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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1-04 16:12:5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解決經濟糾紛主要途徑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一、經濟法糾紛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國家調節經濟法律糾紛是經濟法糾紛,這些糾紛是政府職能部門運行國家賦予的權力來調節的。經濟法糾紛主要包括經濟權利、義務之間的爭議,這些糾紛如果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就會擾亂經濟秩序,因此需要經濟法來解決各類經濟糾紛,保證經濟秩序運行。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所謂經濟糾紛,是指利益主體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矛盾導致的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其范圍涉及平等主體間的糾紛、被管理人的法人、組織及機關單位間的糾紛。而經濟法糾紛指的是發生在經濟調節過程中的經濟權利和義務間的爭議。在辨析經濟法糾紛與經濟糾紛的區別時,一定要明確經濟法糾紛不是由商品交換或是民事糾紛引起的,是糾紛雙方經濟實力、社會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產生的糾紛,它與民事糾紛有著本質區別,當然也與一般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行政糾紛不同。此外,如果經濟法糾紛尚未構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來解決的。
二、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必要性
宏觀調控是國家對經濟總體運行做有利于社會發展的調控手段,在實際操作中,政府作為國家經濟調節的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力干預市場運行、市場資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顧效率與公平,在避免貧富兩極分化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個國家對資源的管理都是很認真的,因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資源還是非再生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犧牲后代的利益滿足本代人無節制的欲望。國家經濟調節的主要目的就是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資源有效配置與再分配的公平性,經濟調節在讓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時,一定不能損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體的利益受到損害,勢必會導致利益主體間的各類紛爭。此外,國家經濟調節權也不能被濫用,這勢必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眾所周知,利益紛爭是導致經濟法糾紛的根源。經濟法糾紛一旦出現,一定要及時處理并妥善解決,否則將直接影響經濟法的遵守和實施,也會使“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無法實現資源配置,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優化經濟法糾紛解決機制相當必然。一般來說,解決糾紛的方法有四種:協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糾紛在前三種方法無法解決的情況下采取的比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須明確,經濟法糾紛的主體如果是國家經濟調節的機關或是組織,就不適用仲裁方法來解決經濟法糾紛,這是由于仲裁機構本來就是社會組織,它無權對行使國家經濟調節權的機關或組織行使仲裁權,因此這類經濟法糾紛解決不適用仲裁。
三、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以干預、管理和調控來實現對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調節是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它的調整對象是經濟主體間的各類經濟法糾紛。這些糾紛包括合法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法糾紛、國家在整頓經濟秩序中產生的經濟法糾紛和國家宏觀調控中引發的各類經濟法糾紛。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糾紛解決機制,首先要對調節的對象進行深入分析,同時還要分析當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大環境,兼顧優化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來尋求能夠有效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途徑。
(一)民事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提及民事訴訟,實質就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普通民事訴訟和特別民事訴訟。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濟法糾紛主體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為了公正起見,就需要對現有的普通民事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的制度進行優化革新。一般來說,可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手段,當然也可以對處于弱勢一方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與此同時,還需要簡化訴訟程序來糾正當事人雙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歐美一些國家甚至還從當事人的經濟負擔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訴訟成本、推行集團訴訟制度、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實行電子送達、改進公示制度等措施來保證司法解決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行政訴訟是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當事人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個人。它針對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訴訟和特別行政訴訟。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是由國家或是法律法規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來行使經濟調節權,因此國家經濟調節的主體間、被調節主體間以及調節主體和被調節主體間的糾紛需要行政訴訟來解決,當然也有一些受影響的第一方與國家經濟調節主體間也會有經濟法糾紛,這類糾紛也可適用行政訴訟來解決。
總的來說,普通行政訴訟制度可以擴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學有效的集團行政訴訟制度,在行政訴訟的種類、證據收集與舉證責任、撤訴與調節等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優化工作,這樣才能有效地適應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需要。
作者:程明月 單位:江蘇財會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孫育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的借鑒與融合———以紐約和上海為例的相關法文化法社會學思考[J].學習與探索,2009.1.
