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05 08: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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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第四條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第五條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有損中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第六條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設立程序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15天內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第八條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h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第十條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第十二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滿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三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委托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辦理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規定事宜,但須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四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國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注冊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職務;
(二)擬設立外資企業的名稱、住所;
(三)經營范圍、產品品種和生產規模;
(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資金來源、出資方式和期限;
(五)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機構、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及其新舊程度、生產技術、工藝水平及其來源;
(七)產品的銷售方向、地區和銷售渠道、方式;
(八)外匯資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職工的招用、培訓、工資、福利、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解決措施;
(十一)場地選擇和用地面積;
(十二)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決辦法;
(十三)項目實施的進度計劃;
(十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住所;
(二)宗旨、經營范圍;
(三)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四)組織形式;
(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
(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
(七)勞動管理;
(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第二十條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出資方式與期限
第二十五條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第二十六條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的,該機器設備應當是外資企業生產所必需的設備。
該機器設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正常價格。
對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應當列出詳細的作價出資清單,包括名稱、種類、數量、作價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對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備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八條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口岸時,外資企業應當報請中國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該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與外國投資者報送審批機關的作價出資清單列出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實施后,審批機關有權進行檢查。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與外國投資者原提供的資料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第一期出資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資,外國投資者應當如期繳付。
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出資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者繳付每期出資后,外資企業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用地及其費用
第三十三條外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
第三十五條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
前款所指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年計收。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可以自行開發或者委托中國有關單位開發?;A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外,還可以依照中國其他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購買與銷售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統稱“物資”)。
外資企業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國家鼓勵外資企業出口其生產的產品。
第四十四條外資企業有權自行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托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委托中國境外的公司代銷。
外資企業可以自行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托商業機構代銷其產品。
