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30 23: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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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為借款國提供貸款援助時,通過交叉設定貸款條件強化貸款條件對借款國的約束力。依交叉條件設置方式不同,可分為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與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其中世界銀行在貸款協議中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的交叉引用,使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非條約性質的貸款條件獲得了法律約束力。中國應未雨綢繆,推動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的實體內容與設定程序改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弱化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約束力。
貸款條件,一般理解為貸款方在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時所設定的條件,具體包括貸款的使用途徑、還款日期、還款方式等,究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貸款的安全性。對于發展性的國際組織而言,在保障貸款安全的同時,還著眼于貸款的功能性,即通過對貸款有效的、正確的利用,促進借款國的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在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的金融援助活動中,貸款條件(loan conditionality)構成其核心要件,頻繁出現在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相關正式文件中。
然而,何為“貸款條件”,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未對其進行過正式的、官方的定義。Goseph Gold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進行分析時指出,貸款條件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希望成員國按照組織協定的宗旨和條款的方式利用組織貸款而應遵循的政策[1]。筆者以為,從提供貸款的國際金融組織角度看,貸款條件是其為保障貸款安全與功能實現的限制性政策;從借款國角度看,貸款條件是借款國對國際金融組織所作出的一般性承諾。
學界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的研究相對較多(注:僅以國內研究為限,研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的主要論文有:徐崇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的利益分析和法律性質[J]中國法學,1999(5);溫樹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改革的法律分析[J]山西大學學報,2006,(4);鄂曉梅.析IMF貸款條件的法律效力[J]法學評論,2002(5);曹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研究:以阿根廷為例[J]國際金融研究,2005(11);曹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政治經濟學分析:模型與案例[J]國際政治研究,2005(4)。相對而言,研究世界銀行貸款條件的論文較少,主要有劉音論世界銀行政策貸款條件性的概念及其發展[J]保山學院學報,2010(1);方長榮世界銀行非自愿政策與我國水庫移民政策的比較分析[J]河海大學學報,2002(2)),相對而言,對有關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兩大最為重要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交叉條件的研究卻較為薄弱。(注: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的研究論文涉及到貸款交叉條件,但均未展開深入分析。目前相關的專題性論文僅有Sidney Del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 World Development,Vol. 16,1988:557-568; 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Some Legal Aspects.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s,Vol. 23,1989:651-675. 國內對相關問題的研究尚付諸闕如。)然而,隨著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功能界限的日漸模糊,以及金融危機背景下兩者在全球范圍內提供金融援助的活動不斷增加,貸款交叉條件出現的頻率也日趨頻繁,因而對借款國政治、經濟乃至社會生活的影響(包括負面影響)也在日益深入。我國國際收支狀況良好,外匯儲備充足,現階段暫無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需要,主要是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但并不排除未來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可能,從而導致貸款交叉條件應用于我國。對此,有必要未雨綢繆,對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交叉條件從法學角度進行研究,以便為我國在面臨貸款交叉條件時提供應對之策。
一、貸款交叉條件的類型分析
有學者指出,貸款條件在嚴格意義上并非具有確定內涵和外延的法律術語,不具有規范性,只是對客觀現實和事實狀態的描述而已[2]。相較貸款條件,貸款交叉條件的內涵與外延更加模糊、混沌。無論是世界銀行還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都未在正式文件中對貸款交叉條件進行過定義。
一般認為,貸款交叉條件是指貸款方與借款方在貸款協議中規定,如果借款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另一貸款方在另一貸款協議中所設定的貸款條件時,則視作借款方未遵守本貸款協議。在國際金融法領域中,貸款交叉條件主要出現在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文件中,比如世界銀行在貸款協議中提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某一借款國的貸款條件,并將借款國遵守或履行該貸款條件作為獲得世界銀行貸款的先決條件之一,在借款國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時,世界銀行則拒絕提供貸款。依據國際金融組織在貸款文件中對另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引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將貸款交叉文件分為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與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
(一) 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
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是指,某一國際金融組織在決定是否向借款國提供貸款,以該借款國是否遵守并實施另一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條件為必要的前提,否則該國際金融組織將拒絕提供貸款。在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情形下,成員國向世界銀行申請政策性貸款(注:政策性貸款(policy-based lending),是世界銀行用于幫助借款國恢復國際收支平衡、彌補國內政策改革與制度建設方面資金短缺問題的短期貸款,旨在實現借款國的宏觀發展目標。與世界銀行的項目貸款相比,政策性貸款的貸款周期較短,貸款資金的支付程序也較為簡便。)時,世界銀行要求該借款國必須首先或同時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貸款,并必須首先或同時遵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貸款協議中所設定的貸款條件,才能向世界銀行申請政策性貸款。反之亦然。有學者對貸款交叉條件的具體情形予以列舉,指出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產生于如下四種情形:(1)某一國際金融組織對另一國際金融組織擬提供的貸款或者既有貸款款項的支取行使或試圖行使否決權;(2)雙方達成正式的協議,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不向任何成員國或特定成員國提供貸款或其他相關安排(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備用安排);(3)雙方達成正式協議,規定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停止向任何成員國或特定成員國提供先前同意的貸款或安排;(4)根據雙方之間的安排,一方的官方行為,尤其是宣布借款國喪失向本組織借款的資格,可同時導致該借款國無法獲得另一方的貸款[3]。
在貸款實踐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主要通過備用安排的方式向借款國提供貸款。在備用安排方式中,借款國應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交意向書,并就為取得貸款資金擬采取的國內經濟政策改革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進行協商、確定,并以此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否決定提供貸款的條件。由于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程序中,貸款條件系由借款國單方面提出并經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磋商后確定,借款國主動在意向書中設置貸款交叉條件的可能性極小,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協商過程中添加該貸款交叉條件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一般情況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程序不太可能產生貸款交叉條件。相對而言,由于世界銀行在提供貸款時,要求與借款國簽訂貸款協議,因此可能會出現貸款交叉條件。如1977年,世界銀行在向牙買加提供貸款時,在貸款協議中設置的貸款條件之一,即是要求牙買加政府必須先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獲得一定額度的備用安排[4]。
構成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須符合如下三個要件:首先,貸款交叉條件系由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在考慮向借款國提供結構調整貸款時所設定,其目的在于實現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安全的交叉保障;其次,貸款交叉條件應包含在世界銀行的貸款協議中,構成貸款協議的正式條款之一,從而確保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約束力;再次,貸款交叉條件應明確提及借款國與基金間備用安排所設定的條件。如果貸款交叉條件僅僅提及備用安排的貸款條件,而未將其作為世界銀行發放貸款的先決條件,則不構成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
(二)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
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在實踐中較為少見,目前僅有一例,即前已提及的1977年世界銀行在向牙買加提供的貸款協議中所設定的獲得貸款的先決條件。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通常采取非正式的、隱性的貸款交叉條件。
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是指,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表示對對方的貸款條件予以充分的尊重,在不存在正式協議安排的情況下,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各自、獨立的貸款決策導致同樣的貸款條件的設置[5]。與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相比,在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下,另一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條件對本組織貸款條件的設置及是否提供貸款并無實質性的約束力。以政策框架文件(Policy Framework Paper,簡稱PFP)為例,借款國在貸款申請時應向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工作人員同時提交PFP并進行磋商,并最終交各自機構的執行董事會批準通過。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應首先就PFP進行討論,討論的重點在于文件的發展性與結構性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參考世界銀行的評估結果對PFP進行討論,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仍保持相對獨立性,不必一定接受世界銀行的意見。
從理論上講,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包括如下三種方式:(1)間接的、非正式的磋商式貸款交叉條件,即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就是否向借款國提供貸款進行非正式的最后磋商,并就貸款條件的設置達成一致。這種非正式的磋商被認為是間接的、非正式的磋商性貸款交叉條件[4]。在這種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設置過程中,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是通過與借款國的磋商,說服借款國接受其貸款條件。如果借款國不予接受,則兩個國際組織均無法在貸款協議中添加其貸款條件。即使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最終拒絕貸款,也不會明確將借款國未接受或執行其他國際組織的貸款條件作為拒絕提供貸款的理由。(2)相互依賴性的、間接的、非正式的經濟性貸款交叉條件,即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就某一借款國的貸款申請設置了類似的貸款條件。(3)非正式的、間接的、金融性的貸款交叉條件:某一國際金融組織影響另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的設置,是通過商業銀行、區域性發展銀行、雙邊或多邊的貸款方等其他參與方,在多方間形成錯綜復雜的貸款交叉條件。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宣稱某借款國未遵守其貸款條件,則其他商業銀行可能降低對該國的信用評級,并將銀行業務撤出該國,從而可能影響到借款國的的經濟狀況,進而可能影響到世界銀行政策性貸款的提供。再如,世界銀行可能影響商業銀行對借款國信用度的判斷,從而導致借款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地位下降,進而影響到該國的信用政策和外匯儲備,最終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否繼續支持該國的項目貸款產生負面影響[6]。
二、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分析
(一)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性質
如前所述,在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情形中,一國際金融組織所設定的貸款條件對另一組織的貸款行為并無實質性的影響,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兩個國際金融組織在貸款條件上的重合僅僅是一種巧合,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聯系。因此,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并不具有在法律上進行討論的必要。在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情形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會對世界銀行貸款條件的設置以及貸款行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而有必要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在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的法律性質進行探討。
