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17 04:49:3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經濟史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城市、市鎮經濟研究
城市和市鎮經濟研究是本區域清代經濟史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漢口、景德鎮和沙市等大城市,90年代以后,研究的視角由上而下,注意到中小城鎮、墟市以及對市鎮體系的考察。近年來,還出現了對一個省乃至長江中游全區域市鎮經濟的綜合研究。這種研究趨勢的發展的特點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長江中游區域城鎮體系的層級特點,即屬于全國性或全區域性的中心城市規模大,數量也與本區域在全國的地位相匹配;初級市場——大量的介于縣與村之間小市鎮(集市)數最多、分布廣;而處于大城市和小集市之間的中間層級的城鎮數量少,起不到在前兩級之間的承接作用。
漢口。關于長江中游地區城市和市鎮經濟的研究以漢口最多。吳量愷在研究清前期國內市場時已注意到漢口在全國商品轉運、銷售中的重要地位②,并以漢口為例說明城市經濟和商業貿易之間的關系③。其后,吳量愷又在對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研究中指出,清代漢口等湖北沿江口岸城市已成為全國性的轉運中心、各地商貨的集散中心和各地商人活動中心,其城市經濟的發展與商業貿易的發展是互為條件的。轉運貿易的興盛促使湖北自然經濟發生分解,刺激了商業性農業的發展,也對全國經濟局勢產生影響④。
陶建平的研究認為,至遲到康熙年間,漢口已成為一個商業網絡極為遼闊的大商鎮,其形成原因可以從物資依托、地理優勢、社會氛圍和武漢原有的貿易基礎方面考慮。漢口商業網絡的形成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商人組織的涌現乃至當地的民生民俗以及漢口的文化教育、公益事業的發展都起了影響和促進作用⑤。宋平安從市場、商業組織、貿易及其機制、交通諸方面對明清漢口商業經濟體系進行了探討,認為作為轉口貿易型城市,清代的漢口已處于其商業經濟的“黃金時代”,漢口商業經濟的發展,加速了我國封建社會后期自然經濟解體的速度,但解體是相對的,由于農業經濟的制約,轉運型貿易城市無法真正自立。漢口商品經濟的繁盛反映了我國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發展的一般狀況與命運⑥。石瑩認為清代前期漢口鎮興起并發展為全國四大名鎮之一,正是“兩通”(交通、流通)發展的結果。并對清前期漢口商品市場的形成、規模及主要功能等方面作了探討,認為漢口市場具有明顯的消費性特征,其主要功能是中轉貿易,作為一個典型的商業城市,依靠轉運貿易形成的商業繁榮,其商品流通的性質不是資本主義的,而是封建經濟的重要補充⑦。關文發從漢口商業發展的歷史因素、背景條件和地理優勢對漢口商業崛起的原因進行了探討,認為漢口之興與漢陽奠定的基礎有直接的關系,鸚鵡洲的湮沒間接地促使漢口成為大市,明代成化年間的漢水改道則是漢口興盛諸因素中最重要、最直接的因素,為漢口的地理優勢轉化為商業優勢提供了前提,實現了漢口歷史上的第一次起飛。關文發探討了商業的主體結構以及商業行幫等問題,指出漢口主體行業的發展與其地得“水”之利和得“中”之勢有關,但是由于生產技術條件的限制,漢口工業與商業發展不平衡。漢口商幫對于漢口市場環境的形成、對于漢口成為全國性的中心大市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⑧。梅莉、張國雄通過對歷史上武漢市場轉移的考察,也認為由于成化年間的漢水改道,商業市場更明顯地向漢口集中,使漢口后來居上,成為著名商業中心。漢口在短短幾百年間的崛起,其原因在于兩湖平原大開發帶來社會經濟的進步和商品生產的發展,為城鎮商業繁榮提供了物資依托,唐、宋商業的繁榮為明清商業網絡的形成提供了基礎,同時還在于漢口所處的地理交通優勢適應了社會生產對商品市場的需求。清代的漢口已是全國性商品市場,其主要功能是中轉貿易,也是各地商人廣泛集中活動的中心⑨。
此外,范植清考察了前漢口商業資本發展的狀況與原因⑩。王永年對晚清漢口城市的發展以及對外貿易和商業發展作了研究⑾。彭雨新和江溶就美國學者羅威廉對漢口商業行會的研究作了介紹⑿。任放對漢口城市近代化的研究⒀以及陳鈞對漢口商業文化的研究⒁,皮明庥對武漢城市史的研究等⒂,把清代漢口經濟研究更推向縱深。
景德鎮和沙市。在景德鎮城市經濟研究方面,80年代初,梁淼泰就撰文指出,景德鎮的興起,不是因為它在政治上或軍事上有何重要地位,也不是因地處要沖而繁榮,景德鎮之所以成為城市,全憑瓷業的發展,是一座單一的手工業城市。但它又與明清時期江南的手工業城鎮不同,就手工業與農業的分離而言,明清時的景德鎮已基本上完成了這一歷程而走在江南其他市鎮的前面,成為一座次等城市⒃。90年代初,梁氏將其景德鎮研究總結為一部專著⒄。蕭放考察了自宋迄清八百多年景德鎮作為工商業城市逐漸形成和發展,以及與農村分離的過程。指出清代是景德鎮走向繁榮的階段,這一時期瓷業發展的特點是以小型民營手工工場為主,出現了燒造聯合的較大的手工工場。景德鎮同農村分離的過程在前尚未完成,但已預示著有向近代城市轉化的趨勢⒅。曹國慶的研究指出,明清時期,徽商尤其是徽州瓷商在景德鎮活動非?;钴S,這與瓷業生產的發展帶動了商業貿易的繁榮,景德鎮瓷器原材料對徽州祁門瓷石的依賴,以及徽商的經商才能等多種因素有關⒆。曹國慶與蕭放還根據實地調查材料,結合有關文獻討論了景德鎮的瓷業生產、商業貿易、行會、城市社會生活,以及與周邊地區的關系等問題⒇。此外,近年關于景德鎮的綜合研究,還有方李莉的《飄逝的古鎮——瓷都舊事》[21]。
在長江中游城市和市鎮經濟研究中,關于沙市的研究僅次于漢口和景德鎮。徐希凱討論了清末民初時棉花貿易在沙市的地位及其與沙市城市經濟之間的關系[22]。吳量愷在研究湖北沿江口岸城市時同時指出,沙市與漢口一樣具有轉運貿易性質[23]。陳關龍利用地方志及竹枝詞等史料對明清時期沙市的商品市場進行了探討,認為沙市經歷了明清之際的蕭條及清初百年生聚之后,咸豐同治時商品市場繁榮,并分析了其繁榮和貿易發達的原因、清末開埠后傳統市場的被沖擊,以及明清時期沙市商品市場盛衰的原因[24]。梅莉、張國雄的研究綜合了前人的大部分論點,在考察商品市場和商幫的基礎上指出,沙市的商品結構與漢口相似,帶有明顯的消費特征,貿易的功能主要是轉口貿易,這與其地理位置有關,隨著兩湖平原開發的深入和漢口的興起,沙市的地位削弱[25]。
其他城市、城鎮經濟研究。關于宜昌,吳量愷的研究說明,它與漢口、沙市一樣,屬于湖北沿江口岸的轉運貿易城市,但地位與功能稍次[26]。段超考察了宜昌城市在清展的各個階段,認為宜昌是一個轉口性極強的貿易城市,并進一步闡述了轉口貿易城市的發展和國內經濟狀況、社會環境、運輸狀況及地理環境的關系[27]。
蕭放討論了明清時期江西四大工商市鎮(景德鎮、河口鎮、吳城鎮、樟樹鎮)發展的共同特點以及各自在工商業和貿易中的側重[28],并且就樟樹鎮藥業的發展作了詳細的個案研究[29]。 20世紀90年代以后,國內對于初級市場形態以及偏遠地區的市鎮和墟鎮的考察逐漸增多。徐曉望在對江西農村商品經濟的研究中討論了江西農村墟市的分布和市場一般情形[30]。王根泉考察了江西撫州府墟鎮的數量、規模、層次以及分布特點[31]。曾學優探討了贛江中游的農村小市場、縣級市場和地區市場,實際上也是關于市鎮、城市的研究。他的研究分析了贛江中游地區市場分布的特點,指出清代贛中地區已初步形成農村市場網絡[32]。謝廬明利用歷史文獻和田野調查資料,對明清時期贛南農村墟市的數量、類型及特點進行描述和分析,探討了近代社會變遷對贛南農村墟市的影響,并分析了當地農村墟市在近代市場化過程中遲緩的深層次原因[33]。
李華在關于清代湖南商業的研究中對長沙、湘潭、衡陽、清泉縣城、衡山縣城等的商業發展形態進行了分析,填補了這些地區城市經濟研究的空白[34]。王朝輝以永順縣王村鎮清末至民國年間桐油貿易與港口勃興為切人點,討論了近代湘西市鎮化的發展[35]。張家炎的研究認為,明清時期江漢平原的農業開發吸引了外地和本地商人的活動,有利于加速該地區農產品商品化的過程,同時也促進了該地區農村市鎮的繁榮,然而其商業只限于初級農副產品輸出和境內外物資簡單轉運貿易,市鎮功能過于單一,不利于農村經濟突破種植業為主的結構,使得江漢平原始終只以農業見長[36]。
此外,許檀關于明清農村集市的研究中對長江中游也有所涉及,指出湖廣、江西的農村集市與華北大體相同,是在明代中葉起步,清代中葉時形成一個涵蓋廣闊、運作自如的農村集市網[37]。
關于本區內較大范圍市鎮經濟的整體性研究,較早的是劉石吉對明清江西墟市和市鎮的研究[38]。90年代以后,尤其是近年來許檀的研究以及一批碩士、博士論文的研究,將長江中游區域市鎮經濟史研究基本覆蓋。許檀對江西商業城鎮的研究認為,由于贛江航道在江西商業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明清獨口通商,大庾嶺商道在全國南北貿易中的地位也愈加重要,他并考察了大庾嶺商道沿線的七個商業城鎮的興盛及其與大庾嶺商道的關系[39]。巫仁恕和傅樂園分別探討了明清湖南、湖北的市鎮發展與變遷[40]。任放則考察了明清整個長江中游地區的市鎮經濟,包括其依托的自然和人文環境、市鎮網絡、墟場和集期、專業市鎮、市鎮與倉儲、市鎮管理機制、市鎮功能以及以漢口為代表的市鎮經濟的近代轉型,內容非常全面,部分研究的開拓和深入為前人所未及[41]。方志遠在其專著《明清湘鄂贛地區的人口流動與城鄉商品經濟》[42]中對本地區城鄉市場進行了層級劃分(作者文中稱為“有形市場”,實為學者所研究的城市或市鎮),并考察了其分布和特點、專業市場(市鎮)以及決定其規模的諸因素。
二市場、商品流通和商人的研究
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全國性清代經濟史研究中,涉及到長江中游地區市場(廣義的市場)和商品流通的考察,首先有吳承明《論清代前期我國國內市場》和《論我國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內市場》[43]對清代長江中游地區在國內市場中的地位、糧食和棉布流通的地位進行的總體性考察,其結論對隨后的研究具有深遠的指導意義。吳量愷對清代前期國內市場進行了考察[44],認為清朝前期區域性市場已發展為全國性市場,商人遠距離活動活躍,并指出了全國商品糧運銷中湘鄂地區的作用。方行對市鎮經濟功能類型的分析,也注意到了湖南“保障供給”型市鎮和江西“商品集散市場”功能性質的市鎮,但論述的重點是江南地區“多功能全面發展”的市鎮[45]。傅衣凌認為明清時代國內市場已經初步形成,較早地論及湖南、湖北、江西的初級市場,如洪江、劉家隔、樟樹鎮,專業市鎮如漢口、江西景德鎮和東鄉縣,以及江西鉛山的商品市場、江西、洞庭商人等。勾畫了明清長江中游在全國市場中的地位和商品流通的概貌[46]。另外,陳學文的《中國封建晚期的商品經濟》也部分涉及到長江中游的商品流通[47]。
隨著清代經濟史其它領域研究的展開,對長江中游的研究也更加拓寬深入。如徽州學研究中關于長江中下游商品流通的研究,使長江中游的地位顯得重要起來。張海鵬的《徽商研究》是對80年代中期以前徽商研究的總結,其中“徽商在長江流域的經營活動”涉及到了長江中游和下游的商業流通情況;“徽商在茶、木、糧、典和棉布業中的經營活動”探討了除鹽業以外,徽商所從事的大宗商品的長途販運貿易活動,包括徽商與茶葉貿易、徽商與木材貿易、徽商與糧食貿易、徽州典商述略、徽商與江南棉織業幾個部分[48]。此外,王廷元和李琳琦分別對徽商與吳楚貿易、木材貿易進行了專題研究[49]。
除了徽商研究中的長江中下游長距離商品貿易外,對本地區商品流通的專門研究,目前僅限于糧食、食鹽和棉花的流通。其中關于糧食流通,較早的是80年代初陳支平對清代江西糧食運銷的研究。他詳細考察了江西產生省內糧食運銷的原因和特點、省外糧食運銷的方向和路線,估算了外運糧食數量,并指出其對東南沿海和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及其有限性。這一研究可稱為研究區域糧食運銷的優秀范例,亦為本研究領域長期無人超越的里程碑[50]。此后,大量的糧食貿易研究圍繞著“湖廣熟,天下足”的討論展開。吳琦在對清代湖廣漕運的研究中,論述了湖廣漕運(主要是糧食)與商品流通的關系及其對城鎮發展的促進作用,尤其是對本地區商業城市繁榮的推動作用[51]。鐘永寧用計量方法討論了18世紀湖南糧食輸出的可行性問題[52]。張國雄對兩湖糧食外運的研究認為,“湖廣熟,天下足”這一經濟現象產生于明代中后期,盛于清代,外運糧食有漕糧、官府采買和民間商販三種結構,其集中的方式、解決的問題以及產生的作用各不相同。在同時期的余糧輸出省中,兩湖居首位,地位高于四川、江西等省[53]。這一觀點在張國雄與梅莉合著的《兩湖平原開發探源》中也有表述。張建民在其關于“湖廣熟,天下足”的討論中也考察了長江沿岸的米糧流通[54]。方志遠的近著對以上觀點作了總結研究。此外,張巖考察了漢口糧食的省外省內運銷情況及其性質和影響[55]。最近,鐘興永在對湘米貿易的研究中,對清代湘米產量和輸出渠道、省內湘米市場網絡、湘米交易方式、貿易價格以及湘米貿易發展的原因等作了更為細致的考察,填補了該領域研究的空白[56]。至此,對長江中游糧食貿易的研究基本全面。
方志遠對明清湘鄂贛地區食鹽流通的研究非常詳細,包括淮鹽的行鹽區與行鹽額、政府對淮鹽和私鹽販運的不同態度,以及淮鹽在湘鄂地區行銷的狀況[57]。關于棉布流通情況,劉秀生論述了清中期湘鄂贛地區棉布生產的自給性,討論了其區域內市場和外銷市場圈,從而考察湘鄂贛市場圈在清代全國布匹市場格局形成中的決定性影響,以及形成這種格局的原因。這一研究別開生面,很有價值,對于商品流通研究具有指導性意義,無論就其研究方法還是研究結論而言,均可稱為這一研究領域的上乘之作[58]。對于其他經濟作物作為商品的流通,目前雖未見到專門的研究,但一些學者的研究已對本區域的藍靛、甘蔗、苧麻和茶葉的流通有所涉及[59]。
關于商人的研究和城市、市鎮經濟研究以及商品流通的研究密不可分,時常交織在一起。如前引王廷元、李琳琦對徽商的研究和曹國慶對景德鎮徽州瓷商的研究。張海鵬的《徽商研究》更涉及徽商在長江中游的活動、經營行業、經營方式、商業資本流向情況。李華對湖北的地方商人、湖南的本地和外籍商人都有專門的研究。他認為清代湖北農村由于經濟作物的大面積種植,農產品的商品化,吸引和刺激了各地商人的到來,其中,外地商人多于本地商人,外省商人勢力大于本省商人,商品交易的頻繁還促進了大小市場和專業市場的形成,但占絕對多數的仍是小市場,進而指出湖北農村經濟在全國的地位。在清代湖南的城鄉則活躍著除本籍商人之外的十幾個外省商幫,為其他省份所少見,這一現象意味著湖南商品經濟的活躍和社會經濟增長水平的高度發展,有清一代湖南的社會經濟已發展到僅次于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地位。在湖南活動的各商幫中,本地商人似乎最為強大,他們不僅在本省經商,且在鄰省城鄉活動,湖南商人在當時全國眾多商幫中處于中等以上的地位[60]。前引方志遠近著對湘鄂贛地區的商人亦作了總結性研究,內容涉及商人的社會構成與資金來源、經營行業與方式、經營觀念與利潤投向以及商人組織與市場管理。
三農村經濟的研究
關于農村經濟的研究,80年代較少,90年代學者對這一領域的關注開始加強。這方面的專著,首推傅衣凌的《明清社會經濟史論文集》[61],他在書中關于城鄉商品經濟、江西工商人口流動的研究,具有開拓意義。陳學文、鄭昌淦以及劉秀生等學者在全國性商品經濟研究中對長江中游經濟均有涉及[62],可視為清代本地區在全國經濟地位的一種反映。對于本地區的研究專著有吳量愷的《清代湖北農業經濟研究》[63],龔勝生的《清代兩湖農業地理》[64],以及近期方志遠的《明清湘鄂贛地區的人口流動與城鄉商品經濟》。
關于農村經濟的論文,也大量集中于糧食研究。譚天星就兩湖糧食產量、糧食商品化、農業生產技術水平以及兩湖農業經濟發表了多篇論文[65],是較早關注這一領域的學者之一。江漢平原農業研究方面,張家炎的貢獻尤多,除前文介紹的關于農業開發對當地商人活動和市鎮發展影響的研究之外,主要集中于清代江漢平原地區的水稻生產、作物結構特征以及該地區農業發展的地區特征、湖北雜糧作物等方面,指出了江漢平原糧棉兼重、各種類型均有發展的特點。他并撰文比較兩湖平原和長江三角洲農業的發展,圍繞“蘇湖熟,天下足”和“湖廣熟,天下足”諺語的轉化,討論了兩地農業重點的次第轉變、勞動力轉移的不同途徑及其對當地農業經濟轉變的正負作用、城鎮工商業對農業的不同反饋作用,已從描述、分析的研究積累上升到理論總結的高度[66]。張國雄是又一位對“湖廣熟,天下足”有專門探討的學者,在前引張氏與梅莉的合著中可以看出,同時他還專門發表了討論該諺語的經濟地理特征和產生條件的論文[67]。龔勝生除了前文介紹的對兩湖農業地理的研究外,還專門考察了清代兩湖玉米和甘薯的分布。并在對兩湖米價的考察中指出,清代兩湖米價經歷了一個由高而低又由低而高的趨勢過程,這個趨勢過程與其耕地負荷量的變化有著密切的關系,實質上反映了人地關系的演變,清代兩湖米價的長期上漲還對其民生狀況產生了深遠影響。另外,龔勝生對本地區耕地結構的研究填補了該領域的空白,在對明清載籍耕地類型進行的探討中,龔氏闡述了該地區耕地結構的特點及形成原因,指出自然條件的制約是該地耕地梯度差異形成的主要原因,水田比重是影響該地區明清商品大米輸出諸因素中的主導因素[68]。此外,李華研究了湖南的稻谷生產[69],梅莉探討了湖北的農業區域特征[70]。
關于本區域經濟作物的研究,龔勝生考察了兩湖茶葉的種植與分布和棉花的集中產區[71]。梅莉對湖北茶葉的集中產區進行了專門的研究,并提出明清湖北茶葉發展的兩個階段,分析了各階段的發展情形和原因[72]。李華對湖北、湖南經濟作物均有研究,并指出了湖北經濟作物種植與商人活動、商品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73]。關于江西經濟作物的研究也有不少,曹樹基的研究較早地涉及到贛南和贛北經濟作物的種植。[74]其后于少海在對贛南商品經濟的考察中再次討論了贛南的經濟作物。[75]前引王根泉等的文章還考察了江西撫州府地區經濟作物的種植。[76]昌慶鐘、李衛東等則對清代江西省經濟作物的發展及其局限作了全面的探討[77]。至此,對于湘鄂贛三省這一領域的研究已基本覆蓋。最后,值得一提的仍是方志遠的《明清湘鄂贛地區的人口流動與城鄉商品經濟》,該書內容博大,除前引各方面專題均有總結性研究外,于湘鄂贛經濟作物和加工的研究可謂用力匪淺,在茶葉、棉花的研究之外,又開辟了對苧麻、藍靛、煙草以及其他作物種植與加工的研究。
90年代還出現一些對于農村商品經濟的研究,如方行、李華對湖南的研究[78],前引王根泉等對江西撫州商品經濟發展水平的研究[79],徐曉望對江西農村商品經濟總體性的研究[80]。此外,梁淼泰對江西浮梁縣農村商品的考察最為細致,他認為明清時期景德鎮的商品經濟繁榮,浮梁農村則自然經濟穩定,一個地區之內,先進的手工業和低下的耕作水平長期并存,很不相稱,城市雖能帶動農村輸出大量農村商品,卻不能引發農村經濟性質的變化[81]。
四 手工業和礦業研究
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李華對湖南采礦業的考察[82]和梅莉對湖北紡織業的研究[83]。江西手工業的研究則主要集中于景德鎮瓷器的研究,此處不再贅述。
本區域手工業和礦業整體性的研究以方志遠的《明清湘鄂贛地區的人口流動與城鄉商品經濟》中相關專題的考察最為全面,其內容包括制瓷業、造紙業以及各種經濟作物加工業(棉布加工業等)。文中比較了主要手工業與經濟作物加工業的異同,指出其共同性是使用簡單的工具、具有一定的科學含量,但基本上屬于手工生產,其動力均為原始動力。差異性則表現在生產方式、商品化程度以及社會效應等方面。該書還考察了本地區的礦冶業及其生產方式。
五 經濟開發與環境變遷研究
清代也是長江中游部分地區的經濟大開發時期,這方面的研究較早的有80年代曹樹基對流民與江西山區開發的考察[84],但這時的研究只注重開發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還未對其引發的環境問題進行考察。隨著研究的深入和展開,經濟開發在產生經濟效益的同時,其生態效應的問題也日益受到學界的關注。張建民較早地在這方面作了探討,認為清代湘鄂西部山區人口的急劇增長推動了開潮,而落后的開發手段和水利條件,加上在不宜糧的山區進行以糊口為目的的開發,造成單一的生產、超薄型平面墾殖、以消耗甚至破壞自然資源為實現經濟增長手段的經濟特征。這種開發雖實現了量的增長,但最終造成森林等資源的破壞和浪費、與此相關的多種經營的枯竭以及在當時即已出現的水土流失現象或傾向。另外他還就江漢平原、洞庭湖區垸田與水災進行了考察,注意到了清后期該地區生態惡化的問題[85]。
此后,宋平安對江漢平原水災害與經濟開發的互動關系進行了分析[86]。龔勝生探討了清代兩湖人口壓力下的環境惡化問題,認為兩湖在乾隆時期出現了人口壓力,根本原因是清中期的社會安定、人口增長,使得人均耕地下降。人口壓力的緩和主要靠剩余人口擴散——土地開墾來實現,從而引起生態環境的惡化。對此清人雖已有認識,但囿于時代的局限和現實的困難,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87]。張國雄對兩湖農業的研究也注意到經濟開發與環境變遷的關系[88],在《兩湖平原開發探源》中又分析了兩湖平原水旱災害的變化及其與垸田經濟的關系,以此考察大開發過程中經濟效益與生態效應的相互影響,從而使兩湖經濟研究又上升到新的高度。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內關于清代長江中游經濟史的研究已經取得可喜的成就,尤其是近年來關于本地區市鎮和商品經濟綜合研究的出現,說明在這一領域的研究正在朝著趕超同期江南經濟研究的方向邁進。但與同期江南經濟研究、珠江三角洲經濟研究相比,清代長江中游經濟史的研究仍然處在弱勢。無論是經濟現象的描述和分析,還是理論高度的總結,無論是數量或是質量,無論是方法論還是研究思想,本區域的研究都有待學者繼續探索。
綜上所述,清代長江中游經濟史的研究還存在著以下不足,筆者在此提出,以供商榷。
一是各領域研究不平衡。對城市和市鎮的研究比重較大,也出現了一些總結性研究成果。但現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大城鎮,尤其是沿江港口和景德鎮的研究,對于廣大的中小城鎮,雖有涉及,但從整體來看,還遠遠不夠。對商品流通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研究在整個區域經濟研究中的比例適中,但其中的研究又是只關注到糧食、棉花、茶葉幾個大類,最多的還是集中于對平原稻米的研究上。對于各類商品的生產圈、輻射圈、流通路線及其在清代的變化之類的研究基本還是空白。另外,對于手工業、礦業的研究還很薄弱。
二是同類研究中的重復內容很多。不知是學術態度的問題還是學術信息不暢,筆者在閱讀前人研究成果的過程中,往往發現雷同的研究思路甚至結論。因此,本領域的研究也亟待學者加強學術交流,拓寬視野,共同推進。
三是研究手段和思想的陳舊。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的確有一大批論文堪稱優秀之作,但也有不少研究創新不足,從而無法在理論上升華。
今后的研究,竊以為可以從以上薄弱環節出發,克服以往研究中的弊病和障礙,使本領域的研究達到新的高度和深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日]重田德:《清初湖南米市之考察》,《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1956年10期。[日]森田明:《關于清代湖廣地方的定期集市1,《商經論壇》1964年第3卷第1期。
②[44] 吳量愷:《清朝前期國內市場的發展》,《科會科學輯刊》1986年第2期。
③ 吳量愷:《明清時期城市經濟的繁榮和商業貿易的發展》,《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86年2期。
④[23][26] 吳量愷:《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轉運貿易》,《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89年1期。
⑤ 陶建平:《明清時期漢口商業網絡的形成及其影響》,同上。
⑥ 宋平安:《明清時期漢口城市經濟體系的形成與發展》,同上。
⑦ 石瑩:《清代前期漢口的商品市場》,《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9年2期。
⑧ 關文發:《試論清代前期漢口商業的發展》,載葉顯恩主編《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中華書局,1992年。
⑨[25] 梅莉、張國雄:《兩湖平原開發探源》,江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
⑩ 范植清:《前漢口鎮商業資本的發展》,《中南民族學院學報》1982年2期。
⑾ 王永年:《論晚清漢口城市的發展和演變》,《江漢論壇》1988年4期;《晚清漢口對外貿易的發展與商業的演變》,收入章開沅、朱英主編《對外經濟關系與中國近代化》,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0年。
⑿ 彭雨新、江溶:《十九世紀漢口商業行會的發展及其意義》,《中國經濟史研究》1994年4期。
⒀ 任放、杜七紅:《傳統市鎮近代化芻論——以漢口鎮為個案的研究》,《人文論叢》2000年號。
⒁ 陳鈞、任放:《世紀末的興衰——張之洞與晚清湖北經濟》,中國文史出版社,1991年;陳鈞:《武漢近代商業文化的結構分析》,載《近代武漢城市文化散論》,香港天馬圖書有限責任公司,1994年。
⒂ 楊蒲林、皮明庥:《武漢城市發展軌跡》,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0年;皮明庥:《近代武漢城市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皮明庥、吳勇:《漢口五百年》,湖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皮明庥:《一位總督·一座城市·一場革命——張之洞與武漢》,武漢出版社,2001年。
⒃ 梁淼泰:《明清時期景德鎮城市經濟的特點》,《江西社會科學》1984年7期。
⒄ 梁淼泰:《明清景德鎮城市經濟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
⒅ 蕭放:《宋至清前期景德鎮的形成和發展概述》,《江西社會科學》1987年3期。
⒆ 曹國慶:《明清時期景德鎮的徽州瓷商》,《江淮論壇》1987年2期。
⒇ 曹國慶、蕭放:《景德鎮考察記》,《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8年1期。
[21] 方李莉:《飄逝的古鎮——瓷都舊事》,群言出版社,2001年。
[22] 徐希凱:《清末民初的沙市棉花貿易與城市經濟》,《江漢論壇》1988年4期。
[24] 陳關龍:《明清時期沙市商品市場探索》,《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89年1期。
[27] 段超:《試論清代宜昌城市的發展》,《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89年1期。
[28] 蕭放:《試論明清時期江西四大工商市鎮發展的特點》,同上。
[29] 蕭放:《明清時代樟樹藥業發展初探》,《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1期。
[30][80] 徐曉望:《清代江西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4期。
[31] 王根泉:《明清時期一個典型農業地區的墟鎮——江西撫州府墟鎮試探》,《江西師范大學學報》1990年2期。
[32] 曾學優:《清代贛江中游地區農村市場初探》,《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6年1期。
[33] 謝廬明:《贛南的農村墟市與近代社會變遷》,《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1年1期。
