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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網絡傳播權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網絡發表;科技論文;版權保護;技術措施
中圖分類號:G64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4-0256-02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應用的不斷發展,高??萍颊撐牡木W絡發表和共享也得到逐步的發展。高??萍颊撐牡木W絡發表與共享打破了高校以往的只能通過傳統紙質期刊發表科技論文的程序,減少了科技的時間,使高校的科研人員學術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在推動高??萍夹畔⒑椭R的快速傳播以及科技成果迅速得到共享和應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科技絡發表和共享平臺在中國還是一個新的事物,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還沒有健全 [1],在版權保護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萍冀j發表與共享平臺的高度共享性使得版權保護的難度增大,如何有效保護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作者的版權是目前首要解決的問題。
一、科技論文的網絡發表與傳統科技的版權比較
(一)網絡科技論文與傳統科技論文版權保護的復雜度
網絡侵權與傳統版權侵權相比,傳統版權侵權是紙質為載體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網絡侵權是通過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實施的,侵權完成的速度快,復制、下載、傳輸行為變得簡單易行,同時侵權確認的難度大。與傳統版權保護相比,網絡版權保護變得更加復雜,版權保護的主體、客體及地域性的范圍加大。傳統版權保護的主體是作者、出版者及其用戶。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下的版權保護主體包括科技論文擁有者、科技論文傳播者、網絡服務開發商以及科技絡的使用者。另一方面,版權保護的客體范圍擴大;同時由于互聯網的無國界,一旦有侵權行為發生,版權保護就十分復雜。如表1所示,二者的侵權復雜程度比較。
(二)網絡科技論文與傳統科技論文著作權比較
1.發表權和修改權。發表權包含的內容很多,包括是否發表,何時發表,在何刊物發表等。所有這些都應由作者自己來決定,任何他人未經作者授權或委托,都不得擅自決定。但是由于傳統期刊需要經過投稿、審稿等漫長的過程,發表的周期很長。所有這些發表權版權人無法自己決定,一旦投稿就沒法修改,甚至有些出版社自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 [2]。而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下的科技論文可以隨時發表。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這表明,作品可由作者自己修改,也可由取得授權的其他人修改。
2.保護作品完整權。傳統紙質期刊發表的論文,科技論文的完整性有時會被忽視,比如對于論文稿件,經專家審稿后,認為論文的內容很好,但由于版面限制等因素,就會對論文進行大量的修改和刪除,此種做法就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然而相對于網絡科技論文,由于作其發表的載體為網頁沒有任何篇幅和尺寸上的限制,科技時完全可以從其內容本身的完整性編排內容。
3.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中國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增加的一項權利,保護通過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是由于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新的著作權權利是網絡科技論文傳播的一項重要權利。傳統科技論文則沒有此項權利。
二、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的版權侵權分析
1.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有些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未經版權人的同意或許可,擅自將其作品在網絡上發表,傳播。比如有些網絡平臺擅自把一些作者的博客作品在其網站上發表并予以共享,在網絡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等;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科技論文作者權益侵權??萍冀j發表和共享使得復制、盜版和修改變得更加容易,以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發表與共享平臺為例,作者發表的論文根據文責自負的原則,只要作者所投論文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有一定學術水平,符合其網站的基本投稿要求,就可以發表??萍颊撐脑诰€允許文章在發表前,甚至審稿前首先在網上,科技論文在線采用的這種先公開,后評審的論文評價方法使得作者一旦上載的作品沒有經過授權或許可,通過科技論文在線進行傳播就會存在很大的版權風險。
通過對廣西某幾所高校的一些科研人員調查發現,80% 的科研人員不愿意在網絡平臺上發表及共享其科研成果。40%的被訪者認為如果網絡上發表共享其論文,再次向正規期刊投稿難度會增加,甚至一些正規期刊不接受這樣的投稿。20.7% 的認為將會導致盜版現象;7.3% 的認為可能會被用于商業目的;12%的認為可能會損害文章的完整性和署名權;只有20% 的人考慮過將自己的文章公布在網絡平臺上。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存在不少版權糾紛的問題。所以說科技論文在線發表與共享應妥善處理好網絡版權侵權。
三、高校科技絡發表與共享版權保護的建議措施
(一)科技絡著作權人采取的措施
1.增強高校著作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在目前網絡版權保護方面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樹立高??蒲腥藛T的版權保護意識更為重要。目前,高??蒲腥藛T科技絡發表的著作權意識還比較淡薄。即使自己的作品被侵權,很多作者沒有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從而導致現實生活中任意轉載、改編等方式使用科技論文的現象很普遍。因此要通過各種方式,開展版權教育,增強版權自我保護意識。高校應加強版權保護這方面的宣傳,在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上登載相關著作權保護知識,利用一切可能的媒介和渠道宣傳版權保護的相關知識。
2.采取技術措施。版權的保護措施是指版權人主動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進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并對版權人權利進行有效保護,防止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 [3]。目前,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應對網絡中的侵權現象,版權人采取的技術措施通常包括采用反復制設備、訪問控制技術、數字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等保護網絡科技論文的版權。
(1)反復制設備(anti-cope devices);由于網絡作品的復制非常容易,目前版權人一般采取反復制設備就是阻止復制作品的設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SCMS”系統(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該系統的最大特點就在于它不僅可以控制作品的第一次復制,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再次復制,避免數字化作品的復制件被作為數字化主盤。(2)訪問控制技術;即控制進入受保護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如登錄密碼)。它允許用戶對其常用的信息庫進行適當權利的訪問,限制用戶隨意刪除、修改或拷貝信息文件。(3)數字水印、數字簽名及數字指紋技術;為了防止網絡作品的易修改,易盜版現象出現了數字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版權保護技術。數字水印是利用數字內嵌的方法隱藏在數字圖像、聲音、文檔、圖書、視頻等數字產品中,使得用戶只能在屏幕上閱讀,而無法復制。這種技術可以用以證明原創作者對其作品的所有權,并作為鑒定、非法侵權的證據。數字指紋是指同時在數字作品中嵌入的是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的標識信,和數字水印技術相反,當某個用戶將其拷貝非法的傳播到外界,版權所有者就可以通過提取拷貝中的指紋來追蹤非法用戶。數字簽名技術即進行身份認證的技術,防止偽造,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其他技術措施比如防火墻技術、認證技術(CA)、追蹤系統、標準系統、電子版權管理系統等。
(二)完善版權保護法律制度
中國在著作權的網絡立法方面,其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保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一系列涉及網絡版權保護的文件,為技術措施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是2005年由國家版權局與信息產業部聯合實施的,對網絡環境下的科技論文版權保護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國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政府應加快對《著作權法》的修改、完善,并制定保護網絡著作權的專項法律或行政法規。法律保護是一種事后控制的手段,即只有在發現侵權行為之后,法律才能進行干預,一旦有版權侵權,高??蒲腥藛T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加大版權保護力度
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應增強維權意識,對抄襲剽竊他人論文成果侵犯版權的行為予以嚴懲。以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為例,其網站上設有學術監督欄,對一些侵犯版權的作者取消已發表的論文,收回刊載證明,在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網站上予以譴責,并禁止三年內在其網站上,對維護版權所有者的權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這對于網站在保護版權方面還是不夠的。對于一些復制、盜版其網站上的論文在其他網絡平臺上發表或者在科技期刊上發表,則沒有相關的政策。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應當充分重視作者的論文版權保護需求,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權益。
高??萍冀j發表與共享版權保護要得到增強,首先要增強高校版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其次則必須及時更新、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快網絡版權保護的立法,最后要提高網絡發表與共享平臺的技術保護水平。只有作者的版權得到有效的保護,才能提高科技論文的發表數量和質量,推動高??萍颊撐牡木W絡發表與共享。
參考文獻:
[1]金勇,王小東.網絡科技論文共享平臺建設研究:第35卷[J].湖南農機,2008,(11):147-148.
[論文摘要]:網絡是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介,它是相對于報紙、廣播、電視而言的一種新型信息傳播載體,網絡傳播信息更加自由,便捷,快速,成本也更為低廉,從當前網絡信息傳播的現狀展開分析,對網絡傳播的優勢與不足進行探討。
網絡是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介,網絡信息傳播手段的誕生,打破了以往信息傳播媒介易受時間和空間制約的局限性,網絡信息傳播以一種超常的魅力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在此背景下對網絡信息傳播現狀進行分析和探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指導意義。
一、網絡傳播
了解網絡傳播之前,我們需要對傳播進行科學的定義。郭慶光教授在《傳播學教程》一書中對傳播的定義為:“所謂傳播,即社會信息的傳遞或社會信息系統的運行”。網絡傳播就是指以多媒體、網絡化、數字化技術為核心的國際互聯網絡為媒介進行的信息傳播,它是現代信息革命的產物(《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中國現代媒體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詩蘭給網絡傳播下的定義是:以全球海量信息為背景、以海量參與者為對象,參與者同時又是信息接收與者并隨時可以對信息做出反饋,它的文本形成與閱讀是在各種文本之間隨意鏈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種意義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根據筆者的研究和和總結,我們傾向于這樣定義網絡傳播:所謂網絡傳播其實就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的人類信息(包括新聞、知識等信息)傳播活動。在網絡傳播中的信息,以數字形式存貯在光、磁等存貯介質上,通過計算機網絡高速傳播,并通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閱讀使用。網絡傳播以計算機通信網絡為基礎,進行信息傳遞、交流和利用,從而達到其社會文化傳播的目的。網絡傳播具有三個基本的特點:①全球性,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是伴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成熟和計算機技術的普及而不斷發展的。成熟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低廉的網絡運行成本為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軟硬件保障;網絡操作的簡便化和大量網民的存在又為網絡信息瀏覽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網絡傳播相對于其它媒介的最顯著的特征之一,相對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介,網絡傳播的互動性更強,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間可以進行良好的、實時的、暢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鏈接方式。這是網絡傳播的獨有特征,網絡上的信息傳播是以網絡地址的形式存在,進行信息傳播和接受就是反復切換不同的超文本鏈接。網絡信息傳播實現了信息傳播媒介的多元化,實現了傳播手段的創新。
二、網絡信息傳播現狀分析
網絡自誕生以來便被迅速地運用于信息傳播,網絡傳播媒介的誕生豐富了信息傳播的媒介,當前網絡傳播媒介體現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網絡傳播的優勢分析
網絡媒介相對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傳播方面具有即時性(網上進行信息不需要煩瑣的制作程序,簡單、運行快速,從而保證了信息的即時性)、便捷性(在網絡上進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術,不需要特定的空間和時間,只需要一臺運行正常的電腦和聯通的網線)、低成本性(網絡傳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對設備、技術的要求簡單)、高參與性(網絡傳播的高參與性是與便捷性、低成本性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高互動性(高互動性是網絡傳播的一大特征,網絡傳播轉變了信息接受主體的被動地位,使其由被動的信息接受者轉變為主動的信息獲取者,可以在網絡的信息庫里任意索取自己感興趣的信息)。網絡傳播媒介的這些優勢使得網絡媒介在很短的時間內成為社會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應用。
(二)網絡傳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總是辨證的,網絡傳播也不例外。網絡傳播在體現出良好的應用前景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們在今后加以克服。1.加強信息管理,營造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
網絡傳播與報紙、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時性、低成本性、高參與性和高互動性的特征,這同時會導致網絡傳播監管的復雜性。事實上,一臺電腦、一根網線就能實現的網絡傳播目前日益表現出其監管的難度。當前網絡上存在著大量的虛假信息(如詐騙信息等等)、違法信息(如黃、賭、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規進行的信息等)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壞了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給網絡用戶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對信息接受著傳遞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諧社會的建設。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嚴厲打擊網上黃賭毒信息就是網絡監管難的反映。因而必須加強對網絡傳播的監管力度,加快制訂網絡信息傳播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監管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嚴厲打擊不良網上信息傳播行為。
2.加強網絡技術安全保護研究,提高網絡信息傳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進行信息傳播的重要要求。當前由于大量黑客、計算機病毒等的存在網絡信息傳遞的安全性不強。信息者的信息可能會在信息傳輸過程中丟失,甚至被篡改,從而難以實現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來的信息儲存在電腦中也可能會由于木馬、病毒、黑客的攻擊而造成損壞無法使用。因而必須加強電腦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提高防火墻、殺毒軟件等在網絡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網絡媒體目前由于其良好的應用優勢而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應用,其存在的不足,我們相信將會隨著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完善而被克服。
參考文獻:
[1]畢耕著,《網絡傳播學新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
[2]中國外文局對外傳播研究中心主辦,《網絡傳播》,網絡傳播雜志社2004年.
