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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的一個具體類別,是指具有會計司法鑒定資格的主體接受委托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涉及的財務會計事項進行鑒別和判定。會計司法鑒定體制是管理主體對于管理客體的管理制度進行制度化后的結果,會計司法鑒定體制是一種行政權應用的體制。從要素上來說,鑒定客體是會計事項涉及的財務資料信息;鑒定依據是會計學、法學相關原理和法律、法規等;鑒定程序一般來說分為三個步驟: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司法鑒定的實施、司法鑒定文書出具;鑒定的目的在于為訴訟提供必要的證據支持;基本特征表現為科學性、法律性、主觀性。
二、司法鑒定體制對會計司法鑒定的影響
(1)國際司法鑒定體制對會計司法鑒定的影響。目前在世界范圍內的司法鑒定體制主要有兩大法系:英美法系的對抗制和大陸法系的中立制,兩大法系對會計司法鑒定體制有著重要的影響。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司法鑒定人通常被定位為接受法院和法官的委托,依照專門知識和經驗法則,對具體訴訟中需要鑒定的事項實施專業判斷和報告的人,是利用專門知識幫助法院或法官進行識別活動的人,通常被稱為“會計鑒定人”。而在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司法鑒定人通常被定位為訴訟當事人的科技助手,鑒定人通常由訴訟當事人來聘請,主要為訴訟各方服務。在英美法系國家,司法鑒定人往往被稱為“專家證人”。(2)司法鑒定體制決定并影響著會計司法鑒定制度。會計司法鑒定是一種文證檢測與物證判斷的專業融合,有其特定的專業性和主觀判斷性,而這種專業判斷能力的反映必須服從整個司法鑒定體制的要求,遵循司法鑒定的科學規律,并服務于訴訟支持中證據認定的定性和定量標準。(3)法制環境與訴訟制度也會影響會計司法鑒定制度。法制環境是一國法規體系的反映,體現了其法制的規范程度與發展程度,訴訟制度既要適應法制環境的要求,也要反映證據認定程序的特征,因此,法制環境與訴訟制度對會計司法鑒定制度的功能及其結果管理均要產生重大的影響。
三、我國會計司法鑒定體制的發展現狀
(1)多元管理體制制約了會計司法鑒定的發展,也影響了司法的嚴肅性。目前我國會計司法鑒定呈現一種“多元管理”的特征,即指公安、檢察機關內部的會計司法鑒定機構由公安、檢察機關管理;民間會計司法鑒定機構則無統一協調機構與管理機制,各鑒定機構彼此獨立、各自為政,容易導致自偵自鑒、自審自鑒行為的發生,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嚴肅性。(2)對于鑒定主體的規范欠缺。我國目前對會計司法鑒定主體的資格規定較含糊,三大類司法鑒定(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法規對鑒定人只做了原則性規定,即“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作為鑒定人,但對于什么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用什么標準判斷具有專門知識等均未作出明確規定。而對會計司法鑒定則連明確的法律都沒有,更別提對鑒定主體的明確規定了。(3)缺乏行業自律組織及完善的職業道德規范。注冊會計師行業有中注協,證券行業有證券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而會計司法鑒定至今沒有一個統一的行業自律組織,也沒有完善的職業道德規范,這樣不利于規范和指導會計司法鑒定職業人員的行為。
四、會計司法鑒定體制的發展模式選擇
(1)多元論。多元論主張將偵察、檢察機關的部門鑒定機構和社會專門鑒定機構相結合,其基本思想是維持司法部門鑒定機構和社會專門鑒定機構各自分設的現狀,從制度上加強對社會專門鑒定機構的管理。多元論體制可以保障訴訟民主,降低訴訟成本,但是這種體制對于我國目前鑒定體制中很多問題仍然無法解決。(2)以司法部門管理為主,行業管理為輔。這一模式與我國“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改革目標相一致。同時,在實務中我國司法會計鑒定的主體主要是會計師事務所、公檢機構內部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鑒定機構,建立以司法部門管理為主,行業管理為輔的會計司法鑒定體制符合我國會計司法鑒定的實務工作要求。(3)“二元結構”模式。即將司法會計的鑒定業務全部從司法會計業務中分離出來,將其融入法務會計中,成為法務會計的一個組成內容,主要為訴訟當事人服務,即通過會計“專家證人”的形式參與訴訟程序;同時,將司法會計檢查歸入偵查業務,由(司法會計)檢察官通過司法會計檢查后形成經濟偵查證據,直接參與公訴行為。
綜上,會計司法鑒定體制應實現對法務會計活動的統一管理,并形成一種專業性的會計司法鑒定行業系統,促進司法公正;同時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并大力發展民間鑒定機構,保障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獨立性與中立性;此外,為適應社會發展和經濟需要,司法會計鑒定專業人才的培養是必不可少的。
參 考 文 獻
[1]黎仁華.論我國會計司法鑒定體制的發展模式[J].財務與會計導刊.2011
[2]李家斌.會計司法鑒定體制發展模式研究[D].財大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
[3]付國民.法務會計理論結構研究[D].財大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
[4]陳矜.法務會計研究[M].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
關鍵詞:現場鑒定書,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檢驗結論
