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31 13:22:5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保險業務監管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為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使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曾經專門頒布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的規章約束。分支機構通常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
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就顯得非常重要。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者協商決定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并且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
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關于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問題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母國監管當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并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以便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因為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所以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問題
進行監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的問題,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關于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問題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對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是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被監管機構得到審慎穩妥的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根本上屬于被監管機構自身,監管當局期望這些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經理、董事以及持股超過一定數額或者對業務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能夠達到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以及其它要求。對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在這些方面進行考查是監管當局為了確保被監管機構能夠以穩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常用監管機制。如果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不能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標準,監管當局一般可以動用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補救措施。金融集團所屬的不同機構,往往要分別接受不同機構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機構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考查。在行使職責時,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應當進行積極的協調與溝通。稱職性考察通常要評估經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們完成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適當性考察則主要是評估他們的品行操守。在確認能力方面,監管機構通常審核其正式的資格證書、以往經歷和一貫表現。在評估品行和操守時,重點是犯罪記錄、經濟狀況、因債務引起的民事訴訟、拒絕加入專業組織或被專業組織開除,其它相似行業監管當局進行的處罰,以及過去的不良商業行為。有關評估主要股東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因素包括商譽、財務狀況,以及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對被監管機構構成負面影響。
論文摘要:一個完整的保險市場由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中介(人、經紀人、公估人)三部分構成。 現代 保險業越來越離不開保險中介,而中介組織中保險人是其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文章從這一角度出發,探討在保險業的 發展 中不容忽視的誠信問題。
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人是連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橋梁,常見的保險人包括專業人、兼業人、個人人。自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進入
(二)改革傭金制度,減少道德風險
對現有的保險人傭金制度進行改革,嚴格各類保險人的傭金制度。適當降低首期傭金支付率,提高續保期傭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續服務,增加投保人滿意度。對從事保險業務的新手和長期從事業務的保險營銷人員,提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也可以考慮從傭金中提取部分作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為底薪以保持人隊伍的穩定性,促使保險營銷人員向職業化方向 發展 。此外,保險人大部分都是原失業或未就業人員,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從稅收制度上給予扶持。國內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監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驟地適當上調營業稅的起征點,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保險人稅負過重的問題,有利于促進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保險人有必要根據觀測到的營銷業績變量,設計一個激勵合同對人進行獎懲,以促使人選擇有利于保險人的“誠信”行為。
(三)提高人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適當提高保險人準入門檻,運用各種綜合的評價指標考核、選聘人,把好營銷員的“入門關”與“質量關”。目前的人資格 考試 過于簡單化,只注重人資格考試的成績,忽視對營銷人員 教育 程度、實際經驗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要求。因此,應該改革現有的資格考試制度,開展系列化的保險營銷執業資格考試。首先有一個基本的資格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可以銷售最基本的保險產品。然后,針對不同的險種、不同階段的營銷人員,有不同的培訓、考試,從業人員可結合自身的特點由低級到高級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此外,保險人培訓和繼續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視,加強師資力量建設,探索建設人繼續教育 網絡 ,并將繼續教育試點逐步推廣;同時,建立保險人退出機制,對于未達到培訓目標,且工作態度惡劣的人,取消與之簽訂的合同,另聘優秀人。
(四)完善對保險人員的制約體系
對人等級評定制度建設,監管部門應利用 現代 信息化技術,盡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詢系統。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行業內部要通過自律組織加強協作力度,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對違規違紀人員公示,改善保險業展業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而且嚴重的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并追究相應的 法律 責任。此外,需要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對優秀的人進行宣傳和表揚,從正面引導人樹立誠信意識、規范行業行為。
