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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國家社會保障就是指國家為了穩定社會、經濟發展,在國民面臨疾病、年老、傷殘、遭遇災害、失業等困難時,給予他們物質、金錢幫助,從而使得國民的基本物質生活需要有了可靠的保障。農村社會保障法就是指在農村人民困難時給予他們以上的物質幫助,調整農民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本文通過對國外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進行分析研究,探討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了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方向。
我們國家的憲法已確定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目前的法律地位,現在我國農村人口是總人口60%以上,可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很長時間以來都是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末端,很多社會保障內容都沒有將農民涉及在內。而國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相對成熟,我們應該認真分析、借鑒國外社會保障制度,從而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1國外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1 德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957年,德國頒布了《農民老年救濟法》,標志德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開始,隨后一系列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接踵而出,德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發展得相當成熟。德國農村社保的具體內容是:(1)農村社會保障對象。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定投保人僅限于農場主和他們的配偶以及一起勞作的家屬,而那些農業企業里面的雇員則不在保障的范疇,他們應享有普通工人的相關保障。(2)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在德國,農村社保體系一般采取現收現付制度,資金來自政府補貼或者農民繳納的保險費。但德國社會保障法另有規定,在農民繳納的保險費不足時國家予以補足。(3)農村社會保障下農民所享有的條件。農民享受社保必須達到三個要求:首先,社保金的繳納要求農場主上繳農業企業;其次,對于農村養老保險中,參保人的投保年限應在15年以上;最后,關于享受養老保險,其年齡必須在65周歲以上,并且退休。(4)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德國政府部門對農村社保進行統一立法和監管。農村社保辦負責具體事宜的執行。德國現有幾十家農村社保經辦機構,它們已經建立了農村社保經辦機構總聯合會。聯合會對農村社保事宜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同時也受到政府的監督和管理。
1.2 日本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938年,日本制定了包括農民農村在內的《國民健康保險法》,其后,日本針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先后制定了《國民養老金法》、《農民養老基金法》等制度。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最普遍、最重要的也就是這個《國民養老金法》,下面介紹它的內容。(1)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象?!秶耩B老金法》規定了日本國民在大于20歲小于60歲的農民必須接受養老保險。(2)日本農村養老保險的金額規定。日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者必須繳納1.34萬日元/月,保金繳納困難者可以提交申請免繳,但退休后的養老保險金僅僅只有他人的1/3。①
其后,日本以養老保險為支柱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建立并開始得到迅速普及。到了1971年日本出臺了《農民養老基金法》,對以前的《國民養老金法》進行了修訂,本法規定,凡在20歲以上,年農業收入沒達到900萬日元的必須參與養老保險,同時在投保人65歲后,投保人不但可以得到“農民老齡養老金”,而且可以獲得“特別附加養老金”,這是政府的特別補助。
1.3 國際組織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規定
(1)聯合國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規定。聯合國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相關規定可以追溯于《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有,“人作為社會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須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等各種權利的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二條)?!叭巳擞袡嘞硎芷浔救思捌浼彝ソ】邓璧纳?,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需的社會服務均應包括在內”(《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②以上所有條款都強調社會保障權,要求世界上所有人都享受,包括農民。
(2)國際勞工組織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規定。國際勞工組織對于農村社保的規定可以追溯到《農業工人傷害賠償公約》(1921年)、《農業工人疾病保險公約》(1927年)、《農業工人殘疾保險公約》(1933年)、《農業工人死亡保險公約》(1933年)、《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1952年)等。它們規定了各國在進行社會各種保障活動時都應該包括農業領域的所有勞動者。其中,《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提出了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應遵守的最低要求,積極推動了社會保障在世界范圍內的普及。③
2 國外農村社保視角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很長時間以來,我國政府對農村和城市都實行區別對待,在社會保障方面也一樣,出現了“城鄉二元制”的(下轉第177頁)(上接第123頁)情況,從而使得農村社保出現了許多問題,比如:立法相對滯后,法律不健全;社會保障法所適用的范圍非常窄;缺乏相應的監管機制等等。借鑒國外農村社保的相關經驗,我國農村社保制度應該有著新的發展。
2.1 農村社保程度應該跟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
分析以上國外的農村社保經驗,我們就可以發現,農村社保的發展應該跟本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緊密相關。國家的社會保障實力直接來源于國家的經濟實力,它跟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有著一定依存關系,國家的社會保障開支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它必須控制在本國經濟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支出過大勢必會影響國家社保基金的積累,從而會削弱社會投資積極性,最終將拖累本國經濟發展的速度。但是,如果社保過低將不能滿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會影響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我國農村社保制度必須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相適應。
2.2 農村社保體系應該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
德國和日本在農村社保上都設制了統一的社保機構,其中德國還設置了農村社保監管聯合會,這些監管機構不但可以對農村社保進行監管,而且還能統籌安排社保資金,有效地解決了不公平現象。國外這些經驗告訴我們,農村社保都是非盈利的,社會保障應該是一種公共物品,國家政府除了想法設法為農民增收之外,還要提供相應的資金保障,同時還要對農村社保進行有效的監管。所以,我國應該積極全面的加快農村社保監管機構的建設,加大政府在農村社保中的職能作用,從而確保農村社保制度的全面實施。
2.3 農村杜保機制應該有所側重
德國和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告訴我們,一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都是有所側重的,德國和日本都著重強調農民的養老保險。所以,設立農村社保,應該采取一定社保項目順序,循序而進但這些都必須依據本國的國情。在我國,農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生活水平低下、看病難、老齡化嚴重等。所以,我國農村社保制度應該著重優先建立這些方面的保障機制,必須建立一個以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為基礎、以農民醫療保障為重點、以農民養老保險為中心、其他社會保障項目為輔助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從而保證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人為本,以民為中心。
3 結束語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處于試行階段,并不成熟,而國外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已經經歷過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歷史,相對成熟,因此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須借鑒國外先進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但同時也必須結合本國的國情,適合本國的經濟發展情況,符合本國農民的真實意愿。
注釋:
①應永勝.從德國和日本的經驗談我國農村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建商業高等??茖W校學報,2009(3).
