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11 16:09:1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理學的結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法理學;教學改革;生活場景教學
中圖分類號:g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4428(2010)12-101-02中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教育取得了快速發展,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基本上都形成了較為系統和成熟的理論框架、教學體系。法理學作為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基本理論素養、法律思維方式具有非要的意義。但是長期以來,法理學課程應有的價值和作用并沒有得到體現,由于教學內容相對抽象,法理學的教學一直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教學效果無法提升。當下,一些高校在法理學教學中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不揣淺陋,就此談談自己的看法,以求拋磚引玉。
一、我國法理學教學中的疑難癥結與改革理念
法理學是法學教育中的基礎課程,以介紹整個法律學科的基礎知識、法律原則為主旨,注重對法科學生進行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素養的知識訓練。作為法學教育中為數不多的純理論課程,法理學致力于提升法科學生正確的法律世界觀和思維方式,培養學生認識法律、運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在我國目前的法學課程體系中,法理學一般被安排在一年級新生的第一學期進行學習,課時通常為70到90學時。由于中國大學法學院是本科式素質教育,所以從高中剛剛考取大學的學生大都沒有或缺乏關于法律現象的一般知識,缺乏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突然接觸到較為抽象的法學理論知識,一時無所適從,尤其對于高中階段理工科的學生來說,缺乏人文社會科學的一般知識,對于法理學課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原則和精神難以有效地認知。根據筆者調查,法科學生對于法理學普遍存在陌生感,對于抽象理論知識有畏懼感,甚至由此而削弱了學習法律的興趣。同時,法理學的教學內容相對陳舊,與社會現實具有一定距離,講授式的教學方法單一枯燥,案例教學無法有效展開,這些外在條件也妨礙了法理學課程的教學效果。對于中國的法學教育和法治發展來說,如果法律職業共同體沒有深厚的人文素養、正確的法律世界觀、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就很難確立法律工作者應有的職業倫理和職業追求,更遑論成為一名具有良好法律思維并能準確運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沖突的法律人才。
所以,法理學作為整個法學教育的入門端,積極嘗試教學改革已經迫在眉睫。事實上,法理學應該具有一種不斷詮釋現實并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實踐指向。過去我們的法理學教材和課程設置過分強調“知識傳承”(盡管這一點也非常重要),卻忽視了如何在教學中體現面向實踐的引導指向,使法理學留給學生們的印象多是“抽象空洞”、“脫離實際”。因此,在法律本科的教學中,如何使法理學擺脫這一尷尬境地,既讓學生能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培養扎實的理論素養,又能使學生對法律產生濃厚的興趣、掌握將理論知識運用于實踐問題的能力,成為我們近年來法理學教學和教材改革所要注意的核心問題。
從教學理念的改革方面來說,我們應該以法律職業教育為出發點,使法學理論課程教學改革體現思想性、知識性和實踐性的融合。我國法學教育歷來擔負著通識教育和素質教育的任務,許多法學專家就認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屬于素質教育”[1]。以大眾素質教育為目標的法理學教育忽視了法律所特有的專業性、實踐性特點,不利于整個國家法治發展和法律人才的培養。當下,建立以法律職業為目標導向的法律教育培養模式,從法科學生綜合的知識結構、職業技能、職業倫理等方面通盤考慮,培養出真正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綜合性法律人才,已經成為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愿景。在法理學的教學改革中,應該把握的理念是:增強學生的理論接受能力和學習興趣,注重教學方法中所包含的社會現實內容,真正把對學生思維的培養融入到教學過程中去,實現教學方法服務于教學目的的宗旨,有效促進學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有關法律的知識體系、內在精神和原理,有效地幫助學生提高思考法律問題的能力;注重知識講授和實踐能力有機結合,通過案例教學、診所式法律教育等多種方法,使學生能夠初步掌握運用法律規則解決實踐問題的基本思維方法和技巧,同時潛移默化地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世界觀和職業觀。
從教學改革的重點來說,我們應當根據法理學的學科特點,在傳統的突出抽象概念、注重邏輯聯系、講授知識體系的教學方式基礎上,適當變更法理學的教材結構和教學內容,同時在教學方法上實現相應的變革,增加社會實踐性內容,以改變法理學教學內容空洞、課堂教學僵化枯燥的現象,凸現法理學教學內容和方法的實踐或實證色彩,讓法理學教學往返于理論與實踐之間,發揮這一學科所應有的學科功能,使學生能夠有系統的知識積累和扎實的學術素養,以及把這種知識素養運用于實踐問題的能力。
轉貼于中國
中國二、法理學教學改革的策略選擇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針對我國法理學教學中存在的內容空洞、脫離實際,教學方法枯燥的現象,法學教育者們進行了諸多有益的嘗試。比如法理學教材的重新編排,增加與時代進步相關的新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增加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改革教學方式,嘗試診所式法律教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等等[2]??傮w來看,我國法理學教學上的主要變化趨勢是:教材內容一分為二,教學方法日趨多元,教學方式日趨靈活。例如,法理學教學內容上的一分為二:將法理學教材分為兩部分,低年級講授基本法律知識,抽象性較強的法律問題留待大二或大三進行。目前,浙江大學已率先進行此類改革并實驗教學多年。西南政法大學已經出版了此類教學改革的教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法理學課程從1999年秋季起已一分為二;西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以及其他不少學校也正在準備進行類似的改革[2]。同時,在教學方法上,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高校也開始推廣網絡教學、案例實驗、真實法庭模擬等教學方法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一分為二的教材體系改革。針對法科學生不同階段知識背景的差異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區別大一新生和高年級本科生兩個不同知識背景和認知能力,我們可以對課程設置體系的進行微調,將原來在大一開設的法理學課程一分為二,第一部分放在大學一年級新生的第一學期,開設法理學中較為淺顯的法律基礎知識,即“法律引論”或“法學導論”,旨在引導學生從易入難,逐步進入法律的世界,這一課程體系在我國臺灣地區和日本等一些地方較為常見。同時將法理學中較為抽象和思辨的部分留待大二或大三開始,即真正意義上的“理論法學”或“法哲學”,主要講授法律學科中經典的法律命題、法律方法和法律原則,旨在培養學生深厚的法律哲學素養和完整的知識結構。由于這時的學生經過了兩年的法學專業知識學習,尤其是學習了部門法,對各種法律現象已經有了基本的認知結構,所以再學習法理學相對較為容易,教學效果也會有明顯的提升。
我國法理學這種一分為二式的改革自有自己的合理之處:因為傳統法理學教學教材體系中的確包含了許多非法理學的內容。這部分內容多屬于法律制度的知識,比較適宜于一年級學生。而法理學本身的內容,對一年級學生來說,卻過于深奧難懂。一分為二有助于合理區分兩者的界限。否則,前一個部分的內容無法安置,因此,這類改革的前提和歸宿最終會歸結為對法理學自身問題的理性把握,向有利于法理學學科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學性的方向發展。盡管這一思路并不一定源于對法理學性質的自覺反思,但是它展示了一條將法理學與非法理學相區分的思路,并獲得各院校教學組織部門的支持,為最終解決法理學的內在科學性問題創造了一個必要的前提[2]。更主要的是,這一區分既凸現法理學作為理論法學應有的學科功能和價值意義,又滿足了不同階段的學生學習、研究法學相關學科在自身知識基礎上的不同要求,從而達到提高教學效果的雙重目標。
轉貼于中國
中國2、生活場景的教學方法改革。法學作為一門面向社會生活的實踐學科,強調的是面對現實的生命力。相應地,法學教學是必然是將社會中的法律現象提升、凝練為法律知識的過程。在法理學的教學過程中推行“生活場景教學法”主旨在于改變傳統的“填鴨式”的知識傳遞方式,把法理學的教學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在生活中傳遞法理學知識就是采取一種講故事的敘事方式,把知識傳授的起點轉移到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情景,并通過解釋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來引發學生對法律問題的理論思考。例如許多法律電影毫無例外地給學生敘述了一個法律故事,我們可以以故事為切入點來啟發學生對法律問題的理性思考,在教學實踐中結合一線教學的實踐要求,精心挑選一些法律題材的電影和現實中發生的熱點事件,比如《十二怒漢》、《費城故事》、《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孫志剛案”、“二奶繼承案”、“延安夫妻看黃碟案”等熱點和疑難案件,圍繞其中展現的法律問題,引導學生討論和思考法理學中的理論問題。
3、交叉學科的教學內容改革。法理學作為法學的基礎學科,需要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作為支撐。我們應該加大法理學相關領域的深化教學,拓寬學生的學術視野,讓法理學教學穿梭于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法理學是一門涉及內容寬泛的法學基礎學科,哲學、歷史、文化、政治、經濟、文學甚至神學等知識體系都與有著密切關聯。其他學科尤其是其他社會科學對于法學的影響日益劇增,這也是由于法律現象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因此,對法律問題的認識如果僅就法律來談法律,那么無論如何是說不清法律的。結合法理學的這一特點,嘗試在本科生中逐漸增加比如法律與文學、法律與語言、法律與社會、比較法學等相關教學內容。這些內容實際上仍然屬于法理學或者理論法學的范疇,是對法理學相關問題的進一步深化。
4、實踐導向的教學目標改革。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培養職業化人才,是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銜接的必然要求。許多學校已經開展了診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等等,但大多是零星進行,并沒有徹底融入到法學教育的整體進程中來,也缺乏各方面的保障。以法學教育理念的改革為目標,將實踐性教學方法貫徹到法學教育的各個環節,是實現我國法律職業背景下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驟。例如案例教學法,法律職業訓練中的案例教學并非傳統的運用一個案例來解釋一個知識點,而是通過典型案例的研判來了解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和操作技巧,啟迪思維,進而達到使學生能夠獨立分析案例、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學習目的。再如診所式法律教育,診所式法律教育是如同醫學院學生在診所實習一樣,設立某種形式的法律診所,使學生在接觸真實當事人和處理真實案件的過程中學習、運用法律的教學訓練,常見的是法律援助中心式的法律診所,它使參加課程的同學不僅學到了有關的知識,而且也學到了傳統課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職業道德,學會如何把抽象的條文使用到具體的實施之中。中國-
參考文獻:
[1] 曾憲義,張文顯.法學本科教育屬于素質教育[j].法學家,2003,(06).
