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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與生活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2011,800pp
Hardback
ISBN9780521762588
水是人類生存、生活和生產活動必不可少的寶貴的自然資源,是組成地質環境系統的重要因素。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水資源的分布現狀、水體生態健康、氣候變化對水循環的影響、水源安全、水資源的利用與保護等問題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本書以全面的與多學科相結合的獨特的視角,論述了如何在考慮了社會、工業、農業、法律法規等多個方面的情況下,制定科學的水資源的規劃與管理方案。本書由來自世界19個國家和地區的水資源問題的專家所撰寫的論文編著而成,其中包含了豐富的水資源的規劃與管理的應用實例,展示了目前地球上面臨的水資源問題與處理這些問題的管理方案與措施。
全書共35篇論文,分為三大部分:第1部分 認識水資源,包含論文1-7篇,1.氣候變化與全球水循環;2.理解全球水文;3.地下水與地表水的關系;4.理解水質的基本概念;5.內陸水域生態系統;6.水、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7.水資源短缺下的全球糧食生產。第2部分 水資源規劃與管理,包含論文8-15篇,8.水利法規與可持續發展的探索;9.全球水資源危機的對策;10.水資源規劃與管理中的風險與不確定性;11.合作與利益相關者參與機制;12.能力建構與信息共享;13.水資源的自適應與綜合管理;14.水資源的分類與綜合管理;15.生態用水。第3部分 水資源規劃與管理的應用實例,包含論文16-35篇,其中按照實例類別的不同分為9章,分別是廢水處理;農業用水;城市水供應與管理;水域生態系統;工業與礦業用水;鄉村與偏遠社區用水;水利基礎設施設計與利用;跨流域水資源管理;在水資源管理中的市場機制。
本書介紹了水資源規劃與管理基礎理論知識,為現代水資源規劃與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學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可供高等學校水文水資源、水利工程及相關專業的本科生及研究生閱讀,也可供從事水資源評價、規劃、調度與管理的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參考。
劉昊,
博士生
(中國科學院力學研究所)
關鍵詞:森林;陸地;生態系統;保護與建設
中圖分類號:S7185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5-0105-01
生態系統是與生命相聯系在一起的,凡是有生命的地方,都會有生態體系的存在。這里所說的生命,包括有植物、動物、微生物以及人類。因此,生態系統的范圍十分廣大。地球表面有陸地和海洋之別,故而生態可以分為陸地和海洋兩大系統。其中陸地生態系統與人類的關系最為密切,因為人類自出現以來就居住在陸地上。
陸地生態按生物的種類和地域,又區分為許多不同等級的生態系統,如森林生態、疏林生態、灌木生態、草地生態、荒漠生態;每個生態系統之下,又可以細分為許多生態系統,如森林生態系統按氣候帶可以分為寒帶針葉林、溫帶闊葉林、熱帶雨林等不同的生態系統。在同一地區常常有許多不同種類的生物(如森林、灌木、草本植物)共生在一起,它們相互制約、相互影響,其中森林生態系統往往處于主體地位,這是因為森林具有許多重要的生態功能。如果森林遭到砍伐破壞,原先林木的灌木和蒿草,往往會不斷地走向衰落。
野生動物是一個獨立的生態系統,它主要生活在森林中。野生動物多以樹葉、果實、草本植物為食,稱作食草動物。另一類以食草動物為食的動物,稱作食肉動物。沒有食草動物,就不會有食肉動物,因此,歸根結底食肉動物的食物,也是來源于森林中。森林是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地,是野生動物的家園。微生物也是獨立的生態系統,微生物(細菌、霉菌、單細胞的藻類等等) 的生命力很強,多喜濕,陰暗潮濕的森林,特別有利于微生物的生存和繁殖。因此,在森林中微生物的種類和數量特別多。在森林中各類野生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占有的種類和數量最多,生物的多樣性在森林中最為明顯和典型,森林是陸地上最主要的生物基因庫。
土壤是動物、植物、微生物賴以生存的重要條件,特別是植物扎根于土壤之中,吸收土壤中的水分和養料,沒有土壤植物就失去了生存的條件。土壤與生土不同,它具有孔隙和有機質,有機質主要來源于森林樹木。樹木落地的枝葉和林下的灌草枯萎腐爛以后,成為腐殖質。腐殖質浸入地表土以后,即改變了生土的結構和化學成分,將生土變成了土壤。天然形成的土壤,可能在第三紀就已存在,它與喬木的大量出現和溫度的回升有直接的關系。人類很早就發現,生長森林的地方土壤特別肥沃,適于農業耕種,于是砍伐森林開墾耕地。當土壤肥力減弱以后,便棄而不耕,去開墾新的林區。這是古代森林不斷減少的原因。
迄今為止,人類的食物主要來自農作物,糧食、蔬菜在食物結構中占有主要地位。這樣,農田成為人類食物的主要來源。農田是在人類影響下產生的生態系統,森林具有保護農田的作用。田邊或田間的森林的蓄水功能,可以滋潤農田,提高農田的墑情,利于農作物的播種和生長。森林中棲息的飛禽,可以捕食田鼠,減少病蟲害。在林間棲息的昆蟲(蜂、蝶),有利于傳播農作物的花粉。高大的森林樹木,可以防風固沙,減少風沙之害,避免農作物的倒伏,保證農作物的正常生長。在多風沙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區,森林對農田的保護作用特別重要。在農民中流傳有“要想富、多種樹”的民諺,清楚地反映了森林保護農田的生態作用。
水,是自然災害,給人類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水、旱災害的發生,與森林的破壞有直接的關系。森林影響降雨、森林的蓄水作用,都可以減少干旱,防止水土流失,避免洪水。歷史上黃河的水患,1998年長江的大洪水,都是河流沿岸森林遭到破壞的結果。自20世紀以來干旱的加劇,是大氣中二氧化碳迅速增多,引起“溫室效應”的結果;大氣中二氧化碳的增多,則是大量砍伐森林,焚燒林木和煤炭(煤田是由樹木演變而來)所引起的。
