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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司終止,產品責任保險,利益衡量
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社會消費品極大地豐富,產品質量問題也日漸突出,相繼發生了一些諸如啤酒瓶爆炸,燃氣熱水器泄漏,化妝品毀容,液化氣鋼瓶爆炸等事件,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消費者傷害、死亡的事件越來越多,甚至發生制假售假等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產品責任問題凸現出來,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立法建設,明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問題。1985年以前的民法著作,完全沒有涉及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問題。此后,我國民法通則始有規定,直到產品質量法的出臺,應該說與世界各國一樣,我國的產品質量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但由于社會的不斷,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求予以明確規定,而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不甚明確。
按規定,產品責任受害人依法可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但是,在生產銷售產品的公司依法終止后,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結果方始發現的,該責任由誰承擔?(筆者注:按規定,生產公司終止后,受害人可向銷售公司要求賠償。所以,為行文方便,本文假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屬同一個公司,或者,生產者和銷售者不是同一個公司,但它們同時終止。)依我國公司法第197條,公司清算結束,完成注銷登記和終止公告,法人即告消滅。公司終止后,主體資格不存在,其產品責任將無人承擔。這被認為是與公司交易應承擔的一種風險。
如何平衡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受害人與股東的利益沖突,是我國公司法和產品責任法共同面臨的課題,本文采用利益衡量和比較,從立法論角度,就這一問題展開論證,提出了建立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設想。
一、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客觀存在
產品責任,又稱為制品責任,它是指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戶或消費者或公眾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應由產品制造者、銷售商、修配者或承運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如高壓鍋爆炸引起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塑料玩具導致兒童受到傷害甚至死亡等均屬于產品責任事故。產品責任是產品責任保險的具體,從塑料玩具到機,各種各樣的產品都可能產生產品責任,因此,各種各樣的產品也都在尋找著風險保障。隨著我國加入WTO后,國際貿易更加頻繁,進口產品越來越多地進入普通百姓家,進口產品的缺陷如果造成了消費者的損害,國內消費者向生產者索賠的難度大,訴訟時間長,成本高,從切實維護國內消費者利益出發,避免出現因進口產品缺陷的生產者在國外而使國內受害者無法受償的情況出現。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在該公司終止后可能因其缺陷致人損害。尤其是,有些缺陷產品,其損害結果發生在公司終止前,只是受害人當時未發現。比如,20世紀80年代始,在美國某些被廣泛運用到消費產品領域的礦物質(比如石棉),致使用者身患癌癥或其他重患。這些疾病的原因須經鑒定查明,損害結果也隱蔽,可能延至公司終止后,方始發現。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惫窘K止后,如缺陷產品致人損害且受害人在上述法定行權期內提出請求,則可能發生產品責任。
據了解,在美國,對于制造消費品的公司來說,公司終止后因產品責任成為被告的案件十分常見。在公司終止后因使用該公司以前生產的產品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在侵權訴訟中的地位,是公司終止后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立法涉及的兩種利益及其衡量
(一)兩種利益沖突
有人把利益按層次從低到高分為“當事人的具體利益”、“群體利益”、“制度利益(即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具體利益是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各種利益;群體利益是類似案件的類似原告或者類似被告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是公眾,即公眾社會,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它是整體的而不是局部的、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
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立法,涉及兩種相沖突的利益。如下:
1、受害人的利益,其性質如下:
(1)不特定的受害人。任何人都可能成為缺陷產品的受害人,股東也不例外。比如制動裝置設計有缺陷的汽車,隨時會發生事故,不僅可能造成司機和乘員損害,還可能禍及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受害人,實質就是社會公眾,代表著最廣大多數人,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是社會公共利益。
(2)特定產品的受害人。某特定產品的受害人,是一個請求標的類似的群體,他們時,可作為普通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或單獨訴訟對待,判決結果會其他類似案件。這些人的利益屬于群體利益。
2、股東的利益,其性質如下:
(1)不特定公司的股東。不特定公司的股東,雖然也是不特定多數人,但是,它是一個局部的特殊利益群體,不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應被界定為群體利益。
(2)生產特定產品的公司股東。這些股東的利益一般界定為具體利益,他們屬于訴訟的一方當事人。
上述兩種利益在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法中產生沖突,受害人的利益是在公司終止后依法獲得賠償,股東的利益是及時分取剩余財產。
其沖突模型有二:
(1)具體利益與群體利益的沖突,雙方是特定產品的公司股東與該產品的受害人。(2)群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是不特定公司的股東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沖突模型中的股東享有股權,受害人享有債權。
(二)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也稱法益衡量,是指法律所應保護的利益之間發生沖突時,由立法或司法機關對沖突的利益確定其輕重而進行權衡或取舍的活動。利益衡量的依據是什么?,在個案的審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融入司法者的主觀意志,然而,法律確定性與公正性的期望,又必然要求據以衡量的規則應當具有客觀性。因此,對于司法活動而言,在利益之間發生沖突時,怎樣按照社會民眾對利益調整的要求來確定不同利益之間的位階,顯然就是一個關鍵的問題?!袄婧饬吭谂欣▏沂欠ü俚娜蝿?,在成文法國家,則主要發生在立法過程中。社會是一個利益的復雜體,立法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的分配與調節各種利益,以協調社會正常秩序,促使各種利益各得其所,各安其位,避免沖突加劇,從而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在成文法國家,法律條文不是孤立制定的,而是立法者對社會上各種現存的利益和將來可能產生的利益加以綜合平衡的結果。
1、沖突模型中,均為低層次利益與高層次利益的沖突,其結果都是低層次利益得益,高層次尤其是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群體或社會公共利益受損與股東得益之間具有聯系。這是我國現行《公司法》的制度利益所在。
當制度能較好的體現社會公共利益時,該制度利益就不能破壞,但是當制度利益已不能反映社會公共利益時,制度利益就不值得保護,應該大膽的打破它。對現行制度進行修正。
2、模型中股權與債權沖突,其結果均為股權得益,債權受損;債權受損與股權得益也有聯系。但依我國《公司法》第177條、195條第3款確定的原則,債權應優先于股權。公司存續期間,分紅派息不得損害公司的償債能力;公司清算時,股東僅享有債權獲償后的剩余財產分配權。
公司清算未發現的產品責任之債,也應優先于股權。否則,惡意終止公司的行為就屢見不鮮:一家公司制造銷售偽劣產品,獲取暴利后將公司終止,然后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公司,繼續制造銷售偽劣產品,如此周而復始。我國《公司法》讓這樣的公司及其股東免卻產品責任,確為一大漏洞。
綜上,我國公司法在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問題上,存在重大漏洞,應予完善。
三、我國公司法在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問題上滯后的成因
1.產品消費者法制觀念談薄。消費者長期以來維權意識淡薄,對產品缺陷造成的侵權行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只是自怨自艾,很少有人會去提訟索賠。由此,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缺少了主要追究力。
2.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律意識薄弱。首先,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產品質量的缺陷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不引起重視和感到壓力。沒有很好地去考慮如何將其法律上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以解后顧之憂。第二,計劃經濟體制的年代,國營的生產在經營過程中的盈虧及企業風險基本是政府財政包攬。生產企業對責任風險的意識、保險的意識必然滯后。第三,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和銷售經營中都未曾當過被告人,也未曾有人向他們提出索賠要求。如果去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覺得似乎沒有必要,或以僥幸心理對待。第四,有些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即使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但并非真正明確其意義和作用,而是把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人作為企業一種宣傳產品的廣告效應。
3.有關產品責任的法律、法規還不很完善,執法力度不夠。我國現在對產品責任賠償范圍的確定是采用“實際損失”原則(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但我國的社會和經濟是在不斷地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以現在估計的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到了那個時候,這個“預期可得利益”已是達不到預期的利益水平。規定中沒有考慮到社會發展、物價指數上升的因素及精神損害。這顯然不利于受害人。另外,有些產品因缺陷造成了侵權行為,但由于在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的支持和庇護下,消費者往往訴而無門。這些都是有礙產品責任法的實施和產品責任保險的開展。
4.自產品責任保險開辦以來,保險公司在開辦這項業務時思想認識不足,對承保產品責任險的經驗不多,尤其針對我國一些產品的真正合格率低、產品責任險的投保需求不大,承保面小,保費收入少,自然該險的損失概率較大,賠付也可能會增大,不敢把承保面擴大,畏懼賠付率高。在承保時累計賠償限額,特別是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控制較嚴。
四、對美國相關立法的比較
美國各州公司法規定,各州對產品責任訴訟時效的起算有較大差異,故《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建議,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從原告發現或者在謹慎行事情況下應當發現產品的損害及其原因時起算。該《示范法》還通過規定產品的安全使用期來體現最長訴訟時效,即規定10年為最長責任期限,除非明示了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長于10年。為了使公司可以被,公司終止后其作為公司繼續存在一定的期間。[4]例如,特拉華州公司法第278條規定,公司終止后將不能繼續經營,但是公司的實體還將繼續存在3年。在這3年時間內,公司可繼續為終止之前未了的訴訟辯護,同時公司也可能因終止之前遺留下來的責任成為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訴訟的被告。3年期滿之后,州最高法院還可以酌情延長。再如,紐約州公司法第1006條規定,公司終止后可以成為被告。但是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在紐約州,民事侵權的訴訟時效為3年。公司終止之后原來的股東仍然承擔有限責任。特拉華州公司法282條規定,終止的公司的股東的責任最多不得超過該股東在公司清算時分得的資產。
美國各州關于公司終止后其主體繼續存在的制度,存在缺陷,我國不宜借鑒。理由如下:
1、公司終止后其主體繼續存在的制度,在我國法理中有無法協調的矛盾。表現在:(1)公司終止后,其主體資格消滅,上,已無法作為主體繼續存在;(2)公司終止前必定經過清算程序,公司股東尤其是公眾公司的眾多股東分取剩余財產后,再繼續承擔公司責任,技術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我國尚未普及必要的信用制度,對受害人來說,追訴難度太大;(3)公司因資不抵債而破產的,公司作為主體存續,對產品責任受害人來說,無實際意義。
2、公司終止后其主體存續一定期間,對某些受害人不公平。不同時間交付的產品,在公司終止后,所剩責任期間不同。比如,某公司2003年5月終止,該公司生產的兩個產品,一個在1994年5月交付給消費者,如其責任期間為10年,公司終止后期間只剩1年;另一個在2002年5月交付,如其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為15年,公司終止后剩余期間尚有14年。如規定公司終止后主體存續期間為5年,對前一個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對后一個受害人,則顯示公平,他的行權期間被大大縮短。
3、紐約州公司法關于公司終止后作為主體無限期存續的制度,對公司股東極為不利。我國產品責任的法定責任期間為10年或者超過10年的明示安全使用期,如規定公司終止后無限期承擔責任,受害人在法定行權期內均可,造成股東的權利長期不穩定,不利于資本流動。
五、建立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設想
早期的產品責任保險主要承保因提供不潔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危險。后來,承保范圍日益擴大,各種日用品、機械產品、產品乃至飛機、飛船、衛星等高高尖端產品均可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強制保險是以、行政法規為依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一般基于國家實施有關、、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開辦,凡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對象都必須依法參加保險;設立強制保險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險聚集眾人的力量,分散風險的原理和大數法則,將被保險人個人原本難以承擔的賠償數額分散于社會之中,以減輕被保險人的損害、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會的穩定。
產品責任法是工業社會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產品責任立法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由于各國經濟技術水平和法律傳統的差異,在具體制度及適用條件上有別。我國的產品責任立法基本反映了國情,也合乎世界潮流。然而,所存在不足之處,了其功能的發揮。通過比較,可弄清各國立法的優劣長短,為完善我國相關立法提供借鑒素材。如何建立既能保護用戶、消費者利益,又能照顧到生產者、銷售者的利益,使它們不致因過度承擔責任而影響經濟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成為現代產品責任法的重要課題。在完善我國產品責任法時,這一點需要強調。產品責任保險,是投保人以自己對他人可能承擔的產品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險別。很多公司為分擔風險,為其產品責任投保。產品責任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般是產品的生產者、供應商和零售商;保險標的是投保人對他人可能承擔的產品責任。而強制保險是國家基于公共政策,維護社會大眾利益為目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實施的保險,具有強制性。
為了更好的平衡受害人和股東的利益,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立法,應推行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主要理由是:1、這一制度,不改變我國現行公司終止的法律后果,避免了引入公司終止后其主體存續制度的矛盾;同時,更可以解決強制解散和破產清算的。公司強制解散后,公司管理可能癱瘓,無法作為主體繼續存在,公司破產,清算后可能無力承擔責任,這些情況下,推行強制保險制度,能妥善解決公司遺留的責任。2、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危險具有不確定性。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具備客觀存在、可能發生、偶然性的特性,符合保險的“危險不確定性”要素。3、根據前文利益衡量結果,公司終止后缺陷產品侵害的是群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可以基于公共政策,建立強制保險制度,對這些利益加以保護。
具體設想是:由法律規定,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清算分配之前,清算組應該為公司終止后的產品責任投保;破產清算的,產品責任保險費支出不屬于破產債權,應保證足額支付。產品責任保險期限為產品責任剩余的法定責任期間;保險金額按法定賠償標準確定;因公司即將終止,保險期內的產品責任受害人可作為被保險人。
:
[1]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108.