第四十五條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外資企業憑批準的該企業進口設備和物資清單直接或者委托機構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自用并為生產所需的物資,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進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外資企業出口產品,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第四十六條外資企業進口的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價格不得高于當時的國際市場同類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正常價格。外資企業的出口產品價格,由外資企業參照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價格。用高價進口、低價出口等方式逃避稅收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七章稅務
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四十九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十條外資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一)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建設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
(二)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自用機器設備、零部件、生產用交通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管理設備;
(三)外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前款所述的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轉賣或者轉用于生產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產品,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納稅或者補稅。
第五十一條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第八章外匯管理
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應當依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規辦理。
第五十三條外資企業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在中國境內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賬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
第五十四條外資企業因生產和經營需要在中國境外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須經中國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并依照中國外匯管理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外匯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第五十五條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臺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的外匯收益,依照中國稅法納稅后,可以自由匯出。
第九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自公歷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五十九條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應當用中文書寫;用外文書寫的,應當加注中文。
第六十條外資企業應當獨立核算。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依照中國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編制。以外幣編報會計報表的,應當同時編報外幣折合為人民幣的會計報表。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連同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稅務機關,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外國的會計人員查閱外資企業賬簿,費用由外國投資者承擔。
第六十二條外資企業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在地設置會計賬簿,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違反前款規定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章職工
第六十四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外資企業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條外資企業應當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十一章工會
第六十六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七條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八條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九條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二章期限、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一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從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外資企業經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準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二條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四)破產;
(五)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六)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七十三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六)項的規定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債權人會議;
(二)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三)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六)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七)分配剩余財產;
(八)代表外資企業和應訴。
第七十六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七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九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終止的,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終止的,依照中國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八十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十一條外資企業與其他公司、企業或者經濟組織以及個人簽訂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第四條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第五條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有損中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第六條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設立程序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15天內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第八條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
