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10 04:07:3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經濟法體系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對于經濟法體系的概念,學術界一直存在著爭議:經濟法體系到底是經濟法規范體系,還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是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決定的。即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決定于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定經濟關系的結構。經濟法體系和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市場主體法、社會保障法有著密切關系。
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煞譃楫a業政策法、計劃法、投資法、預算法、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等。宏觀調控是一種國家引導促進的方式,即對社會經濟活動予以指導,鼓勵,幫助和提供服務。對維持自由競爭,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民主和秩序,穩定社會環境起著不可缺少的作用。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社會,宏觀調控法是必須的。
市場管理法。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市場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煞譃榉磯艛喾ā⒎床徽敻偁幏āa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計量與標準化法等。在市場經濟的社會,市場競爭是避免不了的,而競爭就會導致優勝劣汰。所以,有競爭必然會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而這些都嚴重地妨害了市場競爭自由,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以,為了穩定和維護市場競爭自由的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管理法是經濟法中必不可少的。
市場主體法。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主要是由民商法來加以確立的,只要符合經濟法的要求,同樣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主體。市場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中包括機關法人。雖然不能說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絕對就是經濟法主體,但當他們實際上參與了經濟法律關系時,他們便成了經濟法主題,這時經濟法肯定要對其做出許多規定以規范其行為。因此我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市場主體法。市場主體法包括經濟法主體的一般原理,國家經濟管理主體,企業,特殊企業形態。
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分為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社會優撫法等。在現實生活中,總會有許多社會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場競爭條件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場失敗者,對于這些社會不幸者和市場失敗者,國家應提供社會保障,給予救濟和幫助,使他們過上正常人的生活。這也是穩定社會,發展經濟的需要。但是,要使社會保障、社會救濟等有法可依,有條不紊地實施,社會保障法當然是必需的。所以,要使市場經濟有條不紊的發展,就必須制定可行的社會保障法。因此,我認為社會保障法也應該納入經濟法體系中。
二、經濟法體系的法律規范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體系的法律規范其基本含義包括三個方面:
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經濟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門一樣,都由法律規范組成,都是各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以,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與其他法律部門在法的共性方面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系。
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國內經濟運行而不是國際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對這種經濟運行的協調是一個國家的協調即國家協調,而不是國際協調即兩個以上國家的共同協調。為了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這種國家協調,制定或認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是一個國家,而不是兩個以上國家。經濟法體現的是一國的國家意志,而不是兩個以上國家的協調意志。所以,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不屬于國際法體系,更不同于國際經濟法。
經濟法不同于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門。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經濟法是對現實經濟利益關系的某種肯定或維持。它的調整對象是現實中的經濟利益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人事關系等非經濟利益關系。這種經濟利益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運行過程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于屬于國內法體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從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體系更能充分說明這一點,并形成一種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模式。
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經濟利益關系。其基本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社會實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即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利益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有兩個基本含義。一是指根據經濟法的主體體制所成立的主體,如根據國有企業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等。二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社會實體。
經濟法主體體系。所謂經濟法主體體系,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主體體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經濟體制,以經濟法主體的分類為基礎,表明各類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組合關系,綜合展示各種經濟法主體的法律地位。雖然此觀點并沒有給經濟法主體體系下一個完整而明確的定義,但在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都一直在朝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目標而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推動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漸形成。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輪廓已基本形成,與世貿組織規則接軌的法律體系正在完善,經濟法體系的法律規范以前所未有的膽識和氣魄向前邁進,為經濟的繁榮和昌盛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曾是經濟法研究的一個熱點,以往的研究多從調整對象和價值等諸多角度分析,其實,經濟法與民法的一切區別都以財富分配內容為核心。另一方面,經濟法與民法的顯著區別正是兩者密不可分的一個體現。