[2]胡果威.美國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42-243.
[3]梁上上.利益的層次結構與利益衡量的展開(M).北京:法學研究.2002(1),52-65.
[4]國家技術監督局政策法規司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講座》,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49頁,第142頁。
[5]桂菊平:《論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積極侵害債權及產品責任之關系》,載《民商法論叢》卷二,第383頁。
[論文摘要]保險是經營風險的市場活動,在風險經營中,由于其不確定性,事前的投機行為、事后的保險欺詐使得保險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大打折扣,文章試從法律角度找出制約保險業健康發展的“瓶頸”并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論文關鍵詞]道德風險;保險;逆向選擇
一、保險法對核心風險的回應及其不足
逆向選擇及道德風險作為保險活動的兩大風險,無論是經濟學者,還是法學者都看到其中的利害,均希望從對這兩大風險進行規制。傳統法學從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兩個方面對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進行了回應。
(一)保險法對核心風險的回應
1.原則方面:保險利益原則的要求與最大誠信原則的外化
(1)保險利益原則的要求。保險利益原則最早確立于1774年英國制定的《人壽保險法》,單從名稱而言,可能會給人其僅適用于人壽保險的假象,事實上,其亦適用于除“船舶貨物信用險”外的所有保險合同。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辦理保險的合法權利,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系而享有其合法的經濟利益,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概括規定了保險利益,該法第三十一條則具體規定了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享有者,第三十三、三十四條則規定了保險利益的消極條件。保險利益原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賭博和在補償性保險中限制賠償的程度,同時還可保護保險標的的安全,防止道德風險:如果不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并無損失,反而可獲得保險賠款,就會誘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意保險事故的發生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者消極地放任保險事故發生而不采取必要的預防和補救措施。
(2)最大誠信原則的外化。最大誠信原則起源于英國的判例法,是在Carter Vs Boehm案中確立的。所謂最大誠信原則是指偶然事件發生幾率賴以計算的具體事實,通常情況下大部分存在于投保人的知識之中,保險人信任投保人的陳述并在以下基礎之上進行保險運營,信任投保人在其所知范圍未有隱瞞,沒有誤導保險人相信不存在的情況,沒有引誘保險人低估風險如同該風險不存在,如果投保人為上述禁止行為,則保險合同無效,或者保險人得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若無相當之外化規范支持,原則僅僅是一空泛之概念。為了更好地適用原則,保險法理論一般將最大誠信原則外化為四個具體制度:信息披露義務、保證規則、棄權與禁反言原則以及疑義利益解釋制度。所謂信息披露義務,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保險人以及相關第三人就自己掌握的私人信息向對方披露的義務(2001年《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保證規則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應當承諾為或不為某一事項;棄權與禁反言, 指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放棄他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 將來就不得反悔, 再向對方主張這種權利;疑義利益解釋制度,指格式條款的語句有歧義或者模糊時, 應采取對擬定格式條款一方或使用格式條款一方不利的解釋,實務上則多采預期原則(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2004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人身保險條款存在問題示例的通知》)。
2.規則方面:逆向選擇及道德風險的規范
應對逆向選擇,保險法律制度上有許多規則,其中最重要的即是強制保險制度:《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強制油污染民事責任保險;《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強制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強制危險作業職工意外傷害保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現在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也規定了船舶強制保險。中國現行行政法規中有四部法規規定了強制保險制度,《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強制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強制旅客旅游意外保險;《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了強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以及各部委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政府規章。
應對道德風險,保險法律制度在具體規則層面也作出了許多規定:告知義務,即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說明義務,即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條款, 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即指保險標的危險狀況在保險期間發生顯著地持續增加, 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使保險人得以選擇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否則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形成權條款,即保險合同簽訂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的,或者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或者偽造、變造相關信息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保險公司審慎經營規則(第四章)、保險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風險、保險業監管制度以及法律責任。
(二)保險法應對核心風險之不足
雖然我國保險法從原則及規則兩個層面對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進行了大量規制,但是或者囿于傳統民法大廈之邏輯體系,或者處于某種學科偏見,對經濟學之見解視而不見,或者未能很好地將法學與經濟學結合在一起,應對風險時依舊存在漏洞或者存在明顯的偏差。
1.強制保險制度尚不健全。強制保險制度是應對逆向選擇的最好方法,強制保險甚至可以完全消除逆向選擇,然而我國強制保險之適用范圍太過狹隘;強制保險規制也缺乏配套之制度構建,可謂名雖為強制,而實質上因各種原因而未交納保險費的還是居多數;強制保險規制的可操作性較差,無論是保險實體疑惑是保險監管,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之條款;另外我國強制保險法律規制的立法效力存在嚴重缺陷,本該強制的往往提倡自愿,既為強制保險卻又過多地進行授權性規定。
2.保險業存在過度管制。保險產品的定價往往不遵循價格機制,往往規定不合時宜的審批制度,特別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強制保險領域;此外,保險行業作為保險市場競爭者的私營事業,對哪些人進行優惠,優惠的幅度是多少,從某種意義上,其自身完全可以通過市場機制解決,但是我國法律卻對此進行了過多干預。
3.復古主義傾向嚴重。保險法律制度存在某種教條主義傾向,往往置傳統法律概念已經有所松懈或者擴張的這一事實于不顧,同時囿于學科偏見,也不能吸納(法)經濟學通過“假設——模型”方式得到的許多頗有助益的經典結論,而致僵化成本不斷加大,無利于傳統法學的“歷久彌新”。
二、完善保險法規避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的建議
然而,傳統法學拘泥于其概念體系的精致,也因其一定程度上之固步自封,往往不能充分吸收經濟學者的貢獻,只要稍微放寬視野,以經濟學之眼界拓展傳統法學之分析范式,才能使保險法在應對逆向選擇及道德風險時能做出更好地反映。
(一)規避逆向選擇的建議
1.完善強制保險制度?,F代社會,多元的社會救濟機制正在逐漸形成,在事故損害賠償領域從倒金字塔結構演化為金字塔結構,倒金字塔結構的頂部為侵權責任制度,其雖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擔雙方當事人的風險,但是僅限于特定當事人之間,極端情況下風險只由某一家庭承擔,無論是在奉行“完美補償”的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強調“預期損害補償”的大陸法系國家,倒金字塔結構都是一種不穩定的社會控制工具,也不能實現預設之補償功能,這一點我們也可從世界各國之實證數據看出端倪:新西蘭采金字塔結構;在美國,據1960年的統計,在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方面,侵權賠償責任占7.9%,個人責任保險提供的賠償占36.5%,社會保險提供的賠償占18.1%。
另一方面,由于責任并不能為規避風險提供足夠的激勵;或者潛在加害人可能對風險評估不足;或者可能存在的判決無法執行問題以及基于公共利益與“父母關愛主義”的考量,強制保險制度也逐漸表現出蓬勃的生命力:以德國為例,依據德國有關法律規定,有120多種活動要進行強制保險,大體可分為五類:一是職業責任強制保險,二是產品責任強制保險,三是事業責任強制保險,四是雇主責任強制保險,五是特殊行為強制保險;英美國家強制保險則包括機動車第三人強制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險以及其他強制保險(包括醫療、環境、職業保險等)。
從經濟學進入法學,如何才能完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逆向選擇或者緩解道德風險?首先,在設置強制保險的過程中,人們不可能設計出一個所有國家同一標準的社會保障理想模式,必須更多地針對一個國家的實際情況和它目前以及不遠的將來的變化,必須適應社會的經濟的變化。而《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四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原則。”其第十一條第二款又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那么就立法法的基本原理以及法律解釋學角度而言,至少從部委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的法律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實上,從專業技能及信息兩個維度考量,中央與地方之間在強制保險方面的立法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成本或者管理成本。其次,我國強制保險制度的覆蓋在某種程度上具有隨意性,其沒有從成本收益衡平視角出發,很多災難性事故(最明顯的即是2008年的“汶川地震”)過后,由于強制保險制度的不健全,整個重建過程完全只能由國家主導,極大地加重了財政負擔。對此,強制保險之適用范圍應該擴張,至少可以將涉及“人身傷亡、重大環境事故以及災難性事件”均包納進來。
2.完善費率厘定及費率監管。當然保險,特別是商業保險還是以意思自治為原則,而以國家強制為例外,那么必然還有一部分逆向選擇風險不能通過強制保險而加以排除,對此即需要借助費率的厘定及監管——費率的高低事實上即是引起逆向選擇問題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制定之初,有的權力部門認為“交強險”宜采用統一條款、統一費率來經營,而《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均采最嚴格的審批制度(強制保險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險)或者備案制度(其他險種),則可以從一定側面反映出我國費率厘定及費率監管方面均存在一定問題:統一費率或者保險公司費率厘定的受限制性,能在強制保險制度之外多大程度上遏制逆向選擇?政府是否比市場擁有的信息更多,行政成本是否低于市場交易成本,政府是否會被“監管俘獲”?事實上,無論強制保險還是自愿保險均還是商業保險,其應該遵循市場機制,根據被保險人的性別與年齡因素、個人能力、職業因素及環境因素綜合評判,從而制定相關費率;另一方面,政府的費率監管則還是應該以市場為導向,應最大限度地防止扭曲市場,應以備案制度為基礎,而以審批制度為輔,并且在采審批制時,應該采所謂的默示預先核準法。
