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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沖突
(一)貨幣政策失去金融監管的支撐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職能模式分離,是一個制度變遷的過程。在分離之后,一定時期內,使得個銀行的監管之間形成了一定的阻礙,造成中央銀行的貨幣增側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下降,各銀行在貫徹貨幣制度的同時受到不利的影響。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分離之后對于分支機構是一個重要的影響,針對銀行執行中央的貫徹政策方面的監管會產生一定的疏漏,致使在貨幣政策傳導過程和縮短政策落實上出現一定的偏差,使得政策落實不到位。同時由于傳播的信息不對稱,相應的分支機構在政策落實的同時失去了銀行?監管能力和大量的信息支撐。截至到現在為止,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已經不再像之前的監管那樣嚴格和規范。只能從相應的數據上繼續分析和了解相關信息,監管的存在,決定著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宏觀調控的發揮。
(二)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之間業務沖突
銀監會的只能與中央銀行的職能在銀監會成立的初期就有明確的界定標準,并且有清晰的界限去進行衡量。想要實現彼此之間的互相協作還需要一定的發展過程,而且彼此之間相互密切協作也有一段磨合的過程。在銀行監管的分離初期,兩者之間的矛盾就注定會產生。在貨幣政策方面,銀監會在微觀上對貨幣政策的管理,導致貨幣的傳導機制受到阻礙,正加了中央銀行對貨幣傳導能力的控制。受到宏觀經濟的影響,中央銀行在經濟高漲時,為了抑制相應的通貨膨脹會采取收緊銀根的政策,減少相應的貨幣供應。在經濟不景氣時,為了協調通貨緊縮,會采取擴大貨幣供應的政策。這樣的協調方式與銀監會的協調方式恰恰相反,知識兩者之間不斷有沖突發生。
(三)職能分離致使成本增加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職能分離致使中央銀行和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作成本增加。銀行監管只能是下分到各個監管機構之間,從而使得在進行內部監管的過程當中出現成本明顯上升的狀況,隨著信息化時代的來臨,信息監管將是聯合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重要協作方式,如果不能盡快的進行有效的協調,將會使得彼此之間的成本和矛盾急劇上升。
二、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之間的治理方法
(一)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
目前,我國的監管體制還正在處于分業的監管方式。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交融和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出現了不同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使得金融產品之間的交融性不斷增強。因此,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之間已經不是單獨的行為模式,需要設定各機構協調監管機制進行監管,從而形成合力。這樣的方式能夠極力避免風險的產生和防范風險,彌補監管機構對金融領域的監管真空。事實上,相應監管機構已經研究過相應的監管政策,使得彼此協作上跨進了新的金融領域。中央銀行應該從自身抓起,將所有威脅金融行業發展的因素全部剔除,提升工作的效率。并且應該借鑒國外的優秀經驗進行與自身的整合,總結出更好的管理經驗,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監管機制,這樣才能促進金融機構的合法健康運行。
(二)實現信息共享
在金融行業建立信息共享的過程當中,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信息之間的交流。建立文件的抄送制度,針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機制,對于建設項目,明村信用社改革等重大事件,需要形成一定的文件模式,相互的主動傳送實現信息的共享化。還可以建立相應的溝通機制,隨著互聯網的逐漸廣泛,報刊的普及。這使得金融機構的相互溝通更加便利,可以簡歷金融溝通網站,將信息匯總,整理出重要的金融信息。也可以建立相應的金融報刊,研究金融行業的發展,發揮整體的合力,促進貨幣政策和監管機制的相互和諧發展,維持兩者之間的平衡是關鍵因素之一。
(三)提升監管有效性
在二十一世紀的初期階段,我國的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模式初步形成。中央銀行在推行貨幣政策的過程當中應該注意對相應責任人的管理機制,針對金融問題嚴格的監管,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見金融監管的成本降到最低,這樣才能夠有利于監管體制的正確可持續實施。明確相應的金融管理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管方法至關重要。只有提升監管的有效性才能促進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
(一)有利于實現一致性監管,減少監管套利。上世紀80年代興起至今的金融創新活動,對金融市場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最突出的表現是伴隨著現代金融工程技術的應用,通過對傳統金融基礎資產和衍生產品的復制、捆綁、分拆和重新包裝組合,銀行、保險和證券各金融產品間的界線日益模糊,而對風險的定價這一所有產品的共性則被不斷彰顯。在此情況下,傳統基于機構類型而不是風險類型的分散監管體系中存在著大量的監管政策不一致性,由此產生的監管套利活動對監管有效性帶來了嚴重的沖擊。
(二)有利于對金融集團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監管。目前,多數國家或地區金融系統開始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通過復雜的內部交易,集團內各個金融部門形成了一個利益休戚相關的共同體,集中或合并監管成為金融集團監管的基本方法。在以金融集團為主體混業經營方式下,集中監管有利于增強各行業監管的協調與溝通,更好地理解金融集團業務交叉的本質,更好地制定金融集團的風險管理政策,從而減少監管盲區、提高金融集團合并監管的有效性。而且,從整個金融系統看,集中監管能更好地理解和監督不同金融機構在各市場的風險轉移情況,更好地評估各種變化對宏觀金融體系的影響,從而更好地調整或完善金融監管政策。
(三)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監管時滯。通過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當局能夠最及時、最完整地獲取整個金融系統的信息,并通過內部各部門間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做出快速反應,從而減少監管政策的內部認識時滯、決策時滯和行動時滯,提高監管效率。
