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05 04: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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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農業保險,是指對種植業(農作物)、養殖業(禽畜)在生產、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機構通過保險的形式,組織農業從業人員集體互助,使受損單位或個人得到應有的補償,以便及時恢復生產,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
我國農業保險是在近二十幾年的時間內才逐步發展起來的的,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與城市保險市場相比,尤其是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相比,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卻非常緩慢,遠遠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目前,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1農村保險種類單一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數量還是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都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與城鎮居民不同,通常農民將財產保險放在第一位,而將人的身體的保險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缺乏靈活性,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針對性不強。
1.2保險費用標準過高
由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和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較高,農業保險的費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費率,因為只有通過較高的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才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對于廣大農民而言,這樣的保險費率使得他們很難承受,再加上大部分農民的保險意識淡薄,所以很多農民普遍認為買保險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當災害來臨的時候,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無法得到足夠的農業保險的補償,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1.3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少
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從事農村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
2拓展農業保險市場的對策
完善的保險市場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資本要素和生產要素。一個保險市場的發展,不僅需要成熟的保險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農業保險業的發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農業保險市場除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外,還要在保險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農業保險市場上的消費者農業保險解決的不僅僅是農業的再生產問題,更主要的是農民的生活問題,這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應把農業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障放在一起考慮。對于農民來說,首要的問題是滿足他們對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業保險只能排在較后的位置。當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后,便可以通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保險意識來培育農村保險消費者了,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組織保險知識講座、挨家挨戶講解等等,讓廣大農民真正的了解保險、認識保險、購買保險、宣傳保險,促成農業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2.2適時創新險種
農業保險在原則上要做到低保費、低保障、責任寬,農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原有險種進行技術改造,重點開發一些收費低、保額低、責任寬的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滿足農民的需要,還應根據農業保險的分類有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險種。對于貧困和富裕地區的農民,也應該針對他們的經濟狀況和不同需求設計不同的險種。
2.3扶持保險公司發展
由于農業保險賠付率較高,所以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大,所以國家財政和各級政府應該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給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稅收優惠,在鼓勵這些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讓利部分所得給廣大投保戶,適當降低農業保險的保費費率,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外,各地應逐步加大金融保險行業的開放步伐,還要積極吸引專業的農村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開展業務。畢竟,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應該積極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政策、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給予農業保險的扶持。同時繼續推進科技興農、減負減稅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物質層面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創造條件。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保險公司;險種;保費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指出了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險種單一、保費過高、供給主體少等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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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須考量農業保險自身特點、宏觀社會經濟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壟斷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等。我國現行由中國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模式利弊兼有。為了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我國應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是一個國際性難題,它并非單純的保險業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農業政策、農業與其他部門或產業的關系甚至各級政府責任劃分等,這些因素如果協調得好,就能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比較有利的環境和前提條件。因此,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協調的過程。我們必須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類型。任何一種或幾種模式的選擇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立法的不斷推進。
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縱觀中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變遷史,我們發現,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業保險自身特點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的可保性差、交易費用高、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等鮮明特點,這些特點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差使保險組織與投保農戶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難以自發成交,從而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全盤照搬一般商業保險的模式。由經營技術難度高、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業保險產品的交易費用過高,決定了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應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為一項重要標準,并以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的創新為基本原則之一。此外,農業保險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政府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成為必要,這決定了政府主導或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是各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想選擇。
(二)宏觀社會經濟政策
一方面,宏觀社會福利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發達國家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很強;發展中國家視農業保險為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補償政策的一部分,故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顯得相對較弱。另一方面,宏觀經濟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主要表現為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業產業政策的影響和外貿政策的影響。如在外貿政策的影響方面,根據WTO規則,政府不可以依黃箱政策對農產品進行直接補貼,但可以依綠箱政策對農業保險實施補貼,并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與產量無關的收入補貼以支持農業?,F在,許多WTO成員國正在充分利用這一綠箱政策,在國內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財稅扶持為核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這些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農業保險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顯。