森林是人類誕生的搖籃,人類長期居住在森林中,以山野果、野生動物為食。人類在走出森林以后,則不斷地砍伐森林、破壞森林,其結果是導致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引發了許多自然災害,威脅了人類社會,留下了極其深刻的教訓。人類必須迷途知返,深刻地反省過去的過錯,必須明白人類永遠離不開森林,保護森林便是保護人類的家園。我們的先人只知道森林可以提供木材,卻不了解森林的巨大生態功能,這是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科學技術落后的結果。因此,我們不能苛求古人。在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森林的生態功能,早已被科學家所研究清楚了。我們不僅要看到森林的經濟價值,還要看到森林的生態價值,努力保護森林,建設森林。森林的保護與建設,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只有世世代代不斷地堅持下去,才能看見成效,出現青山綠水的大好局面。這不只是林業部門的工作,而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一個公民都應當為綠化祖國的大地,做出積極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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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研究領域:金融法、國際金融法、商法、資產證券化等結構性融資。著有《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房地產金融》等書及多篇論文。
弱者的特點
現代社會摒棄出身、地位等身份差別,倡導基本人權,使國家權力借助法律之抽象人格制度,對人施以平等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成為民主法治和人權保障的標桿,推動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但是,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人類生活的日漸深化,也催生了平等表象下處于劣勢的弱者,并且逐漸泛化成法制社會平等主流中勢不可擋的暗潮,日愈呼喚著法律保護天平的傾斜!英國法學家梅因通過對歷史的考察指出:“進步社會的運動,迄今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弱者身份這一具體人格的出現,是動搖了近代以來法律維護平等的基礎,還是法律適應現實生活需要的因應之舉?對此我們應有理性的認識。
針對現實中情形各異的弱者,筆者認為可將其含義界定為“特定社會關系中處于劣勢的一方”。含義有二:一是弱者身份并非與生俱來,它是公民參加到某一特定社會關系中才享有的,或者某種身份是公民所特有的,但并非該公民參加所有社會活動都受到這種身份的保護,只有在特定社會關系中,這種身份才具有法律意義;二是劣勢考評應客觀且貫徹始終。
這里有兩個衡量標準:一是處于劣勢的一方不擁有足夠與處于優勢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也可以說在相抗衡中處于劣勢的一方相對于處于優勢的一方是收益遞減、成本遞增的,并最終導致零收益甚至負收益;二是處于劣勢的一方與處于優勢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換的,也可以說這種互換在現實中不具備條件,或將導致其所處的社會關系完全改變。
弱者具有自身的特點:一是身份多重性。現代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使個人可同時擁有多重弱者身份,如個人可同時作為婦女、老人存在。二是身份法定性。弱者身份的取得源于法律保護性規定。三是身份移動性。弱者身份因法律規定要件的滿足而享有,因要件缺失而喪失,具有階段性,往往不為某一特定人終身享有。四是身份例外性?,F代社會以抽象人格、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無身份區別保護為一般,弱者身份是這種一般的例外,其適用有著嚴格的法定條件。五是身份獨立性。弱者身份的獲得使特定個人享有法律規定的特權,維護自身權益。六是身份社會性。弱者身份的界定是為了使法律傾斜對弱者的保護,體現社會實質公平。
弱者的保護
弱者的出現源于現代物質生活條件,包含因社會生活團體化,經濟實力雄厚的壟斷組織大量涌現;因科技迅猛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全球統一市場的形成、深化;因國家力量日益增強而制衡相對失調所導致的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擁有的對抗力量相對下降等諸多原因。
弱者的劣勢可表現為經濟劣勢,如消費者與財力雄厚的大企業集團;專業技術劣勢,如消費者與產品制造商對產品性能的了解;信息劣勢,如股民與證券交易專業人員;權力配置和行使劣勢,如公民與政府部門;組織關系劣勢,如受雇傭者與用人單位;智力和體能劣勢,如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地區劣勢,如經濟不發達地區公民與經濟發達地區公民。
隨著新世紀到來,知識經濟日益占據主導地位,社會生活不斷深化,除原有的強弱者優劣勢繼續存在并在表現形式、對比力度等方面發生變化外,必然會出現新類型弱者,如在網絡領域。因而,如果說新世紀的到來是人類更為進步的時代,那么這其中必然包括著基于社會實質公平對弱者的傾斜性保護。這種保護不僅意味著應盡可能全面地為現實中的弱者提供暢通無阻的法律救濟途徑,而且也意味著通過法律救濟途徑,弱者能及時地獲得無論在保護廣度還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彌補其劣勢的救濟。
對弱者的保護,也對行政法國家本位提出挑戰。國家賠償法的出現,使在國家權力運行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民眾利益得以恢復;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復議權,更為全面地維護了弱者的利益;設立行政訴訟程序,使民眾不僅有了民告官的途徑,也有了打贏官司的保障;強調政務公開,避免了行政權的黑箱操作和濫用,有效保障了處于弱者地位的民眾利益。
【論文摘要】:非婚同居關系是指無配偶雙方當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對非婚同居關系的內容進行法律規制必須先界定其內涵,而對其進行法律的規制具有現實必要性。
隨著市民社會的發展,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婚姻關系領域擴張,人們生活關系的處理方式變得多元化,非婚同居成為人們自由選擇的生活方式之一?;趯Ξ斒氯俗杂蛇x擇生活方式的尊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對非婚同居關系都給予了一定的法律保護。而我國對此的法律規制十分欠缺。文章就非婚同居關系展開論述,對將非婚同居關系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作出建議和參考。
一、非婚同居關系的定義