《現場鑒定書》和《檢驗報告》是兩種性質、作為、制作規范、內容和要求等均不相同的法律文書。我國實行種子質量檢驗制度時間較長,種子質量檢驗規程、種子質量判定標準和種子質量檢驗報告書的制作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處理種子糾紛時,人們對判定種子質量的法律文書即《檢驗報告》已習以為常。我國采用田間現場鑒定方式確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的鑒定制度實行較晚,且時間短;除農業部的《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外,尚無其他具體規章制度可供遵循。造成人們對種子鑒定與種子檢驗不分、《現場鑒定書》與《檢驗報告》不分。例如,重慶市種子管理站的《關于統一使用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規范格式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了《DB45/T 135—2004廣西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技術規程》、北京市種子管理站的7項表格中的《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報告》,就有將《現場鑒定書》與《檢驗報告》相混淆之嫌。為了幫助組織田間現場鑒定的種子管理機構和實施田間現場鑒定的專家鑒定組正確制作《現場鑒定書》,現就有關問題談點個人意見。
1 《現場鑒定書》不應稱為《檢驗報告》。
1.1《現場鑒定書》和《檢驗報告》接收人的社會地位不同。
依據《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質檢機構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家和各地、各部門下達的農產品(含農業投入品、農業生產環境和轉基因生物)質量監督檢驗、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質量普查及產品質量認證和市場準入、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糾紛的調查、鑒定和評價等檢驗工作,承擔委托、仲裁等檢驗工作只是質檢機構的任務之一。對政府下達的指令性檢驗任務,質檢機構不僅應全部“受理”而且應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稒z驗報告》是質田間現場鑒定是種子管理機構為解決雙方當事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損失程度存在分歧的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接受種子質量糾紛處理機構、種子質量糾紛當事人的申請,為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而組織農業專家進行的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其不是承擔上級部門交辦的任務。種子管理機構對符合《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現場鑒定申請,不予受理。得出鑒定結論后制作的現場鑒定書,種子管理機構應當交付申請人,而不是向其“報告”。
1.2現場鑒定法律文書的法定名稱是《現場鑒定書》。
田間現場鑒定是為處理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而進行的技術鑒定活動,屬于司法鑒定活動。司法鑒定活動制作的法律文書的名稱應當反映鑒定活動的性質和作用;法律文書名稱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依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種子管理機構為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這種專門性問題,組織農業專家組成專家鑒定組進行的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得出鑒定結論后出具的法律文書的法定名稱是《現場鑒定書》?!冬F場鑒定書》是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出具的法律文書的法定名稱。依據《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基本條件》,質檢機構對種子的質量進行檢驗得出檢驗結論后出具的法律文書的法定名稱是《檢驗報告》。依據《司法鑒定文書示范文本》(試行)說明(司發通[2002]56號),司法鑒定人根據所委托審查的書面資料,通過分析、比較而出具的法律文書的法定名稱是《審查意見書》;司法鑒定人對委托咨詢或者難以形成鑒定結論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法律文書的法定名稱是《分析意見書》。在實踐中,專家鑒定組以《鑒定意見》、《鑒定報告》、《檢驗報告》、《專家意見》等文書名稱代替《現場鑒定書》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轉貼于
2 《現場鑒定書》不是《檢驗報告》。
2.1現場鑒定是“會診”而非“檢驗”。
專家鑒定組對因種子質量或者栽培、氣候等原因導致田間出苗、植株生長、作物產量、產品品質等受到影響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損失程度進行的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類似于醫院為對疑難病人或危重病人得出正確的診斷而組織相關醫學專家共同進行的“會診”。質檢機構為確定種子質量進行的種子質量檢驗、為確定土壤質地和肥力而進行的土肥化驗、為確定環境質量而進行的調查和測定等檢驗、化驗活動,都是為診斷種子質量事故而采用的輔助技術。這些檢驗、化驗活動,是通過檢驗特定檢驗對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說明,直接地客觀地反映檢查、測試所見或實驗結果。這些檢驗、化驗活動得出檢驗結論后制作的《檢驗報告》,就像醫生為給病人看病,對病人進行體檢形成的《化驗單》和《檢驗單》一樣,是醫生診斷疾病的參考材料,而不是診斷結論和處方。種子質量檢驗報告等檢驗或化驗結果單(以下統稱《檢驗報告》),只能為田間現場鑒定提供證據材料,而不能對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進行分析,更不能做出結論。只有專家鑒定組在綜合分析各種《檢驗報告》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后才可判斷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得出鑒定結論,制作《現場鑒定書》。檢驗結論與鑒定結論是因果關系,不是相互取代關系。記載檢驗結論的《檢驗報告》是制作記載鑒定結論的《現場鑒定書》的證據材料,《現場鑒定書》才是技術鑒定活動產生的法律文書。
