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02 02:13:0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合同風險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作者:孫兆鵬 李樹濤 單位: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三號煤礦
在現實中,煤礦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由于競爭壓力小,日子過得一直比較舒服,因循守舊、得過且過,缺乏風險意識,導致觀念滯后、法律知識欠缺、管理方法落后,很難有能力去鉆研深層次的合同管理方面問題,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突發的合同管理方面問題,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合同的超前防范意識不強隨著煤炭企業的高速發展,部分煤炭企業集團在此過程中,對合同簽訂風險認識不足,考慮不周全,不少單位簽約前缺乏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的調查了解,甚至發生不簽訂合同,擅自搞人情擔保,關系合同,盲目簽約,造成潛在的合同風險隱患。合同簽訂過程控制不嚴格合同審驗環節是開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點,是關系到合同簽訂成敗的關鍵。但在煤礦企業現實工作中卻存在合同文字不嚴謹、合同簽訂程序不規范等問題。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應當體現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需要明確的、嚴謹的合同文字來體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有歧義的文字常常隱含著巨大的違約風險。另外,合同簽訂的程序也至關重要,整個合同的訂立需要先向煤炭企業經管部門進行法律咨詢、論證,對簽約單位進行資質審驗,并形成初步意見報送審查,然后合同經辦部門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合同草本,最后報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審查合同,而這些程序在現實操作中往往被簡化,從而導致某個節點的風險劇增。合同后續監管被忽視合同簽訂只是開了一個頭,更重要的是簽約雙方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而我國大型煤礦企業往往忽視了合同及時有效的履行,忽視了合同履行的動態監管,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交貨、驗收、結算等環節跟蹤管理及其在這些環節表現出來的履約資信評價也不能及時反饋到合同管理部門,導致違約行為發生的概率增加。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煤礦企業的發展壯大需要健全的管理機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為其保駕護航,然而目前,我國的煤礦企業合同制度存在著職責不分、權利不明,管理混亂等現象,大部分煤礦合同管理都在企業管理部,其它經營科室還兼任合同業務人員,好多合同管理人員還兼任著考核等其它工作。煤炭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雖然有一整套制度,但是很多制度不能落到實處,缺乏可操作性,受到傳統體制的制約,擅自搞人情合同、關系合同,致使合同管理部門把關作用被削弱,使其流于形式、形同虛設。
企業要注重培養和選拔高素質的人才參與合同管理,選拔那些愛崗敬業、熟悉法律法規、客觀公正、保守秘密、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人員。同時,要抓好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后續教育工作,開展好業務培訓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工作,改善知識結構,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加強對合同風險防范制度的宣貫,編制合同風險管理崗位手冊,提高合同管理人員捕捉信息、預測風險方面的敏感性,同時,企業應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實行合同管理人員的競爭上崗和定期考核制度,增強合同管理人員工作的積極性。較高素質和責任感的合同管理人員才能從日常的工作中,捕捉到環境變化帶來的不確定因素,較早感知未來的合同風險,才能為管理層和決策層有效防范化解風險提供重要的數據支撐。實行合同全過程系統管理國有大型煤礦企業合同管理人員要在與關系單位簽約前加強調查,充分了解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減少企業利益受損風險;合同管理人員還要注重合同審查簽訂工作的嚴謹性和合法性,要對草擬的合同項目的語言、條款、權利、義務、程序等內容嚴格把關,確保合同符合國家標準,保證簽約雙方嚴格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合同簽訂后,合同管理人員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記錄,跟蹤合同履行過程,把好合同的結算關,以免出現違約的情況。
整個過程順利進行僅僅依靠合同管理部門很難完成,需要合同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實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得以實現,建立煤炭企業合同風險預警機制國有大型煤礦企業集團進行多元發展,要強化合同風險管理意識,建立合同風險監控預警機制和綜合效益評價體系,定期進行企業合同檢查分析,及時感知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比如:當工程合同履行過程出現怠工、質量等問題時,施工監督部門要能將信息及時反饋到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進行分析處理或提出法律建議。同時,合同管理部門要建立針對突發違約事件的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劃定風險預警線,對各種潛在風險進行適時監控,能夠迅速甄別情況,及時采用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減少煤礦企業的經濟損失,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完善煤炭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合同風險的有效途徑,國有大型煤礦企業要建立規章制度,不斷完善合同的資信調查、審批、會簽、審查、登記、保存,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完善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使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從事前、事中到事后全程受控,使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同時,嚴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機制流暢、職責明確、規范運作,從而使合同管理部門發揮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企業用工;勞動合同;風險
