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2-20 15:16:2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保險公司基礎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一步,在近期內,主要實施六個方面的改革:
重點改革國有獨資保險公司。通過實行股份制,調整產權結構并初步建立法人治理結構,讓經營管理者真正關心人力資源成本與經濟效益間的關系,關心公司未來的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和廣大保戶的利益。
取消保險公司的行政隸屬關系。在股權結構改革的基礎上,各家保險公司的行政級別、行政待遇應予以取消。
積極推進保險公司的民營化進程。應進行以調整股權結構為主要內容的產權改革,即通過引入民營資本、個人投資者,實行高管人員的股權激勵機制和外資參股等路徑降低國有股份的比重,使國有股份至少不再占第一大股東的地位。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在取消行政隸屬關系的基礎上,各家保險公司落實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人員之間的委托-關系和監督約束機制,完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并實行適當的公開制度。 條件比較成熟的保險公司,應爭取發行公司債券、股票等,并爭取其證券上市掛牌交易,從而加快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進程,增強公司經營信息的透明度,給投資者和千萬保戶一個應有的基本安全感。
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通過建立信息系統和質量認證體系,完善公司的業務流,實現公司內部信息的標準化和透明化。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各家保險公司獨具特色的企業文化和管理風格。
放松對新設保險公司的管制。在已有保險公司轉機建制的同時,應放松進入管制,積極推進新的保險公司(包括再保險公司)設立。
第二步,在中期,主要實施三個方面的改革:
進一步深化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改革。在實行股份制的 基礎上,通過出讓國有股份等途徑,改變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國有控股格局,使新成立的公司股權實現多元化、民營化,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深化它們的內部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改制初期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改制后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作為國有股東人,通過出讓股權的形式最終應當退出保險經營。
關鍵詞:信息披露;風險水平;關系;機理;約束條件
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5-0038-04
引言
保險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的主要途徑之一。作為經營保險產品的特殊企業,保險公司承擔著投保人未來風險的保障和保險金的給付責任。而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是雙方達成交易的前提,同時也是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依法監管的重要途徑之一。
目前國內關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與保險資產的風險水平的關系的研究很少,大多數研究使用了比較簡單的信息披露程度與保險資產的風險水平的模型,簡單地認為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對于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水平起到了積極、正面的約束作用。安祥、梁世平-2006)運用博弈論分析了保險信息披露的內在動因和信息披露不理想的原因,主要從政策層面進行了論述。為了更好地論證信息披露與保險公司風險水平的關系,筆者借鑒Cordella和Yeyati-1998)模型,分析信息披露降低保險公司風險水平的內在約束條件。
Cordella和Yeyati-1998)研究了信息披露和銀行資產風險之間的關系,得出如果銀行的風險水平是自己選擇的結果,那么對于那些冒險傾向比較強的銀行,信息披露降低了這些銀行選擇的風險水平;反之,如果不實施強制性信息披露,公眾不知道銀行的風險水平,未來收益的貼現率較小的那些銀行就將選擇風險較高的項目。該模型是針對完全信息披露的狀況進行討論的,在本文中,筆者在該模型基礎上進行改進,基于信譽機制更為一般地討論信息披露與保險公司資產風險之間的關系。
信息披露與保險公司
風險水平的關系研究
