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02 14:54:1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碳減排的含義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碳達峰:在某個節點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達到頂峰,并呈現出下降的一個趨勢。
碳中和:通過節能減排、產業調節、植樹造林、優化資源配置等治理二氧化碳的手段,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甚至是回收利用,以此達到二氧化碳“零排放”的目的。
在環境日益惡劣的時代,全球的溫室效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人們在感受到環境逐漸惡劣的同時,也在不斷為治理環境而努力著,畢竟這關乎著人類的共同家庭,所以環境治理問題成為了一個備受關注的民生問題。我們在生活中也會經常看到一些環境治理的熱點,其中碳達峰和碳中和是兩個常聽到的詞,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它們的含義。
無論是碳達峰還是碳中和,都是屬于二氧化碳治理工程中的一種概念,而在這項工作中,有一個概念是不能忽視的,那就是碳排查。碳排查這項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門以及企業作為單位,來統計其在社會和生產活動中產生的二氧化碳,這個排查工作,在整個二氧化碳治理體系中有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只有統計清楚二氧化碳的排放,才能針對性地去處理,做出針對性的治理方案,做到碳達峰和碳中和。
環境治理已成為我國貫徹新發展理念的一項重要工作,只有治理好環境,調節好人與自然的關系,才能實現可持續高質量發展。而且,從大的方面來說,實現碳中和和碳達峰對于全人類來說都有重大意義。
碳中和碳達峰的含義及意義
碳達峰是指我國承諾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長,達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碳中和是指企業、團體或個人測算在一定時間內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然后通過植物造樹造林、節能減排等形式,抵消自身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實現二氧化碳“零排放”。
碳中和碳達峰的意義:碳達峰碳中和是系統性、戰略性和全局性工作,覆蓋能源、工業、交通、建筑等高耗能、高排放部門,涉及生產和消費、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福利等各方面。
把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制定科學的行動方案,有助于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空間格局,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的高質量發展道路。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方法
不能只依靠節能提效帶來的能源需求降低,也不能只依靠可再生能源發展帶來的能源電力部門脫碳,而必須依靠各經濟部門和各能源行業的全面努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愿景,呼喚著技術的快速突破和市場的有效激勵,需要有突破性技術支撐。
關鍵詞:碳排放權;差別責任;熵權法;TOPSIS
DOI:10.13956/j.ss.1001-8409.
中圖分類號:F205
Abstract:A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chanism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low carbon economy transformation,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is the only way to implement the commitments and build the national carbon markets, the priority task at this moment is to address the initial allocation problem of carbon emissions in various provinces based on the demarcation of distinct responsibility. To determine the index weight matrix based on the entropy weight method, and using vertical distance instead of Euclidean distance to measure the approach degree to the ideal solution, so as to build an area allocation method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s including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On this basis, have a simulated distribu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of 2020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emission reduction commitment in Copenhagen climate summit, then have a test to the result of the distribution by the harmonious degree of function model, confirmed the scientific rationality of this allocation methods.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 rights; variant responsibility; entropy method; TOPSIS
引言
以CO2為代表的溫室氣體的過度排放引發的溫室效應日益威脅著人類的生活和生存,迫使人們不得不摒棄傳統的粗放經濟增長模式,實現經濟的低碳發展已成為全人類的共識。作為負責任的大國,中國政府早在哥本哈根氣候峰會上宣布到2020年我國碳排放強度較2005年下降40%~45%,并于2011年制訂了《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至今,我國已有京、津、滬、渝、鄂、粵、深共“兩省五市”確定為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已成為繼歐盟之后的第二大碳交易體系,并預測將于2017年全面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碳排放權交易的出現使全球稀缺資源的環境公共產品獲得了產權,碳排放權逐漸成為繼石油等大宗商品交易后又一嶄新的價值符號[1]。作為解決碳排放產權糾紛的重要市場調節手段,碳排放權分配必將成為碳交易市場機制的基石和重要構成。因此,如何恰當衡量不同區域的差別責任,尋求公平與效率并舉的碳排放權初始分配方式是我國政府面臨的階段性難題。
1 文獻綜述
碳排放權交易是由排污權交易概念衍生而來的,其建立和推進涉及到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時還包含排放權的劃分、設定、存儲和管理等一系列技術難題,是制約碳排放權交易發展的重要原因[2]。碳排放權交易以碳排放空間的限制使用為基礎,通過確定排放總量和分配標準,以碳配額方式分配給相關地區和企業,使排放主體帶動排放權的自由交易,并以市場為主導促進碳資源的優化配置。目前,在世界諸國的低碳經濟實踐中,構建以碳交易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體制已成為控制碳排放和實現低碳發展的重要手段[3]。
