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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貿易公平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關鍵詞:碳關稅,六重,不確定性
碳關稅是指對高耗能產品進口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目前雖然世界上沒有征收碳關稅的范例,但歐洲的瑞典、丹麥、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顛和魁北克已在本國范圍內征收碳稅。2009年6月22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一項征收進口產品“邊界調節稅”的法案,擬從2020年起開始實施“碳關稅”——對未達到美國碳排放標準的進口排放密集型產品,如鋁、鋼鐵、水泥和一些化工產品,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
碳關稅的不確定性,是指碳關稅在合理性、合法性、征收標準、操作方法和預期效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確定性。一方面這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環境是復雜的,且具有不確定性;其二,人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的有限理性決定了碳關稅實行前所設計的目標、實施速度、預期效果與世界貿易發展的實際情況存在出入。另一方面也會受到利益集團博弈的影響。利益集團的博弈,更可能會因為一些偶然的因素,影響進而改變“碳關稅”的合理性、合法性、實施進程與實際效果。
一、征收“碳關稅”是否合理的不確定性
“碳關稅”紛爭的核心在于,發達國家認為這是利用市場化手段解決全球性環境問題的必需措施國際貿易論文,而發展中國家則認為“碳關稅”是借環境保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對發展中國家不公平,同時也違背了WTO關于自由貿易的基本原則。雖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格曼對“碳關稅”在WTO框架下的合理性提出了明確設想:認為“‘碳關稅’本質上是一種增值稅,是政府對市場所產生的扭曲——不考慮環境外部性的一種矯正,真正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都應該看到這一合理性而對‘碳關稅’予以接納”。但是,在國際分工的固有框架下,國家間碳關稅的財富調節機制是將一部分收入從發展中國家轉移到發達國家,在沒有相應的稅收反饋、調節和補償機制下,發展中國家不但在碳減排方面得不到有效的資金援助,反而會因為碳關稅的征收直接影響到出口部門的就業、收入等問題,從而違背了人類公平發展的基本準則,使得碳關稅的合理性具有相當程度上的爭議。
二、征收“碳關稅”是否合法的不確定性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4條和《京都議定書》第10條都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肯定了在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方面,所有國家負有共同的責任,但是各國承擔的責任并不完全相同小論文。發達國家的碳排放是一種“奢侈排放”,有別于發展中國家的“生存性排放”和“發展性排放”,理應負擔主要的減排義務。而碳關稅是不區分來源國,對未達到美國國內減排標準國家的進口產品一律征收,無視附錄1締約方和非附錄1締約方國家的區分,有違“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另外,在WTO框架下,從GATT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來看,征收“碳關稅”也有違WTO的非歧視性原則和公平貿易原則。再看GATT第20條環境例外條款,其中(b)款要求該措施可以是“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而有些學者據此認為碳關稅的目的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緩氣候變暖,符合“保護人民、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條件,但問題在于碳關稅也符合“必需性”的措施嗎?這一點現在無法證明,仍有其他合理可選擇措施的存在。此外,碳關稅是否適用第20條(g)款也存在爭議。從以上分析可知,碳關稅有不合法的理論依據,而實踐中國際貿易論文,又有曾經著名的“小蝦——海龜案”,當環境和貿易沖突時,在WTO法律框架下以保護環境為由而勝訴的先例,理論與實踐的反差導致了碳關稅的合法性具有不確定性。
三、“碳關稅”征收標準及其是否一致的不確定性
雖然美國和歐盟都沒出臺具體的碳關稅征收方案,但文獻中提到的碳關稅都是直接基于進口產品的所謂“碳含量”或者“內涵排放”的標準進行征收。“內涵排放”是指產品自此上溯到各個生產階段所排放的溫室氣體總和。如果碳關稅的征稅基礎是貿易產品的內涵排放,則影響內涵排放的因素很多,比如能源結構、資源稟賦、技術水平等等,此相關信息需要根據各國采取的減排政策措施,定量計算出國家間政策的具體差距,這都需要獲得出口國政策的大量信息,這種信息還要細分到各行業、各產品,計算其內涵排放來確定稅基,同樣需要出口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大量信息,需要出口國政府的大量合作。而出口國政府是否愿意配合具有不確定性,就是即使愿意配合,征收碳關稅如此之高的信息要求能否真正做到也是未知之數。因此,征收標準的確定是個技術難題。最后即使碳關稅合理的征收標準確定下來,發達國家可能仍有權選擇自己的征稅標準,就像普惠制一樣,可以任由發達國家自己制定不同的普惠制方案,對發展中國家采取不同的政策待遇。碳關稅征收標準的實施是否也會如此,同樣具有不確定性。
四、“碳關稅”操作方法的不確定性
如果碳關稅的征收標準確定下來,隨后面臨的問題就是實際中應該采取怎樣的方法去操作。不論怎樣的標準,都需要對國內產品和進口產品制定排放標準并計算排放成本,且進口產品的排放標準或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國成本,這需要統計各國工業部門細分行業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所有數據,上文提到了這樣高要求的數據幾乎難以獲得,而且如何計量和監測二氧化碳排放也需要標準和方法的統一。目前碳排放的計量方法日益多樣化,國內外碳排放相關標準大致有ISO/EC207/SC7、IEC/TC111、GHG Protocol、黃金標準、PAS 2050等等,這些標準雖然極大地提高了其核算的準確性、精確性和時效性,但是究竟選擇哪種計量標準和方法能更準確地加以統計,且不會引起各國的爭議國際貿易論文,仍需要較長時間的技術探索。
五、征收“碳關稅”能否達到預期效果的不確定性