[2] 葛洪義.論法理學教學與教材的改革[j].法商研究,1999,(06).
作者簡介:
一 、 法哲學 法哲學是對法的一種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辯性。法哲學的這種思辯性,在黑格爾那里表現得最為明顯。黑格爾法哲學研究采用的是辯證法。黑格爾指出:概念的運用原則不僅消溶而且產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這個原則叫做辯證法。(1)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狀的消解,這里的普遍物是指從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內在特性。在黑格爾看來,這種內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為理念的自由。(2)黑格爾法哲學研究所采用的辯證法,就是一種典型的思辯。這種思辯,是一種法思辯,我國學者謝暉指出:所謂法思辯一方面是指主體在對于法與法律現象觀察的基礎上,即在法與法律經驗的基礎上,對法與法律現象的本質性和終極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體探折法與法律之本質問題與終極問題的方法。(3)謝暉認為,法思辯是法哲學的本質精神,也是法哲學與其他法學知識形態的根本區別之所在,相對于法哲學的思辯性而言,法社會學是觀察性的、法理學是描述性的、法史學是記載性的、實用法學是解釋性的。對于這一觀點,我大體上是贊同的??梢哉f,沒有思辯,就沒有法哲學,如果說,價值是法哲學的研究對象,那么,思辯就是法哲學的研究方法。
法哲學的這種通過思辯確立法的價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學是對法的形而上學的考察,具有本質主義的性質。隨著實證主義思潮的興起,以形而上學為特征的本質主義的性質。隨著實證主義思潮的興起,以形而上學為特征的本質主義受到嚴厲批評。(4)本質主義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實在性、個別性受到推崇。我認為,形而上學對于事物本質的追求,是人的一種永恒的沖動。形而上學謂之道,這種道是自然與社會之本。盡管歷史上的玄學,尤其是宗教神學,將道歸之于天命與神意,使形而上學蒙受恥辱,但這決不能成為否定形而上學的理由。只要我們承認事物本質的存在,在法現象中,對于法的終極性決定因素的存在,我們就不能否認對法的形而上學研究、對法的規律的揭示。法哲學作為最高層次的法學知識形態,標志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對法的感悟與體認的最高水平。因此,沒有法哲學的法學知識體系是不可想象的。我國當前法學理論面臨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將法學提升到法哲學的高度。
二 、 法理學
法理學是以法的規范為研究對象的,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稱為規范法學。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界沒有正確地將法理學與法哲學加以區分,換言之,法哲學的內容與法理學的內容攙雜在同一理論體系之中,因而形成兩敗俱傷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厘清法理學與法哲學的關系,為法理學的研究廓清地基。
法首先表現為一種規范,因此規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顯然,事實與規范是有區別的,事實是一個“是”與“不是”的問題;規范則是一個“應當”與“不應當”的問題。德國學者位德布魯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與“你不應殺人”為例向我們說明了魯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與“你不應殺人”為例向我們說明了兩種不同的法則:必然法則和應然法則。(5)規范就是這樣一種應然法則,它包括道德、習慣與法律。因此,以法律規范為對象的學科就具有不同于以事實對象的學科的性質。瑞士學者皮亞杰在考察人文科學時,將法律科學與正題法則科學加以區分。正題法則科學是指探求“規律”的學科,這里所謂的“規律”是以日常語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語言(邏輯等)來表達的。它的意義有時是指能以數學函數的形式來表達的相對常量關系,但也指一般事實或序數關系、結構分析等等。法律科學則是一種規范學科。這是因為法律是一個規范體系,而規范在原則上同正題法則科學所尋求的稱為“規律”的、多少帶有一般性的關系是有區別的。誠然,規范不是對存在著關系的簡單確認,而是來自另外一個范疇,即“應該是”的范疇。因此,規范的特點在于規定一定數量的義務與權限,這些義務與權限即使在權力主體違反或不使用時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規律則建立在因果決定論或隨機分配之上,它的真實價值完全在于它與事實的相符一致。(1)因此,以法規范為研究對象而形成的是規范法學或者實在法學,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法理學,它與法哲學的區分是極為明顯的。如果說,法哲學以法的價值規律為研究對象,因而是有皮亞杰所說的正確法則科學的性質;那么,法理學就是典型的規范學科。
法理學揭示的是法理,即法原理,這種法理不同于法哲學所揭示的法哲理。法原理與法哲理,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內容迥然有別。法原理是指法規范的設置與適用的一般規則,盡管規范內容涉及的是“應當”與“不應當”,而法理學揭示的是規范內容的“是”與“不是”。例如,“殺人者處死刑”這一規范,其內容是告誡人們“禁止殺人”,這是一個“應當”與“不應當”的問題。法哲學陳述的是禁止殺人的理由,從而涉及人的生命價值這樣一些價值內容。而法理學,這里指作為具體法理學的刑法學陳述的是什么是殺人,即具備什么要件即構成殺人這樣一些規范內容,這是一個“是”與“不是”的問題。法規范中所含的這種價值內容,可以說是一種規范性價值,是一種形式理性。瑞士學者皮亞杰將價值區分為規范性價值,是一種形式理性。瑞士學者皮亞杰將價值區分為規范性價值與非規范性價值,指出價值由規范強制甚至確定的限度內,人們可以稱之為“規范性價值”,而在自發或自由交換中,人們可以說是“非規范性價值”。對于規范性價值來說,人們又會問:價值和規范或結構是否混為一體?皮亞杰認為,規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結構(認識的),另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價值。(2)由此可見,規范性價值是規范所確認的價值。如果說,法哲學所揭示的是實質價值,這種價值是正義,這種價值是理性,就是形式理性。在這個意義上,法哲學與法理學的關系是極為密切的。黑格爾曾經指出:自然法或哲學上的法同實定法是有區別的,但如果曲解這種區別,以為兩值得是相關對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個莫大的誤解。其實,自然法跟實定法的關系正同于《法學階梯》跟《學說匯纂》的關系。(3)上述自然法與實定法的關系同樣可以適用于解釋法哲學與法理學的關系。
法理學可以分為一般法理學和部門法理學。一般法理學是法的一般理論。在一般法理學的視野中,法規范是作為一個整體存在的,因而揭示的是法規范的一般特征及其構造原理。通過一般法理學研究,為部門法理學提供理論指導。由于一般法理學面對的是抽象的法規范,而不是具體的法規范,因此這是像部門法理學那樣揭示法規范的確切內容,而是說明法規范的一般構成,這是一種規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實證方法,而就其理論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關于法規范的知識通過一定的邏輯安排形成一個體系,然后加以描述。通過這種描述,揭示眾多的法及法律現象,反映主體的法及法律觀念。(4)部門法理學,例如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與訴訟法學,是以具體的法規范為研究對象的,其使命在于揭示這些法規范的內容,因而采用的是注釋或曰解釋的方法,因而也稱為注釋法學。注釋法學在我國即使不說臭名昭著,至少也是名聲不佳。究其原委,一方面是由于對注釋法學的誤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注釋法學尚未確立其學術規范與理論范式。其實,注釋法學是法學知識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其社會功效也極為明顯。通過對法的注釋,使法規范的內容得以揭示,從而為法適用提供根據。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理學體現出其重要價值,這就是其應用性。因此,注釋法學也往往被稱為應用法學。我認為,這種應用性不能成為其理論的淺露性的理由。部門法學應當在注釋法學的基礎上建構一種部門法理學,唯此才有出路。