作為碳交易順利推進的基礎與核心,碳排放權分配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促使當下理論研究和具體實踐的不斷深入。對于分配原則的確定,普遍認為碳排放權交易原則的核心是設計出合理的分配方式,保證公平和效率的統一,然而如何將分配原則合理嵌套于分配模型中,依舊是當前研究的難點[4]。在碳排放權分配實踐的研究中,Kverndokk[5]以人口規模作為分配指標對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進行早期嘗試,但該種方法忽略了經濟發展程度等因素的影響,在實際應用中受到了限制。Janssen等[6]對此進行了改進,加入了人均GDP、能源使用量等指標,并對世界發達國家的碳排放權進行模擬分配。Miketa等[7]依照人均排放機制和碳排放強度等指標,將全球劃分為9大區域進行初始碳排放權分配。然而,這些研究均聚焦于國家層面的碳排放權分配,近年來,伴隨著中國碳減排形勢的愈加嚴峻,關于國內碳排放區域分配的研究亦逐漸興起。史記[8]基于碳排放總量控制的目標,采用DEA-CAF方法對省際碳排放權進行模擬分配,并通過效率分析證實其研究方法優于傳統分配方法。Chang等[9]通過對我國區域的碳減排潛力、經濟發展及減排責任進行衡量,對區域碳排放權分配方法做出了深入考量,并提出了減排潛能的聚類分析方法。鄭立群[10]對我國區域碳排放權分配的效率性和公平性進行了評述,對責任分攤下存在的問題予以闡釋,并基于投入導向的零和DEA模型對我國省際碳排放權分配問題進行研究,提出了公平偏離指數最小的分配方案。劉曉[11]以經濟總量和碳排放需求量為依據,采用層次分析法分別對不同原則下我國各省市的碳排放權進行分配,并通過分配效率檢驗證實了前瞻性原則下分配效率的最優。
綜上,隨著國內外學者對于碳排放權分配研究的不斷深入,已逐步意識到公平與效率在碳排放初始權分配中的基礎作用。然而,對于碳排放權分配公平性的測度,大部分研究以碳排放總量或人均碳排放量為依據,不足以衡量區域碳排放的歷史責任,且對于分配結果有效性的衡量僅僅以碳排放效率為測算依據,導致分配原則與分配方法的脫鉤。在研究方法上,層次分析法因受專家的知識水平及經驗的影響,存在一定的人為性,特別是在權重矩陣的確定時,主觀因素的缺陷尤為明顯;DEA方法由于將隨機干擾項都視為效率因素,在測算中容易忽略分配的公平性原則,同時,該方法的評價易受到極值的影響。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嘗試將改進的TOPSIS模型引入到碳排放權區域分配中,即采用“垂直距離”替代“歐氏距離”以衡量方案的理想度,并采用熵權法確定指標的權重矩陣,消除了權重分配的主觀片面性,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哥本哈根氣候峰會上的減排承諾,對2020年區域碳排放權分配進行嘗試。
2 分配路徑與指標構建
鑒于我國幅員遼闊加之區域差異明顯,復雜的經濟結構和異樣的發展模式決定了區域間的經濟、文化、消費等諸方面存在差異,由此造成不同省份間的歷史碳排放、減排現狀和潛力等方面的明顯差距,從而形成了對碳減排的不同訴求。因此在區域碳排放權分配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其“差別責任”,即在總體減排目標的基礎上,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歷史碳排放量、產業類型等諸多要素有差別的承擔責任。倘若碳排放權分配不均衡,可能導致區域間“碳轉移”現象的發生,從而不利于整體減排。在充分考慮區域碳排放權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基礎上,以充分體現區域間的“差別責任”,本文在分配準則上按照地區減排責任、減排能力、減排潛力和經濟發展四個維度,根據指標差異予以區別對待,并將這種差異化以不同的分配準則來體現。
為了保證區域間“差別責任”的公平和有效,本文在指標選取上兼具全面性和代表性、系統性和主導性的基本原則,同時充分考慮指標定量特征及數據可獲得性,選取4個維度8個指標構建一個多屬性、多層次的碳排放權分配指標體系,如表1所示。
從分配結果來看,山東、河南和河北的碳排放權分配比例最大,分配比例依次為:7.83%、6.90%、6.53%。這主要是源于這些省份的人口相對較多,經濟亟待發展,由此造成一方面歷史排放量、人均累積碳排量相對較大,另一方面經濟發展較為迫切,從而導致較高的分配比例。而青海、海南和寧夏的碳排放權比例最低,分配比例依次為:0.36%、0.55%、0.76%。這主要歸因于其經濟發展相對緩慢,歷史排放水平較低,加之碳排放強度較高,從而獲得相對較少的碳排放權分配。從剩余系數來說,在差別責任視角下,2020年完成較2005年碳排放強度降低40%到45%的目標,不同省份的責任不盡相同,碳排放強度降低40%以下的省份有福建、甘肅、黑龍江、河南、重慶、廣西、山西、四川、安徽、江西、海南等11省市,說明這些省市的減排責任略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而碳排放強度降低45%以上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寧夏、遼寧、內蒙古、上海、青海、貴州、吉林、山東、陜西、江蘇、新疆、浙江、廣東等15個省市,這些地區在碳減排過程中承擔的責任較大。
4.3 分配模型評價
上式中, 表示分配結果與理想排放量的歐氏距離, 表示分配結果與最低排放量的歐氏距離, 表示理想排放量與最低碳排放量的歐氏距離。通過代入數據計算可得,分配模型的最終總體和諧度 ,表明分配方法合理,分配結果能夠在實現總體減排目標的前提下盡可能滿足不同區域的碳排放權需求,體現了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 結語
在碳排放權分配原則梳理的前提下,構建了我國區域碳排放權分配的4個準則層以及下分的8個指標體系,并對相應指標的含義進行界定。將TOPSIS模型引入到碳排放權分配方法的研究中來,針對“歐式距離”存在的缺陷,采用“垂直距離”予以改進,在指標權重的度量中,采用熵權法予以測算。然后針對中國政府2020年預完成的減排承諾,在區域差別責任的視角下,采用上述模型對區域間的碳排放權進行模擬分配。同時,采用和諧管理理論的方法對總體分配的結果進行和諧度檢驗,結果顯示,總體和諧度為0.8256,證實了分配結果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同時,在全國碳市場建立的大背景下,針對當前我國面臨的減排壓力,結合本文研究提出如下建議:
(1)碳排放權分配方法僅僅是對一定限度的碳配額劃分比例的過程,因此配額總量對分配結果的貼合度具有重要的關系。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對外要爭取更多的碳排放權,一方面便于減排任務的完成,另一方面可以最低限度降低碳約束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2)在碳試點建立的基礎上,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碳市場,完善碳排放權分配模式,避免僅在部分地區開展碳交易而導致的“碳轉移”現象的發生。此外,依照差別責任的原則,在碳排放權指標選取上應充分體現地區的基本情景,通過分配數量合理明晰區域職責,保證經濟阻尼作用最小狀態下減排目標的順利達成。
(3)為了保證碳排放權分配工作的順利實施,必須盡快建立相關配套管理機制,完善信息采集、交易管理、排放監督以及檢測計量等工作,保證碳排放權分配的公平、公正與公開。完善的分配流程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并且可以甄別出碳排放權的過度囤積,有效避免價格的異常波動,保證排放權分配的合理性與真實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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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里,我明白了小氣的德國人在所有燈座上安裝節能燈的緣由――減少碳排放,也明白他們夜晚的城市常常沒什么燈光,像防備空襲一樣,都是為了減碳。燈光通明的城市有什么好?給誰看?通明的代價是什么?
如果燈光通明的代價是個人多支付電費,或商家、政府多支持電費,那只是小代價。大的代價也是不可逆的代價是煤轉化為電,大量排碳,無辜的地球承擔了太多的溫室氣體。
在斯圖加特,許多人騎自行車飛馳于綠色的鄉野,他們宣揚的實為一種新道德,即出行不排碳的道德。如果道德可以分為大道德和小道德,小學生見老師敬禮只是小道德,隨地撒尿也只是小的不道德,最大的道德是人對地球的責任。簡樸是長遠的美德。
責任這個詞非指人建設地球,千萬不要再對地球施以建設,責任是說人對地球生態的尊重,核心是減少碳排放量。人活下去,也讓地球活下去。責任的含義還包括:減少、延緩以及停止人對地球所欠下的高額債務,人人過一種少碳或無碳的生活。
從這個角度來看,人可以檢點的地方太多了。舉例說,我長期使用打印機紙的正反面,跟錢無關,跟環境有關。人之寫字,已經有些多此一舉,白紙只用了一面就扔掉,未免可惜。還有,我賣報紙的時候,捎帶好多紙盒,比如牙膏、藥盒的紙包裝。為此,我受到收廢品人的譏笑,他們說,100個牙膏包裝盒也賣不了一塊錢,你怎么這么貪財呢?隨他們說,我心里有數。這些小包裝如果隨垃圾扔掉,將身陷萬劫不復之地,賣紙,還可以化為紙漿再利用,背一個“吝嗇”的罵名值得。這些零零碎碎的小紙盒曾經是樹,憑什么躺到垃圾堆里?
