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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了我國引入中期票據市場以來對我國融資狀況的影響和意義,最后提出了中期票據市場對我國商業銀行帶來的問題和改進措施。首先對國內外對中期票據不同理解進行了對比分析,然后詳述了中期票據的分類。
20世紀80年代早期,在美國等成熟債券市場中,中期票據(Medium-termNotes)作為連接短期商業票據和長期債券之間的“橋梁”性產品出現,其期限通常在2-5年之間。在歐洲貨幣市場發行的中期票據,稱為歐洲中期票據(EMTNs)。
一、國內外關于中期票據的定義。
隨著市場的發展,中期票據逐漸突破了期限的限制,10-30年期限之間的中期票據變得更為普遍,中期票據已成為企業代替中期貸款的又一融資形式。
在我國,所謂銀行間債券市場中期票據業務,是繼短期融資券之后推出的又一項直接債務融資工具。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中期票據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經監管當局一次注冊批準后,在注冊期限內按照計劃連續、分期地以公募形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二、中期票據的分類。
中期票據是一種直接融資行為,發行者通過發行票據在資金市場上直接從投資者手中獲得資金。由于商業票據的期限較短,流動性較高,因此中期票據的二級市場不發達,交易主要集中于一級市場。參與發行過程的主體,依據其所處的地位不同,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發行者即借款人。在美國市場上,發行者主要是大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近年銀行、政府和政府機構也開始涉足中期票據市場。大型的銀行控股公司、企業財務公司發行了大部分的票據。大公司的信譽高,違約風險小,因此他們能夠壟斷發行市場。在歐洲貨幣市場上,最開始主要是一些美國企業,他們利用票據籌集低廉的歐洲美元資金為自己的海外子公司融資。此后銀行、金融機構、政府紛紛涌人該市場。到19%年3月止,發行在外的歐洲中期票據已達到5000億美元,遠遠超過美國市場。
第二,中介機構。主要有以下幾類:首先是承銷商,可以由一個承銷商擔任,也可以組成承銷團。一般發行都通過承銷商,也有一些發行者有自己的發行隊伍,主要見于美國市場。但是,直接發行的發行費用較高,每期商業票據如果要直接發行,它的最佳發行規模為20億美元(美國市場)。美國市場的承銷主要由幾家大的機構壟斷,他們是美林公司(MERRILLYNCH)、高盛(GOLDMENSACHS)、雷蒙兄弟(LEHMENBROTHERS)。歐洲貨幣市場的發行主要采取承銷團的方式,發行者會指定一家主承銷商,它負責組織承銷團,給發行者提供財務咨詢。主承銷商并不因為它的特殊地位而獲得額外報酬。
第三,投資者。購買中期票據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美國市場的這個特征十分明顯。因為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4(2)條規定,如果商業票據由機構投資者購買,而且該票據不在市場上交易,該票據的發行可以免于申請登記。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保險公司、信托機構、投資公司、養老基金甚至地方政府都參與中期票據投資。其中,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占據主導地位。主要原因在于票據的面額都比較大,小投資者沒有實力參與。歐洲貨幣市場票據的通常面額為50萬美元和1的萬美元,美國市場的最小面額為2。5萬美元,但是大部分的票據以100萬美元的整數倍標值。
三、中期票據市場的意義。
眾所周知,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比,具有市場透明度高、風險分散等特點,有利于金融穩定。成功市場經濟國家中直接融資市場在融資體系中均占有主導性地位,而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是融資結構明顯分化,企業直接債務融資市場發展緩慢。在目前國際經濟環境不穩定,國內實施宏觀調控,既要防止經濟由偏快轉向過熱,抑制通貨膨脹,又要防止經濟下滑,避免過大起落的背景下,交易商協會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出中期票據業務,是對特定經濟發展時期金融創新的全新嘗試。中期票據業務的推出,結束了企業中期直接債務融資工具長期缺失的局面,提高了直接融資比例。從宏觀層面來看,它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效力,降低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有效平衡銀行機構的信貸資源;減輕股權融資的壓力,有利于資本市場協調、可持續發展;保證當前宏觀調控政策的平穩推進。從微觀層面來看,有利于企業優化財務結構,降低融資成本,豐富投資者投資渠道。
四、我國中期票據市場的管理方式。
借鑒美國等市場的成功經驗,我國中期票據目前實行交易商協會注冊的市場化管理方式,由協會組織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進行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的七項自律規則具體地明確了中期票據管理戰術?!吨敢访鞔_規定企業的注冊程序:交易商協會設注冊委員會,注冊委員會委員由來自銀行、券商、基金公司、評級公司等市場相關專業人士組成,目前共有81名注冊委員會委員。其中,每周的注冊會議由5名注冊委員會委員參加,參會委員從注冊委員會全體委員中抽取,2名以上(含2名)委員認為不符合相關要求,交易商協會就將不接受發行注冊。
《指引》中還明確規定,企業發行中期票據待償還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對于募集資金的規模,指引并沒有嚴格限制,僅規定應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并在發行文件中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企業在中期票據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提前披露。而且因為投資期限的延長會增大投資風險,所以《指引》中指出,企業還應在中期票據發行文件中約定投資者保護機制,包括應對企業信用評級下降、財務狀況惡化或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情況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據發生違約后的清償安排。由此可見,中期票據進入門檻相對較低、發行更為便利,市場普遍認為它豐富了企業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融資的渠道,將會得到發行主體的青睞。尤其是在從緊貨幣政策環境下,中期票據的發展前景不可限量,并且隨著市場的深化,中期票據的交易結構將有更大的創新和豐富,從而帶動新型信用債券和結構化證券的涌現,引領中國信用債券市場進入新紀元。
五、中期票據市場在我國的發展有重要意義。
第一,中期票據可以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改善企業的資本結構。根據2008年4月22日首批中期票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情況來看鐵道部兩只3年和5年期的中期票據的票面利率分別確定為5.08%和5.28%外,其余6只中期票據的票面利率整齊劃一地呈現為3年期5.3%,5年期5.5%的水平。而目前我國銀行貸款3年期和5年期利率分別為7.56%和7.74%,兩者相比,中期票據有低成本融資的優勢。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中的理性人會主動核算融資成本,降低銀行貸款規模,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和中期融資比例,改善并優化公司融資結構。通過對首批中期票據募集資金的用途分析,可以發現除了用于項目建設投資,中期票據融資的另一大用途就是償還成本較高的銀行貸款,其中,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置換銀行借款的部分約占募集資金的40%。所以在貸款利率高企,貨幣當局控制銀行貸款規模的背景下,中期票據自然受到廣大融資者的青睞。預計隨著時間的推移,中期票據低融資成本的優勢必將凸現,發行中期票據的企業會越來越多。
第二,從投資者的角度,中期票據提供了一種新的固定收益產品。中期票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流通,大大地豐富了商業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投資品種。我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以銀行、非金融機構和企業參與的一個債券發行和交易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原有的中長期品種包括國債、政策性銀行債、企業債等,債券品種單一,缺少企業憑借自身信用發行的無擔保的固定收益類產品。中期票據的引入將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這一局面。從2008年2月短期融資券的持有者結構看,商業銀行占73.51%,其中全國性商業銀行占60.97%,城市商業銀行占8.81%,由于短期融資券收益高于同期限央票收益,商業銀行更樂意持有短期融資券。類似地,企業發行的中期票據利率會高于同期限國債利率,商業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投資中期票據可以提高資金的收益率。
第三,中期票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貸款業務,但也為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提供了機遇。與中長期貸款相比,中期票據低發行利率的優勢十分明顯。根據前文的分析,中期票據利率比銀行貸款利率低200個基點以上。從長遠來看,中期票據低融資成本的優勢將吸引更多企業采用中期票據的方式替代貸款融資。從首批發行中期票據企業情況來看,除鐵道部以外均為大型央企,資信等級為AAA級,這些企業長期以來都是商業銀行的優質客戶。優質客戶發行中期票據必將使銀行企業貸款業務受到很大影響。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中期票據的籌集資金用途包括償還銀行貸款和置換銀行貸款。企業從降低融資成本角度選擇中期票據替代銀行貸款的“脫媒”行為必須引起商業銀行的高度重視。從首批中期票據的發行情況來看,主要的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紛紛加入到中期票據的承銷商行列中來。這些商業銀行均有短期融資券的承銷歷史,為銀行承銷企業中期票據積累了寶貴經驗。根據以往短期融資券的承銷情況,主承銷商能獲得的短期融資券的承銷費率大約為融資額的0.4%,承銷團成員能獲得的分銷費率大約為融資額的0.15%。因此銀行在短期融資券的承銷業務中可以獲得豐厚的利潤。而與短期融資券相比,中期票據的發行規模大許多,所以中期票據的承銷業務能為商業銀行帶來一筆不菲的收入。