(三)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體現為該國或該地區政府財政收人和國民人均收人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財政收人就越好,國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則相反。由于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其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農業保險補貼支持,同時農戶也須采取“選擇性進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費才能享受相應服務,而不同農業保險模式對政府支持能力和農戶付費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別,因而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影響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國際比較角度看,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特別是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間經濟實力差距大,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就千差萬別。而在一國內部,亦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選擇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法定模式。我國東、中、西部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均衡,是此類混合式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實踐經驗和教訓
在已制定實施農業保險法的國家和地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既可能深受該國或該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影響,也可能受他國或他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一定影響。以加拿大為例,在1959年聯邦政府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之前的20多年時間里,雖然該國沒有開辦農作物保險,但有一些與保險的功能相似的為因災受損的農場提供經濟補償的政策項目,這些政策項目在實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許多不足。這些源于國內的寶貴經驗和教訓,為
(五)經濟學理論
經濟學理論在一定時期內對國家經濟生活總是會表現出相應的杠桿指導作用,這點在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中也不例外。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起著直接或間接的指導作用。美國農業保險理論認為,要取得農作物保險的成功,此類保險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統計資料。受此觀點影響,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十分慎重,在1938年開辦農作物保險之前已對1900年一1938年的災害損失進行系統科學的分析,對擬采取的模式進行了可行性論證,1938年《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獲得通過后,該國政府就設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設計、維持和完善農作物保險制度。德國及其他一些西歐國家農經學界,從19世紀以來就一直認為農作物一切險是不能成立的。受該理論影響,西歐除少數國家(如法國、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發展一切險農作物保險。
二、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具體選擇
受上述諸因素的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場為主導的商業性模式和
合作性模式三大類。從保險體制和組織機構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模式又大致可細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政府壟斷的模式
以前蘇聯、希臘、加拿大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國有保險公司或者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在前蘇聯是國家保險局),對農業保險業務實行壟斷經營;保險責任范圍為多重險或一切險,保障水平較高;保險實施方式不一,希臘是強制保險,加拿大是自愿保險,前蘇聯和原東歐國家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聯邦政府出資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的規則制訂、稽核監督并提供再保險,農業原保險業務則全部交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或;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但名義上以自愿保險為主,又可稱為準強制保險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民辦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歐國家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充分的政策優惠;政府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農業保險業務主要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保險責任范圍一般只涉及單一險和綜合險,不涉及一切險;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也被稱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和再保險支持,并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不是政府保險機構,也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而是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實行兩級再保險體制,即在縣級范圍內由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為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分保,在全國范圍內由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會計(官方)和國家農業保險協會(非官方)為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國家再保險公司為主經營的模式
巴西為該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國家再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兼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只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業務,并向國家再保險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構等社會力量聯合主辦、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經營的模式
菲律賓是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聯合出資設立政府控股的保險公司,并由其負責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各有關金融機構可為其人;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保險責任范圍大多較為狹窄,保障水平較低;保險實施方式大多為強制保險,并且這種強制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
(七)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
在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史上,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基本上是失敗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歐國家等多國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單一雹災風險獲得了成功;二是在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前提下,少數國家的純商業化經營也取得了成功,這以智利的國民保險集團和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最為典型。其主要特點是:政府不對農業保險提供任何補貼;保險組織形式是商業保險公司,由其對農業保險業務進行市場化經營;商業保險公司對投保農戶(場)嚴格限定承保條件,并規定較高免賠比例;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與評價
像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農業保險迄今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時期的農業保險模式在類型選擇上雖變化不定,但總體上由單一性漸趨多樣化和特色化。鑒于諸具體試點模式所產生的功效不盡一致,其對我國今后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均具這樣或那樣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
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已試驗過多種農業保險模式,從時間序列和影響程度來看,以如下三種為主:
1.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國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當時這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方面是營利性的商業機構,主營商業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又行使著政策性保險公司的職能,兼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的虧損最終由其他險種的盈利來彌補。
2.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起的隨后十年時間里,隨著《公司法》的實施和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與農民支付能力有限卻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險服務的矛盾,以及農業保險的非贏利性特點與保險公司的營利性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從而導致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全面萎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辦的農業保險,雖然在公司內劃人政策性保險的范疇,但實際上是一種既無國家強制性又未享受財政補貼的純商業性保險。
3.政策性和商業性相結合、內資和外資相結合的模式。為改變農業保險的頹勢,在中國保監會的設計和推動下,2004年10月起我國在若干省市開始了以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代辦、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經營等五種模式為主體的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