[34] 李華:《清代湖南城鄉商業的發達及其原因》,《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1年3期。
[35] 王朝輝:《試論近代湘西市鎮化的發展》,《吉首大學學報》1996年2期。
[36] 張家炎:《明清江漢平原的農業開發對商人活動和市鎮發展的影響》,《中國農史》1995年4期。
[37] 許檀:《明清時期農村集市的發展及其意義》,《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年2期;《明清時期農村集市的發展》,《中國經濟史研究》1997年2期。
[38] 劉石吉:《明清時代江西墟市與市鎮的發展》,《第二次中國近代經濟史會議》,臺北中研院經濟所,1989年;或見《山根幸夫教授退休紀念明代史論叢》下卷,東京汲古書院,1990年。
[39] 許檀:《明清時期江西的商業城鎮》,《中國經濟史研究》1998年3期。
[40] 巫仁恕:《明清湖南市鎮的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遷》,臺灣大學1991年碩士論文;傅樂園:《明清時期湖北的市鎮發展與變遷》,武漢大學2001年碩士論文。
[41] 任放:《明清長江中游市鎮經濟研究》,武漢大學2001年博士論文。
[42] 方志遠:《明清湘鄂贛地區的人口流動與城鄉商品經濟》,人民出版社,2001年。
[43] 收入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
[45] 方行:《清代前期農村市場的發展》,《歷史研究》1987年6期。
[46] 傅衣凌:《明清社會經濟變遷論》,人民出版社,1989年。
[47] 陳學文:《中國封建晚期的商品經濟》,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
[48] 張海鵬:《徽商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
[49] 王廷元:《略論徽州商人與吳楚貿易》,《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7年4期;李琳琦:《徽商與明清時期的木材貿易》,《清史研究》1996年2期。
[50] 陳支平:《清代江西的糧食運銷》,《江西社會科學》1983年3期。
[51] 吳琦:《清代湖廣漕運與商品流通》,《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89年1期。
[52] 鐘永寧:《試論十八世紀湘米輸出的可行性問題》,《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3期。
[53] 張國雄:《明清時期兩湖外運糧食之過程、結構、地位考察》,《中國農史》1993年3期。
[54] 張建民:《“湖廣熟,天下足”述論》,《中國農史》1987年4期。
[55] 張巖:《清代漢口的糧食貿易》,《江漢論壇》1993年4期。
[56] 鐘興永:《清代湘米貿易論略》,《中國農史》2001年1期。
[57] 方志遠:《明清湘鄂贛地區食鹽的輸入與運銷》,《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1年4期;或見《明清湘鄂贛地區的人口流動與城鄉商品經濟》。
[58] 劉秀生:《清代中期湘鄂贛棉布產銷與全國棉布市場格局》,載葉顯恩主編:《清代區域社會經濟史研究》,中華書局。1992年。
[59] 王根泉、魏佐國:《明清兩代江西撫州地區商品經濟發展的水平》,《江西社會科學》1992年6期;陶德臣:《晉商與西北茶葉貿易》,《安徽史學》1997年3期。
[60] 李華:《清代湖北農村經濟作物的種植和地方商人的活躍》,《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7年2期;《清代湖南的外籍商人》,《清史研究》1991年1期;《清代湖南商人的經商活動》,《中國經濟史研究》,l992年1期。
[61] 傅衣凌:《明清社會經濟史論文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
[62] 陳學文:《中國封建晚期的商品經濟》;鄭昌淦:《明清農村商品經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劉秀生:《清代商品經濟與商業資本》,中國商業出版社,1993年。
[63] 吳量愷:《清代湖北農業經濟研究》,華中理工大學出版社,1995年。
[64] 龔勝生:《清代兩湖農業地理》,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年。
[65] 譚天星:《清前期兩湖地區糧食產量問題探討》,《中國農史》1987年3期;《簡論清前期兩湖地區的糧食商品化》,《中國農史》1988年4期;《清前期兩湖地區農業生產技術水平初探》,《農史研究》第9輯;《清前期兩湖地區農業經濟發展的原因及其影響》,《中國農史》1990年1期。
[66] 張家炎:《清代江漢平原水稻生產評析》,《中國農史》1991年2期;《清代中期江漢平原作物結構研究》,《古今農業》1991年3期;《明清江漢平原農業經濟發展的地區特征》,《中國農史》1992年2期;《清代湖北的雜糧作物》,《古今農業》1996年1期;《明清長江三角洲地區與兩湖平原農村經濟結構演變探異》,《中國農史》1996年3期。
[67] 張國雄:《“湖廣熟,天下足”的經濟地理特征》,《湖北大學學報》1993年2期;《“湖廣熟,天下足”的內外條件分析》,《中國農史》1994年3期。
[68] 龔勝生:《清代兩湖地區的玉米和甘薯》,《中國農史》1993年3期;《從米價長期變化看清代兩湖農業經濟的發展》,《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年2期;《明清之際湘鄂贛地區的耕地結構及其梯度分布研究》,《中國農史》1994年2期。
[69] 李華:《清代湖南農村的稻谷生產及其商品化》,《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89年10期。
[70] 梅莉:《明清湖北農業區域特征分析》,《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993年4期。
[71] 龔勝生:《清代兩湖地區茶葉的種植與分布》,《古今農業》1993年3期;《清晚期兩湖纖維作物的種植與發展》,《古今農業》1995年2期。
[72] 梅莉:《明清湖北茶葉及其生產分布》,《湖北大學學報》1994年2期。
[73] 李華:《清代湖北農村經濟作物的種植和地方商人的活躍》;又《清代湖南農村經濟作物的發展》,《清史研究通訊》1989年3期。
[74] 曹樹基:《明清時期的流民和贛南山區的開發》,《中國農史》1985年4期;《明清時期的流民和贛北山區的開發》,《中國農史》1986年2期。
[75] 于少海:《試論明清贛南商品經濟的發展》,《江西師范大學學報》1997年2期。
[76][79] 王根泉、魏佐國:《明清兩代江西撫州地區商品經濟發展的水平》。
[77] 昌慶鐘:《清代江西經濟作物發展的原因》,《南昌大學學報》1993年3期。李衛東:《清代江西經濟作物的發展及其局限》,《中國農史》2001年4期。
[78] 方行:《清代前期湖南四川的小農經濟》,《中國史研究》51991年2期。李華:《清代湖南城鄉商業的發達及其原因》,《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1年3期。
[81] 梁淼泰:《明清時期浮梁的農村商品》,《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9年1期;《明清時期浮梁的田畝數和畝產量》,《江西大學學報》1988年1期。
[82] 李華:《清代湖南的采礦業》,《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3期。
[83] 梅莉:《清代湖北紡織業的地理分布》,《湖北大學學報》1993年2期。
[84] 曹樹基:《明清時期的流民和贛北山區的開發》,《中國農史》1986年2期。
[85] 張建民:《清代湘鄂西山區的經濟開發及其影響》,《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7年4期;《清代江漢一洞庭湖區堤垸農田的發展及其綜合考察》,《中國農史》51987年2期。
[86] 宋平安:《清代江漢平原水災害與經濟開發探析》,《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2期。
迄今為止,對清水江文書搶救和整理工作的歷史、現狀及問題進行探討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徐曉光、龍澤江《清水江文書的整理與研究》(《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2009/01);龍澤江《錦屏文書的研究價值、研究方法與開發利用途徑――錦屏文書暨清水江木商文化研討會綜述》(《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2010/04);龍澤江、曾羽《錦屏文書保護現狀和出路》(《蘭臺世界》2011/08);龍澤江、羅康智《關于建立錦屏文書數據庫的思考》(《凱里學院學報》2010/02);吳平、龍澤江《從學術資源保障看清水江流域錦屏文書的數字化道路》(《貴州社會科學》2010/12);王宗勛《錦屏民間林業契約及征集研究基本情況》(《貴州檔案》2009/01);楊有賡《建設以林業契約為主體的錦屏森林生態博物館和清水江綠色旅游芻議》(《民族文化與區域經濟》,貴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魏忠《獨特的貴州苗族契約文獻》(《中國經濟史論壇》2003/01),等等。目前,已獲得國家社科基金立項的相關課題主要有凱里學院曾羽主持的“錦屏文書數據庫建設與村寨原地保護模式研究”(2011)。綜合以上論文的分析,現分別將清水江文書搶救保護與整理方面已取得的成績及主要觀點簡要評述如下。
(一)清水江文書的搶救
1.清水江文書的現狀及成效。目前,清水江文書的搶救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門在開展。(1)領導機構。2006年,貴州省和黔東南自治州分別成立“錦屏文書”搶救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分別由副省長、副州長擔任組長,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縣、鄉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2)搶救保護實施機構及成效。目前,清水江文書的搶救,主要由各縣檔案館承擔。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錦屏、天柱、三穗、黎平、劍河、岑鞏、臺江7縣檔案館收藏進館保護的清水江文書達8萬件。其中,錦屏縣檔案館收藏有35萬件,已經搶救修復2萬余件。2011年2月22日,錦屏文書成功入選第三批《中國檔案文獻遺產保護工程名錄》。(3)搶救手段。目前,清水江文書的搶救僅限于部分縣檔案館的征集、進館、修整、裱糊、編目、裝盒等基礎性工作。(4)保護設施建設。2008年中央財政專項資助項目、總投資1800多萬元、建筑面5400平方米的“錦屏文書特藏館”正在建設之中。
2.搶救中存在的主要問題。(1)清水江文書的家底不清;(2)民間家戶散藏的文書,折疊破損、蟲蛀、霉變程度嚴重,存在火災隱患,亟需探索民間搶救保護的新機制和新手段;(3)縣檔案館征集文書模式的搶救力度趕不上“自然流失”的速度;(4)縣檔案館的搶救資金投入得不到保障,影響搶救保護成效;(5)縣檔案館的保護技術落后,存在再破壞。
(二)清水江文書的整理
1.現有整理成果。目前,清水江文書的主要整理出版物,先后有日本東京外國語大學國立亞非言語文化研究所2003年出版的《貴州苗族林業契約文書匯編(17361950)》共3卷,整理文書853件;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2009、2011年先后出版的《清水江文書》共3輯33本,整理公布文書約14萬件;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貴州文斗寨苗族契約法律文書匯編――姜元澤家藏契約文書》,整理文書800余件。其他整理的文書有謝暉、陳金釗主持《民間法》第3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收入契約130余件。
(1)編輯體例。三家出版物的編輯體例各不相同?!顿F州苗族林業契約文書匯編(17361950)》將契約原件的照片和全文排版并列,用銅版紙印制,每件之首撰有簡約著錄文字。按照:A.山林賣契;B.含租佃關系的山林賣契;C.山林租佃契約或合同;D.田契;E.分山、分林、分銀合同;F.雜契(包括荒山、菜園、池塘、屋坪、墓地之賣契及鄉規民約、調解合同等);G.民國賣契的順序編輯文書,構成前兩卷“史料卷”。第三卷是“研究卷”,是契約文書的研究專題論文的匯編?!肚逅臅凡捎梦臅坝〕霭妫话悴粚γ考臅呐凶x,但是每件文書都有標題(含事主、事由、文書種類及時間四大要素)。對于圖黑的文書,則整理出文字,附在文書圖片旁。它的編輯以村寨為單位,每個村寨給一個順序號,村寨之下根據不同的家族或家庭分卷,來自同一家族或家庭所收藏的文書為一卷。同一卷之下按照收藏者的原有分類,再分別列為若干帙。每一帙內的文件則按照時間先后順序排列。《貴州文斗寨苗族契約法律文書匯編――姜元澤家藏契約文書》將契約原件的照片和辨讀全文放在一起,按契約和其他文書依次分為兩大類,契約部分按照時間先后順序排列。其他文書包括官府文告、分銀單、記賬單等,也是按時間先后排列。
(2)分類標準。《貴州苗族林業契約文書匯編(17361950)》將契約按性質,分為前文所述的7大類。其分類標準不是統一的,屬于不完全的、概略的分類?!肚逅臅穼⑽臅葱再|分為10個大類:契約文書、族譜、訴訟詞稿、山場清冊(坐簿)、賬簿、官府文告、書信、宗教科儀書、唱本、謄抄碑文等。但是,每一大類內并沒有給出統一的、清晰的分類標準。其所擬定每件文書標題中的要素之一是“文書種類”,其含義是指約、字、合同、清單等不同的類別,是完全基于文書內容所包含的表述的分類。比如“約”的種類,來自文書內的表達就包含“立斷山場杉木約”。《貴州文斗寨苗族契約法律文書匯編―姜元澤家藏契約文書》將契約不完全分類為:賣木契、賣山契、賣木并山契、賣田契、賣菜園、賣屋基契、賣地契、佃契、分銀合同、分山合同、借契、借當契等。
2.現有整理成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整理的成果,反映了整理者對清水江文書的整體把握和認識深刻程度?!顿F州苗族林業契約文書匯編(17361950)》的整理者,顯然認為林業契約是清水江文書中最有價值的部分。但是,單純依靠林業契約,不足以全面、深刻地認識清水江流域的社會歷史變遷。《清水江文書》的整理者,則試圖全面整理所有的文書,不局限某一類或某一領域的文書,似乎認為文書都有同等的價值,要留待研究者去挖掘和評價。但是,它需要足夠的經費和隊伍的持續支撐,研究者需要自己判讀,難以利用?!顿F州文斗寨苗族契約法律文書匯編――姜元澤家藏契約文書》的整理者,認為契約是清水江文書的精華部分,選取一家保存最好的作為典型,但是難免“管中窺豹”。所以存在的問題是:(1)不同機構的整理者標準不同,沒有共同的學術規范;(2)不同機構整理的成果有重疊,三家出版物整理文斗寨的文書,兩家整理平鰲寨的文書,浪費學術資源和經費;(3)不同機構的整理者都是通過各種途徑到文書保存地收集,存在惡性競爭,“割肉式”整理,破壞文書的信息內在聯系和完整性;(4)沒有對清水江文書中苗族、侗族等文化符號(單位、名物)進行訓詁和考釋,影響文書的正確判讀和深化研究;(5)沒有建立起清水江文書全文數據庫。
二、清水江文書的研究
自楊有賡1988年發表研究論文以來,清水江文書的研究,國內著作有6部,論文200多篇;研究人員主要有楊有賡、張應強、王宗勛、單洪銀、徐曉光、羅洪洋、梁聰等專家學者。目前,在研的國家社科基金課題有凱里學院龍澤江的“貴州錦屏文書研究―以清代黔東南苗侗土地契約文書為中心”(2009),貴州大學吳述松的“清水江文書制度與苗侗經濟研究”(2011年)。
國外研究清水江文書的學者主要有唐立、武內房司、相原佳之、寺田浩明、岸本美緒等。代表論文有唐立《清代清水江流域苗族植樹造林的開始――林業經營興起的各種因素》、武內房司《從鳴神到鳴官――清代貴州苗族林業契約文書見苗族的習俗和紛爭處理》、相原佳之《清代?中國清水江林業經營的一側面――平鰲寨文書事例》、岸本美緒《貴州的山林契約文書與徽州的山林契約文書》等。以上論文均被收集在《貴州苗族林業契約文書匯編(17361950)》第3卷中。另,相原佳之《從錦屏縣平鰲寨文書看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林業經營》發表在《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2010年第1期上。
三、代表性成果述評
(一) 楊有賡執筆的《侗族社會歷史調查》(貴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及系列論文。楊有賡的相關論著均是清水江文書研究領域的開創性、奠基性、資料性的開山之作。一是首次對林業契約中的佃契、賣契作了解讀,是以后深入研究的基礎;二是依據官府文告、訴訟狀稿等,對 “清江四案”(皇木案、當江案、白銀案、夫役案)進行分析;三是對山客、水客、木行、排夫等木材交易主體及其行規進行了介紹;四是對木材交易和運輸環節中的“技術性規則”(木材獨特計量方法、單位等)作了介紹;五是民國時期的木材稅收資料豐富。當然,該書階級矛盾分析方法貫穿始終,有其局限性。楊有賡其他5篇論文也是在以上問題中展開的。
(二)張應強的研究。2002年,中山大學張應強發表了論文《從卦治〈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貿易》(《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2/03),以碑刻和民間文書為據,考察了清水江下游木材市場的交易制度。隨后,又相繼發表了論文《清代中后期清水江流域的村落與族群――以錦屏文斗寨的考察為中心》(《廣西民族學院學報》2005/05)、《清代契約文書中的家族及村落社會生活――貴州省錦屏縣文斗寨個案初探》以及專著《錦屏》(三聯書店,2004年)和《木材與流動: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區市場、權力與社會》(三聯書店,2006年)比較全面的展示了清水江流域苗族村落的經濟社會生活以及木材市場流通歷史概況。
(三)單洪根和王宗勛的研究。二人均是黔東南本土學者,前者長期擔任錦屏縣和黔東南州的行政領導,注意對本地契約文書的收集和研究,20062007先后出版《木材時代-黔東南林業史話》(林業出版社,2008年)、《清水江木商文化》(世界社會文獻出版社,2009年)等著作及《錦屏林業契約文書――清代林業生產關系的活化石》(《凱里學院學報》,2007/05)、《林業契約與林權改革》(《林業經濟》2010/08)等論文,比較系統的對錦屏林業契約進行了分類,初步揭示了清水江木商文化的特點,并對林業契約在當前林權改革重大作用進行了研究。后者一直在錦屏縣檔案館和史志辦工作,長期接觸一手資料,在收集和整理文書的基礎上先后發表整理和研究的論文有20余篇和專著《鄉土錦屏》(貴州大學出版社2008年)一書,該書對錦屏各鄉村的自然、文化、歷史進行了較為詳盡的介紹。
(四) 羅洪洋的系列論文。20032007年在《民族研究》發表4篇論文,以《清代黔東南文斗侗、苗林業契約研究》(《民族研究》,2003/03)為代表,比較詳細地介紹了賣契、佃契、分合同和處理山地林木糾紛契約四種主要的林業契約。同時它指出“以林業契約為主的習慣法”起到了調整和保護林業產權、形成經濟預期的作用。林業商品生產實踐產生了法律意識,催生了林業契約樣式。他還援引羅馬法,來論證市場經濟實踐出法律意識的普適命題。至于其引申得出的“中國人的法律意識和契約意識淡薄”,則缺乏嚴密論證,且與林業契約的“契約設計的精妙”的結論似有沖突之處。羅洪洋還認為清水江林業經濟只能是家庭私有制經濟。
(五) 徐曉光的著作和系列論文?!肚逅饔蛄謽I經濟法制的歷史回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擷取和述評當地歷史上發生過的若干重大的林業經濟糾紛或問題,比如內、外三江之間“爭江”、夫役之訴、民國開放江禁之爭、“漂流木植清贖問題”、民國木稅之爭、黔湘兩公司木材砍伐糾紛、控訴山客巨富“姚百萬”、姚家內部山林糾紛等,試圖勾勒出清代和民國時期的清水江流域林業法制全貌。法制無非是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以上選取的案件涉及木材生產、運輸、交易等環節中的各類主體之間主要利益關系。當然,它所呈現的法制全貌是寓于敘述和解讀中的啟發性,依然不是脈絡連貫、條例清晰的理論形態。該著作是一部研究方法有創新、體例視角有特色、比較系統的林業專門法制史專著,對以后研究的啟示有:一是立足民族法,挑戰“華夏正統”觀念;二是突破法律史學偏重立法研究,漠視法律適用考察的舊模式;三是法律人類學和社會人類學兼用?!跺\屏林業契約、文書研究中的幾個問題》(《民族研究》,2007/06)是其系列論文中的代表作,針對羅洪洋的研究認為林業經營模式是“家族公有制下房族股份制”;二是羅認為清代中期林業糾紛一般由寨老解決,徐曉光認為官府已經介入到林業糾紛,并“最后裁定”;三是認為清代司法已經到達苗疆,“村規民約”所規定“送官糾治”就是依據。地方官府往往將“送官糾治”案件“回批”鄉村按照習慣法處理。這體現了國家司法對習慣法的回應。
【關鍵詞】探究性學習;連續性;持久性;方法
【中圖分類號】G633.5
探究性學習是指在課堂教學中創設情景,使學生自主探索、思考、發現并進行心理體驗的過程,同時對信息進行搜集、篩選、整理,進一步提高學生的思考能力和創新思維能力。
在初中歷史課堂教學中,針對我校學生實際,以及對初中歷史教材內容的認知程度,我對教材深入研究、探討,并對課堂教學的過程進行了重新設計,恰當的運用探究式的學習方式,給學生一個自由發展的空間,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使學生能夠主動探索,主動學習,逐漸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下面簡單談談在教學中的一些做法,以便共同探討。
一、注重培養學生探究性學習的連續性和持久性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也是探究性學習的源泉,只有保持學生長久的探究興趣,才能逐漸培養他們發現問題、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才能培養他們的創新意識,在歷史教學中,我主要做到了下面三點:
(一) 構設歷史情景,深入體驗情感,培養探究能力。
在學習中國古代經濟史的有關內容時,原來總是用教師講學生聽的“滿堂灌”模式,把古代的農業、手工業、城市的繁榮和商業發展狀況幾部分,在一定階段的經濟發展狀況讓學生了解,學生只是被動的聽,很少與自己的生活實際聯系在一起,課堂氣氛死氣沉沉,學習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在學習《(唐)盛世經濟的繁榮》一課時,我首先設計了這樣一個穿越的歷史情境:“如果我們面前有一個時光隧道之井,正好讓我們穿越變成了唐朝人,那時我們應該怎樣生活?可以假定自己是皇帝、官吏、商人、手工業者、農民等,允許豐富的想象,但必須符合唐朝的實際經濟狀況?!比缓笞寣W生看書幾分鐘,再讓小組思考交流,再分別扮演自己選定的角色。學生們踴躍發言:
學生一:“我穿越到了唐朝,當上了萬人之上的皇帝,我穿著精美的絲綢龍袍,衣炔飄飄,美女成群,走在長安朱雀大街上,前呼后擁,非常威風,朱雀大街上有來自世界各國的和邊疆各民族的人們,非常熱鬧。
學生二:“我成了唐朝的農民,我用曲轅犁耕地,用簡車灌溉農田,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生產效率?!保ㄎ疫m時地用幻燈片展示曲轅犁的構造,突出曲轅犁的三大改進,從而解決了難點,加深了學生的記憶。)
學生三:“我是生活在江南的一個唐朝農民,我在我的房屋周圍種植了很多茶樹,并且通過通過深入研究,我發明了‘富貴2號’增肥茶樹樹種,已在全國推廣,尤其受到許多女士的喜愛?!保ㄔS多學生大笑不止,我馬上給予充分肯定,因為唐朝江南的農業,茶葉占重要的地位,并且唐朝人非常喜歡喝茶,況且唐朝人以胖為美,很適合唐朝人的審美標準。)
學生四:“我是唐朝的商人,主要經營一些非常高檔的陶瓷制品,我的商鋪的名字是‘明月瓷’,里面有越窯的青瓷、邢窯的白瓷、唐三彩等。我很多的越窯的青瓷都是從隋朝的大運河水路輾轉運來的。”(能夠聯系隋代歷史,有創新意識。)
這堂課,學生爭先恐后的發言,教師只是起了引領作用,學生發言基本上能夠抓住唐朝經濟(農業、手工業)發展的特點以及唐朝都城長安繁榮的情況,課堂氣氛空前活躍,學生的自主探究能力也得到了真正發揮,于是,我又設置了一個問題:“在同學們的發言中,我們已經充分感受到了唐朝經濟尤其是‘貞觀之治’時唐朝的確是一個盛世,我們感覺到生活在這樣一個平安和諧穩定的時代而自豪,那我們進一步探究一個問題,是什么原因使唐朝經濟這么繁榮呢?”學生們分小組討論,然后選代表發言。
這堂課,通過虛構歷史情境,為學生營造了積極的思維空間,學生的積極性得到充分發揮,學生的思維能力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二)搭建思辨平臺,創設探究空間,培養創新能力
在講授重大歷史事件尤其是有關戰爭的內容,以前總是先從背景、過程、結果,最后分析原因,學生總是感到興趣索然,于是,我徹底改變了以前的這種僵化模式,讓學生以曹操謀士的身份,給所謂的主公出謀劃策,從而達到掌握教材的目的。如在學習《赤壁之戰》時,我先讓學生課前充分預習,然后我當曹操,讓學生表演謀士,針對當前的情況進行充分辯論,以致形成了主戰和反戰兩派,在課堂中,他們進行了唇劍舌槍的針鋒相對的辯論。對于主戰方,主要有以下幾個觀點:1、曹操老驥伏櫪,志在千里,有勇有謀,并善于傾聽謀士的建議,官渡之戰就是例子。2、由于戰爭連年不斷,人民渴望統一,曹操想要統一全國,眾望所歸。3、曹操兵多將廣,剛剛又攻破荊州,士氣正盛,可一鼓作氣,滅了東吳。如能避免缺陷,發揮優勢,赤壁之戰必勝無疑。反戰方也亮出了自己的觀點:1、東吳有許多有勇有謀的將領,并且可依靠長江天險,況且孫劉聯軍力量也不能小覷。2、蜀有諸葛亮、吳有周瑜,魏很難有謀士與其相媲美。3、曹操的軍隊經過遠距離跋涉,且不習水戰,水土不服。4、曹操疑心太重,驕傲自滿,妄自尊大?!涍^雙方激烈辯論,赤壁之戰的作戰背景、作戰雙方的利害關系、戰爭的勝敗原因就一目了然了。
二、授人以漁,教會學生自主探究的方法。
新課標要求教師要轉變教學方式,打破原來單一的被動學習模式,讓學生變被動為主動,真正成為課堂的主人,進一步激發學生自主探究歷史問題的興趣,為此,我做了以下幾個方面:
1、幫助學生充分利用學校資源,收集有關資料,學寫歷史論文,逐步掌握深入研究歷史問題的方式和方法。
2、舉行豐富多彩的歷史活動,如歷史知識競賽、辯論會等,逐步培養學生主動探究的能力。
總之,初中歷史新課程探究性學習,也只是進行了一定的嘗試,還要不斷探索,改變觀念,深入研究,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最大限度的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努力探索出一條更適合學生發展的新路子。
參考文獻:
1、《淺談初中歷史課程的“探究性學習”方式》《試教通訊》2003第1期(總71期)
2、《上海教育科研》,2002年增刊。
關鍵詞: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 馬克思 日本 研究綜述
作者簡介:韓立新,清華大學哲學系教授。