②楊團,孫炳耀.資產社會政策與中國社會保障體系重構[J].江蘇社會科學,2005(2).
③林嘉.社會保障法的理念、實踐與創新[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參考文獻
[1]劉翠霄.天大的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一)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現狀評述。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始推廣,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與此同時,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小,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參加各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其中東部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已超過60%。參保人數比2002年的5,462萬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310億元,分散在1,905個縣市。
2、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削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主要問題:一是農村家庭規??s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二是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人;同時,這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三是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加劇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現象的增加。
3、農村養老難于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調查顯示,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致養老更是奢望。而且現在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城市化的迅猛推進使得許多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農民所得到的只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4、老齡化加快。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農村已出現家庭小型化傾向,農民養老問題日益嚴峻。據2005年底開展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統計,全國65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0,045萬人,其中農村約占老齡總人口的68%;中國農村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國1,905個縣,5,374多萬農民參保,還不到應該參保農民總數的8%,僅有310多萬參保的農民領取了養老金。積累保險基金310億元,這些農??傮w上屬于早期農保性質??偟膩碚f,早期農保試點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覆蓋范圍小,發展嚴重不平衡。已經籌集的農保資金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發達省市,多數地區難以為繼。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這五個省市的基金共計221億元,占全國農?;鹂傤~的71.3%。
二是管理體制不順,“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數省份,農保管理體制至今仍沒有理順,運作也困難重重,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在全國1,905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農保在省級已經移交而市縣沒有移交,依然處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與此同時,很多內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頓”的一個通行的做法是簡單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損耗現象。目前,全國310億元農?;鸱稚⒃?,905個縣市。由于管理體制不順,全國清理整頓農保后,農保機構和人員的辦公經費、工資多數沒有納入財政預算,挪用農?;鸢l工資的事情相當普遍。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5年全國31個省份中,涉及1,905個縣、2.6萬個鄉鎮,農保系統大約有干部近1萬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兌現,保障水平低。很多參加早期農保的農民在年齡達到60歲后,每月領取以前規定的養老金的承諾不能兌現。
二、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并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金還會相應增加。該制度的新穎性,首先在于各級政府和村集體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本文以成都為例,鑒于目前成都各區、市、縣經濟發展水準不一樣、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不一樣、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樣的狀況,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層分類劃檔逐步推進全市農村養老保險。
(一)從遠郊區縣——都江堰和金堂縣來分析。金堂縣從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規定開始在三個鄉鎮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9月1日在全縣全面推開農民養老保險。2007年全縣GDP為79.1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為4,690元。都江堰市從2007年8月初開始,分別選取了胥家鎮、崇義鎮各兩個村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2007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GDP)116.2億元,農民人均收入從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兩地屬于成都市第三圈層,經濟實力偏小。
(二)從近郊區縣——雙流縣和溫江區來分析。2007年雙流縣GDP為282.2億元,財政收入17.6億元,農村人均純收入5,000元。雙流縣是四川唯一進入全國百強縣的縣,在整個西部排名第二位。2008年全縣農民共計參保8,788人,其中從業年齡人員參保4,599人,非從業年齡人員參保4,189人,征收資金約1,200萬元。
溫江區于2007年4月在成都率先推行農民養老保險和提高補貼,按全市統一標準、年繳費基數的2%對農民實施補貼,直接計入社?;?。2007年GDP為120.4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達6,245元。溫江區在全國率先提出的“雙放棄換社?!痹O想,即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可在城區集中安排居住,并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社保待遇。目前,溫江模式得到廣泛關注。
論文摘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分析了建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客觀要求。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是公民成員,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