當前,全國大多數供電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日趨規范,但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給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帶來了一場全新的革命,《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直至解除、終止都采用書面化管理,否則將面臨巨大用工風險。新形勢下,企業如何在勞動合同管理環節重新構造一個全新的精細化管理模式,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要求,降低用工風險,這已經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企業用工風險
1.1用工機制風險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的,便可與該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企業將面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比例的逐年上升,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期限從過去的短期化調整為中長期,勞動合同長期化趨勢不可逆轉的局面。由此,用人單位長期習慣于用勞動合同終止來調整勞動關系的方式已不適用。穩定就業的確對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有益,但會減弱企業用工機制的活力,使企業競爭力減弱。
1.2用工成本風險
這里指的用工成本風險是企業因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新增的企業違規成本風險。
1)勞動合同終止成本風險
由于新法規定,企業終止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補償金基數由原來的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收入(扣除個人稅與費)調整為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含稅與費),而這個經濟補償金總是隱性存在,企業始終存在風險。
可能會有人認為,既然合同終止會產生經濟補償,那么企業不終止合同不是就可免除補償了。這是一個誤解,企業不終止合同,經濟補償只是暫緩發生而已。另外,大量的勞務派遣員工通過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也不能忽視,因為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是同樣適用法律規定的。
2)新增的企業違規成本風險
以下五項內容,都是新增的企業違規的成本風險。
(1)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未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補償金。
(4)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經濟補償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
(5)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
1.3用工管理風險
用工管理風險是指用人單位用工管理不到位或用工管理不嚴造成的風險。
1)用工管理不到位產生風險
(1)不簽勞動合同就用工;(2)本企業工齡未連續計算;(3)非全日制用工不簽勞動合同;(4)合同到期不續簽。
2)用工管理制度不嚴產生風險
(1)規章制度不健全;(2)內容不合法;(3)缺少民主程序;(4)制度未使勞動者知曉;(5)制度缺乏操作性。
2、化解企業用工風險措施
2.1化解用工機制風險
用人單位必須牢固樹立人力資源是企業第一資源的理念,以人為本,處理好靈活的用工機制與控制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增長的關系。
1)嚴格把好招聘關
把好招聘關是勞動合同管理的開始,企業一定要樹立“招聘合適的人到合適的崗位”的理念,特別是在招聘錄用前書面告知員工錄用條件和做好考核錄用工作,絕對不能只看履歷,或讓應聘者經受心理測試等,忽視了招聘管理,放松了用工第一關,使企業喪失了試用期內單方解除權。
2)采用形式多樣的靈活用工
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保持用工機制的靈活性。進行崗位分析,有的崗位可以訂立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有的崗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外包形式、勞務派遣形式等形式多樣的靈活用工。
3)根據崗位性質和企業不同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在企業發展不同階段,勞動合同管理有不同的側重點。企業可根據崗位性質和企業實際需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者,企業的性質也有不同,有勞動密集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其崗位不同,對人員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不可能都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可對專業性較強的骨干崗位簽訂3至5年甚至更長期勞動合同,對替代性較強的熟練崗位也要按企業實際需求簽訂,期限也可3至5年或較長一點,合同期滿后,除少數人員留用外可終止合同。
4)控制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企業為了靈活用工,形成員工“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競爭機制,必須控制增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上述某上市公司測算,管理、技術崗位、班組長和技術工種崗位的可替代性較弱,無固定期合同可適當控制在70%以內;可替代性較強熟練崗位,無固定期限合同可控制在30%以內。企業總計無固定期合同比例一般控制在50%左右為好,以保持用人機制的相對靈活性。
2.2化解用工成本風險
1)計提“終止準備金”,消化“終止”成本
勞動合同終止補償是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發生,是潛在的用工成本。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設置勞動合同“終止準備金”來合理消化“終止”成本。企業可根據當年的平均工資計提1個月工資作終止準備金。如2008年1月1日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企業終止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年限。2008年1月1日之后訂立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企業終止補償該員工在本企業全部工作年限。計提“終止準備金”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發生的一次性補償成本合理地分攤至每年用工成本,客觀反映企業的盈利能力。
2)杜絕違規成本發生
企業應依法規范用工,建立先訂勞動合同后用工和續簽合同領導審核制度,防止用工超過1個月未訂立勞動合同和違反規定不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合同情況發生;按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企業依法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杜絕違規成本發生。
2.3化解用工管理風險