經濟法學科是否存在?即民法與經濟法兩學科是合一還是分立?20世紀80年代在中國法學界曾引起廣泛的討論乃至論戰,而且這場戰火硝煙一直彌漫到現在。但是,事隔不到20年的今天,昔日關注的焦點已經不是經濟法學界熱烈追求的目標。人們更愿意在經濟法領域內研究其基本理論和中國具體經濟體制下的經濟制度問題。歷史不能忘卻,正如潘德克頓學派與另一學派的論戰促進了德國民法典體系的誕生一樣,正是上世紀80年代民法和經濟法學科之爭促成了我國經濟法研究的現有狀態。在上世紀80年代的這場論戰中,無論是支持民法與經濟法分立的學者,還是追求民法與經濟法合一的專家,都是從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價值、調整對象等諸方面加以闡述,只不過一方主張經濟法的獨立性,另一方主張經濟法的附屬性。其實,經濟法與民法的是一種聯系與區別并存的關系,而不僅僅是聯系或區別的關系。
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不能離開具體的經濟制度。上世紀80年代這場經濟法學科地位之爭的具體歷史背景是中國正處于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正邁出第一步。在這個激烈變革的時代,法律的滯后性暴露無遺,由于原有的民商法體系只注重市場主體意思自由的保護,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規范已經不能解決現實需要。體制的轉變和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市場行為,這就促使經濟法的大量產生。如上所述,人們在談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與聯系時,往往是從基本原則、調整方法和法的價值等方面敘述。入世以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經濟法和民法在社會財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顯。民法與經濟法的一切區別事實上都是圍繞著社會財富分配這個問題產生的。民法強調市場主體通過意思自由獲得的私益應受到法律保護;而經濟法則提倡社會財富公平分配,它猶如一只看不見的手,將錢從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進那人手中,或者是從那人手中拿走放進這人口袋里。其實質是,民法調整的結果是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而經濟法調整的結果是社會財富的第二次分配。
區別之一:分配的本位——個體權益與社會權益
本位是若干相互獨立的現象或物質中哪一現象或物質居于主導地位的一種層次關系。法的本位是在整個法律中權利和義務誰居于主導地位的問題。在法學基礎理論研究中,“權利本位”論在法律界得到廣泛認同?!皺嗬疚弧钡奶岢?,無疑是法學研究中的一個巨大進步,它為法學研究提供了一套新的理論體系和研究方法,開拓了法學研究的新視野。由于經濟法和民法調整的主體不同,法的本位放置于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中,已經不是權利義務誰為本位的問題,而是社會權益本位還是個體權益本位的問題。
民法以個人權益為本位,體現為對個人權利的關照。經濟法則以社會權益為本位,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終極關懷”。民法的本位思想在民法通則宗旨性條款中可見一斑。《民法通則》第一條規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整部《民法通則》完全貫穿了個人本位的思想,每條法律規范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護市場每一個具體的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而在經濟法體系中,每一部法律的頒布、每一條具體原則的設定,都以追求社會利益的保護為目標。整個經濟法的立法直接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最終目的即要解決的實質問題卻是維護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它所追求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內部的和諧狀態。因此,經濟法每一條“神經”都體現著社會權益本位的思想。
在經濟法與民法的諸多區別中,財富分配的本位不同也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本位上的不同決定著他們的調整方式與途徑、價值與目標等方面的不同。
區別之二:分配的途徑——市場自治與宏觀調控
正是由于民法與經濟法在本位思想上的根本區別,兩者在保護各自的本位權益的途徑和手段上也迥然不同。在民法保護的范圍之內,個人的行為一般而言是不會受到受限制的,只要當事人之間所為的法律行為是以合意為基礎的,法律不作過多區別地對這些法律行為的后果予以一體保護。民法站在社會個體的角度,信奉獨立、平等,尊重市場自由交易規則。而在經濟法領域,即使經濟主體的交易是在平等、雙方合意的意思基礎之上進行的,也可能會受到法律的規范,甚至是強制。由于經濟法的本位思想是維持公共利益的一種內在和諧狀態,保障社會財富分配的合理,因此,一旦市場自由交易狀態難以維持或達到這種公共利益內部和諧時,政府就會出面,以一種強制手段保障這種和諧狀態,而這種強制手段就是人們常稱之的宏觀調控。
民法統領經濟生活的情況下,個人本位、自由放任的法觀念一直占據著主導地位,財產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的原則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在個人本位的觀念下,社會的基本單位是個人,個人徹底解放、高度自治、完全自由、私利至上,社會依歸于個人,統領于個人,服務于個人,讓位于個人。奉行個人本位的民法在歷史上是促進社會進步的有力杠桿,它對于促進社會從自然經濟到商品經濟,從人治到法治,從身份到契約都是重要的法律武器。
在以個人權益為本位的觀念支持下,個人的行為一般而言是不會受限制的,只要當事人之間所為的法律行為是以雙方的合意為基礎的情況下進行的,法律不作過多區別地對這些法律行為的后果予以一體保護。
一般意義上說,經濟法作為彌補自由交易狀態下的民法的缺陷而出現。在民法調整的自由交易狀態下,經濟法的出現是歷史之必然。首先,在市場自由交易狀態下,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再所難免。市場主體的局部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沖突通過市場競爭機制本身難以解決,需要第三者即政府的介入,政府通過宏觀調空手段,協調各種市場主體之間以及他們與社會之間的錯綜復雜的經濟關系。其次,市場交易自由容易導致壟斷也需求政府宏觀調空行為。民法鼓勵的自由交易的任意發展往往會形成部門和行業的壟斷,壟斷的出現必然破壞自由交易,破壞市場秩序,最終亦是破壞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破壞公共利益的內部協調,市場主體的壟斷行為也需要政府立法進行限制。
區別之三:分配的目標——私益保護與分配公平
價值是一種主客體關系,法的價值是法作為一種規范體系所具有的為受人們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法的價值要素很多,基本價值包括自由、秩序、正義和效率等。首先,必須明確,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任何一個部門法都包含著法的價值,而且一般具有相同的價值內容。以民法與經濟法為例,兩者所包含的法的價值都包含著相同的內容,如兩者都強調追求效率,只是民法上的效率價值是追求個體之間交易的無障礙,而經濟法上的效率價值是為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其次,不同的部門法所包含的基本價值內容可能不同即兩者所體現的法的基本價值又有側重。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價值,而公平是經濟法的基本價值。
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在民事關系中,當事人主體地位平等,每個人都能機會均等的占有生產資料和享有勞動成果,并且,民法對個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的物質成果,都予以平等的保護。因此,民法側重對私人利益的保護。 轉貼于
