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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馬克思信用理論
1引言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互聯網金融開始出現,并且迅速發展。所謂互聯網金融,它是指傳統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平臺,利用互聯網技術、電子信息技術,實現融資、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一種新型業務模式?;ヂ摼W與金融結合,對傳統金融業是一種全新的變革,對銀行、證券等提供服務的方式和效率產生深刻的影響?;ヂ摼W金融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既需要市場驅動,也需要政策助力來促進發展。然而,伴隨高速增長的是行業的信用風險也在呈上升趨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商品資本向貨幣資本的轉化這“驚險的一跳”蘊含著巨大風險,其原因在于,如果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風險超過一定程度,導致信用破產,進而引發資金鏈斷裂,使得企業破產,那么企業就會解雇大量員工,使得工人失業,最終造成整個社會經濟危機。所以,在經濟風險的防范中,對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的防范就越來越凸顯出其重要性。馬克思的貨幣、信用和危機理論常被當作一個系統的分析框架,雖然不能把西方國家的理論經驗直接照搬到我國,但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以及信用理論,對分析我國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有著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全面系統地研究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一方面,互聯網金融行業在我國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目前已有的文獻大多是研究互聯網背景下對傳統金融企業的沖擊性影響,或者從實證角度研究互聯網金融對居民消費的影響,而從信用風險防范的角度對其進行研究的文獻卻很少,從馬克思信用理論視角去分析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的相關文獻則更少。因此,從信用風險防范的角度著手,對于豐富國內該領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行業在我國屬于新興行業,發展迅速,但行業整體的運營顯現出巨大的信用風險。如何規范行業的整體發展,降低發展帶來的風險就顯得尤為重要。
2研究現狀
關于信用這一概念的內涵和本質,馬克思從經濟學和倫理學2個角度進行了闡述。經濟范疇中的“信用”是種經濟利益關系,反映了一種特定的生產關系。國內其他學者基于這一理論進行了深入研究。柴艷萍(2013)[1]從誠信與信用的關系出發,提出了信用實現的條件。胡為雄(2010)[2]通過對馬克思相關政治經濟文獻的挖掘,認為信用和虛擬資本是馬克思上層建筑概念的隱喻。馬超(2008)[3]強調信用道德水平與信用經濟水平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在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管理方面,也有很多學者作了相關的研究。陳秀梅(2014)[4]指出要從制度設計和標準制定2個方面入手,多方面建立互聯網財務管理體系。謝平、鄒傳偉(2013)[5]認為,我國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存在明顯差異。由于大數據技術和傳統金融的變革推動了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可能會使互聯網金融存在巨大的潛在信用風險。既然大數據技術在推動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那么也可以將大數據技術作為一種手段,利用其去管理信用風險。劉蕓、朱瑞博(2014)[6]認為互聯網金融應與信用體系等傳統金融領域相銜接,使整個行業的信用風險管理更加全面、完善。
3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信用風險及原因分析
馬克思的信用理論包含了信用產生和功能,以及資本主義經濟各要素在生產、分配、消費等環節的對立加速。在資本主義社會,各要素之間對立的最終發展趨勢是相互分離,最后以危機的形式趨于統一,周而復始,具有周期性。在統一的過程中,有些是以特定的信用風險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網絡金融的信用風險就是其一。網絡金融信用風險是指網絡金融融資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日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的行為。這種違約風險是客觀的信用風險。此外,由于網絡金融交易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離,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以及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使得網絡金融存在人為的違約信用風險。