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學術期刊審稿實踐中的各種模式各有利弊,無論采取何種模式,只要能保證審稿程序正義和建構相關的制度,都可能實現審稿制度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審稿制度的程序正義是任何審稿制度設計必須考慮的重點內容。程序的公正性從兩方面來保障。一是要設計出公正的程序,公正的程序應包含程序的參與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及時性和程序的終結性等要素。以對程序正義最大限度的共識為標準,審稿制度的程序正義至少應滿足如下兩個標準:
其一,審稿人中立原則。傳統上,程序正義來自法律程序正義,即所謂“自然正義”,它有兩個最基本的原則即“任何人都不應當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當事人有陳述和被傾聽的權利”。在審稿實踐中,審稿人限于時間和精力,不可能像法官和當事人溝通那樣與作者就稿件進行交流,尤其是在不采納作者的稿件時,審稿人通常不可能將不采納稿件的理由告知作者并容許作者陳述和申辯。但是,“任何人都不應當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應成為審稿程序的最起碼的原則,即編輯原則上不能在自己的刊物上發表文章;若可以推定作者與編輯具有可能影響審稿公正性的關系(如師生、同學等)時,編輯應主動回避。其目的在于使編輯不受投稿作品質量以外的因素影響,尤其是情感因素的影響。
其二,審稿權的分離與制衡原則。分權與制衡(checksandbalances)是權力分配最有效的原則,無論在何種組織或者何種程序中,只要涉及權力分配的,都可以也應當運用權力的分離與制衡原則。在審稿程序中,同樣也有這一原則適用的空間,其原因在于審稿權也是一種廣義的權力,它的行使將直接決定作品是否刊發。分權與制衡原則確立的背景在于對人性的不信任,即權力的擁有者都可能基于個人的“野心”或其他情緒和意志濫用權力,無論權力的性質為何。要最大限度防免這一問題,就必須“以野心制衡野心”(麥迪遜語),通過權力的分割與權力享有者之間的相互牽制和制約,實現權力的正當行使。
審稿程序的設計既要保障各個環節的審稿權力獨立行使,也要使獨立行使的權力彼此制衡。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將一審權、匿名評審權、二審權、三審權,分權設計,彼此制衡。目前我國學術期刊審稿實踐中的各種模式各有利弊,無論采取何種模式,只要能保證審稿程序正義和建構相關的制度,都可能實現審稿制度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審稿制度的程序正義是任何審稿制度設計必須考慮的重點內容。程序的公正性從兩方面來保障。一是要設計出公正的程序,公正的程序應包含程序的參與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及時性和程序的終結性等要素。以對程序正義最大限度的共識為標準,審稿制度的程序正義至少應滿足如下兩個標準:其一,審稿人中立原則。傳統上,程序正義來自法律程序正義,即所謂“自然正義”,它有兩個最基本的原則即“任何人都不應當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當事人有陳述和被傾聽的權利”。在審稿實踐中,審稿人限于時間和精力,不可能像法官和當事人溝通那樣與作者就稿件進行交流,尤其是在不采納作者的稿件時,審稿人通常不可能將不采納稿件的理由告知作者并容許作者陳述和申辯。但是,“任何人都不應當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應成為審稿程序的最起碼的原則,即編輯原則上不能在自己的刊物上發表文章;若可以推定作者與編輯具有可能影響審稿公正性的關系(如師生、同學等)時,編輯應主動回避。其目的在于使編輯不受投稿作品質量以外的因素影響,尤其是情感因素的影響。
其二,審稿權的分離與制衡原則。分權與制衡(checksandbalances)是權力分配最有效的原則,無論在何種組織或者何種程序中,只要涉及權力分配的,都可以也應當運用權力的分離與制衡原則。在審稿程序中,同樣也有這一原則適用的空間,其原因在于審稿權也是一種廣義的權力,它的行使將直接決定作品是否刊發。分權與制衡原則確立的背景在于對人性的不信任,即權力的擁有者都可能基于個人的“野心”或其他情緒和意志濫用權力,無論權力的性質為何。要最大限度防免這一問題,就必須“以野心制衡野心”(麥迪遜語),通過權力的分割與權力享有者之間的相互牽制和制約,實現權力的正當行使。
審稿程序的設計既要保障各個環節的審稿權力獨立行使,也要使獨立行使的權力彼此制衡。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將一審權、匿名評審權、二審權、三審權,分權設計,彼此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