作為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所規定的減排計劃的必要保障,在國際貿易中征收碳關稅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措施。由此看出,碳關稅的目標是以征稅為名達到保護氣候安全之實。然而,在履行《京都議定書》協議的實踐中同時卻會產生碳泄漏的問題,即指在只有部分成員參與的國際聯盟下,承擔減排義務的國家采取的減排行動導致不采取減排義務的國家增加排放的現象。碳泄漏的產生主要源于國際貿易和投資構成的經濟傳導作用,通過能源產品的國際貿易、碳密集型產品的國際貿易和能源密集型產業的國際轉移三種渠道產生,進而增加了非減排國的溫室氣體排放。因此,碳關稅的實施有可能偏離最初的減排設想,不同程度的破壞了全球減排合作機制,造成碳關稅目標與預期效果的偏離。
六、利益博弈影響“碳關稅”能否征收的不確定性
能否征收碳關稅還取決于各種經濟體之間的博弈,首先來自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利益博弈。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處于不同的發展時代,雖然發展中國家產業的碳密集度普遍高于發達國家,但這主要是源于國際產業轉移及分工的結果。而且,近年來發展中國家一直致力于節能減排和開發推廣清潔能源技術。因此,發達國家欲征碳關稅,發展中國家當然不會坐以待斃,相反會結成“反碳關稅同盟”,爭取國際輿論,利用有關國際貿易準則,共同反對美國等發達國家對進口商品征收碳關稅的企圖,捍衛自身合法權益小論文。碳關稅可以成為懲罰少數不履行溫室氣體強制減排義務國家的措施,但不能成為限制發展中國家發展的手段。2010年在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召開前夕,12月3日,中國、印度、南非、巴西四國明確表示拒絕接受東道主丹麥提出的要求2050年減少全球一半的溫室氣體排放的草案。由此可見,新一輪博弈剛剛開始。其次,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內部,碳關稅能否征收還取決于國內利益集團的博弈。其內部分歧主要表現在:碳關稅是否是犧牲其他行業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保護部分行業的一種做法,征收碳關稅是否顯然是安撫有關利益集團的一劑良藥。因此,歐盟內部少數發達國家一直在推動碳關稅議題,而許多其他成員國卻一直表示強烈反對。無獨有偶,2009年6月28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在對眾議院法案獲得通過的消息進行評論時國際貿易論文,也明確表示反對碳關稅。他說:“在當前整個世界經濟仍深陷衰退之中而我們已經看到全球貿易大幅衰減之時,我想我們對于發出任何保護主義的信號都應該非常謹慎地考慮。”“我想存在其他方式,最好有一個國際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因此,碳關稅能否最終實施仍具有不確定性。
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世界經濟長期來看會轉向新的經濟增長點,對稀缺資源的角逐也會促使經濟走向低碳化發展的軌道。因此,“碳關稅只是貿易保護主義壁壘”的解釋不應成為中國對外貿易沉迷的理由。碳關稅將是大勢所趨,盡管最終能否開征還具有不確定性,但中國外貿沿著低碳化道路發展的選擇應是明確的,可持續發展的外貿戰略仍是當前的最佳選擇。為此,我們應改變粗放式的貿易增長模式,調整貿易政策向競爭力導向轉變;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并引導外資向第三產業傾斜;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淘汰部分落后產能;優化貿易結構,大力發展服務貿易;努力開拓新興市場,以綠色技術創新為核心,實施綠色貿易增長戰略;積極參與國際碳交易,努力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參考文獻:
①黃凌云,李星.美國擬征收碳關稅對我國經濟的影響[J].國際貿易問題,2010(11)
關鍵詞:金融危機;公平貿易;頁巖氣革命;制造業回流
2008金融危機之后,美國的貿易政策在整體上顯露出保護主義的特征。奧巴馬出任美國總統后,強調“公平貿易”,具體表現在:國際上強調相互公平,重點發展區域貿易和雙邊貿易,將勞工、環境和食品標準加入到貿易協定中,最終達到建立一個新的國際貿易模式的目的。在國內推行戰略性貿易,重點發展一些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以促進出口。美國的這些公平貿易政策都旨在改善貿易失衡,復蘇美國經濟,并將對中國乃至全球貿易格局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公平貿易在美國的發展
美國在二戰后采取自由貿易政策,向它的主要貿易伙伴開放國內市場但并不要求它們同等地開放本國市場。全球貿易額每年的增長率大大提高,約為5.8%。到了20世紀80年代,美國進入后工業化時代,其傳統制造業的競爭優勢下降,美國意識到不平等的市場開放程度和生產標準削弱了其國際競爭力,因此在對外貿易上一直堅持公平貿易政策。在不同的時期公平貿易政策強調的內容有所不同。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專注于平等的市場準入,對那些不遵守“公平”原則的國家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在90年代,美國的公平貿易政策體現在追求平等的環境和勞工標準上,并聲稱它以高于貿易對手的環境和勞工標準生產。之后,更多的內容被添加到公平貿易的條款中,比如食品安全標準,對知識產權的尊重等。此外,戰略貿易政策作為公平貿易的一個衍生品也應運而生,其內容是重點發展被政府選中的具有相對優勢的關鍵性產業以促進出口。金融危機后,奧巴馬提出美國應得到來自于貿易伙伴的同等貿易優惠。為了推行這些標準,美國在危機以來明顯偏向區域貿易和雙邊貿易。奧巴馬認為,在公平貿易的基礎上,擁有更高生產率的美國工人比其他國家的工人更具優勢。
二、危機后美國公平貿易政策的具體表現
1.在國際上通過區域貿易和雙邊貿易來追求“公平”發展區域貿易具有快車道效應和示范作用。奧巴馬在2009年11月啟動的TPP是美國區域貿易政策的代表。在談判中,美國積極推廣公平貿易政策,讓其他貿易國在知識產權、國企的角色、勞工和環境標準、政府采購、電子商務等方面接受更高標準、更加開放和公平的貿易協定。PSA是另一個區域政策的代表,PSA旨在促進服務貿易,提高市場準入程度,并在授權、執照發放、通訊、電子商務、金融服務業等重要領域制定新的規則。TTIP是美國雙邊貿易協議中最重要的一個,通過TTIP的談判,美國和歐盟將組成世界上最大,最富有的貿易團體,并試圖建立新的全球貿易規則。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將來如果想參與到全球貿易中,就很可能必須要打開市場,提高生產標準和規范本國市場。2.在國內強調戰略性貿易政策戰略性貿易政策主要體現在政府挑選出部分具有競爭優勢的關鍵性行業進行重點發展,以此擴大出口。在此政策下,奧巴馬發起了“頁巖氣革命”、制造業回流和再工業化。在2008-2013年期間,美國的頁巖氣產量增加了20%,天然氣(單位:百萬英熱)從2008年超過13美元的價格降到了2012年的1-2美元。大幅降低的氣價使一系列相關產業的產品價格也相應降低,這有利于促進美國的出口。奧巴馬意識到只有實體經濟才能拯救美國經濟,所以提出了制造業回流和再工業化的政策,意在發展高端制造業。根據波士頓咨詢公司的調查顯示,美國年銷售額超過10億美元的制造商中有37%打算或正在積極地考慮回國。與此同時,美國的高端制造業正在進行“再工業化”,奧巴馬在2011年成立了先進制造業合作指導委員會,確保美國在高端制造業的全球領導地位。