三 、 法社會學 我國學者梁治平提出了法治進程中的知識轉變的命題,這一轉變是從律學向法學的轉變。律學是指中國古代緊緊圍繞并且僅限于法律條文而展開的智識活動。而法學是指從古羅馬法中生長起來的,其特征是運用所謂“系統的和創制性”的方法的努力,包括使用歸納、演繹以及分類和系統的方法,以便把他們提出的命題置于有說服力的邏輯關系之中,使法學成為一個具有內在連貫性的統一體系。社會進步,法治發展,的確帶來一個法學知識的轉變問題。對此我深以為然。但這種轉變并非以強調法的創造性的所謂法學取代以注釋法條為特征的所謂律學。這里關系到法治建設到底需要一種什么樣的知識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我更同意蘇力的下述觀點:法治作為一種社會的實踐,而不僅僅是法學家或法律家的實踐,其構成必定也同時需要這三種知識,思辯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思辯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是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提出的關于知識的分類,在傳統上往往將法學歸入實踐理性。美國學者波斯納認為,實踐理性具有三種含義:一是指人們用以做出實際選擇或倫理選擇的一些方法;二是指大量依據研究或努力的特殊領域內的傳統來獲得結論的一種方法論;三是指使不輕信的人們對不能為邏輯或精密觀察所證明的事物可以形成確信的一些方法。(2)波斯納是在第三種含義上使用實踐理性一詞的,指法律推理的方法。我認為,在法治進程中,我們需要的是完整的法學知識,即法哲學(思辯理性)、法理學(實踐理性)以及法社會學(難以歸入思辯理性與實踐理性)。上述三種法學知識在我國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應當厘清三者的知識界限,確立各自的理論領域、研究方法與學術規范,并且使三種法學知識產生良性的互動關系。不可否認的是,在上述三種法學知識中,法理學即規范性的、注釋性的、應用性的法學知識是基礎。離開了這一基礎,侈談法哲學與法社會學都是危險的,無益于法學研究發展的。我這樣說,只不過強調規范性法學知識的重要性,絲毫也沒有貶低法哲學與法社會學之意。
(1)參見[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頁。
(2)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頁。
(3)參見[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頁。
(1) 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8頁。
(2) 同上,第36頁。
(3) 參見謝暉:《法思辯:法哲學的本質精神》,載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1頁
(4) 關于反本質主義對本質主義的批判,參見張志林、陳少明:《反本質主義與知識問題――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的拓展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頁。
(5) 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2) 參見[瑞士]皮亞杰:[人文科學認識論],鄭文彬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頁。
(3) 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5頁。
(4) 參見謝暉:《法思辯:法哲學的本質精神》,載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頁。
(1)參見[瑞士]皮亞杰:《人文科學認識》,鄭文彬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第7頁。(3) 行為主義法學,即行為法學,借助一般行為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法律現象,特別是法行為,是西方最晚近的法學流派之一。參與呂世倫主編:《當代西方理論法學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頁,美國行為法學的代表人物是布萊克,布萊克認為法律理論不談論個人本身,也不談及無法以事實檢驗的社會生活,這它解釋的是法律的運作行為。參見[美]布萊克:《法律的動作行為》,康越、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下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既要遵循法學本科教學的共同要求,又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因材施教,在教學過程中既講授普適性原則也講解本土化制度,要巧妙地用法理學中法律規則“法律后果”的缺失來解釋現實的刑事訴訟程序,用法理學的反思法解讀中外基本原則等刑事訴訟的重大問題,使學生能夠準確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理解刑事追訴活動的理想與現實。
關鍵詞: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刑事訴訟;本科教學;法理學
一、基于法理學開展刑事訴訟教學的意義
十八屆四中全會報告中強調要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建設,法律人才培養因此面臨著新的機遇與挑戰,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更是任重道遠。本科教育作為這一培養計劃的起點,或者直接為國家和社會輸送優秀的法律人才,或者針對后續的法科研究生培養提供優質生源。這便需要該計劃實施下的本科學生要夯實各法律部門的基礎知識,能夠妥帖把握各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能夠準確地運用各法律部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具體制度等進行法律推理,在日常工作乃至生活中能夠恰當地運用法律思維。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作為其中的重要一環,要實現前述目標,既要遵循法學本科教學的共同要求,又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因材施教。它的特殊之處在于,刑事訴訟與一個國家的政治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在處理國家與個人關系時會隨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而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取舍時有所側重,并在立法、司法各環節中有所體現。這就要求我們在教學過程中既要講授刑事訴訟的普適性原則也要講解本土化制度,需要巧妙地用法理學的知識與方法巧妙地組織材料,使學生運用學過的法理學知識與方法消化吸收,最終準確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理解刑事追訴活動的理想與現實。
二、基于法理學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策略
(一)用“法律后果”缺失規則詮釋現實的刑事程序按照法理學的一般理解,規則是指“具體規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具體法律后果的準則,或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后果的各種指示和規定。規則有著嚴密的邏輯結構,包括假定(行為發生的時空、各種條件等事實狀態的預設)、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規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算作完整的規則;規則的前兩項如果是有效的,那么它的后一項也應是有效的”[1]。除了基本原則以外的其他刑事訴訟規范,便是上述法律規則的直接體現,它們的邏輯結構也應該遵循上述規律。可是我國建國后較長期內由于受階級斗爭觀念的影響,將刑事訴訟視為階級斗爭的一種途徑,重視打擊犯罪,重視刑事審判后的定罪與量刑,忽視被追訴人的基本權利保障,忽視程序本身的公正,因而域外法治國家立法確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不僅得不到客觀的對待,而且還被作為資本主義立法的虛偽性加以批判,最終導致它們為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吸收的事實無人問津。隨著國家全面撥亂反正,近20年來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理論研究已經走上正軌,但是由于“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傳統的歷史延續,盡管域外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被立法逐步認可,但也存在著吸收不到位的問題,除基本原則之外的刑事訴訟規范(對應著法律規則)存在著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后者說到底便是法理學法律規則中“法律后果”的缺失,這一問題早已為訴訟法學者所關注,認為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由“實體性規則”和“實施性規則”共同構成的。