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5 00:54:4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建設工程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計算機在信息管理中的應用
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不管對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方、監理方還是承包商而言,要進行投資、進度、質量控制,及合同、資源、施工現場等管理,涉及的信息量非常大。計算機具有存儲量大的特點,可集中存儲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各種信息;計算機運算速度快、計算精度高,能及時、準確地加工處理項目所需的各種數據,形成文字、圖形等各種信息。計算機的上述功能,可輔助管理者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及時發現問題,檢查項目的實施情況,以便作出進一步調整或規劃的決策。目前,項目管理軟件發展到現在已相當成熟,功能也非常全面,具備了項目管理中可能用到的各個方面,正朝著集成化的方向發展。在作項目管理時,可必先應用網絡計劃技術的原理將項目分解為一系列有先后邏輯關系的工作,并將各種資源及成本與之相連。現代的項目管理軟件還有許多數據分析和顯示的功能,可以作各種“What---i(f如果…~,那么……)”分析,即分析各種可能條件下,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情況,并打印出用戶自定的各種精美圖表報告,項目管理軟件還可以和其他專業或通用軟件,如文字和圖形處理軟件、電子表格軟件、數據庫軟件等接口直接交換數據,還可建立各種軟件之間數據的動態連接,即一個軟件中的數據發生變化時,與之相連軟件中的有關數據也會自動發生變化。在計算機網絡上,這種數據交換及連接更方便。從計算機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應用的發展情況來看,已經經歷了單項應用、綜合應用和系統應用幾個階段,軟件從單一的功能發展到集成化功能。我國許多企業在工程管理中,尤其是在信息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地運用計算機進行項目管理,但運用的范圍和程度很不平衡,一些單位還停留在文字處理、表格編制及一般的數據處理和計算階段,如公文、信件、表格的打印,月、季工程結算報表等,這是計算機應用的初級階段。計算機應用的高級方式是借助專門的軟件,完成大量信息的錄入、存儲、加工、檢索、傳遞等工作,實現信息的快速、全面、準確、系統的管理,實現計算機聯網,這在數據共享、集中處理與傳遞等方面更可發揮計算機的強大功能。
2工程項目管理信息系統
2.1信息管理系統的作用。①為各層次、各部門的項目管理人員提供收集、傳遞、處理、存儲和開發各類數據、信息服務。②為高層次的項目管理人員提供決策所需的信息、手段、模型和決策支持。③為中層的項目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自動化手段。④為項目計劃編制人員提供人、財、物、設備等諸要素的綜合性數據。2.2建立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的內部前提。滿足項目管理的需要,建立科學的信息系統,其前提條件之一是建立起科學、合理的項目管理組織,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這是根本前提之一,具體地講它有如下含義:①項目管理的組織內部職能分工明確化,崗位責任明確化,從組織上保證信息傳送流暢。②日常業務標準化,把管理中重復出現的業務,按照部門功能的客觀要求和管理人員的長期經驗,規定成標準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用制度把它們固窟下來,成為行動的準則。③設計一套完整、統一的報表格式,避免各部門自行其是所造成的報表泛濫。④歷史數據應盡量完整,并進行整理編碼。
3決策支持系統
3.1決策問題的分類。決策支持系統解決的問題分為非結構化決策問題、半結構化決策問題和結構化決策問題。①非結構化決策。非結構化的決策問題,主要是指決策過程復雜,制定決策方案前難以準確識別決策過程的各個方面,以及決策過程中前后各階段交叉、反復、循環的問題。對非結構化的問題,一般沒有確定的決策規則,也沒有決策模型可依,主要依靠決策者的經驗。②結構化決策。是有確定的決策規則和可供選擇的模型,是一種確定型的決策,決策方案都是巳知的,決策者借助計算機僅是提高了工作效率,決策時可以依靠決策樹及決策表加以解決,這類問題的決策比較容易實現。③半結構化決策。半結構化決策,是介于結構化及非結構化之間的決策。這類問題可以加以分析,但不確切,決策規則有但不完整,決策后果可以估計但不肯定,決策者本人對目標尚不明確,也無定量標準,所需信息也不完全、不確切,對事物的客觀規律認識不足,因而無法準確描述問題。
3.2決策支持系統的功能。①識別問題。判斷問題的合法性、發現問題及問題的含義。②建立模型。建立描述問題的模型,通過模型庫找到相關的標準模型或使用者在該問題基礎上輸入的新建模型。③分析處理。按數據庫提供的數據或信息,按模型庫提供的模型及知識庫提供的處理這些問題的相關知識及處理方法分析處理。④模擬及擇優。通過過程模擬找到決策的預期結果及多方案中的優化方案。⑤人機對話。提供人與計算機之間的交互,回答決策支持系統要求輸入的補充信息及決策者主觀要求,同時也輸出決策者需要的決策方案及查詢要求,以便作最終決策時的參考。⑥按決策者最終決策執行結果修改、補充模型庫及知識庫。
1市政工程建設“城市病”的各種癥狀
1.1道路及配套項目提前“老化”,改造困難
如果中心城區道路在建設時受各種不利條件和陳舊觀念的影響和制約,就會對道路交通流量和地下管線穿行預估不足。加之道路過于狹窄,將嚴重影響目前及未來的交通發展,地下管線的布設也會過早出現不能滿足周邊配套需要的現象。事實上,要治理上述中心城區道路“老化病”而進行道路改造,難度指數非常高。因為人流眾多,加之周邊構筑物復雜,導致沒有更多的時間和空間可供選擇。
1.2形成“斷頭路”,道路路網無法貫通
為了力推城市建設,一旦有市政項目上馬,工程人員總是鉚足了精神趕工期,保質量、重安全,力推精品工程。但往往因為“城中村”改造、拆遷、體制機制及建設資金等諸如此類的種種原因,形成了“斷頭路”。一個美好的開始就這樣促成一個難看的收尾,甚至收不了尾。另外,這些“斷頭路”大部分都是拆遷量大、建設成本高的“老大難”項目,再重新打通這些“斷頭路”就需要更多資金的投入。所以,很多類似情形都無法及早啟動打通工程,導致道路路網遲遲不能貫通,部分未建段落既影響城市整體形象,還會造成環境污染。
1.3對交叉建設項目協調不夠,造成即建即拆現象