中國是傳統農業大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農村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體現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客觀要求。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農村的穩定是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村不穩,則國家難定”。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還是通過個體的家庭保障來實現“積谷防饑,育兒養老”這般的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土地保障為主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模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也受到嚴重威脅,“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種種弊端不斷顯現,農民要求建立社會保障的呼聲口趨強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勢在必行。通過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緩解農村貧困,增加農民福利,維持社會穩定。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城鄉收入差別大,相對于城市較為健全的保障體系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刺度的建設大大落后于城鎮,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不斷深化農村改革與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基本前提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風險性”,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經濟。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市場行為主體,從而決定了他們必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因而也就產生了相應的社會保障要求此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多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將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這些脫離傳統農業的農民,如同城鎮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保障。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起步晚,整個社保體系還不健全,處于摸索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結果。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誕生到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間很短。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國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遵循。
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等。從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目前農村社會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在農村,敬老院和殘疾人福利院是農村社會福利體系的主要機構,但受資金供給渠道制約,這些福利機構大大衰減。
2.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小順,責任主體不明晰中閏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不夠科一學化和規范化,長期以來一直處于“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狀態。財政、民政、巨生、人事、計生、勞保等部門都設有社會保障機構,難以形成統一的管理格局。這些共同行使社會保障職能的眾多機構,由于實施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的不同,在實際工幾作中會發生決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導致保障政策檢驗與實際效果之間的偏差。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監督這些都直接影響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順利實施。
責任劃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門、企業和家庭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皆存在責任分工不明確的問題,如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相混淆。這既不利于有計劃地緩解歷史遺留問題,也使現實責任難以準備配置,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行使,也妨礙了市場作用的發揮。
3.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缺乏穩定來源。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民收人不高。資金嚴重不足一直是束縛農豐并士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要原因。中國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這10%的投人也基本給了城鎮居民農村從國家財政獲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貧開發基金和用于“五保戶”最低生活補助的救災救濟資金,人均保障額遠遠低于城鎮居民有限的資金難以滿足農民需求,合作醫療資金短缺,農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療,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村社會保障血臨的最為突出的間題是資金缺乏的問題。
農村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推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大部分農民實際無力承擔各類保險費用,即使部分農民有能力繳納,卻由于對子卜會保險制度認識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參加保險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4.農村社會保障法制不健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國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但是,中國迄今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條款只是散見于相關法律之中,沒能形成體系,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條例中,很多是通過各種“紅頭文件”的,這些文件缺乏法律權威,穩定性差,難以有效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l.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建議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專題研究,深人農村,調查了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際,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實可行的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和方法,供決策層參考,以盡快構建和完善符合中國農村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與此同時,中國應當在結合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縮短摸索周期,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國、巴西等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點。例如:日本倡導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于2000年建立了“護理保險”,國家、地方政府、企業、40歲以上的人共同付費支持老年人護理所需的設施、服務等回??偨Y這些國家的先進做法,借鑒成功的經驗,對于完善中閏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明確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農村社會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責任承擔的缺位。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政府應當充當主角,承擔主導責任全面統籌管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責任主要包括領導管理責任、引導責任、利益主體的協調責任和資金的監管責任等
政府應當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遠景規劃與近期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徹底消除“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現象,使管理機制更加統一、規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項職責中,其監管職責尤為關鍵政府應通過建立民主、科學的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機制,強化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運營、發放等具體業務環節的監管責任,實行業務公開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論文提要:我國是世界上農村人口最多的國家,也是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完善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前提之一。在當前社會背景下,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都離不開農村的穩定發展。本文從我國農村實際情況出發,提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議。
