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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1-19 15:10:2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道德與法治的看法與認識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培養德才兼備的學生,應是教育工作者的中心任務;“學高為師,身正為范”,這是每個優秀的教師的價值追尋,也是教育工作者們孜孜以求的境界。中華民族有著完備而深刻的道德傳統,在優秀的傳統育人理念中,無不包含著對立德樹人的追求,作為承載德育主要工作之一的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師,在新時代的教學過程中,更應當肩負起引領學生培養良好的德行的使命,使學生的發展朝更加積極健康的方向發展,并不斷在教學過程中得以延續和強化,讓學生在教學中既能提高知識素養,亦能樹立更加完備的道德情懷,培養更加符合時代要求學生。
道德與法治課程突出地體現著德育的精神,其中,很多教學環節都無不滲透對良好品德的培養,整個教材體系體現著培養學生德才兼備、適應社會的目標導向。因此,在本門課程的教學中,應當樹立兩個并行不悖的原則,一個是知識教學原則,讓學生掌握本門課程的基礎知識和解決問題的知識素養,能夠達到學業考試的要求并不斷進步;另一個原則是教師不斷樹立育人理念,引導學生在教學中不斷踐行本課程呈現的道德品質和精神,使之不斷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具體數來,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一、修身正己,樹立榜樣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一個品德高尚的人自然受到尊敬和愛戴,自古而今,我們深受儒家思想文化的影響,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立身處世,處處都有特定的要求。作為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學者,自身首先要修身而養德,不僅要具有淵博的教學知識,還要有高尚的品德,能有一身“浩然之氣”,從而使自身更加具有教學自信。
在日常的教學和生活中,作為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師,要不斷重視提高自身的修養,廣泛領略古人的德育智慧,在學生眼中,教師如同燈塔,更是榜樣,每一節課的教學和每一次溝通,都是直面學生的懵懂。所以,教師應該將課程中所滲透的基本德育常識和原則體現在自己身上,讓自己能與書本知識融為一體,尤其是體現在課本里的優秀美德,縱然不能一一秉承而踐行,也要能夠在與學生的交流和互動中,乃至日常的教學生活中,讓學生看到教師美好的德行和品質,既增強了學生對教師的認同,也樹立起榜樣,達到以身作則的目的,相互提升。
樹立榜樣對本課程而言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教師自身的言行舉止不僅要符合教師基本要求,還應該著重力促使自己廣泛集聚美好的德行在道德與法治課程中,教師還應注重體現自身積極健康的一面,尤其在教育學生的過程中,要將課程中滲透的道德品質結合自身的實際而體現出來。同時,還要發揮各類素材中模范人物的榜樣,榜樣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青少年學生更容易受到榜樣的激勵,要讓學生在聆聽中獲得學習的趣味,并得到啟發。教師也應從榜樣中學習,鍛造自己良好的品德,加強學生對教師人格的信服,既彰顯教師的人格魅力,也促進師生之間的感染力和認同感的融合。
二、引領價值,培育情懷
進入新時代,我們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道路上,對青少年的德育教育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中學生,在理論思維上尚不夠成熟,而作為道德與法治課程,深刻體現著著黨和國家對人才價值引領的深切期望。因此,作為本門課程的教學者,更應當特別注意對學生的價值引領,尤其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價值引導,讓學生樹立投身祖國未來建設事業的高度自信。
在本課程教學中,要努力注重讓學生結合時代背景和要求,把課堂知識中的主要價值要求滲透和融合在教學中,讓學生不斷學習“國事家事天下事”,結合各類教學素材,調動學生的的家國情懷,認識到自身對于國家與民族未來的意義。教師在道德與法治課程中還應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在教學之余應當不斷去鉆研黨和國家的各類制度和戰略,從更高的層次拓展自身理論視野,梳理完整的價值結構,才能給學生更明確的價值導向。
愛國主義是中華民族精神的核心,也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在教學中還更加應該注重對學生愛國主義精神的培養,圍繞豐富的歷史題材,深刻體會中華民族民族精神的內涵,讓中學生樹立高度的愛國主義精神,做中華民族精神的傳承人。同時,更要不斷注重傳統文化的培養,通過本課程要讓學生在其他各類課程學習中體會中華文化的深刻內涵,樹立高度的文化自信,尤其是結合各類文化知識素材,引導學生認識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影響力和地位。同時加大對傳統美德的學習,尤其是結合語文課程和歷史課程所學,在備課時,將各類美德知識融合在教學環節與習題訓練中,加深學生記憶,以深刻的文化,承載深邃的文明,踐行美德,共建精神家園,樹立積極的人生情懷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帶領學生朝著積極的人生方向邁進。
三、注重方法,知行合一
教師是知識的傳承者,也應該是美德的踐行者和引領者,尤其道德與法治課程,在教學中更應該相當注重教師對學生的言傳身教。學生是教師忠實的聆聽者,教師的行為觀念和處事原則等,都會對學生產生一定的影響,尤其青少年在學習道德與法治課程中,經常浸潤在感受品德教育的知識課堂里。因此,在每一節課的教學中,要特別注重自身與學生的互動交流,在設計探究活動或者組織教學過程的時候,能循循善誘地在整個過程中貫穿一條以用道德教育感化學生的主線。掌握正確的批評和教育的方法,以德服人,注重寬容和嚴格相互并用的方式。
在日常的課堂教學和與學生的對話中,尤其是對學生進行勸誡和勉勵時,需要做到“身正而正人”,作為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師,應該首先有“浩然之氣”,以嚴謹的態度治學,以嚴格的要求督促學生做人處事,對于犯錯誤的學生更要注重正確的引導,學會給學生自我反省的時間,同時在班級樹立嚴守正道的教學風氣。用集體的力量督促學生,也有助于避免直面沖突帶來的誤解,讓學生自我感知自身的行為是否符合集體的道德要求。嚴格的同時也要同時把握寬容的原則,作為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并成熟,教師在具體的教學情境里也應該注重寬以待人,嚴格的要求、豐富的學識、寬容的態度,能讓學生在敬畏老師的同時更加貼近老師,形成良好的師生關系,從而更有利于教師對學生進行高效而有持續影響力的教學和人格品質的鍛造。
道德與法治課的堂里,教師的盡量可以設置與學生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知識鏈接來強化對學生的德育教育,本課程中每個章節都有非常對學生不同角度的品德要求,愛國主義、遵紀守法、文明禮儀、誠信待人等知識無不滲透在本課程知識體系中,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師要在反復的教學實踐中能夠掌握這些知識對于學生適應社會的重大意義,因此,本門課程的教學中要達到知行合一,就是教師在教學中的部分知識也理所當然地體現在師生的行動中,所以在教學設計的過程中和課堂的互動中,必須堅守以知識促進學生來實踐知識,將能夠直接在學生身上體現的知識運用到課堂內外,學生所學必須能夠以實際行動來體現。也可以通過事例和案例分析,通過正面和反面對比,逐漸幫助學生的判斷力,尤其是對道德情操認知,將本課程的德育功能真正發揮出來,完善教書和育人的雙重目標。
四、秉持信念,誨人不倦