論文摘要:“三農”問題是關系我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三農”工作是我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對“三農”問題的解決應該包括發揮保險的功能作用。本文從“三農”保險的現狀出發,說明了發展“三農”保險的必要性和“三農”保險有著很大的發展空間,最后提出了應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三農”保險模式。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重大歷史任務。是統籌城鄉發展和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基本途徑,是縮小城鄉差距、擴大農村市場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決“三農”問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戰略舉措。大力發展“三農”保險,將會更好地促進新農村建設。
一、我國“三農”保險發展現狀
(一)農業保險實現快速發展
2007年,全國農業保險累計實現保費收入53.33億元,同比增長529.22%,累計賠款支出29.75億元,同比增長403.42%。一是中央財政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穩步推進;二是積極推動生豬保險和能繁母豬保險工作。
(二)大力推動了農民人身保險發展
一是發展了農村簡易人身保險;二是參與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實施;三是發展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四是發展了外出務工農民保險。五是組織推動了農村計劃生育保險試點。
(三)積極探索其它涉農保險試點
一是發展了小額信貸保險;二是利用小額保險方式解決了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三是為農民的基本生活設施提供了保險。
二、大力發展“三農”保險的必要性
(一)新農村建設需要發展農村保險來服務“三農”
1、農業發展需要保險的支持和保障
通過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制度,發揮保險業風險管理作用。合理的農業保險制度安排,可以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積極性,消除農民增加農業投入的后顧之憂。
2、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需要保險業積極參與
由于歷史、體制的原因,目前農村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發展農村保險業務,構建多層次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為農村居民提供養老、醫療等保險保障,可以為建設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和諧生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積極貢獻。
3、發展“三農”保險,有利于農村改革深化,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二)“三農”保險的發展將會促進中國保險業的發展
1、中國國情決定農村是最大最有發展潛力的保險市場
中國是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而農村人口在中國的驚人比重決定了中國農村是最大、最有發展潛力和空間的保險市場。目前由于我國農業經濟的欠發達、農村發展的滯后和農民生活的貧困,所以要想讓農村保險從潛在需求變為現實的購買力,就需要盡快解決“三農”問題。因此,解決“三農”問題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關鍵,是將農村潛在的保險市場變為現實的前提和基礎。
2、保險業的發展決定農村是最大最有發展潛力和空間的市場
目前,中國已開業的保險公司有100多家(含中資、外資、中外合資保險公司)。雖然保險主體增加很快,但保險業務卻呈現不均衡態勢,車險等傳統保險業務占到85%以上,而且保險業務主要分布在城市和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農村和農業保險業務幾乎還沒有開發。所以說農村保險的發展能夠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三、“三農”保險存在巨大的發展空間
“十一五”期間,國家將繼續加大對“三農”的投入,如投資1377億元繼續退耕還林工程。農村教育2181億元,主要用于改善農村義務教育辦學條件,建設農村公路1000多億元,基本實現全國所有鄉鎮、東中部地區建制村通瀝青路或水泥路,西部地區基本通公路。投入超過300億元建立與農民收入相適應的縣、鄉、村三級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和鼓勵計劃生育。這種投入是前所未有的,巨大的投入一定會帶來巨大的變化,這就需要保險提供服務和保障支持,給保險業提供一個巨大的業務拓展空間。
四、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三農”保險制度
從各國的經驗和我國實際情況看,“三農”保險如果完全交由保險公司市場化運作,業務難以發展,起不到應有的功能作用;如果都由國家承擔,風險太大,國力難以承受,也不可能。因此,需要國家、公司和農民的共同努力,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三農”保險模式。
(一)加強政府作用
1、政府應通過經濟政策,加大對“三農”保險的支持
國家可以通過稅收、利率、信貸政策等經濟手段,制定國家“三農”保險計劃,提出相應配套措施。從而能更好地調整農業發展方向,優化農村經濟結構,推廣農業新技術,滿足農民的保險需求,調動農民和保險業的積極性,引導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2、加強監管,促進“三農”保險市場有序健康發展
加強對“三農”保險市場行為監管。采取多種手段懲治違規行為,防范化解經營風險;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力度。
3、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盡快制定有關“三農”保險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界定“三農”保險的性質、組織形式、基本目標、經濟原則、業務范圍、資金運用、政府支持方式、巨災保險的補償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再保人的職責和義務等,使經營者和監管者有法可依。
4、加強宣傳的力度
“三農”保險在我國才剛剛起步,農民對保險知識了解不多,保險意識不強,接受保險業務的過程緩慢,這需要各級政府發揮組織領導的資源優勢,宣傳保險知識,發動農戶參保,協調解決問題。
(二)保險公司要加強在“三農”保險中的作用
1、推動產品創新
(1)創造適應農村需求的保險產品是“三農”保險市場發展的基礎。保險公司應該充分發揮基層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專兼業機構貼近市場、了解需求的優勢,讓基層機構參與產品開發過程,因地制宜設計保障適度、保費低廉、交費靈活、投保簡便的農村產品。
(2)建立保險產品創新的激勵和保護機制。目前保險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弱化了保險公司的創新動力,導致保險公司的競爭手段局限于低層次的價格競爭,造成保險市場的一系列問題。研究建立保險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農村保險產品的創新和保險業整體的創新都有著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2、加強對“三農”的服務
(1)將保險機構網點延伸到業務有需要、管理跟得上的基層,增加從業人員,壯大保險營銷隊伍。
(2)切實轉變重銷售、輕服務的經營理念,樹立一切為“三農”服務,一切依靠“三農”的思想,想他們之所想,急他們之所急。
(3)加強保險知識宣傳和誠信教育,讓每個保險從業人員認識到誠信是保險業的生命線,個人的誠信行為與公司經營、與行業發展息息相關。
(4)以提高理賠服務水平為中心,著力提高理賠的速度和透明度。
另外,還有要遵從農民自愿的原則,這在“三農”保險的發展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則。在“三農”保險中除國家規定強制保險之外,其余的業務都應屬于商業保險范疇,任何商業保險的購買都應尊重農民的選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強迫農戶和農企購買“三農”保險。
農業豐則基礎強,農民富則國家盛,農村穩則社會安。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國家穩定繁榮的前提。政府要從政策引導好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又為政府決策提供技術支持,這樣才能推進農村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險業才能更好地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庹國柱,王國軍.中國農業保險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
[2]孫秀清.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困境的制度分析[J].保險研究,2005,(4).
[3]宏濤,張梅.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經濟學分析[J].農村經濟,2004,(10).
[4]殷燦江.對開拓農村壽險市場的思考[J].保險研究,2005,(1).