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經濟關系。公平價值在經濟法上有諸多體現,包括機會公平、規則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等。機會公平是指社會提供給任何一個經濟主體的活動空間都是一樣的,法律賦予這個經濟主體從事某種法律行為的可能,也同樣允許其他任何經濟主體可以從事這種法律行為。規則公平是指法律為經濟主體為參加某種法律行為所設定的限制和條件是一樣的,不能因人而異。信息公平是指社會為每個經濟主體提供的信息都是一樣的,它要求信息的提供者對社會成員保持普遍的、公平的、平等的信息提供,不能因人實行信息區別對待和信息歧視。分配公平是市場主體的收入分配和財產分配的公平,其實質是一種利益上的均衡。盡管經濟法上的公平包括諸多內容,但是其公平價值核心是分配公平,即經濟法上的公平最終表現為一種財富分配上的利益均衡。這是因為分配關系問題是整個人與人利益關系的核心問題,也即分配公平問題是整個社會公平問題的核心。
雖然民法和經濟法都存在公平價值,但是兩者是有區別的。如上所有,受不同的本位思想指導,民法側重于公平價值中的機會公平、信息公平等,而不關注分配公平如何。而且,公平自始至終都不是民法的核心價值,民商法強調的是意思自由,自由才是民法的核心價值。經濟法則以公平為核心價值,而且在諸多不同內容的公平中,一旦機會公平、信息公平同分配公平發生沖突時,分配公平則處于優越地位,經濟法首先保障財富分配上的公平。正如有人所說:“經濟法說倡導的公平價值觀,不僅使每個人在市場經濟中有同等的競爭機會,即機會均等,更重要的還在于實質上的公平,即分配上的公平,不能因為不同的人存在先天和后天的區別,而剝奪其得以生存和發展的權利?!闭ㄟ^稅收制度、財政轉移制度、社會保障制度解決貧富差距過大、地區發展不平衡等問題就體現了經濟法公平價值中的分配公平。
結語
綜上所述,民法以保護私人權益為本位,其根本作用是保證經濟主體按照自己真實的意思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保障經濟主體意思自由基礎下的交易成果。而經濟法則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強調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當經濟主體在意思自由基礎下的交易成果明顯違反結果公平時,經濟法的作用就會顯現出來。民法與經濟法在本位思想、價值目標和社會財富分配途徑方面是有顯著區別的。
盡管我們認為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法的不足而出現的,經濟法與民法在社會財富分配的本位、價值目標、和途徑等眾多方面有區別,然而經濟法與民法在總體上卻有著一致性、互補性和和諧性,而不是對立的、沖突的和互耗的。經濟法在社會市場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的地位是客觀的,民法與經濟法并不是主輔或主次關系;正是由于經濟法與民法諸多方面的區別,注定了他們之間的聯系猶如孿生兄弟非常密切,他們之間的差異性鑄就了他們之間的聯系。我們不能僅僅注意到他們之間的差異,更應關注的是這種在差異基礎之上形成的緊密聯系。唯有如此,他們在社會資源配置和社會財富分配中的作用才會顯得更和諧和相得益彰;總之一句話,民法與經濟法作為規范市場經濟的兩部基本法律,都不可以偏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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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于哪個部門的。那么,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準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ofthe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并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于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于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于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于具體化,就是屬于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雹邚慕洕鷮W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臺和實施要么重效率輕公平,要么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于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并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注釋:
①張文顯主編《法理學》第80頁,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②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第1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③顧功耘、劉哲昕著《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載《中國經濟法治的反思和前瞻——2000年全國經濟法學理論研討會論文精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④[英]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第264頁,北京社會與科技發展研究所組織編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
⑤同注①第74頁
⑥主要參考劉隆亨著《經濟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肖平主編《中國經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李昌麒主編《經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經濟法實質正義及其實現機制
2.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
3.經濟法的部門法理學建構
4.回到中國——轉軌經濟法的存在及其價值
5.論經濟法責任的內涵與基本權義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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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維權與控權:經濟法的本質及功能定位——對“需要干預說”的理論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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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從授權到控權:經濟法的中國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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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經濟法詞義解釋與理論研究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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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經濟法中的政策——基于法律文本的實證分析
17.中國經濟法部門的形成:軌跡、事件與特征
18.“改革決定”與經濟法共識
19.中國經濟法理論創新及其同實踐的反差
20.經濟法調整:從“權力干預”到“法律治理”
21.爭議與困惑: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研究述評
22.經濟法是什么——經濟法的法哲學反思
23.經濟法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之沖突與平衡
24.WTO規則與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再思考
25.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