(四)有利于強化監管部門責任。良好的外部監管問責、充分發揮市場紀律約束作用對建立監管機構履職硬約束至關重要,是監管治理的基本內容。但在不完全契約下分散監管產生的監管盲區,經常導致監管責任不清、責任推諉等問題,難以有效實施外部問責。集中監管將監管權力賦予一個機構,有利于增強外部問責的剛性,這對于改善當前的監管治理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五)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集中監管通過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共用服務基礎設施以及高效的內部架構,有利于提高監管機構的內部管理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同時,集中監管可以減少金融機構向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上報,降低管理成本,并節約監管成本。
二、反對集中監管的觀點
(一)實現一致性監管還存在困難和挑戰。集中監管的前提是,將所有同質性金融活動納入統一監管范圍內。但從現實情況看,由于存在風險識別、度量和管理上的難題,很難將所有同質性金融活動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框架內,并對其實施統一的監管要求和監管流程。而將金融監管活動簡單疊加在一起的集中監管只能流于形式,同時還會造成監管套利已經得到有效制約的錯覺。況且,監管當局在建立統一監管框架時,必須考慮不同金融業務本身的特點,要取得兩者之間的平衡,存在很大困難和壓力。
(二)集中監管可能加劇監管目標的沖突。監管政策的主要目標包括:金融穩定、投資者保護與市場誠信。在集中監管機制下,約束機制弱化使得監管部門具備為了一方面的利益而犧牲其他監管目標的便利,從而導致這些監管目標在一定情況下產生沖突。例如,在投資者保護目標下,監管機構往往會姑息問題機構,從而在長期內損害金融穩定。
(三)集中監管不是解決溝通與協作問題的唯一方式。對集中監管的另一個有力的反駁理由是,通過在各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高效緊密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信息的及時、完整共享,同樣可以完成對金融集團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有效監管,而不一定必須借助集中監管的形式。不同監管部門間的信息溝通與協調可以有效替代集中監管的部分功能。目前,各國乃至全球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的包括由銀行(BIS)、證券(IOSCO)與保險部門(IAIS)組成的聯合論壇在內的信息共享與交流機制,對解決跨市場風險監管問題就取得了十分明顯的成效。
(四)集中監管的規模與范圍經濟不明顯。研究表明,集中監管的規模與范圍經濟并不明顯。目前,只有FSA等極少的監管機構認為集中監管減少了他們的運營成本。集中監管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與一國的金融總量密不可分,集中監管更可能是一國金融業高度發達或一國金融總量較小下的產物。
(五)龐大的集權機構不利于良好監管治理結構的形成。集中監管一般是將原來的分業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龐大的監管機構。這一龐大的金融業集中監管機構可能形成監管集權,一方面可能加劇監管信息的不透明,使外部監督約束機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可能使工作流程過于官僚化,不能對外部環境變化迅速做出反應,或將延長監管時滯。
三、我國金融業監管治理體制的選擇
Martínez&Rose(2003)通過跨國抽樣分析認為監管治理體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最優金融監管模式,只有結合一國的金融產業發展規模、結構和水平建立的監管治理體制才是最有效的。根據目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金融產業發展趨勢和水平,分業監管應當是我國目前比較理想的監管治理體制選擇。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結構不平衡、水平參差不齊。國內銀行業“一業獨大”的特征十分突出,在這種背景下建立集中監管體制,一方面容易導致某一部門監管在整個機構中占優勢,例如銀行監管部門可能擁有最多的職員和資源,使得機構整合可能演變為銀行監管機構“收購”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過程,從而造成非銀行金融部門監管的倒退。另一方面,容易加劇現有銀行業和證券業、保險業發展的更加不平衡。監管治理體制科學與否的最終評判標準應是該種監管模式在實現監管目標方面體現的效率。實踐中,Freshfields(2003)的一項調查表明,全球實施完全集中監管的國家占比僅為29%,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占比為38%,處于兩者之間監管模式的國家占比為30%.由此可見,監管治理體制應當建立在各國金融產業發展的現實水平基礎上。
(二)金融業綜合經營剛剛起步且具有較強的血統性。正處于起步階段的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具有很強的血統特征。大多數金融集團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往往是以某個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跨行業投資設立其他金融機構,集團還存在著具有明顯比較優勢的主業,投資新機構從事其他業務更多是基于范圍經濟和共享分銷渠道的考慮。除此之外的金融綜合經營,無論在規模還是業務融合程度上都很低。因此,對我國金融綜合經營業務的監管,完全漠視“路徑依賴”的思路并不“經濟”,完全漠視綜合經營金融集團“血統性”的思路也并不“科學”。因此,當前我們更應該將工作重點放在主監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
(三)監管機構“才分即合”可能產生一定的風險與效率損失。監管治理體制從一種模式轉向另外一種模式,必須進行機構整合以及與機構變更相關的法律、文書的修訂,這使得該機構至少在最初運轉的幾年難以較好地履行監管職責。成立一個新機構面臨的不確定性還可能造成一些有經驗人才的流失和士氣低落。另外,機構內部管理的整合難度也不容忽視。如果從分散監管體制轉向集中監管體制,整合前每個機構都有自己的定位與監管文化,一些IT和數據庫等基礎設施也存在差別。一份調查統計顯示,完成機構整合至少平均需要1~2年的時間。2003年,我國才最終確立了分業監管的格局,僅僅是法律文書的修訂直到今天也沒有徹底完成,我們應該珍惜這剛剛建立起來的穩定局面,避免短期內再次經受機構整合的陣痛,這也有利于維護監管機構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四、進一步完善現有監管治理體制的建議
