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13 11:06:2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護理申報材料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根據省人事廳《關于做好**年度我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粵人發〔**〕122號)精神,現就**年度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時間及地點
8月24—25日為我廳受理省直、廳直單位申報材料的時間,受理地點為省衛生廳辦公樓4樓會議室。8月28日至9月1日為受理各市申報材料的時間,受理地點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單位受理申報材料的時間由各市各單位自定。
二、申報條件要求
(一)嚴格按省人事廳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的文件目錄見附件1。
為幫助申報人員理解、掌握評審條件及有關規定,我們歸納整理了《**年度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資格條件摘錄》(見附件2),供參考。如有不一致的,請以省人事廳的文件為準。
(二)凡申報評審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必須參加衛生專業技術實踐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申報人員原則上應按考試專業申報評審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申報臨床、中醫、口腔、預防等專業主(副)任醫師資格,必須具有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證書并已登記注冊,執業范圍應與申報專業相符。沒有醫師資格證書的,只能申報醫技類(包含醫學影像、病理)專業技術資格。廣東省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學科分類表見附件3。
申報婦女保健專業技術資格,醫師資格證書為臨床類的,在婦產科專業高評委會評審,公衛類的在疾控與公衛高評委會評審;申報兒童保健專業技術資格,醫師資格證書為臨床類的,在兒科專業高評委會評審,公衛類的在疾控與公衛高評委會評審。
(三)根據省人事廳、省衛生廳《關于改革和完善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方式的通知》(粵人發〔**〕311號)要求,經對19個專業隨機抽取,今年申報外科、婦產科、皮膚、護理專業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必須進行答辯,答辯內容由答辯委員根據申報者的申報材料確定,每人答辯的時間約15分鐘。答辯的時間初步安排在9月中下旬,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四)按省人事廳《關于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問題的批復》(粵人函〔**〕301號)的規定,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已過渡為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不得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五)繼續醫學教育驗證證明必須按一個驗證周期(5年)計算學分。如果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的時間不足5年,則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的當年開始計算學分。
(六)申報人員的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計算的截止時間為**年8月31日。
(七)今年我省高級職稱評審啟用新的申報評審表,申報人應對照表格要求認真填寫各項內容,尤其對多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屬于發包承攬關系由甲方乙方等多方完成的項目,以及工作中曾出現的負面情況必須如實申報。凡對負面情況未作說明、在評前公示期間受到舉報查實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在評后公示期間受到舉報查實的,評審結果無效,或撤銷已取得資格,且自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
(八)申報材料的填寫及審核請按省人事廳的有關規定執行。為方便評委查找,我們統一了裝訂方法。具體要求請參見附件4、5。
三、申報程序
(一)下載并填寫表格。凡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須使用廣東省人事廳網站(網址:)下載的表格,材料規格以表格上要求為準,不再接受此前印制的表格。省人事廳網站沒有的其他部分表格,可在省衛生廳網站(網址:wn)下載?!缎l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送評材料目錄單》請從省衛生廳網站下載。申報評審表的清單見附件6。
(二)申報前公示。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材料,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后對申報材料有異議的,必須核實準確后方能上報。對與事實不符的內容,所在單位應要求申報人剔除或按事實予以更正。
(三)單位審核。單位組建由人事職改干部、技術主管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審核評價小組”,對申報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職業道德、思想政治表現、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成果、工作表現及申報材料的真實可靠性等提出準確客觀的評價意見,填寫《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經歷、能力考核表》,同時在《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相關欄目加具意見。
(四)上報審查。申報材料應送主管部門和各級衛生、人事部門審核。凡送審的申報材料一律要求彌封,并加蓋騎縫章,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否則不予受理。申報材料呈送我廳后,不再接收任何補充材料(包括新的期刊雜志)。
(一)生產類工傷匯報及申報程序