以往我國商業銀行過分依賴于存貸款利差收入,中間業務收入在總收入中的比重過小。中期票據的承銷業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改善這一不合理的局面,使商業銀行收入結構更加合理,同時承銷收入不占用銀行資本金和法定準備金等資源,這是承銷收入不同于貸款收入的一大優勢。面臨中期票據的積極和消極作用,商業銀行應該客觀地看待中期票據所導致的企業“脫媒”現象,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大力發展中期票據的承銷業務,建立新型銀企關系。根據首批中期票據發行的情況分析,從融資成本的角度,具有優良資信等級的企業傾向于選擇中期票據來替代中長期貸款。這些企業都是銀行重要的貸款客戶。因此銀行可以將原有的貸款業務客戶轉變為中期票據承銷業務的客戶資源。由于銀行和企業有著多年的業務往來,彼此熟悉對方的情況,銀行在此基礎上開展承銷業務可以根據企業的資產負債和現金流狀況,為企業量身定做中期票據融資方案,安排發行金額與期限,同時爭取中期票據的承銷資格。這樣既保留了客戶資源,又能擴大銀行的承銷業務。
第四,從貨幣政策的角度,中期票據緩解了貨幣政策的壓力。在當前金融機構的信貸額度是人民銀行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之一。從2008年金融機構的貸款數據分析,一季度人民幣貸款增加13326億元,同比少增891億元,較2007年同期下降7%,信貸額度控制的效果尚屬理想。如果按照一季度貸款占全年35%的比例計,則全年貸款將達到3.8萬億,而去年全年新增貸款為3.6萬億。因此可以推斷央行將繼續采取措施執行信貸規模管制。中期票據作為直接融資,實質上是資金需求方和供給方之間直接的資金融通。投資者購買中期票據一方面滿足了一些企業剛性的生產性資金需求,另一方面又避免了通過銀行貸款方式的融資所導致的貸款總量快速增長,緩解了貨幣當局通過信貸規模管制進行貨幣政策調控的壓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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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82開始,我國票據市場經歷了起步、快速發展、停滯、規范發展等多個階段,并從1997年進入穩步快速發展階段。2000年全國票據業務總量比上年增長了90%,2001年又在上年基礎上增長了88%。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票據市場不僅在量上不斷增長,在質上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在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以及在促進經濟金融發展方面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但近年來管理層出臺的一些管制措施對票據市場發展產生了較大影響,一些地方的票據業務增長幅度急劇下降,票據市場相對萎縮。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以票據業務總量占全國2%的票據中心城市武漢為例,2001年票據業務總量為731億元,同比增72%;但2002年該地區票據業務總量同比增長小于20%,票據承兌、貼現增幅大大下降;2001年一季度再貼現發生額為21億元,2002年再貼現業務沒有發生一筆,完全停滯。國內其他票據中心城市也出現了類似情況,票據業務發展面臨嚴峻考驗。由此,嚴厲的金融管制約束票據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推動票據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將成為下一階段的主題,金融創新作為規避管制和推動業務發展的有效手段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票據市場的現實需求。
一、當前票據市場發展的制約因素:嚴厲的金融管制
一般認為,金融管制對規范金融機構業務經營、防范金融風險起著積極作用。但這種管制必須適時、適度,即符合當時的形勢需要,否則會阻礙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健康發展。就我國票據市場而言,近年來已經走上了穩步、快速的良性發展之路,此時首要的是擴大市場規模、培育市場主體,充分發揮票據市場具有的拓展企業融資渠道、引導規范商業信用、促進銀行資產結構優化和作為央行宏觀調控工具等多方面作用,其次才是糾正違規和適度管制。2002年我國票據業務量急劇下降,票據市場出現萎縮,與過于嚴厲的管制有著很大關系,這些管制措施不利于市場主體積極性的發揮,對市場的進一步培育和發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效應,成了當前我國票據市場發展的“瓶頸”。
1.票源管制:5%的比例限制不利于票據市場規模的擴展。2001年人民銀行印發了《關于加強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的承兌匯票規模不得超過上年末存款余額的5%。出臺這一管制措施的初衷在于防范風險,但由此帶來的負面效應卻十分突出。(1)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明顯限制了票據市場規模的擴展。目前銀行承兌匯票是票據市場的主要票源,對總量實行比率限制必將導致整個票據市場票源不足,影響市場的培育和發展。而且實踐中各商業銀行按此要求層層下達比例控制,對票據業務的正常發展產生實際上的損害。(2)無法有效控制票據風險。商業銀行依照規定能夠將承兌匯票業務的規??刂圃?%比例之內,但5%比例以內承兌匯票的風險包括偽票風險、套現風險、無真實貿易背景風險等依然存在。(3)不利于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優化。票據業務不僅為銀行增加利潤,而且是優化銀行資產的重要途徑,商業銀行可以視資金富裕情況,通過簽發承兌匯票、賣出已貼現匯票、辦理貼現或轉貼現等操作,調節資產流動性、提高資產收益,進而達到優化資產結構防范風險的目的。將銀行承兌控制在存款余額的5%以內的規定與原來將貼現納入75%存貸比例考核相比,銀行辦理貼現的空間明顯縮小。
2.利率管制:過高的再貼現利率剝奪了銀行盈利空間。2001年9月,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提高再貼利率的通知》,將再貼現利率由2.16%提高到2.97%,提高了37.5%。這項舉措減輕了人民銀行的再貼現壓力,但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1)銀行和企業辦理票據業務的積極性明顯降低,票據市場業務量因此萎縮。隨著市場的發展,票據貼現市場上已初步形成了以再貼現利率為基礎,以市場資金供求關系決定的貼現利率,一般在3.3%—3.6%左右,這樣對銀行而言,其貼現和再貼現之間的利差收益只有0.33—0.63個百分點,考慮到貼現和再貼現過程中的各種交易費用,銀行已基本無利可圖。如果銀行相應提高貼現利率,則一方面加重了企業的利息負擔,不利于促進當前經濟的發展,而且在另一方面也會導致民間票據市場的滋長,這在一些地區已經成為現實。(2)再貼現率作為一種貨幣政策工具,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利率具有指導效應,提高再貼現率意味著中央銀行在緊縮銀根,這與目前我國支持擴大內需,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相矛盾。2002年2月21日人民銀行再次下調存貸款利率,唯有再貼現利率沒有下調,從而進一步縮小貼現率與再貼現率之間的利差,票據市場利益決定機制再次受損。
3.苛求的金融監管:擠出票據風險的同時也擠出了票據信用。有效的金融監管對規范票據經營行為、防范票據風險至關重要,但過于苛求的金融監管同樣會對票據業務的發展形成負面影響。長期以來我國由于信用體系不健全,作為信用基礎的商業信用并不發達,實踐表明,票據業務以商品交易為基礎,以真實票據為前提,對引導和規范商業信用,將分散的商業信用引導到銀行信用軌道上,從而“倒逼”商業信用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近年來人民銀行以金融監管工作為重心進行機構調整后,監管部門不斷加大檢查和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各種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業務和貼現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等違規行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此舉對防范信貸風險起到一定作用,但在目前商業銀行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責任和利益的不對等的情況下,必然影響到商業銀行開拓票據業務的積極性,從而阻礙票據市場的快速發展;這種將票據貼現資金等同于信貸資金嚴禁入市,過分要求銀行保證企業貼現資金??顚S煤腿坦芾淼淖龇扔秀S谄睋某橄笮砸膊磺泻蠈嶋H,苛求的金融監管在擠出票據風險的同時也擠出了票據信用。
二、中國票據市場發展的前提:放松管制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金融改革如火如荼,金融監管主體不再墨守成規,而是積極順應世界經濟金融發展趨勢的客觀要求,不斷進行金融改革,如美國對商業銀行和存款機構的放松管制,日本近年連續推出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等,這些改革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放松管制。從我國情況看,嚴厲的金融管制對票據市場的發展已經形成瓶頸,制約著市場擴容和功能提升,我國票據市場要擺脫目前的困境和取得進一步發展,從管理層面上來說,應及時適度放松管制。
1.放松票據市場利率管制,適應市場化需要。目前貼現的市場利率在3.6%左右,這是由市場供求雙方根據銀行貸款利率決定的,反映了以票據貼現方式獲取資金應付出的成本。銀行作為資金供給方,如果提高貼現利率,則企業的資金需求必然減少,這意味著銀根緊縮和票據市場發展受阻;如果不提高貼現利率,則銀行幾乎沒有盈利空間。為加快票據市場的發展,同時給商業銀行一定的盈利空間,人民銀行有必要降低再貼現利率,對再貼現率定位應由市場供求雙方決定,適應市場化需要,而不能由單方確定,另一方被動執行。
