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18 14:54:2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碳減排的主要措施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減排量比較
1.碳交易措施的減排量確定
碳交易減少碳排放主要是通過設定總額碳排放量來實現,在京都議定書上規定,要在2008-2012年實現溫室氣體(主要是指CO2)的總排放量相比較與1990減少5個百分點,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是為碳排放量設定了一個總額的界限。從這視角看,只要碳排放閥值的設定是科學的,那么根據計算設定的碳交易額就能實現既定目標。
2.碳稅措施的碳減排量不確定
從根本上說,碳稅是通過影響碳排放成本達到有效控制碳排放的目的,不同排放方式及產業對于成本的定位不同,受碳稅影響的程度也就不同,各自定位的最優選擇也不同,因此,碳稅的實施對于碳排放量遏制的具體效果是不確定。碳稅制度不能通過具體的數字來設定達到一定的碳減排效果,這是碳稅的最大弊端。
二、碳價格模式比較
1.碳交易下碳排放權價格波動大
在碳交易模式下,碳排放額被看作為一種商品,其價格主要受市場供求決定,市場供需發現變化的同時,碳排放權價格就會出現相應的波動。為了更好的理解這點,以談價格受政策影響(市場供需變化)為例,具體來說,談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國際市場上的關于氣候變化的政策影響較大,市場的利好與否直接影響到碳價格,如在國際碳價格相關模式建立伊始(2004年前后),由于國際市場前景不明朗,碳價格持續低迷,但隨著歐盟國家參與到碳排放的相關政策制度中,國際談價格被普遍看好,談價格也隨之有所回暖。再者,談價格受國家碳談判等政策性會議影響也非常大,一旦相關會議舉辦成功,則碳價格會有明顯的上升趨勢,反之,則表現出下降的發展趨勢。因此,碳交易模式下,碳排放權價格的波動較大,具備即時性。
2.碳稅措施下碳價格基本穩定
在一定時期內,碳稅的稅率基本維持在一個固定的數值上,碳稅稅率能夠折射出一定的碳價格信號。碳稅稅率的變化一般是伴隨著政策性的變化,由于當下存在某種減排必要,這時碳稅稅率就會發生相應的變化。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相應的碳稅稅率變化也不會過于頻繁,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短期內,碳稅稅率是固定的,其給經濟帶來的相應成本也就基本是恒定的,因此說碳稅措施下談價格基本是穩定的。碳稅措施下的穩定性可以從國家碳稅稅率變化的周期得到體現,1990年,芬蘭開始實施碳稅措施,該碳稅稅率指導1993年才因減排需要而有所提高;1992年,丹麥實施碳稅政策,這一碳稅稅率維持了13之久。因此,在碳交易制度下,碳價格的變化具有相對即時性,而碳稅措施下碳價格具有相對永久性。
三、減排促進機制比較
1.碳交易減排激勵性強
企業經營的宗旨在于獲取利益,失效效益最大化,當今環境背景下,很多國家開始正式環境成本,因此在日常發展中對高碳排放產業的限制就較多,有些已經開始具體到企業層面,根據國家一定時期內的碳排放總額,規定企業在該段時期內的最大碳排放,這樣的措施具體到了微觀層次,使企業不得不科學分配年均碳排放額,以滿足在規定時期內不會超出國家的限額。因為一旦個別企業超出國家分配的相應排放份額,相關部門會給予嚴重處分,甚至直接停產,這樣的政策激勵了多數企業盡量減少自己的碳排放份額。另一方面,個別企業為了追求單純的短期經濟利潤,不惜以污染環境為代價,本身企業的名義碳排放嚴重超過國家規定的額度,出現這種情況而企業又不想因此受到處罰,這樣變賣碳排放份額或者稱之為碳排放額轉接有了市場需求,因為有些企業是很容易實現國家對其規定的碳排放份額的,這樣他還會剩余一部分碳排放額,這樣的碳排放額如不加以轉接,是沒有利潤和補貼的(國家在碳排放額低于基準值的企業補貼政策尚不完善),這樣企業就可以高價將自己沒用使用完的碳排放份額轉接給其他高碳排放企業,從中獲利。這樣的獲利模式雖然對國家綠色發展是不利的,也是不道德的,但現實中多數企業仍然會采取這樣的轉接模式獲利,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激勵一些企業平時減少碳排放,最后將份額轉讓,國家宏觀層面上的碳排放額雖然未必減少,但這種“利激勵性”確實對很多企業吸引較大。
2.碳稅的減排激勵性較弱
通過上文分析,碳交易的減排激勵性具有政策漏洞,且屬于非道德減排激勵,而碳稅作為一種稅收政策,是國家的一種強制措施,無論對企業還是對個人都是無法逃避的,這種減排措施雖然具有一定的被動性,企業和個人的減排積極性也不是很大,但在目前的發展背景及文明程度看,碳稅在減排的效果和道德上效果卻是較好的。當然從長遠來看,這種稅收政策的實施也會受到一定的抵制,難以在實際上得到推廣。
四、減排成本比較
1.有效的碳交易措施可以減少減排成本
大氣以公共資源的形式存在于現有的環境下,以至于發生在任何地方的碳減排行為都會對全球氣候的變化產生影響。但是,由于國家間發展的不均衡,其用于碳減排方面的資金也是十分的不均衡的,以至于形成了區別的減排成本。并且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其具體設這的減排額度也是存在差異性的。為了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碳交易發生在用于碳減排的成本最低的地方是最合算的。這就是《京都議定書》的設計理念,將兩種不同的機制進行了具體的引用,即限額交易聯合履行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全球的減排成本。因此其確定的碳交易措施的最優點即為成本不變的情況下,碳交易市場最為活躍的地方和減排成本最小的地方的交匯。
對于碳交易而言,其自身的運作成本較高。并且碳交易的運作體系也是十分的復雜的,其復雜性的表現就是對一種市場機制的需求,這種機制使全新的,具體包括為初始排放限額的確定方法、限額分配的具體標準、交易機制的具體的制定和交易機構的建立與監督等等。所以,在碳交易市場的建立的過程中,其需要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首先,由于碳商品是有別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品,需要對每一個碳交易的參與者設立獨立的賬戶,并且將其碳排放權進行標準化,使其可以以商品的形式出現在市場上,這就要求了碳排放中數據必須是真實有效的,但是對其進行監督的過程,又是一個具有較高成本的投入過程。
其次,碳排放權本身是一種虛擬的商品,并不具有價值,為了賦予其商品的特性,必須使其成為稀缺的資源,使人們有意愿去進行交換,這主要額措施就是確保各排放個體在進行碳排放的過程中不得超過其規定的限額。
2.碳稅的實施簡單,成本低廉
相對于碳交易的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其具體的實際操作成本具有較高的不透明性,碳稅的實施的透明性較高,并且其實施的成本較為低廉。因為各國都有比較完善的稅收制度,其各方面的設施也較為健全,所以在碳稅的制定的過程中,并不需要重新設計心得制度體系已對其進行良好的適應。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降低了碳稅的實施成本,增加了征收的可行性,可以再氣候變暖的大形勢不斷惡化的情況下,及時的采取該項措施,具有很強的可執行性。并且大部分國家已經由現存的能源稅收,并且已經初步形成了納稅個體的數據庫,方便對其進行統計和具體的執行對象的確定。所以,才碳稅的具體的執行的過程中具有很強的可執行性,并且執行過程簡單,成本低廉,對于有效的一直碳排放,緩解氣候變暖具有突出的作用。(作者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王麗穎. 基于能源強度視角看碳強度目標的實現[J].社會科學戰線.2012, (07):263-264.