前者指的是“規定在什么條件下進行什么訴訟行為的規則,它的基本結構形式是‘如果甲,那么乙,否則丙’”,后者指的是“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性規則的內容的規則,它的基本結構形式是‘誰來做,怎么做’”[2],前者的“功能在于給出進行有關訴訟行為的條件”,后者“則具體規定了進行這些訴訟行為的方式或程序”[3]。我國以往的問題是,2012年以前刑事訴訟立法中實體性規則和實施性規則均不完善,如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哪一方承擔,這是明顯的實體性規則的缺失。又如刑訴法第43條禁止刑訊逼供等,但是若果被追訴人供述源于刑訊,那么該供述的證據效力如何,立法語焉不詳,是明顯的實施性規則的缺失。好在2012年刑訴法第二次修改后,實體性規則的不完善有所改進,但實施性規則的不足或缺失問題仍懸而未決。鎖正杰博士的研究結論,對于分析和改進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下的本科教學也應該讓學生認識到這一問題,但是按照“實體性規則”“、實施性規則”的界定深入淺出地講述出來并非易事,甚至會占用大量課時而達不到預期效果。如果按照法理學中對法律規則邏輯結構的理解,將“實施性規則”的缺失與法律規則中“法律后果”規定的缺失相聯系,說明當下我國大多數刑事訴訟規則存在著“法律后果”缺失,需要在今后的刑事訴訟立法予以完善,便會實現法理學知識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靈活運用,起到溫故而知新的效果,最終實現學生對我國刑事訴訟立法的實然與應然的總體性把握。
(二)運用反思法解讀刑事司法中的重大問題法理學教科書中的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經濟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實證研究方法。后來,張文顯教授又提出了部門法哲學研究的三種方法———語義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反思方法。語義分析方法是作為實前述證研究方法之一介紹的,這樣僅僅反思方法是一般法理學教科書中沒有涉及的,這一方法說到底也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已為域外法理學教授所認可,也為我國學者的論文所闡發,對于理解我國當下的刑事訴訟問題也是必不可少的。反思,顧名思義,就是復而思之,反過來而思之,就是思想以自身為作為思考的對象。作為一種“思維方法、一種哲學方法,反思的特點就在于通過對思想和認識據以形成的那些‘前提’(無論是感性的前提,知性的前提,還是價值的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變革人們的思想和認識”[4],這對于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中基本原理、基本原則的學習是必不可少的,它既能激發學生對這一學科的學習興趣,也能促進對這一學科基本問題的理解,不僅知道是什么,還能理解為什么。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高校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使用的教材是陳光中先生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訴訟法》,在沒有專門針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本科教材編寫之前,這一教材用于該計劃下的本科教學還是比較理想的,因為它是由全國知名高校的資深學者撰寫的,能夠隨著學術研究的進展、立法的進展不斷修訂,做到與時俱進。不過,此教材在一些重要內容的處理上也存在著一定的模糊之處,越是這樣的地方,越需要讓學生以反思方法進行追問,因為“反思方法也是一種追問方法,在某種意義上,反思就是追問”[5]。這一方法要求在了解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是什么之后,追問為什么立法這樣規定沒有那樣規定,不同訴訟原則之間、同一訴訟原則之下的各個訴訟制度之間有沒有矛盾,不同的訴訟理論之間的分歧是什么,分歧產生的原因是什么。這樣對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理論的理解就會更加深入,有助于推進刑事訴訟的立法完善和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發展。
最為突出的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具體制度設計的前提,是刑事訴訟法律精神的集中體現。但上述教材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卻并不是很清晰,因為該書第五章“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中第一節概述中一共講了方面內容:一是基本原則的性質和功能;二是國際通行的原則;三是我國基本原則的體系。第二節到第十五節分別敘述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問題是,既然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有國家追訴原則、控審分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公正審判原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6],那么我國的13個基本原則與這6個原則又是什么關系,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沒有國際社會已經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沒有說明了什么問題,原因何在?我國今后刑事訴訟立法需不需要確立這樣的通行原則,我國現有的13個原則又該如何定位,與通行原則的契合之處與差異之處分別在哪里?這一系列的追問,便可以將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前世、今生、來世在學生強烈的求知欲驅使下問題化了。
當然,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中這樣的問題還很多,如我國的檢察獨立、審判獨立與域外的司法獨立之間的不同點在哪里,我國對程序性爭端處理中的決定與域外的“準抗告”程序之間的差異何在,為什么存在這種差異,等等。通過一系列追問,學生便會拓展思考空間,拓寬知識面,更好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也只有這樣,這一計劃培養下的學生才能對教科書的內容有準確的理解,又能在重要問題上超越教科書的理解,并在同情的基礎上進一步關注這些問題的解決,進而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予以關注,最終對我國刑事訴訟的把握更全面,一旦走向工作崗位才會“以自己的良知和智慧維系著法律公正和社會良善”“,憑借深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分辨是非、判斷利弊,合理推論、作出處斷”[7]。這樣的刑事訴訟法學習與其他學科類似的學習結合起來,相互補充、相互促進,才能使本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落到實處,使未來的法律人擔當起國家法治建設的大任,使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目標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1]《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法理學》編寫組.法理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0.
[2][3]鎖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39-44.
[4][5][7]張文顯.部門法哲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6-18.
[論文關鍵詞]正義概念 正義標準 啟發意義
一、作者介紹與著作寫作背景
(一)作者簡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國柏林,在海德堡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33年移民美國后在華盛頓大學研習美國法律并于1937年獲得LL.B學位。從1951年開始擔任猶他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為加利福尼亞大學法學榮譽教授,1992年去世。博氏是綜合法理學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理學(法律哲學)。主要論著有:《法理學》,《法理學:法律哲學法律方法》,《論正義》,《權力、法律和社會》,《責任哲學》和《英癥狀法律體系導論》等。
(二)寫作背景
