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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的審計判斷最終要表現為一定的成果。這一成果的具體形式就是審計判斷績效。良好的審計判斷績效不僅是高質量審計工作的基礎和源泉,還是審計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積極追求的目標。同時,審計判斷績效也是衡量審計判斷質量和審計工作效率、確定審計人員責任的基礎。因此,研究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因素以及審計判斷績效的評價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一、審計判斷績效及績效函數
(一)審計判斷績效的涵義
什么是審計判斷績效(AuditJudgmentPerformance)?最為典型的當屬Libby(1995)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定義,他認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判斷與一定的判斷標準相符。顯然,此定義是對一個好的判斷績效的定義,并不是對審計判斷績效的一般定義,因為審計判斷績效可能好,也可能差。筆者認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判斷結果與一定的標準的相符程度。這里所說的標準包括效果性和效率性兩個方面,一個績效好的審計判斷要同時滿足審計效果和審計效率兩方面的要求,既要有質量上的保證成本,又不能過高。修正后的審計判斷績效的定義是符合一般的業績定義的精神的,是以審計判斷的效果性或效率性作為指標或標準來界定審計判斷績效的。然而,在審計實踐中,審計判斷的效果性和效率性是比較難于確定的,從而也就導致了審計判斷績效的計量是比較困難的。
(二)審計判斷績效函數
在以往的研究中,涉及最多的是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因素問題。比較有代表性的是Einhorn和Hogarth(1981a)以及Libby(1983)提出的等式(1)表示的審計判斷績效及其影響因素函數:
績效=f(能力,知識,激勵,環境)(1)
從等式(1)可以看出,他們認為審計判斷績效受審計人員的能力、知識、激勵和環境因素的影響。此后,一些學者進一步研究了知識與績效及其它影響因素的關系。Bonner(1990)研究了經驗和審計判斷績效之間的關系,Frederick(1991)研究了經驗和知識之間的關系,Bonner和Lewis(1990)研究了知識和能力與績效之間的關系。Libby(1995)指出,由于知識被其他三個因素及經驗決定,因而績效與四個影響要素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知識與其他影響因素的關系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知識=g(能力,經驗,激勵,環境)(2)
以此公式為基礎,Libby(1995)構建了知識與績效及其它影響因素的模型,具體模型如圖1所示。這一模型被認為是比較完善的模型。大量的研究都是以此模型和審計判斷績效函數為基礎的。在上述兩個公式中的環境因素都包括了任務的因素。
筆者認為,等式(1)和知識的前因和后果模型基本上勾勒出了審計判斷績效及其影響因素的框架,也與Campbell(1990,1993,1996)提出的績效行為理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我們也認為Einhorn和Hogarth(1981)、Libby(1983)的績效函數存在著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績效的影響因素缺乏系統性和脈絡,比較零散;二是有些績效影響因素不恰當;三是對環境因素理解得太窄。從已有的研究來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一個因素,對后三個因素,尤其是環境因素研究比較少。
二、審計判斷績效的主體因素
根據認知心理學的觀點,審計判斷過程可以看作是一個心理過程,因此,審計人員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最為直接的因素。任何一個審計判斷的都是針對一定的任務(客體)的判斷,因此,審計判斷任務就構成了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又一個因素。根據系統論的觀點,我們可以把審計人員判斷看作一個由審計人員和審計判斷任務系統構成的系統。由于系統與其環境之間存在著相互作用的關系,因此,審計判斷環境同樣會影響審計判斷績效。根據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和審計環境的函數。審計人員因素也稱為審計主體因素,是指由審計人員擁有的并帶到工作中去的因素;審計任務因素是指需要審計人員作出審計判斷的項目;審計環境因素也稱系統因素,是指與審計判斷績效有關的所有的審計判斷主體、審計判斷項目之外的因素,它們不受審計判斷主體的影響。據此,審計判斷績效函數可以表示如圖。(圖見11期雜志)
根據以上我們對主體因素的界定,影響審計判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Einhorn與Hogarth(1981)、Libby(1983)的績效函數中的前兩個因素知識和能力屬于主體因素。但用這兩個因素概括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主體因素是不全面的,需要進一步研究。我們認為,審計判斷主體因素應包括:性格、陳述性知識、智力技能或經驗、努力程度。
(一)性格
性格是個人在現實態度和行為方式中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特征,是具有核心意義的人格心理特征,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由于客觀事物對人的影響以及人對影響的反應而形成的一定的態度體系和與之相應的行為方式。性格最能表征一個人的個性差異。因此,它同樣能夠表征個體判斷績效方面的差異。許多心理學家從不同的角度對性格進行了分類。如A·培因和T·查理按照理智、意志和情緒哪一種在性格結構中占優勢來把性格分為理智型、意志型和情緒型三種。H·A·威特金按照兩種對立的信息加工方式把人分為依從型和獨立型。
