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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資并購;立法
中圖分類號:DF411.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4525(2004)01-021-05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與不足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
以市場為取向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推動了我國企業并購的蓬勃發展。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并購市場,規范并購行為,國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2002年以前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遠遠滯后于外資并購的迫切需求,對外資并購的規制主要適用現行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規。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的蓬勃發展,促使我國加快外資并購的立法步伐。自2001年11月以來,政府有關部委了一系列關于“外資并購”方面的辦法和規定,使得外資并購在政策上的障礙逐漸消除,可操作性明顯增加。
2001年11月,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允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或B股和允許外資非投資公司如產業資本、商業資本通過受讓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權。2002年4月1日.中國證監會并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7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使外資發起設立上市公司進入到實際操作階段。4月起,新修訂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正式實施,根據新修訂的內容,中國基本實現全方位對外開放,許多以往限制外資進入的領域開始解禁。2002年6月,中國證監會頒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這兩個規則的頒布和實施表明金融業對外開放已成定局。2002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外商的投資范圍擴大到現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10月,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其中對上市公司的收購主體不再加以限制,外資將獲準收購包括國內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此《辦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11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了《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11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11月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2002年12月30日,為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相關審批程序和出資繳付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并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又聯合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該《暫行規定》對外資并購的形式、外資并購的原則、審查機構、審查門檻、并購程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是我國目前為止最為全面的、專門性的規制外資并購的行政規章,是我國外資并購法律規制的基礎。標志著我國外資并購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二)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不足
我國外資并購立法存在如下不足:
1.欠缺體系性。外資并購立法是一個系統的工程,然而我國在外資并購立法上缺乏一個完善的規制體系?,F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或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指導思想,表現為外資并購立法缺乏規劃性、超前性。由于沒有一部能統率外資并購相關法律規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資并購立法在不同效力層次和規制領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經常出現法律規范相互間的沖突和無法可依的狀況。顯然,近年來的外資并購客觀形勢的巨大變化,已經促使立法部門認識到這一不足,2003年1月2日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該規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外資并購無法可依的局面,在短期內將臨時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由于其效力位階偏低,這一作用將大打折扣。
2.法律效力偏低。截至目前為止,我國關于外資并購的專門立法均為部門規章,立法效力位階的低下影響著需要配合的各種立法之間的協調,本應作為外資并購基本法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如與其他立法沖突,則會排除其適用的可能性,加之規章的不穩定性,可能導致外資因難以預期、增加投資風險而怯步。
3.內容不完備。外資并購的規制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相互配合??v觀各國的立法,可以發現在完善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中,外資并購審查法、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等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國反壟斷法早已提上立法議程,但到目前為止仍遲遲未能出臺。證券法雖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收購問題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但其中存有明顯的疏漏與缺陷。如《公司法》對合并有明確的規定,但內容過于原則,對外資以并購形式設立公司和以綠地投資②設立公司未有區分。作為并購中重要環節的資產評估,特別是無形資產的評估缺乏相應的立法予以規制。
4.缺乏協調性。外資并購實踐中出現的許多問題是由于我國法律之間不協調、不銜接,甚至是相互矛盾造成的。如《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兼并,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被兼并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而《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則指出:“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要報國務院審批?!薄锻鈬顿Y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以上是關于國有企業被并購時的審批制度。關于集體企業并購是否要經過或如何經過批準這點上,有關的規定也不一致。相互矛盾、缺乏協調的規定,往往使并購主體和司法機關無所適從。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系統