[關健詞] 經濟犯罪 經濟糾紛 財產犯罪 辨析
女企業家蘭州贏得官司青島被判無期引發爭論。四五年前簽下幾份合同,甘肅女子喬紅霞在甘肅兩級法院打贏了與青島澳柯瑪公司間的經濟糾紛案,爭到了1500多萬元的償還款。然而兩年后,喬紅霞在青島中級法院被指控變造、偽造這些合同,以刑事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筆者下文將予以探討:
一、經濟犯罪概念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我國學者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廣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活動或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或表現為利用職權牟取暴利的行為??傊?,經濟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是狹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濫用商品的生活、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上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和經濟權限,違反所有直接與間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規,危害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秩序的行為。”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筆者贊同馬克昌教授的觀點,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規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p>
二、經濟糾紛概念和財產犯罪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活動中,各民商事主體由于各種經濟活動而產生的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因而經濟糾紛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賠償責任,經濟犯罪是須要制裁的犯罪行為,旨在預防和抑止犯罪,故責任是懲罰的承擔,而是損失的賠償;經濟糾紛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如當事人不愿提訟,法院都不得主動介入。這與經濟犯罪案件存在著最大差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立案偵查,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報案、控告、舉報、扭送、自首等多種受案渠道,而且還明確了不允許有不作為及放縱犯罪瀆職行為發生。由于刑法規定的刑罰具有明顯的副作用,所以作為民法我們充分保護某種合法權益時,才有刑法保護,于是刑法具有補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補充性。
財產犯罪指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用、挪用、毀滅公私財產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侵犯財產罪的構成特征,即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用、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主要有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活經營罪的概念、構成特征、認定這些罪時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被罪的界限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
三、經濟犯罪區別于經濟糾紛、財產犯罪的主要特征及三者辨析
1.經濟犯罪的主要特征
(1)該類犯罪的侵害的客體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該類犯罪顯要的特征。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關鍵要件,是劃分經濟違法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經濟管理法規,但還沒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那就不構成犯罪。
(2)該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3)該類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大部分是經濟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
(4)該類犯罪的主觀方面,絕大多數都表現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還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
2.三者區別及相關案件探討
實踐中某種行為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不是一件容易區分的事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常常相混淆。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解決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情況時有發生。為此公安部曾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通過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當處理……”
那么如何來區分是經濟糾紛還是經濟犯罪,筆者認為首先要從概念中把握準確,緊扣民事刑事實體法,這是我們區別二者的基礎。要搞清楚一些概念,如民事欺詐,民事欺詐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合同欺詐,是以欺詐行為以達到欺詐目為目的,以合同為手段,以合同的訂立,履行為途徑不公開地獲取他人財產的行為。與經濟欺詐應當說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二者的區別在于主觀惡性的大小及其社會危害程度。合同欺詐是一種當事人的故意,這種故意并不是一種非法占有為直接目的的故意,其惡性要低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經濟欺騙。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以騙取錢財為簽訂假合同,錢款都手后,毫無履行職意,這是合同欺騙,而在虛構過程中,一方弄虛作假騙取信任,目的是簽訂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但仍希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取利益,應為合同欺詐。2.利用虛假合同,騙取對方貨款,供自己從事其他活動,而并不履行合同,而且開初就不是為了真正地履行合同,希望通過其他方面盈利后還款,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民事侵權違法活動。因其主觀惡性尚不足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尚不足以定罪。
有些案件雙方從各自角度出發,本是一起民商事糾紛案件,受害方為了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損失,不惜違背案件的事實,想方設法將案件當作刑事案件來報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識的欠缺和保護意識方法的匱乏,可能當作民商事糾紛案件來提訟。