博登海默生活的那個年代正是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哲理法學派相互論爭的時代,各個學派以其各自的理論根源為依據,并結合當代社會發展的經驗教訓對法律的“實然”和“應然”等傳統問題進行論戰,交鋒愈演愈烈。與此同時,一部分學者鑒于三大法學派的理論的片面性,試圖找出另外一條道路。這些學者看到,之所以各個學派之間存在爭論,是在于每個學派都由于自己的理論只關注法律理論中的一個方面而存在著缺陷。因此,他們試圖建構一種統合各派之優點的綜合法理學派。米杰羅·霍爾教授是這種觀點的倡導者,他所撰寫的《統一法理學》、《法理學中的理性和現實》、《民主社會的活法》等論著,為綜合法學產生奠定了理論基礎?;魻枏木C合方法論和認識化的前提出發,認為法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綜合”。據此,他嚴厲批評了法學理論中的“排他性缺陷”(Particularistic Fault),尤其對三大流派割裂法的價值要素和事實要素的做法進行了譴責。按照霍爾的觀點,當今西方法學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學、社會學法學以及自然法理論中有價值的成分統一起來,建立一門聯合諸法學流派的“綜合法理學”。埃德加·博登海默自20世紀50年代起,積極響應霍爾的倡導,加入了建立綜合法理學的運動,并在他的《法理學》中闡述了綜合法理學的觀點和主張。
二、著作結構分析
《法理學——法律哲學域法律方法》一書作為經典法律理論論著,無論從它的語言上還是它的內容上看都可謂是博大精深的,作為法律的初學者僅僅是在較短的時間內瀏覽此書是很難從根本上把握住本書的精髓的,需要先縱觀全書結構框架,再分別研究學習,方能懂得作者的苦心研究成果的深刻內涵。
本書共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哲學的歷史沿革,作者將自古希臘至20世紀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學的理論觀點做了一一的陳述;第二部分是法律的性質和作用,作者在此部分中分析了秩序的需求,正義的探索過程,從而得出了“法律是秩序與正義的綜合體”的結論,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法律的性質與作用;第三部分法律的淵源和技術,作者在這一部分分析了關于法律方法的問題,同時對法律推理程式,以及對價值判斷在審判程序中的作用等方面都做了較為詳盡的分析。
由于對法律的性質和作用的哲學思考是博登海默先生的這本書的核心,所以該書第一部分的歷史闡述成為第二部分理論分析的史料基礎。針對作為該著作最為重要的第二部分,筆者將結合自己的情況談談“正義的探索”這一章帶給自己的啟發,以及通過通讀此書獲得的收獲。
三、博登海默的正義探索
在我們的生活中,正義概念的含義是不確定的,在中外學術著作中,正義也被賦予多方面、多層次的規定性和含義,“有時正義是指一種德行,有時是指一種對等的回報,有時是指一種形式上的平等,有時是指某種自然理性的關系”。正如作者在這一章開始所說的那樣“正義具有著一張普羅秀斯似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呈現出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闭x的概念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理論學派那里其內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由于人類認識的局限性致使歷史歷代的理論學家們也難以看清什么才是真正的正義,什么樣的定義對于“正義”才是最為貼切的。他們的正義觀或多或少都于他們所處的歷史環境有關,他們的正義觀正是受了他們那個時期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在使得他們觀點的片面性和不完全性,甚至有些觀點也存在一定的錯誤,但是前人的研究成果往往給予了當代人很多的實惠,對于此,作者也認為“從哲學的理論高度上看來,思想家們與法學家們在許多世紀中已提出了許多各種各樣的不盡一致的‘真正’正義的觀點,而這種種觀點往往都聲稱自己的絕對正確?!薄皩δ切╊H有影響的理論和歷史上的重要社會制度——它們反映出人們對實現正義的不盡相同的態度——作為一個簡略回顧,會有助于我們指出這個問題所具有的使人困惑的各個方面。”
在此篇章中,作者分析了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沃德、馬克思、恩格斯、斯賓塞、康德的正義觀,認為他們大都是用自由或者平等作為自己正義觀探索的焦點,然后又分析了索利和羅爾斯,認為他們的理論與眾不同在于其則側重平等與自由的結合探索正義;最后作者又提到了霍布斯和邊沁,分析了他們是從安全的方法角度探索正義的。通過對上述思想家的論述,作者認為“對于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社會建設曾產生過影響的種種正義觀念……都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接受”“封建制度給予了安全觀念一突出的地位……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卻將自由視為是政府政策的首要任務……在社會主義國家……其最終目的乃是要達到對需要的平等滿足”,這是出現諸多正義概念的根源所在。作者在這一部分中并不是簡單地羅列了諸位思想家的基本觀點,而是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觀點。緊接著,作者在理性思考之后對正義與理性,正義的概念范圍,正義與其他要素的關系進行探索分析。
同樣的,作者用他慣用的分析方法對這幾部分進行了闡述即分析歷史上的思想家的觀點,然后據此列舉示例,當然,作者還運用了心理學和人類學的許多成果進行分析,這些材料的運用使得作者對正義的分析更具說服力,他成功地通過直觀、簡單的事實說出了復雜、深刻的道理,在闡釋的同時做到了面面俱到與詳而不繁。最后,博登海默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一個正義的社會秩序,除了滿足人們對平等待遇的需求以外還必須服務于人們的其他需求。
正義標準是如此的復雜多樣,這是由正義概念的歷史性、階級性和具體性決定的,正如馬克思所說:“正義是一個歷史的,階級的概念,而不是一個永恒的、超階級的抽象的概念”;同樣,針對此,恩格斯也說過:“正義始終只是現存經濟關系的或者反應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應其革命方面的觀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現”。因此,我們對正義的探索應懷有與時俱進的精神,在不同的時間中、不同的空間中、不同的制度中、不同的階級中等等多種因素之中去探索分析正義的涵義。由于人們認識和知識的局限性,以及我們對這個世界的探索受到諸多客觀因素(如經濟的、政治的、階級的等等)的制約,也決定了我們的探索之路應該更加長遠。
四、啟發意義
博登海默的《法理學》作為一本教科書,他帶給我們的不僅僅是知識的豐富和理論的全面,通過系統的瀏覽筆者覺得更應該關注的是此書交給我們的學習方法。在此書中,字里行間我們都能感受到作者的淵博的知識體系。
更重要的是,通過閱讀思考“正義”的意義,對我們現階段法制建設有很好的啟發作用。我國是法治社會,法律的價值應當能夠體現出正義、秩序、公平、自由和效率。自有法以來,正義就是人們恒久追求的價值,同時也是法學家們探討最多的價值,更是法治社會希望很好詮釋的價值。法律是權威性的規范體系和價值體系,法律追求的正義不僅體現在法治領域,由于法律調整的是整個社會,所以他還體現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領域?,F實中法律如何才能很好地體現正義的價值,筆者認為應當從一下兩方面努力:
(一)重視正義對法律的評價作用
民主的法治國家應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評價機制,正義的法律才能被認可和適用,不正義的法律將會被拒絕。法律需要正義填補空白,需要正義成為其中的一部分,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是希望建立一套公平正義的法律體系。
論文摘 要:案例教學是當前法學教學方式改革的基本趨向,它在培養學生的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與人合作共事能力以及創新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法理學課程中正確運用此方法,需要注意案例選擇的適應性、教師定位的科學性、學生在與的主體性、教學條件的充足性等問題。
一、案例教學方法的概念與作用
案例教學是指以案例作為教材,使學生進入某種情景、充當某個角色,在教師的引導和支持下,積極思考及相互交流,找出問題及產生問題的原因,尋求機會,做出決策的教學手段。1870年蘭德爾出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時,在其編著的《合同法案例》中首次將案例教學法引入法學教學。
案例教學的實施遵循不同于傳統教學方法的程序,具體而言包括如下四個環節:1)案例教學前的準備。準備階段既包括教師的準備(教師要根據學科進度、教學要求等精心選擇或設計案例),又包括學生的準備(學生應根據教師的安排,認真搜索案例中的細節和信息,并查閱好相關資料)。2)案例的討論。案例討論的目的在于分析案例中的主要問題以及可能的解決途徑。學生應當充分發揮自主性,從各自所確定的視角闡釋自己的主張,同時認真傾聽其他同學的分析。教師則應創造自由、寬松的環境,并密切掌握學生討論的方向,使學生的討論是圍繞本案例進行的。3)案例的總結。在學生討論結束之后,教師應當針對學生所提出的思路和方法進行總結。教師的總結應著重于學生分析的思路、所運用的方法,而不要過多關注結論本身的對與錯。4)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撰寫分析報告是案例教學中十分重要的一環,一方面有利于學生根據案例討論和教師的總結進行反思,從而產生對相關知識融會貫通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學生書面表達能力的訓練。