[3]程潔,張健著,《網絡傳播學》,蘇州大學出版社2007年.
[4]王軍編著,《網絡傳播法律問題研究》,群眾出版社2006年.
論文摘 要:網絡推手在網絡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他們工作性質很是富有爭議,他們對網絡輿情的推動力量不可估計,他們打造的網絡紅人已不勝枚舉。本文將從大眾傳媒的議程設置理論出發來分析網絡推手現象,希望對網絡環境下的議程設置理論有更好的認識。
一系列的網絡事件,一系列的網絡紅人的出現,犀利哥、鳳姐又再次把受眾眼球引到了網絡紅人的身上,想到了網絡推手。在網絡傳播時代,網絡傳播的自由性與交互性,受眾利用網絡信息的自由性,以至于剛開始大家都在思考,議程設置理論適不適合網絡傳播?
一、議程設置理論概述
庫姆斯和D.L.肖認為,“媒介的議程設置功能就是指媒介的一種能力:通過反復播出某類新聞報道,強化該話題在公眾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大眾傳播具有一種為公眾設置“議事日程”的功能,傳媒的新聞報道和信息傳達活動賦予各種“議題”不同程度的顯著性,來影響人們對周圍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斷。
二、網絡傳播環境下的議程設置
網絡媒體比起傳統媒體其自由性與交互性,很難想象網絡媒體的議程設置,但是網絡中的海量信息的存在,只有那些有別于其他信息的信息才能吸引受眾的眼球,人們對有噱頭的信息才會注意到,根據傳播學者彭蘭的研究“網絡的以下特點決定了它會具有議程設置的功能”第一,議程設置假設認為,人們對某些議題的關注程度,主要來源于這些議題被報道的頻率與強度。第二,在網絡中,大眾傳播與人際傳播是相互交織的,而在議程設置方面,人際傳播對大眾傳播是一個有力的補充;第三,利用互動技術,報道對象與受眾可以建立直接聯系,因此,當事人的影響會更直接地傳遞給受眾,對于提高一個事件的受注目程度非常有利。
三、網絡推手通過網絡議程設置來把控網絡事件
(一)了解網絡推手
網絡推手也稱網絡營銷策劃師、網絡推客、有些人也稱之為網絡公關。網絡推手服務的對象包括:企業、產品以及個人。網絡紅人離不開網絡推手的包裝,他們讓現實中的普通人以極快的速度紅遍網絡,這只是網絡推手工作的一部分如今網絡推手面對更多的是企業產品、服務的推廣以及品牌知名度的打造網絡推手的產生離不開互聯網的崛起?;ヂ摼W自身所具有的傳播速度快、時間的任意性、空間的無限性、傳播的互動性和方式的多樣性等特點,吸引著成千上萬的人們。互聯網雖然締造的是一個虛擬的空間,但影響力不容小覷,它是商業進行推廣的世界,網絡推手也由此應運而生。說到網絡推手就會想到網絡炒作。
(二)議程設置下,網絡推手推炒作的步驟分析
1、網絡推手利用網絡信息傳播的自由性是其成功的第一步
在網絡傳播中,受眾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權力,具備了在網絡中制造和傳播信息的權利。尤其是一些網絡論壇,更是受眾自由傳播信息的陣地。因為有了這個大眾傳媒的載體,他們才能在網絡傳播以網民的身份進行議程設置操控。
2、選準打造對象設置議程設的被傳對象是第二步。借助網絡想紅的人很多,但并不是每個人都能在網上紅起來,網絡推手公司當然也會充分考慮到經濟利益,如果不適合網絡大環境的人或事他們也不會推,除了像天天仙MM那樣以一個比較正面姿態成名的人很少,他并不會去挑選那些外表特別出色的人來作為炒作對象,因為“這樣的人,大家雖然叫好,也會形成一定名人效應,難以形成討論的話題,難以產生持久的人氣。
3、賦予被傳者顯著性議題是其成功的第四步。在網絡自由的環境下,網絡推手完全有可能和能力賦予某些事件“顯著性”,使事件逐步顯著化、重要化而成為公眾的“思考對象”,將公眾注意力引導到某些事件和問題上。網絡推手對炒作人物有區別的選擇,但最主要是對炒作對象的整體包裝,這種包裝就是用一些有噱頭的話語與圖片來包裝炒作對象,吸引受眾眼球,他們對炒作對象的語言與圖片包裝,傳播特定的內容,這些內容完全是他們有目的設計的內容。
4、網絡推手利用正確的網絡傳播技術是其把控議程的第三步。網絡推手在炒作過程中使用的技術手段作用很大。發帖、頂帖、制造爭議話題、故意抬杠,以及通過運作和網站的關系把某一話題置頂、制作成網站專題等等,都屬于技術手段的范疇。他們必須擁有豐富的網絡資源,比如擁有多個網絡論壇的注冊ID、博客,甚至擁有較大規模的專職、兼職發帖與跟帖隊伍。網絡推手公司往往都擁有很多“”,在的幫助下發有爭議的帖子,這些人每天的任務就是根據要求,在各種論壇上通過不同的注冊ID號就某一帖子進行點擊,評論或是故意爭吵,營造出某話題受成千上萬網民關注的假象,引起真正網民的公鳴,這時他們就成功了,當然龐大的推手隊伍是其推波助瀾的關鍵?;靥适撬麄兯淖钪饕幕貓蟆.斁W絡明星置身于BBS中時,平時默默無聞的網絡編輯、網絡版主是左右她曝光率的關鍵力量。因此,如何讓網絡編輯、網絡版主樂意跟著推是網絡推手很深的一門功課。
網絡推手正在積極工作著,他們的議程設置在控制著網絡的輿論,有他們的存在網絡中充斥各種有趣及與世俗偏離的元素,當然網民數量的龐大,真正網民的呼聲,也在推動著網絡輿情。
參考文獻
[1]郭慶光著.傳播學教程[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11):214.
