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03 12:19:2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巨災保險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提要:我國巨災風險發生頻繁,損失逐年加重,而現有的保障體系對災區的經濟補償和人民生活的恢復只能是低層次和小范圍的。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顯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二)對于災害發生可能性比較強的地區強制投保,并限額承保。設置免賠額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減輕受災以后的賠償負擔,也降低了保費,擴大保險范圍;另一方面也督促公眾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關鍵詞】巨災保險;保險體系;再保險
中國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目前中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尚未建立,巨災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推動中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增強中國應對巨災風險的能力,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就我國應該如何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盡可能減少和預防自然災害給老百姓和企業帶來的財產風險等進行探討。
一、巨災保險體系的基本概念
巨災是指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特別巨大的破壞損失,對區域或國家經濟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事件。這里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與海嘯、特大洪水、特大風暴潮。
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保險形式,分散風險。
巨災保險體系是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為輔助的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支柱的巨災保險及風險處置體系,以實現多方共擔風險。
二、我國巨災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巨災保險存在的問題
1.投保率低,保險覆蓋面積小。
由于人們的保險意識還比較薄弱,而且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所以參保的個人和企業較少,這就導致投保率低,保險覆蓋面積小。
2.從保險產品的角度看。
對于壽險的意外險而言,未將因地震引發的保險事故列入除外責任條款,所以賠付情況較好,而對于財產險的家財險和企財險產品,并不包含地震責任,少數特約的地震險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險形式出現,且收費較高。而且,針對巨災風險的農業保險也處于不斷萎縮的狀態。
3.巨災風險有效承保能力嚴重不足,巨災損失理賠額偏低
我國巨災風險處置的現狀是巨災風險有效承保能力嚴重不足,商業保險還沒有成為自然災害風險補償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災害中保險賠付率低,僅有少部分災害事故損失能夠通過保險獲得補償。如年初的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111億元,保險業已給付賠款約50億元,保險賠款占損失金額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導致四川省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00億元人民幣,截至7月12日,保險公司已賠付保險金3.86億元,預付保險金1.16億元,保險賠款僅占損失金額的0.5‰。
(二)導致巨災保險體系難以有效建立的原因
1.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國公民巨災保險意識普遍較弱,強制性的保險法律制度也相對薄弱,使巨災保險在推進過程中缺乏法律支持。從國際巨災保險的成功經驗看,為了確保巨災保險的覆蓋面,包括美國、日本等一些國家和地區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強制性保險制度,而我國目前尚缺乏相應的法規。
2.缺乏經營技術和水平。
經營巨災保險涉及地質、地理、氣象、土木工程等多學科的專業技術知識,技術門檻和投入成本相對較高。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對培訓巨災保險專業技術人才的投入力度還比較欠缺,保險公司無法對地震、風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相對準確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險公司無法開發、設計出種類豐富的巨災保險產品,對經營巨災保險業務采取謹慎保守的態度。
3.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應對巨災事故的保險制度,應對巨災風險的職能機構分散,相互間的溝通協調存在很大障礙,且保險公司巨災風險責任沒有與一般風險責任加以區分,對保險費率的厘定未考慮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政府對巨災保險的保費連同其他保費一起征收營業稅與所得稅,巨災保險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積累制度。再保險制度也還未完善,僅靠其自身的償還能力根本無法解決巨災保險的問題。
三、國外構建巨災保險體系的經驗
(一)美國
美國和中國的自然環境比較類似,對于巨災損失分擔,美國政府采取積極的態度,通過稅收、財政補貼等方式去分擔巨災損失。比如,美國國會分別在1956年和1973年通過了《聯邦洪水保險法》和《洪水災害防御法》,提出了關于洪水保險的詳盡計劃,將洪水保險作為重要的救災措施,并規定計劃由全國洪水保險人協會具體管理;1938年,美國建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為超過農場主控制能力的自然情況引起的全部損失提供保障。
(二)日本
作為地震多發國,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險法》,并根據這一法律逐步創立了擁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險制度。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特點是:企業地震保險由保險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險則由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參與。
(三)新西蘭
新西蘭對地震風險的應對體系由三部分組成,包括地震委員會、保險公司和保險協會,分屬政府機構、商業機構和社會機構。新西蘭巨災保險的核心是風險分散機制。首先,當巨災事件發生后,先由地震委員會支付兩億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員會支付的兩億新元難以彌補損失,則啟動再保險方案。
四、我國巨災保險體系的構建
中國的自然災害損失基本上在政府和受災者間分攤,其中政府在制度上扮演了風險第一承擔者的角色。目前亟需建立由政府、商業保險機構和行業互助組織共同參與的巨災保險體系,其結構如圖1所示。
(一)災前預防機制
1.從政府的角度。
目前,我國每當巨災發生后,政府都成為了風險第一承擔者,但這并不有利于政府資源的有效利用。所以政府應協調各方力量,合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建立和完善巨災保險制度。