城市片區路網是一個寵大的系統建設的過程,承建單位一般不只一兩家,這就導致各條道路建設的先后順序也不完全統一。若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沒有取得有效溝通或是協調不暢,或是不遵循合理的施工順序,就會出現先建再挖、即建即拆的情況,既造成交通影響周期變長,同時引發重復建設的資金浪費。
2防止市政工程建設“城市病”的注意事項
2.1前期設計不容忽視
防止“城市病”,要在擬建工程前期設計時嚴把設計質量關,嚴格執行相關規范標準,并對后期施工有足夠的預見性。只有全局考慮,統籌設計才能避免“斷頭路”或多次重復建設造成的資源浪費。建設道路工程時,除了滿足其自身功能需求外,還要充分考慮整個片區路網的貫通,要對拆遷障礙或是臨近重要構筑物阻礙影響作預估處理方案,從源頭上杜絕“斷頭路”的形成。在前期設計中,要充分考慮近遠期交通發展以及臨近擬建交通要道是否會造成破壞影響,從而避免周邊因改善交通或是改造其它道路對新建道路及其它設施造成嚴重破壞。要讓道路有足夠的可變發展空間,經得起時間和空間的檢驗。
2.2做好服務需求調查,明確設計標準
防止“城市病”,就要做好需求調查工作,多方協調溝通,充分發揮它服務大眾的功能,據此擬定切合實際功能需求的設計標準。例如,在打造一塊城市綠地時,不僅要展現它的景觀綠化對于城市的美化效果,還要充分考慮周邊居民對該綠地的參與程度。可以布設大小合適的居民健身場所與方便通行的園內道路,讓游人輕松的進來,安全的離開;可以配備可供大人、小孩活動的專用設施及服務場所,讓嬉笑玩耍的小孩玩得盡興,也讓習慣忙碌的大人駐足放松??紤]到諸如此類的人性化細節,這塊城市綠地才會有人與景的共存,才能展現動與靜的結合,真正發揮扮綠城市的作用。如果一塊漂亮的綠地建成后,難以聚集人氣,沒有生氣,就成為一種“病態”美,只會白白浪費寶貴的綠地資源。再如,修建鬧市中的交通要道,除了滿足來往車輛的暢通以及大量的交通轉換,更多需考慮沿線兩側行人的通行、穿行等問題。只有給行人通行、穿行提供方便,才會降低行人強行橫穿街道干擾車輛通行或引發交通安全風險的可能性,同時也就防止了“城市病”的發生,避免了因非人性化設計為道路帶來擁堵,以及出現擁堵之后再對交通采取疏、緩堵等“治病”措施帶來的加倍投資。
2.3做好全面防范工作
防止“城市病”,還在于市政工程建設的眾多參與單位,都應著眼于市政工程項目全面經濟、社會雙重效益。城市規劃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根據城市的發展進行相應的調整。工程設計單位和人員要獲知最新規劃信息,確定切合實際的可行方案。在市政道路設計時,要綜合考慮片區規劃、路網規劃與線路、道路標高、排水排污走向、供水規模及各種管線布置之間的關系,避免發生大幅調整路線、管線布置沖突,避免道路剛竣工就破路埋管現象,避免因信息不及時,造成設計返工,甚至施工返工現象。更為重要的是,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要理順建設管理這條線,加強與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的超前溝通,做好項目周邊單位的協調。此外,更要履行好對施工中各參與單位的管理,安排好建設的先后順序,才能避免反復拆建的工作,才能實現城市建設工程的價值利益最大化。
3結束語
1.索賠期間不同于除斥期間首先,除斥期間是法律直接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權利預定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在性質上并不是法律事實,而是一種單純的時間限制。③而索賠期間是指在承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的一定期間內,未向約定主體遞交索賠通知,從而使得發包人免責或承包人喪失索賠權利。可見,該索賠期間包含了一種事件經過的自然狀態,是一種法律事實。因此,索賠期間在性質上不是除斥期間。其次,除斥期間僅適用于形成權,④如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等。而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索賠是指發包人或承包人基于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規定的某一事由所享有的補救請求權,所以索賠期間是對于補救請求權的一種期間限制,不是除斥期間。
2.索賠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①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而不適用于支配權、形成權等。索賠是一種債權請求權,當然適用于訴訟時效。那么,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索賠期間是否是一種約定的時效呢?本文認為,索賠期間在性質上并非訴訟時效期間。理由如下:第一,建設工程具有履行周期長、容易受各種內外因素影響的特點。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發包人原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發、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能發生變化,索賠即是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利益、平衡雙方風險分擔程度的一項基本機制。然而,在每一個事件發生后,并非一定會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由此,承包人的補救請求權也并非必然得到支持。由于國內建設工程合同的標準文本和示范文本未對索賠事件的具體類型作詳盡規定,所以我們可以考察其參考的藍本《1999版FIDIC合同條件》。以《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為例,可以發現其有關索賠事件對是否會導致竣工時間延長或增加費用通常具有不確定性。比如,第1.9款、2.1款以但書規定了索賠成立的例外;第4.7款規定承包人有作出合理努力并對放線的準確性進行核實的義務,因此,工程師應當審查放線錯誤能否被合理發現,如果承包人應當合理發現該錯誤,則承包人不能索賠;第4.12款是關于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第4.24款是關于化石,第13.7款規定因法律改變的調整,第17.4款規定業主的風險,19.4款規定不可抗力的影響。上述各款所規定的事件影響本身就具有不確定性;第7.4款、第9.2款涉及可歸責于工程師或業主的對試驗的變更或延誤,其未一定會導致費用的增加,第10.3款也是如此;第8.9款規定工程師暫時停工的后果,同時該款又明確規定,為彌補承包人有缺陷的設計、工藝或材料,或因承包人未能按照第8.8款的規定保護、保管或保證安全而帶來的后果,承包人無權得到由其帶來的延長期或招致費用的支付。