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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破產清算;稅收;優先權「正文
破產清算是指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或無力清償其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一種司法償債程序。這種償債程序的基本目的是強制地將債務人的財產加以變賣并在債權人之間實現公平分配。一般而言,在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場合,債務人所欠債務多種多樣,其中也會涉及到稅收債務。由于稅收債務的債權人是國家,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傳統的破產法理論及制度一般賦予稅收債權以優先權,即當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并存時,國家作為稅收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在我國,現行破產法及稅收征管法也有類似規定。但由于理論上的一些誤區及法律規定的不明確與不完善,稅收優先權的實現存在許多實踐上的障礙。本文擬就其中一些問題進行粗淺探討。
一、破產清算中稅收優先權的范圍
稅收優先權是以存在稅收債權為基礎的。在破產清算中,國家稅收債權可能包括兩部分:一是破產宣告前形成的稅收債權,一是破產宣告后形成的稅收債權。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并未真正進入破產程序,稅收債權的產生依據主要是債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其納稅主體是債務人;破產宣告后,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稅收債權產生的依據主要是清算組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及維持債務人必要的產品銷售等經營性活動,其納稅主體是清算組。
上述稅收債權,既包括債務人應繳納的稅款本金,還可能包括因債務人遲延繳納稅款本金而依法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債務人存在偷、漏、逃、騙稅等違法行為時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罰款。對這些不同階段的稅款本金和稅收滯納金及稅收罰款是否都享有優先權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稅款本金當然享有優先權,與稅款本金相關的稅收滯納金和罰款也應當享有優先權。因為稅收滯納金和稅收罰款從一定角度而言都是對債務人違法的處罰,如果對債務人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能落到實處,不僅國家經濟利益會受到損害,而且將會有更多的納稅人無所顧忌地實施違法行為,從而給國家整體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失。也有人認為,稅款本金享有優先權,但與之相關的滯納金和稅收罰款不能享有優先權。因為,如果稅收滯納金和稅收罰款與稅款本金一起作為優先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實際上等于分配了全體債權人的財產,或將對債務人的處罰轉嫁到了全體債權人的身上。如此既不能起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作用,也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理念[2].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頒布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也規定,稅收滯納金和罰款是不計入破產債權的,即不享有優先權。
筆者認為,對上述不同階段的稅款本金及其滯納金和罰款是否享有優先權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在破產宣告前的稅款本金是基于破產宣告前的經營行為而形成的,屬于破產債權,為保護國家利益,應享有優先權;其次,在破產宣告前形成的滯納金和罰款,為了避免把對債務人的處罰轉嫁到全體債權人的身上,不應享有優先權。不過,同樣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可以把稅收滯納金和罰款作為劣后債權,在破產清償順序上劣后于普通債權,當破產債務人財產清償完普通破產債權等前順位債權后,有剩余財產情況下可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第三,在破產宣告后形成的稅收債權具有特殊性,它是破產費用,不在稅收優先權的范圍。因為,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無論是稅收本金還是滯納金和罰款,都是清算組在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分配中產生的,是清算組合法或違法行為的結果,而清算組的行為是為破產程序的進行而實施的,且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其支出的費用應當視為破產費用或共益費用[3].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執行費用的承擔規則和民法關于共益費用優先受償的規則,這些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4].因此,在破產清算中,享有稅收優先權的稅收債權僅指在破產宣告前形成的稅款本金。
二、破產清算中稅收優先權的法律地位
關于破產清算中稅收優先權的法律地位,理論上曾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是絕對優先權,一是相對優先權。絕對稅收優先權理論認為,在破產清算中,稅收債權應當享有優先于所有其他債權得到償付的權利。相對的稅收優先權理論認為,在破產清算中,稅收債權僅享有優先于民事普通債權(民事無擔保債權)得到償付的權利。但實踐中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即使在同一國家也因不同的歷史時期而有所不同。有的國家將其列為共益債權,依法享有絕對優先權,如日本破產法第47條規定:“依國稅征收法及國稅征收條例可以征收的請求權為財團債權[5].”有的國家將其列為相對優先破產債權,即承認其為破產債權,但優先于一般破產債權,如我國,《破產法》第37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一)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德國舊破產法與我國破產法的規定一致,但新破產法不再將稅收債權列為優先破產債權,而將其作為一般債權對待。奧地利、澳大利亞等國,也將稅收債權改為一般破產債權。從世界各國破產法的發展趨勢看,稅收債權的優先地位有愈來愈淡化的傾向[6].
從理論上看,主張稅收債權享有優先權不外以下原因:(一)稅收是國家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質基礎,具有強烈的公益性,而且,就稅收與其它私債權的關系而言,一般私債權的維持與正常實現以及擔保制度的建立及維持、運行皆有賴于以稅收為主要支撐的國家司法制度的建立及司法權力的運用。在此意義上,稅收實際上是提供了實現其它私債權的共益費用。(二)稅收債權的法定性所引發的實現上的困難。稅收債權是依法產生的,不體現當事人雙方的意愿,也不伴有對價給付和雙方的互相制約手段。對征稅方來說,既沒有權利選擇財力雄厚的納稅人,也沒有權利確定相應的擔保措施;對納稅方來說,只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不能獲得任何的補償,因此,稅收在實現的可能性上存在困難。(三)現實需求。賦予稅收優先權可以從制度上給稅收債權增加保障,鞏固國家的財政基礎[7].但是,主張稅收債權享有絕對優先權未免過甚。因為,在破產清算中,除稅收債權、普通民事債權外,還存在勞動債權[8]、有擔保債權等其他特殊債權。對這些特殊債權進行特殊保護也是破產法追求效率與公平的價值體現。因此,主張稅收債權享有相對優先權而不是絕對優先權反而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它不僅可以顧及稅收債權的特殊性,也可以顧及勞動債權、有擔保債權等特殊債權的特殊性。在此意義上,我國破產法將稅收債權列為一般債權但又將其在清償順序上優先于一般破產債權的做法是可取的。
不過,在許多發達國家,例如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稅收優先權理論遭遇挑戰;破產實踐中,稅收債權也從優先權中取消而改為一般破產債權。其理由是,稅收債權往往數額較大,一旦列為優先權將使得其他破產債權人難以得到清償和分配,故從保護一般債權人利益看,應將之列為一般破產債權。正如澳大利亞關于廢除稅收優先權的哈默報告(Harmer Report)中所指出的,將稅收作為優先權是出于對公共利益的考慮以保證政府特派員能夠以有效手段收取稅收,并不使國庫的收入受到嚴重威脅。然而,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對稅收優先權的廢除會影響國庫的收入。相反,卻有許多債權人被迫放棄他們合理正當的請求權,以便使政府特派員能夠得到優先清償[9].但由于中國國情特殊,在新破產法的起草中,對稅收債權的優先清償順序依然保留。
三、破產清算中的稅收優先權與其他優先權
根據傳統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清算中的優先權涉及以下四類:一是擔保物權優先權,它是基于維護交易安全和公平而成立的優先權;二是破產費用優先權,它是基于公有或共同費用等經濟原因而成立的優先權;三是勞動債權優先權,它是基于維護基本人權特別是生存權而成立的優先權;四是稅收優先權,它是基于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需要而成立的優先權。上述四類優先權的債權人依法都享有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第一類優先權,即擔保物權優先權,是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上成立的優先權,稱為特別優先權;后三類優先權,是就債務人不特定的總財產上成立的優先權,稱為一般優先權。當破產財產不足清償時,作為一般優先權的稅收優先權如何保護?換言之,在四類優先權中,稅收優先權的清償位序如何?