(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辦并經營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最能體現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難以科學構建,總體運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靈。商業保險公司為政府代辦及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聯辦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是使政府服務與經濟補償兩大優勢有機結合,缺陷是容易導致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間權義不分,兩者爭搶利益但互推責任,最終損害投保農戶的合法權益。合作保險的發展模式雖然在理論上具有經營機制靈活、大幅降低道德風險等優點,但存在著組織基礎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風險過于集中難以應付巨災等缺陷;在純商業化經營的條件下,雖然商業性保險公司具有明晰的產權、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經營機制也較為靈活,但由于缺乏財稅和再保險的有力支持,該模式極易造成保險風險過大,市場失靈。外資模式的推行顯然有利于保證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適度開放性,有利于引進域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經營技術等,但“如果讓外資或合資商業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這既不現實也不可能”??傊?上述諸種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夠,故其中任一單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
四、我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路徑—以公平與效率為視免
筆者認為,為解決農業保險中出現的“三難”問題,我國應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顧的改革取向,對由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農業保險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過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下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導
我國農業保險總的來說應為政策性保險,依公平原則的要求,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變遷和農業保險產品供給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即,政府應對政策性經營的農業保險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應在這個框架內經 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再保險業務,政府則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較大的財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順利的時期,也是政府的積極參與期。
(二)多層次體系
依地域范圍,我國應分層次建立全國性與區域性的農業保險制度,分別開發相應的農業保險險種,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體系應循序漸進,逐步擴大,從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性質,應建立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范圍,應建立傳統的種養兩業保險與現代的“以險養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資本來源,應建立官資與民資相結合、內資與外資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實施方式,應建立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承保方式,應建立原保險與再保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原保險與再保險又可分別自成獨立的多層次制度體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鑒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先進做法,通過制度供給,對農戶予以保費補貼和農業生產優惠貸款,對保險組織予以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利率優惠、再保險,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予以補貼,對農業保險理論研究的組織,予以相關教育培訓服務和信息服務費用的支出補貼等等,通過各種方式對農業保險予以支持。市場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業務規則的制定、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共同體的組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中間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治規則的制定、集體談判機制的構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公眾則可以通過農產品消費稅的繳納、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和農業保險彩票的認購等多種方式來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為關鍵。
(四)多主體經營
因不同的農業保險條件要求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農業保險一般應實行多主體經營。但我國學界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國內農業保險到底由哪些主體經營眾說紛紜,主要有“政府經營論”、“互助合作經營論”、“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論”、“多主體經營論”等觀點,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保監會第三輪混合模式試點所確定的諸經營主體也有相互重疊和疏漏之處。鑒此,筆者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主張應在政府的推動下建立一個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包括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互助合作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合作社、聯合共保體、外資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再保險公司等構成的,但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農業保險的多元化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之所以主張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一是因為該經營模式具有獨特而顯著的效率優勢,二是因為該經營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過制度創新予以矯正或將其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論文關鍵詞: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信貸保險,違約風險
一、農村資金互助社面臨的違約風險性質分析
在中國的傳統鄉村社會中,社區內或是家族內存在著較穩定的合作基礎,以共同合作,共同分享為特征,這種基于合作規范的結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一種生產和保險共同體,其運行的基礎是非制度信任。非制度信任既包括私人之間的信任關系,也包括社群信任。社群信任廣泛存在于特定的社會群體之間,社區中的人員相互信任,互不戒備。中國民間的信任一般沿以下路徑拓展:首先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然后是宗族(村)信任,鄉親(地緣)信任,朋友圈中的信任,再是正規及非正規組織,如合會、商會、錢莊等組織中的信任。民間自發創新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大多產生于一個村莊或幾個村莊之間,社員相互之間熟知,在經濟互助的基礎上發展出資金互助,這種基于私人之間的非制度信任的信用環境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
在社區規范中,由于成員的違約成本極高,使農村資金互助社能夠在缺少擔?;驌2蛔愕那闆r下運行下去。由于社區信息傳播速度快,基本趨于完全信息市場,社會嵌入性誘發的交易域和社會交換域的關聯度強,鄉村社區主體的聲譽價值高從而使得違約的社會成本高昂。鄉村社區主體因為懼怕其他社區成員將其視為“壞人”而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農業論文,因此從主觀上來講,社區成員會千方百計的避免違約。這種違約成本在很多情況下可以作為擔保和抵押的替代,降低了資金供給與需求雙方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可以作為農村資金互助社成功運作下去的非制度基礎。由于資金互助社貸款只在社員之間發放,經濟文化的緊密聯系和違約的高成本將使貸款違約率非常低,信息上的優勢和社員的相互信任使其相對于非合作金融機構更能滿足農戶和農村小型企業的需求。
因而在正常情況下,農村資金互助社面臨的違約風險是比較小的,但是農業是弱質產業,受自然因素的影響比較大,如惡劣氣候、病蟲害、疫情等都可能對產量造成嚴重影響,且農產品價格往往呈季節性大幅波動特征,可能對農民預期收入帶來重大影響并減少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由于農業生產收益不穩定又沒有充分的補償機制,一旦發生風險將直接影響農戶還款資金的安全免費論文。此外,農村社會保障比較落后,借款人一旦遭受到意外傷害,在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的情況下,會喪失還款能力,所以農村資金信用社面臨的違約風險主要來源于由于自然災害和人身意外傷害而帶來的還款能力的喪失。針對這種情況,可引入農村小額信貸保險,鎖定農民生產經營活動的風險和由于遭受人身意外傷害而信用違約的風險,降低其收入來源的不確定性,最大限度的減少農村資金互助社面臨的違約風險。
二、引入農村小額信貸保險的意義
國際上通常把對城鄉低收入家庭或個人提供保費低廉、繳費靈活的小額保險保障的商業保險服務稱為微型保險(Microinsurance),在我國普遍稱為“小額保險”。農村小額信貸保險是近年來在發展中國家受到廣泛重視的創新型保險業務,其主要面向農村低收入群體,采取低費率、廣覆蓋、靈活多樣的組織與銷售形式,旨在減少風險,為低收入農民提供一定經濟保障。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球該類保險已覆蓋不發達國家近8000萬農村人口。作為一種政策性金融扶貧手段,農村小額保險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基本保障問題的有效方式,具有多險種、低價格、面向低收入群體等特點。為幫助廣大農民,特別是低收入農民獲得保險保障,避免因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傷害致貧,中國保監會已于2008年6月下發相關通知,鼓勵各大保險企業開展農村小額保險新產品的研發工作。目前,小額信貸保險在全國很多地方已經開始實施了,產品品種主要有小額農業和財產保險、小額壽險、小額意外險、小額健康險等,其中小額農業和財產險險種產品已達160多個。對于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農民來講,引入農村小額保險有很大的積極意義。
(一)農村資金互助社可通過農村小額保險業務降低信貸風險。由于農業產業的弱質性和高風險性,以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農村資金互助社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面臨較高成本,缺乏足夠信貸保障手段,使資金互助社面臨的風險較高。引入保險手段,可有效強化貸款的擔保機制,減少其中一些客觀因素造成的貸款損失,雖然正常情況下,農戶貸款違約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如果遇上自然災害和借款人疾病、人身意外傷害等情況農業論文,資金互助社就可能面臨較高的信貸違約風險。資金互助社資金主要來源于社員,資金實力有限,因此轉移這種風險對資金互助社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大的實際意義。
