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7 05:09:5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銀行反洗錢工作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在本季度我支行能堅持做到:
一、在單位開立結算賬戶時,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六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企業代碼證、國稅、地稅、開戶許可證)及經辦人身份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詳細詢問了解客戶有關情況,根據其經營范圍開立相對應的科目賬戶;在為單位客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并登記。
二、對于開立個人賬戶,嚴格按實名制的有關規定審查開戶資料,要求客戶出示本人(或連同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其身份證件的姓名和號碼進行開戶操作,對于未能依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個人賬戶一概不予辦理開戶手續。
三、對現有的賬戶進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幣大額和可凝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資料庫,對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賬戶(如營業執照過期或被注銷的),已通知客戶盡快提供新的營業執照或辦理銷戶手續。
四、提取現金方面,嚴格執行逐級審批的制度,對明顯套現的賬戶不給予現金支付。我支行堅持每天對每筆超過20萬元(含)的現金收付業務進行查詢此文來源于文秘站網:和實時監控,并要求個人或單位需提前一天預約提現金額;單位結算賬戶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交易和個人結算賬戶20萬元以上的大額支付交易和單位結算賬戶發生與個人結算賬戶之間(含他代本)單筆20萬元以上的大額轉賬交易都設立了手工登記本,并把數據轉換成e*cel格式保存。
五、嚴格監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現象。我支行成立專項小組專門對有意要套現或公款私存的帳戶實施嚴格監控,狠抓狠管杜絕類似這樣的帳戶發生,以確保我行結算帳戶帳戶都能合規性地運各單位結算賬戶和個人結算賬戶的大額現金收支和大額轉賬收付等現象,經過我支行員工的深入了解和觀察,都是屬于正常結算業務范圍,沒有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
[關鍵詞]反洗錢;會計;應用;思考
20世紀80年代以來,洗錢犯罪已成為世界各國及國際社會面臨的一大公害。各國反洗錢的實踐表明,利用系統洗錢是當今洗錢的主要渠道,洗錢犯罪,特別是利用金融系統和金融工具的洗錢犯罪活動,日益成為國際社會面臨的一大公害。這已引起世界各國執法機構、金融機構的高度關注,成為衡量政府能力、國家信譽的標志。反洗錢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所面臨的共同職責。隨著我國各個領域的開放加大,國際資本運作更加頻繁,立足我國當前各類環境及國情的實際,積極探索做好反洗錢工作的途徑,對洗錢犯罪進行防范和打擊,進而減少因洗錢犯罪給我國社會、經濟帶來的危害。
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等經濟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11”事件之后,國際社會更加深了對洗錢犯罪危害的認識,并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也納入到打擊洗錢犯罪的總體框架之中。
一、洗錢、反洗錢概念簡介
總體來說,洗錢一般包括以下三個階段:一是放置,即通過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離析,即通過復雜的金融操作進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來龍去脈;最后是歸并,即將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轉移至個人或合法組織的名下。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二、我國反洗錢工作開展現狀
在我國,自2003年人民銀行《反洗錢規定》頒布,到2007年1月1日《反洗錢法》的實施,標志著反洗錢工作在中國已進入法制階段,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反洗錢工作的主管部門肩負著對反洗錢工作的資金監測與監督檢查。隨著國家現金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增加了現金支付多種限制條件,各犯罪團體的洗錢活動也由過去的大量現金在銀行體系外循環,轉向通過多個賬戶進行轉賬,進而達到冼錢的目的。
三、反洗錢工作中會計應用的引入