當然,這個話題可以越說越大。我的一個朋友承包了遼寧大廈的垃圾,垃圾有什么值得承包的呢?因為這里每年有無數會議召開,垃圾口每天吐出散會之后的小山般的會議材料,A4或B5的紙張。少發或不發材料,讓寫材料的人寫得短一些都屬于美德,也算公益事業,都符合人對地球所承擔的倫理責任。
排碳,當然不只是坐小汽車、點白熾燈、扔掉牙膏包裝和材料寫太長造成的,過度的衣食住行都導致過量排碳,這只是就人的生活而言。而經濟格局里面落后的設備、多余的產能正在導致更多的碳排放。
關鍵詞:低碳經濟;碳排放交易;碳減排;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1-0104-04
引言
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保護人類共同生存的環境,國際社會已經開始采取共同行動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1997年,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東京共同簽署了《京都議定書》,為各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規定了標準,并建立了三種國際合作減排機制。2003年,美國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碳排放權交易交易市場――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2005年,歐盟也推出了碳排放權交易體系(the 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之后,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也相繼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權交易逐漸在全球范圍內開展起來,特別是近年來碳排放交易額呈爆發式地增長。實踐證明,碳排放交易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有效地促進了各國碳減排工作的開展,有利于激勵企業自主地開展低碳生產和消費。中國是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國,但在碳排放交易的體系和市場的建設方面遠遠落后與前述發達國家。直到2008年9月25日,中國才成立天津排放權交易所,2009年11月17日才完成中國首筆碳排放交易。這標志著我們也已在著手建立碳排放交易機構并逐步開展碳排放交易。不過,尚屬于試行階段,并未全面鋪開或較大規模地展開,相關法律制度仍屬空白。中國政府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承諾,到2020年,在2005年的水平上減排40%~45%,減排壓力和任務可謂相當繁重。建立和完善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已經迫在眉睫。
一、碳排放權交易的含義
碳排放權交易也稱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在全球減排的大背景下,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環境部門根據其環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然后將碳排放總量通過一定的方式分解為若干排放額度分配給各區域以及各區域內的企業,供其在一定的時期內使用。若該企業在該時期內的碳排放超出其分配的排放額度,它就必須接受嚴厲的法律制裁。對于這個碳排放配額,企業可以完全給自己使用,也可以通過減排技術的研發和運用等方式把碳排放配額節余下來。這種節余下來的配額,企業可以把它出售給那些需要超額排放的單位,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反過來,對于購買到排放配額的企業,他們通過支付若干費用而獲得一定的排放權,從而避免法律的嚴厲制裁。這種碳排放權配額或指標的買賣即為碳排放交易。它可在某一個國家或區域內進行,也可以在國家和地區之間進行。
在碳排放交易體制下,碳排放配額或指標成為了可以轉讓的一種法定權益。在減排政策執行下,這種配額逐漸減少,具有很大的稀缺性。由于從事低碳排放技術研發、運用和服務的企業能節余或換取碳排放配額繼出讓給其他企業而獲得較好的收益,而那些碳排放大戶卻不得不花費較高的成本購買排放配額。這樣在市場的調節下,高碳企業就會不斷地向低碳領域轉移,也會促進低碳技術的研發和運用。因此,碳排放交易體系可有效地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實現碳減排總量的逐步減少。
作為一種減排機制,碳配額交易方式與單純的行政手段相比,更具可操作性。企業有更多靈活空間,它們可以按照相對成本的比較,來自行決定是否進行節能改造,還是到市場上去購買所需的排放額度,從而實現以成本效益模式來管理企業碳排放問題。政府僅通過行業碳排放總量,制定基本的交易制度,以經濟手段,讓市場的力量來進行調節,來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企業,避免對單個企業的硬性管制和行政管理,從而實現降低排放量的目標。實踐證明,這種調控手段比傳統的行政手段,以及征收碳稅或碳關稅更為有效[1]。
二、碳排放配額初始分配中的公平問題
當一個國家根據碳減排目標確定好某一個時期的碳排放總量后,政府須再將其分配給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進而再分配給需要碳排放企業或個人。由于在碳排放權交易體制下,碳排放配額不再僅是一種減排義務,還是一種直接可轉換為金錢的法定經濟權益。這種權益不僅涉及地區和企業直接的經濟利益,還會涉及到區域經濟發展和個體經濟行為或活動的開展。同時,這種權益還會影響到區域環境保護和居民生活質量等問題。碳排放權分配的不公,除了部分企業的經濟利益直接造成影響外,還導致地區和產業之間的不平衡,破壞市場中的公平競爭秩序。另外,這種不公還可能會導致企業和民眾的強烈抵制情緒,從而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影響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運行效率。因此,我們必須對分配過程中的公平和公正問題加以足夠的重視。
如何在地區之間和企業之間分配碳排放權,如何在分配中保持公平性和公正性,將是一個備受關注和極具爭議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要做到的是程序公正。政府應注意加強排放權配額分配制度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參與度。將碳排放指標分配的各個步驟、程序、環節和事項以及分配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加以充分的公開,各地區、各企業和甚至民眾都能充分參與并發表自己的意見。要充分聽取各產業部門、各行業協會或經濟組織的意見,對于重要問題應當組織專家、學者、經濟實務界人士,以及民眾代表進行充分論證。程序公正不僅可以盡量減少政府部門決策的獨斷性和盲目性,防止政府決策失誤,還可以對政府的決策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減少利益集團的不當游說和攻關,防止腐敗行為或不當行為的發生。
具體的分配方式與碳排放權分配有著重要的關系。從歐盟的實踐來看,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主要有無償分配和拍賣兩種方式。其在減排的第二階段,無償分配方式所占比例為90%,而拍賣占10%[2]。無償分配的方式,往往讓壟斷行業獲得巨額的不當利益,而對于競爭性很強的企業卻是加大了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增加了企業負擔。出現這種不公平情形的原因主要是,壟斷企業往往因其實力而獲得足夠多的碳排放配額。一方面,它們可以輕松地從消費者那邊收回減排成本,另一方面,它們還能轉讓其部分或全部配額而獲得額外收益[2]。在這些壟斷企業下游的競爭企業,例如金屬行業,它們不但得不到免費的配額,還要承受諸如電價上漲帶來的成本上升。這對于下游企業來說顯然不公。歐盟電力等能源型企業通過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獲得巨額利益足以證明這一點。①另一種不公是,對于這些具有巨大經濟利益的排放指標進行無償分配,極容易導致腐敗行為,進而產生分配上的不公平。因此,我們必須吸取歐盟的碳排放權分配中的經驗教訓,根據中國國情采取一些改進措施,以免在中國重新上演。
由于采取有償且公開的方式進行,拍賣方式自然在企業之間容易達成公平,但是在政府和企業之間可能出現新的不公平。碳排放權的拍賣實行有償分配,顯然與征收碳稅相似。而政府通過拍賣的獲得資金不一定被有效地用于碳減排領域,或者不一定公平地用到各地區、各產業、各企業上。同時,大多數企業因為沒有能力將這種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或下游企業,而導致企業成本的增加,進而影響甚至阻礙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通過拍賣方式進行初始配額,程序公開、價格透明,可讓企業多次參與,靈活處理;同時也可以減少企業對政府有關部門的游說,在一定程度上杜絕“尋租”,避免腐敗問題的產生[2]。
無償分配和拍賣方式哪一個更公平呢?拍賣似乎占上風,但是這種方式帶來的管理成本可能遠高于無償分配方式。筆者認為,歐盟將這種兩種方式結合采用的做法是可取的,但采取何種比例組合得視各國具體情況而定。在法制比較健全且監管嚴格的國家,無償分配的比例可以高一些;相反,無償分配的比例就宜相應降低,而應提高拍賣的比例。結合中國國情,筆者建議50%左右以上的碳排放權應當采用拍賣的方式進行初始分配。