例:喬紅霞案件:喬紅霞,今年37歲,甘肅秦安人。1997年3月至99年6月間,喬紅霞以甘肅海欣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簽訂數份購銷合同,為澳柯瑪集團在蘭州、秦安等地銷售家電。合作過程中,雙方因貨款及返利問題產生糾紛。1999年10月,澳柯瑪集團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喬紅霞償付貨款600余萬元。后該案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00年3月,喬紅霞以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欠其返利款為由,向蘭州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5月,蘭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償還喬紅霞多付的貨款、折扣款其返利款共計1557萬元。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于同年11月做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青島中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發現,喬紅霞向該院提交的合同中有編造、添加的嫌疑,于是將案件移交青島市公安局展開刑事偵查。2002年11月5日,喬紅霞被逮捕。2003年11月,青島中級人民法院以欺騙罪判處喬紅霞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0萬元。喬紅霞不服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院。此案經媒體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銷青島中院對喬紅霞的有罪判決,發回青島市中院重申。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護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喬紅霞案由天津司法機關管轄。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喬紅霞不構成犯罪,不符合條件,將案件退回青島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喬紅霞被青島警方從天津押回青島。同年12月14日,青島公安局對喬紅霞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今年6月14日,公安局又將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
喬案引起了包括法學專家在內的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專家認為,同一事實,不可能既屬于民事糾紛,又屬刑事犯罪。這是百姓看來都極為簡單的道理,而在一些權力機關卻成了不解的難題。這其中不外乎以下幾種原因:一是公權的濫用。個別權力機關把法律賦予的權力無限放大;二是一些執法者把法律當成他們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三是地方保護根深蒂固;四是權力機關拒絕接受各方監督;五是不尊重人權。專家還注意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曾明確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偽造證據通過訴訟獲取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也明確指出:“該問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已經明確。該答復在起草過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見。你院(人民法院)在審理此后發生的有關案件時可參酌適用該《答復》的規定?!睂Υ耍瑢<覀冋J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是非常正確的,并指出:最高人員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認為當前我國對訴訟詐騙不宜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在當前我國的司法領域中地方保護主義還比較嚴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事實上也很擔心地方公安司法機關濫用刑事追究手段肆意生效的民事判決,從而進一步給地方保護主義可乘之機。
直到2008年初記者才獲悉,備受全國關注的“喬紅霞案”有了新進展,青島市公安局已于2007年6月13日解除了對喬紅霞的取保候審,羈押5年之久的喬紅霞終于重獲自由。
行為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如普通欺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加以區分。區分的關鍵還是在侵犯的客體和客觀行為表現方面不同。財產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經濟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一些勞務詐騙雖然也簽訂了勞務合同,從客體和客觀方面去分析,應定詐騙犯罪而不是合同詐騙罪。當然經濟糾紛與財產犯罪的區別也是通過客體和客觀方面進行分析的。
例:2005年至2006年3月,張某購買了李某的水泥,張以水泥質量問題為由,欠下李某水泥貨款14.2萬元,李某多次催要不成,2006年9月4日11時許,雙方在某茶樓協商未成,李某不顧張某阻攔將張某本田轎車開走。該案應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公安機關應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建議報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犯罪構成理論,搶劫罪必須要具備主觀和客觀要件的統一,債權人占據債務人的汽車,其目的是為了索債,其客觀目的不是為了占有其財產。實踐中同類事情很多,債權人往往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維護自身權益。對此,一些基層辦案單位在接到報案后,對其應如何處置存在一些分歧,有的認為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不予立案,有的卻立了案。
當然實踐中有許多經濟糾紛案件同時涉嫌經濟犯罪,也就是常說的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本文章篇幅所限,就不再展開討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掌握好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那么就能夠更好地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參考文獻:
[1]馬克昌:《經濟犯罪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
[2]高銘喧 米海依爾.戴爾瑪斯―馬蒂:《經濟犯罪和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2-0047-02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At present, our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are puzzled b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and low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portion. Legall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is the main way to achieve the goal of low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portion. In the present credit and legal system environment of China,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make their advantage of vertical administration, improve centralized management of economic dispute cases by integrating man power resources, explore the innovative approaches of specialized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intensive management and market -orientation management and find a solution to the low benefit of legall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Key words:stat-owned commercial bank; non-performing assets; legally clearing & 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