(1)設立國家地震及巨災保險制度,制定一部有關巨災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從而確立巨災保險的政策性地位,明確巨災保險的政策性保險地位和巨災保險的強制性,規定各商業性保險公司把地震、洪水、冰雪、臺風等列為綜合性保險的承保責任。同時,國家應對巨災保險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
(2)建立一套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公眾參與地震保險。比如對地震保險保費提供適當的財政補貼,對地震保險保費提供稅前扣除優惠,對采取抗震防災的保險標的提供費率折扣,對申請國家財政信貸支持的項目可考慮要求投保地震保險等。
(3)加大科技投入,整合地震、地質、水利、海洋等各方面力量,研究各種自然災害之間的聯系及巨災分布規律與發生條件,提高巨災監測、預測、預報水平;開展全國巨災風險調查,進行風險評估;建立并不斷完善巨災預警、防御體系。
2.從保險公司的角度。
因為保險公司在核保、核賠、定價等方面的技術優勢無疑能為巨災風險管理提供更好的技術保障,所以建立巨災風險管理機制需要商業保險公司的大力參與。
(1)大力開發關于巨災風險的保險產品,比如壽險可以開發重大自然災害意外傷害保險產品;財產險可以開發專門針對巨災風險的巨災保險產品。
(2)對于不同的險種可采用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家庭財產巨災保險可以采用以政府統籌為主、商業保險為輔的政策性保險模式,由政府對居民家庭財產提供基本的保險保障,對于超過基本保障額度以上的家庭財產保險可由商業保險提供,政府可對購買巨災商業保險的居民進行補貼;企業財產巨災保險可以采用以商業保險為主、政府間接參與的模式。(3)從承保方面來說,可以采用地理承保方式,利用地理信息系統對保險標的進行風險評估和損失分析,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情況、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以及巨災的出險頻率、損失程度來厘定承保條件和費率。比如,制定一個基礎費率,以基礎為前提,根據自然災害頻發的地區和發生頻率來調整費率。具體到地震險的保險費率可根據房屋的抗震水平差別對待,不同的抗震標準享受不同的保費優惠政策,從而加強當地的防震措施??傊?,可以選擇一個或者幾個巨災風險在經濟發達地區先行試點,慢慢積累經驗。
(4)從理賠角度來說,應做好一些基礎性的技術工作,比如建立巨災損失模型,有了這些信息資料后,就可以制定更科學的理賠標準。對于巨災保險來說,在出險后,還應靈活運用理賠標準,必要時可以采取通融賠付。
(5)保險公司可以將巨災準備金列入成本進行核算,從而便于形成積累和公司財務狀況的長期穩定。
(6)建立巨災共保體。單獨一家商業保險公司是無法抵御巨災損失的,所以保險公司應聯合起來,組成巨災共保體,共同承擔巨災風險。當然,共保體的經營需要政府的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并且必須在國際市場購買商業再保險。
3.從再保險的角度。
再保險既要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更要發揮向全球分散風險的制度和技術優勢。再保險作為保險的保險,是一個國家保險業發展水平的標志。
應建立巨災保險的再保險體系,利用再保險擴大巨災保險計劃的承保能力。再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保險公司出于控制損失、穩定業務經營、擴大承保能力、增加業務量、有利于改善經營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保險機制。積極培育發展國內再保險公司,大力培育專業再保險經紀公司,活躍再保險市場。同時,應進一步開放我國保險市場,引進資金實力雄厚、業務技術精湛、經營經驗豐富的國際知名再保險公司和組織,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地震風險分擔機制。這種分擔機制包括國內保險業承保地震風險,向商業再保險公司分保,由國內外商業再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主體;對于超過再保險公司承保能力以上的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風險基金提供再保險。
4.巨災債券。
發行巨災債券,分散保險在金融市場上的風險。巨災債券是一種場外交易的債權衍生品,是保險公司或者再保險公司通過直接發行公司債券、利用債券市場來分散風險的風險證券化形式。通過巨災債券可將巨災風險轉移給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增強社會危機處理能力,增強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
5.巨災風險基金。
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四條渠道籌集:一是通過國家財政,每年按照當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撥付,此項撥付應該優于其他需要;二是商業保險公司,從每年收取的保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參照保險保障基金的方法進行管理;三是利用財政撥付和從保險公司提取的資金進行投資,以促進資金的保值增值,該部分資金的投資宜集中于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領域,諸如國債、企業債券以及其他低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四是國家可以利用財稅杠桿,實施減稅政策,降低現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稅稅率或者對巨災險部分不征或減征營業稅。
(二)災后救助的補充形式
建立社會救助制度,當發生巨災風險時,充分利用社會救濟途徑募集資金,用于災民安置、災后重建等。社會救助有兩種途徑為災區籌集救助資金:
1.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團體、組織、個人通過自愿的方式向災區民眾進行捐款,這應該是社會救濟的主要方式。
2.可以發行賑災福利彩票,將所募集資金捐獻給災區。
社會救濟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增強社會主體的社會責任感;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巨災保險體系時不可忽視的社會救濟的力量。
巨災來臨,遭受損失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以及社會團體和企業的財產。而這些受災群體又恰好是投保主體,因而巨災保險體系的健康運行也對投保主體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提高公民個人及企事業團體對巨災的認識以及發生自然災害后所產生的嚴重后果,從而增強其投保意識;在投保時,應向保險人如實告知、提供保險標的的相關資料;在平時應提高管理水平,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在發生風險時,投保人應主動、積極地進行恰當、正確的自救,爭取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綜上所述,我國巨災保險體系應是一個由多主體參與、多層次立體化的結構。在這一體系中,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首先由巨災風險基金進行賠付,對此應設立最高賠付限額,比如將房屋賠付的最高限額設定為10萬元,將屋內財產賠付的最高限額設定為2萬元。然后由保險公司負擔超過限額部分的賠付,由再保險公司承擔超過保險公司賠付限額的部分責任。此外,還要充分利用社會救濟途徑募集資金,用于災民安置、災后重建等。當這些民間救濟手段不足以彌補損失時,由政府最后買單,相信此時政府所承擔的責任應該不會很大。
【主要參考文獻】
[1]米建華,龍艷.發達國家巨災保險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國的經驗[J].安徽農業科學,2007,(21).
[2]楊寶華.政府在巨災保險體系中的角色定位與作用機制[J].上海保險,2008,(2).
[3]李文富.我國巨災風險保障機制運作模式探析[J].中國保險,2008,(3).
[4]馬莉.巨災債券與巨災保險風險分散[J].廣東金融學院學報,2008,(1).