會計對象與反洗錢對象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會計對象是指會計信息的內容,即會計所反映和管理的內容。狹義地說,會計對象就是指生產、經營或管理過程中的資金運動。而反洗錢的對象主要是超過一定數額的資金流動和所有可疑的資金流動。在這一層面上,會計對象和反洗錢對象有著本質的統一性,都是對資金運動的監控。金融機構作為信用中介,在為合法商業活動提供便利的同時,其便利的服務和諸多的金融工具也可能為犯罪分子洗錢所利用。由于對現金流通的限制,絕大多數的洗錢資金都要在銀行間或其他金融機構間流轉,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資金通過金融機構進行保存、劃轉,支票、匯票、信用卡等金融工具都可能被洗錢者用來轉移和提取資金。而隨著金融網絡化、全球化、一體化的發展,網上銀行、支付寶等網絡支付工具越來越多,金融交易也越來越快捷方便,反洗錢機構很難通過監控洗錢主體來發現洗錢犯罪活動,而只能通過對超過一定數額的資金流動和所有可疑的資金流動,來分析資金流動的規模、時間、資金的來源和轉移方向,通過偵查異常的資金移動,追蹤洗錢資金的運動軌跡,尋找洗錢犯罪活動的線索,從而達到反洗錢的目的。所以,反洗錢的對象概括起來就是監控資金運動,反洗錢機構需要依靠各種監測系統獲取可疑的資金運動情況的信息,而會計作為對單位資金核算的中心部門,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完整的、連續的、系統的反映和監督,對現金業務及轉賬結算業務進行順時逐筆記載。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會計部門掌握著所有開戶單位的基本資料,從開戶單位的經營許可證、注冊資金、經營范圍到開戶單位的資金運營等情況都能掌握大致的資料,因此將會計應用于反洗錢工作中,能更有利于提取可疑資金,并運用所掌握的有關開戶單位的詳細資料進行分析,對可疑資金進行篩選,以有效地對反洗錢進行資金監測,促進反洗錢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反洗錢工作中會計的應用
(一)建立反洗錢會計工作制度
反洗錢工作的會計應用,應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設計與安排,作為反洗錢主體的各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等,提高風險控制能力,規范反洗錢操作,促進合規經營。隨著國家建立完備的反洗錢法律體系。建立健全有效的會計信息系統,以會計核算為平臺,以會計制度為載體,以會計監督為手段,全面有效地進行設計。建立有效的傳遞和匯報制度,便于監管部門及時進行反洗錢資金監測,及時將有關案件移交公安部門進行偵破。
(二)建立反洗錢會計工作機制
從會計核算組織體系入手建立有效的反洗錢工作機制。一是當前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職能已調整到財務部門或專門的反洗錢職能部門,統一協調指揮,避免交叉管理;二是確立反洗錢業務操作模式。以會計核算部門和客戶部門為操作主體,補充和完善會計制度,將反洗錢規定和措施落實到會計業務當中,確??陀^、嚴謹與一貫性;三是根據金融工作要求,設計與落實反洗錢會計崗位的重心。對前臺柜員反饋的可疑資金交易及通過對開戶單位賬表進行篩查發現的一天多筆大額資金進出的業務進行分析、篩選、歸納,對有冼錢嫌疑的資金加大其有關資料的調查整理,形成可疑交易報告,及時向監管部門及公安部門進行報送,以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時效性。
(三)指定專人充分運用賬戶管理系統,加強對可疑資金的信息搜集
當前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已覆蓋全國且已全部聯網,充分利用賬戶管理系統對可疑資金運動涉及的賬戶及時分析有關單位的詳細資料、業務經營范圍、資金運行特點等,便于通過對有關資料的分析確定有關資金業務是否合規,節約人力、物力,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降低反洗錢工作調查成本。
(四)提高會計信息要求
充分運用前臺業務人員與客戶直面接觸的有利條件,確立真實的會計信息標準,對反洗錢工作提供最核心的交易信息支持。
一是規范結算工具信息填寫要求。二是補充和完善大額交易“付款依據”規定,對大宗資金流動可要求有關客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杜絕無依據的大宗現金存取或轉賬業務。三是規定電子支付工具信息記錄功能。當前,各種網上銀行、銀行卡、支付寶等網絡支付工具的廣泛運用,給反洗錢資金監測帶來困難,因此在有關賬戶上設定最高支付或轉賬限額及最高付款次數,建立網絡監測控制和記錄,有效杜絕可疑資金網絡流轉。
四是對辦理資金業務的客戶,從會計信息審核要求入手制定規范的客戶盡職調查程序。五是各金融機構應保存好客戶的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蛻糍Y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準確、完整,為反洗錢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提高反洗錢風險意識。
(五)充分運用會計核算系統,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時效性
從會計核算賬務組織入手完善會計信息工作平臺。建立和完善四個層次信息載體的平臺,提高對資金交易信息的甄別、分析、調查、檢查效果。一是賬戶設置時的信息載體,進一步規范必需的客戶盡職調查基本材料,實現賬戶系統與會計核算系統聯機運行,在會計核算系統中能明確展示開戶單位的基本資料,主營業務等,便于前臺柜員在日常辦理現金存取及資金流轉業務時進行必要核查,杜絕違規資金流轉,提高反洗錢資金監測的嚴密性。二是規范憑證實時交易的信息載體,對交易情況進行充分的記錄,如交易性質和資金用途等;三是統一各金融機構間的賬簿載體,發揮賬簿組織的“總括”的功能,規范系統對手單位的記載功能,改變當前會計核算系統中實際為一筆業務兩個資金對轉單位,在系統中形成2筆獨立業務的現狀,加大關聯交易系統的記載準確率,以利于反洗錢過程中有關資金及信息的識別及證據的保存,對交易信息進行高度的集中和反映;四是增設反洗錢信息情況表,統一反映本單位大額和可疑交易的異動情況,對每筆超過現金業務或超過一定金額的大額資金轉賬業務系統能自動核對有關信息,并自動提示,以提高反洗錢工作人員對大額或可疑數據的敏感程度。五是推動國家反洗錢資金監測系統與金融機構會計核算系統實時對接的,對各賬戶資金交易進行自動篩查,對符合反洗錢特征的資金進行即時提報,變反洗錢資金監測的事后篩查報送為實時跟蹤提報,以便于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時分析、調查,必要時對有關賬戶的資金進行臨時凍結,以減小洗錢犯罪給社會及經濟發展帶來的危害。