在保險公司可以自主選擇和調整自身的風險水平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信息的披露將引發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活動的監控,并減少保險公司在資本市場上承擔風險的動力。具體來說,投保人將對保險公司施加更加嚴格的控制,通過對保險公司風險暴露要求收益補償來約束保險公司的冒險行為。
為了研究信息披露與保險公司資產風險之間的關系,筆者構造如下模型,在此模型中假設所研究的保險公司只經營投資型產品,如投資連接保險、萬能保險和變額年金,保險公司從投保人和投資者那里獲得資金進行風險項目的投資。考慮一個存在N個相同投保人的經濟體系,每個投保人擁有1/N單位現金,他們需要決定投資于保險公司或者銀行存款。投保人是風險中立者,如果購買保險產品的預期收益大于或等于銀行存款利率,他們將向保險公司提供資金。保險公司是風險中立的,它投資于風險性的項目并最大化收益現值。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整個順序為:(1)保險公司設計保險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水平;(2)保險公司確定預定的結算利率;(3)在預定結算利率和銀行利率確定的基礎上,投保人決定是否該買保險;(4)保險公司將獲得的保險資金進行投資;(5)最后,保險資金收回并償付給保單持有人。如果在期末,保險公司不能全部償還保險基金,它將被拍賣、清算,所得資金將按一定比例分發給保單持有人。
綜上所述,在保險公司可以自主選擇風險水平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信息的披露將引發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活動的監控,減少保險公司在資本市場上承擔風險的動力,從而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水平。也就是說,投保人通過對保險公司高風險的資金使用要求更高的結算利率的辦法來約束保險公司的冒險行為,這將對保險公司施加更加嚴格的風險管理控制要求。
信息披露促進保險公司
風險管理的條件
(一)保險公司的風險選擇能力
1. 約束機理。
我們已經論證,保險公司的風險選擇的自是信息披露促進保險公司降低風險水平的前提條件。但是在實際運行中,保險公司并不會有完全的風險選擇自,保險公司選擇風險水平的能力往往會被某些超越它對資產風險選擇控制力的因素所限制。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風險選擇自是信息披露能夠改善保險公司風險水平的重要約束條件。
在保險公司沒有風險選擇的自情況之下,如果保險公司對自身投資組合風險的相關信息進行披露,由于保險公司不能選擇無風險投資組合并支付相應的結算利率,保單持有人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選擇信息,也就無法確定一個能夠補償保險公司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的保單結算利率,即使保險公司選擇在低風險狀態下進行投資,保單持有人也無從知曉,也就是說,保單持有人無法利用保險公司投資風險方面的信息去約束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行為,保險公司安全投資并不能有效降低保險成本和破產清算的可能性、提高信譽,因此也失去了進行穩健投資的原動力。如果保險公司選擇不披露風險信息,保險公司在穩健經營狀況下向公眾提供的任何結算利率都會與保險公司在采取冒險策略的狀況下提供的結算利率相同。
總之,當保險公司投資組合的風險由保險公司自主選擇時,信息披露減少了保險公司冒險的動力進而降低了保險公司破產的可能性。但是,在保險公司不能自主選擇投資風險的情況下,當保險公司的風險水平波動范圍較大時,信息披露將增大保險公司破產的概率,這將引發信息披露情況下結算利率反映風險水平的變動的現象。特別是,對于大范圍的波動,冒險狀況下高結算利率對保險公司破產的抵制作用往往要超過低風險狀況下低結算利率對保險公司破產推動作用。在此情況下,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不公布信息而使自身能在各個時期均勻地分布成本是其最優決策。
2. 影響保險公司風險選擇水平的基本因素。
保險公司的風險選擇水平應該包括兩部分的內容:一是保險公司選擇不同風險水平的資產組合的自主性;二是保險公司對于風險資產的配置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我國當前,保險公司的風險選擇水平還受到較大的限制。
(1)我國金融資產的稀缺和保險公司投資范圍的管制,決定了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只能以存款為主,缺乏高風險資產和對沖工具。由于中國的保險公司受到金融分業監管的要求,目前的業務還比較單一,在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大多數保險公司只能夠選擇為數不多的渠道來獲取利潤,由于債券市場產品的稀缺,保險公司的資產主要還是存款、基金,因此容易受到宏觀經濟狀況的影響,系統風險居高不下。
(2)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不健全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有效控制資產風險?!肮俦疚弧钡闹卫眢w系導致保險公司不能對金融風險實現有效的控制,風險控制手段上比較落后,無法對資產的風險水平進行科學的識別和評估。