在經濟學中,根據人們對風險的態度把人分為風險偏好型、風險中立型和風險厭惡型三種。審計人員在做出審計判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擔判斷錯誤的風險,但承擔的風險的大小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對待風險的態度。如果一個風險偏好者進行審計判斷,其判斷結果往往具有很高的風險性,從而進一步把其本身、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置于高風險的境地。風險厭惡者在進行審計判斷過程中往往會設法使審計風險降到最低,從而導致審計成本上升、效率下降。應該說以上兩者的審計判斷績效都不好,但就兩者比較而言,后者的審計判斷績效強于前者。因此,我們認為風險中立者,或者考慮審計效率的風險厭惡者,具有取得良好審計判斷績效的基本素質。
(二)知識、技能、經驗、記憶
一般來說,知識是人們在改造世界的實踐中所獲得的認識和經驗的總和。但對個體來說,知識是指儲存在記憶中的信息。顯然,這里所說的知識是指個體已經獲得的知識。認知心理學家安德森認為,人類的知識有兩種:一種是陳述性知識;另一種是程序性知識。陳述性知識是由人們所知道的事實組成,這些知識一般可以用語言進行交流,它可以采取抽象和意象的形式;程序性知識是指人們所知道的如何去作的技能,此類知識很難用語言表達。比如,許多人都會騎自行車,但卻講不清這種知識;許多人能流利地說本族的語言,但卻說不清語法規則。在審計判斷過程也是如此,有經驗的審計人員雖然做出了正確的判斷,但卻說不清審計判斷是如何做出的。因此,程序性知識也就是智力技能,即完成各種智力程序的能力。顯然,程序性知識是長期實踐逐步積累形成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判斷,這兩方面的知識都是不可或缺的,審計判斷是一項專業性比較強的工作,審計人員從事此項工作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無論在哪個國家,要成為勝任的審計人員,就必須首先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因此,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既是對要成為從事審計業務的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對是否具備從事此項業務的基本知識的檢驗。同時,審計人員做出正確的審計判斷還需要具有程序性知識,也正是這些程序性知識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審計人員的個體的判斷績效的差異。因此,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都影響審計判斷績效,但后者影響更大。
在Einhorn與Hogarth以及Libby績效函數中,把能力(Ability)作為審計判斷績效的變量。這里所說的能力不是指普通心理學中所說的能力,而是指完成信息編碼、檢索和分析任務的能力。這一定義是從信息加上角度出發的。從普通心理學的角度看,我們認為,這里所說的能力相當于技能。技能是人在活動中運用有關的知識經驗,通過練習而形成穩定的、復雜的動作方式系統,這里的動作是廣義的既包括外顯的實際操作,也包括了內隱的智力動作。技能按其性質和特點可以分為動作技能和智力技能兩類,智力技能是借助于內部語言在頭腦中進行動作的方式或智力活動方式,包括感知、記憶、想象、思維,但以抽象思維為其主要成分。因此,Einhorn,Hogarth和Libby績效函數中的能力應屬于智力技能范疇,而智力技能就是程序性知識。
一些研究審計判斷的西方學者(比如,Libby,1995等)把經驗作了更加廣泛的定義,認為經驗是包括第一手和第二手與任務相關的能夠提供在審計環境中學習的機會的廣泛的境況。根據此定義,經驗不僅包括親自參與完成實際審計的境況,也包括復核其他人的工作、收到上級人員的復核評論、收到結果的反饋、與同事討論其他審計、閱讀審計指南和培訓。此定義存在以下兩個不足之處:一是把經驗界定為可提供學習機會的境況是不恰當的,各種提供學習機會的境況只能是為增加經驗提供了條件,或者說是積累經驗的過程,但不等于是經驗本身,經驗應該是這一過程形成的結果;二是過于寬泛,包括了學習間接知識和獲取直接經驗的境況,很難劃清知識和經驗的界限,也不能體現經驗的實踐性的特征。因此,我們認為審計人員的經驗應界定為:直接通過實踐形成的技能,或者說是技能經驗的具體表現形式。它通過技能的形式影響審計判斷績效。Marchant(1990)也指出,間接經驗形成一般知識,直接經驗形成具體知識。依此就可以比較好的解釋為什么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能夠作出正確的審計判斷,因為它們具有比較高的技能,而這些知識又需要長期的審計實踐的積累。
被認為與審計判斷績效有關的另一個因素就是記憶。記憶是過去經歷事物的反映。記憶與審計判斷績效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呢?心理學家Hogarth(1985)指出,一個好的記憶可以被認為是一個好的判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一些研究人員(Pumlee,1985;Moeckel和Plumlee,1989;Frederick,1991)研究了記憶與審計判斷績效的關系并指出:在完成一個具體任務期間,在收集審計證據的過程中,記憶對決策績效有著重要的影響。那么,記憶與經驗、技能等要素是什么關系?從已有的研究來看,它們是把記憶作為導致不同經驗差別的原因來看待的。大量有關記憶的研究是在有經驗的審計人員和新手之間進行對比。有的研究(Frederick,1991)表明,經驗的審計人員存在著一個圖表式的記憶結構,對內部控制優先回應,而新手只能根據線索回應;也有的研究(Choo和Trotman,1991)表明,有經驗的審計人員能回憶起更多的與持續經營假設不一致的信息。我們認為,記憶既是形成經驗的手段,也是經驗的內在形式。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審計人員的陳述性知識、智力技能或程序性知識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因素;智力技能是經驗的具體表現形式;記憶既是經驗的形成手段也是經驗的內容。當然,陳述性知識和智力技能也還受其他因素的影響,雇員擁有的知識和技能是個體內部因素(能力和性格等)、個體的外部因素(所受的教育、培訓、經歷等)的函數。上述各要素之間的關系及其與判斷績效之間的關系如圖。(圖見11期雜志)
(三)動機和努力程度
動機是激發個體和維持個體進行活動,并導致該活動朝向某一目標的心理傾向或動力。因此,審計人員的判斷績效不可避免地要受其動機的影響。正因如此,一些績效評價的研究者(Campbelletal,1993)把動機作為影響績效的直接原因。我們并不否認動機在績效中的作用,但把它作為影響績效的直接因素是值得商榷的。