碳排放的初始分配還可能給提前自愿采取減排措施的企業帶來不公。若在分配時,不考慮這些企業的利益,并根據其已經采取的減排措施和減排量給其分配若干排放配額,顯然對該等企業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鼓勵企業在自愿減排階段實行自愿減排。初始分配還有可以在現有的企業和新設企業之間產生不公。若現有企業能無償獲得若干排放權,而新設企業卻要必須有償取得,這對新設企業來說無疑提高準入門檻,顯然不公。對這些問題,我們在制定分配規制時也必須加以充分考量。
三、超額碳排放的處罰、執法和監督問題
在碳排放交易體制下,超出排放配額進行排放的企業,必須要受到法律的重罰,使違法成本遠高于購買碳排放權的成本,否則這些企業寧愿接受處罰也不會花錢向別的企業購買碳排放配額,碳排放權交易也就難以開展。
中國現行排污收費標準遠遠低于污染治理所帶來的成本,大多數只有治理設施運行成本的50%左右,甚至不足10%。這樣,企業往往愿意超標排放,而不愿意購買污染治理技術和設備進行污染凈化處理[3]。因此,在立法環節,我們必須制定嚴格的法律制度,對超額排放的企業應當規定較高的罰款金額和較重的處罰措施。在這些方面,我們可借鑒美國、新加坡等國的經驗,對違法者實施“按日計罰”制度。如在美國,聯邦環保局針對違法排污者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后,法院可下達禁止令,要求違法排污者立即停止違法。在禁而未止的階段,每次違法罰款的幅度最高可達每個違法日25 000美元。也可制定一些加重處罰條款,如規定連續兩年以上排放量不能達標的且未購買配額的企業,責令其停產,并處以碳排放配額總額雙倍的罰款;或者對于那些排放超標的企業,限制其在金融市場的準入和融資,具體如采取吊銷貸款證,限制上市融資或從銀行取得貸款等處罰措施[4]。如只有通過這些嚴厲的制度設計,大幅提高企業超額排放的違法成本,才能保障和促進碳排放權交易順利開展和進行。
當然,徒有嚴格的立法而沒有嚴格的執法、司法和監督也是不行的。目前中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很多問題,不少地方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政非法干預和暴力抗法等情況還非常突出。為此,我們必須采取切實的措施完善和加強環境執法,健全環境執法監督機制,加大環境執法監督力度,并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建全公眾參與制度,完善環境行政公開制度,保障監督主體的環境知情權等等[5]。
除此之外,我們可借鑒發達國家經驗,設立專門的環保法庭,大力推行環境公益訴訟,這樣才能減少超額排放行為,促進碳排放權的正常交易。
四、交易中各方主體的創設、準入和法律規制問題
碳排放交易自然離不開作為交易平臺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或交易所。2008年,中國成立了三家環境權益交易機構――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后來,山西呂梁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武漢、杭州、昆明等環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繼成立。日前,由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深圳能源與環境技術促進中心及RESET(香港)在深圳聯合共同設立的亞洲排放權交易所也注冊成立。盡管國家發改委將全國能源機構限定在十家之內,但許多地方都在積極探索排污權交易,環境交易所大有在全國遍地開花的勢頭。從法律層面來說,交易平臺的創設絕對不能毫無制度和秩序,而應有一個明確的條件和程序,以確定一個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面對各地地方政府或投資者的申請,發改委當然不能暗箱操作、隨意決策。另外,當這些機構創設之后,如何規范這些機構的運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碳排放交易的有序發展,也是中國政府急需要考慮的問題。
碳排放交易的另一類重要主體就是交易的相對方,即碳排放權的賣方和買方。最為基本賣方是那些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額并且有富余的企業,而最為基本的買方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額且不得不繼續實行碳排放的企業。但實際中,情況要復雜得多。從國際碳交易實踐來看,碳排放權的買家主要有以下五類:(1)“合規”產業部門買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電力產業部門,如國內外的一些火力發電公司等;(2)政府參與的采購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蘭政府設立的專項基金,世界銀行托管的各類碳基金等;(3)商業化運作的基金,由各方資本匯集且以盈利為目的的專項從事減排額開發,采購、交易、經濟業務的投資機構。此類買家目前在國內CDM市場更為活躍;(4)銀行類買家,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產業部門提供一種創新金融服務產品,以擴大的銀行服務能力和競爭力;(5)其他類買家,包括個人、基金會等以緩和全球氣候變暖為目的非商業性組織[6]。這些買家的身份很復雜,購買排放配額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額排放使用,隨時都可以從買家轉換為賣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變得復雜。目前,中國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國外買家向國內企業購買,碳排放權的國內交易還很少。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國內也會出現各種各樣的買家和賣家。復雜的交易主體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機性和風險性,進而產生影響碳排放權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因此,筆者認為,政府必須對碳排放權的購買者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并對其交易行為加以規范。特別是對專門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各類專項基金和碳基金,以及專項從事減排額開發、采購、交易、經濟業務的投資機構,很有必要對其作出專門立法,通過對市場準入法律制度和對碳排放交易活動的嚴格監控,以維護正常的碳排放交易秩序。
五、對碳排放市場的調控和監管問題
對于碳排放交易,政府不宜給予太多干預,其主要任務就是建立市場交易法律體系,完善交易環境和秩序,提高各方主體的交易效率。但這并不等于政府放棄對該交易市場的基本調控和管理,因為市場會存在失靈的情形,市場本身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志不斷得以發展和完善,進而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碳排放權是一種重要的環境資源權,它往往影響國家的環境安全和經濟安全。因此,對之采取完全放任的態度顯然是不妥的,對交易市場實行適度的宏觀調控,以及對交易行為加以嚴格監管也是必要的。
政府對碳排放市場的調控主要在碳排放總量確定和交易價格的調控上。我們宜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好某個時期的碳減排總量,以及做好國際貿易中的碳平衡工作。若過多地確定碳排放總量,并將這些排放權過多地無償分配給企業,可能導致碳排放交易價格過于低廉。碳排放權的交易價格理應由市場自由調節而成,但問題是,過低的價格可能導致從事減排技術投資、開發、真正購買減排設備采取切實減排措施的企業無法收回其成本,而沒有采取任何實際減排措施的企業卻可以通過購買低廉的排放權而獲得繼續排放的權利。故過低的交易價格難以刺激企業的溫室氣體的減排欲望和行動,進而導致國家確定減排目標和任務難以完成。另外,中國是碳減排大國 ① 而目前碳排放權配額主要是出賣給歐美國家。過低的交易價格不斷會損害中國企業的利益,也會損害國家利益,將會迫使中國政府和民眾將付出更多的碳減排成本。
目前中國企業出售給歐美國家的碳排放權單位價格普遍低廉,在國際碳排放市場充當了一個“賣炭翁”的角色。導致這些情況出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國際上碳排放交易機構均為歐美等國家所設,它們主導了國家交易價格的話語權和定價權。另外,中國相關專業人員和專業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欠缺,致使企業在碳排放權交易時信息嚴重不對稱,最后不得不將碳排放權低價出售。②導致交易價格低下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國尚處于自愿碳減排階段,碳排放權的取得似乎為無償取得,它們在低價出售的情形下仍能獲取一定的轉讓利潤。為了實行一定的價格調控,建議政府在自愿減排階段對碳排放額度實行有償分配或拍賣,同時,應盡快建立和完善中國碳排放交易平臺,爭取碳排放國家貿易的話語權和定價權。當然,政府還可以建立各種碳基金,代表政府參與碳排放市場的交易,通過市場的逆向操作,以實現對碳排放交易價格的調控和平衡。例如,在遇到金融危機,企業碳排放需求下降,甚至出現大量剩余時,政府可以通過碳基金對市場碳排放權予以回購,以防止碳排放權的暴跌。
在加強調控的同時,政府的另一任務就是制定一個富有效率的交易程序和規范,對各類交易主體和服務主體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管,以增加碳排放交易的透明度,提高交易主體的履約率,從而提高碳排放交易的效率。