一、英國促進低碳的主要激勵措施
(一)氣候變化稅
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英國政府在其“氣候變化計劃”中,提出了一項實質性政策手段,即氣候變化稅。其實質是一種“能源使用稅”,計稅依據是使用的煤炭、天然氣和電能的數量,使用石油產品、熱電聯產和可再生能源均可減免稅收。該稅征收目的主要是提高能源效率和促進節能投資,并非是為了擴大稅源,籌措財政資金。其稅率按電當量計算,氣態燃料為0.15p/kwh(p為英便士,1便士約為0.15元人民幣),燃煤1.17p/kg(相當0.15p/kwh),液化石油0.96p/kg(相當0.07p/kwh)、電力0.43p/kwh。自2001年4月1日開始向工業、商業及公共部門(住宅及交通部門、居民除外)征收。在征收氣候變化稅的同時,英國政府調低了所有公司替雇員交納的社會保險金比率(調低0.3%)。
該稅種一年大約籌措11―12億英鎊。其中,8.76億英鎊以減免社會保險稅的方式返還給企業,1億英鎊作為節能投資的補貼,0.66億英鎊撥給碳基金。據測算,至2010年英國每年可減少250多萬噸的碳排放(相當于360萬噸煤炭燃燒的排放量)。而對于能耗高的產業,企業可與政府協商達成碳減排協議,明確到2010年的減量目標,可減免80%的氣候變化稅。英國的這一稅種,具有極為鮮明的特征。一是采用價格杠桿,提高能源效率,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各種能源品種的稅率不一樣,熱電聯產、可再生能源可免稅)。二是原則上為財政中性稅種,總體上沒有增加企業稅負。三是對于能耗大戶不搞一刀切,而是明確減排目標,適當減免稅收,維護了企業的競爭力。四是針對工商企業和公共部門(不針對居民家庭)效果好,政治風險低,對選民的直接沖擊小。五是形成社會輿論,提高公眾意識。因此,英國的氣候變化稅是一種積極有效、負面影響小的政策工具。
(二)碳基金
碳基金是一家由政府投資并以企業模式運作的獨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公司的目標是通過幫助工商業和公共部門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捕獲低碳技術的商業機會,從而幫助英國走向低碳經濟;其工作重點集中在減少碳排放上,中短期重點是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強碳管理,中長期重點是投資低碳技術。
碳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是英國的氣候變化稅,每年有大約0.66億英鎊。
資金使用主要有三個領域,一是促進研究與開發;二是加速技術商業化;三是投資孵化器。在低碳技術的選擇上,碳基金注重技術評估的科學性,以降低市場風險;主要篩選標準是碳的減排潛力和技術成熟度,并注重成本效率。在企業選擇上,碳基金主要關注年能源成本在300―400萬英鎊以上的大企業,因為大企業的排放多、能源消耗高。
以企業模式運作的英國碳基金,有著嚴格的管理和制度保證。一是由17人組成碳基金董事會,其成員來自政府部門、企業界、工會、學術界、非政府組織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并且只有在企業界的董事占多數時才能召開董事會,以保證企業的利益不被忽視。二是碳基金公司獲得撥款前須提交工作計劃及優先領域,然后與政府協商,以保證政府的導向得到體現。三是聘請獨立機構進行評估,確保資金使用效率。四是運作的服務導向,使企業在接受服務中受益,自愿節能降耗。五是在低碳技術的選擇上,注重技術評估的科學性,用科學的技術篩選方法,降低市場風險。
盡管碳基金的規模并不大,但其運作卓有成效。2003年首期選擇了50個能耗高、節能潛力大的大型企業進行試點,提供免費碳管理服務。這能夠為企業識別節能和減排潛力,識別投資機會,為企業帶來較多的利益。因此,企業一般都樂于接受碳基金所提供的服務。
(三)溫室氣體排放貿易計劃
這一計劃于2002年啟動,是英國政府控制氣候變化戰略的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在歐盟和國際溫室氣體排放貿易啟動前,獲得溫室氣體排放貿易的經驗,以保證英國的競爭優勢。由于歐盟排放貿易已在2005年開始實施,為了與歐盟的政策相協調,該計劃將于2006年12月31日結束。參與這項計劃主要途徑有三。
一是直接參與,企業自愿承諾一定的排放上限??紤]到這一承諾有風險,政府5年內拿出2.15億英鎊作為獎勵資金(每年0.43億英鎊),用于鼓勵企業加入排放貿易。2002年3月24日的拍賣會上,共有34個部門的企業獲得2.15億英鎊的獎勵資金,條件是到2007年12月年均削減400萬噸CO2當量。
二是協議參與,通過與政府簽署《氣候變化協議》,企業獲得80%的氣候變化稅的減免優惠。如果企業不能實現協議承諾的減排或提高能效目標,企業將補交全部氣候變化稅。但企業可以通過與其他企業的排放貿易,達到預定目標。協議目標每兩年更新一次,并在2010年達到最終目標。協議參加者的排放貿易為每兩年一次。除鋼鐵和航空部門已經承諾了絕對排放上限外,其他42個部門同意達到能效目標,即每噸產品的排放量(碳/噸產品)。鋼鐵和航空部門可以直接參與排放貿易。
三是項目參與。這一機制目的是鼓勵那些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的單位進行減排,包括電力、交通以及終端用戶(如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等。參加該計劃的主要篩選指標是能否比“正常情況”時實現額外的碳減排。
二、從企業行為看英國激勵措施的效果
我們對總部位于蘇格蘭的紐卡斯爾啤酒公司進行了調研。該公司是全球最大的6家啤酒企業之一,享有歐洲10大啤酒品牌中的3個品牌。2005年,產能超過87億品脫,年營業額49億英鎊,是英國金融時報指數100家企業之一。
啤酒并不是高能耗行業,但該公司把氣候變化作為戰略性問題對待。它們認為,一是氣候變化可能改變農業生長模式,進而改變公司的原材料供給。二是氣候變化會改變消費者行為,如當氣溫高于33℃時,消費者就會以水來代替啤酒。三是氣候變化會影響啤酒生產供水。四是氣候變化引起能源價格上漲,導致生產成本上升。五是氣候變化會給企業生產工藝上帶來一些影響。六是存在新的氣候政策風險。
作為試點企業,該公司認為,參加碳管理計劃有許多好處:一是樹立良好商業聲譽和企業形象,有利于吸引投資商和股民。二是碳管理實施的能源評估能夠降低成本,提高利潤。三是減少能源成本風險損失。四是可對未來法律和更高的減排目標盡早采取應對措施。五是減緩氣候變化的直接影響。六是培養和完善能源管理隊伍。
在試點過程中,經評估該公司約有5.7萬噸CO2的減排潛力,相當于目前年排放量的16%。由于該公司跨國經營,為此專門成立能源小組,分析如何應對政府的低碳政策。企業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把酒糟用于燃料,進行廢熱回收、酒瓶回收等。
可見,英國企業對于政府的低碳激勵政策,應對是積極的,在其決策思維方式上已超出了“節能降耗”的目的,開始形成了氣候變化意識。這種意識十分有助于企業配合,主動參與。
1引言
碳交易是《京都議定書》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以國際協議作為依據的溫室氣體排減量交易。在6種被要求減排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為最大宗,這種交易以每噸CO2當量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被稱為碳市場(CarbonMarket)。Leiby和Rubin[1]提到全球碳交易的三種機制為:聯合履行機制(JointImple-mentation,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和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sTrading,ET)。Nordhaus和Yang[2]在對經濟增長與氣候間相互關系的研究中指出,溫室氣體排放的經濟問題主要表現為具有外在性,而解決溫室氣體外在性問題的途徑主要包括碳稅、碳交易以及管制措施。Benjaafar等[3]認為,減少碳排放政策有四種:排放總量限制、碳稅、限額交易以及限額補償。Liu等[4]提到碳配額分配的四種方法:追朔方法、基于產出的方法、生產績效標準方法和拍賣。Lee等[5]指出碳稅作為一種價格機制成為減排的主要工具,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并不是每個行業減排都可以用單一征收碳稅來達到減排目的,而是要結合其它工具。Alberola和Chevallier[6]基于霍特林分析,研究發現歐盟碳配額津貼價并不能充分反映減排成本。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減排政策層面,政策的實施固然能夠降低碳排放,但是Eshel[7]通過對交易權分配使用情況的監管發現,交易權的使用通常會產生低效率。換句話說,碳減排政策實施的結果必然導致企業產出的降低,破壞和抑制經濟發展。