(二)市場約束機制的有效性
通過信息披露促進保險公司改善風險管理水平,本身就是市場約束機制-Market Discipline)發揮作用的過程。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指導思想和核心原則都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保險公司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而市場約束機制的基礎條件是否滿足,乃是信息披露能否促進保險公司降低風險水平的重要約束條件。
1. 市場約束機制的運行機理。
Bliss和Flannery(2000)研究認為,市場約束應當分解為兩個要素:市場監控和市場影響。市場監控指的是投保人應該具備對于保險公司及其監管框架的實時的風險評估能力。投資者傳遞出來的價格信號,使得保險公司會自動打消從事超出風險控制能力之外的活動的念頭,而不是要等到監管者采取強制措施,或保單持有人流失來迫使其降低風險。投保人的分析同樣有利于保險公司的穩健性,通過分擔監管者評估日益增多的復雜的和形形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概況的事務。市場影響是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對于通過保險公司的證券-包括次級債、股票等)的價格反映出來的投資者反饋消息的敏感性,這是市場約束的終極目標,也是市場約束能逐步滲透的測試舉措。
2. 市場約束機制運行的基礎條件。
從理論分析角度,市場約束機制如果發揮功能,通過信息披露加強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效果就能夠達到。但在實踐中,市場約束機制卻可能存在失效。
根據Cem Karacadag和Animesh Shrivastava(2000)的研究,筆者認為保險市場約束機制運行的基礎條件包括:(1)準確而及時的關于保險公司資產狀況的信息披露,以對保險公司資產風險狀況實施有效監督;(2)市場上存在大量的投資型保險產品,并且具有大量潛在的投保人,從而產生對銷售投資型產品的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的激勵;(3)投保人相信購買保險公司的投資型產品是有風險的;(4)一個強有力的信息披露監管框架,以實現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有效監管。
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筆者主要分析以下三方面:
(1)保險公司資產的可監控性。保險公司不同于其他金融機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其資產質量難以為外部人所知曉。保險公司的特殊性并不在于其提供融資功能,而是在于他們對于客戶關系的投資和信譽的投資。而投保人對保險公司風險狀況實施監督的內容,也因為我國薄弱的公司治理機制、遠未完善的信息披露與審計體系而發生變化,包含了對企業組織和執行能力、以及面臨的制度環境的評估,再加上不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和不可信賴的法律環境,更加增大了風險評估的難度和復雜性。
(2)豐富的投資型保險產品。市場上存在的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數量,直接影響投保人的選擇范圍,進行影響了投保人的風險選擇能力,同時也使保險公司喪失對所銷售投資型產品進行風險評估的積極性。只有市場上具有豐富的投資型產品,才能形成一個具有競爭的市場,同時也會擴大投資型產品的市場的規模,有利于培養市場約束機制。
(3)對保險公司實施有效的監管。監管機構關注的是如何維護一個高效、公平、安全及穩定的保險市場以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知道如果有適當的信息來評價保險機構行為及其內在風險,市場就會作出有效反應,獎勵那些對風險進行了有效管理的公司,同時懲罰其他公司。為了加快建立市場約束機制,保險監管部門應該規定保險公司至少披露以下內容:財務狀況,財務表現,風險暴露程度及其管理,信息準備的基礎、方法以及假設,包括會計政策-以及對任何變動的評論和經濟影響),以及基本業務、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通過及時可靠的公開信息披露有助于保單持有人、潛在保單持有人以及其他市場參與者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他們可能承擔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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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監管
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識碼:A