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第十條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第十二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滿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三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委托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辦理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規定事宜,但須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四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國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注冊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職務;
(二)擬設立外資企業的名稱、住所;
(三)經營范圍、產品品種和生產規模;
(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資金來源、出資方式和期限;
(五)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機構、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及其新舊程度、生產技術、工藝水平及其來源;
(七)產品的銷售方向、地區和銷售渠道、方式;
(八)外匯資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職工的招用、培訓、工資、福利、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解決措施;
(十一)場地選擇和用地面積;
(十二)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決辦法;
(十三)項目實施的進度計劃;
(十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住所;
(二)宗旨、經營范圍;
(三)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四)組織形式;
(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
(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
(七)勞動管理;
(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第二十條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出資方式與期限
第二十五條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
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第二十六條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的,該機器設備應當是外資企業生產所必需的設備。
該機器設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正常價格。
對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應當列出詳細的作價出資清單,包括名稱、種類、數量、作價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
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對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備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八條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口岸時,外資企業應當報請中國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該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與外國投資者報送審批機關的作價出資清單列出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實施后,審批機關有權進行檢查。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與外國投資者原提供的資料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第一期出資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資,外國投資者應當如期繳付。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出資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者繳付每期出資后,外資企業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用地及其費用
第三十三條外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
第三十五條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
前款所指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年計收。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可以自行開發或者委托中國有關單位開發。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外,還可以依照中國其他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購買與銷售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統稱“物資”)。
外資企業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國家鼓勵外資企業出口其生產的產品。
第四十四條外資企業有權自行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托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委托中國境外的公司代銷。
外資企業可以自行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托商業機構代銷其產品。
第四十五條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外資企業憑批準的該企業進口設備和物資清單直接或者委托機構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自用并為生產所需的物資,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進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外資企業出口產品,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第四十六條外資企業進口的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價格不得高于當時的國際市場同類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正常價格。外資企業的出口產品價格,由外資企業參照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價格。用高價進口、低價出口等方式逃避稅收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七章稅務
