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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秶鴦赵宏P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F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F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協會和自保組織等多種形式。因此,政府應該鼓勵不同組織形式的專業化的責任保險公司優先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虬垂しN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F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一)林業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
林業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其對保險有著巨大的潛在需求。林木在漫長的生產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風、雪、水、病蟲害等自然災害襲擊,又易遭到亂砍亂伐、毀林開荒等人為破壞。據統計,2004年全國共發生森林火災13466起,比2003年增長28.7%,其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災分別為6894起和6531起,分別比2003年增長23.5%和34.4%;重大火災38起,比2003年增長171.4%;特大森林火災3起,比2003年增長57.1%。森林火災對我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從人員傷亡看,公傷亡252人,比2003年增加110人,全國撲救森林火災共出動179.92萬個人工日,比2003年增長1.1%;出動車輛11.67萬輛次,出動飛機575架次,共投入撲救森林火災經費13278.5萬元。此外,我國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也很嚴重,2004年全國主要林業有害生物發生面積945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6.3%,其中:森林蟲害744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3.6%,病害76萬公頃,與2003年基本持平;鼠(兔)害125萬公頃,比2003年增長32.3%,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病蟲發生152萬公頃,有害植物45萬公頃。從調查數據可以看出林業自身具有巨大的風險性,且有增大的趨勢。如此大的林業災害給林業發展造成的巨大損失是林業經營無法承受的。在計劃經濟時期,對災害造成的損失主要依靠國家補償,林業擴大再生產的投入和各種災害的預防、救災、恢復等責任均由國家承擔,團也給國家造成了沉重的負擔。林業生產市場化后,這些風險責任轉移到林業經營者身上,而林業生產流通規模小、分散化的個體林農承擔風險的能力很弱。要增強林業風險抵御能力,降低林業投資的風險,使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并能在損失后給予必要的補償,這就離不開林業保險的支持。
(二)林業保險發展滯后子林業發展的需要
我國林業保險出現較早,但發展十分緩慢。早在1982年就開始了森林保險和森林災害共濟方面的研究,從1984年開始森林保險試點,其后幾年發展比較順利,至1988年已經有勸多個省、市、自治區先后開辦了森林保險,承保面積達133多萬公頃。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森林保險卻一直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業務萎縮的現象。隨著林業市場經濟的到來,林業保險越來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較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林業保險研究一直進行著,當前我國林業保險有四種類型:一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主辦、林業部門業務,如廣西的桂林、湖南的會同等地;二是林業部門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業部門自保,如遼寧的本溪;四是農村林木保險合作組織自保,如四川、山東。
目前我國林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一方面,林農的收入偏低、保險意識薄弱,投保率過低。他們覺得保險增加了其經濟負擔,不愿保險,因而林業保險的需求有限;而保險從業人員少,沒有合適的林業保險機構,主要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且保險險種單一,造成林業保險承保率低。以福建省南平市為例,近3年來其森林保費收入年均減少21%,2004年該地區森林保險保費收入19萬元,比上年減少42%,承保面積0.93萬公頃,不到南平市所有林地面積的0.5%。另一方面,林業保險經營效率較差,虧損嚴重,供給主體嚴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必然帶來風險的相對集中,導致森林保險者經營風險集中,保險企業賠付率高。福建省南平市2004年其森林保險賠付率高達796%,近3年的平均賠付率也達176%,造成林業保險業務經營效益差,虧損嚴重。這就使得保險公司提高保險費率或限制責任范圍,從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經濟負擔,抑制了投保需求,進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擴大,形成惡性循環,我國的林業保險一直處于這樣一種“兩難困境”。由于林業保險經營效益低下,虧損嚴重,國內的商業保險都不輕易進入林業領域。目前,國內市場上就只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開辦森林保險業務,且業務量在急劇萎縮。這種現狀可總結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費率、高賠付和低保障、低覆蓋、低投入。
總之,林業保險發展呈現出一種矛盾狀態。即林業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險需求與林業經營者投保率低下矛盾;林業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業務市場巨大與其承保率低下矛盾;發展林業保險意義重大與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相關配套措施滯后矛盾。
二、當前我國林業保險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
(一)林業保險供需雙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險意識薄弱
林業本身的高風險性,決定了林業發展對保險存在巨大的潛在需求,然而,林業經營者在林業經營過程中對林業保險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這一矛盾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營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農經濟負擔,他們心存僥幸,缺乏對保險的認識,認為投保是亂收費,不愿意投保。二是,營林者的保險意識薄弱。雖然林業保險對林業生產尤其是木材資源培育的積極作用已為政府、營林者所認可,在經濟較發達的林區,已被一部分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林農所認識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區,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林區,森林保險的意義還沒有為林農所接受。
2.經營效益低下,供給嚴重不足
林業保險公司有著巨大的潛在林業保險市場,而林業保險公司沒有積極地開拓這個市場,增加林業保險供給,相反表現出林業保險供給不足,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因其與商業保險不同,使林業保險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險的數理原理是概率論中的大數原理,有大量的風險保單才能夠分散風險。而林業本身是個高風險的產業,又加之承保面小,這就使得林業保險公司的風險相對集中,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農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風險管理的難度大,導致經營林業保險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險,森林保險的經營收益就相應低于其他保險。最后,支持林業保險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完善,林業保險公司技術有待提高,賠付率有待優化等問題,使得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業不愿意從事收益低甚至虧損的林業保險,導致林業保險的供給不足。
(二)林權制度不完善制約林業保險發展