2.放松票源管制,取消對銀行承兌匯票5%的比例限制。銀行承兌匯票的需要量是由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價值量決定,或者說由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與銀行存款余額并無必然的聯系;通過5%的比例限制以期達到降低風險的做法既缺乏科學依據和實踐佐證,而且比例明顯偏緊。目前我國的票據市場還不發達,銀行承兌匯票總量占GDP之比還相當低,說明經濟發展對這種信用形式的需求還很大,必須鼓勵企業在商品交易中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持和引導商業銀行發展票據業務。目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中出現了一些違規和風險問題,有商業銀行原因,有企業原因,還有管理制度不適原因,這些問題通過完善票據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加大事后監督可以得到解決,客觀存在的風險比信貸風險小得多,基本上可以控制,對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比例限制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的和控制風險。
3.放松金融監管,創新監管理念,為票據市場發展創造寬松的環境。金融管理當局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經濟的正常發展,通過法律、法令對金融機構實行管制是很有必要的。通過監管,維持金融業的穩定來保持國民經濟的發展,保障社會經濟效益的最優化,這是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同時,處在金融監管的環境中,銀行為了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市場競爭和金融管制的夾縫中求生存是一個無可厚非的事實。顯然在一個過于苛求的監管環境中二者要達到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平衡是不可能的,必須要有一個高效、寬松的市場環境。對當前的票據市場來說,完善、發達的市場對經濟金融發展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尤其是作為資金需求者的企業創造了融資便利,由此形成很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從目前情況看,過于苛求的金融監管與票據市場的現實發展需要并不吻合,實際上破壞了市場平衡,導致交易量萎縮、企業融資難度加大,社會經濟效益因此受損,必須放松過于苛求的金融監管,實行適度監管,為票據市場的新一輪發展和質的提升創造寬松的環境。鑒于我國票據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的實況,應樹立邊發展邊規范和在發展中化解風險的理念,切不可采取苛求監管的做法,以致在擠出市場風險同時將信用也擠出。
三、當前中國票據市場的金融創新思路
關于金融創新的成因,經濟學界有兩種解釋,一種解釋是金融機構的內在需求,即金融機構為追求潛在利潤而進行的金融創新;另一種解釋認為是外在供給所致,即金融機構為逃避金融管制、規避風險進行的金融創新??v觀我國票據市場,金融機構將票據業務作為新的利潤增長點,同時外在環境又存在嚴厲的金融管制,票據創新的內在和外在誘因均具備。無論哪種原因,金融創新無疑會起到積極的建設性作用,充分發揮票據市場融資、信用、宏觀調控、降低風險的功能,使票據市場擺脫目前的低迷和困境狀態,推動票據市場的發展。
(一)放松對銀行承兌匯票必須具有真實性貿易背景的苛求,將其作為融資性票據發展
融資性票據與真實性票據相對應,是指沒有真實商品交易背景,純粹以融資為目的的商業票據。票據在承兌、貼現過程中不強調具有真實貿易背景則意味著這種票據就是融資性票據。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類似于信用放款,但比信用放款更為優良的融資信用工具。之所以進行融資性票據業務創新,不強調真實性貿易背景,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世界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要求我國進行融資性票據業務創新。隨著世界經濟金融的發展,西方國家早已拋棄真實票據要求(即現在我們強調的真實貿易背景票據),企業憑借自己的信用度來發行商業票據已成為基本的票據融資形式。美國、英國、日本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融資性票據市場已經具有相當大的規模,美國的商業票據市場和歐洲票據市場的主要交易工具都是商業票據,這種商業票據不要求具有真實性貿易背景,企業僅憑信譽就可以簽發,是一種純粹的融資性債務憑證。這些經驗和做法為我國發展融資性票據業務提供了很好的參考和借鑒,隨著我國加入WTO后中外資銀行競爭的加劇,中資銀行迫切需要開辦融資性票據業務。
2.我國經濟金融轉軌為融資性票據業務創新創造了適宜的外部環境。我國一直未主張發展融資性票據主要是受限于1995年制定的《票據法》,而當時中國面臨特殊的經濟形勢,通貨膨脹達到了頂峰,整個社會信用、經濟秩序混亂、社會亂辦金融,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開始實施了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經過6年經濟轉軌,當時的通貨膨脹已轉化為現在的通貨緊縮,國內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也由于有效需求不足而出現被動收縮,近幾年一些銀行的新增存貸比連50%都沒有達到。而且票據市場已經走上穩步快速發展軌道,在這種情況下,從試點開始逐步開放融資性票據業務就具備了較好的外部環境。
3.融資性票據在我國已經有現實的需求和基礎。盡管有關法律對融資性票據進行了限制,但實際上由于我國融資工具缺乏,銀行承兌匯票已經常被作為融資工具使用。根據監管部門對票據業務檢查,商業銀行已經采取開新票還舊票、超商品交易金額簽發銀票等多種變通方式,對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出票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這實際上是使用融資性票據。盡管監管部門對這些違規行為進行嚴厲管制,但效果不佳;同時在一些地方的民間票據市場上,融資性票據業務也有較大的發展。這說明融資性票據在我國已經有較大的需求和現實基礎。
4.發展融資性票據可以節約監管成本。目前監管部門對已經有著較大需求和現實基礎的融資性票據業務主要采取了防堵措施,事實證明此措施效果不佳,票據“違規行為”屢禁不止,而且花費較高的監管成本,包括信息收集成本、監督檢查成本等直接成本,還包括過度監管帶來負面效應形成的間接成本,也就是在擠出票據風險的同時也擠出了票據信用。在這種情況下開辦融資票據業務,通過科學的制度安排,加強引導和規范,有效控制風險,無疑能夠有效降低監管成本,同時有利于中國票據市場的長遠發展。
5.融資性票據更符合票據無因性特征。票據是一種無因的債權憑證,票據的原因作為其基礎關系同票據上的權利、義務是分離的,當債權人持票據行使票據上的權利時,可以不明示其原因,只要占有了票據,就可以向票據所記載的債務人請求票據表示的金額。從這點上說,過分強調票據真實性貿易背景以及嚴格審查票據的原因關系與票據的無因性特征背道而馳;不強調真實性貿易背景的融資性票據則更加符合票據無因性特征,也更能遵循票據演變發展規律。
如同其他金融創新一樣,融資性票據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在對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社會經濟帶來富有建設性的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存在著負面效應,其中最大的問題亦即推行融資性票據最大的障礙就是創新帶來的風險。當然這種創新本身會使金融機構資產結構優化,抵御風險的能力加強,但這并不意味著消除了風險,相反發展融資性票據在減少風險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新的風險。因此必須做好配套措施,強化對融資性票據的風險控制。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1.分階段逐步放開融資性票據,在區域信用環境較好的地區先進行試點,積累相關經驗后由點到面,逐步推廣。目前運作成本較低的方案是直接將銀行承兌匯票“改進”為融資性票據,即選擇一些資信情況較好、經營狀況正常、現金流量穩定的大型企業進行試點,不再強調其簽發的單筆票據的真實貿易背景;然后推廣到效益好、信譽高、管理規范的中小型企業;最后是建立專業性的商業票據發行公司和規范的票據交易所,通過嚴格控制票據再貼現,鼓勵轉貼現和票據轉讓行為,活躍和培育規范、高效的融資性票據市場。
2.實行“一戶一行”管理制度,企業只能在一家主開戶行銀行簽發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這家銀行就是企業的管理行,管理行對企業開票情況進行監控,尤其是對開票限額進行控制:(1)銷售收入控制法,要求企業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余額不超過上年銷售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實際情況看,生產型企業通常應在上年銷售收入的1/5以內開票;流通型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10控制。(2)資產負債控制法,要求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額與企業其他負債之和要小于企業資產總額,其資產負債比率須控制在85%左右。(3)現金流量控制法,從企業現金流量管理中尋求合理的經濟評判標準與監控機制,通過分析和掌握其現金流量,正確評價票據融資的償債能力和資金周轉能力,使票據融資保持在可以控制的安全性、流動性和風險限度以內。應該說這一評判標準較具科學性,因為票據融資的基本功能在于滿足企業短期資金流動性需求,通過分析現金流可以預測一個企業未來某個時期的現金回流情況,以便確保票據融資如期得到償付。
3.銀行在簽發和貼現銀行承兌匯票時必須如實逐筆將其錄入到信貸登記系統中,由于信貸登記系統所有信息共享,當企業簽發票據與其現金流量不對稱時,銀行可以停止對該企業簽發銀行承兌匯票。
4.建立票據融資企業退出機制,約束企業嚴格守信,對出現銀行到期墊款的融資性票據的情況,由監管當局采取警告并勒令還款、黑名單通報直至取消票據融資資格的處罰,淘汰劣質企業,凈化市場環境,有效降低市場風險。
(二)應大力推進商業承兌匯票的發展
