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13 15: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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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減排;治理機制創新;利益相關者;界定與分類
中圖分類號:F0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1101(2014)05001708
如何進行環境治理,減少碳排放,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從目前我國碳排放治理的實踐來看,存在著企業投資動力不足,科研機構創新精神不夠;政府管理部門多、雜,權利交織導致調控力下降,治理成本高;管理方式行政化,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沖突嚴重等問題。本文對碳減排利益相關者界定為對碳減排負有責任、擁有相應的權力和減排手段,對碳減排目標實現具有較大影響,與碳減排利益關系較大的組織。
這些問題表明了我國碳排放治理中政府單方治理的高成本、低效益,同時利益相關者的力量未得到有效利用。針對存在的這些問題,作者將從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角度對碳減排治理模式進行創新研究,為我國碳排放治理開辟新的途徑。本文將對我國碳減排的利益相關者進行界定和分類,回答誰是利益相關者,并對其進行分類,明確其在碳減排中的角色地位。
一、文獻綜述
目前與碳排放利益相關者分類直接相關的研究文獻尚未檢索到。
碳排放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的驅動因素及其影響程度,碳排放與經濟增長、能源消費等的關系及碳排放的因素分解等方面[1-4]。學者研究認為我國碳排放增長的主要原因在于產業結構、能源結構、能源效率、人口因素、城鎮化建設等方面,據此提出了調整產業結構、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能源效率和人口素質等方面的建議[5-7]。這些豐碩的研究成果是本文進一步研究的基礎。碳排放治理的文獻側重于政府單向治理,如碳減排政策的制定、取向分析和政府在碳減排中的職能等[8-11]。李欣研究認為環境治理中政府管制手段的優點是強制性高,效果明顯,缺點是簡單粗暴,經濟效益差以及深層次的無法回避的制度缺陷[12]。學者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機制、碳稅、碳金融政策等方面也有大量研究成果[13-15]。如樊綱為代表的學者明顯傾向于碳稅政策[16],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則明確建議采用碳市場制度[17]。財政稅收手段屬于雙刃劍,一方面會帶來碳排放量的下降,另一方面其對能源產業、收入分配、就業、國際貿易及公平性等方面的影響難以確定[18-19]。碳排放市場交易手段在國際層面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初始碳排放的國際分配及界定方面,難以達成國際共識,在國家層面其關鍵問題是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及市場機制的完善問題,也難以發揮利益相關者的推動力和積極性。
碳減排政策建議從客觀上來看是降低碳排放的有效途徑,而政策的實施要依賴于利益相關者去執行,其實施效果取決于利益相關者群體的執行程度和積極性。同時,目前的治理模式不能發揮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和推動力量。因此,提高碳減排效果還需要研究利益相關者及其在碳減排中的角色地位、利益要求等。
利益相關者治理理論早期主要應用于公司治理的研究,近年來擴展到了生態旅游和可持續能源等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本文將利益相關者理論引入碳排放治理領域,試圖突破目前的碳稅治理和碳排放權治理模式的研究,為我國碳排放治理研究新的途徑,提供新的選擇。
二、方法與數據
(一)研究方法
根據本文對我國碳減排利益相關者的界定,選擇政府、生產企業、銀行、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新聞媒體、公眾團體、投資者、中介機構等10個組織進行調查研究。需要說明的是,中國管理碳減排的部門有國家各級政府部門、國家及各級環保部門和各級節能減排部門,在控制碳排放事務方面他們屬于互補關系和上下級關系,共同為治理碳排放任務工作。因此,在本文中中國政府管理碳排放的部門統稱為政府,以下不在說明。
借鑒學者提出的“多維細分法”和“米切爾評分法”的分析思路[20-22],本文從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性、權利屬性和利益要求的緊急性三個維度對中國碳排放的利益相關者進行界定和分類。
根據界定與分類方法,本文編寫了調查問卷,要求調查對象分別從合法性、權利屬性、緊急性等三個維度對所給出的10種利益相關者與碳減排的相關程度按著從大到小進行排序,排名第一用1分表示,排名第二用2分表示,依次類推。因此,1分表示相關程度最大,2分表示相關程度第二大,依次類推,10分表示相關程度最小。
其中,合法性,表示該組織是否在法律或道德或特定的被賦予了減少碳排放的義務、責任,或承擔了碳減排風險;權力屬性,表示該組織是否擁有影響我國碳減排的能力、地位和相應的手段,對碳減排目標實現影響力的重要性程度;緊急性,表示該組織與碳減排的利益相關程度和實現碳減排目標的迫切性程度。
(二)數據來源
通過對調查對象的分析、選擇,本次調查共計發放調查問卷750份,實際回收586份,回收率78.13%,回收的問卷中有效問卷529份,回收問卷有效率90.27%。調查對象的分布情況如表1所示。
表1 調查對象的分布情況
分類頻數百分比(%)
性別男29655.95
女23344.05
年齡30歲及以下18534.97
30-40 歲16431.00
40歲以上18034.03
學歷本科24345.94
碩士研究生 19436.67
博士研究生9217.39
工作行業大學417.75
研發機構499.26
政府部門6311.91
生產企業6913.04
金融業438.13
中介組織529.83
能源供應行業489.07
新聞媒體519.64
碳排放權交易機構529.83
公眾團體6111.53
從調查對象的分布情況來看,調查對象性別、年齡結構分布合理,學歷為本科以上層次,對碳減排能有較為準確的認識和理解,從工作行業來看分布在大學等10個行業,包含了碳減排的利益相關者行業,調查對象來源較為廣泛。從調查樣本數量來看,除其它行業外最少的分類變量數據大于40個,數據量可以滿足統計分析的基本要求。
三、實證結果與分析
對回收的有效問卷利用SPSS16.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包括調查數據描述性統計、配對樣本T檢驗。
(一)描述性統計
首先,對調查結果從合法性、權利屬性和緊急性三個維度進行描述性統計。三個維度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分布如表2、表3和表4所示:
表2 利益相關者合法性維度上評分的描述性統計
(N)(Min)(Max)(Mean)Std D.
政府529172.155 30.703 6
生產企業529181.135 90.931 2
銀行5292105.935 01.410 4
碳排放權
交易機構5291108.841 71.160 6
研發機構5292103.791 31.468 1
能源供應行業5293104.660 21.531 4
新聞媒體5291105.201 01.240 1
公眾團體5291107.188 30.857 6
機構投資者5292108.233 00.988 4
中介機構5294106.730 10.703 6
注:根據調查問卷的按相關程度大小排序要求,1分表示相關程度最大,2分表示相關程度第二大,依次類推,10分表示相關程度最小。表2、表3的含義相同。
如表2所示,從碳減排的合法性維度上來看,按平均得分的大小,合法性程度從高到底依次為:生產企業、政府、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新聞媒體、銀行、中介機構、公眾團體、機構投資者、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表3 利益相關者權利性維度上評分的描述性統計
(N)(Min)(Max)(Mean)Std D.
政府529151.679 60.542 2
生產企業529192.18641.088 4
銀行5292105.820 42.106 1
碳排放權
交易機構529198.956 32.093 2
研發機構5291104.272 81.285 3
能源供應行業5292105.101 91.310 0
新聞媒體5291103.252 41.596 6
公眾團體529187.762 11.506 1
機構投資者5291106.757 31.091 7
中介機構5294107.168 01.251 3
如表3所示,從碳減排的權利屬性維度來看,權利大小從高到底依次為:政府、生產企業、新聞媒體、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銀行、機構投資者、中介機構、公眾團體、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表4 利益相關者緊急性維度上評分的描述性統計
(N)(Min)(Max)(Mean)Std D.
政府529151.626 21.727 0
生產企業529192.132 01.448 2
銀行5292107.077 71.655 6
碳排放權交易機構5291108.664 81.3798
研發機構5292105.193 21.580 8
能源供應行業5293104.889 30.928 8
新聞媒體5291103.786 42.269 8
公眾團體5291104.089 31.462 9
機構投資者5291106.359 21.942 8
中介機構5293107.972 80.807 0
如表4所示,從碳減排的利益要求被關注的緊急性維度來看,從高到底依次為:政府、生產企業、新聞媒體、公眾團體、能源供應行業、研發機構、機構投資者、銀行、中介機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二)配對樣本T檢驗
利用配對樣本T檢驗(Paired-Samples Test)進一步判斷上述利益相關者每兩個變量均值之差與0是否具有顯著性差異。
合法性維度利益相關者評分均值差異的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如表5所示。
表5 合法性維度評分均值差異的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
123456789
1.政府
2.生產企業0.98**(7.77)
3.銀行7.18**(7.36)6.20**(4.83)
4.碳排放權交易機構5.29*(4.32) 4.31**
(6.91)1.89(2.71)
5.研發機構5.64*
(4.25)4.66**
(7.51)1.54**
(5.35)0.35**(5.52)
6.能源供應行業4.50**
(5.40)3.52**
(8.79)2.67**
(4.77)0.78**
(5.80)1.13**
(6.37)
7.新聞媒體7.65**
(5.25)6.67**
(8.01)0.47**
(4.84)2.36**
(6.04)2.01**
(7.75)3.14
(2.09)
8.公眾 團體3.73**
(6.52)2.75**
(9.24)3.45**
(8.52)1.55**
(4.72)1.90**
(8.02)0.77**
(9.70)3.91**
(8.54)
9.機構投資者5.08**
(4.48)4.10**
(4.79)2.10**
(8.25)0.21**
(5.44)0.56**
(7.38)0.57
(1.25)2.57**
(7.75)1.34**
(3.69)
10.中介機構6.17**
(4.38)5.19**
(9.15)1.00**
(4.10)0.89**
(3.82)0.54**
(5.31)1.67**
(5.87)1.47**
(4.88)2.44**
(6.15)1.10**
(8.01)
注:未加括號的數據表示某兩類利益相關者在該維度上評分的均值的差,括號內的數據為配對樣本T 檢驗值。*表示均值之差通過了95%置信度的檢驗,**表示均值之差通過了99%置信度的檢驗。均
值之差的數據下方有橫線者,表示未通過檢驗。表6、表7含義相同。
從表5可以看出,從合法性維度來看,除個別利益相關者未通過配對樣本檢驗外,絕大部分檢驗結果具有非常顯著的統計意義上的差別,表明絕大部分利益相關者的排序都具有顯著的統計意義上的差別。因此,合法性維度上利益相關者的評分均值可以反映其在碳減排中合法性程度的大小關系。
權利維度利益相關者評分均值差異的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如表6所示。
表6 權力維度評分均值差異的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
123456789
1.政府
2.生產企業0.89**
(4.24)
3.銀行7.03**
(4.16)6.14*
(5.36)
4.碳排放權交易機構2.17**
(5.02)1.28**
(6.29)4.86**
(5.81)
5.研發機構1.79**
(4.53)0.89**
(5.22)5.25**
(4.96)0.38**
(6.20)
6.能源供應行業3.82**
(6.33)2.92**
(7.27)3.22**
(7.13)1.65**
(7.96)2.03
(1.23)
7.新聞媒體6.47**
(4.95)5.57**
(5.72)0.5**7
(6.36)4.30**
(7.81)4.68**
(7.63)2.65
(1.92)
8.公眾團體0.02**
(4.26)0.92**
(5.28)7.06**
(5.94)2.19**
(5.22)1.81**
(6.73)3.84**
(5.85)6.49**
(4.24)
9.機構投資者3.97**
(6.24)3.08**
(7.22)3.06**
(7.58)1.80**
(7.91)2.18**
(6.34)0.16**
(6.21)2.50**
(6.39)4.00**
(7.03)
10.中介機構5.78**
(5.08)4.89**
(7.19)1.25**
(7.06)3.61**
(6.10)4.00**
(6.76)1.97**
(6.18)0.68**
(7.25)5.81**
(6.89)1.81**
(7.82)
從表6可以看出,從權力維度來看,仍然是絕大部分檢驗結果具有非常顯著的統計意義上的差別,表明絕大部分利益相關者的排序都具有顯著的統計意義上的差別。因此,權利維度上利益相關者的評分均值可以反映其在碳減排中權利的大小關系。
緊急性維度利益相關者評分均值差異的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如下頁表7所示。
從表7可以看出,從權力維度來看,大部分檢驗結果具有非常顯著的統計意義上的差別,表明絕大部分利益相關者的排序都具有顯著的統計意義上的差別。因此,緊急性維度上利益相關者的評分均值可以反映其在碳減排中緊急性程度的大小關系。
(三)分類結果
根據各個利益相關者在三個維度上的得分均值及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我們可以得到中國碳減排的利益相關者分類情況,如表8所示。
根據表8中的各個利益相關者的在三個維度的評分分布情況,本文對我國碳減排的利益相關者分類如下:
核心利益相關者,至少在2個維度的得分在4分以下。他們在中國減少碳排放的作用不可或缺,承擔著碳減排的責任和義務,與減少碳排放具有緊密的利害聯系,在碳減排活動中,有一定的利益要求和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決定碳減排目標的實現與否。 他們包括政府、生產企業、新聞媒體。
重要利益相關者,至少在兩個維度上的得分在4分以上和6分以下。他們已經與碳減排形成了較為密切的關系,付出了專用性投資,在實踐中承擔者一定的風險。在正常狀態下,他們一般表現為一種顯性契約人,而一旦其利益要求沒有得到很好的滿足或受到損害時,他們可能從潛在狀態變為活躍狀態,從而直接影響我國碳減排目標的實現。他們包括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銀行。
一般利益相關者,至少在兩個維度上的得分在6分以上。他們對我國碳減排目標的實現發揮輔助作用,往往被動的受到碳減排活動的影響,不能對減少碳排放直接施加影響,對實現減少碳排放目標的重要性程度較低,其實現利益要求的緊迫性也不強,他們包括中介機構、公眾團體、機構投資者、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表7 緊急性維度評分均值差異的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
123456789
1.政府
2.生產企業1.31**
(5.04)
3.銀行6.15**
(5.49)7.45
(1.08)
4.碳排放權交易機構3.74**
(5.07)5.05*
(4.51)2.40**
(8.06)
5.研發機構0.54**
(3.84)0.77**
(8.30)6.68**
(4.13)4.28**
(5.87)
6.能源供應行業3.26*
(4.95)4.56**
(3.64)2.89*
(4.33)0.49**
(5.24)3.80**
(4.86)
7.新聞媒體4.85**
(6.26)6.16**
(3.12)1.29**
(4.23)1.11**
(5.26)5.39
(1.98)1.60**
(4.24)
8.公眾團體1.26**
(6.98)2.56**
(6.08)4.89**
(7.18)2.49**
(6.36)1.80**
(5.24)2.00**
(5.82)3.60**
(6.33)
9.機構投資者5.93**
(3.92)7.23**
(4.08)0.22**
(3.89)2.18**
(4.32)6.47**
(5.16)2.67**
(4.91)1.07**
(4.56)4.67
(0.12)
10.中介機構5.14**
(3.75)6.45**
(4.32)1.00*
(4.78)1.40**
(3.81)5.68**
(3.97)1.88**
(5.01)0.29**
(4.61)3.88**
(5.58)0.79
(0.69)
表8 中國碳減排利益相關者三維分類結果
評分[1,4][4,6][6,10]
合法性生產企業、政府、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新聞媒體、銀行中介機構、公眾團體、機構投資者、
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權力性政府、生產企業、新聞媒體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銀行機構投資者、中介機構、公眾團體、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緊急性政府、生產企業、新聞媒體公眾團體、能源供應行業、研發機構機構投資者、銀行、中介機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四、結論與展望
通過廣泛的問卷調查和分析,本文將我國碳減排的利益相關者劃分為核心利益相關者、重要利益相關者和一般利益相關者。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在不同領域對我國碳減排發揮作用。
從核心利益相關者來看,控制及減少碳排放具有公共事務的性質,因此調查對象普遍認為政府在碳減排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包括政策制定、管理機制、利益關系調節等政府均應發揮領導作用。生產企業是主要碳排放者和減少碳排放的直接執行者,因此是實現減排目標的關鍵。生產企業在生產中擔負著加強節能環保技術開發、引進技術設備減少碳排放、提高產品的環保性能等重要作用。同時,減少碳排放在一定時期上將增加企業生產成本,提高產品價格,因此,生產企業實現減少碳排放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及資金支持。新聞媒體在碳減排中具有強大的輿論宣傳優勢及監督能力,被調查對象給予了厚望。政府、生產企業及新聞媒體分別在領導、執行、監督三個方面對我國實現碳減排目標中發揮核心主導作用。
從重要利益相關者來看,研發機構一方面為減少碳排放提供政策建議、決策支持,另一方面提供技術支持,提高我國能源的利用效率,從而減少碳排放。能源消費是碳排放的主要來源,能源供應行業可以通過控制能源供應的種類、數量及價格來影響能源的消費數量及種類,促使消費者加大節能投入,同時,可以開發新的綠色能源,從而減少碳排放。銀行在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對融資項目進行環保評價控制資金的供給和使用方向來引導節能減排行為,也在客觀上承擔了減排責任和風險。但目前其作用還非常有限。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和銀行分別在技術支持、能源供給種類及數量、資金供給等方面對我國碳減排發揮重要作用。
從一般利益相關者來看,中介機構在碳減排中負責檢測、檢驗認證、咨詢策劃等,可以幫助和促進碳排放交易的順利進行,降低交易成本和費用。公眾團體可以通過舉辦活動向社會宣傳能源、氣候及環境狀況等,提高社會公眾的節能減排的認識,也會通過一些活動向污染較大的生產企業進行抗議,對其施加壓力,督促其減少碳排放。機構投資者可以為企業實現減排目標提供資金支持,但其以盈利為目標,其投資活動將以其預期盈利目標為前提。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是解決碳排放的問題的市場機制,促進具有成本效率的碳減排?,F階段由于碳排放治理是市場機制還處于起步階段,他們能發揮的作用還非常有限或尚未發揮作用。隨著市場機制的成熟和完善,這些利益相關者在碳減排中從碳檢測認證、投融資、市場交易等角度對我國碳減排發揮重要的輔助作用。
明確了利益相關者在碳減排中的角色地位可以為我們構建合理的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機制,促進利益相關者在碳減排中發揮積極作用和推動力量提供指導。參考文獻:
[1] 孫作人,周德群,周鵬.工業碳排放驅動因素研究:一種生產分解分析新方法[J]. 數量經濟技術經濟 ,2012(5):63-74.