但是在這三種碳排放交易機制中,美國參與的CDM項目的市場規模已經從2006年的58億美元降到2010年的15億美元,Lee等[8]對這種現象進行了解釋:一方面是發達國家投資者受到減排項目認證的波動給自己帶來越來越高的經營風險;另一方面則是發展中國家缺乏減排項目認證,這就必然使得發達國家投資者利用資本和技術優勢對發展中國家CDM項目進行投資,以便謀取超額收益。Emma和Helene[9]指出中國目前主要參與CDM交易。Kang和Park[10]認為CDM項目有助于發達國家從成本收益方面減排和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Klepper[11]認為排放交易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需要在后京都議定書時揮作用,并且探討了發展中國家實施清潔發展機制的激勵機制。國內關于碳減排方面文獻也較多,如羊志洪等[12]探討了CDM下,中國碳交易市場的構建。付麗蘋和劉愛東[13]建立了政府與高碳企業間的委托—模型,分析政府征收碳稅激勵高碳企業實施CO2減排的激勵契約。結果表明,政府設計科學合理的碳稅稅率可實現高碳行業CO2排放總量控制,增強高碳企業實施CO2減排的內在動力,激發其積極主動向低碳企業轉型。李莉[14]分析了企業關聯交易行為與政府管制的關系。宋之杰和孫其龍[15]構建了研發補貼與污染排放稅收下的企業研發模型。檀勤良等[16]在企業的產品需求為隨機變量的條件下,分別建立了強制減排機制和稅費機制下的企業生產優化模型。楊亞琴等[17]建立了企業在強制減排機制下的生產優化模型,結果表明企業存在超額排放的動機。王雙英等[18]通過分析國際石油價格對世界碳交易市場的影響,發現隨著國際油價上升,世界二級CDM市場的交易量顯著增加,而一級CDM和聯合履約JI市場將受到一定沖擊,發達國家更傾向于內部碳交易,而減少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這一點也間接驗證了Lee等[5]的結論?;谝陨衔墨I分析,國外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配額分配、排放交易、交易效率等方面,并且指出中國目前主要參與CDM交易。而國內學者的研究主要側重于碳交易市場構建、政府的管制激勵措施以及企業減排生產優化等方面,缺乏國外投資者對國內CDM項目投資方面的研究。因此,本文以碳排放企業新上減排項目,需要投資者的投資為出發點,考慮到企業和投資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構建了一個信號博弈模型,旨在研究在信息不對稱和排放總量限制下,企業以自身收益的一定比例來換取投資者對本企業進行減排投資的行為。研究假定獲得投資主要是用來降低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對企業來講,通過獲得減排項目投資將能夠降低企業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達到減排目標,贏得良好社會聲譽;而對投資者來講,投資該項目,既實現了企業降低碳排放強度的目標,同時,也獲得了超過這部分資金投資到其它地方機會收益的超額收益。雙方如何確定投資比例,以及通過投資降低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的程度是本研究的核心問題。
2問題描述及模型建立
企業以自身利益的一定比例吸引投資者投資減排項目[19],在排放總量限定的情況下,通過投資者投資降低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的同時,也提高了產出,是當下企業的追求。由于受到企業規模、能力的限制,以及減排要求,碳排放企業需要刻意隱瞞一些信息,目的是為了獲得投資者的投資。因此投資者往往很難真實把握企業生產經營、收益、財務負債以及道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只能在企業提供信息基礎上,對該項目的投資做出合理判斷。在這種信息不對稱情境下,本文把企業分為高收益和低收益兩種類型,并且僅僅知道企業屬于高收益還是低收益企業的概率,探討投資者在哪種情境下投資最有利。如果投資者判斷準確,即對高收益企業進行該減排項目的投資,高收益企業收益,投資者也獲得高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判斷不準確,即對低收益企業進行該減排項目的投資,低收益企業和投資者均收益,但是,與將這些資金投入高收益企業所得的收益相比,損失不少收益,并且還要承擔更大的風險,勢必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因此,在明確知道該企業屬于高收益企業或低收益企業概率的前提下,如果企業以出資比例多少換取投資方的投資,那么,減排項目投資成功與否,主要與企業出資比例有關。通過合理確定這個比例,使得投資者向高收益企業投資獲得較高收益,而向低收益企業投資獲得較低收益的同時規避風險,同時也促進碳排放企業實現了相應的減排目標,達到共贏局面。本文研究的碳排放企業是以自身收益的一定比例提供給投資者,以換取投資者對該項目的投資。運用信號博弈模型,將高收益企業和低收益企業區分開來,以便投資者對高收益企業進行項目的投資決策,提高投資者的收益,同時,拒絕對低收益企業進行投資,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該信號博弈模型的具體假設如下:(1)博弈的參與方為碳排放企業和投資者(G),假定二者都是以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理性人,并且都是風險中性。(2)碳排放企業實際收益有高低兩種類型,假設企業知道本身是高收益企業還是低收益企業,企業收益僅與產量呈線性關系,高收益企業的收益用π=mQ1表示,低收益企業的收益用π=mQ2表示。并且Q1>Q2,Q1、Q2分別表示高收益企業和低收益企業的產量,m為產品的市場價格,假定m為一常數。(3)假設實施該減排項目帶來的收益為R。(4)假設單位產品的碳排放強度為K。結合假設(2),當為高收益企業時,生產Q1數量該產品的碳排量即為KQ1,同理,生產Q2數量該產品的碳排量為KQ2。(5)為了便于計算,假設兩種收益的企業生產成本和固定成本均為0。(6)企業(信號發出方)知道π,并且愿意以S比例的收益去換取投資者的投資。(7)投資者(信號接收方)看到S,但是并不知道π是高還是低,然后決定是接受還是拒絕投資。(8)假設投資者拒絕,則由于投資者未投資,投資者把資金投到其它地方,收益率為r,那么投資者收益為I(1+r);如果投資者接受投資,則投資者收益為S(π+r)。其中I為投資金額,結合假設(2)則可得I/m為該投資所帶來的產量增量ΔQ,投資后該企業的產量為Q'。信號傳遞博弈的過程:企業(信號發出方)的類型只有兩種,投資者(信號接受方)的策略也只有兩種。假定0<S<1,文獻[3]研究表明,當排放限制明顯低于不受約束排量(超過15%)的情況下,實施投資能夠降低成本。由于q是投資者判斷該企業為高收益的概率,那么上述結論表明當投資者相信該企業為高收益概率較大時,會傾向于接受較低的S,而當投資者不相信該企業為高收益概率,即當q較小時,投資者會傾向于接受較高的S。因此,在這個混同完美貝葉斯均衡中,企業將采取措施使投資者相信有高收益而付出代價,例如提高經營業務的透明度,及時公布年報和企業情況,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等等。這個代價有時候很可能會超出從該項目投資中所獲得的收益而迫使企業放棄該項目。這一點,從對q趨向于1的分析可以得出。相反,低收益企業只要給予足夠的S,就能獲得投資者的投資。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時也為了確保投資者的投資能夠得到相應的S比例的收益,必然要求高收益企業和低收益企業的分離,實現分離均衡。這個分離均衡顯然不滿足最優帕累托均衡,因為高收益企業得到投資的概率小于低收益企業得到投資的概率,而只能選擇放棄這個項目;而低收益企業由于得到投資,提高了投資者投資該項目的風險。這個結論也可以用來解釋當前一些業績不好的企業新上項目造成投資者無法收回預期收益以及銀行的一些壞賬問題,而高收益企業卻無法得到投資。但是卻能夠給當前減排的大目標提供一個用企業收益來換取投資者投資的思路。假定實施減排項目不區分企業收益類型,以下部分利用上面的結論來討論如何實現減排目標問題。企業實施該項目是通過獲得投資I來提高產量,同時降低單位產品的碳排放強度。假定未投資時,無論高收益企業還是低收益企業碳排放強度均為K,通過該投資I,在總碳排量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單位產品的碳排放強度降低為K',同時企業產品產量提高到Q',即KQ=K'Q'。說明一點,該企業受到監管部門減排的要求而實施該項目,導致企業的碳排放總量不能超過未實施該項目時的碳排量KQ,即K'Q'≤KQ,而受到市場供求關系影響,Q'往往達不到,為了便于計算,在這里,取等號,即有K'Q'=KQ。