Richard Edwards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世界銀行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備用安排或延期安排中對借款國的結論作為是否向該國發放貸款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在批準該項貸款前,貸款條件已經得到了滿足,因此無須再在貸款協議或擔保協議中作出特別約定[7]。Nicholas Kremmydas指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備用安排或者其他類似安排并非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的條件,而是先決條件(precondition),因而無須在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對此予以明確[8]。普遍的觀點是:在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設置的貸款條件構成世界銀行是否與借款國簽訂貸款協議或發放一次性貸款或后續貸款的先決條件。
在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中,基金的備用安排以及其中所設置的貸款條件,被認為是世界銀行促進成員國采納并執行結構調整貸款項下成員國規劃的必要矯正措施。在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將其設置為貸款的先決條件,其目的是為了確保該成員國規劃的成功實施。可以認為,這種先決條件構成世界銀行貸款條件的延展,也是弱約束力的基金貸款條件借世界銀行貸款協議實現“硬化”的方式。
在世界銀行的結構調整貸款中,成員國應首先就貸款申請事宜與世界銀行進行預磋商,并在磋商的基礎上提交“發展政策書”(letter of development policies),表明其執行經濟發展規劃的意愿,以符合結構調整貸款的要求。在某些情況下,成員國提出的經濟調整規劃與之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備用安排設定的貸款條件相近。發展政策書類似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意向書,是成員國向世界銀行申請結構調整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發展政策書中,借款國需闡述引致此次貸款申請的特殊情況、政府的發展目標,以及擬采取的經濟發展政策,以表明其克服本國經濟所面臨的結構性問題等內容。世界銀行對發展政策書進行審查,如審查通過,則與借款國簽訂貸款協議并發放貸款。
發展政策書的法律性質與意向書有所不同。一般認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意向書不構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成員國間的國際性協議,在意向書基礎上產生的備用安排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9]。相對而言,發展政策書與在發展政策書基礎上達成的貸款協議,具有國際條約的法律效力。有學者指出,成員國向世界銀行申請結構調整貸款時,在發展政策書中表明本國的經濟發展規劃以及為獲得貸款而實施這些規劃的意愿,可視作成員國向世界銀行發出的要約,而世界銀行接到成員國的貸款申請后與成員國進行磋商,并對磋商后達成共識的貸款條件表示接受,則視為世界銀行作出的承諾[8]644。借款國與世界銀行在共識的貸款條件的基礎上簽訂貸款協議,如借款國未能遵守貸款協議,則應視為違反國際條約,其中包括借款國未能履行或實施貸款協議中作為交叉條件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這一情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通過世界銀行貸款協議的交叉引用,構成國際協議的一部分,對借款國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貸款交叉條件的合法性
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在其成立協定中提到應與其他相關的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第5條第8項規定,世界銀行應在本協定條文范圍內,與任何一般的國際組織和在有關領域內有專門責任的公共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在涉及貸款申請或擔保事項時,世界銀行應適當考慮其他相關的國際組織的意見與建議。《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也有相關規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10條規定,基金應在本協定條文范圍內,與一般的國際組織和在有關領域內負有專門責任的公共國際組織進行合作。
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20世紀40年代產生之初,對各自在國際金融事務中的職能有著明確的分工。根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第1條,世界銀行的宗旨主要在于通過促進私人投資尤其是國際私人投資,鼓勵通過國際投資以發展成員國生產資源的方式,促進國際貿易長期均衡的增長。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1條,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著眼于借款國的宏觀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與外匯政策管理,旨在成員國出現國際收支失衡的情況下,為其提供短期貸款以促使其盡快恢復收支平衡,促進貸款資金的迅速回籠以滿足其他成員國的需要。具體到貸款方面,世界銀行旨在通過項目貸款為具體項目的建設提供長期貸款,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是提供短期貸款以解決成員國短期內的國際收支失衡問題,兩者在貸款事項上存在明確的界限。然而隨著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業務的調整,兩者在貸款事項上逐漸出現重合。自1980年以來,世界銀行開始拓展政策性貸款業務,推出結構調整貸款等非項目貸款業務,旨在為借款國填補政策改革和制度建設方面的資金短缺提供短期貸款。世界銀行在提供調整貸款時,對借款國設置的貸款條件包括債務管理、進出口政策、匯率政策、貨幣政策等傳統上屬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世界銀行之所以將貸款業務拓展到調整性貸款領域,是因為世界銀行推動世界經濟發展這一目標的實現,與國際貿易收支失衡、貿易限制、通貨膨脹等短期經濟平衡問題的解決密切相關,進言之,后者問題的解決構成前者目標實現的基礎。與此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識到,發展中國家經濟問題的根本解決,需要對其國內經濟進行結構性改革,促進生產性投資,從而實現經濟與出口的穩定增長,相應的貸款條件也逐漸轉向以基本政策改革、部門平衡和長期調整為特點的“供給管理”政策,更加重視增收對平衡發展中國家國際收支狀況的作用[10]。
兩者職能重合的區域越多,意味著兩者在貸款條件方面進行交叉設定并借以實現交叉強化的空間更大。貸款交叉條件的出現,實質上是以交叉強制守約的方式強化兩大國際金融組織各自貸款條件對借款國的約束力,有利于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與有效利用。
但是,細究之,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交叉條件缺乏合法性依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與《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在有關貸款條件條款中,均未提及貸款交叉條件,這表明貸款交叉條件的設定與實施缺乏正式的國際法依據。根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第5條第8項第b款規定,世界銀行在對貸款申請作出決定時,如果有關事項直接屬于其他國際組織的職能范圍之內,而且該國際組織的參加者主要為世界銀行各成員國,則世界銀行應對該組織所提供的意見和建議加以考慮。但該款僅規定,世界銀行應對其他國際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加以考慮”,并未規定世界銀行的貸款條件應受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意見的約束。因此,世界銀行如果在貸款協議中設置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可能導致其違反國際法。反之,在《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并未提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貸款或其他事項中應該考慮其他國際組織包括世界銀行的意見與建議。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對設置貸款交叉條件表示反對。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89年協定中對兩者的職能分工進行明確時指出,兩者應避免在貸款協議中設置貸款交叉條件[11]。
即使如此,就目前而言,尚很難一概而論貸款實踐中貸款交叉條件的設置存在違反國際法之處。究其原因:
1. 寬泛的協定條款預留了貸款交叉條件存在的空間
基金在貸款業務中主要采取意向書或備用安排的方式,其中所提及的目的與政策主要源于經濟學意義,這使得基金具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基金協定》第5條的“收支平衡問題”并不僅僅限于收支失衡本身,還包括其他經濟學意義上的平衡目標,如通貨膨脹、就業問題、貿易限制等?!痘饏f定》第1條所設定的宗旨含義也較為廣泛,除明確規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維持外匯穩定、收支平衡方面的職能外,還規定基金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標是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與平衡發展。因此,即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借款國設定的貸款條件或業績標準超出傳統意義上的收支平衡范疇,只要該行為旨在實現遏制通貨膨脹或促進經濟發展等經濟政策目的,都可以認定其行為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所設定的職能范圍。根據國際法院在“經費案”中確立的目的解釋方法,通過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宗旨的目的解釋可以將設定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行為納入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合法范圍。前已提及,《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對世界銀行宗旨的規定較為廣泛,兼之發展性宗旨與短期國際收支平衡間的關系,世界銀行的宗旨除推動世界經濟發展外,還涵蓋推動會員國的經濟調整計劃以解決其短期的國際收支失衡問題。鑒此,世界銀行將遵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備用安排的貸款條件作為成員國獲得世界銀行貸款的先決條件,符合《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的規定。
2. 貸款條件合法性的解釋權在于國際金融組織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29條,成員國與基金間或成員國間對于本協定條文的解釋發生任何異議時,應提交執行董事會裁決。成員國如對執行董事會的裁決有異議,可以在裁決后三個月內要求將該異議提交理事會作最后裁決,由理事會的“解釋條文委員會”作出最終決定。Gold指出,鑒于基金有權對協定的條款進行解釋,可以推斷出基金有隱含的權力對自己的決議進行解釋[12]。世界銀行對《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解釋辦法的規定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基本相同。根據《協定》第9條,會員國與銀行間,或會員國與會員國之間對于本協定條文的解釋發生任何爭議時,應即提交執行董事會裁決。對執行董事會的裁決不滿的,會員國仍可要求將爭議提交理事會作最后裁決。
有關貸款交叉條件的決議合法與否,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設定決議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或世界銀行理事會手中,這使得本組織的有關決議被認定為越權行為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我國應對貸款交叉條件的對策
國際金融組織在貸款實踐中使用交叉條件引發許多爭議。貸款交叉條件的出現,實質上是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的硬化,而貸款條件內在的合理性缺失,導致貸款交叉條件缺乏合理性的基礎。
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有學者指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提供貸款時所捆綁的條件,其政策出發點主要是對西方國家的地理、政治、戰略方面的考慮,偏袒發達國家;無視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未能針對性地解決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經濟問題;無視發展中國家逆差的結構性、長期性和外部性,強令它們實行緊縮性的措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發展中國家的國際收支問題[13]。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呈現出從單純注重緊縮貨幣和財政政策到重視結構性調整和金融體制改革的轉變趨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進發展中國家國內體制的改革,然而以市場為導向的貸款條件,以及貸款條件中所附加的非經濟措施包括人權條件,使得發展中國家對貸款條件持反感與戒備的態度,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實質上是發達國家通過附加苛刻的經濟改革條件,進而敦促或催化受援國的政治改革,從而最終攫取該國的部分國家主權[14]。與此同時,世界銀行的貸款條件也面臨著嚴重質疑,總體而言,以經濟自由化為導向的貸款條件在借款國國內的實施效果難以令人滿意。
由于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存在的先天性缺陷,貸款交叉條件在強化貸款條件強制力的同時,也使得貸款條件不合理的負面效應進一步放大。由于貸款條件的交叉關聯,借款國如果不能滿足或履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那么它們不僅無法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獲得貸款,也無法從世界銀行獲得貸款。因此,貸款交叉條件的出現進一步強化了急需貸款的發展中國家的被動地位,只能接受不利于本國經濟發展的某些貸款條件:從短期來看,有助于防止發展中國家經濟的惡化;但從長期來看,則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
然而,上述爭議并不影響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向借款國提供貸款時使用貸款交叉條件的頻率。有研究指出,近1/4的調查國在接受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時,被迫接受了同樣的私有化條件。
目前,我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較多。2009年7月,國務院批準了我國利用世行貸款2010-2012財年世行貸款備選項目規劃,貸款總規模高達53.94億美元,主要用于農業(農林水)、交通、能源及節能減排、城建環保、社發及其他領域[15]。從短期來看,我國尚不存在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貸款的必要性。在全球性金融危機以及世界經濟形勢動蕩的背景下,我國經濟仍保持著較為平穩的增長態勢。2009年,我國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均保持“雙順差”格局,國際收支狀況持續改善[16]。2010年,我國外匯儲備繼續保持增長狀況,至2010年3月已經達到24470.84億美元[17]。因此,世界銀行在對我國貸款協議中暫時不存在貸款交叉條件的情形。但我國并不排除未來使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可能性,從而導致貸款交叉條件對我國的適用,因此我國應未雨綢繆,注意到貸款交叉條件對我國的潛在影響。具體而言,針對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交叉條件,我國可采取如下對策:
1. 推動貸款條件內容的實質變革。目前貸款條件主要強調通過外部壓力對借款國的國內制度與組織機構進行大幅改革,并將貸款條件與借款國國內人權狀況、環保問題相掛鉤,往往對借款國國內經濟問題的解決產生了反作用??煽紤]促進國際金融機構放棄在貸款條件方面的主導權,建立以借款國自我約束為基礎的貸款條件,從而使貸款條件更能反映借款國的實際需求,更有針對性地解決本國問題。
2. 推動貸款條件程序的改革,促進貸款條件制定過程的可信度與透明度??傮w而言,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主要反映發達國家的利益,應積極推動擴大參與渠道,使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能夠充分參與貸款審批與貸款條件審批的程序中去。同時,促進建立外部評審機制,通過強化發展中國家市民社會力量的話語權與活動能力,對不合理貸款條件的設置建立外部約束機制。
3. 弱化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約束力。如前所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通過世界銀行在貸款協議的交叉引用而獲得法律約束力。建議在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增加相應的條款,對貸款條件引用的法律性質予以補充說明,強調此類貸款條件的交叉引用不在于為借款國設定法律上的義務,而是僅僅旨在為借款國提供指引,借款國在獲得貸款后即使不實施或履行該交叉引用的貸款條件,也不構成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注釋:
[1]Goseph Gold. Conditionality[R]. IMF Pamphlet Series,No. 31,IMF,Washington,D.C,1979:2.