關鍵詞 :音樂藝術 網絡傳播 創作觀念
一
音樂的傳播既是音樂得以產生和生存的原動力,也是推動音樂藝術不斷發展的重要因素。隨著國際互聯網和多媒體技術的廣泛運用,音樂的網絡傳播已成為當下音樂藝術傳播的全新手段。與傳統媒介相比,網絡傳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傳播、綜合性傳播手段、整合傳播模式、多元化傳播者以及跨國傳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滲透到人類生活的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傳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為網絡傳播子系統的音樂網絡傳播,在傳播實踐中除了傳播音樂作品外,還傳播音樂的創作、演奏、制作技術,傳播各種音樂新聞、音樂學術論文、音樂思想,以及提供各類音樂軟件的共享等。這種音樂的傳播方式,把每一個人所面對的計算機世界,變成了一個音樂的虛擬大社區。
音樂的網絡傳播,既具有上述傳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個性和特點,即:“即時性、反復性、時差性、主動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語)。此外,我們認為,基于網絡傳播的強大效應,以及復制技術的廣泛運用,導致“文化的生產被驅回到一種精神空間之內,但這種空間不再是舊的單個主體的空間,而是某種被降低了的集體的‘客觀精神’的空間”(弗·杰姆遜《后現代主義,或后期資本主義的文化邏輯》)。又如阿多諾所批判的“標準化和偽個性化”,藝術的審美深度、個性價值、歷史感等“經典”標準逐漸“削平”,大眾娛樂功能和商品消費功能得到大大加強。再者,由于傳播技術、使用環境、欣賞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樂網絡傳播只能以在線獲取(pull)為主,而非在線欣賞(take),如曾遂今所講的只不過是“音樂復制的自來水效應”罷了。由此必然帶給人們音樂審美觀、價值觀的變化,并最終使得整個音樂藝術范式發生革命性的變革,給當代和未來人類的音樂生活帶來深遠的影響。
二
如上文所述,音樂的網絡傳播將給音樂藝術的創作、表演、接受等帶來深刻的變化,促進當代音樂藝術的發展和范式轉換。對音樂藝術創作觀念而言,其影響和變化具體表現為:
首先,創作觀念的豐富性、前瞻性。網絡傳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傳播,資料、信息獲取的廣泛性和即時性,導致了音樂創作觀念的豐富和前瞻性?;ヂ摼W絡為人們構筑了一個豐富多彩的“虛擬現實”世界和信息寶庫,使得藝術創作可以坐享科技進步帶來的各種便利,迅速獲得當今世界不同風格、各種類型的藝術信息和音樂作品??梢哉f,當今藝術創作者的視界比以往任何時代都要開闊和廣博。反過來,一部音樂藝術作品只要問世,就有可能隨著網絡和其他數字多媒體傳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藝術創作者可以很快聽到、看到受眾的評價,與他們展開雙向的交流和藝術觀念的碰撞。與不同地域、不同專業、不同目的的人們的交流和互動,將極大促進創作觀念的豐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視的是,這種交流帶來的藝術創作的觀念和創作意識的趨同,對藝術創作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作用。
其次,創作觀念的個性化、技術化。網絡是一個自由空間,網絡的創作和傳播具有極大的自由度,每一個創作者都可以盡情釋放自己的藝術激情,隨心所欲地進行藝術語言的探索和創造并直接進行自由的傳播。過去傳播中的人為導向、人為干擾基本消失了,創作者也不必考慮為了博得某些組織、評委的肯定和愛好,其個性化創作思想、創作觀念得到極大解放,將會創作產生大量不同特色、獨具一格的網絡原創音樂作品。另外,在音樂網絡傳播中,技術對音樂創作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許多以前難以實現的個性化藝術構思和設想,通過網絡及數字多媒體技術與電子音樂制作技術的協同配合,現在已經可以做得干凈利落、無懈可擊了。如利用計算機動畫制作、音樂制作、音頻處理的技術優勢,創作出現了大量的flash音樂文件,把音樂創作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但同時,技術的進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們對技術的依賴性。
再次,創作觀念的生活化、娛樂化。作為大眾傳播的強勢媒介,網絡傳播在引導大眾的藝術接受、消費過程中,促進了藝術與大眾之間的相互親近,藝術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領地,而成為當代大眾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對象。這種藝術與大眾日常生活的廣泛對話,直接促使音樂創作走向生活化、娛樂化。比如《東北人都是活雷鋒》《特務小強》《芙蓉姐姐》《老鼠愛大米》《兩只蝴蝶》等網絡歌曲,多數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調和趣味幽默、娛樂搞笑的歌詞為主(歌曲常被稱為“口水歌”;歌詞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愛你,就像老鼠愛大米”等),表達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娛自樂,展現的是藝術的消費功能和大眾娛樂功能。從宏大敘事到日常生活、從心靈審美到感官消費,音樂藝術的創作觀念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最后,創作觀念以大眾(受眾)為本?!爱敶囆g不僅僅要求觀眾證明自己,而是要激發觀眾,并且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觀眾的支持”,“今天的作品并不需要成為絕對權威或受人頂禮膜拜,它們把觀眾作為朋友”( 杜夫海納《當代藝術科學主潮》)。在網絡傳播和網絡藝術中也是如此。雪村、香香、龐龍、楊臣剛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紅,無不是網絡大眾的點擊和支持所賜。同時,網絡傳播非常強調受眾的主觀能動性、參與性,強調溝通。這種傳播過程的交互性和大眾評價的巨大威力,使得創作者(藝術家)為了贏得更多的支持率(點擊率),將會盡可能地從大眾的層面出發,以大眾的審美標準為本,創作更多適合大眾藝術情趣的作品,即所謂的“民間性情之響”。從這個意義上說,以大眾(受眾)為本的創作觀念,與接受美學的基本立場、觀點相一致,延續了文藝理論從“作家創作——作品文本——讀者接受”的歷史演進,也進一步提升了網絡傳播的文化價值和歷史意義。
結語
筆者認為,網絡傳播為音樂創作觀念帶來的變化具有普遍的意義。這種從經典到通俗、從審美到娛樂、從精英到大眾的變化,已逐漸成為當代音樂藝術的基本范式。為此,我們有必要在理論上重新審視,在實踐上作出更為有效的探索。
參考文獻 :
論文關鍵詞 網絡音樂 著作權 侵權 防范
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侵權就其字面意思是指在網絡環境下發生的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為,基于其所處的特殊環境,再結合傳統的侵權定義,可以將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理解為:在未經音樂著作權人許可且無任何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擅自上傳,下載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的途徑傳播音樂而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侵權行為,當然,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的情形除外。網絡環境下的發行有著異于傳統環境下的特征,它不需要具備有形載體來固定作品這個特征?;诖耍W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情形比較常見。
一、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類型
(一)侵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項內容,隨著復制技術的發展,“版”或者“Copy”有了更加新穎的含義,傳統的復制即為通過印刷,復印,臨摹等方式拷貝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而侵犯網絡音樂的版權這種復制行為通常是通過將別人未經許可的音樂作品轉化為MP3等格式進行數據的轉換,對于MP3和PC用戶來說,一般要取得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取得發行制作人的許可才能以正常的途徑下載鏈接,這種途徑往往是要支付一定的報酬,目的是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在網絡中對于音樂復制權的濫用經??梢?,例如2006年廣東環宇音像有限公司訴上海音像公司侵犯其錄音制品復制權,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授權復制,發行,銷售CD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鞍妗睓喾ㄔ诮裉欤呀洸皇恰坝∷ⅰ薄俺霭妗狈ǖ囊馑?,而是“復制”法的意思,即以保護精神作品創作者的復制權為基點的法律。
(二)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網絡這個特殊環境下的音樂,網絡傳播權是網絡音樂著作權人所擁有的著作權中的重要內容,根據國際公約WPPT和WCT的規定,“唱片制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唱片,使該唱片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而網絡中的侵權行為人通過復制的行為將音樂作品轉變為MP3諸如此類的音樂形式,公開在網絡上供公眾免費下載。如我們經??梢栽诎俣染W站上看到一些關于MP3的網絡鏈接供網民下載復制網絡音樂,其中可能有些涉嫌侵權,這就使得著作權人頻頻對其提起關于網絡音樂版權的訴訟,諸如2005年9月,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公司訴百度公司侵犯音樂著作權一案,稱百度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公開其錄制的歌曲,嚴重侵犯了其利益。一審法院認為百度提供的服務超出了搜索范圍,提供的下載服務侵犯了原告音樂作品的信網絡傳播權息。當然,侵犯網絡信息傳播權的方式還有很多種,比如將經過不正當途徑獲得的某公司音樂制作人的音樂提前公布在網上,以在線試聽或者免費下載的方式賺取網站的點擊率,都是侵犯了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侵犯署名權
署名權是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網絡音樂流行傳播很迅速,幾乎沒有區域與國別的界限,我們經常發現一些歌手創作的音樂旋律其實是之前其他歌手已經創作并發行的音樂作品,在實踐中,歌曲的創作者并非一定擁有署名權,但是在上述行為中,其不僅未經過原創歌手的授權就采用別人的作曲,甚至在署名作曲者一欄中公然寫著自己的名字,一方面這對于原創者和原創者的歌迷們帶來了一定傷害,另一方面對于侵權者本人的名譽也是一定影響,這種情形在網絡中時常能見到,例如2010年某公司藝人在其微博上面發表了關于某首歌曲的試聽,但是這首歌的作曲其實是韓國組合東方神起的成員于2009年所作的歌曲《忘れない》,而當時此藝人并未取得原作曲者的授權擅自收錄此曲目并在即將的音樂作品作曲一欄寫的是自己的名字,侵犯了原作曲者的署名權。雖然原作曲者并未提起訴訟,但是原作曲者的粉絲積極維護網絡音樂著作權的利益最終侵權行為人表示了致歉,各音樂網站如QQ音樂等于第二天的新歌也刪除了專輯中的該侵權翻唱歌曲。
(四)網絡音樂侵權的特殊類型——網絡深層鏈接
網絡音樂鏈接侵權案件在近些年來屢見不鮮,侵權行為人通常是將深層鏈接植入用戶所鏈接的普通鏈接中,這樣當用戶點擊該鏈接時,主頁會繞過用戶想要進入的網站而直接指入深層鏈接網頁。這樣的侵權鏈接行為直接構成不正當競爭,被鏈接網站未經權利人許可提供歌曲的下載或試聽,構成直接侵權;設鏈接網站明知該歌曲未獲合法授權仍對其進行鏈接,構成幫助侵權。幫助侵權是網絡音樂侵權案件最常見的,幫助侵權最主要的方式之一為,設鏈網站和被鏈網站達成協議后,直接鏈接到侵權歌曲。例如正東唱片公司訴北京市龍樂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網通集團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侵犯錄音制作者權案中,原告稱:在被告保定分公司所屬網站上面港臺歌手專欄收錄的11首歌曲為正東唱片公司所錄制,其從未許可被告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上述歌曲,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上述歌曲在網絡傳播和下載服務的侵權行為并在其經營的網站主頁及《法制日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法院認為:保定分公司在未授權的情況下以與被告龍樂公司合作共同建立音樂網站的方式,擅自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原告制作的錄音制品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原告對其錄音制品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等權利,應該共同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關于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類型遠遠不止上述幾種,究其結果均侵犯了音樂著作權所有人的合法權利,給網絡音樂市場的發展帶來了混亂,都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侵犯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
針對網絡音樂市場出現的版權侵權行為給權利人所帶來的利益上的損害以及對于網絡音樂市場所造成的混亂,相關行為人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罪責相適應原則的體現,當然一些抗辯事由除外。最常見的抗辯事由是權利的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追究侵犯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時,通常所追究的是非法的向網民提供音樂上傳下載等功能的網絡服務者,在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賠償責任的確定前,首先需要分析在侵權行為實施的過程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究竟扮演了一個什么樣的角色:是直接侵權行為人還是間接侵權行為人。