作為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師,應當有更加厚重的人文情懷,承擔起教學任務的同時,更要堅守本課程一如既往的德育情懷。因為在本課程的教學里,幾乎處處都體現出育人的要求,所以,一定要具備持之以恒的信念,孜孜以求地為學生的成長而努力,甘于默默無聞,能夠不遺余力地將本課程的德育價值貫穿于自身的教學生涯中去。本課程的知識體系隨學生的成長而逐漸變得深入,在教學中,一方面要抓住知識的重點,另一方面要抓住每個環節的德育重點,在教學目標的設計中,情感態度、價值觀目標要符合學生成長的規律,既不能揠苗助長,也不能避重就輕。教師要堅守“知”與“行”合一的雙重理念,絕不可以忽略本課程字每一個階段的德育目標。
信念的力量是無窮的,作為本課程的教學者,執著于知識,是為了讓學生有記憶學識之長,能夠以所學而所用。但光執著于知識的培養是不夠的,我們更應該樹對美好德行的培育,使學生不僅僅具備書本的知識,更要懂得傳承美好道德,努力完善自身道德水平。因此,作為教學一線的道德與法治教師,要有一顆誨人不倦的愛心,不僅僅要“授業解惑”,更要成為“傳道”的載體。在日常教學中,教師要時長記得慎獨而內省,讓自己學識豐富起來,道德境界高尚起來,不為太多的名利牽絆,也不為各種社會現象而失去應有的高瞻遠矚,要努力學習古人的教育智慧,多搜集古往今來的優秀德育題材。努力培養學生在學習課程知識后,能運用知識并踐行知識的意識,注意看到每個學生的不同之處,應到它們朝適合自己的方向努力,幫助學生樹立理想信念。
道德與法治課程的德育功能,不僅體現在書本的文字上,也更要銘刻在學生的心中,而作為本課程的教師,就是負責銘刻的工匠,我們要有工匠的精神,與學生共同成長,與學生一起進步,在課堂內外,要加強與學生的溝通;在教學中,要注重道德的啟發;在批評和表揚的過程中,要能秉持用道德啟迪來教育學生的原則。在這里,要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注重對學生有充滿耐心的關懷,尤其部分學生在成長階段大多與父母的溝通并不深入,同時對于社會現象的看法也不全面,容易在處理事情時變得偏激,需要在平時多關注此類學生的引導。在平日課余時間也可以多了解學生的認知習慣,結合自我的體會,充分認識學生的狀態,才能更好地幫助學生認識自我,走出誤區。
五、關愛學生,寓教于樂
“愛人者,人恒愛之,敬人者,人恒敬之”,這是自古不易之道,作為一名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學工作者,關愛學生,尊重學生,也自然會受到學生的關愛和尊敬。我們要關愛學生,讓學生能積極融入教師的角色,尤其本課程的知識點大多相對靈活,部分知識具有很強的理論性,課本中的探究與分享涉及很多話題,教師在教學中應當采取靈活的方式與學生一起組織探究活動,對于疑難問題,要有耐心地去解釋,對于學困生,更應該幫助其找到自身的優勢,并促使其樹立自己的奮斗目標,關愛本身就是一種德育,而且是最善意的德育,在這個過程總,學生是開心的,教師是快樂的,寓教于樂,對于教師和學生都是充滿動力的。
關愛學生,亦要注重多學生的啟迪,首先,在未成年人的世界里充滿好奇,因此,作為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學者,我們需要扮演引導者和釋疑者的角色,由于它們的認知能力并不全面,不厭其煩地盡力解答他們遇到的問題。其次,關愛學生,要多注意學生的生活,而學習本身是漫長的,也是辛苦的,學生在學校的絕大多數時間是與課本和同學度過的,因此,要多關注學生的課后生活,尤其是寄宿制學校的學生,一方面要關注他們在友誼方面的變化,幫助它們正確交友,鍛煉他們的交往能力;同時也要關注它們的家庭和社會生活,在課本相關的模塊教學中,要設置貼近學生實際的教學方案,加深他們對家和社會的認識。設計相對輕松愉快的課堂氣氛把握住教學的樂趣,將抽象知識趣味化,也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
關鍵詞:互動式教學模式;初中;道德與法治;課堂教學
互動式教學模式是指通過師生間、生生間的溝通交流進行知識的探討和學習的一種教學模式,在這種教學模式中,學生們不再是理論知識的接受者,而是對案例的分析、討論者。而要保證互動式教學模式的有效運用,教師就需要豐富互動的種類、增強互動的質量、拓展互動的范圍,教師可以應用情景教學等方法達到上述效果。如此,教師能夠以互動式教學模式,改變自己與學生的定位,讓學生在體現自身主體性的過程中更有效率地學習。
一、設計優秀情景,豐富互動種類
問答互動是師生互動的其中一種形式,但這種互動形式主要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的主體性較難發揮出來[1]。為有效運用互動式教學模式,教師可以將自己的需要向學生提的問題融合進案例情景中,以情景選項與學生進行互動。如此,教師既可以豐富互動的種類,也可以更好地體現學生的自主性。
以《網絡改變世界》為例,教師可以思維導圖的方式設計分支眾多的課件,以這些課件創設情景,然后讓學生與情景進行互動,通過互動對本節課的知識產生深刻的理解。比如,教師展示課件1,標題是你最常利用網絡來干什么?然后是幾個選項,包括玩游戲、學習、網絡聊天、購物生活等。教師可以讓學生們投票選出一個選項,如網絡聊天。教師點擊這一選項后跳轉到第二個課件,這一課件同樣分成幾個類別,包括只翻閱別人的信息、發表自己的想法等,教師繼續讓學生選擇。學生選擇發表自己想法,教師點擊跳轉到第三個課件,其中選項更加細致,包括多個情景。如情景1:看到別人在說自己所崇拜偶像的壞話,所以你打算用臟話辱罵他;情景2:你看到網絡上人們因偶像而產生的罵戰,準備說公道話,結果被私信辱罵;情景3:你決定謹言慎行,不輕易……在學生與情景互動后,教師可以將學生的選擇整理出來,讓學生結合自己的生活情況進行分析。如此,學生能夠以更加客觀的角度了解網絡對自己生活可能存在的影響。
二、鼓勵學生質疑,增強互動質量
在課堂中,教師可以轉變師生的立場,增強互動的質量。即在分析案例時,教師可以鼓勵學生基于案例或者本節課的知識提出自己的問題,然后教師基于學生提出的問題引導其他學生思考[2]。這樣的互動便是以學生為主的互動,能夠切實反應學生在學習時產生的疑惑。并且,教師也能夠以解答者或者質疑者的身份,參與到互動中。
在引導學生理解“網絡是把雙刃劍”這一環節內容時,部分學生對教師設計的情景互動有所質疑。比如,有的學生認為在情景互動時,大家都是出于好玩或者好奇的心思,才會故意選擇那些不好的選項,而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都會辨析網絡上的不良信息,進而規避。對于學生的質疑,教師并不急著進行反駁,而是讓其他學生想一想自己是否被網絡這一把雙刃劍給“傷害”過,如果有,那么可以舉手分享自己的故事以及當時的思路。并且,教師給“傷害”進行較為具體的定義,比如因為沉迷于網絡而誤事、產生身體損傷,在網絡上被暴力、欺騙等都算。在教師啟發之后,很快有學生分享自己的故事與思維經歷。比如,有一位學生說自己因為貪便宜而在網絡上買了一副廉價的耳機,在買之前在該商品的評論中看到了非常多的差評和好評,于是在思考之后便安慰自己不會運氣很差。但在收到貨之后沒用兩天耳機就壞了,于是給了差評,并拒絕了商家好評返現的想法。結果那個商家隔三差五在平臺上發送侮辱語言,并發短信進行威脅,直到自己修改差評為中評后才停息。在眾多同學分享經歷之后,該學生意識到了自己思維的“天真”,而全體同學也對網絡的兩面性有了深刻的了解。
三、組織思辨互動,拓展互動范圍
思辨互動是生生互動的一種主要形式,這一互動方式能夠讓學生各自發表自己對現實案例的看法,進而豐富學生對道德與法治理論知識點的認識[3]。在運用互動式模式的課堂中,教師可以對學生進行啟發,讓學生在思辨互動時突破教材內容以及教師所給案例的限制,結合自己的生活實際進行思考與辯論。
以“運用你的經驗”為例,教材中這一模塊的角色定位分別是“奶奶”和“爸爸”,教師便可以將這兩個觀點遷移到幻燈片中,并設計為辯論主題。在課堂上,教師便可以直接將學生依據座位分成兩個陣營,然后讓學生結合自己的生活經驗,分別為自己的觀點舉證,然后猜想對方的觀點,并尋找對方觀點的漏洞。比如,教師將“奶奶”的觀點設計為正方,“爸爸”的觀點設計為觀點反方。正方學生便以小組為單位,統計自己與父母、祖父母的日常相處時間以及上網時間,以此證明自己的觀點。而對于反方的基礎觀點,正方學生則列舉短視頻、網絡小說等例子,用以攻擊正方觀點的不實性。同理,反方學生也會尋找現實中的相應案例佐證己方的觀點,并基于對方可能使用的論據尋找其中的破綻。在這樣的互動活動中,學生們不再是以教材上的理論進行思考,而是會結合自己的生活經驗對不同的論點進行深入分析。
結束語:
綜上所述,將互動式教學模式運用在道德與法治的課堂中能夠有效改變學生對這一學科的印象。在實際教學時,教師可以設計優秀情景,然后引導學生與情景進行互動。相較于師生的問答互動,以情景的方式間接開展的師生互動更具趣味。同理,教師還需要鼓勵學生質疑、組織學生進行思辨。通過這些策略,教師能夠有效運用互動式教學模式,并且提升學生對道德與法治內容的學習興趣與學習質量。
參考文獻
[1]王淑娟.淺析農村初中道德與法治課教學的現狀及對策[J].中學課程輔導(教師教育),2020(17):90.