在影響審計判斷的績效的諸多主觀因素之外,還有一個因素,那就是審計人員的主觀努力程度,努力程度是一個主觀性最強的因素。在一項審計判斷中,審計人員努力和不努力、努力程度大小都會導致審計判斷績效的不同。努力應該是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影響因素。而審計人員的努力程度來自于審計人員的動機,動機越強努力程度也就越高。一個特別重視個人聲譽的審計人員比一個不太重視個人聲譽的審計人員的審計判斷績效要好。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努力程度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因素,動機通過影響努力程度來影響審計判斷績效。審計人員的動機受需要和激勵兩個因素的影響。努力程度除直接影響審計判斷績效以外,還影響陳述性知識和智力技能,審計人員的努力程度與其陳述性知識和技能的獲得成正向關系。努力程度、動機、需要與審計判斷績效的關系如圖。(圖見11期雜志)
三、審計判斷績效的任務因素和環境因素
(一)任務因素
我們認為,任務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主要因素之一。任務的特點不同,對審計判斷績效影響是不一樣的。Hogarth(1985)指出,審計判斷的正確性是個體特點和任務環境結構的函數。任務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任務的復雜性、任務的重復性、任務的規范化程度、任務的類型和任務質量等,其中前兩項受到了廣泛關注。任務的復雜程度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如表。(表見11期雜志)
從上表可以看出,任務越復雜,其不確定性程度越高,需要的審計人員的判斷能力也就越強。因此,比較而言,復雜程度越低,或者說任務的結構化程度越高,越容易取得好的判斷績效。審計人員不斷重復的參與同類審計項目有利于積累豐富的審計經驗。
(二)環境因素
Libby和Lufut(1993)指出,審計判斷的環境因素包括:判斷指南和技術輔助工具、多層組織的背景、責任關系、連續的多期的判斷任務以及為了得到一個好的績效的相當程度的貨幣激勵、時間壓力等。無疑上述環境因素都會對審計判斷績效產生影響,但這些因素基本上局限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范圍比較窄。事實上,審計人員做出審計判斷不僅要受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環境因素的影響,而且還受事務所外部環境的影響,比如行業狀況和社會環境等。因此,我們認為,環境因素應包括影響審計判斷主體和客體的各種環境因素,既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環境因素,也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之外的環境因素。內部環境因素包括多層組織背景、責任關系、激勵和時間壓力、組織文化等;外部環境因素一般包括被審計單位環境因素、社會環境因素等。由于有關環境因素的研究相對較多,這里不再具體展開分析。
第一,在單個環境治理項目中,既要反映環境治理的效果,又要反映投入產出關系。首先,從環境治理的目的來看,政府投入多種資源進行公共環境治理,其最直接、最密切的結果便是環境質量改善的情況如何,是否完成預期設定的目標。通過比較治理前后反映環境狀況指標的變化,可以明顯地看出環境治理的效果。因此,在環境績效評價指標中,反映環境狀況的指標是不可缺少的。其次,僅僅依靠環境指標無法反映出項目的投入產出情況。在績效審計中,投入是政府行為及其績效所耗費的一切支出,包括政府管理內部運行成本和政府公共項目投資,投入的社會價值可以通過使用的財力物力成本加以計量;產出通常被定義為所生產出的商品和服務,其社會價值可以用相同或相似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來衡量。在公共環境治理項目中,投入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動用的環保資金、使用的環保設備、投入的人工成本及機會成本等,這些都可以通過一定的數額進行計算得出;而產出包括經濟產出、社會產出及環境產出,除經濟產出外,后兩者并不容易通過一定的價值來進行衡量。缺少對產出的價值衡量,對績效的評價就顯得比較困難。因此,環境績效評價指標中應當包括對產出的價值衡量,以有效地評價環境項目的投入產出關系。第二,在眾多環境治理項目中,評價指標既要服務于受托環境責任,又要為環保資金的分配提供依據。首先,社會公眾是受托環境責任的最終委托人,使用各種環境資源的政府、企業及社會組織是受托人,他們承擔合理管理和利用環境資源并向委托人報告的義務。由于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需要獨立的第三方對受托人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作為審計結果之一的績效評價指標應當反映出受托人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再者,在環保資金投入不足的情況下,如何高效利用環保資金、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就顯得尤為重要。評價眾多環保項目績效情況,探索出其中的規律,為環保資金的分配提供有益的借鑒,也是環境績效評價指標自身所應承擔的職責。
二、環保專項資金績效審計評價指標研究綜述
國外專門針對環保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研究不多,環保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相關研究多包含在環境績效審計、政府公共工程項目績效審計之中。根據環境績效評估標準ISO14031,環境績效評價指標可以分為組織內部的環境績效指標和組織周邊的環境狀態指標;組織內部的環境績效評估指標又可再細分為管理績效指標及操作績效指標。國內學者對環保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研究較多,房巧玲等(2010)將環境保護支出分為環保部門財政支出和環保項目財政支出兩大類,圍繞合規性、環保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率三個方面提出的環保項目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既包括較為概括的通用指標,又涵蓋了較為細化的具體指標;胡晉湘(2011)指出在面對特定的評價對象時,評價指標應該既有反映專項資金共性方面的通用指標,又有針對具體評價對象的專項指標,且評價指標應當涵蓋項目立項、運作、完成的全過程。何芹(2009)認為單獨使用經濟指標或環境指標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并建議采用生態效率的概念來衡量真實的績效。張芳麗(2007)認為環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不僅包括經濟效益,還要考慮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在此基礎上,從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三個方面設計了相對系統的、涉及資金使用過程的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程亮等(2013)運用邏輯框架法從投入、產出、效果和影響四個方面構建了包括評估內容、評估指標、評估信息來源、評估方法在內的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評估模型。