論文關鍵詞:巨災保險;國情;體系
論文提要:我國巨災風險發生頻繁,損失逐年加重,而現有的保障體系對災區的經濟補償和人民生活的恢復只能是低層次和小范圍的。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顯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二)對于災害發生可能性比較強的地區強制投保,并限額承保。設置免賠額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減輕受災以后的賠償負擔,也降低了保費,擴大保險范圍;另一方面也督促公眾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日本巨災保險制度之確立
頻發的巨災促進了巨災保險制度的飛躍發展。被稱為“昭和三大臺風”的1934年室戶臺風、1945年枕崎臺風、1959年伊勢風,給日本帶來了慘重損失。受此影響,日本商業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不斷調整危險責任范圍,將之前并不承保的風災、雹災、雪災、水災等自然災害風險逐步納入。1947年,日本部分保險公司開始經營水災保險。1956年,《暴風水災危險承保特別約定》正式施行。1964年6月16日的新瀉7.4級地震,成為日本地震保險發展史上的重要轉折點。以此次地震為契機,日本加緊開展地震保險的可操作性研究及立法工作,于1965年提出《對建立地震保險法律制度的正式答復》,確立了地震保險“國家承擔超額損害再保險、限制保險金給付額、強制附加于火災保險”這三大核心內容。以此為基礎,日本于1966年6月1日頒布《地震保險法》)和《地震再保險特別會計法》,保險公司開始經營地震保險業務[5],官民一體的地震保險制度在日本初步建立。此后,日本多次修改地震保險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地震保險體系。尤以1978年宮城地震、1995年阪神大地震之后的優化革新為典型。農業巨災保險方面。1947年,日本將《家畜保險法》、《農業保險法》合并,并于當年12月頒布《農業災害補償法》,1952年制定《農業共濟基金法》,進一步完善了農業災害補償機制,基本建立起由各級農業共濟組合來具體實施,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農業巨災保險體系。政府每年進行必要的財政補貼并提供再保險支持。幾十年來,日本政府不斷對相關法規進行修訂和調整,確保了日本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僅《農業災害補償法》就已修訂過23次,最新版本為2009年所定[5]。
日本巨災保險之啟示
日本巨災保險制度無疑具有其成功之處,對于正在健全巨災風險管理機制的我國而言,尤其值得關注。
1理論研究是先導
理論研究先于實踐。沒有成熟的理論基礎,巨災保險就不可能具有可操作性。德國人PaulMayet數年的努力雖然歸于失敗,但其將巨災保險的理念帶入了日本,具有重要的啟蒙作用[5]。此后,學者們對巨災保險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進行了全方位的探討。在此基礎上,借著數次大地震、臺風等巨型災害的契機,日本政府和學術界特別針對巨災進行了大量的資料收集和研究,并于1934年開始了地震保險的立法嘗試。我國巨災保險方面的研究始于1980年代,前20年研究成果并不多,直到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及汶川8.0級地震后方進入井噴期,巨災保險、地震保險研究成為一時之熱。筆者在中國知網(),以“巨災保險”為主題,進行精確匹配檢索,文獻數為1435篇,基金論文數109篇,可謂成果不少。但從整體來看,重復性研究較多,研究點散亂,可操作性不強。對此,我國應強化巨災保險的專項研究,加強研究隊伍與保險公司等實踐部門的聯系合作,把研究工作落實到數據收集分析、模型建構等細節上去,為隨后的巨災保險立法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2立法活動是基礎
日本之巨災保險制度,主要是通過立法予以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其所頒布實施的《農業災害補償法》、《地震保險法》等法律,將巨災保險的基本框架、運作模式、保障范圍、風險控制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從而為巨災保險的順利推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我國巨災風險管理立法起步較晚,但由于巨災頻發,自1998《防洪法》頒布始,至今已有20余部自然災害防治、應急相關的法規,雖過于分散,難以形成合力,且忽視市場力量,基本上沒涉及巨災保險,對我國巨災風險管理體系沒有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而對于巨災保險立法模式,學界也各有選擇[6]。目前,各國的巨災保險立法主要有分別立法與合并立法兩種類型。日本采用的是分別立法模式。本文認為,由于我國理論探索與立法實踐都起步較晚,要在短時間內制定出較為成熟的、專門的巨災保險法不太現實;且由于巨災保險實踐較為欠缺,故可先補充立法[4],如通過修訂《保險法》、《防洪法》和《防震減災法》等方式在相關法律中補充巨災保險內容,將一部分巨災風險較大的地區,如地震頻發、臺風影響大、洪澇災害嚴重的省份作為試點,逐步建立和規范巨災保險制度。在理論和實踐逐漸成熟的基礎上,再進行分別立法。最終以合并立法的方式形成統一立法。也就是說,我國相關立法可分三步走:補充立法———分別立法———綜合立法。
3家庭財產是主體
從各國巨災保險立法來看,大多將家庭財產與企業財產加以區別。由于企業財產賠付額度往往較大,通常意義上的巨災保險都將住宅及家庭財產作為其保障的重點。在日本,企業財產的巨災保險是商業性保險,承保主體為民間保險公司,承擔有限賠償責任,政府僅僅只起監管作用[7];而《地震保險法》針對家庭財產地震保險而制定,家庭財產地震保險是日本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巨災保險,承保住宅及家庭財產因地震、火山噴發及由此引發的海嘯而造成的火災、損壞、掩埋和流失,主要還是限于地震、火山噴發。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由官民共同經營,政策性和公益性很強,保險公司不能從中盈利,政府承擔兜底責任,且不能單獨投保,原則上自動附加于家庭財產險。由于家庭財產和住宅對于居民災后生活保障的關鍵性,我國宜采用日本之法例,企業巨災保險完全商業化運作,僅將家庭財產納入政府財政支持的巨災保險范圍。這既是人本主義的體現,也是由我國現實國情所決定[8]。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水平還比較低,用于巨災保險的財政支持畢竟有限,因此,有必要將這一部分資金集中使用到受災民眾最為急需的家庭財產損失的賠償上。
4分散風險是核心