26.經濟法權力干預思維的反思——以政府角色定位為視角
27.憲法與經濟法關系的“經濟性”分析
28.法教義學的勃興對經濟法意味著什么
29.論經濟法的現代性
30.論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的變革
31.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32.論創立和完善我國宏觀經濟法的法律體系
33.經濟法的政策分析初探
34.我國經濟法功能研究述評
35.科學發展觀:當代中國經濟法良法觀之核心
36.經濟發展權的經濟法思考
37.論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
38.社會中間層的經濟法主體地位析辯——由“三元框架”引發的思考
39.經濟法程序問題初探
40.論經濟法視野中的弱勢群體——以消費者等為對象的考察
41.論經濟法上的協調思想——“國家協調論”的啟示
42.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考辨——兼與董保華先生商榷
43.經濟法主體制度重構:一個常識主義視角
44.經濟法是社會本位之法
45.論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
46.論經濟法不確定性的成因與功能——解釋法律規范性的新視角
47.論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48.經濟法主體理論的再證成
49.管制與法律的互動:經濟法理論研究的起點和路徑
50.論農民權益的經濟法保護——以利益與利益機制為視角
51.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對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52.經濟法責任理論及其思維轉向
53.發展與創新:經濟法的方法、路徑與視域(上)——簡評我國中青年學者對經濟法理論的貢獻
54.市場、政府與經濟法——對經濟法幾個流行觀點的質疑與反思
55.金融危機的經濟法解析
56.傲慢與偏見——經濟法的現象學分析
57.傳承與超越:經濟法主體理論研究——以若干經濟法律為視角
58.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分析
59.論財政法是經濟法的“龍頭法”
60.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
61.經濟法基本權利范疇論綱
62.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63.論經濟法的國家觀——從社會法的視角探索經濟法的理論問題
64.論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
65.可持續發展——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
66.中國經濟法實施問題的理論檢視與思考
67.國際經濟法基本問題論綱
68.論經濟法理念缺失與對策
69.經濟法的立法統合:需要與可能
70.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
71.中國經濟法研究范式
72.經濟法再分配功能與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73.對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關系的再思考
74.論社會利益及其法律調控——對經濟法基礎的再認識
75.經濟法程序的特色與邏輯
76.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范疇探討
77.經濟法規范政府經濟行為的本土化分析
78.經濟法邏輯:權力干預抑或法律治理辨——與陳婉玲教授商榷
79.經濟法的中國性問題分析
80.私人在經濟法實施中的作用——理論邏輯與發展路徑
81.論消費者及消費者保護在經濟法中的地位——“以人為本”理念與經濟法主體和體系的新思考
82.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探討——第四屆經濟法前沿理論研討會綜述
83.經濟法研究的“合”與“同”
84.責權利效相統一是經濟法的總原則——論劉文華教授為代表的人大經濟法學派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理論貢獻
85.略論經濟法的理念、基本原則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86.本土性與普適性:中國經濟法研究的反思
87.論經濟法的時空性
88.論經濟法語境中的國家干預
89.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90.論勞動力權是經濟法的基本權利范疇——兼論研究經濟法權利應突破三大理論障礙
91.反思與前瞻:中國經濟法主體研究30年
92.再識“責任”與經濟法
93.市場失靈與經濟法
94.經濟法理論對法學基礎理論的幾點創新
95.論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建構
96.“雙重調整”的經濟法思考
97.論經濟法的程序理性
98.論經濟法的發展理念——基于系統論的研究范式
【論文摘要】反壟斷法作為規制行為人在特定市場上排除或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其在性質上屬于經濟法。反壟斷法主要具有典型的國家干預性、整體利益本位性、經濟政策性、調整方法的綜合性以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性等基本特征。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核心部分之一,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反壟斷法是通過規制特定主體(或行為人)在特定市場上在經濟活動中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進而調整企業即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反壟斷法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謂,這是與各國獨特的法律、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密切相關的。具體地說,反壟斷法在美國被稱為“反托拉斯法”,在德國被稱為“反限制競爭法”,在日本被稱為“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在英國被稱為“壟斷與限制競爭法”,在法國被稱為“價格和競爭自由法”,在歐盟被稱為“競爭法”,在我國臺灣地區被稱為“公平交易法”,而在我國正在進行的反壟斷立法中直接采用了“反壟斷法”的稱謂。
然而,反壟斷法的性質為何?它有哪些基本法律特征?它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何種地位?這些問題法學界尚存一定的爭議,筆者擬就上述三個問題發表一點淺見,權作引“玉”之“磚”。
一、反壟斷法的性質
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的高級形式或階段,而商品經濟離不開競爭,正是企業即經營者之間的競爭推動人類社會經濟的繁榮,因此可以說,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然而,競爭與壟斷是對立的,也是統一的,正如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中指出的那樣:“蒲魯東先生所講的只是由競爭產生的現代壟斷。但是,大家知道,競爭是由封建壟斷產生的??梢姡瓉砀偁幨菈艛嗟膶α⒚?,并非壟斷是競爭的對立面。因此,現代壟斷并不是一個單純的反題,相反,它是一個真正的合題?!?/p>
企業之間在市場上競爭的結果是使生產和資本集中,當集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形成壟斷,而壟斷反過來限制甚至扼殺競爭。同時,在競爭過程中,一個或數個企業為牟取更大的利潤和更有利的生存空間總是采取各種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或采取排除、限制競爭的手段來破壞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這些非法措施的運用既妨礙建立統一、開放和自由的市場,又損害了合法正當競爭的經營者以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進而損害一國的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對于上述市場經濟的缺陷,僅靠市場本身這種“無形之手”是無法解決的,只能用國家干預這種有形之手來調節和矯正失靈或者說癱瘓的市場。