還有,網絡金融的信用風險也有其自身的特點:隱蔽性強,因為交易的時空分離為其作“掩護”,使得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很難辨別真偽;傳播速度快,依靠互聯網信息技術,信用風險可以很快進行大范圍傳播;范圍廣、監管難,大數據技術為其提供了廣闊的應用空間,且發展速度極快,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約束,難以實行監管防范。網絡金融信用風險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分類。根據來源,可分為狹義信用風險和廣義信用風險。狹義信用風險是指從借款人角度出發的信用風險。廣義信用風險是指從借款人和貸款人2個角度分析的信用風險。按其性質可分為故意違約信用風險和強制違約信用風險。故意違約信用風險指借款人因道德缺失、信息不對稱、主觀故意等,在客觀上能夠履行合同的情況下,不履行合同,給交易對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通俗來講就是有履行能力但卻不愿意去履行合同。強制違約信用風險是指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使得借款人由于非主觀故意而無法履約。網絡金融信用風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國信用體系發展尚且不完善,經常會有惡意逃債的現象發生。如果融資平臺不能夠有效驗證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很容易誘發信用風險。除了機構與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外,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也加劇了網絡金融的信用風險。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發展時間還比較短,配套法律法規尚未形成。互聯網金融在經歷了最初的迅速而無管制的發展之后,其法律風險也逐漸暴露出來?;ヂ摼W金融的虛擬性,很難對借款人形成有效約束,可能導致貸款達到約定日期,仍不履行還款的義務,信用風險爆發。
4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的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針對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信用風險,提出以下幾點防范措施。
4.1完善互聯網金融信用的征信體系和監管體系
戰略層面,應該加強信用文化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政策層面,應該建設互聯網金融征信制度,并且加強互聯網金融信用征信的監管,加強互聯網金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個人隱私保護。對于傳統金融的法律法規、網上證券交易、支付安全等條例,已經不能滿足瞬息變化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應該及時完善法律體系,保證相關利益者的權利與義務。
4.2提高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技術
立足從業人員和互聯網金融平臺,注重安全設施的投入,包括設備、技術和人才的投入。加強內控設施的落實,成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部,建立健全內控責任制,不違規。增強自律能力,在業務許可范圍內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開展業務,加強風險防控策略研究,提高自律能力和風險應對能力。逐步完善內部運行機制,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將內部管理變得科學化、規范化。
4.3加強互聯網金融與風險教育交叉專業人才培養
【關鍵詞】開放經濟;金融創新;風險控制
創新式推動經濟社會,尤其是發展中的國家實施市場經濟之后的改革發展不斷進步的原動力。而金融創新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抗風險能力,在金融監管的前提之下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升金融核心競爭力,也能夠利用創新元素不斷的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所以在此基礎上可以說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和國家相關部門極力鼓勵和推進的。但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開放經濟條件下的金融創新也打開了金融風險跨國傳導的渠道,改革開放的三十年,在“走出去”和“引進來”這兩個問題上一直存在著爭議,走出去和引進來的利益平衡關系也一直是我們探討的主題,金融創新也一樣,在開放經濟條件下,中國面臨著世界的挑戰,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在經濟商品的貿易和出口上都存在著重要的協調問題,對于金融行業的創新,基金和外匯政策等的創新機制,要讓這雙鞋子適應那雙腳還需要一定的時間,需要采取更多的手段和規范制度去控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也就是風險的評估問題。從宏觀來看,金融創新可能對一國金融體系帶來新的金融風險,并可能釀成金融危機,但是任何事物都會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風險,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需要面臨這樣的風險,更需要降低這樣的風險才能夠穩步推進金融創新,并有效控制金融創新的貫徹落實的同時帶來的金融風險和造成的負面影響等。