[2] 何小鋼,張耀輝. 中國工業碳排放影響因素與CKC重組效應―基于STIRPAT模型的分行業動態面板數據實證研究 [J]. 中國工業經濟,2012(1):26-35.
[3] Ang J B.CO2 Emissions,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 China[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9, 68: 2658-2665.
[4] Betül zer, Erdem G rgün, Selahattin ncecik. The scenario analysis on CO2 emission mitigation potential in the Turkish electricity sector: 20062030 [J]. Energy, 2013(49): 395-403.
[5] 林伯強,蔣竺均.中國二氧化碳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預測及影響因素分析[J].管理世界,2009(4): 27-36.
[6] 陳詩一. 中國碳排放強度的波動下降模式及經濟解釋[J]. 世界經濟,2011(4): 124 143 .
[7] 王小魯,樊綱,劉鵬. 中國經濟增長方式轉換和增長可持續性[J]. 經濟研究,2009(1):4-16.
[8] Apergis N,J. E. Payne. CO2 emissions, energy usage and output in central America [J]. Energy Policy, 2009, 37(8):3 282-3 286.
[9] Thanh Cong Nguyen, Jackie Robinson, Shinji Kaneko, et.al. Estimating the value of economic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 in a developing country: A case study of improvements in tropical cyclone warning services [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13, 86 (2): 117-128.
[10] 途正革.中國的碳減排路徑與戰略選擇-基于行業部門碳排放量的指數分解分析 [J].中國社會科學,2012(3):78-94.
[11] Henri L. F. de Groot, Erik T. Verhoef and Peter Nijkamp.Energy saving by firms: decision-making, barriers and policies [J]. Energy Economics, 2001, 23 (6):717-740.
[12] 李欣. 環境政策研究[D].北京: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2.
[13] 李昊,趙道致. 基于多Agent 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建模與仿真[J].計算機工程與應用,2012,48(25):9-14.
[14] T. Callan, S. Lyons, S. Scott, et al. The distributional implications of a carbon tax in Ireland [J]. Energy Policy, 2009, 37(2):407-412.
[15] Philip James. Overcoming barriers to low carbon dwellings: the need for innovative models of finance and service-provision [J]. Environmental Development, 2012, 2(4): 6-17.
[16] 樊綱. 走向低碳發展:中國與世界-中國經濟學家的建議[M]. 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
[17]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 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理論框架和解決方案[J]. 經濟研究,2009(3):4-13.
[18] 沈滿紅,吳文博,魏楚. 近二十年低碳經濟研究進展及未來趨勢[J]. 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41(3):28-39.
[19] Chuanyi Lu, Qing Tong, Xuemei Liu. The impacts of carbon tax and complementary policies on Chinese economy[J]. Energy Policy, 2010, 38(11): 7 275-7 278.
[20] Freeman R E. Response: Divergent Stakeholder Theory [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9, 24(2): 233-236.
(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北京 100081)
(School of Business,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81,China)
摘要: 本文分析了碳管理的內涵,將碳管理活動的關鍵行為予以指標化,并設計了公司碳管理效能評估指標體系,來評價公司的碳管理效能。
Abstract: In this paper, in order to evaluate executive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the author analyzed connotation of carbon management and suggested to make the key activities of carbon management as assessment index. What´s more, an indicator system was designed as well.
關鍵詞 : 低碳管理;管理效能;評估;指標體系
Key words: low carbon management;management effectiveness;evaluation;indicator system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02-0009-02
0 引言
近年來,異常的氣候給全球帶來巨大的災難。人們逐步認識到,工業行為給人類帶來豐富物質的同時,也給自然環境帶來了巨大的影響。伴隨低碳轉型政治共識的形成和全球碳市場的逐步興起,各種國際、國內減排法律、法規和政策層出不窮,低碳標準推陳出新,消費者對供應商減排的預期也不斷增強。愈來愈多的公司不再在政策上進行爭論,而是追求切實可行的方法應對氣候變化,低碳執行力和減排效果等碳管理效能問題也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
1 碳管理的內涵
管理效能和管理績效是互相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概念。管理績效強調組織或個人行為的成績和結果,是以結果為導向的一種評價模式;而管理效能則強調組織或個人管理的過程,兼顧管理的結果,是以過程為導向的一種評價模型。碳管理是指對《京都議定書》中所涵蓋的包含二氧化碳在內的6種溫室氣體通過減排技術和組織與制度創新等措施進行主動管理的系列活動。碳管理是企業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管理活動的突出特點和屬性。因此,碳管理績效和碳管理效能同管理績效與管理效能一樣,也表現出不同的關注點。
2 公司碳管理效能評估指標體系構建
碳管理是一個內涵豐富、連續、動態的過程。它包括目標規劃、碳監測、碳披露、碳減排、碳交易及風險規避、提高企業競爭力等若干方面內容。公司的碳管理行動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強制的,它取決于企業所在的政策監管環境。由于公司所處的行業千差萬別,所以低碳技術和方法也各不相同,完整的碳管理體系通常包括如下基本內容。
①碳監測。碳監測是碳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公司通過監測整個業務流程中的碳排放,才能找到減排空間,并形成減排計劃。碳監測包括對溫室氣體的常規或臨時的數據收集、監測和計算等活動,還包括檢測儀器、計算軟件等軟硬件支持系統。碳監測遵循一系列標準方法和原則。國際上較為通用的是溫室氣體議定書(GHG Protocol)和ISO14064溫室氣體核證標準。前者包括企業核算與報告準則以及項目量化準則兩個標準,這兩個標準既有關聯但又相互獨立;后者由國際標準化協會(ISO)制定,旨在為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量化和削減提供一套操作方法和工具。
②公司碳治理結構與戰略。公司碳治理結構是指企業推進低碳管理行動中的組織系統、權利責任分配和資源配置等一系列決策機制及落實方式。碳戰略是指在公司低碳增長轉型過程中選擇目標、原則和行動方案,通常由高層制定并整合到業務流程中。公司碳治理結構服從碳管理戰略的要求,圍繞碳管理戰略,設立、調整行政系統,并作出資源和任務安排。
③碳信息披露。碳信息披露是公司為特定目的而依照法律規定或自愿原則將其自身的碳管理戰略、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特定機構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或公告的行為。碳信息披露既包括碳管理行動執行前的披露,也包括執行過程中的持續信息公開和執行后的績效披露。碳信息披露包括強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兩種類型。前者是企業向政府部門、公眾、投資人等就特定事項采取法定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披露,讓有關主體了解企業的碳管理行動。后者則是企業自發地進行碳信息披露,主動給公眾提供碳管理的有關信息,以獲得內部和外部利益相關方的認可。目前全球最普遍使用的自發報告模式有碳信息披露項目(CDP)和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兩種。
④創造財務收益和降低風險。創造財務收益和降低風險是公司通過碳管理直接或間接增加公司利潤及降低或規避企業合規風險的行為。公司通過在強制減排交易市場或自由交易市場上出售核證的碳減排量,獲取碳管理的收益,直接增加企業的利潤。此外,低碳環保形象的確立,有助于企業贏得更多客戶,獲得潛在價值。對企業而言,節能減排也可以提高企業能源的使用效率,減少支出,節約成本。因此,碳管理直接或間接為企業創造了財務收益。
上述內容分布在碳管理活動的決策、實施、業績評估等不同階段。碳管理決策是公司實施碳管理活動的第一個階段,是企業形成低碳戰略目標的過程。在這一階段,公司通常設立諸如氣候管理委員會、碳管理領導小組等類似機構來總體策劃公司的碳排放目標,并實行管理權。碳管理機構在確定碳排放目標前,會識別公司的“碳足跡”,依照相關計量標準收集數據并計算經營過程中的碳排放基線,然后確定碳排放目標,并將目標分解到各個部門及生產環節上,作為期末的碳績效考核的依據。
碳管理實施是公司在既定的碳排放目標下,推進碳減排的整個過程。根據邁克爾·波特價值鏈理論,工業企業的活動可以分為基本活動和輔助活動,基本活動是實現公司價值不可或缺的活動,諸如原材料采購、生產制造、運輸、銷售、售后服務等。事實上,碳排放伴隨著公司活動產生,而且主要產生在基本活動過程中。產品的工藝設計決定了產品的材質、尺寸、功能等關鍵因素,對加工過程中的碳排放量具有直接影響。此外,產品生命周期終結時,或焚燒或掩埋或循環利用,處理方式不同,碳排放差異也很大。因此,在設計碳管理效能評價指標體系時不得不考慮設計、采購、生產制造、運輸、銷售、售后和回收等因素。
碳管理業績是公司一定時期(如一年)碳管理活動的產出。企業經營過程中,必須定期比較原始目標與現有績效產出,進行考核和總結,并予以獎懲。公司往往會在這一階段公布公司的碳管理信息,傳達碳管理任務完成情況及績效考評結果。這種披露行為可能是公開的,也可能半公開,或僅在公司內部進行通報。一些碳管理戰略意識強烈的公司,會申請低碳認證或進行碳交易,提升產品競爭力,實現碳管理的更高回報。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從碳管理決策、碳管理實施和碳管理業績三個方面構建公司碳管理效能評估指標體系,如圖1所示。
3 結束語
公司碳管理效能評價指標體系是由表征公司碳管理效能各方面特性及其相互聯系的多個指標,依據碳管理活動的內涵所構成的具有內在結構的有機整體。公司碳管理效能評價指標體系是評估公司低碳執行力和減排效果等碳管理效能的前提,也是公司低碳行動的指南。因此,科學設定公司碳管理效能評估指標體系至關重要。本文認為公司碳管理效能評估指標體系需要依據科學性原則、全面性原則、可行性原則、重要性原則等原則,深入分析碳管理活動的內涵,將碳管理活動不同階段的關鍵行為予以指標化考核,才能全面反映公司碳管理效能的大小。
參考文獻:
[1]CDP. The carbon management strategic priority[R]. Published by CDP,2012.