1979年我國開始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三十年來,我國保險業伴隨著改革開放不斷發展,行業面貌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從1980年全國只有一家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僅4.6億元,到2007年保費收入達到7,036億元,增長了1,500多倍。從國際排名來看,我國的保費收入居世界第十位,保險公司達到115家,總資產超過3萬億元,已逐步成為全球重要的新興保險市場。然而,在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保險資金充分有效運用卻面臨著愈來愈嚴重的問題。
一、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存在的問題
現代保險業中,由于市場開放和競爭加劇以及產品“同質化”現象的存在,保險公司依靠費差、死差賺取利潤的空間在日益縮小。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已經逐漸失去了取得利潤的功能而成為籌集保險資金的手段,特別當保險市場處于承保能力過剩的 “疲軟”周期時更是如此,因此運用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成為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但總的來講,我國保險業仍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資金運用因受到種種內外部條件約束而存在較多問題。
(一)保險資金運用收益不穩定,總體收益水平低。由于2007年證券市場出現難得一見的大牛市行情,我國保險業特別是保險資金投資,出現爆發式增長。2007年全年保險資金運用收益超過前五年總和,達2,791.7億元,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為12.17%,為歷史最好水平。2006年保險業實現投資收益共955.3億元,全行業實現投資收益率達5.8%,投資收益率比2005年提高了2.2個百分點。但在我國保險業高速發展時期,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卻表現出較大的不穩定性。2001~2008年間我國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波動幅度大,最低僅2.1%,最高達到12%,表現出極大的波動性,并且長期平均收益率在3.5%左右,遠低于成熟保險市場國家6%~10%的水平。(圖1)
之所以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收益水平偏低,并且波動性較大,主要原因還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盡管我國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不斷擴展,但保險資金的運用仍處于初級階段。在2002年,保險資金除協議存款、債券、基金等投資品種之外,保險業未得到有效利用的資金高達1,641億元,占可運用資金余額的28.3%。2008年9月底,我國保險公司總資產達到3.2萬億元,而銀行存款仍然高達7,039.7億元,占比22%,遠高于英國、日本等保險市場成熟國家約5%的比重。一方面我國保險公司可進入到資本市場上的資金容量受到較大的限制,投資選擇少。以債券市場為例,美國壽險業一般有70%以上的資金都投資在債券市場上,與之相比,我國債券市場無論從規模、產品數量以及種類、流動性等多方面都相差甚遠;另一方面我國資本市場還不夠穩定,經常性暴漲暴跌。
(二)保險資金運用和來源期限不匹配。不同的保險負債有著不同的期限,因此它強調的資金運用要求上各有側重。通常人壽保險資金一般具有期限長(一般為5年、10年、20年,甚至更長)、安全性要求高的特點,這部分資金在我國比較適合投資于長期儲蓄、國債、企業債、股權投資等;而財產保險資金來源則期限較短(一般為1年),須強調其流動性,因而比較適合于同業拆借、股票投資等流動性強并且收益較高的投資品種。
從我國目前保險投資情況來看,由于缺乏具有穩定回報率的中長期投資項目,致使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期限長短與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資,即所謂 “長錢短用”。特別是債券市場可提供的長期債券少,期限在10年以上的債券更少,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對長期負債、尤其是10年期以上負債進行匹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集中在銀行存款和短期債券,造成了長期負債和短期資產的錯配;若銀行將此保險資金提供給長期項目使用,又造成了長期資產和短期負債的錯配。這種保險資金運用和來源期間的不匹配會影響資金的流動性和收益性,很可能引起保險公司的償付危機。(圖2)