(六)從會計信息分析手段入手建立有效的甄別、分析體系
在實際反洗錢工作中,充分運用會計信息分析手段,采用多種方法,對提報的可疑交易從多個方面進行分析、定性,提高反洗錢資金截獲率,提高反洗錢案件的偵破率。
一是增加會計分析內容,將反洗錢信息列入日常分析范圍,建立日常分析的長效機制;二是確定分析模式、分析方法,列入分析指標,如交易雙方是否為業務關聯、交易雙方資金往來頻率等,構建有效的分析體系,適時開展對大額及可疑資金交易的研判,定時進行可疑交易的篩選與分析;
(七)認真做好涉及反洗錢會計分析系統的人員選派的考查工作
為確保反洗錢資金監測及信息的保密,要認真做好涉及反洗錢會計分析系統的人員選派的考查工作,確定有關人員和范圍,明確分析人員的構成、職責與責任,做好有關信息的保密工作。由于反洗錢信息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因此對反洗錢信息的來源和使用必須規范和嚴謹,確保有關可疑資金的分析及資料傳遞工作的安全。
對于依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調查和司法機關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避免因反洗錢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機構客戶的隱私權和商業秘密。
(八)構建反洗錢會計應對系統
一是我國反洗錢金融防范和會計舉證從客觀上要求建立反洗錢會計應對系統。由于我國反洗錢工作才剛剛起步,經驗不足、技術條件和業務素質偏低、識別和應變能力不強,導致金融監管局限性還很大,反洗錢工作缺乏力度。同時,金融機構作為經營貨幣的機構,成為洗錢者進行洗錢活動的首選通道,并且由于對現金流通的限制,絕大多數的洗錢資金都要在銀行間流轉,所以跨國銀行由于面臨不同的監管環境,造成監管空白地帶,給洗錢者造成可乘之機;銀行具有發現洗錢活動的便利條件;銀行有能力識別客戶和保存交易記錄、披露可疑交易。一旦發生洗錢案件,金融機構往往不能在第一時間做出反應,當執法機關需要會計數據舉證支持的時候,金融機構往往不能提供詳細的會計數據,這就為我國反洗錢會計提出了新的任務,就是反洗錢會計舉證工作必須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二是金融機構自身性質從主觀上要求建立反洗錢會計應對系統。金融系統反洗錢會計應對系統的完善,對反洗錢工作的進行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市場機制主導的競爭社會中,金融機構作為企業,面臨優勝劣汰的挑戰。激烈的市場競爭促使金融機構需要從社會中汲取資金作為競爭資本,需要以盈利作為經營的目的。由于受利益的驅使,常導致金融機構的行為與反洗錢目標不一致,便難以產生抵制洗錢活動的自我約束。因此,無論是出于金融機構自身的約束還是外界的監督,反洗錢會計應對系統的建立勢在必行。
總之,由于會計對象與反洗錢對象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因此在反洗錢工作中通過建立嚴密內控制度及有效的工作機制,充分運用會計核算系統、賬戶管理系統、會計分析手段及前臺柜員與客戶直面接觸有利條件,加強反洗錢資金的監測與分析,確保反洗錢可疑資金信息的真實可靠,為促進反洗錢工作的順利開展,減少洗錢對我國經濟及社會造成的危害提供必要的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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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幽靈,互聯網金融的幽靈,在互聯網的上空盤桓。盡管互聯網金融從一開始就被貼上了“野蠻人”、“攪局者”、“顛覆者”的標簽,但“標簽”并不影響它以摧枯拉朽之勢改變著人們的金融思維和金融方式。當今世界正處在一個數據爆炸的時代。大數據浪潮正在席卷全球,給政府、組織、企業乃至每個人的生活都帶來巨大的變化。互聯網金融不僅提供了一個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還有助于建立一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結構,以更好的為實體經濟服務。同時,互聯網金融還是最好的理財方式。以今年除夕當日為例,余額寶、微信“理財通”、百度“百賺”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分別達6.432%、7.448%、5.832%,而同期的活期存款利率只有0.35% 至0.385%。
“大數據”已經不再是一個停留在紙面上的概念,而是實際生活方式上的一場革命。正如中國企業家俱樂部創始人劉東華先生所言,“互聯網已經并正在改變世界,互聯網讓一些人提前老去,也讓一些人更加年輕;互聯網會顛覆掉一些行業,又會使另外一些行業獲得新生。那么互聯網金融呢?她又將給這個世界帶來什么呢?”互聯網的開放、包容和簡便高效,不但降低了服務成本,還使許多傳統金融難以覆蓋的人群進入了服務的范圍。同時,互聯網的特性,使得金融服務的對象能夠下沉、深入,更方便,互聯網使金融進入了“自金融”時代。其中,P2P和眾籌是“自金融”的典型形態。