1、工傷事故發生后,不論傷情輕重,不論用工性質,事故責任單位的帶班干部、當班班組長、現場人員或安全員(瓦安員)必須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安監部、單位值班干部匯報。匯報內容包括工傷時間、地點、傷者姓名、用工性質、事故概況、受傷部位及傷情、匯報人姓名等,匯報內容必須真實,不得虛報、瞞報。
2、礦(井)調度室接到工傷事故匯報后,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領導、部門匯報。
3、安監部接到礦(井)調度室工傷事故匯報后,有關人員必須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勘察事故現場并作詳細記錄。事故責任單位必須保持事故現場的真實性,反映真實情況,不得偽造、破壞事故現場。
4、異地項目部發生工傷、工亡事故,除按所在礦規定的匯報程序匯報外,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由礦調度室向有關領導、部門匯報。
5、全民合同工的工傷申報工作由安監部負責,收集整理工傷申報材料,并于工傷發生后7 日內將工傷申報材料上報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
6、勞務派遣工的工傷申報工作,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安監部、事故責任單位協助提供申報工傷的有關資料。勞務派遣工發生工傷后,勞動工資科要在24小時內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工發生工亡后,勞動工資科要立即通知勞務派遣單位。
7、廣龍公司勞務輸入人員的工傷申報工作,由廣龍公司負責,安監部、事故責任單位協助提供申報工傷的有關資料。勞務輸入人員發生工傷后,勞動工資科要在24小時內通知廣龍公司,勞務輸入人員發生工亡后,勞動工資科要立即通知廣龍公司。
(二)非生產類工傷匯報及申報程序
1、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非生產類工傷,由發生工傷的單位于事故發生后向礦(井)調度室匯報,由礦(井)調度室及時向有關領導、安監部、勞動工資科匯報。
2、全民合同工非生產類工傷的申報工作由安監部負責,勞務派遣工非生產類工傷的申報工作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廣龍公司勞務輸入人員非生產類工傷的申報工作由廣龍公司負責。
二、工傷治療
1、工傷人員原則上在龐莊分院或集團公司總院治療,如需到集團公司以外的工傷定點醫院治療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總院出具轉診證明,否則,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負責。
2、工傷人員需要在龐莊分院治療的,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在當班寫出工傷事故簡單經過報告,單位值班干部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由礦(井)調度室當班值班主任或調度員簽字,安監部開具《工傷就醫證明》,必須經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登記蓋章后,憑《工傷就醫證明》到龐莊分院掛帳就醫(如傷情嚴重,急需救治者應首先安排傷員就醫,然后再補辦《工傷就醫證明》)。
3、工傷人員在龐莊分院以外工傷定點醫院就醫的,在工傷認定書下達之前需要借款治療時,由單位填寫借款單,安監部、勞動工資科簽字、蓋章,報礦長(經營副礦長)審批后,到財務科辦理借款手續。
4、能在門診治療的傷情一定要在門診治療,不得住院治療。否則,住院補助費、護理費和醫療保險中心工傷科不予理賠的醫療費,均由工傷者或所在單位承擔。
5、“工傷醫療介紹信”的審批
工傷住院職工的“工傷認定書”下達本人后,仍需住院治療的,其所在單位的黨政主管應在一周內敦促單位辦事員、工傷護理人員及當事人將辦理“工傷醫療介紹信”的有關手續(醫院醫??粕w章的入院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達的工傷認定書復印件)送交礦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礦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應在接到手續后一周內到市醫保中心工傷科辦理好“工傷醫療介紹信”。
6、舊傷復發重新住院就醫手續的審批
因舊傷復發需住院就醫的,需攜帶經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加蓋公章)的個人住院治療申請書、醫院醫??瞥鼍叩娜朐褐委熥C明、“工傷認定書”復印件、“工傷鑒定書”復印件及醫院入院申請,到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填寫“舊傷復發就醫申請表”,由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上報市醫保中心工傷科審批,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直接支付。醫療類別(住院或門診)和醫療期將直接按照徐州市醫保中心工傷科的核準期限辦理。未經醫保中心批準,擅自住院就醫的,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7、勞務派遣工及廣龍公司勞務輸入人員發生工傷的一切治療費用分別由勞務派遣單位及廣龍公司負責,礦不予辦理借款手續,非安全生產類工傷的一切治療費用由工傷本人負責,礦不予辦理借款手續。
三、工傷護理
1、工傷人員初次入院治療期間,傷情較重的,經勞動工資科同意后,原則上由工傷單位根據傷情
安排適當人員護理,不得委托工傷家屬或親友護理,待工傷人員傷情相對穩定后,工傷單位必須減少或撤回護理人員。初次入院治療的重工傷人員在生命危險期內可安排一名家屬對其護理,傷情穩定后及時撤回。對工傷所致植物人,可安排一名家屬長期護理,直至康復。對初次入院的重工傷人員在生命危險期內和植物人康復前家屬護理按徐州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0%標準按月發給護理費。
2、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經傷殘等級鑒定后,根據傷殘等級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3、根據徐礦司[20__]113 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精神,集團公司為體現對工傷人員的特殊關懷,對經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護理依賴等級目前享受徐州市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由所在單位在市社保機構發放的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再增發50%。此類人員在單位增發護理費后,舊傷復發確需住院治療的,如需要單位安排護理的,所需護工工資應首先用工傷人員本人領取的市社保機構發放的護理費和單位增發的護理費支付,不足部分由所在單位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破皮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 個月,輕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重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礦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或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停工留薪期規定的月數。
