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07 20:52:3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證券會計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實證會計就是通過、解釋所觀察到的會計現象,尋找其發生的原因,以預測會計實務的一種會計研究。它區別于規范會計研究的最大特點是:關注事物是如何進行的,而不是關注事物應該如何進行;不是采用價值判斷的方法,而是采取價值中立的立場,側重于對命題進行證偽。這些特征來源于實證主義。
實證會計研究在80年代中期引起了我國會計學者的注意。迄今已成為我國會計學者廣泛接受的一種會計研究方法,并受到越來越多的學者的關注與青睞。我們可以把實證會計研究在我國的發展時期劃分為兩個主要階段:80年代末至1995年以前為介紹階段,1995年至今屬初步運用階段。這一時期出現了少數以實證為研究方法的會計論文,為我國會計理論界展現了一片嶄新的天空。
二、 實證會計研究的現狀與
對比分析來看。1994年以來,實證會計研究的成果一般散見于我國的一些類報刊中。以全國最具權威性的會計學術期刊《會計研究》作為對象進行調查分析可以看出:①從1994年至1998年,實證會計研究的論文從無到有,逐年增加,1998年已占論文總數的63.%。②實證會計研究已經從單純的理論探討發展為具體的運用。如1994年只有一些理論探討文章,而1995年就出現實證研究的論文。③研究方法由調查性的文章轉向1996年以我國資本市場為對象的實證會計研究與國外同類研究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具體表現在:①論文數量偏少。如證券市場研究是實證會計最主要的領域,但這方面研究文章的數量十分有限,難以真正形成有政策的研究成果。②研究水平還有待提高,的研究大都以統計表格為主,雖有運用數學模型進行研究的,但普遍比較簡單。
2、從國內的橫向對比分析來看。目前,實證會計研究與實證經濟研究還存在一些差距。從1995年-1998年《會計研究》和《經濟研究》上發表的實證研究文章數量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①兩者都呈逐年上升趨勢;②實證經濟研究的論文數量明顯多于實證會計研究的論文;③實證會計研究的所用的研究方法的復雜程度,較實證經濟研究明顯低一些。因此實證會計研究的整體水平也較實證經濟研究偏低。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同國外的情形一樣,實證經濟研究起步要比實證會計研究早,它已經形成很好的研究基礎和研究氛圍。第二,兩者存在著學科上的差異。經濟學是致用之學,它要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提出政策主張,必須通過實證數據證明自己的觀點,它比會計更需要實證研究方法。第三,從數據取得的難易程度來看,實證經濟研究所使用的數據絕大多數都來自于各種統計年鑒和公開數據,數據收集具有比較優越的條件。而實證會計研究的數據收集難度較大。第四,我國會計系統結構及其運行機制存在一些問題,無法通過系統的運行去獲取經驗數據,所以實證會計研究還有諸多的限制條件。
三、 實證會計研究面臨的難點
1、研究體制方面:我國會計研究體制歷來是影響會計研究水平以及發展的重要因素。會計研究項目和渠道不僅沒法與國外同行相比,也不能與國內其他領域的研究相比。即使有項目,其經費來源也極其有限,用于規范研究尚能維持,如用于實證會計研究則是杯水車薪。另外會計研究工作者大多是非專職研究人員,從事實證明實證研究實屬“業余”,難以得出高質量、高水平的實證會計研究成果。
2、資料取得方面:實證會計研究需要搜集大量翔實的原始資料,然而這些資料的取得卻成為證實會計研究的一個難點。①從事資本市場研究的依據主要是各種報刊上公開的有關信息。由于我國資本市場本身并不完善,使得研究所得出的結論受到一定的局限。另外,許多真實情況難以通過具體的數據反映出來,如上市公司采用不同會計政策的動機、經營管理層面所面臨的種種壓力等,這就導致研究限于就數論事,表象的東西多,只能采取推測得出結論。②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有關證券市場的完整的數據庫,而通過報刊搜集資料不僅耗時費力,而且還可能掛一漏萬。另外,資料的時效性也存在問題。③取得從事行為研究的資料則更難。一方面沒有一定的關系和門路不僅難以接近企業,即便勉強接近,也不能得到真實、充分的信息;另一方面,資料的收集和論文的形成是一項耗時費力的工作。
3、研究方法方面:①目前國內學者借鑒國外類似研究方法的較多,系統介紹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的書籍幾乎是空白。這給實證會計研究帶來困難。②采用個案研究和問卷調查方式進行的研究同樣也存在不少難點。難以進入企業進行實地調查,面談更是難以安排,而且花費較高,研究資金個人很難承擔。進行問卷調查雖然沒有這些問題,但與被調查對象無一定關系,問卷回收率甚低,另外問卷的可信度也難以保證,使得研究結論的效果很差。
4、研究方面: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的實證會計研究方法大多國外已有的數學模型,換成國內數據進行分析得出結論。但由于忽視了國內資本市場的具體情況,且不說數學模型是否適用,就是一些變量也發生了變化,因此得出結論的可信程度就值得懷疑。如何恰當地移植和借鑒國外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的經驗與方法,也是我國會計學者面臨的新課題。
四、 加強實證的對策
針對上述,要廣泛深入地開展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筆者認為,可從如下三個方面著手:
1、廣開研究渠道,力爭更多項目。在我國科研體制的大環境一時還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可從各方面為實證會計研究方法提供資助。①會計學會應多吸收會計實務界,包括和會計師事務所為團體會員,增加經費,擴大對亟需的實證會計課題的資助。②中國證監會具有廣泛的資金來源,而證券市場的許多會計問題又亟需進行實證研究,因此中國證監會可以提出重點課題公開招標,為實證會計研究提供更多的機會。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可提供同樣的機會。③由財政部出面,公開提倡在各級會計學會的領導下,由實務界與會計研究人員共同對實務中亟需解決的問題進行實證研究。
2、建立網上有償查詢的各種數據庫,為實證會計研究提供資料。我國雖有一些民間機構在從事這項工作,但零散而勢單力薄。一些政府機構和企業的研究機構建有一些數據庫,但不能對外查詢,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全面系統地進行這方面的有償服務。
3、有選擇性地介紹、出版國外實證會計研究的經典論文、方法和研究成果。同時,以論文集的形式編輯出版國內有關學者比較完善的實證會計研究成果,為會計研究人員提供可資借鑒的實證會計研究的與方法。
五、 實證會計研究在我國的前景展望
盡管在我國從事實證會計研究還有許多難點,成果也不大,問題還很多,但實證會計研究畢竟代表了當今世界會計研究的一大趨勢,代表了會計研究的一種新生事物。它在發達國家30多年來經久不衰,并逐步形成會計研究的主流學派,為使用國的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因此,實證會計研究在我國也是大有前途的。
1、證券市場研究方興未艾。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的市場,存在著不成熟與不規范的一面。會計信息作為投資者了解公司財務狀況的重要信息來源,其規范披露對證券市場的發展極其重要,因此,亟需加以完善和規范;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法規的不斷完善,投資者的不斷成熟,資本市場也在逐步走向規范與成熟。這兩個方面就決定了實證會計研究前景廣闊,大有可為。①現有的研究十分有限,許多研究領域尚水涉足,因此,這些處女地正等著從事實證會計研究的學者去開墾。②隨著證券市場一些新的管理規定和會計規范的不斷出臺,上市公司會作出各種不同的反應,加之一些經濟業務超前于會計規范,必將帶來許多新的會計現象。③證券市場的飛速發展,使得許多變量發生改變,已經得出 的結論隨之不再適用,也亟待重新研究。
[關鍵詞]會計準則 《債務重組》準則 經濟后果 盈余管理
一、研究背景