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四十九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十條外資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一)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建設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
(二)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自用機器設備、零部件、生產用交通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管理設備;
(三)外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前款所述的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轉賣或者轉用于生產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產品,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納稅或者補稅。
第五十一條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第八章外匯管理
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應當依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規辦理。
第五十三條外資企業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在中國境內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賬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
第五十四條外資企業因生產和經營需要在中國境外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須經中國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并依照中國外匯管理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外匯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第五十五條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臺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的外匯收益,依照中國稅法納稅后,可以自由匯出。
第九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自公歷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五十九條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應當用中文書寫;用外文書寫的,應當加注中文。
第六十條外資企業應當獨立核算。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依照中國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編制。以外幣編報會計報表的,應當同時編報外幣折合為人民幣的會計報表。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連同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稅務機關,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外國的會計人員查閱外資企業賬簿,費用由外國投資者承擔。
第六十二條外資企業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在地設置會計賬簿,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違反前款規定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章職工
第六十四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外資企業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條外資企業應當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十一章工會
第六十六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七條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八條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九條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二章期限、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一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從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外資企業經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準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二條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四)破產;
(五)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六)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七十三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六)項的規定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債權人會議;
(二)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三)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六)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七)分配剩余財產;
(八)代表外資企業和應訴。
第七十六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七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九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終止的,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終止的,依照中國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十一條外資企業與其他公司、企業或者經濟組織以及個人簽訂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大陸設立全部資本為其所有的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關鍵詞:外資企業;貨幣資金;內部控制
中圖分類號:F275.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9-0156-02
經濟學家認為,在資本社會,企業的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資本和企業家的管理才能四個方面。在我國試行改革開放初期,廉價的土地和勞動力資源吸引了眾多外商投資者,大批外資企業落戶中國,使得外資企業的數量迅猛增長起來。下面筆者就從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現金內部控制、銀行存款內部控制和內部報告控制分析外資企業的資金控制問題。
一、貨幣資金內部控制
(一)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制度控制