盡管我們當前應維持分業監管的基本格局,但隨著國內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的日益明顯和規模不斷擴大,為避免出現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現有的監管治理體制,重點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4年9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北京簽訂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從本質上看,這種機制是在
[關鍵詞]金融自由化 金融監管 沖擊 對策
本文試圖在分析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沖擊和我國監管現狀的基礎上,探討如何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以保證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一、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的沖擊
1.從被監管主體來看,金融自由化會增加監管對象,又會改變被監管對象的經營行為。具體說來,實現金融自由化,外國金融機構將從利潤最大化、業務國際化的經營策略出發,更多地參與我國的金融活動,致使我國金融機構數目大量增加,金融機構的結構也發生相應變化。與此同時,大量金融機構的進入也會促使國內金融機構采取模仿行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開展新的金融業務,其經營行為也發生變化。
2.從監管內容來看,金融自由化將使原有金融市場的外延有所擴大,金融創新不斷推進。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諸如發行執照、審批業務、現場稽核、合規檢查等,將不再行之有效。對于監管當局來說,要么實現從審批制向備案制轉變,允許金融機構按照業務發展以及風險控制要求進行金融創新;要么抑制金融機構的創新動力,促使金融活動向境外轉移,產生替代效應和溢出效應。
3.從監管方式來看,金融自由化條件下,計劃性監管方法效率低下。這是因為:一方面,審批監管方法,不利于金融機構開拓業務,因為金融機構每開辦一項新的業務都需要實現經金融監管當局批準;另一方面,過度依賴現場稽核和檢查,容易導致外部監管代替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弊端,不利于金融機構建立法人治理機構。
4.從監管體制來看,隨著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以及金融(銀行)控股公司的出現,金融業綜合經營、混業經營的趨勢有所加快。在這樣的金融環境下,如果仍采取分業監管體制,一項新業務的推出往往需要經過多個部門的協調才能形成,從而發生較高的政策協調成本。同時,交叉性業務的出現,既可能出現重復監管,又可能導致監管缺位。
總之,金融自由化條件下的金融監管有綜合性、審慎性、有效性、獨立性、前瞻性、歷史性特點(錢小安),這就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加強金融監管協調,防止出現監管重疊、監管遺漏或空缺現象。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自1995年有關金融“五法一決定”頒布以來,我國的金融法律建設日臻完善,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加強,對促進金融改革和發展、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對不斷發展的自由化趨勢,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很薄弱,表現為:
1.偏重市場準入,沒有形成持續性監管。首先,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業監管過分注重市場準入監管,而對風險監管還處于探索階段,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尤為不足。其次,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監管幾乎空白,未建立起市場原則框架下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2.偏重合規性監管,未將風險監管作為監管重心。過去,我國金融監管一直將其重點放在合規性方面,但隨著金融機構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缺點不斷暴露出來,如市場敏感度較低、監管措施落后于市場發展等。而風險性監管在識別、度量風險的基礎上,按照審慎監管原則,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風險的監管措施。它更注重機構本身的風險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夠及時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預測潛在風險。此外,信息技術在我國監管工作中的運用遠遠不夠,從而出現成本與效率低的現象。
3.監管缺乏內部控制。雖然我國已頒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指引,要求在監管中更加注重對金融機構管理水平的評估。但在很多國有金融機構產權監護人功能缺失的情況下,難以真正建立起金融機構內部約束機制,未能充分發揮其自身的風險管理作用,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要求無法轉化成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在過于突出外部監管的重要地位,某些監管措施干擾了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
三、加強金融監管、促進自由化的對策分析
面對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的沖擊,如何加強金融監管、同時促進自由化便顯得尤為迫切。
1.監管重心由市場準入向持續性監管轉移。監管當局應盡快將監管重心由市場準入向金融產品或金融工具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管理以及建立退出機制轉移,特別是加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的監管力度,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此外,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進入,國外資本進入我國渠道將變得更為通暢,這對監管工作形成挑戰,要求監管當局加強長期規劃,強化監管工作的持續性和預見性,實現持續性監管。
2.監管以合規性監管為主,風險監管為輔。考慮到我國國情,金融監管現階段應以合規性監管為主,風險監管為輔。風險監管的優點主要在于它能準確評估和預警金融機構的風險,這就迫切要求我國的風險及預警系統,通過將軟件的人工智能和專家的判斷相結合,增強定量因素在風險檢測和評估中的應用價值,由此產生金融機構準確的風險評估,進而確定哪些機構應當首先接受檢查,哪些地區及其中的機構應重點檢查。