(一)碳資產管理
目前,對于碳排放不能僅僅只從環保的角度進行單純考慮,而必須將其作為一種資產來進行管理。所謂碳資產管理,是指對《京都議定書》中所涵蓋的包涵二氧化碳在內的六種溫室氣體進行主動管理,如:碳監測、碳披露、碳減排、碳交易,以及在低碳時代規避風險、抓住機遇、提高企業競爭力等其他措施。這些行動的自愿或是強制屬性,將取決于企業所在的政策監管環境,其目的是獲取更大的經營及品牌價值。碳資產管理是一個科學的體系,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碳資產管理一般包括碳檢測、治理與戰略、碳績效評估與披露等。北京環境交易所總經理梅德文將碳資產管理分為7個步驟:第一是準備工作,第二是摸底監測,第三是設定目標,第四是信息披露,第五是評估改進,第六是實施計劃,第七是碳交易。他還強調,碳盤查是碳資產管理中最關鍵的程序之一。如果一個企業要實施碳資產管理,就應當清楚地了解自身碳排放情況以及各業務流程所產生的碳排放量。只有通過有效的碳盤查,才能獲得可靠的數據,分析、計算企業那些看不見的“碳排放成本”,制定有針對性的戰略。碳市場交易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所以,嚴格的碳盤查至關重要。
(二)碳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碳排放市場雖然尚未運行強制減排機制,但是從全球的碳減排情況來看,我國推行強制性減排將會是必然趨勢,只是這需要一個過程。所以,碳資產管理是每個企業都要面臨的重要課題。但是由于我國碳排放機制尚處于不成熟階段,所以企業碳資產管理存在很多問題。首先,我國企業的碳資產管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幾乎都是空白,關于碳資產方面的研究都滯后于發達國家,相關研究也大都參照西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結合我國企業實際情況的創新性研究并不多,對于企業在碳資產管理方面尚未能提供充足的理論指導和實踐參考,這就要求嘗試進行碳資產管理的企業自身要慢慢摸索。其次,由于碳排放涉及到環保,所以很多企業把碳資產管理的重要責任放在生產或者環保部門,并沒有將其納入企業整體的管理系統中。再次,很多企業的財務部門認為碳資產的管理跟其無關,并沒有認識到碳資產相當于金融工具這一性質,更沒有注重碳資產管理對于碳市場價格、財務風險、稅務以及對資產負債表和企業利潤等各方面的影響。另外,企業碳資產管理的意識薄弱,對碳排放的測量方法和計算工具了解不多,也并沒有建立完善的碳資產管理流程和管理辦法。大多數的研究集中在碳排放權,忽略了碳資產包含的其他內容,研究思路具有局限性,限制了現代企業管理職能的有效發揮。最后,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尚未成熟,企業對于碳交易產生的收益并沒有直觀的感受,同時邊際成本高的企業在減排的過程中發生了額外成本,這嚴重打擊了企業進行勇敢嘗試的積極性。
二、我國企業碳資產管理案例列示———以硫酸行業為例
硫酸行業作為無碳能源行業,其余熱利用都可以稱之為廣義的碳資產,特別是硫磺制酸所產生的熱能。所以從無碳能源的角度,整個硫磺制酸的熱能源利用都可以視為碳資產。以下僅是以CDM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s)為例。我國硫酸行業最先申請CDM項目的前三位的企業分別是雙獅(張家港)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宜昌宜化太平洋熱電有限公司和中化重慶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他們投資開發的項目均是硫磺制酸裝置廢熱回收發電項目,該項目利用我國大型的硫磺制酸裝置的中高溫余熱,引進美國孟莫克公司開發的HRS廢熱回收系統,回收硫磺制酸生產過程中的廢熱生產蒸汽,提高酸吸收熱的回收率和整個硫磺制酸系統的熱利用效率,利用多余的蒸汽發電,所供電量將全部用于滿足企業自身生產裝置的用電需求。對于該項目,三個公司都是在2008年在聯合國EB成功注冊,宜昌宜化太平洋熱電有限公司在2010年獲得減排量的簽發,而雙獅(張家港)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化重慶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也在2011年分別獲得減排量的簽發,并且通過此次減排量的簽發獲得不菲的收益。隨后,在此基礎上又都相繼進行了第二次減排量的簽發申請。除了CER這部分碳資產之外,在考慮保證企業正常生產運行的情況下,雙獅、宜化和重慶涪陵化工還可以對其硫酸裝置的風機、水泵等大功率設備進行技術改造,降低電耗,提高能效,這部分的減排量也可以通過相應的規則和方法進行量化,實現可監測、可報告和可核查,成為可交易的碳資產。
三、完善我國企業碳資產管理的對策
隨著全球對環境問題越來越重視,環保經濟將引起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企業進行碳資產管理也將成為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為了更好地在企業中推行碳資產管理,使碳資產管理創造更大的價值,政府和企業需要付出共同的努力。
(一)政府
1.充分發揮政府的權威性。在我國政府作為一種權利的象征,具有很大的震懾力和權威性,在碳資產管理中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其權威性,實施必要的強制性規定和管理,監督和敦促企業進行有效的碳資產管理。比如可以強制要求企業定期公布其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加強產品生產過程中各環節溫室氣體的監測與控制,在產品上粘貼節能標簽等。
2.盡快制定碳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和標準。企業碳資產管理在我國并未有深入研究,因此其實施尚未有相關規范可依。為提高企業自覺進行碳資產管理的意識,政府應進行相應的引導,制定企業碳資產量化管理標準,對相關標準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建立健全企業碳資產信息數據庫,主動借鑒國外碳資產管理經驗,與國際接軌。3.建立相應的碳資產管理機構。碳資產管理具有一定技術性、特殊性和復雜性,所以這就決定了僅僅依靠企業自身是遠遠不夠的,難度相當大,這就需要政府為其提供一定的支持。針對這種情況,政府應該考慮建立必要的碳資產管理與咨詢機構,他們接受政府的委托和授權,為企業進行碳資產管理提供相應的技術指導,并進行一些前期的技術開發和研究。這樣為我國企業碳資產獲得最大限度的開發和最有效的管理提供保障。
(二)企業自身
1.企業家應當形成低碳思維。在低碳經濟時代成為必然的發展趨勢下,中國企業家需要用低碳的思維重新考慮企業的競爭力和生存問題。如果企業的所有利益相關者都對該企業提出低碳要求,企業家必須以低碳的思維對企業如何應對未來更加嚴厲的碳排放政策、如何應對行業內部的低碳標準、如何應對消費者對產品低碳的要求、如何對產品生產的各個環節用低碳思維對其進行改造等問題進行重新審視思考,這是具有極大挑戰性的。
2.提高企業相關人員的技能和素質。企業要進行碳資產管理,需要企業員工具備相應的素質和技能。但是就目前我國碳資產管理的發展情況來看,企業相關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并不能滿足企業進行碳資產管理的要求,這就需要企業對相關人員進行低碳培訓。管理人員要對低碳的相關理論和實踐進行學習和掌握,培養調整企業經營發展方式的能力;技術人員要掌握開發和運用碳減排、碳排放的核算標準和方法等;操作人員則需要具有具體執行和實施相關標準的能力。
3.為碳資產管理創造良好的宏觀環境。我國企業碳資產管理不能僅僅停留在積極響應政府號召的層面,還要積極主動地為碳資產管理創造良好的宏觀環境。我國企業可以借鑒國外企業碳資產管理的經驗,積極主動地成立碳資產管理的民間機構,企業間定期就碳資產管理提供良好提案。
4.制定企業碳資產管理程序并嚴格執行。企業可針對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碳資產管理程序,并嚴格執行,將碳資產管理落到實處和細節上,積極開展碳足跡評估、碳資產會計處理、碳信息披露等研討。
5.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是國外目前很多企業已經采取的一項措施,我國企業應該結合自身實際進行學習和借鑒。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的重要性堪比財務報表的重要性,它是企業計算每年碳排放當量的表格。我們可以根據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對企業溫室氣體的排放情況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找出其排放源,在接下來的生產經營中進行針對性的碳減排。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此外,《京都議定書》的一個開創性突破,是建立讓市場發揮作用的“合作機制”。由于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對全球氣候變化產生的作用都是一樣的,按照一般的經濟學原理,為了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人類應該把溫室氣體減排活動安排在減排成本最低的地方。因此,《京都議定書》納入了三個基于市場的機制,即IET(國際排放貿易)、JI(聯合履行機制)和cDM(清潔發展機制)。其中,CDM是唯一在附件I國家和非附件I國家之間進行的互利機制,該機制允許發達國家企業通過協助發展中86國家減排溫室氣體,換取“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以抵減本國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CDM是一種雙贏機制,對發達國家而言,可以通過CDM以遠低于其國內所需的成本實現《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指標,節約大量的資金;而對于發展中國家,通過CDM項目可以獲得實現節能減排的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碳金融”就是與碳有關系的金融活動,也可以叫碳融資,大體上可以說是環保項目投融資的代名詞,也可以簡單地把碳金融看成對碳物質的買賣。也可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碳物質主要是與上述清潔發展機制中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環境污染物,這些污染物可以在上述機制中進行買賣交易、投資或投機,所籌集的資金可用來投資于減少C02等排放的環境保護項目。
一個被公約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國家,凡是超標排放就要進行經濟補償,換句話說就是可以“出錢購買”排放權。有買就會有賣,由此溫室氣體減排量的國際貿易形成了一個特殊的金融市場。
發達國家在本土實施溫室氣體的減排非常困難,以日本為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為12.4億噸,按《京都議定書》規定,日本2008年排放量應減為11.6億噸,但其2002年的排放量已達13.3{L噸,不僅沒有減少,與基準年相比反倒增加了7.6.=:)。具有主動權的發達國家希望可以通過實施減排指標的國際合作機制將自己的排放“合法化”,因此碳金融的前景可想而知。
自1O年前第一宗碳減排交易成交以來,碳金融的承諾總量和總金額增長都十分迅速。全球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市場自1996年至今已累計成交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原因當然是越來越嚴重的世界環境污染、核準《京都議定書》的各個國家努力實現其減排承諾、國家級和地區級的碳交易市場(如加拿大和歐盟2005年1月開始運行的排放交易市場)不斷涌現??梢灶A見,作為一項既履行國際義務也有利可圖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將持續增長,碳金融業也會蓬勃發展。
有資料顯示,近幾年發達國家將有約5oo{L美元的投資通過CDM渠道資助發展中國家。許多國家的政府和金融機構積極設立碳基金,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交易。截至2005年底,投入碳基金的資金已達30{Z歐元,其中的2/3作為政府的采購工具,另外的1/3是私營碳基金。私營公司的介入是一個重大突破,越來越多的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和貿易公司,對CERS本身以及相關的項目融資感興趣。在這個特殊市場上,風險管理也變得更加專業化。
致力于全球發展的世界銀行專門成立了碳金融業務部門(CarbonFjnanceBusJhessUnit),還設立了總額達lO億美元的8個碳基金,用于全球環境保護項目。排放大國日本也成立了日本碳金融機構(dCF),前不久該機構從保加利亞的一個風電Jl項目購買了2008~2012年期65萬噸cERS。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lC)將為相關項目提供貸款,而三菱重工(MHI)則為項目提供技術支持。JBIC還向世界銀行原型碳基金承諾了1.8億美元。
設于美國的一個“自愿性”溫室氣體減排額交易87市場一一芝加哥氣候交易所也不甘示弱,其月份C02成交量高達13萬噸,交易對象大多是2006年的排放許可權,近期的交易價格在每噸O.9美元左右。
倫敦也是正在迅速崛起的一個碳金融中心。它是氣候變化資本”的發祥地,出現過第一家專門辦理與碳有關業務的銀行?!疤纪欣埂币财鹪从趥惗?。
此外,挪威碳點公司、歐洲碳基金、亞洲碳交易所,甚至非洲、印度等的碳金融交易也都非?;钴S。
荷蘭銀行在可持續金融實踐中創新業務模式,拓展新的商機,其“碳金融”業務領域主要集中在兩方面:
一是碳交易業務。在碳交易領域,荷蘭銀行已是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憑借其廣泛的全球性客戶基礎,為碳交易備方牽線搭橋,提供服務,獲取中間業務收入,隨著交易業務的增長和交易經驗的積累,荷蘭銀行在業務外又做起了自營業務,利潤額大幅提高。二是環保概念理財產品。通過對各類上市公司股價表現的研究,荷蘭銀行發現近年來開展環保業務的上市公司股價表現遠好于股市綜合指數,于是選擇這些公司為樣本股,設計了氣候指數和水資源指數,并推出收益與上述指數掛鉤的氣候和水資源環保理財產品。這兩個產品推出后深受歡迎,僅通過歐洲一家大型超市就賣了3000萬瑞士法郎。荷蘭銀行還將一部分理財產品以獎金方式分發給員工,既加強了員工的環保意識,又提高了員工對銀行社會責任的認識,同時由于理財產品有較長的期限,對穩定員工隊伍也有積極作用。
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5oo~L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英國新能源金融公司預測,到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場交易額將達N3.5萬億美元,全球銀行業僅從碳交易、基礎設施融資和咨詢業務中一小部分業務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就可能高達15o~L美元。2009年的G8會議上,發達國家承諾愿與其他國家一起~2o5o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減半,預計未來5年將是全球碳交易市場真正蓬勃發展的開端。
二、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現狀及障礙
(一)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現狀
作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資源國,截至2009年7月6日,中國在聯合國已注冊的項目年平均減排量總和達1.8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已獲簽發減排量1.43億噸二氧化碳當量,中國已注冊項目數及簽發的減排量均為全球第一。國際能源署和國際排放貿易協會指出,2010年中國占世界總CDM潛力的35%-''''~45%,相當于拉美、非洲和中東的潛力總和。一是政府、企業和交易所方面。2005年底,我國政府與世界銀行簽署了《建立清潔發展基金諒解備忘錄》。2005年12月19日,江蘇常熟三愛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江蘇梅蘭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分別與世界銀行簽署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購買協議》,合同金額達7.75/L歐元,年交易量為1900萬噸CERS,這是世界銀行在中國實施的第一批cDM項目,也是世界銀行新型碳金融機制一一傘型碳基金下的第-tLt項目。2008年,寶鋼以1O歐元/噸的價格向英國瑞碳公司、瑞士信貸集團出售碳排放量。2009年12月16日,北京環交所在哥本哈根正式了中國首個自愿減排標準一一熊貓標準V1.0版。2009年9月,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發起“企業自愿減排聯合行動”,以試行符合中國國情的溫室氣體測量、報告、核實體系,減排和交易體系等。二是商業銀行方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也開展了碳金融有關業務,推出了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等業務。如中國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掛鉤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期貨價格的理財產品。
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IFC)合作,針對中國在節能技術運用和循環經濟發展方面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推出以CDM機制項下,碳核定減排收入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一一“碳金融”模式,支持“輕資產”型的科技服務公司。截至2009年3月,該行34家分行全部發放了節能減排項目貸款,共支持全國91個節能減排項目,融資金額達到35.34{L元。
(二)我國碳金融發展的障礙
哥本哈根會議后,我國作為減排大國面臨的挑戰可能遠大于機遇。我國碳金融發展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障礙,一是不少企業對碳金融的認識尚不到位。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進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二是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處于初級階段,缺乏全國性的碳交易所。目前全球碳交易所全為發達國家所主導。2008年成立的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是我國最早的三家環境權益交易機構。2009年山西呂梁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和武漢、杭州、昆明等交88易所相繼成立,我國碳交易體系雛型初現。但目前國內碳交易主要是針對歐洲市場制定的規則而進行的一些買賣行為,真正的國內碳交易市場尚未出現,全國范圍內的碳交易所尚未建立。三是目前我國相關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目前我國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四是國內商業銀行對碳金融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商業銀行只有極少數幾家。