(二)農戶可在保險和信貸兩方面獲得收益。農村小額保險可以增強農戶的信用,通過發展農村小額保險,可助推農戶小額信貸,從而在農村建立以信貸保險為核心、包括一系列相關保障的保險服務體系,小額保險通過為農戶提供低成本、全方位的保險服務,能有效解決農戶貸款難問題,因為違約風險降低,可減少對農戶貸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切實降低農戶貸款成本。
(三)有利于探索支農的新方式。發展農村小額保險,助推農戶小額信貸,使保險業參與支農體系,國家財政還可以通過補貼保費這種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方式對發展農業生產實行間接的資金補貼,這都有利于形成金融部門支持農業生產的新方式。
三、農村小額保險與資金互助社相結合的運行模式
當前在農村可將農村資金互助社與農村小額保險結合起來。在具體操作上,目前有的地方是由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農戶小額信貸的相關信息,并利用其網點進行保險營銷。資金互助社可借鑒這一做法,在農戶自愿原則基礎上,由保險公司收取一定保費后對農戶還款行為進行擔保,各級財政則對保費給予補貼。在發生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農戶出現違約或貸款逾期時,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以涉農信貸機構作為第一受益人,使農戶小額信貸獲得充分保障手段,減輕涉農資金互助社面臨的經營風險。發展農村小額保險,助推農戶小額信貸必須有有效的實現途徑,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和農戶的積極參與,此外還需要各級政府部門在政策上予以協調配合。
(一)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加快業務創新步伐,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在新模式下,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僅是農戶小額信貸資金的發放者和管理者,還是保險公司與農戶的中間方。資金互助社可向保險公司提供有投保需求的農戶小額信貸信息,并根據不同的需求主體,將農戶貸款需求與投保需求結合起來,提供不同利率與保費標準的信貸產品予以定價銷售;同時,應根據風險定價原則,簡化投保后農戶小額信貸的程序,降低貸款利率,以節約管理成本免費論文。此外,還要充分利用自身網點和人緣等優勢,加大對業務人員的保險知識培訓力度,大力宣傳農村小額保險業務,培育農民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農民選擇和運用保險產品規避風險、獲得貸款的能力。
(二)保險公司應積極發展農村小額保險業務。要加強對農戶小額信貸保險市場的研究,開發符合農業生產特點、能夠滿足農民需求的保險產品,力爭以多樣化的保險品種贏得利潤空間和廣大農村市場。同時,要探索農村小額保險多元化的營銷渠道,深入農村,及時了解農民對保險產品的需求特性農業論文,向廣大農民宣傳并推銷農村小額保險,提高保險的滲透力和覆蓋率。同時,保險公司也要加強營銷體系的創新,加大對涉農保險的宣傳力度,培育農民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農民選擇和運用保險產品規避風險、獲得貸款的能力,力求使農村小額保險成為農民規避市場風險和人身風險的重要風險防范手段。
(三)增強農戶投保的積極性。將農村小額保險與農戶小額信貸相結合,對農戶而言,除支付貸款利息外還要額外增加一定數量的保費支出,部分農戶的投保積極性可能會受影響。具體辦法可通過資金互助社和保險公司的宣傳引導,輔之以實行優惠貸款利率和保費費率,同時提供其他小額財產保險服務,調動農戶投保的積極性。
(四)各級政府應積極加大支持力度。作為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倡導者,政府應積極為推行農村小額保險與農戶小額信貸相結合的模式創造有利條件。政府部門應按照政策性保險的相關規定,對農村小額保險的保費給予財政專項差額補貼,在稅收上給與優惠措施,減免部分營業稅和所得稅,提高保險公司介入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同時,加大對農村地區注入扶貧資金的力度,加強農村信用環境建設,努力改善農戶小額信貸的外部環境。此外,還要加強對涉農信貸機構和保險公司的監管,嚴格規范農戶小額信貸營銷機構的行為,確保農村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以達到增加對農戶保險服務和方便農戶貸款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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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人壽保險;戰略思考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保險行業也不斷發展起來,尤其以人壽保險發展最為迅速。但是人壽保險業務主要在城市經營,并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廣大的農村人壽保險業務發展還相當滯后,然而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有9億多人口居住在農村,農民在耕種、打工的過程中也充滿著受到意外傷害的可能性,同時近年來農民收入不斷提高,消費能力不斷增強,農民也成為了一個巨大的消費群體,開放農村人壽保險市場潛力巨大,人壽保險公司應抓住機遇,加快發展農村人壽保險業務,為廣大農民群眾提供保險保障服務。
一、發展農村人壽保險的迫切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發展農村人壽保險的迫切性分析
一方面,發展農村人壽保險是保障農村居民生活質量,提高農村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目前我國的農村人口有9億多,占到全國總人口的四分之三,而且人口老齡化趨勢不斷加強,長期生活在農村的多是老人和小孩,而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還不夠完善,作為在城市打拼的孩子的父母、老人的子女,他們迫切需要并且渴望為家人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從人壽保險業自身來說,是實現人壽保險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隨著保險行業的快速發展,人壽保險在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并且日趨完善,城市人壽保險份額和利潤空間不斷縮小,這就需要人壽保險不斷開拓新的市場。而農村人壽保險市場巨大且屬于薄弱環節,農村人壽保險是人壽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沒有農村人民的小康就沒有全國人民的小康一樣,沒有農村人壽保險,人壽保險市場是不完整的。
(二)發展農村人壽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人們的經濟水平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在解決溫飽問題的基礎上,農村人民逐漸開始關注醫療和老年保障方面的問題,人們有多余的錢進行其他投資來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更加注重生活質量。農村人民消費觀念的轉變以及提高生活質量的意識孕育了發展農村人壽保險的基礎。
二、當前農村人壽保險發展的現狀
(一)人們對人壽保險認識不足
目前,很多農村人民還缺乏保險意識,對人壽保險產品認識不足。大多數農村人民認為生活中不會出現意外或者事故,購買保險就是一種浪費錢的行為,不會主動去了解和購買人壽保險,甚至帶著排斥的情感。他們不知道生活中的許多的傷害和意外等不確定風險是可以通過保險來規避風險的,購買保險可以將傷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二)人壽保險機構不健全
由于我國農村范圍廣闊,人們居住較為分散,在農村建立專門的人壽保險機構開辦業務的成本比較高,短期內很難預見盈利,一方面把不具備實力的中小型人壽保險企業拒之門外,另一方面也使得具備經營能力的大型人壽保險企業不愿對農村市場進行投資,因此,農村的人壽保險辦理網點基本很少,甚至沒有。
(三)人壽保險公司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由于農村地區便宜,交通不方便,人壽保險公司只能在當地招聘人員作為服務代表,農村留業人員文化水平不高,職業素養缺乏,又極難招聘到具有專業知識的高素質人才,人員素質整體有待提高。另外,農村消費者對人壽保險業務認識不夠,人員理解力不強,需要保險業務人員多次講解,可能導致業務員失去耐心,降低服務質量。
(四)人壽保險業務農村針對性不強
保險產品是保險行業創造價值的核心。目前人壽保險主要戰略目標集中在城市,對城市人群開發了較多種類的險種,而忽視了對農村群體的開發,使得針對農村的人壽保險產品少之又少,由于城鄉二元結構及城市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許多城市經營較好的產品都無法適應農村市場,缺乏針對性。
三、加快發展農村人壽保險的戰略思考
(一)提高人壽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的重視程度
我國農村地區幅員遼闊,人員數量較多,市場潛力巨大,是保險公司業務新的增長點,是人壽保險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石,人壽保險公司只有高度重視農村市場的開發,不斷加大對農村地區在網點、人員、資金和技術上的投入,對農村人壽保險需求和市場進行深入調研,并作出準確的分析和判斷,才能獲得可觀的經濟效益,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人壽保險公司必須在對農村市場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政策以及當地的地方政策,認真規劃,確定經營方向并且細分市場,創新農村人壽保險險種,制定不同的營銷策略,不斷完善配套服務體系,積極投入人力、物力和財力重視農村人壽保險市場的開發。
(二)加大人壽保險業務宣傳力度
良好的宣傳和引導是廣大農村群眾了解和正確認識人壽保險的窗口,人壽保險企業應該講人壽保險知識的宣傳作為企業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來實施。可以通過發放人壽保險業務宣傳單,介紹企業保險產品、展示企業形象、普及保險知識、發生意外傷害的風險性以及人壽保險的作用。還可以定期在村委會開展宣傳會,通過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實際案例的形式向農村群眾展示人壽保險如何將人們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展示人壽保險企業在風險來臨時期的重要作用,在達到宣傳效果的同時,也增加了農民群眾對人壽保險公司親和力的美好形象以及對人壽保險業務的深刻認識。
(三)不斷提高人壽保險機構人員素質
員工是企業宣傳的窗口,員工素質的高低決定了提供服務的質量以及消費者對產品的滿意度,人壽保險機構應不斷加強業務人員素質建設,在招聘時聘用真正熱愛人壽保險事業、愿意為農村人壽保險事業不斷奮斗、并且溝通、表達能力優秀的人才,并定期對員工進行專業知識培訓,提高服務技能,開展職業道德培訓,不斷提升員工職業素養,以“顧客就是上帝”的服務理念,打造出具有“以專業素質,專業態度做好專業事情”理念的優秀團隊。
(四)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創新險種體系
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人壽保險公司應該考慮到地域的差異和特點,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創新人壽保險險種體系。這就要求人壽保險公司做好充分的農村市場調查,找準市場定位,緊緊圍繞農民最需要什么保險保障、農民的實際購買力如何以及如何方便購買等問題,開發新的險種,制定出農民既需要、又買得起、還方便購買的保險產品和銷售制度。還可根據人群進行市場細分,如給年輕人開發具有儲蓄性和投資性的險種,老年人開發具有保障性的險種,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只有結合農村居民的實際情況,不斷創新符合農村居民的保險體系,才能實現農村人壽保險是長盛不衰。(作者單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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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保險;保險立法;經營目標;有效需求