中圖分類號:A8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874(2011)05-0093-14
基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馬克思恩格斯全集》歷史考證版(新MEGA)研究”(編號:10JZ130003);教育部清華大學自主科研項目:“蛆新MECA為基礎的馬克思恩格斯手稿研究”(編號:2010THZ0)。
《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以下簡稱《大綱》)是馬克思在1857~1858年撰寫的一部能夠反映其思想全貌的手稿,在我國又被稱為《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這部手稿在馬克思生前沒有發表。其原文文本最早于1939年(正卷)和1941年(補卷)在莫斯科出版,但由于當時正趕上第二次世界大戰,該版幾乎沒進人流通領域就銷聲匿跡了。二戰結束以后,“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研究院”修訂了這一莫斯科版,并于1953年由民主德國的狄茨出版社重新出版,這就是后來在世界上廣為流行的《大綱》。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研究這部《大綱》的國家,同時也是積累最為深厚的國家。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某種意義上,20世紀60年代以后日本學者對《大綱》的研究,不僅使日本的研究水平取得了突破性進展,而且還使“日本”作為一個獨立的學術范疇登上世界歷史舞臺。
從整體上看,日本學界對《大綱》的研究可分為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1939年至1965年,可稱為《資本論》形成史中的《大綱》研究;第二個時期是1966年至1974年,可稱為資本原始積累理論中的《大綱》研究;第三個時期是1975年以后至今,屬于世界視野中的《大綱》研究。下面,我們就結合日本對《大綱》的翻譯,對這三個時期做一個簡單的梳理和評述。
一 第一個時期:《資本論》形成史中的《大綱》研究
同對其他經典著作的翻譯一樣,日本也是最早翻譯《大綱》的國家。早在1947年,《大綱》中那著名的一節《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各種形式》(Formen,die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 vo-rhergehen,以下簡稱《各種形式》)就已經被翻譯介紹到日本。不過,當時的日譯本是以《各種形式》的俄文版(1939年出版)為底本的。隨著1953年《大綱》修訂版的出版,從1956年起,以經濟學家高木幸二郎為首的12名學者就開始著手,并于1965年完成了最后一個分冊的翻譯。這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大綱》全譯本,而且因翻譯質量上乘,在日本享有“名譯”之美譽。
不僅是翻譯,而且在對《大綱》的研究上日本也早于其他國家。20世紀60年代以前,高木幸二郎、杉原四郎、佐藤金三郎等經濟學家就對《大綱》展開了研究。高木幸二郎比較關注《大綱》中的經濟危機理論,發表了《危機理論體系序說》和《危機、再生產、貨幣制度》等著作,開創了《大綱》經濟危機理論研究的先河。另一位《大綱》研究專家杉原四郎在《穆勒和馬克思》、《馬克思經濟學的形成》以及《經濟原論Ⅰ》等著作中,在將《大綱》視為“原資本論”的同時,對《大綱》的“自由時間”理論以及“時間的經濟”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這為日后內田弘等人從這一角度系統地解讀《大綱》奠定了基礎。
在這一時期,最具影響的《大綱》研究當屬一橋大學的文獻學家佐藤金三郎。他在1954年發表了《(經濟學批判)體系和(資本論)――以(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為中心》一文。這篇論文幾乎是與歐洲的《大綱》研究專家羅斯多爾斯基(R.Rosdolsky)同時,細致地分析了所謂的“寫作計劃”問題,還對《大綱》進行了系統的解讀,提出了一系列的“《資本論》形成史”問題,譬如在《大綱》和《資本論》之間馬克思在方法論原則上沒有什么實質性變化等觀點。他提出問題的視角,對當時的《大綱》研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可以說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日本的《大綱》研究基本上處于這一“《資本論》形成史”的視角之下。
從整體上看,他們此時的《大綱》研究還與歐洲同行的研究――譬如施密特(A.Schmidt)的《馬克思的自然概念》(1962年)、1964年霍布斯博姆(E.J.Hobsbawm)為杰克?科恩(Jack Cohen)的英譯本《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各種形式》所撰寫的“序言”和羅斯多爾斯基的《資本論形成史》(1968年)等――有著差不多相同的解讀框架,這就是從“經濟原論”的角度來解讀《大綱》,把《大綱》看做是《資本論》第一稿。當然,這種對《大綱》的解讀并不為錯,事實上這也是研究《大綱》的一個有效的視角。但這樣做的后果,就是往往會從所謂成熟的《資本論》和單純的經濟學原理角度來解讀《大綱》,從而會將《資本論》中所沒有的、只有在《大綱》中才存在的一些極為重要的概念和視角忽略掉。盡管高木幸二郎、杉原四郎、佐藤金三郎等人也曾試圖突破這一解釋框架,但都未取得成功。
與上述《大綱》研究不同,此時的日本開始涌動起一股突破這一框架的潮流,這集中體現在對《大綱》的一些特定部分,譬如對《各種形式》的研究上。眾所周知,《各種形式》是《大綱》“資本章”中的一節。在這一節中,相對于晚年馬克思對東方社會發展道路的零星敘述而言,此時的馬克思對包括亞細亞在內的共同體能否過渡到市民社會做過相當集中系統的闡述。由于這一內容符合了日本學者當時要在日本建構市民社會的理論使命,再加上該文獻翻譯得較早,結果比較早地受到了日本者的關注。被稱做“大冢史學”的始作俑者大冢久雄在他的《共同體的基礎理論》中將《各種形式》看做是馬克思的共同體理論,提出了本源共同體的三種形式是按照“亞細亞”“古典古代”“日耳曼”的順序,在時間上是繼起的、它分別對應的是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結論。從這一結論來看,大家久雄的解讀和霍布斯博姆為英譯本《各種形式》所撰寫的那篇“序言”有相似之處,與當時的蘇聯教科書體系以及歐洲的《大綱》史學研究也基本上處于同一個水平線上。但是,與此同時,大家還根據他對英國經濟史的研究成果,并輔以馬克斯?韋伯的《經濟史》這條線索,研究了本源共同體內部經濟關系的變化過程,提出了“共同體的解體”和“地域市場圈”等重要理論問題,這里孕育了進入一個新的《大綱》研究階段的可能性。
二 第二個時期:“資本原始積累”理論中的《大綱》研究
第二階段是以對《各種形式》的研究為突破點的。這一突破首先歸功于平田清明。平田清明是日本市民社會理論的開創者高島善哉的弟子,同時也是另一位市民社會理論的創始人內田義彥的朋友。1966年春天,平田清明在日本著名的《思想》雜志上發表了長篇連載論文《馬克思的經濟學和歷史認識――以(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為中心》。在這篇論文中,他首次提到了以往對《各種形式》或者《大綱》研究的局限性問題。
上文談到,大冢久雄等人將《各種形式》僅僅看做是馬克思的共同體理論。之所以這樣看,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受到了《各種形式》“單行本”的影響。作為一個事實,《各種形式》雖然是《大綱》中的一節,但它卻先于《大綱》而單獨出版,由于這一緣故,人們在研究它時往往將它同《大綱》的體系割裂開來。此外,當時的“單行本”,譬如1940年出版的俄文版和以此為底本的日文版以及1952年民主德國的狄茨版都省略了位于《各種形式》前后的有關“資本的原始積累”的敘述,都沒有提及《各種新式》末尾的“第二循環的結束”一節??床坏竭@一問題,就無法發現《各種形式》與《大綱》政治經濟學批判的有機聯系。
平田清明的首要功績,就是指出了“第二循環的結束”一節的意義。所謂“第二循環的結束”一節是指《大綱》第V筆記本的第16頁開頭的一段話,原文是這樣寫的:“資本的真正本性又在循環結束時才表現出來?!边@里的“在循環結束時”中的“循環”指的是資本的“第二循環”。問題是在《各種形式》一節中我們找不到“第二循環”的開端,而只有在《各種形式》的前面,即在“我自己的筆記本的提要”中的“剩余資本Ⅰ(44,45)剩余資本Ⅱ(45)領有權的轉變(45)”一節中才能找到。由于《各種形式》被夾在關于“資本的原始積累”敘述的中間,因此《各種形式》就不能單純地被理解為馬克思一般的“共同體理論”,而應該被理解為關于“資本的原始積累”理論。這是對大冢久雄等人的《各種形式》觀的根本性突破。望月清司曾這樣評價說,這一發現“使1965年以前的研究史一下子變成了遙遠的‘前史’,而所謂《各種形式》的‘正史’從此拉開了序幕”。其實,不只是《各種形式》,整個《大綱》的研究也由此進入到了一個新階段。
這一新階段是以“資本的原始積累”理論為主線的。平田清明考察了《大綱》的“資本的原始積累”理論與《資本論》的差異。他指出,與《資本論》第1卷在“資本的生產過程”中對“資本的原始積累”進行說明不同,《大綱》主要是在“資本的流通過程”中,或者說通過將“生產過程”與“流通過程”結合起來解釋資本的積累過程的。平田清明將這一方法論稱為資本的“循環=積累理論”。這一理論的優越性在于,它不僅可以在經濟學上更科學地解釋“資本的原始積累”,而且更重要的,它還能解釋資本主義誕生即從一般商品經濟向資本主義社會轉變的歷史過程,從而解釋馬克思關于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歷史認識。因此,在平田清明那里,《大綱》就不僅是馬克思的“經濟學”,而且還是“歷史認識”,《經濟學和歷史認識》就是他的主著的書名。其實,早在1969年他還發表過另一部著作《市民社會和社會主義》,在這部著作中他討論了“市民社會和社會主義”的關系,并以“重建個體所有制”為軸心重構了馬克思的未來社會理論。在這個意義上,《經濟學和歷史認識》可以看做是對《市民社會和社會主義》的補充論證。
望月清司是與平田清明同時代的經濟學家和歷史學家,他對《大綱》的研究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如果說平田清明用以解釋《大綱》的核心概念是“循環=積累”或者“個體所有制”的話,那么望月清司分析《大綱》的視角則是“勞動和所有的分離”或者說“城市與農村的分離”?!皠趧雍退械姆蛛x”是資本進行原始積累的前提,而“城市與農村的分離”則屬于最為典型的“勞動和所有的分離”形式。因為,農民離開自己的土地到城市中來,就意味著與土地所有發生分離。望月清司正是以這一“分離”為標準,討論了“本源共同體”的三種形式:亞細亞、古典古代和日耳曼,提出在這三種形式當中,只有日耳曼共同體才能完成資本的原始積累,從而誕生近代市民社會這一結論。從這一結論來看,他的“勞動和所有的分離”理論與平田清明的“循環=積累理論”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即都是以“資本的原始積累”理論為核心的。所不同的是,望月清司通過這一“資本的原始積累”理論中構建出了一整套“馬克思的歷史理論”:人類社會發展必須經歷本源共同體市民社會未來共同體這樣三個階段;只有日耳曼世界靠“內因”能完成這一歷史進程。這是他通過研究《大綱》而得出的根本結論。
其次,望月清司是從馬克思本人的思想發展史中去研究《大綱》的。他研究《大綱》并沒有拘泥于《大綱》,他把《大綱》置于《巴黎手稿》和《德意志意識形態》思想發展的延長線上。具體說來,他把《大綱》中的“歷史理論”看做是馬克思早期《巴黎手稿》中的“交往異化”理論和《德意志意識形態》中的“分工展開史論”的直接結果。內田義彥在對望月清司的博士論文即這部《馬克思歷史理論的研究》的《審查報告》中這樣寫道:“這一點是該書對學術界最重要的貢獻之一。因為在過去,學術界雖然以《大綱》為中心進行了新的研究,但是這些研究成果并沒有被應用到對馬克思《經濟學哲學手稿》和《德意志意識形態》的理解中去,從而也就沒能應用到包括《大綱》在內的馬克思全部歷史理論內在形成過程的理解中去。光這一工作,本書在學術界的地位就是無法抹殺的?!边@一點的確是望月清司的獨特貢獻,與平田清明只關注《大綱》以及后期的《資本論》是不同的。
從平田清明和望月清司的研究來看,他們并沒有遵循他們的前輩的解釋框架,而是從“教義體系”已經遺忘的“所有”(eigentum)、“分工”、“交換”等概念出發的。而這些概念又可以歸納為一個范疇,即“市民社會”(biirgerliche Gesellschaft)。因為從內涵上說,所謂市民社會無非是以私人所有為前提的分工和交換的體系,從歷史角度來看,它是馬克思曾經構想過的、一個暫時的但又是必然的人類歷史發展階段。無論是平田清明還是望月清司都對市民社會有這一認識,他們還在此基礎上區分了“資產階級社會”(bourgeoisgesellschaft)和“市民社會”,并以“市民社會”為坐標解讀了《大綱》甚至馬克思的主要理論。正是因為如此,他們在日本被稱為“市民社會派”。
在《大綱》研究上,除了平田清明和望月清司以外,當時的“市民社會派”還取得了兩項重要成果:一項是森田桐郎和山田銳夫編《解說(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這部著作除了按照《大綱》的寫作順序(《導言》《貨幣章》《資本章》)對《大綱》做了系統解讀以外,還以專題的方式對“貨幣向資本的轉化”(內田弘)、“領有規律的轉變”(山田銳夫)、“《各種形式》研究”(山田銳夫)、“資本的流通和再生產”(山田銳夫)、“‘帶來果實的資本’邏
輯”(吉家清次)、“《大綱》中的人和自然”(向井公敏)、“《大綱》中的異化理論”(沖浦和光)、“《大綱》的編輯問題”(內田弘)等進行了研究。另一項是當時的《現代的理論》雜志組織的有關《大綱》的系列討論。沖浦和光、細見英、望月清司、山田銳夫、森田桐郎等人都參與了其中,其論題涉及“資本的文明化作用”、“大機器生產中的勞動過程”、“自由時間”等問題。從整體上看,“市民社會派”的思想非?;钴S,他們還將《大綱》的輻射范圍擴展到當今世界人類所面臨的各種焦點問題上。
當然,除了“市民社會派”以外,這一時期日本還出現許多其他研究成果,譬如花崎皋平的《馬克思的科學和哲學》等。但是,客觀地說,“市民社會派”是當時日本的《大綱》研究,甚至是整個日本研究的主旋律。
三 第三個時期:世界視野中的《大綱》研究
第三個時期是指1975年以后,尤其是指20世紀80年代的《大綱》研究。首先,在《大綱》的翻譯上,這一時期由于刊有《大綱》的新MEGA第Ⅱ部門第1卷第1分冊(1976年)和第Ⅱ部門第1卷第2分冊(1981年)的出版,以經濟學家為主組成的“資本論草稿集翻譯委員會”于1981年和1993年重新翻譯了新MEGA版《大綱》,而且新譯本采取了新MEGA的《大綱》題名《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
與高木幸二郎團隊的經典翻譯不同,新譯本不僅在翻譯質量上對新MEGA《正文》(Text)卷做到了精益求精,而且還將《附屬材料》(Apparat)卷中的“成立與來歷”、“異文”、“訂正”、“注解”等信息也進行了編譯,以“譯者注”的方式置于譯文各節的后面,從而使讀者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大綱》手稿的修改過程和形成過程。在這個意義上,它才是一部嚴格意義上的新MEGA版翻譯,而中文第2:版《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并沒有做到這一點。
在這一時期,日本的《大綱》研究在本土研究的基礎上,又開始與世界上的《大綱》研究重新――之所以說是“重新”,是因為第一階段的《大綱》研究基本上與當時世界上的《大綱》一一研究的主題是一致的――接軌,出現了一些綜合性成果,這些成果集中反映在“市民社會派”的兩位后起之秀山田銳夫和內田弘的作品當中。
山田銳夫的《經濟學批判的近代像》是一本關于《大綱》研究的總括性著作。在這部著作中,我們不僅可以找到世界《大綱》研究的傳統主題,譬如“寫作計劃”、“人與自然的物質代謝”和“資本的周轉和世界市場”等,而且還能找到日本《大綱》研究的固有主題,譬如“領有規律的轉變”理論。值得一提的是,他把近代社會分為三個方面,即“市民社會”、“資本制社會”(kapitalistische Gesellschaft)和“產業社會”(industrielle Geseuschaft),并從這三個方面解讀了《大綱》的內容。他認為,盡管“市民社會”、“資本制社會”和“產業社會”都是對眼前的近代社會的本質概括,但它們的內部都包含了否定近代社會的積極因素。“市民社會”,從它形成的初衷來看,是為了實現自由與平等,因而包含著孕育自由個人的可能性,但是在近代社會的現實中,這一可能性卻流于形式;“資本制社會”雖然剝奪了工人的剩余價值,但是為自由個人的“聯合”創造了客觀條件;“產業社會”雖然將工人的生產力物象化為資本主義的產業能力,但是從長遠角度來看,這一產業能力為自由時間的出現提供了可能,從而在客觀上為人的解放提供了前提。從對這三種社會積極意義的強調來看,山田銳夫的《大綱》解讀是符合“市民社會派”基本精神的,也是對第二階段《大綱》研究固有主題的深化和拓展。
與山田銳夫相比,內田弘的研究則更多地意識到了國際上的研究狀況。他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的研究》一書中著重討論了“自由時間理論”。他認為,“《大綱》的體系同時也是自由時間論的體系”。對馬克思而言,資本一方面創造出了剩余勞動時間這一形式,為解放勞動者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資本家又將它占為己有,讓它為自己創造剩余價值。但是,隨著相對剩余價值生產的增加,雇傭工人也被要求具備“一般知性”的能力,從事精神勞動,結果他們發現被資本家剝奪的剩余勞動時間其實只不過是自己勞動的結果,于是他們會產生要將剩余勞動時間變為自由時間的要求。
在對“自由時間理論”的分析上,內田弘還特別強調了活勞動在歷史上的變化問題。我們知道,活勞動是資本存在的基本條件。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活勞動所占的比率會逐漸減少,那么以活勞動為基礎的剩余價值規律會喪失其作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基礎的作用,再加上雇傭工人自覺認識的逐漸成熟,這將為超越資本主義開辟道路。
1985年,內田弘出版了他的另一部專著《中期馬克思的經濟學批判》。這本書,按照內田弘本人的說法是《(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研究》的“姊妹篇”,是對前書的補充。在這本著作中,內田弘討論了“《大綱》與李嘉圖的關系”、“《大綱》與黑格爾《邏輯學》的關系”以及“《大綱》與后來的《直接生產過程的結果》的關系”。其中,特別是對“馬克思《大綱》與黑格爾《邏輯學》的關系”傾瀉的筆墨最多,提出了《大綱》的“序言”與《邏輯學》的“概念論”、“貨幣章”與“存在論”、“資本章”與“本質論”是一一對應關系的結論。1988年,內田弘又將此部分擴充,出版了英文版的《馬克思的(大綱)與黑格爾(邏輯學)》一書,在歐美世界引起反響。2010年,在漢譯《新版(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的研究》一書出版時,譯者又將此部分翻譯并收入其中,從而使中國讀者通過《新版(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的研究》中文版就可以看到《中期馬克思經濟學批判》的精華部分。
總之,從內田弘的這兩本書來看,他的《大綱》研究包括了對亞里士多德、斯密、李嘉圖、黑格爾以及這些人物與馬克思的關系,堪稱《大綱》研究的“百科全書”。同時,斯密的分工和交換理論、李嘉圖的生產理論,再加上黑格爾的邏輯學,熟悉歐美《大綱》研究史的讀者都知道,這些也都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歐美研究《大綱》的主題。
在山田銳夫和內田弘以后,日本的《大綱》研究很少有專著出版。20世紀80年代至今,在這一領域有以下幾項著述和事件值得一提:一個是由一些研究新MEGA第Ⅱ部門“《資本論》及其手稿”的專家從《資本論》手稿形成史角度對《大綱》的研究,譬如1997年出版的由大谷禎之介解說的《大綱》手稿的影印版;從歷史學和經濟史角度對《大綱》的再研究。譬如,福富正實和小谷汪之、布村一夫等人根據《大綱》對馬克思的亞細亞觀和共同體理論的重構。另一個是從環境思想角度對《大綱》思想的挖掘,譬如椎田重明、吉田文和、島崎隆、森田桐郎等人對《大綱》中的“物質代謝”以及“自然形成的共同體”理論的解讀。另外,2001年中村哲等人編輯了一本論文集《(經濟學批判大綱)中的歷史與邏輯》。還有,隨著2009年全球金融危機
的爆發,《大綱》中的危機理論又重新受到了關注等。不過,從整體來看,相對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繁榮景象,90年代以后的《大綱》研究略顯蕭條。
以上,我們概述了日本學者研究《大綱》的歷史。從內容上看,日本的《大綱》研究經歷了從“作為《資本論》形成史的《大綱》研究”出發,到“作為資本原始積累理論的《大綱》研究”,再到“世界視野中的《大綱》研究”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中,比較重要的是第二個階段,它代表著日本學者對世界的獨特貢獻。因為,從世界范圍來看,這種以“資本原始積累”理論為主線的《大綱》解讀是不多見的。
從以上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發現,日本《大綱》研究的成果,譬如平田清明的“第二循環的結束”和“個體所有制”問題、望月清司的“馬克思的歷史理論”,內田弘的“自由時間理論”、山田銳夫的“領有規律的轉變理論”等頗為獨特,是其他國家學者很少注意到的。
而且,無論是在解讀的嚴密性還是思想深度上,這些成果與同時代的西方的《大綱》研究,譬如麥克萊倫和尼古拉斯的研究、施密特的《馬克思的自然概念》、內格里的《超越馬克思的馬克思》等相比毫不遜色。
日本的這些獨特的成果主要出現在《大綱》研究的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之所以在這兩個階段出現了這樣的成果,與他們確立起了“中期馬克思”概念有關。我們知道,從20世紀30年代起,在馬克思思想史研究中,一直存在著所謂的“早期馬克思(異化論)和晚期馬克思(《資本論》)的對立”一說。而《大綱》的出現,則使兩者連接起來,《大綱》構成了馬克思思想發展的一個中間階段,這就是所謂的“中期馬克思”概念。正是有了這一概念,他們可以解放思想,突破過去將《大綱》納入《資本論》形成史框架的局限,從而將《大綱》的地位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這也為他們進行理論創新提供了可能。
但是,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的《大綱》研究也并非得到了所有人的贊同。我們試舉兩例。首先,是山之內靖對“市民社會派”的批判。作為一個事實,無論是平田清明和望月清司,還是山田銳夫和內田弘,他們都屬于“市民社會派”。而這一派對馬克思的解讀有兩個鮮明的特點:用“市民社會”概念來重構馬克思的學說;將市民社會看做是一個貫穿整個人類歷史的基本概念。因此,他們的馬克思解釋會包含著許多對斯密的生產力概念、黑格爾的辯證法和西歐發展道路的肯定。對此,山之內靖從當今世界所面臨的環境危機、非西歐世界等出發,認為他們夸大了《大綱》中所存在的“西歐中心主義”、“黑格爾的觀念”、“生產力主義”,提出應關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的《第三手稿》中馬克思對費爾巴哈哲學的吸收,即馬克思的反現代性的自然主義思想以及馬克思的“晚年構想”。
【關鍵詞】中國古代/城市形成/過程特點
【正文】
關于中國古代城市的形成,許多學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意見:一種觀點認為,“從本質上看,城市是階級社會的產物,它是統治階級——奴隸主、封建主——用以壓迫被統治階級的一種工具。”并認為:夏代“是古代城市開始時期”。“‘夏鯀作城’,雖是一種傳說,但是揆諸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狀況,這個傳說卻是與實際相符合的?!蓖瑫r還指出:“由于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限制,周以前的城市還是不多的。中國古代城市的大量興起,主要是在封建時代?!薄?〕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在文明時代之前城市和鄉村的對立早已存在”,“我國古代城市的出現應該在原始社會后期。”〔2〕
此外,還有學者則認為:“我國的城,最初見于早商時代”〔3〕;有的說:“邑在殷末已在成立過程中”〔4〕;有的說中國古代都市“周代始有之”〔5〕;也有人認為:我國古代“完全意義上的城市興起,從春秋初年開始”〔6〕。
上述有關中國古代城市形成的時間為什么存在著如此大的差異呢?我們認為:其關鍵就在于對“城市”概念的理解與認定有較大的出入。事實上,在探討城市的歷史時能否有一個科學、明確而大致相同的概念,是客觀地揭示城市起源、尤其是中國古代城市形成的基本前提條件。
眾所周知,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一個發生、發展、定型的漸進變化過程。城市的產生也是如此。中國古代城市的形成,就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由“量變”到“質變”的歷史時期。
一般說來,城市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從本質上講,城市主要是就其政治、經濟和文化的作用而言,尤其是指一種不同于鄉村生活方式的經濟生活。因此,城市的本質特征既不與“城”相同,絕不是專指城墻建筑;也與“市”相區別,不僅僅是商品交換的場所。但從其基本特點來看,它又與“城”和“市”有內在的聯系。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別適宜于對外貿易的地方才形成起來?!薄?〕因此,他還進一步指出:“真正的城市存在本身和那些簡單的許多獨立家庭當然有所區別,這里全體不是部分的簡單總和。”〔8〕很明顯,馬克思所指的“真正的城市”,其標志是通過其特有的不同于鄉村的經濟生活方式表現出來的??梢哉J為,中國古代的城市形式,必須基本滿足下列四個基本要素,才能稱得上是真正意義上的城市,即:有環繞居民區能夠起防御作用的墻垣設施;有相對集中的非農業人口;有進行經常性的商品交換的場所;在地域上具有一定的政治、經濟中心作用。在這幾個要素中,由于社會的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達,城墻對于現代城市來講,雖然是可有可無,但對中國古代城市而言,則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維護城市生存、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
根據古今城市的本質和特點來看,可以認定:城市是一個人口集中、非農業各類產業發達、居民以非農業人口為主的地區,通常是周圍地區的政治、經濟、交通與文化的中心。在中國古代,傳統的城市還以四周環繞有城墻為其基本的標志。如果說,這個“城市”概念從其內涵與外延來講,是基本上反映了城市的本質和特點而較客觀、科學的話,那么這樣的城市在中國歷史上是什么時候形成的,又是怎樣形成的呢?