當然,無論是政府的宏觀調控還是微觀監管,都得依法進行,不能僅憑政府官員的意志隨意作出。因此,我們必須建立一套完整法律制度,為政府的適度調控和嚴格監控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也可規范政府自身行為,防止權利尋租和腐敗行為的發生,減少政府行為對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不當干預和不良影響。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易程序、特別是審批程序的設計和規定上,應當注意交易的便捷性和審批的效率化。過長的審批過程將導致碳排放交易風險,降低企業間進行碳排放交易的積極性。
結語
本文討論的上述問題均屬于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過程中不能回避基本法律問題。盡管這些問題存在較多的爭議,且未能形成一致認可的結論,但在立法之前對之進行充分的探討和交流卻是非常必要的。歐美發達國家在碳排放交易體制的建立方面行動較早,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加之它們在環境立法、司法和執法方面都比我們更為成熟和完善,因此,很多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借鑒。當然,我們的國情存在著很多差異,在構建碳排放交易體制時應注意中國的特殊情況,使我們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更為公平和有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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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匯交易;生態補償;碳信用
當今環境問題的全球性逐漸凸顯,特別是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溫室氣體排放過量被大多數人認為是造成這一問題的罪魁禍首。于是,作為主要溫室氣體之一的二氧化碳的減排成為了國際上關注的焦點。隨著環境政策的發展,減排手段突破了傳統的行政強制減排而走向更具靈活性的碳匯交易制度。
一、碳匯交易制度
所謂碳匯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機制。關于碳匯的制度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排放許可為交易對象的碳匯交易制度,另一種是以跨國投資為基礎的碳匯項目。目前,碳匯交易制度是否完全包含以上兩種制度似乎還存在爭議。筆者認為碳匯交易制度從廣義上包括排放許可交易和碳匯項目,而狹義的碳匯交易僅指前者。本文將主要分析狹義上的碳匯交易制度。
碳匯交易制度的具體設計與較早開始實施的排污權交易有一些相似之處。制度中包括總量控制、配額的初始分配、信息交流平臺、交易規則、交易之后的執行監督、違反制度的法律責任等。
在碳匯交易中,符合條件的企業將享有一定的原始配額,實際排放二氧化碳量少于配額的企業,可以選擇在碳匯市場中出售多余的配額,而那些實際排放量超過配額的企業則需到碳匯市場上購買配額,以滿足自身排放的需要,否則將受到處罰。這里的配額在《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中被稱為“核證減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在歐盟的碳匯交易中被稱為歐盟排放許可(EuropeanUnionAllowances,EUAs)。為了統一簡便,本文將用“碳信用”一詞來表達以上配額的含義。
碳匯交易的前提是計算出某一地區允許排放的二氧化碳的總量,即所謂總量控制。不同的地區應根據該地的具體情況進行勘測、計算。因為碳信用將來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勢必受到經濟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勘測、計算的過程中不僅要考慮氣候、地形等自然因素,還應將經濟因素甚至是社會因素考慮進去。為了達到最終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含量的目的,在總量確定之后將以一定時間周期為單位逐漸減少被允許的排放量。確定每一階段的環境總量之后,按照標準劃分出單位排放量,即碳信用,并對碳信用進行初始分配。交易過程中需要有一個信息交流的平臺,這對于信息的流通、降低交易成本都非常重要。在交易完成之后,由于碳匯交易制度的特殊性,還應有一項制度監督交易成果的執行,以真正落實減排效果。
碳匯交易與其他排放權交易的重要區別在于,碳匯交易往往是跨國交易,因此需要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的支持以及國際公法的指引。2009年年末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華麗地起航卻草草地收場,后《京都議定書》時代前途似乎有些渺茫。哥本哈根閉會后,歐洲交易市場的碳匯價格應聲下落——從14.6歐元下降到12.7歐元。國際政策以及國際法應盡快為碳匯交易確定方向、提供法律保障,以保證該項制度的公信力。
二、碳匯交易制度的理論基礎
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工業化的進程,幾乎必然對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甚至導致了無法挽回的后果。因此,生態補償制度即成為了環境保護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生態補償從補償資金來源的角度暫可分為政府財政支出、受益者支出;從補償領域的角度暫可分為對水域受污染的補償、對流域受污染的補償、對土地沙化的補償、對大氣影響的補償等。筆者認為,碳匯交易制度是為了補償對大氣的影響而由受益者支出補償資金的一種形式。因此,碳匯交易制度應屬于生態補償的一部分。
碳匯交易制度的理論基礎具有學科的交叉性,其包含了經濟學、法學、生態學上的理論。
1、經濟學的理論基礎
碳匯交易之所以成為當今環境保護的熱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這項制度將經濟學理論納入了法律的范疇。根據經濟學理論,市場可以有效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是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傳統理論認為當市場機制遇到外部不經濟問題時,市場機制也將無能為力,即所謂市場失靈。外部性是市場失靈主要原因之一,“當一個人的消費或者企業的生產活動對另一個人的效用或另一家企業的生產函數產生一種原非本意的影響時,就會出現一種外部性”。與外部性相關的問題是公共產品,由于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從而容易導致“搭便車”現象,市場機制在配置公共產品時失去了效率。在治理環境污染時這一問題尤為明顯,比如企業往往單純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顧因生產行為造成的環境問題,從而將解決環境問題的成本轉嫁給了社會。為了防止這一現象的繼續,依照傳統理論,一般是側重政府干預,通過征收環境資源稅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的差距,這一理論是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最早提出的,又稱為“庇古稅”。之后,產生了一種新的理論——科斯定理,該理論主要內涵在于:當交易費用為零以及對產權充分界定的條件下,當事人會受到市場的驅使而進行互惠互利的談判,將外部因素內部化??扑苟ɡ頌槿藗兘鉀Q環境問題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碳匯交易制度就是以科斯定理為經濟框架建立起來的。
2、法學的理論基礎
碳匯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法的公平價值,使得行為人的權利與義務得到統一。在無生態補償或生態補償明顯不足的情況下,排污者享有生態環境帶來的利益而未承擔其相應的義務;環境保護者履行了環保義務,甚至犧牲了自己可能的發展機會卻未得到應有的補償。在這種權利與義務不平衡的情況下,導致環境惡化的可能性增大。通過碳匯交易制度,雙方對交易價格協商一致,補償的額度較有可能得到保證。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才能推進環境保護的良性發展。同時,碳匯交易制度也是環境法中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應用。
從法律規制交易的具體制度上看,碳匯交易制度將與國際經濟法中的一些制度相銜接。國際法需為越出國境的碳匯交易提供統一的數據計算標準、信息交流制度、支付制度、國際監督制度等等。
3、生態學的理論基礎
生態系統具有有一定的自凈能力,只要排放的數量在其自凈能力所及之內,良好的環境是可以持久的。問題在于工業發展之后,過快增加的排放量已大大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于是污染不可避免地降臨。人類已經進行了減排、造林、濾污等各種努力,試圖使生態逐漸恢復到之前其自得的狀態。具體到碳匯交易制度,就是依據自然規律、通過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總量來實現環保的目的。
4、理論上的模糊之處