商業承兌匯票作為一種便利的結算和融資工具,在發達國家的信用制度乃至經濟金融發展過程中起到很大的支撐作用。在我國,商業承兌匯票發展緩慢,基礎薄弱,市場規模偏小,主要原因在于社會信用環境不佳,企業逃廢債較嚴重,企業信譽度很低,加上市場缺乏企業以外的強力推動,這些因素使得由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很難得到社會認同。事實上,從我國當前經濟金融發展形勢以及票據市場現狀看,擴大市場規模,大力發展商業承兌匯票相當有必要:(1)商業信用是社會信用的基石,對社會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我國商業信用不發達使得信用發展不是遵循由商業信用向銀行信用演進的自然過程,而是由銀行信用反推商業信用的發展。當前通過發展商業承兌匯票這一載體將對商業信用的發展起到助推作用;通過授予企業商業承兌匯票簽發資格形成一種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逐步改善社會信用環境。(2)簽發商業承兌匯票的成本較低。與銀行承兌匯票相比,商業承兌匯票僅靠企業信用就可以簽發,它不需要企業到銀行三番五次申請,也不需要向銀行交納保證金、手續費,企業花費的成本較低;另一方面,商業承兌匯票主體較簡單,通常只有一對主體,信息容易獲取,銀行監管較方便,管理成本相應降低。(3)銀行能夠通過商業承兌匯票業務操作盈利。商業承兌匯票簽發后,銀行可以對其進行貼現、轉貼現,還可以申請再貼現,這無疑能夠增加銀行的貼現收入。(4)企業自身也愿意使用商業承兌匯票,不僅能獲得融資便利和降低企業經營成本,而且能提高資金利用率,支持企業加快發展,還可以樹立企業形象。因為企業一旦獲得簽發商業承兌匯票資格,首先意味著企業擁有一筆很大的無形資產,說明企業形象、信譽度非常高,這對企業的發展相當有利。(5)商業承兌匯票簽發的安全度較高。與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不同,商業承兌匯票的簽發必須強調真實性貿易背景,主要原因在于:商業承兌匯票主要以企業信用作保證,而企業信用尚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通過要求真實性貿易背景限制可以大大降低這種不確定性,排除惡意融資行為;而且,商業承兌匯票簡單的流轉關系,使真實性貿易背景要求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基礎,管理層很容易進行監測和控制,商業承兌匯票必須具有真實貿易背景要求才能有效提高票據簽發的安全度。
我國商業承兌匯票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主要由人民銀行推動,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難題主要是如何規范管理和防范風險。實踐證明,通過金融創新進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達到有效控制風險的目的。這些創新性制度安排包括:(1)推薦制度,企業的主開戶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推薦,為人民銀行選優企業提供參考。(2)評級制度,人民銀行認定的權威性評估公司對待選企業進行評級。(3)公示制度,由人民銀行對候選企業名單在銀行系統進行預公布,廣泛征求各方意見。(4)審批制度,人民銀行對候選企業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5)管理行制度,企業的主開戶行為管理行,監控企業的開票及承兌情況,對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辦理貼現和轉貼現,用銀行信用彌補企業信用的不足,為推動商業承兌匯票業務的發展提供保障。(6)公告制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列出企業和管理行名單、商業承兌匯票承兌額。(7)檢查制度,人民銀行對簽票企業及管理行的業務開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糾正違規行為。(8)評先制度,定期評選商業承兌匯票優秀管理銀行和優秀企業,實行正向激勵。(9)淘汰制度,每年對商業承兌匯票業務開辦不佳、到期未能及時兌付、超限額超期限簽票以及簽發無真實性貿易背景票據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吊銷簽票資格。
通過以上制度創新,解決了票據市場上兩個極為關鍵的問題:(1)信息不對稱問題。通過推薦制度、談話制度、公示制度、公告制度的推行,銀行可以獲得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和信用情況,企業借助于管理行可以了解簽發商業承兌匯票企業的有關信息,從而大大減少簽票企業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機會,有利于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2)風險分攤問題。簽票企業通過管理行制度、淘汰制度,受到相應的約束和管制,承擔到期不能兌付就退出市場的責任,但企業通過簽發商業承兌匯票增加了一筆無形資產,同時降低了資金成本;管理銀行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財力,對企業進行監測管理,但獲得了票據貼現的利息收入,權責對稱;人民銀行對企業進行審查和管理,進行市場準入,要花費成本,同時承擔一定的政策風險,但通過推行商業承兌匯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因此商業承兌匯票的市場風險和收益實現了高水平的對等,較好地解決了風險分攤問題。超級秘書網
(三)建立票據專營公司
所謂票據專業公司,就是專門從事票據市場交易的法人公司。一般來講,票據經營大約有四種運作模式:柜臺交易模式,就是銀行設一個票據交易的柜臺;專營窗口模式,就是銀行開辟專業性的票據業務窗口;交易所模式,就是建立經紀人共同交易的場所;票據專營公司模式,就是建立法人公司,專業從事票據市場交易。從實際來看,前兩種模式我國都已經實行,但成效并不理想。設立交易所則需要標準化的金融產品,以商品交易為基礎的承兌匯票,難以滿足金融產品標準化的要求。從英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發展經驗來看,票據專營公司是一種較好的可行模式。
從我國來看,由于目前票據市場發展存在多重的制度性缺陷和阻礙,成立票據專營公司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有利于解決我國票據市場發展存在的制度性問題。票據專業公司作為高效率的機構,可以加大票據市場拓展力度,促進業務的發展,提升市場規模;有利于防范票據業務經營風險,實現票據業務的市場化和規范經營;有利于形成票據市場發展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競爭機制和創新能力,為我國票據市場的形成發揮孵化器的重要作用。票據專營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督和管理,采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組建,實行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體制,參股單位可以是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集團。業務活動范圍包括:(1)對企業辦理商業票據的承兌和貼現;(2)對金融機構辦理商業票據的回購和轉貼現;(3)與金融機構開展商業票據的買賣;(4)辦理短期信用票券質押;(5)受托辦理企業的短期債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6)提供短期票券投資和融資的信息咨詢服務;(7)充當票據市場票據交易的中介;(8)為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票據鑒定服務等。資金來源可以為自籌,或通過再貼現、回購等方式向人民銀行進行短期資金融通,也可以向商業銀行進行同業拆借,還可以持有未到期票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貸款。
參考文獻
1.闕方平:《票據市場運作原理與實踐》,武漢出版社1997年版。
論文關鍵詞:國有企業 并購 融資
一、我國國有企業并購融資存在的問題
1 資本市場融資發展遲緩。在并購實踐中我國國有企業大部分股權融資是通過發行新股和增發配股等方式籌集所需資金的。企業通常以首次上市公開發行時募集的資金作為并購資金,或是一些業績較好的企業通過配股的方式繼續募集資金,為并購做準備。但是我國企業是否具有股票發行資格以及股票發行的規定都比較嚴格,募集資金數額一般不能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凈資產額的兩倍,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募集資金數額一般不能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凈資產額。加之我國資本市場正處于調整階段。系統性風險以及政策因素不容忽,這都限制了國有企業的融資發展。導致了只是很少一部分企業能夠利用上述手段進行并購融資。
2 貸款融資應用有限。銀行信貸資金受銀行短期偏好信貸傾向、資本金偏低及計劃性經營理念等方面的限制,只是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維持與擴大生產的正常經營所需,很難在企業并購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且根據有關規定,通過銀行借款所融資金不能用于股票二級市場對上市公司的收購,一般只能用于非上市企業的并購或只能用于收購國家股、法人股。而且銀行對企業的并購貸款常常需要提供擔?;蛐枰J款企業以一定的資產作為抵押才能發放。再加上貸款利息比較高,使企業難能負擔此項貸款,因此銀行貸款在企業并購融資中發揮的作用不是很大。
3 債券融資比例小。在我國一般只有上市公司或重點國有企業才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影響一般國有企業通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的因素有,一是發行債券要經過復雜的審批,往往導致資金籌集與需要的時間上不搭配,由于指標的限制,有限的規模決定了發行人選擇的局限性和籌資數量的有限性。二是發行債券的嚴格條件將許多國有企業拒之于債券籌資的門外。三是債券籌資難以用于并購支付。我國對債券籌資的用途有明確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股權并購涉及股票買賣,因而該條款限制了為股權并購而發行的企業債券融資。債券融資在企業并購中的應用也十分有限。
4 我國企業并購融資受到法律法規的制約。由于金融機構不得為股票交易提供貸款,而股權并購也屬于股票交易范圍之列,因而就限制了銀行為股權并購提供貸款的行為。而債務性融資方面同樣存在諸多限制,<公司法>規定公司制企業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水平等,<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40%,這些規定都對債券的發行起到了很大的約束作用。一般而言企業債券的風險比銀行存款的風險要大,高風險下沒有高收益的預期,企業債券就失去了吸引力,再加上債券交易不如股票交易活躍,因而限制了國有企業的融資渠道。
5 不規范操作現象嚴重。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許多企業的并購行為均由政府機構操縱,并非企業自愿,而是政府行為。政府行為對國有企業并購的干預現象比較嚴重。由于政府的干預,不同的企業在計算并購融資需求量時面臨的情況會有很大的差別,一部分企業可以以較低的價格收購目標企業,融資壓力較輕,而另外一些企業有可能會有相對較重的融資壓力。這一方面阻礙融資市場的公平發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企業并購中缺乏應有的積極性與自主性,抑制了企業并購融資的內在沖動。此外行政控制等非市場手段的應用,也很難保證企業并購融資的外在資金支持。政府只關注并購時的資金需求,而并購后的資金支持及企業運作往往因資金缺乏而影響其正常經營和整合效果。