同時,就第7.4款、8.4款、8.9款、9.2款、10.3款、16.1款所涉及的工期索賠來看,由于事件不一定發生在關鍵線路上,其對竣工時間的影響也是不確定的??梢?,上述各款所涉及的索賠也具有不確定性,承包人就索賠事件并不一定享有對業主的債權。第二,由于事件的發生對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具有不確定性,甚至在發生諸如惡劣天氣、不可抗力等事件后,發包人并不一定了解事件的具體情況,也就對該事件是否構成對工期和費用的影響、影響程度如何無法進行準確判斷,所以及時告知索賠事件也是對發包人利益的保護。同時,發包人了解事件的詳細情況也有利于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因此,建設工程合同中所約定的承包人就索賠事件的通知也是一種合同義務。比如,《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第16.1款主要規定工程師或業主拖延付款時承包人暫停或放慢工作的權利。但在暫停或放慢工作期間,承包人應當根據現場情況對人員和設備進行合理安排,避免損失擴大。業主和工程師對承包人停工或放慢工作期間的現場安排有知情權,因此,承包人如果認為因業主的延期付款使自己遭受延誤和(或)招致增加費用,應盡通知義務。在澳大利亞JenningsConstruction訴Birt(1986)案中,合同規定,在索賠事件或情況發生后的不遲于14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否則喪失索賠權利。法院認定,本款的含義是使業主能夠調查有關索賠事件并考慮有關情況。法院判決,索賠通知義務是承包人應遵守的一項嚴格義務,因此索賠不能成立。①而訴訟時效所要求的債務人行使請求權是一種權利,而非履行義務。第三,由于因索賠事件引起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變化不確定,原有合同關系并未發生新的變化。因此,索賠期間的限制旨在維持原有事實狀態,這與訴訟時效的維護新事實狀態、限定原有事實狀態之權利的功能不合。第四,從法律效果上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關于“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的規定,訴訟時效經過引起抗辯權的發生(也有觀點認為債權人喪失的是勝訴權),但債務并未消滅,而是變為自然債務。而索賠期間經過則往往直接導致權利的消滅。可見,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索賠期間既不同于訴訟時效期間,也不同于除斥期間,其屬于第三類期間。索賠期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有效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具體處理方法的事件,如明確約定了具體調整方法的發包人變更,不宜認定為索賠事件。即使在發包人發出變更后28天內,承包人未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承包人應仍基于合同的明確約定擁有索賠的權利,該索賠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比如,《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第14.8款規定了因業主延期付款承包人享有的收取延誤期融資費用的權利。該條款類似于我國合同中常見的違約責任條款,承包人對該項權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通知。
二、FIDIC合同文件中索賠期間的價值及其在我國的適用性
在JCT80合同中未明示規定延遲遞交的索賠通知將導致索賠權利的喪失,ICE合同第5版和1987年FIDIC合同第4版中,均規定即使承包人未能遵守索賠程序,仍有權索賠額外付款。①但在《1999版FIDIC合同條件》中明確規定,索賠期間內的索賠通知構成當事人索賠的前提條件。本文認為,《1999版FIDIC合同條件》中關于索賠期間的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功能:(1)有利于工程師及時了解索賠事件的性質,對竣工時間、工程價款以及承包人費用和利潤的影響,以最快速度掌握有關原始資料,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實的事實情況,以便在此基礎上按照第3.5款的規定,盡力協調業主和承包人就索賠事項達成一致,并在無法達成一致時,能夠公平地作出決定。(2)避免因時間久遠導致與索賠事件有關的現場和原始記錄滅失,從而增加工程師對承包人索賠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查、核實的難度,以有利于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保護。(3)有利于督促承包人及時行使合同權利,從而盡快推進工程項目的有序進行,以便及時、完全實現合同目的。但由于我國建設工程領域中的項目管理機制與國際工程存在差異,《1999版FIDIC合同條件》中關于索賠期間的規定在我國的適用性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制度移植存在一定障礙在《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中,處處體現出工程師的地位與作用,是以工程師為核心的項目管理。工程師作為合同管理人,既是業主的人,又是決定人,在平衡業主和承包人利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而我國相對應的監理人的權限則要小得多,以監理人為中心的合同管理還缺乏與其相適應的市場和法律環境,監理人員隊伍的素質和能力也難以適應這一管理模式。而在住建部和工商總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監理人往往僅起著“二傳手”的作用。實踐中,監理人在很多情況下甚至成為了發包人的“代言人”。在這種背景下,對承包人索賠期間的限制有可能會導致對承包人的不公平。
