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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1-26 15: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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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稅收優惠
【論文摘要】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充分利用好國家給予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是個重要課題。本文從稅收的角度詳細分析了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降低企業的稅負。
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迅速崛起,已成為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帶動作用最大的產業,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方面起了關鍵作用。在依靠外部環境改善和國家政策支持謀求發展的同時,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的企業特征及運營特點,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最優稅收籌劃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
一、未雨綢繆——做好前期規劃工作
這是作為每個企業投資者首先必須抓住的基本要點,更是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是要確定有利的產業領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很多,有電子產業、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等等,不同領域產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投資者認真考慮不同領域稅收政策的差異,進行必要的稅收規劃。
二是要辦理必要的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業資質之上,每項政策優惠最終能否獲得,關鍵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質證書文件。所以,企業應盡快申報自身的知識產權或提前安排以獨占使用方式擁有該自主知識產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至關重要,這也是稅收籌劃不得不把握的關鍵環節。
三是要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一項稅收優惠能否獲得,稅收籌劃能否成功,最終決定在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的審批這一關上,這就要求企業的相關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時常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適時調整納稅籌劃策略,才能保證籌劃的時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高新技術企業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都必須依法交納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權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一定會重于一般納稅人。
首先,最近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6%和4%),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作了調整,將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該項規定的調整,無疑大大減輕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多為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高的可達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再次,企業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要增加會計成本。如增加會計賬簿,培訓或聘請高級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減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最后,企業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被排除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范圍外,這無疑加重了利用先進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直接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由于生產的大多為高附加值產品,這些技術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對于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較合適;對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分立的形式,盡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具備小規模納稅人條件而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取得節稅利益。
三、降低稅基——費用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來講,原計稅工資標準取消,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放開,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新所得稅法限額內,在不違規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盡量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結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特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于研發費用集中性的投產初期的企業可以做一定的選擇,以便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四、準確把握——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將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新設高新技術企業需經營一年以上,新設立有軟件類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考慮先通過申請認定“雙軟”企業資格,獲取“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年經營期滿后,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能獲取更大的稅收利益;無法掛靠“雙軟”企業獲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通過收購并變更設立一年以上的公司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同的時期都有許多條款,如:免征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軟件生產企業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產品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納稅,并準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高新技術企業要具體分析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同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相對照,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更是隨處可見。舉例如下:
一是對于符合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對于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作出了規定,因而對于欲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必須對研發費用從長計劃。
二是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是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從稅收的角度看比直線法可以增加當年的費用,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做好準備,規劃好企業的經營范圍、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員等關鍵性的技術點。