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關鍵詞】石化企業;合同;困境;突破
市場經濟的確立和不斷發展,使契約經濟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形式,而合同又是契約經濟的主要標志,合同成為當前經濟活動中的主要手段,基本所有企業的經濟活動都要通過合同的形式來實現。由于石化企業自身的法律意識較差、合同文本和簽訂行為不規范、對合同的動態管理不夠等,在合同管理中存在許多問題和困境亟待解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找到合同困境的突破口,才能實現企業的平穩、快速發展。
一、合同管理對石化企業的重要性
1、提高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率的重要保障
在當前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市場經濟背景下,合同對于企業的發展作用越來越大,石化企業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經營企業,對合同的依賴性也越來越強。在企業的管理工作中,制定較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使企業的合同能夠在科學、規范的制度下運行。保證合同的每一步都能順利進行,及時發現合同中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并嚴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執行,規范合同流程和實施程序,保證企業整體管理質量和水平,從而降低企業成本,提升經濟效益。
2、能保證企業正常運行,避免經濟合同糾紛
在當前的市場經濟中,石化企業會因為合同變更、產品質量、不明確、盲目擔保等情況引起經濟合同糾紛,對企業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影響企業的正常發展。我們必須加強合同的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合同中的各項基本信息知識,在自覺遵守和執行合同的基礎上,強化法制觀念,對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加以預測和估計,保證合同的正常行使,減少經濟合同糾紛,促進石化企業的科學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3、能提升石化企業信譽,促進企業長足發展
石化企業對于合同的依賴性越來越大,合同的內容對石化企業的制約和影響也不斷加強,合同對于石化企業的生存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合同是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的重要表現形式,對合同的履約情況會影響到企業的信譽狀況,因此,石化企業要注重對合同的管理,注重企業信譽的維護。合同的履行是制定合同的主要目標,在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內容和措施都要實施到實際行動中,合同才能生效。如果企業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義務,就會影響到企業的經營信譽,阻礙企業的長足發展,加強合同管理,是保證石化企業發展的重要措施,石化企業應不斷重視和加強這方面的管理。
二、當前石化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問題和困境
1、缺乏合同法制觀念和風險意識
當前許多石化企業對于所簽訂的合同內容了解甚少,甚至還存在著不了解對方的信息、不審查對方的法人營業執照和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也有少數石化企業沒有建立相應的合同管理制度,或是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科學性和規范性,在企業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無法找到足夠的證據來保障自身權益,對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還有一些企業沒有完善的銷售人員授權制度,造成銷售人員授權不明的現象,從而引起合同糾紛。石化企業自身的法制觀念和風險意識有限,缺乏足夠的應對能力,對企業的發展有著較為不利的影響。
2、企業合同文本、條款缺乏規范性
有許多石化企業的合同并沒有科學完善的文本制定規范,很多只是以“協議書”和“意向書”等樣式作為企業的合同文本,缺乏科學性和規范性。這種樣式的合同在法律上因其概念不同,其法律效力也有很大差別。一些石化企業在制定合同時,合同的相關條款非常簡單,只是將意見和職責描述出來,對于條款的具體內容和意義要求缺乏針對性和明確性,對合同的簽訂地點也不明確,導致在發生合同糾紛的時候無法找到有效的約定依據。
3、沒有完善的合同履行動態管理
石化企業在簽訂合同時,不僅要明確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和相關信息,對其注冊資本、履約行為、生產規模等加以審查掌握,還要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對簽約、交貨、驗收和結算等各項要素加以審查,進一步掌握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情況。同時,也不能只注重對方當事人的過去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忽視對合同履行過程的動態管理,這樣會嚴重影響到企業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業績。在具體的合同履行過程中,許多企業簽訂的合同,因為對合同的約束條款和內容不明確、職責安排混亂,導致雙方當事人推卸責任或逃避義務的現象,造成嚴重的合同經濟糾紛。
4、缺乏對待合同的嚴肅性
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在經濟和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主從關系,雙方需要按照“等價有償交換”的原則進行合同的簽訂和相關合同履行工作。在實際的合同工作過程中,許多合同當事人雙方缺乏對合同的嚴肅態度,只關注到各自的經濟利益,沒有遵循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對合同的相關條款和要求不加重視,最終在造成經濟糾紛時產生較大的經濟損失。比如在一項工程項目中,一方在合同中承諾會對工程的各項資金予以提供和支持,卻在施工過程中拖欠進度款,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而減少施工材料和采用質量不達標的材料等違約行為,嚴重影響了工程的進度和質量,也會導致經濟糾紛的發生。
三、石化企業合同管理的困境突破措施
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石化企業的合同管理要從完善制度做起,使企業的合同管理有制度可依,能夠在相對較為完善的制度管理下運行,才能保障企業合同管理的科學化、合理化和法律化。合同的管理制度要包括對合同的歸口管理、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審查、對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各項內容(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和備案等)、對合同的示范文本管理、對合同的履行糾紛問題管理、對合同的專用章管理以及對合同管理過程中的考核管理等內容。石化企業要在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石化企業自身的發展特征,建立和完善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使企業的合同管理更有層次、更具科學性和規范性,在具體的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能夠清楚職責,規范合同程序,促進合同各項流程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使對企業的發展作用最大化。
2、強化對合同的審查管理