[關鍵詞]大學生 法律漏洞意識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962(2012)03(a)-0008-01
1 大學生法律漏洞意識教育存在的現狀
我國的法律制度正處于不斷完善和健全的階段,法律面對社會的劇烈變革會表現出滯后性,自然就會存在法律漏洞。法治建發止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進,國家要實現法律制度建設向法治理念的轉變,就需要我們對法律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和理解,對待法律出現的漏洞,我們無需回避,而是應該樹立正確的法律漏洞意識。所謂“法律漏洞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律漏洞和法律漏洞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包括人們對現存法律漏洞的看法和態度,以及相關的法律漏洞知識和法制觀念等?!薄端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是高校進行法制教育的主干課程,它注重知行結合,在傳授道德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同時,更重視“規范”向實踐的轉化,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引導大學生由他律走向自律,化理論為德性、化理論為行動,以法律為底線、以高尚的修養為最高境界,不斷提高大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質。對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和增強大學生法律素質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2 大學生法律漏洞意識教育存在的問題
2.1 課堂教學受限,導致大學生整體法律認知水平不高,甚至不具備法律漏洞意識
當前,中國大學生對法律知識比較感興趣,且認識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現行的高?!端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時有限,不可能對法律知識系統地展開,加之講授該門課程的教師受專業的局限,對專業教的法律知識難以深入把握,從而不同程度地影響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效果。在教材中沒有開設法律漏洞的教學內容,沒有正面講解相關的知識。
2.2 社會消極文化影響,導致大學生法制觀念淡薄和法律漏洞意識的缺失
權利和義務是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內容,權利意識對大學生法制觀念的培養尤為重要。權利意識指人們對自己正當權利的感知、正確理解和加以捍衛的觀念。大學生缺乏權利觀念,不懂得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缺失法律漏洞觀念,對法律出現的盲點,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2.3 社會宣傳力度不夠,導致缺乏應有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漏洞意識
作為高校大學生,受傳統意識影響,接觸外界相對較少,加之社會宣傳對法律意識培養和漏洞意識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夠,不能適應當代法制教育的需求,大學生不能及時懂得法律,了解法律,從而降低了法律在他們心中的地位,從客觀上制約了大學生對法律的認同,動搖了法律信仰。從而會因為一些法律上的漏洞而對法律產生懷疑。
3 大學生法律漏洞意識教育缺失存在的原因
3.1 學校領導和教師沒有引起重視
高校開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高校向大學生傳播法律知識的主渠道,在普及高校學生法律文化,增強大學生法制觀念與法律意識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但學校的法制教育計劃基本沒有一個全局性的統籌性的整體規劃。高校領導對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認為只是開設的公共課而已。部分教師在教育內容選擇上,長期存在以下兩種偏向,也嚴重影響了大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全面實施。
3.2 教材缺少法律漏洞知識的內容
由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沒有法律漏洞意識教育的版塊。教師就談不上如何組織教學,培養法律漏洞意識。在高校法律基礎教學中,部分授課教師沒有深刻領會《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性質,簡單地認為該課程是“法學入門”課,在授課過程中只注重具體的法律知識的講解,而忽視了對學生法律意識、法律漏洞意識、法律素質及法律與道德的教育,忽視了學生健全理性人格的塑造。這就犯了“本末倒置”的錯誤,曲解了該課程的性質。
3.3 學生法律知識的匱乏
法律知識的匱乏是造成大學生法律漏洞意識缺失的重要因素,大學生要具備法律漏洞意識,首先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隨著社會主義國家法治化進程的推進,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不斷完善。人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而社會的進步與現行法律的滯后,就必然要求我們的大學生要對我們的法律有一個正確的態度和認識??陀^上,大學生整體法律意識薄弱的現象仍然存在。在我國的教育課程安排中,中小學階段沒有系統的法律知識教育。正式的法律課程從大學階段才開始。在大學開設道德與法制教育課程,其目的就是要使學生知法、守法、用法、護法,培養和提高他們的道德與法律素質,自覺維護法律權威。但在學習過程中,有些學生認為該課程不是自己的專業課程,對將來的就業沒有多大的影響,因此,大學生只有在不斷獲取法律知識的同時,不斷將其內化并外化為社會要求的行為,不斷對自己進行道德與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為習慣的培養,才能成為一個知法守法,為社會所需要的有用人才。
3.4 缺乏良好的社會環境教育
高校學生來自天南海北,有著不同的地域文化內涵和底蘊,也帶來了地區間思想和觀念的差異和沖突。加之社會環境中一些人際關系和宣傳媒體的作用,特別是非法音像制品,報告雜志、網絡的傳播和誤導,使個別大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變化,沒有法律漏洞意識,想鉆法律的空子,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學生不關心政治,不關心法律,沒有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缺少系統的法律知識的學習;有的學生不知道用法律法規來維護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還有的學生雖然沒有過任何違法違紀現象,但在深層次里并不能說明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強,一旦在適當的環境和條件下就可能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
參考文獻
一、先秦諸子關于人性論的觀點
先秦時期是中國歷史上一個大變革的時期。伴隨著新的生產方式和生產力的進步,封建生產關系逐漸取代了奴隸制的生產關系?,F實的巨大變化沖擊著人們的思想,舊制度桎梏下的事物得以解放和發展。對于人與人性的認識,由此得以萌芽和發展。在先秦初期,對“人”的認識都是泛泛的,隨著舊制度的解體,思想家們逐漸對“人”與“人性”展開了深入的探究,建立起各自不同的人性論理念,并以人性論為基礎構筑起各自的法律思想體系,以當時的儒、墨、道、法四家的觀點最為值得關注。儒家開山鼻祖孔子,在人先天的“性”上,提出了“仁”說。論語中孔子對此進行了多角度的闡發,“樊遲問仁。子曰:愛人”;“仲弓問仁。子曰: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憋@然,“仁”是天生的“性”與后天的“習”的結合,是先天的道德品質與后天的行為習慣的結合。后來的孟子繼承了孔子關于“仁”的學說,并將“義”、“禮”、“智”從“仁”中分離出來,將其統稱為“善”。以孔子、孟子為代表的儒家顯然在人性論上主張的是一種人天生為善的“性善論”,并以此為基礎闡發他們“禮”與“仁”的觀點,提倡“仁政”與“禮治”。道家思想是一種“出世”的思想,先秦時期的道家在人性論上認為人的天性是一種自然之性。在道家諸子特別是莊子看來,人的自然性與社會性是格格不入的,人的社會性不斷破壞、損毀著人的自然性,人類文明的發展非但不能使人美好的自然性得到發揚,反而滋生了世間的邪惡與丑陋的東西。固然莊子在自然性上具有極端的一面,但可以顯見,道家極為看重的是人的“自然之性”,并認為其十分美好,自然無為才是人性的本質。墨子是先秦墨家的代表人物,在其論著中雖未專門論述過人性,但也從人的自然性與社會性的角度對于人性進行了一番探究。墨子認為,人的本性是“男女”和“生利”,是一種“自利”和“自愛”,但是自利自愛的過分膨脹導致了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和社會的混亂,因此人們之間就必須相互關愛,互惠互利?!胺驉廴苏?人必從而愛之;利人者,人必從而利之?!睆亩谌藗冎g形成“兼相愛,交相利”的和諧社會關系。先秦時期的法家以其務實的態度和激進的改革精神而受到諸侯國的親睞。在法家的人性論中,只有一個核心,那就是“利”。法家認為對于“利”的追求是人從事一切行為的動機與目的,并由此而引發社會的爭斗與混亂,因而這也就是人的本性。法家的人性論顯然堅持的是“人性惡”的理論,基于人性里對于利益的向往而產生的自私自利,是人的天性所在,作為客觀的存在,這是不能回避的。綜上可見,對于人性,各家說法莫衷一是。儒家以仁義禮智為其核心,道家崇尚自然無為,墨家主張自利自愛,而法家則是好利惡害。