另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核算中也要關注細節。在財務核算上,注意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避免將資本性支出變為經營性支出;正確區分各項費用開支范圍,注意不要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在免稅和減稅期內應盡量減少折舊,在正常納稅期內應盡量增加折舊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納稅,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壯大企業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應立足資源優勢,不斷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和產出,遵循科學的稅收籌劃原則,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稅收籌劃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較高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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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支持小微企業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眾所周知,小微企業是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的底層力量,也是支撐國民經濟增長的基石,因為小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所以,與大中型企業相比,小微企業更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國家在財稅政策方面支持小微企業,能夠解決小微企業的經營困難,能夠激勵私人進行資本投資。加大對小微型企業稅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小微型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并擴大范圍。將符合條件的國家小微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納入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
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1.優惠手段,對象單一,涉及稅種少。我國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就稅種而言,局限于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方面,其他稅種涉及較少;就優惠手段而言,就局限于降低稅率和起征點兩種,形式單一;就稅收優惠對象而言,忽視對小微企業創業,投資階段的稅收扶持,無法適應不同行性質、不同規模小微企業要求。同時優惠力度也不夠,達不到扶持力度。
2.小微企業的負擔偏重。從增值稅看,小微企業大多屬于小規模納稅人范疇,2009年開始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為3%,表面看,比一般納稅人法定稅率的17%、13%低很多,但小規模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實際上,其稅負要高于一般納稅人。從企業所得稅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實施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但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門檻相對較高,鑒于在勞動力成本、原材料成本等因素制約下,各類小微企業的實際利潤比較低,其優惠政策實施所產生的效果不明顯。從實際稅負看,目前有很多小微企業是以獨資或合伙人經營的形式存在,對其征收最高稅率達35%的個人所得稅,其實際稅負比較重。特別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
3.現行稅制中有對小微企業歧視的規定,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增長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微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負擔,也嚴重影響了小微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小微企業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小微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門往往對小微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認為擴大征收范圍。
4.政策著力點出現偏差?,F行我國稅收政策偏重于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卻忽視了小微企業核心自主競爭能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沒有考慮小微企業自身的特殊性,也沒有考慮小微企業發展面臨的問題。而競爭能力的提高恰恰是小微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應該是政策扶持的重點。
5.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我國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措施雖然不少,但較為零散,而且大多以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現,這樣做雖然較易體現稅收政策的靈活,但顯然缺乏系統性,也不夠規范,缺乏有力的法律保證。
6.優惠效力不明顯,造成優惠政策的低效,稅收規定局限于稅率優惠和減免稅等直接減免,優惠方式簡單片面、范圍窄,沒有采用國際通行的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延期納稅等間接優惠方式。同時對于小微企業在投融資方面的優惠缺失,不利于企業的有效投融資。
三、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思考
1.改革增值稅以促進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目前我國原有的生產型增值稅正在全面轉型,在這一轉變過程中,首先,應盡快完善小微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消費型增值稅政策,允許其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加大技術型小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力度,從而帶動我國整體產業結構調整;其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應適當降低,兩種納稅人身份的劃分無疑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很大程度上抑制對小微企業的投資積極性。
2.增強所得稅對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力度。首先,在公平稅負的基礎上,為增強小微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稅收優惠的重點應對從對企業優惠轉向對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優惠。其次,通過對小微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稅給予免收減免優惠政策,鼓勵小微企業吸納無形資產投資,提高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
3.制定鼓勵小微企業技術創新,提高自主核心競爭力的稅收政策,實行專利所得的延遲納稅、研發投資增長的附加扣除、研發損失和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等。
4.優化鼓勵小微企業人力資源開發的稅收政策,定位小微企業制定專項稅收優惠政策,設定針對小微企業的資金、設備、技術、人才、成本、發展等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制定配套的綜合性的打包稅收優惠政策服務。優化納稅服務,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探索建立辦稅高峰期的分流有序辦稅機制,有效降低小微企業納稅人的辦稅成本。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收政策
為幫助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各地政府已經陸續出臺了一些幫扶措施,但是,由于優惠政策實施的中間環節太多,加大了執行成本,限制條件也很多,因此,中小企業的稅費負擔仍然很重。在這一關鍵時期,政府需要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的實際狀況,通過力度更大的優惠政策,進行一步到位的稅收減免政策,直接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一、現行稅收政策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因素