【摘要】我國政策性生豬保險自2007 年出臺以后,短短幾年時間就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如何確保政策性生豬保險充分發揮其政策性功能這一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本文從生豬保險監管的現狀出發,分析如何確保政策性生豬保險充分發揮其政策性功能,實現其經濟政策目標,并提出相應的實現路徑。
關鍵詞 農業保險;生豬保險;政策性;監管目標
【基金項目】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3BJY097)、湖南農業大學國家級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培育基金項目(GYB201003) 和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2YBA168) 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黃亞林,湖南農業大學經濟學院講師,博士,研究方向:農業保險。
政策性生豬保險作為國家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保險的政策經濟意義,但如何確保政策性生豬保險能充分發揮其政策性功能這一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本文將分析我國生豬保險監管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其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
一、生豬保險監管的必要性
(一) 生豬養殖的風險
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作為基礎產業,在整個再生產循環過程中,由于自身的弱質性和生產過程的特殊性, 面臨著許多風險。生豬養殖作為農業養殖業的一大重點,是典型的風險產業,其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是自然風險。從概念上來說自然風險即由自然災害造成的欠產欠收,主要表現為區域性、難以預見性的特點。農業作為自然界的一部分,它的發展離不開自然界, 自然受到多種自然因素的影響。尤其是我國國土面積大,經緯跨度也不小,各個地區的地理環境和氣候千差萬別,使得農業風險更加復雜。我國的自然災害(包括農作物病蟲害等) 種類繁多,如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就生豬養殖業來說,自然風險主要體現在暴雨、雷電及泥石流、地震等引起的豬棚坍塌等事故中。
第二種是疫病。我國目前的養豬產業處在發展的階段,有規?;内厔?。對于生產、養殖越來越集中的生豬來說,疫病就是一大威脅。近年來,由于豬病種類的增加,細菌和病毒的變異、出現非典型性疫病、耐藥性的增強、生物安全措施不力,多種疫病混合感染,生豬之間交流頻繁,疫病傳播迅速,加之豬肉流通渠道增多,疫病檢疫防疫和診斷治療滯后等原因,使養豬業遭遇動物疫病侵襲的風險加大。表1反映了近年來我國生豬(含能繁母豬)產量的變化趨勢。
第三種是社會風險。有時也被稱之為行為風險,是指由于個人或團體的社會行為不當導致社會沖突、危及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可能性。從生豬養殖的角度來說,社會風險包括買賣偽劣飼料等生產資料、不正確的行政干預、工業污染、農業政策等經濟環境變化和故意投毒等行為給農業生產和經營帶來的損失。
第四種是市場風險。生豬養殖業的市場風險主要是指因為生豬在通過市場轉化為商品的過程中,由于市場行情變化、消費者需求轉移等不確定性因素引起市場價格波動導致養殖戶收入減少的風險。由于生豬市場調節的滯后性和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等原因, 生豬的價格易發生較大的變動。特別是近10 年內,盡管生豬養殖業發展很快,但周期性波動特征依然非常明顯,并且波動幅度很大,生豬市場風險的影響日趨上升。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說來,生豬保險主要是豬流感、豬藍耳病等疫病以及泥石流、地震之類的自然風險和價格波動的市場風險。其中因為現在生豬養殖趨向于規?;?,所以對疫病等自然災害的保險最為普遍和重要。
(二) 生豬保險的特殊性
生豬養殖產業屬于弱質產業,受自然災害和豬流感等疫病影響較大,同時,由于生豬保險屬于準公共物品,所以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這與商業性保險公司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經營目的相矛盾。另外一方面,生豬保險的保費收入低,風險大,對經營生豬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來說會帶來虧損,這也與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目標相背離。因此,在缺乏政府的費用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的情況下,商業性保險公司缺乏經營動力。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說,我國生豬保險監督管理主要由監管商業性保險的中國保監會來實施,但政策性保險的監管與商業性保險的監管除之前提到的經營目的和目標的不同外,在監管的性質、內容等方面均有很大差異,特別是政策性生豬保險業務管理較之商業保險業務管理要更加復雜,涉及到農林經濟的各個方面,需要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
目前在我國,由于養殖戶對政策性生豬保險的作用和性質的不了解及政府關于生豬保險的宣傳不到位等原因,養殖戶的生豬保險意識還很淡薄。而養殖戶作為生豬保險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生豬保險市場的發展,導致我國目前的生豬保險市場仍然處于起步階段,市場發育不健全。這會在一定程度上使政策性生豬保險市場的交易費用上漲,甚至破壞市場的交易秩序。所以,必須對我國的生豬保險實施監管,在問題造成危害之前采取前瞻性的措施,消除或減輕損失。
二、生豬保險監管存在的問題
2007年國務院為有效降低能繁母豬養殖的風險,鼓勵和支持能繁母豬生產,了《國務院關于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根據該文件, 能繁母豬的保險金額為1000 元/頭,保險費為60 元/頭。保險費由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30%,養殖戶交納20%?,F行生豬保險監管機構是1998 年11 月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但目前生豬保險的監管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 監管成本高
生豬保險自2007年出臺以來,在我國發展的年限并不長,在監管方面存在很多不足。我國目前采取的是較為嚴格的實體監管方式,重點監管條款以及費率的審批、手續費標準等理賠的流程,而對保險公司賠付能力、資產負債質量等方面的監管還很薄弱。導致成本過高,還不具備有效性。
(二) 有效性差
按業務性質不同實施不同監管是國際慣例,具有非常明顯的政策性,而我國對生豬保險一般按照商業保險來監管,致使一些生豬保險的政策難以落實。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每頭生豬的補貼保險費是48 元,養殖戶交12 元。同時對國有農業保險經營組織、農業相互保險社、相互保險公司和保險合作社免除一切稅收,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生豬保險,根據具體情況,或予以免稅,或予以減稅。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金,也不會被課稅。若按商業保險的規定來,這些補貼、稅收優惠養殖戶就享受不到了。表2反映了2012年生豬和能繁母豬的承保數據,從這些保費收入的情況可以看出,生豬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有效地實施。