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資金的管理人員應實行嚴格的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制度,合理設計會計、出納及相關的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相互制約,形成相互制衡機制,確保資金的安全。會計、出納不能相互兼職,不得由一個人辦理貨幣資金流通的全部過程,也不能一人多崗,身兼數職。會計人員負責分類賬的登記、原始單據的復核和收付記賬憑證的編制;而出納人員負責現金的收付和保管、原始憑證的保管、簽發銀行有關票據以及日記賬的登記;內審人員負責收支憑證和賬目的定期審計和現金的突擊盤點以及銀行賬項的定期核對。會計主管負責收支項目的審核、各賬戶余額的真實性檢查,對賬單、調節表、盤點表、印鑒保管登記簿等資料的及時性檢查、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印章的保管等;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批收支預算、決算以及其他各項支出;會計系統利用會計檔案的保管與核對,授權審批程序、現金盤點及掌握銀行存款的動態等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信息,對貨幣資金的收付業務進行全面控制,確保收付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時性、可靠性。
(二)授權批準制度控制控制
授權批準控制制度要求企業明確規定會計及其相關工作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程序、責任等,企業內部的各部門管理者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各自的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殊授權。一般授權是指日常狀況下對正常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的授權,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和穩定性;特殊授權是指特殊、緊急情況對正?;蚍浅=洕鷺I務事項的特別授權,具有靈活性和特殊性,同時,這種授權方式也常常蘊含較大的風險,一般都比較謹慎。此外,對于重要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連帶責任制度,以有效防范貨幣資金被貪污、侵占或挪用。
(三)貨幣資金預算制度控制
貨幣資金的預算控制旨在對企業一定時期貨幣資金的流入和流出進行統籌安排。貨幣資金預算編制是否準確,會影響到企業貨幣資金的流轉和貨幣資金的利用效益,甚至會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因此,企業應加強貨幣資金預算的可靠性控制,避免或減少預算編制的主觀性。貨幣資金預算編制完成后,財務部門負責人應認真監督預算的執行,定期比較經營過程中實際收支與預算的差異,并對重大差異進行深入分析,及時修正以確保預算編制的準確性。
二、現金內部控制
現金內部控制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將現金流入與流出相分離,這也是現金使用安全的保證。現金流入與流出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業務流程,它們通過銀行形成兩者的有效聯系。
(一)現金流入控制
現金的流入控制就是要搞清楚現金的來源、形式、金額等。同時,對于已取得的現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現金流入的主要來源是銷售收入,每筆現金收入都應及時向客戶開具正規發票,及時核對。為了實現相互制衡的控制機制,負責開發票及記錄的崗位與負責保管現金款項的崗位嚴格分離,同時,嚴禁未經授權的任何人員直接接觸現金。為了保證現金收入及時正確地存入銀行,公司財務部門的出納和會計應該督促有關人員及時將收入交存到企業的賬戶。
(二)現金流出控制
一個持續經營的企業在每天若干筆資金的支付中,現金支付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判定哪筆現金支出合法、合理,而哪筆現金支出有問題的關鍵點是看現金流出程序是否合法、合理,具體來說,就是要搞清楚這筆錢為什么要支出。判斷現金流出程序是否合法、合理的依據主要有五點:一是審查現金流出范圍,首先看是否遵循《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其次看是否符合對例外事項進行的特殊規定,保證滿足所有現金支出的需要;二是審查支付申請是否有理有據;三是審查支付程序,看審批程序、權限是否正確,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四是審查支付復核,看復核工作是否到位;五是審查支付辦理,看是否按審批意見和規定程序、途徑辦理,出納人員是否及時登記。
(三)庫存現金控制
企業的庫存現金必須在規定限額內,收入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當天未能送存的現金應集中存放在保險箱內,不得坐支現金收入,做到庫存現金日清月結。主管部門和負責人應進行現金賬款核對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金盤點核對,具體來講主要是檢查賬款是否相符,是否有挪用現金、白條抵庫、超限額留存現金等現象。對于超限額留存的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如果賬款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三、銀行存款內部控制
(一)銀行存款收入控制
1.銀行存款賬戶管理控制
企業的收入及銷售收入除了現金形態外,更多的會以支票、本票、匯票、銀行轉賬、境外外幣匯款等形式結算,企業應按照《銀行開戶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開設銀行賬戶,不得跨行開戶、多頭開戶、隨意開戶,也不能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私存,以防有人在開設銀行存款戶中為個人謀取私利。
2.銀行存款管理責任控制
企業發生的各項收支款項,除允許以現金方式直接結算外,其余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為加強銀行存款內部控制,企業應該建立銀行存款管理責任制,銷售部人員負責銷售;由出納人員專門負責辦理銀行存款的收入業務;會計部門做好銀行存款的核算工作,隨時掌握銀行存款的動態和余額,搞好企業資金的調度和收支平衡,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供應;內部審計部門應通過對銀行存款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審,促進企業加強銀行存款管理,防止違規違紀問題的發生。
(二)銀行存款支出控制
1.銀行賬戶的管理
所有銀行存款戶的開設需有正式的批準手續,同樣,銀行存款戶的終止也要得到正式的批準,不得隨意更改或注銷賬戶。
2.票據及印章的保管
各企業要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門設置備查登記簿,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備查簿需作為會計檔案加以管理。保管支票簿的會計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現金支出賬和調整銀行存款賬。同時,企業必須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并且嚴禁由一個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以免舞弊,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每一次印章使用都應作記錄。
3.銀行存款的核對
企業與銀行之間的收支應每月至少核對一次。負責銀行往來賬調節的會計直接從銀行取得銀行對賬單,并就銀行存款賬同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和調節。負責銀行對賬單調節和銀行存款賬面余額的會計不能同時負責現金收入、現金支出或編制收付款憑證業務,以防止應記但未記入企業收入賬或支出賬等不正當行為被掩蓋。同時,企業也應重視與客戶之間的對賬,以確保資金的安全與及時。
四、內部報告控制
適時運用內部報告控制方法十分重要。企業應要求各部門建立和完善內部報告制度,全面反映企業的經濟活動情況,及時提供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信息,增強內部管理的實效性和針對性。內部報告除了報告貨幣資金業務的審批是否符合審批制度、現金余額是否賬實相符等,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資金流量分析