(一)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
1.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外資并購立法價值取向應當通過考察外資并購在全球范圍內的資源配置功能和我國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來確定。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應為: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基礎上,促進有效競爭,吸引外資并遏制其消極影響,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2.外資并購立法的基本原則:
⑴經濟安全原則。經濟安全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的基石,是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保證。判斷國家經濟安全的標準:一是國家的經濟政策目標能否順利完成:二是國家是否有能力控制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
⑵促進有效競爭原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資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場來調節,資源配置過程是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過程,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基礎是有效競爭的存在,外資并購可以優化企業的組織結構,實現規模經濟,改善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是,外資并購必然形成生產的集中從而導致壟斷,壟斷企業不僅會操縱市場和價格,而且還會阻礙生產和技術的進步。因此,為了保護有效競爭,維護優化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均制定了反壟斷法對企業并購進行規制。
⑶效益原則。要想建立規范化、市場化的外資并購體系必須最大限度地運用企業并購市場的機理,對政府職能進行科學的職能定位,以改革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化作為外資并購的基本原則。
⑷保擴少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原則。我國企業股權結構中存在著國有股和法人股,導致股權分布的不均衡性。較為分散的少數股東,由于決策權力的微弱加之信息的不對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應建立和完善保護少數股東的信息披露、公開收購、強制收購、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等法律制度。外資并購必然伴隨著目標公司的大量裁員甚至消失,因此目標企業勞動者以及債權人的保護也很重要。外資并購必須公告債權人,保證債權人的抗辯權,同時要合理安置職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基本框架
1.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模式。
對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設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⑴“單軌制”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廢除“雙軌制”立法模式向“單軌制”立法模式轉變已是大勢所趨。所以,外資并購和我國國內企業并購的基本法應合二為一,即制定一部涉內、涉外同時適用的《企業并購基本法》,作為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統率和核心,同時作為外資并購相關法律制度的依據和基礎。該觀點同時主張外資并購與國內企業并購性質上畢竟存在一些差異,對此《企業并購基本法》應作例外規定。也有的學者認為應制定《企業并購法》及與此相配套的法規,把適應市場經濟客觀需要的政府指導作用,產權的合理轉讓,資產、資金的流向用法律的形式確立起來,以適應日益高漲的企業并購潮的需要。
由于以英美為主的大多數發達國家在企業并購立法方面并不區分外國人和本國人,因此“單軌制”模式看起來符合國際潮流。但不能僅僅注重所謂的與國際接軌而忽視我國的現實國情。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正在初步形成階段,民族工業相當薄弱,企業缺乏國際競爭力。如此情形下,采用“單軌制”必然會對我國民族工業形成巨大沖擊,我國入世談判所取得的逐步開放成就也等于自行放棄。事實上,即使在發達國家中,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也并未對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實行“單軌制”而是采用了分別立法的模式。從法律關系角度分析,《外資并購法》既包括規制國家對外資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同時也包括規制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的私法規范,這在立法理論和立法技巧上難以協調,不利于對外資并購進行有效規制。
⑵“雙軌制”模式。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鑒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尚不成熟,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相對較弱,民族工業尚需適度保護。因此,我國應參考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外資并購法律制度,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立法予以規范管理,并將外資并購納入外資管理的范疇,比較適合我國的國情。據此應制定單行的《跨國并購法》或《外資并購法》專門規制外資并購行為。
“雙軌制”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規制,雖然能根據我國國情對外資進行有效的規制,但其不足之處在于忽視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的廣泛共性。事實上,在企業并購的民商事立法領域我國對外資和內資并不嚴格區分,實行同樣的待遇。如果無視這一點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進行規制,必然造成立法上的繁瑣、矛盾和重復。同時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容易產生在形式上違背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⑶“外資法”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外資并購涉及的多種社會關系,使得外資并購行為不可避免地與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勞動法、國有資產保護法、稅法等法律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在確定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時要充分考慮如何實現以上法律之間的協調配合,避免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和重復立法,因此應當制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其中專門對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和外資防范政策作出規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將取代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對外資的概念、具體形式以及外資的待遇作出規定。