在上述三類一般優先權中,破產費用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于破產程序中所支付的各種費用。一般情況下,沒有破產費用,就沒有破產程序的進行,也就談不上作為破產債權的稅收債權的清償。勞動債權主要是破產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等,相對于稅收債權來說,保障勞動債權的優先實現尤為重要,它不僅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文明社會中國家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理論上,破產費用優先權和勞動債權優先權均應優先于稅收優先權。具體到破產法實踐中,對破產費用,各國破產法均規定享有絕對優先權,破產財產只有在已經撥付或預先提留破產費用后有剩余時,才能按照破產分配的順位予以分配;對勞動債權,傳統破產法也多規定為第一順位優先權,在破產財產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后首先用以支付勞動債權,不足支付時,按比例清償。(不過,在許多發達國家,例如德國、奧地利、澳大利亞等國,已將勞動債權中的職工工資從優先權中取消,而改由社會保障體系承擔[10].)在我國,現行《破產法》第37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04條均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一)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所欠稅款;(三)清償債務。新破產法起草中,將此規定作了保留??梢?,實踐上,破產費用優先權和勞動債權優先權也是優先于稅收債權優先權的。
至于有財產擔保債權,按照一般優先權理論,它是特別優先權,應當優先于一般優先權。在破產實踐中,從各國的破產法看,一般也規定有財產擔保債權優先于其他優先權的,自然也包括優先于稅收優先權。因為,根據傳統破產法的規定,有財產擔保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而享有別除權[11],即在債務人破產情況下,原先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仍然保留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其他優先權屬于破產債權,只能在不包括有擔保財產的破產財產中優先償付。破產法之所以如此規定,原因在于,以有財產擔保債權即擔保物權為核心內容的擔保制度是市場機制的基礎制度,其終極目的或價值在于確保交易安全和形式公平。在正常狀態下,擔保制度尚能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如果在債務人破產狀態下,即債權人最渴望得到周全保護時,擔保制度卻不能給債權人提供保護,則會使人們懷疑擔保制度的價值,進而會危及社會經濟的安全運行。相對于保護社會經濟的運行安全而言,其他優先權的重要性明顯要遜色一些,特別是以行政權力為依托的稅收優先權完全可以另覓其他(保護)途徑,而不必損及擔保制度。正如學者所言:“別除權并非破產法所獨設的權利,而是民法中的擔保物權在債權人處于破產狀態下的映現和復述?!盵12]
四、我國破產清算中的稅收優先權與有擔保債權
雖然世界各國的破產實踐一般都規定有擔保債權優先于稅收債權,但我國的情況卻有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破產法》的規定,稅收優先權落后于擔保債權,只能在扣除有擔保債權之后的破產財產中實現;《稅收征管法》(第45條)對稅收優先權的規定并不是絕對落后于擔保債權而是附有條件:欠稅發生在設立擔保債權之前的,稅收債權優先;欠稅發生在設立擔保債權之后的,擔保債權優先。也就是說,我國破產法和稅收征管法對稅收優先權與擔保債權的規定存在矛盾和沖突。
理論上,我國破產法和稅收征管法的矛盾與沖突主要是源于兩者的理念不同。破產法的理念是公平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追求社會效率和公平,維護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稅收征管法的理念是保護國家稅收,防止國家稅收的流失。在各自的領域內,兩者并行不悖,但在破產清算中,兩者的協調發生問題。如果是在計劃體制下,《稅收征管法》如此強調保護國家稅收并無不妥;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如此以損及擔保制度的代價保護國家稅收卻是不足取的。原因已如前述。
實踐上,也許有人認為,《稅收征管法》第45條的規定只是針對債務人欠稅后與一般債權人串通設置擔保而后申請破產以逃避稅收的特殊情形[13],并不影響實際設立在欠稅之前的擔保,因此既能保護國家稅收,也沒有實質損及擔保制度。但筆者認為,對欠稅之后惡意設立的擔保,稅收優先權本身不僅無法約束,反而會對正常交易中設立的擔保產生破壞作用。況且,要防止惡意擔保對稅收的沖擊,破產法中的無效制度或撤銷權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彌補作用;同時,現行的稅收保全制度和強制執行制度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甚至可以考慮建立稅收擔保制度。因此,利用《稅收征管法》第45條的規定來更好地保護稅收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相反,卻造成了立法的矛盾與沖突,也給司法造成混亂與障礙。更重要的,過分強調對稅收的保護必然損害和動搖擔保制度,最終損害和動搖市場機制。
另一方面,《稅收征管法》第45條的規定有悖于破產法立法理念和發展潮流。正如前文所述,盡管世界許多國家在破產清算中都規定了稅收優先權,但從發展趨勢看有愈來愈淡化的傾向。日本破產法將稅收債權視為財團債權,一直受到日本學者的批評。日本學者伊藤真認為“破產中關于租稅債權的處理,在立法論上受到了強烈的批判。因為在破產財團一般呈現貧弱狀態的現狀中,通過管理人的努力所收集起來的財產的一大半被租稅的清償用掉,為破產債權人的利益而活動的管理人將無法完成其任務?!盵14]德國、奧地利、澳大利亞等國的新破產法則將稅收優先權徹底取消而視為一般債權。美國破產法僅將稅收債權列為第七位無擔保債權。對比這種趨勢,我國《稅收征管法》第45條的規定顯見是不合適的。何況,“我國歷來行政權力膨脹,私權萎縮,約束公權、擴張私權應是法制建設應有之義。而由行政權演繹出的稅收優先權制約極為珍貴與稀缺之私權——擔保權,顯然有開倒車之嫌。”[15]
「注釋
[2] 參考劉正林論文《企業破產中若干涉稅法律問題探討》,載 cftl.cn. [3] 所謂共益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負擔的支出。按一般法律原則,應當由破產企業財產隨時支付。
[4] 覃有土主編《商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修訂版,第186頁[5] 在日本破產法中財團債權即指共益債權,[6] 李永軍著《破產法律制度》,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頁。
[7] 參考張偉、楊文風論文《稅收優先權問題研究》,載《財稅法論叢》(第1卷),第139頁。
[8] 所謂勞動債權是指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勞動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包括破產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以及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職工的補償金等[9] 轉引自齊樹潔主編《破產法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395-396頁。
[10] 轉引自齊樹潔主編《破產法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395頁。
[11] 別除權是大陸法系的概念,是指債權人可以不依破產清算程序而就屬于破產者的特定財產個別優先受償的權利。英美法系無“別除權”概念,但有相類似的規定,即“有擔保債權”。
[12] 湯維見著:《優勝劣汰的法律機制——破產法要義》,貴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頁。
[13] 參考劉正林論文《企業破產中若干涉稅法律問題探討》,載 cftl.cn. [14] (日)伊藤真著《破產法》,劉榮軍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頁。
【關鍵詞】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稅收籌劃
企業在產品(商品)銷售過程中,往往采用特殊、靈活的折扣方式銷售貨物,以求擴大銷售,占領市場,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對于不同折扣方式的具體處理,財政法規、稅法法規上都有明確規定,這就為企業人員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折扣方式如何進行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又將如何選擇折扣方式?