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就其本質來講是在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移動支付等信息技術完成支付結算和資金融通的金融服務。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利率市場化,擴大金融機構利率自主定價權。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ヂ摼W金融契合了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ヂ摼W金融通過便利和低成本的網絡渠道與創新提高了社會資金的動員能力,加快了資金的流轉速度,加強了銀行在負債端的競爭,使利率及時地反映資金供求,進而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動。
任何一種東西,必然經歷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如果說2014年前的金融改革還主要依靠頂層設計和自上而下的推動,還被稱為改革的“最后一塊洼地”,那么2014年及以后互聯網金融的大發展則可算作來自市場底層的創新。經濟決定金融,在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不斷的影響下,互聯網經濟高速發展,互聯網及大數據對金融的影響和改變是深遠和革命性的?;ヂ摼W金融并未改變傳統金融功能的本質,只是在技術應用上實現了兼容。正如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前行長馬蔚華所言,“互聯網金融改變的是一個商業模式,利率市場化改變資金價格 的同時,也會促進商業銀行的成本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多元化經營?!?/p>
摘要:風險導向審計在國外已經實行多年,但在我國尚處起步階段。本文擬結合2005年人民銀行??谥行闹袑ν鈪R檢查業務專項審計引入風險導向審計的實施情況,對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的應用進行探討。
關鍵詞:內部審計;風險導向審計;外匯檢查業務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07-0069-04
風險導向審計是在常規審計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審計模式,在實踐中以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評估為基礎,綜合分析評價被審計單位業務的各種影響因素,并根據風險等級標準對風險進行量化,進而確定實施審計的范圍及重點。在實務中,風險導向審計的實施過程,實際上就是風險控制過程,也是審計工作質量的控制過程。如果內審人員在審計過程能夠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也就意味著審計工作質量得到了保證。
目前,風險導向審計在人民銀行內部審計中的運用剛處于起步階段。為了完善人民銀行內部審計方法,深入研究人民銀行運用風險導向審計的操作途徑,本文通過介紹中國人民銀行??谥行闹性谕鈪R檢查業務專項審計中運用風向導向審計的實踐,探討風險導向審計的特點及存在問題,并提出我國人民銀行有效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對策與措施。
一、風險導向審計在外匯檢查業務專項審計中的運用
通過引入風險導向審計,內審人員加強對立案、調查取證、案件處理、處罰執行、罰沒款管理和辦案補助經費管理等業務環節的風險評估,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下。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一)圍繞審計目標,合理制定審計方案
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審計方案是審計質量的保證。而在研究制定方案之前,關鍵是要確定審計目標,因為審計目標的確定將為審計人員具體開展和實施審計“圈定”范圍和要求。按照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2001年度修訂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內部審計的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并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外匯檢查業務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對外匯檢查業務風險點的檢查和評估,提出改進外匯檢查工作的合理化建議和防范措施??傊?,在開始制定方案時,就要把握好審計目標。
試點項目中,審計人員以審計目標為開端,評估外匯檢查業務各環節的風險點,分析外匯檢查工作易產生的問題,通過風險的導向和嚴密的邏輯推理,一步一步地推導和落實審計的范圍和重點,最終確定相關審計程序。簡單的講,即從問題到內容,再由內容決定方法。
(二)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確定可接受審計風險
現場審計前,為了整體把握外匯查處情況,審計組提請被審計部門準備好自查,并編制外匯檢查情況統計表和調查問卷,分析影響外匯檢查業務管理的各因素,合理確定外匯檢查業務的固有風險,進行控制風險測試,初步確定可接受審計風險。
(三)識別被審計對象,確定履行職責的范圍