綜合國內學者的研究成果,筆者發現,國內學者在分析環境績效評價指標中,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環境績效評價指標多圍繞3E進行展開,但其主要是針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投入及使用過程,而對治理后環境效果的評價關注不足,所構建的指標也多圍繞環保資金進行;第二,項目績效通常單純的反映環境領域內的結果,如森林覆蓋率、空氣質量指數等,并將治理后環境狀況指標與項目期初設定的目標進行比較來進行衡量,而后者在設定時可以通過設置一個較低的目標來較容易的達到,目標設定的主觀性會影響環境績效審計的結果;第三,由于環境經濟學中的邊際治理成本遞增效應,即當污染物排放量減少時,削減單位排放量的治理成本是遞增的,由此帶來的影響是,在不同的環境質量狀況下,投入數額相同的資源進行環境治理取得的環境效果是不同的,因此僅通過衡量環保資金投入與環境狀況指標的改善已經不能完全反應環境治理的績效。
三、環保資金績效審計評價指標的拓展
鑒于原有評價指標的不足,本文擬借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引入環境改善價值指標作為環境績效審計的輔指標,來對環境績效審計的經濟性、效率性及效果性進行衡量。政府環境治理項目屬于非盈利性質的投資項目,不能直接使用傳統的投資收益率等方法衡量其績效,比較廣泛的用于政府投資決策的方法是成本效益分析,而該方法在環境治理項目績效審計中也應得到推廣和使用。成本效益分析是通過比較項目的全部成本和效益來評價項目價值的一種方法,在使用過程中利用一定的技術和方法計算出量化的成本和效益,以求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這里所說的環境改善價值,指的是對環境治理項目的經濟績效、社會績效及環境績效按照一定的方法統一折算為經濟數值,作為環境項目的總產出,并以此來衡量項目績效的方法。對社會價值及環境價值的量化,是使用該方法的最重要步驟,盡管方法并沒有完全成熟,可以參考環境價值核算及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方法,如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法、邊際機會成本法等。本文在此只介紹環境費用分析法在環境績效審計評價中的應用。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法是一種評估項目或政策帶來的社會效益及環境效益的方法,已被大多數政府部門和國際機構采用,它通過多種方法對環境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務進行定量評估,并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根據環境所提供的價值類型的不同,該方法可以分為三類。(1)直接市場評價法,利用市場價格(或影子價格)的變化來評估環境質量的變化,其根據是環境質量的變化導致生產率和生產成本的變化,從而引起可觀察和可測量的價格和產出水平的變化。常用的方法包括市場價值法、劑量-反應法、人力資本法、機會成本法等。(2)間接市場評價法,通過考察人們對與環境緊密聯系的市場中所支付的價格或取得的利益的變化來推斷人們對環境的偏好,從而估算環境質量變化的經濟價值,如內涵資產定價法、防護支出法與重置成本法等。(3)陳述偏好法,當缺乏真實的直接和間接市場數據時,可以通過直接向有關人群詢問的方式來進行環境變化估值。如投標博弈法、比較博弈法、無費用選擇法等。需要注意的是,各種價值評估方法都有各自的優點與不足,在實踐中應結合特定的項目審慎選擇,合理運用。總的來說,直接市場法的可信程度最高,間接市場法次之;當前兩種方法都無法使用時,采用陳述偏好法。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法在使用時,通常是根據環境功能將環境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務分成若干的種類,針對某一環境功能分別采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評估。在評估環境治理的改善價值評價時,通過比較環境治理前后各項環境功能的變化情況,將損失的減少作為環境質量的提高,依此來衡量環保資金使用的績效。比如說,在城市大氣污染質量項目后,使用劑量-反應法或人力資本法評估空氣質量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通過市場價值法、機會成本法測量大氣污染對其他生物的危害,通過防護支出法劑量社會對空氣污染采取的預防成本等,比較質量前后相關項目的變化,可大致計算出環境改善的社會經濟價值。再比較該價值與環境治理資源投入量的關系,比較投入與產出的數額,計算單位投入可取的環境效益等,將為環境項目的績效評價提供一定的輔助作用。將環境改善價值指標納入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中,除更有效的衡量環境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與效果性之外,還具有以下積極意義。第一,將環境績效審計置于社會整體視角下,有利于更好的投資決策。對于單個環境治理項目,其績效評價不在僅僅局限于森林覆蓋率、空氣污染指數等單純的環境狀況指標,同時關注由于環境質量的改善所帶來的健康狀況提升、環境產值增加等社會及環境績效,擴大了環境審計的關注幅度,從而更有效的從社會整體出發去關注審計問題,突出了審計的社會責任感。同時,更高的社會責任也要求環境保護部門及其他部門將更多的時間與精力投入環境治理當中。環境改善價值指標衡量出環境項目的價值產出,將引導環保部門從產出的角度去審視環境項目,有利于做出更好的投資決策。第二,有利于衡量不同項目的投入產出關系,優化資源配置。長期以來,我國環保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不足2%,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環保投入占到國內生產總值的3%以上,環境質量才會得到改善。目前我國環境污染項目的選擇主要依靠定性分析,主觀性較強,在環保投入有限的情況下,分析不同環境治理項目的投入產出關系,優先選擇具有較高環境產出效率的項目,可以最大化的利用有限的環保資金,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改善環境狀況。
四、結語
(一)與目前國際國內提倡的節能減排降耗不相吻合