3結論與啟示
應對全球氣候變暖已成為各國面臨的共同問題,在多邊應對氣候變化公約難以有實質性進展的同時,各國紛紛通過國內單邊措施作為解決減排溫室氣體的工具,同時推行低碳經濟,碳足跡評價正是發展低碳經濟的一個舉措。①為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已在相關企業和機構開始了碳足跡評價工作,并逐步建立起科學的計算方法與體系,碳標識②,一種將產品的生命周期中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標識出來的方法應運而生。碳標識可以為消費者提供綠色消費向導,通過碳標識,消費者可以直觀獲取產品的碳足跡和碳信息,從而選擇更低的碳排放商品。英國是全球最早對產品推出碳標識制度的國家。英國政府為應對氣候變化專門資助成立了碳信托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06年推出了碳減量標識制度,鼓勵英國企業使用碳標識,行業協會也在會員企業中積極宣傳與推廣。英國政府設立的碳信托有限公司和英國環境食品與鄉村事務部共同委托英國標準協會(BSI)研究制定碳標識的標準,2008年,英國標準協會等機構聯合了《產品與服務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評估規范》(PAS2050),在此基礎上,英國碳信托有限公司與英國節能信托共同開發了以規范碳足跡與碳減排信息傳遞為目標的碳標識條例,即《商品溫室氣體排放與減排聲明踐行條例》。[1]德國碳足跡試點項目于2008年7月推出,在環境部的主持下,該項目還開展了產品碳足跡測量方面的國際標準方法研究。法國環境與能源管理署擬訂了碳標識的推動策略,法國標準協會(AFRON)擬訂了碳標識的操作指南及碳測算方法。同時,法國政府鼓勵零售商對碳足跡進行核算,簽發了零售商和貿易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規定。歐盟委員會積極推出新的規則,對生物燃料的碳足跡評價做出規定。法國國民議會于2010年7月12日通過了一項名為新環保法的環境法案(France’sGrenelle2Law),其中第85條強調,應通過標記、標簽、張貼或任何其他“合適”的方式告知消費者產品及其包裝的碳含量,以及這些產品生命周期內對自然資源的消耗和環境的影響,該法案將于2011年7月1日開始試運行,期限至少一年。[2]在亞洲,日本鼓勵各公司自愿推出產品碳標識。2008年7月31日,日本經濟產業省設置“碳足跡制度國際標準化(ISO化)國內應對委員會”,以應對國際標準化組織擬訂之規范。2009年4月開始試行碳標識制度,以自愿標準。截至2011年2月,日本碳標識制度涉及的產品碳標識計劃種類已擴大至94類,廣泛涉及農產品、輕工和部分機電產品。[3]韓國、泰國緊隨其后,紛紛推出碳標識計劃。
二、碳標識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作為一種市場化的應對氣候變化手段,碳標識所起的主要作用就是通過向消費者披露產品或服務的碳足跡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塑造低碳消費模式,繼而激勵企業的生產模式和技術向低碳化轉變。其對國際貿易所產生的積極影響是毫無疑問的。一方面,它能使消費者更清楚準確地了解有關產品或服務碳足跡的真實信息,糾正錯誤的傳統觀念,使真正的低碳產品和服務在國際上得以推廣,從而有利于在消費端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另一方面,碳標識認證制度也使企業更清楚準確地了解自身的碳足跡,并激勵它們采取減排措施不斷降低自身的碳足跡。例如,英國碳標識公司針對每一個經過認證的企業都會提出具體的減排建議,如果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的碳足跡在獲得認證后兩年內未降低,那么該企業的碳標識將會被取消。[4]此外,消費者不斷提升的低碳消費需求也會對生產商構成強勁的減排動力。當然,碳標識對國際貿易也會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一方面,在其他情況大致相同的條件下,更長距離的提品,則意味著更多的“碳足跡”,因此,推行碳標識規范認證必然會促使本土貿易與進口貿易相比取得競爭優勢;另一方面,產品通過空運所產生的碳足跡遠遠超過陸運,而通過陸運產生的碳足跡又遠遠超過海運,因此,西方傳統的海運強國有可能因碳標識在國際層面的推廣而獲得更大的國際競爭優勢。此外,使用低碳技術的產品與服務的碳足跡必然遠遠低于其他同類產品與服務,因此在溫室氣體排放承擔強制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由于在低碳技術方面領先,其國際經濟交往中將會取得明顯的競爭優勢。同時,碳標識的推廣也會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貿易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由于資金和技術的弱勢,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大都仍然以粗放型模式為主,因而其出口的產品也大都屬于能源密集型產品。一旦碳標識在全球范圍得到普及推廣,即使是自愿性的標識,也會給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造成很大沖擊,形成事實上的貿易壁壘。此外發達國家消費者的環保意識比較強,如,根據歐盟委員會2009年發起的一項調查表明,有72%的歐盟消費者認為將來應強制性地要求使用碳標識來標明產品的碳足跡。[5]在信息足夠充分的情況下,他們更愿意購買碳足跡較低的產品和服務,即使其價格比同類產品和服務更高。碳標識的出現無疑為他們提供了信息方面的保障,從而使得他們能夠將自己的消費價值取向付諸實踐,最終的結果勢必造成能源密集型產品市場份額的日益萎縮。
三、應對氣候變化公約下碳標識認證的合法性思考
(一)氣候變化公約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1994年3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稱UNFCCC)正式生效,這是國際社會致力于處理氣候變化的第一個公約,但并沒有規定強制性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為了加強UNFCCC的法律約束力,各締約方于1997年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京都議定書》。根據該議定書的規定,附錄1締約方(主要是指工業化國家及一些轉型中的經濟體)在初期階段的總體溫室氣體排放降幅不應低于5%。同時,還規定了不同國家具體減排指標。③對于附錄1國家來講,為了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強制減排義務,要在國內采取減排措施。《京都議定書》允許這些國家采取非常靈活的國內政策,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碳稅或能源稅,補貼、能量效能標準、生態標識、政府采購政策以及靈活的程序等,[6]P408但這些措施應該如何執行、合法性的標準等在議定書內并無明確規定。對于各國運用單邊措施與貿易的關系問題,UNFCCC第3條第5款做了原則性的規定:“為應對氣候變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單方面措施,不應當成為國際貿易上的任意或無理的歧視手段或者隱蔽的限制。”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可以作為對于單邊貿易措施是否合符《公約》要求的衡量標準,但由于《公約》只是框架性的原則規定,具體操作起來是有難度的。[7]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導致全球環境退化的各種不同因素,各國對保護環境負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區別的責任。按照共同責任的要求,各國不論大小、強弱、貧富,都負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但每個國家的義務在具體承擔上根據一定因素而有所區別。區別責任主要根據各國對環境退化不同的歷史和現實責任以及各國在應對環境退化和改善環境方面技術和財力等的不同而進行的區分。對于“區別責任”的承擔,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存在著較大的分歧。而“有區別”的責任如何界定,也沒有形成一個共同接受的標準。首先,發達國家不肯明確承認其在全球環境問題上負主要責任;其次,對于區別的主體也有分歧,發達國家認為不能按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簡單分類來決定責任的承擔,發展中國家也應當有區別。發展中國家認為,發達國家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發展起來的,發達國家的碳排放是一種“奢侈排放”,有別于發展中國家的“生存性排放”和“發展性排放”,理應負擔主要的減排義務。[8]發達國家還應承擔為改善環境以非商業條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轉讓無害環境技術,以補償發展中國家因發達國家歷史上對環境破壞遭受的損失。