合同的審查管理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直接影響著合同的規范性和科學性,是避免合同經濟糾紛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合同的審查管理要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具體來說,合同的合法性就是審查雙方合同當事人有沒有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要與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相符合、合同簽訂的流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等;保證合同的嚴密性就是要在合同簽訂時,審查合同的條款完善程度、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沒有明確規定以及合同內的各項條款文字表述是否合理規范等;合同的可行性主要是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履約能力的審查和合同實行過程中的風險預判等。
3、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監督和管理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實施的重要環節,是合同簽訂的主要目的,企業要加強對合同違約行為的監督,實時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并及時反饋到相關部門進行解決,避免合同違約行為的發生。同時,也要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加以審查和監管,保證合同程序的有效展開并發揮最大作用。
4、注重對合同糾紛的處理
在合同簽訂后,合同雙方當事人需要針對合同內容履行合同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石化企業要清楚法律規定,不斷增強對合同糾紛問題的處理能力,出現違約現象就會受到法律的懲處,保證企業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利,保障企業可持續發展。
石化企業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企業,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受合同的制約和影響越來越大。合同管理是當前石化企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石化企業在自身發展中,面對各種合同管理問題,要找到相關問題的誘因并尋求正確的解決途徑,使合同管理能夠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更為強大的動力。
參考文獻:
[1]陳海婧.淺議如何加強石油企業合同管理工作[J].現代企業教育,2012(22).
[論文摘要]“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歷史的產物,在中國法制史上劃下了光輝的一筆,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同時也為現今司法制度提供了許多有益借鑒。它作為我國優良的司法傳統,其司法為民的精髓既契合現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國國情。尤其它部分優秀的體制對現今司法審判制度仍有很強的現實借鑒意義,包括強調實體正義,注重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發揮它的司法功能。
[論文關鍵詞]馬錫五審判方式 司法為民 實體正義 調解
“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它是適應我國陜甘寧邊區司法實踐環境的審判方式,在當時有效地發揮了司法作用。當前探討“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現代意義具有重大價值。
一、“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概況
“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于抗日民主政權時期,以在陜甘寧邊區從事司法審判工作的馬錫五同志命名,反映了時期陜甘寧邊區的司法理念、制度。
關于“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司法為民,走群眾路線。這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本質和精髓,正是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下,馬錫五同志扎扎實實服務于邊區群眾,為他們排憂解難;第二,“注重調解,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司法干部與人民群眾共同斷案”。馬錫五同志辦案時,在堅決執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顧群眾的生活習慣及維護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調解,善于通過群眾中有威信的人物進行解釋說服工作,為了群眾又依靠群眾;第三,深入實際,重證據、依法斷案,以理服人。法官判案時應當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客觀、全面、深入地進行調查研究。馬錫五同志一直堅持重證據,輕口供,樹立了良好的審判作風;第四,巡回審理、就地開庭、方便訴訟、簡便利民。實行簡便利民的訴訟政策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特色之一,也為現今審判制度提供了許多有益借鑒。雖然形式不同,但都服務于同一宗旨——司法便民。
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局限性
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詬病,所以“馬錫五審判方式”與現今司法制度相比較仍有其局限性。
(一)“馬錫五審判方式”主要依賴法官的個人能力
“馬錫五審判方式”所強調的價值取向是息事寧人,例如馬錫五通過調解解決了合水縣丁丑兩家的土地爭議案,將這件數年爭訟未決的糾紛案徹底解決。而現代法律文化所強調的是一種權利本位,其價值取向是公正、公平、平等。兩者的區別體現在操作模式上,前者由“青天”為民作主,后者則以法律程序為一般途徑。受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影響,中國民眾普遍存在希冀出現完美主義圣人般清官的心理,他擁有處理案件的絕對權力,能實現 “正義”,馬錫五正是當時的“青天”,他依靠高尚的個人道德情操與聰明的辦案智慧。但“馬錫五審判方式”這種帶有“青天”的理想主義色彩是法制不健全社會的一種表現。例如“馬錫五同志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行使了本應屬于公安或檢察機關的職責,使公、檢、法三程序合而為一”,這會引起法官權力過大造成法官濫用權力,損害當事人權利。而如今在一個法制逐漸完善的社會里,人人都應依照法律辦事,以法律程序為一般途徑,所以就沒有“青天”。
(二) “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運用具有局限性
“馬錫五審判方式” 更有利于解決一些簡單的糾紛,普遍適用于較偏遠的農村地區及各基層法院。原因有兩方面:其一,基于我國國情,農村人口比例大,處于熟人社會,人口流動性弱,農民群眾文化水平所限,對司法程序陌生,注重調解的效果遠比判決更好。“在關系密切的人們中間,法律是不活躍的,法律隨人們之間的距離的增大而增多”。隨著城市化現象嚴重,人口流動速度很快,人情淡薄,因而“馬錫五審判方式”并不適合城市地區;其二,“馬錫五審判方式”處理的案件以簡易程序為主,適用于權利義務關系較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但當今社會,法制逐漸完善,公民權利意識增強,訴訟案件類型日益復雜化,訴訟案件的數量也日益龐大,因而法官處理案件必須迅速而準確,大量的調解會耽誤辦案效率。因而“馬錫五審判方式”只能選擇性地運用于部分領域。
三、“馬錫五審判方式”對當今司法制度的啟示
距離“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的年代已經過去了近70年,法學界是如何看待“馬錫五審判方式”呢?總體而言,學者普遍認為“馬錫五審判方式”所蘊含的司法為民的法律理念與當前的司法制度遙相呼應,是值得肯定的。此外,其部分優秀的訴訟制度對現今司法審判制度仍有很強的現實借鑒意義。
(一)司法為民
馬錫五司法思想的核心價值是體現了司法的人民性。現代司法理念使用的重要方法和所要追求的終極目標也是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審判工作做到便民、利民,方便群眾訴訟,消除社會矛盾,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穩定,兩種理念不謀而合。“馬錫五審判方式”雖已過去了70多年,但它司法為民的精神弘揚至今。有了理論的指導,各級法院應大力加強理念教育,“深入開展創先爭優和“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以及“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教育實踐活動,確保法院隊伍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執法為民的根本宗旨”。