能源缺乏與浪費儼然已成為世界性問題,節能減排降耗已被提到國家政策層面倡導,從小事做起,從點滴做起,已成為節能減排降耗的主要做法,機關每天、每月、每季都要支付這筆未產生任何效益的電費,實在令人痛惜。
(二)沒有建立能耗設備節能審查機制
機關缺乏專業的人才,建立節約性機關從機制上沒有保障。節能監管手段比較單一,以及人員增加的剛性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節能減排工作的深入開展,對實現節能目標造成困難。
(三)宣傳教育不夠
調查中有人認為頻繁開關對機器不利,沒有做到及時關機;有人因事外出,下班前沒有返回工作崗位,致使沒有及時關閉計算機;有人沒有意識到待機狀態耗電量驚人,從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四)日常管理者缺乏操作性強的管理手段
對于節能減排降耗,僅限于領導大會講、小會說,缺少科學的技術手段,沒有完整的、方便的、可靠的信息披露渠道,也沒有科學有效的獎懲機制,管理方法滯后,致使部分員工有A機關家大業大,浪費點沒啥的思想。
二、建議措施
(一)強化對人員管理
利用機關科技網絡技術的介入,依托現有的科技力量和內聯網資源,將全轄200多臺電腦全部納入考核范圍,對工余時間對不關機人員進行監測,一臺電腦對應一個IP地址和MAC地址,全部地址的集合就是要挖掘的對象。通過IP地址定位識別未關機的電腦,具體到機主個人??萍疾块T通過數據篩選生成EXCEL表格,定期把結果傳送至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責成各科室上報未關機原因,開展原因分析,對圖1紅色和黃色區域部分加強管理。
(二)增加科技控制手段
對A機關在用的計算機重新設定“電源使用方案”,將“關閉監視器、關閉硬盤、系統待機、系統休眠”的時間設定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通過這種配置使得長期沒有進行操作的計算機自動關機,利用計算機自身的功能控制達到節能的效果。
三、審計成效
(一)實現了績效審計成果的有形化
機關各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計算機安全及節能降耗的通知》,要求各部門加強計算機管理。僅用一周時間,“節能減排工作方案”制定并投入運用。方案實施3個月后,我們對節能數據又進行了統計,當年9至11月份與上年同期相比,A機關節約用電4420度,節約電費3646.5元,實踐證明,A機關內審科在“節能減排”績效審計建議中提出的節能降耗方案有了實際的效果。
(二)具有推廣價值和可操作性
僅A機關一家中小型單位,一年就能節約電費近2萬元,推而廣之,如果全國行政機關均能做到定時開關機,節約金額更是一個可觀的數據。該種方法投入零費用,投產零時間,即不需要投入任何軟、硬件成本,不會引起成本費用的增強。
四、增值型審計的延伸啟示
(一)內審延展性的優勢得以顯現
本案例就是通過對多個年度電費消耗數據的分析和觀察,發現了電能消耗中的問題,并通過對當下內控措施做實質性測試,找出實質性缺陷,提出了改進意見。
(二)內審組織治理的職能得以發揮
根據IIA的最新要求,內審要向管理審計轉型,向績效審計轉型,要為組織提供增值。要由“對不對”提升至“好不好”,乃至上升至“如何更好”的高度,要由“糾正”至“完善”,再到“建設性”建議的長足進步。內審區別與其他審計關鍵之處,也就是其為組織治理結構服務。通過這次節能減排審計,從績效角度去考慮,內審確實在節約機關運轉成本方面做出了貢獻。
(三)內審技能轉型得以鍛煉
目前的供熱企業一般以電聯產、鍋爐產熱生產的熱能作為供熱的主要熱源,將生產的蒸汽、高溫水接入供熱管網,連接到熱量使用的終端,最后將熱量消耗殆盡的低溫水通過管網收回再次加熱至成品,重新進入系統,如此循環作業,完成封閉式供熱。供熱企業收入主要來源于向取暖用戶收取取暖費,收費計量標準不一,新型建筑物大多以熱耗計量結果收費,大部分按照供熱面積繳納取暖費。另外,各地政府結合當地經濟狀況對供熱企業進行財政補貼,也成為供熱企業的收入來源。
二、關于供暖價格
供熱作為社會影響面較大的公共產品,通常實行政府定價。當物價上漲,供熱成本上升,供熱企業可以申請實行政府成本監審調整供暖價格;當物價回落,供熱成本下降,如果不及時進行成本監審,采暖用戶將面臨承擔過多的供暖負擔,嚴重影響供暖作為公益產品的根本。對供熱企業成本的跟蹤監督檢查存在十分的必要性。
三、供熱成本的幾個關鍵審核點
(一)關于資產的折舊和攤銷
供熱企業的資產主要包括廠區內供熱設備以及相關環保設施等。通常供熱管網屬于政府投資建設由供熱企業進行日常的維修維護,重點關注這部分資產的折舊是否計入供熱成本,以及日常維修維護是否必要、真實和價格的公允性。審核與供熱生產經營無關項目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出租、轉讓或閑置的固定資產、折舊期滿的固定資產,應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核減,相應核減折舊費用。超標準配備的公務車應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核減,并相應核減折舊費用和維修維護費等其他費用。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以及折舊方法審核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列入供熱成本。
(二)關于原輔材料費用
原輔材料費用是指供熱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煤、燃氣、燃油、水、電、維護材料等支出。關于主要材料即煤炭消耗為供熱成本的主要影響因素之一:首先用量,很多供熱企業通過虛增消耗量達到虛增供熱成本的目的,重點關注產供熱量與煤炭消耗的配比關系,可依據《山東省供熱能耗統計監測辦法》規定測算的結果進行配比核算;其次單價,關注煤炭耗量與單價的關系,明顯存在單價高耗量多的不合理現象,因同一地區內供熱企業煤炭單價差異較大,可參考地區內加權平均單價作為價格的統一計量標準重新核算。其它材料費用重點審核其發生的真實性、相關性,應扣除無關供熱的材料費用支出,對于同一地區內配比嚴重失衡的企業,可進行重點審核。
(三)關于人工費用
供熱屬于季節性生產,年內人員變動較大。按照崗位職責主要分為生產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后勤人員。對于職工人數地方有核定辦法的可以按照規定,如果沒有核定辦法可以參照同一地區內同類可比企業的平均水平確定。計入成本的職工工資,最高不能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電力、燃氣和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平均工資。相關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2%和2.5%據實核算,未上交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不予計入成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和水平據實核算。