UNFCCC第3條和《京都議定書》第10條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肯定了在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方面,所有國家負有共同的責任,但是各國承擔的責任并不完全相同。UNFCCC第3條第2款第1項規定:“各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并根據他們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后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因此,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率先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氣候變化的國際公約之所以確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應承擔有區別的責任,是維護環境正義的必然要求。發達國家應為其對環境損害的歷史積累承擔責任,同時該原則還反映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客觀事實,是發展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單邊推行的碳標識認證有違“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按照《京都議定書》的協定暫時不承擔溫室氣體強制減排義務?!毒┒甲h定書》中設定的三種溫室氣體減排機制,其中清潔發展機制(CDM)涉及到發展中國家。因此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主要是基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并且我國已經逐漸成為國際市場上CDM項目的最大賣方。隨著溫室氣體減排任務的艱巨性,我國政府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上宣布進行自主減排并將減排目標納入到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當中,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也逐步建立起來?;谖覈M行的是自主減排,并且作為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所以我國也就不具備發達國家間可以用來交易的碳排放權。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主要是以CDM項目的交易為主,這一特點決定了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會計也主要是關于CDM項目的研究?!毒┒紖f議書》構架了三種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合作機制。其中CDM機制是唯一涉及到發展中國家的合作機制,是指具有強制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的合作,并可用合作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來抵減其減排義務。CDM項目一方面有助于具有強制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較好完成減排目標,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發展中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支持。發展中國家通過CDM項目不僅可以發展本國經濟,也有利于其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更好地為溫室氣體減排做出貢獻。
核證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簡稱CERs)是清潔發展機制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DM項目提出之后,需要由聯合國執行理事會(Executive Board,簡稱EB)指定專門機構核查該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并向CDM項目實施企業頒發核證減排量CER證書。企業獲得聯合國執行理事會頒發的CER證書之后,核證的減排量CER就可以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進行交易了。CDM項目提出之后,我國就積極參與到該項目中并已成為CDM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的最大供應方。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也主要是以CDM項目下的核證減排量交易為主。因此,有必要就CDM項目下的會計問題進行探討,以更好反映我國CDM項目下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信息。
二、CDM項目下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記錄
會計記錄具體又包括確認、計量以及記錄等事項。關于CDM項目下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記錄主要是從這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其一,CDM項目下碳排放權交易會計確認。CDM項目下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確認主要是指與核證減排量相關的碳排放權的有關確認。張鵬(2010)、曾鍇,王小波,陳程(2010)認為CDM項目下產生的碳減排量主要是為了持有出售的目的,符合存貨的定義,應該確認為存貨。朱敏,李曉紅(2010)認為清潔發展機制下的碳排放權具有金融資產的特征,應該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劉金芹(2010)認為對于清潔發展機制產生的碳排放權應該單獨確認為“碳資產”,并只有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確認為資產,否則直接費用化。筆者認為CDM項目產生的基于核證減排量的碳排放權應該確認為無形資產。首先,將核證減排量確認為存貨不太合理。企業進行CDM項目,生產相關項目產品是主要目的,相應生產出來的產品才是企業真正意義上的存貨。核證減排量雖然是CDM項目國際合作的主要交易產品,但是考慮項目企業生產產品的特性來看,核證減排量只能算是項目生產中的副產品。在溫室氣體減排的背景下,該副產品有了市場價值。雖然企業生產的產品與核證減排量都可以在市場上交易,但從企業的角度來看,企業進行項目投資建設主要目的是生產產品并交易。因此,所生產的產品才最符合企業存貨的特征。企業在項目生產的同時如果滿足了CDM合作機制的條件,則核證減排量也可以進行交易。這樣看來,企業是否能獲得核證減排量還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也就不能把這種具有很大不確定性的資產確認為具有日常特征的存貨。