三、我國發展碳金融的對策建議
1.加快發展節奏,認清我國在全球碳金融交易圈所處的地位,重視制定游戲規則,爭取在碳金融價值鏈中處于上游。盡管“碳排放權”是一種新商品,但這一商品隸屬的市場屬性、基本結構和運行法則與其他商品市場相比并無不同。主游戲規則和其他附加游戲規則的制定者、技術領先者、熟練使用金融工具者、占據主流供給通道的壟斷者是該市場的最大獲益者。歐美各國已在碳金融領域形成了較為明確的布局:建立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碳排放交易所,爭奪國際碳交易規則制定的主導地位,謀求碳交易定價權;提高碳測量科技水平,完善碳標準的各種核定規則,掌握碳核定的裁判權;推出碳金融產品,發展復雜的碳交易衍生市場,影響碳交易實體市場;發展各種減碳技術,同時從技術轉讓中獲利。因此,我國亟需抓緊研發國內自愿減排市場,加快自主減排標準制定及完善并爭取得到國內外認可。
2.提高價值認識,開展通力合作。首先在政府、企業、中介機構等全社會范圍內提高對碳資源的認識,了解碳資源的重要性;開展相關宣傳和培訓教育,努力進行能力建設,各~gl''''q各司其職、相互協作。政府部門應培育國內碳交易市場,在新能源利用方面采取“低碳優先”原則(如新能源發電優先上網),通過國家補貼的方式降低新能源使用成本;還應出臺相關政策鼓勵企業開展減排技術革新,鼓勵國內企業的減排交易行為。企業應積極研發并改善減排工藝和流程,富有社會責任的企業可參與國內碳交易。
關鍵詞:碳排放權;碳排放權貿易;清潔發展機制
中圖分類號:F7文獻標識碼:A
在20世紀中期之后,隨著對環境問題研究的深化,人們逐漸認識到,環境也是一種資源,而且大多數情況下是一種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那么,通過市場機制來優化環境資源的配置,在對環境資源最低消耗的情況下獲得最大的經濟效果,就應該是可行的。這樣的思想催生了各種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包括碳排放權交易手段。
碳排放權是指一種人類對大氣容量的使用權,是權利人對大氣容量以排放含碳氣體而使用的權利。碳排放權貿易就是指通過合同的形式,一方通過出賣減排剩余額而獲得經濟利益;另一方則取得碳減排額,可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目標的一種互易行為。
1997年制定《京都議定書》之后,工業化國家統一了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同意碳排放權可在不同國家間進行交易。歐盟也從2005年開始在其范圍內引進自主制定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以每個加盟國為單位向產業界廣泛賦予氣體排放指標,以促進區內企業之間的交易,并最終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一、國內外碳排放交易貿易方式和發展現狀
(一)《京都議定書》下的碳排放權貿易方式。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經過艱難的談判簽署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京都議定書》,確立了成員國在防止氣候變化方面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義務,并允許負有強制減排義務的國家參加國際排污交易?!毒┒甲h定書》中規定了三種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的形式,即聯合履約(Joint Implementation,簡稱JI)、排放貿易(Emissions trading,簡稱ET)、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這三種機制容許締約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過境外合作獲得或購買碳減排指標,以此作為其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義務。
(二)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歐盟是執行《京都議定書》的主要力量,從很大程度上推動著全球的節能減排行動。在《京都議定書》中,歐盟15個成員國承諾,在2008~2012年間將碳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8%。2003年10月,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了溫室氣體排放權許可交易制度,即歐盟排放權貿易體系(EUETS)。該制度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是2005~2007年,第二階段是2008~2012年。委員會根據“總量控制、負擔均分”的原則,首先確定了各個成員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成員國分配給各自國家的企業。
各成員國政府至少將95%的配額免費分配給企業,剩余5%的配額可采用競拍的方式。各企業在獲得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標后,若超標排放,則必須購買相應指標(即排放權),企業若能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量低于指標,則可將節余的排放指標出售給其他企業。這樣,排放權就可以在不同的排放者之間形成買賣交易,排放者通過技術改進等方法所獲得的剩余排放指標就可以用于其擴大再生產或有償轉讓,有利于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和環境的改善。
(三)日本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日本的能源效率在世界居于前列,通過與能源相關的政策措施實現減排目標的潛力比較有限。而加入《京都議定書》后,日本減排碳的戰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碳匯和京都三機制以減少排放量,剩余部分由政府在國際市場上購買。除此之外,日本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來減少碳的排放。
與政府的節能減排措施形成呼應的是,日本大公司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兩個層次的排放權交易,為了獲得碳排放權而進行的各種活動也十分活躍。日本的東京電力、三菱商社、三井物產、豐田汽車、索尼公司等33家大企業與國際合作銀行和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兩家銀行共同出資1.37美元,成立了旨在削減碳的第一個基金日本削減碳基金(JGRF),這在亞洲還是首創。這一基金將利用發達國家可以購買發展中國家削減量的京都三機制,與亞洲和中東非、中南美等國家就削減事宜進行談判,預計至2014年可獲得1,500萬噸的排放權。同時,基金還將計劃支援發展中國家削減碳排放量的事業,取得削減部分的排放權,并按照各企業出資的多少來分配從國外共同購買的碳排放權。
(四)我國排放權交易發展現狀。我國先后簽署和批準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并積極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應對措施。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可以清潔發展機制(CDM)為基礎,參加以項目為基礎的碳排放權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較低以及對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決定了在我國實施CDM項目上的巨大潛力。
根據《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CDM,發達國家可以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在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開展節能減排項目合作,每幫助發展中國家完成1噸的減排任務將獲得相應量的溫室氣體排放權,即“核準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簡稱CERs”,抵扣本國承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截至2008年2月13日,中國CDM項目獲得聯合國CDM項目執行理事會簽發的CERs達36,371,368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占其簽發總量的31.33%,這是自全球開展CDM12年以來,中國CDM項目的CERs獲簽量首次超過印度(30.02%),躍居世界第一位,這標志著中國在國際CDM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始占據最大份額。據世界銀行測算,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是最大的減排市場提供者之一,未來5年每年碳排放權交易量將超過2億噸。
為充分利用議定書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提供的機會,中國政府還成立了由相關部門組成的清潔發展機制審核理事會,并于2006年6月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暫行管理辦法》。規定了國家針對不同類型的項目,按照不同的比例提取其減排量的轉讓收益,并設立專門基金-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用于支持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事業。經中國國務院批準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已于2007年11月9日正式成立,這意味著中國政府開始全面推動CDM項目在中國的發展。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將代表國家,對CDM交易中的部分收益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贈款、個人贈款、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收入來源等資金集中單獨管理使用,國家不納入預算,將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事業提供可持續支持。
然而,目前由于我國從事CDM項目的企業(減排量賣方)大多缺乏足夠的有關國外買家的信息,且對國際市場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續都不太了解,因此導致我國目前的CDM項目減排量交易極為不規范,交易價格大大低于國際市場,使國家和企業利益受損,阻礙了我國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發展碳排放權貿易的意義和策略
(一)我國發展碳排放權貿易的意義
1、有利于推進我國經濟發展模式轉型。發展碳排放權對外貿易,有利于推進我國政府和企業了解、認識國際氣體減排機制,而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開發CDM項目,這將推動引進國外的資金與先進技術,從而優化我國能源消費結構,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單位GDP的能耗與溫室氣體的排放,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模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2、有利于我國環保技術的發展和創新。碳排放權交易使二氧化碳減排有利可圖,可以促進相關企業加強技術革新。在全球確定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企業在環保技術上取得重大進展,實際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會降低,再通過將多余的碳排放權指標進行交易,可以為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二)我國發展碳排放權貿易的策略
1、搶抓發展機遇,健全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我國仍不需承擔義務減排的有利時機內,抓緊時機培育市場,利用國內碳排放權供應量充足的優勢,使市場迅速做大做強,逐步成熟完善,積蓄競爭優勢。對此,我國可參照目前歐盟成員國內部開展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在我國國內先建立地區之間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通過建立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使碳排放的邊際成本較低的排放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的技術優勢或成本優勢轉讓或儲存剩余的排放權,碳排放的邊際成本較高的企業則通過購買的方式來獲得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權。同時,通過對交易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詳細研究,獲得解決辦法,為進入“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做好充分的準備。
2、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培育人力資源優勢。人才短缺是中國碳市場建設的一塊短板,碳排放權市場的未來優勢說到底是人力資源的優勢,人才培養是重中之重。由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一個新生市場,相關研究還不夠成熟,CDM機制又是個全新的課題,不僅涉及環境領域還包括經濟學、法律、管理等復雜的知識,同時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而目前從事這方面的研究、管理和科研的人才相對匱乏。因此,政府首先應該高度重視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相關研究,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研究機構,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養機制;其次應鼓勵技術合作與技術引進,在這一過程中培育人才;再次應鼓勵人才引進,通過引進人才的輻射作用,培養、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
3、采取積極措施,為發展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排放權貿易是建立在國際間政策協調架構上的虛擬商品交易,任何政策的微調都會影響到整個交易市場的未來。目前,碳排放權貿易的基礎是《京都議定書》,但2012年之后,新的碳減排協議可能導致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新洗牌,其影響不僅僅是碳排放權交易本身,還可能因碳排放權交易的特殊作用影響到全球的貿易平衡。由于意識到碳排放交易的重要性,美國等發達國家企圖分散減排壓力,提出中國應當承擔碳減排義務。對此,我國應充分認識到改變現行體制的后果,制定戰略戰術,以積極態度參與新規則的協商與制定,爭取獲得有利的結果。
4、加強金融創新,服務碳市場。隨著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迅速發展,服務于碳排放權交易的金融業務和衍生產品應運而生,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競相涉足碳金融領域,通過為減排項目提供融資服務來開展碳排放權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國外投資銀行和從事碳排放權交易的風險投資基金已經進入中國,對具有碳排放權交易潛力的節能減排項目進行投融資。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合作,在境內推出節能減排項目貸款品種。在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大型企業和機構投資者一方面應該努力提高自己的環境與社會責任;另一方面要善于捕捉越來越多的低碳經濟機會,研究開發環境和金融互動下的金融工具創新,加快形成價格發現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機制。
5、開發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氫能等非化石能源。由于這些能源對環境危害較少,因此又叫做“綠色能源”。開發“綠色能源”是解決能源危機的重要途徑,目前“綠色能源”在全球能源結構中的比重已達15%~20%。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量將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要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大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國家應采取刺激再生能源發展的有力政策和措施,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場。
6、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目前,在世界范圍內碳排放權市場還處于發展中階段,我國政府和企業要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在建立一個國際社會能夠普遍接受的國際碳排放權市場的進程中發揮自己的影響和作用。我國應通過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學習國外先進CDM技術和碳市場管理經驗,對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做科學的引導。在經營理念和目標、內部管理結構和運營機制、碳排放權交易期貨產品等方面,由單純的模仿引進,最終過渡到碳排放權交易的創新。這將是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的必由之路。
我國是一個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人口大國,同時也是發展中國家的代表。雙重身份使中國積極參與到國際氣候制度的合作中去,維護地球環境和為發展中國家爭取利益。有鑒于此,我國應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和在氣候談判中維護國家利益的關鍵點上做出適當的策略選擇。
(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
主要參考文獻:
[1]潘家華.人文發展權限與發展中國家的基本碳排放需求[J].中國社會科學,2006.6.
[2]胡秀蓮,李俊峰.關于建立我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機制的幾點建議(一)[J].中國能源,2005.8.
[3]魏一鳴.關于我國碳排放問題的若干對策與建議[J].氣候變化研究進展,2006.1.