(四)關于期間費用
管理費用主要包括后勤管理部門為維持正常供熱生產經營發生的相關辦公費用等。應扣除與供熱生產經營不相關的費用;相關業務招待費、會議費應作為審核重點,重點關注是否參照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標準,以及相關費用的報銷標準。財務費用主要指供熱經營者為籌措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費用。應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支付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扣除利息支出中高于以上標準的部分。
(五)關于供熱面積
供熱面積作為成本計量的主要權數,應重點核對計量面積的準確可靠性。供熱面積收費應按照建筑面積,關注供熱企業在收費過程中是否將部分用戶收費面積標準替換為使用面積;對經營用熱和生活用熱劃分是否正確;關于收費是否做到應收盡收,對于不能及時收費的片區是否采取積極措施;老舊小區收費中對于按照供熱面積收費和按照熱量消耗量收費的,如何對二者進行換算或者單獨核算,《山東省供熱能耗統計監測辦法》中規定了關于單位面積耗煤量以及單位熱量耗煤量,可以結合地方自身特點,調整適當的換算比例,并且按照規定標準加計熱量損耗。
(六)關于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供熱企業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稅稅率由13%調高至17%,而銷售暖氣的增值稅稅率為13%。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8號)文件規定,供熱企業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由于企業的銷項稅和進項稅稅率的不同,部分企業出現享受免稅反而使進行稅轉出大于免繳的銷項稅,導致企業多繳納稅款。所以很多企業會根據企業運行情況自行選擇享受還是放棄增值稅免稅政策,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進一步成本審核。
四、結束語
對供熱企業成本的審核要堅持以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準確的核算,依據相關成本列支要求進一步規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做到真實反映出企業的運營情況的,更加準確和合理的核定供熱成本,確保公共服務產品的社會公益性。
作者:邢俊娥 單位:青州市審計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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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建設項目立項的決策績效審計
建設項目立項的決策情況審計,首先要檢查立項論證情況,通過廣泛的審計調查,取得績效審計不可或缺的管理性、技術性和民意性等方面的評價資料。進而看立項是否進行了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否完整,論證是否充分,立項的條件是否具備,有沒有脫離本地實際發展規律而盲目上項目的情況;其次,檢查申報程序是否有虛假立項、充分申報等問題。在項目概算方面,主要對其經濟性進行審計,審查項目是否經過科學論證,重點關注概算編制是否科學合理,有無高估、冒算、虛列,投資回報率的確定是否有合理依據。在項目招投標方面,招投標文件是否健全、合規,招投標程序是否公開、公正、透明。
(二)對建設項目的建設質量完成和運行使用情況審計
在績效審計中,不僅要對建設項目的建設質量進行審計,還要通過對建設完成的資產管理運行使用效果進行重點審計。在項目建設方面,從合規性出發,審核項目的審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是否履行了項目質量管理,建設過程中追加變更等的手續是否齊全、合規。工程物資采購是否按設計進行,有無盲目采購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在項目竣工后,從總體上審查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配套施舍是否到位,竣工驗收程序是否合法,驗收的結果是否真實等。同時,對建設形成的資產管理使用是否建立了有效措施,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等。
(三)對建設項目投入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審計。
政府建設項目的資金的使用情況是決定資金效率的關鍵。主要審查項目包括:使用過程中項目執行單位是否按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對資金進行專項管理,是否存在滯留、截留、挪用及虛報、冒領等情況。檢查資金使用過程是否存在隨意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和成本等資金浪費的現象。同時對項目投入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成本、稅金、收入也要進行重點分析,由于建設項目運行的年限一般比較長,運行風險較高,應注意各種不確定因素對成本費用、稅金和收入的影響。
(四)對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審計和評價
對建設項目的績效審計最終是為了反映和評價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建設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后要對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審計和評價,以便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使建設項目回到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軌道上來。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績效審計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慎重選擇審計項目,把好“立項”關。
績效審計項目的選擇,應突出宏觀性、超前性和針對性,要以財政投入大、群眾關心、政府關注、社會影響大的政府項目作為審計重點。而且根據審計署8號令建立審計項目庫的要求,審計機關還可以將績效審計備選項目納入項目庫,做好充分醞釀準備,再確立審計項目。