一、金融創新的優勢和途徑
首先對金融創新的概念要有一個新的認識,金融創新的英文翻譯是financial innovation,最先引進這個詞是從美國,也就是由市場經濟的國家才逐漸推進到我國,它的實行主要是變更現有的金融體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獲取現有的金融體制和金融工具所無法取得的潛在的利潤,剔除了原有的傳統的金融管制的框架,適應時代的發展和國情的要求而針對不同的國家而采取的適合自身發展的金融手段,它是一個為盈利動機推動、緩慢進行、持續不斷的發展過程,同時金融創新主要分為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和交易創新等形式,它存在的作用主要體現為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抗風險能力,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升金融核心競爭力,不斷的實現自身的經營目的。所以在金融精英上,對于新的產品的生產、新技術或新的生產方法的應用、新的市場開辟、原材料新供應來源的發現和掌握等都要落實到每一個創新的細節,也可以在創新的機制上考慮到可行性的實施。
在金融創新背后的根本經濟力量是競爭,競爭永遠是一個時代的主題。金融要素的重新組合,是指對金融產品、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制度、金融技術等進行創新性的變革。在創新途徑上要不斷的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避免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利益最大化。任何有優勢的獲得收益的手段都值得“投資”,將金融創新也是一樣的,金融創新的時間跨度長,將整個貨幣信用的發展史視為金融創新史,金融發展史上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視為金融創新,這是第一個優勢。其次,金融創新涉及的范圍相當廣泛,包括了金融技術的創新,金融市場的創新,金融服務,產品的創新,金融企業組織和管理方式的創新,是從宏觀和微觀的角度進行的“地毯式”的創新形式,在內容和金融服務業結構上的創新也充分體現了金融創新手段的深入和全面。另外,在金融的主體機構,銀行的相關方面的創新,也逐漸的被納入銀行的業務日程,另外在資產評估和負債管理的方式上的創新也結合了國際貨幣制度等方面,結合了改革開放下的大環境,對于銀行的經營和資產的流動都產生了很好的影響。
金融創新所包含的主要有技術創新,產品創新以及制度創新。技術創新是指制造新產品時,采用新的生產要素或重新組合要素,我們常聽到的資產組合就屬于一種技術創新,它是管理系統的一個重要過程。而產品創新,就是指產品的供給方生產比傳統產品性能更好,質量更優的新產品的過程,比如在貴金屬經營公司,所采取的貴金屬投資,把金條和銀錠或者黃金擺件掛飾等進行推廣,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種產品形式上的創新。最后要說的是制度創新,則是指一個系統的形成和功能發生了變化,簡而言之就是政府或金融當局和金融機構為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在金融過程中的內部矛盾運動,防止或轉移經營風險和降低成本,為更好地實現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標而逐步改變的監管制度等。
除了以上講到的金融創新的形式和內容等,在很多實踐中還有很多細節的內容上的創新。在風險和創新平衡的要求下,還有對風險轉移的創新,包括能在各經濟機構之間相互轉移金融工具內在風險的各種新工具,如貨幣互換、利率互換等,在金融資產的資金流動上也可以采取創新的形式,比如利用金融工具提高變現能力等,很多的方式上采取創新。
二、對金融創新的風險控制途徑
在過去十年間,我國在實行了改革開放之后,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國內銀行的資產規模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已經達到了國際同行業的水平。但是,銀行業未來發展仍將面臨很多復雜的挑戰,這里我們主要探討的是如何減少金融創新的同時所帶來的風險。由于西方國家通貨膨脹的加劇及浮動匯率的實施,企業及個人面臨了巨大的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金融期貨、期權及互換業務等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都是為了滿足客戶減少利率與匯率風險,以達到保值或盈利的要求,在金融競爭的環境下,誰能夠有效的在創新前提上進行有效的風險規避,誰就擁有了市場的主導權。風險控制主要分為分析和實際操作的風險控制。