1.折扣類型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采用的折扣方式目前大致可分成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三種類型。
2.產生原因
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都是一種促銷手段,有利于擴大商品、產品的銷路,增加產品的銷量,擴大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上一種優惠政策。
3.發生時間
折扣銷售是發生于銷售當時,折扣額已在實際銷售金額中扣除,銷售折扣、銷售折讓都是發生于銷售之后,在應收賬款入賬時還不能確定其是否發生及發生多少。因此,銷售折扣要視購貨方付款時間而定。銷售折讓要視商品、產品質量而定。
4.折扣銷售
目前,我國企業采用折扣銷售的促銷手段,不是單純增加商品、產品的銷量,而主要是為了整體經濟效益和降低稅務成本。通過實際案例分析,闡述說明企業在進行折扣銷售應選擇的方法。
方法一:直接降價法
購物滿l00元,折扣率為20%。價格100元的商品實際為銷售額80元,因此,A商場應繳納稅金如下:按B廠家的商品進銷差價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1.45元;按增值稅的7%的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0.10元;按增值稅的3%的稅率計算繳納教育費附加O.04,按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2.78元。A商場應交稅費合計:l.45+0.10+0.04+2.78=4.37(元)。
方法二:贈送貨物法
購物滿100元,贈送20元的商品,即“買一贈一”的形式。折扣額用實物折扣方式,如上所述,不僅實物的款額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而且該實物折扣還應該視同贈與他人的銷售處理,計算征收增值稅。因此,價格100元的商品銷售額應為120元(100+20),同時購進贈品l2元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因此,A商場應繳納稅金如下:按B廠家的商品銷售價加贈品價減進價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5.52元;按增值稅的7%的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0.39元,按增值稅的3%的稅率計算繳納教育費附加0.17;如上所述,其贈品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按此規定企業的計算繳納所得稅8.28元。A商場應交稅費合計:5.52+0.39+0.17+8.28=14.36(元)。
方法三:現金返回法
購物滿100元,返回現金20元。價格l00元的商品實際銷售額仍為100元。A商場應繳納稅金如下:按B廠家不含折扣額的商品銷售價減進價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4.36元。按增值稅的7%的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0.31元,按增值稅的3%的稅率計算繳納教育費附加0.13。由于折扣額是現金,其折扣額不允許稅前扣除,還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因此,按此規定企業的計算繳納所得稅8.32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元(20×20%)。A商場應交稅費合計:4.36+0.31+0.13+8.32=13.12(元)。代扣代繳稅額:4元。
5.銷售折扣
相比而言,生產性的大型工業企業,尤其是其中比較缺乏資金的一些優勢項目和優勢企業,選擇銷售折扣比較適當,以求超速發展。選擇銷售折扣,既能獲得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須的資金,又會對企業的經營控制力和自己品牌的提升。但稅法、財政也有明確的規定(如上所述),是否有稅收籌劃空間。因此,通過實際案例分析,詳細說明銷售折扣方式在企業經營業務中,應選擇的方法。
例2:A企業與B客戶簽訂了銷售金額l0萬元的合同,約定付款期限30天,如果l0天內付款,可享受3%的價格優惠,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其它稅率與例一相同。(假設l0萬元為含稅價,7萬元為含稅價的生產成本,其它經營費用暫不考慮。)
方法一:A企業選擇的是銷售折扣方式,根據稅法的規定,折扣額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4,358.97元{(100,000-70,000)÷(1+17%)×17%};按增值稅的7%的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05.13元{4,358.97×7%},按增值稅的3%的稅率計算繳納教育費附加l30.77元{4,358.97×3%};企業所得稅的按相關規定(財務費用-總價法)計算繳納所得稅7,327.69元{[(100,000—70,000)÷(1+17%)-305.13-130.77-3000]×33%}。A商場應交稅費合計:4,358.97+305.13+130.7+7,327.69=12,122.56(元)。
從方法一看出,銷售折扣幾乎沒有減少稅負的空間,而折扣銷售優于銷售折扣。是因為,折扣銷售與銷售折扣的起因不同,前者是為了促銷,后者是為了融資,正因為如此,增值稅法規定銷售折扣不允許按折扣后的余額計算增值稅。
方法二:A企業選擇的是修改合同,改用折扣銷售方法。將合同金額降低為9.7萬元,并在合同約定超過10天付款加收3000元滯納金。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3,923.08元{(97,000—70,000)÷(1+17%)×17%},減少了435.89元;按增值稅的7%的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74.62元{3,923.08×7%},減少了30.51元;按增值稅的3%的稅率計算繳納教育費附加117.69元{3,923.08×3%},減少了13.08元;企業所得稅的按相關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7,485.92元{[(97,000-70,000)÷(1+17%)一274.62—117.69]×33%},增加了158.23元。A商場應交稅費合計:3,923.08+274.62+117.69+7,485.92=ll,801.31(元),減少了321.25元。如若B客戶超過l0天付款,將收取3000元滯納金,再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計算應繳納增值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
6.結語