一種情形下如果個人用戶是數字音樂的積極傳輸者,積極上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數字化的音樂作品,這種個人用戶屬于直接侵權者,根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顯然對他們的侵權行為應完全適用無過錯原則進行責任追究;而另一種情形下,如果個人用戶是屬于無意識性的被動接受者,處于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接受的是盜版或者其他非法制作的數字音樂作品這種狀態下所進行的侵權,對此類個人用戶應當根據侵權的個人用戶主觀是否有侵權的故意,具體分別對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確定了侵權的歸責原則之后,對于直接侵權人適用傳統的著作權侵權的責任方式,通常的采用的方式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對于間接侵權者只有在過錯的情況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在無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
三、針對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防范措施
由于數字化信息時代的到來,網絡音樂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對其的著作權保護也是規范網絡音樂市場的重要形式。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應解決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法律認知問題,二是對網絡音樂規范管理問題。
(一)首先是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認知
筆者點開一些網站的引擎可以看到很多關于音樂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案例,在以往的新聞報道中也聽過關于這方面的官司,但是這些都只是冰山一角,很多被侵權的著作權人可能并沒有追究侵權行為人的責任,鑒于地理位置和訴訟費用及賠償額度等諸方面的考慮。同時在網絡音樂侵權案件中,各地法院對一首歌的侵權損害賠償還沒有統一的標準。除此之外,很多侵權案件中的起訴主體通常是唱片公司和音樂協會,如果歌手和創作者本人提起維權訴訟的話,那么公眾影響力對于著作權保護的認識可能會有所提升,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二)從規范網絡音樂管理方面來講,具體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從網絡傳播的角度控制惡意侵權行為
網絡音樂著作權人授權的唱片公司或者網絡運營商在上傳了資源之后,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給那些付費的下載者進行資源享有,就如同itunes軟件上面的付費下載。這樣可以不僅使消費者得到了正版的音樂同時也保護了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2.從行政的角度加以規范
國家版權局是開展過多次打擊網絡侵權盜版的專項活動,包括非法通過網絡提供電影,音樂和軟件下載的大案。因此是保護網絡音樂安全的一個紐帶和橋梁,在接到投訴及專項活動時采取行政手段應對于非法獲利的網站及個人予以處罰。對于違反多部法律的網站可以責令其整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責令關閉網站,必要時可以移交司法機關。
3.從司法的角度加以統籌規范
[中圖分類號]G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3-5595(2015)05-0092-04
科技期刊載文信息包括期刊刊載論文中包含的信息及刊載論文在傳播過程中衍生出的一些相關信息。[12]對于期刊編輯和辦刊單位來說,統計分析載文信息可以為改進編輯工作、評估期刊現狀和制定期刊發展規劃等提供重要的參考和依據。[36]科技期刊編輯是辦刊單位的骨干力量,日常工作中接觸的是載文信息的第一手資料,應該有意識地肩負起統計分析載文信息的重任,為編輯工作的改進和期刊的發展建言獻策。
一、科技期刊載文相關的一些重要信息
(一)載文量信息
載文量包括期刊的總載文量和期刊下屬各學術性欄目的載文量等??傒d文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期刊在某時期內吸納和傳遞學術信息的能力,是衡量某期刊在同類期刊中地位的重要指標之一。[7]各學術性欄目的載文量在一定程度上既反映了期刊的學術方向,也反映了某時期內的學術動態和熱點。載文量的變化則反映了期刊稿源和編輯出版工作的穩定性。因此,通過統計分析期刊的載文量信息,既可以了解期刊在同類期刊中的水平和地位,又可以了解某行業的學術動態,為期刊的準確定位和發展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
(二)作者群信息
作者群是期刊刊載學術論文的作者的集合體,是期刊的“衣食父母群”。通過對作者群的統計分析可以了解作者群的特點,為采取合理的措施吸納更多優質的稿源提供參考。期刊的作者群同時也是期刊的讀者群,所以對作者群的統計分析也可以為期刊的出版發行和宣傳工作提供一些有價值的信息。
1.作者群分布
作者群分布包括作者群的地域分布、所屬單位分布、年齡分布和職稱分布等。[8]科學研究通常與地域和研究群體有重要的聯系,所以作者群的地域和所屬單位分布可以反映某項研究的熱點區域。作者群的年齡和職稱分布可以反映從事某項研究的主力群體,職稱分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論文的權威性和影響力。
2.核心作者群統計分析
核心作者群是指在某期刊中發表學術論文數量較多且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作者群體。核心作者群通常具有較好的研究基礎,能夠對某個研究方向進行持續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的取得具有較好的連續性,發表的學術論文在行業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關注度。核心作者群可以相對穩定地為期刊持續提供高質量的稿源,是期刊正常出版和期刊影響力的保證。所以,統計分析期刊的核心作者群及其特點可以為維持和擴大核心作者群提供參考。
(三)合著信息
合著論文是指作者有兩位或多位的論文,論文合著率是指合著論文占期刊總論文量的比例。[9]論文的合著率可以從側面反映研究的復雜程度和研究是否需要多學科的專業知識。一般來說,論文合著率越高,研究的復雜程度越高,涉及到的學科專業越多,科學研究過程中的合作越密切。
(四)基金項目資助信息
論文基金項目資助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研究成果及論文的質量。一般情況下,受到基金項目資助的研究,其研究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都經歷過同行專家的嚴格論證和把關,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較好的理論價值或應用價值,而且基金項目資助的級別越高,研究成果及論文的學術水平往往也越高。所以,基金項目資助下的研究成果轉化成的論文一般具有較高的質量和影響力,基金項目資助情況已成為當前評估論文學術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10]
(五)關鍵詞信息
關鍵詞是從文章題名、摘要和正文中抽取的能夠簡潔、直接反映論文主題內容的詞或詞組,是科技論文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11]對關鍵詞的統計分析是文獻計量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可以揭示學科的研究特點、結構及內在相關性,反映學科的研究熱點和發展方向,對期刊的定位和發展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12]
1.關鍵詞數量
科技期刊刊載的論文一般都要求有關鍵詞,不同期刊對關鍵詞的數量要求也不太一致。論文關鍵詞個數的多少雖不能直接反映論文水平的高低,但不能過少或過多。對于科技期刊來說,論文的平均關鍵詞數量的穩定性側面反映了期刊編輯和出版的規范程度。通過對關鍵詞數量的統計分析可以為規范編輯工作提供參考。
2.關鍵詞出現頻次
關鍵詞出現的頻次越多,說明該領域內的研究成果越多,該領域是研究的熱點領域。關鍵詞出現的頻次越少則可能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該方向或領域較為冷門,從事這方面研究的較少,成果和論文較少;另一方面可能是該方向的研究具有前瞻性,所以從事該方向研究的較少,取得的成果也較少。對于出現較少頻次的關鍵詞要注意統計分析,這對于辦刊單位和編輯及時把握學術動態和調整期刊學術欄目是非常有參考意義的。
(六)引文信息
科技論文中引用以前發表的文獻既是對前人成果的繼承,又是對所引用文獻作者的尊重。引文信息包括引文來源、引文類型、平均引用文獻數量和引文語種等。通過對引文信息的統計分析可以了解論文作者更注重從哪些途徑獲取文獻、更側重于參考哪一類文獻、對國內外研究進展的把握等。一般來說,刊載論文的引文來源和類型越豐富、引用文獻數量越多、引文語種越多,說明論文作者對已有研究成果的把握越全面。
(七)審稿專家信息
審稿專家為論文的學術性和先進性把關,審稿環節的質量直接影響著論文的學術質量??萍计诳庉嫅⒅貙徃鍖<倚畔⒌慕y計分析:一方面,編輯要統計審稿專家的聯系信息;另一方面,對于一個大的學科來說,通常又分為許多細小的研究方向,編輯還要統計分析審稿專家的研究方向,提高送審的準確性和效率。除此之外,編輯還可以統計分析審稿專家的審稿效率、審稿態度,篩選優秀的審稿專家;統計分析審稿專家的性格特點,便于工作過程中更好地與之進行交流與溝通。
(八)載文收錄信息
載文收錄是指科技期刊論文的摘要或全文被國內、國際權威數據庫收錄的情況。目前,國內的數據庫主要包括中國知網、維普和萬方等商業數據庫,國外的主要有SCI、EI 和 ISTP三大檢索系統,以及其他行業內的數據庫等。[13]論文部分或全文被數據庫收錄后,讀者能夠通過這些數據庫檢索和下載論文摘要或全文。所以,對論文收錄情況的統計分析可以了解期刊及論文的受認可程度及影響力,為評估期刊的網絡傳播情況和影響力提供參考。
(九)載文被引信息
載文被引是指科技期刊論文被其他期刊、書籍等出版物引用的情況。期刊論文被引用的次數越多,說明期刊的受關注度越高,期刊的影響力越大。[14]衡量論文被引情況的指標包括被引頻次、被引率、篇均被引次數、高被引頻次論文分布、被引論文年份分布、被引論文作者分布、施引期刊分布等量化數據。因此,統計分析期刊的被引信息可以為評估期刊的受關注度和影響力情況提供參考。
二、統計分析科技期刊載文信息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做好稿源吸引工作
科技期刊的稿源一般可分為三種:一是作者的自由投稿,這是期刊主要的稿源;二是開辟專欄時對專欄所屬領域專家的約稿;三是對行業權威專家的約稿。做好這三方面稿源吸引和邀約是確保載文質量和學術水平的關鍵。
為了更好地吸引作者自由投稿,科技期刊編輯要了解作者的特點和興趣,關注學術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期刊的宣傳工作及與作者的溝通工作。此外,無論是開辟專欄時對專家的約稿,還是對行業權威專家的約稿,編輯都要首先了解這些專家的研究方向和特色研究領域,了解專家的聯系方式和性格特點,這樣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約稿。所以,在吸引稿源和約稿過程中,了解作者的信息、學術動態和專家的研究方向等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而通過對以往載文信息的統計分析恰恰可以獲取這些信息。
(二)有助于提高送審準確性和審稿效率
審稿環節的把關直接關系到論文的學術質量,是論文編輯和出版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同時,審稿環節涉及論文的送審、與審稿專家的溝通和審稿意見的反饋及整理等,也是非常繁瑣的一個環節,審稿環節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稿件的出版周期。
在審稿環節中,合理地利用載文信息的統計分析數據可以為審稿工作提供很大的便利。在送審時,利用載文信息統計分析數據有助于更加準確地找到“小同行”審稿專家,提高送審的準確性。在選擇審稿專家時,根據對以往審稿周期的統計分析數據,可以選擇審稿效率高的審稿專家。由于通過統計分析掌握了審稿專家的相關信息,在遇到問題時可以更方便地與審稿專家進行溝通。所以,載文信息的統計與分析數據可以有效地提高審稿工作的準確性和審稿效率。
對于編輯工作者來說,利用載文信息的統計分析數據有助于更好地開展編輯工作。基于統計分析獲取的學術熱點和動態信息可為編輯對稿件的審讀提供參考;獲取的專業術語可為編輯加工和修改稿件提供參考;根據關鍵詞統計分析結果,編輯可以更好地對論文關鍵詞進行把握,提出意見,以提高檢索率和擴大期刊的影響力;根據對摘要內容及結構的統計和分析,有助于編輯對論文的摘要進行修改和加工,提高所刊論文的規范性。
(四)有助于改進期刊出版發行和網絡傳播工作
在當今信息化的社會,做好期刊出版發行和網絡傳播工作是期刊持續發展和影響力不斷擴大的保證。通過利用載文信息的統計分析數據可以了解期刊的讀者群信息、載文的網絡傳播情況,對當前的讀者群和載文傳播情況進行評估。通過統計分析載文信息還可以了解不同傳播途徑的載文傳播情況,了解不同傳播途徑的傳播效果,獲取載文傳播的新途徑和發展動態,為期刊出版發行和網絡傳播策略的調整和規劃提供參考。
(五)有助于進行期刊的定位及發展規劃
期刊的定位是期刊的創辦者根據市場調查情況,對期刊的辦刊宗旨、讀者對象、主要欄目、主要內容、發行方式等諸方面內容的確定。在市場調查過程中,將本期刊與同行業、同類科技期刊載文信息的統計分析數據進行比較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通過對本刊載文信息的統計分析可以分析期刊的運行情況,找出自身的不足,為進一步改善辦刊水平提供參考;通過將本刊的統計分析數據與其他期刊的統計分析數據進行比較,可以找出自己的優點和缺點,判斷本刊的水平和位置,為下一步的發展和定位提供依據。
三、統計分析科技期刊載文信息的途徑
(一)基于商業化數據庫的載文信息統計分析
目前,國內外許多公司或出版集團都建立了商業化的科技論文全文或摘要數據庫,例如國內的中國知網、萬方和維普等數據庫,國外的愛思唯爾(Elsevier)出版集團旗下的ScienceDirect數據庫、Thomson Scientific公司ISI Web of Knowledge檢索平臺下的三大引文庫(SCI、SSCI和A&HCI)等。這些數據庫的出現為載文信息的統計與分析提供了方便。
利用這些商業化數據庫,可通過兩種方法來進行載文信息的統計與分析:
1.許多大型的且覆蓋范圍比較廣的數據庫都提供部分載文信息的統計和分析功能,可以利用商業化數據庫自帶的這些功能來統計分析載文信息。商業化數據庫提供的統計分析功能一般是普適性的,可以對部分載文信息實現橫向和縱向比較,利用起來比較簡單,但不同的商業化數據庫提供的統計分析功能不盡相同,所以編輯需要事先了解不同的商業化數據庫分別提供了哪些統計和分析功能,以及如何應用這些功能。
2.對于部分載文信息,商業化數據庫沒有提供統計分析功能,此時就需要編輯根據自己的需求,利用商業化數據庫的檢索功能來檢索相關的載文信息,然后再利用相關軟件和方法來統計分析這些載文信息。這種方法的定向性很強,可以滿足不同情況下的特殊需求,但操作起來比較繁瑣,工作量比較大,需要編輯具備一定的文獻檢索功底和掌握一些數據統計分析軟件及方法。