林業保險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林權不清,林業產權人的權、責、利界定模糊,這種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礙了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一方面林區的產權主體不明,往往簽保險合同找不到對象。國有林原則上屬于國家,但實際經營者是當地的林業主管部門,如果大面積的投保,權利與義務的實體都難以界定,例如,大興安嶺是國有林區,其實際經營者是黑龍江森林工業局,由于現在林區內天然林禁伐,該局經濟困難,根本就無力支付保費。另一方面,產權不明使得一些林業部門根本就沒有森林投保的意識,責任相互推諉。因此,林業產權不明,從保險的投保和承保兩個方面阻礙著林業保險的發展。
(三)林業保險政策不明,法律法規不健全回
森林保險業務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其發展必須依靠政府立法保護、政策支持和各項措施的配套建設。然而;我國森林保險到底實行什么樣的政策,是單獨成立農業保險公司,還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兼營?是由政府參與實行補貼,還是由保險公司自負盈虧?這些政策方向多年來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沒有得到解決。林業的弱質性和保險公司的盈利性,使得兩者完善結合較困難,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政府是直接補貼還是間接支持以及以何種方式支持等政策并不明朗,這不利于保險業務的開展。此外,我國森林保險缺乏法律規范,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的法律法規,對森林保險的性質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森林保險的組織機構、業務經營方式和會計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險法》中對商業保險的規范來實施,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體制中,但由于林業保險的特殊性,其和商業保險有著很大的差別,使之難以完全取得自身發展的業務空間。
(四)林業競爭力薄弱、林業保險技術不高
林業的弱質性及林業保險技術的薄弱不利于林業保險發展。一方面林業先天的弱質性對投保者采說,其營林收益低下,高額的保費使得部分營林無法承擔,即使能夠承受,由于收益低,保費占收益的比例較大,使得林農不愿投保,從而抑制林業保險的市場需求。對保險公司而言,林業市場競爭性弱,盈利能力低下,風險高,導致其賠付率高,經營成本高,開辦林業保險比其他保險的收益率低,甚至出現虧損。另一方面林業保險技術十分薄弱,主要表現在:森林資源價值(涉及森林面、年齡、投入標準、當地市場價格等因素)和賠付率這兩個森林保險的核心內容至今還沒有科學的計量、測算模式,這阻礙林業保險險種的拓展以及實際保險業務的運作。
三、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大林業保險投入
應從供需兩方面加大對林業保險的投入,提高林業投保者、承保者的積極性。
1.提高林業保險意識、加大投保補償,刺激林業保險需求。一方面要對林業經營者普及林業保險知識,加強林業保險意識,鼓勵其積極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實行林業保險的補償機制,對營林者投入的保費按一定的比例給予補貼,補貼的形式可以多樣,依據林農的需要,可以直接補貼資金,也可以是營林投資品、技術指導、稅收優惠等方式。以此減輕林農的經濟負擔,使其從林業保險中獲益,從而意識到林業保險的意義,提高投保的積極性。
2.提高保險公司的林保收益,促進其進行林業保險供給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從兩個方面來促進保險公司林業保險的供給:一方面對于大型的林場,由于其風險巨大;保險公司對其風險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巨險證券化的措施來分散風險。做法是(圖1)保險公司發行巨險證券,讓全社會來分擔林業的風險。當投保的林業遭受巨大的風險時,保險公司可以用保費和巨險證券融到的資金對林業災害進行補償,此時巨險證券的投資者就失去了其本金及利息;當投保的林業沒有發生災害時,巨險證券投資者和保險公司共同受益。這樣既可以承擔巨額的風險,又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對保險公司直接進行資金補貼,也可以通過出臺林業保險相關的優惠政策來間接支持保險公司,如政府可以減免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所得收益的稅費,從而激發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的積極性。
(二)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
完善的林權制度能促進林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林業保險牽涉到林業產權關系,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林權制度,建立明晰的林業產權關系,是林業保險業務開展的前提條件。因此,要加快林權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權結構體系以及規范林業產權流轉體系,使得林業產權主體明確,林業經營者的權、責、利對等,這樣使得林業保險的主體明晰,且投保的責任和利益關系明確,能有效促進營林者的投保積極性。
(三)加強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建設
積極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加強林業保險的法制.建設,是加快發展林業保險的保障。當前,我國開辦林業保險的僅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其實可以出臺相關政策,建立專門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這樣可以簡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臺林業保險相關政策。此外,林業保險的實施還需要法律作保證,有關森林保險方面的專門法律當前還很少,有些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且部分林業法律滯后于林業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應加快林業保險方面的立法,部分法律要依據新形勢的需要修改,為林業保險發展和運·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
(四)加強林業和保險業的自身建設
1.加強林業自身的建設,提高其盈利能力
加強林業自身的建設是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根本途徑之一。林業的弱質性制約了林業與保險業親密接觸。因此,要加快林業保險的發展,首先要加快林業自身的發展,提高林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對保險有吸引力。
2.加強保險業自身的建設,提高林業保險的技術能力
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業務能力和技術能力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成本和收益,提高林業保險公司的林業保險技術,有利于促進林業和保險業的結合。要加強保險公司在開辦林業保險的技術能力,可以從3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強林業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林業保險研究者和保險業務從業人員的素質,不斷探索和創新最適合我國林業建設的保險;二是,通過現實林業建設的調查研究,提高林業資源價值評估的水平,科學合理地評估林業資源的價值,采用合理的林業保險賠付率,使得林業保險更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最后,要依據市場的需要,開拓多元化的保險險種,使林業保險靈活化經營,提高其經營效益。
正如在現代保險制度體系中.論文一般可概括為商業性金融保險與政策性金融保險兩大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和補充的金融保險中介那樣.在農業保險領域也應該包括農業商業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保險兩類性質不同的基本險別鑒于農業保險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創時期的高賠付、低收益的運作情況.商業性保險一般不愿或無力承保,所以,農業保險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專門機構承擔、主責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農業政策性保險或政策性農業保險,而且主要是指狹義的、具有高風險與高賠付率并存特性的經濟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社會政策性農業保險相對應).即針對農業(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的兩業保險。這種狹義的農業保險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和政府支持的重點險種,也是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的主要內容。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在我國廣大農村.只有同時存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農業保險制度才是完善和協調的。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實踐中.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去承保和經營農業保險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以及農業保險中長期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在這種條件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或向其他產業部門轉移,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論文關鍵詞:保險業