由此可見,采取折扣方式進行銷售是促銷的方法之一,在促銷過程中,要用好稅收籌劃可以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折扣方式類型: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三種方法已被廣大企業認可和接受。折扣方式已經成為現代企業促銷過程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企業的促銷越來越離不開折扣方式。但是企業在促銷過程中采取的折扣方式,往往忽略了另一個重要問題——稅收籌劃。因為,即使是再好的促銷方案,采取再優秀的折扣方式,如果忽略了稅收籌劃,就實現不了促銷的目標,達不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實際利潤最大化的目的。所以,企業在促銷過程中采取的折扣方式時,一定要進行稅收籌劃,努力使促銷過程中的折扣方式與稅收籌劃有機選擇,通過稅收籌劃來幫助企業降低促銷成本,減少企業稅收負擔。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促銷中折扣方式的作用,實現企業的最終目的。 [科]
【參考文獻】
xxx今年36歲,先后任xx縣稅務局基層稅務所做稅務員、內勤會計,1994年國地稅分設后在分別在地稅所、所、直屬分局會計、辦稅服務廳負責人,2002年9月至今任地稅稽查局綜合股股長兼會計,無論在哪里、無論從事何種工作,她始終以甜美的微笑、熱情周到的服務、簡捷便利的工作效率工作著,將全部身心奉獻給了稅收事業,年年被評為縣先進工作者,原創:多次被評為市優秀公務員、學習標兵,2001年被評為省“優質服務標兵”,成為全市地稅系統惟一獲此殊榮的女稅官。
一、終身學習的表率
1988年,xxx走上了工作崗位。在農村基層所工作過程中,因為人手少,任務重,xxx做內勤會計,于是,基層所的日常事務管理及公務員的日常政治業務學習就交給了她,為了盡快適應工作,打開局面,她抱著不懂就學、不會就問的態度,先后找來了近二十本政治基礎理論讀本和業務工作書籍,一遍一遍地學,一條一條地記,不到半年時間里,她就熟悉了國家稅收政策,把稅收業務知識熟記于胸,會計知識也能駕輕就熟?,F在,她的一個習慣就是只要在家,每晚必翻書、翻資料,經常熬到深夜。她愛人心疼地責怪她是在“透支青春”?,F在,在稽查局,許多工作都有專人負責了,但在每周的政治業務學習過程中,她仍然做好筆記,分析形勢談體會,工作的17年來,學習筆記本整整有二十本,專業論文近10篇,成為了一個思想上進步,行動上踏實的稅務系統女標兵。
二、稅收業務的標兵
xxx同志一向愛崗敬業,對工作認真負責,一絲不茍。1999年調到直屬分局辦稅大廳以后,當總局提出的“一站式”服務正式推行時,她在辦稅服務廳已經施行了近兩年,提出的“納稅提醒”和“延時服務”觀念也在目前成為現實。在辦稅服務廳期間,她嚴格發票管理和開具,從未自作主張違規開票,因為xxx同志的嚴格制度,不循私情,還因此被一些想違規開票的納稅人無奈的稱為“微笑的女包公”,但無論怎樣,xxx“包公”的地位始終未能動搖。2002年9月到稽查局,負責內勤工作。xxx同志很快適應了新的工作崗位。原創:2003年所有的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基金的開票、收款、匯繳入庫工作均由稽查局負責,一年共入庫各項收入330多萬元,月終及時地向市局、縣局報送各項報表、資料。案卷的整理歸檔也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2003年度的案卷,資料太多,整理、做目錄封面、裝訂,比往年要多花幾倍的時間。另外,xxx還注重社會調研和措施改進,在稽查局期間,她積極提倡稽查四分離制度,現在在稽查工作中試行;她提出的“稽查工作限時制”,得到了采納,并受到省局推廣;在市局稽查案例評選中,她指導的《加強取證查處偷稅》一文取得了全市第二名的好成績,并參加省局交流。
三、文明服務的楷模
從事稅務工作二十多年來,我的工作崗位不斷變化,從基層到機關,從機關到基層,從城市分局到農村分局,從專管員到辦事員、從辦事員到副所長,從副所長到管理股長,工作條件越來越艱苦,身上的擔子越來越重,但是我始終認為,作為一個黨員,無認在那個崗位上,無論擔任何種職務,沒有高貴低賤之分,在平凡的崗位上做好了工作,也能同樣實現自己的價值,也一樣得到領導和同志們及納稅人的尊重。國地稅分設時,我從基層稅務所到機關工作,因為沒有從事過機關工作的經驗,而且當時有一些思想情緒,但我對工作仍是一絲不茍,盡心盡職。為了提高文字應用能力,我專門買回有關應用文寫作方面的書籍,認真學習。工作實踐中,對領導修改的文件草稿,仔細研究,弄清為什么這樣改,這樣改有什么好處,并舉一反三。平時還主動和寫作水平高的同志進行探討。征管股的工作主要是為領導在稅收征管方面出謀劃策,提高全縣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為全縣基層一線的同志服務。為盡快進入角色,我閱讀了大量的稅收征管方面的論文,協助領導起草了當時具有我縣特色的建筑稅收、交通運輸業稅收、農村零散稅收的征管方法和措施,雖然我是一個普通的辦事員,在整個工作中起到了作用,得到了領導和同行的認可。2000年地稅系統第一輪征管改革時,我被分配到新組建的直屬分局任征收所副所長,我沒有別的想法,愉快在走上了新的工作崗位。起初我和**同志分工阜城城辦企業及村組企業,當時正是稅收征管體制的第一輪改革時期,強調集中征收,要求所有的納稅企業上門納稅,因此給我們阜城鎮企業稅收管理增加了一定的壓力,為了趕上分局管理的統一步伐,我和**同志到各個村組居委會了解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一些已經名存實亡的企業及時辦理非正常戶認定手續,從正常管戶中剔除,對正常戶逐戶上門和納稅人見面,細心地宣傳新的征管要求,督促他們按規定每月十日前到直屬分局辦稅服務廳上門納稅,當時這項工作并不象我今天在這里說得這樣輕松,每天除了上單位跑,就是在班上電話催報催繳,稍有空,一坐下來就整理資料,登記臺帳,真是忙得團團轉,雖然很苦,但是我們看到通過自己的努力,所有企業都按時到辦稅大廳主動申報納稅了,趕上了分局的總體步伐,使我有了一種成就感。
二00三年三項改革后,我被組織分配至第三分局任管理股長,這是領導對我的信任。管理股長雖然是最基層的一個職務,但是它卻是分局的主要工作部門,是分局日常稅收征管工作的樞紐,它的工作開展的好壞,對分局的總體工作,舉足輕重。到三分局后,根據分局的總體工作目標,針對征管的薄弱環節,對糧食企業房產稅、土地稅申報嚴重不足,歷年欠稅屢催不繳的問題開展工作,一是核對七戶企業的歷年的稅收檢查結論,二是實地查看,弄清這些企業實際占用的房產和土地數量。三是針對糧食總公司和下屬糧食企業稅收責任不清的問題具報告專門請示縣局,縣局明確批復后,多管齊下,一是請一分局協助,對承包前應由總公司承擔的欠稅進行清繳,二是和責任承包人談話,交待有關稅收政策和法律責任,并按法律程序進行催繳。三是對到期仍不繳納的單位實行強制扣款措施。在對三戶企業進行扣款時,有關銀行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對我們按法定程序規范操作的稅收強制措施百般刁難,我據理力爭,寸步不讓,硬是在銀行坐了兩天,最后在縣局領導的支持下,將應扣的稅款、滯納金如數扣繳入庫。2004年針對稅收任務吃緊的現實,我們管理股對有關鄉鎮的建筑業稅收進行了普查,由于建筑工地分布廣,有些工程已完工多年,為了將第一手資料搞到手,我騎摩托車一時到工地、一時找包工頭,一時又去找各鄉鎮領導協調,有時一天騎下近百公里鄉村小道,風吹得腹痛難忍,下車后兩腿發硬,寸步難行,通過我和大家的一致努力,不僅征收了建筑稅收,減輕了稅收任務的壓力,同時建立了一套真實、詳細的稅收臺帳,提高了整個分局對建筑業稅收的管理質量。2004年十月份,根據分局內部的分工,我著重負責納稅評估工作,這是一項全新的工作,鑒于磚瓦行業申報稅款不實疑點,如果按老方法就帳查帳,很難掌握關鍵性的證據,納稅人也很難心悅誠服,為此我和分局領導商量,拿出了方案從用電量著手,來推測產量,為搞到第一手資料和數據,我們先后到我縣境內的其它幾個磚瓦廠,了解測算每萬紅磚的電力標準。并從網上查詢各種真空制磚機的功率、每小時的產量及大“三眼空心磚”和“標準紅磚”的定額換算比例等技術數據。并將初步測算的每萬標準紅磚的定額確定在一個無懈可擊的范圍之內。然后,我們幾次去縣供電局營業大廳查詢有關企業的動力用電量,通過耐心地宣傳,贏得了有關供電部門領導的理解和支持,終于如愿獲得了有關數據。由于,不墨守成規,擅于動腦筋,對磚瓦行業的納稅評估工作,取得了預期的效果,事后,有關企業對我們說,你們將稅收管理搞到這種程度,我算服你們了。資料管理數據管理是稅收征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但過去的資料搜集和管理工作對于資料的應用十分不便,根據分局領導的按排,結合縣市局關于稅收資料管理的要求,2003年我們拿出了初步的分類方案,后又經分局多次討論研究,提供了一套實用方便的類資料管理方案,并率先在三分局實施成功。2004年根據分局的年度工作計劃,我們利用自主開發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對三分局的征管資料實現了電子化管理。以上兩項工作是我們三分局對地稅征管工作的創新,得到了市縣領導的支持和肯定。作為分局的一個中層負責人,我的體會是,我的主要工作,就是對縣局和分局的有關管理措施的落實和實施,通俗的講也就是將藍圖變成現實,并且把她描繪得盡量完美,這就是我的職責所在。