1)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企業應結合實際,建立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健全勞動合同管理、考勤管理、招聘、年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定額、崗位標準與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不僅保障員工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同時也保障企業依法行使管理權。企業在建立或修訂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依法經過民主程序和告知義務,保護好企業的合法權益。
2)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企業必須建立勞動管理臺帳,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終止、解除臺帳;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員工考勤統計臺帳;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員工年休假臺帳;人事管理臺帳等,提高勞動合同管理水平,杜絕用工管理不到位和用工管理制度不嚴等弊病,化解用工風險。
3)加大勞動用工自查自糾
企業在用工時依法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監督,開展自查自糾可以及時糾正錯誤用工行為,減少企業損失。從用工基本狀況、勞動合同訂立、工作時間和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繳費、規章制度制定和完善等方面檢查,還可聘請專業單位檢查。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以免造成損失。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風險,規避對策
1、引言
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步規范和完善的過程中,由于環境的變化和競爭的激烈,建筑施工企業面臨的風險日益增大。由于建設項目具有工期長、投資大、參與主體多、組織關系復雜、一次性等特點,在實施的過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確定因素。因而,建筑施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中自始至終處于多變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之中,并且面臨著錯綜復雜的矛盾,這將給工程施工目標(成本、質量和工期)的實現帶來困難,甚至造成重大的損失。
顯然,通過恰當的分析和正確的預測來規避風險,從而保證項目能按預期的目標實現,減少或避免損失的發生對現代建筑施工企業有著至關重要的現實意義。
2、建筑施工企業風險概述
所謂風險管理,就是人們對潛在的行為損失進行辨識、評估,并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即在主觀上盡可能有備無患或在無法避免時亦能尋求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從而減少損失或進而風險為我所用。論文參考網。建筑施工企業常見的風險類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業主方風險
業主是工程的投資者,是施工企業最重要的合作者,業主方的情況對施工企業的工程實施和效益有著決定性影響。有的業主在工程中濫用權力,拖欠工程款;有的業主干擾工程施工秩序,又不給以補償;也可能出現無力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業陷入經濟上的惡性循環,承受巨大的經濟風險等現象。論文參考網。
2.2合同法律風險
當前建筑市場存在的許多問題,如工程質量問題、工程款拖欠問題、原材料價格問題等,都與合同履行不良有著密切的關系。許多業主利用建筑施工企業急于攬到工程任務的迫切心理,在簽訂合同時附加某些不平等條款,致使施工企業在承接工程初期就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陷入合同陷阱。合同是建筑施工企業一切風險的源頭,如果合同“先人不足”,勢必會造成工程項目實施中的被動。
2.3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是指在各項財務活動中,由于內外環境及各種難以預料或無法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企業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所獲取的財務收益與預期目標發生偏離而形成的使企業蒙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包含籌資風險、投資風險、資金回收風險及收益分配風險等。
2.4施工企業自身風險
(1)職業責任的風險
職業責任的風險是指對施工企業的施工人員特定的職業要求應承擔的職業責任風險,這種職業責任風險主要體現在:
1)施工質量責任。施工人員不嚴格按要求設計圖紙、不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及規范來組織進行施工,隨意性強,導致工程質量低劣或安全事故。一旦發生這種因施工質量而造成的風險損失,施工單位不僅要承擔經濟損失,甚至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施工過程中投資控制風險。根據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單位需按時完成任務。但某些施工單位由于管理者方法不當,管理不嚴、非生產性開支嚴重超標,造成資金失控,有可能影響施工進度。
(2)管理方面的風險
管理方面的風險指項目施工過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項目經濟、信譽上的損失。
1)項目領導班子配備不合理。領導素質參差不齊,工作責任心不強,不懂管理,不善外交等帶來的工程準備不足,管理失控而導致工期滯后、質量控制不嚴的風險?!?)施工管理。質量與安全是建筑施工企業永恒的生命線,質量與安全管理也是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重要的管理內容,一旦發生質量與安全事故,將給企業帶來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3、建筑施工企業的風險規避對策
實踐中的風險規避對策有許多種,各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及風險管理的總方針和特定目標,確定各種對策的最佳組合,達到以最小費用開支獲得最大安全效果的目的。
首先,加強企業管理,設立風險管理部門。
在建筑施工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制度上進行適合本企業的創新,以提高公司的活力;同時,建立明晰和井然的工作秩序,使決策得以順利、有效地實施。此外,組織形式應以矩陣式項目經理制為主體,設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部門,在組織上建立以風險部門和風險經理為主體的監督機制。風險經理直接對企業負責,其工作可以延展到公司運營的整個過程。同時施工企業成本控制也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管理活動。只有做好施工過程的成本控制工作;并加強全體員工的成本控制意識,項目成本才會得到有效控制。加強經營部門對甲方資金狀況,履約能力,社會誠信度及相關項目情況的考查責任,降低合同執行中的風險,避免與信譽不良的開發商合作,酌情減少與此類開發商合作項目,嚴格控制墊資規模的期限,謹慎選擇短期融資方式,盡力降低籌資成本,嚴控財務風險,確保籌資合理安全運用。堅決摒棄以包代管意識,禁止項目自行舉債籌資。
其次,加強合同管理,注重合同談判。
包括全面完善合同管理,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合同評審制。論文參考網。增強索賠意識,加強索賠管理。加強對業主和開發商不良信譽風險的防范。關注授權風險,防止經辦人越權辦理業務。 施工企業的合同談判人員應善于在合同中限制和轉移風險,對可以免除責任的條款應研究透徹,切忌盲目接受業主的某種免責條款,達到風險在雙方中合理分配。對業主的風險責任條款一定要規定得具體明確,在合同談判過程中進行有理有利有節的談判也顯得尤為重要。