關鍵詞:碳稅工具;碳交易體系;碳金融市場;制度設計;效應評價
中圖分類號:F06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2670(2014)02-0045-13
一、引言
從1896年Arrhenius首次發現大氣中的CO2對地球溫度的影響開始,氣候變化問題逐漸演變成為全球性的生態危機,也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難題。斯特恩(Stern)報告[1]中指出經濟發展繼續依賴能源消耗、“照常營業”的做法不可取,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盡早采取有力行動的收益要大于成本。若各國能夠做出有力而周詳的政策選擇,如碳定價、發展低碳技術,就有可能實現所需的“去碳”規模來實現氣候安全,并保持經濟增長。自20世紀90年代國際氣候談判以來,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京都議定書》,從后京都時期“巴厘島路線圖”到哥本哈根談判協議,經歷無數沖突與磨合,各國都在逐漸形成經濟發展與全球減排的統一認識,多國經濟經歷了不同程度的低碳化。在環境壓力和政治博弈中,全球經濟向低碳化綠色經濟方向轉型。
盡管我國對碳稅、碳交易、碳金融等的研究起步較晚,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我國也在積極探索促進經濟低碳發展的理論與實踐。低碳經濟機制的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視。本文就碳稅、碳交易和碳金融等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的低碳工具的國內外實踐及研究進行歸納與述評,并對下一步研究進行展望。
二、碳稅
(一)碳稅的引入與內涵
碳稅的引入基于庇古稅(Pigovian Tax)概念。由于大氣層屬于公有資源,具備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極容易被濫用破壞,產生負外部性。庇古(Pigou)[2]在其著作《福利經濟學》中首次提出庇古稅概念,他認為自然環境存在市場缺失和價格缺失,這種不完全信息帶來外部性效果,政府可以通過對產生負外部性的活動征稅和對正外部性的物品給予補貼把外部性內在化,即對邊際私人純產值大于邊際社會純產值的部門課稅,使其產品價格提高,產銷量降低;對邊際私人純產值小于邊際社會純產值的部門實行補貼,減少邊際私人純產值與邊際社會純產值之間的差距,進而增加社會福利。Baumo和Oates[3]認為,信息的缺乏導致導致邊際社會成本難以測量,無法確定最優稅收水平,庇古稅存在實用性限制。他們運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從環境政策、污染控制、污染稅與統一排污成本等方面進行研究,提出了“標準定價法”,依據一個可接受性強的標準定量收稅,達成環保目標。隨著“污染者付費原則”理念的深入,Burrows提出了逐步控制法,即在信息不充分情況下,政府為達到環境效益最優可以逐步、連續地對庇古稅稅率調高或調低進行調整,最終找到最優稅率。
碳稅的內涵和外延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發展。Hoeller和Wallin[4]認為給碳定價是對投資減碳新技術的激勵,碳稅是碳定價的一種形式。蘇明等人[5]認為碳稅與中國現有能源稅在對化石燃料的征稅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且都具有對CO2的減排功用,但碳稅與能源稅的最大區別在于碳稅的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等方面都是專門針對碳排量設計的。崔軍[6]提出碳稅是以減少CO2排放為目的,對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種稅。碳稅與能源稅、硫稅、氮稅、污水稅等稅種共同構成了環保稅體系。
(二)碳稅實踐
碳稅在諸多排放稅中居首要地位,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政策工具。
以芬蘭、丹麥為代表的北歐國家從1990年開始逐次推行碳稅,到了20世紀末,基本上構建起較為完備的碳稅制度。丹麥碳稅由能源消費稅演化而來,從1992 年開始,丹麥正式對家庭和企業一并開征碳稅,稅基較廣,包括了除汽油、天然氣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CO2排放,稅率并非基于碳排放的邊際成本,而是結合了政治和經濟方面的考慮。在征收碳稅的同時,丹麥實行稅收返還和循環機制,將稅收的一部分用于補貼工業企業的節能項目,同時工業企業還能通過稅收返還和減免來減輕實際稅負。挪威對石油、天然氣、煤、焦炭、商用柴油等都征收碳稅,涉及航空、汽車多個領域,擁有品種繁多的碳稅及相關稅種,但對面臨國際競爭的空運、海運和漁業予以豁免。瑞典碳稅稅率一直處在較高水平并逐步調高家庭碳稅稅率,同時降低勞動收入稅率。不同于嚴苛的家庭碳稅,瑞典對本國企業尤其是能源密集型產業,如采礦、造紙、電力等行業給予稅收減免。
北歐國家碳稅實踐的特點:一是征收的碳稅多從固有的環境稅種過渡而來,在征稅對象、稅率等方面進行了相應調整;二是稅基廣泛,盡可能擴大碳稅的覆蓋面;三是對不同行業特別是對高耗能行業和出口依賴型行業實施差別稅率和補貼政策,以保護本國產業的核心競爭力。
以美國、德國、加拿大為代表的歐美發達國家碳稅起步較晚,在OECD組織的帶動下相繼開征碳稅。碳稅在美國并未全面征收,僅在個別地區進行試點。由于美國93%的煤炭用于電力生產,科羅拉多州的博爾德市2007年對除風力發電以外的電力這一中間排放源征收碳稅,稅率按電費比例征收并逐步上調。碳稅收入一般用于提高建筑能源效率以及清潔能源開發等方面。德國能源結構與中國類似,富煤少氣,為引導能源消費結構轉型,德國設計了復雜的碳稅體系,對不同種類和用途的燃料設定不同的稅率,制造業、農林漁牧業只需支付稅率的20%,其稅收循環偏向工業。自2004年德國進行了新一輪碳稅改革,稅收優惠逐步減小。2008年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開始在能源最終消費環節征稅開征碳稅,征稅對象幾乎涵蓋所有化石燃料,不同燃料稅率有所差別,且逐步提高。當地的家庭住戶是主要納稅義務人,繳納的碳稅稅收的一部分用于抵消家庭或企業的其他稅負如勞動收入稅。
歐美發達國家碳稅實踐的特點:一是量體裁衣,根據本國實際設計稅制。各國碳稅稅率大都采用固定稅率,同時根據能源的不同類別實行差別稅率。二是逐步推行、循序漸進,構建動態調整機制。在初期為順利推行碳稅,多數國家設計較低碳稅稅率和配套的優惠政策,在順利引導家庭和企業改變能源消費選擇后逐步提高稅率,減少乃至取消某些暫時性補償。
近年來為履行京都議定書義務,以中國、南非、印度等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政府和學者正在積極探索碳稅制度構建之路。蘇明等人提出中國碳稅可以對生產環節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產生的CO2估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采用從量計征的定額稅率形式。碳稅在起步的時候定價可放低,對受碳稅影響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業建立合理的稅收減免與返還機制,對低收入群體進行減免優惠,在條件成熟時期漸進提高稅率。南非政府擬從2015年1月起開征碳稅,并對汽車行業碳稅的標準進行調整。為減緩碳稅給企業帶來的沖擊,南非政府還將企業碳排放量前60%的部分免稅,同時對出口行業、碳排放強度大的行業給予額外補貼。印度是發展中國家開展碳稅的積極探索者,自2010年7月首先在全國范圍內對生產和進口的煤炭征收碳稅。
發展中國家碳稅實踐的特點:一是審慎對待,充分考慮國內和國際的政治、經濟條件,聯系本國減排形勢,結合與化石燃料相關的稅制改革進程,在前提條件成熟后,選擇適時開征碳稅。二是在碳稅要素、實施路徑、調整機制選擇上參考國際碳稅經驗,并結合本國實際進行創新探索。三是注重建立激勵機制,對開展節能項目的企業實施稅收減免與返還,對低收入群體給予稅收補貼,實現稅收中性,避免產生消費扭曲。
(三)碳稅效應評價
碳稅影響廣泛而深刻,涉及生態環境、政治經濟等諸多方面。國內外學者分析征收碳稅的效果,主要對CO2減排效果、國家經濟發展、產業競爭力、收入分配效應等進行了研究。
Jorgenson和Wilcoxen[7]認為,相比于能源稅,碳稅更具成本效益比,也滿足全球減排的成本最小化條件,當碳稅等于CO2減排的邊際成本,就會由碳價因素引發節能行為及對燃料消費的重新選擇。不考慮消費者行為變化,Labandeira和Labeaga[8]利用IO(Input-output Model)微型模型,研究碳稅在西班牙的環境效應,發現在西班牙財政收入大幅增加的情況下,碳稅在減少碳排放方面的影響是溫和有效的。Bruvoll和Larsen[9]使用1990-1999年數據,運用Divisia指數分解法和一般均衡模擬方法,指出挪威碳稅覆蓋大約60%的能源消耗產生的CO2排放,可減少挪威2.3%的CO2排放量。Floros和Vlachou[10]利用希臘1982年至1998年期間時間序列數據,研究碳稅對該國制造業和煤炭、石油等能源行業CO2排放量的影響,發現餐飲業、紡織業、冶金業最容易受碳稅影響,減少碳排放,開征碳稅可以減緩氣候變暖的速度。
中國氣候變化國別研究組采用一種可計算的一般均衡ERI-SGM模型,結合我國實際試算了兩種碳稅稅率方案,分別為100元/噸碳和200元/噸碳。其結果顯示:征收碳稅可顯著地降低能源消費的增長,改善能源的消費結構,并能有效削減溫室氣體的排放。魏濤遠和格羅姆斯洛德[11]利用CNAGE(China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模型定量分析了對每噸碳排放量征收5美元及10美元碳稅對中國短期、長期經濟和CO2排放的影響,研究表明,征收碳稅將使中國經濟在短期內承受損失,但碳排放量將有所下降,長期來看碳稅的負面影響將小得多。
Pearce[12]在對碳稅的研究中提出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理論,所謂雙重紅利是指若導致稅收扭曲的稅種能被環境稅所替代,將產生雙重紅利,一能通過糾正市場負外部性,改善生態環境得到綠色紅利;二能通過減少稅制扭曲,提高效率,進而帶來社會福利形成藍色紅利。Feldstein進一步指出碳稅不僅通過減少污染物排放達成環境紅利,而且還額外具有減少整體經濟的成本,提高政府收入的紅利。Meng等人[13]根據澳大利亞數據的模擬結果,提出碳稅可以有效削減排放,但會造成經濟溫和收縮。由于GNP中包括本國企業在外國的產值(不受本國碳稅約束),不包括外國企業在本國的產值,因而較GDP受碳稅影響更小。若碳價格信號機制暢通,碳稅補償計劃不會對減排造成重大影響,同時會大大減輕碳稅對經濟的負面影響。
王金南等人[14]采用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自主開發的我國能源政策綜合評價模型――能源經濟模型,根據中國目前的CDM價格及外國碳稅稅率,模擬了三種功能不同碳稅方案對中國國民經濟、能源節約和 CO2排放量的影響,結果表明即使忽略中國減少進口、增加新興產業投資等利好因素,三種方案對中國GDP的影響也不會超過0.5%,近期在中國征收碳稅是一種可行的選擇。同時隨著稅率的提升,碳稅對能源消費的影響愈加顯著。當2030年碳稅價格為200元/噸碳時,與基準情形相比節能率可達20%,節能效益也將近3%。
Karki等人的[15]分析表明,用非化石燃料替代化石燃料(如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可完成全球二分之一的碳減排目標,碳定價政策如碳稅更能促進這種替代帶來減排效應。征收化石燃料碳排放稅,可以提高化石燃料發電價格,減少客戶對此方面的能源需求,同時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這被稱為碳稅的“收入效應”和 “替代效應”。兩種效應疊加影響一國能源產業的格局,風能、生物能等產業有可能占據主導地位。Baker和Shittu[16]研究了企業在不確定的碳稅的情景下為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研究與發展(Research & Development,R&D)投入選擇。面對兩個不同的研發項目:實現降低低碳能源技術成本研發和現有技術的減排研發,他們發現最優的R&D并不單純因碳稅的征收而遞增,一般而言,企業面臨碳稅壓力時對傳統能源技術的研發會經歷先升后降的過程,那些靈活的企業在面對不確定的碳稅稅率時會選擇研發能源替代技術,實現能源轉型。
Zhang和Baranzini[17]認為相對于勞動力成本、國際匯率變動等宏觀因素而言,碳稅對一國企業的競爭力影響比通常認知要更為微弱。碳稅在增加了無碳和低碳產業的競爭力、保護環境的同時,可增加國民收入。稅收循環政策比退稅和免稅措施對貿易和能源密集型產業的成本效益比要高,且更具減排效應。考慮到未來碳稅可能以較高的利率征收,其所產生的經濟影響如對收入分配、社會福利等的影響可能比當前更加尖銳。
事實上早在1994年,Symons等人就從不同角度探討了碳稅對不同收入階層的影響,其分析結果顯示,碳稅具有累退性,碳稅導致家用能源、交通、食品價格上漲,相對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對家用能源的支出占收入比重更大,會承受更多的負面影響。Metcalf等人也發現碳稅的稅率增長實際影響著社會福利成本,但其累退性在短期一般均衡中被高估了,碳稅的福利損失每年減小0.5%。進一步研究中,Metcalf和Weisbach[18]指出應在碳稅征收中考慮通過調整所得稅等稅收制度改革來平滑碳稅的再分配效應。
(四)簡要述評
國內外學者多從庇古稅角度研究碳稅,并提出初步的碳稅設計方案。歐美國家相繼開征碳稅對碳稅的效應研究逐漸增多,研究者大多通過構建CGE等相關理論模型,利用數值模擬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分析碳稅的總體效應和不同的碳稅方案產生的效應。碳稅效應可分為直接和間接兩個方面,直接效應是指征收碳稅通過碳定價對能源消耗、CO2排放和氣候環境造成的影響,間接效應是指碳稅雖不對末端收入征稅,但間接對經濟發展、產業格局、福利分配等方面造成影響。在對碳稅效應的研究中學者們的觀點可分為兩類:一種觀點認為,碳稅減排效果明顯,對經濟、企業競爭力、社會福利等的負面影響小,甚至還能通過稅收返還制度使低收入者受益;另一種觀點認為,碳稅減排的激勵效果并不理想,反而會導致化石能源和電力價格上漲,顯著拉低國民的生活水平,碳稅的累退效應甚至會擴大收入差距,削弱國民的動力。由于存在國家和地區差異,加之可用數據缺乏,各項碳稅效應研究結果有所不同,但碳稅的負面影響說明對碳稅稅制進行反思和動態調整是非常必要的。
三、碳交易
(一)碳交易的引入與內涵
碳排放權交易的理念可追溯到污染權交易。排污權交易源于科斯(Coase)定理,科斯[19]最早指出外部性產生的根源在于模糊的產權,只要明確界定產權(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就可以最小的成本解決外部性問題。Dales[20]首次提出排污權交易的概念,并指出排污權交易應包括兩方面內容: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及準許排污許可證轉讓、買賣制度。Montgomery[21]證明了基于市場機制的排污權交易均衡是存在的,排污權交易體是一種兼具成本優勢和公平性的環保手段。Manne和Richel[22]進一步闡釋了交易對排放權體系的必要性,認為無論初始排放權如何分配,不同區域的排放權價值很有可能存在偏差,限制交易會導致比較優勢的扭曲。Stavins[23]認為排放權交易制度應考慮八方面因素:總量控制目標、分配機制、排污許可、市場運行、市場定義、監督與實施、分配和政治性問題、與現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