1、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缺陷
首先,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由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指定的,也有按地區制定的,還有按產業導向制定的,但沒有從中小企業本身的特殊性考慮,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地位缺乏應有的重視。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不高,穩定性差且內容零散。再次,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現行稅收優惠的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優惠稅,其他形式很少。實行的基本上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同時在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力度也有限。
2、中小企業稅收負擔偏重
一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中小企業大都劃分為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從1998年7月1日起,從事商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6%調味4%,但相對于增值稅的平均稅負3.05%來說,其稅負仍大大高于一般納稅人。而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偏高。目前,盡管稅法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企業納稅人,分別按20%和10%的優惠稅率征收,但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因為:第一,外資企業和國內大型企業優惠待遇多,而中小企業優惠少,導致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和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三是社會負擔重。中小企業基本上歸口于縣、鄉兩級政府和城鎮的街道辦事處管轄,一些基層部門往往吧中小企業視為收費、攤牌、集資的重點對象,使中小企業不堪重負。
3、中小企業歧視性規定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分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即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者不但家中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有些企業的財務制度健全也采取核定征收的辦法,增加企業稅負,也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規定。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1、整合規范稅收優惠政策
對中小企業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是各國政府支持和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目前雖然有一些以中小企業做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不夠規范化、系統化。因此應對現有的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同意明確的、適用于不同地區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一是要健全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二是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引導中小企業調整和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其市場競爭力。三是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單一的直接減免稅為直接減免、減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標準、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并進一步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
具體措施:一是將農村剩余勞動力與城鎮下崗職工、城鎮待業人員同等對待,對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村剩余勞動力、“四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要繼續保留。二是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新辦企業也給于定期減免稅優惠,尤其要對以農產品微主要原料的新辦加工型企業和以農產品販銷為主的新辦商業企業演唱減免期。三是允許中小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退稅支持,切對其投資凈損失可從應納所得稅中扣除。四是中小企業用于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投入,允許按實際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對當年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上年實際支出的部分,給予其投資額20%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對轉讓現金技術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援助費、研究開發費,對投資者提供技術的收入可減征和免征所得稅。五是允許個人獨資和合伙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選擇前者的企業應稅所得,只納企業所得稅,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
2、調整和完善增值稅,消除稅收的歧視行為
首先,要盡快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逐步推進增值稅轉型。這對消除重復征稅,促進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都極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再次,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
3、改革所得稅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對已合并現行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制的基礎上,統一稅法,降低稅率,特別是要降低中小企業的稅率。對中小企業應繼續實行優惠稅率,并提高使用優惠稅率的所得額限額標準,以擴大優惠面。具體建議是,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使用10%的優惠稅率。其次,放寬并規范稅前費用列支標準。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稅前列支;取消技術開發費睡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業也應享受同等待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加快中小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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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
本文是遼寧省社科基金項目《遼寧中小企業發展與金融支持問題研究》的部分成果,項目編號:L10DJY038
一、前期準備工作。當一個企業決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之前,首先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準備工作:第一,明確企業所處的產業類型,正如方面所闡述的,不同的產業可享受到的稅收優惠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就決定了企業決策層不可回避的問題;第二,及時辦理相關資質的認定工作,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稅收優惠時,企業相關的資質是稅務機關認定和審批的主要依據。所以,企業要盡早申報自身知識產權,或者提前安排以獨占方式用的自主知識產權,并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第三,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和科技局保持良好的溝通。企業能否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除了做好份內的日常工作以外,最終都要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審批,這也是成敗的關鍵,這就要求企業的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以便及時掌握稅收政策的走向以及審批的要求、流程和尺度。