其次,由于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還有待發展,相應的碳排放權的價格體系還不完善?,F有的關于CDM項目下的碳排放權價格也主要是合作機制雙方根據市場情況協商確定的。這種情況下,CDM項目下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不好獲取,進而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就不太合理。最后,CDM項目下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是合理的。CDM項目下企業產生碳排放權不是生產經營的主要目的,核證減排量能否獲得存在不確定性,這類似于企業無形資產的開發過程。企業無形資產的開發就有不確定性,開發成功即確認為無形資產,不成功就不確認,這和核證減排量能否獲取的特點類似。另外碳排放權是無形的、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這都符合無形資產的特征。由于CDM項目的特殊性,CDM項目的供應方應該將該項目相關的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這樣才能更好反映CDM項目下溫室氣體減排的實質。
其二,CDM項目下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計量。CDM項目下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計量主要包括核證減排量被核準時的初始計量、后續計量以及出售該碳排放權(核證減排量)時的計量。當CDM項目產生核證減排量并獲批準交易時,應區分情況來計量。如果該核證減排量之前簽訂了轉讓合同的并且合同金額可以確認的,應該按照合同金額確認該無形資產的價值。該合同價值與企業申請核證過程中發生的成本之間的差額應該確認為資本公積項目,并在核證減排量實際轉讓時確認損益。如果該核證減排量沒有簽訂轉讓合同的,由于能否轉讓以及轉讓價格都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暫不確認該無形資產。待實際簽訂轉讓合同時再按照合同價確認無形資產價值。可以看出,CDM項目下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主要是以市場價值為基礎的合同價來進行計量的。簽訂轉讓合同之后,如果核證減排量的交付時間間隔不長,則不需進行該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實際交付核證減排量時就以初始確認的計量金額進行結轉即可。如果簽訂合同時依據交付時的市場價值確定或者實際交付時間間隔很長,那就涉及到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問題。對于依交付時的市場價確定的碳排放權,初始按照簽訂日的市場價進行計量,后續期間市場價值變動了,CDM項目企業相應按照市場的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并確認價值變動的損益。當企業實際交付核證減排量時,按照實際交付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并結轉。對于簽訂合同與實際交付日間隔時間長的,可以在后續期間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后續期價值變動的確認。因此,考慮到CDM項目的特性和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不成熟,關于CDM項目下碳排放權的計量主要是基于合同價的歷史成本計量和基于市場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兩種模式??偟膩砜矗寂欧艡嗟挠嬃咳匀皇嵌嘀赜嬃繉傩?。
其三,CDM項目下碳排放權交易具體會計記錄。CDM項目下我國碳排放權的會計記錄涉及到的賬戶包括 “無形資產”科目下“碳排放權”二級科目;在“開發支出”科目下設置“CDM項目”用以記錄企業在CDM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成本。在核證減排量獲得批準時,可以將符合資本化的開發支出計入碳排放權的成本。對于碳排放權在后續期間的價值變動設置“資本公積——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科目。當核證減排量轉讓交付時,還應就相關的轉讓收入與成本分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由于CDM項目獲得的收入有一部分要歸國家所有,因此,在確認成本收益時還應將歸屬于國家的確認為“其他應付款——國家”。具體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1)當企業開發實施CDM項目時,應將符合條件的CDM項目開發支出計入開發支出科目,待該項目的核證減排量獲得批準并簽訂轉讓協議時,按照合同價確認無形資產的價值。實際發生的開發支出與合同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借記“開發支出——CDM項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職工薪酬等”;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開發支出”、“資本公積”。(2)當企業的轉讓合同是以市場價值為依據簽訂時,碳排放權市場價值的變動要進行確認并計入所有者權益。待實際交付核證減排量時再轉出確認的權益份額。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資本公積——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或者,借記“資本公積——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3)當企業實際轉讓交付核證減排量時,應確認收入和結轉相應成本。對于國家享有的收益也應確認其他應付款。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資本公積——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其他應付款——國家(國家享有的收入份額)”。
三、CDM項目下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披露
CDM項目下我國碳排放權的會計披露主要包括表內確認和表外披露兩個方面。
[論文摘要]發展低碳經濟可以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雙贏狀態,尤其對于轉型期中國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在低碳經濟運行中,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實現全社會的節能減排任務目標,排放權交易制度成為理應選擇的有效手段。我國作為資源消耗大國,雖然暫不承擔《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減排責任和義務,但基于大國責任考慮,仍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積極應對。排放權交易在我國尚處于起步狀態,基于此考慮,文章旨在通過對域外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探討和分析,總結出中國可以借鑒的有效的法治經驗,以期對中國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可用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低碳;碳排放交易權;法律問題
一、低碳經濟的內涵
低碳經濟理念的產生,源自全球氣候變暖的現實環境問題。根據2007年PCC第四次評估報告顯示,世界氣候變化程度令人吃驚。數據顯示,溫室氣體在1970一2004年間排放量增加了大約80%;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平均速率由1961年的每年1.8毫米上升到1993年的每年3.1毫米等。這些數據所反映的全球氣候的變化,己經引起世界各國的注意。世界主要的發達國家,如英國、美國、日本、德國已經較早地開始了發展低碳經濟的實踐,通過加快立法、嚴格執法、完善法律的配套措施等方式,已經取得相當的成效。