資金流量包括資金流入量、流出量及流出與流入的差額――凈流量,而且資金流量產生于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三個方面,資金流量綜合反映了企業各項財務收支和經營活動的現金盈余水平,是企業經濟效益最直接的體現。雖然當期的收入和支出并不與資金流入或流出完全匹配,不能直接通過當期的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的差額確定盈利,但在一定時期內資金流入的多少能反映企業的收入水平,資金流出的大小也能總體反應生產成本和費用支出的多少,而企業的資金凈流量能真正代表企業實際財務能力,所以,企業未來的發展能力歸根結底資金流入與流出狀況制約。通過資金流量分析,為企業提供一定時期的資金流入量和資金流出量信息,企業決策者可以從中得到直接的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具體情況,以及資金余缺信息,及時地進行資金調度和風險防范。
外企“中國態度”面面觀
豐田召回多次顯示出針對中國市場的“差別態度”。早在2002年5月,日本豐田汽車公司決定召回200萬輛存在點火器隱患的汽車時,該召回就不包括中國市場。
由于油門踏板和腳墊的原因,豐田此次在全球召回逾850萬輛汽車,而在中國也需召回大約7.5萬輛RAV4。3月1日,豐田汽車總裁豐田章男在京舉行記者會時對中國消費者表示歉意,但同時,對中國消費者應享有的相關服務待遇只字未提。與此產生鮮明對比的是,豐田在美召回時,美國車主可享受到上門召回、提供代步車和報銷打車費用等諸多服務。
中國消費者對豐田的憤怒還沒淡化,肯德基再次挑戰了中國消費者的“信任心”。
近日,肯德基在其淘寶的“超值星期二旗艦店”推出了秒殺活動,憑其超級特價“特別秒殺優惠券”只需32元就能買到原價64元的肯德基外帶全家桶,香辣/勁脆雞腿堡套餐,憑券買一贈一……但在優惠活動當日,大量手持優惠券的市民在肯德基購買相應食品時,卻被告知不接收這兩種秒殺優惠券,并定義它們為“假券”。至此,南京、杭州、廣州等地的肯德基店面門口,都出現了認為自己被“忽悠”了的市民向肯德基“討說法”的現象。
4月6日,中國肯德基宣布,由于個別網站出現假電子優惠券,公司臨時取消分時段“秒殺”超值優惠活動,導致許多手持第二、三輪優惠券的顧客在兌現相應食品時被拒,再度引發消費者不滿。不少消費者對此提出異議,肯德基此次優惠活動中,號召網友“秒殺”,同時又稱“復印有效”,但卻以“假券”為由拒絕支付,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對此,荊楚網資深評論員吳雙建評論,肯德基的做法粗暴且沒有誠意。
不僅是豐田和肯德基,實際上,還有諸多外企存在忽視中國消費者權益的情況,隨著中國消費者的視野逐步開闊,人們對外企的“中國態度”更加關注。
我國作為世界大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呈快速發展趨勢,逐漸趕超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也正是由于我國對外開放,資本市場獲得了快速發展,外資企業在中國獲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資本交流和經濟增長,為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在市場經濟體制確立背景下,市場競爭愈加激烈,外資企業在中國市場的發展面臨著嚴峻的法律問題,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外資企業合法權益。由此看來,加強我國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沖突及其協調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對于后續理論研究以及實踐工作開展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一、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沖突由來背景
我國的外資企業法從最初誕生,經過不斷完善和創新已經歷經了三十年的時間,不斷的摸索和實踐,無論是理論基礎還是法律體系趨于完善。但是,由于歷史遺留原因,在對外資企業法和公司法認知存在明顯的局限,至今已經形成外資企業法和公司法并存的局面。這種局面盡管在當時能夠較好的滿足外資企業經營發展需要,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逐漸難以滿足實際需要,對新時期的司法部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總的說來,我國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沖突由來已久,上個世紀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為了促進國民經濟增長,制定了相應的外資企業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滿足實際需要。但是由于當時社會環境問題,導致在當時對外商投資認知水平偏低,公眾缺乏足夠的認知,價值法律法規不健全,致使外資企業法建立之初就已經為后來的法律沖突埋下了隱患。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外部因素不同程度上影響著外資企業法的實際應用,公司法作為市場經濟主要的法律法規,對于我國所以以公司形式存在的企業而言,起到了極大的約束作用?!睹穹ㄍ▌t》是一部民商事基礎法律,對于外資企業法修改和完善起到一定知道作用,但是在實際應用中,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公司法》,由于制定背景玩于外資企業法,所以導致當前我國的外資企業法處于一個十分尷尬的境地〔2〕?!豆痉ā吩?005年進一步對其中條款內容進行修改,2013年再次進行修改,并未緩解外資企業法和公司法沖突提供相應的指導意見,但是這項指導意見內容過于抽象,實踐操縱較為困難,所以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論層面上,難以從根本上有效解決外資企業法和公司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在當前全球一體化時代背景下,世界各國之間聯系愈加密切,我國本土外貿市場開發程度越開越大,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外來資本領域矛盾的出現。由于我國立法部門工作效率不高,相關立法理念滯后,甚至出現了部分投資政策高于法律的現象,大大抑制了法律權威性,對于法制社會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就我國中美雙邊談判問題來看,進一步將外資法律法規的修改問題呈現在公眾眼前,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對于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統一具有十分深遠的影響,有助于更加充分的發揮外資企業法作用〔3〕。
二、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沖突
(一)注冊資本方面的沖突
注冊資本方面的沖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在首期出資比例方面,對于外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并未明確規定出資比例,但是在《外商獨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則明確規定外來資本第一次資本投入不能少于認繳出資額的15%,經過2013年對《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將外來資本投入首期投入出資額限制取消,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緩解外資企業法和公司法在出資額方面的沖突〔4〕?!豆痉ā方涍^不斷修改和完善,明確提出如果針對外資企業另有其他法律相關規定,則采用其規定,這樣的情況說明肯定了《外商獨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但是從另一角度來看,《公司法》同外資企業法之間針對外資首期出資額15%的規定存在不同,為什么《公司法》要取消,而外資企業法卻仍然將這項規范保留下來,也正是以你為這種原因導致兩種法律法規之間存在沖突,如果取消這種對股東首期出資額限制,將有利于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其二,注冊資本變更方式,無論是《外商獨資企業法實施細則》還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變更都需要經由相關機關的批準和審核。《公司法》對于此項內容的規定,并未作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只需要在資本變更中只需要出息股東會議的股東予以肯定,并作出決定即可,而在外資企業法中對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變更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在《公司法》卻并未要求需要審批〔5〕?;诖朔N現象,如果遇到外資企業資本的增加或減少現象,如果采用外資企業法進行判定導致流程繁瑣,在不同程度上加劇了企業發展負擔,不利于吸收更多外來資本進入本土企業。但是如果采用《公司法》規定內容,其中強調的另有規定則很難解釋,如果在外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后仍然采用《公司法》進行判斷,將出現有法不依的現象。