1992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業委員會(IPCC)通過談判,達成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簡稱《公約》)。1997年12月《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京都議定書》正式通過,提出將市場機制作為減排以CO2為代表的溫室氣體的新路徑,將CO2排放權作為一項商品進行交易。《京都議定書》同時建立了三種靈活交易機制,即國際排放交易機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聯合履約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IET機制規定具有減排義務的特定締約方可以轉讓碳排放權配額(Assigned Amount Unit,AAU),并形成相應的基于配額的碳金融市場;JI機制允許特定締約方之間通過投資節能減排項目獲取減排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相當于在工業國家間轉化減排單位;CDM 則允許特定締約方用在發展中國家推行減排項目獲得的經核證的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來抵減其減排指標,同時也為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提供了機遇。
(二)碳交易實踐
排放權交易機制可以三種模式建立:限額交易模式、基準線信用模式和混合模式。按照交易的原生產品(CO2排放權)的來源,可分為基于配額的市場(Allowance-based Market)和基于項目的市場(Project-based Market)。配額市場在碳交易市場中占據主導地位,其交易原理為限額交易制度(Cap & Trade),由管理者指定總的排放配額,并在參與者間進行分配,參與者根據自身的需求來進行排放配額的買賣。《京都議定書》中的國際排放交易IET機制、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及一些自愿交易機制均屬此類市場。項目市場的交易原理為基準線交易(Baseline & Trade),這類交易主要涉及具體項目的開發,低于基準排放水平的項目或碳吸收項目在經過認證后可獲得減排單位。項目市場主要分為JI市場和CDM市場。本文以碳交易市場中的典型代表EU ETS、CDM和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自愿減排機制為例進行介紹。
EU ETS屬于強制性的配額市場,涵蓋整個歐盟層面的區域排放交易體系,它以限額交易為基礎,以CO2為管制氣體,以能源活動、黑色金屬生產與處理、采礦等為管制對象,覆蓋電力、熱力、鋼鐵、航空等高排放行業?;诳偭靠刂圃瓌t,歐盟評估各成員國的減排目標并分配給各國CO2可排放量(在EU ETS初期配額都是以祖父式分配無償取得,自2013年起逐漸變為拍賣)。根據歷史排放、預期排放等因素,這些配額又被分配到各國的排放企業。經第三方認證機構核準,在區域內CO2排放總量低于允許排放量的條件下,區域內各排放源之間可通過排放配額交易方式調劑余裕排放量。同時歐盟許可其成員國使用JI和CDM項目帶來的核證減排量折抵其CO2排放量,形成核證減排交易。
CDM屬于項目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各自發揮比較優勢的雙贏選擇,核心是發達國家企業實體經發展中國家批準利用資金和技術優勢在東道國實施減排項目換取CERs。CDM可分為兩級市場:一級市場基本由發展中國家提供,由于風險較大,CERs價格偏低;二級市場囊括了遠期合約簽訂而CERs尚未生成時的交易,市場效率較高,交易額度較大。CDM項目涉及能源工業、化學工業、交通、采礦等十三大項,一方面通過垃圾填埋等清潔技術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另一方面通過改善土地運用和造林等方式增加對大氣中溫室氣體的吸收。項目流程包括論證、設計、審批、注冊、實施、核查核證等多個環節,項目設計是其中關鍵。目前中國是全球 CDM 項目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占據簽發的 CERs 的半壁江山。
CCX自愿減排市場是全球笫一個運用法律約束力和市場機制來進行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性平臺。該交易所開展的減排交易項目涉及電力、能源、制造等行業產生的CO2、CH4、N2O、HFCs、PFCs和SF6等六種溫室氣體,提供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經核證的排放補償量和經核證的先期行動補償量三種基本產品。目前CCX有四百多個會員實體,會員分別來自航空、汽車、電力等數不同的行業,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遵守其承諾的減排目標的企業、城和其它減排單位,其義務是在事先設立的減排目標基礎上每年減少1%,四年減排4%,若沒有完成目標就需向其他會員購買排放許可證,或通過投資減排項目產生的抵扣性碳信用額抵減原來的減排量;另一類則是該交易所的參與者,通過將減排項目集成打包出售、直接出售碳排放權等方式參與交易。
(三)碳交易制度研究
CO2排放權是一種稀缺資源,其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碳交易順利推行的基礎。排放權初始分配主要有兩種形式:免費分配和公開拍賣。免費分配包括依據排放企業的歷史排放標準獲取一定比例排放權的祖父制分配及依據企業當前產量和單位產量獲得排放權的分配。由于排放權具有同質多物品屬性,公開拍賣多采用標準密封投標方式,包括單價拍賣、首價拍賣和維克里拍賣三類。此外拍賣還可以采用增價拍賣,該拍賣方式具有較好的價格發現機制。多數研究者更傾向于公開拍賣。Goulder等人[24]、Fullerton和Metcalf[25]等運用一般均衡模型分析認為非拍賣的配額方式帶來的成本大于其他分配方式,若進行拍賣分配并將所得用來削減排放稅帶來的稅收扭曲,則會帶來祖父制分配二倍的成本效益。拍賣可以提高企業革新技術的積極性,減少政治摩擦。同時拍賣方式保障了新進入的企業與原有企業在取得排放權配額方面平等一致。Venmans[26]認為免費分配帶來的意外收益將使財富由消費者向企業轉移,降低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不過也有學者如Vesterdal和Svendsen[27]認為祖父制分配更適應當前不完備的市場現狀。
碳價格是影響碳交易市場的主要力量之一,關于碳價格的研究集中在價格驅動因素等方面。Christiansen等人[28]提出政府政策、技術指標、市場基本面乃至氣候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排放權價格,宏觀經濟狀況則決定了市場的均衡價格。Mansanet-Bataller等人[29]運用多元分析法研究了電價和天然氣價格與碳價格的關系,發現二者互為因果,極端氣候也對排放權價格具有一定影響。Hintermann[30]證實,極端寒冷氣候與碳價格存在非線性相關。Chevallier[31]通過EGARCH模型分析,指出企業年度減排的違規情況以及后京都議定書時代國際協議不確定性的增加,可以解釋碳價格的不穩定波動。Nazifi[32]通過對EUAs和CERs的動態價格變化的參數分析指出交易限制、監管變化和CERs的不確定性是影響排放權價格的重要因素。在對EU ETS碳價格的研究中,Benz和Hengelbrock[33]依據EU ETS 中排放權價格動態機制指出存貸機制和交易的時間間隔對價格也具有影響。Bredin和Muckley[34]使用靜態和遞歸的Johansen多變量協整近似比率檢驗,發現在EU ETS的第二階段產生了新的排放權定價機制,并由市場基本面要素推動價格走向成熟。
在碳交易系統設計方面,一些學者認為熱點(hot spots)是限制排放權進行空間覆蓋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考慮時間熱點(temporal hot spots)的風險,一個具有成本效益的排放權交易體系應具備時間柔性,即排放權可以儲存和借用。Vesterdal和Svendsen在對于歐洲溫室氣體排污權交易進行分析,發現管理者在計劃初始期間應避免覆蓋太多行業,以盡量減輕對經濟的負面影響和減少反對者。Perdan和Azapagic[35]認為在克服技術和非技術障礙后,應在政治支持和經濟穩定條件下逐步在地域、時間和覆蓋行業等范疇擴大排放交易。
各國在實施減排計劃的同時,也面臨著碳交易所帶來的行業管制、經濟安全、法律等多方面的風險,以CDM機制為例,Dutschke等人[36]認為CDM項目存在基準線評估風險、商業風險、經營風險、自然災害等風險,馬建平和莊貴陽[37]指出CDM 項目開發過程中可能發生審批失利、審定退回、注冊失敗、報告偏差和協議違約等五大風險事件和宏觀經濟不確定性風險,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或減少其減排收益,業主須通過關注宏觀政策動態、科學確定基準線、加強環境治理等方式規避風險。
(四)碳交易效應評價
有關碳交易效應的研究集中在CO2減排效果、經濟發展、行業格局等方面。Babiker等人運用CGE模型和EPPA模型分析認為,國際碳排放交易機制可能導致貿易國的福利損失。通過對印度經濟學家Bhagwati提出的貧困化增長國家案例進行分析,他們發現貿易條件惡化和扭曲性稅收的交互作用抵消了一國在碳排放交易因低減排成本獲得的收益。Silva和Zhu[38]認為由于富裕國家的排放許可證價格更高,國際貿易將導致污染產業由富國轉移到較貧窮的國家。同時沒有參與《京都議定書》的國家會因排放更多的國際污染和更低的本地污染而獲得雙重收益。但也有眾多學者發出反對聲音,Stankeviciute等[39]通過研究歐洲部分部門的邊際減排成本曲線,比較不同國家和地區在2010和2020年兩種不同的碳交易市場結構下ET EUS的有效性后認為,在短期內超過50%的CO2減排量都是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中的行業部門尤其是電力部門中實現的。
Bode[40]認為在免費分配機機制中,因引入碳交易導致電價上漲,電力部門從此獲益最多。Bunn的研究也證實得出碳排放權確實可以影響天然氣或電力的價格。Lee等[41]指出在石化部門,上游行業從碳排放交易中賺取利潤,而下游行業因未能實現其減排目標不得不購買額外的排放權。Gulbrandsen和Stenqvist[42]的研究發現,EU ETS通過影響電力價格對紙漿和造紙業產生沖擊,造紙業在CO2減排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方面進行大量投入。Tuerk等人[43]提出具有碳中性特征、零減排成本的生物能源將來會成為碳交易計劃的重中之重,對農業和林業部門的政策偏移可以有效引導對碳價格反應敏感的企業發展生物能源。
(五)碳交易與碳稅的比較研究
碳稅屬于價格調節型市場化工具,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數量控制型市場化工具,關于二者的比較研究一直是學界熱點。早期受庇古和科斯啟發,人們認為只要邊際排放成本與碳價格相等即可達到減排作用,碳排放權交易與碳稅實質上是等效的。但Weitzman發現,由于政策制定者在決定稅率或確定排放許可數量的不確定性,排污邊際成本曲線的斜率與邊際效率曲線斜率不同,導致兩種工具不再等效。Newell和Pizer[44]修改了Weitzman模型并將其應用到環境問題上,發現價格工具比數量工具更加靈活,稅收政策所產生的的社會凈福利更高。Goldblatt[45]認為考慮到福利沖擊、政策的長期穩定性等因素,碳稅比碳交易更適合中等收入的發展中國家。但是由于碳稅的減排效果確定性較差和政治阻力,碳稅并不比碳交易更受國際社會歡迎,《京都議定書》最終選擇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作為全球減排的主要機制。
也有學者探討碳稅與碳交易綜合運用成為復合工具或雙軌機制的可能性。McKibbin和Wilcoxen[46]提出混合利用碳稅和碳交易政策具有單一措施不具備的優點:可以避免碳稅的再分配問題、提供內在的監督與實施機制,還可以獲得真實邊際減排成本的信息。Tamura和Kimura[47]也提倡碳稅與碳交易的結合,他們認為對于日本等工業能耗已經極具效率的國家,僅靠碳稅難以實現減排目標,加入排放權交易后,碳稅對企業利潤的不良影響將減少50%,并且通過貿易的增加獲取更多利益。
(六)簡要評述
碳交易的研究初期集中在制度設計上,如交易模式、排放總量確定、初始額度分配、交易監管等。在ET EUS、CDM等機制付諸實踐后,學者對上述機制的效應評價、制度改進等方面的研究越來越多,對電力、石化、造紙等行業予以特別關注。普遍認為碳交易帶來的影響是復雜的,碳交易制度對節能減排有明顯作用,但對行業格局、國家福利與發展卻有利有弊。多位學者對價格的驅動因素進行了分析,但由于碳交易實踐期間短、碳價格數據缺乏,現有的實證研究無法給出碳價格形成機制的有力證明。隨著碳交易在各國實踐的深化,英國、澳大利亞相繼走上碳稅與碳交易綜合運作的探索之路。在下一步研究中,碳交易與碳稅的結合、碳交易的國際流動與協調、交易風險的識別與規避、交易創新機制等都是探討的新方向。
四、碳金融
(一)碳金融的引入與內涵
從演進進程看,碳金融是環境金融的一個重要分支。Sandor首次提出環境金融定義后,Salazar[48]對環境金融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認為環境金融是金融業為服務環境產業的新需求而進行的升級和創新,存在體系差異的金融業和環境產業通過環境金融銜接起來,實現保護環境的功用。Cowan[49]認為環境金融解決的是社會推行的環保事項的資金融通問題,并不涉及干預社會決策。金融業在促進資金融通的同時也能從發展環境產業中受益。此外他探討了實現環境金融的途徑,如發展環?;?、小規模排污權交易、債務掉期合約等。Labatt和White[50]將環境金融分為兩部分,一是可持續發展與金融績效的關系,二是環境金融中銀行和金融服務的實現。在此基礎上他們定義了環境金融產品,認為它是所有為實現保護環境,規避環境風險而開發的、市場化運作的金融產品。
《京都議定書》簽訂后,三種碳交易市場機制的出現使得溫室氣體排放權由免費的公共資源變成具有交換價值的私有物品,具備金融資產屬性,極大推動碳交易市場與碳金融的形成和發展。世界銀行在的研究報告中指出,碳金融為購買產生(或估計產生)溫室氣體減排量的項目所提供的資源,其定義應為碳減排項目投融資。我國學者王遙[51]也給出碳金融的解釋,認為碳金融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解決方案,包含市場、機構、產品和服務等因素,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災害管理三重目標的低成本途徑。碳金融市場可理解為狹義和廣義兩個層次:狹義碳金融市場僅指由國際上溫室氣體排放權指標及其衍生產品的標準化市場;廣義碳金融市場還包括與碳交易市場發展緊密相關的CDM投融資市場及節能減排項目融資市場等,本文所指的碳金融市場為廣義概念的市場。
(二)碳金融實踐
經濟低碳化的重點在于節能減排和發展可再生資源,碳金融的功用正在于減排項目的投融資和金融工具的創造。目前碳金融市場集中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和北美碳減排交易體系,本文主要從碳金融市場的參與者與產品角度觀察碳金融市場實踐。
衍生品交易占到碳金融市場70%以上,歐洲氣候交易所(ECX)以EUAs和CERs為基礎產品,在2005年4月首次引進EUAs期貨合約交易,目前發展相對成熟,引進了具有標準格式、明確規范的碳金融交易合同。紐約―泛歐證券交易集團BlueNext環境交易所現已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碳信用額現貨交易市場,交易產品有CERs與EUAs的現貨和期貨。目前全球主要的期貨和期權產品為限定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下的ECX金融合約、EUAs期貨及期權、CERs期貨及期權。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旗下的綠色交易所(Green Exchange)和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CCFE)都是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活躍平臺。
銀行業是碳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綠色信貸是其較早參與的碳金融項目,依據“赤道原則”商業銀行在進行貸款投放時,審慎評估貸款方項目的環境破壞風險,有選擇性地對可再生資源和清潔燃料項目予以傾斜。荷蘭銀行、巴克萊銀行、花旗銀行、興業銀行等銀行已經開展了包括低碳項目融資、商業建筑貸款、綠色汽車貸款等多門類的綠色信貸工作。此外,在碳金融市場上商業銀行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還包括:投資參股低碳企業;對CDM等碳項目應收賬款融資,并促成排放權交易;為低碳項目交易雙方提供咨詢、擔保、融資租賃、信用增級等中間服務;提供CERs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增強碳交易的流動性;推出氣候信用卡等個人“碳中和”業務;開發各種與碳交易價格、氣候指數掛鉤的金融產品,為碳排放權買家提供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為投資者提供新的投資渠道。