2、停工留薪期滿后,需要進行內固定取出術的,屆時另行增加1-3個月停工留薪期。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原則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為保證工傷職工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井下采掘崗位職工發生工傷,其停工留薪期間應發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團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井下輔助崗位職工發生工傷,其停工留薪期間應發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團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地面職工發生工傷,其停工留薪期間應發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團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六、工傷人員的批假手續
1、工傷人員住院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由工傷定點醫院出具住院證明,由工傷本人填寫或單位安排人員填寫工傷假條,憑住院證明審批工傷假(每次批假天數不得超過1個月),首先由單位黨政主管同意,安監部簽字確認,由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審批,交考勤組審核備案。
2、勞動工資科建立工傷人員休假臺帳,未經勞動工資科審批的工傷假一律無效,按曠工處理。
七、勞動能力鑒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礦每季度組織一次工傷人員參加市勞動能力鑒定,由工傷職工申請或勞動工資科通知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參加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本人提供相關鑒定資料。
2、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應及時參加勞動能力鑒定,按照不同等級享受相應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后沒有及時恢復工作的,其停工留薪期滿后至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前的工資待遇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對不按照礦通知的時間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從通知鑒定之日起按曠工處理。
3、勞動能力鑒定后,根據鑒定結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根據不同的等級執行相應的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礦研究后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經礦研究后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具體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執行。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原則上回原單位工作,確實不能從事原單位工作的,報礦研究,安排適當工作。
八、工傷費用理賠
1、“工傷認定書”下達及辦理“工傷醫療介紹信”前,工傷醫療費由礦墊付,所發生的費用由勞動工資科到徐州市醫保中心進行理賠。“工傷認定書”下達及辦理“工傷醫療介紹信”后,礦不再墊付工傷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先由工傷定點醫院墊付,然后由工傷定點醫院到徐州市醫保中心進行理賠。
2、發生工傷的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辦理完“工傷醫療介紹信”,應安排有關人員,根據“工傷醫療介紹信”的有效時間(有效期七天)及時辦理出、入院結賬手續。出院的原始發票、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資料送交礦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
3、勞動工資科負責工傷醫療費用理賠工作,要根據工傷醫療費用發生額及時到徐州市醫保中心進行理賠,工傷醫療費用理賠率要達到礦規定的80%以上。
九、其他規定
1、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批工傷假,勞動工資科要建立工傷人員管理臺帳,動態掌握工傷人員基本情況,每月與安監部核對工傷人員。
2、勞動工資科、安監部、企管部等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醫院檢查了解工傷人員傷情及住院情況,檢查中發現一次本人不在醫院住院的,扣除當月住院伙食補助;二次的,停發工傷工資;三次的,停止一切工傷待遇,后果自負。
3、為了及時了解工傷住院人員的傷情、治療情況,工傷職工應及時辦理工傷住院伙食補助的審批,原則上每月審批一次,否則不予審批。
一、工傷醫療管理機構
礦成立工傷醫療管理委員會,經營礦長任主任,成員由財資部、安監部、生產部、政工部、群工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日常工作由財資部醫保組負責。
二、工傷醫療管理分類
按工傷者發生工傷的時間分為“參保前工傷(即老工傷)”和“參保后工傷(即新工傷)”,時間以我礦參加工傷保險的時間(1999年7月1日)為界。
三、新工傷的醫療管理
(一)工傷申報
1、新出工傷申報。
1)、申報程序。
①、安全生產類工傷。此類工傷由工傷者所在單位于發生工傷當天上報至礦安監部;礦安監部負責整理工傷申報材料,并于工傷發生10日內上報至集團公司安監部。
②、非安全生產類工傷。此類工傷由工傷者所在單位于事故發生兩日內將事故報至勞保科工傷組,由勞??曝撠熣砩蠄蟛牧?,并于15日內上報至徐州市工傷保險中心。
2)、上報責任