(三)保險投資管理機制不健全。由于我國保險投資放開的時間短,保險公司缺乏足夠的投資經驗和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投資理論。在我國保險業發展過程中,曾出現過多級資金管理模式和內設投資部兩種資金投資管理模式。由于多級資金管理模式存在著一些明顯的弊病,因而已被大多數保險公司所擯棄。近年來,各新興保險公司大都采用了內設投資部的管理模式,該模式在投資部門設置上主要有財務部門監管資金運用和設立獨立的投資部負責資金運用兩種形式。但是,隨著保險資金規模的擴大、投資方式的增多以及業務日趨復雜,這種管理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來。首先,資金投資對管理的專業化程度要求較高,需要保險公司設立相對獨立的、具有較強的專業化分工協作能力的資金管理機構進行資金運用的分析、決策和操作。顯然,財務部監管模式無法滿足這種對資金運用的專業化要求;其次,設立獨立的投資部負責資金運用時,一般是投資部負責投資業務,財務部管理頭寸。財務的經營原則是穩健,追求賬務平衡,而資金運用的原則是高效,要求資金的及時調撥以抓住投資機會,因而把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混合在一起將極大地削弱資金運用的效率。此外,在財務部監管資金投資體制下,也很難實現對保險資金投資績效的考核,因而也難以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四)資本市場缺陷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影響。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主體的增多和消費者的不斷成熟,要求保險公司從原先賣方市場格局下的資產驅動型資產負債管理方式轉向市場驅動型資產負債管理方式。盡管十幾年來我國資本市場得到較大發展,但仍存在較多缺陷,并且這些缺陷嚴重地制約著保險企業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運用。主要表現在:1、資本市場流動性較差、規模小,市場分割限制了保險公司資產組合的彈性,難以根據經濟周期波動和利率波動靈活地調整資產組合。保險公司在調整資產組合時,其自身的買賣行為會導致金融工具的市場價格產生不利的變動;2、資本市場形態落后使保險公司不能利用期貨、期權等現代金融工具進行套期保值。這些缺陷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的限制,不僅使保險公司可能存在資產負債誤配的風險,而且使保險公司不得不過于依賴產品組合的不斷調整來實現資產負債的匹配。
二、完善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對策建議
早在1997年,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研究就掀起了熱潮,達成了許多共識,如完善投資環境、拓寬投資渠道、加強投資風險監管等。從2008年下半年開始,國內、國際金融形勢急轉直下,巨額的保險資金如何運用將面臨嚴峻的考驗。在當前形勢下,筆者認為應以提高保險投資決策能力為基礎,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為核心,并進行一系列的風險管控制度安排,確保險資運用的安全、高效。
(一)完善我國保險公司投資管理機制。為有效實施投資管理,保險公司應設立全資或控股的專業化資產管理公司,對保險資金進行專業化、規范化運作,提高保險資金利用效率,以彌補內設投資部門以及委托外部投資機構的不足。同時,應通過有效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對資產管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雙重風險監控體系,降低投資的管理決策風險和市場風險。具體建議包括:1、新設專業化資產管理公司可在現有的資金運用部、投資管理中心等內設職能部門的基礎上,按照現代企業制度以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來建立;2、引進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通過這些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的引進和運用,提高保險公司對市場風險的分析、識別以及管理的能力;3、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和公開的披露制度??茖W的績效評價體系包括公允的業績計算和表達方式以及以此為基礎的科學評價業績的方法,并且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業績應有最低的披露要求,通過有效的公眾監督來促進競爭。
(二)創新保險資金投資渠道。要解決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方面存在的問題,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是其關鍵。借鑒國外發達保險市場的經驗,我國的保險投資可考慮以下創新渠道:
1、進行風險投資。目前,我國每年都有發明專利技術近3萬項,但轉化成商品并形成規模效益的不到10%,且高新技術的產值僅占工業總產值的8%左右。根據歐洲創業投資協會(EVCA)的統計,歐洲保險公司在風險資本來源中一般占10%以上的比例,已僅次于養老金、銀行和專業基金,成為創業投資的主流機構投資者之一。保險資金,特別是壽險資金具有期限長和額度大的特點,完全可以進行一些有影響、有規模的風險投資,這樣既可以支持國家科學技術的發展,緩解高新技術產業資金緊張的狀況,又為壽險公司龐大的長期資金找到了投資的途徑,尤其是當前就業形勢非常嚴峻,風險投資將會對增加就業崗位起到明顯的促進作用。我國壽險資金進行風險投資可以走先試點,再推廣的道路,在試點過程中先從與國內外成熟的風險投資機構合作起步,從合作中累積知識和人才。然后,有條件的保險公司成立或收購專業創業投資公司,先管理內部資金,逐步向引入和擴大外部資金比例發展。但我們應注意,為減少投資風險,無論是直接投資還是間接投資,都要堅持適度分散的原則,不能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因此,保險資金進行創業投資不可冒進,需要做到小額、分散、安全。