二、人性論對先秦時期法律思想的影響
基于對人性的不同認識,先秦諸子在法律思想的設計上產生了不同的主張。儒家主張重視禮義教化,德主刑輔;法家提倡重視刑賞,嚴刑峻罰;道家厭惡社會的復雜與欺詐,主張拋棄煩擾的社會現實,在法律思想上提倡一種“自然無為”的狀態;墨家則主張“兼相愛,交相利”的法律觀。而這些法律思想中,由人性論闡發出來的儒家重視禮義教化的“德治”與法家重視刑賞的“法治”最具影響。
(一)“性善論”———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理論基礎儒家在人性論上主張“人性善”,因而堅信人天生所具有的道德品質,孔子所提倡的“仁”與孟子主張的“仁政”都是重視道德的力量,以統治者崇高的品行來推行“人治”與“德治”,用禮儀教化的力量使人民保持善良的本性,以禮儀教化來激發人內心的善良與自律;相反,刑罰,只能是一時的輔助手段,其目的還是在于推行更進一步的禮與德。當然,人天生的善也會受到社會現實中的“惡”與“非”的干擾,這也就是禮儀教化為先的“德治”意義之所在?!巴缴撇荒芤詾檎?徒法不能以自行”,在“德治”的扶助下,人內心的善才會被激發,政令與法律也才能施行。儒家基于人性善的預設主張德治,而其德治的內容自始至終包含了對統治者的道德的要求與對社會一般民眾的要求兩個方面。與對民眾的道德要求相比而言,對統治者的道德要求又是置于第一位的。先秦儒家認為統治者特別是最高統治者的行為對于整個社會的道德風尚,尤其是法律法規的貫徹與否,具有帶動和示范作用,作為統治者不僅要使人們生活富裕,安居樂業,而且要培養良好的道德風尚。在儒家看來,不僅要“養民”,而且要“教民”,認為統治者不可忽視的一項職責就是實施社會教化。孟子還認為“德”與“刑”相比,“德”應置于首要地位。他說:“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善政得民財,善教得民心”,孟子強調只有用道德教化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愛戴,爭取到民心。按照儒家德治的觀念,整個社會的道德水準的提高,治理國家的方針政策實施得好壞,最終都同治理者的道德水準有極大的關系。整個儒家文化的精神方向,就是以圣賢作為理想的人格典范和人生追求的目標,鼓勵人們加強自身道德修養,因此,從本質上看,儒家的“德治”理論就是把國家的發展和社稷的安危完全托付給一個理想化的圣人,崇尚“賢人之治”便成為一種必然。這種思想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其片面夸大當權者個人的作用,貶低法律的作用,把當權者置于法律之上,為君主專制,個人隨心所欲,以言代法和以言毀法打開方便之門。可見,“性善論”在政治上為皇權至上提供理論支持,成為其專制“人治”有力的思想統治工具。
(二)“性惡論”———法家“法治”思想建立的基點法家在人性論上堅信“人性惡”,認為不管人們在社會現實中的行為是“善”還是“惡”,其內心都是對于利益的向往,只要是有利的,人們就會做出其趨向于有利面的選擇,而“善”與“惡”也就成為人做出這種選擇的外在表現。法家正是抓住人類畏威趨利的心理,在對國家與社會的治理上,主張利用法律和刑罰的強制力,承認利益優先的價值標準,以“賞”來促使人們做法律鼓勵的事,以“刑”來懲罰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充分利用人的趨利避害的本性,推行雷厲風行的“法治”。但在刑罰與賞賜的內在關系上,法家更多是主張刑主賞輔,先刑后賞、刑多賞少,賞賜僅僅是刑罰的輔助手段,其“法治”思想則更多的是強調“刑治”。法家從“人性惡”的基點出發,強調“任法而治”,盡管法家認識到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但是他們未能導出西方式的法治論或權力制約思想,反而得出了最極端、最嚴酷的專制主義理論,所謂的封建的“法治”實質也就是在人治下的“法治”。首先,“以法為本”,“唯法為治”。在法家看來,在諸侯爭霸的春秋戰國時代,強調以德禮來治國,實在是迂腐之見,只有法才能贏得力量,主張把法看作治理國家的唯一工具和判斷是非功過的唯一標準。“治民無常,唯法為治”,治理民眾沒有什么常規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其次,在刑罰與犯罪的關系中,主張輕罪重判,小罪重罰,公開宣稱罪刑不相稱。商鞅主張:“禁奸止過,莫若重刑”,認為只有通過“重罰”、“嚴刑”,才能達到“去奸”和“民莫敢為非”的目的。這種“重刑”思想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刑罰的嚴密與殘酷。再次,刑罰介入到思想階段,懲罰犯罪動機?!靶碳佑谧锼K,則奸不去,………刑用于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于告奸,則細過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則國治,國治必強。”,設定動機罪,試圖在犯罪活動尚未開始實施前即以法律手段加以制止,從而達到更嚴密地堵塞犯罪之路,防止犯罪事實出現的目的。儒家主善,法家主惡,兩種人性論體現在社會政治方面,前者主張統治者應行“仁政”,施“德治”,認為只要每個社會成員都加強心性修養,自覺恪守道德規范,社會就會安定祥和;后者則強調必須講“刑賞”,施“法治”,通過刑賞二柄來制止人們之間的利益紛爭。然而,應當指出的是不論儒、法兩家在人性問題上如何對立,他們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君主專制,實質都是“人治”,所謂的“德治”與“法治”的差別只不過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方法的差別。
關鍵詞:執法;價值;理念
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是法在社會生活運行的四個環節。執法,即法的執行。本文所指的執法倫理,僅就其狹義而言,即主要討論國家行政機關和得到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執行法律的活動中應有的倫理精神及道德原則。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代表著國家及政府執行法律的活動。
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執法本身的價值需求也在發生著轉變。在近代以前的各國治理實踐中,幾乎都采用的是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以君王的權力為核心逐級構建對社會的統治,其本質是權治,其目的是統治。從近代以來,大部分的國家逐步進入了以法治為本質的管理型社會,將對權力的制約依托于制度的構建,以法律的普遍性和確定性來克服權制社會的偶然性和隨意性,但這種社會治理模式的極端發展趨勢是道德與法律的分離,所謂"照章辦事",政府在治理過程中僅依照法律制度來追求應有的社會秩序,道德被排除在社會治理以外的其他領域。以法律為萬能的治理模式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也必然呈現其弊端。"法律把道德編為法典,為道德提供支持;而缺乏道德或者道德涵義,法律法典便空洞無力了。"①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運行環節均是如此。只有將法律與道德協調發展,以人為本,在合作中進行社會治理,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政府職能,才能最終實現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和諧發展,建設文明程度高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一、執法的"人本"理念
人本理念,就是以人為本的理念。以人為本就是從現實的人出發,以追求人的幸福為最高目的,關心人、尊重人。人本理念是執法活動的最高價值追求,是由執法倫理關系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倫理關系的實質和核心內容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的倫理權利與義務關系。"②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相比其他社會關系,本身即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以"善"與"應當"作為其評價標準,也就是說倫理關系有著所有社會關系中最高的價值追求。尊重人,以人為核心正是執法倫理關系要追求的價值目標。當然,這并非最終目標,在執法過程中,還應當通過執法者與相對人之間的良往合作達到人與自然的和諧。二是倫理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途徑主要是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等非強制性手段。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個體的內心信念才可能得到自由的表達,社會輿論也需要在文明健康的人文環境中得到良性引導。三是與法律權利與義務的對應性不同,道德義務較之道德權利而言具有本位性,也就是說道德義務具有主導地位,"倫理權利與義務側重的是主體應該按照自己的角色身份履行相應的職責與義務, 換言之, 主體應該盡力通過對自己義務的履行維護對方的權利。"③而過去執法者的一貫觀念是在行政法律關系這一領域中,通過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以實現自己的權利。換句話說,法律關系以權利為本位,而倫理關系以義務為本位,強調對對方的尊重。