二、國有企業發展并購融資的建議
1 拓寬融資渠道。內源融資是企業并購融資的首選,利用內部資金進行并購,一方面不會增加企業的財務負擔,財務風險小,另一方面不會向市場傳遞不利于企業價值的影響因素。在國有企業并購中,應盡可能合理地從企業內部籌集并購資金,除企業自有資金外,利用企業除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進行產權置換或產權出資,不僅能降低融資成本,減少融資風險,而且可以盤活存量資產,實現某些領域退出,收回債務等等,對企業是極為有利的。
其次,在保證并購企業控制權并保證每股收益增長的前提下進行換股并購。不僅可以解決資金支付的問題,而且可以降低收購價格被高估的風險和并購整合風險,獲得目標企業管理層支持等多方面的好處,對于大規模的并購尤其如此。目前。我國大多數急需擴張的國有企業并不具備大規模向金融機構融資或者公開發行的條件,利用換股方式進行并購運作不失為一種好的選擇。
再次,國有企業可以利用借款和發行證券(包括債券、股票和可轉換債券)等渠道進行融資。選擇這種融資渠道應綜合考慮融資規模、期限、成本,確定企業的最佳資本結構。如果最佳資本結構要求采用權益融資,那么就采用發行股票。否則應優先考慮銀行借款,再考慮發行債券。
2 發展利用創新融資工具。與國外相比。在國際并購融資中廣泛使用的垃圾債券、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票據等融資工具在我國并購融資中應用很少,有些并購融資工具如杠桿收購中的過橋貸款等尚不完善,但是吸收借鑒國外先進融資手段,應該成為國有企業進行并購活動的明智選擇。
(1)股權租賃。股權租賃是指各類投融資主體作為聯合收購者,與收購方合作收購企業,持有目標企業擬轉讓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在收購完成后,投融資主體將所持股權作為租賃標的物,通過設定租賃期限和收益的方式,逐步將所持股權轉讓給收購方,以完成并購。對收購方而言,股權租賃可簡單歸結為出售一租賃一回購。出售是指收購方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將無力購入的股權出售給融資機構。此時,投融資機構實際承擔了為收購方融資的功能,以減輕收購方的收購資金壓力。投融資機構作為一個過渡性的股東,不以長期控制股權為目的,因此,必須與收購方簽訂租賃和回購合同。租賃期間,收購方可以有充足的時間來調度資金,等租賃期滿后,再將這部分股權正式回購過來,從而完成整個收購。
論文摘要:融資難是新時期困擾中小企業經濟發展的一大瓶頸,它已成為影響中小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為了解決融資難的問題,首先就要對融資現狀進行分析,本文通過對內源融資現狀和間接融資現狀的全面分析,以期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有所啟示。
一、引言
中小企業作為當代經濟生活中最為活躍的力量,對任何國家而言,其作用和地位都不可忽視。在我國,中小企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不斷上升,特別是在擴大就業、滿足居民多樣化及個性化需求、培育優秀企業家、進行局部技術創新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占企業總數99%的中小企業,創造了73%的工業增加值、62%的GDP,占有金融資源卻還不足18%。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已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并嚴重制約了經濟社會的發展。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首先就要分析中小企業的融資現狀,因此,本文將就這個問題進行深入闡述。
二、內源融資現狀:
內源融資作為企業資金融通的一個重要渠道,有著融資費用低、效益高的優勢。因此,忽視內源融資,企業將難以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生存、發展。在國外,就中小企業而言,內源融資占有絕對的比例,除日本外,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中小企業的內源融資基本上都占其融資總額的55%以上,其中美、英達82%以上,而且這一比例還在進一步加大。從20世紀70~90年代中后期,西方國家的中小企業內部融資占全部融資總額的比例不斷攀升,美國由62%上升到82.5%,英國由58%上升到68.7%,德國由53%上升到65.8%,就連實行銀行主辦制的日本,也由29.5%上升到49.6%。但在我國,內源融資的比例過低,只有企業融資總額的30%左右。
三、間接融資現狀:
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來源相當一部分來自銀行。但商業銀行目前主要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四大政策性銀行,它們的服務對象是以國有企業為主,因此,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要想從銀行取得貸款是比較困難的。從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1月公布的當年金融統計資料來看,截止到2003年12月第,全國共發放短期貸款74 294.9億元,其中私營企業及個體貸款1058.8億元,僅占1.43%。由此看來,我國中小企業的間接融資是嚴重不足,就目前看,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間接融資方式單一,主要依靠銀行
實際上,間接融資不僅指銀行貸款,還包括票據貼現、租賃融資、基金融資等方式。但在我國,在這幾種間接融資方式中,由于商業信用和票據市場還處于起步階段,發展滯后,尤其是中小企業極少通過票據貼現進行融資的;由于經濟體制的制約和經營思想觀念落后等原因,通過租賃進行融資的也極少;各種風險投資基金和創業基金,對我國的中小企業而言還是一個陌生的新生事物,只有少數高科技中小企業可以利用這種間接融資方式進行融資;銀行貸款則由于服務品種多樣,手續簡單方便快捷(相對而言),成為中小企業獲得外部融資的主要方式。
(二)銀行貸款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
在國有商業銀行的新增貸款中,中小企業所占比重在不斷下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極不平衡,東部較為發達,中西部落后。中小企業的間接融資情況也存在很大差異,其中東部中小企業較為發達,經營質量較好,銀行愿意向其提供資金;而中西部中小企業,由于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落后、技術創新能力差等原因,很難獲得銀行的貸款。
(三)通過銀行進行間接融資較難,獲得的資金量很少
實際上中小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的間接融資很難,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這個問題。造成間接融資難的原因,各國國情不同原因也有所不同,在我國間接融資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商業銀行思想未解放,對中小私營企業尚存偏見。
2. 商業銀行內部缺乏有效的競爭、激勵機制。
3. 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小,風險激勵機制不健全。
4. 缺乏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體系。
5. 信用擔保體系尚未確立,缺乏有效的手段提高中小企業信用能力。
6. 銀行的抵押擔保信用條件,讓中小企業難以實現抵押擔保貸款。
7. 中小企業自身素質存在問題。經營風險高、信用觀念淡漠,直接影響其融資能力。
8. 與大企業互動關系不強,難以利用大企業的商業信用。
此外,近幾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方向作了重大調整,實行抓“兩頭”戰略,即一頭抓大型企業和大型項目,另一頭就是面向個人的消費信貸。因此,新增貸款主要集中于基本建設和大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呈不斷下降趨勢。
就上述問題來說,許多中小企業存在的管理者素質差,管理財務等制度不健全,也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的關鍵問題。具體表現在實際信貸業務中,存在著中小企業欠息嚴重,呆賬、壞賬比例偏高。銀行在對中小企業放貸時顧慮重重,謹慎對待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影響了健康成長的那部分中小企業對貸款的合理需求。以中國工商銀行武漢市分行為例,截至2004年6月,與該行有信貸關系的中小企業有5684戶,欠息有3122戶,欠息額占該行欠息總額的64.8%;不良貸款占該行不良貸款總額的78.5%。其中有43戶企業借改制之機逃廢銀行債務,占改制企業的46%,涉及貸款本息13億元,嚴重危及了該行貸款的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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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曉紅等.中小企業融資.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
〔3〕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課題組.當前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及結構問題實證研究,2002年12月.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收益憑證;特設機構SPV