具體地說,就是要用國家的法律干預來主動地對失靈的市場進行調節和干預,打擊乃至消除市場上排除、限制競爭的不法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使市場由混亂、癱瘓重歸于有序、順暢,從而保護合法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進而推動一國經濟穩定、協調、有序、快速地向前發展,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實現國家調節失靈市場的具體法律手段。
對市場失靈或癱瘓的調節和矯正,傳統的以契約自由、人格平等和所有權絕對為基本原則和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的民法是無能為力的,此時就需要一種新的法律來擔負起此項歷史使命,這種新的法律就是經濟法,經濟法作為重要的獨立法律部門,是公私法融合的產物,其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本質在于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和調節,調整手段是以公法手段為主的綜合性手段,所有這些在國內法學界已成共識。而反壟斷法作為規制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總和,是國家干預和調節市場運行秩序的基本法律,其具備經濟法的一切屬性和特征。因此,反壟斷法在性質上屬于經濟法。具體而言,其屬于經濟法中的市場管理法或市場運行調控法。
二、反壟斷法的基本法律特征
反壟斷法作為一種典型的經濟法,當然會具有經濟法的基本特征,如經濟性、政策性、社會整體性、行政主導性和綜合性等,但反壟斷法在體現經濟法基本特征的具體形式等方面呈現出自己的特色,使其與經濟法的其他部分判然有別。具體而言,反壟斷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最典型地體現了國家N-經濟的干預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后,市場上的激烈競爭最終導致生產與資本的進一步集中,最后形成了壟斷,壟斷組織濫用壟斷力進行排除、限制競爭的非法活動,并大肆吞并和盤剝中小企業和廣大民眾,引發了深刻的階級或階層矛盾,并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對此,傳統的經濟生活的唯一調整者民法一籌莫展。此時,反壟斷法就成了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主動干預經濟的有力武器,正是憑借這個武器對市場上排除、限制競爭的禁止和消除,才使市場重歸于自由與公平的良好秩序,從而推動資本主義經濟繼續在競爭中向前發展。
(二)以捍衛整體利益為本位
法的各個部門在處理社會整體與個體的關系方向,有不同的主旨和調整方式,對國家和非公共組織、個人的保護和制約也各有側重,從而呈現出不同的法律調整模式。一般說來,行政法以權力為本位。民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經濟法則具有明顯的社會性,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而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指它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于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①作為經濟法的典型代表,反壟斷法正是通過對壟斷狀態與壟斷行為的規制來達到維護自由、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的目的,進而捍衛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整體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可見,反壟斷法在調整競爭關系時,既不是直接出于對國家利益的維護,也不是出于對個體利益的維護,而是出于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當然,反壟斷法在捍衛了整體利益的同時,通常也就捍衛了國家利益和大多數個體利益。正象許多學者和著述所指出的那樣,反壟斷法所保護的是代表人民大眾整體利益的競爭機制和秩序,而非競爭者個體。
(三)具有明顯的經濟政策性
反壟斷法的經濟政策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反壟斷法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體現國家的經濟政策,尤其是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其次,反壟斷的執法和司法活動通常也要反映一個國家在特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從而具有較大的靈活性,以致于同樣的法條在不同的國家以及不同國家的不同時期的執行情況可能有很大的差異。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條文大同小異的反壟斷法,在美國被執行的力度就比在諸如日、韓等國要嚴厲得多;在美國。在不同時期對反壟斷法的執行力度力度也是不一樣的?!薄菊且驗榉磯艛喾ㄓ忻黠@的經濟政策性。因此許多學者將其界定為競爭政策法。 (四)是以綜合性的調整方法來調整競爭關系的競爭政策法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法律部門,它主要由企業組織管理法、宏觀經濟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即市場運行調控法)和社會經濟保障法所組成。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起構成市場管理法或市場運行調控法的主體,它們共同調整市場競爭關系,擔負著維持市場處于自由、公平、正當、有序競爭的良好環境的任務。反壟斷法在實現其對市場競爭關系的調整時,采用的是經濟法所特有的綜合性調整方法,即以解割處于壟斷狀態(主要是處于獨占或準獨占,同時又有壟斷行為的大企業)的企業、禁令、批準、罰款等行政手段為主,同時附以民事調整方法(如判令壟斷企業對損害的競爭對手以三倍賠償等)和刑事調整方法(如對壟斷企業處以罰金,對壟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處以三年以下的監禁等)。
同時,由于反壟斷法的制定、修改及執行都體現了國家在特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尤其是競爭政策,所以反壟斷法可以說是競爭政策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競爭政策法是經濟法中的市場管理法或市場運行法的主體。競爭政策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競爭政策法是指一切調整競爭關系的經濟法律。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壟斷促進法等等。而狹義的競爭政策法主要是指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包括壟斷促進法等其他競爭政策法。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雖有共同之處,如兩者都以維護良好競爭秩序為己任,但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反壟斷法所反對或禁止的是經營者排除或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反對或禁止的是經營者采用假冒、混淆、竊取他人商業秘密、賄賂和虛假廣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反壟斷法是狹義的競爭政策法的兩大支柱之一,是禁止排除或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的經濟法。
(五)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統一體