我國自古以來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把“三農”問題當作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頭等大事來抓。而農業問題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農業是一個外部性很強的產業,它的穩步發展不僅可以促進本部門的發展,而且還可以促進其他產業的發展?!吨袊y計年鑒》資料顯示,我國農作物每年受災面積為4600萬公頃,占總播種面積的30%左右。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以規避農業風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我國農民利益和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時,農業也是一個弱質產業,常常遭受各種自然災害的風險,如何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農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卻不盡如人意。從目前情況看,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缺少政府行為和財政補貼,商業保險公司無力也不愿承擔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責任?;诖?,本文將從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入手,分析阻礙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并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來探討如何完善我國的農業保險機制,使其成為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利器,推動國民經濟持續發展。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我國于建國初期即開設了農業保險,20世紀70年代停止了該項業務。1982年,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這一險種長期就處于不景氣狀態。有關資料顯示,2002年中國各類保險公司保費收入達3000多億元,農業保險總收入只有4.8億元左右,僅占到全年保費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來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國2.3億農戶計算,戶均投保費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農業保險的險種數目也在不斷減少,由最多時的60多個險種,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個,農業保險制度嚴重落后于農業生產發展的實際需要。
(一)農業保險立法的現狀
從1995年10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主要是規范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是很籠統的,其中的149條規定,“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有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而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它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是相當強的。從國外農業保險立法的背景和農業保險制度變遷乃至農業經濟發展的歷史視角考察,農業保險的產生和發展作為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其立法的意義遠超出一般的商業規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國為例,其農業保險能得以穩步發展,首先是美國政府制定了專門法律。早在1938年,美國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對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農作物保險的性質、開展辦法、經辦機構等都做了規定,為農作物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現狀
1996年,各保險公司開始商業化轉型,對屬于政策性險種的農業保險,國家不再有補貼。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運營,使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業務風險集中,再加上農業保險的綜合賠付率較高,形成了保險公司“小保小賠,大保大賠,不保不賠”的現象。由此,農業保險經營主體不斷減少,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出現不足。目前,國內開辦農業保險并有一定規模的,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原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兩家國有保險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險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還在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是將農業保險與其他商業保險公司等同對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這些保險公司也在壓縮承保的范圍、數量和險種,這樣就造成在自然災害發生較少的地區和年份,保險公司熱衷于開辦農業保險這一業務,而在災害多發的地區和年份則相應地進行戰略性的收縮。
(三)農業保險范圍的現狀
農業保險責任范圍的大小及險種的設置是判斷一國農業保險事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標準,一般而言,農業保險的范圍越大,一國的農業保險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國的農業保險主要集中在農作物保險和養殖業保險。農作物保險主要是承保自然災害險,而自然災害外的社會政治經濟風險則屬于保險責任以外的,如農藥污染、有毒化學物質泄漏等所造成的損失未列入保險責任之內。養殖業保險的責任確定也有類似的情況。從理論角度講,凡是農業生產中所遭受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均應被保險,可見,現行的農業保險制度所設定的保險險種與中國農業生產不相適應。因此,從嚴格經濟意義上講,我國尚未真正建立起農業保險機制。農業保險經營者已無法顧及農業保險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的社會保障作用。
二、農業保險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自然需求不斷增加,而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在我國現階段,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業務競爭相當激烈,而各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業務的開發很少有人問津,至于去經營更是缺乏積極性。這也使得農業保險在我國大部分地區仍是一片空白。但這些卻不能表明農業生產不需要風險保障。事實上,從改革初期到現今,各種自然災害給農業生產帶來的損失逐年增加并且漸成幾何倍數增長。農民承擔的風險越來越大,急需相應的農業保險來轉移風險,為農民提供經濟補償。但恰恰是在農業風險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的農業保險業務不斷萎縮,保費收入也從1992年最高峰的8.6億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億元,2004年的保費收入與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與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億農戶計算,戶均投保額尚不足2元。與此同時在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農業保險的險種也在不斷的減少,由最初的60多個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個。農業保險的急劇下降與農業成災損失的急劇上升以及農業生產發展對其的需要形成鮮明的反差。農民對商業化的農業保險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為作為投保主體的農民收入水平較低,而農業生產成本居高不下,農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較少。全國農民的人均收入與同期城鎮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憐。因此相對于農民而言,按照商業化原則確定的保險費率較高,抑制了農民的有效需求。此外,農民多半以家庭為單位的超小規模,農業生產的預期收益較低,也使農民不愿意付出高額的保險成本。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必然導致農業保險的保險范圍更加窄,規模更加小,很難滿足保險經營所依賴的大數法則。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風險過于集中,賠付率過高,一般的商業保險公司無法獲得直接的經濟效益。這勢必導致農業保險萎縮。大部分的農業風險無法轉嫁,從而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穩定與發展。
(二)農業保險的費率很高,而農業風險保障嚴重不足
農業保險的保險費率遠遠高于一般財險和人壽險的費率。如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費率約為5%~12%,其中玉米、小麥為5%,棉花為6%,甜菜和蔬菜達到10%,而一般財產保險的保費率僅為0.2%~2%。農業保險保費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農作物損失率和養殖業死亡率很高。如我國西部一些地區糧食作物的災害至損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災損率在9%~18%。農作物損失率和養殖業死亡率高必然導致農業保險的凈保費率也很高,只有這樣保險經營者才能彌補成本并盈利。而與一般大多數農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這樣的收費標準是絕大多數農民無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現了這種矛盾境地:一方面是農業保險的費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農業風險保障嚴重不足。他們之間的矛盾愈發尖銳起來。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全國糧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僅為0.02%,大牲畜1.1%,家禽為1.3%,水產養殖1.3%.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如加拿大,它的農保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65%,日本這一比例更是高達90%左右。相比之下,我國農村絕大多數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并沒有投入相應的農業保險,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損失也就無法得到有效的補償。即使出現了一些巨大的災害事故,農民通過投保農業保險獲得的補償也十分有限。舉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國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災害,而農業為此付出了慘重的損失,然而災后農業保險的賠付金額卻不足幾億元,這根本就無法達到補償農業經濟,恢復農業發展的目的。
(三)農業損失的高賠付率與商業保險經營目標的違背
由于我國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不僅發生概率高,而且損失集中、覆蓋面大,因此其賠付率也遠遠高于一般的財險。1982-2004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的收入為80.98億元,累計賠付支出為70.65億元,賠付率高達87.24%,大大高于一般財產保險賠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險界公認的70%的臨界點;如果再加上其他費用,農業保險的平均綜合賠付費率就已經超過了120%,農業保險經營長期處于虧損狀態,這也是許多商業保險公司所不愿看到的。農業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分散不夠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災損失,導致保險公司的實際賠付率高于預期的賠付率。此外,農業保險中還存在著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同樣也是農業保險賠付率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原因。保險商品的費率是根據風險單位集合的平均損失率來確定的,而高風險單位傾向于購買保險,或原來低風險的單位參保后從事高風險的農業項目,從而使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上升。由于農業風險的地域差異性和個體的差異性比較大,使得農業保險的逆向選擇更為嚴重。而且受農業生產的經營屬性及小農意識的影響,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難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幾年的禽流感疫情來說,某個村子只有幾個養雞戶投保了養殖險,可是一旦出現了疫情村里其他的養雞戶就都將死雞放到投保戶那里來尋求賠償,直接導致了賠付率的直線上升。