首先,關于法律允許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屬性仍存在爭議。有學者提出了環境使用權的概念,并強調環境容量的物權屬性,認為環境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環境利用人可以依法對環境容量資源進行占有、使用、收益。但也有人對這個“權”字的使用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取得了“排放權”是否就意味著有權排放、污染合法?有學者認為環境是公共資源,所有權人的界定十分困難,“環境使用權人或者說用益物權人的權利來源必然存在問題,即誰有權給予污染者排污的權利”探究這一問題的意義在于,科斯理論是建立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之上的,若“排放許可”的權屬性質無法得到確定、產權無法界定,那么很可能會導致操作過程中出現問題。只有建立了產權,才能避免由于環境資源的公共性而造成的外部不經濟現象。如果這項交易制度的交易對象的法律地位無法明確,那么對于這項制度的保護也將遇到困難。目前看來,盡管將法律允許企業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視為一種用益物權仍然有值得商榷之處,但為了便于操作,“用益物權說”無疑是較優的選擇。
第二,科斯定理的關鍵部分與碳匯交易的實踐并不完全吻合。科斯定理中的模式是建立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的,這是一種理想的狀態,而非現實的狀態。事實上,在當今經濟交往過程中幾乎不可能存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因此,碳匯交易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目的仍是個疑問。
三、碳匯交易制度的正負面效應
通過理論探究和實踐探索,碳匯交易制度已初具雛形?,F在重新審視這一制度,其正面與負面效應漸漸清晰。分析這些效應可能能使我們未來的決策更具有效性。
1、碳匯交易的優勢
碳匯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了市場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資源的配置,可能降低了減排總體上的成本。通過碳匯交易,企業的減排雖然受所得到的碳信用量的一定約束,但又有購買、出售“排放許可”的彈性空間,較之之前以行政強制減排,此舉賦予企業更多自,從而更有利于調動企業減排的積極性。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選擇最有利于自身發展的減排策略。碳匯交易制度在其運轉健康的狀態下,能夠促使企業改進技術,提高資源利用率或者改進排污的相關設施。這種健康的狀態應該是指改進技術的成本要低于其購買相應碳信用的成本或者其通過改進技術以減少碳排放、出售多余的碳信用能使其獲得更多收益。
碳匯交易是一項相對開放的制度,參與的主體主要是企業,但又不限于企業。一些環境保護組織,甚至個人都可以參與到這項交易中。之前,對于過度排放的問題,環境保護組織往往只能大力呼吁而無法采取實質行動。在碳匯交易市場開放之后,環保組織可以根據經濟能力參與交易。雖然現在在世界范圍內主要的碳匯交易還是在企業之間,尤其是大型的能源、鋼鐵企業之間進行的,但個人的碳信用也已悄然興起。2010年1月,興業銀行和北京環境交易所合作,推出了中國低碳信用卡。該信用卡可以根據持卡者的碳排放情況,消除自己的碳足跡,也可通過個人購碳平臺購買北京環境交易所提供的如經過認證的減排量,以支持減排項目的實施。雖然環保組織或個人的碳匯交易行為必然是形式大于內容,但公眾的積極參與無疑有助于環保的發展。
碳匯交易已經成為一些企業打造綠色企業形象的工具。在歐盟,減排的義務主要加之于發電、紙漿和紙、煉油、建材和有色金屬行業,而一些沒有減排義務的企業也開始主動減排并參與到碳匯交易之中。雖然這也許更大程度上是對碳匯交易制度的利用,其主要目的在與提升企業形象、促進企業的盈利,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舉措間接地也在為減排而努力。在歐洲,一些碳匯交易中介機構生意興榮,許多沒有減排義務企業專門聘請碳匯交易人為他們消除碳足跡、綠化企業形象。
2、碳匯交易的缺陷
目前,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碳匯交易的運作已相對成熟,主要的碳匯市場有:歐盟碳市場、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碳市場、芝加哥氣候交易所、英國碳市場等。同時,碳匯交易的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
首先,碳匯交易過程中可能會有一些企業囤積碳信用,導致碳信用的流通不暢。造成這一現象可能有以下幾點原因。第一,一些企業認為碳信用仍有升值的空間,于是視其為投資的工具。企業有這樣的期待并非無根據,例如“二氧化碳價格在2008年中曾飆升到峰值,接近30萬歐元”,在中國的排污權交易中也出現了類似情況,2002年200元每噸的排污權三年后竟升至600元左右[8].第二,由于碳信用實行初始分配制度,大型的資歷較深的企業往往獲得的配額較多,因此他們很可能利用囤積碳信用造成壟斷局面,阻礙市場競爭。第三,由于擔心之后對環境總量的控制越來越嚴格,獲得碳信用越來越困難,一些企業考慮到自身未來的發展,可能放棄出售多余的碳信用進行盈利而選擇儲存碳信用。
第二,初始碳信用應如何分配。1990年美國頒布了《清潔空氣法修正案》,其中提出了三種分配方案:公開拍賣、固定價格和免費分配,最后美國采取了免費分配的方式。歐盟也同樣采取了同樣的方式。但免費分配方式似乎對于排放量本來就少的企業或新設立的企業并不公平,因為排放量大的企業憑借其“高污染”反而獲得了較多的配額。免費分配也使得企業的一部分排放是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取得的,仍是將這部分的生產成本外化,仍未達到權力與義務的統一。不僅如此,分配的權利使得相關政府官員又增加了一個設租尋租的途徑。當然,固定價格和公開拍賣也存在各自的缺陷,例如會增加企業的交易成本、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對稱等。因此,初始的份額如何分配才能既公平又具有效率仍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第三,碳信用可能提高了相關行業的市場準入門檻。今后企業是否具有一定的碳信用可能成為其能否進入該行業的一個指標。新企業無法得到初始分配,若其在交易市場上又無法購得法定指標,那么該企業很可能無法進入該行業。長遠地看,這將不利于相應市場競爭和發展。
(一)企業社會責任與環境會計的視角
盡管將低碳會計納入企業社會責任與環境會計是不確切的,但它構成了低碳會計理論與實踐的推演基礎。Friedman(1970)最早提出了社會責任與企業業績間關系問題;Roman等(1999)對25年相關文獻分類發現,企業社會表現與財務表現正相關文獻33篇、無影響或無結論14篇、負相關5篇。比如Murray等(2006)發現英國企業披露較多社會環境信息則同期會有高回報(消除規模效應后仍然成立),而Plumlee等(2007)檢驗了企業股價與自愿信息披露的關系,特別是將資本成本和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作為企業價值組成部分與信息披露質量間關系,得到企業價值與自愿信息披露呈負相關關系的結論。合法性管理理論認為有效的環境信息披露有助于企業聲譽建立,環境信息披露會被用作企業管理公共政策壓力的工具。Blacconiere等(1994)認為環境信息市場價值可能在于投資者將環境信息缺乏理解為環境風險,而事前環境信息披露可降低市場的負面反應程度。Freedman等(2004)研究發現政府出臺環境監管措施或上市公司發生環境事故都會引起資本市場相關企業股價的負面反應,而企業事前環境信息披露可以降低這種負面反應程度。Hasseldine等(2005)以英國企業為樣本發現環境信息披露質量對環境聲譽建立有較強影響。這方面的研究也得到越來越多國內學者的重視。李正(2005)研究認為短期內承擔社會責任越多則企業價值越低,但長期看則承擔社會責任并不會降低企業價值。湯亞莉等(2006)檢驗了公司規模和公司績效與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正相關的假設。沈洪濤等(2007)研究發現石化塑膠業A股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具有價值相關性,披露數量和質量與股票收益率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劉冬榮等(2008)研究沒有發現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水平與企業價值間的明顯相關性,但規模較大企業選擇更多的社會責任??偟膩碚f,好的社會責任表現至少不導致差財務業績。
(二)低碳會計的視角
IASB和FASB最初是制定排污權交易會計對二氧化碳等排放氣體進行會計規范,比如FASB(2003)EITF03-14《參與總量-交易機制的排污權交易會計基準草案》與IASB(2004)IFRIC3《排污權》。TristramO.West等(2002)、Gray(2002);AldersgateGroup(2007);JanBebbington等(2008);DavidLevy等(2008);GreggMarland等(2009)對碳排放會計含義及內容、不確定性、報告與鑒證等開展了專門研究,提出以專門碳賬戶處理不確定性和風險。JanekRatnatunga等(2008)認為應包括碳固及鑒證。StewartJones(2008)將碳排放、交易及鑒證等會計問題統稱為碳排放與碳固會計并提出構建思路。國內學者對碳會計進行了探討,比如周一虹(2005)等對排污權交易會計要素的研究;王虎超等(2010)對排污權確認、計量和披露等具體問題的探討;肖序等(2009)對國外碳會計最新發展進行了系統闡述,并構建了低碳經濟企業碳會計體系。國內外相關文獻涉及到碳排放配額會計處理、碳排放風險核算與報告、碳排放不確定性核算與報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但較少有企業碳披露與管理的市場反應方面的內容。另外,國內外對碳排放會計研究多以定性為主而量化顯不足,并且定性研究也是視角性創新遠遠大于知識性創新。
(三)研究假設的提出