三、美國對外貿易政策對中國的影響
一些國內的學者把TPP、PSA和TTIP稱作美國的ABC(Any-oneButChina)即“中國除外”的對外貿易政策。面對美國這些具有侵略性的貿易政策,中國也必須有所行動。首先,中國應該使其貿易伙伴更加多邊化,參與到更多的區域和雙邊貿易談判中來以此減少對美國的出口依賴。其次,中國應堅定進行市場改革,建立起一個自由、透明、規范的市場來應對美國的制造業回流減少的外國投資。最后,中國的制造業在國際分工中應該加強自身建設,加速從低端產業鏈到高端產業鏈的升級,合理優化制造業的產業結構,加大教育和研發的支出,培育新一代的高科技人才。
參考文獻:
[1]韓霜.美國貿易政策研究—從自由貿易到公平貿易.山東大學碩士論文,2009,第24頁和第8頁.
[2]席桂桂.奧巴馬連任“公平貿易”規則繼續.中國經濟導報,2012(B01),第1頁.
[3]朱彤,張悅盈.美國對外貿易政策的轉變與區域經濟一體化新浪潮的興起.亞太經濟,2007(02),第34頁.
[4]覃乾.美國“再工業化”挑戰中國制造.裝備制造,2011(06),第1頁.
[5]“Reshoringmanufacturing:Cominghome.”Economist(SpecialReport)19Jan.2013:4-6.
論文摘要:對國際勞工標準是否應與國際貿易掛鉤問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有截然相反的態度,本文闡述了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相掛鉤的原因,分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問題兩種不同態度的理論基礎,并論述了當前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1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概述
“國際勞工標準”是由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一般是指由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和建議書等一系列國際法文件所體現的旨在保護全世界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國際規范。國際勞工標準的產生一定程度上源于國際貿易競爭。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之間的聯系可追溯到19世紀,美國率先于1890年開始禁止進口囚犯生產的產品,并于1930年將禁止進口的范圍擴大到所有強制性勞工生產的產品。
二十世紀末以來,大多數發達國家都極力主張將勞工標準問題與國際貿易掛鉤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1)在全球化進程中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緩慢,而廣大發展中國家經濟實力迅速增強,發達國家惴惴不安,因此發達國家將自身發展困境統統歸咎于發展中國家的低勞工標準。(2)wto多邊貿易體制中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國際勞工標準所特有的復雜性、隨意性、隱蔽性等特點迎合了發達國家設置新的貿易壁壘的需求。通過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不僅扼制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競爭力,而且轉嫁了其國內經濟發展危機。
2對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問題兩種不同態度的理論基礎
2.1支持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的理論依據
在主要發達國家,認為國際勞工標準與國家貿易應予掛鉤有“人道主義論”、“貧困進化論”、“移民壓力論”、“社會傾銷論”等幾種觀點,但其主流觀點是“社會傾銷論”。
“社會傾銷論”認為,一些發展中國家使用童丁以及囚犯來生產出口產品,導致產品的勞動力成本很低。還有些發展中國家禁止勞工建立工會組織,導致工人工資被隨意壓低,工時被隨時延長,這事實扭曲了產品的正常成本,致使生產成本降低。該情形使發達國家的出口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大為減弱。這種因低勞動力成本形成的出口產品競爭優勢使其在國際貿易中具有“比較優勢”,這種優勢,可以認為是對出口產品的變相補貼,違反了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宗旨。這種由于種種原因致使勞動工資低下及其他社會條件惡劣形成的出口產品競爭優勢就是社會傾銷或日勞動力傾銷、福利傾銷。這種社會傾銷現象會導致執行高勞工標準的國家將面臨一系列負面影響。所以該理論認為應將勞工標準和國際貿易掛鉤,對低勞工標準的國家予以貿易制裁,而不能僅僅是發展中國家獲得利益。同時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以貿易制裁促進勞工標準的提高是防范不正當競爭、恢復和維護公平競爭局面所必需的。
2.2反對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的理論依據
對發達國家的勞工標準應與國際貿易掛鉤的主張,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均持否定態度。其否定的理論大致包括特“比較優勢論”、“特定文化論”、“投資區位調整論”、“與貿易無關論”等幾種觀點,但其主流觀點是“比較優勢論”。
“比較優勢論”認為,不同國家的勞工標準存在差異符合公平競爭原則。發達國家的“社會傾銷論”完全抹煞了國際貿易的理論基石即比較優勢理論,否認從發展中國家獲得利益。有“優勢”是進行國際貿易的基礎。目前的發展格局只能是發達國家的資本、技術優勢和發展中國家勞動力資源優勢的比較格局,國際貿易自由化也只能在此基礎上的逐步自由化。如果按照發達國家要求制定統一的勞工標準來限制發展中國家比較優勢的邏輯思路,也就意味著發展中國家也同樣可以要求限制發達國家資本、技術優勢的發揮。這樣有違開展國際貿易的宗旨。發展中國家認為,勞動力成本的國際差異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勞動力成本如同各國的自然享賦一樣是一個外在變量,它所形成的比較優勢是國際分工和貿易的基礎,這種比較優勢,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有好處,不會對發達國家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是兩個領域的范疇,要真正提高世界的整體福利水平是通過貿易自由化發展全球經濟,而不是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限制國際貿易的自由化發展。
3當前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3.1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的實踐