發生工傷不論傷情大小,只要是須到醫院醫治或影響正常出勤的,必須要在發生工傷的當天向礦安監部(或勞保科)報告。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其他后果均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
2、舊傷復發就醫申報。
參保后發生的工傷,因工傷舊傷復發須就醫的,首先到工傷定點醫院門診,進行傷情診斷。然后持“傷情證明”到醫保辦填寫“舊傷復發就醫申請表”。勞保科工傷組負責將申請材料報市工傷保險中心核準。根據上級批復結果,安排申請人住院或門診。遇有急診時,可先按急診在醫院處理。
(二)治療
1、、新工傷初次就醫
1)、就醫手續。工傷發生的當天,當事單位到礦安監部報工傷時,同時辦理好“工傷就醫證明條”(傷情特殊,急需救治者可先安排傷員就醫后再行補辦),憑此“證明條”到醫院掛帳醫治。此“證明條”在送交醫院之前須到礦財資部醫保辦登記蓋章。如果遇機關正常休息,則可以先將“證明條”交至醫院,待醫保人員上班時,再電話報告,以便醫保人員及時到醫院核對工傷者身份和醫療等情況。否則,醫療費等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2)、就醫類別。按傷情輕重由礦工傷醫療管理委員會初審就醫類別(住院或門診)。能在門診治療的則一定要在門診治療,不得住院。否則,住院補助費、護理費和工傷保險中心不予理賠的醫療費,均由工傷者和所在單位承擔。
3)、申辦“工傷醫療介紹信”。工傷住院者的“工傷認定書”下達后,勞保科工傷組要在一周內到集團公司和市工傷保險中心按照傷情對住院者申辦“工傷醫療介紹信”,以盡早讓保險中心擔負起工傷醫療費用。
4)、住院醫療期。A、市傷保中心按傷情認為有必要下達“醫療介紹信”的,介紹信下達后,住院醫療期由市傷保中心核準,住院者應自覺服從定點醫院的醫療期安排。否則,超期住院期間費用自理。B、如果市工傷保險中心認為不需要開“工傷醫療介紹信”者(即沒有得到“工傷醫療介紹信者”),則住院醫療期最長不應超過3個月,否則,住院費用由所在單位和工傷者承擔。
5)、醫療項目或用藥品種。在市“工傷醫療介紹信”下達之前,工傷檢查、治療和用藥一定要符合工傷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針對工傷而施,并接受礦工傷管理委員會的監督及審核,違規費用自理。
2、舊傷復發重新就醫
舊傷復發就醫,就醫前須到勞??乒M申報登記,勞保科上報市工傷保險中心審批。醫療費由保險公司直接負擔,因此醫療類別(住院或門診)和醫療期將直接按照徐州市工傷保險中心的核準期限辦理。未經傷保中心批準而超期住院者的一切費用自理。
(三)考核
1、為促進安全生產,控制和減少工傷的發生以及工傷醫療費的不合理支出,工傷單位應由黨政主管牽頭、護理人員配合,主動對工傷者住院期間明顯不合理的治療項目、檢查項目及藥品等費用進行監控。2、對于市工傷保險中心未能理賠的部分,沖減安全獎勵提取費用,另由責任單位承擔20%。
(四)其它情況
新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相關待遇等其他情況,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四、“老工傷”醫療管理
(一)、就醫審批
1、工傷就醫資格認定。凡申請“舊傷復發就醫”者,必須持本人的《工傷證明》和工傷傷殘鑒定書。沒有傷殘鑒定級別或鑒定級別在七級以下的,不再認定為工傷舊傷復發,患者可以用醫保手續辦理就醫事宜。
2、續住院審批。對于目前已在醫院住院的老工傷,須填寫“續住申請表”,報集團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批。凡未獲批準的,須及時出院。否則,住院費用自理。
3、新住院或門診就醫審批。(1)、因舊傷復發需住院或門診治療者,需持下列材料:①、經所在單位批準的申請報告;②、原始《工傷證明條》;③、傷殘等級鑒定書。到礦醫保辦進行資格認定并填寫“工傷舊傷復發就醫申請表”。(2)、醫保組安排到指定醫院,由集團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專家醫師對舊傷復發的傷情作出鑒定,然后將鑒定結果報至醫保辦。(3)、根據鑒定結果,屬于需要門診的,由醫保組審批醫療費限額(限額標準見后面第四條);屬于住院的由醫保辦報至集團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批。獲批準后,方可辦理工傷醫療手續到指定醫院就醫(急診者先按“急診就醫”)。否則,將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老工傷醫療期版權所有
工傷舊傷復發,按實際病情合理規定住院期限,但一次住院的最長期限為三個月,一年內累計最長也為三個月;
醫療期滿后仍需住院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社保處確認。
(三)、醫療費報銷范圍
只有針對工傷的用藥、檢查和治療項目,且金額不超過正常規定,所發生的費用才可報銷。
注:(1)、按病情需要,若確需使用《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物時,必須先申請,并由醫院醫務處證明沒有甲、乙類藥物可以代替時,其費用方可報銷,否則費用自理。
(2)、治療工傷范圍外的疾病,其費用按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四)、醫療費報銷定額
1、門診報銷定額
工傷在門診治療,針對性醫療費,實行限額報銷。具體限額為:
1~4級工傷1800元/年;5~6級1200元/年。
若當年住院治療,那么每住院一個月,報銷限額下浮300元;
每報銷300元門診費用,當年再住院時,住院醫療期就將減少一個月。
2、住院報銷定額
根據病情將住院分為三類:“普通”、“較重”和“危重”(分類標準按集團公司工傷科審核為準);各類人員的住院醫療費定額指標是:
普通病情:局直屬醫院1500元/月,龐莊醫院1500元/月;
較重病情:局直屬醫院3500元/月,龐莊醫院2500元/月;
危重病情:局直屬醫院6500元/月,龐莊醫院3500元/月。
重大手術或臨終搶救時,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可在“危重定額”的基礎上予以適當補貼,但重大手術,需報礦醫保辦,經集團公司社保處審批。
(五)、住院待遇與管理
住院生活補貼標準為7元/天。
工傷1~2級的,一年按12個月補貼;3~4級的,一年按6個月補貼。這兩種情況的生活補貼,無論是否住院均可享受。
工傷5~6級的,根據實際住院天數享受住院補貼,但一年最多不超過3個月。
(六)、費用報銷
1、門診
(1)、報銷時間,原則上一季度報銷一次。(2)、憑批準后的《舊傷復發就醫申請表》,持發票和與每張發票相對應的門診處方、病歷,到礦醫保辦辦理審核報銷手續。
2、住院
(1)、報銷時間,每月月末。
(2)、住龐莊醫院的工傷,其醫療費統一由礦財務與醫院結算。付款前,礦醫保辦必須對所有的費用清單和對“定額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對醫院拒付。
(3)、在其它定點醫院住院的工傷,住院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待月末憑發票、費用清單和醫囑單復印件,到醫保辦核報。
(七)、關于對節約工傷費用的獎勵
1、獎勵條件:
凡符合下列四種情況之一的,均可獲得適當獎勵.