[2]劉音. 論世界銀行政策貸款條件性的概念及其發展[J]. 保山學院學報,2010(1):87.
[3]Sidney De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J]. World Development,198816(5):557-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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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表現在資本跨境流動規模不斷擴大、資本國際流動速度加快、國際金融自由化浪潮高漲等方面。隨之而來國際金融體系也存在諸多問題,在國際貨幣金融體系嚴重失衡的狀況下,身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最切實可行的方案還是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的合作與協調。
關鍵詞:
國際經濟治理;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
一、引言
自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世界各國經濟面臨諸多問題,國際金融體系日益失衡,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也面臨著國際收支失衡的問題,如何去規避主要匯率波動給中國帶來的風險,如何去更好的參與世界貨幣體系的重新構建是我國急需解決的問題。因此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要了解當代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狀況,現有國際金融體系存在的缺陷,并且參與到多邊金融體系治理中。
二、當代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
1.資本跨境流動規模日益擴大。國際金融市場迅速發展的重要表現之一是資本跨境流動規模不斷擴大,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包括國際負債證券、國際股權在內的所有表內金融工具,都得到了迅猛發展。1971年美元停止兌換黃金終于使其擺脫束縛,成為國際貨幣體系中的霸主,獲得了國際本位貨幣的地位。世界經濟隨即完全被美元化,各國不得不接受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世界中央銀行”的地位。美元匯率穩定的支柱由黃金轉變為債券和金融資產,這種虛擬化的信用體系為美國大規模對外提供流動性打開了大門。為了實現充分就業和經濟增長的目標,美國在保持了較低的實際利率水平的情況下不斷降低實際有效匯率,持續向世界其他國家輸出流動性。
2.國際間資本流動加速。當今世界各國對金融市場的開放程度逐步提高,因此對資本流動的管制逐漸減少,而各國的金融資產一定程度上可以互相替代,因此,資本的流動對各國利率的差異極為敏感,細小的差異會使得資本在短期內在全球范圍內產生大規模的流動,這也是美國常年保持較低利率的原因。近年來發展迅速的利差交易就是一個標志性的結果。
3.國際金融自由化浪潮高漲。當今世界金融自由化被世界各國廣泛的倡導,它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逐步放松利率管制,加強銀行的獨立自主性,加強國際資本流動,允許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交叉,逐步取消對信貸的控制。近些年來整個世界對于金融自由化的呼聲越來越高,它是更近一步的全球金融化的前提,也為其提供了合理的規則。在這一過程中,不同類型的國家和國際組織所扮演的角色是不相同的。例如作為金融強國的歐盟和美國,主導并維持著世界金融運行規則和秩序,因此成為推動金融自由化的強大力量。而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由于各國金融發展較為緩慢,在金融自由化過程中往往成為秩序和規則的被動接受著,受制于發達國家,因此處于被動和劣勢地位。
三、現有國際金融體系存在的缺陷
1.作為貨幣的美元充當世界本位貨幣。(1)市場過度依賴美元,國際金融體系不對稱。美元在擺脫了黃金兌換的束縛之后居于世界貨幣體系的中心統治地位,所以在這種背景下就確立了美元本位制為基礎的國際貨幣體系,這種貨幣體系必然會導致世界范圍內的國際收支失衡現象,并且長期存在。以美元本位制為中心的國家及其相關體系國家的交易范圍不斷擴大加速了資本及資源的流動,使得這些國家從中獲利,而其他國家受損,因此加劇了國際收支失衡。(2)美國通過國內貨幣、財政政策影響外匯市場,導致全球范圍貨幣戰爭。美國當前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強大使得美國可以在必要的時間來操控美元的利率水平和匯率水平,而使得結果朝著美國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方向發展。因此對其他國家匯率調整的要求成為美國特有的一種政策。一方面,美國自2010年年初以來就不斷給中國政府壓力,要求中國政府對人民幣匯率進行升值,以期扭轉美中之間巨額的貿易逆差。另一方面,美國政府通過國內經濟政策間接影響國際經濟走向,比如增加貨幣發行購買金融資產,能夠間接幫助金融機構及企業。但是這一政策會導致過度流動性,流向包括中國、巴西等在內的新興發展中國家,沖擊其國內經濟的穩定并導致其貨幣升值,反過來間接對美國國際收支平衡表的經常項目產生正面影響。美國的這種做法招致世界各國的嚴重不滿,將會導致全球范圍的貨幣戰爭。
2.國際金融治理機構本身存在著缺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等組織是目前治理國際金融體系的主要機構。而這些組織本身存在的局限也是發生國際金融危機和出現全球經濟失衡的主要原因。(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缺陷。從建立以來,IMF在很多方面進行了改革,但這些都無法掩飾其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缺陷。①IMF沒有發揮其作為國際貨幣金融體系“減壓閥”和“穩定器”作用。這也是在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建立IMF的初衷。但是,由于IMF的主導權掌握在美國等發達國家手中,所以IMF一直受制于發達國家,而它的這種局限性也限制了其在國際貨幣金融體系中發揮有效的作用。②IMF對國際金融體系缺乏有效的監管。首先,IMF作為國際貨幣體系監護人的角色缺失,IMF把注意力過多的集中在發展中國家上,而往往忽略了對美國等主要儲備貨幣國家的相關金融部門的監督,另外,IMF沒有預見到國際金融體系本身的缺陷以及信任危機在各國之間的傳遞效果,往往疏忽了對國際金融中心及金融工具的監管,從而造成金融風險。③IMF協調全球經濟發展的能力有待改進。當今社會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蓬勃發展,對世界經濟的貢獻日益加大,出現了許多新興經濟體,其中金磚四國尤其顯著,一個國家綜合國力顯著提升,則國際經濟話語權如IMF投票權和執行董事代表權也必然會得到提高。目前IMF投票結構和治理結構仍然是依據之前的世界經濟力量的分布,因此并不能合理的反映當今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性,沒有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利益代表性。這極大削弱了IMF自身的影響力,也進一步加劇了IMF各成員國宏觀調控政策的不協調性。(2)世界銀行自身存在缺陷。①在戰略的制定和實施方面存在不足。首先,世界銀行會定期的去制定和一系列的戰略發展文件,但是在之后的實施上又缺少有效的手段來實踐。其次,無論是其單個的執行董事還是作為整體的董事會都無法做到真正的為世界銀行的戰略發展方向去負責,因此其戰略作用大打折扣。再次,世界銀行建立了發展委員會,這個機構由24個國家的政府部長組成,它使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形成一個具有咨詢性質的團體,但是這種“咨詢”的性質缺乏相應的工具去監督其公告的執行情況。②世界銀行代表性不足,全球經濟協調的能力缺失。世界銀行從成立至今,一直是由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掌握著世界銀行的大多數投票權,而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意愿并不能夠得到合理的反映,這與當今世界發展中國家經濟迅速蓬勃發展的趨勢相違背。發展中國家不但代表權不足,而且投票權不能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自動與周期性地調整。(3)G20的作用仍有待發揮。誕生于1999的G20作為作為最重要的國際論壇之一,G20致力于防范和解決國際金融危機,改善各國經濟金融體系透明度,總體而言,G20放映了世界經濟格局的變遷,順應了全球經濟治理的需要。但是,G20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在多邊金融治理方面的作用。①G20集團化特點日漸明顯。G20的成員是國際秩序中的重要利益獲得者,是世界經濟中的重要成員國家,G20既有來自發達國家的成員也有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成員,他們既有共同的利益也有矛盾沖突,因此,在議題的設計上就需要協調所有成員方的意見,而這些議題的范圍往往比較廣泛,因此很難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特定議題給出合理的解決方案。②G20仍然被少數發達國家左右。G20在議題的設計方面由西方發達國家控制和主導,這無法從根本上去保障發展中國家的利益。雖然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后,發展中國家紛紛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設性的議題,但是G20的大部分議題仍然是被特定國家所主導。