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宏觀經濟的聯系日益緊密。近幾年,國際國內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隨著金融一體化和保險國際化步伐的加快,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一、我國保險業發展總體情況
1980年,我國恢復開展國內保險業務,至1986年,我國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這一時期,保險公司的發展或者說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完全取決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種政府行為。1986年,新疆兵團農牧業生產保險公司成立,結束了人保獨家壟斷經營的歷史。此后,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90年代以后,市場主體不斷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國保險機構達到120家。但不可否認,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仍屬于寡頭壟斷市場。在眾保險寡頭中金融論文金融論文,國有保險公司是保險市場供給的第一集團,控制著60%以上的市場份額,平安和太保是供給的第二集團,控制著30%左右的保險市場。其他保險公司則是市場供給的第三集團,市場供給量低于10%。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的保費收入快速增長,保險密度不斷增長,保險深度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保費收入實現第一個500億元用了15年,第二個500億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費1年實現增長500億元,2008年全國累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達到了9784.10億元,同比增長39.06%,應該說,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處于快速增長期。
二、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機遇
1、經濟體制的轉型是保險業發展的契機
80年代初,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型為市場經濟,這是我國保險業恢復和發展的直接契機,人們對于不確定性風險預期損失補償的需要刺激了保險需求。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是國有財產,政府是承擔風險的主體,企業并不需要承擔風險,個人也幾乎沒有財產和人身風險來讓保險公司經營畢業論文格式。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同時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風險,人們意識到許多風險難以避免且個人沒有能力完全承擔,因此,企業和個人不得不考慮風險的分散及轉移問題。在這種體制背景下,保險業應運而生并日益發展起來。
2、國民收入的快速增長利于保險業日益發展
國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長,推動了對保險需求的增加。從個體來講,人們對財產和自身安全進行投保,只有人們的財富積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為已經積累的財富支付保險費,而這部分保費的支出,來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質量越來越重視,從而對壽險的需求也越來越多。從企業生產來看,根據加速原理,國民收入的增加促進投資的增長,人們為擴大再生產中追加的投資部分支付的保險費,也同樣出資于新增收入部分。扣除物價因素,我國國民收入增長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費增長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險業的增長速度超過了國民經濟增長速度。
3、積極的政策促進保險業繁榮發展
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漸開放,國家經濟發展的政策以及保險監管政策對保險業產生較大的促進作用。近幾年,為了應對國家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央采取了靈活的宏觀調控政策金融論文金融論文,提出保增長、擴內需、保民生、保穩定等一系列目標,2009年初推出4萬億刺激內需投資,2011年新4萬億投資又將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礎建設拉動了對工程險、財產險等險種的需求,汽車振興計劃拉動了車險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對“三農”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動了相關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發展。
三、我國保險業發展面臨的挑戰
1、社會觀念、文化、意識形態的影響仍是根本性的
從中國的歷史來看,中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小農經濟社會,與西方的工業化社會相比,小農經濟社會重實物而輕貨幣,重個人情感而輕法律契約,重近輕遠,這些歷史積淀無疑與保單契約性等典型特征相沖突。從中國的文化來看,中國文化推崇“富貴在天,生死由命”,信奉“養兒防老”,重視家庭共濟,這些文化基因無疑與保險所具有的防范風險、轉移風險、在全社會范圍內分擔損失的社會機制特性相矛盾。從體制因素來看,自解放以后,中國搞了近30年的計劃經濟。從保障的角度來說,這樣一種傳統的計劃經濟是以否定和忽視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雖然不高,但范圍廣泛,政府對國有部門的職工實行幾乎“從搖籃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開放以后,即使理論和實踐都在逐漸發生變化,但傳統體制對人們長期以來潛移默化的影響仍然是十分巨大的,這一影響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對保險公司發展商業保險的挑戰。
2、保險業發展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近幾年,保險業不斷發揮這保險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功能,已成為經濟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和國民經濟的重要行業,但總的來看,全行業基礎較差,底子較薄,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對保險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險還未滲透到經濟各領域、社會各行業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蓋面不寬,很多重點領域的投保率不高,無法為人民群眾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險產品和服務,保險保障的層次也較低,特別是重大自然災害的賠付率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凍災害和汶川地震災害為例,保險業分別賠付55億元和10億元,進展直接經濟損失的3.6%和0.12%,與發達國家和地區30%的水平相比差距較明顯。
3、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壓力日益嚴峻
隨著WTO承諾的兌現金融論文金融論文,近來保險監管部門大大放松保險公司的進入政策壁壘,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只是時間順序問題。從總體上來說,國外保險公司從資金實力、產品開放技術、展業方式。業務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強于國內保險公司。已在中國開業的包括美國,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48家外國保險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國設有幾百家代表機構,申請等待營業執照的有上百家外國保險公司,其經營歷史和資產總額條件均大大超過保險公司設立的基本要求。許多公司的經營歷史都在百年以上,資產總額大都在幾百億,甚至幾千億美元以上。也就是說,在中國開放保險市場以后,中國的內資保險公司要與這些十分強大的外資保險公司進行競爭,其嚴峻性是顯而易見的。