相對于傳統教學方法而言,案例教學更能體現大學教學的功能,具體說來有如下四個方面:1)有利于培養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是以“問題”為中心的,而案例中的問題是開放的,表現為案例素材中的核心問題是什么,學習者可以從不同角度來分析和確定;核心問題如何解決,應當有不同的決策方式和解決途徑,要完全依靠學習者的主動挖掘與合理運用。在此過程中,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逐漸得到了訓練。2)有助于提高學生與人合作共事的能力。案例教學是通過群體性活動來完成的,學生參與案例討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各種不同思維與觀點相互碰撞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學生將會意識到個人思維與見識的局限,要想真正有效解決問題必須學會正確看待別人的觀點及正確評價自己的表現,如何理解與包容對立的觀點以及如何自我指導與自我控制,心平氣和地與他人合作。3)有利于培養創新能力。案例教學不是重視“答案”的教學,而是重視對“答案”思考過程的教學。學生在參與案例討論時,可以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和創
造性,在對一個問題尋求多種答案的過程中培養創造性思維和應對復雜變化局面的能力。4)有助于全面提高學生素質。素質是一個綜合性概念,除了基本理論知識的學習和創新能力的培養之外,還有諸如語言表達能力、組織能力、職場適應能力等多方面的內容,學生的這些能力均能在案例教學過程中得到鍛煉。
二、案例教學在法理學課程中的運用
案例教學方法應當因教學內容、教學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法理學教學中,筆者認為根據教學內容可選擇如下方式:
1.在講授法理學的基本理論、概念時,采用說明式案例教學
說明式案例教學是指在法理學案例教學過程中,首先確定法律概念、法律原理這樣的大前提,而且假定這些大前提是不容爭辯的,之后再用經過篩選的案例說明這些概念的合理性和法定性。在此種案例教學模式中,法理學的相關概念和原理是教學過程的關鍵詞,而所選擇的案例主要是為了說明這些概念或原理的輔助詞[1]。在筆者看來,此種教學方法盡管亦有可能進行創新的空間,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使學生掌握相關概念和原理。以法理學教材中的“法律責任”為例,教學內容主要是法律責任的概念與構成要件,但無論是對概念的表述還是對構成要件的解說,均相當的哲理化,想要透徹掌握這些問題對于大學一年級學生來說實屬不易,但如果教師在闡釋原理之后再采用說明式案例教學,效果就會好很多。
2.在講授法理學的基本理論、概念前,采用推理式案例教學
推理式案例教學是指在法理學案例教學中,首先以分析某一案例作為切入點,從這一案例中總結和概括出相應的法學原理。此種案例教學模式主要適用于法理學課程中那些具有開放性、兼容性的概念。這些概念沒有整齊劃一的定義,可以從不同角度做出不同理解,并且每種理解在一定意義上都是正確的;而且,這些概念與學生的知識之間具有某種連接性,學生憑借已有知識和基本認識,就可以總結和歸納出案例中某些問題的普遍性含義。根據筆者的實踐和觀察,法理學教材中可以適用于推理式案例教學的內容比較廣泛,如權利、義務、守法的理由、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正義等等。以法理學教材中的“正義”為例,教學內容主要是正義是什么以及法與正義的關系。我們在講述正義概念之前,可以“人才招聘中的歧視”作為案例,進行討論。在討論過程中,學生依據各自的理解,把成績、身份、平等對待、弱勢群體等與正義之間的關系一一聯系起來,這樣一個多面相的正義概念逐漸在學生的論辯中清晰起來了。作為主講教師,主要任務就是把學生的討論用恰當的主線連接起來。在此過程中,學生的自主性和積極性得到了充分發揮,抽象的法學概念也因轉化為學生自己的語言而變得通俗易懂。
3.對于具有較強應用性的熱點問題,采用討論式案例教學
討論式案例教學的目的在于培養學生利用法學原理分析和解決實踐問題,因此,“問題”是此種模式的關鍵。以“釣魚式執法”為例,在此案例中涉及的法理學問題有:1)在本案中程序性違法體現在哪些方面?2)如何正確理解權利與權力、權力與利益的關系?3)產生此類現象的原因是什么?4)如何追究違法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在討論前,需要把案例分發給學生,分成幾個組,每個組以其中的一個問題為核心,并可對其他小組的意見發表看法和評論。由于這類案例選取當下較為熱點的話題,資料的查詢相對比較容易,學生的積極性比較高,容易達到預期的討論效果。在討論式案例教學中,教師要把握好案例所涉及的核心問題以及需要學生討論的重點,否則,可能會因過于發散而不能形成有針對性的討論。
三、在法理學課程中運用案例教學方法應當注意的問題
案例教學的實施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案例選擇的適應性
案例教學是以案例作為主要媒介的教學,案例選擇是否適當直接左右著教學的效果。筆者認為,教師在選擇案例時應當把握如下三點:第一,案例是否符合教學目標。法理學教學的目標是通過本課程的學習讓學生掌握法學理論的基本知識,培養其對法學專業的學習興趣和基本的法學思維,使學生具備初步的法律分析能力。法理學案例的選用應當緊緊圍繞這一目標來設計。第二,案例是否符合學生特點。美國的法學教育是本科后教育,法學院學生在入學之前已經完成了本科學業,有的甚至還拿到了碩士或博士學位,他們的知識結構與生活經驗比較豐富;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則是高中后教育,且法理學課程在大學一年級開設,學生的整個專業知識還處在接近空白的階段,因此,所選用的案例要符合學生的情況[2]。判斷案例選擇是否符合學生情況的標準是:通過案例學習,是否可以解決學生思想上的問題,提高認知水平;是否超越學生的知識及能力范圍;是否可使學生從中學到某些知識或技能。第三,案例是否適合教師。即教師能否把握案例,涉及到教師對案例的環境背景是否了解,對案例所涉及的知識是否完全掌握,對案例所涉及的問題是否有相應的解決和處理的能力及經驗。有的問題是可以通過教師的主觀努力解決的,如教師對案例所涉知識的把握程度,但有的則是在短期內無法克服的,如教師的實踐經驗。這是教師在選用案例時必須認真度量的。
2.教師定位的科學性
在案例教學實際操作過程中,教師容易發生錯位,從而影響案例教學的效果。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教師主體性過強,總是扮演各個環節的主角,忽視學生的主體性地位;有的只在案例教學中擔當起召集人、旁聽者的身份,沒能有效地組織、參與學生對案例的分析和討論;等等[3]。實際上,案例教學中教師的主要作用是指導學生討論案例,保證討論不偏離主要方面及目標,向學生質疑,回答學生知識方面的一些問題,維持課堂秩序,促使學生縝密分析并做出合理的決策。他應當承擔的角色包括:1)主持人。在案例教學中,說明教學目標、教學要求、教學原則、學習程序,規范操作方法,維持教學秩序,控制發言順序及學習進度,使討論圍繞主題進行,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2)總結人。對學生發言做必要的總結及整理和歸類。3)引導者與推動者。教師幫助啟發學生,引導學生思考,將問題引向縱深,一步步朝著解決問題的方向發展。
3.學生參與的主體性
案例教學要求學生有積極主動的態度和高度的參與度,特別是在推理式案例教學和討論式案例教學中。它要求學生在教師指導下,根據所學知識對案例進行分析思考,從而得出自己的結論。學生主體性的實現除了從思想上重視以外,還需要有一定的技能和方法。按照一般的思維邏輯順序,學生有效參與案例教學需經大致瀏覽案例、精讀案例并歸納事實、確定案例問題、產生備選方案、分析與評價備選方案、確定最終方案等六個步驟[4]。只有通過上述過程,學生在課堂上才能積極發言,闡明自己的思考方式與結論,也才能有的放矢地與其他同學之間進行討論。
4.教學條件的充足性
從案例教學條件的角度來看,筆者認為需要從如下兩個方面下功夫:一方面是科學案例庫的建立,另一方面是實施案例教學基礎設施的健全。案例是案例教學的邏輯起點,因此必須精心選擇和設計優秀的教學案例。整體來說,優秀的案例要緊貼課程與教學要求;具有較高的可讀性,學生容易理解;要有真正的問題困境,吸引學生的參與討論。盡管任課教師在案例教學以及案例庫建設中應當發揮重要作用,但單憑個人力量是絕對不可能建立起來案例庫的。以美國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為例,它設置有專門的案例編寫小組,有6名全職的案例編寫人員,設計了大約1 500個案例,而且案例經常進行更新,每年大約新編入40個左右的案例,并注意國際性案例的開發。教學設施是實施案例教學的重要條件,很多典型案例既要有案例的核心材料,又要有很多相關的背景材料,如果不引入現代化的多媒體、網絡等教學手段,是難以操作的。
參考文獻:
[1]關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學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4).
[2]蔣勝永.地方院校案例教學的適應性問題研究[j].中國大學教育,2008(7).