2.配套規定不完善在《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中,對應于第20.1款規定了許多具體的索賠條款,主要包括:(1)因業主或工程師的不當行為引發索賠的條款,包括第1.9款、第2.1款、第4.7款、第7.4款、第9.2款、第10.2款、第10.3款、第16.1款等;(2)因施工現場條件變化引發索賠的條款,包括第4.12款和第4.24款;(3)因遵照工程師的變更指示及單價調整引發索賠的條款,包括第7.4款、第8.9款、第13.7款等;(4)因業主應承擔的風險導致承包人延誤或損失引發索賠的條款,包括第17.4款和第19.4款;(5)其他原因引發索賠的條款,如第8.4款。上述規定對受索賠期間限制的索賠情形進行了明確,有利于對承包人權利的保護。而我國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均未對適用索賠期間的索賠事件進行詳細規定,在實踐中易產生爭議,也不利于對承包人權利的保護。本文認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應當對索賠事件進行合理界定,不應當把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能導致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法律事實均認定為索賠事件,建議僅將那些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具體處理方法、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影響尚不確定的事件認定為索賠事件。
三、結語
1.1《意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1.1.1住建部調整建設工程招標范圍存在越權行為
2000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發[2000]34號)對住建部在招標投標職責也作出了規定。根據規定建設工程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調整不是住建部的法定職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只負有監督職責。因此,住建部在《意見》中調整建設工程招標范圍,不僅法無授權而且還有越權的嫌疑。
1.1.2違反必須通過招標發包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規定對“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法律并沒有按照投資來源劃分和界定必須招標的項目,無論是國有資金還是非國有資金投資,只要所投資項目屬于此類工程,不僅要招標發包而且還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疇。住建部《意見》中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顯然包含有關系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項目,不通過招標而由投資人直接發包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
1.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12年后,為解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一些亟需解決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稐l例》列出了依法必須招標、可以邀請招標以及可直接發包的情形。而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既不屬于《招標投標法》第66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也不屬于《條例》所列出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的情形,所以不通過招標發包是違反《條例》規定的。
2 《意見》與現行部門規章不協調
2.1與原國家計委3號令不協調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授權,原國家計委在2000年5月1日以國家計委3號令的形式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其中第二條對“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工程實踐中對公用事業項目通過POT、PT、PPP等方式國家允許非國有資金投資,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發包的項目。住建部的《意見》顯然與原國家計委3號令規定的必須招標的范圍不一致、不協調。
2.2與七部委30號令不協調
2003年原國家計委、建設部等七部委以30號令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七部委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又對30號令進行了修訂,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30號令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原國家計委3號令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住建部等七部委共同作出的規定,如果僅由住建部一家的《意見》就改變顯然不合適。
3 立即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主體自主決定建設工程發包方式的時機尚不成熟
3.1實施非國有投資自主選擇發包方式應解決合法性缺失問題
正如以上分析那樣,在有關招投標上位法沒有修訂的背景下,出臺與上位法相悖的規定存在合法性缺失問題。因此建議有關部門應先做好頂層設計,修改現行法律法規,再由各相關部門共同有關規定實施,避免實施過程中在執行層面產生混亂。
3.2自主發包的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住建部在《意見》中在提出“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是否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同時,還明確要求“積極開展試點”“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條件成熟時向全國推廣”。住建部所說“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應當既包括完善招投標監管法律法規方面的總結,也包括工程實施后工程監管方法與手段方面的總結。所以應先選擇小范圍的地區試行,試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制定政策加以規范,總結出可以復制的經驗再推行,避免出現執行、監管方面的困局。