4、保險供給能力不足
從現在情況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仍表現在對現有保險市場占領上,即由保險公司通過提高保險供給能力,滿足市場已出現的保險需求。例如目前保險公司的業務結構,財產保險上,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市場占據了絕大部分的市場份額;壽險上,意外險和已出現的壽險市場占據了大半江山畢業論文格式。要改變這個現狀,實現保險業可持續發展,要開發潛在市場,如責任保險市場、健康市場保險、養老保險市場等。
四、發展策略建議
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整體效率,提升保險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提出以下幾點策略建議。
1、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
近幾年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監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險監管要根據保險機構風險程度的高低,實施分類監管,防范風險,扶優限劣,優化監管指標,對不同等級的保險機構采取差異化監管,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執行力,防范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加強對市場行為的監管和對保險資產的監管,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作為監管的根本目的。
2、規范市場運行秩序
在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保險機構相繼設立,保險業務從無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種所有制形式、多種組織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場運行中也積累了一些問題,若要保險業持續穩定發展,就必須要規范市場運行中出險的這些問題,確保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杜絕數據不真實和損害被保險人權益等違法違規問題,規范競爭手段金融論文金融論文,杜絕靠高手續費、高返還和變相降費等等惡性競爭現象。
3、提高保險公司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當前保險市場上,產品同質性嚴重,開發策略相似性極強,幾乎都沒有自己的競爭優勢,保險公司要形成核心優勢,必須盡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將經營方式從粗放擴張型轉向質量效益型。例如,人保這樣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蓋全國的網絡優勢,不斷向綜合性發展,以綜合優勢占領市場。而對中小型保險公司,則宜實行專業化的產業政策,例如市場上已經出現的長安責任保險公司。各保險公司在發展中要始終集中于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戰略,不斷推出各種服務方法。隨著金融市場的完善、可替代產品的自由進入、消費者投資意識的增強,產品種類的多樣化和產品的不斷創新以及資金運用的效果才是保險企業競爭的關鍵,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應該以此為出發點和最終目標。這才是符合保險公司職能的定位,因為產品體現保險公司對客戶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而資金運用則體現出公司對客戶利益的保護。因此,保險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產品開發,也是公司資金運用的基礎。其次是客戶服務,維護已有的客戶,并通過帶動效應,擴展新客戶;同時穩定的高收益的資金運用可以促進產品開發和保證客戶利益。
山東省萊州市文化東路770號
關鍵詞:銀行保險銀保合作銀保產品
一、引言
銀行保險,英文名為Bancassurance,是由銀行、郵政、基金組織以及其他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合作,采取一種相互融合的戰略,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為共同的客戶提品和服務,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服務的需求,實現價值最大化。銀行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實現了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及利益共享,積極作用顯而易見。
我國銀行保險業經歷了以下三個發展階段。1995——2000年是銀行保險摸索起步階段。從1995年開始國內各大銀行和保險公司加強合作,保險公司和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合作的主要形式是銀行代收保費。這時期沒有專門針對銀行保險的產品。2000年至2005年銀行保險由蓬勃發展轉入平緩發展階段。從2000年起,銀行保險進入飛速發展時期,這時期銀行保險產品主要以儲蓄性的分紅保險產品為主。2002年,銀行保險同比增長達到400%,實現業務收入388.4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17.07%;2003年實現銀行保險業務收入765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5%;2004年實現銀行保險業務收入779.6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4.14%。2004年后,由于保險公司之間出現了以降低手續費為主的惡性競爭,銀行保險業務增速下降,一度甚至出現負增長,銀行保險業進入緩慢發展階段。從2005年7月開始銀行保險由緩慢發展轉入快速發展階段。這時期的銀行保險產品主要是分紅保險和萬能險,期繳業務大幅提高。2005年實現銀郵代保費收入923.19億元,占全年總保費的18.74%,其中銀郵的人身保險費占全年人身險總保費收入的25.08%。2006年實現銀郵代保費收入1175.51億元,占全年總保費的20.83%。2007年第一季度,全國保險保費收入1964.5億元,同比增長22.7%,銀郵代保費收入也得到了相應的增長。雖然我國銀行保險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然而,也存在一些制約了銀行保險持續發展的問題,本文對此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
出相應的對策。
二、我國銀行保險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松散
目前我國的銀行保險主要以銀行兼業經營保險模式為主,是淺層次的合作,實質性的“戰略聯盟”不多。這種銀保之間的合作比較松散,缺乏長期利益紐帶,使合作過于短期化,隨意性強。松散的銀保合作模式制約了銀行保險業的縱深發展。
2.銀保產品同質、開發和創新滯后
銀保產品主要有投資分紅保險、意外傷害險、家庭財產保險和抵押貸款保險等險種,其中儲蓄和投資類保險占主要地位,據統計壽險業務中98%以上為分紅產品,產品同質化程度較高,真正意義上的保障類險種還未形成。產品的同質性,使得現有銀保產品與銀行自有產品之間存在競爭。銀保產品,尤其是儲蓄分紅型的產品具有很強的銀行儲蓄替代性,向消費者銷售此類產品,無疑將直接影響儲蓄的增加,這樣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銀行自身業務的發展。
3.缺乏專業化的銀保銷售隊伍
作為聯系銀行和客戶紐帶的保險公司的銀保業務員,有時為了提高業績從而提高個人收入,不惜采取缺乏道德的不良手段,使得公司聲譽受損,進而影響整個銀行的聲譽。銀保產品的銷售由銀行網點的柜臺業務人員完成。銀行柜臺人員缺乏系統的保險知識。
4.技術落后
銀行保險的一個優勢在于讓客戶享有“一站式”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務,但目前我國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由于安全與技術等方面的因素,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系統尚未實現聯網操作,電子化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信息不能互通。網絡不能連通,銀保業務的信息就不能及時處理和反饋,降低了銀行保險業務的處理速度。
5.相關法律、法規、監管制度不完善
監管制度跟不上銀行保險業的發展。一方面,銀監會和保監會的合作監管相對落后,各監管機構一般依照自己的監管職能進行監管,尚未對銀保業務開展合作監管進行更明確的規范。另一方面,銀行、保險機構相對于其他民事主體而言,業務、行為需要更多、更明確的規則和程序性規定。目前監管機構對銀保合作的方式、組織形式沒有明確規定,銀保合作責任承擔機制也不完善;在資格申報時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嚴格。銀行保險業務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風險因素,而這些風險因素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銀監會和保監會并沒有特別的監管措施和風險分擔機制。