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羅馬法的姘合制度。姘合制度(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為目的的結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maritalis)。產生這種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嚴,高級官員等的結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資與婚資對于貧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難。當時,符合姘合制度規定的結合不是非法的,被社會所接受。非婚同居在羅馬法后,曾一度被人們所排斥,無論是道德還是法律,都無法容忍。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情感與生活方式自由選擇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數人所重新接受,許多國家法律設立了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制度,并發展了非婚同居關系的內涵。我國對非婚同居關系并沒有法律明確的定義,這對于調整非婚同居的現狀是不利的。
對于現今非婚同居關系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一種觀點認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的事實狀態"。此概念將已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關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關系中。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非婚同居關系是指"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男女結成共同生活體、但無婚意的結合。"此觀點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等為社會公益所禁止的情況排除在外。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立法中,對非婚同居的定義類似于次觀點,如《南澳大利亞事實伴侶關系法》中定義事實伴侶,是一男一女之間象夫妻一樣居住在一起共度真正的家庭生活,盡管他們沒有締結法律上的婚姻。另一種較為普遍的、適應現今社會現象的觀點定義到"非婚同居,指雙方當事人只不具備結婚形式要件的較穩定的長期共同生活形式。"此觀點不僅排除了法律和公益所不能容忍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行為,也將同性同居關系納入了非婚同居關系的內涵之中。在澳大利亞《北部地方事實伴侶關系法》中,事實伴侶是雙方之間沒有締結婚姻但是卻有著象婚姻一樣的關系,而且不論雙方是異性還是同性。另外,在法國、德國,均承認了同關系并且給予了一定的法律保護。
對于非婚同居的定義,文章較贊同第三種看法,認為非婚同居關系應當是無配偶的雙方當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包括了同性和異性的結合關系,排除了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非自愿的同居。對于此界定的非婚同居關系,作者認為法律應當給予其一定的規范和保護。
二、對非婚同居關系的認定
法律在對非婚同居關系進行調整時,法官在解決非婚同居關系的糾紛時,應首先界定非婚同居關系。筆者認為,認定非婚同居關系時應當符合如下幾個標準:
(1)雙方當事人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非婚同居是意思自治的選擇,因此,行為人具備民法意義上選擇的能力是首要條件。非婚同居者大多使用同居契約進行,同居協議優先適用,以契約內容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非婚同居可被視為契約行為,與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同居行為應當另行規定,而不包含在非婚同居行為關系中。
(2)雙方當事人均無禁止結婚的要件,如已有配偶的人不得與他人非婚同居,有血緣關系、收養關系等倫理關系的不得非婚同居。兩者的同居關系不應當受非婚同居關系法律的保護。
(3)非婚同居關系是基于雙方的自愿。這樣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相互的自愿同居,應當包含了相互承認的意思。如不承認對方為生活伴侶的意思,則可視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僅僅為同住一屋。一般實踐中認定自愿否,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情況,以及非婚同居關系的其他認定要件,而不是憑一人之詞。
(4)同居的時間要求。為保持同居關系的穩定,一些國家對受到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要求持續一定的時間,如法國要求同居必須持續3年以上,澳大利亞大部分州規定必須持續2年的同居關系。根據我國實際,建議同性或異性自愿公開同居生活的,持續期間已滿2年以上的,法律對該同居關系給予一定的保護。因為要求同居時間的持續,基本上可以排除與同時與兩人或兩人以上非婚同居的情況。
(5)對于同居后有子女的,可以縮短認定同居持續的時間要求。因為在不滿時間2年中,會出現懷孕以及生育的情況,相應縮短認定同居的時間,可以更好的保護女性和胎兒、幼兒等較弱勢的一方。
(6)行為人雙方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這樣可以將非婚同居關系與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區別。實踐中,在認定雙方是否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時,可以通過雙方經濟的依賴程度、扶養關系、財產使用和分配、家庭義務的履行、性關系等諸多客觀方面予以認定,而不僅以一個方面來確定,尤其是傳統觀念認為同居應為性關系的標準,性關系已不僅存于同居關系中,而同居關系的雙方也不一定會為持續的性關系,如老人的同居關系、有疾病人與正常人的同居關系等。
三、對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規制