雖然到目前為止發達國家沒有將勞工標準納人wto多邊規則中,但為了進一步促進貿易與勞工標準問題掛鉤,發達國家正以雙邊貿易協定為突破口,積極推行國際勞工標準。例如。2001年正式生效的《美國一約旦的自由貿易協定》,首次將勞工與環保標準納人其協議內容。此后,2003年,美國與新加坡、智利、越南、柬埔寨等國的雙邊貿易協議中也都納人了勞工標準。
3. 2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的發展趨勢
作者認為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是必然趨勢,其理由主要在于:
(1)它符合各國的長遠利益。目前仍存在著生產商為獲得較高利潤而壓榨勞動者的情況。低成本策略不僅損害了人權,更破壞了國際貿易中的公平競爭秩序。各國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可能很難對某些不當的降低標準行為做出公正的處理,但各國對自己的進出口貿易都相當敏感,因此將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有利于促進國際勞工標準的實施,最終更好地維護各國勞工的基本權利,它符合各國的長遠利益。
近中期中國經濟預測
亞洲開發銀行《2007年亞洲發展展望》報告
2007年3月27日
中國在2006年經濟增長率高達10.7%的基礎上,2007年和2008年經濟增長率將分別放緩到10%和9.8%,投資仍將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拉動力。在中期(2007年-2011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約9%。這一時期通貨膨脹率會略有增高,但年均低于3%。
中國政府將繼續通過限制投資增長為整體經濟降溫。就中長期而言,政府的目標是實現更均衡和更全面的經濟發展,減少經濟增長對出口、投資和工業的依賴,而更多地依靠個人消費增長和服務業發展。
中國面臨的挑戰主要在于增長方式的轉變,即需要通過減少經濟增長對出口和投資的依賴,推動個人消費增長,將工業主導型的經濟增長轉變為服務業主導型的經濟增長,實現經濟的統籌協調發展。但迄今為止,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進展緩慢,部分原因在于貨幣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在中國產生的作用,與這些政策在充分市場化國家的作用有所不同。
中國面臨的另一個挑戰,是收入差距擴大影響了個人消費增長,并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另外,失業和不充分就業也已經成為決策者特別關心的問題。
(詳見《財經》網絡版省略“每日特稿”)
社會
市場化改革真正含義
北京師范大學經濟學教授 李實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 羅楚亮
“收入差距與社會公平”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論文
2007年3月21日
在改革過程中,推動經濟增長的動力并不是如何調動各類資源參與經濟增長過程,而是試圖通過激勵機制的改變來增強資源的利用效率。最為典型的表現在通過建立起差異性的工資制度或按勞分配體制來增強勞動生產率。研究顯示,在收入決定中,個人生產能力特征因素,如教育等人力資本,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強。這不僅表現在教育收益率不斷上升,也表現在教育程度和教育收益率的差異對整體收入差距的解釋程度也在不斷上升。
人們對收入差距擴大的不滿與市場化改革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但其中一些問題并不是市場化的必然結果,而是在不完善的市場體制下產生,或由特殊的市場化方式造成的。在某些方面,由于利益集團的干擾,市場結構被刻意扭曲,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一方的福利與利益以“公平交易”的名義被強勢一方攫取。
因此,市場化改革并不能簡單地強調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也不能將市場化簡單地歸結為價格調節,而應當以“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為參照,只有這種競爭機制才能形成公平的交易行為與價格水平。構建、維持并完善“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才是市場化改革的真正含義。
宏觀
21世紀更可能是“多極世紀”
世界銀行中國與蒙古局
局長 杜大偉(David Dollar)
世界銀行政策研究論文
2007年3月
由于亞洲經濟的崛起,存在著21世紀是“亞洲世紀”的說法。以購買力平價計算,中國在1990 年-2005年間貢獻了世界經濟增長的28%,印度貢獻了9%,但亞洲其他發展中經濟體(近10億人口)只貢獻了7%,與拉丁美洲相當。
因此,亞洲經濟并不存在普遍意義上的成功。中國之所以增長更可觀,是由于其人力資本基礎較好,對外國貿易和投資更為開放,而且在沿海地區形成了很好的投資環境。但中國本身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包括對美國的不可持續的貿易盈余、能源和水資源的短缺、對自然資源的過度利用以及社會不平等的上升等,中國需要與美國進行良好的合作。 21世紀更可能是一個“多極世紀”,而非“亞洲世紀”。
政策
公平與效率可兼得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CCER)
主任 林毅夫
CCER簡報
論文摘要:在世界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資源的過度消耗使全球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全社會正在經歷一場以保護生態環境為核心的環境革命,這場革命也逐漸滲透到國際賈易領域。在此意義上的生態可持續貧易,旨在既不損害人類發展和環境保護生態需要的同時,又要滿足國際貿易發展的經濟利益。從而實現社會福利,促進全球生態與經濟良性發展。
一、研究背景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世界各國的互補性和依賴性也日益加強,然而經濟貿易現狀越來越表現為:資源向發達國家轉移,污染則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不公平的經濟貿易活動在國際貿易的掩護下有條不紊地進行著。全球化蘊藏經濟利益的同時,也潛伏著危機。
世界各國在推動貿易發展的過程中,應認識到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之間存在著對立統一的關系:一方面,二者對立—具有內在增長機制的國際貿易對自然資源需求是無限的,而具有內在穩定性機制的生態環境對資源的供給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二者目標取向一致—貿易的合理有序發展是對自然資源的有效配置,這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協調環境與貿易的關系,既不能破壞生態環境換取貿易的暫時發展;也不能過度地保護環境而放棄貿易增長。在此意義上,我們探討生態可持續貿易,以促進貿易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可持續概念的提出與內涵