三、生豬保險監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 生豬保險監管的特殊性
1.較難統一費率標準和賠償標準。一方面,生豬養殖的風險主要是自然風險和疫病,如暴雨、冰災、干旱、豬流感、豬藍耳病等,其發生極不規則且一般都有伴發性,以往災情和疫情累積的統計資料,對預測未來災情和疫情的作用不大。另一方面,生豬品種繁多,各畜齡期生長差異較大,災害定損標準難以量化。以一頭能繁母豬為例,在生豬市場行情不同,品種不同時,每頭差價可達1000~2000元。而我國目前的監管手段很難應對這種狀況。生豬保險條款僅規定了生豬不同生長期的最高賠付比例,而沒有公認的、具體的、可操作的定損標準。表3 反映不同行情、不同品種生豬的經濟價值。
2.保險價值難以確定。生豬同所有的農產品一樣具有鮮活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生豬保險的受損現場容易毀失,對生豬保險查勘時機和索賠時效產生約束。如果被保險人在出險以后不及時報案,則會失去查勘定損的機會。如能繁母豬出險后沒有佩戴耳標的就不予賠付,因病死亡的能繁母豬不做無害化處理的不予賠付,補欄的母豬未及時補辦保險的不予賠付。這也是農業保險更容易引發道德風險的重要原因。因此,生豬保險合同對理賠時效的約定比普通財產保險嚴格得多。
3.生豬保險的政策性經營方式不夠明確。迄今為止,我國的生豬保險試點一直局限在“政策性保險+商業化經營”的經營模式當中,風險投資再加上政府補貼始終是其經營的一個主要做法。從而導致政策性保險業務和商業性保險業務的核算不能夠明確地劃分開來。政府在提供補貼時無法準確判斷經營政策性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的虧損究竟是來自政策性業務,還是商業性業務,難以確定合適的補貼額度,難以科學評價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保險的績效,最終可能會影響政策性生豬保險業務的開展。
生豬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它作為一種保險商品,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純粹的公共物品,而是準公共物品。生豬保險的利益是外在的,從長期利益來說,生豬保險最終真正的受益者是消費者而不是保險公司。生豬保險的外部屬性決定了生豬保險應該是一種政策性保險,應該由政府參與經營管理,生豬保險的經營費用和部分保費應該由全體消費者(或者政府)承擔。
(二) 生豬保險的法制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我國的生豬保險監管仍然存在很多問題。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處于真空狀態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政策性生豬保險作為國家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一項措施,它的非營利性使它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它是準公共物品的一種,具有非常明顯的公益性。它是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是政策性生豬保險發展的前提和保證。而我國對政策性保險業務至今尚無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及相應政策予以扶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是,“農業保險必須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
(三) 生豬保險的監管機制有待完善
在我國,生豬保險監管由中國保監會監管,沒有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其他政府部門不得干預農業保險經營管理機構的經營與管理。但是由于農業生產本身所具有的同其他產業不同的風險,從而對農業保險的經營運行與監督管理有不同的要求,然而對傳統的農業保險來說,經營與監管技術只是簡單地套用財產保險技術與監管體系。這樣,就難以實現對農業風險的有效識別、計量以及損失控制,會使農業保險經營失去方向,增加經營的成本,從而無法吸引商業保險公司進入到農業保險市場,進而抑制了農業保險的發展。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監管體制是中央保監會到各省保監局自上而下的模式。在我國2009 年保監會的《關于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中,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所要達到的條件做出了規定,還提到了加強監督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等內容。
四、實現生豬保險監管目標的途徑
(一) 加強基層監管力量
在建立專門監管農業保險的機構的同時,可考慮根據各地區生豬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合理鋪設監管分支機構,讓地方政府參與監管。加大監管的延伸觸角,同時又要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監管范圍以及監管權限等,發揮地方政府機構的監管職責和地區優勢,既不能越位又能及時補位,起到對于監管職能的良好補充與配合的作用,從而提高監管效果。
(二) 引進外部監督力量
可考慮適當引入外部力量對生豬保險進行監管。例如像國外一樣,引入審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審計力量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狀況及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明確規定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范圍、頻率和質量要求,將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監管部門評價保險機構,采取監管措施的一項重要參考依據,使得對保險企業經營的定期審計成為防范和化解行業經營風險的一項重要措施。
(三) 加強社會監督
建立生豬保險參保農戶消費者監督機制。要按照維護一般消費者應有權利的要求,通過電視媒體、互聯網、報刊和社會調查等方式,加大生豬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認真保障生豬保險參保農民的知情權,鼓勵引導參保養殖戶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主動向相關監管部門反映生豬保險運行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使廣大養殖戶信息靈通,以切實發揮公眾監督作用。
論文摘要:一個完整的保險市場由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中介(人、經紀人、公估人)三部分構成?,F代保險業越來越離不開保險中介,而中介組織中保險人是其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文章從這一角度出發,探討在保險業的發展中不容忽視的誠信問題。