3.各國宏觀經濟政策缺乏協調機制。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條件下,經濟在信息技術的進步下加速發展,信息跨國界的傳播和現代化電子技術的應用使得國際資本流動加速,使得國際金融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使得各國之間的經濟合作聯系更為緊密。各國之間緊密的經濟金融聯系使全球經濟產生了連鎖效應。在貨幣政策領域表現的尤為明顯,各國貨幣發行必須與一定的經濟指標和規模掛鉤。也就是說,各國在發放基礎貨幣時,不能只考慮本國的金融目標而采取過禁或者過度的措施,而應該從全球經濟合理穩定發展的前提出發。尤其是作為國際貨幣的國家要合理適度的發行貨幣,合理地規避系統風險不能任意無度地發行,攪亂國際金融秩序。但是,目前世界各國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協調機制和平臺,協商宏觀經濟政策。雖然G20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效果現在還不明顯。
四、中國參與多邊金融體系治理體系的選擇
在面對國際金融體系嚴重失衡的大背景下,中國作為發展中的大國應該如何去面對國際收支失衡,如何盡量降低世界主要貨幣匯率波動所產生的風險,如何與世界各國去參與到國際貨幣體系新秩序的重建是我們急需解決的問題。對于中國而言還是應該積極廣泛的參與到國際金融的合作與協調中來。
1.穩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保持人民幣匯率平穩變化。一國的政府當局會根據本國具體的經濟發展情況及穩定宏觀經濟的承諾來選擇實行浮動匯率制還是固定匯率制。結合中國國情,中國政府認為應該選擇固定匯率制。第一,固定匯率總體上可以有效的穩定本國國內經濟水平。在本國有充足的外匯儲備的條件下能夠有效穩定國內經濟,特別是物價水平。第二,固定匯率能夠增加就業。固定匯率通過調節儲備水平改變貨幣供給,調節一般價格水平。在固定匯率下如果采用本幣一次性貶值的政策,可以達到降低出口產品價格,增加國內就業以及擴大產品出口。第三,固定匯率可以穩定國際貿易預期,減少匯率風險。因此中國可行的選擇是走一條中間道路,即放寬人民幣匯率波動幅度,改變對人民幣大幅升值的預期。
2.加快人民幣國際化進程。所謂人民幣國際化,是指使人民幣在世界范圍內行使其流通手段、價值標準、儲藏手段、支付手段的職能,最終成為全球普遍接受的可兌換貨幣。如何去推動人民幣國際化?我國政府對此提出了兩方面的“三步走”的方針戰略,即在臨近的國家和地區逐步推動人民幣的流通,實現人民幣的區域化發展,做到適時適度的發展、逐步有序的漸進式發展。(1)在空間上的擴張上實現“三步走”,即首先實現人民幣在周邊國家廣泛流通,其次將人民幣往更多的國家和地區推動,即形成區域化,最終實現全球范圍內的人民幣國際化。(2)在貨幣職能上也分“三步走”,即實現人民幣成為結算、投資、儲備貨幣的三步走。首先在國際貿易的結算中更多的使用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使人民幣成為國際結算貨幣;然后促使人民幣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市場上的主要的投資貨幣,逐步使得人民幣成為國際投資貨幣,最后隨著前兩步的發展最終使得人民幣成為國際儲備貨幣。
3.鼓勵與監管金融創新并舉。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要求中國未雨綢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加強對國內房地產、期貨、證券等資產市場的監管監管力度,并且加大對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監督力度。加強金融監管的具體方案有:(1)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構。要求加強功能監管而非傳統的分機構監管,不同的監管部門要做到分工明確,都要統一接受銀監會監管,并且要求保監會以及證監會加大對從事保險業務和證券業務的機構的監管力度。(2)加強配套性條件及外部環境的整治。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創新需要金融法律體系、宏觀經濟環境、金融體制微觀基礎等一系列的外部環境和配套條件的改善。我們提出的宏觀經濟政策應該具有透明性、穩定性的特點,政府應該具有調控宏觀經濟的強大能力,和全局把握能力;還要善于從微觀上去改革金融體制,強化分散和轉移金融風險的能力,最終實現建立一個穩定健全的金融市場的目標,以保持經濟持續穩定的增長。(3)加強與世界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合作。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開放,我國的金融企業和金融機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開放程度的加深會越來越廣泛的參與到全球金融市場中來,從而會面臨更大的系統性風險,因此我們要通過加強國際間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以防御大規模的系統風險。
4.量力而為,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機構改革。中國參與國際金融機構改革的定位有三個方面:第一,中國是一個世界大國,近些年來中國的經濟水平迅速發展,中國擁有豐富的人口和自然資源,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中國的國際地位也在不斷提高,在國際組織中也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第二,盡管近年來中國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然屬于發展中國家行列。雖然我國的經濟總量很大,但在人均水平上與發達國家還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我國國內經濟發展水平呈現地區間和產業間的不平衡,各個產業發展層次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較低。以上事實說明,我國雖然邁入大國行列,但還不是一個強國,只能屬于發展中的大國;第三,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性質使得中國這個大國與其他資本主義的大國有著本質的區別,這個特點對中國的國際環境與國際行為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面對眾多資本主義大國中國如何在國際體系中立足發展便成為中國參與世界經濟政治合作的核心問題。中國在確定了社會主義發展中大國的定位下,應該合理恰當的利用自己的國際影響,為中國未來經濟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國際環境,更多的參與到國際經濟和政治體系中來,產生的更大的國際影響力。
作者:譚文君 崔凡 單位:安徽財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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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東亞(包括東盟和中日韓)區域經濟一體化不斷加強,區域經濟關聯度不斷提高的情形下,加強東亞貨幣合作,構建東亞單一貨幣區是大勢所趨,有必要對東亞貨幣合作的理論基礎進行闡述.對東亞貨幣合作的條件進行分析,進而明確東亞貨幣合作機制和我國的時策。
現今作為區域貨幣合作典范的歐元已經成功啟動,美元合作在美洲的強勢發力業已引起普遍關注,這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度不斷提高的東亞毫無疑問是個刺激。而1997年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也鄭重的警示了東亞各國加強區域性的經濟和金融合作共同抵御金融風險的必要性,區域性的貨幣危機需要區域性的貨幣合作來防范已成為共識。同時加強貨幣金融合作本身在區域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的形勢下也是增強自身經濟實力的必然要求。
一、東亞貨幣合作的理論分析
“貨幣一體化是指各國在貨幣方面的融合、結合、整合的行為、現象和趨勢。根據區域內各國貨幣合作的程度,可以將貨幣一體化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區域內貨幣政策協調;二是區域貨幣聯盟;三是單一貨幣區,又稱最優貨幣區,是區域貨幣合作的最高層次?!薄白顑炟泿艆^,具體說來是指由一些彼此間商品、勞動力、資本流動比較靈活,經濟開放程度和金融一體化程度較高,經濟發展水平和通貨膨脹率相近,經濟政策較為容易協調的國家與地區所組成的貨幣區。
最優貨幣區理論最早是由蒙代爾于1961年提出的,其目的是為歐洲貨幣一體化進程提供理論基礎和實踐指導,該理論最初關注的是成立最優貨幣區的標準問題,蒙代爾、麥金農、彼得凱南、伊格拉姆分別提出了確定最優貨幣區的單一標準:生產要素的流動性、經濟開放程度、低級產品的多樣化和國際金融一體化程度。隨著實踐進程的發展,單一標準的理論已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于是,后來的經濟學家將該理論作了進一步發展,使該理論的研究重點轉移到參與最優貨幣區的成本和效益分析上。
參與最優貨幣區的成本主要是:各成員國會損失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會喪失巨額的鑄幣稅收人,同時要支付較高的貨幣轉換成本,會使其財政政策不可避免的受到牽連,進而會影響到其國內經濟的平衡性和穩定性。而參與最優貨幣區的效益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減少交易成本,降低匯率風險。單一貨幣區建立后,區域內貨幣交易被取消,這將節免貨幣兌換的成本,可以節約大量人力財力,有助于提高生產要素的配置效率。而貨幣交易的取消,“也就從根本上避免了匯率波動對貿易和物價的不利影響及由匯率波動所引發的金融危機,特別是能避免短期國際資本的沖擊,因為單一貨幣會使最優貨幣區內的貨幣規模巨增,將致使投機者無力制造差價實現套利。(二)減少外匯儲備成本,節約外匯儲備。貨幣一體化,可以通過集中各國的外匯儲備和協調成員國彼此間抵消貿易差額來實現區域內外匯儲備的節約。 (三)貨幣一體化還可以降低各成員國的通貨膨脹率抑制利率的不正常上升.穩定成員國國內的宏觀經濟環境川。(四)貨幣一體化還將擴大各成員國的國際影響力,并且為各成員國接下來的深層次政治合作打造平臺。
二、東亞貨幣合作的條件分析
從長遠看來,隨著東亞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各國彼此間貿易、投資、金融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以及受國際趨勢的影響,東亞地區構建單一貨幣區是勢在必行的。但就目前言,需要分析東亞貨幣合作的內部條件和外部條件。按照蒙代爾的最優貨幣區理論,構建單一貨幣區的成員國應當符合的內部條件有:各國經濟的對外依存度高,各國經濟的關聯程度高,各國經濟的發展水平趨同,成員國間生產要素的流動性強,各國政策的協調一致性強,所建貨幣區內擁有核心國和核心貨幣。