分散風險是巨災風險管理的核心,也是各國巨災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日本在地震保險中設置了一定比例的免賠率和免賠額,由投保者承擔一定損失;采用超額再保險模式,由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政府分層次承擔地震風險;發行地震保險證券,將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設立責任準備金等,以有效地分散巨災風險[5]。在我國,保險市場缺乏風險分散途徑,再保險市場還不成熟。巨災風險管理僅僅依靠以工程預防為主導的災前管理和“政府財政救濟為主、民間捐助為輔”的災后救濟模式,市場參與少,巨災保險缺位,再保險制度更是無從談起。因此,在我國巨災保險制度設計中,要充分考量本國國情,最終建立一個政府、社會、資本市場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的巨災風險分散體系。要加緊發展、推廣巨災保險,重點發展再保險市場,積極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同時,也要嘗試建立巨災風險基金,推行巨災保險證券化,充分利用國內國際資本市場,在更大范圍內分散巨災風險。
5政府支持是關鍵
在日本,政府對農業保險實行必要的財政補貼,并提供再保險支持;政府提供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地震保險業務,并參與到地震保險的再保險體系之中,與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家庭財產的地震風險,并由政府承擔地震保險最終賠付責任。2006年,我國在《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建立起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這也闡明了在我國巨災保險制度構建過程中,政府財政支持的關鍵性[9]。除了需要政府對先期理論研究進行倡導和支持\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范確定巨災保險制度及其運作\對巨災保險的運行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管\引導民眾接受并積極參與巨災保險外,巨災保險市場還需要政府的財政支持和對再保險市場的參與。畢竟,巨災保險始終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單靠商業保險公司也無力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只有政府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如限額提取巨災保險基金,參與再保險,通過稅收等手段刺激市場熱情等,巨災保險才具有可操作性。
6商業運作是方向
關鍵詞:巨災風險;再保險;巨災債券
一、引言
中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口和財富日趨集中,自然災害帶來的經濟損失呈現高速增長的趨勢。從2008年的南方冰雪災害、“5.12”汶川地震,到2010年的青海玉樹地震、西南干旱,使我們愈加意識到,建立一套有效的巨災風險分擔機制和補償機制,盡可能的降低自然災害給人民和國家帶來的經濟損失,已成為我國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通過研究和總結其他國家對巨災風險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過程,從中汲取經驗、總結其特點、探索每種應對災害風險的分擔機制和補償方式中的內在聯系,從而幫助我國構建適合于中國國情的應對巨災的多元化融資體系。
在發生頻率不斷遞增,損失幅度不斷加大的巨災面前,各國對巨災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在不斷加強,并通過多種風險的分擔及轉移機制對巨災風險進行管理,學者們的研究也從傳統的保單設計到再保險,進而到選擇性風險轉移產品以及對政府巨災管理的研究。
二、傳統的災害風險分擔方式——保險、再保險
20世紀80年代,風險和不確定性決策理論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對偶理論(Dual Theory)、預期效用理論(Anticipated Utility Theory)和秩依效用理論(Rank-dependent utility Theory)陸續建立起來,這些理論更貼近巨災風險的特點,使解決巨災風險保險相關問題成為可能。Eeekhoudt & Gollier(1990)論證了在期望效用理論和對偶理論下,保險成為處理巨災風險的最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之一。保險公司承保巨災風險成為了災害風險管理的必然選擇,但是巨災風險帶來的較大損失規模又會嚴重影響到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甚至生死存亡,于是巨災再保險(即保險人將其承保的風險和責任轉嫁給另一家或多家保險或再保險公司,以分散責任)就成為防范與化解保險公司巨災保險經營風險的主要手段,也成為巨災風險的傳統解決手段。其中巨災超額損失再保險是國外應對巨災保險的常用方法。
然而這種傳統的巨災保險管理工具也面臨著困境,Cummins和Geman(1993)指出由于巨災損失估計的不確定性,再保險市場對于巨災風險無法提供足夠的承保能力,再保險公司于巨災發生時有可能產生信用風險、再保險合約的安排過程繁雜且交易成本偏高、原保險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與逆選擇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而使得保險公司無法完全以再保險的方式來轉移巨災風險。
同時,Mark S. Dortfman(2002)通過研究發現保險的供給與需求都沒有完全的彈性,也就是說,價格的變化對保險的供給和需求不產生比例的影響。于是在保險供給存在著不隨價格變動而增加的前提下,如果想要單純通過提高巨災保險價格的方式,并不能增加供給,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巨災損失的分擔問題。
二、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融合——選擇性風險轉移產品(ART)
為了緩解巨災再保險壓力,提高承保能力,人們開始將目光投向資金實力雄厚的資本市場,希望尋找到巨災再保險的替代品和補充方式,由此引發了一場傳統再保險經營理念的變革,資本市場上就出現了一種減少巨災保險風險的新金融手段:選擇性風險轉移(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簡稱ART),它是傳統保險以外的轉移巨額風險技術的總稱。