實踐證明,只要具有司法為民的精神,過去有馬錫五,現在也有現代版“馬錫五”。例如:白鹿原上的好法官——李增亮,在陜西省藍田縣鹿塬法庭工作13年,共辦理了526起案件,其中絕大多數都是走出法庭,到集鎮上、到家庭中辦理的,一次開庭就是一次普法教育,一次走訪調解就是一次法律知識宣傳;再如2010年全國法院系統先進工作者,江蘇省法官陳燕萍同志,她在基層工作了15年,她說過:“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窮盡其他救濟手段后的最后選擇。我審的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一個農民一生也許就打一次官司,對他們來說,他們的案子就是大案要案。我要讓他們體會到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陳燕萍是關愛民生的一個縮影,她給所有的司法工作者做了表率,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強調實體正義
“改革開放以來,全國競相介紹學習西方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司法技術,尤其是移植西方的程序主義理論,多坐堂問案式的程序構建,少深入實際式的調查研究,從而忽視中國本土法治資源的挖掘研究”。如今隨著訴訟爆炸現象的出現,司法實踐中呈現出上訴難、執行難、上訪逐漸增多三大現狀。“馬錫五審判方式”追求實質正義的精神應該得以繼承與發展。
為減輕法官的辦案壓力,給法官以更充裕的時間落實程序,避免法官因急于結案而導致錯判,實現真正的實體正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上訪現象出現,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受理案件時可以繁簡分流。隨著如今仲裁制度和民事調解制度的規范,將部分涉及經濟的案件分配給仲裁機構,一些簡單案件建議當事人選擇仲裁和民事調解?,F今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經濟糾紛驟然增多,仲裁是解決簡單小額經濟糾紛快速又便捷的首選。因為仲裁員一般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他們處理經濟案件更具有專業性。此外,仲裁可以確保商業秘密不外泄,而且費用較低,況且仲裁是一裁終局,可以保證經濟糾紛快速解決,不延誤合同履行。因此要加大對仲裁制度的宣傳,尤其要鼓勵各大公司運用仲裁解決糾紛。另外,民事訴訟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家庭類和鄰里間的糾紛,遇到這種案件本應該先進行調解,因而可以多多運用民間調解組織,先進行調解說服,《人民調解法》也是對民事調解所做的結果規定了法律上的保障。因而,應當建立案件分流機制,并加強對仲裁和民事調解的運用。
(三)調解為主,和平化解糾紛
審判的確能公平公正地解決問題,但程序復雜,耗時長,最后卻不一定能執行完畢,而且也傷害了當事人之間的感情。而調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可使小事不鬧成大事、無事不鬧成有事。“馬錫五審判方式”就是根據不同的對象,有的放矢地進行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能調則調,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曉以法、理及人情,講明利害關系,既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又可取得周圍群眾的認可和擁護,加強司法程序的威信。
在陜甘寧邊區的司法實踐中,除了正式審判中的調解外,還有民間調解,在現今可稱為多元解決糾紛機制。在現今法制觀念加強、訴訟繁多的社會,強化多元解決糾紛機制有其深刻的意義,雙方以平和的方式處理問題更有利于化解矛盾,還可以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減輕了法院負擔,節約司法資源。但要避免過分追求替代性解決糾紛機制(ADR),損害訴訟應有的專業性,公正性。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堅持調判結合。同馬錫五一樣,運用調解既要合乎法律,又要為當地輿論所贊揚,既要使當事人心悅誠服,也要得到案外群眾的擁護。注重把法律的力量、道德倫理的力量、鄉風民俗的力量及群眾監督的力量結合在一起,把法理、事理、情理結合起來。但要避免強迫調解、久調不決、過分追求調解結果。我們應當繼承和發揚“馬錫五審判方式”,避免群訪群訴事件的發生,防止矛盾的激化,定紛止爭。
[關鍵詞]國際石油;合同;解決方式
[DOI]10.13939/ki.zgsc.2015.12.160
傳統意義上的國際商事爭議主要有4個類型:國際買賣關系、國際運輸關系、國際保險關系、國際支付關系。近年來隨著國際工程承包項目的迅速擴大,工程承包項目的爭議也越來越突顯,石油工程服務合同作為工程合同的一種類型在石油勘探開發中也越來越多。工程服務承包方的設備歸屬,關系,合同本身的問題及工程服務中的質量、工期、成本都成為糾紛的主要內容。如何妥善處理這些爭議和糾紛是石油工程服務方在簽約及后續可能的爭議中必須要考慮的問題。本文結合近年來從事國際石油工程服務合同管理的實踐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該問題作一粗淺分析和探討。
1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爭議概念
國際石油工程合同,是指注冊地分屬不同國家的石油公司和承包商為完成特定的石油工程相關工作(如設計、鉆、測、錄井等)所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合同。相應地,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爭議,是指國際石油工程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合同權利的行使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對于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權利行使、義務履行與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觀點、意見及請求的法律事實。國際石油工程合同具有工程規模大,設備材料消耗量大,法律風險高的特點,一旦發生糾紛,可爭議隱患處理不當,不僅會帶來承包方巨大的現實損失,也可能為日后的聲譽和利益帶來不利的影響。
2石油工程服務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的現實意義
在國際石油工程合同中最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的引用是:“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或“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看似簡單而明確的合同條款,還是在操作中經常出現問題。2005―2010年間,印尼石油工程服務市場中三個不同的國際石油工程合服務合同先后出現糾紛,由于服務方(承包方)在當地無公司,鉆機設備出口到資源所在國后,掛靠在服務的東道國公司名下,最終引起了歸屬權糾紛。看似相同的案件得卻得到了不同的結果,甲石油企業兩臺鉆機打得查無下落,乙企業的兩臺鉆機經過3年的訴訟,以對方公司人員承擔刑事責任收回鉆機而告終,丙企業最終以將服務的設備賣給對方作為處置方式。又有在波斯灣地區提供石油工程服務的公司,由于權問題與兩外方發生爭議,引用了爭議解決條款,卻因敘之不明使仲裁條款出現瑕疵,影響爭議的順利解決。因此,在石油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項目及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后,妥善解決的前提之一就是選擇適當的爭議解決方式。
3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爭議解決途徑及訴訟方式的排除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不外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和解合同是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爭議,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糾紛的方法。這兩種解決方式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仲裁,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有權的仲裁機構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訴訟,是指當事人將發生的爭議交由有權的法院,由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爭議,作出有約束力的判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方式。