基于目前尚缺乏充分的碳信息披露參考文獻,而且碳信息也是以社會責任信息重要組成部分的形式而對外披露的,因此可以借鑒國內外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來推演碳信息披露的相關研究。國內外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表明企業通過履行社會責任以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且不會導致差的財務業績。鑒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與企業價值正相關。
研究設計與實證檢驗
(一)上市企業碳信息披露方式和內容
公司社會責任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定性披露、非財務量化披露與財務量化披露三種Patten(1991)、Niskala等(1995)、Deegan等(1996)Cho等(2007)及Guthrie等(2008)實證研究表明進行三種形式披露的企業均有較大提高,但定性披露明顯比其他兩種形式的企業多,并且行業類型(敏感性和非敏感性)不同、環境表現不同的企業對貨幣性披露和非貨幣性披露的運用存在差異。現階段碳信息披露就呈現出這種多元化,定量核算與定性描述并存,而且已經有一定數量的企業開始將碳信息納入定期報告,其中又多以社會責任報告作為碳信息披露載體并作為環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現階段企業碳信息披露內容總體上分為七個方面:(1)國家政策。涉及國家一年中重大減排政策、計劃和目標;企業對政府號召的響應程度。(2減排戰略。減排項目、排污權交易、排放強度、能源成本及減排規劃等內容。(3)溫室氣體減排管理。從事溫室氣體治理、檢測、研究及行政機構和人員情況;企業與低碳生產和低碳工作相關的法規制度制定與執行情況等。(4)年度碳排放總量。企業碳減排方針、年度碳減排目標及成效。(5)低碳設備投資和低碳技術開況以及碳減排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6)溫室氣體種類、數量、濃度和處理、處置情況。(7)減排支出及收入。繳納排污費、政府補貼及減排項目投資等。
(二)碳信息評價指數構建
主要采用內容分析法對樣本公司年報碳信息進行研究,基本做法是將碳信息分為特定類目并計算每類內容出現頻率以描述明顯的內容特征。這也是公司社會責任與環境會計研究最多被采用的方法。結合已有研究、碳信息披露項目(CDP)的做法以及我國上市企業碳信息披露現狀,碳信息披露指標(CarbonDisclosureIndex)具體內容構成如表所示?,F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如果包括上述1項信息則取1,即如果5項都包括則得5分,然后再根據披露內容、數量和質量進行打分,分值范圍從1到5分。兩個分值平均數是最終企業碳信息披露指標。
(三)樣本選擇和數據來源
現階段碳信息在我國屬于自愿披露內容,通常社會責任表現好的企業會披露更多信息,顯然也更可能披露碳信息,因此可選取上證社會責任指數股為研究對象。上證社會責任指數股由已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上證公司治理指數樣本股中每股社會貢獻值前100名的公司股票組成。我們選取第一期即2009年的上證社會責任指數股,研究其2009年和2010年兩年的碳信息披露與企業價值相關性。選取的100家公司中有96家均對碳信息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披露。鑒于金融行業碳減排方式及碳交易方式與制造業等其他行業有本質差異,進一步剔除其中的7家金融企業。這樣,共有89家企業的178個樣本作為研究對象。碳信息披露指標數據為手工整理計算,其他數據來源于國泰安數據庫和WIND數據庫。
(四)模型建立與實證結果分析
目前,我國社會責任表現較好上市公司定期報告中主要是在環境信息里提及碳信息,定量碳信息更是少見,但自愿披露定量碳信息企業會逐漸增多卻是不爭事實。企業碳信息披露對企業價值的影響是企業最為關注的。這里我們將因變量Tobin’Q值作為企業價值的替代變量,碳信息披露指標(CDI)作為解釋變量,來研究碳信息披露指數對企業價值的影響。本文借鑒張淑惠等(2011)研究環境信息披露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在模型中控制了如下控制變量,包括Size代表公司規模,用年末總資產的自然對數值表示;ROE為公司凈資產收益率;GROW代表企業成長性,用營業收入增長率表示。另外,為了控制固定效應的影響,模型中加入企業性質的啞變量STATE,國有企業記為1,否則為0。從而建立回歸模型:Y=β0+β1X+β2Size+β3ROE+β4STATE+β5GROW+ε其中,Y:企業價值=Tobin’Q=企業總資本市場價值/企業總資本重置成本=(股權市場價值+負債賬面價值)/總資產賬面價值;X:碳排放信息披露指數。描述性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CDI指數的平均數為1.831,說明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內容并不充分。模型參數估計及檢驗結果見表3,該模型的調整R2值為0.405,說明自變量解釋了Tobin’Q方差的40.5%,模型可以接受。另外,所有變量的容差都大于0.1,VIF都小于10,說明變量之間不存在多重共線問題。實證結果顯示碳信息披露指數(CDI)與Tobin’Q兩者間不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公司規模與Tobin’Q在1%的置信度水平上顯著為負,凈資產收益率(ROE)與Tobin’Q在1%的置信度水平上顯著為正,說明企業價值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而顯著降低,隨著凈資產收益率的增長而顯著升高。股權性質與Tobin’Q在5%的置信度水平上顯著為負。營業收入增長率的回歸系數估計值不顯著。
理論上,企業通過實施碳減排能夠得到更多機會降低風險和滿足外部需求,從而提高企業價值。但模型結果顯示現階段我國上市企業碳信息披露與企業價值間沒有顯著的相關性。形成這樣結果的主要原因可能是:(1)我國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較少以至于資本市場信息不能充分反映,使用的樣本量只代表很少部分企業,也不足以引起資本市場利益相關者關注;(2)目前碳信息被認為是社會責任中環境信息的組成部分,這樣就導致碳信息的增量信息功能缺失而使資本市場反應不足;(3)碳減排及其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現階段的不對稱性較強,短時期內不容易得到資本市場的認同;(4)Tobin’Q作為企業價值的替代變量有比較嚴格的市場有效性要求,這可能導致在我國使用而出現結果偏差。當前要實現資本市場碳信息披露的企業價值反應,其基礎工作是構建規范的碳信息披露體系直至碳信息披露準則。
基本啟示
“十二五”規劃提出我國將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場,真實而完備的碳排放數據是交易先決條件,這就要求企業進行碳核算并對外披露碳信息。政治經濟學會計觀認為應在廣泛的組織和制度環境中看待會計功能,公司社會責任與環境會計(CSEA)的自由觀、共和觀、溝通觀及激進觀等學術流派都一致認同會計的制度安排具有創造社會變革的能力。
實證研究沒有得出《碳信息披露項目(CDP)中國報告2011》所言的“更好的財務表現和良好的氣候變化信息披露與績效之間存在很強的關聯”結果的主因之一是碳信息披露規范缺失。碳排放是全球性環境問題,成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會推動統一碳排放會計準則的制定,這也有利于全球總減排成本最優化與國際碳減排合作機制不明朗時期碳減排信用的建立。可預見的是表外碳信息披露會逐漸發展為相對獨立的信息披露單元,甚至是編制完全獨立的需經第三方鑒證的通用格式“低碳報告”。
[關鍵詞]碳金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
[中圖分類號]F83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1-0108-02
一、“碳金融”的基本概念
“碳金融”是指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相關金融活動,如直接投融資、碳交易中介服務、碳指標交易、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和銀行貸款等。在中國,“碳金融”更多是指依托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而派生的金融活動。
CDM 指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把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少的排放量抵扣本國承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這既能使發達國家以較低成本履行減排義務,也使發展中國家能夠利用成本優勢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促進可持續發展。這種“雙贏”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認可,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開啟了一個巨大的碳交易市場。
二、我國碳金融的發展現狀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12 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
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議定書》中的CDM 機制轉變成有