"以人為本"作為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后,這一理念在我國社會各領域愈加得以重視和反思,人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我們關注的,人是發展的目的,也是發展的動力。在法學領域中,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需要通過體現公民意志、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公民的自由平等發展等方面的建設使 "以人為本"的核心地位得以貫徹和實現;在政治學領域中,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是國家權力的本源,國家公權力行使的目的是正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謀取人民的利益、實現人民的幸福;在行政學領域中,應當認識到國家行政所依據的國家公權力應該把人作為一種目的,而不是當作一種手段;人應當成為被服務的主體,而并非被利用的客體。由此,執法活動作為以上領域的一個關節點,無論從哪一個方面來進行論述,都不能脫離人本理念這一核心。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執法活動在法律關系中對公民權利保障的權力本位性與在倫理關系要求執法者體現的義務本位性是同質要求,都根源于以人為本這一基本價值理念,這是執法活動得以合理展開、執法者德性得以提升的基礎,也是法治建設進程中必須糅合德治理念的最根本原因。
二、執法的"合作"理念
合作是指二人或多人共同完成某一任務,是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之間為達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種聯合行動。在當代社會的發展趨勢中,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成為人存在的一種基本方式,進而社會形成為一個大型合作組織體。合作關系的建立將是人們在利益意識的驅使下多進行的自覺選擇,而在執法倫理關系中即指向了執法倫理關系主體間的合作。
首先,從執法者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來看,執法者需要以人為本,改變過去將行政相對人作為客體的看法,進行從管理到服務的理念轉化,改變目前從命令到服從的現狀,使二者之間產生互惠互信的新型關系,從而自然形成良好的合作秩序。不再是以權力控制社會,以法律管制社會,而是以道德影響社會,這或許就是我們對于新型執法關系的美好期待。執法者要尊重行政相對人的基本訴求,行政相對人要理解執法者的最終價值追求,在發生沖突的地方以信任為基礎,通過對話形成合作。在行政執法關系中,如果執法者能夠以人為本,服務至上,就能夠得到行政相對人的信任,雙方之間合作發展,最終使和諧社會得以實現。而要達成這一愿望,一是有賴于執法倫理關系中主體的德性得以提高;二是有賴于執法過程中執法的方式及程序上逐步開展以"德"為主的制度建設。
其次,在執法者之間,即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的各部門之間也應當要講求合作。隨著社會的發展,執法的目的不再是依權劃分的管理,而是以人為本的服務,各部門應以人民的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開展廣泛合作。我國目前的現實是各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在對具體問題的所謂綜合治理中存在令出多頭或相互推諉兩種極端,導致行政效率和執行力低下,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政府的執政能力。應當看到,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機構設置體現了的政府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思路。但是,雖然各級政府的改革與各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基本適應,與我國改革至今GDP總量創造出"中國奇跡"密切相關,卻與民眾對政府行政管理體制的普遍要求不相適應。從政府自身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要求來看,不僅需要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從"管理到服務"的理念上加以轉變,更需要政府把因為管理而獲得部門利益的可能性從源頭上消除,只有將管理職能、管理資源主要凝聚在社會公共服務上,各執法部門之間采用合作的形式構建社會公共服務體系,才能避免政府公信力不強、執法效率低下、權力尋租有空間等種種弊端的出現。
三、執法的"服務"理念
執法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手段是依托于社會治理模式的。在不同的時期,采取不同的社會治理模式,作為手段的執法活動功能是不一樣的,對執法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厮葜敝辽鲜兰o八十年代的社會發展歷史,與各個不同的發展階段相適應,社會治理模式可以劃分為三類: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和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
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與農業社會的發展階段是相一致的,以長期處于農業社會的我國古代為例,社會治理建構的是以自上而下形成的權力體系為核心,以維護穩定的統治秩序為目的,將執法作為治民手段的治理模式。因此,執法總是依存于執法者的個體德性而具有隨意性。雖然,在中國傳統思想中,也先后出現過"以德配天"的德治思想,"治亂重典"的法治思想,或者"德主刑輔"德治、法治結合起來的思想,但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下,這些都只能作為外在形式或者手段而存在,并不能掩蓋依靠權力來進行治理的本質。
再以西方近代工業社會的社會治理情況為例加以考察,它們往往采取的是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這種模式與統治型模式的不同之處在于,社會的建構并非依托于權力統治者隨意的個體德性,而是以法治為核心,依托于以法律為基礎的制度建設上,用法律制度來控制權力和保障權利。這種治理模式的主要目的是尋求公平和效率,這使得執法必須排除個體價值思考,機械而完全地遵循法律。但是,公平和效率作為管理型治理模式的兩項價值目標本身也可能存在著沖突,甚至具有不可調和性,因而單純從法制中去構建真正的法治,往往難以實現。"從最終價值來看,公平是法的第一追求,效率是第二追求,而從現實需要與制約因素來看,效率的優先發展具有比片面追求公平更深的意義。公平目標的最終性和難實現性,決定了效率增長的現實需要性。"④所以,從近代西方國家的治理模式來看,為了在任期內獲得公眾認可,往往以追求效率為首要目標,這使得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追求高效的同時存在忽略或者放棄公平的可能。
要克服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的弊病,目前最為可行的方法就是構建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十六屆六中全會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了全面部署,強調要建設服務型政府,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這是我們黨首次在黨的文件中提出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明確要求,這說明我國在政府職能問題上正發生著從"管理、服務雙管齊下"的治理模式到側重于"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巨大轉變。
綜上所述,執法作為法律運行環節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在當下及將來的社會發展趨勢中,必須遵循社會全體成員主流的價值追求發而生重大轉變,將以人為本,尊重人的主體性,以合作為主要方式開展社會治理,達到為民服務的目標,實現執法功能的轉變。以此為基礎,執法活動的道德規范構建及執法者應有的德性分析就如有源之水,可以進行設計和研究了。
注釋:
①Jacques P .Thiroux Keith W.Krasemann,程立顯 劉建等譯《倫理學與生活》第9版[M],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8,22。
②朱海林著,《論倫理關系的特殊本質》[J],《道德與文明》2008年第4期
③同上
關鍵詞: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思想品德課;教學