根據我國古代社會發展的史實所表現的情況看,我們認為:城市,作為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從萌芽到形成,即城與市有機地結合為真正意義上的城市誕生,在歷史上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其一,鄉村式城堡階段,大約從原始社會末期到夏初,城的作用主要表現為軍事及其他防御功能;其二,城、市分離階段,大致從夏初到西周前期,城的政治功能等與市的經濟功能等是各自分離、獨立的;其三,城、市結合一體化階段,從西周開始,城與市在逐漸有機地結合以后所表現出的集合性特點與綜合性功能日益顯現。在此,需要著重指出的是:城、城堡、城邑、都邑這些相對的單概念與城市這個復合概念完全不同,不僅其形成過程中在時間上表現為先后不一,而且更重要的是這兩個不同的地理實體存在著明顯的“質”的差異。
一、鄉村式城堡階段
中國古代歷史上的城堡階段,大致是指從原始社會末期軍事部落聯盟間發生戰爭至夏代前期。它既是文明曙光初現時野蠻人掠奪性戰爭的產物,又是原始人類長期同自然界斗爭的結果之一。
這種鄉村式的城堡,在中國古代歷史文獻中多稱作“城”或“城邑”等。關于“城”的概念,《說文解字》載:“城,以盛民也?!鼻宥斡癫米⒃唬骸把允⒄?,如黍稷之在器中也。”〔9〕《釋名》也說:“城,盛也。盛受國都也?!睍x崔豹更是明確地指出:“城者,盛也,所以盛受大物也?!薄?0〕這些雖然是從城的作用來解釋城的含意,但都反映出城是一種特殊的防御設施。它的產生,其最初的動機完全是為了防御上的需要。故《墨子·七患》中說:“城者,所以自守也。”可以說,這種概括性的解釋是相當恰當的、符合史實的。
既然當時城的主要功能體現在防御方面,因此,它必須首先具備防御的設施——城墻。這在古代科學技術不甚發達的條件下,難以逾越的城墻,自然就成為城的最主要的標志。在人們看來,只要有了城墻,城才有了防御的屏障,其防御功能才能得到體現。當城中居民遭遇人為或自然災害時,才能充當其城堡的作用。
著名史學家郭沫若認為:“從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之間,有一個過渡時期。在我國歷史上,這個時期可以溯源到傳說中的黃帝時代,經堯、舜、禹直到夏代前期,持續了數百年之久?!薄?1〕從我國當時的歷史條件來看,這一時期正是部落聯盟階段。這時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僅產生了鄉村固定居民點,而且產品的剩余、增多等導致了各部落聯盟間相互發生戰爭,如黃帝和蚩尤、黃帝與炎帝之戰。在戰爭中為了防御敵人,保存自己,同時為了抵抗、預防自然界中野獸與洪水等的侵害,人們開始在較為集中的居民點,即駐地周圍筑起簡陋的夯土墻垣,或是在居住地周圍挖出一定寬度和深度的壕溝,同時用溝里返到地面的土筑成一道堅固的土墻。另外,也有些較大的居民點或部落聯盟中心在其周圍修筑出質量更好,形式更復雜的城墻。至此,最原始的鄉村式城堡就開始出現了。
這種城堡的產生,可以從我國古代大量歷史傳說和文獻記載中得到印證?!盾庌@本紀》載:“黃帝筑城邑,造五城?!薄饵S帝內傳》曰:“帝既殺蚩尤,因之筑城?!背包S帝筑城說”以外,還有“夏鯀造城說”。據載:“堯聽四岳言,鯀曰:‘帝遭天災,厥黎不康’。乃筑城以衛君,造郭以守民,此城郭之始也?!薄?2〕《呂氏春秋·君守篇》也有:“夏鯀作城”,《淮南子》中也有“昔者夏鯀作三仞之城”的記載。《管子》也說:“夏人之王,……民乃知城郭門宮閭室之筑?!边@種城,顯然是指簡陋的城堡建筑。因為除了其有關城墻的記載外,其他資料所反映的多與以農耕為主而定居的鄉村毫無二致。
不僅如此,中國歷史上這種鄉村式城堡階段的存在還可以從已取得的考古發掘的材料得到證實。龍山文化中城子崖、登封王城崗、淮陽平糧臺等遺址中就發現有夯土城墻、城堡等距今約4200年左右的遺跡。
早在30年代初,我國考古工作者在山東章丘發掘龍山文化遺址時,就在城子崖發現一個圍繞遺址南北長約450米,東西寬約390米的長方形城墻,住房多在城內。該城墻是以夯土筑成的,距今約4250年左右〔13〕。1977年,我國考古工作者在河南登封縣告成鎮西王城崗上也發現了一座城堡遺址。其中上、下夯土墻內有龍山文化晚、中期遺物,根據碳14測定,其絕對年代應該在距今4340—3870年之間,“可能相當于夏王朝”。故有人據此認為,“原始社會的部落也可能有了城堡”,“時間應早于夏代,可能屬于原始社會晚期”〔14〕。1980年,我國考古工作者在河南淮陽縣城東南發現了又一個古城址,即平糧臺古城址。“城址高于地面二至五米,面積約百畝”〔15〕。其城墻近正方形,城內長寬皆為185米,西南城墻角略呈弧形。在城址中發現城墻有南北城門和排水陶管等遺跡。據碳14測定,其年代當距今4010年左右,樹輪校正年代為4515年左右〔16〕。
從上述各個城址的遺跡可知,它們既與一般的村落有某些區別,但由于當時整個社會的生產力水平還很低下,因此,其生產與生活狀況又與鄉村無明顯的差異。城里城外居民的利害是協調的,并未因城墻的存在而被分割。而且,不論是據文獻記載,還是考古資料證實,當時圍有城墻的城內范圍,大多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大,并不同于歐洲中古時期那種狹小的城堡,故城內不僅有相對集中的居民區,還有一些由城里人耕種的農田、菜地等。其目的就是為了在特定情況下,以備較長期防御、守城的物資需要。或許正因為如此,即使是在城市早已形成的2000多年以后的部分近代城市中,仍有農田、菜地等分布在圍有城墻的城內。如“福建的泉州城,在1945年經航空測繪訂正的地圖上,仍有四分之一是空地。民國初年完成的二萬分之一的蘇州城圖,城內也還有不少農田”〔17〕。城中有農田和水利等設施,可以大大減輕外力圍城的威脅;同時也表明古代早期城中居民的生產、生活方式與鄉村農耕生活方式沒有什么差別。中國古代的城,尤其是如此。這種鄉村式城堡的存在,可以認為是以后城市形成的原形之一,是城市產生的最初萌芽或城市雛形。
二、城、市分離階段
城、市分離階段,大致始于夏,迄于西周前期。如上所述,在鄉村式城堡階段,城堡只具有極其單一的防御性功能。到夏、商時期,伴隨著統治階級機構的逐漸增大,單純的對外防御性城堡逐漸發展為不僅對外具有防御性作用,而且對內也具有政治中心職能的都城。不過,這種都城與地方性政治中心“城邑”同以前的“城”或“城堡”相比較,并沒有發生“質”的變化。
從“市”的歷史來講,在鄉村式城堡階段,由于生產力的相對低下,加上城堡規模小,人口少,人們互相之間的商品交換極其有限,即使偶爾為之,也是臨時性的,因此,當時很少有固定的生產物的交換場所——市。但到夏、商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農業與手工業的分工、手工業與商業的分工,開始出現了日益增多的商業活動,相對固定的商品交換場所——市,也因此產生。作為物資交換場所的市,在其形成初期,是與城邑完全分離而單獨存在的一種既不同于都邑,又有異于鄉村的單純的經濟活動場所。因此,當時的城與市是兩個無任何內在聯系的獨立體,完全處于相互分離的狀態。在中國古代從城到城市形成的漫長過程中,城、市分離階段持續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這在許多歷史文獻與大量已有的考古資料中已經得到了證實。
據歷史文獻記載,我們已知最初的“城”與“市”是兩個不同的單概念,分別屬于兩個不同的地理實體,其性質、功能等相互有別。如上所述,城,是指四面圍以城墻,扼守交通要沖,具有防衛作用的軍事據點。故文獻上載道:“城,郭也,都邑之地,筑此以資保障者也”〔18〕。在此,城、郭、城邑、都城、都邑等,都是指單純的“城”而言,其間并無質的差別。
市,指的是交易市場?!兑住は缔o》載:“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薄墩f文解字》也認為:“市,買、賣所之也”,“貿、賈,市也”〔19〕。可見,凡進行買賣的交易場所即為市。從古代文獻記載城與市的基本特征看,城與市沒有必然的內在聯系,有城不一定有市;相反,市場也不一定圍筑墻垣。可以認為,最初的城或市,皆不包括復合名詞“城市”的含意。
近幾十年以來,許多有關夏、商時期城址的考古發掘,所發現的也多為城、城郭、都邑或宮殿遺跡,發展水平較高的都邑,也僅存一些單純供應王室、而非用于交換的手工業生產作坊。即使是可能與城邑有關的手工業作坊,也大都分散設置在城外或其他地方〔20〕。至于作為以商品交換為目的商業市場,一是不可能在當時的經濟條件下完全形成,二是少量的臨時性的商品物物交換,由于它與官營手工業作坊相比較,與政治、軍事中心的城邑的關系更趨松散。因此,它更缺乏條件在都城大邑中占有一席之地。市、城分離的狀況更符合當時社會發展的實際。如河南偃師二里頭宮殿廢墟、鄭州商城遺址以及湖北盤龍商城和安陽殷墟都城遺址等,盡管各個都邑城址分布較大,遺物收藏頗豐,既有城垣、宮殿基址,又有手工業作坊等遺跡,但商代的都邑經濟,仍以農業生產為主。如規模宏大的商城遺址,其東墻、南墻各長1700米,北墻長約1690米,西墻長約1870米,周長大致為7公里。四周城墻共發現有十一個缺口,這些缺口有的可能是該城毀損過程中產生的,有的可能是該城的城門。但從城址中“其出土物看,這些居民大半是農業人口,同一般村落遺址似乎沒有太大的區別”〔21〕。這也正好反映了早期城邑的某些特點。不過,與一般村落遺址又有所不同的是,商城外圍還有一批按照一定布局的手工業作坊遺址。如南北近郊各發現一處鑄銅器遺址,西郊有燒陶作坊遺址,北墻處發現制骨器作坊遺址。只是這些作坊中所制作的各種手工業品還不是為了市場需要,而主要是專門為統治者所制作的〔22〕。
由上可知,從中國古代的文獻記載和現代考古城址發掘中,都還沒有發現夏商時期的城邑中有市場的任何痕跡。盡管這一時期市場已經出現,但它與當時的城或都邑仍處于分離或相對隔絕的獨立狀態,彼此之間沒有任何內在的聯系。
三、城、市合一階段
在中國古代城市形成的過程中,城與市自漸趨結合到最終合二為一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城市,經歷了幾百年之久。在時間上大致包括西周至春秋時期。可以認為,春秋戰國之際,才是中國歷史上具有真正意義的城市誕生之時。
從城市的起源看,“城”是適應統治集團的需要,統治者利用它行使國家職能,由于政治力量的作用自上而下形成的;而“市”則是由于經濟的發展需要,通過商品交換以及伴隨出現的手工業的逐漸發展,剩余產品的不斷增多,由“下”而“上”形成的。在城、市分離階段,由于城的功能偏重于政治中心與軍事堡壘的作用,因而抑制了具有經濟性質的市與城邑的有機結合;同時,由于社會發展相對緩慢,經濟發展的總體水平還不能完全沖破人為的某些束縛向城邑內部“進軍”;此外,當時城邑農產品的主要供應途徑,是通過軍事性的野蠻掠奪和強制性的征收,而有市無市對于早期國都或城邑則并不那么重要,況且,設市人多又雜,更容易增加城邑防衛上的困難,削弱了城邑的政治、軍事功能。因此,至商代中后期,城郭之內雖然開始設有為王公貴族服務的手工業作坊和極個別臨時性的集市,但仍然改變不了當時的都城突出的單純軍事防衛性質。對此,從當時的城或都邑的特殊性質所反映的地理特點,即夏、商時期的城多筑于易守難攻的依山傍水之處就可得到佐證〔23〕。
在中國古代究竟從什么時候起于城邑中設有市場,文獻史料中沒有留下明確的記載。但從《周禮》等早期經史中與市場相關的記載可知,在西周時城邑中已開始設有市場,從而拉開了中國古代早期城與市結合的序幕。
在周代,由于社會生產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多,聚居點增加,手工業與商業有了較快的發展。因此,隨之而來的是城、市觀念上的變化。人們一方面逐步認識到工商業的發展與國家的富強有著密切的關系,另一方面由于諸侯割據,各國認識到僅有城墻的防御功能而無經濟實力的城難以長期固守。同時,隨著統治集團地域的擴大和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統治者為使其生活更為便利和舒適,并為增強都城的防衛能力,在開始僅建有宮殿或衙署等政治、軍事性建筑的“城”里,允許在“城”的城廂設“市”貿易,進而手工業作坊等也不斷隨之出現并增多,“城”的規模由此相繼擴大,人口增加,逐漸形成了“前朝后市”的格局。與此同時,由于經濟的逐漸發展,市場的增多,促進了一些交通發達的商品集散地或繁華的市場,因軍事、政治等原因,圍“城郭溝池以為固”,從而出現了“市”、“城”合一的情況。所以,“市”有大市、小市,早市、晚市,定期與不定期市等之分。《周禮·地官》曰:“大市,日昃而市,百族為主;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賈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師蒞焉?!彼^“市師”,即“司市”?!八臼?,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敘分地而經市”〔24〕。即是說,當時“市”中所設的管理官員,其職責不僅在于監督商販貨物等出入城門,整頓攤肆貨店排列場所,甚至確定物價、限制違禁品買賣等,而且自身有專設的吏所治舍及其管理制度等。可見,當時城中有市是毋庸置疑的。
通過上述城內部市的建立以及外部城的修筑這樣兩條主要途徑,最初各自獨立的城與市便漸趨融合,緩慢地發展為統一的、有機的復合體——城市。這樣的有機整體性的城市,不再僅僅是“王宮的營壘”,盡管最初只是城與市的簡單結合,但愈到后來,其職能、成分和基本特征等都已大大復雜化、多樣化。這種具有復合性的一體化城市的產生,它不僅事實上已成為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相對中心,而且還是行政、生產、文化、居住和交通等系統在空間的統一體,同時還是人們在生產和生活方面利用和改造自然的一個有機聯系的環境。它構成了一種區別于鄉村的獨特的生活方式,表明中國古代史上具有真正意義的城市的形成。
只有城市已經成為人們在生活中感覺到的客觀實體,城與市已經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時,才會在語言中出現“城市”這一復合名詞。正因為如此,在城堡和城、市分離階段,中國古代文獻上和成語中只有城、邑、都和市等單概念,直至春秋戰國之際,載有復合概念“城市”的文獻才開始流傳?!俄n非子·愛臣》篇載:“大臣之祿雖大,不得藉威城市;黨羽雖眾,不得臣士卒?!边@與前面所引文獻中僅存城、邑等單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在本質上具有質的差別。對此,《戰國策·趙策》中也有相似的記載?!囤w策》中云,韓國上黨守馮亭使使者對趙王說:“今有城市之邑七十,愿拜內之于王,唯王才之?!贝送猓吨芏Y·地官·司徒》(下)篇中有關周代各種專門管理都城市場官吏及其職責分工和國君、夫人、世子、命夫、命婦過市應有不同賞罰等具體規定的系統記載,諸如“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敘分地而經市,以陳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賈阜財而行市”等,說明當時不論是天子王都,還是諸侯國邑,其性質已明顯地反映出都城與市肆逐漸有機地結合的事實。這既是周代城邑發展的自然需要,又是當時社會經濟、特別是手工業、商業發展的必然結果。
據考古發掘古城址的資料證明,西周曲阜魯國故城〔25〕、燕國的下都城址〔26〕、楚國郢都故城〔27〕等遺址中,不僅發現在作為君王宮城的屏障——郭城中有手工業、商業和居住區的分布,而且在內城除了發現宮殿為主的建筑外,也多發現有手工業作坊和居住區。郢都就分為宮廷區、手工業區及平民居住區,其中手工業作坊發現多處〔28〕。而下都城址所屬手工業作坊中,不僅東城有大型官營鑄鐵、鑄錢、兵器、制骨、燒陶作坊等多種,而且在城西南居住區還發現有一些小型的手工業作坊,這些以農用鐵器為主的個體手工業作坊,顯然不是為官府生產而是作為商品出售給農民或從事耕作種植者的,從而說明燕下都已具有某些商業色彩〔29〕。
有人認為:“春(秋)戰(國)期間較大的都城幾乎都附筑一個以手工業、商業和居住為主的城區,作為君王宮城的屏障——郭城。郭城不僅可作軍事屏障,更重要的是增強長期固守的經濟實力”〔30〕。這種城市布局模式,以河南境內的鄭韓故城較為典型。據考古勘察發現,鄭韓故城由城墻分為東城、西城兩區。西城是君王和王室貴族居住的宮殿區,而東城則是從事手工業、商業的平民區,今已發現大面積的鑄銅、制骨等作坊以及熔銅爐、骨錐、骨珠、骨環等產品。而城西南還有大規模的鑄鐵作坊,面積達4萬平方米。其遺物表明,當時作坊中不僅鑄造劍、戟、箭等武器作為軍用,而且還鑄造大量的鋤、鐮、鏟、錛、鑿等農業和手工業工具〔31〕。很顯然,這些大量用于日常生產的工具制作是為了出售而不僅僅是為了自用。由此表明,鄭韓故城已開始擺脫過去僅具有政治、軍事中心功能的地位,漸趨向具有商業經濟性質的“城市”新階段邁進,進入了城、市結合,以致二者最終合二為一的新時期。
正是由于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城、市結合的新情況,所以歷史文獻中也出現了有關在城市形成過程中所出現的新的社會階層的記載。有人認為:“工肆之人”〔32〕即是指手工業與商人而言;而“百工居肆以成其事”中的“百工”,大概就是指自產自銷的民間手工業者〔33〕?!赌印泛汀墩撜Z》中的有關這類記載,也從城邑的人口組成這個側面反映出當時城、市合一的狀況。
不僅如此,城、市合一的狀況在當時的都邑政區的劃分與管理等方面也表現出來。如管子在齊都臨淄“定民之居”,制國為21鄉:“商工之鄉六,士農之鄉十五”〔34〕。按規定,“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可見城邑中工商戶占整個臨淄城民戶的近30%。當時每鄉2000戶,“二十一鄉凡四萬二千家”(《戰國策·齊策》中記載:“臨淄之中七萬戶,甚富而實”),每戶皆以平均4口計,臨淄城中即有十多萬人。與夏商時期的都邑相比,顯然,二周時期城與市的合一較為明顯,城邑也有較大的發展。這不僅表現在城邑點的增多,城區分布范圍擴大,城區區域結構的變化,而且還表現在人口有較快的增加,城內人口構成也日趨復雜化。所有這些,都反映出當時的城與市已逐漸結合為一體,形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城市。
綜上所述,中國古代城市的形成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是在與鄉村分離的過程中,逐漸成為鄉村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居住形態體系的。自原始社會末期至春秋時期,主要經歷了鄉村式城堡,城、市分離,城、市合一三個階段。尤其是從西周開始至春秋時期,由于城邑規模、區域及人口構成等的變化,已明顯地反映出當時城與市合一的趨勢,且由最初個別的、臨時的、偶然的結合,逐漸發展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較經常的、帶有趨勢性的合二為一,從而在春秋戰國之際,宣告了具有真正意義的城市的誕生。
注釋:
〔1〕傅筑夫:《中國古代城市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見《中國經濟史論叢》(上),三聯書店1980年1月版,第323頁。
〔2〕杜瑜:《中國古代城市的起源與發展》,載《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1期。
〔3〕《中國古代史常識》(專題部分),中國青年出版社1980年版,第264頁。
〔4〕侯外廬:《中國古代社會史》,新知書局1948年版,第12頁。
〔5〕那波利貞著、何建民譯:《中國古代都市的研究》,《時事類編》第五卷,第九期。
〔6〕張鴻雁:《論中國古代城市的形成》,載《遼寧大學學報》1985年第1期。
〔7〕〔8〕馬克思:《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各種形式》,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4頁。
〔9〕《說文解字注》卷十三下。
〔10〕《古今注》卷上。
〔11〕郭沫若主編:《中國史稿》第1冊,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29頁。
〔12〕張樹補注《世本》引《吳越春秋》。
〔13〕嚴文明:《龍山文化和龍山時代》,載《文物》1981年第6期。
〔14〕余波:《國家文物局在登封召開告成遺址發掘現場會》,載《河南文博通訊》1978年第1期。
〔15〕《淮陽發現一座龍山文化古城址》,載《人民日報》1981年2月10日。
〔16〕《淮陽發現一座龍山文化古城址》,載《河南日報》1981年1月25日。
〔17〕〔23〕陳正祥:《中國文化地理》,三聯書店1983年版,第74、68頁。
〔18〕《禮記·禮運》。
〔19〕《爾雅·釋言》?!稜栄攀琛份d:“市,買賣物也。”
〔20〕鄒衡:《試論夏文化》,見《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
〔21〕河南省博物館、鄭州市博物館:《鄭州商代城址發掘簡報》,載《文物》1977年第1期。
〔22〕楊育彬:《河南考古》,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95頁。
〔24〕《周禮》卷四,《地官·司徒》下。
〔25〕張學海:《試論魯城兩周墓葬的類型、族屬及其反映的問題》,載《中國考古學會第四次年會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
〔26〕〔29〕《河北易縣燕下都故城的勘察和試掘》,載《考古學報》1965年第1期。
〔27〕〔28〕《楚都紀南城的勘察與發掘》,載《考古學報》1982年第3期。
〔30〕李紹連:《試論中國古代都城性質的演變》,載《史學月刊》1989年第3期。
〔31〕《河南新鄭鄭韓故城的鉆探和試掘》,載《文物資料叢刊》,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
〔32〕《墨子·雜守·尚賢》。又見《論語·子張》。
〔33〕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43頁。
〔34〕《管子·小匡》。
參考文獻
[1] 傅筑夫:《中國經濟史論叢》,三聯書店1980年版。
[2] 鄒衡:《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
paringtoWesternEurope,therearesomeinstitutionalobstructswhenlabormarketsubstitutesforcommoditymarketinwhichsystemisdevelopedinMingandQingDynasties,whilethecostoffirmorganizationistoohigh.Itismoreefficientbymarketnetthanbyfirmorganizationthatthedivisionandspecializationisrealized.Itisthehighcostofimprovementofproductionimplementsthathinderthecapitalcontrollingdirectlyandmanagingtheproducingcourse.Thereisuniversalsignificancewithhistoricalrationalizationunderthephenomenonnotonlyinindividualindustryorindynastichistorythattheoperationsaretypicallyintheformofputting-outsysteminthespinningandweavingindustriesinMingandQingdynasties.