為了推進國際碳交易活動,一些國際金融組織實施了專項集合投資計劃,設立碳基金。低碳投資的載體一般可分為三類:項目機構、政府購買計劃和碳基金,一般而言以上三類都可算作碳基金。按投資主體的不同,碳基金可以分為由國際組織或政府設立管理的公共基金(如英國碳基金、亞太碳基金),由政府、投資銀行和企業聯合設立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混合基金(如日本碳基金、德國碳基金)和企業為投資獲利而出資設立管理的私人基金(如瑞銀綠色投資基金、德銀氣候保護基金)。目前世界銀行管理著12個碳基金以及相關機構,主要有碳原型基金、生物碳基金等特別基金和意大利碳基金、歐洲碳基金等國別基金,特別基金主要功能在于培育京都機制下碳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國別基金的主要功能在于購買Jl或者CDM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額度,幫助相關工業化國家完成減排目標。
碳金融發展需要金融服務業全方位支持。從碳排放權的產生到最終進入二級市場,過程中資金需求大,未來收益不確定,瑞士再保險創造了具備或有上線的減排交易遠期保險產品,美國保險公司已經推出了碳排放信用保險、碳交易保險產品,為碳交易雙方提供保障。近年來還出現巨災債券和天氣衍生金融產品規避天氣變化對企業運營和銷售等造成的不利影響。
(三)碳金融市場研究
碳金融產品價格是吸引和激勵投資者與企業關注氣候變化,投資碳減排的重要機制。在現貨與期貨價格的相關性研究中,Wagner和Uhrig-Homburg[52]認為碳期貨是合適的風險對沖工具,期貨與現貨的價格差別在于持有成本,即期貨價格是現貨價格加上應計利息,風險中性定價理論可運用于碳期貨估值。在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的關系研究上,Rittler[53]分析EUA現貨與期貨的短期動態價格和長期價格,發現價格波動傳遞結構被擴大至高頻水平,期貨價格最先反映市場信號,后影響現貨價格,具有價格發現功能。Arouri 等人[54]也通過VAR模型和STR-EGARCH模型對第二期EUA碳現貨和期貨價格間的關系進行研究,發現二者的收益和波動性是不對稱和非線性的,非線性模型可作為預測EUA價格的有效手段。
碳金融交易是否能夠有效運行,市場是否有效,核心在于碳金融產品價格在信息可獲得條件下是否有效。Benz和Hengelbrock利用向量誤差修正模型對EUA期貨市場的ECX和Nord Pool交易平臺2005-2007年數據進行分析,發現隨著交易強度增加,即使是交易成本較高,流動性較差的期貨市場也有助于價格發現。Daskalakis和Markellos[55]對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三個主要交易市場Powernext、Nord Pool和ECX的碳金融資產現貨價格和期貨價格建模分析,發現現貨價格具有跳躍性與非平穩性的特征,碳金融市場是弱勢有效的,主要原因在于歐盟碳交易體系尚未成熟,以及政府對短期投資和碳配額融資的限制。
在市場風險方面,Blyth等人[56]采用隨機模型分析,發現氣候政策不僅對碳金融產品預期價格有直接影響,也強影響碳市場的風險特征。市場設計影響市場風險,同時也影響投資行為。政府在制定碳金融市場規則,預期投資者對價格信號反應程度時應綜合考慮風險因素,同樣,企業在制定投資和交易時也要區分驅動因素和風險因素。Fankhauser和Hepburn[57]從允許碳排放額度的跨期儲藏和跨期借貸等方面對碳金融交易市場進行多角度設計,以此達到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具有靈活性和碳排放權價格波動能夠具有可預測性。
創新是碳金融不斷發展的動力,Fankhauser和Hepburn基于當前碳市場靈活性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要求的挑戰,從碳排放額度的跨期儲藏和跨期借貸等方面進行多角度創新設計。在創新和完善碳市場的研究中,Knox-Hayes[58]提出發達國家碳市場已相對成熟,碳交易可通過現代虛擬的平臺實現,但仍需要一個真實的社會連通和人際網絡,對于建立未來新型市場,出于社會協調互補和降低沉沒成本的考量,可以在現有市場基礎上發展倫敦和紐約市場并加強這些金融中心的重要性。
(四)碳金融效應評價
由于具有交易迅捷、流動性高、風控成熟等優勢,碳金融衍生品市場在吸引市場參與者、防范碳交易風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Benz和Klar認為衍生品的價格發現功能可以使投資者對碳交易產品價格做出更合理的估計,制定更加有效的交易策略與風險管理決策。碳金融衍生產品的出現和發展無疑成為碳市場更好發揮資源配置作用的重要推動力量。
相較于傳統模式,Haigler[59]認為碳金融通過對溫室氣體排放權定價的方式提供了更加環保、健康、經濟高效的減排機制,可以極大促進發展中國家的清潔能源技術發展。Hogarth[60]對烏拉圭太陽能計劃低碳信貸項目的研究得出結論貸款改變當地居民的能源結構,顯著降低太陽能使用家庭的系統成本。
杜莉等人[61]還從理論和實證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溢出效應,認為碳金融體系的不斷拓展,推動減排成本收益的轉化,推進能源鏈轉型的資金融通,促進低碳產業發展技術的國際傳導,同時轉移和管理氣候風險,對低碳產業發展發揮重要的助推效能。Kozlecka等人[62]對國際碳基金的研究也從側面證實國際碳市場的發展和歐盟交易體系的存在提高了投資者特別是歐洲投資者對碳交易的積極性。
(五)簡要述評
碳金融已成為低碳研究中一個十分引人注目的新領域。國外研究少見“碳金融”字眼,多以碳市場代替,且研究多基于微觀層面(如碳金融產品設計和定價、市場效率、政策設計等),重點關注EU ETS平臺和CDM機制,對金融業、工業、農業等各個行業,歐盟、北美、發展中國家均有涉及。由于碳金融僅處在試點階段,缺乏實踐經驗,國內研究集中于宏觀領域(如市場發展步驟、交易制度選擇等),重點研究CDM機制,多為定性分析,定量研究相對缺乏。國內外研究者對碳金融的影響、市場效率等問題有較一致的認識,認為碳金融促成了更規范、安全的碳交易平臺,但在微觀層面如碳衍生產品定價模式、風險監管等方面莫衷一是。當前的理論研究還難以適應多元發展的碳金融實踐,迅速發展的碳金融市場需要加豐富的、前瞻性的理論研究來支撐。
五、主要結論及研究展望
低碳經濟實踐及低碳研究已經持續數十年,基于上述實踐掃描和文獻述評可以發現,國內外學者均對以上三種低碳經濟工具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和探討,特別是國外學者對各種工具的優劣、工具和產品定價、制度設計、影響效應等方面已經進行了兼具深度和廣度的研究。但囿于實踐歷史短、數據匱乏、視野狹窄、創新缺乏等原因,各項研究尚未形成一個系統的理論體系,仍存有較多缺陷。為實現低碳實踐良性發展,低碳經濟理論還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碳稅研究應構建邏輯明晰的因果模型,分析碳稅決策者和納稅主體所期望達到的目標、面臨的約束及可能的選擇,進而對碳稅的影響進行科學評價。由于碳稅具有累退性,如何在征稅同時實現公平是個難題,碳稅的設計應著重考量稅率上限設定、動態調整、稅收返還等方面實現稅收中性。單純依靠征稅減排不可避免存在局限性,下一步還應探討各種減排工具之間的交叉效應及混合工具的設計,以實現最佳成本效益。
碳交易研究中碳排放權配給是起點,隨著碳交易市場成熟,分配制度改革是必然趨勢,需要更加科學的模型和數據進行理論支持。近年來對碳價格的研究多限于價格驅動因素分析,對價格形成機制、價格波動和調控機制的研究還未深入,歐盟碳排放體系目前處于供大于求狀態,且經過金融危機后價格不斷下跌,亟需進行價格管理機制的研究。眾多文獻分析了碳交易市場對電力、能源、造紙等產業的影響,還需隨著市場的發展擴展視野,將區域乃至全球層面的產業結升級納入碳交易市場效應分析架構中。此外歐盟倡議的碳關稅充滿爭議,其正當性辨析和影響分析也有待研究。
因實踐起步較晚,國際碳金融市場建設還處于新生階段,如何設計和建立發展中國家碳金融市場,如何完善發達國家和地區碳金融市場,乃至如何在全球層面建立跨地域、多層次、高效率的市場體系將成為研究重點。在微觀層面,碳金融產品定價仍是核心問題,需利用金融學如行為金融、復雜性金融等前沿理論進行研究,形成具有普適性的定價分析范式。金融機構是碳金融市場主要參與者和產品研發者,對其經營模式評價、風險管控進行研究具有重要意義。值得一提的是,隨著交易鏈的不斷延展和碳資產證券化,碳掉期交易、碳交易CDs 等創新衍生品將不斷涌現,碳金融產品創新設計需要學界給予更多關注。
同時,國內學者應加強對國外經驗和理論的學習與反思,考察現行政策和試點實踐,結合我國實際,設計我國可行政策組合及實現流程,提出全方位、深層次、多角度的低碳經濟實現機制。
參考文獻:
[1]STERN 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the Stern Review[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2]PIGOU A C.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4th)[M]. Transaction Publisher,1924.
[3]BAUMOL W J,OATES W E. The Use of Standards and Prices for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J]. The Swedish Journal of Economics,1971: 42-54.
[4]HOELLER P,WALLIN M. Energy Prices,Taxes and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M]. Paris: OECD,1991.
[5]蘇明,傅志華,許文,等. 我國開征碳稅問題研究[J]. 經濟研究參考,2009(72):2-16.
[6]崔軍.關于我國開征碳稅的思考[J]. 稅務研究,2010(1):41-44.
[7]JORGENSON D W,WILCOXEN P J. Reducing US Carbon Emissions: An Econometric General Equilibrium Assessment[J]. Resource and Energy Economics,1993,15(1): 7-25.
[8]LABANDERIRA X,LABEAGA J. Combining Inputoutput Analysis and Micro-simulation to Assess the Effects of Carbon Taxation on Spanish Households[J]. Fiscal Studies,1999,20(3): 305-320.
[9]BRUVOLL A,LARSEN B M.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 Norway: Do Carbon Taxes Work?[J]. Energy Policy,2004,32(4): 493-505.
[10]FLOROS N,VLACHOU A. Energy Demand and Energyrelated CO2 Emissions in Greek Manufacturing: Assessing the Impact of A Carbon Tax[J]. Energy Economics,2005,27(3): 387-413.
[11]魏濤遠,格羅姆斯洛德. 征收碳稅對中國經濟與溫室氣體排放的影響[J]. 世界經濟與政治,2002(08):47-49.
[12]PEARCE D. The Role of Carbon Taxes in Adjusting to Global Warming[J]. The Economic Journal,1991,101(407): 938-948.
[13]MENG S,SIRIWARDANA M,MCNEILL J. The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Impact of the Carbon Tax in Australia[J].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2013: 1-20.
[14]王金南,嚴剛,姜克雋,等. 應對氣候變化的中國碳稅政策研究[J]. 中國環境科學,2009(01):101-105.
[15]KARKI S,MANN M D,SALEHFAR H. Substitution and Price Effects of Carbon Tax on CO2 Emissions Reduction from Distributed Energy Sources[C]//Power Systems Conference: Advanced Metering,Protection,Control,Communication,and Distributed Resources,2006. PS'06. IEEE,2006: 236-243.
[16]BAKER E,SHITTU E. Profitmaximizing R&D in Response to A Random Carbon Rax[J]. Resource and Energy Economics,2006,28(2): 160-180.
[17]ZHANG Z X,BARANZINI A. What Do We Know about Carbon Taxes? An Inquiry into Their Impacts on Competitiveness and Distribution of Income[J]. Energy Policy,2004,32(4): 507-518.
[18]METCALF G E,WEISBACH D. The Design of A Carbon Tax[J]. Harvar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2009,33(2): 499.
[19]COASE R H. Problem of Social Cost[M]. JL & Econ,1960:1-44.
[20]DALES J H. Pollution,Property and Prices: An Essay in Policy-making and Economics[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1968.
[21]MONTGOMERY W D. Markets in Licenses and Efficient Pollution Control Programs[J].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972,5(3): 395-418.
[22]SUSSMANN A,RICHELS R G. Buying Greenhouse Insurance: The Economic Costs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Limits[M]. The MIT Press,1992.
[23]STAVINS R N. Transaction Costs and Tradeable Permits[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1995,29(2): 133-148.
[24]GOULDER L H,PARRY I W H,WILLIAMS Ⅲ R C,et al. The Costeffectiveness of Alternative Instru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a Secondbest Setting[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99,72(3): 329-360.
[25]FULLERTON D,METCALF G E. Environmental Controls,Scarcity Rents,and Pre-existing Distortions[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1(80): 249-267.