公民意識,是近年來我國學術界頗多關注的一個問題。學者們紛紛從政治學、社會學以及法學等各個不同的視角來解讀其概念、價值與意義。雖然學者們關于公民意識概念的闡釋不盡相同,但是在公民意識對于建設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意義上卻是認識統一的。在公民意識培育和提高的過程中,高校應擔負起自身的責任。本文主要從高校思想品德課,即《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的角度,談談對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的幾點粗淺看法。
一、公民意識教育與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
公民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存在形式,不僅內容十分豐富,而且是一個具有層次性的體系。學理上對于其含義的理解并不一致,簡單地講,公民意識主要是指自然人對于自己作為公民在國家和社會中所處的地位、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責任等的自覺意識。
對于國家和社會而言,優良成熟的公民意識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而具備優良成熟公民意識的公民又是現代法治國家不可缺少的主體要素。在我國,建設法治國家已成為時代的訴求;而法治國家制度的建立,不僅要以完善的法律體系作為前提條件,而且要有普遍的公民意識作為人文心理基礎。[1]因為,只有具備優良成熟的公民意識的公民,才能更好地理解自己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并積極地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管理,才能樹立起對法律的堅定信仰并正當地行使權利和自覺地履行義務。所以,民主政治的實現和法治秩序的建立離不開公民意識的支撐。另一方面,公民意識也是社會個體成為現代社會主體的重要標志。只有具備現代公民意識的社會個體,才能獲得社會的認同并實現自我完善和發展。
然而,公民意識并不是公民零散的個人意識,不可能在社會生活中自發形成。作為一定社會歷史發展階段的社會意識形態的公民意識,是理論化、系統化的社會意識形式。[2]所以,必須通過公民意識教育加以培育和提高。實施公民意識教育的途徑是多方面的,有學校的、家庭的和社會的,等等。其中,學校教育是實施公民意識教育的主渠道。
大學生群體作為公民,而且是具有較高文化素質的公民,其公民意識水平如何,將直接影響到社會的整體公民意識水平??傮w而言,當代大學生思想政治狀況的主流是積極、健康、向上的,他們關注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強烈的國家認同意識和一定的平等意識、權利意識、民主意識、參與意識、責任意識等現代公民意識。但是,我國大學生的公民意識現狀距離現代社會理想狀態的積極公民還有很大的差距,[3]部分大學生的公民意識仍然處于一種不自覺的或模糊的狀態,以致現實中出現這樣一些消極的意識傾向,例如:不能正確認識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關系,當面對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沖突時往往過分強調個人利益而忽視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不能正確理解權利義務的關系,片面強調權利的享有而忽視義務的履行;不能正確把握自己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定位,缺乏充分的政治參與熱情和社會責任感,對國家政治活動和社會管理事務關心不夠、參與不足;不能正確處理知行統一的關系,公民行為意識差甚至出現知、行錯位的現象,等等。上述現實狀況,說明大學生的公民意識需要進一步的培育,而高等教育特別是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應承擔起這一責任。
二、高校思想品德課與公民意識教育的契合
教育的目的在于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高等教育的目標不僅是培養各個領域的專業人才,更重要的是培養社會需要的合格公民。高校思想品德課作為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渠道之一,同時應成為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的重要平臺。而且,從教育目標和教育內容看,高校思想品德課與公民意識教育是契合的。
第一,教育目標的契合。一直以來,我國的學校教育都非常重視對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從小學起到大學,都開設思想政治類課程。盡管不同教育階段的課程名稱有所不同,但實質的教學目標卻是統一的。高校思想品德課,相較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體系中的其他課程,更側重于學生人生觀、價值觀以及道德觀和法制觀的培養,側重于學生理想信念的塑造和愛國情操的提升,根本目標定位于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公民。這使高校思想品德課在目標上更接近于公民意識教育,而后者,更是以培養具有現代公民意識的合格公民為直接追求。
第二,教育內容的契合。綜觀高校思想品德課的教學內容,如果從關系的角度分析,主要涉及人與自我、人與他人、人與社會、人與國家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如果從規則的角度分析,則主要涉及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公民意識教育,一般來說,主要包含主體意識教育、權利意識教育、責任意識教育、規則意識教育等內容,其中自然涉及人與自我、人與他人、人與社會、人與國家的關系、涉及涉及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梢?,兩者在內容上也是契合的。
高校思想品德課與公民意識教育在目標和內容上的契合,為兩者在教學中的結合提供了現實可能。此外,長期的高校思想品德教育實踐所積累了豐富的教育經驗和龐大的教育資源,也為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奠定了良好基礎。
三、教學中實施公民意識教育的基本思路
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總體規劃、統一部署。對于高校而言,只有將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的理念滲透到教學與管理的方方面面,并為大學生公民意識的培養營造良好的學校環境,才能使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產生實效。高校思想品德課作為高校實施公民意識教育的重要平臺,應充分發揮自身在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中的作用。
第一,注意教育目標的凸顯和教學內容的融合。目前,我國高校基本沒有設置專門的公民教育課程,因而,須將公民意識教育融入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對于高校思想品德課來說,雖非專門的公民教育課程,但在課程教學計劃中也應凸顯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的目標。為此,高校思想品德課應基于與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的契合,重點加強主體意識、關系意識和規范意識等方面的公民意識教育,并將其融合到各個章節的具體教學內容中。首先,加強對大學生的主體意識教育。公民作為參與或監督現代國家權力運行和社會管理的獨立主體,是現代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一個公民能夠認識到自己的主人身份,是公民意識的前提、基礎。[4]為此,高校思想品德課須重視對學生的主體意識教育。教學中,可以結合“繼承愛國傳統,弘揚民族精神”及“增強國家安全意識”、“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制度”等章節內容,使學生理解“公民”的豐富內涵,確立公民角色的自我意識。只有具備明確的主體意識,學生們才能樹立國家意識和民族意識、增強參與意識,才能以國家主人的姿態積極參與國家管理,才能具有國家認同感和民族自豪感,才能自覺維護國家利益與民族利益。其次,加強對大學生的關系意識教育。作為社會個體,公民始終處于與國家、社會、集體及他人的關系之中。公民的清晰的關系意識,有助于化解沖突、促進和諧,從而保障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教學中,可以結合“領悟人生真諦,創造人生價值”、“加強道德修養,錘煉道德品質”、“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秩序”、“培育職業精神,樹立家庭美德”、“增強法律意識,弘揚法治精神”、“了解法律制度,自覺遵守法律”等章節內容的教學,幫助學生明確自己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定位,把握各種關系的處理原則,從而在具體行為時作出正確的選擇。再次,加強對大學生的規范意識教育。道德與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兩種基本規范。對于公民而言,只有具備良好的規范意識,才能尊重道德、遵守法律,才能依照道德和法律的要求選擇正確的行為。教學中,可以結合道德和法律部分的具體教學內容,幫助學生正確理解權利和義務的含義、明確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理解道德的基本要求和現實意義,從而使其確立正確的道德意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在實際生活中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做一個有道德的守法公民。