我的演講完了,謝謝大家。
..事事處處嚴律已愛崗敬業作奉獻責任編輯:飛雪 閱讀:人次
論文關鍵詞 存貨 價格 會計核算制度 增值稅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繼續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終止納稅義務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當前的政策法規只規定了稅務登記證的注銷時的稅務的行政事項的處理進行規定,但對納稅人的財產事項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庫存商品是企業的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注銷稅務登記應如何處理,當前的政策法規沒有做出明確的詳細的規定,這樣使稅務機關在稅務登記審批時存在各種不統一的執法標準,納稅人賬面的存貨應當如何處理,是否需要繳納稅款,如果需要繳納稅款應如何繳納當前的稅收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規定不明確導致納稅爭議。在注銷清算時如何處理賬面的存貨,非常值得我們探討。筆者將在本文中和讀者探討注銷時存貨處理中的增值稅繳納問題。
一、注銷稅務登記時納稅人名下的存貨是否必須進行變賣清理,納稅主體不同的法律身份,不同的處理方式
在稅收管理實踐中會根據納稅人的法律性質分為個體工商戶和企業,不同的性質決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個體工商戶是商事自然人可以不對存貨進行清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可見《增值稅細則》明確規定了個體工商的性質是個人。個體工商戶在注銷時注銷的是工商登記所登記的名號,而非個體工商戶的責任主體,根據《民通意見》第41條規定,起字號的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可見個體工商戶的責任主體是個體業主而不是工商登記時的商號,商號注銷,但責任主體沒有消滅,也就是說個體戶業主的財產是與個體工商戶混同的所有權自始沒有轉移過,沒有流轉就不需要征收增值稅,所以不存在存貨清理的問題。
公司法人類企業在注銷時應對存貨進行清理。根據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诜ㄈ巳烁癃毩⒗碚?,法人是擬制人,法人的財產是獨立于股東,如清算時不清理存貨,法人注銷后存貨將成為無主物,依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無主物收歸國有。另,如果由股東回收,即屬于法人與股東之間得買賣,應征增值稅。所以筆者認為基于以上的法理來推斷,公司法人在注銷清算時有存貨清理的義務。
二、如果納稅人必須清理存貨要按何種標準計量并繳納增值稅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谐钟幸詡涑鍪鄣漠a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貨區別于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業持有存貨的最終的目的是為了出售。存貨的賬面是生產過程中成本持續計量的結果,存貨的賬面價值具有成本屬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存貨當時的社會的生產成本。按照一般市場規律,商品的社會銷售價格應該大于其成本,所以稅法原則上不允許其計算應納稅額的銷售價格低于賬面價格,但事實上并不是如此。
(一)一般情況下低于市場價處理存貨,應以什么價格申報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應按按納稅人或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又或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但何為“價格明顯偏低”、何為“正當理由”稅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在當前的稅收實務當中也沒有統一的做法,應按實際銷售價格征納增值稅或者按不低于成本價格征納增值稅,又或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那個更合理合法?
那納稅人在經營中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納稅人常常為了利用低價格吸引顧客,在銷售低價商品的同時搭售高價商品,或為了滿足經營現金回流,減少融資損失,常常會對部分商品進行大幅度折價,那折價銷售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應該如何判斷其價格是否合理?在相關稅收法律法規沒有做出規定的情況下,什么幅度的折價才是合理。既然銷售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我們試從民事法律的角度來看其合理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十九條規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梢娨话愕恼蹆r銷售只要不低于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時是合理的。因為納稅人的經營是一種民事行為,根據民法公序良俗原則,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民事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的經營行為的都是正常的行為,法釋[2009]5號第十九條明確界定了合理與不合理的標準,另,稅收執法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依據行政合法原則,行政行為是法無明文規定即為禁止,即在稅收相關法律沒有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可以為何種行為前稅務機關應當保持不作為。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中的“價格明顯偏低”做出規定前,稅務機關如果僅因納稅人的銷售價格低于市場價而對納稅人的交易進行核定,是對納稅人合法行為的一種否定,而這種否定又沒有明確的標準,基于以上筆者大膽推論,這種否定方式是一種以不明確否定明確,在行政執法中難免有濫用職權之嫌。
(二)納稅人注銷時可以按低于成本價格處理商品嗎?