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人是連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橋梁,常見的保險人包括專業人、兼業人、個人人。自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進入中國以來,我國保險人隊伍近年來發展迅速。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共有專業保險機構1563家,占中介機構的74%;全國共有保險營銷員155.8089萬人,同比增加9.0207萬人,增長6.15%。其中,壽險營銷員137.5956萬人,增長3.57%;產險營銷員18.2133萬人,增長30.74%。而目前,我國保險人存在著大量不“誠信”行為,致使保險行業的社會認同感大大降低,嚴重阻礙了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
一、保險人“誠信”缺失的成因
(一)地位不明確
保險人雖然是為保險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的是合同,明確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人擁有自己的客戶群,并不依附于保險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員工,也無法享受公司為職工提供的社會保險和各種福利,從某種程度上講可以稱之為自由職業者。保險人雖然接受保險公司的培訓,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員工的編制,其合法權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現問題責任難以落實。但他們卻是營銷的主力,因而,在銷售保單的時候受到的約束力不強,個人短期行為明顯,也使得保險人的社會認同感在某種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員素質低
我國對保險人實行就業準人制度,即每一保險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才能從事這一職業。然而現實是,保監會曾于2003年降低從業門檻,只要初中學歷就可報考人員資格,從業考試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伴T檻”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進入這個行業,于是大量的下崗工人,或是家庭婦女,或是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險公司。這樣做的后果是,保費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專業的保險問題時,因為從業人員素質有限,很難做到“最大誠信”。
(三)激勵措施不當
按照我國制度規定,保險人傭金不得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8%,這一制度對保險人有著激勵和約束作用。而現在這種制度并不能激勵保險人。從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發,只要能賣出一筆保單,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險人流動性很強。人在轉換保險公司時,沒有對續期傭金的牽掛,而一份壽險保險期限往往長達二三十年,人流動頻繁,影響了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驅使難免會出現人故意誘導、欺騙被保險人的現象,使人的誠信度大打折扣。
(四)對保險人法律的監管體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國對保險法人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實際上,保險屬于商事,這與民事有明顯的區別,但是我國實行民商合一,沒有獨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則中沒有專門關于商事的規定,這顯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侗kU法》雖然幾經修改,但仍然不能適應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狀況,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如雖設專章規定保險人制度,增加了關于對保險人違法行為實施制約和處罰的條文,但內容卻僅限于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對于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保險關系的建立,保險的授權及其方式,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險人的基本行為規范等事項都未作具體的規定,更談不上對保險人實行有效的制約與監管。
二、解決保險中不“誠信”問題的措施
(一)明確定位保險人的地位
鑒于我國對保險人的管理還未走上正軌,雖然保險人屬于自由職業者,但是保險人對保險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將保險人定位于自由職業者有利于保證其獨立平等性。對保險人可以設定人的福利,并對業績優良的人實行獎勵,開展各種競賽,建立穩定、持續的晉升和激勵機制,物質的激勵會使得他們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起來。
(二)改革傭金制度,減少道德風險
對現有的保險人傭金制度進行改革,嚴格各類保險人的傭金制度。適當降低首期傭金支付率,提高續保期傭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續服務,增加投保人滿意度。對從事保險業務的新手和長期從事業務的保險營銷人員,提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也可以考慮從傭金中提取部分作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為底薪以保持人隊伍的穩定性,促使保險營銷人員向職業化方向發展。此外,保險人大部分都是原失業或未就業人員,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從稅收制度上給予扶持。國內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監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驟地適當上調營業稅的起征點,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保險人稅負過重的問題,有利于促進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保險人有必要根據觀測到的營銷業績變量,設計一個激勵合同對人進行獎懲,以促使人選擇有利于保險人的“誠信”行為。
(三)提高人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適當提高保險人準入門檻,運用各種綜合的評價指標考核、選聘人,把好營銷員的“入門關”與“質量關”。目前的人資格考試過于簡單化,只注重人資格考試的成績,忽視對營銷人員教育程度、實際經驗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要求。因此,應該改革現有的資格考試制度,開展系列化的保險營銷執業資格考試。首先有一個基本的資格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可以銷售最基本的保險產品。然后,針對不同的險種、不同階段的營銷人員,有不同的培訓、考試,從業人員可結合自身的特點由低級到高級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此外,保險人培訓和繼續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視,加強師資力量建設,探索建設人繼續教育網絡,并將繼續教育試點逐步推廣;同時,建立保險人退出機制,對于未達到培訓目標,且工作態度惡劣的人,取消與之簽訂的合同,另聘優秀人。