第二,積極探索提高教學實效性的方法和途徑。我國的大學生群體,基本上處于18到22歲這一年齡階段。這一年齡階段的大學生,價值觀基本形成但尚不穩定,自我意識較強但社會實踐能力不足,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但尚不深刻、全面;并且,經過長期的思想品德教育,他們對公民教育的內容有一定的了解。所以,為提高教學實效,在教學方法和教學途徑的選擇上必須考慮大學生的個體特征。首先,要考慮教學方法的多樣化。雖然說必要的灌輸仍然是需要的,但單一的灌輸和重復的說教易引發學生的反感,影響教學效果。所以,可以嘗試通過討論、懇談、對話、辯論等方式,寓教于理、寓教于情,實現教師與學生的雙向互動,激發學生參與教學活動的熱情,從而在生動活潑的課堂教學中孕育和提高大學生的公民意識。其次,要重視教學途徑的實踐性。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活動,不僅需要通過實踐活動提升教育效果,而且需要通過實踐活動檢驗教育效果。因為,只有通過實踐,才能鍛煉學生的公民行為能力;也只有通過學生的實踐表現,才能體現公民意識教育的效果。所以,在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方面,實踐教學的意義非同一般。然而,事實上,實踐環節恰恰是教學的薄弱之處。雖然高校思想品德課的教學計劃中設置了一定的實踐環節,但是,實踐教學并未在較大范圍和較多層面上展開。為此,一方面,應增加高校思想品德課實踐教學的課時比例,另一方面,應拓展公民意識教育實踐教學的渠道。要努力尋求校內有關部門和校外社會資源的配合,使實踐教學在校內和校外通過多渠道在更多層面上展開,讓學生在各種各樣的實踐中實現自我教育,生成和提升公民意識。目前來說,可以鼓勵學生參與校內的公德實踐活動、參與學校事務管理活動,也可以引導學生走出校園,參加青年志愿者、社會服務、參觀考察等社會實踐活動。
總之,公民意識對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大學生在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此,高校思想品德課應擔負起對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的責任,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將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融入到思想品德教學中,為社會輸送具有強烈公民意識的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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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
Some Thinking abou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s considered as a solution which can solve the deficiency of moral quality and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moral declines in our country by some scholars. Making the boundaries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clear and ascertaining the basis or conditions of moral legalization, for social adjustment, especially for the national legal construction, have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 basis and the logic approach of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nd negative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 consider that the excessive moral legalization is untenable 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
Key words: law; morality; the moral legalization
一、道德法律化問題的提出
道德滑坡問題時至今日已經不再新鮮,早在18路人對身受重傷的小悅悅無視之前,南京的“彭宇案”和天津的“許云鶴案”已經使中國扶不起老人,自此出現了太多的令國人汗顏的道德事件,在“小悅悅事件”前一個月,武漢市一位88歲高齡的李大爺因摔倒無人敢扶而窒息死亡,當時就有學者提出要將見危不救的行為載入刑法,引起了廣泛的討論,這一問題在解答之前首先要厘清法律和道德的關系。
道德是社會調整體系中的一種調整形式,它是人們關于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的感覺、觀點、規范和原則的總和。它以人們的自我評價和他人評價的方式為特點調整人們的內心意愿和行為。道德是靠社會輿論、社會習俗和人們內心的信念來保證實行的。從的基本觀點和基本理論出發,我們則認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其主要作用是通過調整人們的內心意愿和外部行為,從而調整一定的利益關系,維護自己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而歸根結底還是為了維護道德自己的經濟基礎。正如恩格斯所說:“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
道德的內容從層次上進行劃分,可以表達為我們日常所說的價值、原則、規則、感覺和態度(道德情感)等。從側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義為:在主觀方面,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客觀方面,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前者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后者體現了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一體。
綜上所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過立法提高人的道德水平,顯然有拔苗助長之嫌。而一個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則要依靠這個社會整體的經濟、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通過法律的國家強制強迫人們服從法律所謂的道德,這一法律首先就違背了自由原則,將人們束縛在法律所允許的狹小范圍之內。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約束的是人的行為,并不是人的思想,如果一部法律約束了人的思想,人的自由空間就會進一步小,那就是一部惡法,不會被人們所遵守。
二、關于道德法律化問題的爭論
人類社會在進入二十世紀,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更是在對德國納粹的法律反思之中,人們逐漸認識到了法律并不是在孤立地調整社會關系,而是與其他社會規范是相輔相成的。由此,新自然法學派和新社會法學派重新興盛,人們越來越多地看到道德對法律的重要影響,于是隨著理論的不斷發展就有人提出了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爭論。這一爭論時至今日,對人類社會,尤其是對我國現今社會風氣的改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道德法律化釋義
“道德法律化”是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就有學者提出的理論主張,現已成為“制度倫理”中一個有代表性的觀點?!暗赖路苫笨梢詮膹V義和狹義兩個方面理解,廣義的道德法律化是指將道德原則和規范納入到法律領域之中,狹義的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規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簡言之,道德法律化就是將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的過程?!碧岢觥暗赖路苫笔且驗樵谝恍W者看來,當前中國社會的道德狀況之所以令人堪憂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道德缺乏強制力,使得一些人在明知何種行為是不道德的情況下,為了一己私利能夠違背道德而又不受到處罰。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是變軟約束為硬約束,因此他們認為“道德法律化”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道德建設的主要途徑,有學者甚至將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的多寡視為一個國家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的標志。