(二)基于編輯個人掌握信息的載文信息統計分析
除了商業化數據庫中收錄的出版論文中的信息,每個編輯在吸引稿件、組織審稿和進行稿件的編輯加工等環節也會掌握一些重要的載文信息,例如作者的研究“小方向”信息和審稿專家的單位、地域、研究方向、聯系方式等信息。這些信息是與作者和審稿專家相關的第一手、最準確的信息,也是商業化數據庫無法獲得的信息,更是非常有利用價值的信息。因此,編輯對所掌握的這些載文相關信息進行統計分析是非常重要且非常有必要的。編輯統計分析載文信息可以借助于不同的工具或軟件,例如可以利用office軟件中的Excel表格進行簡單的分類統計、分析和查詢,也可以利用專用的數據統計分析軟件進一步對數據信息進行專門的統計分析。總之,科技期刊編輯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利用自己較為熟悉的軟件,選擇性地統計分析自己需要的載文信息,改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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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atistic and Analysis of Paper Information in Technical Journals
LI Juan
(Periodical Press,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Qingdao, Shandong 266580, China)
【英文摘要】Along with the swift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popularity of the computers, we have step into the information time. In the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brings unprecedented challenge for the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especially the copyright law. It is the copyright holders who own the rights controlling the communication of the works, including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 The relative regulations have been implemented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other representative Countries. But we can't draw the definite conclusion that the regulations are perfect in this field. The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second amendment of copyright law and relative byelaw on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
【關 鍵 詞】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法律規制/制度完善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legal regulation/system perfection
【正 文】
曾幾何時,“變”成為點擊現代信息技術和著作權制度的關鍵詞,現代信息技術日新月異,從信息時代三大定律可管窺其一般:摩爾定律認為,微處理器的速度每18個月翻一番;吉爾德定律認為,在未來25年,主干網的帶寬每6個月增加一倍;麥特卡爾定律認為,網絡的價值同網絡用戶數量的平方成正比,也就是說,N個聯結將產生N×N個效益。現代信息技術的變化成為現代著作權法①變革的引擎和驅動器,自上個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均處于頻繁變動之中,但即便如此,著作權法仍被批評為“代表了一個無力跟上先進的信息技術發展步伐的領域?!雹诙绕潢P鍵的問題是,當作品在網絡中以數字化形態傳輸時,會產生一系列要么傳統著作權法力所不逮要么南轅北轍的漏洞。信息網絡傳播權就是伴隨著現代信息技術而出現的新的傳播權類型,對其進行法律規制及因應技術發展進行制度完善,成為版權法適應新的技術環境和利益格局不斷調整與變革的最基本表征。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國際立法概況
(一)美國
美國有關信息網絡傳播的立法肇始于一系列的司法判例,其中典型的案件包括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Frena案,Sega Enterprises V. Maphia案,Religious Technology Ctr. V. Netcom Online Communication Serv. Inc.案③。這些案件涉及到網上傳播作品的自由與限制問題,直指版權在網絡時代保護的界限。到目前為止,美國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規則和探索主要體現在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上:
1.《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即通稱的“白皮書”)
1993年,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就任命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IITF),以推動信息技術在美國的發展和應用。工作機構負責知識產權的工作組于1994年提交了草擬的報告,通稱“綠皮書”。在廣泛征詢各方意見之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知識產權工作組的報告,“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即通稱的“白皮書”。
“白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④:(1)擴大發行權的范圍。認為數字環境下的信息傳輸,即將作品從某一終端通過網絡以數字信息形式發往另一終端,構成發行,因而是版權人的專有權。(2)理清復制權和發行權的關系。認為在網絡空間可能同時出現傳播和復制問題,獲得復制權的人并不表示他就獲得了在網絡上對該作品的傳播權。(3)擴張“傳播”的含義。建議對現行法下的“傳播”定義進行修訂,使其既包括復制物(copies)的傳播,也包括作品復制(reproduction)的傳播,該范圍由當事人合同約定。(4)規定使用作品的豁免。包括非營利性組織提供盲文版、大字版、聲音版或其他版本的豁免,以及圖書館3份以內備份數字信號的復制豁免。(5)詳細論述保護技術措施和版權管理信息與版權保護的關系,建議增設專門的規定。
2.《數字千年版權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為實現與國際接軌,美國于1998年10月出臺《數字千年版權法》(簡稱DMCA),該法案是對1976年美國版權法的一次重大修正,它的基本內容已被納入美國版權法。
DMCA共分為四個部分,分別為“實施WIPO條約”、“互聯網版權侵權責任”、“計算機的維護或修復”、“臨時復制;遠程教育;圖書館與檔案館之責任”。其中,第一部分作為美國1976年版權法新增的第 12章“版權保護和管理系統”,第二部分對1976年版權法第5章進行修改,在511節以后加入512節“對網上內容的責任限制”。新增第12章主要包括:(1)禁止任何人規避有效地控制接觸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2)任何人不得偽造版權管理信息、未經版權所有人或法律授權,故意消除或改變版權管理信息。 (3)從民事和刑事兩方面,對涉及技術保護措施和版權管理信息的侵權和犯罪及其刑罰作了規定。新增 512節主要是關于網絡服務商的侵犯版權責任。服務商是指上網服務或網上服務的提供者,或其系統、網絡的運行者。為了保障網絡通訊暢通,DMCA界定服務商提供服務過程可能涉及的侵犯版權責任,該法律同時明文規定若干網絡服務商免責事由。
3.《規范對等網絡法案》(to limit the liability of copyright owners for protecting their works on peer-peer net works)
對等網絡即P2P是近幾年來興起的一種新興網絡技術,被稱為影響互聯網未來發展的技術。2002年6月25日,美國眾議院通過《規范對等網絡法案》,旨在保護對等傳輸中享有版權的作品,同時對傳輸者的責任進行限制。該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1)賦予對等網絡傳輸的作品權利人采取相應的措施,中止、干擾、改變或者以別的方式規避在某一公眾可接觸的對等網絡上未經授權的發行、展示、表演或者復制其受保護的作品。(2)對于版權人在對等網絡上采取規避措施進行限制。(3)版權人在對等網絡中采取相應措施的程序性要求。(4)對等網絡上的虛擬文件傳輸者享有的權利,可以通過發表權利聲明對抗版權所有人,并有權采取司法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4.《家庭娛樂與版權法案》(Family Entertainment and Copyright Act)
2005年4月27日,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家庭娛樂與版權法案》,其主要內容就是以刑事制裁手段保護版權。該法案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編《藝術家與防盜版法案》,第二編《家庭電影法案》,第三編《國家電影保存法案》以及第四編《孤本作品保存法案》。顯然,本法并非是專門規范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案,但由于通過網絡將預覽影片置于P2P軟件劃定的“共享區”供他人免費下載的現象增多,而本法又主要針對電影作品尤其是預覽影片的傳播,因此它的某些條款也成為規范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重要內容。該法與信息網絡傳播有關聯的內容主要包括:(1)明確規定以刑事處罰應對擅自在網絡上傳播預覽影片。對于未經授權而故意使用或者試圖使用視聽錄制設備傳輸(包括網絡傳輸)或者錄制受版權保護的影視作品的任何人,將處以3年以下監禁、罰金或者兩者并處;對于再犯者,將處以6年以下監禁、罰金或者兩者并處。對于被指控故意使用或試圖使用錄制設備傳輸或者錄制受版權保護的影視作品的人,可以沒收或者銷毀用于傳輸或錄制的設備以及非法錄制的影片復制品。(2)明確規定在私人場合采取措施規避某些網絡傳播作品的合法性。該法案規定,私人家庭中的成員為家庭觀賞而播放合法制作的影視作品時,遮蔽其中的一部分視頻或音頻內容,以及制作或提供用于實現此種遮蔽功能的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的,只要沒有利用這種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制作被遮蔽影視作品的復制品,不構成侵權。
(二)歐盟及代表性的歐盟國家
早在1995年7月,歐盟委員會就公布了題為《信息社會的著作權與相關權的綠皮書》,1996年9月又頒布了《信息社會的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續),探討了網絡版權保護的許多問題,并且推動成員國的立法。比如,1997年由德國聯邦上議院批準生效的《規定信息和通信服務的一般條件的聯邦法令——信息和通信服務法》(德文簡稱IUKDG,簡稱為“多媒體法”),被譽為世界上第一部規范網絡秩序的單行法⑤。英國于1997年公布的《著作權與資料庫法》(The Copyright and Rights in Databases Regulation 1997),該法確認了資料庫抽取權這一新的財產權利,為在網絡環境下保護數據庫埋下了伏筆。隨著歐盟立法一體化進程的推進,歐盟在協調各成員國網絡傳播權立法方面卓有成效,并且推動了各成員國自身的立法。
1.《關于協調信息社會的版權和有關權若干方面的指令》⑥
1997年12月歐盟通過《關于協調信息社會的版權和有關權若干方面的指令》(簡稱《版權指令》)草案。后經多次辯論及修改,該《版權指令》終于在2001年4月9日得以通過,2001年5月21日“版權指令”的最后文本形成。
與所有的歐盟指令一樣,版權指令的正文(條款)前有一段很長的序言,共有40條“細則”。雖然這些細則與成員國有義務轉換成國內法的條款不同,但它們應是解釋實施條款的指南。指令有三個主要方面⑦:(1)指令第二章(第2、3、4條)列出了指令授予的權利,并對它們做出定義。這些條款是與信息社會運行相關的行為所涉及的版權和鄰接權(網絡作品的數字復制和傳輸)。版權指令最終采納的復制權定義將暫時性復制置于權利人的權利之內;版權指令規定向公眾傳播權和向公眾提供權,即成員國應賦予作者、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廣播組織者等以授權或禁止通過有線或無線的形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權利,包括允許公眾的個體成員在自定的時間和地點接觸作品的行為。(2)對例外的協調。指令要求成員國國內法采納的例外,一種是強制性的例外(第二章第5條第1款),另一種是選擇性例外(第5條第2、3款和第3款之二)。(3)第三章規定了成員國的義務。它要求成員國提供“足夠的法律保護”,以防止“破壞技術措施”(第6條)和防止發生任何改變或刪除設置在作品復制件中或向公眾傳播時顯示的權利管理信息的行為(第7條)。
2.《關于共同體內部市場的信息社會服務尤其是電子商務的若干法律方面指令》⑧(簡稱《電子商務指令》)
為了對信息社會中的電子商務的發展進行規制,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于2000年通過《關于共同體內部市場的信息社會服務尤其是電子商務的若干法律方面指令》,該指令雖然是規范電子商務的法律,但是許多內容涉及到在線服務,尤其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了規范和協調。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相關的主要內容包括:(1)在序言和“指令”的第2條界定了在線服務提供和服務接受者。在線服務包括提供在線信息通訊或商務通訊的服務,或提供搜索、取得或檢索數據工具的服務;此外,信息社會服務也包括通過通訊網絡傳輸信息的服務,提供接入通訊網絡的服務,以及為服務接受者提供的數據提供主機的服務;點對點傳輸的服務、視頻點播或通過電子郵件提供商業通訊等也屬于信息社會服務?!胺战邮苷摺钡亩x包含了對信息社會服務的所有種類的使用,既可以是在開放性網絡(例如國際互聯網)上提供信息的人,也可以是為個人或職業原因在國際互聯網上尋找信息的人。(2)在序言中概括性描述信息社會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信息社會服務提供者,包括信息存儲服務提供者,在知曉或注意到非法活動時,必須迅速刪除所涉信息或阻止他人訪問該信息;采取刪除信息或阻止他人訪問該信息的行動時,應當遵守表達自由原則,遵循為此目的建立的國內法層面上的程序;同時指令并不影響成員國設定在刪除信息或阻止他人訪問該信息前必須迅速完成的特別要求。(3)規定信息社會服務提供機構的設置原則和程序。(4)具體規定不同類型的中間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責任。