對于非婚同居的規制模式,國外有幾種立法模式可作參考。一是推定配偶原則,這是最接近正式婚姻的保護方式。一般而言,推定配偶對善意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享有配偶繼承權,并有權因配偶非正常死亡提訟獲得勞工賠償以及與配偶相關的其他利益,即推定配偶的權利與合法配偶的權利相當。第二種是家庭伙伴式的立法模式體現了內部的和諧一致性,這類法律的關注點并不在于關系或他們之間的終生結合在一起的承諾,而是在于他們形成或已經形成一種在生活上穩定結合在一起的事實;還有一種是契約式的立法模式,主要出現在美國和加拿大,由于非婚同居不具備有婚姻的法律地位,其救濟手段主要是對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的保護。
上述三種立法模式都有可借鑒之處,比較下來,筆者認為法律規制的模式,首先,應當承認非婚同居的同居協議,同居協議有優先于法律任意規范的效力。其次,在沒有同居合同的情況下,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方式應與合法婚姻關系相區別。非婚同居的雙方當事人,除同性同居等因為客觀情況不被允許結婚而同居的情況外,一般選擇同居的人都不愿意受到婚姻法的規制,否則完全可以選擇合法婚姻關系,因此,法律對非婚同居關系的規制應當與對婚姻關系有區別,而不被允許結婚的人同居如果期望得到婚姻法那樣的平等保護,可以通過同居協議確定雙方如同合法婚姻關系那樣的權利義務。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又可以賦予同居伴侶與合法配偶相同的權利,如繼承的權利。另外,鑒于同性同居、有疾病人同居的復雜性,應當對其內容做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在收養等方面的問題。一般說來,我國立法可以對非婚同居關系的如下幾個方面做出一些規定:
(一)關于財產問題
首先,適用雙方當事人的同居協議之約定。
其次,在無約定時,不能像婚姻關系中的夫妻一樣適用共同財產制度,而要適用分別財產制度,即沒有明確約定的,同居前后各自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許多人都是在期望能夠保持自己經濟和財產的相對獨立性而選擇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另外,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的債務承擔、生活費用等各方面的問題,法律可以不予具體規定,對于此國外的法律對非婚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很少有介入,一般只是在其關系破裂的時候法院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對其加以處理。
(二)關于扶養問題
非婚同居關系,不具備合法婚姻的人身關系,因此原則上講,也就不存在相互的扶養義務,均無扶養請求權。但是現實中應有例外。因為在非婚同居關系中,也會有較弱勢的一方,或者為共同生活體作出事業犧牲的一方,在非婚同居關系結束后,會因一時無法找到工作等問題沒有足夠的能力維持生活,以及女方懷孕需要特殊照顧等情況,應當讓另一方付扶養義務。具體說來,包括1,確有必要。根據克羅地亞法律,非婚同居的一方沒有足夠的維持生活的能力,或者不能靠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并不能從事工作或者失業的,有請求非婚同居另一方給予扶養的權利,2,另一方有扶養的義務。另外,扶養義務不是長期存續的,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1,需被扶養一方失去被扶養條件的;2,被扶養一方結婚或者有新的非婚同居關系的;3,被扶養一方對扶養義務一方有嚴重不當行為的。
也有學者提出一次性給付的扶養方式,"持續公開同居生活超過三年的,同居雙方在解除同居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可以請求對方予以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三)關于子女問題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1月21日)第9點提到"解除非婚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非婚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以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的,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痘橐龇ā返?9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我國對異性同居的非婚生子女的規定較為完善。要提出說明的是同性同居的子女問題。一般情況,各國均限制了同性同居伴侶領養子女的權利,較特殊的是帶有子女的雙性戀者的同性同居情況,應當規定與他人同性同居者不享有子女撫養權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有利于子女成長環境的問題。
(四)關于繼承權的問題
筆者認為,非婚同居同樣是一對一的共同生活關系,有別于非法同居關系。而同居伴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時,必然是同舟共濟地面對生活的種種困難,相互在精神上、情感上、物質上的相互依賴與幫助不亞于婚姻關系,在同居關系沒有破裂的情況下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應當享有繼承權。況且對非婚同居關系的認定有持續一定時間的限定,在持續時間里一方的付出是應當被予以肯定的,故此,筆者認為同居伴侶可以享有與合法婚姻關系中配偶同等的繼承權,但是同居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非婚同居畢竟不是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不選擇婚姻而選擇同居必有其特殊的考慮,比如老年人同居,僅期望讓兒女繼承其財產者有之,基與當事人特殊的需求選擇非婚同居,當事人雙方可以應用同居合同排除繼承權。而非婚同居關系破裂后,就如同婚姻關系解除一樣,雙方不具有繼承權,而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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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傳統是人類政治文明的組成部分。其公民文化從古代、經歐洲中世紀至近現代,經歷長期涵養涵育過程,其前提是公民身份在商品經濟持續發展和民主政治曲折發展基礎上的確立,其內容主要是在西方社會歷史條件下,公民自由、權利義務、民主和法治等政治價值觀的樹立。就其在各國的實現而言,至今離其理想訴求和理念要求差距仍很大;但從普遍可以借用、借鑒的概念、理念、意識、觀念而言,值得認真研究,吸取其理論和實踐上的有益成果為我所用,其重視公民文化建設的經驗也應引以為參考。
