受時代的發展影響,期刊的生存環境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實踐表明,科技期刊在信息化、數字化的新常態下,正遭遇著版權保護的困境。面對數字化、信息化、開放化的期刊出版新形勢,梳理版權保護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厘清科技期刊各個版權主體的權利,并針對性地提出科技期刊編輯的版權意識提升途徑,不僅有利于促進科技期刊的良性發展,也是科技期刊編輯面對新形勢的一種自我素質和能力的提升。
當前,大到國際交流,小到個人互通,信息獲得渠道都變得越來越便利、開放。對版權的保護,更是需要特別重視??萍计诳欠从骋粋€國家科學技術創新水平的窗口,它的特點是信息含量大、反映學科內容新、流通范圍廣,因此,在信息生產和傳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同時,它刊載具有科學性、理論性和專業性的學術文章,面向的群體是具有一定相關專業知識背景的專業人士,這也是它與其他大眾期刊的區別所在。而在科技期刊編輯實踐中,版權糾紛屢見不鮮,一方面對作者的權益造成侵犯,另一方面也影響期刊的聲譽。因此,對科技期刊編輯版權意識的研究就顯得很有必要。關于什么是版權,盡管有學者認為,“著作權”與“版權”這兩個術語從詞源來看存在很大差別。但在中國,版權與著作權一直是交替使用的,這無論是從法律明文規定來看,還是從實際出版看,都可以得以證實?!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歷經幾次修改和完善,每次都有諸如“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則采用“著作權(版權)”這一稱謂。而在實際出版中,有的出版物在版權頁上標注“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有的標注“著作權所有翻印必究”。依照《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解釋:版權,一指著作權;二指出版單位根據出版合同對特定作品所享有的出版權和銷售權。本文主要以“版權”一詞進行敘述。依照歷史學的觀點,研究現狀必然需要先了解歷史?;谌绱耍嬲J識一個事物,研究它的歷史就成為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
一、版權保護在中國的發展
溯源可知,版權作為一種觀念,至少在中國的宋代就產生了。南宋出版的《東都事略》一書,前邊就有一個牌記,上寫“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有學者認為,就學術研究來說,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發展而在中國率先誕生的。版權制度,又是隨著印刷機的產生,經歷17、18世紀商業社會的高度發展而產生的。因此,有學者認為:“如果版權確實是隨著印刷術的采用而出現的,它就應當最早出現于我國。”只是,“版權”一詞的正式提出經歷了諸如近代先賢梁啟超主編《清議報》較早譯發日本論述版權的文章;嚴復翻譯西書在商務印書館出版,提出版權問題;張百熙要求政府注重版權,以及蔡元培在其作品《日人蒙我版權》中對版權的論述,等等,“版權”一詞正式在中國提出。從現代版權保護的理論來看,版權保護是以作者為本位的。但實際上,中國版權保護的主體經歷了一個從出版人到著作者,再到國際著作權公約的所有成員國家的著作權人這樣一個階段。在中國古代,作者對自己的作品還只是一種自發的、樸素的權利意識,人們對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為視為不道德之舉,以現代的詞匯,作者關心的主要是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而非復制權、發行權等財產權利。事實上,版權保護的主體是多方面的,科技期刊編輯在工作中,需要厘清期刊正常運作的幾個相關版權主體的權利。
二、科技期刊幾個版權主體的權利
(一)科技期刊編輯部的權利
在西方國家,早在18世紀,諸如“湯森訴柯林斯案”(Tonson v.Collins)、“米勒訴泰勒案”(Millar v.Taylor)、“唐納森訴貝克特案”(Donaldson v.Becket)等著名的版權糾紛案,這些案件的當事人都是圖書經銷商(這時的經銷商一般都是圖書的出版者)而不是作者,只不過在訴訟過程中對作為所有權人的作者之權屬狀況的表述,都在判決中得到了詳細體現。因此,可以說西方國家的版權保護對象很重視出版者的權益。而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科技期刊本身所涉及的版權保護問題長期被忽視。因此,首先來說,科技期刊編輯應該明確自己編輯部享有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2年3月第三次修改),期刊編輯部享有的版權包括:(1)匯編作品著作權,即期刊享有整體上作為一種匯編作品的著作權;(2)版式設計權;(3)禁止“一稿多投”權;(4)轉載、摘編權;(5)文字性修改、刪節權。
(二)科技期刊編輯自身的權利
對于科技期刊編輯來說,其享有的權利主要是代表科技期刊編輯部行使編輯部所擁有的權利,并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對稿件進行加工完善等,以保證期刊的正常運轉。最后在期刊出版時,可以有自己作為編輯的署名權。
(三)科技期刊作者的權利
作者所擁有的一切權利,是一切版權活動開展的基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者的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獲得報酬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