3.完善告知義務制度。從信息經濟學視角出發,現實世界中誰擁有完全信息或者相對完全的信息?當然是每個經濟人最能知道自己的偏好,最了解自己擁有的私人信息。保險合同是一個明顯的涉第三人利益合同,如果沒有第三人的參與,那么必然有一部分外部性無法完全內部化。然而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告知義務人僅為投保人,當然在某些情形中,投保人即為被保險人,但是往往也會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此時,若在拘泥于“合同相對性”原理不放,則以較小交易成本即可達到的外部性內部化之完滿狀態就可能碰到法律障礙。因此,以法經濟學之視野,告知義務人事實上還應該是被保險人,甚至被保險人是主要告知義務人,投保人承擔的僅是補充義務。另一方面,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應采詢問回答主義,因為雖然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方面存在私人信息,但是保險人在保險業務方面存在專業優勢,保險人知道哪些信息對其確定保險費率是有助益的,哪些可能是沒有意義的,但是投保人卻不是專業人士,往往缺乏這方面的知識。
(二)規避道德風險的建議
事實上,無論上述舉措帶來多少益處,強制責任保險及無過錯責任保險對道德風險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因此,除了行之有效的規避逆向選擇風險的規范,還必須構建或者完善緩解道德風險的制度。
1.建立自負額條款制度。所謂自負額也叫免賠額,包括絕對免賠額和相對免賠額。前者規定在一特定數額以下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超過部分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其一般適用于損失頻率高而幅度小的險種;后者規定在某一比率以下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超過該比率后,保險人按照實際損失,或保險標的重置價格,負責賠付,其一般適用于損失頻率較低而幅度高的險種。自負額條款有幾個十分重要的功能:排除小額索賠;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保險費率;還可降低保險業的管理成本,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凈收益;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擔一定程度上的風險損失,可以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努力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發生并控制損失的程度,從而防范其濫用權利,以降低道德風險。
2.擴大無索賠優待制度的范圍。所謂無索賠優待制度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標的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索賠記錄,續保時可享受無索賠優待,即減免保險費。理性經濟人都以個人效用最大化為原則,如果本年度無索賠記錄則可在下一年度享受優待,那么其必然有激勵避免為道德風險行為:因為即使保險能夠完美補償,其最多也僅可回復到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并且補償的也僅是客觀損失。但是我國目前的無索賠額優待制度,僅在《機動車輛保險條例》有所規定,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然而該條例規定的無索賠優待還存在改進的余地,具體而言:首先,擴張無索賠優待條款的適用范圍,而不僅僅局限于機動車強制保險領域,也不限于強制保險,在某種意義上可以完全覆蓋整個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領域;其次,優待費率也不應限于一個點(10%),應該根據不同險種、不同條件具體采用浮動優待費率,此外,如果累計保險年度無索賠額記錄越多,則優待的費率標準也可以進一步提高;第三,續保時,險種不必要完全相同,甚至在財產保險領域,險種無需具有同質性,只要上一保險年度無索賠記錄,則下一年度即可享受優待。
3.建立有索賠增加費率制度。與無索賠優待制度相對的,則是如果上一年保險期限內有索賠記錄,則續保時可適當增加保險費率。有索賠則增加費率制度亦可激勵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盡可能地滿足(所有人或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規定。有索賠增加費率制度主要是避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因道德風險行為而未盡必要之注意義務,那么從制度構建而言,其必須具有針對性。具體而言,應當非兩種情況討論: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不存在過錯,但是結果依舊造成保險標的發生損害,則不適用有索賠增加費率制度;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存在過錯,則才可適用有索賠增加費率制度。
[論文關鍵詞]環境責任;環境責任保險;強制保險
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運用現代保險制度解決環境問題的經濟政策。環境責任保險不但可以有效的分散風險,穩定企業經營,還可以減輕政府的治理負擔,并可對受害人進行有效的救濟,避免了因環境污染損害而引發的各種沖突,維護了社會穩定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雖然目前我國在江蘇、湖南、湖北、河南、重慶、深圳、寧波和沈陽等省份均已啟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但仍處于試點初期階段。我國的環境侵權責任保險制度要真正建立和運行,除了保險業自身發展外,該項制度如何構建也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一、環境責任保險正當性分析
環境責任保險,俗稱“綠色保險”,是指基于投保人(環境侵權人)與保險人之間的責任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在保險風險事故(環境侵權損害事實)發生的情況下,向受害人(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一種民事救濟方式。[1]環境責任保險實質上是被保險人依法將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風險通過保險合同轉移給保險人,從而規避因承擔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遭受重大不利益的一種制度。由此,環境責任保險的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1.環境責任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環境侵權責任所受到的損失為本質;2.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或保險人對于第三人應負的環境侵權責任;3.環境責任保險承保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治理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4.環境責任保險建立的目的是為了應付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特定危險的發生。
環境責任保險作為一種防范和分散侵權損害的法律機制,是“經濟制度與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特別法高度結合的產物?!彼诨猸h境侵權人的風險,增加受害人受償可能性方面的優勢尤為明顯。
(一)風險責任社會化
風險責任社會化是指在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使企業從日益嚴苛的環境賠償責任中解脫出來,在依據私法救濟難以達到及時充分補償受害人的時候,求助于侵權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來承擔填補性賠償責任的責任承擔方式。
環境責任保險所有企業做到“零排放”標準顯然是不可能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廢棄物。侵權責任法中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使企業承擔了極高的風險,企業隨時可能因環境侵權而面臨巨額訴訟并最終走向破產。為了保障環境侵權人的權益,設置環境責任保險,可以通過責任保險人的介入免除被保險人承擔的環境賠償責任,使侵權人從賠償責任中解脫出來。
(二)受害人利益最大限度保護
由于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所涉賠償金額往往較為巨大,動輒數萬乃至數十萬甚至數億,侵權人常常無力或不愿承擔賠償甚至得不到賠償,致使受害人利益難以獲得保護。環境責任保險的出現促使第三人請求權的發展,局面大為改觀,只要發生環境責任保險事故,受害人就可以直接向責任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保證受害人能夠獲得充足的賠償,大大強化了侵權責任中的補償功能。
(三)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不會導致個人責任的沒落
當前反對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理由是“在責任保險制度之下,民事責任僅系煙幕,損害賠償實際由保險公司支付,社會安全雖然增加,但個人責任轉趨式微。”即,被保險人肇事后,引起參加了環境責任保險而將一切責任都交給責任保險人,其自身既可以將一切責任都交給責任保險人,其自身可以免受訴訟拖累,也免受抗辯索賠之勞苦,還免除了侵權賠償責任。然而,實際上,被保險人并不會因為投保環境責任保險而故意降低其注意義務。首先,環境責任保險所“免除”的責任僅為環境侵權民事賠償責任,并不免除侵權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次,由于環境責任保險僅僅是一種以損害填補為目的的保險,所以其所免除的責任僅僅是賠償侵權民事同質賠償的責任,不免除侵權人懲罰性賠償等其他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再次,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屬于環境責任保險的免責條款,環境責任保險人對此事不予賠付的。若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先行賠付的,保險人有追償權。最后,由于環境責任保險往往設置最高限額,所以保險賠償金有可能不能完全填補受害人損失,這時侵權人必須承擔環境保險賠償責任以外的賠償責任。因此,為了避免上述不利情況發生,被保險人必然會盡其注意義務。因此環境責任保險并未削弱侵權法的教育和預防功能。
二、環境責任保險的國內實踐
(一)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相關立法
目前,我國環境污染侵權歸責問題分散在《民法通則》、《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諸多法律條文中。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從法律法規的層面明確環境責任事故的認定、損失評估標準、損害賠償和保險保障范圍、舉證責任等具體內容,為環境責任保險的推行和發展創造了法制環境。
當前我國對于環境責任保險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油污責任險、滲漏污染責任險。依照《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的企事業單位和作業者應當投保有關污染民事責任的保險。《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傳播,應當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或《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信用證書》或提供其他財務信用保證。然而,上述強制投保規定外,對于其他亟需解決的環境責任問題,我國尚無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明確而全
面的規定。
(二)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實踐
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推出于20世紀90年代初,主要是由保險公司和各地環保部門合作推出,該保險總體狀況是保險開展的范圍小,僅限少數幾個城市,保險規模不大且呈逐年下降趨勢。大連于1991年首次開展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在之后的三年內,累計投保人數為15家,保費共計220萬元,期間僅有一次賠償發生,賠款金額為12.5萬元。沈陽于1993年首次承包環境責任保險,截至1995年累計投保人數為10家,保費共計95萬元,期間無事故發生。在發展停滯的同時,隨著環境污染事件的頻發,環境責任保險再次被提上議程。2008年湖南省重啟試點工作,通過評估與測算,將18家具有較高環境風險的企業類為重點試點對象。江蘇省于同年在全省沿海內河正式推行船舶責任保險。一年后,投保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的油船、化學品船達到902艘,投保率在30%左右。同時,在該省注冊的已投保燃油污染責任險的海船達570艘。2009年10月,昆明市規定該市環境責任保險的投保范圍為全市25個主要污染行業,由環境責任保險涉及的廣度來看其推行力度來看推行力度非常大,但收效甚微,截至2010年1月,共計應投保397家企業中僅有31家已投保,投保比例低至7.8%。在產業結構以鋼鐵、制藥、化工為主的河北,行業的性質決定了這些企業面臨較大的環境風險。但自環境責任保險推出以來近兩年內,該省甚至沒有一家企業投保。
(三)現狀評析