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 年單位GDP 能源消耗比2005 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
我國已成為目前世界上最具有潛力的碳減排市場和最大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供應方,是全球CDM項目注冊認證最多的國家。截至2010 年3 月10 日,共有752 個CDM項目成功注冊,獲得了聯合國執行理事會核查認證的減排量證書
(C E R),占全球獲認證項目總數的36.3%,預期可產生的年均減排量可達到1.88 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占項目總量的48.4%。而據有關專家測算,2012 年以前我國通過CDM項目減排額的轉讓收益可達數十億美元。碳交易市場在我國發展空間非常廣闊。
三、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的必要性
碳金融興起后,由于它獨特的社會功能、新穎的運作機制和迅猛的發展態
勢,吸引各類金融機構紛紛投身于這一新的業務領域。我國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前景十分廣闊,預示著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機。具體而言,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積極意義:
1.促進經濟健康發展。近年來,商業銀行積極響應國家出臺的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政策,實現了信貸規模的大幅增長。與此同時,信貸投向應逐漸向符合CDM 項目要求的領域和行業傾斜,帶動我國CDM 項目的發展,可以同時實現短期保持經濟增長速度和長期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雙重目標。此外,通過促進新能源的發展以帶動實體經濟擺脫危機已成為當前各國的共識,通過發展CDM 項目,尤其是水能、風能和太陽能等項目,無疑可以帶動我國新能源行業的發展,與國際經濟發展趨勢接軌。
2.推進商業銀行經營戰略轉型并使其收入結構優化。首先,CDM 項目中蘊含著對金融中介服務巨大的需求,商業銀行通過提供財務顧問、資金賬戶管理、基金托管等業務,可以拓寬中間業務收入來源,逐步優化我國商業銀行的收入結構;其次,碳金融作為一項全新的業務,客觀要求商業銀行創新業務運作模式、金融產品服務和風險管理方式,因而可以促進我國商業銀行創新能力的提升。
3.培養良好的社會信譽。碳金融的功能和目的就是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
逐步改善日益惡化的環境問題。商業銀行從事碳金融業務,憑借信貸資金以及相關中介服務的支持,促進節能減排項目工程的開發,最終實現溫室氣體的減排,能夠產生十分良好的社會效果。碳金融業務與我國商業銀行已經開展的綠色信貸是相輔相成的,而且同綠色信貸相比,碳金融的社會效益具有更加客觀的衡量標準和更為堅實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國銀行業競爭程度日益加劇,各大商業銀行將履行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全新的競爭點,商業銀行近期公布的2008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中大都涉及了“節能減排、環保、綠色金融”等內容,碳金融正是商業銀行踐行這些理念很好的突破口。
商業銀行的發展必須以實體經濟的發展為基礎,順應實體經濟發展的趨勢。通過金融機制的設計,促進低碳項目的建設、溫室氣體的減排和經濟的可持續發
展,已經成為各國金融機構角力的新領地,全球新能源經濟的快速興起則會進一
步深化碳金融市場。為此,我國商業銀行必須積極應對,充分準備,努力搶占碳金融領域的制高點,不斷開拓碳金融服務的新模式,在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同時實現商業銀行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四、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面臨的主要障礙及政策建議
1.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法規,完善政策制度建設,制定操作性強的碳金融實施細則。完善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框架是碳金融健康發展的前提,尤其是對于中國這樣的新興碳交易市場,需要透明、長期、明確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來規范碳金融的發展。只有這樣,銀行和企業才有碳金融創新動力,才能制訂相應的長期計劃。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氣候變化、環境保護、可再生能源發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條例、標準時,應考慮金融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加快推進我國碳金融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準則、政策制度與國際接軌。
2.培養碳金融業務方面的人才。相對于傳統金融而言,碳金融業務對專業性人才要求較高。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相關機構和人才的匱乏,碳金融業務的有效開展需要商業銀行健全對應的機構和部門,以完成碳金融的產品研究、產品設計、業務流程制定等必要的前期準備工作,而國內大多商業銀行面對這一新興業務還缺乏專業的部門。碳金融業務需要的是具備化工、金融、法律、外語、項目管理等專業知識的綜合性人才,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綜合性人才的儲備和積累還不到位。商業銀行內部機構和人才的短缺,使得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開展的內部動力不足。因此,銀行要加快引進專門的人才,組建專門的團隊。
席俊波: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研究
3.加大銀行對低碳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資金投入過度集中,數據顯示,2009年第一季度我國商業銀行新增人民幣貸款5.17萬億元,其中大部分資金都投入到基礎設施建設等“兩高”行業中,對CDM項目的投入比重很小。大量信貸資金集中在某些行業,在銀行調整其信貸資金結構過程中,可能出現多家銀行同時對一家企業壓縮信貸規模的“羊群效應”,從而增大資金退出的難度。因此,建議銀行一方面壓縮對“兩高”行業的信貸投入,一方面要對低碳經濟的發展給予一定的信貸傾斜,重點關注能效技術評估,大力支持諸如新能源等行業的發展。
4.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碳交易中間業務創新能力。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創新才剛剛起步,還處于創新的初級階段。不論是從中間業務收入占銀行總收入比重來看,還是從銀行中間業務創新品種來看,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中間業務創新與發達國家相比都有較大差距。因此,加快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中間業務創新將促進我國碳金融發展。首先,優先發展與碳排放權交易掛鉤的理財產品業務。利用近年來我國銀行理財業務無論是市場規模、投資范圍、還是產品種類都發展迅速的市場優勢,繼續深度發展與碳排放權交易掛鉤的理財產品業務。其次,發展碳交易、融資擔保、咨詢等中介服務業務。為了使商業銀行積極地參與到低碳項目融資過程中來,可以施行“比例擔?!?。再次,引導和鼓勵銀行項目融資,探索銀行CDM項目融資模式。目前,我國項目融資模式還處于不斷摸索階段,以CDM模式來實現低碳項目、低碳產業融資的具體模式還處于試驗和示范階段,缺乏規范且可借鑒的經驗。
5.加強碳金融風險識別與防范。由于碳金融業務屬于新的業務領域, 商業銀行應該主要采取事前性的風險防范手段,降低和轉移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內。碳金融風險極為復雜,對于政策風險,商業銀行一方面要密切關注國際氣候變化制度談判的最新進展和相關的政策法規,另一方面可以通過金融創新將不可承受的風險轉移給國外投資者。其次是匯率風險,國際市場碳信用交易一般以歐元、美元等外幣計價結算,匯率的變動直接影響碳信用價格。對于匯率風險,商業銀行可以運用碳信用期貨、期權等衍生工具進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匯率變化的風險。碳價格風險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碳交易市場價格低于CERs 合同協議價格,買方受損;二是碳交易市場價格高于CERs 合同協議價格,賣方受損。對于價格風險目前多采用碳信用期權、期貨對沖的方式來應對。碳金融業務往往涉及國內外多個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關系,會產生復雜的法律關系,特別是與其需求方的法律關系更涉及到法律適用、地域管轄等諸多復雜問題,因此商業銀行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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