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8 02:15:5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經紀市場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關鍵詞: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權利配置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衍生品市場改革的逐步深化,期貨業的反壟斷問題日益迫切,但期貨業反壟斷與競爭政策的實施,必須落實到專門的執法機構來負責,這就是反壟斷實施主體的構建。本文著重分析了我國現行《反壟斷法》下期貨業反壟斷管轄權的歸屬問題,以及構建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的政策思路。最后,文章進一步分析了如何加強期貨業監管與反壟斷兩者的協調及配合。
一、中國期貨業的壟斷表現
綜合來看,當前我國期貨業的壟斷問題主要體現在行政性壟斷、期貨交易所的壟斷行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等三個方面。具體如下:
期貨交易所的壟斷行為。按照業務領域的不同,期貨業可進一步細分為交易所與期貨經紀兩個子行業。兩者之間是一種縱向關系,即期貨交易所提供經紀公司所需要的交易服務。從表面上看,兩者之間的經濟地位應該是平等的。但在目前中國期貨交易所寡頭壟斷型市場結構,以及各個期貨交易所存在品種分工的條件下。經紀公司在挑選提供某項品種服務的交易所時,實際上是別無選擇的,這就使得這種縱向關系很難是平等的,交易所擁有較強的談判能力。此外,由于我國期貨業的發展尚不健全,期貨交易所實際上是作為證監會的一個下屬機構而存在的,這進一步強化了交易所對于經紀公司的強勢地位。從反壟斷的角度來講,經營者擁有市場優勢地位并不是反壟斷的重點,但當經營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占其他經濟實體的利益時,就構成了反壟斷的重要規制對象。
3、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主要包含兩方面:第一,橫向定價協議。橫向定價協議就是通常所說的“價格聯盟”或“價格卡特爾”。如2002年底,深圳期貨業聯誼會召開專門會議,為遏制當時手續費的惡性競爭,制定了經紀業手續費最低標準,此后,深圳期貨經紀公司之間的價格聯盟逐步形成。第二,市場操縱行為。這些行為的共同特點就是少數交易者操縱市場價格,構成市場壟斷,導致大量交易者爆倉,市場信譽受損,給市場的生存和發展造成極壞的影響。
上述壟斷問題的存在,根源于政府規制過度與規制失當所致的期貨市場欠發達,又在于我國期貨業尚未度過導人期,諸多不確定性因素令壟斷有隙可乘??傊?。期貨業的壟斷問題極大阻礙了我國期貨業的進一步發展,必須盡快實施反壟斷進程,而其關鍵之一在于構建較為合理、有效的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
論文關鍵詞: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權利配置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衍生品市場改革的逐步深化,期貨業的反壟斷問題日益迫切,但期貨業反壟斷與競爭政策的實施,必須落實到專門的執法機構來負責,這就是反壟斷實施主體的構建。本文著重分析了我國現行《反壟斷法》下期貨業反壟斷管轄權的歸屬問題,以及構建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的政策思路。最后,文章進一步分析了如何加強期貨業監管與反壟斷兩者的協調及配合。
一、中國期貨業的壟斷表現
綜合來看,當前我國期貨業的壟斷問題主要體現在行政性壟斷、期貨交易所的壟斷行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等三個方面。具體如下:
期貨交易所的壟斷行為。按照業務領域的不同,期貨業可進一步細分為交易所與期貨經紀兩個子行業。兩者之間是一種縱向關系,即期貨交易所提供經紀公司所需要的交易服務。從表面上看,兩者之間的經濟地位應該是平等的。但在目前中國期貨交易所寡頭壟斷型市場結構,以及各個期貨交易所存在品種分工的條件下。經紀公司在挑選提供某項品種服務的交易所時,實際上是別無選擇的,這就使得這種縱向關系很難是平等的,交易所擁有較強的談判能力。此外,由于我國期貨業的發展尚不健全,期貨交易所實際上是作為證監會的一個下屬機構而存在的,這進一步強化了交易所對于經紀公司的強勢地位。從反壟斷的角度來講,經營者擁有市場優勢地位并不是反壟斷的重點,但當經營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占其他經濟實體的利益時,就構成了反壟斷的重要規制對象。
3、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主要包含兩方面:第一,橫向定價協議。橫向定價協議就是通常所說的“價格聯盟”或“價格卡特爾”。如2002年底,深圳期貨業聯誼會召開專門會議,為遏制當時手續費的惡性競爭,制定了經紀業手續費最低標準,此后,深圳期貨經紀公司之間的價格聯盟逐步形成。第二,市場操縱行為。這些行為的共同特點就是少數交易者操縱市場價格,構成市場壟斷,導致大量交易者爆倉,市場信譽受損,給市場的生存和發展造成極壞的影響。
上述壟斷問題的存在,根源于政府規制過度與規制失當所致的期貨市場欠發達,又在于我國期貨業尚未度過導人期,諸多不確定性因素令壟斷有隙可乘。總之。期貨業的壟斷問題極大阻礙了我國期貨業的進一步發展,必須盡快實施反壟斷進程,而其關鍵之一在于構建較為合理、有效的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
二、期貨業反壟斷管轄權的歸屬問題
2007年8月30日,我國《反壟斷法》正式出臺,規定了我國反壟斷實施主體采用“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雙層架構”模式。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負責人和若干專家組成”,定位是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對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定義是“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它的職責包括:制定、反壟斷指南和具體措施;調查、評估市場競爭狀況;調查處理涉嫌壟斷行為;制止壟斷行為;受理、審查經營者集中的申報等。這種模式一方面基本維持現有執法格局不變,將反壟斷執法作為中央事權,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授權的省級機構負責執法;另一方面,為了協調《反壟斷法》執行,保證反壟斷執法的獨立性、權威性和統一性,成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作為反壟斷主管機關,專司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但不具體執法。
這種雙層架構的模式實質上確立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多頭格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發改委以及受規制行業的監管部門都在各自權限內擁有反壟斷的執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