自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起,我國政治學界對公民文化間題從理論與實踐結合展開了持續近20年的研究和討論,取得一些進展,但至今未取得共識。公民文化是政治文化的社會基礎性內容,公民作為政治文明建設的主體,公民文化素質水平,直接影響政治文明建設的進程。從世界宏觀角度說,公民文化的形成,始于西方古希臘,經中世紀,近代直至現當代,西方各國迭經政治變遷和政治文化在不同時期的歷史演繹,其公民文化持續發展,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從人類政治文明的廣義視角審視,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傳統有許多可供參考、借鑒之處。本文就此簡要論斷和評價,就教學界人士。
公民身份的確立是公民文化形成的社會主體性根基。公民身份的確立是指公民作為政治生活的主體和國家構成的基本單位而存在和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從西方社會史上說,西方社會進人奴隸社會后,經歷了城邦制度、羅馬帝國、封建國家和近代民族國家幾個階段,在每種社會下,個人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局部性差異,但其共性有著歷史繼承和不同時代創新關系。中外學者的研究成果和不爭的史實表明,古代希臘、羅馬社會創造并奠定了西方在個人與國家關系上,即個人在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個人為本位的基礎。全世界的史學家都認可的一點是:古希臘、羅馬社會留給西方近代社會的寶貴政治財富、政治珍品之一是它的民主共和制度,而公民的產生、存在及其政治參與,以及由公民政治實踐形成的公民文化的核心、主導政治觀念—公民觀念,正是西方古代民主共和制度的最重要、最根本性內容之一。
在古希臘,公民(polite)的原始本義就是“屬于城邦的人”。當時,自由人包括公民、外籍人、婦女等,但自由人中只有公民才屬于城邦國家的人。在人們的意識中,公民屬于城邦,城邦也屬于公民。城邦國家是公民的集合體、聯合體、共同體,城邦作為公民的組織,公民之所以組合成城邦,是為過公共政治生活,實現正義的價值目標。據此,一個人的公民身份也就是意味著他自然享有參與城邦政治生活的權利,其他人沒有這個身份,當然也就沒有這個權利。在古希臘社會,公民身份來自血緣關系,當時的法律規定,只有父親為城邦公民的成年男子才有公民身份。然而,公民身份來自血緣關系,但血緣關系只限制在家庭和經濟生活之中,并不涉及公共生活領域。羅馬法雖然有親屬權的規定,確認父親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但同時也規定:“家庭權不觸及公法”,從而將人的身份區分為“家人”和“公民”,這是西方社會公民身份確立和存在的前提。亦即一個人“私”身份和“公”身份是嚴格區分開來的。
在歐洲中世紀,公民的政治角色被“臣民”取代。隨著城市的發展,新興起了市民階級和市民社會,他們按照民主共和制形式建立起城市共和國,公民又成為城市政治生活的基本角色。隨著資產階級革命和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和發展,公民作為社會政治生活的基本角色擴展到整個西方社會,并在各國憲法中明確確認公民身份,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它表明,與希臘、羅馬不同,近代西方社會的公民身份不是因血緣關系而取得的,公民權利也不是由身份而來,而是由立法予以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公民角色從古代到近代的歷史性變化,是從“身份到契約”的轉換。在人定法中提到的一切形成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屬于家庭、家族所有的權力和特權(家父權),而社會契約乃是獨立的個人“自由同意”的產物。西方社會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公民身份和公民政治權利的依據在不同歷史時期雖然有所不同,但是,公民作為公民參與的公共政治的主體地位和公民作為“政治動物”構成國家的基本單位,從古代至近代是一脈相承的。
西方社會發展史造就了公民,同時也造就涵育了公民特有的政治心理和政治價值觀。在他們的觀念中,不論是城邦國家還是近代民主共和國,都是公民自由同意建立的公民聯合體、共同體,那么,熱愛自由、追求自由自然是西方公民政治心理、政治價值觀的集中體現,它是西方公民文化的核心政治生活理念。這從以下幾個方面表現出來。
西方人自古以來就將自由看做是人的一種不可剝奪、不可侵犯的權利,因為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本性。在古希臘、羅馬,自由就是公民的最基本權利,自由權被理解為公民在公共政治生活中自主、自治、政治參與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由于習慣而憑身份具有的一種資格,即憑公民身份參與政治生活的資格,這種資格(自由)是憑公民身份取得的,因此是自然的、與生俱來的。亞里士多德說:人在本性上應該是一個政治動物,就是對這種觀念經典的總結和概括。亞里士多德的意思是,既然公共政治生活是人的本性需要,那么,參與政治生活也就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而然享有的不可剝奪、不容侵犯的公民基本權利。
古代希臘人對公民自由權利的認識,不僅影響到羅馬、歐洲中世紀,而且對近代西方社會人們的自由觀也產生了重要影響。雖然由于時代不同,近代西方社會對公民自由權利的認識同古代希臘社會的認識有所不同,但是,在將自由視為依據人的本性而具有的一種權利這一點上是共同的或一致的。近代西方流行的,世紀人們普遍認同的天賦人權論就認為生命、自由、財產是人自然享有的,不可剝奪、不容侵犯的權利,人們正是為了保護這些權利才經同意通過契約組成國家,制定法律,而國家和法律的基本目的是保護個人自然擁有的這些權利。
西方人自古以來,在其價值體系中,將自由視為人生的最高價值,從古代到中世紀直至近代現代都是如此,“不自由,毋寧死”是西方政治文化傳統中追求自由這一人生最高價值并與之戰斗的精神的集中概括和政治情感的熱切表達。希波戰爭中,雅典統帥彌提阿狄斯在馬拉松戰役前,即用自由激勵公民們為祖國去戰斗:“雅典將披上奴隸的枷鎖,還是永遠保存其自由,關鍵就在他們自己身上。近代,盧梭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這一名言,有力地激起人們反封建的斗志,為實現自由這一人生最高價值而奮斗。值得一提的是,西方人的自由價值觀,反映出西方政治文化傳統的強調“自我”、“個體獨立”、鼓勵個性發展、崇尚獨立思考、勇于創新的傾向,這種傾向在傳留至今的西方政治思想家的著述中顯而易見。