筆者認為第三種模式,即“外資法”模式較為可取,但應做進一步的完善。該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應以重構我國的外資法體系為前提,擬重構的外資立法體系的主要思路是:將現行三部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分離,作如下處理:第一、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機構、終止、內部經營管理問題等內容劃歸《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等企業組織法;第二、建立新的《外國投資法》,將外國投資的方式、外資的準入和產業導向、外商待遇標準等問題作為新的《外國投資法》調整的內容;第三、將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監督和管理問題(如外匯、稅收和技術引進等)則可直接納入相關的經濟管理法律部門之中,不必留在外資法中。按這種思路重構后,外國投資法就會有一個清晰的法律結構圖:第—層次是我國《憲法》中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地位規定;第二層次是《外國投資法》;第三層次是有關具體企業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第四層次為地方有關立法。
在重構我國外資法體系的前提下,外資并購立法體系應做以下革新:首先,制定外資并購的基本法,對外資并購的準入進行規制。外資并購的基本法統一于《外國投資法》之中,《外國投資法》將對外資新建、外資并購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進行統一規制,以鼓勵外商對華投資、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為目的,內容包括外資的概念,外商投資的類型,投資的行業限制,外商投資審查的機構、程序和標準,法律責任等規范。其次,在外資并購交易階段,實行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合一的立法模式。因為,在這個階段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私法關系和國家基于市場效率和競爭因素進行適當規制的公法關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這兩類法律關系的規范不應以企業的所有制形式有所不同,而主要是依據企業的責任形式予以區別對待。再次,應當制定《企業并購條例》,主要是對并購交易過程進行規制的行政法規。其目的在于調整平等并購主體的交易行為。在革新的基礎上建立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由四個層次的立法所組成:核心層是外資并購基本法,是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中間層是規制外資并購的主要部門法,包括公司法、反壟斷法、證券法、合同法、企業并購法等;外部層是對規制外資并購起一定作用的部門法律,如: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環境法、中介組織法等;超外層是指與外資并購有關的規章、制度及司法解釋。
2.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作用機制。
外資并購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對外資并購市場準入的管理關系;另一類是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又包括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和國家對并購交易的監管關系。對外資并購的立法規制同樣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調整國家對外資并購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另一類是調整外資并購交易的具有一定公法內容的私法規范。在外資并購準入階段主要由外資并購的基本法進行規制,在并購交易階段由同樣適用于國內企業并購和外資并購的立法體系進行規制,主要包括民商法等私法規范,也包括反壟斷法等公法規范。
(三)外資并購基本法
1.外資并購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正如前文所論,我國的外資并購基本法應當采取在將來統一制定的《外國投資法》中設專章予以規定的立法模式。在現階段,我國頒布的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將在實質上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是應當指出的是,該《暫行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其較低的效力位階難以擔當作為外資并購立法核心,統率各相關部門法的作用。同時,其名稱中又冠以“暫行”更加增加了該法的不確定性。因此,《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僅應作為過渡時期短期內的立法規范,一俟時機成熟,應當馬上制定《外國投資法》對外國投資進行統一規制,如此將大大推進我國外國投資法律環境的改善。
2.外資并購基本法的性質及主要內容
外資并購基本法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外資并購的含義,外資并購的主體,外資并購的產業導向,外資并購的方式,外資并購的待遇,外資并購的審查,外資并購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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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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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資并購;擠出式并購;產業安全
1跨國公司外資并購對我國產業安全造成的影響
1.1跨國公司通過不同品牌定位策略排擠中方名品牌和民族品牌①基于搶占我國品牌市場份額的擠出式并購。跨國公司要進入我國市場首先面對的是搶占我國市場的知名品牌的市場份額,需要較長時間和大量資本,而直接選擇擠出式并購行業知名品牌,跨國公司可以無需價格競爭而直接搶占相當份額的市場地位和資源,由于當地領先品牌影響力大,跨國公司只要提出針對當地某個行業領先品牌的并購,就會引起行業和大眾的關注,最后不論并購是否成功,跨國公司品牌將被更多的顧客和大眾了解,獲取品牌的超額收益。②基于搶占行業壟斷地位的擠出式并購,將民族品牌位于自身原有品牌的輔助品牌位置,或在市場宣傳推廣上采取差別待遇,使民族品牌定位于低端用戶或促銷地位,將民族品牌用來作為與國內其他成長中的民族品牌進行價格戰的有效工具,形成我國自主品牌內部自相競爭的惡性態勢,這樣跨國公司一方面可以消滅一部分競爭對手。[1]