巨災風險證券化就是ART的一個主要分支,即運用各種創新性金融工具及其變換、組合,實現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有機結合。美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巨災風險證券化理論研究及其實踐的國家。1973年,美國學者Robert Goshay和Richard Sander發表了一片關于保險衍生產品的論文:《構建再保險期貨市場的可行性研究》,他們率先探討了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結合的問題,提出將再保險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希望通過風險證券化或保險衍生產品市場來解決再保險市場承保能力不足的問題。美國在巨災風險證券化理論研究方面居于領先地位,美國巨災風險證券化的實踐,已得到全球的普遍重視。巨災風險證券化產品主要有:巨災債券、保險期權、巨災風險買方期權、巨災權益賣方期權、意外盈余票據、保險期貨等。1992年,芝加哥交易所引入了巨災期貨,該期貨基于由22家財產保險公司承保損失所組成的指數;1995年,芝加哥期權交易所推出了一種保險期權,該合約為一種歐式看漲期權,是根據財產索賠服務公司計算的9種賠付率成交的,因而其基礎并非資產,而是一批特定保單的賠付率;1995年,美國全國保險相互公司發行了4億美元的意外盈余票據,有效的避免了財務風險。
同時從國外學者的理論研究和實踐運用中不難發現,以災害風險為內涵的債券——巨災債券占據著相當重要的地位。Martin Nell ﹠ Andreas Richter(2000)研究表明:巨災指數連結債券的存在,可以影響再保險需求的結構,指出巨災債券主要用來承保巨災風險損失,再保險合同承擔較小額損失,能達到分散風險的最優組合;GAO(2005)在向美國眾議院提交的報告中,也強調了巨災債券有提升(再)保險公司應對巨災風險的能力。1997年,地震基金有限公司發行了1.37億美元的巨災債券,并利用這筆資金,在加利福尼亞大地震中為瑞士再保險公司提供了保護。
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融合,給保險市場提供了將巨災風險進行轉移的有效渠道,資本市場部分解決了巨災保險市場資本不足的問題,但是,資本市場對于國家管理巨災風險的作用是有限的。Scott E. Harrington(1997)比較分析了傳統的再保險和PCS(Property Claims Service)期權合約,認為這些金融衍生品有效地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分散了風險,但同時他也認為與再保險相比,金融衍生品仍然具有比較高的基本風險。
三、政府融入巨災風險分擔機制
當前,在西方學術界形成了一種主流觀點,即無論是私營保險市場還是政府,都不是解決巨災風險管理的唯一主體。這種觀點相信政府和市場的密切合作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出路。
公共部門介入巨災風險分擔的重要理論基礎之一是:巨災風險不能在風險暴露單位之間有效分散 (關聯性),而需要在時間上分散。Gollier(2002)證明了跨時期的風險分散是巨災保險的有效替代。而對于跨時期的風險分散,政府比私人會更有效率,因為政府更有能力以更低成本借貸(政府的信用風險低)(Lewis和Murdock,1996)。
政府參與巨災風險分擔,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間接參與,即政府在稅收,立法等各個方面對巨災保險項目給予支持,但政府并不提供資本,也不做為“最后的再保人”;另外一種方式是政府直接參與,即政府提供資本,或做為“最后的再保人”。
綜合Dwight M.Jaffee(1997), AON(1997),Dan Henstra﹠Andrew Sancton(2002)的研究,政府支持的巨災保險項目可以分為以下四種形式:有限責任的保險聯合體;有限責任聯合體+政府財政支持;政府發行巨災債券、政府購買或擔保保險公司的巨災債券;政府貸款。
四、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過程可以看出,國外在應對巨災風險的理論研究與實踐運用中,經歷了由單一保險市場,到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融合,最后是政府融入風險分擔體制這樣一個發展過程。借鑒國外的發展經驗對于我國不斷發展和完善巨災風險管理機制將提供有益的借鑒。
[關鍵詞] 巨災風險,美國政府保險項目,巨災保險體系
巨災風險因其存在逆向選擇、風險過于集中、預期損失難以準確估計等特點,在保險理論上往往被視為不可保風險。當私營保險公司不能向公眾提供巨災保險,人們就期待著政府能夠填補空白。在各國的政府巨災保險項目中,美國的政府保險項目不僅類型齊全,而且實施時間較長,對于中國巨災風險體系的建立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一、美國巨災政府保險項目的類型及運作評價
(一)聯邦政府保險項目
1968年美國聯邦政府啟動全國洪水保險計劃(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nfip),該計劃是全國洪水保險法的一部分。從nfip成立之初,其保險費率框架中就包含兩類財產:按照完全精算費率承保的建筑,以及按貼補的低費率承保的老建筑。精算充足費率適用于居住在百年一遇洪水風險地區以外的居民,以及居住在該地區以內,但是其建筑是在聯邦政府提供了洪水保險費率圖(firm)之后,按照洪水風險程度建造或改建的建筑。firm出臺之前建造的建筑都適用貼補費率,不能完全反映該建筑的實際風險水平。但是,貼補對于鼓勵當地社區加入nfip以及對未來洪區建筑實施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nfip的費率貼補并不是從納稅人處直接給予的貼補,而是以該項目應對災年的巨災準備金為代價實施的貼補,nfip有權向美國財政部借款以應對災年的巨災索賠(pasterick,1998)??梢哉f, nfip是受美國財政支持的政府保險項目。
盡管nfip費率有較大貼補,該保險項目的投保率一直很低。nf}p統計數據顯示,在2005年的katrina颶風災民中,只有約10%的人購買了洪水保險。造成這種狀況有兩個原因,一是公眾還沒有關于洪水保險的意識,二是公眾心理上仍嚴重依賴聯邦災后救濟行為。
(二)州政府保險項目
美國幾個州級的政府保險計劃包括加州地震局、夏威夷颶風減災基金和佛羅里達州居民財產保險公社。
1.加州地震局
美國歷史上損失最嚴重的10次大地震,9次都發生在加州。1985年加州立法機構曾通過了一項法律,要求所有在加州承保1—4戶住宅的屋主保險(ho policy)的保險人必須提供地震保險。1989年的loma pricy地震和1994年的北嶺地震后,加州地震保險市場出現了巨大的供需矛盾,導致市場失靈。為此,加州立法機構在1996年夏通過了法律,允許保險人提供承保責任較小的保單。這種新的保單被稱為“小保單”。1996加州保險局決定成立一個由州政府管理和運營的地震保險公司——加州地震局(califonia earthquake authority,cea)。cea簽發小保單,對于住宅提供地震保險。cea作為一個私人實體運營,由會員保險公司、地質研究機構和政府官員共同管理。私營保險公司被允許自愿加入cea,一但加入,就將其承保的所有居民地震保單都轉移給了cea。