[26]VENMANS F. A Literaturebased Multicriteria Evaluation of The EU ETS[J]. Renewabl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Reviews,2012,16(8): 5493-5510.
[27]VESTERDAL M,SVENDSEN G T. How Should Greenhouse Gas Permits Be Allocated in The EU?[J]. Energy Policy,2004,32(8): 961-968.
[28]CHRISTIANSEN A C,ARVANITAKIS A,TANGEN K,et al. Price Determinants in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J]. Climate Policy,2005,5(1): 15-30.
[29]MANSANET-BATALLER M,PARDO A,VALOR E. CO2 Prices,Energy and Weather[J]. The Energy Journal,2007: 73-92.
[30]HINTERMANN B. Allowance Price Drivers in The First Phase of The EU ETS[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10,59(1): 43-56.
[31]CHEVALLIER J. Detecting Instability in The Volatility of Carbon Prices[J]. Energy Economics,2011,33(1): 99-110.
[32]NAZIFI F. Modelling The Price Spread between EUA and CER Carbon Prices[J]. Energy Policy,2013,56:434-445.
[33]BENZ E,HENGELBROCK J. Liquidity and Price Discovery in The European CO2 Futures Market: An Intraday Analysis[C]. 21st Australasian Finance and Banking Conference. 2008: 16-18.
[34]BREDIN D,MUCKLEY C. An Emerging Equilibrium in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J]. Energy Economics,2011,33(2): 353-362.
[35]PERDAN S,AZAPAGIC A. Carbon Trading: Current Schemes and Future Developments[J]. Energy Policy,2011,39(10): 6040-6054.
[36]DUTSCHKE M,SCHLAMADINGER B,WONG J L P,et al. Value and Risk of Expiring Carbon Credits from CDM Afforestation and Reforestation[J]. Hamburg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5,5(1):109-125.
[37]馬建平,莊貴陽. CDM項目開發的風險因素識別與規避對策[J]. 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2):87-92.
[38]SILVA E C D,ZHU X. Emissions Trading of Global and Local Pollutants,Pollution Havens and Free Riding[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09,58(2): 169-182.
[39]STANKEVICIUTE L,KITOUS A,CRIQUI P. The Fundamentals of the Future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J]. Energy Policy,2008,36(11): 4272-4286.
[40]BODE S. Multiperiod Emissions Trading in The Electricity Sectorwinners and Losers[J]. Energy Policy,2006,34(6): 680-691.
[41]LEE C F,LIN S J,LEWIS C. Analysis of The Impacts of Combining Carbon Taxation and Emission Trading on Different Industry Sectors[J]. Energy Policy,2008,36(2): 722-729.
[42]GULBRANDSEN L H, STENQVIST C. The Limited Effect of EU Emissions Trading on Corporate Climate Strategies: Comparison of A Swedish and A Norwegian Pulp and Paper Company[J]. Energy Policy,2013,56:516-525.
[43]TUERK A, COWIE A, LEOPOLD A. The Influence of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s on Bioenergy Use[C]. IEA Bioenergy Task,2011.
[44]NEWELL R G,PIZER W A. Regulating Stock Externalities under Uncertainty[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03,45(2): 416-432.
[45]GOLDBLATT M. A Comparison of Emissions Trading and Carbon Taxation as Carbon Mitigation Options for South Africa[R]. Putting A Price on Carbon: Economic Instruments to Mitigate Climate Change in South Africa and Other Developing Countries: Papers Read at The Energy Research Centre,University of Cape Town,Held in Cape Town on,2010(24): 181-195.
[46]MCKIBBIN W J,WILCOXEN P J. The Role of Economics in Climate Change Policy[J].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2,16(2): 107-129.
[47]TAMURA H,KIMURA T. Modeling and Policy Assessment of Carbon Tax and Emissions Trading for Preserving Global Environment[C]. World Congress. 2008,17(1): 15505-15510.
[48]SALAZAR J. Environmental Finance: Linking Two World[C]. A Workshop on Financial Innovations for Biodiversity Bratislava,Slovakia. 1998: 112-117.
[49]COWAN E. Topical Issues In Environmental Finance[R]. Economy and Environment Program for Southeast Asia (EEPSEA),1998.
[50]LABATT S,WHITE R R. Environmental Finance [M]. New York: John Wiley and Sons,2003.
[51]王遙. 碳金融:全球視野與中國布局[M]. 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
[52]UHRIG-HOMBURG M,WAGNER M. Futures Price Dynamics of CO2 Emission Allowanc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trial Period[J]. The Journal of Derivatives,2009,17(2): 73-88.
[53]RITTLER D. Price Discovery and Volatility Spillovers in The 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A High-frequency Analysis[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2012,36(3): 774-785.
[54]AROURI M E H,JAWADI F,NGUYEN D K. Nonlinearities in Carbon Spot-futures Price Relationships during Phase II of The EU ETS[J]. Economic Modelling,2012,29(3): 884-892.
[55]DSDKALAKIS G,MARKELLOS R. Are The European Carbon Markets Efficient?[J]. Review of Futures Markets?,2008,17(2) 103-128.
[56]BLYTH W, BUNN D, KETTUNEN J, et al. Policy Interactions, Risk and Price Formation in Carbon Markets[J]. Energy Policy, 2009, 37(12): 5192-5207.
[57]FANKHAUSER S, HEPBURN C. Designing Carbon Markets. Part I: Carbon Markets in Time[J]. Energy Policy,2010,38(8): 4363-4370.
[58]KNOX-HAYES J. The Developing Carbon Financial Service Industry: Expertise,Adaptation and Complementarity in London and New York[J]. Journal of Economic Geography,2009,9(6): 749-777.
[59]HAIGLER E. Carbon Finance for Development: An Efficient Cookstove Case Study[J]. Colo. J. Int'l Envtl. L. & Pol'y,2011(22): 283.
[60]HOGARTH J R. Promoting Diffusion of Solar Lanterns Through Microfinance and Carbon Finance: A Case Study of FINCA-Uganda's Solar Loan Programme[J]. Ener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2012,16(4):430-438.
關鍵詞:碳基金;cdm:低碳經濟。
碳基金的概念及其產生背景。
20世紀80年代以來,臭氧層耗竭,各種極端氣候現象的反復出現以及災害頻發使得越來越多的人更多地關注全球變暖問題。研究發現,大氣層中排放的溫室氣體不斷增加是導致全球氣候變化的重要原因。因此,為共同應對氣候變化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特別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國際社會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為附件ⅰ國家(即發達國家)確定了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并規定可以通過聯合履約(ji)、排放貿易(et)和清潔能源發展機制(cdm)三種靈活機制實施項目,以完成各自溫室氣體排放任務。
前兩種機制適用于發達國家之間,清潔能源發展機制適用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清潔能源發展機制的基本思想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合作,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并轉讓先進技術,在發展中國家開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排)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碳匯)項目,所獲得的碳信用指標,可以用于抵減發達國家的減排任務,這是一個雙贏機制。碳基金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并發展起來的。
碳基金是一種通過前期支付、股權投資或者提前購買協議,專門為減排項目融資的投資工具。碳基金是碳匯基金的簡稱。國際上通常指“清潔發展機制”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專門資金。碳基金通過對在發展中國家進行的清潔能源發展機制(cdm)項目的投資與合作,取得項目所產生的交易品----“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或者成為碳信用指標,并在國際碳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實現節能減排目標,并取得投資收益。
國內外碳基金發展現狀。
(一)國外碳基金發展現狀。
碳基金在國外已經有10多年的發展歷史。目前,世界銀行管理著價值超過20億美元的10個碳基金。16個國家的政府和覆蓋部門的65家公司已經為這些基金做出了貢獻。歐盟及日本等國也相繼設立專門機構和氣候變化專項基金。來自financial solutions的2009年度的報告中顯示,全球碳基金總數為89只,資金規模107.55億歐元,并且還有6只基金在醞釀中,新生資金規模為32.3億美元。
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快速成長的碳基金已經成為碳指標的購買主力軍據統計,碳基金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為24%的cdm提供了融資。
(二)國內碳基金發展現狀。
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之一,我國碳基金的發展目前仍處于引進探索階段。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制定的《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促進節能減排公關政策的落實,2007年7月20日,在國家林業局的提倡和組織下,本著自愿參與的原則,相關部門在中國綠化基金會下設立中國綠色碳基金。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活動、促進可持續發展的一個專業造林減排基金。
我國碳基金發展面臨的問題。
(一)碳基金籌資規模小。
國外一般由政府出資設立的碳基金規模都在千萬美元以上。最多的為世行創立的pcf,總金額達到1.8億美元。奧地利政府為7200萬歐元,加拿大政府設立的生物碳基金為3000-5000萬美元,丹麥碳基金為1.2億歐元,日本碳基金為5480萬歐元。英國則每年撥付約6600萬英鎊的氣候變化稅撥付給碳基金管理使用。
我國碳基金由于處于剛起步階段,各方面的宣傳、推廣力度以及參與程度還不夠,籌資規模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規模比較小。中國綠色碳基金前期投入資金只有3億元人民幣,和國外碳基金規模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
(二)碳基金設立形式和管理模式單一。
國外碳基金管理模式有以下方式:
1.全部由政府設立和政府管理。
如芬蘭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設立聯合履約(ji)/cdm試驗計劃,在薩爾瓦多、尼加拉瓜、泰國和越南確定了潛在項目。2003年1月開始向上述各國發出邀請,購買小型cdm項目產生的cers。
2.由國際組織和政府合作創立,由國際組織管理。這部分cdm項目主要由世界銀行與各國政府之間的合作促成。世界銀行的原型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創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蘭、挪威、瑞典、荷蘭和日本國際合作銀行參與,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銀行管理。
3.由政府設立采用企業模式運作。這種類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國碳基金。英國碳基金是一個由政府投資、按企業模式運作的獨立公司,碳基金的經費開支、投資、碳基金人員的工資獎金等由董事會決定,政府并不干預碳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業務。
4.由政府與企業合作建立采用商業化管理。這種類型的代表為德國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碳基金由德國政府、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共同設立,由德國復興信貸銀行負責日常管理。
5.由企業出資并采取企業方式管理。這些碳基金規模不大,主要從事cers的中間交易。
而中國綠色碳基金屬于全國性公募基金。該基金由國家林業局、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綠化基金會及有關出資企業和單位共同組成執行理事會,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則》以及共同制定的《中國綠色碳基金管理辦法》對基金進行管理,同時接受相關監督和審計。和國外相比,無論從設立形式和管理模式上還都比較單一。
(三)設立目標單一。
國外碳基金設立目標廣泛。除了用于積累碳匯為目的的基本項目以外,還用于許多其他主動性項目。如德國碳基金主要為德國和歐洲有意購買交易證書的企業提供服務。丹麥碳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風能以及熱力和電力、水電、生物質能源以及垃圾掩埋等項目。
反觀我國的碳基金設立目標則較為狹窄,主要用于以積累碳匯為主要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它相關性項目;林業碳匯的計量與監測、碳匯技術標準的制定、碳匯管理政策的研究及碳匯相關信息等;開展森林與氣候變化、林業碳匯、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宣傳、論壇和培訓等社會公益活動。
發展我國碳基金的對策及建議。
通過對比國內外碳基金發展的現狀,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國在碳基金發展方面存在的不足。作為全球最大的碳匯國,我國有必要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去借鑒國外在碳基金發展方面的先進技術和經驗來發展自身的碳基金。具體措施如下:
(一)擴大籌資渠道,爭取財政支持。
為了擴大中國綠色碳基金的影響力并加快碳匯造林,應爭取國家財政的配套支持。既可新增碳匯造林專項經費注入中國綠色碳基金,也可以結合國家造林專項,安排部分資金用于開展中國綠色碳基金的造林活動。如果造林所產生的碳匯有收入,應使其回到基金會中用于再次造林。
(二)完善相關法律與制度,加大政府支持力量。
捐資造林吸儲二氧化碳,推動企業志愿減排行動,是應對氣候變化我國政府立法前的“演練”。真正的減少排放,還要在國家的法律規定之下,調整某些宏觀政策和環境政策,限制企業的排放行為。即確定一個全國的總排碳量和各個部門的排碳總量,使排碳權成為“稀缺”品。再允許利用植樹造林吸收的碳匯抵減一部分排放量。將自愿行為和強制行為有機結合,體現道德約束和法制約束雙重力量。
(三)提高國內企業與銀行對cdm項目和碳金融的認識。
國內企業和金融機構對cdm項目和“碳金融”的認識尚不到位是成立碳基金的一個主要障礙。由于其融資方面的認識不夠深入,企業和銀行不能看到它的營利性和重要性,不愿出資參與碳交易,使得碳基金較難形成規模效益。為此,應不斷加強對碳金融的宣傳,提高國內企業與機構的認識,為碳基金的建立奠定基礎。
(四)加強與國際機構的合作,不斷提高科學技術與管理水平我國應積極參與世界銀行合作成立的碳基金。世界銀行作為國際性的金融機構,具有良好的資信聲譽與較高的管理水平,因此能成為一個很好的發展與管理碳基金的平臺。這是一種以較低的成本實現減排目標的途徑。通過國際碳基金的運作,世界銀行既實現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贏,也達到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雙贏。
根據cdm交易規則估算,在2012年之前,中國的碳交易潛力將達數10億美元,約占全球市場份額的50%,是全球最大的cdm項目提供方。因此,建立中國碳基金和碳交易市場并與國際接軌,借鑒國際上的碳基金發展經驗,積極引進國際碳基金,參與到我國cdm項目的開發,形成和國際碳市場聯動的碳交易機制,將大力促進我國節能減排技術的研發,加速節能減排技術的商業化,緩解節能減排項目的前期資金壓力,且可分散其風險,同時又能促進節能產業化、可再生能源規?;偷吞冀洕陌l展。
參考文獻。
[1]北京環境交易所,2010中國碳信用市場投資報告,
[2]世界銀行網站,
[3]吳俊。林冬冬。2010.國外碳金融業務發展新趨向及其啟示[j].商業研究(8)
[4]韓野炬。2007.國際碳基金與中國清潔發展機制[j].2007中國節能減排與資源綜合利用會刊
[5]黃孝華。2010.國際碳基金運行機制研究[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4)
[6]鐘國華。2007.清潔發展機制碳基金造林綜述[j].廣西林業(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