三、對我國銀行保險未來發展的對策分析
1.建立銀行和保險公司雙贏的戰略合作機制
銀行保險業的合作,必須創新銀保合作機制,通過資本的相互滲透,業務相互交叉,文化相互交融,產品相互融合等,最終過度到銀保綜合經營。在歐洲國家,銀行保險呈現一體化趨勢,銀行、保險公司除了在業務上合作外,還有資本上的聯合,甚至兩者本身就是一體的,這種深層次的合作有利于形成長期的、互利的合作關系,避免了許多利益沖突問題,也極大地促進了銀行保險的發展。因此,從長遠來看,“一對一”的長期戰略伙伴關系應是最佳的合作模式。
2.加大銀行保險產品的開發力度
在新產品的開發上,銀行和保險公司必須聯手,不能完全由保險公司獨自承擔,應有銀行的積極參與和配合。保險公司需要運用自己的人員和技術,在借鑒外國保險公司經驗,充分考慮我國需求特點的基礎上,研究開發出滿足客戶和市場需求的產品。只要開發的產品能將金融服務功能與保險保障功能有機的結合起來,必將受到市場的認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雙贏”。
3.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銀保產品營銷隊伍
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銀保銷售隊伍,一方面,加強銀保銷售人員的培訓。另一方面,要立足長遠,積極搞好客戶經理隊伍建設。第三,銀行應考慮為銀行職員制定一個良好的激勵制度,將保險銷售指標納入業績考核體系中,切實激勵員工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4.建立和完善信息網絡技術支持系統
建立和完善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網絡系統,使銀行保險業務信息得到及時輸送和反饋,提高銀保業務處理質量和效率,是促進銀保業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措施。
5.加強對銀行保險的監管和進一步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監管當局應根據銀保合作的既成事實制定一些有利的方案措施,爭取出臺更多的關于銀行保險合作方面的成文政策。即將的,《銀行保險業務人壽保險數據交換規范》涉及保險業和銀行業兩大領域,將是我國首個跨行業聯合的行業標準。對現有市場進行規范,堅決糾正誤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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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責任保險;保險市場;法律
責任保險,顧名思義是指保險公司承擔,由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而導致的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特殊的險種。責任保險從本質上說是侵權行為之責任風險轉移,是基于民事責任的一種分散和防范侵權損害的法律技術,是一種愈來愈被人們認可、重視并希望被用來規避責任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之一?,F如今,民事責任發生著急劇的變化,特別是在侵權責任領域,無過失責任范圍有日益擴大的趨勢,過錯推定責任具有比以往更為廣泛的普及,使得損害賠償的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和責任程度迅速增加,人們對民事責任的承擔更加難以估計和預測,這也就促使加害人不得不尋找可以轉化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方法和途徑,侵權責任制度的變化也就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近幾年,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發展,但其規模和作用遠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國民經濟發展需求。我們必須對責任保險市場存在及其發展的諸多問題做深入研究,以期尋求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一、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社會環境要素
(一)責任保險市場的風險環境。風險環境是影響責任保險需求的首要因素。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及開放程度的不斷加大,個人和組織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在不斷增加,所面臨的事故風險也就會隨著各種經濟活動不斷增加。西方工業化國家發展的經驗表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區間,是各類事故和民事法律責任糾紛案件的高發期。有資料顯示,全國平均每天發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3天發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個月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每年因事故造成70多萬人傷殘,每年約70萬人患各種職業病,每年發生的侵權案件約470多萬件,涉案金額5900多億元,而這些風險和涉案金額大多屬于責任險承保的范圍。
(二)責任保險市場的經濟環境。保險業的發展又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責任保險的發展與一國的經濟條件密不可分,責任保險的發達程度標志著一國保險業的發展程度。據預測,到2010年我國人均C-DP將達到1900美元,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保險業超過30%的年均增速,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的日益多樣化,為責任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尤其是近年來國民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第一產業比重日趨下降,與責任保險發展較為密切的第二、三產業,如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的比重則不斷上升。煤炭、建筑已成為重要的支柱產業,而這些領域正是安全隱患較大,是責任事故的高發區,相反經營單位的風險承受能力卻較弱,一旦發生事故,公眾的生命和財產難以得到保障,因此,責任保險在這些領域應該大有作為。
(三)責任保險市場的社會文化環境。一方面,我國的傳統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寧人”等觀念對人們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人們的主動維權意識較弱,遇到侵權事件發生時抱著能忍則忍的態度,放棄索賠,而致害人一方則以種種借口減輕經濟賠償甚至逃避責任。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于責任保險認知程度較低,保險意識不強也是現階段存在的客觀事實。但隨著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近年來由責任風險所引起的投訴和糾紛不斷增加。公民維權、索賠意識的增強將為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二、責任保險的法律環境要素
責任保險與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一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進步,有利于公眾的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從而刺激責任保險的需求。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完善和責任歸責原則的發展與完善同步。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是法律責任歸責原則的進一步完善、發展的歷史。國際司法界和保險界一般都認為,歸責原則基本上經歷了合同責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三個階段:
第一是合同責任原則。最初的產品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是以合同為基礎和前提條件,受害者只有與生產者具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才能就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害,對生產者或銷售者提出請求賠償的訴訟,否則無權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二是過失責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而承擔責任的原則,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并不需要合同責任原則的契約關系。第三是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絕對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后,既不考慮致害人的過失,也不考慮受害人過失,只要有損害的結果發生,并有內在的因果關系,即使沒有過錯,致害人也要承擔責任。嚴格責任原則以損害結果的發生作為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受害方無須承擔舉證責任。比較過失責任原則而言,嚴格責任原則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二)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完善和法律的發展與完善同步。從責任保險的發展看,法律制度的變遷引發了符合時代潮流和市場需求的責任保險產品的變更創新,如:由于英國在1880頒布了《雇主責任法》,而有了專業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的產生;英國的《1930年道路交通法》催生了強制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等;產品質量法的頒布也造就了產品責任保險,進而推廣到食品和藥品領域,以致到幾乎所有工業制造產品領域,其他各種法律的頒布產生了藥劑師、會計師、律師責任保險等等專業人士的職業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的發展和新險種的開發至今仍然活力無限。