證券化是一項綜合性非常強的系統工程,證券化中交易結構的嚴謹有效性需要由相應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市場主體較多,它們之間權利義務的確定也需要以相應的法律為標準,必然需要法律上的協調。我國雖然沒有系統地出臺資產證券化法律,但《證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等相關法律已經很完善,證券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為證券化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從歷次金融領域重大舉措來看,在立法上通常都是由國務院頒布有關條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司法解釋,最后由監管部門制訂行政規章,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為即將在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即將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提供了暫行條例,使得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法律更加完善,完全有能力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以美國為例,該國也沒有一部專門針對證券化監管的法律,但以《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統一商法》等構成的美國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足以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即將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那么我國對證券化應如何監管、適用哪一部法律,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則必須明確界定證券的法律性質。
證券的法律性質不僅直接決定著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風險分配,還決定著該證券究竟適用哪部法律規范,如果證券性質是債券,則應當適用《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債券的規定;如果性質為所有權憑證,則應當符合有關部門債券轉讓和買斷法律規定;如果為信托收益憑證,則應當符合《信托法》規定。因此在發行證券之前,必須明確定證券的法律性質。
①作為債券的證券的法律性質及效果。
在我國成立公司型SPV還有一定的法律障礙,中國的行業和公司管制十分嚴格,根據我國目前有關民商法律,注冊資本制度限制、銀行和證券分業經營制度的限制、證券發行的資格限制使得我國目前無法成立公司型SPV,必須頒布特別法進行規范。雖然采用債券的形式實施證券化在目前還不可行,但在國際上抵押貸款證券化中采用債券的形式發行證券的方式最常見,既然該資產證券的法律屬性是債的性質,那末就必然受到關于債券的法律規定的監管和制約,這些法律監管和制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證券化資產的權屬上,資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屬于發行人,畢業論文不能絕對排除發行人的其他債權人對該資產的追索權,尤其是在發行人破產的情況下。
b.追索權上,投資者在不能完全通過資產或處置抵押品所產生的現金流獲得償付的情況下,有權直接向發行人追索,直至參加發行人的破產清算,因此資產的收益風險仍然由發行人負擔。
c.對于發行人挪用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即無處分權)的,依據我國法律,投資者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無物權上的排他追及權。
d.在證券的發行上,應當適用《公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規,如果不作修改,則根據這些法規,SPV作為發起主體幾乎沒有可能。
采用債券的形式發行證券,SPV與發起人之間一般是買賣法律關系,即通常所說的“真實銷售”。通過“真實銷售”,SPV對基礎資產享有了完全的所有權,在發起人破產時,基礎資產不能作為其破產資產,也能使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而SPV與投資者的關系就是債的法律關系,受合同法約束,即投資者為債權入,SPV為債務人。投資者享有按期收回債券本金利息的權利,享有轉讓投資、了解發行人財務經營狀況的權利和法律規定的有關債券人的其他相關權利。SPV作為債務人負有按期支付債券本金、利息的無限責任。
②作為票據的證券的法律性質及效果。
發行人不僅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實行資產證券化,還可以在貨幣市場上實行證券化,通常證券化工具是票據,例如,票據雖然本質上是一種債,應當受到債的法律關系的調整(在這方面與債券相同),但由于票據在商業活動中已經形成了獨特的規范體系,因此在法律性質上體現出許多與債券不同的地方,主要體現在法律適用上,票據主要受票據法調整,一般不適用債券的法律法規;在追索權上,票據法規定票據的持有人可以向其前手無條件追索,直至票據簽發人(即發行人),而債券持有人只能向發行人追償;在發行上,票據的發行條件比債券簡單,發行程序也比較便利,法律上的限制少,監管起來也更簡單。
a.在法律適用上,票據主要受到票據法調整。
b.在運用目的上,我國法律排出了票據的融資功能,僅把票據作為支付工具使用,碩士論文即票據的簽發必須有真實的交易關系作為基礎,而債券則是一種融資工具,并非支付工具。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無法以票據作為工具,這實際上意味著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不能用于短期融資。
c.在追索權上,票據的持有人可以向其前手無條件追索,一直到票據簽發人即發行人,而債券持有人只能向發行人追償,因此我國法律對票據持有人的保護更嚴格。
d.在發行上,票據的發行條件比債券簡單,門檻低發行程序也比較便利。
③作為信托收益憑證的證券的法律性質及效果。
在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發行人SPV作為委托人的發起人(即銀行)取得抵押款組合,并作為信托資產。隨后將信托財產分割成單位,將本屬于委托人的受益權出售給投資者,投資者取得收益憑證,并因此作為受益人擁有信托財產的收益權,收益范圍為包括一切因管理或處置信托財產而產生的收益。根據信托法規定,在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情況下,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財產。因此,在信托收益權部分轉讓給投資者后,信托財產具備獨立性,不作為委托人的遺產和清算財產。由于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所以,以信托收益憑證的方式實現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法律監管上具備了可行性。但信托收益憑證還將會受到以下的法律制約:
a.法律性質上,信托收益憑證能否作為證券對待。我國立法雖然對于信托收益憑證是否可以作為證券尚未有明確法律規定。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一種憑證是否作為證券對待,應當有法律或行政法規予以確定。在信托收益憑證沒有被法律或行政法規確立為證券前,不能作為證券對待。雖然我國已經發行了許多信托計劃,但這些信托計劃不過只是合同而已。與證券比,這些合同在流動性、無因性、規范性等法律保護方面顯得十分弱小,不能實現規?;蜆藴驶l展。
b.在資產權屬上,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人是受托人。所謂“名義所有人”是指受托人只有受托之名,而無所有人之實,醫學論文不承擔貸款的違約風險,委托人也不承擔違約風險;違約風險的實際承擔者是投資者,但與所有權憑證不同,投資者不是資產的所有人只有權分享因信托財產而產生的收益,這意味著受益人在法律上無權直接追索貸款關系中的債務人,而如果是所有權憑證,則有權追索。
c.在追索權上,信托受益憑證對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追索隔離最徹底,受益人只能自行承擔因貸款無法償還而產生的風險。作為對等條件,破產隔離也最徹底。
d.現金流權屬上,現金流名義上屬于受托人,但由于現金流被要求注入到一個獨立的受托管理帳戶上,并由托管人監督資金的劃撥,因此,被受托人挪用的可能性很小。如果被挪用,受益人不能直接向資金接受方追索,但可以向受托人和托管人追償,因為他們違反了信托義務。
e.在發行條件上,由于信托受益憑證不同于債券,因此不必適用有關公司法或其他發債法規的相關規定。
采用信托收益憑證的形式發行,SPV與發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信托法律關系,即發起人將基礎資產(住宅抵押貸款)轉讓給SPV,成立信托關系,由SPV作為證券的發起人,在此信托關系中委托人為發起人,受托人為SPV,信托財產為證券化資產組合,受益人則為信托收益證書的持有人(即投資者),根據信托的法律關系,發起人將基礎資產信托于SPV以后,這一資產的所有權就屬于SPV,發起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對這部分資產主張權利,從而實現了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破產隔離的要求;SPV與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則為信托法律關系,受信托法的約束,信托文件詳細記載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SPV作為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物,但不對財產管理產生的虧損承擔法律責任,除非證明有過錯行為。受益人則根據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財產及其衍生權益,但不得干涉受托人的財產管理事物。
此外,我國還可以采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要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框架下的信用風險作了明確的界定,并且規定了資產證券化項下處理信用風險的標準化方法,以此來對證券化的資產和信用風險進行內部評級,使風險的控制有一個量化的標準。在未來的證券化實施過程中這些標準都可以逐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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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理論與實踐都確認了匯票承兌自由原則。本文對該原則提出了質疑,認為當付款人與發票人之間存在充足資金關系的前提下,付款人基于合同法上的先契約義務有承兌匯票的義務,否則應承擔拒絕承兌所導致的發票人的損失。對匯票承兌實踐與立法規定的出入,筆者也提出了解決建議。
隨著商品經濟的逐漸繁榮票據日益成為市場經濟中支付、結算、融資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匯票是一種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據,到期日的多樣性是它的重要特點,正是這一特點使它的信用和融資功能遠遠高于支票和本票,在市場交易中的地位也更為突出。
匯票的自由流通和兌現與匯票的承兌密切相關。由于在匯票中所說的委托付款,是一種指示或命令,是出票人所為的單方法律行為,所以付款人的付款義務是不確定的。承兌的意義就在于確定匯票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難看出,承兌對持票人利益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對匯票承兌的若干問題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關于承兌自由原則的思考