這一理念最早由英國提出來。2009年由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的《中國發展低碳經濟途經研究》,將“低碳經濟”界定為“一個新的經濟、技術和社會體系,與傳統經濟體系相比在生產和消費中能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同時還能保持經濟和社會發展勢頭”。根據有關學者的觀點,低碳經濟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指導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等多種手段,盡可能地減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一種經濟形態。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含義
碳排放權交易也稱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在全球減排的大背景下,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環境部門根據其環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然后將碳排放總量通過一定的方式分解為若干排放額度分配給各區域以及各區域內的企業,供其在一定的時期內使用。若該企業在該時期內的碳排放超出其分配的排放額度,它就必須接受嚴厲的法律制裁。對于這個碳排放配額,企業可以完全給自己使用,也可以通過減排技術的研發和運用等方式把碳排放配額節余下來。這種節余下來的配額,企業可以把它出售給那些需要超額排放的單位,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反過來,對于購買到排放配額的企業,他們通過支付若干費用而獲得一定的排放權,從而避免法律的嚴厲制裁。這種碳排放權配額或指標的買賣即為碳排放交易。它可在某一個國家或區域內進行,也可以在國家和地區之間進行。
三、我國碳排放交易的現狀
近年來碳排放權交易在我國已取得了顯著的成果,目前中國的清潔能源項目遠遠超過其他國家穩居世界首位。從全球碳市場的經驗和當前進程來看,中國具有相對較低的碳減排成本和較大的市場規模,在許多領域具有較大的減排潛力。同時CDM作為《京都議定書》確定的靈活機制之一,適合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進行碳減排實踐,這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
但是我國在碳排放交易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的問題:首先,我國環境產權界定不清。我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產權界定還不夠明晰,不夠明確造成了環境資源市場價格與其相對價格產生嚴重偏離。其次,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立法較滯后,健全的法律保障可以規范和約束碳排放權交易的有序發展。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一項對傳統管理模式有所突破和創新的制度,它的順利運轉更需要法律保障和約束。再次,碳排放權初始分配方式存在嚴重缺失,我國目前主要還是采取的自愿減排措施,由于沒有固定的場所、時間以及常規的交易制度,使得節能減排的交易受政府意志的影響較大。最后,有關部門職能定位不準,碳排放交易市場以行政行為為基礎,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在國家環保部門監督和管理下的自愿市場行為。在碳排放權交易的過程很多環節都需要相關行政部門的參與,碳排放交易的現實運作不容樂觀。
四、完善我國碳排放制度的措施
(一)加大對超額碳排放的處罰、執法和監督力度
在碳排放交易體制下,超出排放配額進行排放的企業,必須要受到法律的重罰,使違法成本遠高于購買碳排放權的成本,否則這些企業寧愿接受處罰也不會花錢向別的企業購買碳排放配額,碳排放權交易也就難以開展。
中國現行排污收費標準遠遠低于污染治理所帶來的成本,大多數只有治理設施運行成本的 50%左右,甚至不足10%。這樣,企業往往愿意超標排放,而不愿意購買污染治理技術和設備進行污染凈化處理。因此,在立法環節,我們必須制定嚴格的法律制度,對超額排放的企業應當規定較高的罰款金額和較重的處罰措施。在這些方面,我們可借鑒美國、新加坡等國的經驗,對違法者實施“按日計罰”制度。如在美國,聯邦環保局針對違法排污者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后,法院可下達禁止令,要求違法排污者立即停止違法。在禁而未止的階段,每次違法罰款的幅度最高可達每個違法日 25 000 美元。也可制定一些加重處罰條款,如規定連續兩年以上排放量不能達標的且未購買配額的企業,責令其停產,并處以碳排放配額總額雙倍的罰款;或者對于那些排放超標的企業,限制其在金融市場的準入和融資,具體如采取吊銷貸款證,限制上市融資或從銀行取得貸款等處罰措施。如只有通過這些嚴厲的制度設計,大幅提高企業超額排放的違法成本,才能保障和促進碳排放權交易順利開展和進行。
(二)規范交易中各方主體的創設、準入和法律規制
碳排放交易自然離不開作為交易平臺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或交易所。2008 年,中國成立了三家環境權益交易機構———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后來,各地的環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繼成立。盡管國家發改委將全國能源機構限定在十家之內,但許多地方都在積極探索排污權交易,環境交易所大有在全國遍地開花的勢頭。從法律層面來說,交易平臺的創設絕對不能毫無制度和秩序,而應有一個明確的條件和程序,以確定一個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另外,當這些機構創設之后,如何規范這些機構的運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碳排放交易的有序發展,也是中國政府急需考慮的問題。
碳排放交易的另一類重要主體就是交易的相對方,即碳排放權的賣方和買方。最為基本賣方是那些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額并且有富余的企業,而最為基本的買方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額且不得不繼續實行碳排放的企業。但這些買家的身份很復雜,購買排放配額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額排放使用,隨時都可以從買家轉換為賣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變得復雜。目前,中國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國外買家向國內企業購買,碳排放權的國內交易還很少。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國內也會出現各種各樣的買家和賣家。復雜的交易主體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機性和風險性,進而產生影響碳排放權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
因此,筆者認為,政府必須對碳排放權的購買者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并對其交易行為加以規范。特別是對專門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各類專項基金和碳基金,以及專項從事減排額開發、采購、交易、經濟業務的投資機構,很有必要對其作出專門立法,通過對市場準入法律制度和對碳排放交易活動的嚴格監控,以維護正常的碳排放交易秩序。
(三)強化碳排放市場的調控和監管
對于碳排放交易,政府不宜給予太多干預,其主要任務就是建立市場交易法律體系,完善交易環境和秩序,提高各方主體的交易效率。但這并不等于政府放棄對該交易市場的基本調控和管理,因為市場會存在失靈的情形,市場本身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志不斷得以發展和完善,進而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碳排放權是一種重要的環境資源權,它往往影響國家的環境安全和經濟安全。因此,對之采取完全放任的態度顯然是不妥的,對交易市場實行適度的宏觀調控,以及對交易行為加以嚴格監管也是必要的。
