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10 12:57:3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村委會群眾工作計劃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補貼規模及標準
(一)補貼對象。對生產中使用玉米良種的農民給予補貼。
(二)補貼范圍。鎮內2012年7月20日前出苗的玉米,按實際種植面積進行補貼。
(三)補貼標準。補貼標準為每畝10元。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公開推介玉米良種、農民擇優自愿購種。按照“品種擇優、公開推介、農民自愿”的原則,省級公開推介良種、農民自愿購種,鼓勵農民使用優良品種,加快良種推廣步伐,進一步穩定玉米面積,增加產量,優化結構,改善品質。積極引導農民選擇使用優良品種,但不采取強制手段干預農民自愿選種、購種。
(二)嚴格核定并逐級上報玉米種植面積及品種。玉米種植面積核定主要工作在村級,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要在鎮政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下,做好本村玉米種植面積核定工作。玉米種植面積的核定辦法與統計上報程序分三個層次進行:
一是農戶自報面積。種植農戶要按照鎮政府統一安排,于2012年7月20日前,向所在村委會據實申報玉米種植面積和品種。
二是村委會統計上報。村委會必須采取直接丈量方法核實農戶自報面積,對每個農戶種植的玉米面積逐一丈量予以核實。村委會丈量核實后要公示分戶農民種植面積和品種,公示期7天。公示期內,要聽取農民意見,接受群眾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經公示沒有異議,由村委會確定本村玉米分戶種植面積和品種上報。村民委員會核實、公示、確定和上報工作必須于8月5日前完成。
三是鎮政府匯總審核上報。鎮政府匯總審核所轄各村核實的玉米種植面積和品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鎮政府復核;經公示沒有異議,鎮政府確定分村玉米面積和品種,于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報縣農業局、縣財政局。
(三)健全玉米良種補貼面積核定檔案。按照“縣級有區域圖、鄉級有落實表、村級有到戶清冊”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玉米良種補貼種植面積核定工作明細檔案。鎮匯總表一式兩份,分別由鎮政府和縣農業局保管;到戶清冊一式兩份,分別用于公示和村委會上報鎮政府,到戶清冊必須由農戶簽名并按手印,到戶清冊紙質版和電子版由各農管辦收齊后交鎮農業辦公室。各村種植100畝以上大戶的承包合同復印件一式兩份同時上報。各農管辦負責收集公示影像資料。
(四)直接發放補貼資金。玉米良種補貼資金通過財政涉農補貼資金“一本通”直接發放,財政部門將依據核準無誤的村級農戶玉米種植面積清冊,通過財政涉農補貼資金“一本通”,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
(五)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做好玉米種植面積核定工作,是保證將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準確地兌現到農民手中的重要基礎。各農管辦、村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實行分級負責制,制定詳細工作計劃,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如期完成玉米種植面積核定工作。要準確匯總上報面積,保證上報數據來源真實、數字準確。
包村干部和村級主要干部(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文書)對本村玉米種植面積核定工作負責。公示期內農民提出異議的,應及時復核糾正,否則一經查實,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未進行公示或公示期不滿時限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虛報面積的,責任人負責追回虛報面積部分的補貼資金,并對責任人通報批評。
種植玉米的農民對自報種植面積負責,應于自報截止日前報告種植面積,未報告的不再納入核定范圍。漏報與少報面積也不納入核定范圍;虛報面積的,村民委員會一經核實,必須核減虛報面積并通報。對公示期內未提出異議的,公示期后不再對異議進行復核。嚴格執行農戶自報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自報面積真實、準確、有效。
三、保障措施
玉米良種補貼,特別是種植面積核定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工作。各農管辦、村要高度重視,健全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嚴肅工作紀律,切實保證玉米良種補貼工作健康、順利開展。
(一)增強責任意識,建立健全面積核定工作包村和督查制度。玉米種植面積核定工作主要任務在村級,鎮政府采取干部包村的辦法,加強村級工作的領導,幫助村級搞好面積核實等工作。要嚴格執行核定程序、政策和辦法,確保核定工作準確、及時完成,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二)嚴肅財經紀律,管好用好補貼資金。鎮政府將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良種補貼面積,不得套取、擠占、挪用補貼資金。
財政部門要及時將補貼信息錄入財政涉農補貼資金“一本通”系統,并做好信息上傳工作。