(二)合理利用外部力量,盡量采取全過程跟蹤審計。
績效審計建設項目,特別是涉及民生的項目,需要深入到基層收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而且在審計中,從項目的申報立項、資金撥付及使用到項目完成竣工決算的全過程,有很多建設領域專業性較強的問題需要相關行業的專家做出判斷,目前審計機關的人員配備現狀很難實現。因此可以將審計工作的某些環節剝離出來,實施組織中介專業技術人員和有深入基層調研經驗人員參與,也是很好的選擇。
(三)善用績效評價指標,使審計結果更明晰。
1.1重財務審計,輕績效審計近年來,績效審計在水利系統逐步應用,但審計的內容仍多以財務審計為主,審計工作未能夠將決策、評估、環境和社會影響等問題納入工作重點,而是將其焦點放在了項目實施的合規性、合法性上。因而,名義上是績效審計,但對水利工程項效率性和效果性等績效評估方面評審較少。由于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量化指標,同時水利項目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具有外部性,不易客觀公正評價,信息時間跨度長、信息量大,很難短時間內量化,導致相關績效評價流于形式,缺乏實際內容。
1.2重工程決算審計,輕過程審計我國水利工程項目審計通常重視資金的管理及控制,關注概預算執行的合法合規性,重視竣工審計,介入時間一般均在項目完工之后。由于事后審計對工程建設中大量的隱蔽工程以及眾多的變更施工無法準確掌握,造成審計漏洞;同時,基于既成事實審計,即使發現問題,也無法進行事先預防和控制,很難挽回造成的損失,直接影響審計效果。國外對水利工程項目的審計是從項目啟動就開始介入,參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為此,國家審計署提出跟蹤審計,從建設過程中的決策、規劃、設計、采購、招標、施工、監理等方面進行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服務,使得工程建設投資在事前和事中得到控制,實現由被動審計向主動控制的轉變。
1.3重財務型審計能力,缺復合型審計能力績效審計覆蓋項目建設的各單位和各過程,專業性強,時間跨度大,涉及面廣,審計工作量大且事項復雜,這就要求審計人員除財務知識外,還要具備建筑、電氣、項目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識,但是現階段審計人員一般為財務或會計專業,限于自身人員的專業知識的局限性,無法深入審計對象運作過程;同時由于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施工等環節眾多,要求審計人員除具備合理的知識結構外,還要具備準確的判斷力以及較強的綜合分析溝通與協調能力。因此,績效審計對審計機構資源配置與管理、審計人員的知識、能力與技巧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二、對策和建議
2.1加大水利工程績效審計研究力度西方發達國家的績效審計理論已經成熟,制定了與之對應的制度,并在實踐中得到大量運用、優化。例如,加拿大政府1977年開展績效審計,1995年頒布《績效審計指南》,在2002年進行修訂和完善。而我國的工程項目績效審計理論研究比較滯后,相關實踐處于試點階段,與真正意義上的政府公共投資的績效審計相差甚遠。為此,需要加大績效審計科研力度。研究績效審計理論框架體,把績效審計、財務審計、項目審計有機的結合起來;績效審計科研要與工程實務相結合,既要研究投資體制,又要研究投資項目管理;審計研究的內容要深化,不能僅僅停留在概念和框架上,要把將政府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真實、合法、效益等目標體現在實際工作中,注重整體性、宏觀性、建設性和效益性,充分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理論與實踐,同時使研究成果更貼近我國的實務。
2.2建立科學全面的水利工程績效審計指標體系科學可行的水利工程績效評價體系,不僅便于實際操作,而且是績效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例如,為推進績效審計在工程項目領域的實施,美國營建研究院于1994年提出了一套建設項目績效評估制度,其包含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由顧客焦點、領導、執行、員工能力四類衡量工程品質的指標構成,第二層次按工程建設程序劃分為七個階段,并分別給出各個階段相應的指標與衡量方法。但是,目前我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沒有政府投資工程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慮水利項目行業、項目類別、地區經濟差異等因素,水利工程績效審計相關標準、指南、實施細則,指導審計人員對項目績效進行客觀性和科學性的評價。從工程階段看,績效審計指標體系應涵蓋水利項目決策階段、實施階段以及運營階段全過程的指標;從審計目標的角度,應包括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及環境性指標。一種可行的方式是通過時間維度與目標維度,分析各區間的審計內容,構建完整、科學、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相結合的指標體系。例如,基于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管理和圍繞“5E”構建就分別體現了時間維和目標維的績效審計脈絡。績效審計指標體系提供績效審計基本框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細化,這樣可使指標體系相對統一又能靈活運用。
(一)績效審計是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依據當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逐步完善,在提高我國社會保障水平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也處于不斷地調整之中,而如何具體優化調整社會保險制度,需要通過績效審計工作對現有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分析,進而制定合理的改進措施。
(二)績效審計是評價社會保險風險問題的關鍵社會保險體系中同樣存在著風險問題,管理不慎極有可能影響社會保險收入分配以及支付功能,為了確保社會保險體系的正常穩定運轉,就需要通過績效審計工作,評價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點,為管理部門進行決策提供參考。