(二)公司組織方面沖突
在公司組織方面的,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之間同樣存在十分突出的矛盾和沖突,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企業形態
外資企業法規定企業形式應該為有限責任公司,而在《公司法》中卻明確強調調整對象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6〕。從中不難看出,《公司法》強調外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設立需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立的企業形態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但是為什么在實踐中卻出現了很多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這種現象是否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外資企業法中規定外資企業可以以任何形式的企業存在,同《公司法》中規定的外資企業形態相悖。
2.董事會召開
在董事會召開方面,外資企業法強調董事長不能主持召開董事會,在《公司法》中則進一步對董事長主持召開董事會作出了明確規定,將不能主持和不主持分為兩種形式進行分析。根據《公司法》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外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董事會不主持董事會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如果能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是否能夠全部適用?在種種阻礙下,應該將部分適用的方式作為主要方法,對于董事會召開涉及到股東切身利益的問題,需要在法律層面上做出明確的規定〔7〕。
(三)股權轉讓方面沖突
外資企業法對于企業股東權轉讓做出了明確規定,強調遵循投資者醫院,優先購買政府機關批準的原則,但是在《公司法》中對于此類問題的規定卻并不嚴謹,在股權轉讓方面十分靈活,同國際上的要求相近,但是外資企業法卻強調合營企業如果有任何一方需要轉讓股權,都需要經過其他方的統一,獲得相關審批部門批準審核后,才允許轉讓股權。
三、外資企業法和公司法之間沖突的協調
(一)注冊資本方面的協調
對于股東首期出資額限額問題,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這一規定刪除,這樣做是為了能夠與時俱進,更好的適應當前經濟情況,滿足市場實際需求,但是外資企業法對于股東首期出資額限額做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兩者在此方面你的沖突,可以適當的對外資企業法進行修改,刪除對企業股東首期出資額限額要求。對于注冊資本變更方式的規定,外資企業法規定十分全面,無論是資本的增加還是減少,都需要經過股東表決同意,應該適當的學習《公司法》中的額相關規定,以此來增加企業注冊資本。
(二)公司組織方面協調
在公司組織協調方面上存在的沖突,其中當屬企業形體問題最為典型,外資企業法不允許外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創建股份制有限公司,這種規定過于決定,存在明顯的據現象。外資企業實行股份制更加符合經濟發展規律,應有針對性的根據國民經濟實際發展情況進行調整。故此,無論是外資企業法還是《公司法》都需要結合經濟發展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8〕。
(三)股權轉讓方面協調
外資企業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在股權轉讓方面應滿足公司成立條件,修改后的《公司法》進一步對資本制度改革作出明確規定,轉變實繳登記制度為認繳登記制,更加符合經濟發展規律。轉讓的股權需要法律承認,在法律范圍內依法享有,只有這樣才能享受相關政策而優惠和待遇,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關鍵詞:外資企業 財務內部控制 優勢與思考
會計內部控制,主要是指企業制定的一套完善的控制方法、措施與過程去監督、控制會計的核算與管理,確保會計核算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保證企業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時監督、管理會計信息核算是按照國家相關的會計法律和法規執行的,有效的避免和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讓企業能夠健康、穩定的長期發展。
一、外資企業財務內部控制的優勢
(一)財務內部控制環境良好,職責分工明確
由于外資公司有著明確的財務目標,即最大限度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因此在這個明確目標的推動下,外資企業內部有著一套完整的財務內部控制機制,且在這樣目標管貫徹到了公司員工的心中,營造了一個良好的財務內部控制環境。此外,外資企業擁有科學完整健全的崗位職責分工及職責規章制度,故而其企業財務人員的工作是高度獨立的,對員工職、權、責的問題都做到了有章可循。如此嚴格的職責分工個管理不僅提高了企業管理效率,還降低了企業成本,為員工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二)財務賬目管理細膩
從整體上來講,外資企業在財務賬目管理上早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流程,其主要是通過司庫來進行財務管理操作的。在外資企業中司庫主要負責的是企業資金的運轉,其中既包括了控制資金風險、管理現金流量,還包括資金的運作與外部投資等業務。這樣的資金運作方式一方面限制了司庫權利的無限性,另一方面,財務管理責任落到了實處,并保證了企業資金的順利運行。
(三)注重預算管理、內部控制和業績評價
外資企業非常重視內部控制。預算管理和業績評價這三方面的整體性和銜接性,就目前而言,外資企業已經將這三個部分緊緊地聯系在了一起,環環相扣。具體表現在,外資企業一般是將預算作為當期所有財務資源配置的起點與基礎,從而樹立了目標性和嚴肅性的財務規范化管理。其次,內部控制則被視作財務規范化中重要的內容進行,同時嚴格監督著企業財務活動的合法性與合規性。而對業績評價和管理來說,外資企業突出強調各個部門或業務的營利性分析和報告以及所有經營活動的財務后果,從而充分將評價結果與下期預算、資產分配結合起來。
(四)員工統一培訓
在外資企業中還非常重視人力資源的管理,并強調企業員工專業技能與業務能力的提升。無論是對新進員工的培訓與教育,還是對資深員工的鼓勵與提升,
外資企業在財務人員的定期強化培訓中表現得更為突出與成熟。具體表現在職業發展、員工繼續教育、基本業務培訓等,有效提高了員工的自身競爭力。
二、關于當今背景下外資企業財務內部控制的思考
隨著全球經濟化的不斷發展,有的外資企業在投資環境等客觀原因的影響下,大多數的董事長或企業法人并未親身參與企業的實際管理中,而采用經理制的管理模式。由于企業放寬了對經理的限制或管控,使得企業易出現財務管控上的漏洞。如財務主管權力過大,致使各個部門間缺乏有效的牽制與監督,甚至出現企業財務主管審計代替第三方審計的現象;或是出現企業營業執照、企業公章等被人利用、亂用的問題。由此,可以看出外資企業的內部監督機制存在著極大的漏洞,而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的財務管理制度與國外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外籍主管大多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缺乏相應的了解,出現企業財務權限模糊化的管理。
三、外資企業在財務內部控制中值得我國企業學習的地方