一、正確把握新時期民間糾紛的特點和規律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發展,改革的不斷深化,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在利益關系的調整中正在發生深刻的變革,民間糾紛也顯現出新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四多”:一是涉法糾紛增多。由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表現為不同形式的法律關系。因而約有70%以上的民間糾紛大都涉及到各方面的法律法規。其中許多問題是有利益紛爭和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等直接引起的。二是涉及干群矛盾的民間糾紛增多。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民間糾紛主體在一些地方已經由群眾與群眾為主轉變為干部與群眾為主。尤其是基層農村因干群關系緊張發生的矛盾糾紛約占70%。這些糾紛大多表現在“三提五統”、攤派義務工、土地果園承包、計劃生育、宅基地劃分、村務財務管理等方面。三是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增多。在農村因農民負擔、變更合同等原因引起的糾紛較為突出。在城市因房屋拆遷、職工下崗、勞資糾紛等引發的諸多矛盾呈上升趨勢。這類糾紛直接關系著群眾的切身利益。容易導致聚眾鬧事、越級上訪等。如:中心街辦事處調處的建國小區7號樓因開發商停水、停電問題引起居民上訪等糾紛,涉及居民人數達30余人,給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威脅。四是復合性矛盾糾紛增多。許多糾紛不僅跨地域、跨部門,而且糾紛主體多元化、表現形式多樣化、利益關系復雜化,大大增加了調處工作的難度。
二、創立調解工作新機制,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根據新時期民間糾紛的特點和規律,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應當積極探索調解工作新機制,構筑以區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為龍頭,以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庭為依托,以各基層調委會為基礎,有關部門參與配合的社會矛盾“大調解”格局,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線的作用。一是要健全組織網絡,構筑“大調解”格局。建立由區委分管書記任主任、政法委書記、人大和政府分管領導任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社會矛盾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在區司法局成立由司法局長兼任主任的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辦公室。負責制定調處工作計劃和實施意見,全面掌握情況,抓好協調和交流,日常工作則由區縣司法局律師、公證員、“148”值班人員共同負責。各鄉鎮(街道)也要成立社會矛盾調處中心,下設辦公室和人民調解庭。具體負責本轄區各類糾紛調處工作。在此基礎上,將調解網絡向村(居)擴展;向村(居)民小組“十戶三員”延伸,建立區、鄉(鎮、街道)、村(居)、組、戶五級調處網絡體系。從而形成上下貫通,縱向到底“大調解”格局。同時社會矛盾調處工作作為考核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逐步落實領導責任制建立嚴格的檢查考核制度。對社會矛盾調處工作要在經常抽查的基礎上,堅持半年年終兩次考核,促進各項工作的扎實開展。通過大調解格局的形成,使人民調解工作實現向上向下的縱向延伸,為維護社會穩定提供可靠的組織保證。二是依法建章立制,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實行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制度,各基層調解組織每月排查一次民間糾紛,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時向區、鄉鎮(街道)矛盾調處中心匯報,分類安排,逐級調處。實現一般糾紛不出村(居),重大疑難糾紛不出鄉鎮(街道)的目標,從而有效地減少矛盾激化和越級上訪。
三、抓好調解隊伍,夯實“大調解”組織基礎
村(居)調委會是最基層的調解組織,是大調解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對居民糾紛情況熟、信息靈、便于工作的優勢。因此,必須始終把村(居)委會調解隊伍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一是要加強規范化建設,要積極探索調解主任管理模式。我區實行的“六統一”就是很好的一種方法。二是要加強調解人員培訓。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廣大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越來越多,群眾遇到矛盾糾紛要求依法處理的心情非常迫切。從前那種靠輩份、靠威望調解民間糾紛的傳統方式正在逐漸改變。這就要求從事人民調解的人員不但要有良好的社會道德素質,還要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依法水平和善于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三是要夯實基層調解工作的組織基礎。在農村和居民小區,要充分發揮村(居)小組“十戶三員”的作用;在商業批發市場、大型集貿市場建立由司法、工商、消協、公安等單位參加的市場調委會,出現糾紛現場辦公就地調處。如光明路司法所處理的十里泉村“尸體火化”糾紛、土地糾紛等,都邀請了相關部門實行聯合調解,使一些重大疑難糾紛都得到了圓滿調解。也可以實行“一包十聯三責任”責任化管理,從而增強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僅1999年城區調委會組織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1238起,調解成功率97%,防止兇殺、自殺等民轉刑案件38起121人,防止上訪案件23起416人,切實發揮了城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一道防線作用。
四、堅持“四個結合”做好超前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