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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繼承法;特留份;義務份;遺囑自由;社會利益
一、特留份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
"特留份"是指法律規定的遺囑人不得以遺囑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特留份制度的實質是通過對特定的法定繼承人規定一定的應繼份額來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該制度之所以存在, 并在很多國家的繼承法中都受到重視, 是由繼承的本質、動機決定的, 因為繼承不單純是被繼承人個人之間的事情,繼承作為一種財產的移轉方式, 一個國家規定什么樣的繼承制度不僅是與他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有密切的聯系, 特別與一個國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密切聯系的。
在史尚寬先生看來,特留份制度存在的理由在于為基于道義的要求,親卑親屬,乘情悖義,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之近親,不留一物而以遺產全部給予他人,即對血則不免而非道義上所可容許"固得因特留份之享有而不再需要扶養,為基于社會利益的保護,向由被繼承人受扶養者,其期待依財產以生活者,亦得因特留份之取得而為有完全獨立能力之社會一員,此莫不直接或間接的為社會全體之利益"為基于家制維持之要求,在我民法,家制尚存,仍兼有維持家庭生活及繼續繁榮之意義"由此可見,特留份制度除具有利益平衡的功能之外,在客觀上還起到了保護社會利益!維持家庭持續及繁榮的作用。
特留份制度被推崇一方面是由于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人們的自由意志受到普遍關注,另一方面是近親慈愛義務的要求。從家庭的角度而言,作為親屬的身份將產生基于血緣而形成的倫理,表現為在法律上晚輩應當受到關愛,長輩應當受到尊重和孝敬,夫妻之間應當互負忠誠及照顧的義務"遺囑人負有近親的慈愛義務,體現在財產繼承中,其不應將全部遺產遺留給近親以外的人,而不保留特定份額遺產給近親屬。由于特留份制度自身的種種優越性,各國立法者不約而同的將這個制度作為規制財產繼承領域內的基本制度。在特留份制度中,我們看到了對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處分權的認可和支持,它為自由設立了一個界限,在規定自由不能跨越這個界限的同時,也為自由以外的權力設置了一道屏障。
二、特留份制度的比較法研究
特留份制度為大陸法系大多數國家所承襲。德國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對特留份制度進行了一些改進,如取消了撤銷之訴和補償之訴的區別,同時,提高了特留份權利人的法定應繼份額。而日耳曼法上的期待份成了法國、瑞士等國特留份制度的前身。特留份制度經過了數千年的發展,己經成為大陸法系限制遺囑自由的一項重要制度。
近代世界各國法律對遺囑自由大致有兩種主張,即絕對的遺囑自由主義和相對的遺囑自由主義。英美法系主張前者,偏重于保護遺囑人的自由意志,使之享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絕對權利。如英國1837 年制定的遺囑法中,就沒有特留份的規定,遺囑人可以剝奪任何一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并可以指定任何人作為自己的財產繼承人,即可以通過遺囑自由地處分自己的財產。與此相反,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瑞士、日本等,則主張后者,并在法律中規定了特留份或保留份制度,以此限制遺囑人的自由處分權。
隨著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斷融合進化,也由于絕對的遺囑自由主義本身所固有的及日益暴露出來的缺陷,兩大法系在對待遺囑自由立法上的主張也日趨靠攏,差別逐步消失。曾堅決主張遺囑自由的英國也趨于通過立法手段直接對遺囑自由進行限制,或者授權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保障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撫養費免遭遺囑剝奪。英國議會于1938 年7 月13 日公布了《有關遺囑處分法修正法及其他與此有關之法律》,簡稱《1938 年繼承財產法》。該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如對其配偶、未婚子女、未成年男子以及其他無生活能力男子之撫養,在遺囑上未作適當安排者,法院得依次等權利人之請求,命令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取得相當撫養金額。權利人可得請求標準如下:有配偶及其他被撫養人時,不得超過遺產總收入的三分之一從世界范圍看,目前保障死者近親屬繼承人和限制遺囑自由方面的繼承立法尚有方興未艾之勢,而我國在這方面則明顯滯后了。
三、特留份制度對我國立法的借鑒意義
特留份制度基于其獨特的功能在大陸法系遺囑繼承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己形成為大陸法系繼承法律體制下的一項重要的制度,而我國相比之下,則較為落后了。在我國現行繼承法律體制下,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任意地處分遺產,即使其將全部遺產遺贈給不相干的人甚至與遺囑人家庭利益相沖突的人,遺囑也仍然是有效的,除非繼承開始時存在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這種為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制度被學者們稱為"必留份"制度。必留份制度與特留份制度并不完全同一,雖然兩種制度的設立都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的利益,但是二者在產生基礎、實現的標準、主要功能方面都有諸多不同。
我國遺囑繼承體制中尚未確立特留份制度.那么我國是否需要建立特留份制度呢?筆者認為非常有必要。2000年初的杭州百萬遺產遺贈小保姆案件震驚全國,杭州老人葉某某病逝后,根據其生前所立遺囑,將其全部百萬元遺產遺贈給曾照顧其多年的小保姆吳某某。葉某某女兒不服,擅自取走遺產,受遺贈人吳某某向法院提訟,要求返還遺產。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遺囑合法有效,全部遺產應歸吳某某所有。透過這一轟動杭州的案例的表面,實際涉及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遺囑自由與特留份制度之間關系,以及在我國應否建立起特留份制度的問題。很明顯,本案之所以引起群眾嘩然,是因為被繼承人對財產的處分超出了人們能夠接受的基本感情,將自己的所有遺產一分不剩的遺贈給沒有血緣關系的人而對自己子女絲毫沒有財產贈予,這違背了人們的情感訴求。
可能有人會反駁,認為如何處置自己的遺產屬于公民的自由,國家不應該以法律強制性的干涉。財產繼承是財產權的自然延伸,是個人財產得到法律保護的最后一個出口,對人類文明的傳遞和變遷起著重要作用。特留份制度的實質是通過對特定的法定繼承人規定一定的應繼份額來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該制度之所以存在,是由繼承的本質、動機決定的, 因為繼承不單純是被繼承人個人之間的事情,繼承作為一種財產的移轉方式,是需要國家適當進行調控。這不僅是基于道義人情之要求,基于近親撫養之要求,更是民法國際化的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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