關于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九十二條從法律層面給責任保險提供了框架,各種責任保險的法律體系目前正處在不斷建設與完善中。隨著加入世貿組織,我國廢止、修訂了大量不適應改革開放需要和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定的法律文件,陸續頒布實施或修正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各種侵權行為的審理有法可依、賠償標準更清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責任保險也將成為政府部門運用商業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業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責任保險發展的趨勢
(一)責任保險作為保險業務的發展趨勢。首先,經濟的發展必定促使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國際保險業的發展歷史表明,責任保險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公民維權意識的提高而逐步發展起來的。一方面,隨著全球工業化程度的進一步加深,大量新技術成果的廣泛應用,工業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致人損害等事故必將隨之增多,加之技術成果應用的大眾化,使普通民眾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經濟生活中糾紛的大量涌現,必將促使社會各界轉而求助責任保險以轉嫁其責任風險,從而促進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其次,責任保險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的社會管理功能,使得許多國家認識并開始從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安定社會生活的戰略高度來看待責任保險的發展問題,這無疑為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政治支持。
(二)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產生之本意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第三人利益而為損害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與保護受害益思想的發展,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新的建構體系正在逐漸展現。表現在:第一,在諸多領域責任保險由“自愿責任保險”向“強制責任保險”方向發展;第二,在所承保被保險人的行為方面,由承保被保險人“過失行為責任”逐漸走向承保被保險人的“無過失行為責任”的方向;第三,在責任保險的功能方面,逐漸由“填補被保險人因賠償第三人所受之損失”轉向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為目的的方向。
四、我國責任保險現狀及滯后原因分析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現狀與存在問題。盡管近年來責任保險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為建設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責任保險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在整個商業保險中所占比例較低,其保險品種、技術含量、償付能力、服務水平都與保險發達國家相差甚遠,需要認真反思。
1、我國責任保險投保率極低。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相對滯后。根據保監會公布的統計數據,2003年,我國責任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為34.8億元,占全國財產總保費的4%左右,相比國際上責任保險占財產業務總量的15%的平均水平還有很大差距,與歐美發達國家的差距則更大。在歐美發達國家,這一比重甚至高達30%以上,像英國、德國等保險業發達的國家,責任保險占財產保險業務的30%左右;美國的責任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在20世紀80年代竟占到整個非壽險業務的40%至50%。與國外相比,顯然我國責任保險的差距還很大。
2、責任保險產品單一,結構不合理。我國的責任保險產品少,承保范圍窄,不能滿足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在4%的責任保險業務中。絕大部分是產品責任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而直接關系到千百萬人切身利益的公眾責任保險和醫療責任保險則少之又少。責任保險的投保率雖低,然而,頻發的事故所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卻觸目驚心。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天然氣“井噴”事故,中石油付出了3000多萬元的責任賠償;北京密云“燈會”踩踏事故,密云縣政府的財政也付出了幾百萬元的賠償。然而,在許許多多諸如此類的事故中,由于責任方存在僥幸心理,投保不積極,保險并沒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公益性,大部分損失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予以補償,最終只能由政府善后處理,給國家財政帶來沉重負擔。
3、外資搶占中國市場。在國內責任保險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時候,在保險企業對責任保險的推廣還沒有積極性的時候,外資保險公司已開始搶灘中國市場。我國在加入WTO后,保險市場已完全對外開放,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主體的豐富,直接結果就是競爭日趨激烈,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相較于國內保險公司具有更多的風險控制經驗和更成熟的保險產品。因此,給國內各保險公司以極大的挑戰,嚴重影響了其積極性。
(二)我國責任保險滯后的原因。我國責任保險滯后是多方面的綜合因素所致。
第一,公眾的保險和維權意識較弱。由于我國現階段保險知識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動的保險消費意識;還有一些人心存僥幸,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責任缺乏足夠的重視。第二,責任保險產品質量有待提高。目前雖然市場中的責任保險產品為數不少,也不乏新型險種,但很多險種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如費率科學性問題、市場不完善、險種設計問題,產品的種種缺陷使責任險不能充分滿足市場的需求。第三,缺少完備的法律體系支持。健全的法律制度體系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相比歐美一些國家來說,我國的民法體系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首先,現行的《民法通則》對于歸責原則、賠償標準等內容及條文解釋及表述不夠系統和完善;其次,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權法體系,如《產品責任法》、《勞工賠償法》《隱私法》等法律的缺失,無法對于某些本來具有侵權性質的行為實現法律的硬約束。
五、發展和完善我國責任保險的對策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優化法律環境。當前,各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律不斷完備,是發展我國責任保險的重要前提,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實施,大大地促進了責任保險的發展,但我國的民法體系還處于初建階段,諸如產品責任、雇主責任等與現行責任保險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2、增加保險產品的有效供給。保險業應切實從市場需要人手,并作好前期的數據搜集,特別要調研司法案例中侵權案件的種類和賠償額,研究和探討產品費率、承保面、責任范圍,以此保證開發出適銷對路的產品。同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引進較為成熟的險種,并加以改造。