以上環境責任保險的現狀表明:首先,我國尚未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推行依靠政策性文件。環境責任保險是保險法與環保法兩個法律部門的結合。我國保險法中有責任保險的專門規定,而在環保法中,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有海洋環境責任保險的基礎性規定。對于其他重大環境風險,如化工、水污染等未作規定,且目前推行環境責任保險的地區多依照本地區出臺的政策性文件,一無強制力,二則在范圍、程度等多方面存在不一致性,不利于全國的統一開展。其次,規定原則性強,缺乏可操作依據。我國目前出臺的關于環境責任保險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主要是原則性規定,或是指導性文件,對于具體的操作方式、程序卻鮮少涉及。再次,我國試點工作實際運轉來看,保險公司為了降低賠付率避免高額賠付,往往設定較高的賠付門檻或者收取較高的保險費,國內市場現階段只是籠統的將環境責任保險打包推上市場,沒有按照行業風險類型等因素具體化險種分類,而企業真正需要的是有針對性的只包含一種或兩種環境風險的險種,從而導致企業得到的賠付要低于它付出的投保成本,也是其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積極性不高。
三、環境責任保險的模式選擇和內容建構
根據保險關系發生的自愿性不同,保險模式分為任意保險和強制保險。任意保險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而訂立保險合同。強制責任保險是依據國家的法律規定發生效力或必須投保的保險。各國環境侵權責任保險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模式:第一,以美國和瑞典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模式。美國針對有毒物資和廢棄物的處理所可能引發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該國《資源保全與恢復法》授權國家環保局長在其依法的行政命令中,要求業主就日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關閉估算費用以及關閉后30年所可能引發的檢測與維護費用進行投保。第二,法國和英國實行以任意責任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模式。法國制定了污染特別保險單,對于大氣污染、水污染、噪音、臭氣、震動、輻射、光害等環境損害所造成的損失,投保人可以自愿投保。但同時對造紙、洗染、啤酒及釀造業要求強制保險。第三,德國兼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模式。德國《環境責任法》第19條規定了特點設施的所有人必須采取一定的預先保障義務履行的措施,即《環境責任法》附錄2所規定的設施所有人,就其營運中所引起的環境影響及由此造成的對于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的損害,必須采取保障其損害賠償責任得以履行的措施,包括責任保險,即與在該法適用范圍內有權從事營業活動的保險企業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由聯邦政府或某個邦政府證明免除或保障賠償義務的履行,由在該法適用范圍內有權從事營業活動的金融機構提供免除或保障賠償義務履行的證明。如果設施所有人未履行上述法定義務,主管機關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該設施的運行,設施所有人還可能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論文關鍵詞:區域性巨災保險巨災委員會
論文摘要: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災害損失較嚴重的國家之一,每年都因自然災害而使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遭受巨大的負面影響。特別是2008年發生的南方冰雪災害和汶川地震,更是暴露出我國巨災保障體系的缺失,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障體系已經勢在必行。筆者根據我國的具體同情,提出了建立區域性強制臣災保險體系的設想。
一、我國巨災風險保障現狀分析
(一)我國巨災風險保障現狀
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氣候和地理地質條件復雜、生態環境脆弱,而經濟基礎和減災能力都比較薄弱.所以,中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災害造成損失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中國的自然災害種類多。除了沒有火山災害外,世界上其它自然災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現,包括干旱、洪澇、臺風、地震、冰雹、冷凍、暴風雪、林火、病蟲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沙暴、風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澇災害最為嚴重,據統計,中國因各類自然災害的死亡人口中,地震造成的損失最大,死亡人數占總數的54%,其次是洪澇干旱等氣候災害,死亡人數占總數的40%。
長期以來,我國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在災害發生后.政府往往負責災害兜底,安排財政資金負責災民救濟和災后重建。事實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災資金只是財政支出計劃的一小部分,巨災發生時,相對于災害所造成的損失來講,政府救濟資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1991.2005年的15年間,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為27845.8億元,政府的累計救災支出為524.98億元,僅占直接經濟損失的1.9%.占國家財政支出的0.25%。
在一些發達國家,保險公司在巨災賠付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險賠償通常能占到巨災損失的30%到4O%,而我國保險業從總體上講實力還不強,國民保險意識薄弱,1995年后保險公司更是退出了巨災保險市場,因此保險公司在災害損失補償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例如,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險業對汶川地震保險理賠基本完成.合計賠付逾l6.6億元,與巨大的損失相比是杯水車薪可見,在巨災損失補償中,政府撥付財政資金予以救濟,不僅數額有限而且占用了本來應用于經濟建設的資金,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保險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發揮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借鑒國外巨災保險制度的先進經驗,建立一種符合中國國情的巨災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二)建立全國統一參保的巨災保險體系難度極大
在巨災體系的理論探討中,有學者提出建立全國統一參保,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我國面臨的主要巨災風險納入一張保單承保范圍的巨災保險制度,即“一張保單保全國”。筆者認為,這種制度雖然實現了巨災風險在全國范圍內以及不同險種之間的分散,但具體實行起來難度極大,原因如下:
(1)保費單向轉移有失公平。
我國氣候和地理地質條件差異很大.各地區面臨的風險也很不相同。以洪水為例,四川、湖南、貴州、湖北、浙江、吉林等省份面臨的洪水風險極大.而陜西、山西、寧夏、新疆、青海、等省份受洪澇災害影響較小,幾乎沒有發生過洪澇災害。加之山西、寧夏等內陸省份經濟欠發達,居民的收入水平不高,保費負擔能力較差,倘若建立全國統一參保的巨災保險制度。則山西、寧夏等省份只有交納保費的義務,而從損失概率上講幾乎不能得到任何回報,權利義務不對等。這種保費單向轉移的作法有違市場經濟等價交換的規律,還有可能會引起風險低發區居民的抵觸情緒,損害參保積極性.使其難以推廣下去。而且,要求山西、寧夏省份為浙江等經濟較為發達的省份交納巨災保費,也將加重其經濟負擔.不利于當地的經濟建設。(2)技術難度大。建國以來我國從未建立過規范的巨災保險制度,無論是技術水平、保險意識還是建設經驗,各方面條件還很不成熟,在這種情況下“一張保單保全國”,不但進一步加大了保單的設計難度,而且為宣傳和實行該制度要花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如此巨大的工程可能會因困難太大而半途而廢。因此,應將有限的精力集中于最需要保障的地區。
(三)保險公司有責任和實力參與我國的巨災保險體系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社會管理三大職能,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經濟實體,能通過分保等經濟手段將各種災害事故損失風險在盡可能大的范圍乃至全球范圍內分散,從而具有強大的補償力:權利義務關系的雙向化使其具有更高的宏觀補償效率,這是其他補償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因此保險補償是一種最具優勢的災害補償方式,應當在巨災損失的補償中占有重要位置。此外,國內保險業恢復三十年來,保險實力不斷壯大。截止到2008年底,我國保險資金已經達到3.3萬億元,幾十年的發展也使保險業積累了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此外,1995年以前我國曾經營過地震等巨災保險,也有一定的經驗教訓可以借鑒。
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巨災保障體系——區域性強制保險
盡管經過幾十年的飛速發展,我國保險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我國國民的保險意識還相當淡薄,2007年我國保險密度為69.6,全球排名第69位,保險深度僅為2.9%,排名第48名,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國民缺乏風險觀念,保險意識落后。因此,保險公司參與巨災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形式強制實施,要求巨災區域所有的財產主(包括居民和企業)廣泛投保巨災保險,才能有效發揮保險大數定律的作用,否則將可能因為投保不足、逆向選擇嚴重等問題使保險公司退出巨災保險市場。因此,根據具體國情,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筆者認為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障體系應當是“政府主導,保險公司參與的區域性強制保險制度”。
區域性強制巨災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保險公司在國家的支持下與政府一同承擔巨災風險。國家建立統管全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組織——巨災委員會.并開展以下工作
(一)風險評估和區劃
政府組織氣象、地質等有關專家對全國各地區進行風險評估,將受到地震洪澇災害嚴重威脅的地區分別劃人兩大巨災區。例如,可以將河北、云南、四川、遼寧四省劃為地震區,將湖南、湖北、浙江等省劃入洪澇區。如果技術力量允許,還可以細分不同風險等級。
(二)費率厘定和保單設計
作為一種關乎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計劃,巨災保險必須稟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國家組織精算機構、災害研究機構、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根據巨災區的風險特點、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財產集中度等情況設計統一的洪水保險單和地震保險單及費率標準。當然,地區間經濟發展及風險狀況不同,其費率和保險金額設定也應有所差異。對面臨巨災嚴重威脅的地區.要采取足夠高的費率以引導居民和企業遠離重災區。
保單只承保居民最基本的住房和生活費用,并設立一定的免賠額和責任限額,投保人享受國家的費率補貼,使費率控制在投保人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三)立法強制實施
我國現有關于防治自然災害的法律只有《防震減災法》.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較為落后,因此要盡快制定《巨災保險法》等相關的巨災法律法規,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
國家在洪澇區和地震區實行強制巨災保險制度,采取各種強制或鼓勵措施要求巨災區內所有家庭和企業都必須參保.如要求貸款銀行履行如實告知貸款人相關信息的義務。不購買巨災險將無權獲得銀行貸款;對于參保企業實行一定的優惠政策等。
保險公司和巨災委員會均可提供巨災保險單,為防止巨災風險過大從而使保險公司破產,國家應根據各公司的承保能力分別對其設定承保限額。并對該業務實行免稅。保險公司在其承保限額內向投保人提供巨災保險,當承保限額已滿或標的不符合承保條件時,保險公司可以分保以擴大承保能力或將其轉移給巨災委員會。巨災委員會負責剩余巨災保險市場的經營,并將其承保業務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險市場分出。
(四)巨災基金
巨災委員會下設全國巨災保險基金,包括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兩個子基金。巨災保險基金由巨災保險委員會或者委托信譽度高的專業投資機構代為投資管理,以保證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之間有必要進行風險共擔.當其中一種巨災的發生使其對應基金耗竭時,巨災委員會有權動用另一個巨災基金中的一定比例資金來救助災民。巨災基金的來源包括:中央政府撥付的初始準備金:巨災委員會銷售巨災保險的保費收入;中央政府和巨災區各級地方政府每年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財政資金:巨災基金的投資收益;巨災福利彩票的發行收入等。此外.巨災委員會可以從巨災保險基金每年的投資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居民住宅加固、防災工程建設的補貼.以提高災區抵御風險的能力。
(五)巨災補償順序