為了給中國的廣大農民們建立起真正能抵御老年風險的“安全網”,相關各部門應當積極出臺相應的政策支持、促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構建與發展。本文結合我國當前的具體國情,從經濟學角度,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進行考察、分析,為積極探索適合中國農村實際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而探討一下個人的觀點。
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立法
一項政策、一項制度,要想得到真正的貫徹執行,政府首先就應明確其法律地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實施也不例外,這也同樣是各國推進農民養老金制度建設的做法之一,以法律來確保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連續貫徹執行。
1、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應堅持的原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1)保障范圍和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2)城鄉有別原則;(3)家庭保障與國家保障、社會保障相結合原則;(4)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5)強制保障與自愿保障相結合原則。
2、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內容。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立法上,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內容:(1)保障對象;(2)保障項目;(3)保障水平;(4)保障基金的管理;(5)法律責任。
二、改善外部經濟環境
當前進行農村養老保障建設,首先要為城鄉整合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創造經濟、社會等條件。第一,有步驟地實現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農業勞動力轉移不僅是社會結構轉型的一般趨勢,同時也是提高農業生產率、增加農民收入的客觀要求,它是在農村推進現代化社會保障事業的必要條件之一;第二,深化農村內部改革,實行農業經營的規?;同F代化,切實提高農村集體的經濟實力與農民收入,增強農民參與現代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能力;第三,國家財政大力支持農村、農業發展,創造在農村推行現代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城鄉整合的社會經濟條件,以促進農村傳統養老保障模式向現代社會養老保障模式轉型;第四,促進金融市場改革。為配合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的開展,我國金融市場的改革勢在必行。首先,應該完善金融市場法律法規,規范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創造良性的投資環境。其次,伴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一步進入到金融市場,可以促進金融市場穩定地發展完善,從而反作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證其投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第五,促進配套稅收制度改革。通過國家、集體,以及鄉鎮企業籌集資金而非農民自己繳費的方式為農民建立非繳費養老保險。如由于地理位置偏遠不便于社保部門直接收取保費的情況下尤為有效,而且也便于國家財政直接劃撥非繳費養老保險款項。
此外,由稅務部門代為征收可以改變農?;鹗罩Ф加缮绫C構一手經辦,收支兩條線往往徒有虛名的狀況,資金挪用和浪費可得以避免。用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險資金,則可以從根本上將收和支分為兩個獨立的系統,便于加強資金運用中的管理,減少濫用和挪用現象,有效地避免農保基金籌集發放中的不規范行為,有利于農?;鸬氖罩Щ顒颖容^全面地納入規范的預算管理。
三、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管理體系
1、規范業務經辦流程。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養老保險的業務流程,但是由于各地管理手段等情況不同,經辦流程還不夠統一,流程設計及業務處理過于簡單、粗放、經辦帶有一定隨意性。今后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過程中,一定要規范業務經辦流程。首先,需要優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流程,按照統一標準、簡化程序的原則,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的基本框架,把好參保登記、繳費核定、基金征繳、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幾道關。其次,要規范經辦業務操作規程。第三,需要統一社會保險對外服務的經辦??紤]設置統一到對外服務窗口和社會保險標識,統一窗口名稱和業務受理范圍,推進社會保險服務的社會化,增強社會保險服務功能,提高社會保險的服務能力。
2、建設社會保險信息平臺。全國實施“金保工程”已經近兩年了,且各地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積累了一些經驗,有效地指導了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進一步開展。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尤其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平臺,以便農民們在外出打工后返鄉或在各地區間流動時仍能夠享受到統一的服務,感受到穩定保障。那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應該依托“金保工程”,建立業務管理、公共服務、基金監管等方面的應用系統,加快建設相類似的信息平臺。在信息平臺的基礎上構建一個數據中心,加強數據整合工作,推進全國聯網,實現“同人同城同庫”的目標。延伸信息網絡到各個經辦窗口,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面信息化。
3、規范養老基金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尤為重要,其關系到近9億農民的活命錢。因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一定要建立長效的農?;鸸芾頇C制和相應的監管機制,按照本文“動態調整”的構想,實行養老保險基金高度統籌、各地稅收部門代收的非繳費養老保險的基金均上繳至省級社保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設立一個清算中心,統一管理各省基金的運用情況。
四、發展多種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構建
1、鼓勵商業壽險公司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構建。我國幅員遼闊,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人口老齡化程度都呈現梯度變化趨勢,那么在人口老齡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對養老保障的需求也就越高。國家僅能為農民建立最基本的養老保障,對于更高的需求就需要通過商業壽險公司滿足。當然,政府也應該給予相應的支持。黨和政府目前正在著力解決“三農”問題,正在積極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有效形勢,并提出了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這為商業壽險公司開拓農村市場創造了條件。政府部門還可以考慮鼓勵農村壽險保費減免營業稅,個人人減免所得稅等,以扶持農村壽險業發展,保險監督機構應加緊制定和完善加快農村壽險發展的政策法規,為農村壽險業發展創造一個寬松有利的環境,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開拓農村壽險市場。同時,商業壽險公司也要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處理好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關系,處理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做出應有的貢獻。
2、建立農村社會救濟制度。農村社會救濟制度是把傳統的社會救濟運用于農村養老保障領域的一種實踐,目標是克服貧困和無助,實現人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首先,應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解決年老農民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問題,僅維持生命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飲食和居住條件。從目前中國的現實考慮,救濟的標準只能是廣覆蓋、低水平。其次,建立老人醫療救助制度。對于農村老人而言,疾病與貧困是一對難以分開的“惡魔”,只要攤上一個,另一個就會接踵而至。因此,建立面向貧困老人的醫療救助制度也是解決農民養老的重要部分。醫療救助主要是解決救助對象的基本醫療和大病治療,維系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五、加緊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專業人才培養