(一)可持續發展概念的提出
自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生存環境的惡化產生了一系列阻礙人類經濟社會進步的環境問題,引發了環境運動。至1987年,《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系統地闡述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這也是目前影響最大,得到世界公認的定義。
(二)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和原則
可持續發展要求經濟效率、生態和諧與社會公平的協調統一。第一,經濟可持續發展,即構建集約式的經濟增長方式:第二,生態可持續發展,即改善生態環境,使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共同發展。第三,社會可持續發展。發展的本質是改善全人類生活和健康水平,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可持續發展應把握三個原則:第一,可持續性。經濟社會發展要保持生態系統的協調性和完整性。第二,公平性。一是代內公平,給世界各區域以公平的分配和發展權;二是代際公平,即當代人不能損害后代的環境利益來發展自己。第三,共同性。各個社會單位共同遵守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和目標。
三、國際貿易在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
(一)國際貿易可以使各國最好地發揮比較優勢
首先,提高生態承載力和環境容量。世界各國、各地區的自然察賦、環境承載力不同,只靠國內資源滿足生活、生產需求,會造成資源的過度開發和環境惡化。國際貿易使國家間通過進口別國的可持續資源來減少對本國稀缺資源的過度開發。
其次,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世界資源供應總量在一定條件下是無法大幅度提高的,若想最大限度地滿足人類需求則必須要提高各種資源的利用效率。而國際貿易可以實現資源在全球范圍的優化組合和配置。
最后,增強了環保意識和能力。國際貿易使世界各國依存和影響程度增強,環境問題使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視野擴展到全球范圍。技術和資金通過貿易體制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為各國生態建設提供支持。
(二)國際貿易對環境保護的負面作用
首先,污染擴散。國際貿易會導致污染環境的外部性產品甚至是危險廢物在全世界轉移和擴散污染。對進口國、出口國以及海洋、大氣等公共環境造成污染。
其次,經濟的放大效應。國際貿易促進了經濟規模的擴大,增加了對資源的消耗,加劇資源枯竭和環境退化。因此,一國的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全球生態之間存在目標差異。
最后,對交通運輸網的環境影響。交通運輸是國際貿易的必然條件,貿易活動不僅消耗能源、產生污染物,而且交通建設會改變地形地貌,破壞生物多樣性,影響生態發展。
四、生態可持續貿易
(一)生態可持續貿易的概念與內涵
資樹榮(2001)將可持續貿易定義為“適應可持續發展要求的一種全新的貿易模式,它通過商品、技術與服務的跨國交換,滿足進口國消費與生產的需要,促進貿易國的經濟增長,同時在貿易品的生產與交換過程中,使環境污染和資源消耗達到最少,從而減少同代人和后代人的國際貿易對環境的需求?!逼渖顚拥暮x在于:限制不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和貿易;積極促進技術交流和轉讓,提高不發達國家的環保水平:大力發展知識經濟和服務經濟,減少貿易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二)發展生態可持續貿易的基本原則
第一,環境成本內在化原則。環境成本指產品從原材料到回收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污染而產生的費用。環境成本內在化不僅有利于公平競爭和環境保護,而且有利于實施污染控制、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還可消除貿易壁壘,促進全球貿易秩序的合理有序。
第二,自由貿易原則??梢詢灮蛸Y源配置:調節資源供給和環境容量;通過技術和服務貿易,提高環境保護的水平;給消費者選擇綠色產品的機會。
第三,公平貿易原則。公平貿易是可持續發展的最基本原則。發達國家低價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大量資源,造成出口國資源枯竭和生態環境惡化。只有環境成本內在化才能實現公平貿易。
五、發展生態可持續貿易的策略
生態可持續發展是牧關全世界人民生活質量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任何一個國家都要維護本國在環境保護中的權力,同時承擔不損害他國環境的義務。最終建立符合可持續發展觀的全球綠色經濟體系。
(一)環境成本內部化
環境成本受到環境要素察賦和環境標準的影響。環境成本內部化,一是主動內部化,即經濟主體自覺地使用、生產綠色環保產品,減少資源消耗。二是發生事實污染后,有關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強制干預。在環境成本內部化的過程中,政府的宏觀調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具體措施如下:
第一,建立健全環境成本信息制度。對生產、貿易中的環境成本進行估算、評價并公示,為企業和區域的可持續發展決策提供信息。
第二,完善環境稅費制度,促進綠色消費。首先,向生產、消費雙方收取污染產品附加稅和污染產品消費稅;其次設立環境資源稅,把資源補償費納入到資源稅之中。再次,實施差異稅收,引導環保產業發展。
(二)調整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國家為了消除稅收差異對貿易的影響,減少出口產品的稅收負擔,增強其價格競爭力,而將商品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繳納的稅款退還給出口商,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競爭。我國應該積極調整出口退稅政策,對資源密集型、污染密集型的產業減少或取消出口退稅;對技術密集型的產業則給與相應的退稅補償。從而調整我國出口結構,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
(三)利用.WTO規則設置合理的綠色貿易堡壘
綠色貿易壁壘,指進口國以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限制進口的措施。一方面體現了消費者環保意識和可持續觀念:另一方面也保護了出口國的生態環境,是解決國家間環保事業發展不均衡的有效措施。我國作為WTO的成員,應在WTO規則的框架下積極主動建立和完善嚴格的、符合WTO規則的環保標準以及法律法規,設立適合我國的、合理的綠色壁壘,對“三高”產業及產品加以限制,從而保護本國的環境利益和人民健康。