三、國外農業保險的成功模式
(一)美國統一完善的保險模式
美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它的農業保險走的是國家和私營、民間和政府相互聯系的雙軌制模式。
它的農業保險模式具有如下的特點:
政府給予大力的財政支持。美國將農業保險計劃作為農業災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為社會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為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和農民因災損失獲得的經濟補償對保證農業的順利開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實行國營公司與私營公司雙軌制經營。對于雹災險等單一險種,由私營保險公司承保。對于多重險,則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承?;蛴伤綘I保險公司承保,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與此同時,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機構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費以減輕他們的負擔。
農業保險實行法制化。美國很早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明確規定了農業保險的相關條款,使得農業保險主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也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日本健全穩定的農業保險模式
日本作為當今世界第二經濟強國,其農業特點也是經營分散、個體農戶規模較小,與我國的經營現狀極為相似。但日本政府為應付自然災害給農業帶來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紀20年代就推出了農業保險,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逐步形成了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政府補貼和再保險扶持模式。
它的農業保險模式具有如下的特點:
日本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采用“三級”制村民共濟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辦各種農業保險業務的共濟組合、承擔農業共濟組合分險業務的都府縣共濟聯合會、承擔各共濟聯合會再保險的全國農業保險協會,三重風險保障機制,將農業風險在全國范圍內分散。
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大力支持,法律規定對農業保險實行分保,對投保人實行保險費率的補貼,規定了水稻、小麥等農作物補貼費率??h以上農業聯合會的全部經費和農業共濟組合部分費用由政府負擔。政府作為農業保險的后盾,它接受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的再保險,這樣就保證了各共濟組合的經營穩定性。
實行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對于一些關于國計民生的農、林、魚等實行強制性保險,而實行自愿保險的有農戶的建筑物、農機、農房及家財等。
四、結合我國國情完善農業保險制度的方案
美國、日本的農業保險模式為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經驗,現歸結如下:
(一)在國家給予相應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農業保險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
由于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外部性,一般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國家和政府應承擔起保障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責任,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對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費用補貼和稅收減免,鼓勵其經營農業保險,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一方面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給予保費補貼,使他們能買得起農業保險,以增加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
(二)盡快建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
像日本等發達國家那樣通過建立組織嚴密而有序的多層次保險體系?;谖覈r業以家庭生產為單位,種植規模較分散的現實狀況,我們應在國家的積極引導下成立民間的農業保險互助組織,以區域劃分為主,讓其自身參與管理。這樣農業保險互助組織的參與者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他們之間的關系既是合作的關系又是相互監督的關系,從而可以較好的防范農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發生。對于關乎國計民生的主要農作物、牲畜等由國家成立專門的保險公司采取強制入保的方式承保。當發生較為嚴重的風險時由農業再保險公司給予補貼,政府通過特殊的救災政策給予扶持。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既保證了農業保險的深度,又保證了農業保險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國的農業保險相關法規,把我國的農業保險納入法制化軌道
我國農業保險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還沒有一部健全的《農業保險法》,使得農業保險的主體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在具體運營時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而美國早在1938年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對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性質、經辦機構等都作了明確規定,為農作物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規體系予以保障。為此我們應加快農業保險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收益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作用和職能。從法律和法規制度上,保障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綜上所述,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我們應該正視我國目前農業保險的現狀,正確認識其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通過政策性力量的引導,憑借立法、行政等手段來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掃除其發展道路上的羈絆,以解決我國農業生產的后顧之憂,提高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從而推動我國農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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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鄉村振興戰略;甘肅??;農業保險
一、前言
鄉村振興戰略旨在推進我國農業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農業保險作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減貧、脫貧發揮了重要作用。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關于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從建體系、抓重點、求創新、強基礎四個層面進行了頂層設計,并提出要持續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增加農保險種、有效提升覆蓋面,科學確定保費補貼機制,增加財政補貼種類,探索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保險,完善農業再保險體系。甘肅省作為脫貧攻堅難度較大的省份,2020年已如期完成脫貧摘帽,但仍然要把鞏固脫貧成果、防范返貧惡化作為重點工作。因此,加強甘肅省農業保險發展研究,為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二、甘肅省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一)農業保險覆蓋情況
近年來,甘肅省農業保險整體發展情況良好,各項指標穩步上升,覆蓋率逐年增加。保費收入從2013年的5.73億增長到2020年的19.13億;保費賠付額從2013年的3.07億增加到2020年的15.72億;賠付率從2013年的53.56%增加到2020年的79.68%;保險密度從2013年的37.06元提高到2020年的131.52元;保險深度從2013年的0.095%增加到2020年的0.219%。據銀保監會數據顯示,近三年甘肅省累計簽單保費44.5億元,共賠付28.3億元,其中直接受益農戶301.5萬戶次,有力支持了農戶的穩定增收和特色產業的良好發展。但據甘肅省2020年農戶參保戶數計劃表顯示,全省申報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村居民7203939人、1830158戶,[1]僅占全年農村居民20460133人、5055097戶的35.21%和36.20%,也反映出甘肅省農業保險的普及率還有著較大的增長空間。
(二)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農業保險因農業的弱質性而具有收益外部性、高風險性、高賠付率、高技術要求等特點,被界定為半公共商品,世界各國對其發展也都采用“市場+政府”“自愿+強制”的雙向引導。我國自2004年試行“有政府補貼的商業化農業保險”,2007年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在全國范圍推行。甘肅省農業保險亦采取“市場+政府”的經營模式,即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人保財險、中華聯合財險、國壽財險、太平洋產險、平安產險、黃河財險等12家保險公司都擔負著甘肅省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并且“每縣經辦機構原則上2家,不超過3家”,經辦期限3年,通過競爭性磋商等簡易程序確定服務地區,進而與地方政府簽署戰略合作協議,[2]推進農業保險防災減災、助力農業災后恢復生產。在中央保費補貼支持下,2007年開始逐步推進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如2007年在甘州、安定等地試點能繁母豬險種,2008年試辦奶牛保險,2010年試辦玉米制種保險,2012年在天水、慶陽、平涼等地開辦森林保險等;同時,也開發了啤酒花、藏羚羊、牦牛、青稞、馬鈴薯、中藥材等甘肅農業特色險種。目前,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已多達105個,覆蓋羊、牛、薯、藥、果、蔬六大主導產業[3]。
三、鄉村振興戰略下甘肅省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具有時空差異的資源稟賦結構導致甘肅省鄉村發展的差異化分布,也使農業保險發展兼具背景性的共性問題與特性問題。