①、已經通過住院審批,而自愿放棄住院,到門診就醫能節省費用的;
②、已經住院,但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主動提前出院,節省費用的;
③、在住院期間,主動謝絕院方進行不必要的檢查和開藥等,自覺為礦上節省費用的;
④、傷、病界限模糊,又通過了住院審批而主動用醫保手續辦理住院治療的。
2、獎勵辦法及標準:版權所有
①、對上述的第①、②種情況,住院改門診或提前出院后,每天7元的住院生活補貼,仍按規定的醫療期原數照發。
②、實際報銷費用與定額費用相比,對節省的部分按1/3的比例返獎給工傷本人。
五、工傷住院護理
(一)、老工傷的護理。
按照護理級別,護理費用原則上承包給工傷者本人,由工傷者自主安排護理人。工傷者不便或不愿意自己承包護理費的,可將護理費交給醫院由院方協助安排護理工。特殊情況的,本人書面報告,由礦工傷管理委員會審批。
(二)、新工傷護理
新工傷護理,工傷醫療鑒定前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鑒定后按鑒定結果及有關具體規定辦理。
一、活動主題:
評選優秀護士
二、活動時間:
2016年5月8日至5月12日當天
三、活動內容:
為紀念“5.12”國際護士節,弘揚南丁格爾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和為護理事業無私奉獻的高尚品質,充分激發我院廣大護理工作者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工作熱情,表彰獎勵在護理工作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模范人物,加強護理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不斷增強我院護理工作者“以人為本”、“患者至上”的服務理念,促進我院護理工作全面、協調、持續發展。
四、先進行如下活動:
(一)評選“優秀護士”活動; (二)為在職護士購買護士鞋;
(三)開展護理崗位技能操作大練兵護理技能操作比賽; (四)召開紀念5.12國際護士節表彰大會。
時間安排:
(一)5月9日前完成“優秀護士”評選工作。
(二)5月1日前完成護理技能操作比賽海選賽;5月9日前完成護理技能操作比賽總決賽。
(三)5月10日下午14:00召開紀念5.12國際護士節表彰大會。 (四)4月20日前各護理單元將鞋碼及數量匯總上交護理部,5月9前下發護士鞋。
評選條件:
(一)“優秀護士”評選條件
1.本單位在冊在崗且連續從事臨床護理工作一年以上的護理人員。
2.熱愛護理工作,堅持“以病人為中心”,視病人如親人,關心體貼病人,在文明優質服務方面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并得到同行和病人的普遍好評。收到感謝信或書面感謝者優先;一年內收到患者投訴或出現差錯事故者取消評選資格。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現象,無遲到早退,全年請假不超過3天。
4. 熟練掌握基礎護理和??谱o理知識,護理操作技術熟練,業務水平較高,成績顯著;獲全國、市及院內各項護理比賽者優先。 5.近一年未發生任何護理差錯事故。
6.近一年內以本院第一作者發表各種期刊論文者優先。
評選辦法和要求
(一)各科室(護理單元)按照評選標準,自下而上,層層評選、逐級推薦,確保推薦質量。 要求:五病區1名、四病區1名、三病區1名、手術室1名、急診科1名、影像檢驗體檢心理共1名、眼科耳鼻喉皮膚共1名、口腔科1名、大公館分院2名。
(二)護理部按推薦名單和申報材料評出“優秀護士”5名,每人獎金300元;評選優秀護士長3名,每人獎金300元。
(三)護理技能操作比賽
1.比賽目的:提升全院護理操作技能水平,掀起崗位練兵熱潮。 2.比賽項目:無菌技術、密閉式靜脈輸液技術、心肺復蘇基本生命支持技術。
3.比賽要求:將全院護理單元劃分為9個區域,按照五病區、四病區、三病區、手術室、急診科、影像檢驗體檢心理、眼科耳鼻喉皮膚、口腔科、大公館分院進行劃分,各區域進行護理技術大練兵決出2名代表進入決賽,共18名選手進入決賽。
4.決賽由護理部統一組織,18名進入決賽的選手進行抽簽,抽到無菌技術組、密閉式靜脈輸液技術組、心肺復蘇基本生命支持技術組各6名。
第二條持有本縣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本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和審核、審批工作。
村民委員會受管理機關的委托,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匯總上報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加強農村低保工作力量。鄉鎮人民政府明確專人負責農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員會配備專職低保工作人員。
第五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縣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顚S?。
第六條本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國家絕對貧困線標準執行。
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其補助水平以評議為主,以測算為輔,根據保障對象不同類別,實行分類施保。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撫(扶)養關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雙方父母;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撫(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
(一)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副業生產,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收入;
(三)工資性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福利等);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投資和經營性收入;
(六)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及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七)依法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
(八)因農村房屋拆遷領取的一次性住房拆遷補償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設征地所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除已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條下列所得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縣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八)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大病醫療救助費;
(九)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第十條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請人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時,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數額計算、核定。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中非農業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計算、核定:
(一)在職職工按工資收入計算;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基本生活費),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按實際收入計算;
(二)離退休(職)人員、失業人員的收入,按原單位或社保機構支付的實際數額計算;
(三)職工遺屬的收入,按省政府規定的當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從事非固定職業的,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5%計算;從事相對固定職業者,按實際收入計算,其收入難以確定的,比照轄區內行業平均收入計算或按當年本縣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
(五)在就業年齡內,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殘,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鑒定證明,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計算,無法證明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七)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所獲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已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農村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年數,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計算方法:
(一)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
(二)無贍養費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年人均收入高于農村低保標準的30%計算。
第十三條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戶為單位,由戶主通過戶籍地的村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農村低保待遇申請的受理,原則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況,可隨時申報,縣民政局審核審批。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證明:
(一)戶主的身份證、家庭戶口簿;
(二)家庭成員收入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在職職工提供上年度工資收入的單位證明;
(四)離退休(職)人員、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原單位或勞動社保機構核發的有關證件和保障性、救濟性收入領取證明;