由于我國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時間比較晚,研究社會保障的專業人員也就比較缺乏。對于一直停停辦辦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來說,專業人才更是少之又少。為了今后大力發展穩定、適合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應該加緊培養專業人才。人才的培養是一項長期的根本任務,有了專業性的人才才能領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隊伍為廣大農民們貢獻一份力量。過去,正是由于農村社會保障方面專業性人才的匱乏,產生了一些宣傳誤導現象,也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足見相關的專業性人才是非常重要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應根據制度建設的需要,與相應的高校共建社會保障專業,專門輸送人才為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所用。對于已經在這個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應該采用職業資格考試的辦法,提升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同時,還需要盡快培養一批高層次的專業人才隊伍以及業務骨干,有針對性地派到國內相關大學或國外相關機構進行對口培訓,強化崗位培訓,促進崗位成才。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擁有穩定的人才隊伍為構建適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服務。
【論文摘要】為深層次的研究我國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的現況,以成都市溫江區為例進行了實地調研,通過多階段抽樣的方法,對溫江區各個年齡段擁有農村戶籍的群眾進行了抽樣并結合定性、定量的統計分析,將單因素分析與多因素復合分析相結合,橫向分析與縱向分析相結合,對收集的信息進行了全面、深層次的分析,反映我國目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實施的現狀,并結合分析結果為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提出相應的建議。
1.調查報告
本調查于2009年2月21日對成都市溫江區新型農村社會醫療保險現狀進行了實地問卷調查。
此次調查通過多階段抽樣的方法,對溫江區各個年齡段擁有農村戶籍的群眾進行了抽樣,抽取樣本總數為100戶。由于采用的是現場登記、現場答疑的回收方法,不僅回收率達到了100 %,確保了調查的質量,還獲取了其他相關信息的第一手資料。
(1)為了更好的研究各年齡段的經濟情況,我們對年齡段與家庭人均月收人兩個變量進行列聯表分析,50歲以上的人群人均月收人主要集中在500元以下,占到調查人數的70 %,收人水平低下,在這個年齡段的人群中,人們基本上沒有工作,平時的日常費用支出主要來自于政府發放的養老金或者是子女的贍養費用。在22一35與35一50的兩個年齡段里,人們的人均月收人水平比較穩定,集中在500到3000元之間,雖然收人差距比較大,但是目前基本的生活水平還是可以通過自己收人得到保障。
(2 )在問題“您對新型社會養老保險的了解程度”的信息回饋中,對“年齡段”、“經濟狀況”與“了解程度”三個變量進行了因果分析與交互表分析,只有10%左右的被調查者對目前實施的新型養老保險制度比較了解,然而,大多數被調查者都反映對對該項制度并不是很了解,了程度僅為一般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對該項制度比較了解的被調查者主要集中在35歲以上的年齡段中,在35歲以下的被調查者中,僅有一人比較了解,大多數人們都不是很清楚。這一方面反映了年輕人對養老保險的關注程度不夠,但同時也折射出目前溫江區對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還不夠,人們的了解程度偏低,只有35歲以上必須購買社保的群體對該制度的具體內容才有所了解,政府應該加大宣傳力度,采取更為有效的宣傳方式,且對還未參與社保的人群應特別關注。
(3)在問題“您是否擔心退休后的養老生活”的信息反饋中有71 %的被調查者擔心自己以后的養老生活,這主要集中在低收人者,其中,在“擔心養老生活”的被調查者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以下的收人水平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一1500元的收人水平中。1500元以上收人水平的人們基本上不擔心自己以后的養老生活,因為這部分高收人者主要在22 - 40這個年齡段中,他們有更多的時間與財力采取購買其他商業保險等措施來保障自己以后的晚年生活。
(4)在問題“以您現在各項養老保險金的總和,退休后您覺得生活水平會是怎樣”的信息反饋中,大約一半的被調查者反映目前的養老金金額無法保障自己基本的生活需要。50歲以上的人群中有69%的被調查者反映目前的養老金使自己的保障程度處于中等偏下的狀態,有少數人的生活無法得到保障,而其他年齡段的被調查者大多數覺得處于中等水平。可以看出目前的養老金金額對于患有較多疾病的老年人還是有點緊張,保障不夠,這為我們以后的改革起到了導向性作用,可以設置合理的機制,不同年齡段的社保金額區別對待,體現相對公平。
(5)在問題“您覺得退休后每月需要多少養老金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信息反饋中,有41%的被調查者認為按照目前的消費水平,每月400一600的養老金才可以基本保障其生活需要,26%的被調查者認為600 - 800元比較合適,29%的被調查者認為800元以上比較合適。如果以比例0.04,0.41 ,0.26,0. 29作為權重對各樣本距均值400 , 500 ,700 ,800進行加權平均,由期望的計算公式,可以得到社會群體對社會養老保險金額的月期望值為635元。
通過進一步的分析,發現對社會養老金最低需求的程度與被調查者的年齡段有著密切的關系,在50歲以上的被調查者中,有75%的被調查者對養老金的要求為月400一600元,而更為年輕的調查者則認為月400 - 600的養老金將不能保障目前消費水平下的生活需求,在35 - 50歲的人群中,有65%的人覺得月600元以上才能維持自己的晚年生活需求,而在22一35的人群中大多數被調查者認為月800元以上養老金才能保障自己退休后的養老生活,這與各年齡段的消費水平、消費習慣有著關聯性,根據托賓的絕對收人假定的消費理論,人口的老齡化現象與生活必需品范圍的擴大都將影響人們長期的消費傾向,而按照目前的費水平,低年齡段比高年齡段的人們在對保障金額的要求數量上有差異是正常的,如何更好地解決這種生命周期跨期贍養的問題是以后如何改革的重點之一。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的構建
基干目前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施行實地問卷調查所反應的具體問題,通過對國外發達國家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對比借鑒,為我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完善明確的方向。
(1)實行個人帳戶管理。該帳戶包含三個戶頭:普通戶頭、保健戶頭、特殊戶頭。普通戶頭可以用于個人的養老、教育、購房等方面;保健戶頭用于個人的醫療保健;特殊戶頭用于養老和緊急開支。
(2)實現全國聯網辦理業務,由于中國特有的農民工現象,通過全國聯網辦理,簡化辦理手續。
(4)鼓勵私人繳費,在私人繳費上實現繳費多樣性、靈活性。
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障;社會養老;農村;制度設計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到2020年實現“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的目標,其關鍵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要有重大突破,尤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在運作機制、覆蓋人群、負擔能力、保障水平等方面轉變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制度框架之下,在深化改革中得到完善與創新。但我們也發現,雖然我國近年來財政收入大幅度增加,但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方案在思路設計上,如果過多地依賴于政府財政投入的、二次分配的和外部的支持方式,這顯然只能是提供低水平的保障能力。更重要的是未能真正啟動廣大農村家庭和農村集體經濟資源的內生性活力,最后有可能走向西方福和國家的道路。為此,有必要按照發展經濟因素市場的原則,依托家庭財產(土地)保障和財政支持,通過全面實行土地資本化,“以土地換社?!钡霓r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以此促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順利開展。
一
我國現階段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嚴重滯后于城市,其主要特征為:
(一)農村總體上仍然以傳統的家庭保障為主要模式。這種保障模式的農用土地為生產資料,通過農產品生產獲取勞動收入。為了增加家庭收入,便產生增加勞動力數量和“養兒防老”的家庭人口需求。但是,我國現行土地制度起家庭保障作用的農村土地只是一種資源形式,不能夠以完全的資本形態在市場上運作。農戶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為勞動收入,其財產性收入及資本收入極少。受土地收益的限制,多年來我國農村中收入水平提高緩慢,其中純收入增長的絕大部分為務工等勞動收入,大多數農戶在社會保障的支付能力上十分有限。許多地方試點就發現,以個人繳費為主的模式很難在經濟欠發達農村推行。