2.2《現場鑒定書》應當“講理”。
是否講理是《檢驗報告》與《現場鑒定書》的重要區別。 關于種子檢驗與種子鑒定的區別,作者已在《種子檢驗和種子鑒定的區別》(載《中國種業》2007年增刊)予以論述。由于種子檢驗與種子鑒定有重大區別,作為種子檢驗和種子鑒定得出結論后制作的法律文書——《檢驗報告》和《現場鑒定書》,也有很大區別;主要表現在文體不同:《檢驗報告》屬于說明文;《現場鑒定書》屬于議論文。《檢驗報告》是記載監督檢驗測試機構通過檢驗特定檢驗對象(如種子、土壤、肥料等單一因素)后,不加任何分析說明,直接客觀反映檢查、測試所見或實驗結果的法律文書?!稒z驗報告》是對客觀世界的感性認識;其只記載檢驗過程及其與判定標準比較的結果,不記載檢驗人員的主觀認識,即不講道理。在訴訟法上檢驗結論不是獨立的證據,屬于書證的內容。標志CMA、CAL的《檢驗報告》,國家授予其權威性,證據效力較強。法律沒有規定檢驗員必須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冬F場鑒定書》是專家鑒定組對鑒定地塊中種植作物的生長情況進行鑒定時,充分考慮作物生長期間的氣候環境狀況、當事人對種子處理及田間管理情況、該批種子室內鑒定結果、同批次種子在其他地塊生長情況、同品種其他批次種子生長情況、同類作物其他品種種子生長情況、鑒定地塊地力水平、影響作物生長等因素后,進行綜合分析各種因素對事故的影響,排除非事故因素(論據),判斷(論證)出造成事故的原因得出鑒定結論(論點)后制作的法律文書。鑒定結論是專家鑒定組對客觀事物的理性認識,《現場鑒定書》既要有結論,又要就得出結論的分析、推理、論證的依據和過程予以說明,即要講理。講清道理是《現場鑒定書》的重點。在訴訟法上,鑒定結論是獨立的證據,屬于專家證言。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專家應當出庭作證。在實踐中,《現場鑒定書》存在的最突出的問題是不講道理或不會講道理。這也是造成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要求專家出庭作證和專家在出庭作證時常遇尷尬的重要原因。
3 《現場鑒定書》和《檢驗報告》的格式不同。
民間信仰的“現實”基礎與邏輯前提
漫談文化遺產保護與民族文化傳承
慶陽民居室內裝飾品紋樣構圖研究
數字化技術對云南劍川木雕藝術延續和發展研究
岳麓書院建筑的風水文化解析
湘西州紅色旅游發展的SWOT分析與發展策略研究
論我國男女應否同齡退休問題
原始儒家倫理政治的范導功能及其當代檢視
中國傳統文化繼承方法芻議——以批判繼承法與抽象繼承法為視角
論刑事法律的社會團結功能
試論中國傳統法文化與現代法文化的本質區別
規范重復司法鑒定制度的構想
文學是“心理狀態”的表現——錢鐘書論文學的本質
“竹簾”背后的中國——1949-1971年《時代》周刊的中國報道評析
論網絡影評的產生與發展趨勢
傷痕、反思文學中的暴力敘事
論劉勰對曹丕《典論·論文》的接受
管窺艾米莉·勃朗特生態女性主義意識緣起
語言接觸與傣族親屬稱謂的演變
試論畢摩與梯瑪的現實基礎及合理性
土家族婚禮中“講禮行”的論辯內容及其意義淺議
土家族占卜習俗述略
論人的多維屬性
希臘二元精神之下的模仿說
老子“無名之樸”的和諧管理思想
論檢察權的外部配置——以司法權力結構的平衡為視角
論我國農村金融組織立法存在的問題與完善
律師自治的制度分析
論我國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
論社會死刑廢除意識的塑造
當今我國離婚婦女合法權益保障現狀及對策
國際貿易組織對社會規章影響理論模型——以歐美農業多功能性為例
基于VAR模型的我國GDP與M2對CPI的影響
和諧社會構建中的國民收入分配體系探悉
營銷主管授權管理分析
共生理論視角下的武陵山經濟協作區發展戰略的基本路徑探析
更新農民落后觀念,建設湘西州新農村的思考
論鳳凰縣鄉村旅游的開發與保護
陽羨詞僧弘倫及其創作探略
土家族“收神瘋”儺儀的象征人類學解讀
武陵山腹地廩嘎人當代薤露歌藝術性略論
女性人類學視野下的侗傳統族社會
彝族祭祖儀式及社會功能
試析侗錦中的鳥文化
論中國欠發達地區城市形象定位
論清代湘西苗疆的“邊墻貿易”政策
湖南本土房地產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培育路徑
論非常態領導意識
澄清對康德“哥白尼式革命”的誤解
上海合作組織與中印關系
淺析中國傳統思維方式的認識論特質
汶川地震后捐款從眾現象分析
國際經驗與中國小額信貸的發展
城鄉統籌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研究
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特色與創新——從比較法的視角
我國名人廣告風險防范機制的構建——從鄧婕的三鹿奶粉事件引發的思考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中國現代法治建設的阻滯
[關鍵詞] 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反家庭暴力法
[基金項目] 本論文受“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資助,是“2013年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立項課題”之《――以中國司法實踐為視角》(項目編號:13GWCXXM-31)課題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中圖分類號】 D9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3-063-2