此外,合理轉移風險,減少風險損失。
施工企業在承接工程任務后,及時與材料供應商簽定材料供應合同,可以有效地防止材料漲價給施工企業帶來的損失;選擇有實力、有經驗的分包商,也是轉移風險的的有效辦法;同時,進行建設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也可以減少風險帶來的損失。
最后,提升企業自身的競爭力是規避風險的關鍵所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盡管建筑施工企業的通用技術較多,但誰在科技創新上有優勢,誰就能在發展上占主導地位。施工企業要結合自身的技術優勢和特點,開展技術創新,緊跟科技潮流,使企業的技術始終走在同行業的前列。
總之,風險管理是企業避免失敗、贏得成功的重要手段,建筑施工企業的風險管理也已經成為一個永恒的話題。建筑施工企業應協調好與市場、社會、環境等各方面的關系,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在各個層面上構筑起風險防御體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在競爭激烈與復雜多變的市場中,實現穩步、健康、安全的經營和持續發展。
資產證券化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否,雖然不能左右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發展,但對其影響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試就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到的有關會計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197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思.瑞尼爾,論文在一次同《華爾街》雜志的記者討論抵押貸款轉手證券時,首次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詞,以后資產證券化就在金融界開始流行起來了。
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是指主要由現金流支持的,這個現金流是由一組應收帳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成的資產池提供的,并通過條款確保資產在一個限定時問內轉換成現金以及擁有必要的權力,這種證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夠通過服務條款或者具有合適的分配程序給證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資產支持的證券?!?/p>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動性的,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使不流動資產能夠得以流動,主要依賴于三個機制:資產組合機制、破產隔離機制、信用增級機制。
1.資產組舍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是“對各種待資產化的資產(債權)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解和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的這個功能首先是通過資產組合機制實現的。對某項資產來說,其風險和收益往往難以把握,如提前償付或到期不還。而對于一組資產,情況就不同了,根據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整個資產組合中的風險收益變化會里現一定的規律性。因此,通過整個組合的現金流量的平均數做出可信的估計,可以有效地規避組合中資產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風險等。
2.破產隔離機制
在構造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應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設機構的正常運營產生影響,碩士論文從而不會影響對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這一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到特設機構的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資產轉移可以被視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特設機構之間的轉移被認定為豐日保融資,則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償付擔保。當出售者遇到破產或清算時,已轉讓的資產就有遭受牽連的風險,影響本息的償付,投資者的利益就受到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但如果資產的轉移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發起人就能實現資產的表外處理。當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不作為破產財產,從而使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利益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破產隔離機制進一步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證券化的資產中,而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3,信用增級機制
信用增級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證。信用增級是用于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的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總稱,信用增級就是使投資者不能獲得償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資產證券化有關會計要素定義
在進行會計確認之前必須保證某項經濟事項符合相關會計要素定義。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舉例說明:甲出售一組應收賬款給SPV,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甲以這組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簽訂擔保合約,則甲在應收賬款表外化的同時,其資產負債表上會出現一筆服務資產和按合約確定的擔保負債,郎甲的資產負債表上產生了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PV的資產負債表上相應產生有擔保合約確認的新金融資產。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對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醫學論文(4)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權益工具,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
3.金融負債。金融負債,指下列負債:(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吲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隨著金融創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榮,傳統的資產概念變得越來越模糊,運用這一寬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因此新會計準則將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衍生金融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確認問題