巨災損失的補償順序依次為:災民自行負擔免賠額內損失、保險公司和巨災委員會的賠償、再保險市場、巨災基金余額。當巨災損失超過了以上全部賠償能力時,政府可以考慮發行特別債券籌集救災基金,以后逐年償還,以減輕大批救災資金一次性大量支出對國民經濟的沖擊。
三、各參與主體在區域性強制保險體系中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
在區域性強制保險制度中,政府占有主導地位,需要承擔包括:制定法律、設計保單、負責剩余保險市場、管理巨災基金、費率補貼等多項責任。災區各級地方政府應積極參與巨災體系建設,按照國家規定每年從地方財政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上交巨災保險基金:通過廣泛的宣傳使民眾能夠了解巨災保險的必要性.取得當地居民和企業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保險公司的工作.加強當地防洪防災的基礎設施建設等。
(二)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與政府共擔風險,扮演承保和銷售的雙重角色。一方面,保險公司要在規定的限額內提供巨災保險。收取保費并在巨災事故發生后及時賠付,享受免稅等優惠政策:另一方面,當超過限額或投保標的不符合承保條件時,保險公司可以將其轉移給巨災委員會,起到銷售保單的目的,并按約定向巨災委員會收取一定手續費。
核保工作及后續的風險控制和防災防損也由保險公司負責.保險公司要定期檢查標的的安全狀況,一旦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通知投保人予以整改,否則有權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反之對采取有力防災措施的財產主提供費率優惠。巨災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有義務根據保險責任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險賠償。借助于保險公司龐大的銷售網絡和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巨災保險委員會不但擴大了承保面。節省了管理費用,而且有效控制了風險。
(三)投保人
洪澇區和地震區域的所有居民和企業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分別投保洪水保險和地震保險,享受政府補貼,定期交納保費。處于高風險區且重復遭受巨災損失仍拒不投保的,災后無權享受與其他居民同等水平的政府救濟;巨災保險費可以作為企業成本列支,在稅前扣除,未參保的企業無權向銀行申請貸款。
投保人可根據其投保財產價值和經濟能力自主選擇保險金額,有義務接受保險公司的核保和定期檢查,接受保險公司防災防損的建議。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標的風險狀況。巨災發生后,投保人有權就標的損失向保險公司或巨災委員會索賠以及有權就防災費用向巨災委員會申請資金補貼。
(四)資本市場
巨災風險證券是保險業在遭受嚴重的承保損失和資本市場投資損失的雙重打擊下,迫于生存和競爭的壓力而產生發展起來的。自從1992年l2月芝加哥交易所(CBOT)發行第一個巨災期權后,越來越多的巨災金融衍生工具被開發出來。有關資料顯示。1994年以來全球大約有50多家再保險公司和投資銀行發行了價值165億美元保險聯結證券,其中近2/3與巨災風險有關。保險風險證券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對保險市場和證券市場都有很高要求。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受技術、法律、會計、資本市場等條件所限.目前設計出巨災風險證券并實際運作還不太現實。但保險風險證券化作為一種能夠在更廣泛范圍內有效分散巨災風險的方式,將是我國巨災保險的一個必然發展方向.并將成為我國巨災體系的重要融資方式之一。因此我們要繼續推動國內資本市場發展,加強巨災數據的收集,及時跟蹤國際巨災保險證券化的最新理論.加強與有成功經驗國家的技術溝通,為今后巨災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融合創造條件。
【關鍵詞】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發展;思考
機動車輛保險作為我國人保財險的重要支柱險種,是我國人保財險公司的重心,是最早全面開展的主體保險險種之一。隨著我國機動車輛產業的進一步發展,近年來,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一直保持著較高的發展速度,未來的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仍有巨大的發展潛力。作為經營機動車輛保險的人保財險公司,如何經營發展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業務,提升機動車輛保險盈利能力,擴大社會影響,是目前的重要任務。
一、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業務現狀分析
機動車輛保險是以機動車輛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主要承保機動車輛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機動車輛保險一般包括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部分。在實際承保中常投保險種,基本險有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盜搶險和交強險,附加險有: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車身劃痕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特約保險。
在我國的人保財險市場中,機動車輛保險業占據了極其重要的位置。隨著道路的改善、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發展不斷地增長,其保險險種的贏利能力不斷加強,是各保險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之一。機動車輛險保費已超過總保費的60%,有的縣(市)甚至超過90%。機動車輛保險在人保財險公司企業別是內陸財產保險企業中占據龍頭險種地位,該險種經營成果的好壞對人保財險公司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機動車輛保險的業務管理,由于受經濟發展水平和交通參與者安全意識不足等因素所限,機動車保險市場業務呈現出投保率低、保障額度不足等情況,近年來機動車保險投保率基本保持在30%-40%,這證明了絕大多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不在保險的保障范圍內。這樣的現狀讓我們對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發展進行反思,要加快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業務的創新,以創新促發展,針對當前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變化不斷制訂出新穎的優質服務措施和內容,盡快豐富機動車輛保險業服務內涵,創新服務手段,最大限度地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全方位服務。
二、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發展存在的問題
1.機動車輛保險政策執行力度不夠,市場主體不完善,主體明顯增多,機動車輛保險市場集中度逐漸降低,市場競爭激烈,市場結構嚴重失衡,不同業態主體的協作不暢,沒有發揮協同效應。
2.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經營環境風險復雜,管理難度大,經營成本較高,經營較為脆弱,行業整體虧損。在經營模式上,機動車輛保險仍然沿用了傳統的經營模式,具體表現為產品創新能力低、渠道效率低、業務管控能力低、盈利模式低級。絕大多數機動車保險經營單位的產品創新能力相對薄弱,產品大同小異,不能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個性化需求。
3.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經營行為不規范,違規行為屢禁不止。保險公司沒有真正形成以效益為導向的經營機制,盲目追求保費規模,為了搶占市場,采用各種違規手段搶業務,進行掠奪式惡性競爭,行業中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十分普遍,難以適應行業健康發展的需求。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擾亂了保險市場秩序,導致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效益急劇下降,直接威脅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4.機動車輛保險市場對客戶的服務水平較低,難以滿足客戶對機動車輛保險的多樣化需求。機動車輛保險服務的品質低,機動車輛存在業務快速增長與服務資源投入滯后的結構性矛盾,服務資源配置不合理,服務缺乏透明度,理賠服務效率、質量有待提高。
5.機動車輛基礎數據嚴重缺乏。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從車費率,對車輛的風險因素有一定的積累,但對決定出險概率具有重要作用的從人因素缺乏基礎數據的積累,這將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制約車險條款率厘定的精確性和科學性,影響機動車輛業務的穩健發展。
6.機動車輛保險意識不高。由于機動車輛車主缺少專業經驗,安全管理水平和風險意識要遠低于專業的機動車管理機構,如營運車隊、機關車隊等,不具備風險轉嫁和保險的意識,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齡較短比例偏高,由于經驗不足本身就易發生交通事故,且還未對道路交通中存在的風險形成深刻認識。
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率低、覆蓋面窄。還有大量的機動車處于無保險狀態,尤其是在農村地區,絕大部分的生命和財產仍暴露在道路交通風險中。交強險在汽車占比較高的城市實施情況較好,而在摩托車和拖拉機占比較高的農村地區,實施效果差強人意,交強險的覆蓋面和實施情況遠未實現立法者的本意。
8.機動車輛保險市場宣傳、普及不足,機動車所有者或駕駛者對機動車輛保險的認知度不高,強制投保力度不足。造成交強險投保率低,交強險的強制力沒有得到體現。
9.機動車輛保險公司硬件落后,基本上是手工操作,保單差錯率高,項目不全,為理賠工作留下隱患,在查抄底單,支付安全獎等方面,手工操作費時費力,嚴重影響工作效率,業務人員對了解被保險人的情況和保險動態也相當不便。
三、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發展對策
1.加強政府監管,加大整頓和規范機動車輛保險市場力度,以促進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發展。對嚴重擾亂車險市場秩序的機構和人員依法從重處罰,甚至追究法律責任。對內部管理混亂,濫用權力強制保險,炒單、賣單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機構,取消其資格,凈化市場。
2.合規經營,嚴控違規風險。開展合規經營教育,樹立效益第一的意識。保監會以保監發[2008]70號文件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規經營,規范市場秩序。大力推動機動車相關保險的普及,大幅提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面,使這一法定強制保險能夠覆蓋全社會所有機動車輛,要倡導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積極投保保障額度更高的商業機動車保險,進一步提高對事故損失的經濟補償能力。
3.建立健全與公司目標高度一致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構建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整合業務管理資源改進業務操作流程,提高標準化管理水平,提高車險管理水平,制定合理有效的理賠程序。
4.保險公司建立健全服務體系,更新服務理念,全面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提升機動車輛保險服務標準。要擁有良好的產品和暢通的銷售渠道,做好服務,樹立自己的品牌,以“公司利益”為中心的服務理念轉變為真正以“客戶需求”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在服務中實現公司利益。逐步建立高標準的服務流程。
5.提高機動車輛保險市場工作人員綜合素質,把好隊伍的入口關,強化培訓。加強專業化隊伍建設,選擇高素質人員充實隊伍。強化專業技能建設,實行專業崗位任職資格制,完善工作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建立健全業績量化考核體系,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和工作積極性。
6.加強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產品開發,提升服務水平為充分滿足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個性化需求,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的提高提供充分的保險保障,保險人應當加強機動車相關商業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細分渠道和客戶,提高產品的靈活性和多樣性。
7.加強機動車輛保險宣傳教育力度,宣傳和普及保險基本知識,提高消費者風險保障意識,進行機動車輛保險產品知識,投保程序,投保決策教育,保險理念教育等,正確引導消費觀念,客觀宣傳,合規合法,防止誤導和同業抵毀,正確引導消費選擇適合自身的機動車輛保險產品,促進機動車輛保險消費理念逐步成熟。
參考文獻:
[1]火笪.機動車輛保險風險防范探析[OL].中國論文下載心,2009(6).
[2]吳小平.充分利用保險手段加強交通風險管理[J].交通企業管理,2006(12).