(二)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普遍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后,在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集體經濟虛構化現象嚴重,村、組根本無力承擔社會保障要求的財力支付。這與城市中有各種類型用工單位及相應經濟實力是有根本區別的。在多數農村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體現在農村土地產權的“集體所有”這點上。一般只有在集體土地非農化過程中的土地收益才可以轉化一部分為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收益。但目前這種收益大部分通過國家土地征用后再有償出讓的過程為政府所得,失地農民得到的補償有限,最終受益很少,還產生了不少新問題。
(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有擴大趨勢,少數經濟發達地區的財政實力雄厚,可以在城鄉統籌發展上發揮較有力的作用,可以通過“工業反哺農業”和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促進農村建設,走城鄉一體化的道路。但就廣大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而言,當地的城鎮化發展水平有限,城鎮和工業缺乏對農村地區的足夠的經濟輻射及帶動能力,且地方財力困窘,一些財政赤字縣長期靠上級財政支撐。如有的縣一年所增加的財政收入還不夠當年全縣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調資需要的開支,要依靠這些地方財政建立全覆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缺乏客觀的經濟基礎。因此,我們在有關目標定位上要充分認識有關國情充分考慮地方政府財政提供公共產品的實力,以及農村集體經濟和社區經濟的現實特征。
(四)在城市化和工業化推動下,農村家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傳統的養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政策實行一代人成長周期以來,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已經加速凸顯,2006年我國農村老齡化水平已達7.5%.高于城市水平(6.4%)。其中農村因在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進程中青年人大量轉移,實際的農村老齡化程度更高,問題也更為嚴重。如四川勞務輸出大縣的“留守老人、婦女、兒童”問題就十分突出。農村人口結構畸型化。我國農村65歲以上人口達6000多萬,約占全國老齡人口近70%。
二
早在上世紀90年代民政部門即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和試點,但卻存在政策不完善,個人繳費標準低,保障水平弱,管理制度有重大缺陷等問題,實踐已證明是不成功的。當前在城市化和工業化推動下,廣大農村家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傳統的養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嚴重挑戰:單純依靠土地從事種植業的勞動收入的土地保障能力也日漸弱化:農村人口的不穩定狀況及“兩棲”流動特征突出:外出人員返鄉的大部分為老弱病殘及智能偏低者,這進一步加重了勞務輸出地區(多數為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社會保障的負擔。因此要在現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下實現廣覆蓋的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合作醫療、公共衛生、低保、五保、扶貧、救災等),關鍵是財政補貼和財政兜底問題,能否實現有關目標及達到應有保障水平,與財力密切相關,其中又要求以中央財政的支付能力為主體。按照現有的一些政策設計的思路,如果中央財政在支持力度上達不到一定水平,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很難有實質性的推進。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核心部分。農民的保險費支付能力又直接取決于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水平。例如,成都市目前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要求農民個人繳納費用的比重為80%,政府提供為20%的比重,已經符合退休年齡的個人要一次繳納近6000元現金,才能領取每月150元的養老金。如此繳費水平,仍然有不少人參加有困難:而且其保障水平也十分低下,只能起一點生活補貼作用。因此,如何切實提高農村家庭的經濟收入,從而提高其參保的經濟能力,以及重構集體經濟運作的平臺,啟動農村家庭和集體組織(村組)經濟資源的內生性活力等問題,則是需要充分重視和重新認識的問題。如果我們僅僅停留在現有的農村經濟制度框架下,是很難有大的突破的;即使有所推進,也是很緩慢的。但是我認為,如果在農村的財富之源——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上有所突破,通過農村土地資本化的創新,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可以得到較好的發展。這一模式不僅可以進一步擴大我國土地的市場化水平,也與“以人為本,富民為先”理念的轉變相吻合。其潛力巨大,可能成為發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突破口。
有的專家認為我國的財政收入增加迅速,支付能力不斷提高,不需要通過城鄉土地制度的改革,為農村社會保障提供資金來源。其實我國中央財政預算仍然是“赤字財政”,政府對基礎教育、醫療、衛生、農村公共設施等“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十分低下。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戶救濟、企業人員退休金等方面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更大。如果按高標準要求,財政支付能力就有很大問題。目前一些學者指出,我國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正在不斷地弱化。因此需要開辟財政等二次分配方面的新的保障來源。這種觀點是基于人均農用土地數量不斷減少.來自農用土地的農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和國民總收入的比重不斷下降的情況下提出的,不能說沒有一定道理。但是上述看法又是建立在農村家庭的土地的農業用途及收入的基礎之上的,土地僅是作為一種農業生產配置的家庭經濟資源形態存在。因而其收入增長潛力十分有限,當然很難發揮出有效的對人的生存和發展的保障功能。但如果能夠通過解放思想,觀念轉變和體制創新,將農村土地最大限度地資本化,就可以地生財,為農村家庭和集體經濟組織增加收入,從而為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提供一定的資金保證。
三
有關農村土地資本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模式的設想如下:
(一)按照“以土地換社保“的原則,對有條件在城鎮定居已有穩定收入的農村戶口家庭(即“農轉非”家庭),通過與集體簽訂放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協議,便可以以徹底放棄家庭承包的農用地和宅基地為交換條件,取得由政府財政提供的法定勞動年齡結束后養老金的合約。即以放棄現期基本財產權而獲取一定的預期收益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其標準可暫按當時、當地城鎮平均工資的50%發放。這筆費用可由政府的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除了少部分已達到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口外,其余的大多數人為預期性的財政開支,并不需要現在來支付養老金。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制度保持農村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長期不變,對穩定社會和提供一定的家庭保障有一些作用,但也同時造成農村土地的大量閑置、撂荒和浪費。如近年來許多農村家庭成員早已轉移到城鎮就業,收入已相當穩定,但仍未放棄農村承包的土地。如在調查中發現,四川一些勞務輸出大縣,60%左右的勞動力外出打工。以上的農村家庭宅基地及住房被閑置或半閑置。這是對經濟資源和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如果政府能通過“以土地換社?!钡姆绞綄⑦@批土地“贖買”出,再通過土地開發整理等方式使之轉變為耕地或城鄉建設用地加以及時、充分利用,對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十分有利,并可大大緩解耕地資源不足的矛盾,減輕耕地保護的沉重壓力,對增加建設用地供給能力,推進城市化有積極的意義,還有利于農村勞動力徹底離土轉移和定居城市穩定就業。在我國農村現行土地制度框架下實現人口城市化,需為離土進城農戶同時配置兩套土地。農村中的承包耕地及宅基地等土地未放棄,同時在城市就業居住又要由政府為之配置相應的土地資源。如果設想在2020年前全國有2億農村人口轉移入城,雙重配置土地的資源總體數量驚人。此辦法的實施對廣大邊遠地區的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較為公平。因為這些地區區位條件差,很難有工業項目布點和由政府征地帶來的集體土地收益。但通過這種方式可取得相當數量的外遷農戶的宅基地及退包耕地。當地可通過土地開發整理方式新增一定數量的耕地.村組等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有償出讓新增耕地指標和農村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取得~筆土地收入。而當地政府利用有關指標區內調劑,可以在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耕地面積控制的情況下,合理統籌安排工業布局和城鎮布局,集體經濟組織(村、社)利用有關土地收入即可支付一部分作為留土農民的養老保險費。此舉可使離土農民和留土農民均能從中受益,使集體土地產權的收益權也得以真實體現。