市場網絡或企業組織:明清紡織業經營形式的制度選擇
提要:企業是否替代市場,是各自的交易費用與效率比較之下的制度選擇。與西歐經驗相比,明清商品市場體系發達,勞動市場替代商品市場存在一些制度,企業組織的內生交易費用較高。分工與專業化的實現,通過市場網絡聯結比通過企業組織安排要更具效率。生產工具與設備改良的高成本,阻礙了資本對生產過程的直接控制與管理。以散工制為典型的明清紡織業經營形式,不是個別行業與某一斷代的現象,其歷史合理性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意義。
關鍵詞:市場網絡,企業組織,交易費用,明清紡織業
一、企業替代市場:一種制度選擇
企業替代市場,是制度經濟學的核心命題之一。市場規模的擴大,促進專業化和勞動分工,進而引起交易費用的增加。這是指專業化和勞動分工的程度越高,從生產過程到消費過程的交換的次數也越多,從而交易費用上升。經濟組織的變遷旨在降低這些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在科斯(1994)看來,企業是一個交易場所,在其中市場機制受到抑制,轉而由權威和指令來完成資源配置。也就是說,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市場中的交易成本越高,通過企業來組織資源的比較利益就越大。
科斯命題得到不少學者的闡發和深化。張五常(1996)認為,企業替代市場,從根本上來說就是勞動市場替代商品市場,因為一個企業組織的核心問題,實際上是對勞動力的雇傭、配置與管理。這有助于考察企業組織變遷中的交易費用,諾思(1994:230-231)也說,既然科層組織的縱向一體化意味著要以要素市場替代產品市場,那么,一個關鍵的決定性因素將是組織要素特別是勞動力市場的費用。企業在產品市場上減少了一系列交易,同時往往在要素市場上增加了另外一些交易。
另一些學者著重管理體系的特征進行了分析。錢德勒(1977:7;11)認為,當管理體系能夠比市場機制更加有效地配置資源與產品,協調許多業務單位的活動,并減少交易費用時,近代企業就應運而生了。德姆塞茨(1999)從管理成本的角度提出了與科斯命題相對應的企業存在理由的命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管理成本越低,通過企業來組織資源的比較利益就越大。換言之,如果市場交易成本超過管理成本,企業就會替代市場來實現利潤最大化。
除了通過替代市場降低交易費用外,企業組織[1]擴大的另一優勢是單位商品的生產費用下降,效益增加,這是其規模經濟所帶來的。產品批量生產越多,單位產品所耗費的生產資料越少,成本下降。同時,正如阿爾奇安和德姆塞茨(1999)所指出的,團組生產的生產率帶來了經濟效益的增加。這一點馬克思也曾作過論述[2]。
企業組織的優勢是有代價的,也就是組織變遷過程中將產生形成新的交易費用,可稱之為組織的內生費用。如果這種新的交易費用抵消了它所降低的原交易費用和生產費用,特別是所預期的或能帶來的收益與效率不足以補償這些費用,那么企業組織的優勢就得不到發揮。這些新的交易費用主要是,組織中規則的遵從、考核與執行,團組生產中需要監督來減少逃避與欺騙行為,而且如諾思(1994:43)所指出的,專業化和分工程度越高,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者的整個生產環節也就越多,考核費用也就越多。此外,廠房、設備等也將帶來相應的費用。通過市場與通過企業組織,各自的交易費用與比較優勢,將決定制度選擇。
市場的功能不僅能有效地配置資源,還能尋求有效率的專業化水平和分工水平,發現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促進企業組織的改善??贾袊鴤鹘y社會,市場已發展到相當的程度,然而企業組織卻并未隨之發生較大改變。哪些環節存在障礙?為什么發達的中國傳統市場不能催生出近代企業組織?這是一個國內外學界廣為關注的重大課題,以往不少研究成果牽涉到與此相關的各種問題,尤以吳承明(1985)、方行等領導的資本主義萌芽研究、李伯重(2000)江南早期工業化研究最為突出,為進一步的探討奠定了堅實的理論支撐和實證基礎。
交易費用理論的要點與主要用途是,通過比較交易成本與管理成本的大小,得出組織選擇的結論(德姆塞茨1999)。這也是本文的基本出發點。本文以明清紡織業為重點,主要考察通過市場網絡聯結與通過企業組織兩種形式,在交易成本與效率方面有哪些差異,并通過與西歐中世紀及近代初期特別是英國經驗的比較,在較廣闊的歷史背景下對這種制度選擇進行分析,不局限于紡織業與市場本身,而是從傳統經濟與社會結構中探索其深層原因與演進源流。
二、企業組織的成長歷程與產業經營形式
從歷史實證看,企業組織的形成,一是商人資本在向生產領域逐漸滲透的過程形成的,二是商人、農場主、莊園主直接投資工業,都可能形成縱向一體化的組織,三是小生產者成功地擴大規模,雇傭工資勞動者,自己專事勞動的控制管理與產品銷售。第三種情形本文從略。第二種情形,在傳統中國與西歐中世紀,因主導性經濟組織的差異而呈現不同的歷史狀貌。西歐中世紀的莊園是占主導地位的經濟組織,具有較強的生產、交換與消費功能,個體農奴家庭對莊園的依附性較強[4],新型企業可能由莊園主蛻變而來。既然莊園主在種植商品性作物出售方面具有優勢,既然領主會開設市場吸引商人,他同樣可以利用自己的土地、勞動力集中的優勢,直接從事商品生產或工業制造[5]。在中國,地主承擔的生產組織功能越來越弱化,租佃制下個體小農獨立經營則越來越成熟(龍登高1992b),明清時的押租制、永佃制強化了這些趨勢。經營地主雖然存在,但始終都是次要的形態。地主兼商人直接建立的企業組織同樣影響有限,明清時主要在采礦業、伐木業、池鹽海鹽業、航運業、農產品加工業等領域中出現(吳承明1985)。
我們重點考察一下商人資本向生產領域滲透進而形成企業組織的情形。隨著市場的擴大,商品的制造與消費在空間上和時間上的矛盾加劇,對于商品生產者而言,作為生產時間扣除的商品銷售時間,作為勞動資料扣除的商品流通費用,都逐漸增多,也就是其交易費用提高。聯結產地與市場、聯結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距離增加,鏈條拉長,環節增加,商人資本在其中的作用增強,逐漸向生產領域滲透。
在市場預期收益的促動下,商人向小生產者預付生產成本,進而為了保證商品質量與數量,商人向生產者提供原料,委托加工,包買產品。商人通過原料與成品兩個環節,進行產品質量監督,也進行必要的加工、包裝等環節,實際上開始涉入生產管理。進而提供生產設備,往往是生產者為償還債務等原因而將設備抵押給商人,或者是商人提供更具效能的設備——設備越復雜或越昂貴,資本家的控制就更快和更完全。此時資本幾乎支配了生產領域,但工業制造還是處于分散狀態。至此大體相當于分料到戶制,或吳承明(1996)所譯之“散工制”(putting-outsystem),都是依托商品市場建立相應的組織體系,但還不是依托勞動市場。此時商人資本也已兼有產業資本的要素。最后,制造者被集中到商人開設的廠房之中,這就是手工工場。當設備由機器構成時,手工工場就成為現代工廠。
中國存在這一現象,卻很難看到一個完整的歷史進程。宋代出現了商人預付資本包買產品的現象(龍登高1997:余論),明清時發料收貨的包買主逐漸增多,清代中期被稱作帳房的包買商在江南大中城市的絲織業中達到全盛,支配了當地的絲織業生產。有的帳房自設機督織,形成手工工場(范金民1995:220-223)。在其他工業中也有類似情形,如江南棉紡織業中,商人建立的布號,通過“包頭”(坊主)控制著眾多的小型染坊和踹坊的生產,經營市場廣闊的青藍布營銷(徐新吾1992:55)。布號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形成自己的品牌,如益美號在200年間暢銷不衰,獨立小生產者按照布號制定的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可以說被置入一個大商業組織影響之下的生產單位(李伯重2000:82)。
分料到戶制,在英國的都鐸王朝和斯圖亞特王朝,因國內外市場需求的擴張而發展。它以生產任務的不斷分離為特征,迫使制造者擴大生產,改善生產方法,進而商人組織管理生產。16世紀,呢絨商安裝幾架織機雇傭短工來織,或者出租織機,無數小工匠面臨慘重的競爭。亞當·斯密時代,擁有三四百人的以水力為動力的工廠,英國約有二三十座(MarkBlaug,1985:37)。數量雖然遠遠比不上小企業之眾,但16世紀的英國毛紡織業向幾個富有的呢絨商手里集中,對傳統的手工業組織形成了威脅,都鐸王朝議會因而下令禁止商人的這類行為,以免傳統小生產被其吞沒或毀滅。大呢絨商約翰·溫奇庫姆經營的企業中,織工、學徒、梳毛工、運轉卷線桿和紡車、揀選羊毛、剪毛工人、整飾工、漂洗坊、染坊等,通常各有工人200名,少則數十名,共計達1200多名。這個數字顯然太夸大了,但可靠的是,約翰·溫奇庫姆的企業,在組織形式與通常的工業形式不同。至工業革命前18世紀前期的英國,各種工業已高度集中起來。
從分料到戶制向企業組織的變遷,在諾思(1994:第12章)看來是一個自然演化的過程。分料到戶制實際上是一種“原始企業”。商人業主試圖在制造過程中的每一環節中保持穩定的質量標準。實施質量管理所需成本的費用,在整個制造過程中保持對原料的所有權以考核質量,低于在生產過程的連續階段中簡單買賣所需成本。中心車間實際上更進一步,是更大的質量管理,而能在整個生產過程中直接監控質量是工廠體制發展的前兆。這也是為什么不簡單地用一系列市場交易而用一個中心制造商來雇傭勞動的原因。
然而,另一方面,對于商人而言,工業不過是一種商業形式而已。他們只考慮買賣差價,為了增加差價,他們利用個體工匠面臨的資金不足與產銷脫節的困難,控制原料,繼而控制設備,乃至工業廠房。他們是以商人的資格來掌管整個生產的。如果不需要控制原料、設備、廠房就可以節省費用并獲得更大的收益,或者這種控制同時帶來成本與風險,他們就不需要這樣做。實際上,無論是散工制下的市場網絡聯結,還是企業組織,都是一種產業組織形式,是基于交易費用與效率比較之下的制度選擇。
企業組織變遷過程中內生交易費用的產生,主要存在于三個方面。一是勞動市場替代商品市場過程中交易費用的變化,也就是企業科層組織的管理成本與市場交易費用之比較;二是生產資料的集聚尤其是設備、廠房等固定資產的生產費用與效率之比。三是分工與專業化的實現,通過市場與通過企業組織的區別。
三、勞動市場的交易費用:企業組織的管理成本
既然企業組織的形成過程就是勞動市場替代商品市場的過程,那么企業組織與勞動市場的發育程度等緊密相關。這一過程中所產生的內生交易費用主要是,勞動力的獲取與配置,勞動力的技能訓練,勞動力的管理,如組織內規則的遵從、考核、執行與監督等,當然還有勞動力的工資。如果要素市場發育不完善,那么,以要素市場替代產品市場的企業預期就低,而勞動力的管理成本則較高,企業組織的交易費用高。早期勞動力市場,還與經濟組織中勞動者的狀況、雇傭勞動力的來源等相關。
西歐中世紀的自由勞動力,最初來自莊園中分溢出來的人口。自走出莊園之時,大體就切斷了與土地相聯系的臍帶。因為農奴個體家庭經營較強地依附于莊園主,一旦脫離莊園,他們難以自我重建獨立的農業經營,除了進入工商業外幾乎別無出路,這是勞動力市場發育的重要原因。在英國,更有利的條件是16-18世紀的圈地運動,凡進行了圈地成立了大規模牧場之處,需要的勞動力大大減少。出賣了土地的自耕農和沒有工作的雇工都只能離開鄉村,涌向工業與城市。通常認為,到18世紀中葉,自耕農已大體消滅。在機器競爭尚未最后摧毀家庭工業之前,勞動力的集中就在進行著,勞動力市場漸趨發育。
中國的主體勞動者自耕農、半自耕農,與西歐的主體勞動者相比,具有更有效的產權制度支撐。中國的個體小農經營,不僅具有獨立性,而且當其再生產過程中斷后,比較容易恢復,或易地重建。因此,勞動力與農業的臍帶難以割斷,在工商業中被雇傭的勞動力始終與土地或農業有所關聯。另一方面,個體小農家庭通常都卷入工商業,或作為副業以補農耕之不足,或成為工商業專業戶獨立經營。
進入企業的工人大體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擁有土地或農業作為基本的生存保障,進入企業就像當作副業一樣以尋求更多的收入,他會根據收入的多少與農活的季節隨時退出企業。第二種是從事手工業時缺乏生產商品的物質資料,把勞動力賣給企業主,他希望而且有可能接受企業主的生產資料,以獨立生產的方式為企業主工作。這就是散工制下的工匠,有點類似租佃制的個體小農。第三種是工人的勞動力如果不出賣給企業主,就得不到利用,就會無以維生。明清中國的勞動力市場中,尤其是熟練工匠,基本上屬于前兩種,第三種即一無所有的自由勞動力很少。這些勞動力,或者擁有土地作為最低生活的保障,或者具有獨立經營的強烈意愿與市場機會。企業主雇傭工人與管理,對工人的行為約束的考核與監督,將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明清江南地區,外來勞工難以約束,滋生事端,常見于記載。
諾思(1994:190)分析考核費用時,還專門考察了在缺乏有效的意識形態約束時,約束行為和考核費用就會非常之高,致使新的組織形式無法生存。這也就制度經濟學所強調的習俗與慣例的影響,中國的個體小農家庭獨立經營的制度具有悠久的歷史,意識形態積淀在深厚的社會土壤之中,獨立經營的價值取向很濃,這也影響到勞動力市場的發育。邱澎生(2001)論述明清時政府法律、工作倫理的限制使商人雇用工人同聚一處生產具有較大風險,可以反映勞動力組織與管理的成本之高。
雇傭勞動力的報酬是企業管理成本的重要內容,企業主是否能以很低的工資獲得廉價勞動力呢?在個體家庭中,勞動的邊際收益遞減,即使遞減至極低的水平,勞動者仍愿意追加勞動,幾乎可以不計成本。但在企業主而言則不同,他必須按勞動時間平均支付報酬,工人多工作一小時,就得支付一小時的工資,企業主不可能以邊際遞減來支付工資。因此企業主不可能低成本地獲得家庭作坊中廉價的近乎無限供給的勞動。另一方面,任何企業主當然希望雇傭熟練工人,熟練工人進入企業,勞動力的價值只能按簡單勞動來支付報酬,因而所獲工資將被大大低估。馬克思指出,在工場手工業中,由于職能的簡化,工人的技能等學習費用比獨立手工業者要低,勞動力的價值就降低了(馬克思1975:388-389)。因此熟練工人被雇傭到工場里,不可能得到期望的或應得的工資,因為企業主只是利用其單一技能,他在其他方面的技能、知識、特長都沒有用武之地了。勞動力的價值被降低,工資必然也不高。因此熟練工匠不如在自己的家庭作坊中,勞動力價值會得到充分的釋放,總體收益通常也會高一些。李伯重(2000:第十章)對江南的考察說明了這一點,江南勞動力素質較高,能夠獨立經營小作坊,而不必依賴更大的組織直接管理生產活動。
可見,作為要素市場的勞動市場發育滯緩,使企業組織通過勞動市場替代商品市場過程中發生的交易費用較高,是否足以抵消規模經營所帶來的收益,留待本文第五部分分析。我們再來看一看企業組織的生產費用。
四、生產工具與設備的制約:生產費用與效益
資本的集中、生產的集中隨著生產設備的復雜程度而加強,個體小手工業者只能適應簡單工具,復雜的、大型的、或昂貴的工具必然促進資本對生產資料控制的深入,對生產過程控制的強化。英國工業革命的發生過程就是充分的證明。無論在西歐還是在中國,重工業、采礦業等更多是由商人直接投資與管理,而輕工業中最常見的則是個體工匠的小作坊。明清中國還可以找到其他實例。在需要大型設備的領域,如蘇州的踹布業,在特殊形態下形成了集體勞動。而棉紡織業中商人資本投資設備出租的“放機”現象,到20世紀有了機制織紗后才出現。生產資料的大型化有助于商人資本直接投入生產,擴大企業組織,但這種現象在明清中國尤為稀見,關鍵的原因就是大型設備與廠房的費用太高。
關于這一點,李伯重(2000)對江南企業組織的考察富有說服力。企業規模的擴大,首先決定于生產設備規模。在英國,以水力為動力的主導生產設備是企業規模擴大的關鍵。江南的水力、畜力資源貧乏,畜力成本很高。如在榨油業中,油碾越大,油坊的規模也越大,經濟效益也越佳,但因飼養牛用作畜力的成本太高,油坊的規模受到限制。其次,勞動場所是擴大企業規模的另一關鍵。江南磚瓦石料、木材緊缺,大型房屋的造價十分昂貴,企業規模擴大受到嚴重阻礙[7]。
再來看技術革命。單純的技術發明不一定能帶來技術革命,它需要特定的外部條件與之配合,需要制度創新為技術創新與推廣鋪路。對于技術革新與設施引進,個體生產者通常是排斥的,因為可能需要額外的支出,或者將危及其生產獨立性(HansMedick,1981)。行會也不歡迎,因為它會改變既有的產業秩序。17世紀絲帶織機在荷蘭遲遲得不到采用,手搖織襪機從英國引入倫巴第也未能成功,它們在英國則得到開發(多梅尼科·塞拉1988)。這些相對于中國一些發明來說要幸運得多。元代出現的偉大發明水轉大紡車至明清銷聲匿跡(李伯重1985)。清初戴梓發明的火器“連珠銃”,一次可填發28發子彈,又造出蟠腸槍和威遠將軍炮,但以“騎射乃滿洲根本”的清王朝,忌憚削弱八旗軍的傳統與優勢,不予采用,還將他發配充軍。這是技術發明受到制度制約而窒息的典型事例。在形成了路徑依賴的行業,某一環節的技術發明,因為它的使用會引起整個產業體系其他環節的相應變化,也就是說必須改變整個產業系統才能使技術發明得到廣泛的應用。英國棉紡業直到17世紀才自印度傳入,毛織業這一傳統工業則歷史悠久得多,但工業革命發生在棉紡織業。保爾·芒圖(1983)分析道,一個沒有傳統的新工業,未被墨守陳規的傳統所束縛,它處在那些阻止或延緩技術進步的法規之外,它好像是一種對發明和各種創舉開放的試驗場地。毛紡織業則太保守了,受到特權的保護,所以不能通過技術革新來自行完成自己的變革。也就是說路徑依賴阻礙了英國毛紡織業技術創新。明清中國的紡織業從生產到市場都已形成成熟的體系,因此如水轉大紡車之類技術革新不僅未能帶動整個產業體系的變化,相反自身要受到這個產業體系的制約。如果說英國毛紡織業受到特權的保護,是否可以說,明清的絲棉紡織業受到市場結構與家庭經營形式的“保護”而阻礙了技術革新呢?對此我們暫且提出假設而不予展開論述,但有一點是肯定的,現代社會看得更清楚,沒有市場需求尤其是廠商需求的刺激,技術創新從發明到推廣應用就會缺乏原生動力。像英國馬修·博爾頓那樣的廠商,敢于負擔瓦特的發明及其應用的費用,在中國找不到其蹤影。
盡管中國技術創新遲滯的原因十分復雜,本文無法深入展開,但這一現象卻是長期存在的,而技術創新的遲滯、生產工具的輕巧簡單,使個體小生產的手工業如魚得水,卻使資本控制生產資料的進程停滯不前,企業組織因小規模的設備、廠房等的限制而未能擴大??磥恚斒袌鲆呀洶l展到一定的高度,當商人資本已經滲入生產領域形成散工制等組織形式,卻未能向前推進,控制生產工具,關鍵的原因還是設備、技術沒有足夠改進,使得企業替代市場缺乏強大的推動。
五、分工與專業化的實現:通過市場網絡還是企業組織
分工與專業化通過市場來實現,也可轉而通過組織來安排,在利潤與收益既定的條件下,制度選擇視各自的交易費用而定。分工與專業化的不同實現途徑,與分工的類別與特征相關。斯卡爾培克、馬克思將分工劃為三種:一般分工、特殊分工、個別分工(馬克思1975:389-394)。個別分工就是組織內部的分工,前兩種分工都屬于社會分工。在社會分工中,每個人所生產的只是一種中間產品。使這些獨立勞動發生聯系的,是各自的產品都作為商品而存在[8]。在工場分工中,局部工人不生產商品。社會內部的分工以不同勞動部門的買賣為媒介,工場內各局部勞動之間的聯系,以不同的勞動力出賣給同一個資本家,而這個資本家把它們作為一個結合勞動力來使用為媒介。工場分工以生產資料積聚在一個資本家手中為前提;社會分工則以生產資料分散在許多互不依賴的商品生產者中間為前提。工場分工以資本家對人的絕對權威為前提,人只是資本家所占有的總機構的部分;社會分工則使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互相對立,只承認市場競爭的權威。社會內部的分工與工場內部的分工,不僅有程度上的差別而且有本質的不同。
社會分工的實現通過商品市場,組織內分工的實現通過要素市場,在不同的市場體系之下,各自的交易費用不同。傳統中國與中世紀西歐,在市場結構與體系特征上存在一定的差異(龍登高1992a)。中國傳統市場自宋以來形成了等級體系,這是基于個體小生產者市場主體行為特征的市場結構,也與行政等級體系相輔相成。細密的網絡,將分散的細小的個體小生產者卷入市場體系之中,并通過有效的價格傳遞,組織各地的商品集中與分銷。在這種市場體系中的商品,由于小農與小生產者的低生產成本,以及市場體系本身有效地傳遞價格信號、運輸成本的低廉,商品總的成本較低。
與中國相比,西歐中世紀市場網絡沒有那么細密,通過各地每年一個月的市集,各莊園之間,以行會來組織的工商業城市之間,大規模的商品流通引人注目。個體農戶與市場的聯系沒有那么密切,但與市場相關聯的生產組織中的分工卻要發達一些。這種差異似乎可驗證楊小凱的命題[9],西歐沒有形成傳統中國的市場等級體系,可以說是“多中心層系”,商品市場的效率要低一些。英國的道路狀況較差,交通運輸成本較高,通信和運輸費用的昂貴阻礙著交易。安女王時期,英國市場雖然優于法國和德國,但市場體系也不夠完善,分為許多彼此孤立的地區性市場。除倫敦外,沒有一個城市同王國其余各地保持著經常的交易關系;至于鄉村的貿易范圍,很少超過鄰近城市之外[10]。由于商品市場的交易成本較高,而勞動力市場具有一定的潛力,于是商人力圖利用要素市場的優勢,通過企業組織及擴大規模,可望降低或抵消市場交易費用。[11]
在明清中國,我們確乎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市場發達的地區和行業中,分工與專業化更多地通過商品市場來實現,也就是社會分工較發達,甚至一些可以在企業組織內完成的分工也由更具效率的社會分工在市場體系中完成。從資本主義萌芽的研究成果中我們看到,在市場欠發達、勞動分工較少的行業與地區,如遠離商品市場的采礦業、伐木業、池鹽海鹽業、航運業等,以及農產品加工業,出現較多的商人雇主制即商人雇工生產的企業組織。相反,在勞動分工較細致的工業中,往往通過商品市場來建立工業運轉體系,如絲織業與陶瓷業,最為典型的就是江南絲織業中的包買商。
清代江南絲織業已經形成一個復雜的組織體系,賬房把絲織的每一個工序都組織起來,支配著機戶,也支配著染坊、掉經娘、絡緯工、牽經接頭工等,形成一個龐大的工業體系(吳承明1985:379)。這是通過發料收貨這一基本形式實現的,每一個環節都通過商品市場聯系起來,這個組織體系主要依托發達的市場關系。散工制的組織形式,通過長期而穩定的契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12],成功地實現了成本外部化和收益內部化。如果要以企業組織來替代這些市場關系,必然要以要素市場替代商品市場,那么其交易費用之大可以想見。
景德鎮和廣東石灣的陶瓷業中的許多工種,都專業化為獨立的行、店,窯戶中的一行只生產一類產品。這種專業化,一方面可提高技術和效率,另一方面也使得生產單位分散細小。吳承明(1985:27)指出,工場手工業的勞動分工,明清時期不能和歐洲工場手工業時期的情形相比。這其中有一種情況是,由于場外分工發達,場內分工反而簡化。陶瓷業因過分專業化,窯、作、行、店林立,互為分工協作關系,其工場手工業的規模反而十分可憐。
馬克思(1975:379-389)還把工場手工業分為兩種基本形式:結合的工場、有機的工場。前者適合的行業是,由多種獨立部件組成,最終產品就是把這些獨立部件裝配起來,如鐘表制作。這些行業中,局部勞動本身可以作為彼此獨立的手工業進行,局部工人在同一工場中的結合是偶然的,只有例外的情形下才有利。因為在家里勞動的工人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生產分為性質不同的過程,人們不大可能使用共同的勞動資料;而且在分散生產的情況下,資本家可節省廠房等費用[13]。真正的技術的統一只有在轉化為機器生產時才能產生。
有機的工場,則常常出現于這樣的行業:制品要順序地經過一系列的階段過程,典型的行業如制針、制瓶、玻璃制造等。如果把原來分散的手工業結合起來,就縮短了制品的各個特殊生產階段之間的空間聯系,減少了階段轉移過程中的時間耗費與勞動耗費。不同的階段過程由時間上的順序進行變成了空間上的并存,形成了連續性、劃一性、規則性、秩序性。
盡管實際區分起來頗具困難,但馬克思的分析邏輯上是有道理的,而且他論證了結合的工場所具有的偶然性。不過,在明清中國我們看到的情形是,不僅結合的工場罕見于世,而且本來適合形成有機的工場的行業,仍是散工制主導,或者由商品市場關系主導。制瓷與制針、制瓶、制玻璃很相似,然而沒有形成有機的工場,反而分成專業化很強的各種工序與行店。紡織業多少也應屬于這一類時序連續性的行業,而與部件匯總的鐘表業區別更大,也沒有形成有機的工場。這進一步論證了我們的觀點,與西歐相比,傳統中國的分工與專業化更多地通過市場來實現,要素市場替代商品市場的企業組織的發展滯緩。正如楊小凱(1999:411-412)的數理分析所示,最終產品生產和中間產品生產的分工,以及交換某種中間產品的交易效率低于受雇生產該中間產品的勞動交易,是企業產生的必要且充分的條件。這一條件在傳統中國尚未出現。
由于商品市場的發達,與前述勞動力市場的滯后,從市場購買中間產品與制成品,較之于購買生產要素,能夠更充分地利用和實現分工與專業化及其具有的優勢。
六、余論
以上所論,在清代蘇州等地的踹布作坊形態中得到充分的體現。踹坊需要使用大型的工具設備,因而形成了二三十人規模的集體勞動。但這種企業組織比較特殊。踹坊由包頭投資固定資產開設,踹匠由包頭管理,但踹匠工資即可變資本,由商人(布號)計件支付,包頭每人每月抽取三錢六分。[14]包頭相當于布號,但同時踹坊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二者之間有矛盾,時有訴訟。為什么布號商人不直接投資于踹坊生產?主要是為了減少組織管理工人生產的成本,因為踹匠都是外來游民,兇悍之輩,并且抱成一團,很難約束,即使本地的豪強包頭也不易駕馭,外來的商人將付出更大的管理成本。為什么包頭踹坊不完全獨立地經營,建立縱向一體化的組織呢?如果踹坊主自己收購布匹,加工后自己發售,那么其經營成本將很高,而且難以抵御市場風險,而布商已經建立營銷網絡。因此,在這里,布商、踹坊主、踹匠三者之間,主要通過市場關系建立了這種獨特的棉布加工與銷售體系,布商與踹坊主之間的委托關系實際上通過商品買賣來維系,布商與踹匠之間的雇傭關系也因包頭的中介而轉變成通過市場的某種委托關系,踹坊主與踹匠之間只存在組織與管理關系,雇傭色彩較弱。通過這種復雜的關系,尤其是通過發達的市場,替代了勞動組織。勞動組織的高成本,由商人與作坊主分擔。這種產業經營組織體系,形成并建基于長期而穩定的契約關系之上,長期而穩定的契約關系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德姆塞茨1999),也表明這種組織體系的成熟性與合理性。
本文所論,在明清企業組織的趨勢性發展中得到了映證。絲織業在明后期已出現工場手工業的雛型,到市場更成熟的清中葉反而基本消失;它被較完備的包買商形式所代替了(吳承明1985:26)。在最發達的江南,工業企業形式一直以獨立經營的小手工操作的作坊為主,它是江南企業發展的最佳組織形式,規模較大的作坊或手工工場,不僅數量不多,而且還有減少的趨勢(李伯重2000,第十章)。這種趨勢還延續到近代,一些實例也可資佐證。19世紀中后期杭州的蔣廷桂,由于經營有方,綢機增至10臺,雇了學徒幫工。但他不再增添機只,而是充當包買商向小機戶放料收貨,到光緒初年,他的蔣廣昌綢莊支配的織機已達300臺。后來他從日本購置鐵制綢機,建立織綢工廠。同時仍充當包買商(胡慎康,1985)。這個故事耐人尋味。蔣氏作坊的規模達到10臺織機后,并沒有繼續擴大規模后,而是充當包買商,這顯然是包買商能帶來更多的利潤,高于機戶規模經濟的效益。作坊規模經濟的效益直到先進機器的引入才得到發揮,即便此時,企業組織的利潤也還不足以排斥包買商體系下的個體機戶經營。
農業企業的特征與工業企業組織類似,命運也相似,與工業、農業組織形成對照,商業企業組織的發展則引人注目,尤其如一些晉商、徽商建立了全國范圍的龐大組織網絡(張正明1995;張海鵬1995),在許多行業中,商業企業將各種手工作坊聯結而成有機的體系。這是因為市場體系與分工特征適合商業企業組織的發展。例如,對它影響最大的是商品市場而不是勞動市場;產品質量考核只需把握成品環節而無需進入生產過程;社會內分工與分散化生產給它提供了更多的商業機會與更大的舞臺;它對大型廠房與設備的要求較少,倉儲或庫房可以通過加快流通速度來緩解;而規模經濟的效益,它可以通過擴大營銷數量在龐大的市場中充分實現。
如果說企業組織的發展存在各種制度,那么,個體手工業獨立經營則在市場體系中如魚得水,富有生命力。家庭企業中,勞動不存在考核費用,要素市場的滯后不會對它產生影響;輕巧簡單的設備,個體家庭得心應手,并以熟練的技術、不計成本的勞動耗費增強效率;細密的市場網絡,使家庭工業能夠依托社會分工與專業化而獲益,并彌補家庭內分工與專業化的缺陷。凡此都與科層企業組織的命運形成對照。種種跡象表明,與擴大的企業組織形式相比,個體家庭經營在中國傳統市場體系中具有很強的生命力與制度合理性。紡織業等主要行業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路徑依賴與歷史慣性,如果缺乏必要的刺激,這種局面很難改變,傳統時代的這種突破尤其如此。
散工制所反映的產業經營組織形式,不是棉布、絲織業獨有的現象,其他行業與部門中也不乏其例;它以江南為典型,其他區域也廣泛存在;它以明清時期為突出,但溯其源可直追宋元,順其流在近代仍具有強烈的趨勢性表現。因此,它不是偶然的現象,而具有普遍性意義,并足以反映傳統中國產業經營組織形式的本質特征,本文從傳統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分析也是為了強化這一論點。
參考文獻
阿爾奇安與德姆塞茨(AlchianandDemsetz),1999,《生產、信息成本與經濟組織》,載德姆塞茨《所有權、控制與企業》,經濟科學出版社中譯本。
保爾·芒圖,1983,《十八世紀產業革命》,商務印書館中譯本。
多梅尼科·塞拉,1988,《1500-1700歐洲的工業》,載卡洛·M·奇波拉主編《歐洲經濟史》第二卷,商務印書館中譯本。
德姆塞茨,1999,《企業理論再認識》,載《所有權、控制與企業》,經濟科學出版社中譯本。
范金民、金文,1995,《江南絲綢史》,農業出版社
HansMedick,1981,inKriedte,Peter,HansMedick&JurgenSchlumbohm.IndustrializationbeforeIndustrialization,CambridgeUniversity.