(一)甘肅省經濟水平落后制約了農業保險發展
農業保險功能的有效發揮需要有充足的保險保障資金,該資金一部分來自保費收入,一部分來自投資收入。目前,為引導和支持農民參加農業保險,通常由政府財政為投保農戶提供保費補貼,這就意味著地方經濟水平好壞直接影響農業保險發展水平。對甘肅省而言,近年來,經濟總量逐年上升,但與全國其他省份相比差距較大,長期以來經濟體量位居全國末端梯隊。2020年,全省GDP實現9016.7億元,實際增速3.9%,總量僅高于海南、寧夏、青海、四省區;全省人均GDP約3.41萬元,不及全國同期人均GDP水平一半。與此對應,全省財政收入亦有限,2020年全省一般公共預算收入874.5億元,僅為廣東省的6.77%、浙江省的12.07%。實體經濟發展的落后,使得投入農業保險的財政資金不夠充足,嚴重制約了全省農業保險的發展。另一方面,經濟發展落后意味著農民收入低,限制了農業保險購買積極性。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甘肅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44.3元,較2019年同比增長了7.4%,但僅占全國平均水平17131元的六成,居全國各省排名最低位次。這種農村居民的低人均可支配收入,再加上靠天吃飯的傳統觀念過于濃厚,對農業保險認知不充分,致使農村居民主動投保意識弱,直接影響農業保險的發展。
(二)農業保險供給力度有待增強
農業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國家旨在保護糧食安全和農業經濟發展,但農業產業固有的低收益、高風險、高賠付率使農業保險盈利性較差,與保險公司的商業逐利目標矛盾。為此,國家自2010年起推出多項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2010年5月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下發《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保險公司為種、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保險機構從事農牧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免征營業稅及后續對應的增值稅。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2017年財政部的《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再次延期至2019年底。此外,還允許經營政府給予保費補貼農業險種的保險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巨災風險準備金,具體按補貼保險保費收入的25%計提。甘肅省貫徹執行,即使這樣,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成本和低保費收入下的優惠政策之比仍不及盈利效應,甘肅省還是農業自然災害頻發地區,農保賠付率更高一些。這些明顯抑制了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發展建設的積極性,整個市場政府主導力量明顯,市場自發調節力度弱。與此同時,省內保險公司之間的數據信息共享平臺尚未完全建立,容易導致承保農作物的方位、面積等數據不準確,農業指標監測設施不完善,不利于承保工作的進行。各保險公司針對農業保險特色產品的開發創新力度也不足。目前,甘肅省農業保險覆蓋了包含主糧作物、藏系養殖、森林在內的主要農產品,以及包含果樹經濟作物、特色養殖、蔬菜種植等在內的特色種養殖產品,但大多保險產品同質化現象明顯,缺少市場競爭。同時,隨著新型經營主體和特色經濟林果類產品種植規模的增加,逐步開展了針對蘋果、玉米的“保險+期貨”試點,增開高原夏菜、羊肚菌、枸杞、李廣杏、茶樹、湖羊、絨山羊、黑山羊等11類品種的天氣、價格指數保險;以及紅花椒、核桃、油橄欖、藜麥、金銀花、設施蔬菜、中藥材等9類產品的收入保險。這些創新型險種總計20余種,僅占全部農業保險品種的18%,并且很多尚處于試點環節,未大規模推行,創新力度明顯不足,理賠標準和理賠方式上的較大差異也影響了相關產品的信服度與普及率。隨著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規模種養殖大戶越來越多的對理賠提出高要求,傳統的成本保險已經無法滿足農戶化解風險的需求。與現有物價匹配的產值保險、收入保險成為主要需求,但現有產品表面創新多、質變節點少,尚未涉及到深層改革,這些都從供給層面影響著甘肅省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四、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甘肅省農業保險發展對策
以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背景為依托,要想獲得甘肅省農業保險的高質量發展,必須重點解決財政補貼、需求提升和供給增強三大問題。
(一)加快地區經濟發展,增強財政補貼力度
經濟有效增長是帶動農業保險良好發展的動力,而農業保險的良好發展又可以推動農業經濟的快速增長。因此,一方面,借助“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中甘肅省的特殊地理位置優勢,順應國家雙循環戰略、鄉村振興戰略等發展契機,積極推動省內實體經濟的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同時優化財政資源統籌,增加對鄉村振興等重要領域的財政支出比例,確保并逐步提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另一方面,提高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利用效率。作為經濟欠發達省區,甘肅對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依賴程度較高。2010-2019年,全省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均值僅為0.463%,而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均值卻達到1.658%,全省財政支出與財政收入的比值從2010年的4.153倍增加到2019年的4.654倍。[4]財政部數據也顯示,2013-2018年,中央對甘肅省財政轉移支付總量(不包含稅收返還)從0.16萬億增加到0.2萬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已成為甘肅省財政支出的主要來源。以財政補貼為主的農業保險在甘肅省試點以來,中央、省級、市縣三級財政補貼比例分別約占40%、25%、15%,2007-2019年,累計政府保費補貼61.23億元,占保費收入的83%,其中,中央、省級、市縣級各自累計補貼額為25.66億元、21.69億元、13.89億元,[5]中央補貼是主要構成。2020年,全省農業保險保費收入19.13億元,按照“財政補貼資金計劃”,中央補貼3.49億元,省級補貼5.04億元,分別占保費收入的18.24%和26.35%。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在甘肅省加快經濟發展同時,資金缺口仍需中央政府補貼,因此,既要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轉移補貼,還要提高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強資金使用監督,避免尋租、資金缺位錯位使用情況,確保資金用在最主要的地方。此外,一些特色性、經濟價值高的果蔬類農產品,農民投保需求受到地方財政壓力和省政府保險任務計劃限制,只能部分投保,保險覆蓋率較低,亟需財政補貼的持續增加。鄉村振興需要繼續推進“一縣一品”“一村一品”特色農業產業發展,相關農業保險則因產品特色多處于創新試點環節,并由縣級財政主要補貼,而省內高貧困率意味著多數縣級政府地方財政有限,無法承擔高額保費補貼,保障規模有限;農民的低收入也制約了自繳保費比例不能太高,這就導致“全而弱”的惡性循環。從長遠發展來看,甘肅省農業保險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仍需中央財政的大力扶持。
(二)提升農民需求
提升農民需求是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根本。按照目前甘肅省農業保險中確定的中央補貼品種,除育肥豬實行“成本+目標價格”保險、由農戶承擔20%的保費以外,其他實行成本保險,農戶承擔保費占比5%-30%不等。其中,承擔比例最低的是公益林,農戶僅分攤5%;商品林分攤比例最高,需分攤30%;馬鈴薯、能繁母豬農戶分攤20%,玉米、棉花、冬小麥為15%,青稞、藏系羊、奶牛為10%。蘋果、中藥材、肉牛、肉羊、蔬菜、雞等省級補貼品種則區分農戶貧困程度,貧困戶承擔10%,非貧困戶承擔20%。與此同時,作為成本保險,相關補貼品種的保額根據開辦時的物化成本確定,從300元到10000元不等,費率從2%到6%不等。據統計,2007年,全省農戶自籌保費546萬元,占總保費收入13%;2019年,自籌保費33380萬元,占比20%;2007-2019年間,農戶累計自籌保費12.02億元,僅占保費收入的16.3%[6]。傳統補貼品種保額與現行物價增長速度的脫節,使農戶享受低費率同時,又認為成本投入和保險賠付之間有差距,尤其是設施投入大的高經濟價值農產品,更因保障程度不高而降低了農戶投保意愿。這就需要依托鄉村振興戰略,在產業脫貧的基礎上積極推行產業振興,提升農戶手工技能,增加穩定的從業工資收入和財產凈收入,從而可持續地提高農戶可支配收入,在現有消費基礎上滿足農業保險費用開支的增長,從根源上緩解甘肅省農業保險投保率低的現狀。此外,還需加大農業保險宣傳力度,改善農戶傳統“認栽”觀念。在偏遠農村地區,保險普及力度并不樂觀,一些農戶只知道社保,對農業保險知之甚少。因此,在鄉村振興戰略持續推進的政策環境下,鄉村干部以及農業、保險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深入村社,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普及宣講會,為農戶們講解農業保險的專業知識和理賠案例,通過淺顯易懂的方式讓農戶意識到“以小換大”的風險防范重要性,了解農業保險的功能,積極配合國家政策的順利開展,增強參保積極主動性。同時,利用“抖音”、“快手”等民間流行并易于接受的短視頻方式,找當地已參加農業保險并獲益的農戶做代言,多做產品介紹和優惠政策宣傳,從而提高農業保險投保率。
(三)提高保險公司供給積極性
1.繼續推行并落實財政部規定的有關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提升稅收服務質量,營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鼓勵并吸引保險公司主動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提供更多的農業保險服務,積極協助甘肅省鄉村振興戰略的落實。2.引入更完善的競爭機制,建立多元主體的農業保險市場。截至目前,甘肅省尚未有專業性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開展服務,農業保險由綜合性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并只占各經營主體業務的小部分,這就使服務專業性欠缺,在產品設計和費率厘定及條款制定上專業性不強,提供服務的積極性和質量也劣于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未來可以在提升經濟發展、確保并增加地方補貼的基礎上,吸引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來甘肅拓展業務,增加市場競爭力,提升服務質量。3.規范保險經營管理,提高理賠效率和精準度。《關于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地方政府要結合自身財政情況增加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引導保險機構到農村基層網點,下沉服務重心,開拓新型農業保險產品試點范圍。因此,一是甘肅省政府要進一步結合鄉村振興發展需求,科學確定保費補貼機制,推動“以獎代補”政策的試點;二是現有從事農業保險的各家保險公司應加大對農險業務的重視,積極創新農業保險產品類型,增加對鄉村振興中“一村一品”的高經濟價值特色農產品保險保障,明確理賠范圍,做到精、準、細。在現有成本保險為主,試點產量指數保險、價格指數保險、產值保險、“保險+期貨(權)”等產品形式的格局中,根據保障對象的特殊性,試點成熟后逐步推廣普及。三是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及時賠付,增強保險信譽度,提升農戶投保熱情。四是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農業保險的產品宣傳、開發創新,完善省內“互聯網+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推進農業保險承保的電子化發展。
參考文獻
[1]甘肅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提前下達2019年中央財政農業生產發展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計劃的通知
[2]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甘肅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召開農業保險工作聯席會議[OL/ED].