二、正確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因為增值稅作為我國收稅的第一大稅種,貫穿企業從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要想在稅收籌劃中爭取最大限度的優惠,增值稅是不可回避的稅種。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兩者的增值稅稅率也有較大差異(17%和3%);除了稅率方面的差異,兩者在進行增值稅稅額計算時也不盡相同,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是:稅額=銷項稅額(即:銷售價格*17%)-進項稅額(即:收購價格*17%);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是:稅額=銷售價格*3%,不存在扣除進項稅額的情況。
結合高新技術企業一般都是購進原材料后利用先進的生產加工技術,使產品具有較高的附加值,這就造成可扣除的進項稅額份額相對較少。所以,對于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較為合適,而對于較大規模的納稅人也可以通過分立的方式轉化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做好科研費用的歸集工作。《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睘楸苊獬霈F稅務機關不認可情況出現,在科研項目立項之初,就要要求立項部門根據項目的需要編制材料、人工、電費、租賃費以及租賃費的使用計劃,并在后續的項目研發過程中做好項目費用的專項歸集工作。歸集方法可在稅法的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盡可能地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從而利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使扣除數遞增,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四、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國家毫不吝惜地給予高新技術企業諸多稅收優惠政策,單從稅種方面的統計就涉及企業所得稅(15%低稅率和兩免三減半)、增值稅(免征、不征、即征即退以及多檔低稅率)以及折舊計算方法方面都有體現。面對如此多的優惠政策,企業一方面要實現已經具備條件的可享優惠政策,另一方面要積極調整生產經營戰略實現更大規模的優惠額的。
此外,為有效的享受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在賬務處理上也要稅收與會計在處理方式上的差異,正確歸集科研經費,避免因多種優惠政策同時使用而造成優惠額度被削弱現象。
關鍵詞:新標準 小微企業 稅收政策
2011年7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聯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以下簡稱“新標準”),對中小企業重新規定了劃型標準,首次增加了“微型企業”這一企業類型,從而補充了我國的企業分類。在企業分類新標準下,如何選擇和設計激勵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尤為重要。
企業劃型新舊標準比較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是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的基礎,也是國家制定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的依據。在此之前,我國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舊標準”)。新標準不僅增加了微型企業標準,而且在指標的選取、臨界值的確定等方面進行了修訂,更真實地反映了企業的實際情況。詳見表1。
新標準下小微企業現行稅收政策適用效應分析
(一)流轉稅政策及其效應分析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分析。盡管企業劃分新標準有大幅度的調整,但仍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不一致。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在表1的16大類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对鲋刀悓嵤┘殑t》第二十八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這一標準與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中的“工業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批發業1000萬元以下、零售業1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標準相差甚遠,稅法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是微型企業。
2.小微企業增值稅稅負過高。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大大減輕了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尤其對設備投資大、技術密集型的納稅人更有積極意義,加快了技術革新步伐,促進了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但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并未實行進項稅抵扣制度,為此雖然也相應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至3%,但實際上增值稅轉型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稅負過重。
3.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適用范圍有限。雖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那些不能達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卻仍然不能適用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這實際上造成了新的稅負不公。
4.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制約了相關小微企業的發展。我國現行稅收體系分別確定了增值稅與營業稅征收范圍,增值稅主要涉及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環節,營業稅主要涉及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行業,兩稅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業分類新標準規定了16大行業,而其中有超過10大行業涉及的主要稅種是營業稅,這些行業又是小微企業聚集的行業。但是,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實行重復征稅,在增值稅轉型帶來的納稅人稅負下降的情況下,營業稅納稅人的稅負卻并沒有減輕,這就制約了小微企業的發展,其在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物流業的矛盾表現得尤為突出。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其效應分析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率優惠政策條件苛刻。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現行企業分類規定與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不一致。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由于這些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被認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仍然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過于苛刻,備案手續繁瑣,致使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困難,真正能享受到該優惠的企業少之又少。在實際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條件是繁瑣的稅收優惠備案手續。按照國稅發[2008]111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備案制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比如,浙江省實行“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填報《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申請表》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對于以上備案資料,多數小型微利企業只能提供工資發放清單,不能提供當年度每月工資表,最后不得不放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申請,從而無緣享受20%的優惠稅率。