胡慎康,1985,杭州蔣廣昌綢莊發家史紀要,油印本。轉引自吳承明(1985:382)。
JohnHicks:1969,ATheoryofEconomicHistory,Oxford.中譯本《經濟史理論》,商務印書館,1987
科斯,1994,企業的性質,載《論生產的制度結構》,上海三聯書店中譯本。
李伯重,1985,水轉大紡車及其歷史命運,載《平準學刊》第三輯上冊,中國商業出版社。
2000,《江南早期工業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龍登高,1992a,封建市場比較研究:宋代中國與西歐中古盛期,載《紀念李埏教授從事學術活動五十周年史學論文集》,云南大學出版社。
1992b,《個體小農家庭經營方式的歷史演進》,《云南民族學院學報》第四期。
1996,個體小與傳統市場,《中國經濟史研究》第2期。
1997,《中國傳統市場發展史》人民出版社。
羅友枝(E.S.Rawski),1990,CompetitiveMarketsasanObstaclstoEconomicDevelopment,China’sMarketEconomyinTransition,EditedbyYung-sanLeeandTs’ui-jungLiu,AcademicSinica.
MarkBlaug,1985,EconomicTheoryinRetrospect,CambridgeUniversityPpress。
諾思,1994,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中譯本。
錢德勒,1987,看得見的手,商務印書館中譯本。
邱澎生,2001,《商人如何改造生產組織?清代前期蘇州棉絲工業的放料制生產》,江南城市工業與大眾文化研討會論文。
全漢升,1996,清代蘇州的踹布業,中國近代經濟史論叢,稻禾出版社。
吳承明,1985,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的成果集中于許滌新、吳承明主編《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1997,《市場·近代化·經濟史論》,云南大學出版社。
徐新吾,1992,《江南土布史》,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楊小凱黃有光,1999,專業化與經濟組織,經濟科學出版社中譯本。
伊懋可(MarkElvin),1973,ThePatternoftheChinesepast,StanfordUniversityPress.
張海鵬等主編,1995,《徽商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
關鍵詞:唐宋變革 良賤制度 雇傭奴婢 法律地位
唐宋之際,中國傳統社會發生了重要變化,唐中期以降,尤其是宋代呈現出與唐前期迥然不同的態勢,從政治生活、經濟關系到社會結構都發生了一系列重要變化,這些變化給后世以很大影響。日本學者對唐宋之際的社會變化給予了高度重視,早在20世紀初期就開展了深入研究和激烈的爭論,并取得了許多重要成果。相比之下,中國學界長期以來顯得比較沉寂。雖然嚴復、王國維等早就指出了宋代的變化,但并未展開系統、深入的研究。張其凡認為,不應避開或不提“唐宋變革期”學說,他呼吁正確分析、認識這一學說,進一步開展研究。①2002年,廈門大學和浙江大學先后召開了“唐宋制度變遷與社會經濟學術研討會”、“唐宋之際社會變遷國際學術研討會”。這兩次學術討論會的召開,表明唐宋社會變革研究逐漸引起中國學術界的重視。
——————————
* 本文是在日本東洋文庫和大阪市立大學演講的基礎上修改而成。感謝大澤正昭、斯波義信、池田溫、岸本美緒、平田茂樹諸先生及齊霞女士的建設性意見和所給予的幫助。
① 張其凡:《關于“唐宋變革期”學說的介紹與思考》,《暨南學報》2001年第1期。
唐宋之際,中國傳統社會發生變革的一個重要標志便是階級結構的調整,門閥士族退出了歷史舞臺,代之而起的是官僚地主階級。奴婢、部曲、佃客,這些社會最廣泛的下層勞動者的身份發生了變化,法律地位有了明顯提高。關于宋代奴婢、佃客的研究,國內外學術界已有豐厚的研究成果。自20世紀30—40年代以來,宮崎市定、仁井田陞、周藤吉之、草野靖、柳田節子、朱瑞熙、王曾瑜等一批國內外學者相繼作了研究,①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取得了基本相近的看法。但對宋代包括奴婢在內的雇傭人身份和法律地位卻有不同的認知。仁井田陞和周藤吉之認為雇傭人和奴婢屬同一經濟范疇,他們與雇主或主人的關系是一種有“主仆之分”的身份關系;而宮崎市定和草野靖則否認這種身份上的隸屬關系,認為雇傭人和奴婢都屬于自由民。高橋(津田)芳郎則批評了把屬于經濟范疇的奴隸與法的身份上的奴婢混同起來的觀點,認為身份和階級必須予以區別,奴婢乃因犯罪或被俘虜,由國家剝奪了良民的身份。這種身份僅限于通過了法的手續者,屬于國家性質的身份,宋代不存在這種法的奴婢身份。②柳田節子認為,由雇傭關系產生的奴婢、人力、女使,在階級結構關系中是父家長制的家內奴隸,從其身份來說,類似于與良相對的賤身份的部曲。③此外,有不少學者認為漢唐以來的良賤制度到宋代消亡了。④奴婢,一般來說,是指佃客之外的家內勞動者。宋代奴婢依其來源的不同主要可分為三種:良人因犯罪而籍沒為官奴婢(其中一部分轉為私人奴婢),這部分奴婢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奴婢,身份低賤;迫于生計,良人自賣為奴婢,或被雇傭為奴婢,這部分奴婢的身份在法律上是良人,宋代雇傭奴婢至遲到仁宗嘉祐時,法律上已被稱為“人力”和“女使”;⑤良人被掠賣為奴婢,掠賣奴婢,在宋代始終是一種違法行為,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盡管事實上是存在的。本文著重討論的是宋代良賤制度和奴婢的法律地位,主要通過新發現的《天圣令》有關令文,并結合一些史料的解讀,對宋代奴婢作進一步的研究。
————————————————
① 日本學者的主要成果有:宮崎市定:《從部曲走向佃戶》,《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5冊,中華書局,1993年;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年重版;周藤吉之:《中國土地制度史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80年;草野靖:《宋代的頑佃抗租和佃戶的法律身分》,《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8冊。中國學者主要成果有:朱瑞熙:《宋代社會研究》,中州書畫社,1983年;柯昌基:《宋代的奴隸》,《四川師范學院學報》1983年第2期;王曾瑜: 《宋朝階級結構》,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郭東旭:《論宋代婢仆的社會地位》,《河北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宋東俠:《試論宋代的“女使”》,《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北大學出版社,1996年。
② 此據柳田節子先生總結歸納,見氏著《宋代的雇傭人和奴婢》,《國際宋史研討會論文選集》,河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此文柳田氏后有修訂,收入氏著《宋元社會經濟史研究》,創文社,1995年。高橋(津田)芳郎的觀點詳見其所著《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日本北海道大學圖書館刊行會,2001年。
③ 柳田節子:《宋元社會經濟史研究》,第81頁。
④ 高橋(津田)芳郎:《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77頁;楊際平:《唐宋時期奴婢制度的變化》,《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4輯,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57—64頁。
⑤ 《宋會要輯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條。關于此,楊際平《唐宋時期奴婢制度的變化》一文有不同看法,認為人力、女使與一般雇傭勞動者仍有一定的差別。
一 宋代的官奴婢和良賤制度
因罪而籍沒為官奴婢者,世代為奴,律比畜產,身份自不待言。從宋代文獻記載來看,有關因罪而沒為官奴婢的例子并不很多,不像唐代那樣動輒將罪犯及家屬大量沒官。如記載沒官為奴婢資料較詳細的北宋編年史《續資治通鑒長編》,有關史料也是屈指可數。神宗熙寧四年(1071),慶州發生的兵變被平定后,叛兵家屬應沒官為奴婢者,配江南路、兩浙路、福建路為奴,“諸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⑥這是宋代文獻中惟一可見的一次大規模將犯人家屬沒為奴婢的記載。由于文獻記載不多見的緣故,易使人得出宋代奴婢制度崩潰了的結論。然而少見并不等于沒有。事實是,在北宋,法律意義上的官私奴婢這個階層是存在的,只是這部分奴婢并未構成宋代奴婢的主體而已。
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或者說法的身份,我以為最主要的依據應當是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文獻記載的司法案例。法律的制定與修改,既決定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又集中體現了當時的物質關系。新近發現的《天圣令》殘本為我們研究北宋奴婢的構成和身份變化提供了一些新材料。
天圣七年(1029)修成的令典《天圣令》,“凡取唐令為本,先舉見行者,因其舊文,參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隨存焉。”①換言之,《天圣令》由兩部分組成:宋代在行之令與不用之唐令。②天一閣現存《天圣令》僅存10卷,檢視其中奴婢有關的令文大約有25條。我們先看其中17條廢棄不用的唐令:③
——————————————
⑥ 《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221,熙寧四年三月辛丑。
① 《宋會要輯稿·刑法》1之4。
② 詳見戴建國《天一閣藏明抄本(官品令)考》,載《歷史研究》1999年第3期。
③ 令文校正字及脫文用方括號標明,原錯別字用圓括號標于前。
《倉庫令》:諸官奴婢皆給公糧,其官戶上番充(后) [役]者,亦(人) [如]之,并季別一給,有剩隨季折。
《廄牧令》:諸官戶奴充牧子,在牧十年,頻得賞者,放免為良,仍充牧戶。
《捕亡令》:諸奴婢逃亡經三宿及出五十里外,若度關棧捉獲者,六分賞一;五百里外,五分賞一;千里外,四分賞一;千五百里外,三分賞一;二千里外,賞半。即官奴婢逃亡,供公廨者,公廨出賞,余并官酬。其年六十以上及殘廢不合役者,并奴婢走投前主,及鎮戍關津若禁司之官于部內捉獲者,賞各減半。若奴婢不識主,榜召,周年無人識認者,判人官,送尚書省,不得外給,其賞直官酬。若有主識認,追賞直還之。私榜者任依私契。
諸捉獲逃亡奴婢,限五日內送隨近官司案檢,知實評價,依令理賞。其捉人欲徑送本主者,任之;若送官司,見無本主,其合賞者,十日內且令捉人送食。若捉人不合酬賞,及十日外承主不至,并官給衣糧,隨能錮役。
諸(促)[捉]獲逃亡奴婢未及送官,限內致死失者,免罪不賞;其已人官未付本主而更逃亡,重被捉送者,從遠處理賞。若后(促) [捉]者遠,三分以一分賞(府) [前](促) [捉]人,二分賞后(促) [捉]人。若前(促) [捉]者遠,中分之,若走歸主家,理半賞。
諸逃亡奴婢身犯死罪,為人捉送,會恩免死還官、主者,依式理賞。若遂從戮及得免賤從良,不理賞物。
渚計逃亡奴婢價者,皆將奴婢對官司評之,勘捉處市價,如無市者,準送處市價。若經五十日無賞可酬者,令本主與捉人對賣分賞。
《醫疾令》:諸女醫,取官戶婢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無夫及無男女,性識慧了者五十人,別所安置,內給事四人,并監門守當醫博士教以安胎產難及瘡腫傷折針灸之法,皆按文口授,每季女醫之內業成者,試之。年終醫監正試,限五年成。
《獄官令》:諸放賤為部曲、客女及官戶,逃亡經三十日,并追充賤。
《營繕令》:諸營造雜作應須女功者,皆令諸司戶婢等造。其應供奉古陂可溉田利民及停水須疏決之處,亦準此。至春末使訖,其官自興功,即從別敕。
《雜令》:在京諸司并準官人員數,量配官戶、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園驅使,衣食出當司公廨。諸官戶、奴婢男女成長者,先令當司本色令相配偶。
諸官戶皆在本寺分番上下,每十月都官案比,男年十三以上,在外州者十五以上,各取容貌端正者送太樂(其不堪送太樂者,自十五以下皆免入役),十六以上,送鼓吹及少府監教習,使有工能。官奴婢亦準官戶例分番(下番日則不給糧)。愿長上者,聽。其父兄先有技業堪傳習者,不在簡例。雜戶亦任本司分番上下。
諸官奴婢賜給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張,三歲以下,聽隨母,不充數限。
諸官奴婢死,官司檢驗申牒,判計埋藏,年終總申。
諸雜戶、官戶、奴婢主作者,每十人給一人充火頭,不在功(果)[課]之限,每旬放休假一日,元日、冬至、臘、寒食、各放三日,產沒及父母喪,各給假一月,期喪,給假七日。即戶奴婢老疾,準雜戶例。應侍者,本司每聽一人免役扶持,先盡當家男女。其官戶婦女及婢夫子見執作,生兒女周年,并免役(男女三歲以下,仍從輕役)。
諸官奴婢及雜戶、官戶,給糧充役者,本司(名)[明]立功課案記,①不得虛費公糧,其丁奴,每三人當二丁役,中[奴若丁婢,二當一役,中婢三當一役]。②
仔細分析這些令文,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
首先,在廢棄不用的唐令中,有12條是關于官奴婢的,諸如官奴婢分番制度,官奴婢作為財產賞賜制度,官奴婢死亡后的驗實申報制度,官奴婢勞役制度和供給制度。以唐令為本的《天圣令》將與官奴婢有關的唐令廢棄不用,充分反映了北宋前期官奴婢數量的減少,這與官奴婢來源的枯竭應該是有關聯的。唐末五代以來許多因戰俘而成為奴婢的人,受到國家干預而被釋放。例如后唐同光二年(924)莊宗曾頒布敕令:“應有百姓婦女,俘虜他處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識認。”③既釋放私奴婢,則因戰俘而為官奴婢的人也由此減少,官奴婢已不再是奴婢的主要組成部分,官奴婢在國家經濟活動中的作用大為減弱。高橋芳郎曾指出,宋代不實行官奴婢給賜制度。④上述不用之唐令則是一個例證。從《天圣令》廢棄的唐令來看,宋仁宗天圣前后,宋代逐漸減少把罪犯大量配沒為奴婢的做法。從宋代實際情況來看,亦是如此。如從仁宗嘉祐時起,宋實施嚴厲的重法地分法,對強盜及窩藏犯人之家判以重罪,然對犯人亦只是實行配隸法和編管法,而沒有將犯人及其家屬籍沒為奴婢的法律規定?!堕L編》卷344元豐七年(1084)三月乙巳條載:“自嘉祐六年,始命開封府諸縣盜賊囊橐之家立重法,后稍及曹、濮、澶、滑等州。熙寧中,諸郡或請行者,朝廷從之,因著為令。至元豐,更定其法,于是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縣浸益廣矣。凡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遇赦若災傷減等者,配遠惡處。罪當徒、流者,配嶺表;流罪會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貲之半為賞,妻子遞降等有差。應編配者,雖會赦,不移不釋。囊橐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斬,余皆配遠惡處,籍其家貲之半為賞。盜罪當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貲三之一為賞。竊盜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鄰州。雖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論。”這條材料詳細記載了重法地分法,卻絲毫沒有籍沒罪犯及其家屬為官奴婢的內容。
————————————
① “明”字據日本《養老令·雜令》(新訂增補國史大系本《令義解》)校正。
② “奴若丁婢”以下諸文據《唐六典》卷6補。
③ 王溥:《五代會要》卷25《奴婢》。
④ 高橋(津田)芳郎:《宋—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65頁。
其次,在廢棄不用的唐令中,有五條是關于捕獲逃亡奴婢的酬賞問題。宋令為何將與捕捉酬賞相關的法令刪去不用呢?我的解釋是這與宋代賤口奴婢的減少,雇傭奴婢的大量增加有關。奴婢逃亡已不成為危害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因此建立在捕捉逃亡奴婢上的酬賞法,自然就沒有實施的必要。
再次,關于奴婢放賤為良,唐代是分成三級,逐級進行的?!短屏洹肪?云:“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人良人)?!彼未淮嬖谔浦饬x上的番戶、雜戶,①奴婢放賤為良,一免即為良人。既已成為良人,就不存在逃亡被抓獲的問題。因此,唐舊令“諸放賤為部曲、客女及官戶,逃亡經三十日,并追充賤”,自然便被廢棄。
最后,隋唐以來,法律規定奴婢“當色令相配偶”,奴婢不能與奴婢以外的人通婚。②《天圣令》將唐代的這一法律規定廢棄不用,這就意味著宋代奴婢可以與奴婢之外的人通婚,這是歷史的一大進步,是宋代奴婢身份提高的一個標志。
轉貼于
從《天圣令》反映的情況來看,北宋官奴婢以及終身為人奴役的私奴婢不再是奴婢的主體,奴婢的主體應是雇傭奴婢。
但是,上述唐令廢棄不用,僅反映了宋代逐漸減少把罪犯大量配沒為奴婢的做法,并不等于此后宋完全不再實施籍沒罪犯為奴婢的制度?,F存《天圣令》除了上述17條令文廢棄不用外,其余8條與奴婢相關的法令為宋代新定的在行之令,也說明了一些問題。這些條款為:
《捕亡令》:諸亡失奴婢、雜畜貨物等于隨近官司申牒案記。若已人蕃境,還賣人國,券證分明,皆還本主,本主酬直。奴婢自還者,歸主。
諸奴婢訴良,(赤)[未]至官府為人捉送,檢況事(日) [由],③知訴良有實,應放者,皆勿坐。
諸兩家奴婢俱逃亡合生男女,及略盜奴婢知而故買配奴婢者,所生男女從母。
《喪葬令》: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婢女、宅店資財,令近親(親依本服,不以出降)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余財并不(“不”字衍)與女(戶雖同,資財先別者,亦準此),無女,均人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即別敕有制者,從別敕。
《雜令》:諸家長在,子孫弟侄等不得輒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財物私自質舉及賣田宅(無質而舉者,亦準此)。其有家長遠令卑幼質舉賣者,皆檢于官司,得實,然后聽之。若不相本問,違而輒與及買者,物追還主。
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官屬親事、奴客、部曲等在市肆興放[販]及于邸店沽賣出舉。其遣人于外處賣買給家非商利者,不在此例。
諸蕃使往還,當大路左則,公私不得畜當方蕃夷、奴婢,有者,聽轉雇與內地人。其歸朝人色類相似者,又不得與客相見,亦不得充(授)[援]夫等。④
諸犯罪人被戮,其緣坐應配沒者,不得配在禁苑內供奉及東宮、親王左右驅使。
這些宋令中,值得注意的是,規定了奴婢仍可以當作私家財產買賣、轉讓、質舉。唐宋法律都嚴禁質舉(質典)良人為奴婢。因此這些奴婢指的是賤口奴婢。其中兩條涉及買賣轉讓奴婢的法令,實際上是沿用歹唐《喪葬令》和《雜令》。⑤質舉是一種財產抵押借貸行為,到期不贖,
——————————————
① 費袞:《梁溪漫志》卷9
② 參見李志生《唐代非良人群體通婚探析》,《唐研究》第8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
③ “由”字據日本《養老令·捕亡令》校正。
④ “援”字據《養老令·雜令》校正。
⑤ 《宋刑統》卷12《戶婚律》;《宋刑統》卷13《戶婚律》。
抵押物的產權便發生實質性的轉移。只有當主人把奴婢當作牲畜和田宅等財產看待時,才會有質舉行為。主人不能按時還貸,被質舉的奴婢,往往就被永久性地轉變成另一主人的財產。在宋代,允許雇傭奴婢轉讓。但質舉奴婢與雇傭奴婢的轉讓性質完全不同,雇傭是有期限的,不管雇主是誰,法律上都不能永久地占有奴婢。南宋法律禁止把奴婢當作財產質舉?!稇c元條法事類》卷80《出舉債負·雜敕》:“諸以債負質當人口(虛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錢物不追。情重者奏裁。”奴婢實施雇傭制,雇傭契約是一種有期限的有價憑證,是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受雇的奴婢在雇期內,可以被主人有限地自由轉讓。宋人羅愿說:“在法,雇人為婢,限止十年。其限內轉雇者,年限、價錢各應通計?!雹倥c視奴婢為財產的賤民制不同的是,雇傭奴婢從其法的身份來說,仍是國家的編戶齊民,雇主不能終身占有,僅僅在契約有效期內有支配權。
令文中有奴婢要求訴良、恢復良人身份的條款,這一條款是參照唐舊令并結合宋制制定的。日本《養老令》卷28《捕亡令》第12條:“凡奴婢訴良,未至官司,為人執送,檢究事由,知訴良有實者,雖無良狀,皆勿酬賞?!比毡尽读盍x解》卷9對此釋曰:“謂奴婢訴主妄壓充賤,而未至官司,為人執送,若所訴有實者,其捉送之人,不在賞例?!薄娥B老令》取材于唐令,此令當是唐令之原文。《天圣令》據宋制對其做了修改,將原本作為法令主體的捉送之人,改為訴良奴婢本身。此宋令說明當時社會階級的劃分在法律上仍有良賤之分。這應是法律意義上良賤制度存在的證據。又元豐改制后的宋朝戶部,下設左右曹,左曹戶口案“掌凡諸路州縣戶口、孝義、婚姻、良賤、民間債負”等事項。②戶部左曹掌“良賤”,與《天圣令》反映的法律意義上的良賤之分是一致的?!稇c元條法事類》卷13《亡歿·驛令》:“諸在任官身亡(赴、罷在道或干公事同),以報到日問其家良賤口數并賞,計程數給倉券?!贝肆钏^“良賤口數”中的“良賤”,無疑是指良人和賤口奴婢而言。這里所說的“良賤”,既然出自國家法律,當然不會僅僅是一種民間的理念?!稇c元條法事類》是南宋時編撰的,關于這條法令的效力以下還將討論。
宋令“諸兩家奴婢俱逃亡條”,表明北宋時期除了官奴婢外,還存在私奴婢。敦煌出土契約文書中有一件北宋淳化二年(991)的《韓愿定賣家姬勝塭契》,契約云: “(勝塭)自賣以后,任承朱家男女世代為主?!逼跫s落款為:“出賣女人娘主七娘子、出賣女人郎主韓愿定?!雹郾毁u女子顯然是屬于賤口的私家奴婢。宋代有部分私奴婢由官奴婢轉化而來,如神宗熙寧四年,慶州叛兵家屬應沒官為奴婢者,“許人請為奴婢”。④這些奴婢與雇傭奴婢是有區別的,他們終身為奴婢,沒有奴役期限。只有當國家或主人赦免他們時,才有可能免賤成為良人。北宋人此山貰冶子在《唐律釋文》卷22就部曲、奴婢、客女、隨身釋曰:“此等并同畜產,自幼無歸,投身衣飯,其主以奴畜之。及其長成,因娶妻。此等之人,隨主屬貫,又別無戶籍,若此之類,各(名)為部曲。婢經放為良,并出妻者,名為客女。二面斷約年月,賃人指使為隨身?!雹蓐P于此釋文,通常認為是元朝人王元亮所作。實際上是北宋人
————————————————
① 羅愿:《羅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② 《宋會要輯稿·食貨》56之40。參見柳田節子《宋代的雇傭人和奴婢》一文。又孫逢吉《職官分紀》卷9云:“國朝戶部左曹掌天下諸路州縣戶口、農田、貢賦、稅~1t2:政令及孝義、婚姻、繼嗣、良賤、田務……凡課入之事?!逼湟灿涊d了戶部左曹掌良賤事宜。據俞宗憲考證,《職官分紀》乃孫逢吉北宋元祐時所撰(參見氏撰《宋代官職品階制度研究》,《文史》第21輯,第101—133頁)。換言之,北宋神宗以后宋代仍有良賤制度存在。
③ 黃永武主編《敦煌寶藏》,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3年,第14冊,第634頁,斯1946號。
④ 《長編》卷221,熙寧四年三月辛丑。
⑤ 見岱南閣叢書本《唐律疏議》所附釋文。
此山貰冶子為《宋刑統》所作,后來王元亮將其編人《唐律疏議》。①此山貰冶子談到了奴婢放賤為良的問題,對隨身作為雇傭人的身份作了解釋。這與《唐律疏議》的說法不同,后者曰:“隨身之與部曲,色目略同?!雹陔S身,北宋文獻偶有記載,《宋刑統》卷19《賊盜律·強盜竊盜》臣等參詳條云:“請今后應犯竊盜,不計幾人同行,將逐人腳下贓物,都并為一處,估至五貫文足陌者,頭首處死。其隨身并女仆偷盜本主財物,并估至十貫文足陌者,頭首處死,余為從坐?!彪S身與女仆并列,表明是與主人有著緊密依附關系的男性勞動者。我以為宋代的隨身是放良后的和一部分部曲向雇傭勞動者過渡(另一部分向佃客轉化)時期的一種泛稱,泛指被雇傭的男性勞動者。③而部曲作為一個賤民階層,在宋代已不存在,北宋文獻中很難找到這種部曲的記載。④“隨身”之名后來隨著“人力”的普遍使用被取代而逐漸消失。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宋在行的《雜令》中,仍有籍沒罪犯家屬為奴婢的規定,這在宋代日常實際生活中是實行的,前述神宗熙寧時慶州兵變家屬籍沒為奴婢,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
有法律意義上的官私奴婢存在,自然就有良賤制度。宋代良賤制內容如上所述,有奴婢所生子女一律從母制,奴婢被當作私家財產買賣、轉讓、質舉制,奴婢訴良、放良制。良賤制的存在與罪犯籍沒為官奴婢制息息相關。良賤制的消滅,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北宋,良賤制與雇傭奴婢制同時并存。宋真宗曾以“今之僮使,本傭雇良民”,而禁止私黥之。⑤良賤制是隨著雇傭勞動制的普遍發展而逐漸消亡的。當然必須指出,宋代的良賤制在逐漸消亡過程中已發生了很大變化,與唐代的良賤制有諸多不同,例如,宋代的奴婢可以與良人通婚,就是一個例子。宋代也不存在官戶、雜戶這樣的賤民。宋代的奴婢正處于質變之中,既帶有漢唐賤民的遺痕,又具有社會變化后所產生的歷史新特點?!短焓チ睢匪从车氖菨h唐以來的良賤制逐漸趨于消失,但尚未最后退出歷史舞臺的史實。至遲,在天圣年間,宋還保留有法律意義上的良賤制度。