1.2跨國公司技術擠出式并購對我國產業技術發展的制衡跨國公司的技術擠出式并購我國產業中具有技術優勢的企業的長期結果必然導致我國產業發展在技術上的“化”,形成產業發展技術上對跨國公司的路徑依賴。[2]當跨國公司通過對產業的擠出式并購掌握了產業發展的技術方向,中國企業的技術開發就必須圍繞跨國公司的核心技術進行技術輔開發,我國產業的發展就會失去主動權,跨國公司可以通過全球技術積累而保持技術連續性,主導我國產業技術發展,而我國被收購公司擱置的技術可能使中國產業技術進步斷層,我國市場成為跨國公司控制的市場,產業成為跨國公司全球產業的一個環節,產業邊緣化將成為可能,同時也抑制了國內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1.3跨國公司擠出式并購新取向:我國產業內大型龍頭企業目前國際跨國企業外資并購多選擇我國某行業龍頭企業,并并購方式多選擇吸納收購公司主要控股權,完全控制被并購公司管理權和核心技術,通過對龍頭企業的并購,外國跨國公司可以直接獲取相應龍頭企業的市場壟斷地位,逐步形成跨國公司對我國產業市場的主導,跨國公司憑借其市場主導地位,控制行業的標準,建立行業的進入壁壘,達到其控制我國相關產業的目的,使我國此產業在國際市場上慢慢失去防范和抵御風險的能力,一旦跨國公司的全球產業鏈計劃有變動,我國該產業只能被動受制,從長遠來看我國的相關產業將會慢慢被化,而我國相關產業只能變成外國產業的“加工廠”。
2針對跨國公司產業并購過程存在問題的對策建議
2.1加強民族品牌的保護意識和品牌并購管理跨國公司選擇并購國內知名族品牌,主要目的是占有市場和排擠競爭對手,實現其對行業市場的控制地位注意并購協議的自我保護,要有相應的自我品牌保護方面的條款限制,設置外資持股底線確保實際控制權,一旦外資企業對被并購企業的控股權達到一定比例,即要求必須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審批,并建立長效的監控機制,嚴防外資滲透式吸納我國有企業的持股份額,實現最終的控股權。2.2建立科學的自主研發體系,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①建立完善的產業技術信息庫,隨時把握重點行業核心產業發展方向和動態,我國產業中企業由于缺乏技術的長期積累而處于產業發展的,政府通過相關的信息披露系統可以及時的了解跨國公司的并購意圖,是否瞄準了我國核心技術生產企業,如果是技術擠出式并購,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程序干預并購行為,將核心技術剝離被并購企業,或直接終止并購活動。②國家應及時扭轉一些地方政府把“引進國外投資者”作為大型國企改制主要途徑的思路和做法,優先利用好國內現有資源,大力推動國有企業實施國有控股式的產權多元化改制,鼓勵對國內中小企業的并購,政府部門給與資金、技術、人才、稅收等方面實際傾斜的優惠政策,支持國有企業實施橫向的規模擴充,或實行縱向產業整合,逐步形成資源的內部流通和有效利用,最終打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國有龍頭企業。實現政府推動下的市場化運作。③鼓勵企業的自主創新和技術研發,建立健全企業技術創新的研發體系,政府應加大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投入,建立國家級別的高新技術培育中心,重點攻克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的技術壁壘,同時提供條件優惠的高新技術產業中的中小企業孵化器,重點扶植培育高新技術領域的中小企業的技術突破,建立一套系統的科學的自主研發的技術創新體系。④自主研發的同時注重世界先進技術的引進,可加大技術引進的投資成本,鼓勵民族企業走出國門學習先進技術,努力打造在引進先進技術基礎上的自主研發體系。:
2.3建立健全各行業內龍頭企業的信息披露和申報機制健全產業內龍頭企業的信息披露機制,加強政府信息管理水平,掌握每個行業重點企業信息,企業發展規模、經營狀況、產量稅收貢獻等相關數據及時更新,嚴格控制各產業尤其是基礎性產業的龍頭企業發展狀況,實現每年數據更新,每年做行業內部排名,對于各年行業內排名靠前的龍頭企業由國家統一監管,地方政府配合執行和監控,以預防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政績完成考核指標而盲目吸引外資并購,(但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于國有龍頭企業政府應起到的作用應僅限于對企業運營過程中相關數據的監管,而不是控制企業的運營方式,整個行業的發展依賴于龍頭企業,而龍頭企業的發展應是順應市場競爭機制的自發的管理,切忌政府干預過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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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2.1.4目標企業所在地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購企業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并購對象,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
2.2并購主體的籌劃
出于外資并購所得稅整體稅負安排及企業集團全球稅收籌劃的考慮,境外投資者通常會選擇在那些與中國簽署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關聯方作為并購主體。其實道理很簡單,投資者不希望在分紅的環節上繳納太多的(預提)所得稅,而與中國簽署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從其所投資的中國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適用的優惠稅率可以讓境內投資者節省不少稅收成本。
2.3出資方式的籌劃
外資并購按出資方式主要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股票式并購以及其他出資方式的并購。不同的出資方式產生的稅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購融資的籌劃
各國稅法一般都規定,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應納所得稅。因此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所需資金的融資規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程度,通過負債融資的方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提高整體負債水平,以獲得更大的利息節稅效應。
2.5并購會計的籌劃
對企業并購行為,各國會計準則一般都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權益合并法與購買法。從稅收的角度看,購買法可以起到減輕稅負的作用,因為在發生并購行為后,反映購買價格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使企業的資產數額增加,可按市場價值為依據計提折舊,從而降低了所得稅稅負。
2.6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鑒于資產并購涉及的稅種較多較為復雜,且外資并購實務中資產并購的數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簡要介紹一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認購增資式股權并購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進行稅收籌劃,一個基本的問題是正確地劃分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及其不同的計稅方法。在相關的稅法規定中,投資企業的股息所得應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扣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款;而股權轉讓所得則是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和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因此,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除非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持有目標企業95%以上的股權,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并購目標企業留存收益(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并入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有一個可能的節稅辦法就是在外資并購前先由并購目標企業對擬轉讓股權方(企業)進行分紅,在此方案下將降低股權轉讓所得的基數,從而降低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額。