從會計要素的確認方面看:所謂確認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體的財務報表的過程”。對證券化的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問題,即資產證券化是“真實銷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這決定了證券化的資產作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對發起人意義重大。
(一)“擔保融資”和“銷售”確認分別對會計報表帶來的影響
如果該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融資,發起人在資產負債表上繼續將證券化的資產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募集的資金確認為負債,其交易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如果該項交易被確認為銷售,轉讓的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得到的現金及其它與轉讓資產無關的資產作為銷售收入,產生的新業務是銷售收入的減項,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
(二)兩種會計確認模式:風險與報酬法與金融合成法
1.傳統的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如果發起人還保齠出售資產的部分風險和收益,則該資產不能做銷售處理,而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將現金流入視為以此資產為擔保的負債”。該方法適用于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隨著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證券化交易過程曰益復雜。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確反映經濟實質,具體表現在:
(1)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多項復雜的合約安排使得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各方。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職稱論文交易就不能視為銷售,發起人就達不到改善資本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的。
(2)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導致人們對具有相似的經濟實質的財務活動做出了不同的會計處理。例如,發起人與證券持有人達成協議,承諾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損失,提供其面值10%的擔保。由于擔保合約的存在,使得發起人仍被認為保留有證券化資產的相當部分的風險與報酬,因而全部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相反,如果發起人轉讓全部證券化資產,而向某一獨立第三方購買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擔保。則其確認證券化資產的出售業務,同時只需對面值的10%部分確認為擔保負債。
2.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第125號準則:《金融汝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該準則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按照這種方法,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應該將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具體來說,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能否視作銷售來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視作轉移合約的產物,可按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加以確認,這樣就能與移出資產的終止確認區分開來分別處理。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
新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終于形式原則。
3.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較
當交易的結果導致發起人的金融資產發生轉移時,兩種方法的確認結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應收賬款給SPV的例子,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承擔了壞賬損失的相應風險。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應終止確認這組應收賬款,同時按照合約確認相應的壞賬損失擔保負債;另一方面,SPV由于獲得了應收賬款的控制權,直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這筆資產,將甲提供的擔保合約確認為一筆金融資產。但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風險,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繼續確認這筆資產,而把得到的現金時作一筆擔保負債。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證券化資產作表外處理,同時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更能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發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處理時,會計報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且容易成為其操縱利潤的工具。掩蓋債務,虛增利潤,這將不利于企業的正常、持續的經營,且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鞍踩弧惫敬笏潦褂觅Y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工具從事表外融資,高估利潤,低估負債,是其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新會計準則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國通過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我國關于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設想,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形勢已將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制定出來,將基本框架建立了起來。這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的一大進步,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當操作指南出臺之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將正式進入實務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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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者為建設項目的順利開展需從眾多施工企業中挑選具有實力的一方,從某種作用上分析,選擇了具有優勢的施工企業,項目建設意味著成功50%,因此,項目經理的選擇即決定了建設的最終結果。確定了施工企業后,建設方與施工方為各自權益的保障實行簽訂合同,然而,合同的簽訂若存在風險則極有可能日后引發法庭糾紛,促使我國建設項目面對經濟損失,因此,規避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風險,評估風險并采取措施尤為重要。