3.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合理界定監管職責。強化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關鍵在于強化治理結構。首先,必須設計獨特的治理結構,賦予董事會更大權力,董事會成員必須都是專業精通和良好動機的人士,并從制度上保證董事會在人事上能約束管理人員。其次,在不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管理的前提下,政府通過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給予金融機構政策引導,如審計報告要求、不定期檢查等。最后,加強對監管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建立對監管者的再監管機制。只有在市場失靈時,政府直接干預方可走向前臺(斯蒂格利茨,1994)。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僅要求監管對象依法行事,而且監管當局的監管行為也應受到有關法規的約束,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總之,在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加強監管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將會給經濟發展帶來嚴重影響甚至毀滅性的打擊。因此,必須建立一種能夠適應環境變化的監管體系,在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的同時促進金融自由化。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指南.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從而使人民銀行集金融監管、貨幣政策、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體制宣告結束,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針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應首先建立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監管機構在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的同時,有效地協調彼此之間的權責,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其次,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
二、金融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還沒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結構和利益約束機制,內部監管乏力,導致銀行出現大量的不良資產需處置,同時,還面臨著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卻又“惜貸、拒貸”的尷尬局面。監管目標不夠明確;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措施不力;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等。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維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堅持獎懲分明。
2.大膽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第一,合理設置內控機構。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雖然較為普遍地設立了內部稽核機構,但目前多數歸各分支機構管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第二,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第三、充實改善內控設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統。利用計算機這一現代化工具,實現信息采集、加工處理、傳輸的自動化,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4.逐步完善金融立法
入世以來,面對全方位的國際競爭,我國金融服務業當前的綜合性立法和單項管理法都失之完整,無法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服務市場準入之下金融服務業擴大開放的需要。因此,急需參照WTO規則,對我國金融業立法做出立、改、廢:(1)抓緊填補商業銀行的立法真空,如我國商業銀行尚未開展的金融租賃和新興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業務的立法。(2)加快出臺或修改以規范外資金融機構的立法,如《外資銀行法》、《合資銀行法》、《外資財務公司法》以及與此配套的《外資金融機構違法經營處罰條例》等的立法。(3)加緊制定調節金融市場所需的立法,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4)其他立法,諸如再保險管理規定、合作金融管理、金融機構合并重組等方面的立法監督真空也急待補白。
[關鍵詞] 金融創新 風險監管 監管成本
一、我國監管當局風險監管面臨的問題
就積極意義而言,金融創新的目的是溝通儲蓄與投資間的聯系,充分發掘和利用經濟中的盈利機會,并盡可能地分散和化解風險。然而,在現實中,對某些創新者而言,金融創新的目的,也有可能是純粹為了在短期內透過投機圖利、逃稅、企圖改變資產負債表狀況。因此,在發展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往往有本末倒置的現象,發展市場本身就變成是終極目的,那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目標――提高金融中介活動的效率――反而被忽略了。
有些金融業務的創新是為了規避金融當局的監管而出現的,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的微妙關系常常被喻為“貓捉老鼠”的關系,即有些金融創新帶有較大風險,因而必須對它們加強監管,這又會引起逃避監管的金融創新,進而又需要采取新的監管措施,這便形成“創新―監管―創新”的螺旋式循環。其他并非為規避監管而出現的那些金融創新產品,即通過套期保值分散和減少風險甚至帶來收益的衍生金融產品,同樣給金融當局的監管出了難題,需要有相應的對策和措施來鑒別和處理可能出現的問題。
二、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目標協調的必要性、原則
1.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目標協調的必要性
金融發展的每一步都離不開新的金融事物的出現,從而也離不開金融創新。金融創新促進了金融發展,它可以興利除弊。但金融創新本身在規避了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所以,金融機構為了提高金融效率,提出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產品和服務,從而達到風險與收益的新的平衡點,希望有限的金融資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但是,金融創新在推動金融發展、提高金融運行效率的同時,不斷地對現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監管的制度造成沖擊,為金融體系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甚至破壞金融安全。