[3]王曼麗.甘肅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效率評價及影響因素研究[D].2021年甘肅農業大學碩士論文,第18頁;
[4]李永海、潘菊霞.甘肅省財政轉移支付對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研究[J].隴東學院學報2021(5):33-37;
[5]王曼麗.甘肅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效率評價及影響因素研究[D].2021年甘肅農業大學碩士論文,第19頁;
日本巨災保險制度之確立
頻發的巨災促進了巨災保險制度的飛躍發展。被稱為“昭和三大臺風”的1934年室戶臺風、1945年枕崎臺風、1959年伊勢風,給日本帶來了慘重損失。受此影響,日本商業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不斷調整危險責任范圍,將之前并不承保的風災、雹災、雪災、水災等自然災害風險逐步納入。1947年,日本部分保險公司開始經營水災保險。1956年,《暴風水災危險承保特別約定》正式施行。1964年6月16日的新瀉7.4級地震,成為日本地震保險發展史上的重要轉折點。以此次地震為契機,日本加緊開展地震保險的可操作性研究及立法工作,于1965年提出《對建立地震保險法律制度的正式答復》,確立了地震保險“國家承擔超額損害再保險、限制保險金給付額、強制附加于火災保險”這三大核心內容。以此為基礎,日本于1966年6月1日頒布《地震保險法》)和《地震再保險特別會計法》,保險公司開始經營地震保險業務[5],官民一體的地震保險制度在日本初步建立。此后,日本多次修改地震保險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地震保險體系。尤以1978年宮城地震、1995年阪神大地震之后的優化革新為典型。農業巨災保險方面。1947年,日本將《家畜保險法》、《農業保險法》合并,并于當年12月頒布《農業災害補償法》,1952年制定《農業共濟基金法》,進一步完善了農業災害補償機制,基本建立起由各級農業共濟組合來具體實施,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農業巨災保險體系。政府每年進行必要的財政補貼并提供再保險支持。幾十年來,日本政府不斷對相關法規進行修訂和調整,確保了日本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僅《農業災害補償法》就已修訂過23次,最新版本為2009年所定[5]。
日本巨災保險之啟示
日本巨災保險制度無疑具有其成功之處,對于正在健全巨災風險管理機制的我國而言,尤其值得關注。
1理論研究是先導
理論研究先于實踐。沒有成熟的理論基礎,巨災保險就不可能具有可操作性。德國人PaulMayet數年的努力雖然歸于失敗,但其將巨災保險的理念帶入了日本,具有重要的啟蒙作用[5]。此后,學者們對巨災保險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進行了全方位的探討。在此基礎上,借著數次大地震、臺風等巨型災害的契機,日本政府和學術界特別針對巨災進行了大量的資料收集和研究,并于1934年開始了地震保險的立法嘗試。我國巨災保險方面的研究始于1980年代,前20年研究成果并不多,直到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及汶川8.0級地震后方進入井噴期,巨災保險、地震保險研究成為一時之熱。筆者在中國知網(),以“巨災保險”為主題,進行精確匹配檢索,文獻數為1435篇,基金論文數109篇,可謂成果不少。但從整體來看,重復性研究較多,研究點散亂,可操作性不強。對此,我國應強化巨災保險的專項研究,加強研究隊伍與保險公司等實踐部門的聯系合作,把研究工作落實到數據收集分析、模型建構等細節上去,為隨后的巨災保險立法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2立法活動是基礎
日本之巨災保險制度,主要是通過立法予以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其所頒布實施的《農業災害補償法》、《地震保險法》等法律,將巨災保險的基本框架、運作模式、保障范圍、風險控制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從而為巨災保險的順利推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我國巨災風險管理立法起步較晚,但由于巨災頻發,自1998《防洪法》頒布始,至今已有20余部自然災害防治、應急相關的法規,雖過于分散,難以形成合力,且忽視市場力量,基本上沒涉及巨災保險,對我國巨災風險管理體系沒有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而對于巨災保險立法模式,學界也各有選擇[6]。目前,各國的巨災保險立法主要有分別立法與合并立法兩種類型。日本采用的是分別立法模式。本文認為,由于我國理論探索與立法實踐都起步較晚,要在短時間內制定出較為成熟的、專門的巨災保險法不太現實;且由于巨災保險實踐較為欠缺,故可先補充立法[4],如通過修訂《保險法》、《防洪法》和《防震減災法》等方式在相關法律中補充巨災保險內容,將一部分巨災風險較大的地區,如地震頻發、臺風影響大、洪澇災害嚴重的省份作為試點,逐步建立和規范巨災保險制度。在理論和實踐逐漸成熟的基礎上,再進行分別立法。最終以合并立法的方式形成統一立法。也就是說,我國相關立法可分三步走:補充立法———分別立法———綜合立法。
3家庭財產是主體
從各國巨災保險立法來看,大多將家庭財產與企業財產加以區別。由于企業財產賠付額度往往較大,通常意義上的巨災保險都將住宅及家庭財產作為其保障的重點。在日本,企業財產的巨災保險是商業性保險,承保主體為民間保險公司,承擔有限賠償責任,政府僅僅只起監管作用[7];而《地震保險法》針對家庭財產地震保險而制定,家庭財產地震保險是日本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巨災保險,承保住宅及家庭財產因地震、火山噴發及由此引發的海嘯而造成的火災、損壞、掩埋和流失,主要還是限于地震、火山噴發。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由官民共同經營,政策性和公益性很強,保險公司不能從中盈利,政府承擔兜底責任,且不能單獨投保,原則上自動附加于家庭財產險。由于家庭財產和住宅對于居民災后生活保障的關鍵性,我國宜采用日本之法例,企業巨災保險完全商業化運作,僅將家庭財產納入政府財政支持的巨災保險范圍。這既是人本主義的體現,也是由我國現實國情所決定[8]。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水平還比較低,用于巨災保險的財政支持畢竟有限,因此,有必要將這一部分資金集中使用到受災民眾最為急需的家庭財產損失的賠償上。
4分散風險是核心
分散風險是巨災風險管理的核心,也是各國巨災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日本在地震保險中設置了一定比例的免賠率和免賠額,由投保者承擔一定損失;采用超額再保險模式,由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政府分層次承擔地震風險;發行地震保險證券,將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設立責任準備金等,以有效地分散巨災風險[5]。在我國,保險市場缺乏風險分散途徑,再保險市場還不成熟。巨災風險管理僅僅依靠以工程預防為主導的災前管理和“政府財政救濟為主、民間捐助為輔”的災后救濟模式,市場參與少,巨災保險缺位,再保險制度更是無從談起。因此,在我國巨災保險制度設計中,要充分考量本國國情,最終建立一個政府、社會、資本市場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的巨災風險分散體系。要加緊發展、推廣巨災保險,重點發展再保險市場,積極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同時,也要嘗試建立巨災風險基金,推行巨災保險證券化,充分利用國內國際資本市場,在更大范圍內分散巨災風險。
5政府支持是關鍵
在日本,政府對農業保險實行必要的財政補貼,并提供再保險支持;政府提供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地震保險業務,并參與到地震保險的再保險體系之中,與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家庭財產的地震風險,并由政府承擔地震保險最終賠付責任。2006年,我國在《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建立起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這也闡明了在我國巨災保險制度構建過程中,政府財政支持的關鍵性[9]。除了需要政府對先期理論研究進行倡導和支持\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范確定巨災保險制度及其運作\對巨災保險的運行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管\引導民眾接受并積極參與巨災保險外,巨災保險市場還需要政府的財政支持和對再保險市場的參與。畢竟,巨災保險始終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單靠商業保險公司也無力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只有政府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如限額提取巨災保險基金,參與再保險,通過稅收等手段刺激市場熱情等,巨災保險才具有可操作性。
6商業運作是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