我國《債務重組》準則的制定和修訂經歷了一個反復的過程。我國在1998年6月首次《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準則,要求對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債務重組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會計處理。首次的《債務重組》準則對于規范債務重組交易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卻出現了上市公司利用債務重組受益進行利潤操縱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財政部于2001年對《債務重組》準則進行了初次修訂。初次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改變了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會計處理的做法,轉而采用賬面價值為基礎進行會計處理,并不再將債務重組收益確認為當期損益。初次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是我國政府根據市場環境特點和首次的準則在具體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而做出的適當調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市公司利用債務重組受益進行利潤操縱的問題。但是,初次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既違背了會計理論的邏輯要求,也難以從根本上防范企業利潤操縱的行為,財政部于2006年對《債務重組》準則進行了最新修訂。最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較初次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發生了很大變化,與首次的《債務重組》準則基本相同:使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并將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最新修訂引來了很多爭論:一種意見認為最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與國際慣例相符,可以進一步改進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另一種意見認為最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可能為企業利用債務重組收益進行利潤操縱創造空間。本文主要研究《債務重組》準則的最新修訂或再次變更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影響,從財務會計理論的角度進行分析和論證,以期對此次修訂做一個比較全面和客觀的評價,為我國會計準則的有效實施盡一己之力。
二、最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出臺的背景及內容
我國加入WTO以來,對外經濟貿易和資本往來越來越頻繁,企業跨國經營和投融資現象也日益越來越多,我國開始成為國際經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國要能夠真正地融入國際經濟體系,作為國際通用商業語言的會計則必須走國際趨同的道路。在多種因素的推動下 ,我國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一整套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在此體系中,財政部再次修訂了2001年實施的《債務重組》準則。與初次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相比,最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變化很大,最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再次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趨同。
1.重新修訂債務重組的定義
最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對債務重組的定義重新修訂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最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重新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和債權人作出讓步的前提。因此以下幾種情況不適用該準則:①債務人非財務困難時發生的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問題;或重組債務未發生賬面價值變動時,不必進行會計處理。②企業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屬于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有關的會計核算應該遵循特殊的會計準則。③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進行債務重組,如果債權人沒有讓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賬或訴訟方式解決,沒有直接發生權益或損益的變化,不涉及會計的確認和披露,也不必進行會計處理。
2. 重新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
最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重新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要求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債務人應將重組后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償債資產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應按償債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確認為“營業外支出”。
三、最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的評析
從具體經濟環境來看,我國在2003年作出《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標志著我國市場經濟已經由初創轉向完善。但是,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與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相比仍然不是很完善,這種不完善性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 公允價值的“公允性”存在一定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產權、生產要素市場尚不成熟,在實際操作中公允價值的取得和現值的計算可能存在不少問題,如果公允價值只能來源于雙方的協商,那么公允程度就會“大打折扣”。
2. 證券市場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規定仍然存在不科學的地方。
證監會在2006年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對公司上市、增發和配股都有會計盈余的最低要求,而且都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低者作為計算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依據。因此,通過非經常性損益操縱會計利潤已經無法達到上市、增發和配股的會計盈余要求。但是,證監會對退市的會計盈余要求沒有做出類似規定,操縱非經常性損益達到延緩或避免退市仍然可能成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動機。
3. 債務重組交易易受關聯方的操縱。