金融風險監管是金融監管當局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金融創新和風險監管需要在對立中統一,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實現金融發展,適度監管下的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體系在改革中發展,而新的金融創新活動會打破舊的金融監管制度和秩序,為金融創新帶來更廣闊的空間和新的動力,這種良性循環會增強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和創新能力,提高監管當局的調控能力,使金融市場上各種風險和收益組合的工具增加,投資者用以避險或投資的渠道增加,整個金融系統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強,金融市場得到極大的發展。
2.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監管協調的原則
從經濟學的意義上講,就是最大程度上追求金融創新利潤最大化,但不是無條件的追求,是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的利潤最大化,以不破壞金融安全前提。而這一問題用計量經濟學的方法更容易解釋清楚。我們可以如下的模型框架。
由于需要分析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影響,故我們以金融創新的收益為因變量y,將金融監管作為一個自變量x1,把其他影響金融創新的因素歸為一個變量x2,用ui代表隨機因素對金融創新的影響,構造出模型:
Y =β0+β1X1+β2X2+ui
那么我們的原則就是,假定X2即其他影響金融創新的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尋找出最優的監管水平X1,使Y取最大值,即使金融創新的收益最大。要想找出最優的風險監管水平,我們稱之為有效風險監管水平,先要搞清風險監管如何影響金融創新。
總體上看來,影響金融創新速度的因素有以下幾種:首先,監管政策不協調,使得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無所適從,在最為典型的委托理財市場上,曾一度監管銀行、證券、信托機構的政策各不相同,各唱各的調,不斷出現“叫?!钡木置?以機構監管為主的分別監管方式與以功能為主的業務發展模式逐漸出現矛盾。其次,監管政策落后于創新實踐,直接妨礙了創新活動向深層次發展。當市場出現了大量監管部門不得不面對的新的組織架構和新業務現象,如金融控股公司、MBO等現象時,與這些業務緊密相關的法規卻遲遲難以出臺,現有的法規對此有沒有新的解釋,在沒有規定就是不予續的邏輯下,金融機構對其中的灰色地帶只能畏首畏腳、偷偷摸摸的干。對于一些有益的金融創新,由于監管部門實現研究不足,或不同監管部門協調不夠,又怕不予以阻止,規模做大后難以收拾,不得不先采取叫停措施。更經常出現的現象是,對有些創新活動,有些監管部門往往先采取默許和觀望的態度,不明確表態,靜觀其變,保留對其進一步采取行動的主動權,對市場創新預期的形成及其不利。以上兩點均應歸于X1的范圍。
另外簡單介紹一下X2的幾點內容,首先,市場本身發展的不成熟。目前,交易方式的不完備即使形成金融機構創新的動力,卻有極大的限制了金融機構金融創新的空間,使得許多創新工作無法順利開展。特別是由于債券市場、貨幣市場、衍生品市場不成熟,買空、保證金交易的不完備,使得金融產品不同投資風格的形成和不同風險管理模式這一層次的創新,受到很大的限制。此外,金融機構基礎性條件薄弱,主要受有些金融機構信息技術特別是對信息的深加工與管理水平的限制,跨行業復合性、創新型人才的缺乏,員工考核機制以及理分配機制的限制,翻蓋了現有創新潛力的挖掘。
從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政策的角度,對某項監管政策的出臺就其對金融創新的影響作成本收益分析。
監管當局出臺的每一項監管政策,都有其成本和收益。其成本大體上可以分為:直接成本(Direct Cost),簡稱DC,即執行金融監管政策本身所需花費的成本,包括金融監管過程中投入的硬件設施成本,組織運作的成本以及監管人員的培訓成本等,又被稱作行政成本,一般比較容易估算;間接成本(Indirect Cost),簡稱IC,是指間接效率損失或市場負效應,是由于監管過于嚴厲或過于放松,限制了被監管者的活力和創新或造成風險擴散使整個社會福利水平的降低,一般情況下,金融場品的質量越高,多樣性越高,競爭效率越高,間接成本就越低,他們與間接成本呈負相關關系。我們可以假定如果沒有此項監管政策的出臺,估計不受限制的金融創新能夠給人們帶來的福利的提高,從而大體得出間接成本的大小;守法成本(Complaince Cost),簡稱CC,是指公司或個人為了遵守監管當局的規定所需耗費的成本,只為服從監管所新增的成本,包括培訓成本,相應新增機構的成本以及監管當局所要求的準備金等,守法成本是前預測比較困難,但是可以找一個已經實施的相關領域的類似監管政策,假設把它移植過來之后發生的成本近似作為該項監管政策的守法成本。
金融監管的收益在于避免了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風險,降低了可能存在的損失,假設沒有此項監管政策,可以估計此次金融創新風險發生的概率假設為P,若發生風險,造成的損失可以根據以往類似金融風險造成的損失估計為L。那么P*L即可近似的認為是該項金融監管的收益。
對金融監管政策進行成本收益分析:
若DC+IC+CC>P*L,那么此項政策造成的預期損失大于其預期收益,是不可行的。
針對某一項金融創新,是否對其進行金融監管,運用何種措施對其進行金融監管,我們可以通過作成本收益分析加以決定。比如我們可以列舉出針對某項金融創新的幾項監管對策,然后先用定性分析將很明顯較劣的措施剔除,然后輔助定量分析將剩余的措施排序,對每一項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選取成本最小,或收益最大的政策,雖然有時某些經濟變量很難量化,但是如果是在兩種措施中擇優的話,定性分析有時能起到定量分析同樣的效果。當然,在執行某項政策是應定期對其執行效果進行觀察分析,便于對政策加以修正,從而提高監管效率,在把對金融創新的遏制減少到最小的同時,最大程度的控制金融創新風險。
三、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協調的方式建議
1.金融監管當局應提高識別能力
金融監管部門不能只嚴格的要求金融機構遵紀守法,也需要提高自身對金融創新與違規的識別能力,對金融機構提出的每一項動議、每一項新業務方案,監管部門不能簡單拿現行制度進行衡量。監管部門應采取積極的態度,對金融機構提出的每一項新動議、新業務方案進行及時認真的研究,只要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體現帕累托改進效應,又基本符合金融穩定的原則,就要及時修訂員有的制度,予以積極扶植。
可行的措施是,盡快建立貓鼠對話機制。貓要監管老鼠,同時要傾聽老鼠的訴說,要了解老鼠的苦惱。因為創新的過程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追求市場穩健的監管部門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微觀企業是一對矛盾體,但同時又都是支持市場經濟體系的合理架構,其關系恰同貓與老鼠的關系。要使這一架構充分發揮作用,推進市場經濟發展,就需要建立貓鼠對話平臺,二者協調發展。