【關鍵字】外資并購,政府管制,國有企業
1、引言
近年來,外資以跨境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方式對中國的投資正在加速增長,并購數量和金額均大幅上升,已經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一條新途徑。梁媛、馮昊(2007)對未來中國證券市場上外資并購的趨勢進分析;姜志美(2007)認為當前我國證券市場中外資并購的主要特征為行業并購趨勢明顯、行業內領先企業將成為外資并購的主要目標、謀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及并購初見端倪;盧嘉圓(2009)認為外資并購在中國趨向于應用控制較強的管理模式,并購的目標瞄準行業內龍頭企業,并指出了外資并購對國內企業的一些負面影響。本文將結合國際金融危機后的最新資本市場動態與政策環境,對外資對我國上市公司并購的特征與趨勢進行總結與展望。
2外資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特征
2.1 我國政府規制逐漸放松
(1)外資可以進入的行業開放性逐步加大?!锻馍掏顿Y產業指導目錄》是我國引導國外資本的政策文件,我國外資并購是在我國產業政策的導向下進行,其中把外資可以進入的行業分為禁止、限制、允許、鼓勵四類。根據國家商務部 2009 年的《2008 年度中國產業安全狀況評估報告》,外資進入我國進行并購的行業領域,正從一般消費品行業向裝備制造業、原材料等基礎性行業拓展,表明外資開始向產業鏈上游滲透,謀求市場力量。
(2)法律規制逐漸放松。我國證券市場外資并購的歷程一直是在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影響下進行的。2007 年外資并購中國資產的交易速度增長迅速。而 2010 年 4月 13 日,國務院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將根據經濟發展需要,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擴大開放領域,鼓勵外資投向高端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
2.2并購案規模較小且以股權協議轉讓為主要并購方式
(1)并購案規模較小。在我國并購市場中,外資并購無論是數量還是金額都不處于主要地位。據商務部的統計,2004 年——2008年 5 月底,在批準外資并購案中,外資實際投入金額為 54.4 億美元,占同期吸收外資總量不到2 個百分點。在外資并購案中,84.2%的并購金額在 500 萬美元以下的。
(2)股權協議轉讓為主要的并購方式。外資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方式與途徑仍處于不斷探索、創新與實踐之中。從發生的外資并購案例看,國有股或法人股協議轉讓是最常見的方式,占到 41%的比重。原因在于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方式多種多樣,與經濟環境、政策環境關系較大,沒有統一的規范;并且我國國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分割,產權關系復雜,外資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是一種相對具有較強的操作性的并購方式。
2.3外資并購開始體現戰略目的
首先外資并購由開始的面向中小企業,轉而傾向于并購龍頭。追求高收益、占領龐大市場、利用本土營銷體系、實現壟斷成為外資在中國并購的主要動因,出現了并購一個企業控制一個行業的案例。其次是外資并購的動機從一開始的政府主導型到傳統財務型到現階段主要是戰略性并購轉變。另外跨國公司一貫強調對投資企業的控制權。近 10 年來,外資對中國制造業的市場控制度穩步上升,超過一般行業市場控制度的警戒線,平均控制率已接近三分之一。
3外資并購我國境內上市公司的趨勢
3.1央企與地方國企日趨成為外資并購主戰場。央企業目前超80%的資產集中在石油石化、電力、國防和通信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關鍵領域以及運輸、礦業、冶金和機械等支柱行業,到 2010 年底,由國務院國資委下屬的全部中央企業減少到 122家。2009 年 12 月 30 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對下一步我國利用外資工作做出了明確部署,將鼓勵外資以并購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并重組。國家實施鼓勵外資并購的政策, 既是適應加入 WTO 后產業開放的要求,同時又是國有經濟資產重組優化、結構調整的內在需要。
3.3外資并購注重謀求市場力量。為了增強對中國市場的控制力,提高市場份額,獲取市場力量,跨國公司收購國內企業的對象已經從零散的單個企業收購轉向行業性收購,外資開始向通訊、網絡、軟件、醫藥、橡膠輪胎等行業擴展,謀求更大范圍開展并購活動。
3.4熱衷于服務業的收購。隨著我國產業結構高度化的趨勢,第三產業比重不斷提升,國民經濟服務化進入了重要轉折時期,隨著世界服務業不斷向新技術升級的潮流,以金融行業為首的服務業將成為吸引外資并購的重要領域。
3.5針對中國市場的并購基金不斷涌現。在我國證券市場活躍的外國資本大致可以分為企業資本和金融資本。近年來,伴隨著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及我國的投資環境環境的改善,外資并購市場上涌現許多新型投資者,其中以并購基金尤為突出。大中華區著名創業投資與私募股權研究機構清科研究中心近日的《中國并購基金發展前景專題研究報告》顯示:2006-2009 年募集完成的針對中國市場的并購基金共有 36 支,基金規模達到 406.74 億美元,并購基金對中國并購市場的影響不斷加深。
4小結
由于歷史原因、政策法律環境、中國證券市場的不完善等方面的限制,外資并購我國境內上市公司歷程從1995 年開始,進展比較緩慢。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中國加入 WTO 后,中國利用外資的政策法律正在發生系統性的變化;證券市場的逐步成熟;中國良好的宏觀經濟形勢都預示著外資并購將是今后外商對中國投資方式中的一個新亮點。
參考文獻:
摘要:外資并購在我國產生了國有資產流失、壟斷、失業等問題。論文描述我國外資并購的現狀,指出我國外資并購中存在的問題,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應對建議。
1外資并購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前,國際直接投資以新建企業為主。而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跨國并購成為世界性的潮流。有資料顯示,20世紀90年代初期??鐕①徴既蛲馍讨苯油顿Y(FDI)的比重一直低于50%;1994年,跨國并購首次超過“綠地投資”,占到FDI的51.4%;1996年則占到FDI的59%;而在2000年更是達到了82%。此后由于受到全球經濟增長乏力的影響,并購節奏逐漸放緩,但并購仍占到FDI的較大比重,直到2003年底開始復蘇。而2005年全球外資并購明顯回升,并購總額達到了7610億美元。在2006年全球企業并購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僅100億美元以上的并購案在全球就發生了44起。
在我國,由于發展的需要,加大了開發力度并采取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外資并購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剛剛開始改革開放,外資進入主要是以新建企業為主,企業形式上采取中外合資和合營的形式;進入20世紀90年代,外資更多地采用了獨資的方式組建企業,并逐漸開始并購國內企業;20世紀90年代至今。外資并購在中國的勢頭越來越強勁。外資收購的對象,從一般形態企業轉向效益較好的大中型企業,從個別企業轉向整個行業,從個別行業轉向更多行業,比如:飲料、啤酒、日化、機械、醫藥、家電、鋼鐵、水泥、金融等等。