如果納稅人因為注銷清算而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存貨,是否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是否需要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由于當前的稅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正當理由”的具體規定進行明確規范,那些情況可以下可以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存貨就很值得我們探究。
納稅人在注銷清算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存貨,該行為在民事上是否違法?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行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的合理情形:(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斗床徽敻偁幏ā肥钦J同在行為主體在不再經營時可以行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即注銷可以成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的“正當理由”,并且該行為是一般的市場行為。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文件規定:由于是庫存積壓商品,屬于市場發生變化造成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因此不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可見稅務機關在公布“國稅函[2002]1103號”文件釋法時,是認同市場經營過程中存在市場變化會形成市場價格波動,企業折價銷售是一種正常的市場行為。
(三)注銷時存貨清理應當注意什么事項,應如何處理當中的風險與責任
[論文內容摘要]稅收征管的目標是提高質量和效率?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是抓好稅源監控及管理工作?而稅收管理員制度則是實現該目標的組織載體。當前稅收管理員面臨著工作量大、管理對象復雜、自身素質還有待提高等諸多問題?要想真正做好稅源管理工作?應該主要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提高自身素質?做好減負工作?深入一線?強化征管手段?搞好納稅評估?同時也要加強對管理員自身行為的監督與考評?這樣才能將稅收征管工作做得更好。
稅收管理員制度是國家稅務總局在全面深入分析總結稅收管理水平的基礎上為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強化稅收征管措施而出臺的一項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基礎制度?是以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為目的的。
在當前的稅收征管工作中?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是目標?強化稅源管理工作是關鍵?而稅收管理員制度則成為實現工作目標的組織載體。要做好稅源監控管理工作?問題在于如何應用好稅收管理員制度?使稅收管理員在工作中發揮最大的作用。通過兩年多的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落實也確實促進了稅收征管工作的質量但是我們必須承認在稅收管理員制度推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不及時解決?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稅源監控職能的有效發揮?稅源監控的質量和效率也受到一定影響。
一、稅收管理員在稅源管理工作中的現狀分析
1、稅收管理力量有待進一步增強。一是稅收管理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稅收管理員業務能力參差不齊?有的稅收管理員在對稅源戶的管理中?對稅源變動情況不敏感?所采集的信息質量不高?歸集的資料不完整?稅源監控基礎薄弱?稅源監控難以深入?稅收管理員的年齡結構不盡合理?有大量的基層稅收管理員年齡偏大?知識老化?學習更新知識的難度較大?難以適應稅源管理難度不斷加大?信息化水平要求越來越高的形勢?稅收征管能力與科學化、精細化的稅收管理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有人做過大致的估計?在很多基層單位?管理員中有少部分?大約十分之一?知識較為全面?綜合素質高?成為單位的中堅骨干?有三分之一左右綜合素質可以滿足工作要求?其余二分之一還多的人員綜合業務素質較差?只能按照明確的工作要求進行工作?能動性較差。這種現狀如果不得到改變?將大大影響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推行的質量。
二是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較為繁雜?工作量大?難以在稅源管理這一項工作上集中太多精力。在基層單位?稅收管理員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戶籍管理、催報催繳、欠稅管理、納稅評估、稅法宣傳、發票管理、日常檢查、信息采集等?幾乎覆蓋了除受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違章處罰和稅務稽查以外的面向納稅人的所有涉稅事宜。隨著納稅戶數的增加和各項管理措施的不斷細化?稅收管理員的日常工作量還在加大。這就造成稅源管理的重點不突出?深入業戶了解情況的時間較少。稅收管理員沒有精力深入企業調查了解?缺乏信息的主動獲取?涉稅信息主要依靠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取得?稅收管理尤其是重點稅源戶的管理沒有落實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全過程?造成稅源監控上的空檔。影響了稅源管理的實效性?稅收管理員的主觀能動性得不到充分調動。
三是稅收管理員的管理對象也日趨復雜。我國目前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納稅戶經濟性質多樣化加大了稅收管理員征管的難度?例如一位稅收管理員每天核實兩戶納稅戶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情況?等這位管理員了解完所轄所有納稅人情況的時候?最初核實的納稅人的情況可能又會發生變化?何況管理員還應兼顧納稅評估、稅法宣傳等職能?更難以解決管理到位的問題。而納稅人方面在利益的驅使下?納稅意識與以前相比日趨淡薄?往往形成表面規范而實際上假賬林立的情況。另外納稅人變化頻繁?不斷有新設立、注銷、變更、分設、失蹤等情況?在管理員沒有太多精力管理的情況下?應用相應手段偷逃稅款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
四是限于條件納稅評估工作未能發揮最大作用。稅收管理員把握全局的能力和分析能力相對不足?必然影響納稅評估水平的準確性?稅源監控職能未能有效發揮。
二、稅源管理工作對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要求
稅收管理員的工作重點之一就是對稅源進行監控?要發揮好稅收管理員在稅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我們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抓好提高人員素質技能培訓。推行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不但需要一定的人力保證?而且更需要稅收管理員具備履行職責所具備的業務技能。因此?必須針對基層局一部分管理員不能適應推行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要求的現狀?把對稅收管理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工作列為基層局干部培訓的重點來抓。各基層局也應當結合工作實際?本著“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開展業務培訓?切實提高稅收管理員的業務技能?確保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順利推行。
2、稅收管理員要減負?要減少繁雜的事務性工作。建立依托于網絡的信息交流制度?上級機關要盡量整合向下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對將要下達的業務事項進行按時間、地點、緩急的分類?做到對同一納稅人相關核查事項統一下達。切實發揮好綜合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作用?統籌部署工作?避免交叉重復。要深入實施對納稅人各稅種的綜合評估?注重基礎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一次采集?共享利用?減少稅收管理員的重復勞動。
依托稅收管理員工作信息平臺?及時對人工采集的涉稅信息進行電子化處理。實現任務分配、綜合查詢、工作底稿、數據更新等操作功能?提高稅收管理員工作效率。
切實減少由稅收管理員填寫的各類報表?上級機關通過征管信息系統能夠查詢并合成的報表?不要再分派給基層稅收管理員來完成?使稅收管理員從紛繁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使其有更加充足的時間深入企業了解真實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異常問題?集中精力投入到稅源管理工作中。