(四)完善對保險人員的制約體系
對人等級評定制度建設,監管部門應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盡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詢系統。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行業內部要通過自律組織加強協作力度,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對違規違紀人員公示,改善保險業展業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而且嚴重的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需要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對優秀的人進行宣傳和表揚,從正面引導人樹立誠信意識、規范行業行為。
個人保險人制度于1992年由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引入中國市場,后被國內各公司紛紛效仿,目前幾乎所有的壽險公司都采用了這種營銷制度。截至2007年底,我國已擁有個人保險人2014900人,實現保費占全國保費總收入的45.40%,為我國保險業、尤其是壽險業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個人保險人介入保險市場,對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保險市場效率無疑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我國保險市場中,個人人忽視業務質量,行為短視,甚至出現欺詐、騙保、惡意保險事件,道德風險問題頻頻發生。在這一背景下,如何針對個人保險人道德風險問題,設計安排合理的激勵機制,實現激勵相容,也就越來越受到業內的關注。
一、個人保險人道德風險產生的理論溯源
個人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保險業務的個人。個人保險人作為一個經濟理人,必然在業務活動中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有可能從事違背委托人利益的違規行為,從而產生道德風險。個人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屬于典型的委托——問題,阿羅將其稱之為“隱藏行為”問題。問題的產生有兩個假設前提:一是信息不對稱;二是委托人和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一般認為,問題的存在主要是由這兩個因素造成的,我們可以用來解釋個人人道德風險產生的原因。
1.保險人與個人人之間信息的不對稱性。
保險人與個人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是產生委托問題的重要理論假設。該假設意味著個人人的努力水平是私人信息,保險人無法不付出成本就準確掌握個人人的私人信息。個人人由于直接參與保險活動、直接接觸客戶與市場,相對于保險人來說具有眾多信息優勢。更了解客戶與市場,更熟悉工作的進程,更清楚自己的能力與道德水平,更能把握總努力成本及其在不同任務上的分配。另外,任務的真實機會成本、技術要求以及與之相匹配的能力要求也成為了他的私人信息。個人人的信息優勢地位,為他們謀取自身利益創造了條件。
2.保險人與個人人目標函數的不一致性。
委托問題的出現還基于作為委托人的保險人與個人人的目標函數的不一致性的理論假設。對于保險人而言,個人人招攬的業務數量越多、質量越好,以傭金為主的成本越低,經濟效益越好。對于個人人而言,業務所帶來的努力的負效用隨著業務量的增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理性的個人人在獲得一定傭金收入的前提下,會盡可能降低總努力成本。在一定時期內,增加業務數量與提高業務質量所分別付出的努力成本也存在一定的替代性。在只有業務數量作為業績考核指標的合同下,個人人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有動機將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精力放在提高業務數量上,而無視業務質量,惡意招攬大量劣質甚至本該拒保的風險。
二、個人保險人道德風險的表現
道德風險是個人保險人嚴重的機會主義表現,它的存在將破壞保險市場均衡,阻礙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一是使得保險公司業務質量低下,賠付率和退保率增加,經營成本上升,經營穩健性受到影響;二是在個人人欺騙和隱瞞行為的誤導下,投保人可能作出錯誤的投保選擇,使自己支付的保險費無法獲得最佳效用;三是惡化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影響了保險公司乃至整個保險行業的形象。目前我國個人保險人道德風險主要表現在:
1.隱瞞保險信息。
包括個人人對投保人的隱瞞和對保險人的隱瞞。一方面表現在個人人幫助投保人有意隱瞞保險標的的風險隱患信息,故意告知不實,或者對保險公司隱瞞異常風險以獲取更高的保險傭金。如故意漏過被保險人已有病史信息提問,由個人人自行填寫“無病史”等類似信息,構成事實上的投保道德風險。另一方面,由于保險條款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投保人對保險條款缺乏深入認識,個人人可能在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前,有意隱瞞保險條款中的事項如責任免除等,以招攬客戶。
2.誤導投保人。
個人人為獲得保險傭金,為投保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利用虛假廣告誤導投保人。如銷售分紅保險時,錯誤地把分紅保險紅利與銀行利息比較,夸大分紅水平;又如銷售萬能險時,故意隱瞞保險公司提留管理費用問題;在銷售重大疾病保險產品時,則夸大產品功能,無病不包。
3.共謀行為。
共謀行為是指個人人不擇手段與投保人合謀,實施有損于保險人利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個人人與投保人串通騙簽保單,如在財產保險中,把己丟失的財產或報廢的機器予以投保,在人壽保險中,明知被保險人己患絕癥而投高額人身保險等。二是個人人與客戶串通騙取保險賠款,如編造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偽造變造災害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損失程度等。
4.非法侵占保費。
個人人在取得保險公司已蓋章(或授權)的各種保險單或章后,向社會辦理各種保險業務,并直接向客戶收取保險費,然后選擇風險較集中的保險業務交還保險公司,把風險較分散或微小的保險業務截留,侵吞了部分保險費。某些人甚至將所代辦的保險業務在保單生效后,僅把已出險業務的保單交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侵吞未出險業務的保費。
三、防范個人保險人道德風險的核心——激勵機制
根據委托——理論,激勵機制是解決委托人和人之問關系的動力問題,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能夠使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保持一致,不斷自我完善發展,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在短期利益驅動下出現的各種機會主義行為,減少道德風險。個人保險人激勵機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需要設計不同的制度與措施,各子系統部分之間也存在復雜的相互關系。孤立地考察某個制度或某一方面,將無法達到防范個人人道德風險,促進保險業發展的最佳效果。所以個人人激勵機制既要包括傭金等顯性激勵機制,又要包括聲譽等長期性的、隱性激勵機制。而且需要從保險公司、市場、監管不同層面出發,全面地構建個人保險人激勵機制。