2.從監管當局的組織構成來協調:美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機制的啟發
美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機制和金融監管當局的組織構成不是兩個并列的概念,二者不存在內在必然的聯系和相似性,這里我們只是形式上從前者之中得到一些啟示。
美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機制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機制”,與典型的股份制公司相吻合,因為董事會中的大部分成員都是代表股東利益的外部人士,這種機制的目標是盡量使銀行股東所持有股票的價值最大化。一個比較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應當包括:董事會的獨立性,即董事會的絕大多數董事應當是相互獨立的,至少董事奎應當有足夠獨立的董事來運作;董事會的責任性,即由銀行股東選舉出來的董事會成員主要負責對銀行管理層進行監督,以確保管理層能夠勝任其領導的職能;外部稽核,建立稽核委員會,有外部董事會成員充當,其中至少有一位有稽核經驗,確保雇來的稽核人員最終對投資者和稽核委員會而非銀行的管理者負責。為確?;酥贫鹊莫毩⑿?美國銀行業管理每5到7年要換一次稽核人員。
由此,我們可以從中獲得一些啟示:金融監管當局要想公平公正的作出監管政策,必須具有獨立性,不能受到一些政治因素的牽絆,這樣才能對一項金融創新做出正確的評價,以經濟標準即通過監管該項金融創新的成本收益比較來決定監管政策的出臺與否,而不能不計成本的監管或者是放松監管。
金融監管當局要有外部稽核機制,對監管進行監管,對金融監管當局的行為進行制約,督促其從消費者利益出發,做出合理的決策。
參考文獻:
[1]王德慧:《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互動》,《銀行與經濟》,2003. 2
[2]喬亞軍:《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挑戰的思考》,《黑龍江金融》,2002.7
[3]梁曙霞:《試析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互動關系》,《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02.5
[4]苑德軍:《論金融創新風險的監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2.2
[5]戚 瑩:《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當代法學》,2003.10
[6]Susan S. Bies,Banking Supervision and Its Applic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World Bank Group's Finance Forum,2002
[7]Andrew Crockett,Issues in global financial supervision,the 36th SEACEN Governors' Conference, 2001
關鍵詞:金融創新 風險監管 監管成本
一、我國監管當局風險監管面臨的問題
就積極意義而言,金融創新的目的是溝通儲蓄與投資間的聯系,充分發掘和利用經濟中的盈利機會,并盡可能地分散和化解風險。然而,在現實中,對某些創新者而言,金融創新的目的,也有可能是純粹為了在短期內透過投機圖利、逃稅、企圖改變資產負債表狀況。因此,在發展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往往有本末倒置的現象,發展市場本身就變成是終極目的,那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目標——提高金融中介活動的效率——反而被忽略了。
有些金融業務的創新是為了規避金融當局的監管而出現的,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的微妙關系常常被喻為“貓捉老鼠”的關系,即有些金融創新帶有較大風險,因而必須對它們加強監管,這又會引起逃避監管的金融創新,進而又需要采取新的監管措施,這便形成“創新—監管—創新”的螺旋式循環。其他并非為規避監管而出現的那些金融創新產品,即通過套期保值分散和減少風險甚至帶來收益的衍生金融產品,同樣給金融當局的監管出了難題,需要有相應的對策和措施來鑒別和處理可能出現的問題。
二、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目標協調的必要性、原則
1.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目標協調的必要性
金融發展的每一步都離不開新的金融事物的出現,從而也離不開金融創新。金融創新促進了金融發展,它可以興利除弊。但金融創新本身在規避了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所以,金融機構為了提高金融效率,提出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產品和服務,從而達到風險與收益的新的平衡點,希望有限的金融資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但是,金融創新在推動金融發展、提高金融運行效率的同時,不斷地對現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監管的制度造成沖擊,為金融體系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甚至破壞金融安全。
金融風險監管是金融監管當局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金融創新和風險監管需要在對立中統一,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實現金融發展,適度監管下的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體系在改革中發展,而新的金融創新活動會打破舊的金融監管制度和秩序,為金融創新帶來更廣闊的空間和新的動力,這種良性循環會增強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和創新能力,提高監管當局的調控能力,使金融市場上各種風險和收益組合的工具增加,投資者用以避險或投資的渠道增加,整個金融系統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強,金融市場得到極大的發展。
2.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監管協調的原則
從經濟學的意義上講,就是最大程度上追求金融創新利潤最大化,但不是無條件的追求,是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的利潤最大化,以不破壞金融安全前提。而這一問題用計量經濟學的方法更容易解釋清楚。我們可以如下的模型框架。
由于需要分析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影響,故我們以金融創新的收益為因變量y,將金融監管作為一個自變量x1,把其他影響金融創新的因素歸為一個變量x2,用ui代表隨機因素對金融創新的影響,構造出模型:
Y =β0+β1X1+β2X2+ui
那么我們的原則就是,假定X2即其他影響金融創新的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尋找出最優的監管水平X1,使Y取最大值,即使金融創新的收益最大。要想找出最優的風險監管水平,我們稱之為有效風險監管水平,先要搞清風險監管如何影響金融創新。
總體上看來,影響金融創新速度的因素有以下幾種:首先,監管政策不協調,使得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無所適從,在最為典型的委托理財市場上,曾一度監管銀行、證券、信托機構的政策各不相同,各唱各的調,不斷出現“叫?!钡木置?,以機構監管為主的分別監管方式與以功能為主的業務發展模式逐漸出現矛盾。其次,監管政策落后于創新實踐,直接妨礙了創新活動向深層次發展。當市場出現了大量監管部門不得不面對的新的組織架構和新業務現象,如金融控股公司、MBO等現象時,與這些業務緊密相關的法規卻遲遲難以出臺,現有的法規對此有沒有新的解釋,在沒有規定就是不予續的邏輯下,金融機構對其中的灰色地帶只能畏首畏腳、偷偷摸摸的干。對于一些有益的金融創新,由于監管部門實現研究不足,或不同監管部門協調不夠,又怕不予以阻止,規模做大后難以收拾,不得不先采取叫停措施。更經常出現的現象是,對有些創新活動,有些監管部門往往先采取默許和觀望的態度,不明確表態,靜觀其變,保留對其進一步采取行動的主動權,對市場創新預期的形成及其不利。以上兩點均應歸于X1的范圍。
另外簡單介紹一下X2的幾點內容,首先,市場本身發展的不成熟。目前,交易方式的不完備即使形成金融機構創新的動力,卻有極大的限制了金融機構金融創新的空間,使得許多創新工作無法順利開展。特別是由于債券市場、貨幣市場、衍生品市場不成熟,買空、保證金交易的不完備,使得金融產品不同投資風格的形成和不同風險管理模式這一層次的創新,受到很大的限制。此外,金融機構基礎性條件薄弱,主要受有些金融機構信息技術特別是對信息的深加工與管理水平的限制,跨行業復合性、創新型人才的缺乏,員工考核機制以及理分配機制的限制,翻蓋了現有創新潛力的挖掘。
從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政策的角度,對某項監管政策的出臺就其對金融創新的影響作成本收益分析。
監管當局出臺的每一項監管政策,都有其成本和收益。其成本大體上可以分為:直接成本(Direct Cost),簡稱DC,即執行金融監管政策本身所需花費的成本,包括金融監管過程中投入的硬件設施成本,組織運作的成本以及監管人員的培訓成本等,又被稱作行政成本,一般比較容易估算;間接成本(Indirect Cost),簡稱IC,是指間接效率損失或市場負效應,是由于監管過于嚴厲或過于放松,限制了被監管者的活力和創新或造成風險擴散使整個社會福利水平的降低,一般情況下,金融場品的質量越高,多樣性越高,競爭效率越高,間接成本就越低,他們與間接成本呈負相關關系。我們可以假 定如果沒有此項監管政策的出臺,估計不受限制的金融創新能夠給人們帶來的福利的提高,從而大體得出間接成本的大小;守法成本(Complaince Cost),簡稱CC,是指公司或個人為了遵守監管當局的規定所需耗費的成本,只為服從監管所新增的成本,包括培訓成本,相應新增機構的成本以及監管當局所要求的準備金等,守法成本是前預測比較困難,但是可以找一個已經實施的相關領域的類似監管政策,假設把它移植過來之后發生的成本近似作為該項監管政策的守法成本。
金融監管的收益在于避免了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風險,降低了可能存在的損失,假設沒有此項監管政策,可以估計此次金融創新風險發生的概率假設為P,若發生風險,造成的損失可以根據以往類似金融風險造成的損失估計為L。那么P*L即可近似的認為是該項金融監管的收益。
對金融監管政策進行成本收益分析:
若DC+IC+CC>P*L,那么此項政策造成的預期損失大于其預期收益,是不可行的。
針對某一項金融創新,是否對其進行金融監管,運用何種措施對其進行金融監管,我們可以通過作成本收益分析加以決定。比如我們可以列舉出針對某項金融創新的幾項監管對策,然后先用定性分析將很明顯較劣的措施剔除,然后輔助定量分析將剩余的措施排序,對每一項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選取成本最小,或收益最大的政策,雖然有時某些經濟變量很難量化,但是如果是在兩種措施中擇優的話,定性分析有時能起到定量分析同樣的效果。當然,在執行某項政策是應定期對其執行效果進行觀察分析,便于對政策加以修正,從而提高監管效率,在把對金融創新的遏制減少到最小的同時,最大程度的控制金融創新風險。
三、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協調的方式建議
1.金融監管當局應提高識別能力
金融監管部門不能只嚴格的要求金融機構遵紀守法,也需要提高自身對金融創新與違規的識別能力,對金融機構提出的每一項動議、每一項新業務方案,監管部門不能簡單拿現行制度進行衡量。監管部門應采取積極的態度,對金融機構提出的每一項新動議、新業務方案進行及時認真的研究,只要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體現帕累托改進效應,又基本符合金融穩定的原則,就要及時修訂員有的制度,予以積極扶植。
可行的措施是,盡快建立貓鼠對話機制。貓要監管老鼠,同時要傾聽老鼠的訴說,要了解老鼠的苦惱。因為創新的過程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追求市場穩健的監管部門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微觀企業是一對矛盾體,但同時又都是支持市場經濟體系的合理架構,其關系恰同貓與老鼠的關系。要使這一架構充分發揮作用,推進市場經濟發展,就需要建立貓鼠對話平臺,二者協調發展。
2.從監管當局的組織構成來協調:美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機制的啟發
美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機制和金融監管當局的組織構成不是兩個并列的概念,二者不存在內在必然的聯系和相似性,這里我們只是形式上從前者之中得到一些啟示。
美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機制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機制”,與典型的股份制公司相吻合,因為董事會中的大部分成員都是代表股東利益的外部人士,這種機制的目標是盡量使銀行股東所持有股票的價值最大化。一個比較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應當包括:董事會的獨立性,即董事會的絕大多數董事應當是相互獨立的,至少董事奎應當有足夠獨立的董事來運作;董事會的責任性,即由銀行股東選舉出來的董事會成員主要負責對銀行管理層進行監督,以確保管理層能夠勝任其領導的職能;外部稽核,建立稽核委員會,有外部董事會成員充當,其中至少有一位有稽核經驗,確保雇來的稽核人員最終對投資者和稽核委員會而非銀行的管理者負責。為確?;酥贫鹊莫毩⑿?,美國銀行業管理每5到7年要換一次稽核人員。
由此,我們可以從中獲得一些啟示:金融監管當局要想公平公正的作出監管政策,必須具有獨立性,不能受到一些政治因素的牽絆,這樣才能對一項金融創新做出正確的評價,以經濟標準即通過監管該項金融創新的成本收益比較來決定監管政策的出臺與否,而不能不計成本的監管或者是放松監管。
金融監管當局要有外部稽核機制,對監管進行監管,對金融監管當局的行為進行制約,督促其從消費者利益出發,做出合理的決策。
關鍵詞:尋租;金融尋租;綜合治理
一、我國金融尋租概述