啟動法律程序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外是訴訟和仲裁兩種途徑。在越來越多的國際商事合同中,選擇仲裁作為最后的救濟方式是大多數當事各方的首選。筆者認為,仲裁也應成為國際石油工程項目中解決爭議方式的首要選擇。
國際民商事,尤其是商事活動中選擇仲裁排除訴訟有很多因素。除了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其本身的主要職能是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引導社會公正外,對純商事活動中的經濟糾紛主要由以民間形式為主的仲裁機構處理,法院通過對仲裁機構的監督行使其司法公正的職能。此外,不同國家的司法制度,如二審終局(我國在二審以外對錯誤案件還可以有再審);不同國家的不同訴訟程序,如訴訟管轄權,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國民待遇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義務不同),國際司法協助;不同國家對外國法院的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不同;訴訟擔保制度;訴訟制度(律師或領事);甚至于外國國家的民事訴訟地位(豁免或限制豁免)都不盡相同或相差甚遠。這種基于國家為主的法院審理方式,與純商事經濟糾紛仲裁裁決的審理方式,使當事人各方省去了若干大量的法律問題的識別。促使當事人選擇解決糾紛的民間機構為源頭的仲裁方式,而放棄選擇訴訟途徑。當然,不排除當事人以自愿原則選擇訴訟解決糾紛的方式。
石油工程服務商事活動過程中的現實需要,仲裁是一種更有利的選擇。
首先,國際石油工程服務合同也是一種國際商事行為,采取意思自治適合解決糾紛。跨國經營中發生糾紛,通過訴訟解決意味著必然通過某特定國的法院審理,法院是具有很強的性國家司法審判機關,不同國家訴訟規范相差很大,一方面程序問題復雜,實體問題需要甄別。同時商事行為的國際性可以選擇不隸屬于國家強制機關的仲裁機構,這種民間方式可以體現當事方意思自治,只要是雙方契約行為,仲裁結果就可以得到法院執行。這種不受制于特定國家,但結果又有拘束力的仲裁方式符合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的國際性和意思高度自治的要求。
其次,國際石油工程服務特點,仲裁解決爭議是有利于各方的選擇。保持友好關系,繼續合作的可能。國際石油工程服務合同是國際商事活動,同時又有別于一般商事活動的特殊性,國際石油工程合同的履行地為石油資源國,即世界石油資源國或服務對象的有限性、特定性。一般地,這種工程服務都是在國際石油工程(服務)公司為國際化大石油公司或某國家石油公司提供服務,各方透明性很強,石油工程服務方本著保有乙方的資信、聲譽的要求為甲方服務,在爭議發生后,也不希望就此終結與甲方的關系。
再次,仲裁方式不同于訴訟的特點有利于石油工程爭議方最終目的的實現。仲裁糾紛多以經濟利益為爭議點,仲裁不以政治及其他意圖為目的,因此一般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同時,當事方通常選擇有石油工程技術背景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法律專家參與仲裁,這使得裁決有相當的可靠性和權威性。這種既能保證裁決的公正公平又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也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的爭議解決方式,更有利于在解決當事方糾紛的基礎上,實現保護合作各方的合作關系目的的需要。
4國際石油工程合同選擇仲裁方式的注意事項
4.1國際石油工程合同仲裁的風險
工程合同的仲裁,和其他國際商事仲裁相似,締約方可以依自愿原則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和選擇仲裁程序,也可以選擇解決糾紛適用的法律。無論選擇哪個國家或地區的仲裁機構,都會有不同國籍的仲裁員通過審理形成有拘束力的仲裁裁決,并可依據1958年達成的《紐約公約》在100多個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但凡事有其利必有其弊。根據國際慣例,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復審范圍僅限于對程序性問題的復審,即審查仲裁協議是否有效、仲裁的范圍是否屬于當事人的授權范圍、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的運行程序等。至于實體性審查的問題,由于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自,法院沒有被授權對仲裁裁決進行實體性司法審查,并且仲裁庭的業務是一裁終局,本身是建立在其專業素養、社會聲望之上的,而一旦一個案件的錯誤導致不可逆轉。不論裁定的結果是否于當事方有利,都必須執行,不能申請再裁定或法院審判。而法院的監督也僅限于程序上的監管,也就是說,仲裁形式上和程序上沒有錯誤,法院就不能撤銷,盡管錯誤,當事方也不再有其他救濟途徑。
4.2仲裁契約是合同選擇仲裁方式的要件
同國際上其他商事合同仲裁選擇相同,國際石油工程合同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要件也是有效的仲裁約定,也以書面契約的方式來表現的。仲裁契約是一種明示的雙方合意表示。即當事各方以書面形式明確地表示該糾紛將由仲裁機構進行裁決。這種契約的載體可以是協議書,也可以是仲裁條款,以至于往來函電都可以。各方在該要式約定中明確地表明將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與石油工程服務合同有關的爭議事項交由特定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這就是仲裁的嚴格的要件。此外,仲裁條款還有很強的獨立性,即使合同的無效、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可見有效的仲裁約定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書面性;第二,明確的意思表示;第三,特定的仲裁事項;第四,指定的仲裁機構。
在有些情形下,仲裁契約的瑕疵會影響其效力。比如,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管轄,或沒有約定仲裁機構,再比如既約定了法院管轄權條款,又有仲裁條款,或沒有仲裁事項。這些情形都會導致仲裁約定的無效。只有在重新簽訂新的仲裁約定或對不足之處進行補足明確后,瑕疵約定得到修復才具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和石油工程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推薦的仲裁契約表述應當包括:與由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爭議將由××仲裁機構依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爭議雙方有拘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約定中還應當協議仲裁員的構成方式。實務中,常常由于未約定仲裁員的組成方式而必須重新引用仲裁規則由當事人選定仲裁員,耗時很長。
4.3仲裁程序及裁決執行中注意事項
爭議經過仲裁庭或獨任仲裁員的審理,做出書面裁決。合同爭議仲裁審理中需要注意的是:該審理過程是否嚴格依據仲裁規則進行,是否是不公開審理,有沒有經過質證。當然,這個過程中,爭議雙方可以積極配合仲裁員(庭)進行有效的調解,以期達到解決分歧爭議的目的。仲裁裁決應當寫明裁決依據的理由。
法院對仲裁的司法審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如果認定仲裁協議無效,法院行使管轄權;二是仲裁審理中的支持措施:應仲裁一方的要求對實施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三是對裁決的撤銷權或不予執行:撤銷只適用國內裁決,程序不足的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由于中國法院有權撤銷本國的仲裁裁決,并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勝訴方和敗訴方都可以行使的權利,因此會造成一些人的錯誤認識,即各國法院都有撤銷仲裁裁決權。對于裁決的審查,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提供了兩種不同層次的裁判權:第一層次為“首要裁判權”,據此權力,裁決地所在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的主管機關有權審查裁決書的效力,裁決可以被“不予執行或撤銷”;第二個層次是“次要裁判權或執行裁判權”,據此權力,享有首要裁判權的國家之外的其他所有公約締約國的適格法院依照《紐約公約》審查外國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也就是說,法院對外國的裁決行使否定的權利是通過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權利來實現的。