(浙江工業大學,浙江 杭州 310014)
摘 要:在知識經濟時代,智力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調控能力是核心競爭力,專利因其復雜的技術性和訴訟程序、維權成本高等因素導致對其保護不足。專利保險是對專利保護體系的有益補充,發達國家都在積極探索實施專利保險制度。我國專利保險經歷了理論研究、試點運行和推廣應用三個階段,但目前仍存在著保險產品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嚴重依賴專利保險政策支持、保險人對專利保險新業務領域相對比較陌生等問題。因此,在推行專利保險制度過程中,應設計符合我國產業發展實際的專利保險發展模式,完善“保險公司——中介服務機構——企業”的專利保險運行機制,精細設計符合我國市場需求的專利保險產品。
關 鍵 詞:專利保險;發展模式;運行機制;專利保險產品
中圖分類號:D923.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8207(2015)05-0106-08
收稿日期:2015-04-10
作者簡介:潘燦君(1969—),男,浙江永康人,浙江工業大學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商法;于世忠(1962—),男,吉林長春人,浙江工業大學教授,研究方向為刑法、知識產權法。
基金項目:本文系浙江省科技廳重點軟科學項目“關于推進專利保險支撐產業創新對策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13C25031;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我國知識產權保險機制的構建——以海外知識產權風險為視角”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LY13G030030。
在經濟全球化和科技快速發展的知識經濟時代,科技已成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科技的迅猛發展帶動了諸多領域的產業革命,也為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已日益體現為對智力資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調控的能力。[1]因此,專利保護不足必然會給產業技術創新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導致出現“塊狀經濟特點的制造業跟風模仿嚴重,集群產業惡性競爭屢屢出現”的現象。因此,構建專利保險市場運行機制,是我國知識產權戰略中的應有之義。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市知識產權局正不斷擴大專利保險的試點范圍,并出臺了諸多有關專利保險試點方面的政策?;诖耍疚脑诳偨Y我國專利保險試點經驗得失的基礎上,提出了在我國實施專利保險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專利保險制度的發展與我國的實踐
保險作為現代商事制度,發源于中世紀歐洲,是商人自發籌集資金,以防范海上貿易之巨大風險而提供互助,漸而形成了合作社之相互保險。隨著商事的不斷繁榮和發展,保險從最初的合作互助形式逐步發展為現代商事保險,從事保險產業的商人在提供互助救濟公益目的之外,不斷拓展自身保險產品的空間,從財產保險到人壽保險,再發展到責任保險、保證保險。隨著現代工業革命的發展,西方社會的生產和貿易規模不斷擴大,西方人從個人中心出發,在謀求物質財富最大化的內在驅動下,迫切需要在更大范圍內分散商業活動中越來越多的風險,從而推動西方保險也從最初的互助形式發展到商業性質的保險形式。[2]
知識產權保險是指將知識產權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權益作為保險標的,由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一定的保費,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一定保險理賠金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保險包括專利保險、著作權保險、商標保險,其中又以專利保險發展最為典型,因此本文的討論以專利保險為其范疇。
(一)域外專利保險的發展
專利保險最早起源于美國,其專利保險的市場化程度相對比較成熟,積累了實施專利保險的經驗。美國專利保險的保險產品主要有: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和專利執行保險。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保險人為被保險人因過失或者疏忽侵犯第三人專利權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專利執行保險是保險人為被保險人維護專利權合法權益產生的費用承擔的理賠責任保險。因為美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相對比較強,美國的保險市場也相對成熟,所以,美國保險公司實施專利保險業務的盈利性也較為理想。Reyes,Jason A(1995)認為,保險為成本高昂的專利侵權訴訟與損害賠償提供了解決方案。[3]
在歐盟,中小企業是其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但因專利的非物質性、技術性和訴訟程序復雜等原因,中小企業普遍感到專利維權難度較大,維權成本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小企業對專利的保護,也給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歐盟組織意識到了專利保險對維護中小企業專利權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積極探索專利保險的實施模式和具體方式,希望通過構建有效的專利保險機制分散歐盟中小企業專利維權風險,緩解中小企業面臨的專利維權困境。自1997年歐盟委員會提出在歐共體內設立專利訴訟保險制度開始,2003年歐盟委員會公布了專門委托民間企業咨詢機構Consultant Ltd.,European Policy Advise(以下簡稱CAJ公司)就專利保險試行進行專門調查所作的調查報告認為,應該在歐共體內部實施專利強制保險。在2007年布魯塞爾會議上CAJ公司再次建議,應在歐共體內實施更廣泛的專利保險,并應考慮采取強制保險模式。這種強制性的專利保險方案引發了巨大爭議:從學理上看,專利侵權糾紛屬于私法領域,政府不應以行政權力強制干涉;就實務而言,因歐盟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其專利制度也有不同之處,因而強行推廣存在著障礙。在歐盟成員國中,英國是專利保險實施比較好的國家,根據是否已經授權專利分別設置了專利申請保險和專利實施保險(包括專利執行保險、專利侵權責任保險)。[4]德國的專利保險制度分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和專利財產保險。德國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不僅包括訴訟費用和損害賠償金,還包括法院判定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所產生的抗辯費用、專利無效費用、判令支付的專利使用費用。[5]丹麥對專利保險制度有獨特認識。多年來,丹麥政府一直呼吁私營保險公司為丹麥市場提供專利保險。丹麥專利局主動提出在國內市場建立專利訴訟保險體制,向所有感興趣的保險公司提供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公開信息,并對專利保險產品有利于中小企業的設計提出建議。SAMIAN保險公司在丹麥推出通用專利保險,其承保范圍包括:⑴侵權行為地國家的專利法承認的對投保專利的實際或懷疑侵權;⑵對侵權人提起的反訴的抗辯;⑶中小企業對第三方的意外侵權。經過丹麥的積極推廣,專利保險從丹麥發展到盧森堡、澳大利亞和英國,并都由SAMIAN保險公司提供,這給歐盟改革專利保險制度提供了一個新選擇。[6]
日本專利保險在政府扶持下逐漸建立起了商業保險的運行模式。日本知識產權保險包括專利權授權金保險和專利侵權保險。日本專利權授權金是指當第三人因信用風險(如破產、政治危險、戰爭等原因)無法及時向作為被保險人的日本企業支付授權金時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專利授權金收入的損失,而后由保險人向外國企業追償。日本專利權授權金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本國企業更放心地向外國企業授權專利使用權,這無疑有利于企業對科研技術的投入。近年來,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安田海上火災保險公司和住友海上火災保險公司還共同開發出專利侵權保險險種,其保險對象為發明、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及商標權侵權訴訟的費用,被保險人包括專利和商標侵權訴訟中的權利人和侵權人。[7]
(二)我國關于專利保險制度的研究及其實踐
保險是商業化社會的互助機制,也是金融業的重要分支。專利保險是通過金融支持社會創新,維護公平有序競爭市場環境的重要方式,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也是知識經濟時代對專利保護體系的有益補充。通過專利保險的推廣,能夠引導和支持市場主體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降低維權成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總結我國關于專利保險制度的研究和實踐過程,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⒈域外專利保險和我國實施專利保險可行性研究階段。吳玫與朱雪忠(2004)分析了知識產權訴訟費用保險的提出背景、基本原理及其分類、適用與展望。吳玫(2005)、李雪梅(2005)、孫佩綾(2006)、楊德齊(2009)探討了如何引入知識產權保險機制來分擔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風險,幫助中小型企業通過參與訴訟維護和實施其知識產權。[8]肖小鋒(2007)通過對搜集的訴訟費用、案件結案情況等資料的分析,結合國際上的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提出了應面向出口企業建立政策性知識產權保險的觀點,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知識產權保險制度需要解決企業風險管理意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風險評估體系國際接軌、知識產權人才及評估體系四個方面的問題。高留志(2006)在闡釋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及其缺失的基礎上認為,根據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增長和企業國際化蓬勃發展的現實,國外企業控告我國企業侵害知識產權的情況將越來越多,為此,應建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但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應避免美國知識產權保險保費過高和大企業拖延訴訟削弱保險成效不足的現象。姚新超(2007)從我國眾多企業面臨發達國家專利壁壘挑戰的實際情況出發,建議開辦專利侵權責任保險,認為應借鑒瑞士再保險公司的示范合同做出相應規范。劉丁巳(2008)認為,知識產權已日益成為經濟增長點和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主要手段,但知識產權訴訟卻成為了企業的沉重負擔,因此我國也應建立知識產權制度。考慮我國國情,建議知識產權對外訴訟保險應以行業協會為主導,依靠政府的力量加以推動。周美華(2007)認為,知識產權保險在國外已經日趨成熟,其在分析知識產權保險基本原理和國外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應提供多種選擇的保險產品,擴大理賠范圍,開發知識產權權利人為投保人的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引導資本實力強大,具有高端風險管理技術的保險公司和較多數量的投保人加入知識產權保險市場。孫捷(2009)在闡釋國外知識產權保險發展、現狀和分析專利保險性質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承保機構設立模式、投保方式和投保人范圍、專利保險險種設計、保險條款設計和保險費率厘定、限陪方式和共保條款的基本模式的觀點。蔡華(2010)從分析知識產權風險、風險管理、專利保險對經濟的影響入手,借鑒美國和歐盟的專利保險制度,提出應從政府、保險人、投保企業三個層面來推進我國的專利保險。林小愛(2009)對國內外知識產權保險研究現狀進行了梳理,闡述和比較了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從新制度經濟學角度分析了知識產權保險的必要性及特殊性,主張應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下構建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宋來仕(2010)提出應在中小企業推行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王學士(2011)認為,知識產權本身屬性之不確定風險符合保險利益要件,對企業在自主創新中運用知識產權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論證,提出應優先構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制度和保險費用的先予支付制度。
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知識產權保險體系問題研究”列入了其軟科學重點研究項目指南中,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用類項目中的首要項目。[9]這標志著我國政府已經就我國實施知識產權保險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知識產權保險體系等進行了理論儲備。
⒉在專利保險理論研究基礎上進行專利保險試點階段。我國專利保險實踐起步較晚。佛山市禪城區于2010年初在全國率先推出專利保險,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專利侵權調查費保險”作為首個險種,理賠范圍包括差旅費、公證費、律師費等。2010年12月,佛山德眾藥業有限公司與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簽訂了專利侵權保單,這是全國專利侵權保險的第一張保單。2011年3月2日,佛山市新概念磁電設備有限公司與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簽訂了專利侵權保單,為包括“一種除鐵機”(專利號:ZL200410051946.7)在內的7件專利投保,專利的保費共計3400元。2012年4月20日,保險公司實現承諾,向新概念磁電賠付了價值20400元的第一筆保險金。這是全國首例順利結案的專利保險賠付案件。獲批開展全國專利保險試點后,禪城區加快推進試點工作,目前,首批21項專利已完成投保、承保手續。[10]國家知識產權局委托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公司)開展專利保險工作。2011年12月8日,人保財險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簽訂《知識產權資產評估促進工程項目》合作協議,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人保財險公司開展制定專利保險方案工作。