婚姻家庭暴力現象,是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都普遍存在的問題。在中國,家庭暴力現象也是普遍存在的。根據全國婦聯近期的一項抽樣調查顯示,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已高達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而從主體關系上來看,除了夫妻之間,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也存在家庭暴力情況。隨著現代文明的發展和觀念的轉變,社會各界對家庭暴力問題給予了高度關注,其中對如何預防、打擊家庭暴力,充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及防止其受到進一步侵害的關注更是焦點之一。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國際社會對于“家庭暴力”的界定。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它的行為對象、內容及形式又包括哪些?對于這一概念的界定,聯合國及部分發達國家已對其作出較為成熟的解釋。例如,在1993年世界人權大會上通過的《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宣言》中,便對“家庭暴力”和“對婦女的暴力”作出定義。而在英國,學界的普遍觀點是認為“家庭暴力是配偶之間、同居者或者具有親密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在加拿大,《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則認為“家庭暴力”的行為方式不僅包括對身體、性、心理或情感的壓制,還包括對物質的剝奪,如不提供充足食物、住宅或醫療上的照顧等。由此可看出,國際上以及其他國家認為家庭暴力產生的關系是基于家庭成員或者其他親密伴侶的共同生活之上,而“暴力”的實施方式除了毆打、捆綁、威脅等身體、精神上的強制傷害手段,還包括不提供必要的物質生活保障等新型方式以及冷暴力方式。
(二)我國法律對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而在我國,相關法律首次對“家庭暴力”問題做出規定是在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其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隨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又進一步將對“家庭暴力”進行明確解釋,即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從以上規定可看出,我國所規定的“家庭暴力”的外延十分有限,行為方式僅僅限于法條中所列舉的幾項,而且并不包括拒絕給贍養者提供經濟來源和提供物質保障等實踐中出現的新方式。
二、人身保護令制度的性質與功能
(一)保護令的性質。關于人身保護令的性質,首先受害人學界多數認為是給予受害人的救濟措施而非民事責任。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須以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為前提,而人身保護令的頒發,不以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為前提,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下即可申請。具體而言,當事人之間已有其他訴訟的,并不影響保護令的申請;申請保護令也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其他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在緊急情況下,法院可以不經審判程序便頒發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在當事人有遭遇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另一方面,民事責任與民事保護令二者在目的上存在不同,民事責任主要目的是懲罰,而民事保護令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受害人。因此,學界的多數觀點是認為民事保護令屬于救濟措施而非民事責任。
(二)保護令的功能。保護令制度是20世紀末英美法國家為防治家庭暴力而設立的一項專門法律制度,用以對施暴者進行制裁、為受害者提供救濟途徑。一個完善的制裁和救濟制度,既要對施暴者施以有效制裁,又要及時、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保護令制度的設置就完美地兼顧了這兩者。民事保護令與傳統法律中的賠償損失、準許離婚、刑事處罰等事后救濟手段相比,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防治家庭暴力的功能,使受害人免遭進一步侵害提供了有效的預防手段。
三、保護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適用
在傳統觀念中,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基于其關系的特殊性所以一般認為公權力不宜主動、積極介入,而以往家庭暴力受害者一般只能通過離婚等方式進行救濟,嚴重者則采取刑事自訴途徑。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以及女權主義思潮等影響之下,上世紀七十年代英美法系開始創設民事保護令制度,法院根據具體情形作出決定,在家庭暴力尚未發生之時便可強制要求被申請人在特定時間內作為或不為某些特定行為。民事保護令克服了傳統救濟方式的弊端,借助公權力對受害人權益進行及時、有效的保護,成為“家庭暴力之受害人最直接及最常用之法律救濟手段”。
(一)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適用保護令制度的起源與發展。最早的民事保護令立法始于1976年美國的賓夕法尼亞州法,至1994年已為該國所有洲法所明確規定。為了有效防治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聯邦政府及各州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包括《家庭暴力逮捕法》、《預防家庭暴力與服務法案》、《民事保護令》等,這些法律對防治家庭暴力作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為該國法律防治家庭暴力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在美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民事保護令是法律給予受害人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救濟手段。設立民事保護令使司法機關能依法介入家庭暴力,在被申請人和受害人之間建起了一道法律的防火墻,使被申請人的某些特定行為得到強制性限制,只要被申請人違反命令實施了任何觸犯保護令規定的行為,警方都能依法對其進行逮捕。同時,民事保護令還能使受害人在維系婚姻家庭關系的基礎上,在合理時間段內將被申請人與受害人隔離,從而降低受害人人身、精神受到傷害的風險。此外,民事保護令制度還對受害人生活困難的救濟措施作出相關規定,即要求司法人員對相關受害人進行物質幫助,保障其生活。為了保障民事保護令得到切實、有效的施行,大部分州在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若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規定即視為犯罪,也有部分州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規定則將其視同觸犯刑法的“藐視法律罪”。