反壟斷法是由反壟斷實體法和反壟斷程序法兩部分組成。其中,反壟斷實體法為反壟斷法的主體內容,它是對排除或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的規制,主要包括禁止嚴重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即橫向和縱向壟斷協議、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即經營者濫用壟斷力、對大企業合并的監控以及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領域等幾部分。在我國,還應當包括禁止行政性壟斷制度。而反壟斷程序法從廣義上講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關于反壟斷主管機構執行反壟斷法的行政程序,如對大企業合并的監控程序、對企業之間橫向壟斷協議即卡特爾協議的登記或批準程序;另一部分是在適用反壟斷法實體規范過程中產生的訴訟程序,如對反壟斷主管機構的禁令不服向有關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反壟斷主管機構以政府及政府部門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程序,以及反壟斷主管機構要用準司法程序審理案件的程序等等。對于反壟斷法的法規范體系,有學者認為,“除涉及壟斷與限制競爭的實體法規范外,還包括行政法規范和反壟斷的程序法規范。后兩種規范的調整對象至為明顯:行政法規范是調整反壟斷法執行機構的組織關系和它在職權行使中產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程序法規范是調整因適用反壟斷法實體法規范而產生的訴訟關系。這兩部分法規范嚴格說是不屬于反壟斷法范疇,因為它們只能被看作是規定在反壟斷法中的行政法和訴訟法?!盵61筆者對此不敢茍同,筆者認為,經濟法包括反壟斷法本身是公、私法融合的產物,“諸法合體”為其本色,并且公法與私法規范已經交織、融合在一起,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體系嚴密的統一體,人為地割裂反壟斷法的規范的結果會導致否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的結果。另外,就反壟斷法的訴訟程序而言,其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乃至刑事訴訟的特點。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規定,對聯邦卡特爾局作出的禁止企業合并的決定,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可以直接向位于柏林(20010年以后為波恩)地區的上訴法院上訴等,這種訴訟程序與傳統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訴訟程序已截然不同,可以認為是專屬于反壟斷法的特殊程序規范,這種程序規范與反壟斷法實體規范已經結合成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正因如此,筆者認為,反壟斷法是反壟斷實體法與反壟斷程序法的統一體。
三、反壟斷法的地位
反壟斷法作為規制排除、限制競爭狀態與行為,進而調整競爭關系的經濟法,在一些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都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如在美國,作為現代反壟斷法的標志性法律的《謝爾曼法》被譽為“自由經濟大”,在德國,《反限制競爭法》被稱為社會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法”,是“促進和維護市場經濟的最重要的基礎之一”,屬于“市場經濟程序的總綱”范圍。tS]~E日本,《禁止壟斷法》被公認為在經濟法體系中占有基本的或核心的地位,是經濟法體系中的原則法和一般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
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一個開放的學術研究領域,對于這一對象進行研究所形成的學科,存在著如何對其學科名稱進行定義的問題。當前,隨著國內工程建設領域立法及司法工作的不斷發展,許多來自法學領域和工程管理領域的學者,針對工程建設法律的研究和教學工作不斷取得進展,國內學界大多從整體上將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作為一個法學專題展開科研和課程教學,并且出版和發表了為數不少的專著、教材及論文,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這說明,我國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研究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學科,已經在實踐中建立并發展起來了。國內學界通常把“建設法規”、“工程建設法”、“建筑法規”、“建設法學”等當作該學科的稱謂,并且大都將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不加區別地納入到所謂的“建設法規體系”當中,對于工程建設所涉法律問題的研究和探討(包括法理、立法和司法等領域),從總體上看,對于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體系的部門法性質、體系結構及其作為部門法在整個法體系中的地位作用等重要的基本理論問題,尚未切實地深入開展研究并取得共識。因此,就難以對工程建設涉及的法律教育、立法和司法實踐給予科學的理論指導。就此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將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新興法律學科定名為“工程法學”。之所以提出這樣的主張,是因為“工程法學”一詞能夠全面指稱“建設法規”、“工程建設法”、“建筑法規”、“建設法學”等稱謂所蘊含的研究對象,能夠全面涵蓋各種類型工程建設活動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部門和法律問題,不僅在語義認同上具有獨特優勢,而且極其精煉概括,便于進行學術思維、交流和表達,并有利于學術研究的空間拓展。“工程法學”的稱謂,既可以指稱工程合同等實體法部門,也可以指稱招標投標等程序法部門;既可以指稱工程項目涉法問題的微觀研究,也可以指稱工程建設涉法問題的宏觀研究;既可以指稱工程建設的立法研究,也可以指稱工程建設的司法研究;既可以指稱工程建設的當前法律研究,也可以指稱工程建設法律制度及思想的歷史研究。
二、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的關系
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重要的法學基礎理論問題,有必要進行探討。筆者認為這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是工程法學的研究對象。隨著人類社會工程建設活動的日益發展,各國在立法上逐漸形成了比較發達的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并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工程建設法律事務,因此,對于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的學術研究活動也隨之逐漸發展起來。如果沒有形成比較發達的工程法律規范體系以及大量的工程建設法律事務,工程法學也就失去了研究對象,而沒有研究對象的學科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說沒有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存在和發展,就不會有工程建設法學形成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其次,工程法學的產生和發展,可以為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立法以及工程建設領域里的司法實踐,提供了科學理論上的指導。對于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研究的開展和深入,有助于制定科學的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規劃,不斷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水平,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司法水平。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工程法律規范體系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認可的立法活動成果,而工程法學是人們從事法律學術研究的產物。一般來說,工程建設法學只具有學術指導意義而沒有強制約束的效果;二是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工程建設活動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而工程法學則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即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等;三是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工程法學則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有待發展的新興法學學科。
三、“工程經濟法學”的課程定義