曾有人指出,現行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的約束乏力,道德層面的約束大于法律方面的制約。一旦建設單位違規發包,法律法規對其制約措施、手段很乏力。有研究認為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后,是導致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混亂的主要原因,也是招投標中陪標、掛靠、串標等不正當行為的根本所在。實踐中建設單位采用肢解發包、訂立陰陽合同、指定分包、隨意壓縮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現象經常發生。這些工程發包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法問題并不是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所獨有,非國有資金投資(比如集體所有項目的投資)同樣存在。所以在當前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實行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招標發包對建筑市場的治理不僅無益,還可能因存在暗箱操作破壞公平、公正,進一步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加劇腐敗滋生,不利于建筑市場的良性競爭,危害整個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這也增加了建設項目的安全質量風險,更與住建部的初衷背道而馳。
住建部《意見》強調,非國有建設單位要將工程發包給具有資質的承包單位。這一要求在《建筑法》《招標投標法》中早有規定。但是招標實踐中評標委員會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尚無法避免一些個體采用掛靠施工、借用租用資質以法人的名義參加工程建設活動(有的就是與建設單位串通所為),這條規定究竟能執行到何種程度、在實質上起到多大作用還不好說。住建部2014年8月4日印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簡稱《查處管理辦法》),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查處及處罰措施作出了規定。但受傳統文化影響,人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仍熱衷于“攀關系、找門路”,在誠信經營的氛圍尚未完全形成的當下,是否又出現新的權力尋租現象,也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工程實踐表明掛靠、借用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查處存在取證難、認定難的問題,何況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形成的發承包雙方默契更加大了查處的難度?!恫樘幑芾磙k法》對建筑市場的規范作用因實施時間較短還沒有顯現出來,馬上再推行由非國有投資主體自主決定發包方式,時機值得商榷。
誠信建設的一項舉措是構建統一的誠信平臺,通過平臺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曝光,接受社會監督,以減少工程建設中的違法違規現象。但就全國而言,構成誠信平臺基礎的“企業庫、項目庫、人員庫”還沒有真正形成,其監督作用目前還很有限。誠信平臺曝光對非國有投資主體的制約作用究竟有多大,能否有效遏制其違規行為還有待觀察。對一些很少從事工程建設管理的非國有投資主體來說他們是業外人士,能否正確運用信息平臺提供的綜合評價結果選擇合適的承包人,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4 結語
物聯網是把所有物品通過信息傳感設備,按約定的協議,進行信息交換和通信,以實現智能化識別、定位、跟蹤、監控和管理的一種網絡[3]。就目前科技發展水平來看,在建設工程管理中采用RFID這種物聯網傳感設備較為適合。RFID即無線射頻識別,是一種無線信息傳感設備,通俗地講就是電子標簽。目前最先進的RFID是采用熱敏、光敏等材料,以智能化原件為核心,通過電子的方法存儲信息,將物體與互聯網連接,使物體主動感知并反饋信息,實現海量存儲,達到智能化識別和管理的目的。據統計,通過采用RFID能夠幫助把失竊和存貨水平降低25%,因不再需要人工查看進貨的條碼而節省勞動力成本。
2物聯網技術應用于建設工程管理的平臺
物聯網技術以感知層、傳輸層、應用層為平臺實現建設工程管理智能化。建設工程管理涉及的信息量大、面廣、瑣碎,對建筑材料的全流程檢測涉及大量時間與空間信息,對建筑物全壽命檢測需要在建筑物每個主要承重構件上布置幾個到十幾個RFID。因此,在建設工程信息管理中需要大量的傳感器和龐大的數據存儲與處理系統。云計算的出現使得存儲和處理數據的價格大大下降,傳感器價格迅速下降,這使得在建設工程中大量使用傳感器、實現建設工程管理智能化成為可能。
2.1感知層
感知層是指通過RFID采集信息,使物體攜帶自身信息并實現流動數據更新累加[4]。在建筑材料全流程監控管理中,感知層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建筑材料的產品信息,運輸中形成的物流信息鏈,經手人員信息等。在建筑物全生命周期檢測中感知層主要采集的信息涉及主要承重構件的設計信息、驗收情況、使用中檢測信息等。
2.2傳輸層
傳輸層即網絡傳輸技術,用于解決網絡層的網絡接入、傳輸、轉化及定位等問題。由于無線局域網具有高移動性、抗干擾、安全性能強、擴展能力強、建網容易、管理方便等諸多優點,而建設工程信息量大、施工環境復雜,考慮到要實現對建筑物全生命周期檢測,應盡量采用較為先進的技術手段作為傳輸層,方便日后系統更新換代。以目前的科技水平看來,可以采用無線局域網作為建設工程管理的傳輸層平臺。
2.3應用層
應用層是展現物聯網應用巨大價值的核心架構,它旨在實現信息的分析處理和控制決策以及完成特定的智能化應用和服務的業務,從而實現物與物、人與物之間的感知,發揮智能作用。建設工程中,要求應用層具有海量存儲、數據管理與智能分析等功能。因此,應以云計算技術作為應用層集合分散在各地的高性能計算機上[5],為物聯網在建設工程管理中的應用提供服務平臺。物聯網應用于建設工程管理的構成要素如圖1所示。