有些發達國家也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引入民事保護令制度。在加拿大,許多省的法律都規定無論受害人是否愿意合作,警察必須對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及時反應,必須調查家庭暴力案件并提交報告,在必要時甚至可提起指控。加拿大許多省施行的《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態下保護令》也對民事保護令作出相關規定,即婦女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隨時向警察打電話求助,即使在沒有得到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也可以強行進入房屋并帶走實施暴力的人,此外還可以強制要求實施暴力的人一定時間段內不能回家,直至警方認為暴力威脅消除為止。而施暴情節惡劣、情況嚴重的,將被提起刑事控訴,受害人在此審判過程中僅以證人身份參與訴訟,并不需要承擔提供證據的義務。
(二)我國實行保護令制度的現狀。而在我國,在2008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中,首次出現了關于人身保護令內容的相關規定,盡管只是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作出初步規定,但這意味著人身保護令制度在我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適用得到重視和開始有所發展。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選取9家基層法院作為試點開始實行人身保護令制度,并且到目前為止已有幾十家法院表示將把《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視為家庭暴力案件審理的重要參考,同時表示將會將《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的相關內容引入判決書的說理部分。除此之外,中國法學會“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項目理論研究小組在其指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也對民事保護令制度作出相關規定。目前,《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論證正在進行當中,該法在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引入人身保護令制度,必將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運動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三)對建立健全我國保護令制度的建議。首先,應該加快推進《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進程,將人身保護令制度在該法中予以具體規定。要形成完善的制度,必須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來作為指引,同時還需要相應的法律體系作為支持與補充,所以筆者認為,對于人身保護令制度來說,從立法上形成防治家庭暴力的完善體系,是健全我國人身保護令制度的重要前提。
其次,在防治保護、保護受害者的同時,也應重視對加害者進行思想、行為上的矯正。由于家庭暴力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家庭的穩定是社會和諧的前提因素,所以,應該充分重視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及防止其危害進一步蔓延。除了對加害者進行法律懲治,還建議由相應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對行為人進行后續的跟蹤、輔導。
再者,完善整體機制運行。人身保護令制度的實施,需要各相關部門承擔不同職責,有機配合。例如,公安部門在接到關于家庭暴力的報警時,應當及時出警認真處理;法院對于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及時審查、立案審理;醫療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等則需要承擔作證義務,從而形成完整的防治家庭暴力體系。
參考文獻:
[1]王晟.全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將進行研討[EB/OL].http:///2012-10-5.
[2]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宣言.
[3]李秀華.干預家庭暴力對策與多維機制構建研究[C].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論文集[A].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1.
[4]薛寧蘭,胥麗.論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民事保護令制度[J].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