(二)關于道德法律化的兩種觀點
在今天,“道德法律化”是一個有較多爭議的話題。目前理論界對于道德法律化問題有兩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將道德法律化作為促進社會法制建設的手段,作為法治國家和道德建設的方向。由于同一社會的道德和法律都是這個建立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之上的社會意識形態,兩者有著一樣的經濟基礎,都是為相同的統治階級服務的,因此事可行的。并且認為道德法律化對于社會的道德建設和法治建設有著重大的促進作用。例如,有學者指出,“越是文明發達、法制完善健全的國家,其法律中所體現的道德規范便越多??梢哉f,一個國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決于道德規則被納入法律規則的數量。從某種意義上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已成為了一部道德規則的匯編。 ”
另一種觀點認為,道德法律化的基礎是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但是這并不足以成為道德法律化的倫理基礎,道德法律化有可能對道德建設造成負面影響。因為法律調整的是一個社會上人們的抽象行為,即一般行為,而道德則在法律的一般性之外進行局部的具體的調整,如果將道德法律化,法律過細,那么對人民的傷害則是巨大的。例如,有學者指出,“如果通過道德法律化過度地、強行地賦予‘社會法’以‘國家法’的意義和角色,極易把市民社會自決、自律的較高標準,不當地上升為他律的強制的國家標準。 ……可見,雖然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要把國家和社會生活納入法制軌道,且立法要遵從基本倫理價值取向,精神文明建設也需法制保障,但絕不可推行道德法律化,否則后果是嚴重的。 ”
三、關于道德法律化的幾點看法
對于上述兩種觀點,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看法,認為我們不能將道德泛法律化,理由如下:
(一)道德法律化的理論依據不充分
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即法律中不乏含有道德的因素,是道德法律化的重要依據,很多張道德法律化的學者都以二者這種共性為理論基礎。例如,他們認為道德法律化的基礎之一就是道德和法律均含有“義務規范”,義務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橋梁。然而這一依據并不充分。用哈特的話來說就是:“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盡管事實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個必然真理?!?/p>
法律作為一種抽象的行為標準一經確定,就有了穩定性,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的規定和行為事實之間必然產生時間間距,因而法律不可避免的會成為某種凝滯的東西而落后于生活。所以“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完全準確的給社會的每個成員做出何謂善愿,何謂正當的規定,……簡單的原則是無論如何也不能用來解決復雜紛繁的事務狀況的?!狈蓽笮詻Q定了其往往不能隨著社會的變化立刻發生改變,很多表面上看是道德問題進入法律領域的事情,實際上這是法律本應該關注而未予關注的法律問題,而不是道德的法律化。
(二)道德法律化存在邏輯局限
如前所述,主張道德法律化的學者們的初衷,也是道德法律化的另一個理論依據,是法律可以彌補道德在調控人的行為時軟弱性之不足,從而扭轉道德滑坡的局面。關于實踐,我們稍后再說,這里先來分析道德法律化的邏輯局限。
贊同道德法律化的學者,潛意識里有法律是當代社會中比道德更有效的社會規范調節手段的認同,仿佛道德有了法律的依仗或者說“化”為法律,就可以突出重圍,扭轉道德建設的困境。但是正如許多法學家自己都承認并贊同的那樣,法律作為調節社會秩序的手段不是萬能的,它并非人們想象的那么完美,也不能覆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無論將多少道德法律化,也不能改變法律的有限性。一個眾所周知的常識是,法律作為他律,能禁止的是那些嚴重的違規行為。雖然統治者希望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夠把法律規范內化為自己的行為準則,雖然只有“等待法律變成了人們自己的法律時,它才不是一個外來的東西”,[9]但是無論依據法律的統治者還是依據統治者的法律,都無法使公民主動行善,都無法使人們有道德。換言之,法律的局限性之一,就是它做不了道德要做的事情。
其實,法律就是一架機器,一架通過暴力實施剛性懲罰措施的機器,而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自律可以以他律為底線,本身不能也不應該降低成為底線。但是道德法律化的主張恰恰要變自律為他律,變上線為底線,其將道德的訴求求助于法律加以落實的做法,即使變成現實,變成人們必須要遵守的法律法規,也改變不了其固有的局限,只不過這種局限由法律的局限變成道德法律的局限,由軟弱性的局限變成強制性的局限,改換了一下名稱而已。
道德有局限,法律也有局限,主張道德法律化的學者只看到道德的局限性,沒有真正意識到法律的局限性,他們想用法律化的方式強化道德的調節功能,卻使道德陷入法律的局限,其理論和邏輯上的矛盾由此可見一斑。
(三)道德法律化有損二者各自的功能
一些學者認為,道德法律化可以達成法律與道德的互補,從而彌補道德的不足。毋庸置疑,法律確實可以彌補道德的不足,但這種彌補是法律非道德化時發生的事情,并且只有當法律非道德化時它才能夠給予道德以“彌補”。這是因為道德中有些領域是位于法律管轄范圍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門幾乎是不受道德判斷影響的。道德和法律是社會同時具有的兩種不同的規范體系,它們各有不同的功能,并依照自己的功能調控人的行為。
簡要說來,道德指示人的內部行為。道德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調整人的思想觀念,通過修身養性引導人的舉止行為。道德的這個特點決定了它的內在體驗性和個體性,也使得它觸及到人的思想和靈魂——一個人之為人不可缺失卻常會缺失從而引發無盡悲歡的所在。所以,在調節社會關系的時候,道德主要是靠一種社會輿論評價對行為的主體形成一種精神的壓迫, 借助輿論的力量,間接地促使人們選擇符合道德要求的行為。但是,雖然輿論可以對人們行為的選擇產生很大的影響,卻沒有辦法直接制約人的行為。對于一個置社會輿論于不顧的人,輿論對他的行為不具有約束和引導的功能,對于一個毫無羞恥感的人,良心不能成為其選擇合法行為的守護神。所以道德只是對于愿意守道德的人才會發生作用。
法律指示人的外部行為,是行為者自身沒有自由裁量權且由國家機關強權實施的強制力。它作為一種外在的約束規范,要求社會成員無條件地遵守,無論行為者自身對此是否認同、在情感意志上是否接受,都必須如此。但是法律的調控范圍并不是無限的,法律一般不管轄人的思想領域。也就是說法律不是通過人的思想來調整人們的行為關系,所以,能納入到法律控制范圍內的只能是人的行為,不是思想,法律不懲罰“思想犯”,不能擴大到思想領域。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法律在處置我時所應依據的唯一的東西,因為我的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權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對于思想領域的問題我們不能采取法律限制或法律禁止的方式來解決,凡是不以當事人的行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方式作為主要標準的法律無非是對非法行為的實際認可。對人的思想領域和情感領域法律只能提出要求,而不能強行介入。有些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如人的思想、信仰、愛情關系、朋友關系等只能留待道德來調整,由社會的輿論和個人的良心來維系,如果法律強行干預,那就是 “越權”。
由此可見,道德和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方式和范圍上各有所長又各有所短,它們只有共同發揮作用,人們才有良好的舉止,社會才有良好的秩序。但是如果我們從一個方面出發,打破二者的界限,讓道德侵入法律的領域或者讓法律侵入道德的領域,將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我們實際上就是讓法律做道德的事情,讓道德做法律的事情,就是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功能,其結果必將是既違背了道德的本性,有損道德的功能,也違背了法律的本性,有損法律的功能,致使二者都不能有效地產生本應產生的規范調節效果。
基于以上的分析,筆者認為道德法律化在理論依據和邏輯方面、在調控范圍和實踐論證方面都是站不住腳的,因此道德的法律化是不可行的。現代社會多元化的發展趨勢賦予了公民道德選擇的自由,只要不侵犯別人的利益,每個人都有權選擇自己的價值標準和行為方式。當然,借助于國家機器的強制力量,如果道德法律化,或許會在短期內使道德面貌有所改觀。但是欲速則不達,由于法律的強制性是和道德的本質相悖的,從長遠看,訴諸于法律手段對于道德建設來說無異于飲鴆止渴,是非常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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