政府對碳排放市場的調控主要在碳排放總量確定和交易價格的調控上。碳排放權的交易價格理應由市場自由調節而成,但問題是,過低的價格可能導致從事減排技術投資、開發、真正購買減排設備采取切實減排措施的企業無法收回其成本,而沒有采取任何實際減排措施的企業卻可以通過購買低廉的排放權而獲得繼續排放的權利。
為了實行一定的價格調控,建議政府在自愿減排階段對碳排放額度實行有償分配或拍賣,同時,應盡快建立和完善中國碳排放交易平臺,爭取碳排放國家貿易的話語權和定價權。當然,政府還可以建立各種碳基金,代表政府參與碳排放市場的交易,通過市場的逆向操作,以實現對碳排放交易價格的調控和平衡。例如,在遇到金融危機,企業碳排放需求下降,甚至出現大量剩余時,政府可以通過碳基金對市場碳排放權予以回購,以防止碳排放權的暴跌。
關鍵詞:二氧化碳、排放政策、實施策略
中圖分類號:TQ116.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也逐漸提高,人口不斷增長,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發展起來,能源消費猛增,人均能源消耗日益增大,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增長,目前,中國已是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國,僅次于美國。此外,在相當長一段時間以礦物燃料為主的能源結構在我國仍占主導地位,這給我國可持續發展帶來嚴峻挑戰。
二、碳稅和排放權交易制度
長期以來,世界各國在進行二氧化碳減排時,能夠選擇多種政策方案,不僅能夠采取非經濟手段,例如政府規制、績效標準等,還能夠采取經濟的或準經濟的政策,補貼、稅收、排放權交易制度等便屬于這類。在實際制定政策時,均需要在確定一定的減排目標前提下,對各種政策利弊綜合分析,選擇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或政策工具組合。就目前來說,各國經濟學家公認最有效的減排政策工具是排放權交易制度與碳稅。
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通常是指首先設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的總額度,然后將這一額度分解成一定單位的排放權,通過一定的方式將排放權分配給排放二氧化碳的經濟主體,并且允許將排放權進行出售。如果一個企業排放量超過初始分配的額度,就必須購買額外的額度,以避免政府的罰款和制裁,反之,排放量少于初始分配的額度,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額度,并得到回報。
碳稅是以石化能源的含碳量為計稅依據,對石化能源征收的消費稅。其中石化能源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氣及其相關產品。碳稅的征收會提高石化能源產品的價格,價格的提高會促進資源的節約利用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會讓非石化能源價格更具有競爭優勢,從而使得溫室氣體排放減少。
三、促進我國二氧化碳減排的實施策略
1、近期減排政策主體采用排放權交易制度
現階段,鑒于我國經濟發展的狀態,多數能源產品價格受政府定價機制影響,其市場化的程度使得碳稅只能有限地運用,二氧化碳減排政策不宜把碳稅作為主體。就目前而言,最合適的選擇是以排放權交易制度作為二氧化碳減排政策主體,輔以碳稅。
對目前的能源定價機制進行改革
碳稅作為一個有效的減排政策工具,其基礎是是能源產品的市場價格。在我國大多能源產品處于政府定價機制下,使得碳稅很難發揮作用。碳稅通過外部成本內部化來降低對能源產品使用時形成的負外部性,使社會成本在能源使用價格上得以真實反映,從而合理配置資源。然而在我國,不但外部成本未能內部化,內部成本也無法在價格中得到反映。長期以來,政府壓低能源產品價格,導致大量能源廉價使用,盡管如此人為壓低國內產品生產成本,可以推動出口的快速增長以及國內的投資擴張,同時也使得能源需求過度以及資源利用效率過低。我國以嚴重的環境污染為代價,實現了經濟的快速增長。就短期而言,經濟增速明顯,長期而言,卻破壞了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
(2)建立以排放權交易制度為主體的減排政策體系
我國在實施放權交易制度過程中,為保證企業靈活性,允許排放權的儲備和預支。而且,為了保證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可行性,還要在公平方面付出一些代價,比如把初始排放權免費配給二氧化碳排放較多的大型企業。進行分配時可以按照行業平均排放量水平,也可按照歷史排放量水平。此外,還一個很好的選擇就是復合排放權交易體系。
實施排放權交易體系時輔以碳稅
在對大企業實施排放權交易的同時,針對石化能源產品征收碳稅。這此過程中要特別重視排放權交易與碳稅關系的處理。由于部分企業已經實施了排放權交易,所以這部分企業應被排除在碳稅影響范圍之外。有兩種方式做到此點,首先是制定退稅政策,即能源貿易企業或生產企業在銷售給加入排放權交易的企業時準予退稅;其次是在最終消費環節征收碳稅,加入排放權交易的企業在進行應稅能源產品購買時免稅,按既定稅率征收其他企業和居民。
2、長期考慮運用碳稅代替排放權交易制度
相較于排放權交易體系,碳稅經濟成本、管理成本更低,更為簡潔。若我國能源市場價格市場化較高,那么應采取實施碳稅制度。在我國、碳稅制度的實施要重視以下幾個方面:
碳稅稅率的確定
就現階段各國的實踐而言,在碳稅制定過程中,最基本方法全部采用“標準—定價”,即通過一定的規則選擇一組可接受的環境質量標準,進而對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稅,稅收會導致相關商品價格上升,從而達到抑制污染排放的目標,其稅率的大小要求恰好達到事先選擇的環境質量標準。我國在實施時應以“標準—定價”方法為基礎,對各項現有的碳減排政策措施綜合考慮,計算出適宜的碳稅稅率,然后按照實施效果逐步進行調整,最終達到減排目的。
開征要逐步推進
首先,在引人碳稅前就有關計劃進行長期宣布。在初期不承擔稅負的情況下,使企業和居民主動改變能源消費行為。然后,逐步調高碳稅整體稅率。即在開始時碳稅稅率應處于較低水平上,隨時間逐步上調,如此一來,可以在較低稅負的情況下使企業和居民繼續調整能源消費行為。最后,逐步減少緩解或補償措施。在初期,可以針對大型排放企業實施一些緩解和補償措施,給這一類企業一些時間及時進行調整,避免企業一下子承擔過高的稅收負擔。緩解和補償措施主要方式可以是設定免征額或稅收返還,如首先給予一定的免征額或返還,隨后逐年降低,最后完全消除。
在生產環節征收
為了降低征管成本,確保稅額的有效征收,要對已有的稅制體系加以利用。盡管國外大部分碳稅都是在批發零售環節征收的,但在我國,消費稅是在生產環節征收的,從控制征管成本角度來講,應在生產環節征收碳稅。
避免減免稅但要有補償等緩解措施進行配合
在實際中,因為減免碳稅會嚴重影響碳稅政策的效果,若我國開征碳稅要最大程度降低減免稅措施使用,確保實施碳稅政策的環境效果。由碳稅帶來的碳稅的累退性、對一些產品國際競爭力的影響等負面影響,可借助各種補償和緩解措施來解決。在一系列補償緩解措施中,部分補償機制是暫時性的,比如對能源密集型企業的補償,應逐步減少直到取消;還有一些應長期保留,比如對低收入群體的補償。
(5)采取合理的收入再利用方案
為了增加碳稅在政治上的可行性,消除碳稅的負面影響,世界各國碳稅收入通常都未被納入到一般性財政收入中來,而單獨利用。通過對各國實踐的研究,筆者建議我國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碳稅收入的再利用:一是用碳稅收入消減其他的扭曲性稅收,如削減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或降低稅率,或減少社會保障稅(費)的支付等;二是將稅收入返還給企業或居民,可以資助企業進行節能減排,也可對低收人群體進行直接補助。
(6)建立多方面的碳稅配套政策
為達到二氧化碳減排的目的,控制碳稅本身負面效應,要配合實施其他的一些政策措施。首先,積極參與國際溫室氣體減排計劃。其次,完善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和利用的機制。再其次,制定相關措施,推動部分困難企業以及個人順利完成低碳行為模型的轉變。最后,加強相關政策規制,比如高能耗行業的限額標準、準入標準、汽車能耗標準等。
四、關于電力行業節能減排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