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聯網背景下法學期刊發展呈現的新特征
(一)電子化或者數字化的生產方式
法學期刊在互聯網背景下的新特征首先體現在互聯網技術與內容生產的結合。法學期刊內容生產的全過程,逐漸呈現出數字化的特點。在收稿、編輯方面,從最初的紙質投稿、審稿、編輯流程到后來的電子郵件交流,整個期刊采編過程的效率始終差強人意。如今互聯網技術所帶來的網絡投稿審稿采編系統的應用,使得作者完成線上投稿、外審專家完成線上審稿、編輯完成線上辦公成為切實可行的操作。出版方面,傳統的法學期刊只能以紙質期刊為載體,裝訂成冊出版,而如今越來越多的法學期刊依托相關的網絡平臺完成了期刊的電子化,通過綜合性和法學專業性的第三方數據平臺上傳刊物的電子版,或單篇或整本、或有償或免費、或電子版或紙質版掃描而成的數字版本,總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法學期刊的數字化發表離不開第三方數據平臺。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法學期刊開始通過自己的門戶網站向讀者提供本刊文章的在線閱讀與免費下載。未來,法學期刊甚至能突破局限,實現電子化的優先出版(非依托第三方平臺)。閱讀方面,法學期刊的讀者最初只能通過長期訂閱紙質版期刊的方式獲取資源,如今網頁期刊檢索、過刊瀏覽、在線閱讀、電子版下載、微信公眾號等移動平臺推文的出現,使讀者獲得知識的渠道得到較大拓展,節約了讀者搜索文獻的時間和費用。這種電子化與數字化的發展進程切實提高了法學期刊的工作效率、激發了法學期刊在內容生產方面形式的創新,為法學期刊的時展帶來了生機與活力。
(二)提升傳播速度、擴大讀者范圍
長期以來,傳統的法學期刊只能通過學術會議、專業院校、相關機構等少數單位進行傳播,其受眾也大都局限于該類單位的內部人員。如今,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為法學期刊提升了傳播速度、擴大了讀者范圍,表現為:法學期刊多維度地將內容到多個網絡平臺和移動終端,并且涵蓋圖片、聲音、視頻等多元化的傳播符號;在有網絡的地方,讀者可以隨時隨地進行查詢;通過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讀者可以利用閑暇時間閱讀、了解期刊的內容;需要深層閱讀時,讀者可以去中國知網等數據庫網站或者期刊網站搜索全文進行在線閱讀或全文下載,等等。這實際上體現了法學期刊辦刊態度的轉變,即更加注重滿足讀著的需求,并以一種更為迅速、便捷的方式推廣宣傳,擴大受眾面,拓寬傳播范圍。但我們必須注意的是,這種創新仍然處于以出版紙質版期刊為主,利用互聯網新興媒體增強宣傳效果,擴大期刊影響力的階段。未來的理想化狀態是構造一個出版與傳播一體化的網絡流程,并且更好地實現宣傳推廣與內容輸出的區分化處理,充分利用新興媒體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的優勢,真正發揮其宣傳推廣的作用,進一步提高法學期刊的吸引力與影響力。
(三)互動性強
有學者認為,法學期刊的本質就是提供服務,它是一個為作者、讀者和繁榮學術研究服務的平臺。長期以來,傳統法學期刊的用戶之間缺乏互動,單向性明顯,社交化不夠?;ヂ摼W技術打破了傳統傳播方式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局限,方便了法學期刊與其用戶之間的溝通交流,作者、審稿專家、讀者與編輯的社交性、互動性明顯增強。作者、外審專家和編輯之間通過網絡投稿審稿系統可以迅速交流,節省信件往來時間,提高采編效率;讀者與編輯之間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可進行實時在線交流,有的期刊更開通了讀者與作者之間的直線交流渠道,使得創、編、讀三方的互動增強,聯系更加密切、及時和方便;編輯可通過新媒介的后臺應用進行數據分析,了解讀者的下載量、閱讀量、引用量、轉載量等客觀數據以及讀者的主觀評價,基于此來不斷完善和改進刊物建設。