3物聯網在建設工程管理中的應用模式
3.1建筑材料全流程監控管理
建筑材料全流程監控管理指的是在建筑材料出廠時便在每個單元材料中埋入RFID,記錄材料的產品信息。在運輸中,以時間和空間信息形成物流信息鏈,直到建筑材料進場、投入使用。管理人員通過掃描RFID清楚地了解這批建材的全部信息。在進場時接收材料的管理人員要對產品質量進行初步評定,將檢查結果錄入RFID,進一步保證了進場材料的質量。當某單元建材出現問題時,通過掃描RFID可以明確責任人,減少責任推諉,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積極性。具體建筑材料全流程監控管理信息錄入如圖2所示。其中,使用部位指的是建筑材料具體用于建筑物的哪些部位,旨在方便日后管理。產品信息包括產品屬性、質量等級、生產日期、生產廠家等內容。
3.2建筑物全生命周期檢測
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檢測的具體做法是將具有應力感應功能的RFID在不影響構件結構功能的前提下放入主要承重構件中,如框架梁、框架柱等。根據構件的受力要求,RFID應布置在拉、壓應力較大處,并且錄入其對應的構件基本信息,如設計信息、建設單位信息、施工單位信息等。隨著工程的進行,不斷錄入新信息:驗收時錄入每個構件的驗收情況與驗收人員信息,投入使用后實時檢測每個構件,記錄每個構件的受力情況,消除安全隱患,使建筑壽命合理化。
3.2.1錄入基本信息
錄入基本信息是為之后驗收工作、安全測評工作及建筑物合理壽命鑒定服務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單位信息、設計信息、施工單位信息。這個環節是實現建筑物全生命周期檢測的前提,錄入的信息越翔實、越條理,之后的工作就越省力。項目建設單位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場地地址、建設單位名稱等,根據日后需要按需錄入。設計信息包括每個主要承重構件的圖紙編號、構件編號、混凝土級別、配筋信息、截面尺寸、設計單位、構件受力的設計限值等。施工單位信息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具體某片區域管理人員等。錄入這些信息可以加快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之間信息流通速度,明確責任人,提高工作效率與工程質量。
3.2.2提高驗收效率
工程驗收時,監理人員首先在RFID中錄入驗收日期、驗收單位及監理人員個人資料。驗收時掃描RFID,將構件設計信息與現場檢查結果核對,記錄自己對該構件的質量驗收結果。這樣可節省大量查閱圖紙的時間,減少由于管理人員素質等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現場驗收結果有據可查,驗收質量得到保證。
3.2.3減少使用中的安全隱患
當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具有應力感應功能的RFID可實現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的監測。當構件應力超過允許值時發出警報,這樣可以及時發現有問題的構件,盡早做好維護措施,實現基于預防性的、有針對性的維護,在建筑物出現安全問題之前進行加固等措施。而不是浪費大量時間進行常規檢修,這就意味著零計劃外故障時間,即如果沒有突發性事件,建筑物不會出現安全問題。在日常運行中都可以通過監測預先處理掉可能的安全隱患,大大提高建筑安全性能,并且節省目前檢測部門的檢測時間。由于有些檢測需要局部破壞建筑物,采用RFID避免了原本沒有必要的破壞。由于可以及時解決安全隱患,所以采用RFID間接提高了建筑物使用壽命。
3.2.4建筑壽命合理化鑒定
當建筑物達到其設計使用壽命時,進行一次全方位的數據收集,即對建筑物體檢,根據RFID收集的檢測數據、匯總之前存入RFID的信息,分析該建筑物能否繼續使用或者需要何種維修措施,從而合理延長建筑使用壽命。我國近年來出現越來越多的短命建筑,許多建筑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仍可正常使用,有些稍加修繕即可繼續使用。在資源日益緊張的今天,人為規定建筑物使用壽命的做法無疑是一種資源浪費,重復建設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費。采用RFID可以使建筑壽命合理化,實現建筑物經濟效益最大化。
4結語
關鍵詞:合同管理;控制;借鑒
1工程概術
801#項目,單體建筑面積6萬m2,地上12層,地下兩層,滑板基礎,框架剪力墻結構,檐口高度60m,總投資2.7億元人民幣,2012年10月開工,2014年底竣工,已投入使用2年。是單位有史以來,單體建筑面積最大、投資最多、結構最為復雜、功能最齊全的建筑物。對801#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從中得到一點啟發,給今后管理,提供一點借鑒和指導。主要問題是我們沒有嚴格執行合同,沒有管好合同,沒有按照合同規定辦。(1)《801#建筑物建安工程合同》專用合同條款11.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范圍: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我們認為連續下雨10幾天甚至20幾天,工地基本處于停工狀態;下雪了,氣溫很低,無法施工,或嚴重影響施工,現場就認定是異常惡劣的氣候。施工單位申請順延工期,我們認為合理,就給施工單位順延了工期。結算審計通不過去,對現場認可的工期認證給予否認。理由是‘它不是二十年來最大的雨雪,因為沒有記錄可查’;我們沒有嚴格按合同要求把關。(2)《801#建筑物建安工程合同》專用合同條款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逾期竣工在10d以內(含),每天罰款5000元;逾期竣工超過10d,每天罰款10000元。施工單位沒有按合同規定日期交工,801#項目整體工期推遲交工109d,我們沒有按照此條款對施工單位處罰,沒有履行相關手續。審計過程中質問現場人員為什么不罰款,是否存在什么問題;現場管理時一直在口頭上要求過。重質量,保工期,保安全,但從未叫過真,沒認真地按合同去做過。等審計人員查出來,才想起去補這塊資料,問題就來了,存在造假嫌疑。所以我們要認真總結,引以為戒,今后不要再犯類似錯誤。(3)《801#建筑物建安工程合同》專用合同條款16.1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施工期內,發包人僅對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鋼材(土建鋼材)、水泥(商混、現拌混凝土和砂漿水泥)兩項主材和人工費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變動進行調整結算。