籍沒罪犯為奴婢的制度大約到了南宋建炎以后才真正廢棄不用。南宋初,尚有“各州每年開收編配、羈管、奴婢人及斷過編配之數,各置籍”的規定。⑥此后,不見文獻記載。事實上沒官為奴婢的活動已經停止。建炎三年(1129),苗傅、劉正彥在杭州發動兵變,事敗被誅,但未見他們的家屬被籍沒為奴婢的記載。紹興十一年(1141),宋高宗、秦檜以“謀反”
————————————————
① 對此問題沈家本已有考證,認為釋文中將“梟鏡”作“梟鴟”,乃避宋之廟諱,卷3“雜戶”條釋文中有“將作監”、“東西庫務”,皆為宋代官署名,元代無之(見沈家本《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7《跋》,中華書局點校本,1985年)。關于此說,我這里做些補充:釋文卷2“博愛”,釋文中將“貞觀”改為“正觀”,顯然是避宋仁宗趙禎名諱。又卷8將“溝瀆”之“溝”釋為“音勾”。卷30“妄搆”之“搆”,音釋為“勾豆反”,皆未避宋高宗趙構名諱。但此山貰冶子在用北宋當代現象來解釋《宋刑統》中的律文時,尚未使用宋代雇傭勞動者的專有名詞“人力”、“女使”。宋代家內雇傭勞動者至嘉祐七年時修撰的法典《嘉祐編敕》里已正式以“人力”、“女使”為名(《宋會要輯稿·刑法》1之33)。而在此之前,實際上社會生活中已使用“人力”、“女使”之名了。據此,大致可判定此山貰冶子為北宋仁宗時期的人,為《宋刑統》作釋文的時間當在天圣、嘉祐之間。
② 《唐律疏議》卷25《詐偽律》妄認良人條。
③ 關于隨身的淵源,參見唐剛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適用范圍的擴大》,載《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④ 參見王曾瑜《宋朝階級結構》(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5頁。
⑤ 《長編》卷54,咸平六年四月庚午。
⑥ 《宋史》卷200《刑法志》。按:《宋史·刑法志》錯訛頗多,其系年之誤尤甚,此條史料的時間性可能有問題。參見鄧廣銘《考正》,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20本下冊(1949年)。
罪名殺害了岳飛父子及其部將張憲等,但受牽連的家屬也沒有籍為官奴婢,而只是流放而已。宋高宗在下達的命令中曰:“岳飛、張憲家屬分送廣南、福建路州軍拘管,月具存亡奏聞……家業籍沒入官?!雹偌味ǘ?1209),羅日愿謀反,被陵遲處死,其從屬人員徐濟等人“并杖脊刺配土牢”,其妻“杖脊送封州土牢編管”,②也都沒有籍沒為官奴婢。葛洪云:“古稱良、賤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賤者率皆罪隸。今之所謂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氣類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蕩滌之,雖欲還齒平民,殆將百世而不可得?!雹邸凹确菤忸愔颈?,又非刑辟之收坐”,是說當時的奴婢并非生來就是的,也不是因罪沒官的。眾所周知,只有法律意義上的奴婢才是世世代代為奴。葛洪說奴婢本來都是良家百姓,皆因兵荒馬亂,賣身所致。據葛洪所言,在淳熙時,已不存在因罪沒官為奴婢的問題。另外與葛洪同時代的羅愿在淳熙十一年(1184)的一份奏札中亦云:“古稱良者,即是良民,賤者,率皆罪隸。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饑寒,或遭誘略,因此終身為賤?!雹苓@一奏札也證實了淳熙時不存在籍沒的罪犯奴婢。
開禧三年(1207),四川吳曦因謀叛被誅,事連九族。吏部尚書兼給事中陸峻等議曰:“竊詳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條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孫、兄弟、姊妹,敕無罪名,律止沒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屬尤近即顯。沒官重于流三千里。蓋緣坐[沒]官,雖貸而不死,世為奴婢,律比畜產。此法雖存而不見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孫、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上議刑。”⑤陸峻說沒官為奴婢法“雖存而不見于用”,顯然是指《宋刑統》中的律而言?!端涡探y》沿用唐律,然自宋初制定后,有些法律條款已不適用。南宋趙彥衛云:“《刑統》,皆漢唐舊文,法家之五經也。國初,嘗修之,頗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時旨揮,如‘奴婢不得與齊民伍’,有‘奴婢賤人,類同畜產’之語,及五代‘私酒犯者處死’之類,不可為訓,皆當刪去。”⑥宋末元初人方回曰:“近代無從坐沒人官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擄則有之?!雹叻交卣f的“近代”,我的理解是指南宋時期,“北方”是指金朝及蒙元而言。從陸峻和方回的論議來看,并結合分析苗傅、劉正彥、岳飛等案例,可以推斷,南宋時期因罪籍沒為奴婢的法律已經不再實行。
有學者引寧宗嘉泰元年(1201)編撰的法律匯編《慶元條法事類》內的材料來證明南宋仍有籍沒的罪犯奴婢,其法曰:“諸州刺面、不刺面配軍,編管、羈管人及奴婢,每半年一具開收見管并本州編配過久(人)數,依式造冊,限六十日供申尚書刑部(收管奴婢,編配到兩地供輸及蕃部溪洞人,依式先次供申)。”⑧然而此法令雖然列有因罪籍為奴婢的名目,但此法以及前文所引同一書所載驛令,都是從北宋沿用而來的,與上述《宋刑統》中的緣坐沒官為奴婢法一樣,在南宋編撰《慶元條法事類》時都已成為存而不用的舊法。法典所載并非都是現行法乃是中國傳統法律的一大特點。近人王世杰曾指出:“中國法典所載律文,就在當時也并不都是現行法……有時一種律文雖是已經廢止的律文,雖于法典成立后,亦不叫他發生效力。然而在編撰法典的時候,或因留備參考,或因不敢刪削祖宗成憲,便仍將那種
——————————————
①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2《岳少保誣證斷案》。
② 無名氏:《續編兩朝綱目備要》卷11,嘉定二年五月戊戌。
③ 葛洪:《涉史隨筆·漢高帝詔免奴婢自賣者為庶人》,知不足齋本。
④ 《羅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⑤ 《宋會要輯稿·刑法》6之45;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70《刑考》。
⑥ 趙彥衛:《云麓漫鈔》卷4。
⑦ 方回:《續古今考》卷36《酒漿篷醯酼鹽冪奄女奚》,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⑧ 《慶元條法事類》卷75《編配流役·斷獄令》。
律文保留在內?!雹倮纭端涡探y》卷12《戶婚律》脫增減戶口條載:
準《戶令》:諸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二十以下為中。其男年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無夫者,為寡妻妾……
準唐天寶十(按:“十”字為衍文)三載十二月二十五日制節文: 自今以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準唐廣德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天下男子宜令二十五成丁,五十五人老。
《宋刑統》于律文后附載了三條不同時期丁的法定年齡界限,有21歲、23歲、25歲之不同規定。我以為在具體實施戶口制度時,有關職能部門必定只能以其中一條為準,但法典修撰官卻附載了另兩條當時顯然不用的規定。法典修撰人員將這些不用的規定保留在法典內,目的顯然是為了留備以后修撰新法典時作參考的。除《宋刑統》以外,《慶元條法事類》中也保存了一些當時不用的法律條款,如其卷47《拘催稅租·雜格》內列有開封府、大名府、開德府、太原府繳納:二稅的時限,這些地區在制定《慶元條法事類》時,都早已不在宋政權的控制之下,雜格內的這些內容是徒有其名而無法實施的。又卷75《編配流移·斷獄令》規定重罪犯人刺配沙門島,可是沙門島當時位于金朝所控制的地區,這一法令也根本無法執行。這些事例表明《慶元條法事類》內有關罪犯籍沒為奴婢的法令不足以證明南宋時仍然實施這一制度。
北宋逐漸減少把罪犯大量配沒為奴婢的做法,至南宋時完全停止,除了歷史發展的進步因素外,還與宋代大量實施配隸刑罰有關。前述《天圣令》所附不用之唐令中有一條雜令曰:“在京諸司并準官人員數,量配官戶、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園驅使,衣食出當司公廨?!边@是唐代諸官府量配官戶、官奴婢以供役使的制度。宋將這一唐令棄而不用,改用配隸罪犯制來取代之?!堕L編》卷8乾德五年(967)二月癸酉條載:“御史臺上言:‘伏見大理寺斷徒罪人,非官當之外,送將作監役者,其將作監舊充內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來工役,并在此司,今雖有其名,無復役使?;蛴鲮艏拦┧穑瑒t有本寺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格式斷遣徒罪人后,并送付作坊應役?!瘡闹!边@條史料敘述了宋代罪犯配隸在京師將作監服役的情況,其中未涉及官戶、官奴婢役使的問題。宋人此山貰冶子《唐律釋文》卷3“雜戶”條釋曰:“雜戶者,謂先代配隸在諸司課役者。若今不刺面配在將作監、太常院東西庫務者?!贝松劫B冶子把宋代不刺面配隸在將作監、太常院東西庫務的罪犯比類唐雜戶。唐雜戶,來源于罪犯?!短坡墒枳h》卷12《戶婚律》曰:“雜戶者,前代犯罪沒官,散配諸司驅使,亦附州縣戶貫,賦役不同白丁。”《唐六典》卷6云:“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彼未m仍有雜戶之名,但涵義與唐雜戶毫無相同之處。此山貰冶子的釋文與乾德五年御史臺的奏言所談到的將作監役使配隸罪犯內容是吻合的。就是說,以往籍沒在京師服役的官奴婢、雜戶的角色已經被宋新刑法中的配隸犯所取代。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制定了折杖法,作為徒、流、杖、笞刑的代用刑,使“流罪得免遠徒(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決數”,②以法律形式制定出一個統一的刑罰執行標準。宋代對重案、要案之犯,除實施折杖法之杖刑外,還以附加配隸法等刑罰方式從重懲處。這是宋代刑法具有的靈活變通的特點。犯人發配遠處,隸于軍籍服役。《宋史》卷201《刑法志》載,“凡應配役者傅軍籍,用重典者黥其面。會赦,則有司上其罪狀,情輕者縱之;重者終身不釋?!?/p>
——————————
① 轉引白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商務印書館,1930年)導言。
②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68《刑考》。
應當指出,不能把宋代的配隸罪犯與籍沒的官奴婢混為一談。大中祥符元年(1008),真宗因所謂“天書”之事,曾詔:“左降官配隸諸州衙前者,所在州件析以聞,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針工,并放從便?!雹傥鯇幩哪?,慶州發生兵變,神宗詔:“其親屬當絞者論如法;沒官為奴婢者,其老、疾、幼及婦女配京東、西,許人請為奴婢,余配江南、兩浙、福建為奴;流者決配荊湖路牢城。非元謀而嘗與官軍斗敵,捕殺獲者,父子并刺配京東、西牢城;老、疾者配本路為奴?!雹谠谶@兩封詔書中,配隸罪犯與籍沒的官奴婢是并存的,可見兩者的身份不一樣。籍沒罪犯為奴婢,乃承襲唐制,“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③而配隸罪犯并非都是“反逆相坐”。法律規定,官奴婢是一種賤民,屬于階級范疇,是通過法律程序,剝奪罪犯的良人身份,將其打人被奴役階級的最下層,而配隸罪犯不屬階級范疇,只是對罪犯的一種刑事懲治。隨著宋代社會的發展,配隸法實施的范圍越來越廣泛。淳熙十四年,有臣僚奏言:“刺配之法,始于晉天福間,國初加杖,用貸死罪。其后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贾断榉庪贰?,止46條,至于慶歷,已170余條。今淳熙配法,凡570條。配法既多,犯者日眾。黥配之人,所在充斥?!雹艽膛浞l的不斷增多,與宋代用配隸犯取代籍沒的官奴婢服役之制有著緊密聯系。
當官奴婢不存在了,因官奴婢而實施的請給制度、給賜制度等等也就不存在了。此時,法律意義上的良賤制度也就真正消亡了。 二 “主仆名分”下的雇傭奴婢
在宋文獻中,經常出現“主仆名分”、“奴主之分”之說,⑤用以指奴婢、佃客與雇主結成的關系。主仆關系是宗法家族主義在社會關系中的體現。中國傳統社會法律極力維護家族主義,強調家長對家族的統治權力,鞏固尊卑貴賤的等級制度。在宋代,雇傭奴婢以契約形式與雇主結成主仆關系,成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輩。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長身份對奴婢進行監管。北宋至和元年(1054)仁宗曾詔:“士庶之家,嘗更傭雇之人,自今毋得與主之同居親為昏,違者離之?!雹薮嗽t令的規定,是基于奴婢為家庭同居成員這一觀念而制定的。袁采說:“婢仆欲其出力辦事,其所以御饑寒之具,為家長者不可不留意?!雹咴谠煽磥?,雇主就是家長。劉克莊在《饒州州院推勘朱超等為趕死程七五事》的判案中說:“在法:諸相容隱人不得令為證,而州縣案公然逼仆證主,此一大可疑也。”⑧“諸相容隱人不得令為證”,乃是指《宋刑統》卷6《名例律》的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撾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議曰:同居,謂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并是?!狈梢幎ㄍ诱哂凶锵嗳蓦[,和主人同居的賤口奴婢亦納入相容隱范圍。
——————————————
① 《宋會要輯稿·刑法》4之4。
② 《長編》卷221,熙寧四年三月辛丑。
③ 《舊唐書》卷43《職官志》。
④ 《文獻通考》卷168《刑考》。
⑤ 周密:《齊東野語》卷7《洪端明入冥》;另參見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研究——奴隸農奴法.家族村落法》(東京大學出版會,1980年補訂版)第169頁。
⑥ 《長編》卷177,至和元年十月壬辰。
⑦ 袁采:《袁氏世范》卷3《婢仆當令溫飽》,叢書集成本。
⑧ 劉克莊:《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2《饒州州院推勘朱超等為趯死程七五事》,四部叢刊本。
“主仆名分”與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到了南宋,法律上的賤口奴婢消失后,作為雇傭奴婢的人力、女使也被視作同居者,從而劃人有罪相容隱之列?!稇c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名例敕》曰:“諸于人力、女使、佃客稱主者,謂同居應有財分者,稱女使者,乳母同?!痹凇巴佑凶锵酁殡[”制度下,除了特定的情況以外,通常奴婢不可以向官府舉告雇主的犯罪行為。有學者認為宋奴婢可以舉告雇主,那是經法律允許的極個別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意義。如學者常引用的《慶元條法事類》卷29《興販軍需》所載隆興元年(1163)敕:“(諸興販軍需)知情停藏,同舡同行梢工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與免罪?!逼鋵嵾@是針對興販軍需這一特定事項,規定人力、女使可以豁免通常情況下舉告雇主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說人力、女使具有普遍舉告雇主的權利,那么這里法律就沒有必要就舉告興販軍需事項予以特別的強調。趙善璟《自警篇》載:“(宋元獻公)守洛,有一舉人行囊中有不稅之物,為仆夫所告。公曰:‘舉人應舉,孰無所貨之物,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風不可長也……仍治其奴罪而遣之?!雹偻刀惵┒?,為宋法律所禁止,盡管如此,仆卻不能因此告主?!端螘嫺濉な池洝?6之24載,紹熙元年(1190)“臣僚言:近見朝廷從兩制、漕臣之請,所至揭榜,限以兩季,令官民、戶歸并詭名挾戶,限滿不自首者,許鄉司等首告……除人力、佃客、干當采米人不許告首外,田鄰并受寄人許令攛柜[自]首……從之”。這也是奴婢不能舉告雇主的明證。
在宗法主義統治下,尊長有權對卑幼實施處分權。“諸子孫違反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雹蹖τ诩易鍍炔砍蓡T的相互侵犯,法律從罪名到刑罰的適用,都做了詳細規定。尊長對卑幼的犯罪,處罰較常人為輕;卑幼對尊長犯罪,處罰則從重。如南宋法規定:“諸者流三千里、配遠惡州?!钡绻侨肆椭?,雇主是品官之家,處斬;是民庶之家,處絞。其處罰重于犯同類罪的良人百姓。③這充分體現出法律極力維護尊卑等級制度的精神,即宋人所說的“上下之分不可廢也”。④上下之分在主仆之間,就是主仆名分。在法的身份上,奴婢對雇主始終處于弱勢。唐剛卯先生對傳統法律中的同居法作過很好的論述:“在封建法律中,這種‘名分’成為判案的重要依據?!雹葸@里,對于因宗族主義而形成的對家族同居成員的刑事處罰,我暫且稱之為“家族同居法”。
范公偶《過庭錄》記載了如下一件案例:“祖宗時,有陜民值兇荒,母、妻之別地受庸,民居家耕種自給,逾月一望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出讓其夫曰:‘我與爾母在此,乃不為意,略不相顧乎?!衽c妻相詬責不已。民曰:‘爾拙于為生,受庸于人,乃復怨我?!拊唬海l不為傭耶?’民意妻譏其母。怒以犁柄擊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當位者皆以故殺十惡論。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傭,義當踅絕。若以十惡故殺論,民或與其妻奸,將以夫妻論乎?以平人論乎?’眾皆曉服。遂定以斗殺,情理輕奏聞。折之者被褒賞焉?!雹捱@件案子的最終處置是以家族同居法為原則的。在這件案子的處置上,夫妻名分讓位于主仆名分,被雇傭的奴婢與主人結成密切的依附關系,成為雇主的家庭成員,而與其配偶則暫時斷絕夫妻關系,不能享有原本應該享有的權利。這件典型的案例表明,奴婢在雇傭期間,與其配偶相犯,以凡人相犯論處。此案是主仆名分下雇傭奴婢法的身份的真實反映。對于《過庭錄》所記載的這件案例的真實性和典型性應該予以充分注意。
——————————————
① 趙善瓖:《自警篇·報德不報怨》,叢書集成本。
② 《宋刑統》卷24《斗訟律·告周親以下》。
③ 《慶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
④ 《長編》卷178,至和二年二月甲辰。
⑤ 唐剛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適用范圍的擴大》,《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⑥ 范公偶為范仲淹玄孫。陸心源《宋詩紀事》卷41:“公偶,文正公之后,著《過庭錄》?!薄端卧娂o事小傳補正》曰:“范公偶,忠宜公第三子正思之孫,直方之子?!狈墩夹址墩?,《宋史》有傳,主要活動于徽宗朝。據此推算,范公偶約生活于南宋前期。
《長編》卷345元豐七年五月丁卯載有御史蹇序辰的一段奏言: “聞知杭州張詵于部下雇乳婢,留三月限滿,其夫取之,詵乃言元約三年。其夫訴于轉運副使許懋,取契照驗,實三年也。始悟引致人見罔,挾刃往刺,既不相遇,旁中四人,卒與俱死。杭大冤之。”此事后經查雖不實,但分析此事例,不難看出奴婢在雇傭期內,其本人及其家人沒有自由支配權。元祐四年(1089),宿州鄉貢進士張初平生母劉氏被宗室趙克懼雇為婢,張初平“愿納雇直歸其母,而克懼弗許。御史臺請從初平,以敦風教。”此事獲得允準。①張初平想要在雇傭期內贖回其為人雇傭的老母親,竟然鬧到了皇帝那里,最后以敦睦風教的名義,才破了常規,得以如愿。
《司馬氏書儀》卷4《居家雜儀》載:“凡內外仆妾,雞初鳴咸起,櫛總盥漱衣服,男仆灑掃廳事及庭,鈴下蒼頭,灑掃中廳,女仆灑掃堂室,設椅桌,陳盥漱櫛靧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則拂床襞衾,侍立左右,以備使令,退而具飲食,得間,則浣濯紐縫,先公后私。及夜,則復拂床展衾。當晝,內外仆妾,推主人之命,各從其事,以供百役……凡女仆年滿,不愿留者,縱之?!笔志唧w地規定了作為家內勞動者奴婢的勞作日程。在主人的指使下,奴婢日夜勞作,無空閑之時,直至雇傭期滿。袁采曰:“以人之妻為婢,年滿而送還其夫;以人之女為婢,年滿而送還其父母;以他鄉之人為婢,年滿而送還其鄉,此風俗最近厚者?!雹谠少潛P了依法雇女使的做法。反過來,也說明,在雇傭期內,主人對受雇者有著人身支配權。不到年限,其家人是不能接回去的。
上述材料都說明了一個事實,即奴婢在雇傭期間猶如賣身于雇主,毫無自主權。雇傭期間,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體,女使沒有性自主權。③
趙宋政權建立后,成功地消除了唐末五代以來諸侯割據局面,重建了中央集權統治。社會政治經濟得到迅速發展,社會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社會生產關系的變化,租佃制普遍確立,契約關系廣泛發展,廣大勞動者人身依附關系大大減弱,社會地位有了提高,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權??婆e制的大規模開放,使得一部分社會下層人士改變了身份。以上下有別、貴賤有分和長幼有序為核心的傳統禮教和倫理道德面臨挑戰。另一方面,登上政治舞臺的官僚地主階級不像門閥士族那樣享有世襲特權,面對變化了的社會,他們的地位很不穩固?!捌毡榍闆r是三世而后衰微”。④為適應新局面的需要,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主階級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一套新的理論體系,極力強調“上下之分,尊卑之義”,認為“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無所逃于天地之間。”⑤他們把宗法等級制度納入先于萬物而存在的“天理”之中,極力用儒家倫理道德來規范人們的思想,使人們承認現實秩序,服從地主階級的統治。地主階級通過立法,把禮的“上下之分,尊卑之義”的等級原則注入了雇傭契約關系之中。奴婢與雇主以契約關系結成“主仆名分”,依據這一名分,雇傭奴婢被納人家族同居范圍,任何違背主仆名分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懲處,從而把雇傭奴婢束縛在可控制的范圍內。主奴雙方通過雇傭契約使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相互轉讓,奴婢通過出賣勞動力來換取雇主的報酬;雇主則通過提供報酬來換取奴役奴婢的權利。這里,契約被賦予了雙重職能,既是雇傭奴婢用以保護自己有限的人身權的憑證,也是地主階級用以奴役、控制雇傭奴婢的許可證。
————————————————————
① 《長編》卷42,元祐四年四月癸亥。
② 《袁氏世范》卷3《雇女使年滿當送還》。
③ 參見王子宇《中所見的女使訴訟——傳統婦女法律地位的一個側面》,《宋代社會與法律》,臺北:東大圖書公司,2001年,第213—236頁。
④ 參見朱瑞熙《宋代社會研究》(中州書畫社,1983年)第2章。
⑤ 朱熹編《二程全書·遺書》卷5,四部備要本。 三 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宋代雇傭奴婢在主仆名分下雖然處于弱勢,但其法律地位較之以往的賤口奴婢有了很大提高。從法律上講,雇主是不能隨便處罰奴婢的。景德二年(1005),“駙馬都尉石保吉不時請對,言仆人張居簡掌私財,誘所侵盜,愿賜重責。上曰:‘自有常典,豈可以卿故法外加刑?’”①貴為駙馬都尉者要處罰一個仆人,還得請皇帝下旨,換言之,奴仆的處罰自有一套程序。
北宋由于存在兩種不同身份的奴婢,因之適用于這兩種奴婢的法律也有差異。北宋初制定的《宋刑統》沿用了唐律,其中事關奴婢的刑法條款,是針對賤口奴婢的。而事關雇傭奴婢的具體刑法因宋代法典的亡佚未能完整地留傳下來。我們只能借助宋代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來尋找法律線索。《長編》卷31太宗淳化元年十月乙巳條記載了一件錢若水所斷的著名案例:
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訟于州,命錄事參軍鞫之。錄事嘗貸錢與富民不獲,乃劾富民父子數人共殺女奴,棄尸水中,遂失其尸,或為首謀,或從而加害,罪皆應死。富民不勝拷掠,自誣服。具獄上州官審覆,無反異,皆以為得實。若水獨疑之。留其獄,數日不決。錄事詣若水廳事,詬之曰:“若受富民錢,欲出其死罪耶?”若水笑謝曰:“今數人當死,豈不可少留,熟觀其獄詞耶?”……若水因密送女奴于知州,乃垂廉引女奴父母問曰:“汝今見女,識之乎?”對曰:“安有不識也!”即從廉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蹦艘幻窀缸酉て菩悼v之,其人號泣不肯去,曰:“微使君賜,則某族滅矣?!?/p>