3.英國《版權法修正案》(2003年)
2003年,英國按照歐盟指令的要求修改了本國的版權法,在立法上詳細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要內容。包括:(1)界定網絡傳播權法律關系。包括傳播的概念、向公眾傳播的作品和傳播權的主體。 (2)對臨時復制的法律性質進行判斷。認為作品的復制件包括暫時存在或永久保存的復制件。在作品傳輸過程中直接或附帶產生復制件都屬于復制。(3)對向公眾傳播權和復制權進行限制。特別是對基于科研、個人使用,圖書館為便利于進行研究或私人學習對存有作品的復制,以及在教學過程中或備課時復制、傳播文學、戲劇、音樂或者藝術作品的限制作出規定。(4)明確規定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就技術措施而言,包括破解技術措施、破解技術措施的裝置和服務、法律責任;在權利管理信息方面,規定電子形式的權利管理信息、破解權利管理信息的責任。(5)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行為進行規范。按照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的要求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進行規定,包括相應的通知和反通知程序等。
4.法國《信息社會版權法案》
法國議會參議院和國民議會(下院)于2006年6月30日同時通過了政府提交的《信息社會版權法案》。這一法案對電子信息產品的版權保護進行了規范,在注重保護版權、打擊盜版的同時,也對電子信息產品的“通用兼容性”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1)加強對版權人傳播權利的保護。針對電子信息產品的盜版問題,法案規定,從因特網非法下載電子信息產品的個人行為將被處以小額罰款,蓄意繞過版權保護技術從事電子信息產品復制將受到重罰。按照規定,破解電子信息產品加密技術的電腦黑客,會被判處3750歐元罰金;向公眾提供解密技術的人,最高會被判處6個月監禁和3萬歐元的罰金;而銷售加密產品破解軟件的人,最高會被判處3年監禁和30萬歐元的巨額罰金⑨。(2)對復制權的限制。個人出于非商業目的復制電子信息產品的自用行為,法案沒有約束力。法案還規定,殘疾人、圖書館、博物館、檔案機構、新聞媒體以及教學科研機構為了教學和科研目的而進行的電子信息產品復制,不受法律追究。(3)“通用兼容性”標準的采納。市場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在保護版權的前提下必須具有“通用兼容性”。法案為此提出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受理軟件開發商、電子產品制造商和服務供應商的申訴。
5、荷蘭版權法修正案(2002年)
2002年荷蘭版權法修正案包括三個部分,分別是:(1)版權的修訂。在該部分,增加臨時復制、向公眾提供權及其限制、技術措施、權利管理信息等內容。(2)鄰接權的修訂。包括臨時復制、向公眾提供權、技術措施、權利管理信息、向公眾提供權的限制、侵犯技術措施法律責任、侵犯權利管理信息法律責任等。(3)數據庫的修訂。包括技術措施、侵犯技術措施的法律責任、權利管理信息和侵犯權利管理信息的法律責任。
(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互聯網條約”的協調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一直致力于協調新技術發展所帶來的各國版權法在細微方面乃至根本方面進行應對的差異。起初由WIPO各機構起草建議、指導原則和示范條款,就如何迎接新技術的挑戰為各國政府提供了指導。但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國際上逐漸承認單靠指導已不足以對新技術的發展做出適當反應,有約束力的新的國際準則變得不可或缺了⑩。1996年12月2日至20日在日內瓦召開WIPO關于版權和鄰接權若干問題的外交會議,外交會議通過了兩個條約:《WIPO版權條約》(WCT)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公約》(WPPT)。前者的主要內容是對《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某些實質性條款進行修改,而后者則在1961年《保護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羅馬公約》的基礎上又為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制定了專門的國際條約。以上兩個條約由于主要涉及互聯網下版權與鄰接權保護,所以也被稱為“互聯網條約”。WCT與WPPT兩個條約已分別于2002年3月6日和5月20日生效。
WCT由25條組成,未分章節。第1-14條系實體條款,第15-25條系行政管理條款。此外還附有“議定聲明”9條。它的主要內容包括:(1)復制權?!白h定聲明”第1條規定,《伯爾尼公約》第9條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所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于數字環境,尤其是以數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況。不言而喻,在電子媒體中以數字形式存儲受保護的作品,構成《伯爾尼公約》第9條的復制。(2)發行權與出租權。 WCT第6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授權通過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形式向公眾提供其作品原件和復制件的專有權。同時第7條規定出租權。(3)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又譯公共傳播權)。WCT第8條規定,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有關規定的情況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某個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得接觸這些作品。(4)限制與例外。WCT第10條規定,締約各方在某些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觸,也不無理損害作者合法權益的特殊情況下,可在其國內立法中對依本條約授予文學和藝術作品作者的權利規定限制或例外。在議定聲明第9條明示,這些限制與例外繼續適用并適當地延伸到數字環境中。同樣,這些規定被理解為允許締約方制定對數字網絡環境適宜的新的例外與限制。(5)技術措施保護和權利管理信息保護的義務。WCT第11條規定,締約方應規定適當的法律保護和有效的法律補救辦法,制止規避由作者為行使本條約所規定的權利而使用的、對就其作品進行未經該有關作者許可或未由法律準許的行為加以約束的有效技術措施。WCT的12條給權利管理信息做出界定,并禁止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任何權利管理信息,以及未經許可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或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復制品。(6)網絡時代版權保護體系化方面的其他規定。涉及到版權保護的范圍、計算機程序、數據匯編(數據庫)、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等。
WPPT由33條組成,共分五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表演者的權利;第三章: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第四章:共同條款;第五章:行政條款和最后條款。WPPT從總體上遵循著與WCT相同的解決思路和體系化努力,注意厘清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獲得報酬權的界限,同時規定對權利的限制和例外,以及關于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1)WPPT沿用“羅馬公約”的結構,在第2條中包含了一系列的定義,而WGT則與“伯爾尼公約”保持一致,并沒有相關定義的界定。(2)WPPT詳細規定表演者的精神權利,WCT沒有精神權利方面的規定。(3)WPPT沒有采用“公共傳播權”這一語詞涵蓋交互性網絡傳輸,而是在第10條規定“提供已錄制表演的權利”,第14條規定“提供錄音制品的權利”,但其實質含義與公共傳播權并無不同。(4)WPPT因為需要把其內容劃分為表演者權利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而產生結構上分章的需要,WCT沒有劃分章節。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基本內容
我國《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正時確認信息網絡傳播權,對技術措施、權利管理信息提供法律保護。根據著作權法的授權,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簡稱《條例》),《條例》已于2006年7月1日開始施行。《條例》的通過,標志著我國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規制體系化的實現。結合法學理論的發展和技術的最新進展,對《條例》的進步性和存在的問題進行綜合觀察,已經成為分析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現狀和未來進展的重要途徑?!稐l例》的主要內容及其不足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疇界定
自網絡傳播權設置問題產生以后,適用何種“權利”涵蓋網絡中的傳播行為,一直以來就是理論上和立法上爭論的基本問題(11)。信息網絡傳播權是頗具中國特色的表達,在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條約上并沒有對應的概念,但是對于網絡傳播權的含義、法律關系、權利內容和限制等問題,各國之間還是達成不少共識。
《條例》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權基本范疇進行了梳理,主要包括:(1)對該范疇基本含義的重述,基本沿用《著作權法》的規定,同時將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的“向公眾提供權”整合進行信息網絡傳播權范疇中,在第26條明確規定其含義,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包括著作權人、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作者。(2)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條例》第2條規定其內容包括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并將權利管理信息和技術措施作為保護手段緊隨其后予以規定。(3)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定許可,基本照搬《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將其適用網絡環境,但有所修正:其一,沒有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免費表演、對設置或者陳列的室外作品等情形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合理使用;其二,將盲文出版使用修改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其三,對圖書館等使用作品進行特殊規定,即“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定許可。其一,義務教育的法定許可,即“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制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逼涠?扶助貧困的法定許可,即“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準。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后,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边m用此條款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