審計對象,包括審計工作的對象或審計學的對象,通常指的是審計工作的對象。審計組認為,可以從兩個層面將審計工作對象界定為審計工作的現象對象與審計工作的本質對象。前者即審計工作的處理對象;后者即審計的監督、簽證對象。根據被審計對象的組織結構和具體分工,審計組認為,外匯檢查業務審計的對象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外匯檢查的主管機構,即國家外匯管理局省分局。主要審計以下內容:(1)審計其是否結合外匯檢查工作的實際情況,根據上級局相關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文件組織制定了《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及《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操作規程》等業務操作規程。(2)審計其行使的審批職能是否合理合法,有無違規審批問題。如對辦案補助使用的審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外匯檢查的分管機構,即國家外匯管理局省分局國際收支處。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1)審計其是否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檢查工作報告制度》要求,對檢查發現的重大外匯案件做到一案一報。(2)審計其是否依法對轄區涉及外匯收支活動的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執行外匯管理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審計其是否查處、打擊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及協助有關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外匯的違法案件。
3.外匯檢查的具體行使機構,即國家外匯管理局省分局國際收支處下設的管理檢查科。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1)對其在依法行使檢查職權過程中,是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否依據外匯檢查工作程序,有效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2)審計其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工作是否公正、證據是否確鑿、合法。(3)審計其是否按規定對金融機構外匯領域的反洗錢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是否按照規定做好外匯領域反洗錢各項日常工作。
(四)運用控制措施自我評價程序,強調內控責任主體
按照新的內控理論,內審人員不再是內部控制的唯一責任主體,被審計對象所有成員都對內部控制負有相應的責任,利用控制措施自我評價程序可以起到有效教育和幫助被審計對象明確并愿意承擔其責任的作用。[1]在外匯執法方面的審計中,審計組運用流程圖對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操作規程進行描述。在經過上述初步調查完成后,當有足夠的信息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初步評價,審計組將完成的內部控制檢查編制成內部控制矩陣。審計組制定的內部控制矩陣包括審計目標、初步調查結果、風險(嚴重性)、適當的控制方法和類型、內審人員的評價等。
審計組通過編制內部控制矩陣與被審計部門的業務人員交流和評價內控制度,促使被審計部門成員和審計組人員共同參與評價內部控制、評估風險,查找業務流程控制存在的風險點。這對提高業務人員對組織目標以及內部控制在實現這些目標中所起到的作用的認識,激發他們認真設計和執行控制程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五)確定內部審計重點,合理配置審計資源
外匯檢查業務審計過程中,審計組借鑒外匯管理局的內控風險測評體系確定審計重點。[2]首先通過對內控風險點和風險等級的設定,以量化的指標對分局外匯執法內控風險予以判斷和評價;其次通過對內部控制現場執行情況的檢查,計算風險評分。計算公式如下:
風險評分=風險系數ד否”數量
再根據計算出來的風險評分高低,確定風險點的級別和數量,進一步確定檢查的重點內容。
二、風險導向審計在外匯檢查業務專項審計中運用的特點
對外匯檢查業務專項審計運用風險導向審計,審計組能較全面地發現在外匯檢查管理的制度、流程、崗位、職責、系統、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缺失和風險隱患,整體評價外匯檢查業務的風險,尤其是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其特點在于:
(一)前移審計工作重心,加強審計計劃工作
根據風險導向審計理論,審計工作應從分析風險入手,在全面了解被審計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充分關注該部門的特殊風險,確保內部審計能夠發現業務流程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及風險隱患。然而人民銀行內審部門由于自身識別和評估內控風險的能力不強,大多比較輕計劃、重實施。為了準確識別和評估被審計對象內控風險點,合理確定審計重點,審計組在試點工作開始前就將審計工作的重心前移,重視審計計劃工作,花費相當精力了解被審計部門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如審計組通過收集審計項目有關的管理制度、規章和辦法,運用流程圖法、問卷調查法等審計方法,對內部控制的流程的正確程度和完善程度以及若干控制點進行測試。在對可能影響被審計業務的風險點進行測試和評估的基礎上,審計組根據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制定出全面而且符合實際的審計方案。
(二)改進風險導向審計流程,強調識別內控風險