2我國外資并購存在的問題
外資并購是一把雙刃劍。它拓寬了國內企業的融資渠道,但是在外資并購的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成熟,法律體系不健全,對企業并購的國際慣例缺乏了解,因此存在許多問題。
2.1國有資產流失
我國國有企業存在著產權不清,治理結構不健全,導致外資并購我國國有企業的過程中由于產權交易不規范出現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其次,資產評估不科學也導致外資并購我國國有企業中出現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國內外機構在上市公司價值評估方面的差異較大,我國的評估制度尚不完善,評估方法不科學。另外,由于國家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種種優惠,有利于企業自身的改造發展,因而有些國有企業為了本企業的私利,急于引進外資,往往低估企業價值。這也是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
2.2潛在的市場壟斷威脅
跨國公司對國內企業進行大規模并購,占有較大市場份額,可能會對我國某些產業形成市場壟斷,獲得巨額壟斷利潤,損害消費者利益,破壞市場的競爭性。另外,在一些著名的合資企業中,外資方為了控制技術在企業內轉移,紛紛通過轉讓股權和增資方式,將合資企業轉變為外方控股或獨資的公司。繼在飲料、化妝品、洗滌劑和彩色膠卷行業并購形成寡頭競爭格局后,外資又在向通訊、網絡、軟件、醫藥、汽車等技術和資金密集型行業擴張。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制造業的高端部門,技術處于絕對領先地位的外資企業容易形成壟斷。
2.3惡意并購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有些行業、有些企業在世界經濟舞臺上已經具備了和外國企業競爭的實力。有些外國企業為了打擊競爭對手,對我國的企業進行惡意并購。以這種目的進行并購,必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外資對一般國企拼命壓價,對好企業不惜高價收購。在大舉并購我國啤酒飲料、化妝品企業和市場后,跨國公司近年來已開始大舉進軍我國大型制造業,并購重點直奔我國工程機械業、電器業等領域的骨干企業、龍頭企業。
2.4并購引起失業
外資并購企業后往往伴隨著裁減人員,造成失業率增加。一般來說,外資并購不僅不會產生新的勞動力需求,反而會導致立即或滯后的裁減勞動力。這是因為在全球爭奪資本的博弈過程中,跨國公司處于戰略主動地位。他們以利潤最大化為宗旨的對華投資,往往是選擇國內較優秀的企業為收購對象,這樣對增加就業的積極作用就十分有限。而且,外資公司也不會接受國內“企業辦社會”的做法,在并購后對并購企業進行重組整合時,可能會通過裁減多余的勞動力以提高效率,減輕企業的負擔。并購引起的失業,會加重政府和社會的負擔,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
3我國應對外資并購的對策建議
針對我國外資并購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為了更好的利用這種新時期吸引外資的重要途徑,對我國新形勢下轉變引資策略。規范、鼓勵外資并購提出如下建議。
3.1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外資并購在我國的深入發展,我國不斷出臺新的政策規定。完善我國的外資并購法律環境,但還有許多外資并購方面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指導。應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經驗的基礎上,設計出適合我國經濟發展的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對以往的法律法規做出必要的調整和修改,以保護我們的經濟和經濟安全。完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其中還涉及到環境保護等問題,也應加以重視,將其納入法制軌道。
3.2實施有差別的行業并購政策抑制壟斷
外商投資的行業、范圍和領域的擴大,要結合我國的發展戰略,明確產業導向,制定和實施有差別的行業外資并購政策。對于大部分競爭性的行業應放開對跨國并購的種種限制,如股權比例、并購方式等。利用跨國并購改變我國某些行業目前存在的生產能力過剩、產業集中度低、過度分散競爭的市場結構。提高國內企業的競爭實力。對于存在明顯規模經濟的工業行業,應有步驟地放開對跨國并購的限制。此外對第三產業的跨國并購應采取謹慎的態度,減少跨國并購對國內服務企業的沖擊,防止很大一部分利潤被轉移,對外資并購服務業的比重進行限制,同時在審批環節要從嚴把關。對必須由國家或民族企業控制的關系國家經濟命脈或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領域嚴格禁止跨國并購。
3.3改善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國內環境
為促進我國外資并購,必須重視其環境的建設。除了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減少政府的直接干預外,還應進行各項配套體制的改革。如在金融體制方面應按照效益原則、償債能力原則、規模投資原則重新建立新的市場型借貸體制。在行業管理體制方面應將行業管理職能和資產的所有者職能分開,建立現代行業管理制度。此外,還應在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外商合法權益、健全法制和信用制度、增加政策透明度,以及項目審批和辦事效率等方面不斷改善,為外商提供滿意的投資環境。為了促進跨國并購的順利進行,必須建立和完善產權交易、企業拍賣和證券等市場,建立和完善企業調查評估、并購方案設計、條件談判、協議執行以及配套融資安排的全套并購服務體系。
3.4建立外資并購的監管協調機制
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政府要加強對外資并購的監管,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監管客體主要有國有資產、產業準入、競爭三個方面。要切實加強部門之間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際操作中,商務部門為了提高地方利用外資業績,只管引進外資,不管股權轉讓價格或境外企業情況。如果價格不符合規定或境外企業為境內居民個人設立或控制,轉股收匯不予辦理,外匯局面臨壓力。同時,外匯局難以了解未調入或未納稅股權并購資金有多少。因此有必要加強溝通。避免部門之間沖突,還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合力監管。同時,應建立更為完備的信用體系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摘要】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對并購公告的市場反應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表明,從總體上考察并購事件所帶來的影響是積極的,并且這種市場效應受第一大股東屬性的影響。
【關鍵詞】并購;超額收益率;市場反應
在資本市場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股價變動能夠反映出各種事件的影響。并購是公司的重大決策,當并購事件宣布時,并購所帶來的市場對其預期會通過股價的變化反映出來。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對并購公告的市場反應進行實證研究①。本文的事件是并購交易公告的,如果市場將其視為利好,公告后公司的股價就會升高,我們就會觀察到正超額收益率現象;相反,如果市場將其視為利空,我們就會觀察到負超額收益率。因此,通過計算分析外資并購事件的累積平均超額收益率(CAR)從總體上考察由于并購事件的發生所帶來的影響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手工收集了從1999年到2008年外資并購目標中的58起外資并購事件為初始樣本,按以下標準剔除如下公司:一是如果外資并購事件公告日前不存在150個連續交易日,公告日后不存在20個連續交易日的樣本。二是并購事件公告日前后20個交易日內,發生其他可能影響股價變動的重大事件如公布年報等樣本。且如果同一公司連續多次發生并購事項的,則僅取第一次并購事項作為研究樣本。根據以上處理,我們最終得到47件并購公告作為研究樣本。本文研究的數據來源WIND數據庫、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公告資料。