3、擴大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現階段,在公眾對于責任保險的認知度較低的情況下,有必要將一些責任風險事故頻發、損害大、影響大的領域涉及到的責任保險通過立法或制度形式強制實行。如在煤礦、公共場所等高危行業和人群聚集的場所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強制企業或行業投保,使得一旦發生大的災難事故,可以通過保險分散損失,既增加了企業的賠償能力,也有效地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
4、需要構建專業化經營模式。責任保險雖屬于財產保險的種類之一,但不同于狹義上的財產保險產品,其風險性質決定了其從費率的制定到賠償方式的確定在某種程度上較其更為復雜。所以,財產保險公司如果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在增加了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的同時,也無形中加大了經營風險。針對這種情況,國家應該在已經成立的專業責任保險公司的基礎上,鼓勵建立更多的專門經營責任保險的保險企業,專業經營責任保險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
5、積極尋求再保險市場的支持。責任保險具有涉及面廣、運作復雜、風險大等特點。根據發達國家發展責任保險的經驗,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健全,保險公司為了協調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贏利性目的,可能會承保一些高風險責任保險。對此,可以探索建立國內責任保險再保體系,或者與國際一流的再保公司建立再保渠道,在中國保監會的推動下,不斷完善分保機制,有效化解責任保險的經營風險,增強風險防范能力,以確保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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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保險概述
保險理論界一致認為,保險業的發展可以劃分為3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統的海上保險和火災保險(后來擴展到一切財產保險);第二階段是人壽保險;第三階段是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LiabilityInsurance)是一種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不論企業、團體、家庭或個人,在進行各項生產業務活動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根據法律或契約對受害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都可以在投保有關責任保險之后,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對責任保險的定義是:“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為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物的保險?!?/p>
二、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發展情況分析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比較落后。自20世紀80年代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發展。
(一)責任保險保費收入情況
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業發展迅速,財產保險保費平均每年增長16%。至2007年末,全國共有產險經營主體42家,其中中資公司27家,外資公司15家。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的責任保險險種450個,附加險1100個。開辦的險種有: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雇主責任險、職業責任險以及附加在其他險種上的責任險(如車輛險第三者責任險、工程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等)。2007年我國財險保費收入2087億元,與前一年同期相比增長32%,我國責任保險業務的收入為666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189%,責任保險保費占全國財產保險總保費收入32%。
圖1描繪了我國責任保險市場2000-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情況,從中可以看出,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不平穩,雖然總體上發展較快,但2003、2004年出現了負增長。2003、2004年出現下滑的主要原因是意外傷害險的推出,取代了以往部分通過雇主責任險承保的業務,社會工傷保險制度的推廣,也減少了客戶投保雇主責任險的需求,導致占責任保險比重較大的雇主責任險保費收入下降。2005年政府大力推動責任保險的發展,采取了許多措施,成效明顯,使得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在2005年后快速增長。
我國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占財險收入的比重,可以反映出責任保險對財險收入增長的貢獻程度,并能夠反映出責任保險業務在整個財險業務中的地位。我國責任險占財險收入比重一直不高,最高的年份是2002年的47%,也沒有超過5%,這一比重的平均值為36%,說明我國保險機構還未能重視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然而,國外保險市場的發展表明,目前責任保險業務在整個財險業務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世界平均水平為15%,一般發達國家的這一比重在30%左右,美國這一比重甚至高達40%~50%。
(二)責任保險的費率情況
從表2中可以看出,2000年以后責任保險市場費率有了較大幅度的下調。費率下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一是責任保險的賠付率一直低于車險等其他險種,加上保險公司對風險的管理控制措施的加強,整體上責任保險的賠付率不高,責任保險的承保成本也不高,因此市場費率有下落的空間;二是市場規律的作用,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各保險公司采取“降價”政策,尤其是外資保險公司的大量進入,外資保險公司重視責任保險的發展,加上自身雄厚的實力及開展責任保險成熟的經驗,使得中資保險公司不得不降低費率;三是管理措施的完善,業務質量控制力度的加強使保險公司承保的相對利潤空間增大,有能力通過降低費率進一步開拓市場。
(三)責任保險市場分割情況
我國2007年各財險公司責任保險市場份額如圖3所示,從中可以看到,人保財險在我國的責任保險市場領域里占據著絕對的優勢,責任保險保費收入排名第一,占據了責任保險市場53%的份額。其后分別是平安、太保、美亞、中華聯合??傮w上,中資保險公司占據了責任保險市場91%的份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中資保險公司還是占據著絕對優勢,但是我們也不要忽視外資保險公司的發展。在我國責任保險保費收入排名(見表3)前十名中,雖然只有一家外資公司——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其排名位列第四,但是我們要看到的是,在外資公司的業務主要針對我國幾大主要城市、還沒有形成全國布局的情況下,美亞財險的責任保險保費收入能夠排名第四,這足應引起我國中資保險公司的高度關注。中資保險公司應該重視責任保險的發展,否則,等外資公司在責任保險領域發展起來,我國中資保險公司再想搶占這一市場勢必非常困難。
(四)中資、外資責任保險發展情況對比
從表4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我國責任保險市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占財險比重前十名的保險機構均是外資企業,外資企業的責任險占比平均為2218%,美國聯邦和美亞這一比例分別高達6394%和4108%。而中資企業這一比例最高的是中銀財險為409%,其次是人保財險的408%,中資保險機構的這一比例平均為286%。
在責任險賠付率上,中資保險公司也是不占優勢。表5中,2007年責任險賠付率前十名中只有1家是外資公司——美國利寶賠付率4911%,其余9家都是中資公司,華農和華安賠付率更是高達42703%和11144%,賠付率如此之高的原因,可以歸為以下幾點:一是新成立的公司在責任保險的業務上,由于沒有集合足夠的風險集,使得在賠付率方面不穩定;二是保險公司對于責任保險的風險管理水平不高,對于責任保險的風險認識不夠,承保了大量高風險劣質業務,同時沒有做好責任保險的再保險。但是,即使除去特殊年份責任保險賠付率不穩定的影響,中資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都在40%左右,而外資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卻能夠控制得很好,一般能控制在10%左右。責任保險是一項涉及法律法規內容較多、涉及相關領域專業技術知識較多的業務,不僅要求保險公司配備一定的精算人才,同時還要求配備一定的法律專業人才和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而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缺乏相關的高級專業性人才,通過表3、表6我們可以看到,雖然中資保險公司的人員儲備與外資相比具有絕對優勢,但是中資保險公司具有高級學歷的人才占比與外資相比還是具有一定的差距。