2.分析合同簽訂過程
2.1準備
建設方于簽約準備階段需對施工方組織合法性作進一步確認,盡管施工單位的選擇均以招投標形式決定,開展招投標前已對對方的實力、資質等作調查評估,但實行簽訂施工合同之前再一次對論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風險評估和應對工作由專注畢業論文與職稱論文的提供,轉載請保留網址.施工方進行全面、科學的調查,確認其是否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防范簽訂合同存在的一切風險仍然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內容[1]。而對于施工方而言,了解建設方的總體情況也是必要的,可確認對方是否已依照我國相關法令法規登記注冊并成為正規企業,獲悉是否已具備法人資格,如若是法人建設單位的子公司,則需調查其法人總公司確切位置及主要負責人的相關信息,同時仍需進一步了解該子公司與總公司間的關系是否屬實。再者,如若建設方屬于法人單位的商,需確認該建設方是否擁有相應資質條件滿足項目正常施工的開展。
2.2協商
建設方與施工方經準備充分后,雙方約定時間進行簽約協商,協商簡而言之就是雙方為合同主要條款交換各自意見,在我國經濟法中稱為要約與承諾。為盡可能推動雙方合同達成,建設方與施工法在協商階段均需將各自的意愿真實并準確的闡述出來,同時需認真傾聽對方的意愿,分析對方的意愿是否合理,勇于指出對方不合理的要點,并通過再次協商將風險制約最低,盡可能降低合同簽約的風險,從而實現合同管理的作用。
2.3定條款
我國建設方與施工方簽約的項目合同大多數采用書面形式,法定書面合同的運用首先需根據書面形式的類型及范圍,后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履行的職責,即合同中的條款。條款的確定是雙方經協商后討論概括出來的要點,條款需具有全面性及完整性,根據雙方實際情況確定條款以便于達到各自預計的成效。因此,雙方需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判斷合同的完整性、全面性及自身風險分擔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在自身風險承擔能力范圍之內,進而為下一步正式簽約合同作保障。
2.4簽字
這一階段需審核簽約協商及合同條款確定等內容,再一次檢查雙方協商與確定條款是否存在理由,及時發現及早修改能為雙方是否具備能力履行條款奠定保障。通常情況下,雙方于簽字前需完整通讀合同一次,以便于審查合同條文是否存在遺漏,及時通過協商后予以修訂或添加,確保雙方權益免受侵害。
3.分析雙方合同履行過程
無論是建設方或是施工方,對于雙方而言,合同履行旨在獲取各自預計的成效。
3.1建設方。根據合同履行分析并建立切實可行、具有針對性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同時為各管理環節落實主要負責人,督促其按照合同規定條款履行崗位職責[2]。此外,闡釋論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風險評估和應對工作制定合同管理制度,為合同構建系統化管理模式,對合同進行密切跟蹤管理,定期開展合同管理判斷與評價交流會,為完善合同管理進一步優化管理模式及方案。
3.2施工方。主要負責人根據合同條款分析本單位施工能力現況,為施工順利實施劃分崗位人員,落實各崗位人員職責,實施崗位連鎖實施模式,強調各崗位人員嚴把施工質量,履行合同規定事項,盡可能達到合同上條款的要求。定期開展施工座談會,分析施工過程出現的理由,探討解決策略,同時強調為降低施工質量風險,杜絕交叉作業。
4.合同注意事項
提及合同中的注意事項,可分階段討論,具體分為四方面。
4.1價款的細化。目前,在我國工程招投標中,通常采用可調價格作為價款細化的主要手段,即首先以中標價為招投標價款,然后根據工程實際施工變更價格以及我國工程建設政策性調整后的價格再決定價款。常規下,以中標價與工程施工變更價格或我國工程建設政策性調整后的價格之和作為價款。
4.2合同中應包含工程竣工驗收時價款結算的相關內容,通常需注明工程竣工驗收時扣除質保金之外將預留尾款通過審計的形式向施工方支付,從而確保施工方合理行使價款結算,以便于確定所支付的工程價款低于竣工時雙方結算價,這也是降低合同風險的主要內容[3]。
4.3合同應同時具備公平性與公正性。合同是否能體現公平與公正成為風險的主要來源,因此,一份有效且合理、科學的合同是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均重視的理由。同時,一旦合同已確定并簽約成功后,雙方需依照我國法律履行各自職責,避開未依法履行合同而導致法庭糾紛,造成單方或雙方經濟損失。
4.4合同中需明確提出獎勵與懲處。不同工程對施工質量等級有不同要求,如果項目負責人對該工程質量要求較高,則合同中必須明確提到該工程施工質量等級,同時為鼓勵施工方達到這樣的質量標準,可在合同中注明獎勵的形式,如獎金。再者,對于于合同規定竣工期提前完成工程建設的施工方,建設方可在合同中列明予以獎勵,如獎金。此外,對于逾期竣工的情況,合同中應注明相關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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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伙一般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相互之間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行為。
【關鍵詞】合伙一般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相互之間 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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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合伙一般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相互之間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行為。參與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是合伙人,明確其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稱為合伙協議或合伙合同。本文所稱的合伙人均為該個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權利是合伙中的成員依合伙協議的約定或是法律的規定而應當享有的實現有關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義務是合伙中的成員依合伙協議的約定或是法律的規定,應當為滿足其它合伙成員或與合伙有關的第三人的利益而應履行一定行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體內部的權利首先是已按合伙協議出資的合伙人有權要求未出資的合伙人補足出資額。