蘇格拉底最先指出,人必須從他自己去尋找他的天職,他的目的,世界的最終目的、真理,自在自我的東西,必須通過他自己而達到真理。亞里士多德更簡明精要地指出:“人是自由的,他為自己而不是為了別的什么而存在。正是基于這種自由的價值觀,推動、促進了西方社會人們的平等觀念和法制觀念。按照西方政治思維邏輯,既然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那么人人都是自由、獨立的,因而人人也是平等的,即大家享有同等的自由。因此,自由與平等互為前提、互為因果。反映在西方政治文化傳統中,自由觀念和平等觀念緊密聯系在一起。亞里士多德在分析政治家的權威時,就將平等和自由聯結在一起。他指出,政治家的權威和家長制、君主制的權威決然不同。政治家的權威是“平等的自由人之間所托付的權威”。當然,西方人把自由作為最高價值追求,同時將平等也作為要實現的價值目標。但無論是在古代,還是在近現代,甚至迄今為止,人們追求的理想的自由、平等的價值目標也始終沒有真正實現。不過,平等觀念作為一種理念、理想,在西方人的政治心態中是一直明確地存在著的,而且流傳至西方社會以外的世界各個角落。其作為公民文化的一個重要的內容,是人類政治文明發展進程中,人類共同追求的與自由聯結在一起的普遍價值。與此同時,西方人對自由、平等的價值訴求,也和對法律、法制的認知聯系在一起,形成尊重、服從法律權威的習慣、觀念、精神,成為公民文化中“自我強制性的內容”。人們普遍地共識:公民的自由并非不要約束,自由必須服從法律,接受法律的限制。因為,法律是公民共同同意的公共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公共意志的體現,公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是服從自己。西塞羅有一句廣為流傳的名言:“為了得到自由,我們才是法律的臣仆。它集中反映了西方人崇尚法律、法制、法治的“自我意識”和尊重法律權威,服從法律習慣的政治心理,以及將平等的價值追求,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聯系在一起的政治生活理念和公民崇尚法律的精神。
西方政治文化傳統中的公民文化的主體性內容是公民權利義務觀念和民主觀念。從其形成的歷史流程而言,時間久遠,影響深廣。
西方社會,公民權利義務觀念是以公民個體的權利主體地位為基礎的,在權利義務關系上,是以權利為主位的。在整體與群體,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基于個體自由是人的本性、本質特征的認知,強調個體獨立與自主,個體自由、個體人格的存在又是和個體的私人利益,尤其是對物的占有權即所有權聯系在一起的。這一點,從梭倫立法、羅馬私法、英國大、近代西方各國憲法、民法中,清晰可見,也是西方政治文化傳統一貫顯示的一個特點。
西方歷史上和現實中公民的權利義務觀念同契約觀念緊密相連。契約觀念源自商品經濟的發展。希臘城邦時期,契約活動還僅限于經濟領域。隨著希臘城邦的解體,公民從城邦生活中分離出來,開始出現以契約解釋國家起源的觀念。古代羅馬,由于平民在與貴族的斗爭中不斷以法律確認其斗爭成果,契約觀念也發展起來。歐洲中世紀時,在以君主為核心的封建等級制底下,契約關系和契約觀念也沒有中止其發展,相反,正是契約觀念催生出暴君可抗的思想。至西方近代,由于市場經濟的巨大發展,人們的契約觀念被理論化,契約理論成為解釋國家、政治社會產生根源的通行理論。人們普遍認為,政治社會乃是享有自由、生命、財產等自然權利的人們共同約定(同意)的產物。人們通過契約立國,不僅建立了政府和法律,也取得個人的公民資格,政府和法律旨在保護、保障公民權利,個人在訂立契約時,放棄了白己懲罰他人的權利,承擔了服從法律和政府管理的義務。公民懷持契約觀念,其意義在于:其一,它確認公民個體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獨立、自主的主體地位。契約作為個體的一種自由、自主參與的活動,是個體獨立意志的體現。公共政治生活包括建立國家、政府、立法,是眾多個體自主選擇,共同同意選擇的產物,公民個體必然是獨立自主的。其二,它使權利和義務在公民個體身上實現了有機的統一。訂立契約的前提是享有多種權利的獨立個體的存在,契約的內容是雙方為了各自利益的交換。每個個體在契約中都承諾放棄原有的一部分權利,以建立公共權力、法律,也就承諾了個體自愿承擔起服從公共權力與法律的義務。每個個體建立契約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個體的權益,政府也就承擔起保護公民權益的義務。對此,盧梭指出:“要尋找一種結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西方社會人們的權利義務觀念又是和法律、法治觀念緊密相連的。
一般認為,法律是公民整體意志的體現,是公民公共意志的記錄,是公正的權威?;谶@樣的認知,西方的法治主體—公民法治主義的法治觀便順理成章地形成了。其基本內涵是法律體現公共意志的意志普遍性和主體對象的對象普遍性;政府只能以既定的向全社會公布周知且經常有效的法律進行統治和管理;政府執法的目的只是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眾福利。法律將公民權利義務統一起來,公民依法享有權利并得到法律的權利衛護,又要履行法定義務,從而形成有效地法治局面。
關鍵字:反壟斷法;豁免;限制
中圖分類號:D971.2 文獻標識碼:A
美國反壟斷法的豁免制度是對發生在某些行業或領域中的壟斷行為與壟斷狀態,沒有按照反壟斷法進行追究法律責任,對其行為采取豁免的一種制度。在美國,反壟斷法被聯邦最高法院解釋為經濟領域的憲法,該法應當適用經濟生活的每個領域。對工會組織、農業合作組織、職業體育運動、保險業、對外貿易領域以及與州行為和管制行業等方面適用反壟斷豁免,并對這類豁免作了一些限制。
一、工會組織從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到普遍適用豁免
在自由市場經濟的美國,勞動力曾經被當作一件商品。因此,從普通法的角度,法院認為工會就是勞動力銷售聯盟。“在19世紀,反托拉斯政策的主要問題是是否應將工會看作是限制貿易發展的非法組織而加以取締((許多經濟學家長期認為,工會的目的在于限制勞動力供給而使雇主無法通過勞動者之間的相互競爭來控制勞動力價格)?!钡趪鴷h員眼里,工會是一個政治性組織,除非它與非勞工組織進行串謀,否則它在追求自己的合法目標過程中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法院不將反壟斷的鋒芒對準人人喊打的經濟壟斷而懲罰工會,是對謝爾曼法地地道道的曲解。為使普通工人擁有與雇主討價還價的權力,議員們開始醞釀新的法律限制法院在反壟斷方面的權力,禁止法院運用謝爾曼法懲處工會組織。
二、對農業合作組織的反壟斷豁免及其限制