二、互聯網時代給法學期刊發展提出的挑戰
(一)對編輯的業務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互聯網時代要求法學期刊的編輯積極轉變觀念、形成“互聯網”思維。一方面,互聯網技術已經與法學期刊的內容生產、傳播途徑、用戶關系等各個方面不斷融合;另一方面,根據國務院、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相關部門的政策性文件,“互聯網+期刊”、數字化傳播是國家倡導的發展方向。所以說,無論是技術指引還是政策導向,作為法學期刊的編輯都應積極轉變舊觀念,學會運用互聯網思維去做期刊、做服務、做營銷,將自身定位從“期刊人”轉變為“傳媒人”、從“編輯”轉變為“全媒體人”。互聯網時代要求法學期刊的編輯主動學習新媒體技術。傳統的法學期刊編輯只需要掌握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具備編輯的基本業務能力即可,但隨著諸如門戶網站、網上電子采編系統、微信公眾平臺、移動手機App、二維碼等新媒體技術在法學期刊發展中的廣泛應用,這些既有的能力已不能滿足更好地實現期刊自身建設的需要。數字化和網絡環境下的法學期刊編輯應該是一種復合型的人才,他們必須主動學習各種互聯網技術、多媒體技術、數字化技術等網絡環境中常用的技術,更加熟練地使用新媒體技術,這不僅有利于提高處理稿件的效率,也有利于對期刊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加工和創新。同時,讀者對于期刊內容的多樣化、表現形式的多元化、封面和排版的新穎化要求越來越高,這也是法學期刊編輯亟須掌握新媒體技術的動力所在。
(二)面臨著媒介轉型的壓力
在互聯網時代,法學期刊的紙質媒介形式逐漸式微,作用和影響力不如從前,訂閱人數下降。隨著電子智能化設備的普及,越來越多的讀者傾向于選用更為方便、快捷的電子閱讀模式。法學期刊面臨著從紙質媒介為主向電子媒介為主的轉變。一方面,紙質媒介傳播存在其固有的劣勢,法學期刊亟須進行數字化轉型。傳統的法學期刊多借以紙質媒介進行出版發表,長期存在著出版周期長、表現形式單一、傳播速度慢、范圍小、渠道單一等無法避免的問題。而電子媒介傳播的特點恰好能夠彌補紙質媒介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新媒體的廣泛應用帶動了人們閱讀方式和閱讀習慣的改變,進而促使法學期刊不得不尋求新的媒介來滿足讀者的需求。有觀點認為,新媒體代表著技術的不斷向前發展、傳播方式和語態的變化、傳統話語權結構和內容產出方式的改變。它最為顯著的特點就是數字化傳播模式的轉變。即,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帶動了新媒體的廣泛應用,新媒體的廣泛應用又帶動了傳播方式和閱讀方式的改變,順應大環境下的數字化傳播方式只是大勢所趨,而立足用戶需求滿足大環境下讀者的碎片化、淺閱讀方式才是法學期刊進行媒介轉型的原因所在。如前所述,部分法學期刊已經為數字化傳播的轉型做出了初步的努力和嘗試,但是數字化轉型不應當只是由紙質媒介轉向電子媒介的簡單復制。具體來說,在這一轉變過程中,法學期刊面臨著內外兩方面的壓力。從其自身來說,如何進行網絡出版或數字化傳播的流程重構是法學期刊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法學期刊傳統的紙質媒介傳播流程包括采編、出版、印刷、傳播、宣傳、營銷、服務等各個環節。長期以來,這些環節基本都在線下完成,不考慮周期過長的問題,這一整套流程可以說是比較連貫且完整的。當由紙質媒介向電子媒介轉型的過程中,哪些環節宜在線上完成,哪些環節在線下完成更加合適,實現全部出版流程的網絡化是否真正恰當或具有價值,值得思考?;蛘哒f,如何構建既順應時代要求又符合期刊自身特點的網絡化流程是難點所在。從外部環境來說,法學期刊的數字化轉型受到諸多方面的限制,很多法學期刊的主辦單位具有行政屬性,經費多來自上級單位撥款,資金數量有限且無須自負盈虧,數字化轉型的動力不足;法學期刊的主營業務仍是期刊內容的生產,對于技術的掌握不具有專業性,目前大都依托于第三方技術提供商;數字化傳播的相關政策、法規尚不完善,關于數據安全、版權保護、統一標準等方面的規范不夠健全;“法學專業知識+編輯業務能力+新媒體技術”的復合型、全能型編輯人才短缺等。