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數額如期提供資金或實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沒有出資,其它已出資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協議的約定要求其補足,因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應共同遵守,合伙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合伙人作為這種合同的當事人,當然有權要求對方去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當其不履行出資義務時,已出資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賠償損失,并解除其與已出資合伙人之間的合伙協議,但合伙協議在已出資合伙人之間應為繼續有效。其次是參與合伙事務的權利。這是合伙的一項重要權利,個人合伙的一個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則規定的“合伙經營”。在個人合伙中參與合伙事務的方式一般為直接參與,即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同時,合伙人有了解合伙體經營狀況的權利。這應當是合伙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如果對合伙體的經營情況都不了解就根本談不上去行使其它權利。具體應包括查看賬目,庫存情況和生產狀況等等,其它合伙人或員工應助??梢圆榭春匣锶嗽谪敭a方面的權利。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所有權形式是一種共有形式。這種共有的財產所有權的對象是各合伙人入伙時的投資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最后是有退伙的權利。在合伙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合伙人提出退伙的申請,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況下該合伙人當然可以退出合伙。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其退伙的情況下,該合伙人是否必須保持合伙人的身份,并一定履行合伙事務呢?不是,該合伙人可以通過訴訟來實現退伙之目的。他可以提起要求退伙之訴,盡管其他合伙人會要求繼續履行合伙協議,但合伙協議作為一種合同,是基于人身依賴關系而產生的合同,是因信任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等產生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如果強制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則與合同的根本性質是相違背的,不符合適用合同法規定的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所以該合伙人要求退伙的訴請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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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施工企業 合同風險 預防 措施 法律思考
一、合同風險分析概述
建筑施工合同必然存在一定的風險,這是由合同自身的多種因素導致的,施工項目合同成立的基礎是建設工程,而這類工程本身就具有高度的復雜性與技術性,合同風險的種類,主要包括資金風險、外部環境引起的風險,以及技術性的風險。防范這些不定因素給工程帶來損失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對施工合同進行科學的規范,完善其中的權利義務條款,力求實現當事人利益的平衡。
施工項目的規則包括很多,當事人無法利用合同文本,來預設全部的施工過程規則,實際上,在所有可能產生的施工風險中,只有少數風險會對施工進程產生實質性的威脅,同時,許多危險性高的風險因素,都是由較低風險偶合產生的,這就引導我們從基礎工作著手,將風險發生的幾率降至最低,防止危害后果的產生,要注意防微杜漸,將風險消除在萌芽中。
二、施工企業合同風險種類
由于施工企業工程投資大、周期長,受外界環境和自然條件影響大等特點,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因素,合同風險按其表現形式或產生原因分為環境風險、技術風險、信用風險、合同簽訂履行風險四類。
(一)環境風險
(1)現場條件復雜。施工干擾因素多,水電供應、建材供應不及時等都可能帶來風險。
(2)政治、經濟、自然環境風險。例如:發生戰爭,通貨膨脹、匯率調整、工資和物價上漲,新的法律頒布,洪水、地鷹、非典等,這種風險是不可避免又難以彌補損失的風險。
(3)工程項目所在地公眾的習俗和對工程項目的態度、當地的運輸和生活供應條件等.都可能帶來風險。
(二)技術風險
(1)現代工程規模大、結構復雜、功能要求高,需要新技術、新工藝以及特殊的施工設備。
(2)承包商的技術力量、裝備水平、管理水平不足,投標報價失誤和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管理不善。
(三)來自業主的信用風險
(1)業主的經濟情況變化,工程款支付不及時。
(2)業主信譽差。不誠實,有意拖欠工程款,或對承包商的合理的索賠要求不作答復,或拒不支付。
(3)業主在工程中苛刻刁難承包商,動輒提出罰款或扣款。
(四)合同簽訂與履行風險
(1)合同類型本身存在的風險
合同類型不同,承擔風險的主體不同,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風險;可調價總合同,業主承擔了通貨膨脹的風險,而承包商承擔了其他的風險;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業主承擔工程項目成本上升的風險。
(2)合同條款的風險
第一,對技術文件、工程說明和規范理解不準確或出錯而導致的風險;第二,合同中明確規定的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第三,合同文件不嚴謹甚至矛盾以及臺同中的遺漏或錯誤。用詞含糊、規定不具體、不嚴密等都會帶來風險;第四,為了轉嫁風險提出單方面約束性的合同條款。
(3)履約風險
合同實施過程中,面臨的不確定因素增加,各種各樣的情況交織,增加了合同風險,此類風險是承包商難以預見的,只有在發生時采取及時、有力的攢施,才能使風險損失降低。
三、預防合同風險的基本措施
(一)施工企業方面
(1)施工企業應設立專職的合同管理機構
近年來,隨著政府對建筑市場管理力度的加大,合同管理也日趨規范,合同在建筑活動中的重要作用已越來越明顯,同時市場中各種各樣的合同欺詐行為也不少,因此,施工企業應設立專職的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和培育一批精干的既懂工程技術,又懂法律法規、經營管理、工程造價、財務稅收等相關知識的專職的合同管理人員,而且這些人員必須是復合型的人才,必須懂得合同談判策略和技巧,專門負責施工合同談判和訂立,并對已訂立的施工合同實施監督、管理和控制。
(2)對業主、招標動機和招標條件要認真調查研究
對承攬民營企業、獨資企業的建設項目,在議標或施工合同談判前,應從側面深入調查了解發包人的資信和該工程的資金到位情況、經營作風以及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的相應條件,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是否具備有資質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是否有政府部門批準的立項文件和土地、規劃、建設許可手續,“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了解其主要業績。
在響應投標文件實質性條款的情況下,盡可能在投標書中做出有利于承包人的選擇,承包人應對發包人提出的合同條件和要求逐條進行研究后,再決定是否做出承諾,以減少合同簽訂后的風險。
(3)建立健全程序把關機制