從東亞國家和地區目前的現狀分析看來:在各國經濟的對外依存度方面,東盟、亞洲四小龍和日本經濟的對外依存度較高,中國的對外貿易額占gdp的比重也是在逐步上升,加人wto后更加明顯,中國經濟的對外依存度高了,則對匯率波動就會敏感,東盟和亞洲四小龍更是如此,這將促使各成員國就匯率產生共同的需求,他們需要進行貨幣合作,實行匯率聯動;在各國經濟的關聯程度方面,東亞各成員國之間相互投資和貿易往來占該區域投資貿易總額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這也為他們進行貨幣合作提供了現實的經濟基礎;在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趨同性方面,東亞各成員國參差不齊,人均gdp高低不一,經濟發展水平大相迥異,這與最優貨幣區理論建立單一貨幣區所要求的條件差距較大;在成員國間生產要素的流動性方面,就人力而言,人力資本跨國流動性由于受種種因素影響譬如歷史、文化、宗教等顯得較弱,其中的人力價格因素進而導致物價因素也差異較大;就資本而言,像中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等國由于金融自由化程度較低,金融管制較嚴,在資本的可自由兌換方面尚未完全放開;在各國貨幣政策的協調一致性方面,就金融體制而言,東亞各國大都是銀行主導型的金融體制這點是相似的,但各國各地區金融發展水平的差異卻會增加實施共同盯住籃子貨幣乃至建立單一貨幣區的操作難度,自然會增加推行統一貨幣政策的難度;在所建貨幣區內是否擁有核心國和核心貨幣方面,東亞的新加坡、韓國雖富,但由于國家小,總國力規模尚不夠強。日本具備成為核心國的條件,但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東亞大多數國家對其持不信任態度,而且近十多年來日本經濟一直低迷.顯然它并不適合擔當這一角色。中國改革開放二十幾年來,經濟高速增長,國際影響力越來越大,綜合國力顯著提高,人民幣也已經成為周邊國家的主要結算貨幣,但是由于總體經濟規模還不夠大,目前也不適合成為核心國,所以東亞尚沒有核心國和核心貨幣。
從外部條件看,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后,東亞國家強烈要求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國際金融體系,要求大國之間進行有效的國際貨幣政策協調,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更好的發揮作用,從而為東亞的貨幣合作提供良好的國際環境??墒牵瑫r至今日,美國、歐盟、日本為了爭奪國際貨幣的壟斷地位仍然存在著嚴重的分歧,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國際貨幣政策協調要想達成一致任重道遠。
綜上所述,就目前而言,東亞地區建立單一貨幣區的條件尚不成熟。但是,建立次區域的單一貨幣區尤其是建立以人民幣為核心的包括中國大陸、港澳甚至臺灣省在內的大中國經濟圈,目前的條件已趨向成熟(注:朱芳,東亞次區域貨幣區建立的條件分析,當代亞太,2003.12),而人民幣貨幣區的建立也會為最終建立東亞單一貨幣區奠定堅實的基礎和提供寶貴的經驗。同樣,東盟十國也可以嘗試成立類似的次區域單一貨幣區。
三、東亞貨幣合作機制分析
打造第一平臺:擴大東亞貨幣互換。2000年5月6日在泰國舉行的東盟10+3財長會議上,就東亞地區加強財政和金融的合作問題達成了“清邁協議”,其中涉及多項金融合作的內容,最主要的是貨幣互換。貨幣互換是指一國貨幣在陷人流動性危機的時候在不需要擔保品的情況下就可以本幣購買對方國家的可兌換貨幣,待度過危機后,再按協議條件,在約定的未來某一時刻,按照購買時所使用的匯率,用已購買的可兌換貨幣購回本幣。貨幣互換是獲得緊急融資的有效途徑,它有助于成員國提高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講,清邁協議是東亞貨幣合作的一次實質性進展,但只是屬于危機解救機構,要加強東亞貨幣合作就應該在此基礎上繼續加大貨幣互換,由雙邊擴展到多邊;而又因為東亞國家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各自的體制也不乏相似之處,彼此之間相互了解各自的國情,在經濟金融貿易方面又都具有高儲蓄率、較高的國際收支順差和較高的外匯儲備等特點,在如上所說的擴大了的東亞貨幣互換的基礎上成立亞洲貨幣基金等組織也是有可能的。當然,這其中需要搞好跟imf、美國和歐盟的博棄。
打造第二平臺:建立東亞匯率聯合浮動機制。東亞國家己具有建立匯率聯動機制的經濟條件和技術條件川,在經濟上,東亞國家彼此之間具有較高的貿易相關度和投資相關度以及較高的外匯儲備,這都為匯率聯動機制的建立提供了經濟基礎。在技術上,大多數東亞國家采取的仍是或相當于盯住美元的固定匯率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建立東亞匯率聯動機制不需要對匯率制度進行根本變革,轉換成本相應的就小。同時,根據最優貨幣區的理論,所建貨幣區的規模越小,其經濟發展的一致性就越強,貨幣一體化的成本也就越低,也就越有可能發展成為單一貨幣區。因此,在東亞貨幣合作的過程中.可以按照先局部后整體的分步走思路進行匯率安排,先選擇次區域,建設次區域單一貨幣區。就目前看,可以選出二個:東盟十匯率政策的總體協調,建立盯住共同貨幣籃子的匯率制度,即在各國和大中國經濟圈(包括: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乃至臺灣省)。漢而后,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次區域間聯合,從而將匯率聯動機制擴展到整個東亞地區。
打造第三平臺:建立東亞單一貨幣區。因為“只有單一貨幣區才具有長期的可持續性和明確的制度約束,這是匯率聯動機制所無法比擬的’心三,而且伴隨著東亞區域經濟一體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彼此間的利益枚關度越來越高,所以東亞作為不可分割的一個經濟體,建立單一貨幣區是早晚的事。當然,這需要各國拿出巨大的勇氣,克服多種困難.包括意識形態和歷史問題,其中加強政治對話和合作尤為重要。
四、我國在東亞貨幣合作中的對策分析
按照最優貨幣區理論,貨幣一體化需要三個基本條件;
一、貨幣區成員國之間貨幣可自由兌換;二、資本可自由流動;三、匯率可自由浮動。而根據“蒙代爾三角”學說,資本的自由流動,匯率的自由浮動和獨立自主的貨幣政策,三者只能同時實現其中的二者,這就意味著,我國在東亞貨幣合作中要有所作為.需要放棄獨立自主的貨幣政策,但是這涉及到一個國家的主權,作為我們這樣一個擁有復雜國情的世界政治經濟大國,就目前而言.這是不能做到的,這也構成了中國在東亞貨幣合作中的一大困難。然而,伴隨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度的不斷加強,中國參與東亞區域貨幣合作是勢在必行的,中國要在這一歷史進程中發揮作用,必須進行有效的政策調整,這包括:(一)繼續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切實加強貨幣籃子的選擇,合理確定各自比重。(二)逐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改革國內的各類金融機構,廣泛培育市場,努力加強國內國際金融市場一體化建設。(三)尤為緊迫的是,雖然我國已經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但是,我國要進行區域貨幣合作就應當同樣逐步放開人民幣資本項目的可自由兌換?!捌鋵崳F行的外匯管理體制能真正管得住的只有少部分的資本項目,其他很多的資本項目往往通過采取各種非法的手段實現了人民幣的可兌換”二,政府不如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逐步放開。(四)加強我國企業的管理制度改革,努力完善現代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倡導自主創新,提高出口產品的竟爭力,積極倡導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大企業對外投資,有力推進人民幣的國際化。(五)積極倡導和通力合作建立亞洲貨幣基金等組織。(六)加強政府間對話,強化政府間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匯率政策、金融監管等政策的協調。(七)加強匯率聯動機制建設,首先要領導建立包括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甚至臺灣省在內的“大中國經濟圈”的次區域單一貨幣區的匯率聯動機制建設。
綜上所述、隨著東亞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度的不斷加強,東亞各國的貿易相關度和投資相關度日趨緊密,在東亞區域進行貨幣合作勢在必行。作為世界政治經濟大國,我們要果斷參與其中,有效調整各種政策,在確保國內經濟穩定的基礎上,通力加強與各成員國的合作,努力承擔起在東亞貨幣合作進程中的歷史重任,從而在這個互惠共贏的歷史機遇中全面增加我國的綜合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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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元自2002年正式流通,目前歐元區已經有16個成員國和超過3.8億人口,數量還在不斷增加。
作為世界上最富經驗的金融機構管理和監控問題專家之一,政界和學界對斯基奧帕非常熟悉。他1940年7月出生在意大利東北部的貝盧諾,早年曾在米蘭的博科尼大學和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學習,同時受到德語、法語和英語的影響。
這種跨語言、跨文化的教育背景,也許對于他的思想觀念產生了不少影響。晚年他甚至表示,自己更喜歡用英語思考和工作,因為英語更簡潔更實用。
1968年,他進入意大利央行,開始自己的金融生涯。1993年至1997年,斯基奧帕擔任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主席,其間制定和通過的《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目前已在全球采用。1998年出任歐洲央行執董之前,他已經是意大利央行副行長。
1998年成立的歐洲中央銀行,是一個為了歐洲統一貨幣的發行流通而設立的金融機構,目的是讓歐洲統一貨幣避免受到政治影響。歐洲中央銀行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由六名執行委員構成。1998年到2005年,斯基奧帕一直是歐洲央行執行委員。