(三)差異性弱化、形式同質化現象凸顯
互聯網時代背景下,越來越多的法學期刊開始應用新媒體技術進行內容或形式上的創新,如建立門戶網站、研發網上投稿審稿系統、向第三方數據平臺發送內容、通過微信公眾號進行二次營銷等等,但事實上,當前各期刊的差異性越來越小、趨于同質化的現象逐漸顯現出來。一方面,同一法學期刊在電子媒介和紙質媒介上所展現的內容基本一致,內容同質化現象突出。面對互聯網技術被廣泛應用的大趨勢,很多法學期刊也選擇了“轉型創新”,但往往使電子媒介只是流于形式上的改變。具體表現為:法學期刊上傳到網絡平臺的電子版本,基本都是對期刊內容的簡單復制,并未改變自身的出版流程,也沒有為讀者提供批注、統計等更深度的閱讀體驗服務。有的法學期刊試圖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社交軟件進行宣傳和推廣。但是,這些期刊在利用微信公眾號推送文章時,也多選擇全文推送的形式,這不僅不符合當下讀者碎片化、淺表化的閱讀習慣,冗長的全文也并沒有達到簡潔明了的宣傳效果,且未考慮讀者的閱讀舒適度。另一方面,不同法學期刊在新媒體技術的應用上大同小異,形式同質化現象不可避免。無論在紙質媒介為主還是電子媒介為主的傳播時代,法學期刊之間始終存在著競爭關系,誰能抓住時代機遇,率先完成數字化轉型,誰就取得了新的優勢地位。無論是互聯網給法學期刊帶來的內容趨同還是形式趨同,這種同質化現象都客觀存在,并且正在降低著法學期刊對讀者的吸引力和影響力,也使得整個行業領域的競爭更為激烈。事實上,對于法學期刊來說,無論是吸引力、影響力還是競爭力,它們所指向的對象都只有一個——讀者。因此,同質化問題是法學期刊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即如何更好地滿足讀者需求、維持并增強用戶黏度。
三、互聯網時代背景下法學期刊的發展路徑
(一)培養“互聯網+法學期刊”的業務思維
筆者認為,“互聯網+法學期刊”思維是指打破傳統法學期刊的閉合式思維,向開放式、立體式、鏈接式思維轉變,以一種平等、協作、開放、分享的互聯網精神創造內容、提供服務、宣傳推廣,按照互聯網規律探索新媒體出版的流程再造、用戶關系、營銷手段,將互聯網技術應用到法學研究成果的“生產-傳播-評價”的各個環節。首先,法學期刊編輯應學會用互聯網思維創造內容。這不僅僅是利用網上電子采編系統等互聯網技術搭建內容生產的平臺,更為重要的是用戶產生內容。或者說,互聯網時代下,法學期刊的內容生產階段不應止步于出版發表,而應將后期讀者對刊物的評論與反饋融入其中,使法學研究成果不斷升華并始終處于學術前沿。其次,法學期刊編輯應學會用互聯網思維提供服務。部分法學期刊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了與用戶之間的在線交流、實時互動,但是只達到這種社交性的效果還遠遠不夠,法學期刊的編輯應有數據挖掘與數據分析意識。他們應充分利用網絡時代的大數據進行分析整合,始終從讀者需求的角度出發為其提供個性化、多樣化的產品和服務。最后,法學期刊編輯應學會用互聯網思維宣傳推廣。部分法學期刊嘗試通過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進行宣傳推廣,也著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新媒體營銷手段的精髓在于制造話題、產生聯動效應。法學期刊應積極貼近社會或學術熱點,主動制造良性話題,使讀者產生共鳴并自發地進行轉發、擴散,從而真正地達到高效率、低成本的宣傳推廣效果。
(二)提升編輯的業務能力