從人類社會工程建設的歷史發展過程來看,工程法學的定義及其體系結構,存在著廣闊的研究空間,需要不斷深入研究。在經濟法部門視角之下,開展對于工程法的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學術意義。一直以來,國內學界大多將工程建設領域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規籠統地當作一個法律部門展開科研和教學,工程建設領域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等部門法內容未能形成有機統一的學科教研內容體系。相關課程和教材所使用的名稱也各不相同,諸如“建設法規”、“建筑法規”、“建筑法”及“建設法”等,更突出的是,在與工程建設領域相關的各門法規教學課程之間,大都各自獨立開展,內容重復、沖突及互不銜接的問題比較普遍??偟目磥?,各個教研單位大多局限于工程項目微觀管理的范圍之內,而較少有人從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視角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法律問題的研究。筆者曾經在《經濟法視角下的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一文當中明確提出:工程建設活動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經濟行為,直接對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安全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自古以來就受到各國統治者的高度重視,普遍通過多個法律部門對其進行調整。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涉及多個法律部門,對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研究,可以從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部門法的視角下進行。因此,筆者認為,從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視野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法律問題的研究,同樣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際意義。按照國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理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有著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干預、控制和管理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對于調整這一特定經濟關系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完整體系即是經濟法部門。對于工程建設活動而言,其本質屬性應當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活動(既包括了生產,也包括了消費、分配等),并且,這種經濟活動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自然要受到國家的協調、干預、控制和管理。因此,在經濟法這一部門法視角下,認識、研究乃至組織工程建設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規范的教學科研,有著充分必要的學理及實踐基礎。在經濟法部門的研究視角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工程建設主體法、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等多層次、多門類的法律規范所組成的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法整體。從這個角度而言,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構成了經濟法部門的一個組成部分,或者可以說,工程經濟法構成了經濟法部門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同時,工程經濟法學也可以被認為是工程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正是基于這種理解,筆者主張將在經濟法部門的研究視角下,對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等內容進行專門研究所形成的法律學科,定義為“工程經濟法學”。
四、工程經濟法學的課程內容體系
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即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是一門工程法學課程的教學講述對象,并且,這門課程教學內容的體系機構也必然決定于這一法律部門調整對象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體系結構。結合國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觀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下,我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設主體法、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等內容。其調整對象應當主要分別包括工程建設主體資質與資格管理、工程建設市場監管、工程建設宏觀調控、工程建設涉外管理等內容。當然有必要指出,隨著工程經濟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其調整對象的范圍還存在著比較廣闊的拓展空間。因此,從構建“工程經濟法學”的教學內容體系的需要出發,筆者認為,應當將該門課程教學內容的體系結構歸納為:工程經濟法概論、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制度。
(一)工程經濟法概論的課程內容
工程經濟法概論的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經濟法的定義及其調整對象、工程經濟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工程經濟法的部門法地位和作用、工程經濟法的體系結構等內容。
(二)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即工程建設企業和從業人員,在獲取、變更、終止主體資質與資格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包括工程建設的企業單位主體和工程建設的專門從業人員主體兩大類。我國現行的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對于這兩類行為主體的規制和調整,分別體現在工程建設資質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設資格制度兩個方面,前者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開發等資質管理制度,后者則包括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資格管理制度。
(三)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包括了國家對于工程建設市場經營和競爭秩序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工程建設發包承包管理制度、工程建設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建設領域里的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法律制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法律制度等。
(四)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應當包括,國家對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總體調節和控制所適用的各種法律規范,諸如工程統計法、工程規劃與計劃法、工程投資與金融法、工程價格法、工程建設政府采購法、工程建設稅法等內容。