再次,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自動失去了優惠資格。按照財稅[2009]69號和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規定,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業財務會計核算不規范,往往被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而這就意味著這些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自動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無緣小微企業。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現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六項條件。但實際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無法同時達到這些標準。
專業技術人員數量難以達標。其中第三條規定:“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而對于中小微型企業而言,這一項標準就很難達到。詳見表2所示。
從表2中可知,除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外的其他企業已成為浙江省就業的主要渠道,為浙江省貢獻了71%的就業人員,而這里所指的其他企業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然而,已成為就業主要渠道的這些中小微型企業本身專業技術人員卻只有15%,遠未達到30%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
研究開發費用難以達標。按照現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另一標準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而這樣的條件對于中小微型企業而言也是難以達到的。據統計, 2010 年,在我國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報中,研發支出金額總計195.67 億元,較上年增長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發支出3531.93 萬元,占其營業收入的比重為3.61%,也只能是勉強達標,更不要說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業了。
新標準下激勵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取向
(一)繼續降低小微企業增值稅稅負
鑒于增值稅轉型對一般納稅人減輕稅負、加快轉型升級的積極意義,對小規模納稅人應繼續降低其征收率,將現行3%的征收率下降為2%。如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上限計算,其下降幅度相當于小規模納稅人每年最多可減少0.5萬元或0.8萬元的稅負,雖然數額并不大,但對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擴大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
鑒于前述原因,可將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小微企業,如“一人公司”。雖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業,但實際上,這種“一人公司”與個體工商戶差異不大,而許多人尤其是大學畢業生在創業初級階段往往會把“一人公司”或個體工商戶作為首選的企業組織形式,因此,為了鼓勵創業和就業,解決目前全社會面臨的就業難的問題,擴大起征點適用范圍,這對小微企業具有積極意義。
(三)明確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征稅范圍
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增值稅和營業稅交叉征收、營業稅重復征稅的弊病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而要明確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征稅范圍,徹底解決營業稅重復征稅的問題,建議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直至取消營業稅。
(四)簡化和放寬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
為了有效實施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應放寬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同時簡化小型微利企業的備案手續,取消“核定征收企業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的規定,讓迫切需要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業能夠真正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1.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新華網,2011-7-4
2.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2003-2-19
3.余姚市國家稅務局課題組.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的問題及對策研究.余姚市國稅局網站,2009-10-20
【關鍵詞】稅收優惠 政策 稅收籌劃 肉類食品企業
肉類食品企業一般包括畜牧養殖、初級肉類產品經銷和肉制品深加工等類型,由于國家對畜牧養殖、初級肉類產品和深加工肉制品的稅收優惠政策各有不同,稅率差異較大,肉類食品企業可以利用產權結構的調整等方式,綜合運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稅負成本,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一、巧用產權結構調整方式的稅收籌劃
1.把獨立公司轉為分公司。如某肉類食品企業旗下擁有兩家獨立子公司,均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專業進行鮮肉、冷凍肉等初級肉類產品的分割經銷;乙公司則從事培根、火腿腸等肉制品深加工業務。經營了一段時間發現,甲公司積累了大量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而乙公司的增值稅稅負水平則大大高于其他企業。我國稅法規定,肉類食品企業銷售鮮肉、冷凍肉等初級肉類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3%,培根、火腿腸等深加工肉類制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而且,向農戶或農村合作社收購生豬等農產品時,可根據生豬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買價直接乘以13%的金額作為進項稅額,而銷項稅額又以不含稅賣價乘以13%確定,因此,經銷初級肉類產品的企業若想要繳納增值稅,就必須要實現13%以上的毛利率。由于初級肉類產品的毛利率普遍低于13%,造成初級肉類產品無增值稅可納,大量留抵稅額留存企業,形成“低征高扣”情況。肉類深加工產品企業采購肉類初級產品的進項稅率只有13%,銷項稅率為17%,即使不增值,因為進銷稅率存在4%的差異,也需要繳納增值稅,存在著“高征低扣”現象。
該公司對此決定運用“產權框架下的稅收籌劃理論”,調整組織模式,把這兩個公司轉為分公司模式運作,一方面充分利用留抵稅額,減輕了增值稅稅負成本。同時,只要兩個分公司財務分別核算所得額,通過財稅部門的備案,對于初級農產品免征項目可以按規定繼續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并不會增加企業的所得稅成本。
2.建立新公司,專業從事免稅初級肉類產品?!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假如某分割肉收購發票,發票金額是100元,按13%的扣除率,進項稅額為13元。分割肉采購成本就是87元。如果銷售價格定為95元,則該公司還有錢可賺。
國家為進一步減輕農副產品流通環節稅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該公司經銷的鮮肉、冷凍肉等初級農產品屬于上述的范圍。但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因此免稅后,同樣是某分割肉收購發票上注明100元,其采購成本就是100元,為確保盈利,其銷售價格只能定到100元以上。如此規定,顯然無論是企業還是消費者,都無法真正享受到這個優惠政策帶來的好處。如果該公司要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不享受免稅政策(放棄免稅),繼續繳納增值稅,同時成立一家新公司專業進行免稅初級肉類產品的采購與銷售,就可扭轉上述被動局面。
二、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合理選擇供應商。我國對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里所列明的農產品實行13%的低稅率,同時,又規定購進《注釋》里的農產品,不但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也可以根據普通發票和收購發票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抵扣。由于農產品購進的增值稅抵扣政策的特殊性,合理選擇供應商的稅收籌劃就有了可行性。例如,該肉類企業向農業生產者采購1 000頭生豬,采購價10萬元,其進項稅額為買價的13%計1.3萬元,采購成本為8.7萬元;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購,數量和采購價不變,其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15萬元(10÷(1+13%)×13%),采購成本則為8.85萬元。從本例可以看出,直接向農業生產者采購,可以增加1 500元的進項稅抵扣額,減少采購成本1 500元,意味著增加經營利潤1 500元。因此,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該肉類企業,應該以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作為首選供應商,并與其簽訂長期供銷合同,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采購。