二、實證分析
(一)市場績效的分析
從CAR走勢(圖1)可以看出,總體而言,在事件期[-20,20]內,樣本公司的CAR在并購公告后有明顯的超額收益回報,而公告前則基本上是圍繞0上下波動。從公告日前2天開始,CAR就開始大幅上升,在公告日當天,CAR值達到1.5921%,公告日后CAR繼續升高,在公告日后第16天CAR達到最大,最大值2.5036%,隨后,CAR開始下降,但CAR仍然一直處于0的上方。相反,在并購事件公告日前的[-20,-2]的18天內,CAR基本上是圍繞0上下波動,與0并沒有顯著差異,在公告前第7天CAR達到-9.8971%,但與0也沒有顯著性差異。由于CAR代表的是累積的超額收益率,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場對并購宣告事件的正向反應,亦即外資并購的宣告提升了目標公司的股價。值得注意的是并購宣告公告效應在公告日前2天被提前釋放出來,這與我國資本市場的不完善有較大關系。
(二)并購績效影響因素的實證結果
從以上對累積平均超額收益率(CAR)走勢分析可以初步說明,總體而言,外資并購事件給目標公司帶來了正的市場效應,提升了目標公司的價值。但是,對于不同公司,其特定因素對公司的市場反應影響可能存在差異。那么,是哪些因素影響了樣本公司的市場反應呢?根據以往的文獻和資料的可獲得性將影響并購績效的因素歸納為以下幾類:外資是否為第一大股東、目標公司所處行業、目標公司的企業類型、并購的相關性以及并購前目標公司的表現。
本文用線性回歸的辦法建立以下回歸模型:
CAR=β0+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β6Size+ε
因變量為CAR,表示累積超額收益率,本文將分別采用不同的窗口來檢驗。解釋變量為Xi(i=1,2,3,4,5),表示影響并購績效的因素,它們均為虛擬變量。其中,X1為外資是否是第一大股東(如為第一大股東則為1,否則為0);X2為目標公司行業屬性(制造業為1,非制造業為0);X3為并購相關性(相關為1,不相關為0);X4為目標公司企業類型(國有企業為1,否則為0);X5為并購前目標公司的管理表現(相關指標高于行為水平則為1,否則為0)。Size為規??刂谱兞?。
已有研究有多種模型來評價目標公司管理表現。本文采用了E.TylorClaggett的“管道模型”,即對公司的管理表現主要分為成長能力和現金營運指數(經營現金凈流量/經營所得現金)。反映成長能力的指標是凈資產收益率(ROE),而凈資產收益率又是由銷售利潤率、總資產周轉率和財務杠桿比率構成,是它們三個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銷售利潤率反映了產品盈利能力,總資產周轉率反映了企業的周轉速度,財務杠桿則體現了自有資本和借款的比例關系。我們在考核凈資產收益率和現金營運指數時,以前者為主后者為輔,也就是說在兩個指數之間產生不一致時以前者作為主要參考標準。本文研究對樣本公司按凈資產收益率進行分類,該指標低于或等于行業中位數的定義為管理表現較差,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的定義為管理表現較好。
表1報告了模型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在(-10,10),(-5,5),(5,10)事件期間,外資股為第一大股東時,回歸系數均為正,且顯著大于零。這表明,外資是否是第一大股東是影響外資并購績效的一個重要因素。外資是第一大股東的目標公司績效顯著高于外資不是第一大股東的外資目標公司績效。變量X5的系數在三個事件期內都為負,表明外資并購前,目標公司的管理表現越差,并購后的績效就越好。雖然有這種效應,但這種效果并不顯著。這可能是因為外界在短期內并不是十分了解目標公司的管理表現,因此在短期內市場并不能顯著的表現出這種效果。變量X3(并購相關性)的回歸系數始終為負,但不顯著。這表明,并購相關性對目標公司績效有一定影響,但效果不明顯。這是因為外資并購的企業大部分是世界知名企業,其實力雄厚,管理能力很強,在企業多元化發展上已經有了比較好的經驗,因此這一因素對并購的市場績效沒有產生太大影響。變量X2(目標公司行業屬性)在(-10,10),(5,10)事件期間的回歸系數為負,在事件期(-5,5)事件期內的回歸系數為正,但效果在10%水平上不顯著。變量X4(目標公司企業類型)的回歸系數始終為負,說明對于目標公司來說,國有企業的外資并購比非國有企業更差,但這種效果不明顯。
論文關鍵詞:十二五,國企,上市,重組
一、國企上市重組的現狀
(一)國企上市重組的歷史進程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先后走過了放權讓利、承包經營責任制、股份制試點等階段;90年代,國有企業改革朝著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方向邁進,公司治理結構開始融入到改革的進程中;21世紀,國有企業改革進入攻堅克難階段,如何完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實現國有企業產權結構多元化,增強國有企業的競爭力、影響力和控制力,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而以中國神華為代表的眾多大型國有企業通過自己的上市實踐,成功探索出一條依法治企、規范運作的國有企業改革之路。
準確地講,國企上市這個概念應該既包括子公司上市,又包括國企集團整體上市。但由于在過去,最流行的國企上市模式是子公司上市,以至于國企上市這個概念本身大都指的是子公司上市。我之所以特別強調國企集團整體上市,是因為子公司上市和集團整體上市的差別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在現實中的意義十分重大。子公司上市通常是將不良債務、富余人員等歷史包袱剝離給國企集團,這種做法對證券市場微觀基礎改造確有積極作用,但此時的國企集團卻往往不堪重負、難以為繼,形成了國企上市最典型的“小船逃生、大船擱淺”現象。實際上,小船也不能輕易逃生,許多集團無法生存時,就通過關聯交易等各種方式掏空上市公司,最后小船大船一起沉沒,這樣的歷史教訓已非常深刻。因此,只有整體上市,才能避免過去大量存在的不正當關聯交易,促進國企的整體搞活和長遠發展,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和資本市場的良好秩序。
(二)上市國企的現狀
1.行業覆蓋面寬
目前,共有92家國有集團公司的157只股票進行上市交易,在數量上占A股總數的8.1%。上市國企主要集中在航天軍工、信息技術、石油化工、電力煤炭、汽車、重型機械、有色鋼鐵、航運、地產、農業、旅游、紡織、建材、醫藥等14大行業,覆蓋面較寬,其中航天軍工、信息技術、石油化工、電力煤炭、有色鋼鐵是上市國企較多的5大行業。
表1 上市國企行業分布情況表
行業
航天軍工
信息技術
石油化工
電力煤炭
汽車
重型機械
有色鋼鐵
其它
股票數量
36
19
14
17
9
13
16
行業
航運
地產
農業
旅游
紡織
建材
醫藥
2
股票數量
9
7
2
2
1
6
5
2.發行規模不大
國企上市公司的發行規模普遍不高,總發行股本5572億股,占A股總發行股本32017億股的17.4%,總流通股本2542億股,占A股總發行股本22471億股的11.3%;總股票市值56799億元,占A股總市值238740億元的23.8%,總股票流通市值26502億元,占總股票流通市值152413億元的17.4%。其中,航天軍工、信息技術、汽車、建材、醫療等行業以中小盤股居多,大盤股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電力煤炭、有色鋼鐵、航運、地產等行業。由表2可見,國企上市公司流通市值主要集中在200億元以下,其中100億元以下的為109只,100億元—200億元之間的為28只,200億元—1500億元之間的為20只論文開題報告范例。
表2 上市國企流通市值分布情況表
3.盈利能力較低
截至2011年3月(一季度)現代企業管理論文,上市國企中虧損企業家數為24家,占總數的15.3%,平均靜態市盈率為124倍,遠遠超于A股30倍的水平。由表3可見,有67%的上市國企每股收益在0.3元以下,低于市場平均水平。
表3 上市國企每股收益分布情況表
二、國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組的目標