保險公司內部激勵機制。
一是建立協調長短期行為的傭金激勵機制。傭金制度是保險激勵機制中的核心部分,保險激勵機制主要體現為有關傭金數量和發放辦法的契約。保險公司一般都將首期保費的較大比例作為傭金支付給個人人,其后各期的傭金比例逐年遞減直至停止發放,傭金比例總體上呈“頭重腳輕”的變化趨勢?,F行傭金制度是第一年傭金最高最多可達到期交保費的40%,一般為30%左右,第二年降為20%或15%左右,到了第六年開始,就不再有傭金,而只有約2%左右的“繼續率”獎勵。個人人在沒有“底薪”以維持平穩生活條件的情況下,為了生存,為了每個月有足夠的傭金收入,展業過程的誤導行為也因此不斷。根據委托——理論的相關原理,傭金率相當于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人為激勵人努力工作而設定的激勵系數,個人人行業的高傭金率并不是道德風險的根由,缺乏彈性的首期傭金制度才是個人人短期行為的制度誘因。所以,保險人應適度提高傭金率并根據不同的激勵目的,采取遞增型傭金率制度;而以首、續期傭金率適當均衡化并根據市場環境與風險態度適度調節為主要特征的全程式傭金制度,將妥善解決長短期行為之間的“兩難”問題;通過確保人的續期傭金請求權為新激勵機制的實施,創造良好的運行環境,從而激勵個人人在不斷招攬新業務的同時也提供優質的保全服務。
關鍵詞:電子商務,保險,網絡保險,風險
一、 引言
保險,作為金融業的一大支柱,一向以一種固守、穩健的形象出現在世人面前。因為,保險業是抵御沖擊產業經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寧可失之于穩固,也不愿冒風險獲取額外的利潤。但是保險是和信息緊密相連的,保險是一種承諾、一種無形產品、一種服務商品,保險中的每個環節都離不開信息。信息技術的發展對保險業的影響是巨大的,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與普及日新月異,其中所蘊涵的無限商機使得無數商家紛紛把目光投向電子商務。于是一種全新的保險經營方式——保險電子商務應運而生。
二、我國保險電子商務的現狀及其模式
(一)保險電子商務的現狀
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都開展了以信息技術為基礎、以互聯網為渠道的經濟活動--電子商務。保險業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經營方式和商業模式,其中所蘊含的商機已被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所意識到。隨著保險業和Internet的高速發展,網上保險營銷逐漸為人們所接受,世界保險業已開始主動向現代信息技術靠攏。近年來在Internet上提供保險咨詢和銷售保單的網站在歐美大量涌現,網上投保量激增。2000年3月9日,國內首家電子商務保險網站--“網險”(orisk.net)的推出,預示著我國保險業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
(二)保險電子商務的各種模式
1、保險公司網站
2、網上保險超市
網上保險超市是給保險人和顧客提供了一個交易場所。眾多保險人和顧客在這個超市中相互接觸,讓保險人能發現合適的顧客,讓投保人能找到自己所需的險種。
3、網上金融超市
網上金融超市模式與保險公司網站相似,給顧客提供了一個交易場所。在這個交易場所里,顧客可以享受到集儲蓄、信貸、結算、投資、保險等多功能于一身的“一條龍”服務。網上金融超市與保險公司網站的關系,就好比傳統超市和專賣店的關系。
4、網上風險市場
最近,還出現了商家對商家(B2B)的保險電子商務模式,被稱為網上風險市場。一些網絡供應商扮演了幾方之間經紀人的角色,而這幾方通常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一些大型企業,它們互相尋求交換個別風險或風險的組合。
5、網上風險拍賣
網上風險拍賣是一種B2B電子商務模式,保險客戶可以通過互聯網來處置自身的風險。這種“反向拍賣”特別適用于大型的公司,它們可以將自己的風險作為標的來吸引投標者,然后從所有投標中選擇最具競爭力的報價。
三、電子商務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及存在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保險人的影響
1、 電子商務加劇了保險市場的競爭
(1).電子商務降低進入壁壘,加劇了行業競爭。保險產品的傳統銷售方式大多是通過人或經紀人進行銷售,但建立一個銷售網絡需要大理的時間和成本。而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的公司只需支持很低的成本,就可以迅速進入保險市場。
(2)電子商務增加了競爭的透明度,加大了投保人的議價能力。電子商務的出現,可以使消費者方便及進地了解到各公司的產品和價格方面的信息,投保人可以更有針對性地選擇自己需要的產品和服務,以及自己可以接受的價格。
2、 電子商務改變了保險公司的傳統營銷方式。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網上保險營銷逐步成為保險公司發展業務的新渠道。利用網絡資源,保險公司可以建立全新的營銷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a.網上推薦;b.網上服務;c.網上投保;d.網上市場調查。
3、電子商務大大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
電子商務能提高產品銷售、管理效率,從而降低了成本。以互聯網為廣告媒介進行網上促銷,和傳統廣告及郵寄廣告方式相比可以節約大量的成本。來自《Merdien研究》的數據表明,利用網絡進行財產保險單管理可以使交易成本大大下降。
4、電子商務有利于保險公司開發新產品。
a.電子商務為新產品的開發和設計提供了條件;
b.電子商務可以促進適合于網上銷售的新產品的開發;
c.電子商務促進了網絡業務保險新產品的開發。
(二)電子商務對投保人的影響
1、價格下降可以刺激保險需求。電子商務的出現加劇了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客戶可以從更低的價格中受益。
2、服務質量提高可以刺激保險需求。電子商務可以大大改進服務質量如:連續服務(7/24小時);信息深度的提高;如價格、產品信息等;沒有國界限制;反饋速度更快;匿名;透明度更高;在線快速理賠等。
3、市場細分能刺激保險需求。只有在網絡環境下,電子商務才有可能把個性化保險服務推向極至,能根據不同的人、不同的事設計不同的保險方案及產品,可以做到針對每個投保人的營銷。
(三)電子商務對保險中介的影響
1、保險電子商務的出現給保險中介帶來的威脅。電子商務可以使保險公司更容易地與客戶建立直接關系。而且,網上保險超市能夠比傳統的經紀人更快地提供較好的價格信息。
2、保險中介的出路。電子商務的出現無疑對保險中介是一個挑戰,但作為保險中介依然有其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因為:(1)不是所有的保險產品都適合在網上銷售,如那些需要提供很多咨詢的保險產品,人們更希望通過傳統營銷渠道購買。(2)隨著技術進步,市場仍然會對專業化、職業化、產業化的保險中介組織形成適量的需求。(3)保險企業價值鏈的打破,有利于保險公司將資源集中于自己具有優勢的環節,而在信息咨詢、風險管理服務等方面仍會與保險中介形成戰略同盟。
(四)電子商務對保險監管的影響
保險業電子商務的發展增加了市場的透明度,為保險監督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同時也促進保險監管向網絡化發展。
1、電子商務降低了保險監管成本。對保險人的市場行為、償付能力和信息披露進行監管需要花費很大的人力和物力。如果采用企業與政府間電子商務模式,保險監管部門就可以通過網絡審定保險人的經營資格,審定各種財務報表,檢查各種理賠資料,審批保單格式,以及監督公司的操作,并極大降低監管的成本。