分析風險,部分可控。還有很小的部分風險是個人無法回避掉的,然而往往這一點的東西就會成為障礙。不能做到完全回避。想要回避,要有敏銳的反應能力,把握可控的、回避可回避的,盡量做好風險規避這個環節。操作風險控制,主要是在操作環節上認清哪些可控、可回避、客觀存在,把握住哪些可控和可回避,盡量控制客觀存在的就能夠很好的降低操作的風險。在紛繁的資產、權益、利潤和現金流量數據中發現公司的投資價值,在很多程度上涉及企業會計、金融數字、商務統計學、公司財務管理等基礎課程的知識,所以降低風險的機制中,知識和智慧是并重的。
綜上所述,在開放經濟市場的前提下,金融創新有其存在的價值,是符合時代的發展要求的,也是讓經濟實體能夠不被淘汰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動整體的經濟不斷的發展的重要的方式,在金融創新的同時帶來的風險是必不可少的,對于風險控制機制的完善要認識到可控與可回避的風險,把握好客觀存在的風險等,這樣才能夠在不斷的接受挑戰中越來越強。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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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濕地; 生態補償; 研究現狀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濕地是水陸交接地帶具有多種自然功能和社會價值的生態系統,是人類的重要自然資源。長期以來由于人類認識的局限性和對經濟效益的片面追求,濕地資源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生態環境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破壞嚴重,導致人地、資源和環境之間的矛盾日漸突出,樹立“環境有價、資源有價、生態功能有價”的觀念,盡快建立和健全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2 生態補償理論研究
2.1 生態補償的內涵
到目前為止對于生態補償國內外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1]。國外對于生態補償強調生態恢復、建設或重建。R. Cuperus等認為生態補償是指對遭受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異地重建以減少生態損失的做法。20世紀90年代,拉美一些國家實施了鼓勵保護生態環境的環境服務付費項目(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眾多學者對PES 做了深入研究,Noordwijk和Sven指出環境服務付費是建立在產權明確和交易成本較低前提上的對環境服務價值的一種交易行為[2,3]。
國內學者也從不同角度定義了生態補償。毛顯強等[4]從經濟學角度定義生態補償為:通過對損害(或保護)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收費(或補償),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或收益),從而激勵損害(或保護)行為的主體減少(或增加)因其行為而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或外部經濟性)。靳樂山等認為,生態補償的概念與國際上所提出的環境服務付費極為相似[5]。沈滿洪、陸箐認為,生態補償就是“通過一定的政策手段使生態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讓生態保護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6]。劉光生從生態補償費角度論述了生態補償的內涵[7]。杜群等[8]則從生態法理角度對生態補償做了定義。
對于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學術界存在多種學說。例如,公共產品理論、經濟人假設、外部性理論、生態資本理論、產權理論、消費補償理論等[9]。這些理論從不同角度論述了生態補償的合理性。其基本思路是通過恰當的機制使環境資源的外部性內部化,由資源開發利用者承擔由此帶來的生態環境成本 [10]。
2.2 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
毛顯強、鐘瑜等認為生態補償有3大理論基礎:第一,庇古手段;第二,科斯手段;第三,生態補償的內涵。生態補償應以資源產權的明確界定為前提,通過市場交易體現產權轉讓的成本,從而鼓勵經濟主體采取成本更低的行為手段,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4]。
任勇、俞海則從5個方面研究了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第一,自然資源環境利用的不可逆性。第二,環境資源產權權利界定。第三,公共物品屬性。第四,外部性的內部化。第五,自然資源環境資本論 [11]。史玉成認為,生態補償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其理論基礎主要包括3個方面: 公共產品理論、外部性理論和生態資本理論[12]。王豐年、沈滿洪等[13,14]在這方面也做了一些研究。
由上述觀點可見,生態補償的準確定義雖尚不一致,但有一點可以肯定: 生態補償的核心內涵是指通過一定的補償機制來維護和保護生態環境。在此基礎上,將環境資源的外部性內部化,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環境開發利用者自主、自覺地保護生態環境。
3 濕地生態補償機制的實踐研究
3.1 補償的主體與客體的確定