⒊總結專利保險試點經驗并在全國推廣實施階段。2012年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江蘇省鎮江市組織召開專利保險工作研討會并正式啟動專利保險試點。2012年4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選取北京、武漢、鎮江等8個城市作為專利保險第一批試點城市,首次實施試點的專利保險產品是“專利執行保險”,待條件成熟后,還將研究推出“專利侵權責任險”產品,在更大范圍內開展知識產權保險試點工作。2012年11月30日,確定了第二批專利保險試點地區,試點工作得到了推廣和升級,浙江省嘉興市成為第二批專利保險試點城市。2014年2月26日,確定河北邯鄲、上海奉賢為第三批專利保險試點地區(詳見附圖1)。在全國三批專利保險試點地區的基礎上,各省市紛紛設立了省級專利保險試點區域,如浙江省嘉興市被確定為全國第二批專利保險試點地區之后,浙江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專利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各試點地區因地制宜,制定參保專利保費、專利保險信息平臺建設補貼和創新專利保險種類獎勵等優惠政策,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試點地區要建立專利保險信息服務平臺,探索建立保險專家咨詢制度和中小企業專利保險托管機制。[11]浙江省先后在溫州甌海區、杭州市、湖州德清縣、湖州安吉縣、湖州南潯區以及金華東陽市等地推廣實施專利保險工作。
二、我國實施專利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轉型升級步伐不斷加快,我國在各個產業的專利擁有量不斷增多。2014年12月1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的《2014世界知識產權指數》報告顯示,全球專利年申請量2013年繼續強勁增長,這主要得益于中國兩位數的增長勢頭。在全世界近260萬件專利申請中,約有1/3是中國提交的,其次是美國和日本。[12]與之相對應的是專利糾紛不斷增多,且糾紛涉及的標的和影響越來越大。然而,由于我國實施知識產權制度的時間比較短,商業保險運行起步也比較晚,導致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實施、商業保險市場發展等都明顯滯后于發達國家。
(一)專利的技術性、授權性、保護范圍的抽象性導致保險標的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
由于保險公司運營經驗不足和專業性不強等原因,致使試點運行的保險產品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專利作為典型的知識財產,相對于普通有形財產而言,具有技術性、授權性、保護范圍的抽象性和專利客體的不確定性,專利侵權、維權都比較困難。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專利保險本來就是比較陌生的業務領域,且對各行業的專利也相對比較陌生,因此,保險公司在推廣專利保險時謹小慎微,導致試點的專利保險產品比較單一,或者設置了比較高的門檻,使得試點運行的保險產品無法滿足市場的需求。
(二)保險公司試點專利保險時主要依賴于政策推動,專利保險市場化運行程度不高
專利保險是政策性業務,專利保險開始試行離不開政府的推動和政策的支持,專利保險的政策支持調動了企業單位參保的積極性,有效推動了專利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但是過分依賴政府的主導、推動和保費補貼政策,也會影響保險公司自身專利保險商業開發作用的發揮,阻礙了專利保險市場化進程。如2013年江蘇省的5個專利保險試點城市均實現了出單承保,共實現簽單280件,保險金額1830萬元,保費收入53.8萬元。其中,鎮江承保了131件,保險金額508萬元,保費收入19.68萬元;南京承保了2件,保險金額9萬元,保費收入0.6萬元;蘇州承保了10件,保險金額68萬元,保費收入6.95萬元;無錫承保了95件,保險金額40萬元,保費收入14.9萬元;南通承保了42 件,保險金額24萬元,保費收入10.6萬元。江蘇省的南京、無錫、南通、鎮江等地的政府部門都制定了專利保險試點方案,出臺了保費補貼辦法。因此,上述保險費中有比較高的費用是政府出資的保費補貼。[13]
(三)專利的非物質性特點導致專利侵權成本低、維權難,專利保險產品出險的可能性比較大
專利是非物質財產,且其財產價值會隨著技術進步和市場發展出現較大的波動,財產價值相對于普通財產評估比較困難,評估程序復雜,評估費用高,而專利保險評估前置程序又增加了企業的投保成本。故保險公司保費比較高,或者是保險條款設置比較苛刻,導致企業購買保險產品需求受到影響。
(四)保險公司對專利保險的新業務領域相對比較陌生,導致專利保險的推廣運營比較困難
發達國家成熟的市場機制、保險公司強大的資本實力和高端風險的管理技術是其專利保險市場化、商業化的基礎。雖然我國專利申請量已經超過美國,但是專利法實施時間較短,專利保護經驗不足。例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2014年上半年專利執行保險的承保數量較前一年明顯減少,主要原因是企業專利維權難度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投保的積極性。此外,企業對專利執行保險的賠償范圍也缺乏充分了解,在發生賠案后對專利保險產生了一定的誤解,進而影響了投保的積極性。
專利保險是一項創新工作,由于企業的專利保險意識不強,使之成為推廣的桎梏。專利保險作為新型的險種,企業的認知度和接受程度還需要一個過程,從目前投保企業數量來看,與我國專利大國地位不相匹配,與實際的專利保險有效需求也不相符。
三、推進和完善專利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專利保險發展模式選擇
域外專利保險的發展模式主要有三種,即以美國為代表的商業運作模式、以日本為代表的政府支持模式和以歐盟委托CAJ咨詢公司提出但沒有實施的強制專利保險模式。美國專利保險實施是以AIG等保險公司通過自身商業化保險產品的推銷而運行的,日本是由經濟產業省所屬的行政法人——“日本貿易保險公司”開展專利保險,歐盟委托的CAJ咨詢公司認為,專利保險涉及面狹窄、專利保險高保費低賠付率、中小企業潛在的專利保險需求多,因此,應實施專利強制保險。
專利保險發展模式選擇是專利保險推廣實踐的頂層設計,要使我國的專利保險得到有效推進,必須設計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專利保險發展模式。為此,我國諸多學者對專利保險發展模式進行了有益探討。林小愛主張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下構建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提出應擬設自愿性的專利申請保險和專利侵權責任保險。[14]宋倩(2014)對現有的專利保險強制模式、半強制模式以及歐盟的中小企業專利互助保險模式進行了理論分析,結合我國目前專利訴訟情況以及專利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提出在我國應推行強制型或者中小企業互助的專利保險模式。[15]王娜加(2010)認為,基于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商業性保險缺陷及國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脆弱,應選擇政策性知識產權保險。[16]王會華(2013)認為,從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現狀來看,目前不宜采用純商業保險模式來運行專利權保險,可采用政府支持方式設立政策性保險,再由政府初期支持的半政策性的保險模式逐步過渡到商業保險模式。[17]陳志國(2013)提出了強制型專利保險、半強制型專利保險和互助型專利保險三種模式,在對不同模式的優缺點及其不同模式的適應性進行比較后認為,強制型專利保險模式和互助型專利保險模式在我國為較好的模式選擇。[18]
筆者認為,我國應采用以自愿保險為基本原則,以特定領域的強制保險為補充的模式。根據我國有支付能力的保險需求不足和有效保險產品短缺的客觀情況,純商業化和市場化的專利保險難以實現“以眾人之力分攤風險”的保險機制,采用自愿型專利保險可以借鑒日本的政府支持模式。我國在專利保險試點和推廣過程中,應強調以“企業為主、政府政策支持和引導為輔”的專利保險發展模式。另外,針對我國參與海外參展和海外貿易的企業尤其是專利糾紛高發的領域,可以根據保險產品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我國產業利益的基本國情,對參與海外參展或海外貿易的企業實施專利強制保險,以加強對我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二)對專利保險運行機制的構建和完善
專利保護范圍是通過權利要求書中抽象概念來描述的,其必然導致權利邊界模糊,專利權維權不確定性因素的增加,對此,保險公司也必然心存芥蒂。因此,保險公司對專利風險評估、專利檢索分析、專利有效性分析、專利保險核保、專利保險費率評估、保險公司專利保險核保等環節都需中介服務機構的深度合作。試點和推行專利保險是知識產權與金融領域的創新,應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中專業人員的作用,探索保險公司、中介服務機構、企業之間的深度合作模式。
在專利保險試點過程中,我國佛山市禪城區首創并推行了專利保險合作社。該合作社是由保險機構、企事業法人單位、社會團體、專利服務機構組成的專業機構,負責專利保險的咨詢、維權指導等工作。北京市中關村也對構建保險公司、中介服務機構、企業之間創新服務合作機制進行了有益嘗試。中關村知識產權促進局遴選出24家市場前景好、創新能力強的優勢企業首批試點專利保險,公開征集和遴選專利保險經紀公司、法律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為中關村專利保險試點單位提供專利保險方案設計、投保、索賠等全方位的專業支持,推進第三方服務機制構建,形成了“人保財險——保險經紀人——企業”的專利保險模式,在率先試點的5個城市中獨樹一幟,形成了鮮明的特色。[19]
筆者認為,我國在專利保險推行初期應實施政策性保險,比較研究并不斷完善佛山市禪城區專利保險合作社和北京市中關村的“人保財險——保險經紀人——企業”的專利保險模式,整合保險公司、中介服務市場、專利信息服務平臺、企業各方力量和需求,突破專利維權困難的瓶頸,加強對企業的專利保護和管理,鼓勵企業發明創造。在實施“人保財險——保險經紀人——企業”的深度合作模式中,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避免因權力尋租而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現象,以免對專利保險推行帶來負面影響。
(三)調研企業對于專利保險的市場需求,對專利保險產品進行精細化設計
經過400多年的發展,發達國家根據市場需求推出了專利申請保險、專利執行責任保險、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專利許可保險、專利投資保險等專利保險產品。發達國家的專利保險實踐表明,這些險種的拓展對專利產業化和專利保護具有深遠意義。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開發并推廣了《專利執行保險》(2012年5月)、《侵犯專利權責任保險》(2013年8月)、《專利人責任保險》(2013年2月)、《海外展會侵犯專利權責任保險》(2014年8月),目前正在研發《知識產權綜合保險》、《專利權質押融資保證保險》。但這些保險產品還存在著承保范圍過窄、保險門檻過高等問題,且單一性的保險產品無法滿足專利保險多樣化的需求。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3條保險責任規定:“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約定的追溯期內,第三方未取得授權而首次實施本保險單列明的專利,被保險人為獲取證據在承保區域范圍內進行調查,并在保險期間內就其受到侵犯的專利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或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或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該請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對于被保險人的前述請求在立案或受理前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調查費、公證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以下簡稱調查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钡搶@麍绦斜kU的保險責任范圍僅僅是對調查取證費用的理賠,沒有將專利宣告無效程序的相關調查費、差旅費和訴訟費納入到保險責任之中,顯然無法滿足專利保險的有效需求,只有對被保險人調查取證費用的理賠金,對于復雜的專利訴訟過程而言可謂是杯水車薪,無法滿足專利保險市場需求,導致了保險人因對無形專利財產的陌生而對保險市場持謹慎態度。因此,應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導下,對我國專利保險市場需求進行調研分析,精細化設計不同的專利保險產品,并且可以與其他有形財產保險、保證保險、責任保險等險種形成多樣化的保險產品組合設計,以滿足市場的多樣化需求,進而形成專利保險市場的良性互動。同時,在適當時機完善我國專利保險配套法規政策,為專利保險制度的推廣和實施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吳漢東.中國知識產權制度評價與立法建議[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1.
[2]鄭軍,張海用.中西方商業保險產生、發展和走向的比較分析——基于制度文化視角[J].貴州財經學院學報,2009,(05):91.
[3][8][14]林小愛.知識產權保險研究[D].華中科技大學博士論文,2009.7,8,144.
[4]劉詩瑤.專利保險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14.
[5]胡麗君.試論美德兩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借鑒[D].華中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23-25.
[6]劉媛.歐洲專利保險制度:發展、困境及啟示[J].科技進步與對策,2014,(03):107-111.
[7]劉華俊,宋嘉.關于設立專利保險制度的思考[J].知識產權,2014,(12):50-54.
[9]關于申報2008年度國家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通知[EB/OL].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0529_404738.html,2014-03-07.
[10]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網站[EB/OL].http://www.cstb.gov.cn/2013-1/201311685853.htm,2014-03-07.
[11]浙江省知識產權局網站[EB/OL].http://www.sipo.gov.cn/dtxx/gn,2014-04-21.
[12]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的數據資料[EB/OL].http://www.sipo.gov.cn/yw,2014-12-30.
[13]201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舉辦的全國專利保險專題培訓班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的工作報告[R].2014-09-01.
[15]宋倩.創新驅動戰略下我國專利保險的發展模式選擇[D].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1.
[16]王娜加.我國知識產權保險模式探討[J].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5):50-53.
[17]王會華.我國專利保險法律制度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27-28.
[18]陳志國,楊甜婕.創新驅動戰略背景下我國專利保險發展模式研究[J].保險研究,2013,(08):35.