[論文摘要]近年來,我國出口產品屢屢遭遇歧視性反傾銷調查,與此同時,我國國內市場卻頻頻受到海外傾銷產品的沖擊。據不完全統計,國外產品傾銷每年給我國造成上百億元的損失,導致幾十萬人失業或潛在失業。由于我國反傾銷工作開展得相對較晚,目前在企業界、法律界及政府工作方面都還有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加入wto后,我國的市場準入條件進一步改善,關稅大幅度降低,一些原來傾銷危害不甚明顯的進口產品的危害性越來越凸現,國內企業將更大程度地感受到外來競爭的壓力。為了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保障我國的經濟利益,反傾銷工作應認真、積極、科學地展開。認清我國對外國產品進口反傾銷中的問題,采取相應對策,有效地保護國內產業,促成公平合理的貿易秩序。
中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后,逐漸失去原有保護的部分中國企業的產品在迫切占領中國巨大市場的外國產品面前,特別是面對那些欲以低價傾銷方式迅速瓜分市場的進口商品時,恐怕會優勢盡失。對此,我國企業是否就束手無措了呢?當然不。對于以低價傾銷占領進口國市場的行為,wto允許進口國采取反傾銷措施來規范國際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產業安全。因此,我國企業當面對低價傾銷的進口產品時,應積極采取反傾銷這一wto允許的抵制不公平競爭的主要法律手段保護自我利益。
反傾銷作為wto所允許采用的抵制不公平競爭的手段之一,它既包括出口反傾銷,也包括進口反傾銷。據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的數據,自1979年歐盟對中國糖精和鬧鐘提起反傾銷指控以來,至2004年2月,中國遭受的外國反傾銷已經超過600起,為全球之最。其中至2002年10月,出口反傾銷涉案金額就達到了160億美元。由于我國直到1997年底才開始使用進口反傾銷的武器,因此,相對于出口反傾銷,我國的進口反傾銷案就少得多了。據政府權威部門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最新的統計表明,自1997年12月第一起反傾銷訴訟以來截至2005年3月間,共提起了對涉及35種產品、112個國家的案件的調查。從2002年起,中國成為了反傾銷案件的第三大最頻繁提起國,僅在印度和美國之后。截至2007年3月初,我國共發起反傾銷調查 47起,其中已經結案的42起,另有5起案件正在調查中。
值得慶幸的是,配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國務院2004年4月15日頒布的新反傾銷條例6月1日起正式實施了。新條例將過去原外經貿部和經貿委負責反傾銷改為由商務部負責,從而統一了我國的反傾銷調查機關,增加了“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還增加了有利于追溯征稅的規定,從而使追溯征稅可操作性更強了,對初裁前的突擊進口增加了現實的威懾力。其次,中國與美國、歐盟就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辯論的進展,新西蘭等國開始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等,也使人們對中國在未來能夠受到更公平的市場經濟地位待遇、避免遭受貿易保護主義的傷害、維護我國產業安全,增添了幾分期待。但總的來說,我國進口反傾銷的形勢還是十分嚴峻的。為了減少對我國的民族產業造成更大的損害,我們不能不積極地研究探討我國的反傾銷策略問題,以適應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要求。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國面臨著世界經濟的巨大沖擊,反傾銷的對策研究更是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進口反傾銷的現狀
反傾銷是wto賦予各國維護“公平競爭”的一種貿易保護手段,作為wto體系中運用最為廣泛的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的產生已有200多年的歷史。而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才開始對進口反傾銷問題進行研究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從這個角度來看,在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實踐都比較匱乏。我國作為出口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也承受著進口產品傾銷帶來的重大危害。從1997年12月我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公布至2004年10月31日止,主管部門僅受理了32起反傾銷案件,并對其中14起作出初裁或終裁,而且反傾銷立案調查的60%發生在加入世貿以后。這與我國2003年4126.7 億美元的進口額極不相稱,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極大威脅和損害。
另一方面,隨著2004年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正式實施,我國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反傾銷法律體系,為我國進口反傾銷管理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平臺。
自1997年12月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應我國新聞紙產業的申請發起了第一例反傾銷調查以來,2007年6月,我國在對進口產品的反傾銷實踐中,已立案49起,其中作出初裁的為39起,作出肯定性終裁的為30起,作出無損害結論的為 2起,在可忽略范圍之內的為1起,終止反傾銷調查的為2起。當然我國進口反傾銷的案例并不多,但這些案例反映了中國反傾銷舉措的勝利、挫折,見證了民族企業利用世貿規則保護自身權益歷程,也體現了中國堅定地選擇經濟道路的決心。而且近年來我國產業界的反傾銷意識也迅速增強,特別是入世之后,隨著反傾銷法律知識的普及,國內產業能夠主動拿起反傾銷法律武器,抵制傾銷進口產品的不公平競爭,維護產業利益。實施反傾銷調查和措施后,我國受到損害的產業得到有效保護,生產經營得到恢復和發展,產業安全程度大為提高。
二、我國進口反傾銷調查的特征
我國反傾銷調查呈現以下特點:第一,加入wto 后,反傾銷調查力度進一步加強,初步發揮貿易政策工具的功能。從1997年至2001年底我國加入wto前的5年里,反傾銷立案12 起;而從2001年底到我國加入wto后的4年的時間內,反傾銷立案40起。上述對比表明,加入wto后,國內產業運用反傾銷措施的情況日漸增多。第二,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類型較集中,涉案產品多為初級產品,主要涉及進口反傾銷案件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學、鋼鐵等行業。我國反傾銷案件中化工產品相對集中屬正?,F象,與全球范圍內反傾銷案件分布特征相同。第三,反傾銷涉案國家和地區比較集中,從1997年至2007年3月的 49起反傾銷調查案件中,工業發達國家占首位。其中,日本涉案次數高居榜首,其次是韓國和美國。原因之一是,對韓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我國目前處于逆差地位,雙邊貿易不均衡帶來的貿易摩擦必然反映在反傾銷調查當中;二是,美國、歐盟、俄羅斯等我國主要貿易伙伴,在某些產業上具有比較優勢,存在這些國家企業得以傾銷的方式侵占中國市場的可能。