案例中的小女奴應是從事家內勞動的雇傭婢女。此案例表明雇主殺害雇傭奴婢是以常法量刑,要抵命的,不能減輕刑罰。奴婢在法律上被視為良人。這與唐律有關賤口奴婢的規定不同。唐律:“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雹跓o罪而殺,即為故殺,唐代僅處徒一年刑。但是北宋初期實行的這一主殺奴婢必須抵命的法律到了真宗天禧三年(1019)卻發生了變化,改為減常人一等處置,《文獻通考》卷11《戶口考·奴婢》載:
(天禧三年)大理寺言:按律,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又條,諸主毆部曲至死者,③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有愆犯決罰至死及過失殺者,勿論。自今人家傭賃,當明設要契,及五年,主因過毆決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殺者,減常人一等,如過失殺者,勿論。
宋真宗采納了此立法建議。大理寺的奏言有兩層意思,一是引述了《宋刑統》所載律對主人傷害賤口奴婢的規定。這一規定雖然沿用唐舊律,但此律在當時仍然是有效的。如神宗元豐六年制定的配:軍新法規定:“犯盜流以下皆配本州為雜役軍,以省禁兵護送。其人與所隸將校相犯,論如奴主相犯律?!雹堋芭飨喾嘎伞奔础端涡探y》中賤口奴婢與主人相犯的法律。這一規定說明了北宋當時并沒有廢棄此奴主相犯律。二是參照此律,宋制定了針對“傭賃”奴婢的新法:毆殺有過“傭賃”奴婢者,加毆殺部曲律一等;無故毆殺“傭賃”奴婢,減常人一等罪。常人相毆致死,依法當絞。減常人一等,即處以流三千里刑,亦即雇主殺死奴婢,不必抵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長編》卷61,景德二年十月丙戌。
② 《唐律疏議》卷22《斗訟律》。
③ “一年”,原文誤作“二年”;“又條,諸主毆部曲”,原文作“又諸條,主毆部曲”,據《宋刑統》卷22《斗訟律》校正。
④ 《長編》卷334,元豐六年三月辛丑。
學者常引用這段史料來說明宋對律的修改,以論證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然而我以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良人奴婢化的標志,這一立法不是對律的修改,而是參照律制定出適用于雇傭奴婢的新法律。北宋存在賤口和雇傭兩種不同身份的奴婢,前者沒有戶籍和身份,后者是良人,是國家的編戶齊民。他們在法律上必然有等級格差。因此大理寺的立法并沒有改變律的原有規定,而是另外增立了新的條款。新法比照部曲律量刑加等實施,而不是在賤口奴婢律上量刑加等。唐朝時,部曲亦“身系于主”,但身份高于賤口奴婢。這反映出宋代的這一法律是把雇傭奴婢當作家內服役者來看待的,表明雇傭奴婢的地位確實比賤口奴婢有了提高,同時也清晰地表明雇傭奴婢的良人身份在法律上已被劃人了另類,與太宗時的雇傭奴婢適用的良人常法相比,雇傭奴婢地位無疑是降低了。
需要指出的是,此刑法的實施有個先決條件,即雇傭期需滿五年。不滿五年,則不適用此法律條款?!端涡探y》卷19《賊盜律·強盜竊盜》云:“準建隆三年二月十一日敕節文:起今后犯竊盜,贓滿五貫文足陌,處死。不滿五貫文,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其隨身并女仆偷盜本主財物,贓滿十貫文足陌,處死;不滿十貫文,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如是伏事未滿二二周年偷盜者,一準凡人斷遣。”當時的法律處罰原則是,依附關系越強烈,家庭關系越親近,則處罰比起常人來,就越輕。敕文對伏事主人滿二年的隨身及女仆偷盜本主財物,規定贓滿十貫文足陌,處死,而一般外人贓滿五貫文足陌,便處以死刑。顯然對前者的量刑處分要輕得多,其量刑贓物是后者的兩倍。同時敕文還規定在主人身邊服務未滿兩周年的,則以凡人論處。我們反過來再看天禧三年的規定,對于雇傭期未滿五年的雇傭人被雇主殺害,如何處置,法律沒有明說,我以為既然規定中有“及五年”之說,那么依據建隆三年敕令規定的未滿兩周年偷盜主人財產以凡人論處的原則,不滿五年者將不適用減一等處罰的規定。茲再舉《慶元條法事類》中的法律為例:“諸受人欲雇者,若雇人欲販者,相犯及奸,并同凡人(奸欲雇、欲販婦女者,止坐男子)?!雹龠@條法令對于尚未形成牢固主仆關系的雇傭雙方所產生的刑事案件,以一般凡人關系論處,并不適用家族同居法。這條法令對于正確認識天禧三年大理寺規定的“及五年”的涵義,完整理解這一法的精神,是有幫助的。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慶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名例敕》。
大理寺所言不滿五年的傭賃之人以及《宋刑統》所載“伏事未滿二周年”的隨身、女仆以凡人論處,說明這些人的身份皆為良人。這些雇傭奴婢依附于雇主,經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被視作雇主的同居者;雇主對奴婢有恩,成為奴婢的尊長,奴婢被視為卑幼。雇主與奴婢的關系是尊長與卑幼的關系。天禧三年大理寺的立法,第一次就雇傭奴婢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正式將雇傭奴婢納人家族同居范圍,法律上適用家族同居法。
論述至此,產生了一個問題,大理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參照了《宋刑統》中的故殺奴婢、部曲律而制定的。這一法律是基于當時尚存在良賤制度這一特定的因素才得以設立。假如到了南宋良賤制不存在時,這一法律是否還繼續有效?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南宋時期的法律,雖有《慶元條法事類》傳世,但是個殘本,其中不見有雇主傷害奴婢的處罰條款。然《宋會要輯稿·刑法》1之57所載南宋紹熙二年八月的一件司法案例頗能說明問題:“臣僚言:‘處州何強因罵人力何念四,別無毆擊實狀,忽逃而之他去。有何閏勝者,于溪污內尋得一不識名尸首,遂誣告何強,以為毆殺其仆,檢驗委有致命痕傷。而仆之父亦妄行識認,官司禁勘,逼勒虛招。何強竟死于獄。后何念四生存復還。使何強不死于獄,必死于法,治獄之官可非其人?推鞫讞議之際,可不致其審哉?’”這是件訴雇主毆殺人力案,從審理情況及臣僚言“何強不死于獄,必死于法”來看,主毆雇傭奴婢致死,是要判處死刑的。這一案例表明,前述天禧三年的法由于時代的不同已經失效。
事實上,早在北宋后期,天禧三年的法已經發生變化。建中靖國元年(1101),宋徽宗在敕書中云:“主毆人力、女使有愆犯,因決罰邂逅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家,并合作雜犯?!雹龠@里所謂“雜犯”是指雜犯死罪,即除十惡、故意殺人等罪以外非情理嚴重的死罪犯?!端涡探y》卷2《名例》釋曰:“謂非上文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監守內奸、盜、略人、受財枉法中死罪者”。這意味著主毆有過奴婢致死是要承擔相應的死刑責任的。雇主毆殺有過奴婢,尚要處死刑,舉輕明重,則雇主毆殺無過奴婢,也必定要處死刑。宋一方面對主毆有愆犯的人力女使,因決罰邂逅致死,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同時又考慮到主仆之間的名分關系,給予一定的法律特權。正犯死罪囚與雜犯死罪囚,在理論上都要剝奪生命。但對于前者,朝廷頒布的一般性的大赦令是不能赦減罪刑的,而雜犯死罪不受此限制?!端未笤t令集》卷218載慶歷五年(1045)《陜西解嚴曲赦》:“見禁罪人,除十惡并故殺、謀殺、劫殺、放火、持杖行劫、侵盜官物、偽造符印、合造毒藥、官典犯正枉法贓,依法實行外,應雜犯死罪,并斗殺死罪,并斗殺情理可憫者,并許從流?!苯ㄖ芯竾暌幎ǖ囊饬x在于給犯雜犯死罪的雇主網開一面,若遇大赦令,可以保住他們的性命。
在宋代文獻中,??吹綒垰⑴镜挠涊d,但兇手并未抵命。這些事例中的奴婢有的是賤口奴婢,有的是雇傭奴婢,混雜在一起,不易區分。依據法律,傷害不同身份的奴婢,兇手所受懲處的力度也不一樣。且兇手多半是朝廷官員或貴戚,在刑事處罰上,他們享有法律特權,可以“八議”、“官當”法減免罪刑。此外文獻的記載常有歧義。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應該以法律和正式的司法案例為據。
學者一般都注意到了舊人力犯主加凡人論罪,但對于舊主奸女使,依凡人論罪的規定,卻認識不足?!稇c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雜敕》:“諸舊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加凡奸二等;民庶之家,加一等……舊主與女使奸者,各以凡論。”雇傭期滿后,奴婢恢復獨立的齊民身份。此時假如奴婢侵害舊主,則加凡人罪處置。因為“奴婢、部曲,唯系于主,為經主放,顧有宿恩,其有毆罵,所以加罪”。②但反過來,舊主奸原雇奴婢,則以凡人論處。舊主與奴婢在法律層面上雖然仍存在不平等關系,但畢竟舊主不能在雇傭期外對奴婢為所欲為。雇主奸舊女使一以凡人論處,其他侵害舊奴婢的行為,也必定是以凡人論處的。恢復齊民身份后的奴婢與舊主的關系是常人與常人的關系,對于已解除雇傭關系的原主奴雙方來說,主仆名分的影響雖然仍存在,卻是單向的,只存在于奴婢侵害舊主之時,不存在于舊主侵害奴婢之時。
從太宗淳化元年時的法,到北宋天禧三年的法,到建中靖國元年的規定,再到南宋紹熙二年案例反映的法,反映了宋代雇傭奴婢法律地位的波動變化。隨著法律意義上的賤口奴婢的逐漸消失,雇傭奴婢的法律地位又恢復到了太宗淳化元年時的規定。但雇傭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仍是有限的。雇傭奴婢與地主階級仍處于不平等地位,雇主侵害雇傭奴婢依常人法,是因奴婢具有良人身份;雇傭奴婢侵害雇主,依家族同居法加重懲處,則是因“主仆名分”的關系。
————————————————
① 《慶元條法事類》卷16《赦降·隨敕申明》。
② 《宋刑統》卷23《斗訟律》。
唐律給予貴族、官僚許多法律特權,到了南宋,除了這些特權外,又增加了不少條款來保護官僚的利益。例如奸非罪,《唐律疏議》卷26《雜律》規定:“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強者斬?!碧坡稍诹啃躺喜]有依受害者身份等級定出刑罰格差來。但到了宋代卻發生了變化。南宋《慶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名例敕》規定:“諸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絞,未成,配千里,強者斬,未成配廣南;民庶之家加凡人三等,配五百里,未成,配鄰州,強者絞,未成配三千里?!蹦纤畏▽Ψ讣槲圩锏姆溉怂鞯牧啃?,依侵犯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侵犯對象區分為品官之家和民庶之家。奴婢侵犯前者所受懲處要重于侵犯后者,這種法律上的等級格差顯示出品官之家身份高于平民之家。在南宋,良賤制度已消亡,奴婢人身依附關系大為減弱的情況下,宋代法律作如此規定,是有著深刻的歷史背景的。這與宋學的勃興密切相關。如所周知,理學十分強調上下、尊卑等級之分。實際上這種法律上的等級格差,乃是在宋代新形勢下,宗法等級制度的演繹擴張在法律上的反映。
就宋代的奴婢而言,其主體為雇傭奴婢。奴婢來源的低賤,決定了奴婢地位的低下。相反奴婢來源如是具有自由身份的良人,則奴婢的地位自然有所提高,而宋代大量存在的無生產資料的具有良人身份的客戶,為雇傭奴婢提供了豐富的勞力資源,這是宋代奴婢地位得以提高的最主要的原因。元豐七年監察御史來之邵“雇雜產女為婢”,因“有此污行”,而遭彈劾,結果受降職處分。①雜戶,宋人又稱“戶”、“倡戶”。②但宋代雜戶與唐之雜戶的含義不同。唐之法律意義上的雜戶,宋已不存。南宋人費袞說:“律文有官戶、雜戶、良人之名。今固無此色人,讞議者已不用此律?!雹鬯沃s戶,是之戶?!傲既朔讣槿艘焉?,理為雜戶,斷脊杖,送妓樂司收管”。④《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2《士人因奸致爭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誨之意》載一判案云:“阿連原系傅十九之妻,不檢,背夫從人,與陳憲、王木奸通……跡其所犯。系是雜戶?!彼坞s戶有公私之分,官用于官府伎宴陪酒取樂之需,有專門的戶籍。雜戶的地位很低,宋規定作為國家命官不得與雜戶有染,違者將受處分。元豐元年尚書主客郎中張充宗、供備庫副使高遵制接伴遼使,“以違禁物償所亡器皿,于驛舍奸雜戶”,受到追一官勒停的處分。⑤須注意的是,對奸雜戶的官員作出處罰,并不說明雜戶地位的提高。國家對官員有著廉潔自好的倫理道德要求,儒家士大夫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為己任。雜戶身份低下,士大夫若與之發生性關系,無疑有損于朝廷官員的聲譽和清望。南宋寧宗慶元時期的《戶令》規定:“諸令妻及子孫之婦若女使為倡,并謀合與人奸者,雖未成,并離之(雖非謀合,知而受財者同),女使放從便?!雹捱@一法令規定表明宋代雜戶身份低于奴婢。從來之邵雇雜戶女為婢受處分案來看,雜戶女因其身份的低賤不能受雇于人,可見雇傭奴婢的來源是有講究的,通常為良人。淳熙十四年,婺州有一“蔭婦”阿徐,忘身為雇主復仇,殺死兇手之父,法當絞,孝宗詔“特送鄰州編管”。⑦這位被人雇傭的蔭婦阿徐顯然是位良人。袁采曾對宋代雇傭奴婢的來源作過剖析:“大抵小民有力,足以辦衣食,而力無所施,則不能以自活,故求役于人。”⑧
————————————————————
① 《長編》卷348,元豐七年八月丙子條;《宋會要輯稿·職官》66之29。
② 關于雜戶,高橋芳郎已有研究成果,參見氏著《宋—清身份法的研究》第4章。本文對此問題不再展開,僅作些補充。
③ 費袞:《梁溪漫志》卷9《官戶雜戶》。
④ 方回:《續古今考》卷36《酒漿篷醯酼鹽冪奄女奚》。
⑤ 《宋會要輯稿·職官》66之3。
⑥ 《慶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
⑦ 《宋會要輯稿·刑法》8之1。
⑧ 《袁氏世范》卷3《婢仆當令飽暖》。
在唐宋變革期階級結構的調整重組中,失去生產資料而被迫出賣勞動力的下層勞動者有著各種不同的稱謂。諸如“僮客”、“奴仆”、“傭客”、“地客”、“童仆”等等,有些是俗稱,有些是文人書面稱謂。①其間他們的身份時或小有差異,其法律地位也不盡相同。我以為在辨別和判定各色人的身份時,應該以法律為準。法律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權威性,否則便會陷入紛雜瑣碎的資料坑中而不能自拔。宋初制定的《宋刑統》以及南宋寧宗時的法律匯編《慶元條法事類》,在當時雖然并不完全都是現行法,但基本上是兩宋社會政治經濟的集中反映。在這兩部法律典籍中,都有《諸色犯奸》的類目。比較兩者,可以發現前者使用的“奴婢”、“部曲”、“雜戶”等法律稱謂在后者已經不再使用。后者使用的是“人力”、“女使”、“佃客”稱謂。我以為,隨著南宋良賤制度的消亡,“奴婢”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賤民之稱謂,在國家新修撰的法典中已停止使用。②社會生活中原先奴婢的角色由雇傭勞動者人力、女使來充當。因此在新修的法律里沒有了“奴婢”這一特定的法律意義上的名詞,代之以“人力”、“女使”。當然,在民間,由于歷史的原因,人們仍然使用“奴婢”這一稱謂。但是人力、女使作為雇傭奴婢,在法的身份上是良人,而不是賤民。《慶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名例敕》曰:“諸于人力、女使、佃客稱主者,謂同居應有財分者,稱女使者,乳母同(所乳之子孫及其婦不用此例)?!痹诖朔钪校覀兛梢钥吹椒砂旬敃r與“主”處于相對地位的各種雇傭者歸納為人力(女使)、佃客兩大類。其他雇傭者在法律上必定比附參照這兩類人員來定性。如乳母就歸人女使類。
就法律規定來說,兩宋皆禁止略人、和誘良人子女為奴婢。《宋刑統》卷20《賊盜律》:“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边@是針對將良人略為賤口奴婢的行為而制定的。關于略人為雇傭奴婢,仁宗時《嘉祐敕》規定“略、和誘人為人力、女使,“依略、和誘人為部曲律減一等”?;兆跁r《政和敕》規定“論如為部曲律”。南宋高宗建炎三年敕又改為依《嘉祐敕》執行。③這些是針對將良人略為雇傭奴婢行為制定的。南宋淳熙時,陳傅良在《桂陽軍告諭百姓榜文》中摘引當時在行的法律云:
律: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和誘者,各減一等。
敕:諸略若和誘人,因而取財及雇賣或得財者,計人己之贓,略人者,以不持仗強盜論,一貫皆配千里,婦人五百里編管,因而奸者,依法;和誘者,以不持仗竊盜論,五貫配五百里,婦人鄰州編管。④
——————————————
① 參見王曾瑜《宋朝階級結構》第30—48頁;梁太濟《兩宋階級關系的若干問題》 (河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97—115頁。
② 需要說明的是,今本《慶元條法事類》尚有兩處涉及奴婢,在卷75《編配流役》類目中所言奴婢,乃當時已不用之舊法,卷78《歸明附籍約束》中所言奴婢是針對周邊少數民族而言的。
③ 以上規定皆見《宋會要輯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條。
④ 陳傅良:《止齋先生文集》卷44,四部叢刊本。
這兩條法律說明了兩個問題。其一,陳傅良摘引的第二條敕文,顯然是針對略、和誘人為人力、女使行為而定的。但法律中已經沒有比照略、和誘人為部曲律處置規定,而是比照一般的強竊盜法,以得贓多寡來量刑定罪。這個變化反映了當時雇傭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
其:二,第一條所謂律,即《宋刑統·賊盜律》中的條文。不過陳傅良所引這條律提到的賤口奴婢,并不表明南宋當時還產生法律意義上的賤口奴婢。陳傅良摘引此律的用意是針對將良人略賣為類似于以往終身為奴的賤口的違法行為。這可以舉與陳傅良同時代的葛洪和羅愿的言論為證。葛洪云:“古稱良、賤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賤者率皆罪隸。今之所謂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氣類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蕩滌之,雖欲還齒平民,殆將百世而不可得?!雹倭_愿亦云:“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饑寒,或遭誘略,因此終身為賤?!雹诟鸷楹土_愿都談到了當時事實上存在略人為賤口的現象。這些被略賣者“終身為賤”,與有雇傭期限的人力、女使不同,只有依靠朝廷的力量才能解脫為良人。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2《母子不法同惡相濟》載:“掠人女與妻,勒充為婢,不償雇金,在法當絞?!彼^“不償雇金”,是說把良人略為賤口奴婢而不是以雇傭形式役使于人?!睹珪星迕骷匪d的法實際上與陳傅良摘引的《宋刑統·賊盜律》律文的精神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葛洪和羅愿在提到這些不為法律所承認的賤口時,都用“奴婢”這一稱謂,而不用“人力”、“女使”之稱。奴婢和人力、女使身份不同,前者特指賤口奴婢,后者指雇傭奴婢。在唐,奴婢如同財產可以買賣。至宋,奴婢普遍以雇傭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為奴婢,違者處死刑,似乎與宋初制定的《宋刑統》規定一樣。然而與北宋相比,歷史已進了一大步。我們在分析此問題時,應注意區分兩個層面的不同點,即國家的法律規定和民間的實際狀況。在國家法律規定層面上,南宋時已無良賤制度。然在民間,由于種種原因,還存在略賣奴婢現象。這些人被略賣后,“終身為賤”。柳田節子稱之為“私賤民”,其與以往法律意義上的賤民事實上相同。但國家不承認這種賤民的合法性。故南宋法律嚴禁把良人強行抑制這種賤民性質的奴婢?!端涡探y》規定的是良賤制存在時的法律,《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的則是良賤制已被屏棄時的法律,兩者已不可同日而語。
——————————
① 葛洪:《涉史隨筆·漢高帝詔免奴婢自賣者為庶人》。
② 《羅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 結
語
唐末五代以來,社會經歷了劇烈的動蕩,門閥士族徹底瓦解,良賤制受到強烈沖擊,從而為賤口奴婢的解放開辟道路。大動蕩之后,社會各階級被重新組合,形成新的階級結構,大量奴婢成為自由人。奴婢來源逐漸枯竭,導致奴婢市場萎縮。相反,雇傭市場卻隨之擴大。許多失去生產資料的貧困良人出賣勞動力,與雇主結成契約關系,從事原來賤民所從事的職業。但是奴婢制并沒有立即隨著門閥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時期,還存在有法律意義上的良賤制。良賤制度的消亡,確切地說是在南宋時期。宋代違法略賣的奴婢,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賤民。原先賤口奴婢所從事的家內服役者的職業仍然存在,由于良賤之別的觀念不可能隨著良賤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這一職業的后來承擔者,在民間仍然被當作賤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兩宋不同時期因良賤制度的存亡而有所變化。宋代奴婢受其在日常生活中實際謀生方式的制約,具有職業身份的低賤性,因“主仆名分”的影響,依附于雇主,沒有自主權,與雇主發生法律糾紛時,以家族同居法處置,法律上與雇主仍處于不平等地位。
在北宋,奴婢實際是由賤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組成的混和體。作為賤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產,被當作家庭財產與雜畜、貨物同處一列。在賤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們來源于生活貧困的良人。他們以締結契約的方式,與雇主結成雇傭關系。相對于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其成分的變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結果。在良賤制受到沖擊后,原來舊的針對賤口奴婢的法律無法適用于新的良口奴婢。掌握了政權的官僚地主階級通過立法。對調整后的階級結構中的雇傭勞動者的法律地位重新給予定位。天禧三年對雇主傷害良口奴婢的立法,是宋代地主階級在新形勢下首次作出的,這一立法正式將雇傭奴婢之法納人家族同居法范圍。此后隨著賤口奴婢的消失,宋雇傭奴婢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宋代有關奴婢法律地位的立法,與佃客法律地位的確定,①是唐宋變革的重要內容。唐宋變革時期階級結構重新調整過程的完結,下限應該是在南宋,標志是法律意義上的賤口奴婢的徹底消失。
在人類文明史上,各民族的發展由于各自文化、地理、氣候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現多元化的態勢。唐宋之際,奴婢身份的提高過程,確實是一個雇傭契約關系的發展過程。人身依附關系與雇傭契約關系,是一個此消彼長的關系。然而由于中國傳統社會宗法家族主義的頑固性,家族與國家,“二者互滲、互補,構成一個完整的封閉系統”,“這就造成身份意識的高度發達:身份逸出了家族的范圍,成為社會關系方面的基本要素”。②中國古代契約化過程帶有濃烈的身份制殘余。在契約關系下,官僚地主階級用以束縛農民階級的“主仆名分”,乃是宗法家族主義在社會發展進程中嬗變后的頑強體現。日本部分唐宋變革論學者將宋代作為中國“近世”社會的開端,他們固然看到了唐宋時期勞動者人身依附關系的減弱,契約關系的普遍確立等現象。但他們的觀點顯然是以歐洲古代社會向近代社會轉化模式為依據的?!八麄儼褮W洲社會當作歷史發展的唯一基準,把跟歐洲社會的距離作為衡量歷史發展的尺度”。③就唐宋之際的變化而言,雖然宋代社會已經顯露出某些歐洲近代社會才有的現象,但其距真正意義上的近代社會還很遙遠,遠遠沒有達到英國學者梅因所論述的歐洲古代社會向近代社會運動過程中發生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質的變化。④換言之,并沒有發生社會形態的根本變化。正如中國學者所指出的,唐宋時期的變革與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形態的變革相比,“至多只能算是一個小變革”。⑤因此,那種試圖用歐洲發展的理論模式來解釋中國唐宋變革的研究不能不陷入困境。日本學者宮澤知之在《戰后日本的中國史論爭》一書中論述道:“在戰后中國史研究中,唐宋變革研究與封建制問題密切相關。封建制問題占據了理解世界史基本法則的核心位置……然而這一基本法則在唐宋變革研究中并未能成功地得到適用?!闭窃谶@樣的背景下,日本學術界出現了一種多系發展說的研究新傾向,研究者“力求把中國社會理解為與西方不同的社會發展形態”。⑥
毫無疑問,只有立足于中國傳統社會發展的內在因素,才能真正認識中國傳統社會的發展形態。對宋代奴婢問題的深入研究,將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唐宋變革時期的社會,有助于認識中國傳統社會的發展形態。
——————————————
① 參見朱瑞熙《宋代佃客法律地位再探討》,《宋史研究論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② 梁治平:《“從身份到契約”:社會關系的革命》,《讀書》1986年第6期,第27頁。
③ 鶴見尚弘:《日本史學界的中國封建社會論》,欒成顯譯,《中國史研究動態》1986年第7期。
④ 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96—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