幾乎所有的學者對生態補償主客體定義的觀點都是一致的。濕地資源開發企業是首要受益者,其次是濕地資源的使用者,最后是產品的終端消費者。因此,生態補償主體應該是濕地資源開發者、使用者和最終消費者。地方政府和居民因為濕地資源開發和保護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是生態補償的主要客體。
3.2 生態補償標準的確定
國內外對生態補償標準的核算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對生態服務功能價值進行評估,二是對生態環境保護者的機會成本損失進行計算。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平局通常采取機會成本法、影子工程法、市場交易法、炭稅等方法。
3.2.1 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的研究側重于生態補償資金的分配。如19世紀70年代美國的Larson和Mazzarse提出了第一個幫助政府頒發濕地開發補償許可證的濕地快速評價模型[15];隨后英國、德國等國家實施了礦區補償保證金制度;歐洲、美國等建立了森林建設補償制度。哥斯達黎加1995年就實施了環境服務支付項目,成為環境付費的先導。英國的國際環境與發展研究所、美國的森林趨勢組織(ForestTrende)分別就環境服務市場及其補償機制自我或政府組織推動的案例進行研究和診斷,以作為理論的探討和市場開發的依據。
3.2.2 國內研究現狀
目前國內提出的補償標準的制定方法主要有以下這些。一些學者提出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確定補償標準。如徐琳瑜等[16]通過計算水庫庫區生態服務功能的價值,提出了全額進行補償的標準。葛顏祥等[17]、張其仔等[18]認為應從兩個方面來制定補償標準,即生態補償主體環境行為產生的環境效益與環境行為的機會成本,如葉文虎、魏斌等人以濟南為例根據生態補償的原理對城市生態補償能力進行了研究[19];毛顯強、鐘瑜等從生態補償的概念和內涵出發,探討了誰補償誰、補償標準及補償方式的問題[4];劉玉龍等人根據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研究,構建了新安江上游地區生態補償模型[20]。劉青博士對江河源區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進行了核算,在此基礎上建立了江河源區的生態補償機制[21]。熊鷹等對洞庭湖濕地生態服務功能的恢復表現進行了價值評估, 由此得出濕地恢復的生態補償量。鮑達明等人對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進行了研究, 對生態補償機制的構建進行了具體的設計。歐陽志云等對我國濕地的固碳速率和固碳潛力進行了評估, 為濕地生態補償提供了新的思路。程明從機會成本法和經驗法兩方面指出補償標準量化的困難性。秦艷紅、康慕誼認為,在生態補償過程中,機會成本法是可行性較高的方法,補償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機會成本統計不夠完全[22]。
3.3 補償方式和途徑
總的來說,生態補償可以分為政府主導和市場化運作兩種方式[23~25]。目前,世界各國政府仍然是生態補償的主要支付者,但市場競爭機制也在生態補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如美國)[26,27]。巴西和哥斯達黎加的經驗還說明由政府補償并不是生態補償的唯一途徑,政府可以利用經濟激勵手段和市場手段來提高生態效益。
濕地生態補償可分為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兩種方式,直接補償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是貨幣補償,如補償金、征收生態稅和資源稅等;二是給予受償主體一定的實物補償;三是智力補償,如提供技術咨詢等;四是政策性補償;五是項目補償。間接補償方式主要通過市場機制補償,如排污權交易、生態認證和生態標識等方式。
國內外生態補償不傾向于在實際操作中直接支付大量資金,而是采用項目合作、產業轉移、政策傾斜等措施組成綜合的補償體系[28]。
4 我國濕地生態補償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4.1 理論層面
一是生態補償的具體內涵和準確定義暫無定論; 二是如何消除資源公共產品特征,實現外部性內部化的問題上尚需深入。三是在補償過程中,如何實現市場自我調節機制效用最大化方面的研究為數不多。
4.2 實踐層面
一是針對具體的補償機制,補償主體的確立并無明顯界定。二是政府補償為主的補償機制較大地限制了補償途徑的多元化發展。三是補償標準及數額的定量化不夠科學,在靈活性和規范性上需要進一步完善。
4.3 管理層面
對于濕地生態補償機制的保障性法律法規較為缺乏,實施過程難以進行有效監管。由于缺乏統一的歸口管理,造成管理上的混亂;原來的一些資源、環境方面的法規與條例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5 結語
綜上所述,國內外生態補償的研究各有側重。歐美發達國家的研究重點在補償金的合理配置,以使生態補償的投入能獲得最大的收益。而在我國,目前的研究重點仍停留在補償資金的籌集方式和相關政策制定上,實施的領域有限,財政支付是生態補償的主要形式。針對我國實際情況,如何確定生態補償的補償標準,考慮到濕地具有的公共物品屬性,應以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為主要依據,結合民眾的支付意愿和受償意愿,靈活確定。而在補償途徑上,應逐漸轉變到政府搭臺、市場補償為主的方式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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