理論與實踐都確認了匯票承兌自由原則,即(1)匯票持票人請求承兌自由,持票人可請求承兌,也可不請求承兌,其不因沒有請求承兌而喪失票據權利;即使在特殊情況下,如匯票屬于必須承兌,持票人會因沒有請求承兌而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或無法行使付款請求權,但請求承兌仍就不成為持票人的義務。(2)匯票付款人承兌自由。匯票上的付款人經發票人在匯票上記載后,便取得在匯票上進行承兌的地位;但付款人不一定要承兌,沒有承兌的付款人不負任何票據法上的責任。對于承兌自由原則的第一層含義,筆者沒有異議;但對于第二層含義,則表示質疑。
付款人如拒絕承兌,勢必嚴重損害發票人的利益。首先,發票人發出的匯票被拒絕承兌,發票人的商業信用將受到損害;其次,匯票被拒絕承兌后,發票人則成為被追索的對象。因被追索的金額往往大于匯票金額,則發票人經濟上將受到損害;再者,匯票被拒絕承兌,也使票據便捷、迅速、安全的功能喪失。這一系列不利后果均源于付款人拒絕承兌,而付款人此時卻不負任何責任。
當付款人與發票人之間存在預約關系,即民法上的合同關系時,可按民法上的合同關系來追究付款人拒絕承兌的法律責任。但是,若發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事先不曾有預約關系,或預約關系根本無法追究付款人拒絕承兌的情形,又將如何呢?筆者認為,絕對的承兌自由實難周全保護發票人的利益,也有害于票據功能的發揮。
票據承兌的法律性質,通常有三種觀點:一是單方法律行為說;二是命令接受說;三是承諾說。單方法律行為說認為,承兌是付款人的單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根據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不需依賴他人的意思即可成立。顯然,將承兌看成是付款人的單方法律行為是不妥當的。首先,承兌必須依賴發票人對付款人的指定;其次,承兌的內容如支付的金額、支付的時間等,是由發票人決定的;最后,承兌還必須依賴于持票人的承兌提示。
命令接受說認為,承兌是付款人接受發票人的支付命令的表示。命令接受說容易使人認為付款人與發票人之間存在一種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付款人的意志受制于發票人的意志;而實際上,付款人如拒絕承兌,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既然發票人的命令對付款人沒有任何的約束力,那又從何談起是個命令呢?倒不如說是個請求。
承諾說認為,承兌是付款人的一種承諾,是匯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匯票金額的義務而將此項意思表示以文字記載于匯票上的行為。我國《票據法》采納此說。如《票據法》第38條:“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痹谶@里,我們應該區別承諾與承兌這兩個概念。承諾是一種普通民事行為,而承兌是一種票據行為。在免為承兌的匯票中,付款人仍有一個付款承諾的過程,但無付款人的承兌。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時,如付款人并不在票據上簽字蓋章,而是通過其他方式出具到時付款的承諾,則不能認為是付款人對票據的承兌。承兌是付款人的承諾,該項承諾究竟系付款人對發票人的“支付委托”承諾,還是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承諾?
筆者認為,采納對發票人支付委托的承諾比較妥當。其理由是票據的流通性,即請求承兌的持票人不一定是最終受款人,如把承兌看作是對持票人付款請求的承諾,容易使人認為付款人與承兌提示人之間建立了一種“合約關系”;而一旦付款請求人不是承兌提示人的話,付款人就會產生行使對人抗辯權的錯誤觀念。同時,付款人承兌的內容如付款金額、支付時間等是由發票人記載確定的。在這里,我們確定了承兌是付款人對發票人支付委托的承諾。在民法上,受要約人對要約是否作出承諾,這是受要約人的自由;受要約人可為承諾也可拒絕承諾。但是,應注意到,在民法上,受要約人拒絕承諾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在特定的情況下,受要約人對要約人承擔一種先契約義務。這種先契約義務表現為要約人與受約要人相互協力、保護、通知等;若受要約人違反此先契約義務而導致要約人受到損害,則受要約人就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反映在票據法上,筆者認為付款人在一定條件下同樣對發票人應承擔先契約義務,即對票據進行承兌的義務。以下幾點分析能對筆者的論點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持。
第一,我國法律允許通過票據的方式進行經濟往來,發票人運用票據來清償債權債務是其一項權利;但如付款人能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承兌的話,則是變相地否定或限制了票據的流通與使用。這顯然是與法律的規定相悖的,并侵犯了他人的權利。正基于此,法律規定允許票據流通使用的同時,賦予了付款人對票據承兌的義務。
第二,付款人只是在一定條件下承擔承兌的義務。而一定的條件是指付款人承兌的義務以享有相應的權利為基礎。其權利表現為發票人應向其提供充足的資金關系;如發票人沒有向付款人提供充足的資金關系,則發票人將構成自身義務的違反,付款人將不承擔對發票人的先契約義務,即付款人無承兌的義務。此時付款人拒絕承兌將不承擔責任。當然,此時付款人仍可為承兌,但此時付款人的承兌應視為付款人的無因管理行為。綜上,當發票人已向付款人提供充足資金關系時,付款人有承兌的義務。這里應強調的是,充足的資金關系應是明確肯定的。若付款人認為發票人已向付款人提供了充足的資金關系。
第三,在一定條件下的付款人對票據承兌的義務,將有助于票據的流通與推廣使用,也有助于交易的安全與迅速。最后筆者建議,我國票據法應增加以下內容:票據付款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承兌,應承擔因其拒絕承兌所造成的發票人的損失。當付款人與發票人預先有協議,就付款人拒絕承兌時的責任承擔有約定時,則兩種責任即票據法上的責任與民法上的責任竟合,允許當事人選擇。
二、提示承兌期限
匯票持票人提示承兌期限在《票據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如第39條:“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钡?0條第1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钡?款:“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轉貼于
關于提示承兌期限,有以下幾點應予明確:
(一)提示承兌期限是票據到期前追索權的預定期間或不變期間。持票人于此期限提示承兌,則享有對其前手的期前追索權;反之則不得享有期前追索權。這應與票據權利消滅期限相區別。在票據權利消滅期限過程中,票據權利本身已實際存在,期限經過則導致已實際存在的票據權利勝訴權消滅。由此可知,票據權利消滅期限的目的是維護與原有法律關系對立的新的社會關系,系屬訴訟時效,可以延長、中止、中斷。而在承兌提示期限過程中,期前追索權事先并不存在。在此期限中提示承兌,能享有期前追索權;反之,則不享有期前追索權。由此可知,提示承兌期限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原有的法律關系。因此筆者認為,提示承兌期限系屬除斥期間,不能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等情形。
(二)提示承兌期限的經過,喪失的是期前追索權。即在票據到期前如被拒絕承兌時的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并不因此而喪失;同時,票據到期時行使付款請求權如被拒絕付款,發生期后追索,持票人仍可行使期后追索權。
(三)提示承兌期限的經過,喪失的是對匯票出票人在內的所有前手的期前追索權。
三、匯票承兌的實踐操作
根據《票據法》的有關條款,提示承兌的提示人是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對象是需要承兌的匯票。但是,根據《支付結算辦法》和《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的有關規定,有兩種與上述規定有所不同情形,也是實踐中的通常做法。第一種做法是銀行在匯票用紙上而非匯票作出承兌,第二種做法則是出票人在簽發完匯票之后與向收款人交付匯票之前要求付款人承兌。
首先,這兩種做法都與承兌的基本概念即由收款人或持票人而非出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匯票要求承兌,而且第一種做法還違背了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原理。其次,以損害票據法的整體功能為代價而追求促進銀行承兌匯票的流通性,其價值取向值得商榷。最后,在兩種做法的操作過程中,如果所謂的匯票在向收款人交付之前喪失,由誰作為權利人采取救濟措施、由誰承擔損失都成為問題和爭議。
筆者認為,從其他方面加強規范,也完全可以達到增強匯票流通性的作用。例如,在出票人與付款人簽訂有承兌協議的情況下,只要在基礎關系的法律責任承擔上規定付款人在不按協議承兌時賠償出票人所有直接和可以預見的損失,就足以督促付款人按約承兌,促進商業匯票的流通性。
四、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后持票人的權利
在正常情況下,匯票的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時即可從付款人或付款人的人處得到承兌,實現付款從而使票據權利義務得以最后圓滿消滅。但是付款人有適當理由時也有權拒絕承兌,如前所述,付款人的拒絕承兌的權利是付款人規避風險的屏障。相對應的,法律也賦予了持票人以追索權,即持票人有權在特定情況下以全體票據債務人為追償對象,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
目前,票據在社會中的作用舉足輕重,市場經濟的運轉離不開票據的有效流通。票據之所以具有如此魅力,關鍵在于它的多種功能,特別是信用功能和融資功能。承兌作為匯票權利義務確定化的必經程序,其制度完善的意義不言而喻。當然,充分發揮票據信用功能和融資功能還應當從多方面著手,如應當允許遠期票據包括遠期支票、匯票、本票的存在;通過有關資信機構建立票據使用人的信用制度,等等。從而,使我們的社會更加具有效率,市場經濟更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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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陷;對策