2.物流環節的稅收籌劃。無論是采購生豬等原材料還是肉類產品的銷售都離不開物流這個環節。首先肉類企業應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通盤考慮采取何種物流形式,是采取自營物流還是物流業務外包;對采取物流外包的肉類企業,和什么性質的物流企業建立業務關系尤為重要,這直接影響到肉類企業的稅負水平。在未實施“營改增”之前,肉類企業應與能提供合法抵扣進項稅的運輸發票的物流企業開展合作。2012年起,國家實施“營改增”試點,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都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其中,交通運輸業的增值稅率為11%,物流輔助業的增值稅率為6%。這給肉類食品企業物流環節的稅收籌劃帶來了新的契機。因此肉類企業應選擇一般納稅人的物流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減輕企業的稅負水平,降低企業的物流成本。
3.生產和銷售活動中的稅收籌劃。例如,商品成本的結轉采用何種計價方式,固定資產折舊采用何種計提政策,在商品促銷時采用何種促銷方式,都直接影響企業成本的高低,進而影響企業的所得稅成本。一般來說,企業應使用商業折扣和銷售折讓的促銷政策。因為稅法規定,可以允許企業以商業折扣或銷售折讓后的收入作為計稅依據征收增值稅,減輕了稅收成本??傊?,企業在生產和銷售活動中的稅收籌劃應結合具體經濟事項,結合相關稅收政策靈活運用,具體事項具體籌劃后再作定奪。
三、結論
稅收籌劃是企業降低稅負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手段。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時,必須牢記謹慎性原則,嚴格控制稅收籌劃風險。在企業戰略目標的框架下,靈活運用各項稅收政策,綜合考慮各個稅負的支出狀況,進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衡量一個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這樣才能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 蔡昌.稅收籌劃理論、實務與案例(第二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3.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明確小微企業的界定標準是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前提。稅法所指的小微企業則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微企業,包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而且工業企業的從業人數100人以下、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下,其他企業從業人數80人以下、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下。
二、現行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自身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哪種小微企業有享受減免稅稅收優惠待遇的資格和小微企業對哪些稅種可享受稅收優惠。
1.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高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流轉稅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三、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關于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立法和優惠政策的落實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使得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效果上達不到預期的水平。
1.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穩定性。盡管近年來我國各稅收實體法中都給予了小微企業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有關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的立法,其分散導致了我國現行稅法中缺少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稅收問題做出統一規定的法律形式,從而難以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做出統一的規定。
2.稅收優惠適用條件與小微企業現狀存在偏差。當前多數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對象是高新技術行業的小微企業,但我國小微企業大多是勞動密集型企業,能夠享受到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很少。同樣在與流轉稅相關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中同樣存在偏差,例如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得到提高,但稅收優惠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對獨資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卻不適用。這種因身份類別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定使得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變窄。
3.稅收優惠力度小、優惠方式單一。我國對于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與外國相比較小。以所得稅為例,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征收適用較低的稅率是許多國家的常用做法我國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為20%,僅略低于企業所得稅25%的基本稅率,20%的優惠稅率。而優惠力度相對較大的應稅所得額減半并按20%計征所得稅的規定,僅適用于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的小微企業,適用范圍窄,且此規定只在?2 014年到2016年間有效,具有明顯的臨時性。
同時,我國目前所得稅優惠方式多以直接優惠為主,比較單一。而加速折舊、稅收抵免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則用的很少。而且據有關企業反映,在申請設備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等優惠方式時,限制條件較多,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享受減免稅的稅收優惠增加了困難。
四、關于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改進的建議
1.增強稅收優惠系統性和穩定性。要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的系統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業各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都不得違背該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法律;同時需要建立完善和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調整和修改制度,加強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的研究力度,制定統一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修改指導原則,增強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的長期性和全局性。
2.增強稅收優惠政策對小微企業適用性。我國的小微企業多以傳統型產業為主,勞動密集型企業占相當大的比重,因此要加大對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制定有關小微企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時應不局限于企業的身份,對發展前景光明且可以提供擔保的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也應當提供融資時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