關鍵詞:衛生管理;法律課程;課程設置
一、我國衛生事業管理教育發展概況
我國衛生事業管理教育初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為適應衛生事業現代科學管理的需要,在全國建立了7個衛生管理干部培訓中心和5個衛生管理干部學院。此后,全國各地職工醫學院和普通醫學院相繼建立了衛生管理院系,到20世紀80年代末,衛生管理教育機構已有33個。目前,基本上各醫學院校都設置了衛生事業管理專業。總體上講,我國的衛生事業管理教育是從衛生管理干部培訓起步,發展到逐步開展成人學歷教育的衛生管理干部專修科,而后發展為從???、本科到碩士、博士學位多個層次的學歷教育。
開展衛生事業管理學位教育,對于培養新型的衛生事業管理人才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社會的進步,衛生事業管理專業在課程設置上也不斷修正,以適應當前我國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提出要實行“依法治國”,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定為基本治國方略;1999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第一次確立了“依法治國”原則;黨的十六大又提出要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而政治文明建設的核心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隨著法治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設置法律課程有助于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和提高學生的能力。作為未來的衛生事業管理者,必須對國家的法律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增強法制觀念,這樣才能保證依法行政,保證衛生組織的經營方針、經營措施等合法、合規,因此法律課程在衛生事業管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顯。通過系統的法律教育,使學生由自發的、零散的法律心理上升為自覺的法律意識,為將來的依法管理、依法辦事奠定堅實的基礎。因此,如何在課程設置中將所開設的法律課程與學生畢業后所從事的職業有機結合,也成為本專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法律課程設置及分析
課程設置是指一定學校選定的各類課程的設立和安排,主要規定課程類型和課程門類的設立及其在各年級的安排順序和學時分配,并簡要規定各類課程的學習目標、學習內容和學習要求。課程設置主要包括合理的課程內容和課程結構。課程設置是一定學校的培養目標在一定學校課程計劃中的集中表現,必須符合培養目標的要求。作為培養從事衛生事業管理的高級復合型人才的專業,在設置課程時,應有利于學生形成系統的知識體系。當前,很多學科的知識是互相交叉的,在課程設置時應刪除重復贅述的內容,不貪求容量多而要求內容實。唯有課程設置適當,才能為學生后天的學習奠定良好的基礎。
筆者在對全國十幾所高校的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所開設的法律課程進行分析、比較后發現,目前該專業在法律課程設置上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1.法律課程所占課時較少,一般占總課時的7%~15%,只有極少數學校能達到20%,這就造成整體課程體系單薄、結構失衡。
2.法律課程內容單一,對法律基礎課重視不足。由于受總學時的限制,法律專業課程只開設了應用性的課程,相關基礎學科開設較少。此外,還存在基礎課缺位或大量基礎課被合并講授等現象。
3.課程結構設置包括課時安排、上課次序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學性,容易給學生的學習造成人為的障礙,不利于學生由易到難、由淺入深地學習、理解課程內容。比如,某高校將《公務員法》作為一門課程安排了36個學時,課時安排畸重,可以調整為18學時或者將《公務員法》調整為《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又如,有的學校將《經濟法》安排在《民法學》之前,顯然違背了法律學科的發展規律,無助于學生理解課程之間的淵源關系,容易使他們混淆各部門法在法律體系中的主次地位。一些高校將大量的法律課程同時安排在第三學年,但由于第三學年其他專業課的課程量也非常大,學生學習壓力大,而且同時開設幾門分量很重的法律課程,學生的接納能力也會受到影響。
三、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法律課程的重置
1.完善課程內容,加大法律基礎課程設置。除《憲法》外,加設《法理學》《行政法》《刑法》等基礎課程,共學習《法理學》《憲法》《民法學》《刑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經濟法》等8門課程。由于《經濟法》是一個綜合性比較強的部門法,建議在講授《經濟法》時重點講授《保險法》,以達到突出重點的目的。此外,可在第四學年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為選修課納入學習范圍,這對此前所學的《民法學》《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是一個融合復習的過程。
2.增加必修課科目。目前很多高校選擇將法律課程作為限選課。限選課給了學生選課的自由,但也容易造成學生因主觀判斷能力較弱而在課程選擇上出現偏差,進而影響到知識結構的構建。本專業應將《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列為必修課,以達到強制本專業學生學習構造法律基礎課程的目的。
3.調整課程結構設置??蓪⒄n程整體作出如下設定。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憲法》(限選課,36學時);第二學年第一學期:《法理學》(限選課,36學時),《民法學》(上)(必修課,36學時);第二學年第二學期:《民法學》(下)(必修課,36學時),《民事訴訟法》(必修課,36學時),《刑法》(上)(必修課,36學時);第三學年第一學期:《刑法》(下)(必修課,36學時),《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必修課,36學時);第三學年第二學期:《經濟法》(限選課,36學時),《衛生法》(必修課,36學時);第四學年第一學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選修課,18學時)。
這樣設置主要有以下優點:(1)適當安排各課程課時。在所選定的課程中,《民法學》《刑法》作為最重要的兩大部門法,所占課時均為72學時,學習時間為一年,學習的持續時間和課時數基本能滿足教學要求,且學生學習壓力不會很大?!稇椃ā贰斗ɡ韺W》《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衛生法》分別占36學時,由于《憲法》《法理學》理論性較強,且開課時間靠前,學生初次接觸法律課程,所以需要用較長的時間來向學生灌輸法律思維和理念,為使教學達到“循序漸進、潛移默化”的效果,安排36學時。而《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衛生法》雖然內容較多,但由于此前已有《憲法》《法理學》《民法學》等課程作基礎,加上這幾門課程程序法較多,記憶內容多于理解內容,所以教學速度可以稍快,安排36學時。(2)調整開課時間及次序。本著“先基礎、后專門、厚基礎、寬口徑”的原則,遵守“循序漸進、逐層推進、構造金字塔形”法律框架的標準,從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始,依次學習《憲法》《法理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經濟法》《衛生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樣有利于學生形成清晰的法律思維,構造科學的法理框架體系。而主要課程被均勻分配在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不會影響學生學習其他專業課以及消化吸收法律課程的能力。
四、結語
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形勢下,未來的衛生事業管理人才需要有扎實的法學基礎和廣泛的法律知識,這就對法律課程設置的系統化、綜合化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所以,在進行課程設置時應本著“短時、高效”的原則,在有限的課時里、有重點地選取部門法作為法律課程的內容,盡可能在數量有限的法律課程中擴大覆蓋面,達到基礎法和單行法兼顧、搭配合理的效果。在教學內容上,應時刻把握知識的新動向、新發展,使學生能在學習的過程中與現實社會緊密結合。此外,法律教師在選擇教材時也要注意優先選擇優秀教材,并可采用多媒體教學,使傳統教學方式與現代教學方式相結合。總之,要統籌安排課程設置的各個環節,這樣才能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1]張旭,陳立明.高等院校衛生事業管理專業課程設置問題的探討[J].重慶醫學,2006,(3).