(三)績效審計是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增值的重要手段通過績效審計工作不僅可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及時,而且還可以避免違規擠占以及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等問題的發生,同時也能夠準確的評價出社會保險基金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有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重視程度不足當前我國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領域涉及內容較多,審計機關的人力以及財力投入不足,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力度不大。再加上重視程度不足,導致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制上存在的漏洞問題得不到及時的發現與糾正,而且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目前主要停留在合法性審計階段,審計工作亟待完善。
(二)社會保險基金的績效審計工作不全面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與支出環節,還存在著審計不夠細致深入,審查不全面的問題,不能充分全面的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不足之處進行反映。
(三)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還存在著缺乏全面完善的審計評價標準,現行的一些社會保險基金審計評價標準非常少,沒有全面的社會保險基金審計準則等相應的可操作性指導文件,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績效的評價缺乏指導。
(四)績效審計工作人員能力素質有待提升社會保險基金的績效審計工作與普通的審計工作有著較大的差別,對于審計工作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技能、政策理論水平以及研究分析能力都有著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國審計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以“財會型”的審計人才為主,對于公共管理以及行政作用發揮不夠熟悉,不利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
三、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管理體制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對于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推動我國社會保障工作開展的重要作用,不斷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體系,尤其是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其次,為了便于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的開展有指導有遵循,應該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績效審計法以及績效審計準則,可以通過出臺文件的方式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工作的目標、內容、程序以及方法。
(二)確保社會保險審計工作的全面性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應該分為保險基金的籌集、投資運營、支付以及影響四個方面開展審計工作。在基金的籌集階段,重點是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是否及時、足額,程序是否合理,征繳比例是否適當等內容進行審計監督。在投資運營審計階段,則重點是對投資運營是否公開透明,是否存在將基金用于貸款抵押等現象進行審計,以確?;鸬陌踩c完整為目的。在支付審計階段則主要是對保險金的支付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預算計劃、領取人員條件以及領取數額是否符合規定等內容進行審計。在基金影響審計上,主要是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發放對參保群體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環境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進而對社會保障水平進行評價。通過這幾方面的全面績效審計,準確的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全過程管理情況。
(三)構建科學的社會保險基金審計評價指標在社會保險基金審計評價指標的制定上,應該遵循簡明實用、系統性、可比性、適度性以及可測量性的原則選擇評價指標。在具體的評價指標的選擇上,應該包括經濟型評價標準、效率性評價標準、效果評價標準、公開透明性評價標準以及真實合法性評價標準,通過這些評價指標,準確的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成本、收益情況、投資運營效果、相關信息的公開情況以及收支管理等程序規定的履行情況。
(四)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的人才培養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審計由于審計對象、審計方式的不同,因此審計工作也有著較強的特殊性,對于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審計機關應該在政策、法律法規、績效審計專業知識、金融、投資運營管理等方面對審計工作人員進行系統全面的培訓,提升審計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方面的專業技能水平。此外,還應該針對審計報告的編寫等相關要求,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確保能夠在審計報告中提出更合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建議和意見。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