經過30多年的金融開放和金融改革,我國金融行業正在發展壯大,市場正在快速增長,使得我國與世界接軌的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還是有很多問題,如信貸市場不完善、證券市場存在泡沫風險等,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政治體制改革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目前對這方面的研究還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我國實體經濟對金融市場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重,金融市場的變化也能反映我國的經濟狀況,可以說金融市場就是我國經濟的晴雨表。然而,在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當中,出現的信貸市場、證券市場問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金融尋租問題。下面將就我國的金融尋租問題進行探討。
目前,關于尋租定義有很多種,但布坎南和克魯格等人所提最為廣泛接受。首先,布坎南是從區別尋租和尋利的角度來界定尋租的,將尋租描述為:人們憑借政府保護進行尋求財富轉移而造成的浪費資源的活動。其次,克魯格認為尋租是經濟主體尋求非生產性利潤的行為,通常是指經濟主體通過尋求或維持在某行業內的壟斷地位來尋求或維持業已存在的租金的活動,這種租金是由于政府對市場的行政干預和管制,抑制了市場的公平競爭造成的資源的稀缺性而形成的額外利潤[1]。
通過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尋租是個人或組織耗費稀缺資源,通過控制或影響資源分配的管制者,攫取一種額外的利益或好處的行為,這種額外的利益或好處是一種人為創造的財產的轉移,從而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2]。
從而,我們可以知道金融尋租的定義為:個人或組織通過控制或影響金融行業的管理者或監管人,來達到攫取額外利益的行為。通過定義,可以為我們解決金融尋租問題提供一種思路。
二、我國金融尋租問題
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金融行業中,企業的不法行為以及國家的監督管理者的管理不到位或者干預過多,加之一些政府官員的腐敗,加劇了金融市場的尋租行為。這些給我國的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很多不利的影響,這些金融尋租行為導致一系列的問題。我們可以將這些行為歸結為以下幾方面[3]:證券市場尋租行為、信貸市場尋租行為以及外匯市場尋租行為等等。下面我們將結合尋租租金的來源來分析各種金融尋租行為。
首先,證券市場尋租行為。該尋租行為有:股份公司爭取發股票行為資格的尋租行為;上市公司股本結構分割造成的尋租行為;政府涉足二級市場造成的信息尋租;操縱二級市場股價尋求租金的行為。
其次,信貸市場尋租行為。該行為表現在:銀行為吸納存款造成的尋租行為;貸款政策差別造成的尋租行為;信貸配給引起的尋租行為。
最后,外貿市場的尋租行為。該行為表現在:銀行匯率與黑市匯率的不同引起的尋租行為;利用不同地區間的匯率差距的尋租行為;通過進出口套取外匯的尋租行為。
以上這些尋租行為表現,有些是企業或個人或其他利益相關體未獲得額外收益而進行的尋租活動,有些則是利用我國金融制度的空當進行尋租活動的,有些則是一些金融行業的監管者主動創造條件來進行尋租的。這些尋租行為嚴重地破壞了我國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轉,增加金融交易的成本,加劇金融投資的風險,同時這些行為也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對社會生產力也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同時,由于其不僅僅是對我國經濟有重大危害,也對我國的其他方面,如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建設產生巨大的影響。
三、我國金融尋租的綜合治理
目前,我國很多的實體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市場的支持,通過金融市場,實體經濟能夠很好實現融資、投資等目的。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實現我國的經濟增長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因此,必須找出控制金融尋租的方法。下面將就我國金融市場尋租行為的治理提供幾種方案。
(1)從制度上遏制金融市場尋租行為。尋租行為的出現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國金融制度不完善,我國政治制度與經濟制度的不匹配不同步。因此,首先要從金融制度建設開始抓起,包括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之間的協調,出臺的宏觀經濟政策也要與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相協調,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例如,在證券市場中:①實行證券市場進入的市場化,消散一、一二級市場之間存在的租金,最終在條件成熟后使證券的發行向注冊制過渡。②完善證券市場的退出機制,建立優勝劣汰選擇機制,健全和規范證券市場。③完善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消散證券市場的信息租金。
(2)轉換政府職能,減少政府對金融市場的干預。從我國目前條件看,還不可能對金融市場完全放開,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預還是必要的。但是政府金融調控的能力越大,其成員就越容易參與權力尋租活動,日本、臺灣都有過類似的沉重教訓。因此,合理確定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界限,避免越界行為頻繁發生,就成為了治理尋租活動的基礎。政府對金融市場的不恰當干預產生了租金,并制造了“政策市”、“消息市”的惡果,必須束縛住政府這只“有形之手”的不恰當干預。
(3)強化金融監管來遏制尋租行為,增加尋租人的經濟成本。目前,在金融監管方面出現監管不到位的事情,因此必須強化金融監管。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來做:①加強金融監管的法制建設,對監管尋租行為實施法律控制。②開展金融監管績效審計并從審計監督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部門實施再監督,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規范監管主體行為。③健全完善監管體系,優化內控機制。④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與監管人員利益相關的激勵約束機制,不斷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
總之,我們必需要正確地、全面地認識金融尋租,要與時俱進地為解決尋租問題找到合適的方法,并為之努力。
參考文獻:
[1]百度文庫.2010. baike.省略/view/4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