互聯網時代,合格的法學期刊編輯應該是具備“法學專業知識+編輯業務能力+新媒體技術”的復合型人才。法學期刊編輯是法學研究成果的傳播者。因此,法學期刊編輯必須做到專業化、學術化。首先,法學期刊編輯應具備專業的法學知識和完整的知識結構,對法學學科有總體把握,并深入法學研究第一線了解學術發展的前沿問題。無論傳播形式怎么改變,學術質量始終是法學期刊的生命。法學編輯只有不斷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才能擁有深耕內容主業,著力內容創新。編輯除了能發現著名法學學者的優質論文外,還要善于發現廣大普通作者的有價值的研究選題,并協助作者,創作出優質的學術論文,而這些工作無不需要編者擁有扎實的專業功底。同時,法學期刊編輯應具有嚴謹的治學態度,保證期刊為讀者提供正確的輿論導向和科學、前沿的法學知識。無論互聯網時代編輯的角色如何轉換,編校等業務能力始終是工作之本。一方面,編輯不僅要做好文字工匠,即具備優良的語言運用能力,還要了解并適應網絡時代新的語言環境,法學期刊編輯應做到在符合學術嚴肅性的前提下滿足讀者的多樣化需求。另一方面,法學期刊編輯不僅要熟悉國家出版標準及法學專業出版規范,更要了解國家相關部門關于數字化出版的最新規章和政策。隨著時代的發展,法學期刊編輯應主動進行數字化學習,將新媒體技術應用到工作的各個環節。面對網絡時代的大量文件、海量信息,編輯應熟練使用各種辦公軟件、網上電子采編系統等新媒體技術;掌握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媒介的后臺維護和建設方法、期刊內容電子化轉換方法、用戶的大數據分析方法等基本技術手段。同時,編輯也應學會利用網絡營銷渠道進行宣傳推廣,引發社會和學界的關注,進而提高期刊的吸引力和影響力。
(三)重視出版、傳播模式的創新
如前所述,法學期刊在由紙質媒介向電子媒介轉型的過程中,存在著同質化現象和流程重構難題。數字化傳播不是對紙質內容的簡單復制,法學期刊必須重視對出版和傳播模式的創新。筆者認為,開放獲取、優先數字出版和完善后編輯過程是創新出版和傳播模式的可取之路。開放獲取,又稱OA,是一種基于數字技術和互聯網技術,以付費發表、免費閱讀為基本特征的,更便于用戶獲取和使用相關信息的開放式傳播方式。它能使期刊在更廣范圍內被更多人看到,有助于提高期刊的被引頻次和影響因子。法學期刊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允許讀者無障礙地瀏覽、下載以及非商業性地適度擴散,這樣不僅能夠提高閱讀的便利性和經濟性,更有利于加快期刊的傳播時效,增強期刊的知名度。優先數字出版是指以紙質版期刊錄用稿件為出版內容,先于紙質版期刊出版的一種發行方式,具有出版周期短、范圍廣、方式靈活等特點。目前存在單篇優先和整本優先出版兩種方式。在這種出版方式下,每篇文章都被賦予了唯一的數字標識編碼,不會與其他文章重復,即文章具有了“數字身份證”,更有利于讀者的準確檢索和自身的版權保護。法學期刊也可以嘗試優先數字出版,使電子期刊不再淪為紙質期刊的簡單重復,同時也為讀者的文獻檢索、閱讀和引用提供了便利條件,有利于法學研究成果的傳播。此外,大數據出版、增強出版、全過程出版、語義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代表了整個學術期刊發展的潮流,法學期刊應勇于嘗試新的出版模式,以不斷滿足讀著不斷變化的閱讀需要。畢竟,在數字閱讀時代,閱讀將以自由閱讀、超越閱讀的方式呈現,即它不受一本期刊、一本書的限制與束縛,而是以一個個主題單位超鏈接、超分解方式進行。后編輯過程就是對已出版期刊及其反饋信息的再次加工和創新,產生形式更為豐富的新產品和新服務的過程。法學期刊在利用新媒體進行宣傳推廣時,不應只是對內容進行查缺補漏和簡單復制,而更應該注重對原文進行縮寫或摘編,即形成簡要論文,使內容簡單化、精準化、通俗化,以貼近讀者的閱讀習慣,更適合現代傳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