(一)數量精簡
國資委計劃在2010年將現有的129家國企減少至100家,這為國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組定下了減量的基調,但這并不是唯一指標和最終目標,減量是為了整合那些規模較小、微利、效益差、應退出市場和主營業務不符合國家十二五規劃對產業布局調整和升級換代要求的國企,從而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合理配置。
(二)質量提高
有針對性地剝離不良資產,合理注入優質資產,使重組后的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特色突出、優勢明顯;在國內甚至國際市場上具有較強競爭力;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得到較大改善,資產負債率達到50%以下,資產收益率達到10%以上。
(三)模式轉變
十二五后,國企“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經營模式將被顛覆,國資委未來的目標是要消滅集團公司,逐步消化包袱,只保留中間主營業務的上市公司,完全按照資本市場的要求進行運作。
三、國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組的路徑
(一)上市國企之間進行整合
國家直接監管的100多家企業中,少數壟斷行業外,多數企業是處于同一競爭行業,國企之間橫向聯合、 縱向重組的空間很大。 國企之間合并的模式有三種:
1.主營業務整體上市。
第一,主營業務在全球具有領先地位的公司,著力整合旗下子業,發揮主業拉動作用,如中化集團,在能源領域,已發展為具有國際化經營特色、營銷能力突出的國家石油公司,承擔著我國戰略石油儲備的重要任務,并走出國門在海外開發油氣資源。
第二現代企業管理論文,殼資源重組。尋找殼資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在集團中定位不清晰,國資委所持股權比例低的公司。(2)集團內部整合難以提升價值的公司。(3)當前涉足主營業務與政府產業政策相違背的公司。(4)負債比例低、訴訟少、沒有B股的公司。如上海國企重組中可關注的殼資源就有上海金陵、飛樂音響、飛樂股份、金豐投資、錦江投資、中西醫藥、上工申貝和*ST二紡等。2010年11月,友誼股份以每股15.57 元向百聯集團發行3.024 億股,收購集團持有的八佰伴36%股權和投資公司100%股權;并以1 股百聯股份換0.861 股友誼股份之比例吸收合并百聯股份,合并組建新百聯。
第三,全行業合并重組。
“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綠色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設定了節能減排的一系列量化指標,其中鋼鐵、電力行業等是實現全社會、各行各業減排的重要橋梁,為此鋼鐵、電力行業實現全行業重組迫在眉睫。
以電力行業為例,其重組的趨勢有三:一是基于國資委已經明確提出未來央企的整合要求從150家減至100家左右的政策導向以及目前電力行業結構過于分散的事實,未來第一、二、三梯隊各發電集團有可能在政府部門的主導下進行整合,以提高行業集中度。二是各大發電集團公司為降低經營風險、加快業務擴張而對外的收購兼并活動。具體包括對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比如煤炭企業以及對中小電力企業(電源點)的收購。三是各大發電集團內部,以整體上市為目的、以資產注入為手段的集團內部資產的整合和有效配置,如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正在醞釀將旗下電力、煤炭板塊的兩家上市公司國投華靖電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投電力”)和國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投新集”)合二為一,其合并后的新公司將成為國投整體上市的資本平臺。
(二)地方國有企業合并重組
國務院國資委于2011年4月18日公布了《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辦法》,與同時廢止的2006年《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5號)相比,此次公布監督辦法細化了指導和監督的具體事項,并進一步完善指導監督的方式和途徑。新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地方國有資產的總量大于中央企業,因而可供注入上市公司的地方國資潛在數量更加驚人。新辦法的出臺有利于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推動不同地區和層級國資監管機構監管企業按市場化原則進行合并與重組,隨著新辦法的施行,地方國資將再掀重組熱潮。
(三)民營、外資企業收購國企。
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專門用一個章節闡述如何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第四十五章第三節提出,“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消除制約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制度性障礙,全面落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論文開題報告范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文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不得對民間資本單獨設置附加條件。鼓勵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參股、控股、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完善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優化外部環境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改善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明確鼓勵民企參與國企改制重組。目前,民企對國企進行整體并購主要有兩類方式。一類是“協議轉讓法”,就是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雙方“一對一”談判訂協議實現產權交易。另一類是“市場拍賣法”,即讓民營企業在自由競標的狀況下收購國企。
此外,中國在“十二五”時期將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和利用外資的水平。在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有關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內容包括,要引導外資更多投向現代農業、高新技術、先進制造、節能環保、新能源、現代服務業等領域;鼓勵外資企業在華設立研發中心,借鑒國際先進管理理念、制度、經驗,積極融入全球創新體系;優化投資軟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做好外資并購安全審查等等。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要以平常心態,以全球視野看待外資并購。既不要把它妖魔化,也不要輕視它。首先要加強對并購的研究,完善并購的法律法規,健全產業安全和反壟斷預警機制。其次,要促進公平競爭、營造有利于并購方式發展的投資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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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棟,跨國并購對我國的影響及相關對策研究,技術與創新管理,2010.1
3.張晗,試析國企重組改制中資產流失的原因和對策,法制與經濟,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