不超過±5%的,不予調整;鋼材、水泥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超過±5%的,僅計算超出±5%以上的部分,按照投標基準日期當期與材料采購時當期的《河南省工程造價信息》的材料信息價計算差價,材料數量以承包人投標書《單位工程人材機匯總表》中的用量為準(消耗量超出定額規定消耗量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擔),不予調整。材料費調差僅計取稅金。2012年5月,801#項目施工單位中標時,當期市場鋼材價格4300元/t,2012年年底至2013年全年,鋼材價格持續下跌至2900元/t,鋼材價格下跌了30%,現場沒有執行調整。審計人員向我們要依據,我們沒有。工作被動。現場管理人員,應該兢兢業業、一絲不茍做好材料數量進出場登統計,掌握材料市場價格信息、出具調整報告。(4)《801#建筑物建安工程合同》專用合同條款4.5承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應按中標通知書的約定指派項目經理,并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到職。若更換項目經理,發包人將扣留項目經理保證金伍拾萬元;項目經理每月在位時間不少于22d,在位時間達不到要求時,按人民幣1500元/d處罰;項目經理連續30d(含)以上不在現場,除項目經理本人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到位經發包人批準外,發包人將扣留全部保證金伍拾萬元,并有權解除合同,未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更換項目經理?!趯嶋H施工過程中,項目經理一直沒有到位。指揮部還為此買了指紋機,要求施工單位的管理人,每天按指紋,也沒有多大效果。但也沒有執行處罰。它實為社會通病,掛靠企業,掛靠項目經理已經成為全國性施工弊病。在制定合同時,能否變通一下,有待商榷。另外有部分合同條款中權利義務不對等。《801#建筑物建安工程合同》專用合同條款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限額:最高不超過簽約合同價的3%。11.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獎勵最高不超過合同價的1%。合同條款不對等,就是不平等合同。綜上所述,合同簽訂和執行,都需慎重,制定合同條款時,不要照抄照搬,死搬硬套,一定要在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符合實際、實事求是,制定出切實能指導建筑活動的合同。執行合同過程中,必須按合同條款,不折不扣,嚴格執行。這樣管理項目才不至于丟三落四、漏洞百出,經得起檢驗和審計。
2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工程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要求,依據地質勘查報告、施工圖紙設計、答疑紀要及招投標的相關要求,與發包人簽訂的約束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文本??茖W、合理、規范的建設工程合同,即有利于甲、乙雙方分攤責任、規避風險,又有利于市場有序、平等競爭。建設工程合同是實現工程項目目標,合理解決甲乙雙方變更、索賠和爭議的依據。同時,它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3建設工程合同簽訂
(1)合同談判由甲乙雙方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單位負責。(2)簽約人在簽訂合同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以及對方近年的財務狀況及工作業績。簽訂合同須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廉政”的原則。合同一般采用書面格式,統一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01#建筑物建筑安裝工程合同》中:發包范圍(具體以發包人工程量清單為準);建筑裝飾工程:基坑-6.0m以下土方開挖、基坑降水、基坑邊坡支護(含基坑-6.0m以上已開挖邊坡支護);給排水.....而中標通知書中,承包范圍是:建筑裝飾工程:基坑-6.0m以下土方開挖、基坑降水、基坑邊坡支護;給排水.....兩者前后不一致,施工單位按照合同,把-6.0m以上護坡做了,才發現清單里不含此項內容,向甲方索賠,引起合同內容糾紛,雖經多次協調,也未能妥善解決。(3)合同內容應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簽約地點;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最后,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4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合同不是是放在保險箱里,出現問題時,才把合同拿出來查一查;合同管理應該是把條款記在心里,天天對著條款找問題。把合同條款內涵吃透。避免出現實際工程管理過程中出現漏洞,審計通不過?!皥D紙和合同”是我們施工現場管理者的兩把尺子,它就是標準,看懂施工圖紙,熟記施工合同,對照圖紙,利用合同的相關條款去管。同時,它也是兩把利劍,違背它,不按照圖紙和合同做,我們將會碰的頭破血流。甲乙雙方簽訂工程合同時,最重要的是根據工程的特點,選擇恰當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形式,因不同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形式,直接關系到工程造價的有效控制和甲乙雙方的利益。在合同正式簽訂前應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健全完備,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準;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與其對照有無差異;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合同實施會帶來什么后果,完不成合同規定內容的法律責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補救;雙方對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發現分歧如何解決。合同條款是否符合本項目的客觀實際等。對不符合實際條款應實事求是地加以修正?!?01#建筑物建安工程合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既有合同制定時局限性,也有執行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合同條款,或執行的不堅決和徹底,引以為鑒,從中吸取教訓,提高工作標準,便于更好的管好項目。