三、我國進口反傾銷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在進口反傾銷工作中取得若干令人鼓舞成績的同時,應看到進口反傾銷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值得我們重視和深思。
(一)進口反傾銷工作的管理基礎薄弱
由于工作剛剛起步,缺乏大量的基礎資料,對wto規則的掌握及辦案經驗也很不夠,工作起來顯得捉襟見肘。企業申訴反傾銷意識淡薄。在國內市場遭受進口傾銷產品損害的時候,我國企業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不能及時有效地提出申訴,導致國內企業遭受巨大損失。據不完全統計,國外產品傾銷每年給我國造成上百億元的損失,導致幾十萬人失業和潛在失業。
(二)企業積極性不高,商會作用不明顯
根據相關規定,反傾銷調查申請人應是國內工業的代表,即申請人的產量必須占到全國總產量50%以上。在國內企業尚未形成規模經濟的條件下,要幾個、幾十個甚至數百個企業自發聯合起訴不太現實。況且國內一些企業對反傾銷認識不足,僅從短期經濟利益考慮,沒有樹立以國家利益為重、以產業發展為重的意識,即使已感覺到進口商品傾銷威脅的存在,也不愿意提起反傾銷上訴,甚至存在“搭便車”的思想,使那些已提出反傾銷申請的企業不但要單兵作戰,還要提防獲勝后別人不勞而獲,極大地制約了企業反傾銷的積極性。在行業協會或商會方面,我國目前的行業協會大多由過去政府行政機構轉變而來,體制尚未完善,發展也很不成熟,還不能有效幫助企業搜集各種材料和數據、組織和協調企業提出反傾銷申請和在調查過程中溝通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
(三)舉證工作不到位
在我國的很多反傾銷案件中,國外傾銷對國內產業的損害的確存在;但國內企業卻由于平時未能注意積累收集相關資料數據等原因,而不能提供很充足的證據來證明損害的存在,導致調查工作進行不力,影響案件的順利進展。還有部分企業錯誤地認為反傾銷是政府的責任,企業不需要付出努力。因此,在提起申請之后,有些企業不積極提供材料,不認真回答問卷,給損害調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難,使得調查機關無法及時取得真實準確的資料,最終給產業及相關企業造成更大的損害。反傾銷是wto允許的制止不正當競爭、規范國際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產業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有效地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重要手段。我國企業在對外反傾銷時,應克服目前在反傾銷申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積極、合理、有效地運用這一手段,維護企業自身利益,促進企業良性有序的發展。
(四)缺乏專業反傾銷人才
過去由于我國實行高關稅保護制度,企業無須擔心國外產品對我國進行傾銷,從而忽視了對相關人才的培養,一旦倉促上陣必然感到無人可用,更不用說用反傾銷法保護自己了。同時,我國反傾銷立法較晚,介入國際反傾銷訴訟的時間不長,還沒有建立起一支具有豐富的參與國際反傾銷訴訟經驗的律師隊伍,提起反傾銷訴訟的難度可想而知。政府管理機構也存在人員配備不足的問題。我國產業損害調查局、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和外經貿部負責反傾銷的專職人員總共不到100人。美國同類機構平均2人負責一個案子,而在中國1人要負責兩個案子。這種人員配置難以組織、協調、啟動程序嚴格且工作量繁重的反傾銷調查案件,使一些反傾銷調查長期擱置不能及時結案,削弱了反傾銷法的保護功能。
(五)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具威懾作用
我國直到1997年才頒布《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對一些關鍵的概念,如“傾銷的確定”、“損害的確定”、“反傾銷措施”等,都只作了非常原則的規定,從實踐操作的角度看,這種原則性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一項反傾銷案涉及多個部門,由于缺乏明確的操作細則,各部門在執法上配合難度很大。例如,我國的第一例反傾銷案——“新聞紙案”用了足足一年半的時間,而在國外,一個案子從立案到終裁只需200天左右。在當前科學技術進步不斷加快,產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縮短的形勢下,即便有些產品最終被裁決傾銷事實成立,被征收反傾銷稅,但不久其換代產品又開始新一輪傾銷,使反傾銷的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我國企業運用反傾銷合法武器保護自身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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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的中國,涉及國際貿易的談判與日俱增,如何進行有效的跨國談判的命題被提上了議事日程。文化差異對跨國談判而言,是極其重要而又繁瑣的變量。從交易費用的角度來看,和任何企業一樣,跨過公司要在東道國從事商務活動均需要計算下列成本:進入市場的信息成本、談判成本、締約成本、履約成本和仲裁成本。然而,有效的跨文化溝通談判可以大大節約國際交易的費用。對此,美國一位資深企業家甚至斷言:“如果能有效地克服文化障礙,美國對華投資、貿易量可以比現在增加兩倍?!?/p>
一、國際商務談判中的文化因素
國際商務談判是指處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商務活動的當事人,為滿足各自需要,通過信息交流與磋商爭取達到意見一致的行為和過程。談判主體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談判者代表了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利益。同時,它還具有跨文化性。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談判者有著不同的文化背景,談判者各方的價值觀、思維方式、行為方式、交往模式、語言以及風俗習慣等各不相同,這些文化因素對國際商務談判的成功與否都將產生直接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際商務談判正確的名稱應為跨文化商務談判,這種談判極少因技術或專業原因而失敗。在跨文化商務談判中,東西方民族常常會因為文化積淀、認知方式以及思維方式的不同而遭遇文化沖突。所以大多失敗是由于對外國文化缺乏了解和沒有順應國際經濟交往中的規則。既然跨文化交際在國際商務談判中起著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究竟什么是文化呢?