當年,很多經濟學家和政治家都對歐洲央行的獨立性和有效性表示懷疑。但有一個指標,可以檢驗歐洲央行的成績,即通脹率。歐洲央行成立之初,歐元區通脹率不足1%,水平很低。2009年,歐元區年通脹率為0.6%。雖然有些年份超過2%或3%,但總體來看,歐元區物價一直穩定在一個較低水平上。從這個角度看,歐洲央行交出的答卷是令人滿意的。
在這個促進統一、穩定物價的貨幣轉型過程中,斯基奧帕無疑起到了關鍵作用。很多與他有過接觸的人都表示,他說話柔和、思考全面,既能見樹木,也能見森林,擅長包容與調和復雜的矛盾。要促進歐洲貨幣的統一,正需要他這種協調能力。
事實上,斯基奧帕外柔內剛,在關鍵問題上又毫不手軟。他多次表示,要將他作為執行委員時宣傳的財政紀律付諸實踐。他和另外幾個委員,四處游說,堅持原則,終于基本控制住貨幣,穩定了物價,為歐洲經濟整體的發展打下扎實的基礎。
縱觀斯基奧帕幾十年來的學術觀點,除了一直力促采用歐洲統一貨幣,致力于在歐元誕生初期提升歐洲央行的國際地位之外,他還強調歐洲地區的金融穩定和監管力度,并為加強歐洲各國間的經濟合作與協調發展提供具體的中長期規劃目標。
斯基奧帕認為,歐洲貨幣改革并不僅僅是一個貨幣問題,影響很快會擴散到各國的政治與社會。同時,穩定的歐元也需要各國在政治方面開展更深入、更全面的合作。歐元誕生之初,他就曾經指出,“歐元是一種沒有國家的貨幣。歐元區這個新的貨幣聯合體不僅是一個經濟體,同時也是整個歐洲人民的聯合體,是一個超越了民族國家的歐洲社會。這也是在人類歷史上出現的一個深刻變革。”
隨著人類科技進步,全球經濟格局發生重大變化。歐元既是這種變化的一部分,也是這種變化的推動者。目前歐元對美元匯率一直在波動,短期局勢撲朔迷離,但從長期來看,歐元無疑已變成世界范圍內一種有力的貨幣。
2000年至2005年,斯基奧帕還兼任十國集團中央銀行支付結算體系委員會主席。在他的領導下,該委員會在標準方面起到了關鍵的新作用,特別是2001年采用了《重要支付系統核心原則》。
斯基奧帕筆耕不輟,用英語和法語發表不下百篇論文和專著,先后撰寫了《歐洲貨幣聯盟之路》《歐元及其央行:聯盟之后的統一》《金融監管》等。他記錄了自己在歐洲統一貨幣進程中數十年的經驗和教訓。
2006年,他臨危受命,出任當時意大利普羅迪政府的經濟財政部長,成功解決了意大利的財政赤字問題,次年該國財政赤字即降到歐盟警戒線以下,這也是意大利2002年以來首次財政赤字水平達標。當年,他當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政策指導委員會下屬的國際貨幣與金融委員會主席,任至2008年。
林毅夫1952年10月出生于臺灣宜蘭縣。1971肄業于臺灣大學農業工程系,1978在臺灣政治大學獲企業管理碩士學位。1982年在北京大學獲政治經濟學專業碩士學位之后,他遠渡重洋,來到現代經濟學的大本營――美國芝加哥大學,師從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西奧多?舒爾茨,學習農業經濟,1986年獲博士學位,他的博士論文《中國的農村改革:理論與實證》,被舒爾茨教授譽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經典之作”。隨后,他又在耶魯大學經濟增長中心做了一年博士后研究工作。
1987年,林毅夫回到中國,成為大陸改革開放以來第一位從西方學成歸來的經濟學博士?;貒?他歷任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發展研究所副所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與城鄉協調發展研究部副部長。1994年至2008年,一直擔任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如今,該中心已經成為中國經濟學研究的大本營。從1994年開始,他參與了國家幾乎所有重大經濟決策的討論,尤其對農村經濟和國企改革等領域的政策,極具影響力。
林毅夫是中國經濟學界“海歸”派的代表人物,也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推動者之一,是用西方主流經濟學規范方法研究中國經濟學較為成功的學者之一。他努力推進中國經濟學的現代化,并強調經濟學研究范式的規范化和一致性,以及用實證方法研究中國經濟改革和市場化進程中的重大現實問題。他用“比較優勢發展戰略”為中國漸進式改革的成功,作出了嚴謹的經濟學模型。他主張中國充分利用與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用較低的成本引進先進技術,加快技術變遷,加速資本積累,實現中國的產業升級。他還認為國有企業改革是繼續保持經濟高速發展的關鍵,改革國有企業才能夠給民營經濟提供更公平的競爭環境。林毅夫一直以來都對中國經濟保持樂觀,認為在擁有和平穩定發展機會的環境下,到2030年,中國有望成為世界最大的經濟體。“比較優勢發展戰略理論”,是林毅夫在研究了20世紀后半葉世界經濟,尤其是東亞經濟的基礎上建立的,已為世界經濟學界推崇為發展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流派,是中國經濟學家對世界的貢獻。
林毅夫是從研究中國農業問題開始走上經濟學研究之路的,并以此奠定了他在國際經濟學界的學術地位。1990年,他關于1959~1961年中國的論文《集體化與中國1959~1961年的農業危機》在國際頂級經濟學雜志之一的《政治經濟學期刊》上發表,引起了強烈反響。1992年,他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發表《中國的農村改革及農業增長》一文,成為一段時間發表于國際經濟學界刊物上被同行引用次數最多的論文之一,美國科學信息研究所為其頒發了經典引文獎。此外,他的主要著作《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發展》1993年還榮獲中國經濟學最高獎――孫冶方經濟科學獎。一些歐美的中國問題研究機構視其為中國農業經濟與社會問題的權威,屢次邀請他出國訪問研究。對于當前的“三農”問題,林毅夫認為城鄉差距的問題將長期存在,只有依靠長期的經濟發展,不斷減輕農民負擔,增加在城市里的就業機會和條件,才能逐步解決問題。
關鍵詞:美元;霸權;多元貨幣體系;歐元
美元作為核心的單邊霸權主義貨幣體系在形成時刻便注定了它的瓦解。美利堅在實行的貨幣霸權統治過程,同時也是美元走向反面轉化的過程。
美國主導的布雷頓森林體系在二戰后一定時期內為其成員國發展營造了較有利的發展環境,促進了成員國的戰后恢復,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時國際貨幣體系的混亂。第一,世界黃金的供應在二戰后開始停滯,美元利用其國際儲備的地位取代黃金,彌補了國際清償,同時緩解了國際儲備供應的短缺程度。第二,實行美元與黃金掛鉤,其他貨幣與美元掛鉤的貨幣制度,削減了各國外匯市場的動蕩程度。第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通過加強主要成員國之間的貨幣金融合作,尤其是為成員國提供短期和中期貸款便利,緩解了他們的國際收支問題,從而也增加了世界經濟的穩定性。
但是,美元霸權主義下的國際貨幣合作也存在諸多缺陷。首先,由于美國在同其他國家國際金融合作時,美元依賴于其特權地位,必定會在分配利益和承擔責任之間同其他國家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其次,作為主要國際儲備貨幣的美元,內在不穩定性很難克服。比如美國若想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美元幣值穩定,則引發國際清償不足;但若世界其他國家的美元儲備不斷增長,則會造成美國國際收支長期逆差,從而釀成美元危機。最后,雖說其他貨幣與美元掛鉤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整,但根本上來說幾乎沒有彈性,其他各國利用匯率政策調整國際收支和經濟活動的行為受到制約,而且在某些經濟脆弱結構的國家固定匯率政策引得國際熱錢流動造成金融危機,東南亞危機就是例證。所以,以美元霸權主義為主的國際貨幣體系是不具有穩定性的,只是特殊時期相對的且短暫的穩定而已。
滿足三個條件,以美元為中心的布雷頓森林體系才能正常運作:首先美國維持國際收支平衡,美元幣值穩定:其次,美國黃金儲備充足,保證美元對黃金的可兌換性;最后,黃金價格能夠穩定在官方價格。顯然這三個條件在日益變化的經濟環境下都能滿足是不可能的,不可避免的使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從而使美元霸權的基礎也開始消失,“美元荒”到“美元災”,最后變成美元危機。二戰后,隨著美國對外擴張的腳步加快,資本外流的速度也在加快,美國開始從國際貨幣收支順差變成逆差,且逆差額越來越大,國際收支失衡越來越嚴重。1960年美國的國際收支逆差達215.83億美元,黃金儲備縮減27.5%,跌至178.04億美元。美國國際收支巨額逆差中伴隨著美元的外流,美元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大量存在,也為美元一輪危機埋下伏筆。
1960年10月,美元的首次危機爆發。美聯儲為保衛美元在國內外開展了大量活動,在國內采取經濟政策,在國際上積極尋求合作,如創建“十國集團”,“黃金總庫”和和相關國家簽署“互惠信貸協定”,“貸款總安排”等。但這些活動在嚴重的美元危機來臨時顯得有些無能為力。在1968年爆發了第二次美元危機時,美國再也無法支撐美元對黃金的自由兌換的承諾,使自由市場的黃金與官方黃金的交割脫鉤,故而黃金產生了兩個市場以及兩個價格,間接表明了美元的貶值。
五次美元危機爆發于1968-1971年間。尼克松政府由于形勢所迫于1971年實施“新經濟政策”,即美元與黃金不再掛鉤,且美元兌黃金一次性大幅貶值。這也表明了以美元為核心布雷頓森林體系體系已經瓦解。
然而在新經濟政策實施后的兩年內美國的國際收支逆差并未因為美元的貶值而得到改善。并且由于短期國際外債的增加,美國的黃金儲備以及國家信用接連受到打擊,又爆發了數次危機。1973年3月,一些大國宣布其貨幣與美元脫鉤,實行貨幣單獨浮動或聯合浮動的匯率制度。至此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基礎――美元和黃金掛鉤以及其他國家貨幣和美元掛鉤以均不存在,標志著布雷頓森林體系徹底崩潰。
美國在軍事方面的海外投入和資本方面的對外支出不斷擴大以及國際貿易的順差轉逆差均造成了美國巨額的國際收支逆差,而國際收支逆差不斷惡化的結果就是美元危機的頻繁爆發以及美元的持續貶值。由于二戰后美國為了侵略和擴張,從1946年到1972年美國軍費支出達770億美元,和此期間美國國際收支逆差的累積和880億美元相差不遠。美國對外資本輸出在50和60年代中間也不斷增長,但其他國家資本的流入遠遠不能抵消美元流出的數量并且這段時間內美國經常賬戶由順差變為逆差,國際收支狀況進一步惡化。
1992年,歐共體成員國在德法的領銜下簽署了關于建立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的《馬赫條約》,在條約中確立了發行統一貨幣是他們的終極目標。統一貨幣首先需要使貨幣在歐盟間完全自由流動,其次是設立能夠擔任歐洲央行角色的―歐洲貨幣局。從此歐元的出現經歷階段可以劃分為:1999年1月1日正式啟動―2002年1月1日歐元紙幣和硬幣投入使用―同年2月28日,歐元區12國貨幣退出流通。這些標志著從未出現過的區域超貨幣正式出現并投入使用??梢哉f,歐元是迄今為止唯一的一種超越國家的貨幣,它促進了以美元霸權主義為領導的單極國際貨幣體系的演變,為其他區域內的超區域貨幣提供了重要參考。