(二)對因城市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等社會公益性土地征用的失地農民進行合理的經濟補償,除住房重新安置外,還應包括對勞動人口的城鎮就業的免費技能培訓,以及為有關家庭全體成員提供養老等社會保險。有關費用均應由土地征用后“招拍掛”出讓的土地市場收益來支付,即一般人講的“以土地換社?!钡男问健6鴮Ψ巧鐣嫘再|的土地征用,則應考慮盡快開放農村集體土地市場交易市場,直接由用地單位與被征土地的鄉村集體進行“招拍掛”等方式的交易談判,以確定合理的土地價格。當地政府則退出交易者的角色,而是以第三者身份,按市場交易規則指導、監督有關交易、談判活動依法進行,使之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用地年度計劃及土地市場管理的其它要求。政府從農村集體出讓土地的收益中收取交易稅,并為用地單位辦國有產權證書及用地協議等。政府應規定集體土地征用收益必須按一定比例為失地農民辦養老等保險,或直接從交易土地的收益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社保基金,以體現“以土地換社保”的原則。政府由征用等行政手段轉為交易中介性質,通過市場方式達到建設用地的集體所有權轉變為國家所有權,并從中獲取一定的土地收益。有的專家和地方提出的工業等用地采取農村集體土地入股企業的方式則不太妥當.因為企業經營有很大的風險(如發生企業虧損或破產的情況),收益的取得有周期,以及企業的資產轉移、積累再投資等問題,不可能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和發揮保障作用。
(三)進一步開放農村集體土地的資本化運作經營的范圍,使之由不合法到合法并規范管理。目前各地,尤其是大城市周圍鄉鎮、旅游度假地的農村集體或個人利用集體土地和宅基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形成了數量不少的所謂“小產權“商品房,再進行出租或出售,其價格低于用國有土地的房地產商開發的商品房(即“大產權“商品房)?!靶‘a權”商品房雖然不符合現行土地管理法規要求,但又是客觀上普遍發生的事物,實質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非農用土地的資本化運作,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所有者與國有土地產權所有者(政府)對土地收益的博弈結果。事實上,我國城市中廣泛存在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自己占用的國有土地修建廉價的“集資房”及“經濟適用房”等情況,其價格也是低于市場上出售的商品房的價格,可見政府在國有土地利用的管理上也并不規范。目前有關部門對于農村“小產權”商品房在管理上是禁而不止,各級地方政府也無從入手加以妥善處理。其解決辦法可考慮為承認其合法性,但嚴格限定只能在現有的農村非農用地(如農民宅基地、廢棄的鄉鎮企業用地、交通用地等)上開發:也可通過土地開發整理使鄉村居民點集中的方式,在節約出來的集體產權的宅基地上進行集中開發。要加強管理和監督,對占用耕地的違法行為進行嚴懲。政府可明確規定對過去和今后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補收、征收土地占用稅和高額的房產交易稅,專項用于土地開發資金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的籌集,從而為國家開辟一大稅源以充實城鄉養老基金。
(四)對廣大留地農民家庭,要通過建立土地租賃合作社等方式,結合農業產業化經營,以“公司+合作社“方式將耕地等作為股份投資,獲取土地股金收益:也可由農戶與產業化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收取土地租金。出租土地的農民既可在當地農業公司中作農業工人獲取工資收入,也可外出務工,獲取務工收入。在一部分農戶徹底離土放棄承包地的基礎上,擴大部分種植專業戶的土地經營規模,使之家庭收入顯著增加。只有在廣大農戶財產性收入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
(五)大力發展“農家樂”等鄉村休閑旅游業,發揮農業土地等資源的生態、保健和文化功能,創造社會財富。積極鼓勵有條件的留土農村家庭利用庭院、自留地及周圍的林盤、果園等農用地發展家庭第三產業,使農村土地獲取資本化的收益,促進新農村建設健康發展。在新農村建設中,不能按照過去用集體土地辦鄉鎮企業的方式在農村發展工業,為農民爭取土地收益。工業布局有其客觀規律,如區位條件等對生產成本制約很大,農村或農民自己辦工業,其土地利用必然是低效率的;鄉村發展工業還有“三廢”排放、處理不力的環境污染等更嚴重的問題難以解決。
論文摘要: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文章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存在的問題展開分析,進而從政府責任、法律建設、資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設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具體對策。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傳統的家庭養老制度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養老制度。當前,建設和諧社會讓養老保障制度的社會穩定作用更加不容忽視。如果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那么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將難以實現。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穩步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也歷經15年的發展歷程,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總體上看,農村養老保障工作依然處在低水平,廣大農民面臨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加劇的嚴峻挑戰,農村養老保障還存在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一)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覆蓋面窄、層次低
我國雖然提出了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但基本上都是針對城鎮職工。占全國總人口近70%的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僅僅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11%,而占總人口近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城鎮養老保險金已經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建立了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模式。而在農村仍然以家庭保障為主,只是提出在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
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這方面的政府補貼,導致農民投保的積極性很低。農村現在的參保對象大多集中在部分村干部和“雙女”結扎戶,直接影響到保險基金的額度,保障水平也極其有限。大部分農村的社會保障項目除了救災救濟、優撫安置之外,養老保險、社會福利等基本上無從談起。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有的連溫飽問題都沒有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相當低。
(二)農村養老保障缺乏法律規范
這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尚未確立,養老保障法規不成體系,使農村養老保障工作無法可依。目前,各地有關農民的社會保障的改革措施層出不窮,但法規政策大多由地方政府各自制定,國家缺乏統一權威的法律安排。這嚴重影響了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進程。
有的地區將養老保障基金征繳、管理、使用集于一身,有悖于國際上將征、管、用分離的通行做法,致使基金的安全性難以得到保障。這致使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約束,資金使用存在風險大。通過行政性文件的具體實施辦法缺乏法律權威,導致資金被擠占、挪用現象時有發生。
(三)農村養老保險地區不均衡
農村養老保險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F實中,農民享受不到政府補貼,降低了農民參加保險的積極性。農村養老保障實行地區分級管理模式,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由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來決定:經濟發達的地區農民收人較高,參保意識較強,參保率高,社?;鹱饔冒l揮得更充分,反過來又激勵了更多的參保人員,形成良性循環。但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多數參保農民的保費基本或完全是由農民自己繳納,基本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參保率低,社會養老保險有名無實。