3、強化戶籍管理?做到不漏管?了解全面。戶籍管理是實施稅源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稅源管理的基礎點。稅收收入就是來自于這些稅源點的集合。因此?稅源管理必須強化戶籍管理工作?使稅源管理達到人戶對應的效果?從而提高稅源管理工作的針對性、連續性和專業性。稅收管理員從納稅人開業登記環節就要介入管理?進行實地調查?認真核實納稅人實際情況?保證登記認定事項的真實性。日常工作中?必須經常開展日常檢查工作?及時掌握納稅戶變動情況?有效解決轄區內納稅人基本戶數不清、具體情況不詳、變化原因不明的問題。要定期開展戶籍清理工作?嚴格清理經營不登記、漏征漏管等非正常業戶?做到監控到戶、責任到人。
加強國、地稅、工商各部門之間的協作和溝通?實現信息共享互通。在這些部門還沒有完全實現網絡聯通的情況下?盡量采用人機結合、人工比對、實地核實相結合的方法?及時發現漏征漏管戶?采取相應措施?將其納入稅源管理范圍內。
4、深入稅源一線?加強稅源管理的時效性。必須進一步強化對所管轄稅源戶的日常管理?建立起涵蓋廣泛、反應靈敏的動態稅源管理體系?及時對靜態采集的數據信息進行補充和維護?使稅源管理更具層次化。要及時采集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實時變化的信息?加強同稅務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的比對?及時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要加強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日常管理?嚴格遏制帳外經營行為?有效防止非正常的低稅負、零稅負現象。要對納稅異常業戶及時開展納稅評估?通過約談、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納稅情況?做出相應處理。在納稅人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時?必須及時清繳納稅人的稅務證件、發票?清算應征稅款、罰款、滯納金?使征收、管理、稽查各環節的稅收信息得以綜合利用。
5、建立與納稅戶的聯系機制?增強服務的針對性。建立稅收管理員與納稅人經常聯系的工作機制?在依托辦稅服務廳向納稅人提供共性化服務的同時?更有針對性地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服務?使稅務機關所實施的管理和納稅人所要求的服務協調一致起來。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過深入業戶與納稅人進行面對面的溝通?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正確辦理相關涉稅事宜?能夠使納稅人有效防范因不了解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稅收違法行為。通過認真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將進一步融洽征納關系?營造一個公開、公正、透明、高效的稅收管理環境。
著名稅務專家,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務管理系主任,會計學(中國第一位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方向)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后,《陽光財稅叢書》編委會主任,創立“稅收籌劃規律”,首次提出“稅收籌劃契約思想”,是國內稅收籌劃領域的領軍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領域為:稅收理論與實務、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企業會計準則、財務管理、產權與企業重組等。
一、稅收契約及稅收契約關系
從社會經濟的發展趨勢來看,契約與稅收之間存在著一種共生互動的關系。稅收籌劃作為由社會多方契約關系制約的、多方契約力量之合力推動的一種經濟行為,也與契約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一)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契約
稅收的本質是一種契約關系。從現代稅收的邏輯發展來看,稅收原則是稅收征納過程中為簡化判斷而對其工作環境所作的基本約定,稅收政策是政府和納稅人之間通過博弈達成的均衡契約,納稅報告①則可看作是稅收信息供求各方博弈均衡的格式化契約。正是基于稅收與契約所具有的深厚歷史淵源及現代稅收所內涵的契約屬性,我們認為,把稅收的本質確定為一種特殊的契約關系是恰當的。
1.稅收是一種公共契約。
從契約視角觀察稅收,稅收的本質是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納稅人向國家提供確定的稅收,并向國家交換無差別地享受公共產權的資格。國家利用其對政治資源的獨家壟斷,通過支配收取的稅收,提供契約標明的回報,如國家安全、基礎設施等。
古典經濟學大師亞當·斯密在論述賦稅原則時曾講過這樣一段話:“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范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取得收入的比例,繳納稅收,維持政府。”②接下來,他還有一段精辟的話:“一個大國的各個人須繳納政府費用,正如一個大地產的公共租地者須按照各自在該地產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費一樣”③。由此可知,亞當·斯密關于賦稅論的觀點,很大程度上也包含著交換思想。因此,國家征稅和納稅人繳稅完全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相互交換。這種權利、義務交換的載體便是稅收。所以,國家與納稅人之間也以稅收為紐帶構成一種特殊的交換關系,這種交換本身便具有公共契約的性質。
因此,政府和納稅人之間需要達成一種契約,這一契約通過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就構成稅收征納之間就寬泛或具體意義上產權的分隔達成的書面契約。寬泛意義的契約,是稅收程序法,如稅收征管法等;具體意義的契約,是單項稅法,如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④。因此,存在于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契約是政府強加給納稅人的一種不可推卸的契約,具有法定性特征,政府也成為不請自來的一個“法定契約方”,筆者傾向于把這種天然存在的稅收契約稱為“法定稅收契約”。
稅收既然作為契約出現,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紐帶可以引入一種與契約高度相關的概念—債,對此,我們可以說稅收是一種公法之債,它將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相對債務的關系。并將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上升為法律上保護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對應關系。
在政府和納稅人之間稅收契約關系的履行中,超出作為這種產權契約的稅法規定的額度和范圍的征收就是掠奪,而納稅人也不應該因其向政府付費而提出某些過分的要求。但是,納稅人在一定時期既定的稅收制度下有進行合法意義上的稅收籌劃的權利,邁倫·斯科爾斯(Myron S.Scholes)對此評價說:“為實現各種社會目標而設計的任何稅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會刺激社會個體進行稅收籌劃活動。任何既追求財產再分配、又資助特定經濟活動的稅收制度,都會導致邊際稅率在不同契約方之間,特定契約方在不同時期、不同經濟活動中產生大幅變動。”⑤
一旦契約訂立,總免不了違約或侵權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制定相關的條款予以限制,這在稅法中體現為稅收處罰。在稅收征管法中,這樣的條款極為分明。除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有關于核定征收、稅款追征、滯納金、納稅擔保、稅收保全等一系列的條款維持征納契約的履行并隨時提供救濟。另一方面,對于政府或其稅務當局對納稅人可能造成的侵犯,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政府獲取稅務當局要承諾執法不當下的賠償責任,如稅收保全不當下的稅收賠償,以及超征稅款的加息歸還;規范稅收征管操作,并對越軌行為給與相應處分,這體現在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人員徇私舞弊行為給與禁止性和懲罰性條款中。
2.稅收是公共契約的前提假設。
將稅收視為公共契約存在幾個前提假設:
第一,國家和納稅人的地位平等,即不存在強權操縱。
第二,稅收是中性的,體現一種正義精神。
第三,納稅人的產權明晰而確定,由稅法所約定的稅收額是清晰而確定的。
第四,國家和納稅人各自擁有獨立的利益,在法律上予以承認并保護。
第五,法律充分考慮了征納雙方的利益,且其確定的稅率是適當的。
在上述五項前提假設中,筆者認為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這體現了契約精神,貫穿于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契約關系的各個層面上。
稅收倡導的正義精神也是稅收成為公共契約的重要前提。正義是政治文明與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價值理念,是判斷一種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當根據的價值標準,“正義的許多原則—各得其所,黃金規則,絕對命令,公平原則,寬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認為超越了一切歷史經驗。”⑥稅收契約關系必須遵從正義理念,正義精神是稅法的核心價值和最高境界。法國《人權宣言》第20條規定:一切公民均有權監督稅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狀況。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國還規定了納稅人訴訟制度來保障納稅人僅依契約納稅以及獲得應得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權利。而且,美國、臺灣等一些國家和地區也不再把先行繳納稅款作為納稅人申請救濟的前置程序。這些在一定意義上都體現了稅收的正義精神。