但這一局面正在慢慢被打破,隨著歐元的誕生,原來的德國馬克、法國法郎等國際儲備貨幣逐步轉化為歐元。據統計,到2009年在已知分配的外匯儲備資產中,歐元占比達27%。歐元在國際金融交易中成為最重要的貨幣。從國際債務市場看,以歐元計值的貨幣市場工具和債券的規模均最大截至2010年9月,以歐元計值的國際貨幣市場工具發行規模達4364億美元,占全部國際市場發行規模的47.9%。在全球外匯交易和全球場外衍生品交易中,歐元作為交易貨幣的規模均僅次于美元。同時歐元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地位也占很大比重。50多個國家貨幣在確定匯率制度時與歐元建立了聯系匯率制。此外,歐元在計價貨幣方面發揮了較大作用,占據特別提款權的重要地位。2014年,在特別提款權的4種貨幣權中,美元為41.9%,歐元37.4%,英鎊11.3%,日元9.4%。國際貿易中,歐元區與區外貿易的50%-60%使用歐元結算。上述數據說明了歐元的地位重要性。
但在仍未走出歐元危機以及剛剛過去的英國脫歐風波未平的背景下,有人對歐元前景表示擔憂。擔心歐盟會不會以英國脫歐為導火索,點燃歐盟國家的脫歐浪潮,促使歐盟解體,從而歐元也隨之失去地位。從目前來看,情況沒有那么悲觀,以德法兩國為首的歐盟國家,積極采取一系列措施,維護歐盟及歐元穩定。
當下在國際貨幣體系改革呼聲日益高漲,國際貨幣多元化的共識越來越得人心。在目前人民幣尚未真正上位,歐元作為美元的一支重要制衡力量更是其存在的重要意義。人民幣國際化也在穩步有序前進中,未來一旦人民幣國際化地位成立,也將開創人民幣、歐元、美元的“三足鼎立”局面,取代以往美元的獨霸對維護國際金融的穩定發揮重要作用。
(作者單位:天津工業大學研究生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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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泰國 亞洲金融危機 美國次貸危機稅收制度
泰國稅收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由泰國國民議會制定并于1938年3月31日頒布實施至今的《泰王國稅法典》(簡稱《稅法典》)。該法典分別對所得稅、增值稅、特定商業稅和印花稅等作了規定。從1938年至1961年,期間該法典曾根據需要對個別條款進行過修改,變化不大。1961年,泰國政府制定了第一個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強調工業發展并實行進口替代策略,稅收制度也根據新的形勢和發展而進行了變更和調整,不過泰國稅制框架仍無大的調整。但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2008年的美國次貸危機給泰國的經濟帶來了極大的沖擊,泰國政府通過各種宏觀經濟政策來刺激本國的經濟,其中稅收政策是重要措施之一。探析泰國兩次稅改的內容和稅改給泰國經濟帶來的積極作用,以及由此呈現的問題,有助于我們改革和完善自己的稅收制度,推動經濟穩定繁榮發展。
一、亞洲金融危機引發的泰國稅制變革
(一)稅收政策從增稅向減稅轉變 1997年7月,亞洲金融危機之初,泰國政府以浮動利率取代一攬子匯率體系,并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尋求資金和技術上的幫助,因此,泰國的稅制改革是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設定的框架內進行的,其核心內容在于開放國內市場,減少政府對民族工業的保護,以增稅為基調,同時結合了部分“降”的稅制改革。根據要求,泰國政府將增值稅稅率由原先的7%提高到10%(增值稅制度從199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取代了舊的商業稅制度,增值稅成為其最重要的商業稅);提高了石油、啤酒等的消費稅稅率,規定每升汽油增收1株,啤酒增收3%;同時,為了減少進口,泰國還提高了皮革服裝、汽車等的關稅稅率,其中對進口汽車增收80%的關稅,比原先翻了一番。但這些政策并沒有讓泰國經濟走出困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下的稅收政策失效,反而使整個泰國經濟陷入了更深的衰退之中。1999年3月,泰國政府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達成協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泰國提供援助,其中包括擴大財政赤字和減稅政策。隨后泰國政府推出了政府支出與減稅政策,這標志著泰國開始調轉其稅收政策方向,正式實行減稅計劃。各稅種的具體改革措施:(1)降低企業所得稅以幫助國內企業度過難關。泰國企業所得稅為30%,與亞洲其他國家相比,稅率較高。亞洲金融危機后,泰國企業不管在融資還是產品市場份額方面都受到沉重打擊,泰國政府為了幫助國內企業度過危機和吸引國外直接投資,降低了企業所得稅。從1998年開始,泰國政府為了鼓勵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免除重組企業的所得稅,同時還免除了3.3%的特別商業稅及增值稅。為了支持上市公司并鼓勵本國優秀企業上市,增加國內資本市場的活力,泰國政府規定,從2001年9月至2005年9月,將在泰國股票市場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降為25%;將在另類投資市場上市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降為20%。為了減輕中小企業的負擔,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泰國政府規定,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納稅年度,按凈利潤的高低對中小企業征收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凈利潤在100萬泰銖以下的企業征收的所得稅由原來的20%降為15%;凈利潤在100萬-300萬泰銖之間的企業征收25%的所得稅;凈利潤在300萬泰銖以上的企業征收30%的所得稅。(2)大幅度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從2003年以后,泰國政府的財政政策由原來的以刺激經濟和增加政府支出為重心開始轉向通過降低稅收負擔來推動私人部門經濟發展。泰國政府宣布從2003年1月開始,將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由5萬泰銖提高到10萬泰銖,在泰國大約有68%的人口年收入低于10萬泰銖,這就意味著有三分二的泰國人將享受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3)通過降低增值稅稅率、調整增值稅的具體征收規則以刺激經濟。為了刺激國內經濟發展,泰國政府于1999年3月把增值稅稅率從10%降到7%,2001年以后,泰國政府曾4次設定時間表要將增值稅恢復到10%,但因擔心過高的稅率會影響剛剛開始恢復的經濟,所以一直沒有實行;2005年10月,泰國政府頒布了皇家法令,決定將7%的增值稅稅率延長至2007年9月,此后又延長到2010年。此外,對不同企業制定不同的退稅或減免辦法,以達到產業扶持的目的。泰國財政部于2002年修改了增值稅的具體征收規則,主要出口創匯部門,每個月如果超過了應納稅額,納稅人可以要求以現金的形式退稅,或者以稅收抵免的形式延續到以后的月份。通過調整增值稅的具體征收規則來扶持出口創匯部門,使得泰國的制造商在使用當地的原材料時,可以迅速、便捷的得到退稅。(4)通過調整關稅促進東盟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為了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泰國政府降低了原材料和中間產品的進口關稅稅率,同時提高了一些奢侈品的關稅水平。最惠國平均關稅從1999年的17.1%降到2004年的12%。其中,制造業和農產品的關稅稅率下降幅度較大,制造業關稅稅率從1999年的14.6%降到2004年的11.7%,農產品關稅稅率從1999年的32.1%降到2004年的22.17%。為了促進東盟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提高東盟各成員國企業競爭力,實現資源共享、完善工業體系,作為東盟的創始國之一,泰國對于東盟國家的優惠關稅下降了許多。至2003年止,泰國和東盟成員國的貿易有60%的稅號商品關稅稅率為零,根據1996年東盟成員國制定的《東盟工業合作計劃》,截止2005年該《計劃》中涉及的產品全部免除關稅,到2010年泰國對東盟成員國貿易的所有稅號商品將全為零關稅。
(二)稅收征管體制的改革亞洲金融危機促使泰國政府不斷改革其稅收征管體制。為了減少逃稅行為,建立了納稅大戶辦公室,提高對大額納稅人的管理力度,納稅大戶辦公室所監管的納稅人,其納稅總額達到了全國增值稅和所得稅收入的70%。2001年泰國稅務廳率先對增值稅實行電子化,納稅人只要在稅務廳的網站上填寫表格,填完后系統會自動計算所要繳納的稅額,到2003年底對大部分稅種實行了電子化征稅。泰國稅務廳重組了在外的辦事處網絡,2002年泰國稅務廳建立了專門負責監管電子稅務的電子網絡機構,這個機構分為兩個部分,一個負責征稅,一個負責監管;同時還成立了稅務審計中心,對國內外的稅務審計人員進行認證。此外,泰國稅務廳還改進征稅程序,加大征稅力度,從嚴做好稅務審計過程,推進稅務廳、海關廳和國貨稅廳的信息共享。
二、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泰國稅制變革