與工業品相比,農業主要產品有很大的不同。農業生產不僅包含經濟再生產過程,需要人力物力與資金的支持,同時也需要自然再生產過程,對自然條件有著與生俱來的依賴性,生產者很難迅速適應市場供求和價格的變化立即轉產,自始至終存在著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同時,農產品的需求彈性小,可替代性低,而其供求關系的波動對整個社會都會造成巨大的影響,谷賤傷農,但糧貴又傷民。如果讓農產品像工業品那樣自由競爭,有可能導致農戶之間的惡性低價競爭,其后果不僅傷害到了農戶還有可能傷害到民眾,對整個市場經濟的穩定也有重要的影響。顯而易見,農產品的購銷不宜采用無限制的自由競爭?;谵r業所承受的特殊風險與其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基礎地位,無論是從穩定農民收入、維持農業的有效供給與可持續性發展,還是從國民經濟發展的全局,為保證農民擁有與市場需求方討價還價的能力,允許農業生產經營者訂立限制競爭的協議,對農業組織實施反壟斷豁免。
三、對職業體育運動的反壟斷豁免
職業體育運動是美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企業。這項產業具有自身的特點。一方面它是體育活動。因而它要求每個職業體育團隊的成員,必須精誠團結,參與此項活動的人們必須有“團隊精神”。從這一點來看,不能將職業體育聯盟簡單地類比為一個獨立企業的聯盟。因為“團隊精神”若在其他行業可能被看作嚴重的限制貿易行為,但它對任何一項職業體育運動來說又是必不可少的。幾乎可以肯定地說,如果沒有廣泛與深入的合作,完全依靠成員的單打獨是很難取得成功的。
職業體育運動這種獨特的條款,使得國會與法院在處理這一問題時頗費心思,既要促進職業體育運動團隊在商業方面的相互競爭,又不能損及職業體育運動團隊內部與團隊間的合作。
四、保險業的反壟斷豁免和限制
從法理上講,對保險業適用反壟斷豁免是沒有多少道理可言的。但代表保險行業代表認為保險業是特殊行業,不僅具有高風險性,而且其經營狀況涉及到每一個公民的利益。如果對這一行業的競爭不作一定的限制,該行業就可能因為過度競爭而產生動蕩甚至引發保險公司的破產倒閉,嚴重影響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利益,也為經濟秩序和社會安定帶來諸多不穩定因素。因此,強烈建議國會理解保險行業所具有的風險特性及其承擔的分散社會風險的職責,對這一行業的一些限制競爭行為適度從寬,對它們為避免保險行業的惡性競爭,在險種、費率與保險責任等方面所采取的共同行動、進行的橫向聯合以及其他協調與合作行為給予豁免。
五、外貿領域的反壟斷豁免
保護充分競爭是美國反壟斷法的首要目標??偟膩碚f,美國反壟斷法的覆蓋范圍之廣、執法嚴厲程度之甚都是其他任何國家無法比擬的。雖然從謝爾曼法中,找不到對對外貿易領域(包括進、出口)任何“優惠”的條款,但法律卻隱含了域外效力。為了維持其對外貿易的穩定與發展,減少盲目競爭造成的損失,美國政府從1906年開始就確立了以國家公共利益為核心的進出口保護政策,在反壟斷法的執行方面采用雙重標準:一方面,反壟斷的利劍只是指向國內產業和對國內經濟產生或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外國公司的行為。另一方面,卻又賦予對外貿易聯盟以合法地位,容忍與支持對外貿易聯盟到國外從事壟斷經營。只有在對外國公司揮動反壟斷大棒可能會引起外交沖突,影響到兩國的外交關系并進而可能對美國經濟造成更大損失時,才行使外方的壟斷行為實施“國際禮讓”,限制或豁免反壟斷法的適用。
參考文獻:
[1]唐要家.TANG Yao-jia 反壟斷法豁免制度的比較分析[期刊論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6(1)
[2]金瑞琴 論我國的反壟斷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期刊論文]-濮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0,23(2)
[論文摘要]安全質量是工程建設的“底線”,它關系到投資效益的最大化,關系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關系到和諧社會的建立。分析我國建筑業安全現狀,提出實現建筑業安全管理的控制措施。
一、前言
近幾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進程的不斷推進以及人民生活的普遍提高,建筑業成為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使得效益成為各企業競爭的目標,因此向管理要效益已經成為各企業家的共識。而安全卻是效益的前提,因為安全的結果決定了效益的大小。為此,多年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確定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頒布了一系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目的就是為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控制和減少各類事故,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項目施工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與生產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關系,而不是對立的、矛盾的關系,安全與生產的統一性表現在:一方面指生產必須安全,而另一方面安全可以促進生產?!鞍踩谝?,預防為主”是企業安全生產的工作方針,但現在仍有許多企業對安全生產不夠重視,安全投入不足,主要體現在項目領導在項目管理的同時,沒有認清安全與企業效益的關系。建筑施工企業在完善企業規章制度的前提下,應建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證企業安全生產和創造效益,創建優良工程,提高市場競爭力。因此,安全生產管理是施工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保證。
三、我國建筑業安全管理的現狀
(一)安全意識淡薄。由于企業領導長期對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抓安全生產形式主義嚴重,漠視生產工人合法的勞動保障權益,不配備必須的勞動保護用品,肆意延長工人的勞動時間,工人長期處于超負荷、高強度的工作狀態,必然會導致事故的發生。另外,領導對安全工作的重視不夠,員工相應的安全意識淡薄,很容易引起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基礎薄弱。安全管理基礎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識淡薄,理不清安全與速度、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穩定的關系造成的。安全管理基礎薄弱主要表現在:一是建筑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比較薄弱,解決建筑安全生產關鍵性技術問題的工作相對滯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廣泛應用缺少市場化的政策導向和經濟激勵措施。施工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應用與安全防護措施的研究不同步等;二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安全防護技術、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還相當落后.標準化、定型化和工業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素質普遍偏低.安全人員文化素質偏低,對安全管理知識、安全技術規范、安全操作規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不懂.無法對施工隊進行管理。