二、完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對和諧社會的現實意義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基礎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F代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包含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的四個原則。(1)保證基本權利的原則,包括生存權利、社會保障權利和受教育權利等。(2)機會平等的原則。(3)按貢獻分配的原則。(4)社會調劑的原則。也就是對一次分配后形成的利益格局進行必要的調整,使社會成員普遍地共享發展的成果。這就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以所得稅制和社會保障制度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轉移支付體系。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也將對和諧社會目標的最終實現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完善農村養著保障制度,有利于農村和諧發展
土地對農民來說有著養老、失業保障等功能。但是,我國農業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已經是負效益產業了,農民人均現金收人在平均線以下的已經高達約70%,農民收人零增長或負增長已經達到約50%,土地保障功能日漸弱化。
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實現“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政策轉變,將財政資源配置由偏重城市向城鄉協調轉變,使得公共產品更多地深入農村惠及農民,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公共財政中不可回避的問題。通過完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給予農民公共財政的直接補貼,可以有效地增加農民收人,保證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實現農民從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飛躍,同時為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證。
(二)實現城鄉統籌、協調發展,促進社會公平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了一些比較突出的社會公平問題。失地農民是中國城市化的直接產物。由于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和社會保障體制并沒有為失地農民的到來做好相應的準備,當失地農民擁有了城市戶口,他們卻仍無緣享受附加在戶籍上的諸多利益。如果城市化率提高了而失地農民問題卻沒有解決,那么和諧社會建設必將大打折扣。
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的加速轉型和經濟結構的轉軌,大批農業剩余勞動力向城市流動。農民工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角色,然而其權益并未得到應有的保障。據統計,全國目前有2.6億農民工,擁有養老保險的不超過3000萬人。
城鄉二元結構是造成這種差別的根本原因。農民一直被排除在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以外。因此,要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就必須考慮為農民提供適當水平的社會保障,為農民未來的生活提供保障,才有可能實現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健全完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若干構想
農村養老保障的滯后發展已經影響到我國整個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為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明確政府的責任,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障的支持力度
在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政府應當退出一些經濟活動領域,只適當地承擔宏觀調控的責任。但在社會保障問題上,政府卻需要承擔起越來越多的責任。只有以政府作支撐,才能保證社會保障制度持續有效地運行。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政府的作用十分重要,財政補貼政策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成功的關鍵因素。農民是為我國經濟建設貢獻最大而索取最少的群體。有研究顯示,1952一2009年,我國農業為工業提供的剩余平均每年為250億元,其中75%來自工農業產品的價格剪刀差。因此,政府有責任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歐洲部分國家把養老保險覆蓋到農村時,農業的gdp占15%以下,現在我國早已達到,并已進人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的階段。從目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縣市財政收人水平看,政府完全有能力對農民的養老保險進行補貼。以一個60萬人口、財政收人5億元的中等規??h為例,適齡參保對象約為30萬人,仍按每人年繳費600元的標準,由財政每人補貼10%,共需補貼資金1800萬元,僅占財政收人的3.6%,地方財政有能力提供資金支持。國家財政也應該為農村社會保險的建立提供一定數量的資金支持,可以采取每年劃撥固定額度,逐漸補充農村社會保險基金。
(二)完善農村養老保障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社會保障實質是一種法律保障。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完備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立法在前。農村養老保險一直是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文件進行引導,強調農民自愿參加,但政策并不具備法律效力。同時,面對農村養老保險分級管理模式出現的弊端,應制定農村養老保險法、失地農民保險法等法規,從法律上明確社會養老保險的性質、對象和標準,規范參保者的權利、義務和管理者的職責,使養老基金的征、管、用等工作都有章可循。這對避免私自挪用保險基金和實現合規增值至關重要。還應配備相應的監督管理機制,設置職能部門負責督查社?;顒拥拈_展,組建各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委員會,實行獨立的稽核和監管。同時成立由農民代表參加的監督組織,接受群眾舉報,正視和重視群眾意見,保證農民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提高其積極性。
和諧社會是一個沒有城鄉差別的社會,我國的二元結構必然無法適應整個社會的發展,也必將退出歷史舞臺。只有取消戶籍制度,城鄉居民自由流動,才有可能實現最終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
(三)拓展養老基金投資渠道,保證保值增值
國家要通過制定有關政策為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條件。現有基金管理辦法是在199.6年以前的金融政策、基金運營環境下制定的,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管理,沒有合法的運營主渠道。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渠道主要有兩條:一是存人銀行;二是購買政府債券。在物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養老金反而有貶值的風險。我國應借鑒國外養老基金管理的成功經驗,實行投資運營與行政管理相分離。行政管理歸于政府的專門機構,投資運營委托給商業投資機構。提高基金投資運營層次,設立全國統一的基金專業管理機構。這樣使養老基金實行專業化管理,逐步進人市場。同時,實現管理科學化,確保個人賬戶基金安全完整以及在安全基礎上的保值增值。
(四)建立民間的農村養老慈善基金
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生產力還很不發達,貧困人口還占相當比重。對于貧困農民,除了政府的財政扶持外,還可以發揮民間慈善基金的積極作用。政府應鼓勵和支持建立各種民間養老合作基金,改革現行的稅收政策,對捐贈善款的企業和個人采取稅收優惠政策?!按壬起B老”是減輕政府養老負擔、拓展社會養老渠道的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可以解決部分交不起養老保險金的貧困農民的實際困難。
(五)繼續強化土地保障的功能
土地保障即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由土地來承擔。產業結構轉換使得人均耕地減少,土地對農民的生活保障功能逐漸下降。在目前的過渡階段,還找不到任何一樣能夠取代土地為農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物質條件。因此,必須強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土地是農民最直接的保障依靠,擁有了土地就擁有了生存的最基本的資料。農村家庭經營制度將土地這一重要的生產資料的經營、轉讓及收益權賦予了農民,從而為家庭經濟的發展及其保障奠定了基礎。另外,農村勞動力由城市回到農村時,土地也能夠有效地起到吸納和穩定勞動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