我國證券市場是弱式有效的市場,上市公司在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方面有很大的空間,魏明海、譚勁松(2000)以案例分析說明:我國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調節利潤的主要方式就包括實行資產或債務重組。同時,由于我國存在大量的國有大型企業或集團,其人事權、財權等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大多數ST公司極有可能在地方政府或控股公司的支持下進行債務重組。
4. 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還不完善。
我國的股市特征決定了上市公司的進入或退出不完全是市場的選擇,而是政府的行政安排(特別是證券市場發展的早期)。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與大股東關系不規范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很普遍,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就變得簡單。當上市公司出現困難,尤其是其上市資格受到威脅時,母公司或地方政府就會成為推動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的主導或支持力量,而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又使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難以保證,盈余管理目的型的債務重組可以通過對準則的利用輕松過關。
因此,筆者認為:最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要求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非經常性損益,這一規定為上市公司利用準則達到各種盈余管理目的提供了條件。在當前的制度環境下,當上市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時,在各種盈余管理動機的推動下,上市公司仍然可能會濫用最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進行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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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能夠從經濟利益機制上預防會計領域違法行為的發生,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并直接調動受害者檢舉、起訴違法行為的積極性。 在《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需要界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等。
關鍵詞:會計法;會計主體;民事責任;構建
保障《會計法》的實施,我國《會計法》 規定了會計主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但由于缺乏對會計主體民事責任的規定, 不僅不利于從經濟利益機制上預防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 也不利于救濟會計違法行為的受害人。 因此,我國《會計法》應與《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相協調,構建起會計主體的民事責任制度。
一、 我國《會計法》中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缺失與局限
為確保 《會計法》 各項制度的貫徹,我國《會計法》在第六章第 42 條至第 49 條規定了相關主體與人員的法律責任。比如有違反會計法第 42 條第1 款規定的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 42 條第 1 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現行《會計法》中的法律責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威懾違法行為,防范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民事責任是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責任之一,縱觀《會計法》第六章對會計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
會計主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會計主體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會計領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會計法》 中的刑事責任只適用于嚴重的會計違法行為。 加強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是《會計法》治理不規范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但缺乏民事責任的《會計法》責任體系卻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責任追究機制的局限造成違法成本較少。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主要是由國家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來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偵察, 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除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行使這種司法權力。 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 會計領域的案件頻頻發生,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層出不窮,導致國家監管資源相對不足,由于人財物的限制, 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無法發現和追究所有的會計違法行為,當監管力量不足的時候,違法行為被查處和處罰的幾率大大減少,會計主體實際違法成本較少,使其存在僥幸心理而實施會計違法行為。
第二,責任形式的局限無法有效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 根據理性“經濟人”理論, 會計主體實施會計違法行為無非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 實踐中我國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的動機除了確保高管職位、隱瞞違法行為之外,更突出地表現為籌集資金、操縱股價、獲取高額報酬等特殊經濟利益動機, 公司管理層通過操縱公司賬面利潤, 有機會達到自我高價定薪的目的, 通過虛增利潤操縱股價有機會通過股票期權獲利。 而違法行為即使被發現, 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強制劃撥等,承擔刑事責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罰金等, 這種責任主要是懲罰性的, 不足以使違法行為人付出與非法獲利相對應的經濟利益代價。在“經濟人”本性的決定下, 如果承擔懲罰性責任不能使違法行為人的利益受損, 它寧愿去實施違法行為獲取高額違法所得, 這就是為什么會計領域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違法行為的對策只能是加大會計主體的會計違法經濟成本。