2.夏威夷颶風減災基金
1992年的iniki颶風導致的保險財產損失達16億美元。這場颶風過后,私營保險市場開始減少其市場份額以期減少未來的颶風承保風險。1993年該州立法機構設立了夏威夷颶風減災基金(hawmi hurrican relief fund,hhrf),來解決財產保險市場上屋主保險供給不足的問題。該基金的保險單只承保颶風損失,但作為承保條件要求居民同時向私營保險人投保一個居民保險作為伴隨保單,如屋主保險或住宅保險,而私營保險單不承保颶風損失。hhrf保險單的承保責任只有在國家氣象服務局了颶風警報后才被啟動。 hhrf保單承保整個颶風發生期間造成的損失,以及警報發出后72小時之內的風暴損失,而其他時段的損失將由伴隨保單——屋主保單或住宅保單負責。
3.佛羅里達州居民財產保險公社
居民財產保險公社(citizens property insurance corporation,cpic)成立于2002年8月,是由原佛羅里達風暴承保協會(fwua)和佛羅里達居民財產和責任聯合承保協會(fr- pcjua)合并而成的。
fwua成立于1970年,目標是使得那些在私營保險市場上不能獲得保險的商業和居民財產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能夠購買到颶風、風暴和雹災保險。fwua由保險公司的代表管理,但是佛州保險局有權利實施監管,并對代管的保險公司申報的費率水平進行否決。
frpcjua是1992年安德魯颶風后的產物,它向該州被私營保險人拒保的居民財產提供類似于屋主保單的保障。按照規定,frpcjua會員公司對于協會的赤字有義務分攤,以保持該計劃的償付能力。分攤金額基于各會員保險公司在該州居民財產保險市場的保費份額。按照規定,保險公司有權將分攤成本以事后提高費率的方法轉移給其所有的保單持有者,這造成了私人保險市場保單持有者貼補fr- pcjua保單持有者的事實。
fwua與frpcjua于2002年合并為cpic后,市場規模約占佛羅里達州財產保險市場的1/3。在2004年連續三場颶風后,cpic產生的赤字高達5,億美元,使得私營保險公司的攤派負擔加重。而2005年katrina颶風后,又有了進一步的虧損。
二、美國巨災政府保險項目的特點分析
以下將對美國上述幾個政府保險項目在承保范圍、參與程度、減災要求、運營效率、貼補政策、災后償付能力和對保險業的影響等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承保范圍
如果設立巨災保險項目的目標是實施一個承保范圍較寬泛的損失融資項目,那么frpcjua在上述美國政府巨災保險項目中是最好的形式了。frpcjua為居民財產保險提供幾種不同的險種,大多數居民投保了isoho-3。這個保險單所提供的財產責任保障與大多數私營保險人所提供的大體相同。ho—3提供的保障非常寬泛,包括盜竊和風暴。居民住宅按重置成本承保,而宅內動產則按實際現金價值承保。frpcjua要求最低500美元的免賠額,如果保戶選擇更高的免賠額,保險費可以有所降低。
其他政府保險項目存在承保風險單一、承保財產項目較少、不承保間接損失、僅按實際現金價值承保,以及免配額高等不足。
(二)參與程度
本論文所討論的政府保險項目的發展目標各自不同。 frpcjua、fwua和hhrf在長期內有保單減持的目標,但是cea和nfip作為一種長期解決方案,其長期目標是增加保單持有人的數量。
fwua、frpcjua和hhrf都沒有完全實現其目標。而cea和nfip都逐步實現了其增加參保率的目標。cea自成立以來發展迅速,盡管增長速度在1998年慢下來,但是預計還可以持續增長。nfip的保單數量仍在增長,一般在巨災多發年份后,人們投保的積極性往往會有所提高。
(三)減災
如果政策制定者的目標是為了鼓勵減災,那么nfip是最好的項目。
nfip的承保著眼于社區而非個人,只有居住在符合條件的社區的房屋所有人才能購買洪水保險。社區符合條件的審查以nfip的一個主要目標為基礎,即是洪區管理,引導土地開發遠離洪泛區。一個社區最初只須向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fema)提出申請就可具有資格投保。如果該社區采用了要求的區劃方法和建筑法規,fema就授權nfip按照“常規計劃”向其銷售洪水保險。1994年國家洪水保險改革法規定,對計劃實施減災工程的州和社區提供經濟援助。這一計劃的總目標就是鼓勵社區采取措施,以減少或消除可保建筑的洪水損失長期風險。州或社區可以向fema就該計劃提出申請,一旦申請得到批準,fema承擔被保財產的搬遷、拆除、升高所產生的費用的75%。
nfip也鼓勵個人的減損措施。nfip住宅保單對于財產所有人在洪水到來前為挽救其財產而支出的一些費用承擔最高750美元的賠償。2004年的颶風季節后,有大量的研究表明,重復損失財產正在成為nfip有限資源的最大浪費者。國會頒布2004年洪水保險改革法,對“嚴重重復損失財產”實施新的管理措施,即一個5年的“引導計劃”。根據該計劃,fema被授權在各州和社區對于嚴重重復損失的建筑進行改建或征購。如果財產主拒絕按照規定進行改建或被征購,那么該建筑的洪水保險費率就會增加150%,并且如果再次發生超過1 500美元的損失,費率還將增加150%。但費率不得超過精算費率水平。
fema通過電視、廣播和出版物等媒體廣告來宣傳 nfip的好處,以及不購買洪水保險可能造成的潛在成本。nfip每支付3美元的賠償款,就可以節約聯邦政府1美元的災后救濟款。nfip所實施的洪區管理政策和減災措施,每年可減少洪水損失約10億美元(gao 2005)。
(四)運營效率
衡量保險人的運營效率可以看其開展營銷、核保、保單服務活動時將成本最小化的能力。但由于資料限制,本研究僅就各個項目是否使用人及其傭金率、是否使用服務人及其服務費水平、是否享受免稅待遇等幾方面進行了粗略的比較。
hhrf的運營費用比其他項目都低,因為他不向人支付傭金,服務承保人也只收取一筆固定的費用。人和承保人都愿意提供這些服務,因為hhrf穩定了夏威夷的居民財產保險市場。hhrf的承保風險只有颶風,非颶風引起的小額風暴損失無需賠償,故而不常發生損失理算費用。 hhrf的投資收入是免稅的。
(五)貼補
如果公共政策制定者的目標是實施貼補最小化的計劃,那么nfip是最好的模型。自1981年nfip重新規劃,在 2004年前達到了自給自足。nfip規定使用充足費率,而且也有條件實施充足費率,因其計劃在全國范圍的實施,令項目的洪水風險在地域上進行了充分分散。如果2004年洪水保險改革法所涉及的有關減少重復損失的規定在未來執行得好,占項目賠款較大比例的重復損失得到降低,那么項目未來的財務狀況可得到一定的改善。假設nfip能夠償還美國財政部的借款,它也能在聯邦政府不給貼補的情況下運營。cea設立法律也要求使用精算充足費率,但自1994年加州沒有發生強烈的地震,不能檢驗其費率的精算充足性,如果費率充分,貼補就會減少。而hhrf是貼補最嚴重的項目。
(六)災后償付能力
如果公共政策制定者們的目標是為了創立一個災后仍具償付能力的項目,nfip是最好的典范。