綜上,在目前的責任保險市場上,雖然中資保險公司占據市場份額的絕對優勢,但是其責任保險業務賠付率高,不是優質業務,沒能有效地分散風險,責任保險專業人才缺乏;外資保險公司雖然業務量不大,但憑借自身豐富的管理經驗及人才等優勢,在責任保險的發展上還是具有相對的優勢,承保的業務優質,賠付率低。
下面我們再從財險公司的業務結構上分析中資、外資的差別。
從圖4中可以看出,國內各財險公司的保費收入過于集中,車險、企財險和貨運險是中資產險公司的主要業務來源,而其他險種業務量小,保費收入少。在我國,車險業務是財險的主導業務,其對財險業務的貢獻超過了60%,有些公司這一比例更高,甚至超過80%。這就有可能因為某個險種效益滑坡而影響整個公司的整體效益。比如目前的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各家財險公司通過降低費率競價的方式爭奪市場,使得車險這一業務的賠付率高而效益率低,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整體效益及其良性發展。這也說明我國中資財險公司對車險業務的過分依賴。因此調整業務結構,分散經營風險對我國中資財險公司的穩定發展顯得尤為重要。進入我國保險市場的外資公司,不會在市場已經成熟、競爭十分激烈的機動車保險市場與中國保險公司爭奪,而是直接進入高端市場——責任保險市場。
從2007年我國保險市場上的外資財險公司業務結構(見圖5)中可以看到,外資財險公司避開了中資保險公司競爭比較激烈的車險業務,企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責任保險在其整個財險業務中所占比重比較大。優化的業務結構及正確的發展策略使得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的保險市場上取得了良性的較快的發展。
據有關資料顯示,外資保險公司在責任險市場中競爭優勢明顯,憑借境外母公司有力的技術支持、完善的全球核保理賠服務網絡和風險控制能力,在我國保險市場上取得了很多驕人的成績。比如,上海外資財險公司的責任保險發展優勢比較明顯。
上海是我國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也是保險業發展最成熟的地區,外資保險機構最多的城市。因此,有必要對上海的責任保險市場發展情況加以分析。
上海外資財險公司財險保費收入為1748億元,占整個上海財險保費收入的144%,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而責任險保費規模已經占據了上海責任保險市場將近半壁江山,2007年這一數據為471%。在責任險保費收入數據上,美亞財險居第一位,超過人保財險責任保險收入1/3左右,上海的這一數據跟全國的數據相比差別很大,中資財險公司已經失去了保費收入的絕對優勢。其次,責任保險占財產險業務比重也遠高于中資保險公司,大部分超過10%,其中美國聯邦、美亞更是高達6394%和4366%。而在中資保險公司中只有華泰財險公司超過10%,平安財險為8%,而其他中資財險公司這一比例基本不到5%。
上海是我國保險業競爭最為激烈的地方,在責任保險市場這一領域,中資財險公司已經遠遠落后于外資財險公司的發展速度。據有關資料顯示,外資公司在產品責任險和董事高管責任保險上優勢相當明顯。2007年,美亞保險占據了3639%的上海產品責任保險市場份額,美亞和丘博合計占據7813%的上海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市場份額,而中資公司保費收入居前的校方和醫療機構責任保險都是靠政府推動。此外,外資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能力也明顯強于中資保險公司,外資財險公司的主要責任保險產品一般比較完整,涵蓋的項目也比較多,基本能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
上海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應該引起我國中資財險公司的高度重視,隨著經濟的發展,外資保險機構的深入及其在全國范圍內業務的展開,如果中資財險公司還不能重視責任保險業務的發展,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我國的中資財險公司將會失去更多的市場份額。
三、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發展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產品需求不足,投保意識不高
從責任保險自身的特性來說,它是一種具有正外部性的商品。正外部性指一個經濟主體活動給他人帶來的利益大于自己所獲得的利益,即社會收益大于私人收益。責任險的特征決定了它的正外部性。對正外部性產品來說,如果由市場價格來決定責任保險產品的需求量,那么這個需求量肯定低于社會所必要的需求量,導致責任保險產品需求不足。責任保險的正外部性在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和公眾責任險等險種表現得更為顯著。
(二)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產品供給不足,重視程度不夠
當前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但是相對于車險、企財險等險種而言,責任保險的市場競爭激烈程度要低得多。
首先,大部分保險公司對責任保險的研發力度不夠,由于責任保險險種的設計需要更高的專業技術,創新責任保險需要更高的投入,許多保險公司因此不重視產品的開發及創新;其次,很多保險公司對責任保險業務重視不足,特別是基層保險公司,往往把重點放在車險、企財險等險種上,責任險業務也只是涉及比較傳統的雇主責任保險。以上兩點造成我國責任保險的供給相對不足,責任保險在大多數保險公司中仍從屬于傳統業務,與其他險種相比發展相對滯后。
(三)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責任保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密切相關。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制的完善是責任保險賴以生存發展的基礎,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定和約束,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法律責任就無從談起。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夠細化,造成實際生活中許多損害責任認定不清,導致許多責任保險的開展尚不具備必要的法律環境。
四、加快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發展的對策分析
(一)擴大責任保險有效需求,加大責任保險宣傳力度
政府可以對部分險種實施強制保險,并對購買責任保險采取相關稅費優惠政策。由于責任保險具有正外部性,采取上述措施擴大其需求,可以解決其需求不足的問題,滿足社會利益。如將公眾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逐步納入強制責任保險體系,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維護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維持社會穩定。
隨著經濟活動的廣泛深入和人們維權意識的逐步提高,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事故不斷增加,責任風險所帶來的潛在損失逐步被人們所認識,并日益受到重視。保險有關機構應抓住有利時機,加強與有關部門和行業的合作與交流,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宣傳責任保險知識,提高全社會對責任保險的認知度和理解度。
(二)加大責任保險有效供給,提高責任保險發展重視程度
財產保險機構在產品開發方面,依據市場需求開發創新責任保險產品。比如設計開發個人責任保險,隨著我國法律的健全,個人在經濟社會活動中承擔的法律責任在不斷增多,開發個人責任保險將具有十分廣闊的市場;針對不同行業或企業設計相應的責任保險產品,將責任保險產品細化,滿足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需要,即產品的差異化發展;注重責任保險相關人才的引進與培養,為責任保險的長遠發展打下基礎。
在營銷管理方面,財險公司應該從總公司到基層都重視起來,加大基層責任保險業務隊伍的建設,形成專門的責任保險管理團隊。
(三)建立健全與責任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
國家立法機關和有關政府部門應盡快對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予以細化,建立和完善民事責任賠償機制,尤其應建立健全保護民事責任受害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界定,加大責任方的侵權過失成本,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為責任保險的發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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