關鍵詞:農業巨災保險;政府主導;政策扶持
Abstract:More and more frequent catastrophic risk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agricultural areas and even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so the establishment of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is urgent. The government played a leading role in the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insurance based on the quasi-public goods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and the decision theory of agricultural protection. Government should supply financial subsidies,tax concessions,supporting measures and policies,establish diverting mechanism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risk and the related measures such a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solve the problems completely caused by agriculture catastrophic risk.
Key Words:agricultural datastrophe insurance,leading role of government,government’s supporting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840.66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10)06-0077-03
2008年初,我國南方發生大面積的冰凍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516.5億元,保險賠付率卻只有5.8%;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造成8451億元的直接經濟損失,賠付比例更低,為2.9%,遠遠低于發達國家36%的賠付比例。越發頻繁的農業巨災給我們敲了一次警鐘,不禁讓大家對巨災風險多了一分畏懼,對農業巨災風險又多了一分關注和思考。由于農業巨災保險的特殊性,目前我國農業巨災保險存在嚴重的供求“雙冷”局面,因此不可能按照市場經濟運行實現農業巨災保險市場的效率均衡,只能通過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構建政策性農業巨災保險制度,才能較完善地分散農業巨災風險,減輕農民負擔。
一、農業巨災風險保險的的概念和性質
(一)農業巨災保險的相關概念
目前國際上對農業巨災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但是研究角度可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從一個國家或地區出發對農業巨災進行定義,如T.L.Murlidharan(2003)認為,巨災是一個涉及生命和財產的大損失的小概率事件,對當地資源配置和社會經濟生產過程產生制約作用,以至于落后地區和國家被迫大量借貸和減少儲蓄來恢復災后經濟生產;二是從整個保險行業角度,如美國保險服務局(ISO)把導致財政直接損失超過2500萬美元(以1998年價格為基準)并影響到大范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自然災害定義為巨災風險;三是從單個保險公司的角度,如馮玉梅(2003)提出巨災是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相比較而言的,是導致保險公司賠款超過其一般償付能力的風險。
農業巨災保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我們集中討論狹義的農業巨災保險,僅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的保險。農業巨災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加工過程中因巨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而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障制度。農業巨災保險是特殊的農業保險,對農業經濟生產和社會穩定發揮重要的作用。表現在:第一,加強農業保護,提高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第二,可以調節資源配置,促進農業產業結構升級,推進農村經濟發展;第三,有利于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另外,農業巨災保險還可以緩解災后政府救災資金的壓力。
(二)農業巨災保險的準公共品性質
對于農業保險的性質理解,學者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批學者從各種角度出發,認為農業保險是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的產品,另外有少部分學者則認為農業保險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是私人物品。
國外很早就對農業保險性質進行研究:Hazell(1981)的觀點是,農業保險能夠帶來產量的增加,雖然對農產品供給者和需求者來說都是有益的,但是由于農產品需求曲線缺乏彈性,購買保險導致農場主收入減少,卻不會減少消費者的消費剩余,農業保險的利益被消費者占有,因此農業保險具有正的外部效應。國內學者如庹國柱、馮文麗、劉京生分別從農業保險的公益性特征、準公共物品屬性和屬于商品和非商品的兩重性角度進行了研究,認為農業保險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少部分學者認為農業保險是私人物品。Siamwalla和Valdes經過比較農業保險、農業科研活動與農作物種子生產,最后得出結論,只有農業科研活動屬于公共物品,需要政策扶持,工業保險和農業種子生產屬于私人物品,不同于農業科研活動。
但實踐證明,農業巨災保險具有外部性,其帶來的社會效益大于私人效益,社會成本小于私人成本,顯著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農業保險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得農業巨災保險具有生產和消費的雙重正外部性,再加上農業的弱質性就決定了必須建立由政府主導的政策性農業巨災保險制度。因此,在農業巨災保險制度的構建經營過程中,政府應該起主導作用。
二、政府在巨災保險中起主導作用的理論基礎
(一)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的農業保險基金理論
農業生產具有弱質產業,對自然環境有強烈的依賴性,其發展需要政府的扶持。馬克思提出,在提供相等勞動量的情況下,農業勞動產品會由于自然條件的不同而出現較多或較少的產量或使用價值,“如果我們把‘勞動所得’這個用語首先理解為勞動總產品,那么集體勞動所得就是社會總產品?,F在從它里面扣除:第一,……,第三,用來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或保險基金”。由此可以得出,馬克思政治經濟學認為自然災害具有不可避免性,應從農業總產品中進行扣除,也就是要從社會總收入中扣除一部分用于農業保險費用或農業保險基金。
(二)農業保險公共產品屬性決定政府主導地位
按照經濟學理論,農業巨災保險屬于準公共產品,具有外部經濟性、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等公共產品的特點,主要由政府統一提供。農民購買農業保險,可以在災害發生時保證自己穩定的收入,并以此促進整個社會農業生產穩定增長,邊際社會收益大于邊際私人收益。同時,保險機構提供農業巨災保險的邊際私人成本大于邊際社會成本。因此,按市場經濟規律運行農業保險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是不公平的,也導致農業巨災保險“雙冷”的局面。這時,政府介入對農業巨災保險給予補貼或稅收優惠是必要的。
(三)市場失靈理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看不見的手”對資源配置發揮著重要作用,在一系列假設條件下,完全競爭市場可以使整個經濟達到一般均衡狀態,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但是完全競爭市場及其假設條件對于農業巨災保險這一準公共產品并不是有效率的,無法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目標,市場機制出現失靈。斯蒂格利茨等在“后華盛頓共識”中提到,發展中國家及轉型時期存在市場機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對稱,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預行為。
(四)福利經濟學社會福利最大化理論
福利經濟學觀點認為,不論是作為社會風險還是個人風險,任何一種資源配置只要能使社會中的各個主體的總福利最大化,那么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最有效率的。參與農業巨災保險的社會總福利大于不保險的社會總福利,最大受益者是廣大的消費者。因為農業巨災保險利益具有外部性,農民不愿意也沒有能力購買保險,但不保險就會損壞整個社會的福利,因此政府有必要提供保費補貼、稅收優惠,減少農民和保險公司的福利損失,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
三、政府鼓勵農業巨災保險的具體措施
(一)制定《農業保險法》
國外農業巨災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只有具備完善的巨災農業保險法律法規才能保證農業巨災保險制度正常運行。到目前為止,我國雖然頒布《防洪法》、《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支持相關保險業務活動,但是還未出臺專門的農業巨災保險的法律,因而應當盡快建立農業巨災保險法律體系。法律應明確規定巨災保險的性質、巨災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約束行為主體的關系、組織安排制度等,從而分散巨災所帶來的風險和損失。通過立法確定政府在農業巨災保險中的主導地位,維護政府干預宏觀經濟的權威性,保證農業巨災風險得到根本的解決。但為了防止政府職能出現“缺位”、“越位”、“錯位”,法律應明確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依法建立農業巨災保險體系,鼓勵商業保險公司參與農業風險分擔機制的構建,在政府的支持下參與農業保險再保險。
(二)加強對農業巨災保險的財政支持
我國收入水平差距越拉越大,農村家庭收入主要用于日常消費支出,根本沒有額外的資金用于購買農業保險。對于保險公司而言,風險大、保費難以厘定等是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巨災保險的重要制約因素。我國政府目前對農業巨災風險分散實行的主要是“政府災害救助”,對經營農業保險的機構只是給予免征營業稅的優惠。由于我國財政能力有限和對農業保險的認識偏差,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很乏力。
農業巨災保險采取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因此,要加強各級政府對農業巨災保險的支持力度,從財政稅收等多方面給予補貼。首先,對農民進行保費補貼。中央政府和當地政府從財政收入中劃出一部分用于投保農戶的保費補貼??紤]到東、中、西部地區的差異,每個地區發生的保費補貼比例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但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從而提高農民投保的積極性。其次,對經營農業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實行業務費用補貼。對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及農作物推廣和教育費用等進行分攤,以保證農業保險業務的順利進行。最后,對涉農保險機構開展稅收優惠。我國目前只是免除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營業稅,可以考慮在一定范圍內減免農險經營機構的所得稅和其他稅種;補貼措施要循序漸進,補貼力度量力而行,補貼幅度要和農民負擔能力相匹配,保證補貼效用最大化。
(三)以政府為主導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體系
結合巨災風險和農業的特點,不可能通過單一的方式來彌補農業巨災造成的損失和重建經濟;商業保險公司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直接經營農業巨災保險會導致“逆向選擇”問題;農業的弱質性也要求政府參與構建多層次的農業巨災分散機制。
首先,構建與完善農業巨災再保險制度。政府組建的保險公司、政府支持的保險公司經營再保險業務,針對不同的保險業務,進行風險分析,采取恰當的再保險方式(比例再保險或非比例再保險),確定自留額和分保額并對分入分出業務及承擔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其次,建立農業巨災專項基金組織。在全社會范圍內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并以政府為主導,基金來源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財政補貼額、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金額、巨災救災款以及從農戶提交的年度保費中提取的一定比例金額。巨災發生后,可從巨災風險基金中按比例抽取,用于補償保險公司和農戶,既可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又可以分散農業巨災風險。再次,開展農業巨災保險風險證券化。我國應學習國外資本市場的成功經驗,通過巨災保險期貨、期權、債券、巨災互換等證券化手段分散巨災風險,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規范資本市場分散風險的操作。最后,農業巨災保險隸屬于農村金融體系,應實行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政府提供保費補貼。一是對貸款農戶實行強制投保,對非貸款農戶實行自愿性投保;二是對關系國計民生的產品(如水稻、小麥、牛等)實行強制保險,對其他產品則采取自愿保險;三是對達到一定生產規模的農戶采取強制保險,對小規模生產的農戶采取自愿保險的方式。
(四)促進內部和外部監控有效結合
農業保險公司要提高自我約束意識,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即內控機制,便于及時發現和解決公司的經營風險,維持良好的財務狀況。完善內部控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建立農業風險預警體系,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建立災害的觀察系統和動態監測、處理、分析體系,提高監測水平。二是對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進行授權管理。僅有內部控制并不能保證農業巨災保險的順利落實,因此,需要對農業保險進行外部監管。首先,成立專門負責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部門。農業保險監管部門可設中央和省兩級,分別隸屬于中國保監會和省保監會,負責農業保險制度的設計、規劃和監管,對農業保險的險種、費率、農業保險業務資格及補貼等進行審批。其次,規范管理農業巨災保險資金,實行農業保險和商業保險分賬管理。農業巨災保險基金更注重的是安全性,因此,農保資金和商業資金應單獨核算、管理,農業保險基金的余額不參與保險公司商業利潤的分配。農業保險機構內部控制與外部監管機制應相互協調,可采取外部定期與不定期對內部控制進行檢查的方式,嚴格審查內部權限的控制和執行力度。
參考文獻:
[1]王俊鳳,郭翔宇.論政策性農業保險中政府的地位和職能[J].學術交流,2009,(6).
[2]庹國柱,李軍.農業保險[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3]李勇權.巨災保險風險證券化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