(五)外出務工人員提供用工單位的工資收入證明;
(六)提供近3個月家庭電費和電話費繳費單;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者人戶分離的,按下列規定申報:
申請者確因無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處形成人戶分離的,向戶籍地申報,由戶籍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現住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情況、收入情況、居住地住房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規定審核、審批:
(一)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調查取證,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評議、集體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連同申報材料、調查記錄、會議記錄一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10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匯總并簽署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條件的,做出核準其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或差額享受的決定。審批手續應在10日內辦結,并在村民委員會公共場所張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有異議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20日內調查核實,并做出是否發給保障金領取證的決定。
第十六條農村低保資金通過財政涉農資金“一卡制”發放到戶,實行按季度發放。申請人憑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持卡在規定時期內向授權機構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無特殊原因逾期不領的,作自動放棄處理,并且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或予以取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隱瞞、虛報家庭收入,提供虛假收入證明或不提供收入證明以及不配合調查的;
(二)家庭有空調、機動車、移動電話、電腦、貴重首飾、高級組合音響、古玩字畫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的;
(三)近2年內購(含貸款)房(不含拆遷還原購房)、建房和裝修住房的,家庭有1處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飼養名貴寵物的;
(五)進行高消費餐飲、娛樂活動的;
(六)家庭電費月支出超過20元、電話費月支出超過20元的;
(七)因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明顯高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經村民委員會代表評議表決不應納入的;
(十)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生產勞動的;
(十一)人戶分離家庭成員情況難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關規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滿6個月的;
(十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不按時領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規定參加低保待遇年度審核的。
第十八條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應遵守公民道德行為規范。
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農村居民,應參加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勞動。無正當理由1年內2次以上拒絕參加的,停發1個季度保障金,確因身體狀況不能參加的,可予免除勞動。
第十九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機關應建立保障對象檔案管理制度,實行村、鄉、縣三級管理,做到一鄉一柜,一村一盒,一戶一袋。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須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條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在1個月內主動告知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協管低保員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跟蹤調查和入戶巡訪,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況變化,并及時提出停發、減發或增發保障金的意見,報管理機關審批。對停發的,應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
第二十一條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員,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審核、審批、簽署意見的,無故拖延的;對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簽署同意享受意見的;、、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按規定告知管理機關,繼續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關單位為申請低保對象提供證明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對出具虛假證明、幫助騙保的有關單位及責任人,一經查實,給予公開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人員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故意侵害其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
養老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傷保險暫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和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向社會公布后施行。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類別,并按照相應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第七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發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審核的,應當于收到繳費申報材料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應當于核定后5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由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工傷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
經辦機構收繳工傷保險費,應當出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憑證。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認定調查費的支出,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兩級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由統籌地區按照當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提取,其中百分之二上解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滾存總額達到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時不再提取。儲備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按比例支付,具體比例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征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后制定。
重大、特大事故處理完畢后,需要由省級儲備金支付部分,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支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進行申報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取得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有關證明、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屬于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效證明;
(六)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對于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當受理;對于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用人單位應當于15日內提交。用人單位未按時提交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作出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后,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將《工傷認定決定書》于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分別送達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對于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核發《工傷證》,《工傷證》由工傷職工本人保管。