(一)創設良好的財務控制環境
就我國大多數企業來講,有關企業道德規范化的制度已經建設得非常完善,同時也具備了豐富的經驗,但當前面臨的主要的問題是制度的執行與建設并為同步起來,其道德規范化制度還停留在“說教式”上,企業制度流于形式。良好的財務控制環境的創設離不開規范化的制度建設,更加離不開共同價值觀的企業文化建設。這就需要我國企業要加大對財務控制環境的優化,并根據財務控制權配置的要求,結合企業各崗位的職責和特點建立一套可行性高的行為規范與準則機制。
(二)建立管理層財務內部控制報告
建立管理層財務內部控制報告早已成為企業財務內部控制的必然選擇。在具體建設上,首先可以借鑒并吸納國外先進的企業的做法,并結合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建立內部控制程序,其中包括對內部控制環境與控制活動的持續監控。其次,建立能夠對企業資產保全性、財務報表可靠性、企業經營效率與效果優化性的評估機制,其中主要包括管理政策的建設以及對財務報表糾正、發現舞弊信息時的描述。
(三)建立完善的財務控制信息系統
一套可靠、完善、運行良好的財務控制信息系統不僅僅是一個而簡單的ERP,還需要借助現代計算機IT技術的支持來實現。因此,我國企業在建立完善的財務控制信息系統時,還需要建立一套能對龐大網絡系統進行維護,保證企業信息數據安全與穩定的人員權限管理機制,從而實現對企業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結束語:
外資企業在財務把內部控制方面,有著先進的管理理念與制度。因此我國企業在建立企業財務內部控制時可以借鑒或學習其先進或成熟的做法,并結合我國國內的實際情況與企業的發展,去其糟粕,從而實現企業財務控制的強化管控。
參考文獻:
關鍵詞:外資企業 財務管理 問題
很多人都認為,外資企業在財務管理理念以及管理制度方面都比較先進,包括在職位分工、內部賬務賬目管理、績效考評等方面都做得比國內的企業好。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外資企業的財務管理一點缺陷也沒有,外資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在剛剛過去的美國次貸危機之中,外資企業如何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在中國的發展優勢,化解風險,度過危機,是企業發展的關鍵。
一、 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體制
財務管理體制,是任何一個企業財務管理的關鍵,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形成有重要作用?,F在,外資企業的財務管理體制主要有財務公司和財務結算中心兩大類。財務公司,非母公司的財務管理機構,是指專門為企業、集團提供金融服務而依法成立的一種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此機構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其作用是幫助外資企業提高財務資金配置效率。而財務結算中心,是指企業內部成立的,對旗下的各個子公司開展資金融通和結算的專門財務管理部門,其目的是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這兩種財務管理體制各有優缺點,應該選用哪種管理體制,要根據外資企業自身的發展特點來確定。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的分權程度比較高,子公司擁有的自多,那么比較適合財務公司管理制度;如果公司的集權度較高,下屬各子公司與母公司的資金交流順暢,資金轉移成本低,那么比較適合采用財務結算中心制度。
其次,在整體財務管理體制確定之后,財務管理的各關鍵環節也要加強管理。第一,財務預算制度。財務預算是否準確,資金計劃是否具有可行性與前瞻性,這都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未來發展。其中,資金計劃就是指整合企業各部門的資金需求,讓企業資金可以順暢流通,效率提高,從而降低資金成本,保障資金供給。外資企業要遵循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方式,分析市場導向,做好財務預算工作。第二,資產管理制度。為了避免資產的流失,企業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資產管理制度以及運轉制度,尤其是對于子公司資產管理方面。子公司在日常合理限額之內的資產損失,經過嚴密的審批程序之后,可以由子公司自行處理。而對于一些超出限額之外的資產損失,那子公司提出處理意見之后,一定要報送母公司進行統一的處理。子公司對外的資產投資,必須經過集團總部的批準。子公司不能擅自向外提供經濟擔保。如果需要對固定的資產技術進行改造投資,需要慎重考慮投資的回報率,再由母公司統一規劃,子公司負責具體實施。第三,成本和利潤管理制度。在目前的后危機時代的嚴峻形勢之下,外資企業要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調整自身發展模式,提高成本的控制力度,通過加強管理等方法,尤其是加強對子公司成本費用的監督,提高生產效率,減少資源浪費,降低成本。另外,集團總部可以加強對子公司財務核算以及利潤分配的管理,子公司不能擅自增加營業之外的支出,以確保企業的發展后勁。
二、加強企業資產管理
企業資產管理包括三方面:固定資產管理、流動資產管理以及無形資產的管理。首先,固定資產管理。外資企業的固定資產一般包括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建筑物、運輸工具、器械等其他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工具和設備,另外還包括一些雖然不屬于生產經營的設備用品,但是單價超過2000元,使用期限在兩年以上的物品。這些資產的管理需要有明確的記錄,所有的買進、借出、歸還、損壞等,都要詳細地記錄在案,包括買進金額、借出事由等,都要一一記錄,以加強管理,減少公物私用,浪費公司資源。其次,流動資產的管理。銀行存款、應收與預付款項、短期有價證券、存貨以及現金等,都是企業的流動資產。企業所有的銀行存款,都要用企業的名義存到開戶的銀行中;應收和預付款項要遵照協議或者合同上的約定來進行處理和回收;對于企業現金,專人保管,不能坐支;外幣現金的存放和收付,要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相關條例規定;外幣與記賬本位幣之間的折算,要依據財政部規定處理。第三,無形資產管理。無形資產包括專有技術、工業產權、著作權、經營特許權等。這些無形資產需要有詳細的資料才可計價。尤其是其中的經營特許權以及專有技術的計價,需要經過注冊會計師或者是權威認證機構進行評估與認證。
三、加強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當前,我國外資企業的審計監督執行者是審計師事務所以及會計師事務所。而這兩所機構中,常常會出現注冊會計師對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審計不全面,查賬報告、驗資報告虛假,審計程序不規范等現象。因此,必須要加強審計監督力度,提高審計的質量。首先,要加強注冊會計師隊伍建設,重點關注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精神,一旦出現弄虛作假,指使企業做假賬的行為,要除去會計師資格,給予嚴厲處罰。其次,加強對企業的審計監督。在企業開業前,要對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審查其是否有高估外方投資者資產價值或低估中方投資者資產價值的現象出現,嚴格按照相關規章以及合同約定檢驗各方投資物與投資的比例。另外,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也要加強審計監督,檢查企業有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是否有虛報、隱瞞企業生產經營成果等行為,是否遵守國家稅法、會計法規等。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外資企業要加強企業的財務管理,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根據自身發展情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讓財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這樣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取得發展。
參考文獻:
[1]晁江華.對提高外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思考[J].時代金融,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