nfip受聯邦政府財政支持,有權隨時向美國財政部借款。在上世紀90年代,nfip有3年遭受了嚴重的損失,不得不向財政部借款,但事后所有借款本息均已還清。2004年襲擊佛羅里達、東部海岸和墨西哥灣其他各州的四場颶風導致nfip遭受18億美元的損失,nfip向財政部借款3億美元以支付賠款。2005年katrina颶風的發生,使得nfip的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為此國會修改了法案,到2008年前, fema向財政部借款的權限從15億美元增加到了35億美元。如果nfip需要資金,美國國會能夠通過必要的融資來保持償付能力。因此nfip幾乎沒有喪失償付能力的可能。
美國各州保險計劃一般沒有州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支持。州巨災政府項目依靠攤派、再保險、借款來進行損失融資。只有hhrf和cea在事前建立巨災準備金,允許事后向私營保險公司攤派。佛羅里達州的項目也依靠向私營保險公司攤派以籌資賠款。但因佛羅里達州的私營保險人不能將其大部分的巨災風險轉移給州項目,所以佛羅里達州的私營保險人不僅要對其自己的損失籌資,還要應付攤派引起的損失。佛羅里達項目還依賴佛羅里達巨災基金(fhcf)履行其再保險義務。而fhcf依賴發行債券收入和保險人的攤派來履行其賠付義務。佛羅里達項目,特別是frpcjua也依賴發行債券來滿足賠付需要。
(七)對保險業的影響
如果政策制定者的目標是實施一個對保險業有正面影響的項目,那么nfip是最好的模式。
nfip出售產品的時候,并不與私營保險人進行競爭。洪水保險因其巨災特性傳統上一直被大多數財產保險列為除外責任。nfip承擔了洪水損失風險,卻沒有給私營保險人增加攤派負擔,也沒有強制要求其提供保險。fema通過 wyo計劃鼓勵nfip與私營保險人的合作。該計劃使得私營保險人能夠參與承保過程,但并不實際承擔風險??傮w上看,nfip對于保險業有正面影響。
三、美國巨災政府保險項目局限性分析及對中國建立巨災風險保險體系的啟示
本文的研究發現每個項目都有其特有的優勢,但同時也都具有這樣或那樣的缺點。很難絕對地說哪個保險項目是好的,或是不好的。究竟采取哪種形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決策者的社會和政治價值取向。但是通過對美國主要政府保險項目的分析,無論區域性的或地方的政府保險項目,還是中央或聯邦的政府保險項目,就其目前所暴露出來的缺點和問題看,政府作為直接保險人提供巨災保險并不是很好的方式,而其存在的許多問題反而可以依靠保險市場本身的自然機制來解決。
(一)地方或區域性的政府保險項目的局限性
1.迫于政治壓力,項目所收取的保費不是精算充足費率。這是這類保險項目的先天不足。將費率保持在精算水平之下,會減少人們減災的積極性,長期下去只會增加未來巨災的損失規模。如果州政府保險項目的費率不提高到精算水平,長期看這些項目都很難維持下去(litan2005)。
2.承保風險過于單一,在地域分布上也過于集中。這是地方或區域性政府保險項目另外一個致命的弱點,因為它不符合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即風險要最大限度地分散。這也導致巨災的時間風險過高,項目往往在巨災發生后沒有足夠的時間去累積準備金就又遭受了另外一次巨災。
3.承保能力有限,使得私營保險人或多或少仍暴露在巨災風險之中。州政府保險項目因其有限的承保能力,幾乎都有私營保險公司承擔攤派義務的規定。
(二)中央政府保險項目存在的局限性
1.費率不充足。據最新統計,nfip承保的保險單中約有26%享受費率貼補,貼補幅度高達69%(gao,2005)。
2.參保率低。盡管費率因享受補貼而較低,但nfip的參保率從創立起一直沒有大幅提升。據最新統計,發生于2004和2005年的巨災情況顯示,nfip的參保率不到30%。
3.保障范圍有限。根據目前nfip的承保規則,nfip的承保范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導致保障程度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們購買洪水保險的意愿。承保范圍局限性主要包括:只承保250 000美元以下的損失;對間接損失不保;只按實際現金價值而非重置價值承保;保險限額是基于總損失而不是每次事故損失等。
4.重復損失問題嚴重。2004年的颶風季節后,有研究表明,重復損失財產是nfip有限資源的最大浪費者。nfip承保的建筑中被定義為重復損失建筑的占1%,但這些重復損失建筑所導致的索賠卻占nfip總損失索賠額的25%-30%,且有一半的重復損失集中在3個州(gao 2005)。
5.對參與保險人、人和公估人的管理不夠科學,力度不大,導致出錯率較高。fema對每個nfip項目參與保險公司的運營檢查頻率大約為3年檢查一次,不能令人滿意。
6.承保能力有限。僅katrina一場颶風所導致的洪災損失,就給nfip帶來了150億美元的赤字,2005年的災害令nfip遭遇了自創立35年以來最大的挑戰?!?7.強制保險制度因金融機構不配合而缺乏保證貫徹的手段。盡管1973年洪水災害保護法和1994年全國洪水保險改革法規定并加強了洪水保險的強制購買要求,但是邢— ma官方基于全國抵押貸款、洪泛區和保單數量等情況估計,許多貸款機構沒有履行法律規定要求借款人購買洪水保險。而且許多抵押借款人發現,即便在第一年購買了洪水保險,以后也可以輕易地撤?;蜃尡芜^期。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私營保險市場由于種種原因 (高費率、承保能力不足、風險分散程度不高等)而出現市場不完整現象,同時政府保險項目也呈現出低效和較高的道德風險,無論是私營保險市場還是政府,都不是解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的單一主體。政府和市場的密切合作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出路,而私營保險公司在這個解決方案中是基礎,是中堅力量。但是私營保險必須與政府部門和其他利害方共同協作,采取綜合手段,促進減災防災,方能實現其中堅力量的作用。這些綜合手段包括,經濟鼓勵、懲罰、稅收優惠、大力貫徹建筑標準、推行土地使用規則等。涉及的利害關系方可能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再保險業、金融機構、房地產業、建筑業以及有關社會成員。
(三)對建立中國巨災保險體系的建議
根據對美國巨災政府保險項目的研究分析,建議建立一種一體化的、多層次的、由私營保險公司主辦的、由政府支持的、可持續發展的中國巨災保險體系。
所謂“一體化”的巨災保險體系,是指建議在全國實施將巨災風險列為承保責任的普通居民和企業綜合財產保險單,目的是實現風險分散最大化。一體化的綜合財產保險單能夠將巨災風險在不同地域上最大限度地進行分散,也可以實現風險在不同險種之間的分散。
所謂“多層次”的巨災保險體系,是指建議災后風險融資結構方面要實現多渠道和分層設置,使巨災風險由不同層次的風險承擔者逐層分攤。風險融資渠道包括保單持有人、私營保險市場、商業再保險市場、意外貸款安排、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等。其中保單持有者往往要承擔第一損失,中央政府作為高層超賠再保險人承擔超大巨災造成的高額損失。
所謂“由私營保險公司主辦、由政府支持”的巨災保險體系,是在前述“一體化”和“多層次”的前提條件下,由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包含巨災風險的普通財產保險單,政府并不提供巨災直接保險產品,而是以高層超賠接受人的身份對經營巨災業務的私營保險公司提供超賠保障。政府支持而不是代替私營保險公司來經營巨災保險。