近年來,中小企業的發展和金融支持的問題得到了普遍的關注。2000年末,股份制改造的成功普及標志著中小企業向現代企業邁進了根本性的一步。從出資結構看,政府出資額減少,企業內部和民間個人出資急劇增加。中小企業改制的成功使得商業銀行開始嘗試對中小企業的優質客戶加大支持力度,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出現了一定的緩和。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發展壯大過程中,發揮了“輸血”和“造血”的功能。同時,銀行也從中小企業信貸中得到了實惠,形成了銀企問相互依存和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但是在金融制度的某些領域,仍存在著不適應中小企業融資的約束和限制,影響了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支持作用的進一步發揮和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一、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缺陷分析
1.關于國有商業銀行
國有商業銀行是支持中小企業的主要力量。但是,國有商業銀行作為我國銀行業的主體,長期以來直以服務國有大企業、追求規模效益為經營宗旨,雙方形成了興衰與共的牢固關系,近年來,我國企業發展強調“抓大放小”、“扶優限劣”,實行主辦銀行制度,使這種關系又得到了進一步強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現實的警示,國有商業銀行開始實行市場化的資產負債風險管理,并在信貸管理制度上進行相應的變革,普遍上收和集中了信貸管理權限,實施集約化經營,最大限度地壓縮風險資產的比重,中小企業的貸款自然就在被壓縮之。國有商業銀行主觀上的性經營行為在客觀上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以下負面影響:
一是基層行資金使用上存多貸少,嚴格的授權、授信制度義進一步制約了基層行的信貸行為,加上嚴格貸款條件,清理邊散小戶,控制新增貸款戶,以致相當部分的中小企業因資金薄弱而出現銀行信貸上的“真空”。
二是國有商業銀行雖然強化了貸款風險的約束機制,但與之相匹配的利益激勵機制卻沒有相應建立,特別是在現有產權制度下,國有商業銀行產權所有人缺位,嚴重影響了基層行支持中小企業的積極性和信貸人員的放貸積極性。
三是呆壞帳的核銷以所有制來劃分,政府可以對國有大企業承擔“無限責任”,“補貼”國企出現的虧損或破產,而中小企業的呆壞帳卻不在核銷范圍之內,由此加大了國有商業銀行開拓中小企業信貸業務的后顧之憂和“懼貸”心理。
四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操作流程長、環節多,不適應中小企業經營靈活、資金周轉快的特點,同時增加了銀行的管理成本和單項融資交易成本。
2.關于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社雖然具有點多面廣和對中小企業比較熟悉的優勢,但市場定位在服務“三農”,按現行政策規定,原則上70%以上的貸款用于農戶貸款,支持中小企業的能力明顯不足。
3.關于地方金融機構
地方金融機構作為扎根于基層的金融組織,無論在體制還是地緣方面,都具有支持中小企業的比較優勢,但是在競爭不斷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經營定位和目標已經逐漸偏離其根本。一是防范金融風險要求的嚴格貸款約束和責任人追究機制,制約了基層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的積極性。二是某些經濟快速發展,但是曾經產生過風險的地區,各基層金融機構以防風險為工作重點,上級行的信貸控制較嚴,業務開拓創新受到一定影響。
(二)中小企業融資市場的制度存在缺陷
1.中小企業各種融資方式的比較
當前中小企業投資的資金來源分為自有資金和外部融資。企業的外部融資渠道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直接融資又分為企業從股市和債市籌資、外部自然人和企業入股、企業民問借貸。通過股市融資的只能是中小企業中的少數佼佼者,又沒有專門的創業板塊的支持,因此企業通過股市融資的可操作性較小。而通過債市融資目前還存在制度性的障礙。隨著企業改制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普遍建立,企業開始嘗試通過外部自然人和企業入股的方式,來擴大企業規模,充實企業資金。
2.銀行貸款在中小企業的融資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盡管企業直接融資方式多樣,但是規模較小,不能作為企業融資的主渠道。當前,銀行貸款是企業最主要的投資資金來源,并具有不可替代性。
首先,銀行貸款是融資成本最低的融資手段。
其次,股市和債市融資的制度性障礙是中小企業難以通過自身努力突破的。
第三,外部企業和自然人人股具有分散股權的風險,企業不希望外部股東介入企業的生產和經營。
第四,盡管民問借貸交易成本較低,但是資金規模有限,也沒有銀行特有的多種金融服務,使用范圍十分有限。
3.現階段中小企業融資市場上的制度缺陷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第一,金融機構的信貸決策機制不利于中小企業融資。
目前各國有銀行均按各自總行規定的標準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不分企業規模大小,標準一致信用等級評定的條件與定位比較高。中小企業大多是民營股份制企業或家族式企業,管理不規范,財務核算不正規,無法提供合格的財務報表。金融機構的資金定價機制也不利于中小企業的融資。商業銀行擴大貸款利率上浮幅度后,為擴大對中小企業的放貸安全性,金融機構普遍對中小企業提高了貸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抑制了中小企業的信貸需求。
第二,銀企間由于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逆向選擇。
較為封閉的運營方式及不規范的財務及管理制度不僅使中小企業的信息透明度低,社會公信度不佳,而且使中小企業在尋求貸款和外源性資本支持時,銀行和投資者難以準確判斷其信用程度,往往會做出有違融資者意愿的逆向選擇。而作為中小企業,為實現融資目的,又會想盡一切辦法隱瞞與己不利的各種信息,甚至不惜弄虛作假,從而演繹出另一種與市場規則相悖的逆向選擇。這不僅會產生有損銀行與投資者利益的道德風險,亦會進一步損毀企業自身的社會公信度,加深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矛盾,形成一種惡性循環。銀企問的信息不對稱,反映了商業銀行和中小企業信貸市場的割裂性和低效運作。
(三)現行金融制度的配套服務體系不健全
1.中介手續繁、費率高、效率低。
企業能作為抵押物的主要是房地產及主要生產設備,企業辦理抵押的主要手續卻包括抵押登記、評估及抵押合同公證等,涉及工商、房產、財險、法律公證處多個管理部門,手續繁瑣,時間長,短者10多天,長則1個月。需要繳納的綜合收費率最低的也高達0,7%。而且,由于評估登記的有效期限經常與貸款期限不匹配,需要重新評估,加重了企業負擔。
2.擔保機構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擔保公司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是中小企業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建立擔保機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解決其貸款擔保難問題。但是調查發現,許多擔保機構建立以后并未完全按設立的初衷(或章程)運作,擔保資金的使用方向偏離了機構的主要職能——擔保功能,沒有將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作為主要的業務發展目標。
二、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矯正點選擇
上述分析表明,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深層原因是制度性障礙。對于政府管理部門來說,當前最重要的是轉變觀念,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加快金融改革,調整和完善融資制度。
(一)完善間接融資體系,大力發展地方性民營中小商業銀行
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熟悉當地情況,容易了解到地方企業的經營狀況、項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因而可以克服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交易成本較高的障礙,降低服務價格,滿足資金供求雙方的需求。另一方面,鑒于國有銀行體制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地方性中小銀行不宜繼續采用國有或國有控股的所有制模式,而應以民間資本構建的股份制為主。
(二)對制度建設方面的建議
從制度建沒的角度來看,發展地方性民營中小銀行應本著“明確標準、放松管制、細化監管、鼓勵競爭”的原則,盡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商業銀行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風險管理制度、競爭規則以及監管辦法,只要符合標準就準予設立,只要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就及時依法懲處,保證中小銀行在良好市場環境中公平競爭。從我國的現實出發,為了穩妥地發展地方性民營中小銀行,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法。例如先選擇一些符合條件的城市信用社,將之改造為地區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總結經驗教訓之后再逐步推開。
(三)積極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和長期票據市場,豐富資本市場的交易品種
從國外情況來看,發達國家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融通的資金中,債權融資比重一般要高于股權融資比重的數倍有時近10倍。與之成為對照的是,多數發展中國家的資本市場均存在著股票熱、企業債券冷的特點。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制約企業債券市場和長期票據發展的主要因素一是利率尚未市場化,二是企業信用水平不高。對于前一個影響因素,由于我國正在逐步推行利率體制改革,利率市場化已有了一個初步的日程表,因此可以說,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和長期票據市場的外部條件正趨向成熟。對于企業信用問題,則需要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構筑一個有效的信用征集、評價、系統并建立起嚴格的違信懲罰制度,藉以解決企業債券和票據在發行上市過程中的信用識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