2、資源共享,提高監管效率。論文參考網。監管體系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中央和地方監管機構的權力分配以及各級監管機構間的權力分配以及各級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問題。各級監管機構缺乏相互協調會影響到監管效率,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監管機構提供了實行統一監督、信息分享的技術手段。
3、監管實施的有力保險。電子商務無疑給監管部門增加了一條高效的渠道,顧客可以隨時向監管部門反映意見,監管部門可以及時了解市場對保險公司的評估。
(五)保險電子商務所存在的問題
1、保險電子商務進入實務操作所需具備的物質條件還不成熟。在實務操作中發現,我們至少有三方面的不成熟:(1)在線核保。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有較為詳細的核保標準和核保要求,包括核保標的的金額、核保標的的范圍和核保險種等有關內容。(2)電子簽名。由于我國還沒有電子簽名的相關立法,通過數字簽名在線簽訂的保險公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2、現有的網民結構和互聯網的被動性不利于發展保險電子商務。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統計數字顯示,中國22500萬名網民中,18歲以下的占到14.93%,18歲到24歲的占到41.18%,25歲到30歲的占到18.84%。電子商務保險的客戶是在線網民,而國內目前的互聯網用戶結構顯然不利于發展保險電子商務。
3、保險產品供給不足是發展保險電子商務的主要因素。評估、確定、付款都不麻煩,只要將保單e化,就完全可以在網上操作的險種是保險電子商務的適宜險種。目前,國內保險產品種類不夠豐富,除了旅游險、定期壽險這類金額小、手續簡單、要求及時、需求量大少數險種外,適合保險電子商務的產品還不多,不能滿足保險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
4、信息風險如何評估是保險業在線服務發展的瓶頸。如實告知是現行保險法對保險人規定的法定義務。在實踐中,這一義務通常是由保險人通過詳盡回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咨詢這一方式來履行的,但在網上進行的交易將使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的溝通受到相當限制。而如果保險人未能全面履行告知義務,根據現行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在出現因對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產生糾紛時,保險人就有可能在法律上處于不利地位。
四、發展保險電子商務的對策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信息化的浪潮中,以電子商務(E-Commerce)為代表的網絡在線經濟活動無疑將成為21世紀新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面對加入WTO和網絡技術革命的挑戰,中國保險業必須加大對網絡技術的理解、吸納和應用力度,積極發展的電子商務保險的發展。
(一)加強對電子商務變革的深刻認識。
在當今信息時代,掌握最新技術和管理方法的企業將處于競爭的有利位置,反之將會落伍直至被淘汰。認識上的滯后是制約我國保險企業進入互聯網絡的最大障礙。我國保險企業應沖破傳統思想和習慣勢力的羈絆,從發展戰略的高度出發,對保險電子商務加以重視和研究,從現在開始實施搶先占領市場的戰略,依靠電子商務等信息技術迅速提高保險企業的管理水平,在新經濟時代創造保險企業新的競爭優勢。
(二)加快保險公司的內部信息化建設步伐。
電子商務不僅僅是網上銷售和服務,從廣義上講,它還包括企業內部商務活動,如生產、管理、財務等,這些經營活動在電子商務發展中都可能數字化。因此,電子商務提供了一個全新的管理商業交易的方法,它除了能在企業、消費者、政府之間提供更多更直接的聯系之外,還將從企業內部影響經營管理的方法,改變產品的定制、分配、交換和服務的手段。后臺運營與服務效率的提高是保險電子商務的重要內容,保險公司需要從經營戰略的高度出發,調整企業管理模式,提高內部信息溝通效率,提高業務員在線處理客戶需求的能力??蛻粜畔ⅰa品設計及內部管理信息的數字化將成為保險公司新時期的核心競爭力。保險企業內部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才能為外部的電子商務提供有效的支持。
(三)積極將保險電子商務引入市場營銷和服務。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務活動,其核心是價值創造過程和貨值交換過程,這兩個過程的實現都必須以滿足客戶的需求為根本出發點。
因此,首先是要擴大傳統產品在線規模,并主動分析消費者需求與欲望,開發多種適合網上銷售的新產品。其次要將網絡銷售和客戶服務緊密地結合起來,要組織專門的人力、物力配合網絡營銷活動,及時對網上客戶的訪問和征詢做出反饋,加強與顧客的雙向互動。再次,應將傳統營銷渠道與包括網絡等新型態渠道緊密地結合起來,以建立最大的顧客接觸。這種多元營銷渠道策略,除了能擴大市場占有率,而且還能創造出許多意想不到的新需求。論文參考網。
(四)利用社會資源在合作發展中實現多贏
保險電子商務還屬于新生事物,我國保險公司完全靠自身的力量開發保險電子商務還存在諸多困難,即使加大自身投入,也可能要走很多彎路,面臨較大的風險。因此,現階段我國保險公司可與國內的ISP、ICP、ASP等網絡服務業攜起手來,聯手開發。此外,還可與國內的銀行和其他行業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利用他們的資源開展保險電子商務,在專業化經營的同時,共同發展,實現保險公司與合作伙伴和消費者多贏的局面。
(五)大力培養保險電子商務專門人才
電子商務是一項全新的、具有革命意義的技術進步,網上保險營銷對傳統經營模式提出了人才、管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挑戰,而目前我國的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有待提高。隨著我國保險企業走向國際化、標準化、市場化、開放化的發展道路,保險企業員工必須學習電子商務,掌握電子商務運作方法,增強運用電子商務處理保險業務和管理企業的能力。保險公司應下大力氣在年輕一代中培養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有保險業務知識的跨領域專門人才。這種新型人才將很快成為未來保險企業的領導型人才。論文參考網。
(六)積極完善中國保險電子商務環境
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險業的電子商務,要盡快解決制約其發展的諸多因素。首先要求政府管理部門創造電子商務的政策、規范、法規、法律等法治環境,特別是要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快建立和完善權威機構承擔的安全認證(CA)機制及系統。其次要加強宣傳教育,普及電子商務知識,擴大面向大眾的電子商務宣傳。由于保險當事人之間的人為因素與深刻復雜的利益關系,保險電子商務僅僅依靠網上運作還難以支撐網絡保險,如何實現網上核保與網上理賠及支付、如何禁止和懲處利用電子商務進行保險欺詐的行為等,在我國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它既需要技術、資金、管理、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也需要社會公德意識與法制意識的不斷強化。
參考文獻
[1]陳秉正、代炎華:《電子商務走進保險》[J].中國保險,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