(五)工程建設涉外管理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關于課程教學的有效性,許多學者有不同的見解。如余文森認為“教學的有效性是指通過教學活動,學生在學業上有收獲、有提高、有進步。具體表現在:學生在認知上,從不懂到懂,從少知到多知,從不會到會;在情感上,從不喜歡到喜歡,從不熱愛到熱愛,從不感興趣到感興趣”。鐘作慈認為:有效教學是一種現代教學理念,以學生發展為主旨,強調以科學理論為指導,關注教學的有效性,提倡教學方式的多樣化;同時,有效教學也是一種教學實踐活動,必須以遵循教育教學規律為前提,以合乎教學目標為實質,以實現教與學的統一為關鍵。這些見解實際上都強調了教學中學生的主體地位,強調學生學習不局限于獲得知識,還在于掌握知識的運用技能。因此,筆者認為:教學的有效性是指通過教學活動使學生獲得教師教學中傳授的知識,并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這些知識。按照思維方法,在課程教學中,影響教學效果的主要有兩個因素,即主體因素和客體因素。主體因素是教師和學生,要提高教學有效性,必須要加強主體的能動性。教師和學生都必須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師生的互動參與必不可少。教師要取得良好的課程教學效果,需要自身首先吃透教材,對課程內容掌握透徹,才能很好地引導學生學習課程內容。同樣,學生要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積極研讀教材內容,對不了解或一知半解的問題要積極尋求教師的答疑解惑??腕w因素是教材,好的教材對教學質量的提高具有促進作用。教材的編寫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學生的知識掌握度,對于不同專業的學生,要有不同側重點的教材,忌各個專業采取同樣教材,這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課程教學的效果。
二、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主要的問題
1.教學手段教學方法單一,師生互動參與不足。經濟法課程教學目前相當部分高校已經采用多媒體教學,但教師的教學手段和教學方法比較單一,學生仍然是被動的接受者。這種教學方式使學生發揮不了主觀的能動性,不利于培養學生的獨立判斷分析的思維能力,也激發不了學生的學習興趣,使課堂教學互動不足,教學氣氛沉悶,也挫傷了教師的教學積極性和熱情。
2.理論與實踐脫節,教師自身的實踐經驗需要提升。目前應用型本科院校教學中理論脫離實際的情況還比較普遍,基本上局限于理論研究和學習,真正參與經濟法相關學科的實踐活動太少。這一方面與缺少實踐活動平臺相關,另一方面也與目前教學環境是緊密聯系的,需要加以改革和創新。教師若沒有實踐經驗,僅僅是從理論到理論,很容易挫傷學生的學習興趣。經濟法的專業性強,其專業性體現在經濟法教學內容的特殊性上面,如金融法、證券法、會計法、審計法、稅法等法律的教學需要教師具有相應的金融、證券、財務會計、審計等方面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不具備這些基礎知識和實踐經驗,就很難提升自己的教學水平,做到在教學中注重知識的系統性、理論的科學性和實踐性,增強教學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體現出教學的實效性和有效性。
3.教材同質化嚴重,難以適應不同專業要求。從目前課程教學來看,各個專業學生學習經濟法的教材要么內容大同小異,要么教材突出的是學者自己的觀點,造成學生無所適從,專業的針對性不強。教師在課程教學中也往往就是相同的教案相同的教材適用不同專業,導致不同專業的學生在學習本門課程時學習效果呈現明顯的差異性。教師應針對不同專業做到教學內容的側重方向不同,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和效果。
三、提高經濟法課程教學有效性的探討
經濟法是一門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緊密聯系的法律學科,學好這門課程對學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就提高經濟法課程教學有效的途徑進行如下探討:
1.根據不同專業要求選擇教材和調整教學內容,促進教學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根據影響教學效果因素分析,教材的好壞是影響教學有效性的因素之一,好的教材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筆者認為好的教材應該是適應學生專業發展要求的教材。不同的專業,由于培養要求不同,其掌握知識的體系和側重點就不同。教師應該根據不同專業的培養要求選擇教材,而不能選擇一套教材來教不同的專業,也就是要做到教材的專業適用性和針對性。同時還要根據經濟法律法規的調整變化及時更新教材,確保教材的時效性和準確性。教師還應根據專業需要來調整教學內容,對不同專業所需法律知識選取不同的體系和內容,使教學內容有增有減,突出不同專業教學內容的側重點,使經濟法課程更能滿足不同專業學生的實際需要,促進教學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2.堅持以學生為主體,采取靈活多變的教學手段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如何提高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互動性?筆者認為最重要是教學中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成為教學活動中的主人,而不是一個被動的知識接受者。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要采取靈活多變的教學方法,而不是一種單一的教學手段。首先,在教學活動中采用啟發式教學。教師在教學活動中要善于啟發引導學生思考,調動學生的思維,促進他們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才能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在經濟法教學中,教師要善于引導學生,有些課程內容由教師重點進行講授,有些內容要引導學生進行自學,還有些內容可由學生和教師共同討論和學習。教師可以根據教材內容提出問題,讓學生帶著問題自學和討論。這樣的教學方法體現了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的教學思想,既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又培養了學生的思維能力和自學能力。其次,要在教學活動中發揮案例教學的作用。經濟法的課程內容既與生活相關又是比較抽象的,采用案例教學法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學的有效性,激發學生學習經濟法的熱情。在教學活動中要讓學生通過具體案例的感性認識升華到理性認識,既激發學生的思維,又提高了學生對經濟法知識的理解、掌握和運用。因此在進行教學時,教師要有意識地講解發生在學生身邊的或人們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具體案例。最后,要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其學習的主觀能動性,發揮其學習的主體作用,還可以采取法律診所式教育。法律診所式教育是一種直接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執業技能為目標的教育方式,它引導學生以自己所學理論知識直接去面對和處理一個個沒有現成答案的法律問題,從而培養學生的綜合判斷和創造性思維能力。診所法律教育法彌補了我國學生法律實踐教育的缺陷,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深化對課本理論知識的理解,增強其運用經濟法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理論與實踐要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體現在教師和學生都要加強實踐活動,注重實踐性經濟法教學模式。既要發揮教師的教學主導地位,又要激發學生主體意識,明確學生的主體地位,在教學活動中注重創造和應用等無形能力的培養,這種能力的培養離不開實踐活動。如何提高實踐能力?教師要經常深入生活實踐,比如到律師事務所進行案件活動,用親身經歷的事例對學生進行教育等等。教師在實踐活動中同樣提高了自己對理論知識的認識水平和實踐能力,而這種能力與認識的升華對學生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畢竟教師是教學的引導者,他們的實踐經驗能有效地引導學生的學習活動。對于學生而言,可以進行一些校內和校外的實踐教學活動。校內實踐教學活動譬如常規的經濟法模擬法庭與案例研討、開展經濟法問題調查問卷與研討活動、舉辦經濟法論文競賽與年度模擬法庭大賽等等,還可以邀請經驗豐富的律師、法官到學校作專題報告。一方面開闊了學生的視野,鍛煉了學生的實踐能力;另一方面也增強了學生對經濟法知識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了他們運用經濟法知識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