文化是社會群體的都有特征。文化既包括心理要素,即群體成員共享的價值觀和規范,也包括社會結構要素:作為社會交往背景的經濟、社會、政治和宗教體制。文化價值觀把注意力導向較重要或較不重要的問題,影響著談判者的策略。文化體制保持并提升價值觀和規范。文化價值觀、規范和意識形態是詮釋所處處境(這是談判,所以我應該……)和他人行為(她威脅我,所以我應該……)的共同標準。
國際間的經濟交流首先意味著來自不同文化的成員為了某一共同的商務目的相匯于一個對其中一方來說是陌生的、具有文化特性的交際環境。來自不同文化和經歷過不同社會化過程的交際雙方為了某一經濟事務進行磋商、洽談時,他們各自的行為準則通常會出現交疊現象。在這種文化交疊情境中的交流與溝通,雙方的言行不僅受到各種文化所特有的行為模式的制約,而且交際雙方也是相互影響、較量、協同和構建的互動過程。
談判的實質既可以是所取價值,也可以是創造價值。這樣,就存在兩種談判結果:分配性與整合性協議。最成功的跨文化談判產生的結果,其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既是一份整合性又是分配性的協議,這份協議把增加了的資源總量分配給談判雙方。所以,跨文化談判不僅是價值索取型談判,還可以是價值創造型談判。這取決于跨文化談判者對文化的關切、處理以及對跨文化談判策略的運用。
二、國際商務談判中跨文化范疇探析
每一位談判者都有利益和優先事項,而且每一位談判者都有策略。利益是構成談判者立場基礎的需要或原因。優先事項反映各種利益或立場的相對重要性。談判策略是為達到談判目標而選定的一組綜合的行為手段。談判者的利益、優先事項以及策略的使用都受到文化的影響。
1.利益
首先,利益文化范疇涉及利益與優先事項。利益是要求被提處理和被拒絕的原因它使雙方在爭端問題的立場下潛在的需要和利害關系。
文化影響自身利益與其它利益沖突時的相關重要性。世界上的人們所關心的是實現他們的目標,受到其他人的尊重,實現他們所在的社會群體的目標,以及在那些群體中反映為正面的行為方式。在個人主義文化中,自身利益通常優先于集體利益。在集體主義文化中,集體利益通常優先于自身利益。當然,來自于集體主義文化的人有自身利益,來自個人主義文化的人也有集體利益;只是說在他們自己的文化里,價值、規范和制度在文化上暗示著一致的行為。當爭端的一方來自集體主義文化,而另一方來自個人主義文化時,自身利益和集體利益有機會被互相替代。但也有可能遭受挫折和誤解,因為自身利益相對于集體利益的主要側重的差異會導致不同的結果。當與來自集體主義文化爭端方談判時不要低估了集體利益的重要性,當與來自個人主義文化的爭端方談判時不要低估個人利益的重要性。
利益解釋了為什么一個問題相對比另一個問題重要,或者為什么采取這種立場。但是談判對手的利益往往很難猜測。解決爭端的談判者必須準備好兩種策略來發現利益所在,直接信息策略——提出問題,以相應的方式來回答這些問題;間接信息策略——提出問題的解決提議,來自高語境文化的談判者可能會對直接問題感覺不適,因而提出建議來發現利益所在會比較好些。當了解了利益,除了放棄低優先級利益來得到高優先級利益外,可以達成許多類型的一致,直到利益所在能夠導向無先例的解決方法、限定期限的實驗,或者發現雙方同意進行更有效處理的基本問題。
2.權利
權利是公正、合約、法律或先例的標準。爭端方用各種權利的標準來證明所提出和拒絕要求的正當性。
有些權利等標準是外在的,比如法律和經雙方就具體條款進行談判達成的合約。其他權利的標準是隱含的,比如在規范情況下對地位或年齡的尊重,以及公平的標準,比如公正和平等。外在的標準是成文的,由警察、法庭等社會機構執行的。隱含的標準融入在社會團體的文化中,由社會認同或社會排斥來加強。
以公平標準為例,作為提出要求、拒絕要求和解決爭端的正當理由,公平的基本原則擴展到跨文化領域,因為價值和規范只能擴展到社會團體的邊界。不同的文化特征似乎適應了不同的公平標準,使人們很難知道何種權利標準在哪種文化里最為接受。
所以,使用權利標準解決爭端的成功關鍵是,要么提出爭端另一方同意認為公平的標準,要么提供新的可靠的信息使提出的標準看上去公平,沒有新的可靠的信息,論據不太可能有效。
3.權力
權力是一種能力,借此你可以從爭端中得到你想要的——你的要求被承認或者你的拒絕得到支持。判斷在跨文化談判中誰更有權力是復雜的,因為權力是一種通過文化進行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