第十九條 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受到職業病危害,到現用人單位后被確診患職業病的,現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現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工傷認定申請,現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 省和統籌地區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以下鑒定、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
(二)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三)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四)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五)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七)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療的,應當自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起15日內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
工傷職工由于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一并提出確認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三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并提交初次鑒定的結論。
作出初次鑒定的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移送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第二十五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到所在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經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其工傷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受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或者再次鑒定結論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因與工傷無因果關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其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服務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仍需治療的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或者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者回原籍就醫的,可以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至二個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具備資質的醫療服務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擬開展工傷醫療服務的,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工傷醫療服務條件的,由經辦機構根據工傷醫療服務需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后,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名單。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還應當提交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確定材料。
經辦機構應在15日內核定完畢,并按照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境外進行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及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者限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三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10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后再次發生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程序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按照新認定和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2年調整一次。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每半年在本單位公示一次,接受群眾監督。
用人單位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該單位職工可通過職代會、工會或者自行向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提出質詢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該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可以將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八章 附
加快農村衛生三級網建設
今年上半年,我局加快推進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一是積極做好申請中央財政資助項目工作。今年3月初,召開了全市衛生局長工作會議,專門研究部署加快鄉鎮衛生院建設工作。在3月底,舉辦一期“全市鄉鎮衛生院省級財政補助申請材料撰寫學習班”,邀請省藥學院專家授課,并對調查和申報材料撰寫作具體指導。完成了對全市鄉鎮衛生院現狀摸底調查和鄉鎮衛生院房屋現狀情況調查表填報和鄉鎮衛生院總平面圖、業務用房平面圖及相關圖片資料采集,并制定了鄉鎮衛生院建設計劃。
二是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加快鄉鎮衛生院改擴建工作。今年我市89個鄉鎮衛生院獲得了省財政補助,人員補助經費中80%用于在職員工工資補助,20%用于業務用房建設和設備裝備添置等。省財政對我市翁源龍仙、壩子等9所鄉鎮衛生院下撥了共900萬元用于業務用房建設、設備添置等的補助經費。中央拉動內需增加對基層衛生建設的資金,經過努力爭取,我市有4個鄉鎮衛生院獲得了第一期新增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央投資計劃各50萬元建設資金。有6所鄉鎮衛生院已上報中央爭取第二期新增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央投資計劃各50-90萬元建設資金。
二、大力推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
三、積極推進醫療衛生區域中心打造
一是加快重點工程建設?;洷贬t院門診醫技樓建設,積極做好用地拆遷、規劃設計等前期工程,到目前已全部完成拆遷戶簽定搬遷或補償協議,進入工程招投標程序,力爭在8月份動工。職業病防治中心大樓、中醫院醫技大樓等重點建設項目進入完善功能配套階段。市婦幼保健院新大樓和新中心血站建設正在進行選址和立項申報。
二是抓好醫療衛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市直醫院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分別出臺了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各項政策和措施,采取從外地引進、本院專家帶培和鼓勵自學成才等辦法,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醫療衛生技術隊伍,全市具有副高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有567人,同比增加22人。同時,各醫院不斷完善績效激勵機制和分配機制,充分調動廣大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如市一人民醫院今年初實行工資獎金與工作量和工作業績掛鉤,大大調動了廣大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三是加強專科建設,建立優勢學科群體和特色???。腫瘤防治、心血管疾病介入、肝膽外科等重點??坪吞厣珜?平ㄔO得到加強。
四是強化醫
院管理,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在鞏固醫院管理年活動成果基礎上,繼續開展醫院管理年、創建“平安醫院”和醫療安全百日專項檢查活動。各醫療單位認真落實各項醫療核心制度,把三級查房制度,首診負責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分級護理制度、會診制度、交接班制度等作為醫療護理質量的重點,嚴格落實醫療護理缺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和輸液反應等報告制度,防范于未然,杜絕醫療事故的發生。今年2月對部分二級以上醫院進行了督查。
進中醫強市工作。加強縣級中醫醫院、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科、中藥房的規范化建設,抓好翁源縣中醫院改擴建工作。積極開展申報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和創建省中醫藥先進縣工作,曲江區在積極開展申報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工作,翁源縣積極開展創建省中醫藥工作先進縣工作。積極推動中醫藥繼承創新、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繼續開展“韶關名中醫”學術經驗師承和“治未病”工作。
四、認真做好婦幼保健工作