上述規定的進步意義自不待言,但缺點也較為明顯:(1)缺乏權利限制的一般條款,在引進美國“四標準法”尚有困難的現實下,吸收國際條約的規定,引入“三步法”很有必要。(2)通過規章來擴大和限制《著作權法》第22條,其合理性值得懷疑。因為著作權法第22條的“使用”行為本身并沒有排除信息網絡傳播,也就是理應適用于網絡環境,如果要改變,也應該在《著作權法》修改時在法律中予以體現。(3)《條例》對于圖書館的數字化使用雖有所涉及,但并未予以詳細規制。(4)對于扶助貧困的法定許可本屬于難得的制度創新,但由于限制條件過于嚴密,實際上很難有適用的余地。(5)對于《司法解釋》中網絡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給予否定,缺少合理性。(6)第10條對于合理適用、法定許可的解讀矛盾重復,有畫蛇添足之嫌疑。(7)沒有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制方式方面進行制度創新,沒有確定網絡環境下的默視許可規則。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關聯問題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孕育形成是數字技術時代著作權擴張的直接結果?!?12)作為因應新技術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其進行制度設計,仍然無法回避的重點問題之一就是針對身處前沿的技術問題展開法律的反思。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涉足的技術領域以及帶來的版權法律問題,主要包括數字化復制、網絡服務提供者、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等,對上述關聯問題的法律應對,成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條例》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所包含的技術及關聯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范,在條文的數量上甚至超過了對權利本身的關注。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明確界定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為兩種法益提供侵權法保護。第26條所下定義反映了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第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于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钡?條規定,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均構成侵權。(2)規定了規避技術措施的例外。包含: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信息網絡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而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只能通過信息網絡獲取;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而該作品只能通過信息網絡獲取;國家機關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執行公務;在信息網絡上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3)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協助義務。即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為了查處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 (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資料。同時,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資料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4)規范了“通知與反通知”的避風港程序。第14-17條的規定較為詳細地描述了該程序運用時應該提供的材料和責任的分擔。(5)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服務對象的指令提供網絡自動接入服務,或者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提供自動傳輸服務時的免責條件。(6)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提高網絡傳輸效率,自動存儲從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獲得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根據技術安排自動向服務對象提供時的免責條件。(7)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時的免責條件。(8)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時的免責條件。即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上述服務提供者依法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9)規定錯告賠償制度。即因權利人的通知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錯誤刪除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錯誤斷開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權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可操作性強,立法的細化有助于保護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推動網絡服務行業走上法治化軌道。但是也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包括:(1)沒有規定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密切相關聯的數字化復制行為,特別是對于臨時復制缺少規則限定。網絡技術的發展呼喚著對該種基礎性的行為予以法律性質的判斷,為復制權提供數字時代的保護和限制。(2)沒有明確限定技術措施的保護范圍,在技術措施保護的限制上,缺乏原則性條款,既沒有對攻擊性技術措施予以禁止,也沒有表達技術措施保護和公眾表達自由、接觸作品自由的關系。(3)沒有規定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保護的限制途徑。(4)沒有規定P2P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技術特征和法律責任及其免責條件。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制度完善
綜觀以上的分析,我們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規制已經起步但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許多問題還需要在法律上進行清晰界定?!耙蛱鼐W和全球數字化網絡帶來的版權法重塑的困難并未被充分表達”(13)技術的發展、各國數字化版權立法的最新進展均要求緊密跟蹤最新的技術和法制發展動態,為公眾利用作品和保護版權人的利益提供切實可行的規則。法律的完善可以分為兩步走:第一步,將《著作權法》的第二次修改提上議事日程,對那些不便在行政法規中予以規范的內容進行規制;第二步,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完善有關的制度規則。對此,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步,在《著作權法》的第二次修改中應該增加和修改的條款包括:
1.在總則中增加原則性條款,包括:(1)禁止濫用著作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因權利人濫用權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2)權利人行使著作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利益原則)。 (3)本法依法保障消費者在現實空間和網絡空間獲得信息的各種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則)。(4)著作權的設立和行使,不得阻礙技術創新(創新原則)。(5)對于權利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非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目的并根據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不得予以限制(權利保護與權利限制原則)。
因為原則性條款在大陸法系得到了一貫的重視。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限受到嚴格限制的情形下,運用原則性條款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意義:其一,成為整部法典的基本指針,體現法律的指導思想,貫穿法律的始終,使得法律形成完整的體系。其二,增加法律的前瞻性。在法律落后于社會現實的法制反應模式中,原則性條款可以表達立法者的基本觀念和認識,為法律的今后發展指明方向。其三,為解決實際問題提供依據。法律原則有效地構筑起“建設性模糊”(constructive anlbiguous),為實踐中法官找法失敗后適用“一般規則”提供了便利。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典》尚付之闕如的背景下,在《著作權法》等單行法中增加一般原則的規定相當必要。實際上,《合同法》、《擔保法》等民事法律中均有一般條款,《著作權法》由于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變化更為繁雜,所以更需要一般原則性條款的支持。
2.修改第10條復制權的定義。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或其它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制作等方式生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因為復制權正在拓展之中。數字技術的發展增加了理解復制權的難度。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重要前提是數字化復制,其綜合性特征還決定了在信息網絡傳播中會大量存在數字化復制。將“永久的”和“暫時的”復制均納入復制權的范圍,雖然會擴展權利人控制權的范圍,但是只要輔之以必要的限制,也可以實現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
3.修改第22條,增加一款?!吧鲜鲆幎ǖ?一)——(八)項、第(一二)項適用于網絡環境下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具體條件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p>
理由是《條例》有很長的篇幅重述《著作權法》有關權利限制的內容,實際上是立法資源的浪費。所以,不如在《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著作權法》的諸多限制條款同樣適用數字環境下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只是某些例外授權法律法規另行述及。這樣,《條例》也就可在《著作權法》的授權下,重點進行有針對性的立法。
4.在權利的限制中增加一條,“本法對著作權權利的限制,只適用特定情形,不能與受本條例所保護信息的正常使用相沖突,并不能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當前各國在合理使用一般條款上主要有三種做法:第一種做法是在立法原則和立法宗旨中闡釋合理使用的一般價值。例如美國學術界普遍認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和出版自由的首要目的,是為了促進信息的自由流動。版權條款也是憲法的一部分,并且其目的,在很大程度上講,就是通過人們提供接觸版權材料的渠道來促進言論自由(14)。雖然“將這些法律適用于版權仍處于摸索階段,但是,任何東西都不能阻止將其納入法律范圍?!?15)在我國,在《著作權法》規定濫用權利原則和消費者保護原則,就是借鑒該原則條款的有益嘗試。第二種做法是美國版權法第107節對合理使用一般判斷標準的規定。美國版權法規定的判斷合理使用的一般標準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質、版權作品的性質、使用的數量和質量在版權作品整體上所占的分量以及使用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但是,“傳統的判斷標準在互聯網時代受到挑戰,包括使用目的和市場影響因素等合理使用條件的消失和淡出,使得可將互聯網下的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斷標準縮小為使用行為是否造成權利人直接的實質損害、行為人有無過錯(即是否惡意或故意),符合其中任何一項就不構成對于版權作品的合理使用。”(16)在這種情況下,立法很難抽象出經得起實踐檢驗的合適的標準條款,所以將其留給未來司法實踐中靈活運用,將更為妥當。第三種做法是《伯爾尼公約》所規定的,為TRIPS協議和WIPO兩個“互聯網條約”所肯定的“三步檢驗法”,也即是對權利的限制必須:A、只適用于特定情形;B、不能與作品、表演者或錄音制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C、不能不合理地損害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由于“三步檢驗法”是“衡量在網絡環境下設定的權利限制是否適當的一個總的標準”(17),因此,在我國的立法中應該有其一席之地。
5.修改第23條,增加一款,規定“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制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p>
在《著作權法》業已規定基于義務教育的法定許可之情形下,《條例》又單獨規定網絡環境下的義務教育法定許可,實際上也是立法浪費,并且《條例》通過增加條件限制該類法定許可,以低效力法規限定高位階的法律,不符合“法治原則”。所以,直接在該條增加一款,確定相應的條件,更為合適。
6.在權利的限制中增加一條,規定“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不經權利人的同意,但應支付報酬?!?/p>
法律是利益的調節器,為縮減“數字化鴻溝”,實現地區發展平衡和減少農村地區數字化消費成本,《條例》確立扶助貧困的法定許可,是很有見地的制度創新,但是在條件設置上畏縮不前??紤]到《條例》效力的低層次性,在《著作權法》中直接以“法定許可”的形式予以規范。
7.修改第33條,增加網絡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摘編已經在報刊、書籍、網絡等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作為侵權行為?!?/p>
確認網站摘編、轉載部分作品構成法定許可具有合理性:(1)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一定范圍的作品在支付報酬、注明作者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許可而轉載;(2)網絡環境下,肯定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有助于實現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對信息獲取權益的平衡;(3)網絡服務提供者特別是他們設立的網站在特定的功能上,與報刊雜志社等的功能相同,他們都是傳播作品等信息產品的媒介,他們的法律地位應當相等;(4)著作權人通過注明“不得轉載”等簡單方式就可以獲得更充分的著作權法保護,法定許可對著作權權利行使不會造成實質性影響;(5)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機制可以大量減少網絡著作權糾紛,至少是減少那些不必要的僅僅為取得許可的那些糾紛。這就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和法院的訴訟資源,更重要的是該項司法解釋會適應高速發展的信息網絡的發展,律師們也可以在訴訟外大顯身手?!稐l例》限于效力層次,沒有規定網絡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這可以理解,但《著作權法》修改時應表明明確的立場。