對外匯檢查業務的審計重點應突出風險性,即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是前提,檢查風險、降低風險是實質。試點審計項目中,審計組著重以業務流程為對象相應地改進審計流程,對所抽取樣本進行實質性測試。首先分析梳理外匯檢查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找出各類流程的風險點和控制措施。其次,檢查業務過程和風險的控制措施是否遵循相關要求、得到明確規定并得以實施和保持。最后,結合統一的內控風險測評體系,評價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適宜,全面地定量測評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識別、防范、監控能力。
(三)保持職業懷疑精神,強調執行審計程序到位
新國際舞弊審計準則(ISA240)指出,職業懷疑是一種對審計證據的懷疑和批判評價的態度,要求審計師在風險評估、計劃和實施程序、收集和評價證據、形成結論和意見等審計全過程都要保持職業懷疑精神。試點審計項目中,審計組在對被審計對象內控制度評價并確定重點審計內容之后,通過實質性程序獲取充分適當證據,要求審計工作底稿要有更詳細的記錄等;對工作底稿保持三級復核制度,確保內審人員在實務中執行審計程序到位,以減少審計程序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在審計過程中,對審計風險反而增加的情況,要求內審人員保持謹慎審計原則,增加實質性程序,控制審計風險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三、風險導向審計在外匯檢查業務專項審計運用中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對審計發現問題難定性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第十五條規定,立案后如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檢查。但該規定對不得停止檢查的形式沒有說明,并對從立案到檢查完畢后至處理之間未有具體時間限定,這對某些審計發現問題難以定性。如有些案件的停滯不前是因找不到違規當事人而無法執行。對此現象,因目前未有明確的處置辦法和規定,處罰無法執行。而內審人員對這些案件只能進行描述,無法對案件的處理拖延情況進行定性。
(二)立案的政策條款不充分,深入審計有難度
目前,對外匯檢查工作考評主要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檢查工作考評辦法》。考評辦法對結案率/收繳率標準有明確的規定,低于規定標準(90%)將扣分。而外匯局對罰沒款強制收繳沒有足夠的手段,只有委托法院執行。但由于種種原因,執行效果不佳。因此,被審計對象為了確保足額收取罰款,有可能利用現有立案政策條款不充分,而有選擇地對違規當事人執行立案、處罰的情況,甚至出現對難收繳的企業干脆不做立案處理來規避風險。如可能出現某案件已經填寫檢查報告,至審計日未見處理,而得到的解釋是此案件因未立案處理,故不需上報系統,并且檢查時違規當事人也已消失。實務中,內審人員只能通過對該業務流程存在的風險點進行評估,判斷被審計業務是否符合業務操作程序,而對可能存在此類情況深入審計取證有難度。
(三)固有風險評價計量標準尚未建立,風險的量化比較有難度
審計初期,當確定了期望審計風險后,可通過期望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來確定計劃檢查風險。在外匯檢查業務專項審計中,審計組主要通過區分外匯檢查業務流程中的風險點,按風險等級和風險評分(風險評分=風險系數ד否”數量)確定控制風險和審計重點;對外匯檢查業務固有風險因素的確定主要是從控制環境方面進行考慮,如外匯檢查業務信息的真實性、業務人員政策熟悉程度、外匯檢查信息共享程度等方面。而對固有風險的評價計量只能主觀確定。人行上海分行內審處課題組(2004)曾提出固有風險的確定主要有風險因素分析法、特爾非法以及模糊綜合評價法,并認為適合央行業務的是模糊綜合評價法。[3]然而人民銀行至今尚未建立固有風險評價計量標準,也無具體的實施規程。
(四)綜合素質不高,增加了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難度
內審人員理論素養和業務能力等綜合素質亟待提高。在風險導向審計過程中,如果內審人員對風險導向審計工作的內涵理解掌握不準,實施現場審計時就容易出現偏差,極易與常規審計相混淆,體現不出風險導向審計的特征;而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參差不齊,在共同查找主要風險點和控制薄弱環節等方面,往往缺乏主動性,這給開展控制措施自我評價程序帶來不少困難。
四、推動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在人民銀行內部審計有效運用的建議
基于以上討論,對以后人民銀行內部審計如何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筆者認為,應當在建立內控評價計量標準庫的同時,注重以下幾點:
(一)以轉變內審職能為重點,強化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
從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職能看,主要體現在監督職能上,是以查錯糾弊、堵塞漏洞為目的,難以從全局的角度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難以從制度或根本上糾正審計發現的問題。為使風險導向審計順利開展,首先內部審計的職能應從監督職能為主轉為以評價服務職能為主,不能僅局限于查錯防弊和保護資產,更重要的是要針對存在的各種風險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明確內部審計職能,無疑會推動風險導向審計這一先進模式在人民銀行內部審計領域的運作與實施。其次,建立積極的、正確的風險導向審計理念。風險導向審計理念主要是指在全面理解被審計部門風險的前提下,識別出固有審計風險,并進一步評價被審計對象對這些固有風險的控制措施,而被審計部門控制不足或無效部分則形成剩余風險,針對剩余風險,審計師又需要制定相應的策略和措施,從而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4]審計實務中。風險導向審計要求內審人員不僅對控制風險進行評價,而且要對產生審計風險的各個環節進行評價,并且要將風險導向審計與制度基礎審計、賬項基礎審計結合起來運用。