二、我國《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必要性 會計專業畢業論文
(一)只有民事責任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向國家機關承擔的, 其目的是維護相應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秩序,但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人的權益為目的, 民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承擔的,主要形式是賠償損失,具有填補損害的補償性質。 如果責任主體違法行為給企業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失, 只有讓他們承擔民事責任才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二)民事責任能夠有效預防違法行為。 民事責任中的賠償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恢復和補救。 在會計違法行為中,違規收益大、違法成本低,相對于違法會計活動的非法收益, 無論是刑事責任中的罰金, 還是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責任要求違法行為人對其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按照受害者的實際損害確定, 使違法行為人為違法行為支出巨額賠償費用,在得不償失的情況下, 相關人員的會計違法行為必然會大大減少。
(三)民事賠償責任能夠調動受害者檢舉、起訴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相對于國家行
政機關、司法機關經費有限、人員不足,不足以調查、處罰所有會計違法行為而言, 企業會計違法行為的受害者眾多,《會計法》 完善會計主體的民事責任, 要求會計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積極發動社會力量檢舉、起訴、監督會計活動。 另外,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還可以與《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協調。
三、我國《會計法》中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設計
在《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等內容: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會
--> 計主體。
與會計信息的處理和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員有一般會計人員、 財務總監( 總會計師 )、 單位負責人 , 而承擔會計違法行為民事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單位負責人和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我國《會計法》第 4 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有義務保證對外提供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 虛假有誤的財務報告侵犯了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時,單位負責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財務總監(總會計師)直接負責組織實施會計信息生成、監督會計活動,具有會計活動的組織管理權和監督權,在對外的報表中,財務總監和單位負責人一起簽字, 這其實是會計信息合法性、真實性的對外承諾聲明,如果出現財務報告造假等違法行為, 財務總監(總會計師) 應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會計人員不應對會計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一般會計人員與單位是一種雇傭關系,即使一般會計人員自己做出的會計違法行為,一般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也應該適用民法侵權理論中的雇員侵權責任,即雇員執行職務行為所致的他人損害, 雇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雇員承擔責任。
(二)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根據《民法通則》第 134 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會計主體違反會計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會侵害投資者的知情權, 在性質上為侵權責任, 對企業利益相關者及投資人造成的損失主要是財產損害, 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目會計畢業論文范文的是使投資者由于虛假財務報告所受的損失得到補償,因此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應為賠償損失, 即賠償因會計違法行為如虛假財務報告等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
(三)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現行民法中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三種。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構成要件的一項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核心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承擔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這是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更容易的賠償, 依法律的特別規定針對現代工業事故造成損失而規定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時, 就推定其主觀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一項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為了解決特殊場合受害人難以證明加害人有過錯而無法得到賠償, 以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進行過錯推定, 以救濟處于弱勢的受害人。 我國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應適用哪種歸責原則?
筆者認為,第一,利益相關者一般難以接觸到企業內部財務的詳細信息,普通人也缺乏會計、審計專業知識, 如果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要求受害人舉證會計主體存在過錯才能得到賠償, 無法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第二,應尊重會計行為的相對自由, 如果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狀態, 給會計主體的會計職業活動施加嚴格責任, 不利于會計行為人提高職業活動的質量, 反而會使會計主體為規避責任而不敢發揮服務社會的職能。因此,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可確定為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一方面減輕投資者的舉證負擔, 另一方面會計主體如果可以證明自己無過錯,便可免責,以促進會計職業的積極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