【關鍵詞】國際法;法學方法論;分析實證主義;社會科學進路
一、歷史上國際關系中的道德哲學進路
傳統意義上,自然法學家們認為道德原則是比法律更高的標準。傳統法學確實樂于接受道德哲學的教誨,這來源于道德高于法律的基本假設,道德可以為法律提供評價標準和合理性依據。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道德哲學被認為是永恒不變的,這種進路在國際關系處理中不可替代。隨著國家不斷的強大,世界上每一個君王或政府不論對內統治或者對外交流都無法離開道德哲學的幫助,道德哲學成了統治一個強大的專制國家并有效進行國際交往的必然選擇,古代的國際法帶有了明顯的道德哲學色彩。
在古代中國,周朝就出現了“天命靡常,惟德是輔”的統治思想,隨后的國際交往制度中,“朝貢體制”占據了絕對的統治地位?!俺曮w制”起源于先秦的服事制度,《尚書·禹貢》所載“五服”制和《周禮·秋官·大行人》所載“六服”制,依據血緣親疏、尊卑高下、地理遠近,確立了一套以王畿為中心向周邊層層擴散的統治結構,將夷狄置于邊遠地區。在朝貢體制下,中央王朝有撫馭、開化夷狄的責任,而夷狄則有義務向中央王朝進貢。這樣,在高尚德行的感召下,中央王朝和夷狄之間將處于和平的狀態。這既體現了華夏民族高度的政治智慧,又體現了道德哲學在冷兵器時代處理國家關系問題中的強大作用。
在西方社會,傳承千年的古老文明抵擋不住野蠻人的入侵,黃金時代和民主政治消散在馬其頓王朝的鐵蹄之下。人們驚奇地發現,經濟的繁榮和政治的先進無法轉化成一種絕對的強大。在生產力尤其是軍事科技無法取得壓倒性超前的時代,專制集權的制度才能保證集結全社會的力量。于是,按照馬斯洛的需求劃分,人們為了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棄更高層次的需求,拋棄了諸如“品德”、“節制”、“榮譽”等美好的詞匯,甘心在“恐怖”下“幸?!钡鼗钪?。順勢而為,道德哲學披上了神學的外衣,成為專制統治的精神載體,恰如其分地滲透社會的各個階層的每個細微的角落,把脆弱的國家沾粘起來,創造了一個看似穩定實則壓抑了諸多矛盾的秩序。從西歐封建社會的形成過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然法在古代社會可以給一個區域帶來和平,只有當國家和民族的棱角被道德哲學所磨平,才能真正帶來國際社會的穩定。相對于燦爛不朽的古希臘文明,運用道德哲學偽飾的宗教統治來處理國際關系有著一種不可逆的進步性。古代中國的“朝貢體制”和古代西歐的宗教統治都同樣體現了道德哲學在其處理國際關系上的重要作用。
二、國際法學方法論的思想定位
(一)近現代兩種不同視角下的國際法
1、自然法學派的國際法學方法論
從歷史上的國際關系可以看出,自然法學派帶有明顯道德哲學價值判斷的思想一直是確立國際法的指導理論,這種普遍的道德原則和宗教教義在處理國家之間關系時被理所當然的順從。格老秀斯作為“國際法之父”,在《戰爭與和平法》中明確支持國際法學中的自然法理論,認為國內法、國際法甚至戰爭法都應當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則。近代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帶來的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對人權的呼吁讓人們切實感受到了自然法中的“惡法非法”思想。20世紀的新自然法學派同樣傳承了這種對法律應然性的推崇,馬里旦所謂的尊嚴,富勒的道德,德沃金的權利,羅爾斯的正義等等無不體現了他們的價值評判標準,即那種抽象意義上的道德哲學。
面臨對國際法問題的評價時,自然法學派主張的道德哲學進路要求人們去考慮國際法“應當”如何,這種預設帶有明顯的價值衡量傾向。不可否認的是,國際法應當具有道德性,但在復雜的國際關系背景下,道德標準如何確定?法律應然性的具體表現在哪個方面?這種抽象的原則教義無法解決真正的國際法難題,如國際爭端的具體解決機制、WTO的具體貿易規則等,道德哲學無法為人們提供一個切實可行的解決思路,自然法學派的道德標榜與口號在面臨現實質疑時只能偃旗息鼓。
2、分析實證法學派的國際法學方法論
與自然法學派的國際法“應當怎么樣”相對應,分析實證在解決國際法問題時更多的關注其具體“是什么”以及“如何解決”。分析實證的方法論要求人們將國際法從實然之法的角度去研究,進行最基本的實證闡釋,從國際條約、國際判例中尋找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規則。所謂國際法的實證分析,即“對于國際法的規范、實踐所進行的描述性研究,解決國際法某個領域、某一方面、某一問題上的規則或者實踐‘是什么’的問題。”這種方法論以奧斯汀、凱爾森、哈特等人為代表,在不考慮道德的同時注重研究法律規則、文本和體系。
分析實證主義認為,國際法不僅存在于高層次的道德原則和教義之中,更存在于具體的“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中,軟法便是國際法的重要研究對象。這種方法論要求我們的關注點在于實際起作用的法律究竟如何,能夠切實解決國際糾紛的國際法才能最大程度上滿足現實的需要?!耙豁椃傻闹贫ㄟ^程就是力量博弈的過程。
(二)社會科學進路的理論優勢
抽象的教義原則高于具體的法律規則,前者可以為后者提供評價標準或正當化依據,這種被德沃金稱為“正當化追溯”的道德哲學學術進路源遠流長,道德哲學所推崇的正當化基礎和“公平正義”的理念在人們心中占據著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認的是,道德哲學在法律甚至是整個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中產生了極大的影響,給予了人類社會一個簡單而又穩定的是非評判標準,但它的局限性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社會矛盾的增加而日益暴露。抽象的原則在不斷涌現的實際問題面前顯得無比乏力,一個籠統的、普遍的、神圣的教義被證明根本不是適用于所有時代的萬能鑰匙,道德哲學不再像之前的一千年一樣高高在上,國家統治者作為法律決策者開始注意更為細節的東西,他們思考并論證著每個棘手的問題,從中獲得更為珍貴的價值判斷。
道德哲學所說的更高的原則教義,比如對權利話語的推崇或者對自然法、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僅僅是意識形態上的,并不能指導具體的法律制度,最多算作是最后的保障或檢驗標準。在國際法學領域甚至整個法學理論體系中,真正能夠改善人民生活和解決法律疑難問題的只能是社會科學。畢竟,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的工具,解決問題才是王道。國際法學的時代任務不是單純的尋求正當性基礎和標準,而要努力解決國內統治和國際交往關系運行中的一系列問題,特別是疑難問題。莎士比亞說過,“簡潔是智慧的靈魂”。社會科學并沒有道德哲學如此繁瑣和夸張的法律修辭,然而卻能提出最簡潔的方案和策略去化解法律面臨疑難問題的尷尬,因此獲得了解決問題的指導權。
國際社會的客觀現實日益復雜,在處理日常法律問題尤其是國際法問題上,人類需要一種更犀利,更高效,更能直指問題本質的思考方式,這就是社會科學進路。道德哲學所統治的生產力低下的古代社會相對穩定,但法經濟學中的理性選擇理論讓當前商品經濟高度繁榮、社會制度日趨完善、社會矛盾增多、文化多元、道德分質的現代必須拋棄這種進路,道德哲學的傳統進路已經不能給予復雜的國際問題以充分的援助,法律決策者必須采用社會科學進路,以應對法律發展的需求。當然,社會科學的各種實證分析方法并沒有要通過研究法律疑難問題本身的各種經驗要素去取代法律實踐中的價值判斷,因為畢竟道德哲學的進路解答了人們為什么要受到某種約束的原因。社會科學在解決法律疑難問題時并不能忽視道德哲學的存在,比規則更高層次的法律原則和教義仍然具有指導性,又或者在疑難問題得到解決時用來驗證判決和解決方案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社會科學和道德哲學一樣,都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思考。其實,沒有哪種進路可以囊括所有問題的復雜性并且完全取代其它的理論競爭者。
三、分析實證主義統治下的國際法學與中國
(一)國際法研究中的法理學基礎
與各部門法不同,法理學為法學研究提供的是一種共同的基礎理論,國際法的方法論研究需要法理學基礎作為強大支撐。有學者已經用法理學的理論來分析論證國際法中的基本問題,如從不同流派的視角分析人道主義干涉的法律框架,特別是《聯合國》中的部分規定;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國際習慣的構成要素等初步探索,但這遠遠不夠,整個法理學的理論框架仍然架構在國內法的研究基礎之上,國際法的法理基礎與國內法相比明顯缺失。
十九世紀,伴隨著工業革命的轟隆聲,孔德的實證主義和邊沁的功利主義把古典自然法學拉下神壇。隨后,奧斯丁把兩者結合,創造出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并把法學從倫理學中獨立出來,使其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近代以來,分析實證主義已經取代了自然法理論,在國際法學中占據了主導地位?!暗搅水敶m然在國際人權法等領域,自然法理論有所復興,但實證分析仍然是大多數國際法學者采用的研究方法。”雖然有學者曾提出質疑:“獨木不成林,傾分析實證主義國際法理論一派之力,尚難以支撐起一個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钡@并不能改變分析實證主義“一派獨大”的現實局面,國際法學方法論的法理學基礎處于并將長期處于分析實證主義的社會科學進路之中。分析實證主義需要不斷的豐富和擴充基本理論知識,進入一個更廣闊的發展平臺,以此來彌補相對于國內法“百花齊放”的理論缺失。
(二)分析實證主義與我國的國際法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