(二)以編制審計方案為重點,強調審計內容體現風險導向
內部審計活動總的目標是“評價并幫助改進機構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系統”,具體審計活動要圍繞更為具體的風險管理目標進行。因此,在研究制定方案之前,關鍵是要確定審計監督的目標。同樣,風險導向審計不像其他審計模式那樣過早地側重于控制活動的環節,而是以審計部門的目標為起點,通過確認,衡量風險,確定其重要性,以確定如何控制管理風險。因此,在編制審計方案時,內審人員應著重以審計目標為起點,注意評估被審計對象的風險點,從分析被審計對象業務易產生的問題入手,通過風險的導向和嚴密的邏輯推理,一步一步的推導和落實審計的范圍和重點,最終確定相關審計程序。
(三)以提高風險意識為重點,強化全行行員的綜合素質
按照新的內控理論,內審人員不再是內部控制的唯一責任主體,被審計對象所有成員都對內部控制負有相應的責任,為了確保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在人民銀行的順利開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內審人員專業素質,強化控制風險和指導管理的意識,準確掌握風險導向審計工作的內涵;二是實現轄區內審隊伍的優化組合,改變內審部門單一財會型人員的結構;三是提高被審計單位人員的風險意識,以便能夠主動與內審人員共同查找主要風險點和控制薄弱環節等方面,制定有效的業務風險點控制措施。
參考文獻:
[1] 林朝華.CSA:內部控制系統評價的新觀念與新方法[J].上海會計,2003,(1).
[2] 國家外匯管理總局管理檢查司.內控風險測評體系的研究與運用[DB/OL].http://100.1.3.84/DefaultInfo.aspxColn=3124&InfoId=11674.
小額貸款是什么小額貸款(Micro Credit)是以個人或家庭為核心的經營類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小額貸款是微小貸款在技術和實際應用上的延伸。 小額貸款在中國主要是服務于三農和中小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合理的將一些民間資金集中了起來,規范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有效地解決了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小額貸款具有貸款范圍較廣、營銷模式靈活等特點。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于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
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很多企業在小額貸款里脫穎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財富管理、信用風險評估與管理、信用數據整合服務、小額貸款行業投資、小微借款 咨詢服務與交易促成綜合性P2P領域的領航者之一,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普惠金融與財富管理服務。唯我貸為小微企業和民間資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資平臺,積極探索債權融資領域的最佳途徑,致力創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自主配對,為國內廣大個人和中小企業解決最急需的貸款和融資問題。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青海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于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征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準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準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并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后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xx〕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并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托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并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并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并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準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