第二步,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主要包括:
1.體例結構略作調整,將第4條移至第12條之前,第5條放在第12條之后,集中規定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和限制。
體例體現了法律的嚴謹,同時也便利閱讀者和解讀者利用體系形成的張力了解制度的架構和法律的精神?!稐l例》將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置放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含義之后,遠離相關的權利限制,產生理解上的弊端:其一,使人誤認為存在技術措施權和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權;其二,無法正確凸現權利保護和權利限制的平衡精神和利益分享理念?;诖?可將技術措施保護及其限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保護及其限制集中規定。
2.增加數字化復制的內容,包括:(1)數字化復制,是指網絡用戶對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作品等客體進行的臨時性復制和永久性復制。(2)網絡用戶以營利目的對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作品等客體進行數字化復制的,應當經信息網絡傳播權人的許可,法律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3)未經信息網絡傳播權人的許可,網絡用戶不得將明知未經許可的數字化復制品進行出借、出租、出售、陳列、展覽、再上載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給他人進行使用,法律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著作權法》已經肯定復制權包括數字化復制的前提下,在《條例》中增加有關數字化復制的規定及其限制很有必要。
3.刪除第6條和第8條,增加關于數字圖書館的權利限制條款,包括:(1)公共圖書館通過本館的網絡閱覽系統供館內讀者閱覽本館收藏的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權利人同意,并不需支付報酬,但該閱讀系統不得提供復制功能,并能有效防止提供網絡閱覽的作品通過信息網絡進一步傳播;(2)除著作權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公共圖書館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不經其許可,通過本館的網絡閱覽系統供館外注冊讀者閱覽本館收藏的已經出版的圖書,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提供網絡閱覽的圖書已經合法出版3年以上;(二)閱覽系統不提供復制功能;(三)閱覽系統能夠準確記錄作品的閱覽次數,并且能夠有效防止提供網絡閱覽的作品通過信息網絡進一步傳播。
圖書館在國家文化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廣大社會公眾廉價獲取知識的最佳途徑。但是我國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導致各地的圖書館建設良莠不齊。加快數字圖書館的建設是解決圖書館經費短缺問題的一條十分可行的途徑之一。我國已于20世紀90年代啟動數字圖書館建設工程。數字圖書館較之傳統圖書館具有資源豐富、資料更新及時、傳輸速度快、儲存方便、建設成本低等諸多優勢,肯定某些情況下數字圖書館復制權和傳播權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有助于數字圖書館建設事業和提升全民族文化素養。但是,由于數字圖書館里的圖書是虛擬的,“圖書內容一旦在互聯網上傳播,它將擺脫任何束縛,任何人都可以很容易的獲得”,(18)所以,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一旦數字圖書館利用作品超出法定的范圍,則取得作者授權是必要的,不應該認定為可以適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
4.增加對技術措施保護的限制性原則描述:“本條例所保護的技術措施受到下列條件限制:(一)不得設置攻擊性技術措施;(二)不得超出制止侵權行為所必須的限度;(三)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p>
為技術措施保護設置一般限制條款,具有兩個方面的重要意義:其一,宣示功能,表明利益的分享;其二,實際裁判功能,因為禁止攻擊性技術措施等均是裁判規范,有助于法官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
5.將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和限制分開規定,刪除第5條第(一)項“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無法刪除或者改變的例外”,增加一條,“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形下,行為人可以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信息:(一)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經合法授權的其他組織為調查、保護、情報收集或者為識別和指明政府部門計算機、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網絡的弱點所進行的活動;(二)進行模擬信號傳輸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在播放作品時,為防止違反本條例采取的措施沒有技術上的可行性,或者會造成節目提供者承受不合理的經濟負擔;(三)其他可以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信息的情形。”
《條例》沒有詳細規定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保護的限制規則,將其與權利保護規定揉和在一起并不合適,因此有必要借鑒外國立法例,對此做出規制。
6.規定P2P網絡服務提供者?!霸诜舷铝袟l件的情形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應網絡用戶要求在其目錄服務器中提供搜索索引服務:(一)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不知道或者沒有意識到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在收到權利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侵權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立即停止對該信息提供搜索索引服務?!?/p>
我國還沒有明確禁止、限制P2P網絡的規則,在《條例》的修改完善時有必要予以規范,理由在于:其一,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點對點傳輸中有可能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其二,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點對點傳輸中的注意義務,既可以充分保障權利人的利益,又可以促進點對點傳播產業發展和維護最終消費者的利益。
7.可考慮根據網絡的實際特征規定以下默視許可條款:(1)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之后,權利人僅要求侵害人按照規定支付許可費用的,在侵害人支付合理費用后,應推定權利人許可其繼續在網絡傳播該信息。(2)版權人通過BBS平臺、博克傳播作品,在權利人未作出明確予以反對的申明時,推定其默視許可具有一定資金實力和信用保障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傳播其作品,傳播者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3)版權人一旦許可報刊、雜志社傳播其作品,在權利人未作出明確予以反對的申明時,意味著同時許可中國期刊網等具有一定資金實力和信用保障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傳播其作品。但使用者必須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特定情形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默示許可不僅可行,而且必要。其一,這符合網絡技術的特征,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在機理。“由于網絡是一個極為開放的過程和載體,作者將自己的作品上載、傳播,應當被認為其對網絡的這些特性以及網絡中的某些使用行為是明知的或是應推定為默示同意的。對于網絡作品權利人意思表示的,應當推定對其作品的默示許可?!?19)例如在BBS上發表文章,可以推定作者愿意通過互聯網、傳播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方面應理解為是權利人控制作品在網絡傳輸中法律上之力的肯定,但同時也應滿足作者和公眾信息自由、信息共享以及自我實現的需要。因而,“網絡通常被視為公共信息的傳播媒介,網絡供應商無法完全通過定價和限量來追求利益回報?!?20)所以允許網絡服務商一定條件下的行為屬于默示許可,從而限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符合技術發展和立法理念的雙重原理。其二,這不違背著作權自動產生原理,也并非否定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品創作完成,不論作者有無提出登記或要求著作權的聲明,依照自動取得的原理,他都將擁有對作品的著作權,但是著作權是包含各種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的權利束,對其中一種或幾種權利進行限制,并不影響其他權利的存在。由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定是權利擴張的結果,當著作權利益平衡被打破以后,采取一些措施限制該新型權利的運作,也不會影響到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由于默示許可要求從權利人的特定行為中推定其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自由使用或處分,所以只要在法律上將默示許可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則不會影響對權利人其他權利的保護。
注釋:
①著作權法在英美法國家稱為版權法,著作權在英美法國家稱為版權,本文為簡便起見,在沒有特別場景的情形下,對以上兩對概念沒有進行區分,視為同義詞。
②Andrea Antonell,“Applicable Law Aspect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The Internet :What Principles Should Apply?”In Singapor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July 2003.
③M. D. FLA, 1993; N. D. CAL, 1994; N. D. CAL.1995.
④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 Th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Sept. 1995.
⑤德國《規定信息和通信服務的一般條件的聯邦法令》,對該法的詳細介紹,可查閱: angelaw. com。
⑥Directive 2001/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May 2001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⑦安德烈.克勒韋.歐盟關于協調信息社會版權和鄰接權某些方面的指令[J].版權公報,2001,(1).
⑧Directive 2000/3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00 on certain legal aspects of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 in particular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Internet Market。
⑨嚴明.法國議會通過電子信息產品版權保護法案[DB/OL].新華網,2006-07-02.
(10)米哈依.菲徹爾(Mihaly Ficsor).21世紀到來之際的版權和有關權(上)[J].著作權,1999,(1).
(11)關于我國學者的爭論,可以參見參見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新世紀的若干研究重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鮑永正.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20.阿拉木斯.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他[J].電子知識產權,2002, (1).喬生.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傳統著作權之比較[J].政法論壇,2004,(2).黃勤南.新編知識產權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72.
(12)張今.略論網絡傳播權立法的價值取向[D].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網絡時代著作權保護”國際研討會提交論文。
(13)See Thoms Dreier, Copyright Law and Digital Exploitation of Works(1997), Available at ipa-uie. org。
(14)約納森.羅森諾.網絡法:關于因特網的法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36-37.
(15)塞弗里納.迪索利耶.數字環境下的版權和信息的獲取[J].版權公報,2000,(4).
(16)吳漢東.網絡傳播權與網絡時代的合理使用[D].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網絡時代著作權保護”國際研討會提交論文。
(17)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55.
(18)宋慧獻.超星:執著與求索[J].中國版權,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