根據1958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會議通過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種:一是約定無效;二是作為裁決執行對象的當事人,沒有被給予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況而不能對案件提出意見;三是裁決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四是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同當事人間的協議不符,或者當事人間沒有這種協議時,同進行仲裁的國家的法律不符;五是裁決對當事人還沒有約束力,或者裁決已經由作出裁決的國家或據其法律作出裁決的國家的管轄當局撤銷或停止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紐約公約》又規定:依照該執行國家的法律,爭執的事項,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或者承認或執行該項裁決將和這個國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觸。都可不予執行。
參考文獻:
[1]杜新麗國際私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杜新麗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問題研究[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關鍵詞:不動產物權 實名制登記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05-0375-01
古往今來,物有主糾紛則少,權屬不明則他人必奪而產生糾紛,世界其他各國大多按照不動產登記產生物權公示與公信效力,但現實生活中,由于不動產涉及個人私有財產或隱私,受有財不外露的傳統觀念影響,不動產登記簿背后往往存在隱形共有人,一旦產生糾紛,法律解決程序繁瑣,影響交易流轉。不動產物權登記性質上屬于一種行政干預行為,它體現的是國家行政權利對不動產物權關系的合理干預,而現行登記制度不完備,導致行政糾紛不斷而產生行政賠償責任。文章主要闡述了夫妻共有房屋涉及的法律問題對不動產實名制登記以及登記機關,登記權屬證書等問題進行了法律探究,旨在減少不動產物權經濟或行政糾紛,提高辦事效率,使不動產登記更加科學嚴謹。
一、不動產物權登記公示,從外觀上保護商品交易和善意受讓人
不動產是指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固定財產,如土地、房屋、海域、林木等定著物。不動產物權的以登記方式公諸于世,只有登記才能產生公定效力,由于不動產性質決定,不動產不像動產那樣簡單隨意,占有即可視為所有。不動產物權的種類繁多,不動產無權人對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占有關系十分復雜,通常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權益,現實中不動產的占有使用人往往不是所有人,從外觀上善意第三人容易誤以為占有人就是真權利人。[1]現實復雜交錯的商品交換過程中,標的物的處分權人根本沒有實質處分權利,表象權利與實體權利不符,影響交易安全和交易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為了保證商品交換能夠順利進行,維護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權利,即使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公示有瑕疵,但為了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以及整個市場交易的安全,也承認表象登記人與實質物權人處分標的物有同樣的法律效果,這樣人們才敢放心去交易。且我國迄今為止沒有專門的不動產登記法,以前只規定在《物權法》中,而今年《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經公布并于3月1號開始實施。下面以房屋為例解析不動產實名制登記問題。
二、簡化登記手續提高辦事效率,重形式審查輕實質審查
我國不動產登記應當遵循便民利民、節約時間、簡化程序步驟的原則,登記部門不再審查登記簿背后的隱形民事法律關系,這一改革將簡化登記手續,大大提高辦事效率,節約時間。即只進行形式審查,而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雖然錯誤率低,但費時費事效率低施行難,不能做到便民利民,而形式審查效率高,但可能存在不安全隱患。例如昆山市已開始試點施行,對夫妻共有房屋不再對是否存在民事婚姻關系進行審查,只以形式登記為準,一方若未經另一方同意而處分房屋,處分仍然有效,受損方可以依據結婚證、房屋共有證等證明文件進行維權,若一方不同意另一方處分房屋,則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將不再審查登記簿背后是否存在隱形共有人,嚴格按照登記簿表象記載辦事。即使形式公平而使實質真權利人利益受損,這是真權利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標的物可以共有,但一個物上不可能存在兩個兩個相同的權利,一旦產生糾紛,必須有一個評判依據,而登記簿則是解決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法律依據。
有人擔心不動產實名登記,若對登記資料查詢可能違反人的隱私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只有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而非對所有人公開,至于具體那些人是利害關系人則需要法律進行進一步明確和解釋,比如婚姻一方、繼承人、以及商品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等應該屬于利害關系人。
三、完善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及加快不動產實名制登記的必要性
雖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經頒布,但依舊沒有統一的登記機關,全國各地出現“多頭登記”現象,缺乏監督管理。目前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極不統一 ,缺乏監督管理與控制,并且登記時所遵循的法規也多有不同,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應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管理機關,完善登記管理工作,將登記程序、登記范圍等事項納入解決范圍。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變動的權屬證書,一切變動皆以登記簿為準,即使登記錯誤或有遺漏也應以登記簿記載的物權人為準,要嚴格維護不動產登記公示的權威性,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及善意受讓方的利益。
商品交易追求效率,不動產實名制登記能夠大大減輕登記部門審核工作,簡單有序,切實做到便民利民,這就提醒人們要注意不動產物權所有人利益的保護一定要看名,有名則有權利和責任,無名則無責。例如,小產權房因為國家尚沒有明確承認,購房者無法將自己的名字寫入房產證上,無法進行登記備案,也不能將房屋放如市場進行二次交易,國家若發生征地或拆遷情形,原所有權人便會回來將房屋土地收回,獲得補償款,房屋目前的占有使用人則得不到合理補償?,F實生活中有些人不愿意或者不方便對外公開自己的姓名,則自能通過其他途徑去證明標的物與自己的利害關系,而不能以此對抗交易的善意受讓人。
結語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以后,目前我國不動產登記不僅要實名制,而且要全國聯網,利害關系人有權利要求查詢,有名必有權利和責任,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誠信交易,完善不動產實名制,增強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實名制登記將權利責任更加清晰,減少物權交易流轉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