(三)建筑安全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落實其安全責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不夠具體,操作性不強;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存在著重復和交叉管理的問題;安全規章制度職責不清,管理目標不明確,導致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等。
(四)建筑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還不健全。目前,我國有效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制還未形成,與國際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安全監督方式和管理手段無法適應日益增大的建設規模,難以深入地開展建筑安全監督工作。
四、安全控制的措施
(一)宣傳問題。建設主管部門、施工企業全體員工要對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內容深思熟記。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克服單調枯燥的方法,變傳統說教方式為寓教于樂,采用安全演講、知識競賽、報刊、安全漫畫展等多種生動活潑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把基本精神廣泛宣傳貫徹。
(二)加強培訓教育問題。培訓教育的重點是要加強對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并對各級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操作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增強他們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而且要加大安全科技創新和安全技術改造方面的投入,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實現本質安全。
(三)責任問題。建筑安全生產工作要緊緊咬住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不放松。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辦事,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安全控制指標層層分解,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制度執行問題。安全生產工作離不開制度的落實和執行。因此,建設主管部門、施工企業要認真落實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等。沒有安全許可證、沒有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企業堅決不允許施工。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企業事故防范能力,保障一線操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損失,分散企業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在此基礎上,還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例會、安全巡查和不良安全行為記錄公式等制度。
(五)治理問題。要控制事故的發生,就要從源頭做起,搞好專項治理。從近幾年各地建筑施工傷亡事故的種類來看,主要是高處墜落、施工坍塌、物體打擊、機具傷害、觸電等。故要定期開展企業項目部、班組檢查制度,要做到查問題、找隱患、對存在危險源的地方設置安全警示牌、標志牌,發揮其警示作業人員促進安全的作用。事實表明,針對薄弱環節實施的專項治理是遏止事故發生的最有效手段。
(六)監督問題。建設施工安全,加強監督是大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繼續完善安全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安全執法機構,配備一定數量和專業齊全的執法監督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執法檢查;各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應切實履行職責,監督人員要時刻牢記質量、安全重于泰山的神圣責任,努力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監管水平。要不斷提高安全監督人員的執法水平,嚴格執行"四不放過"原則,強化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培訓,提升安全監督檔次。
(七)查處問題。對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要建立安全信用體系,并對其安全生產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凡有章不循,違規不糾,屢出事故的企業應追究法人代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另外還要視其情節輕重及責任大小,給予降低企業資質等級、吊銷執業資格或停止投標的處罰。典型案例要進行新聞媒體曝光,真正起到警示教育促進工作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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