(一)采取多重減稅措施(1)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進行了一系列調整。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應稅收入不超過120萬泰銖的可以免征所得稅;實收資本不超過500萬泰銖的企業,其凈利潤中的15萬泰銖可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他仍執行亞洲金融危機時的降稅政策。為了支持上市公司并鼓勵本國優秀企業上市,泰國政府規定,2008年3月后在泰國股市上市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降為25%;2008年3月前上市企業,對其凈利潤中的3億泰銖所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為25%;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申請在另類投資市場上市并在2009年12月前成功上市的企業,企業所得稅降為20%;所有優惠政策期限均為3年。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措施除了將起征額從年收入10萬泰銖提高到15萬泰銖外,還將個人保險費用減免額從5萬泰銖提高到10萬泰銖、退休養老基金減免額從30萬泰銖提高到50萬泰銖、有殘疾父母或兒童的家庭其個稅可減免3萬泰銖。(2)采取各項措施調減房地產稅。為了促使,發揮土地作用,增加房產交易,同時帶來稅收增加,2008年12月泰國內政會議同意延長刺激房地產業的減稅措施,將2009年3月到期的優惠措施,延長1年至2010年3月;措施還包括把特種商業稅從3.3%下調至0.1%,不動產過戶、抵押手續費降至0.01%,希望借此刺激房地產復蘇。(3)引入土地稅、遺產稅等新稅種。據不完全統計,2006年泰國排前20%高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是后20%低收入群體的12.9倍,遠遠高于東亞大部分國家。泰國稅收政策辦公室認為引入土地稅和遺產稅,可以讓貧富階層之間的收入分配更加公平。2010年4月,泰國內閣通過土地及建筑物稅法草案,邁開了引入新稅種的重要一步。
(二)加強稅收征管體制的改革 亞洲金融危機后,泰國稅務廳雖通過建立納稅大戶辦公室和稅收支付電子化系統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但在稅收征管中仍存在部分公司通過修改會計報表來避稅、信息資源共享有限等問題有待改善。美國次貸危機后,泰國政府建立了新的納稅和處罰制度來約束納稅人,加大對逃稅者的打擊力度,使其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此外,還加快了稅收信息系統的整合,越來越多地利用信息技術,進行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審計的收集存儲檢索等。
三、泰國兩次稅制變革的積極影響
(一)拉動國內經濟增長,促進社會公平分配1998年泰國GDP增長率為-10.8%,2000年至2007年GDP年均增長率一直保持在5%左右,其中2003年達到7%。隨著經濟的恢復,從2001年到2005年泰國的各項稅收收入都有所提高,政府在危機后實行的一系列減稅政策取得一定成效,并且從2001年開始,泰國的財政赤字開始逐年低于政府所制定的財政預算,最終在2003年實現財政盈余。另一方面,稅改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公平分配。受益于泰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2003年,泰國政府向國會遞交的一份報告中強調了其經濟政策成效,個人所得稅改革使國內貧富收入差距同比之前兩年下降了3.7%,窮人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在調節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發揮一定的作用。
(二)促使中小企業渡過了危機 亞洲金融危機后,一部分靈活性強、經營管理先進、高技術產業的中小企業在泰國政府積極扶持下,不僅經受住危機的考驗,還拓展了業務。2000年,泰國中小企業數發展到40萬家,占企業總數的94%,并且創造了全國62%的就業機會、60%的制造業產值、47%的經濟增加值和40%的出口額,到2004年泰國的中小企業已占全部企業的99.5%,2004年生產總值占到GDP的38.1%。同時企業所得稅收入也比其他稅種增長快,1998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13.43%,到2005年提升到了28%。
(三)促進私人投資成為總體經濟發展的推動力投資是泰國GDP中的第二大部分,固定資產投資進一步細分為私人投資和公共投資兩部分。其中公共投資占比重大,私人投資的比重維持在15%以下。1998年后,泰國的減稅措施使中小企業普遍渡過了危機,私人投資一路攀升。到2005年,泰國私人投資占GDP的比重達到17.6%。但此后又反復波動,2006年至2008年分別為17.4%、16.7%、16.8%。但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擴散到東南亞后,加上泰國政局的動蕩不安,投資者的投資信心遭受嚴重打擊,私人投資從2008年第二季度開始持續下降,第四季度同比萎縮1.3%。2009年第一季度,泰國私人投資同比下降12.8%,占GDP比重跌至15%。在此境況下,泰國政府繼續采取各種刺激經濟的措施,減稅加上國內緊張的政局也出現了趨向緩和的信號,2009年第四季度GDP首季出現增幅,私人投資和消費呈現恢復性增長。特別是房地產領域,房地產商利用政府下調過戶手續費等刺激政策,促進房地產的快速銷售,使2010年第一季度泰國私人投資增長到了15.8%。泰國和中國成為了次貸危機后全球率先走出低谷,經濟開始回溫的經濟體。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就是通過各種(刺激房地產業的)減稅措施,使得泰國的私人投資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穩定推動力。
(四)促進稅收征管信息化,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由稅務機關征收為主逐步轉向納稅人自主申報與稅務機關監控相結合的模式。重視加強基本稅收信息庫的建設,建立納稅人收入信息、征信體系,并將稅務廳、國貨稅廳及海關廳三個征稅單位的系統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同時逐步擴大納稅人自主申報的比例,降低征稅成本,融洽征納關系,形成和諧的征管體制。另一方面,隨著經濟實力的提高,稅收征管轉向更多地依靠信息技術。建立納稅大戶辦公室及稅收支付電子化系統,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地區間信息資源共享,不僅簡化了稅制、填補了稅收漏洞,使納稅人拖欠稅款的情況大大減少。這些措施顯著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推進了稅收信息化進程,使其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
四、泰國兩次稅制變革存在的問題及啟示
(一)稅改應有長遠目標和規劃而非應急式 泰國的稅收制度長期以來基本保持不變,但并非表明泰國經濟、社會始終保持著穩定繁榮和發展的趨勢。二十世紀全球政治、經濟、文化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經濟全球化使泰國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泰王國”。國家要發展,其經濟政策也就要緊跟時代的步伐,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更新。因此,稅收制度應處于動態中,要不斷變革,以適應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這種變革是主動的,是自身的完善。泰國兩次稅改僅僅是危機來臨時,被迫采取的臨時救急措施,顯然這不是泰國經濟融入全球經濟后稅制的自我調整,不是我們所說的制度完善。要適應經濟市場化的取向,真正為本國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健康安全的社會環境,政府在稅收制度的變革時,必須要有宏觀規劃,要目標長遠。應通過不斷完善稅制,建立起適應本國需要,有利于環境保護、節約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稅收體系,來促進泰國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
(二)稅改并未真正起到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 泰國的兩次稅改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公平,但這種重新分配其實只是在上層或大小資本、企業主之間進行的。兩次稅改都以減稅為基本措施,目的是促進私人投資,挽救中小企業,并沒有惠及普通民眾特別是最底層人民。另外的增稅或增加稅種,反倒是對廣大普通民眾的再剝奪。事實上,從金融危機到次貸危機整十年時間里,泰國的貧富分化狀態并沒有改變,相反泰國階層之間的差距還在拉大:“在泰國6300余萬的人口中,其中約70%屬于農民和城市草根階層,以中產階級、知識階層以及地方世襲領主為代表的中上階層約占了人口的30%。中上階層雖然在人數上占少數,但控制的財富在泰國的經濟中處于絕對支配地位?!币虼嗽诮洕l展中應當起到合理調節分配,促進共同富裕的稅收制度及其改革并未真正發揮作用。
(三)單一稅改對提振經濟的作用有限,新興經濟體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趨于削弱 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加之泰國國內政局動蕩,嚴重影響了泰國的制造業和出口產業。雖然泰國政府再次采用了減稅的措施,但2007年以來GDP增速逐季好轉的良好趨勢還是被徹底打亂。(圖1)顯示,泰國GDP增速從2007年的4.8%縮減至2008年的2.6%,特別是2008第四季度更是增速為-4.8%;2009年GDP增速為-2.6%。減稅不但對GDP增長的推動作用逐步減弱,還造成了財政赤字上升。減稅政策讓泰國政府1年損失400億泰銖的財政收入,使原本就較為困難的財政形勢更加嚴峻,財政赤字也大幅攀升,財政赤字的比例由2008年的-1.6%上升到2009年的-4.0%,使政府很難有額外的資金用于經濟刺激和經濟恢復。因此,泰國作為小型且較為開放的經濟體,經濟前景受全球經濟和金融環境的影響較大,再次減稅的經濟刺激計劃對于國內經濟增長拉動作用是有限的。金融危機和次貸危機使泰國經濟在十年里兩次頻臨崩潰,即使采用一攬子宏觀經濟改革措施(包括稅制改革),也無較大改觀,泰國自己的學者已經認識到,其實泰國并未直接受到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危害,而只是受到了間接影響。但泰國經濟的生產結構已發生了這樣的改變,它對世界產出的波動非常敏感。這是泰國經濟日漸受外部(尤其是西方)的影響和控制,自身調控能力不斷弱化。而這種積弱局面的根子,則是由于象泰國這樣的“新興經濟體”在融入一體化的全球經濟時,“傳統意義的國家”不再存在,失去了經濟自,國際大資本可以長驅直入。美國次貸危機的后果還在持續發酵、深化和擴散。泰國兩次稅改的結果值得進一步研究,而它的意義更有待深入挖掘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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