一個大中型施工企業每年簽訂的各類總承包施工合同幾十個上百個,各項目部圍繞承包施工合同簽訂各類采購、租賃、勞務等小合同上千個,其數量繁多,涉及金額龐大,施工企業不得不建立健全合同程序把關機制,盡最大努力降低市場風險?,F實中某些施工企業的做法值得借鑒,合同程序把關機制包括三個層面:一是總承包施工合同由公司牽頭把關,前后有七人會簽,即分公司(或項目)經理、公司合同主管、公司經營部長、法律顧問、公司副總經濟師、經營副總經理和公司總經理,經過7個人仔細審核把關,不少日后有可能出現的疏漏、隱患,就被消除在簽約之前,大大減少了訴訟風險;二是項目部簽訂的采購、勞務合同,由項目部專人起草、主管項目副經理審核,最后由項目經理簽字,其中,50萬元以上或內容生疏的重要合同,必須報經公司法律顧問審定;三是盡力做好對聯營項目部分包及各類采購合同的管理,重點是對資金、安全、質量、工期和公章5個環節的監管,將合同風險降到最低。
(4)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和靈敏的預防法律風險網絡
除大型施工企業本部設立法律風險防范機構外,分支機構、子公司均應設立相應機構或人員,并與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發生聯系,如企業中的經營部門、工程管理部門、材料設備部門及各級項目部,均應有專人負責合同的審查與管理,并向法律事務機構以各種形式定期隨時通報與合同風險有關的工作,以便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及時、準確無誤地掌握總體情況,適時介入,采取行動,加以控制,必要時,向法定代表人發出預警。 “這樣結成橫向與縱向交錯的法律風險預警網絡,把可能出現的風險化解在形成階段。
(5)選擇一個好的交易合作伙伴
一是擬選擇與之合作的伙伴有資質。建筑市場涉及的主體很多,只要與之合作,就必須審查其有無相應的資質,有資質方可考慮合作,無資質就不能與之合作,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現無效合同而遭致損失;二是擬選擇與之合作的伙伴的確有實力。實力主要是指資金、人才和物資等方面,核心是資金實力強,施工企業可通過銀行、同行、市場口碑等渠道,了解掌握發包方實力狀況,以便正確決策,不能輕信建設方,尤其是房地產開發商或個體聯營伙伴在資金方面的承諾,他們在創業初期經常利用建筑市場的不規范,采取“空手套自狼”的方式搞資本運作,以時間換空問,以圖實現資本的原始積累,這個時期建設方的行為最具有投機性和社會風險性,施工企業要務必提高警惕,切莫陷入圈套;三是擬選擇與之合作的伙伴市場口碑好。主要是了解考察市場對其的社會評價情況,包括其在商務中是否重約守信,有無欺詐記錄?在交易活動中,尤其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是否有善意履行隨附義務?口碑好,就可與之合作,口碑不好,則堅決放棄。
(二)合同方面
(1)合同談判要堅持有理有節,注意談判策略
承包人對發包人和招(議)標條件進行了調查研究之后,才可進行合同實質性談判,在合同談判時,盡可能采用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依據通用條款,結合協議書和專用條款,逐條與發包人談判。對部分發包人提供的非示范文本合同,往往存在條款不完備、不具體、不平等,缺乏對發包人的權力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人的保護性條款,因此承包人要盡可能地提出修改意見,因為這樣的合同一旦簽訂后,就會存在一些隱含風險,最終將導致施工單位的巨大損失。為了防止和減少合同談判過程中的失誤,施工企業在談判過程中應讓熟悉業主知識和精通合同的專業人員參加。
(2)注意施工合同與分包合同及其他采購合同銜接同步
在一個建筑產品形成的過程中,會產生幾十個不同法律關系的合同,其中,施工企業與建設方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是主合同,分包合同及其他采購合同是依附于施工合同而衍生的,它們之間有著密切的連帶關系,共同點是一方提品或材料,另一方支付對價貨幣,在這個復雜的過程中施工企業始終處于微妙的中間環節,因此,工程款和貨款在支付時間上的同步顯得非常重要,在現實中很多施工企業不明其中奧妙利害,一方面受建設方霸王條款的制約,往往約定巨額墊資至±0以后才回收工程款;另一方面與供貨商約定“貨到即付”或“貨到一周內付清全部貨款?!边@樣,把施工合同收回工程款與采購合同的支付貨款在時間上完全割裂開來,使自己處于以資金為焦點的兩頭夾攻困境,經常出現在建設方拖欠巨額工程款的同時,眾多供貨商或農民工又紛紛施工單位的極不正常現象,已構成我國建設領域中誠信危機頑癥。在我國現階段過度競爭的建筑市場環境下,施工企業不可能在短時期內改變自身的弱勢地位,只有在夾縫中求生存,堅持風險共擔的原則,有意識地將施工合同的大風險,分散于施工合同相聯系的眾多的分包合同及其他采購合同中去,具體講,其他小合同與施工大合同在付款時間上一定要同步,尤其是大型采購項目,如大型商品混凝土供應一出手就是幾十萬元上百萬元的貨款,在供應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上切記與施工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同步,以避免施工企業陷入被動而引發訴訟。
(3)要及時簽訂合同,加強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
在工程實踐中,往往有些業主利用施工單位急于攬到工程和合同意識不強的弱點,在施工合同未簽訂之前就要求承包人進場施工,甚至在承包人進場施工后還遲遲不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僅憑口頭協議施工。由于承包人未及時與業主簽訂施工合同,因而造成承包人最后在與業主洽談合同時處于被動的地位,使前期發生的有關工程費用因業主不予認可或強加于人而蒙受損失。又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貫穿于施工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要涉及到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4)合同起草審查
合同訂立的預備階段,對防范合同風險有著積極意義。建設項目的投資者,應當重視合同與相關文件的起草活動和審查活動。建設項目的招標合同,是指導實際招標活動的技術性依據,是建設工程各方訂立合同的標準性文件。招標合同的內容,應當涵蓋建設工程總體介紹、設計方式介紹、施工總量、建設資金到位的證明、投標方注意事項、款項支付規則、原料設備提供方法,以及評估辦法等。
效果最佳的風險防控方式,應當是結合建筑工程的實際特征,預先設定款項支付辦法、招標和投標評價辦法、原料和設施供應方式等。控制合同風險的核心階段,就是起草和審查文件的階段。抓好這一階段的管理,可以便利后續施工活動的開展,并有效減少文件漏洞帶來的麻煩。目前,我國建筑工程行業競爭十分激烈,冒名參與招標投標、串通壓低價格、素要高價賠償金、法律意識和經營誠信意識薄弱等現象經常發生。因此,依據項目特征,選取合適的招標和投標方式,可以幫助企業降低施工成本、有效回避技術層面和施工水平的風險。
(三)增強索賠意識,合理轉移風險
施工企業對于可以預測到的合同風險,在談判和簽訂施工合同時,可以采取雙方合理分擔的方法,但由于一些不可預測的風險總是客觀存在的,合同雙方的責權利也不可能絕對平等,承包人存在一定的風險也是必然的。因此,承包人對不可預測的風險的發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積極推行索賠制度是轉移風險的有效方法,盡可能地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在實際工程中,索賠是雙向的,承包人可以向業主索賠,業主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賠,但業主向承包人索賠比較方便,它可以通過扣撥工程款及時解決索賠問題,相反,承包人向業主索賠就較為困難,在現階段,由于建筑市場還不夠規范,承發包雙方的地位還不平等,工程索賠制度尚未普及和推廣,承發包雙方對索賠的意識都還不強。
四、結論
合同風險是施工企業所面臨的一個共同難題,因此,必須重視對合同風險的預防措施,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施工企業良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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