新疆是我國的農業大省,三農問題的解決,對于新疆長期穩定發展至關重要。目前,新疆農村經濟發展的最大瓶頸是資金問題,因此有必要完善農村金融市場,促進小額信貸發展。通過博弈論分析,得出農業保險能夠提高信貸機構開展小額信貸的積極性,緩解農民“貸款難”的問題,這對于促進新疆新農村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
關鍵詞:
小額信貸;農業保險;農村金融市場
一、新疆近年來小額農貸的發放情況
新疆農業發展最大的障礙是資金問題,小額信貸能否持續發展,關系到新疆三農問題的解決。就全國而言,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由于農村支行經營成本過高等原因退出農村金融市場,因此農村信用社成為縣域地區小額信貸投放主體,2005年以來新疆農村基本形成了以農信社為主體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1]。新疆小額信貸始于2001年,農村信用社是發放小額信貸的主要機構。2007年的一項新疆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和中國銀監會的調研數據表明,新疆農村信用社有1085家機構網點開辦小額信貸業務,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年均累放額已由1999年的27億元增至140億元,年均增長率為26%[2];2012年全區農村信用社累計投放各項貸款1382.24億元,同比增加196.5億元;小額信用貸款102.32億元,較年初增加31.55億元,增長44.58%;農戶聯保貸款190.79億元,較年初增加32.69億元,增長20.68%[3]。截至2013年11月末,新疆農村信用社各項貸款余額1440.58億元,較年初增加265.75億元,增幅22.62%;其中,涉農貸款余額1025.5億元,較年初增加219.55億元,增幅27.24%,占各項貸款余額的71.21%,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提供了有力的金融保障[4]。雖然新疆農信社的小額信貸規模越來越大,但是根據一項面向新疆農戶金融需求調查顯示,新疆有79.4%的農戶有借貸需求。因此,就新疆農村小額信貸的需求而言,農信社依然不能完全滿足農戶的小額信貸需求。
二、小額信貸引入農業保險對于緩解農戶“貸款難”的博弈分析
(一)農村小額信貸中的信用博弈分析
農村小額信貸信用博弈的參與人為信貸機構與借款人(即農戶),二者均滿足理性人假設。因為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缺少資金,所以只要貸款利率合適,農戶一定會選擇借款。因此雙方博弈中,假設信貸機構有貸款與不貸款兩種策略選擇(貸款,不貸款),農戶有還款與不還款兩種策略選擇(還款,不還款),農戶借款金額為M,借款利息為r,信貸機構的收益為X,設農戶貸款后用于生產的收益為N,其中X=M(1+r),則小額信貸中的信用博弈模型。當信貸機構選擇貸款策略時,若農戶選擇還款策略,則信貸機構收益為X=M(1+r),農戶的收益為N;當信貸機構選擇貸款策略,而農戶選擇不還款策略時,農戶的收益為N,信貸機構由于不能收回貸款,則損失所貸金額M;當信貸機構選擇不貸款策略時,農戶選擇還款策略,則信貸機構會損失本來可以貸款給農戶的利息收入,農戶也因得不到貸款,損失了本來可以用貸款資金從事生產所得的收入N;若信貸機構選擇不貸款策略,農戶選擇不還款策略,則雙方的收益均為0。因此,從上述博弈來看,只有當信貸機構選擇貸款策略,而農戶選擇還款策略時,才能達到雙方效益最大化。但農戶如果首先考慮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會選擇不還款策略,那么信貸機構之后必然選擇不貸款,結果雙方終止合作,結果造成信貸機構的“惜貸”現象。
(二)農業保險參與后緩解農戶“貸款難”的理論分析
假設農戶購買農業保險,如果信貸機構通過代辦農業保險收取的中間費用為z;農戶貸款從事農業生產,發生風險事故后保險公司給信貸機構的賠償額為b;農戶貸款經營后,有能力還款的概率為q,若此時信貸機構的貸款利率不變任然為r。則此時信貸機構的期望收益為T2,T2=M(1+r)q+(1-q)(b-M)+z。同時可知農戶沒有購買農業保險時信貸機構的期望收益T1,T1=M(1+r)q-(1-q)M,現對T1與T2進行比較,T2-T1=(1-q)b+z。由于q在區間[0,1]之間,發生風險事故后保險公司給信貸機構的賠償額b>0,信貸機構收取的中間費用z>0。因此,T2-T1=(1-q)b+z≥0。說明農戶購買小額保險后,信貸機構的期望收益提高了,因而提高了信貸機構貸款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農戶的“貸款難”問題。
三、基于農村保險引入模式,完善新疆小額農貸的措施
小額信貸與農業保險是現代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小額信貸引入農業保險機制,符合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要求。新疆是我國的農業大省,也是我國少數民族最多的一個省份,新疆農村地區的發展有利于加強各民族團結。小額信貸與農業保險結合,對于完善新疆農村金融市場,促進新疆農村經濟發展,縮小城鄉差距有著重要的意義。新疆農村小額信貸引入農業保險這一模式經歷了數年的發展,積累了不少的經驗,但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政府作為農戶、保險公司、信貸機構三方的協調者,需要強化政策上的支持,給予開辦農業信貸與保險的信貸機構和保險公司更大的稅收優惠。第二,以政府為主導,建立完善巨災保險保障機制以及再保險制度。巨災對農業生產所造成的損失是毀滅性的,一般商業保險公司無法承受如此巨大的賠償責任,因此要以政府為主導,建立完善巨災保險保障機制,同時需要建立再保險制度,減輕和分散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的風險,提高農業保險的供給率。第三,需建立信貸機構與保險公司風險共擔制度,促使信貸機構風險與收益趨于平衡,促進農村金融資源有效配置。第四,完善監管制度,增強新疆農業信貸與農業保險協同發展穩定性。第五,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政府應大力弘揚社會誠信意識,規范社會信用行為,信貸機構與保險公司通過信用評價體系共享等方式,強化農戶信用在農村信貸和保險中的基礎性作用。
作者:謝澤林 永春芳 單位:新疆農業大學經濟與貿易學院
參考文獻:
[1]徐琪疆.新疆農戶小額貸款發展問題研究[D].呼和浩特:新疆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2]康馨方.新疆農戶小額信貸需求研究———以瑪納斯縣為例[D].呼和浩特:新疆農業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