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的概念
量分為用于定量描述物理現象的物理量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非物理量,前者使用的單位是法定計量單位,后者使用的是一般量詞。國家標準中所述的量均為物理量,即是指“現象、物體或物質的可定性區別和定量確定的屬性”。每個量都有一個名稱和符號,一般還給出了識別性的定義。量有抽象的量和具體的量,像長度、質量、時間、電流、熱力學溫度、物質的量和發光強度等為抽象的量,而像一根軸的長度、某個工件的質量、某化學反應所需的時間、某電解水電解池所用的電流、水的臨界熱力學溫度、HCl的物質的量和某光源在給定方向的發光強度等均為具體的量。量可以分為很多類,凡可以相互比較的量都稱為同一類量。在同一類量中,如選出某一特定的量作為一個稱之為單位的參考量,則這一類量中的任何其他量,都可用這個單位與一個數的乘積表示,這個數就稱為該量的數值。
二、量的名稱
量都有各自的名稱。量的絕大部分名稱是從歷史上沿用下來的,但都已被標準化,其定義或含義只能按國家標準給出的科學定義去理解。國家標準(GB3102.1~GB3102.13)中共列出了600多個量,并遵循我國廣泛使用的習慣,為它們規定了名稱,這些名稱即為“標準量名稱”,即是我國法定量名稱。其中長度、質量、時間、電流、熱力學溫度、物質的量和發光強度為基本量,其他的量為導出量。國家標準中只列出了13個領域中最重要的量及其符號,并在大多數情況下給出了量的定義,但這些定義只用于識別,并非是完全的。一般來說,一個量只有一個量名稱,但有的量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量名稱,如表所示。有的量雖然有一個量名稱,但有全稱和簡稱兩種叫法。使用量的名稱時,一般應做到:(1)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量名稱,不要使用自造的或已經廢棄的舊名稱。舉例:在國家標準中,“重力”改為了“重量”(在以地球為參考系時仍可用“重力”);“比重”改為了“密度”;“摩擦系數”改為了“摩擦因數”;“比熱”改為了“質量熱容”或“比熱容”;“內能”改為了“熱力學能”;“電流強度”改為了“電流”;“重量百分數”改為了“質量分數”;“體積百分數”改為了“體積分數”;“原子量”改為了“相對原子質量”;“分子量”改為了“相對分子質量”。(2)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量名稱的量,要根據其不同量名稱的優先級進行選擇。舉例:“線應變”和“相對變形”為同一個量的兩個名稱,但不具有同等的地位,要優先選擇前者,即“線應變”,但在行文中要統一。(3)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量名稱而未加區別的量,其量名稱則處于同等的地位,可根據情況選擇一個使用。舉例:“壓力”和“壓強”為同一個量的兩個名稱,具有同等的地位,選擇其一即可,但在行文中要統一。(4)對有簡稱(即常用稱法)的量,要優先使用量名稱的簡稱。舉例:“相差”和“相位差”是同一個量的簡稱和全稱,要優先使用簡稱“相差”;“相對密度”和“相對質量密度”也為同一量的簡稱和全稱,要優先使用前者。(5)對同一刊物特別是同一篇論文中的同一個量,一般應始終使用一種量名稱。舉例:“自由落體加速度”和“重力加速度”是同一量的兩個名稱,在行文中應選擇一個名稱使用,但一般應始終使用所選擇的那個量名稱。
三、量的符號
1.量的符號一般為單個拉丁字母或希臘字母,不少量的符號還包含有下標,但特征數的符號是用兩個字母表示的。如“雷諾數”(符號為Re)、“馬赫數”(符號為Ma)等特征數是用兩個字母表示的。
2.一般來說,一個量有一個符號,但有的量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號。如“攝氏溫度”有兩個量符號t、θ,這兩個符號具有同等地位;“重量”有三個符號W、P、G,其中P、G為備用符號。
3.一般來說,不同量的符號是不同的,但有的量的符號與另外不同的量的符號是相同的,即同一符號可以作為不同的量的符號。如W可作為“重量”和“功”這兩個量的符號;T可作為“周期”和“熱力學溫度”的符號;p可作為“壓力”、“動量”和“物距”的符號。
4.量的定義是非常嚴格的,定義不同而量名稱非常相近或相似的量的符號是截然不同的。如“力”的符號為F,“表面張力”的符號卻為γ或σ;作為7個基本量之一的“質量”,其符號為m,在聲學中“[力]質量”表示慣性力抗除以角頻率,其符號為M;“長度”、“波長”和“程長”雖具有相近的量名稱,但其符號是不同的,分別為l(或L)、λ和s,而在數學中可用小寫的拉丁字母(如a、b等)或兩個連寫的字母(如∣AB∣、AB)表示直線段的長度。
5.量的符號一律采用斜體字符表示(表示“酸堿度”的符號pH和表示材料硬度的符號HRC等可以“當作”量的符號使用,但必須用正體字符表示)。有下標時,其下標的正斜體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群速度”英文單詞group而來);“質量定容熱容”的符號為cV,其下標V用斜體表示(根據“體積”的量符號而來)
6.一些量的符號是嚴格區分大小寫的。如大寫字母P表示“功率”的符號,而小寫字母p表示“壓力”、“物距”或“動量”的符號。
四、量符號的使用規則
1.要使用國家標準中規定的量符號正確理解各個量的概念是準確使用量符號的基礎,否則,就可能會混淆不同量之間的區別,進而就會使用錯誤的量符號和錯誤的單位。
2.要恰當選用同一量的量符號如果一個量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號而未加區別時,則它們都是處于同等的地位,可根據情況選擇一個符號使用。當量的主符號與其他量的符號發生沖突或按習慣需要使用時,可使用備用符號。
3.要正確使用量符號的下標當不同的量使用同一字母作量符號,或同一個量有不同的使用特點,或有不同的量值要表示時,為了相互區別,需要使用主符號附加下標的形式(必要時可使用上標)作為量符號。
4.要嚴格區分量符號(包括上、下標)的大小寫、正斜體、字體和字符種類。
5.矩陣、矢量和張量的主符號一律用單個黑體、斜體字母表示。
6.對于由兩個字母構成的量符號,為避免誤解為兩個量相乘,當其在公式中出現時,相乘的量之間一定要加中圓點“·”或空出1/4個漢字的位置。
五、下標的使用規則
1.數字、數學符號和記號、連續或相關字母、量符號、單位符號、來源于人名的縮寫、關鍵英文詞的首字母或縮寫等均可作下標。
2.量符號和代表變動性數字的字母作下標時,一律用斜體表示,其他則用正體表示。
3.用英文縮寫作下標時,來源于人名的縮寫為大寫字符,其他縮寫一般為小寫字符。
4.國際性規定的下標要優先使用。
5.可用同一字母的大、小寫兩種不同寫法,或在量的符號上方加某些記號來表示下標不足以表示不同量之間區別的情況時量的符號。
6.當一個量的符號中出現兩個以下標或下標所代表的符號比較復雜時,可把這些下標符號加在“()”中置于量符號之后。
7.盡可能不用或少用復合下標(這里是指下標的下標)。
8.根據需要可以使用上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