今年,我們把做好婦幼保健工作作為衛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作為民生工程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一是全力推進免費婚檢工作。在市婦兒工委的協調下,衛生、民政、計生等部門積極配合,4月份在仁化召開了全市免費婚檢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6月份召開了全市衛生系統免費婚檢工作推進會,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在全市推行免費婚檢的實施方案》。目前仁化、新豐等縣的婚檢率達70%以上,南雄市達40%,其余各地婚檢率均穩步提高。
二是實施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召開了全市婦幼衛生工作會議,對我市實施“兩綱”的工作進行了總結,并對2012年全市婦女兒童工作進行了研究和部署。6月份召開了全市婦幼信息工作會議,對全市上半年實施“兩綱”目標情況進行了分析研究,確定提高婚前醫學檢查率和降低新生兒出生缺陷發生率作為下半年的工作重點,并對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工作措施。
三是認真實施婦幼安康工程。省衛生廳已把市婦幼保健院為婦幼安康工程乳腺癌防治項目定點單位,并協助省保健院在我市組織了相關培訓,做好項目實施方案的擬定工作。
四是加強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管理。對轄區內醫療保健機構母嬰保健執業許可證和從業人員的技術考核合格證進行考核驗證(發證),對全婚前醫學檢查的單位和個人資格進行了審核,并舉辦培訓班,保證依法提供技術服務。上半年組織發放出生醫學證明18100份,核查外省和本省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166份,發現無效證36份,其中假證9份。為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的問題,我局起草并下發了《韶關市衛生系統b超配備管理規定》。
五是加強基層婦幼保健的指導,組織專業力量重點對新豐、仁化婦幼保健院業務進行指導,提高基層婦幼綜合服務能力。六是針對我市孕產婦死亡率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較高的情況,積極開展調研,查找原因,積極采取措施降低死亡率,確保全年指標達到或優于全省平均水平。
五、進一步提高農村合作醫療水平
三是提高保障水平。住院報銷比例比去年相應提高,鄉鎮衛生院住院報銷的比例提高到70-80%,縣級醫院住院報銷比例提高到60%,縣外醫院住院報銷40%,縣(市、區)級定點醫院需轉診到縣外住院治療,經當地合作醫療辦公室同意,縣外補償比例可調整到60%,每年最高住院報銷封頂線5萬元。將慢性腎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償期、癌癥、腦中風后遺癥、心肌梗塞恢復期、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壓、肺結核、白內障手術等10種慢性病門診治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補償范圍,年封頂金額與住院補償一并為5萬元。個人交費部分可直接用于門診費用,使農民真正享受到農村合作醫療的好處。
四是加強新農合信息化管理。將2012年全市農民補償情況在網上公布,湞江區合醫辦與農村信用社合作,投入100多萬建設局域網絡,實現全區新農合信息化管理,目前正試運行。全市縣、鎮合醫辦于8月15日開通了網絡直報b/s系統。五是市級財政配套資金及時到位。至5月31日止,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配套資金全部到位,全部資金已存入財政社保專戶,確保了合作醫療資金的正常運作。
六、狠抓創衛整改,迎接國家技術評估
今年上半年,重點圍繞國家級專家組提出的整改意見和市創衛創園辦檢查發現的問題,制定了整改方案,進一步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同時成立了由局領導、各科室負責人、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的創衛督導組,不定期地開展創衛督導工作。
一是加強農貿市場熟食檔及周邊食品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全面清理熟食檔內衛生死角、修復破損“三防”設施。尤其是針對推薦線路周邊100米范圍內的集貿市場,做到百分百過關。
二是抓好餐飲單位存在問題的整改。要求各單位做到食品衛生信譽等級牌匾上墻公示,落實餐飲具消毒措施,完善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登記制度,杜絕使用非食品添加劑。
三是加強公共場所特別是小美容美發和小旅業的衛生監督。重點完善清洗消毒、登記制度和化妝品、床上用品清洗消毒索證制度,從業人員持健康證明,穿戴工作衣上崗,保持店內環境整齊清潔。
七、加強機關和行業作風建設,促進作風明顯好轉。
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圍繞解決黨員干部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等方面問題深入調研,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深入開展紀律教育活動,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局直各單位圍繞“加強作風建設,保障科學發展”的主題,廣泛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潔從政、廉潔從業教育,筑牢拒腐防變的道德思想防線。落實反腐糾風任務,制定了
《韶關市衛生局黨風廉政建設和糾風工作牽頭任務分解表》,明確責任,同時把反腐糾風工作列入直屬單位領導班子考核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中。深入開展“抓作風,塑形象”整改活動,規范權力運行、規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規范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行為、嚴肅機關紀律和工作作風、規范采購招投標行為、規范醫療服務行為。認真對照省直機關暗訪專題片和韶關市機關效能察訪核驗《通報》中反映的問題,查找局機關作風建設的薄弱環節,制定了《關于嚴肅機關工作紀律的通知》并抓好落實,切實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加強行政審批服務窗口建設,完善便民措施,簡化辦事程序,規范衛生行政許可、衛生行政監督、衛生行政處罰等行為,落實行政許可事項網上審批、服務承諾和限時辦結制度。落實醫德考評制度,抓好診療、收費、采購三個關鍵環節的監督。積極開展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政務院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全市醫療投訴明顯減少,衛生局服務窗口上半年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685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195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105個(含變更校驗),衛生行政許可提前辦結率達100%。
2012年下半年全市衛生工作要點
2012年下半年,以深化醫藥衛生改革為契機,著力加強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和能力建設,積極推進醫療服務區域中心打造,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體系和醫療救治體系,提高公共衛生防控水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能力,不斷加強政風行風建設,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確保全年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一、積極探索公立醫療機構改革
成立市衛生局深化醫藥改革領導小組,按照國家和省的總體改革方案,逐步探索施行改革措施,積極配合發改委、勞動保障、物價等部門同步實施醫療保障體制改革,探索醫療保險總額預付、單病種收費、門診統籌等方式方法,建設基本藥物制度,改革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配合市物價局積極做好乳源縣藥品“零差率”改革試點工作。
二、加強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建設
三、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
在總結、借鑒已完成的6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改制改造工作經驗基礎上,下半年加快推進5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規范化改造。出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四、積極推進醫療服務區域中心打造
加快粵北醫院門急診醫技綜合樓建設,完成工程招投標工作,力爭在8月動工。推進市中心血站遷建、市中醫院醫技樓建設,盡快完成市職業病防治院職防中心大樓裝修工程,積極做好市婦幼保健院綜合樓和粵北三院擴建等工程項目報批。精心打造好已確定的5個重點學科和23個特色專科,提高市直醫院醫療技術區域化水平和知名度。
五、強化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繼續開展醫院管理年、創建“平安醫院”和醫療安全百日專項檢查活動。在第四季度開展全市督導檢查。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落實三級醫師查房、死亡病例和醫療事故討論分析制度等各項核心醫療制度。
六、大力推進中醫強市工作
今年完成15個中心衛生院中醫科標準化建設,抓好翁源縣中醫院改擴建工作。抓好曲江區申報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和翁源縣創建省中醫藥工作先進縣工作。8月份完成國家級特色??粕陥蠊ぷ鳌?/p>
七、加強重大疾病的防控,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八、加強衛生監督工作
強化衛生綜合執法,推動全行業依法依規辦事。做好重大節假日食品安全,完善農村和社區基層衛生監督網絡。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
九、扎實推進婦幼衛生工作
開展免費婚檢和貧困孕產婦住院分娩醫療救助,提高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開展“先天性心臟病”患兒流行病學調查及干預,加強出生缺陷三級預防系統化管理。加強危急孕產婦搶救工作,做好新生兒疾病早期篩查、診斷和治療。加強孕產婦、兒童死亡信息管理工作,確保統計數據準確。推進婦幼保健服務進社區、進農村,為孕產婦提前檢查和產后訪視,為35歲以上婦女提供宮頸癌和乳腺癌篩查,促進城鄉婦幼衛生服務均等化。今年全市孕產婦死亡率、5歲兒童死亡率控制在全省平均值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