(二)利益相關者交易中的稅收契約
契約是市場中交易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所確立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交易時所約定的基本內容,構成了契約的基礎。交易活動的實質是交易當事人之間對財產權利所作出的契約安排,其目的是實現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從利益相關者角度分析,企業與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客戶、職工等在內的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著微妙的關系,他們之間的博弈競爭與合作關系是靠契約來維持的,這種契約其實是一種純粹的市場契約。
交易中所涉及的企業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稅收契約作為企業契約集合中的一個子契約,是在經濟交易中形成、維護并履行的,其本質是稅收影響各利益相關者收益分配與資源配置的一個強有力的工具。交易中的稅收契約明顯區別于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法定稅收契約”,如果我們給交易中的稅收契約一個準確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交易中的稅收契約是利益相關者在經濟交易中所形成的有關財產權利流轉的有關稅收方面的協議或約定。筆者傾向于把交易中的稅收契約稱為“相關者交易稅收契約”。
“相關者交易稅收契約”被引入企業契約中,有利于解決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有助于利益相關者之間維護適當的經濟關系。從稅收籌劃角度分析,合理簽訂并履行“相關者交易稅收契約”,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主動地按所訂立契約的相關約定統一安排納稅事宜,實現稅收籌劃的戰略目標。
(三)稅收契約的內涵剖析
1.稅收契約是經濟契約的一部分,如果研究“法定稅收契約”和“相關者交易契約”必須在企業契約的約束下展開,因此極易被忽視。也有人認為,稅收契約難以獨立存在,只是企業契約或財務契約的一部分,其實這種認識很難透徹領會和把握稅收契約對經濟的深度影響,這也是造成稅收契約受到關注較少,沒有形成系統性研究的重要原因。
2.從現有文獻觀察,一些學者已經從經濟學角度研究稅收籌劃及其契約安排問題,譬如財務決策中的稅收因素分析,企業逃稅與稅務監管的辯證與博弈關系。但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從企業與契約方之間的關系入手研究稅收籌劃,尤其是從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均衡角度研究稅收籌劃有一定的難度。
二、稅收籌劃的契約特征分析
(一)稅收籌劃源于契約關系
企業的實質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包括企業與股東、管理者、債權人、政府、職工、供應商、客戶等之間的契約,而且各契約關系人之間又存在著利益沖突。當我們承認“經濟人”的逐利本性、契約的不完全性和部分契約是以會計數據作為基礎等前提條件時,部分契約關系人(如股東或管理者)便有動機和機會進行某些操縱,以減輕自身負擔并進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只要企業稅負契約中使用會計數據作為決定稅負大小的重要指標,則在稅負契約執行過程中,投資者與經營者就會產生對會計數據及相關行為進行管理控制的動機,以謀取其自身的利益。納稅人掌握著公司真實的會計信息,理性的納稅人自然具有強烈的利用現有的信息不對稱性和契約的不完備性進行稅收籌劃以減輕稅負的動機??梢哉f,如果沒有契約關系的存在,稅收籌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稅收籌劃存在多重契約方
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要考慮多重契約方,即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僅要考慮納稅人與稅務當局之間的關系,還要考慮納稅人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上面我們探討了稅務當局和納稅人之間的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和交易中的稅收契約關系,所以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所涉及到的契約方包括稅務當局和利益相關者兩類不同的契約方。
納稅人針對兩類不同的契約方,應采取不同的契約模式和稅務對策。研究稅收籌劃時引入契約方,可以將稅收籌劃看作是納稅人的最優納稅設計行為,也可以稱之為“稅收籌劃方案設計行為”。換言之,這里引入多個契約方,意在說明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必將涉及稅務當局與利益相關者。這里引入“契約理論”作為研究的切入點,采用契約觀點,旨在說明稅收籌劃的契約方影響著稅收籌劃的決策行為。邁倫·斯科爾斯曾對契約觀點作如下評論:“契約具體說明在不同的環境下,契約各方作出決策和收取現金流的權利。”⑦接下來,他在全球稅收籌劃的三方面特征中闡述了“在稅收籌劃中必須考慮所有契約方”的觀點。
(三)稅收籌劃受到法定稅收契約關系的制約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制框架內通過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的謀劃、安排以降低風險和減輕稅負的稅收規劃行為。稅收籌劃之所以出現,源于納稅人與政府之間的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因為政府作為企業契約的參與者,在向企業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時,也“強制”與企業簽訂了稅收契約,即頒布所制定的稅法,并規定應繳納的稅金??紤]到契約成本因素,政府并不與每一個納稅人進行單獨談判協調,而是單向強制規定。所謂稅法其實就是政府與納稅人簽訂的通用稅收契約。在這種契約關系下,稅款征納是由稅收的強制性來保障的。政府征稅是出于保證財政收入以維護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納稅人納稅則是一種責任和義務。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納稅人總有尋求節稅的動機。如果稅收不具強制性,而是像慈善活動一樣靠企業自愿捐贈,那么,稅收籌劃就會失去其存在的意義。所以,只要存在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就一定會存在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實際上是納稅人對稅收環境的一種適應性反應。但稅收籌劃必須在稅制框架內開展,這是法定稅收契約關系對稅收籌劃的一種強制性約定。
(四)契約的特性決定了稅收籌劃存在的必然性
契約天生具有不完全性,這是契約自身所無法克服的。盡管完全競爭市場構成完全契約的充分條件,但在現實中,由于社會和未來事件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契約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傾向、信息不對稱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定一份包羅萬象、完美無缺的完全契約幾乎是不可能的。同理,政府制定的稅收政策也是不可能成為完全契約的,肯定存在不完善之處,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缺陷。而且大多數國家的稅收制度都規定,企業的納稅活動應以會計所得為基礎,進行適當調整后確定應納稅金。這樣一來,管理者就有可能根據企業自身狀況進行稅收籌劃,以節約稅金支出。同時,納稅人對稅法可以選擇性利用、甚至“濫用”,對稅收規則的運用擁有相當的自主權和控制權,這也部分解釋了稅收籌劃能夠存在的緣由。
(五)稅收籌劃可以利用契約關系降低交易費用
對于企業的交易活動,稅收籌劃的作用在于安排交易或創造交易,降低隱含在交易中的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擔負著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的重任,即為最大化稅后收益而組織的生產要求考慮各契約方目前和未來的稅收狀況。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旨在對各契約方之間的交易活動進行系統而科學的安排,以降低交易活動中的交易費用和稅收負擔。所以,從契約角度觀察,稅收籌劃其實就是各契約方利用稅收契約關系的變化來實現節稅的。當然,稅收契約關系的變化過程也是打破原有契約、構建新契約的過程,這一過程有可能是長期的。
(六)利用契約形式的變化節稅
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可以通過契約形式約定,不同的契約形式界定不同的業務模式。在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合理安排或調整其契約關系,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主動地安排納稅事宜以期達到節稅的目的。舉例來說,納稅人購買設備或者租賃設備都可以達到更新設備的目的,但這兩種方式對納稅人稅負的影響是截然不同的。稅法允許對建筑物、設備、機器進行加速折舊來鼓勵資本性投資。因此,納稅人購買設備加速折舊可以多抵扣應稅收入,從而降低投資成本。如果納稅人租用的設備超過了經濟壽命,租賃費就只能按實際發生額進行稅前扣除,而租賃費扣除額的現值通常遠遠小于折舊扣除的現值,這其中就存在稅收籌劃的空間。即稅收將取決于設備的投資方式,而設備的投資方式則完全依賴于納稅人與設備供應商簽訂的一項安排財產權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