5結束語
建設項目實施、設計階段存在的問題及影響因素較多。據相關資料統計,設計階段所產生的費用雖然只占到工程費用的1%,但是在決策正確的前提下,對其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達到75%以上。因此,在設計階段需要考慮的影響因素主要有總平面設計、工藝設計、建筑設計、材料選用、設備選用等方面。第一,總平面設計。總平面設計是否合理直接影響整個設計方案的經濟合理性,總平面設計的合理可以大大減少工程量,節約工程用地,節省建設投資,從而降低工程造價和使用成本。第二,工藝設計。工藝設計方面的選擇直接影響建設投資的經濟效益。影響工藝設計階段的工程造價主要有建設規模、產品方案、工藝流程、主要工藝設備、主材等方面,在具體工藝設計方案的選擇時,應以提高投資的經濟效益為前提,深入分析、比較,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第三,建筑設計。建筑設計方面可以通過平面形狀(在滿足使用功能、布局合理的前提下)降低建筑周長系數來降低工程造價;也可以通過減小流通空間、合理規劃空間組合(廠房、設備緊湊布置)、減小結構面積系數、建筑結構經濟比選等方案來降低工程造價。第四,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合理選用設備、材料,不僅可以使工程質量、使用壽命等得到大大的提高,而且對工程造價有著很大的影響。
2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階段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階段存在的問題及影響因素也不少,其重頭戲是工程結算的審核。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核是核定工程造價的依據,審核的具體內容有工程量的計算,定額套取及換算,費率及費用的合理性,設備、材料采購價格的合理性,簽證、變更單的合理性。其在審核過程中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影響因素:一是承包商及供應商的原因,如結算申報不及時、竣工后變更和洽商文件沒簽認、工程預結算人員勞動力不足等,導致工程結算工作不能順利進行。二是審核單位的審核工作不夠嚴謹。結算審核是一項繁瑣的工作,因此要求審核人員專業、細致,不,在遵守職業道德的前提下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能力。
3做好工程管理與造價控制的對策
3.1加強施工審核管理以合理控制工程造價
(1)精確工程量,工程計價合理,遵守定額信息標準。第一,工程量的審核。審核施工單位對各單項工程內容中所計算的工程量是否按計價規范和計算規則計算,所需扣除的部分是否扣除,是否有多計算、重復計算等,對多計算、重復計算的工程量一定要予以糾正。第二,材料價格的審核。工程項目中的材料一般都要進行市場采購,而市場價格存在波動性,采購人員可能會利用波動性從中獲利,導致工程造價提高。對此,審核單位應加強價格信息網絡建設,推行材料通報制度,控制好材料價差,并按照造價站定期公布的材料價格信息和輔材系數進行調整。第三,嚴格遵守定額標準。施工單位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最高利益,在利益的驅動下,經常會出現錯套、高套、重復套定額的情況。審核人員在接到送審資料時,一定要通過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或協議確定該套何種定額,對照每一個數字,檢查是否與其所套定額一致,對其錯套、高套、重復套定額的一定要予以糾正。第四,工程結算審核。一是在合約制定的過程中,開始結算策劃,如在施工方、供應商申報結算后有相應的付款節點,以增進施工方的申報動力;二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流程制度,保證審計結算可以更省時更有序地進行;三是編制完善結算計劃,認真交底;四在結算工程中,注意技巧,認真,仔細。(2)優化設計方案,加強設計變更管理,提高工程進度。第一,工程質量的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造價主要受到設計深度及質量的影響,如果設計方案出了問題,必定會導致工程造價的提高,或者造價成本不足、不停返工等方面的問題出現。工程質量的正確把控可以減少返工,從而降低投資成本。質量管理包括檢查監督和質量驗收(例如隱蔽工程的質量管理),設計技術方面只有提高設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才能充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投資成本。第二,工程變更的管理。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不能隨意變更施工標準,也不能隨意改變原有施工設計圖紙,一旦變更,必須嚴格遵循工程變更管理制度,以防止工程造價失控的現象發生。第三,工程進度的管理。進度控制直接關系到建設工程是否能夠按要求、按時間、保質保量地完成,拖延了工期,不僅會導致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的上升,還會涉及合同中有關索賠的問題。所以,加強進度管理也是對工程造價的控制。
3.2加強施工監督管理以合理控制工程造價
建設工程的管理工作離不開監理工作,監理工作實質上就是對工程造價的全過程控制。監理的職責,就是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做好各個階段的監理工作,既是搞好建設工程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對工程造價控制的一個重要手段。所以,一方面要加強設計監理人才的引進、培訓、考核和注冊工作,制定設計監理工作的職責、收費標準等;另一方面通過行政手段來保證設計監理的推廣力度,為設計監理的社會化、市場化提供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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