2、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實體。壽險資金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等特點,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具有投資金額大、建設和運營周期長、投資回報穩定和安全的特點,這就決定了兩者必然會走到一起。2004年7月,《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出臺,明確提出“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這為保險資金和基礎工程設施項目建設的結合,提高險資使用效率,實現雙贏格局提供了政策支持。2008年11月,中央政府基于擴大內需、保經濟增長的需要出臺了以基礎設施項目為重要投資領域的4萬億元經濟刺激計劃,中國人壽、中國平安、泰康人壽等險企一致認為該計劃將會提供更多投資選擇。保監會也明確指出,2009年將穩步推進保險機構以債權形式投資交通、通訊、資源等基礎設施項目,支持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同時也鼓勵保險資金支持產業調整和企業改革,擇機投資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醫療機構和養老實體。從目前情況看,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主要以債券模式、信托模式以及委托貸款模式為主。
(三)回歸主業,以社會責任為重。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當前對承保虧損都有放任思想,而這樣做實質上加重了投資獲利的壓力。根據以往經驗來看,在保險資金的運用問題上,仍然應當遵循穩健性、安全性原則。當前部分保險公司的投資行為更趨近于金融市場上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行為,而遠離了傳統保險業穩健的投資方式,這其實是很危險的做法。從國外經驗看,美國20世紀九十年代包括互惠、聯邦等在內的一批大型壽險公司的相繼破產,以及1997年以來日本日產生命、東邦生命的接連倒閉都與壽險投資的冒進戰略有著密切的關系,我國保險公司一定要以此為鑒。國際上對保險業的看法分為海派理論和山派理論。海派理論認為,保險是一種金融工具,靠資金運作的公司或多或少會遇到些麻煩,像在大海上行船,有上有下;而山派理論強調保險是互助活動,始終記得自己做的是保險。國際上較好的保險公司都是偏向山派理論,強調穩健經營。保監會也指出,投資性保險業務發展過快,給保險行業帶來了很多不利影響,弱化了保險的保障功能,不利于提升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筆者認為,在當前國際經濟危機的背景下,國內保險公司對保險業的發展模式、核心價值、保險業務與資金運作的平衡關系等應做出深入思考。
(四)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監管,提高安全性。在保險投資活動中,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利率風險、價格風險、信用風險和匯率風險等。風險控制是保險資金運用的生命線,是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穩健和償付能力的基礎。當前國際經濟一體化程度越來越深,我國保險業走出去是必由之路。在海外投資方面,截至2007年11月底已經有20家保險公司獲得QDII資格,保險機構可購匯投資全球資本市場,投資品種范圍放開至金融衍生品??紤]到平安投資比利時富通銀行所遭受的巨額損失(到2008年12月底損失228億元,損失了95%以上),保監會應指導保險機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完善制度、規范操作,根據自身的能力,穩健地開展境外投資。為此,保監會應建立更加嚴格的行業內控標準,推動保險公司實行戰略配置、投資交易、資金托管相分離的管理模式,促進全行業樹立風險控制意識,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此外,保監會也要加強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規運用資金的檢查和處罰力度,防止出現重大的資金運用違規行為和出現重大風險。
(作者單位:廈門集美大學財經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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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體制方面的挑戰與先進的外資公司相比,中資公司的內部管理體制還比較落后,還不能較好地適應高度競爭性市場環境的變化。這一點已從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經營成本方面比較明顯地表現出來,要使中資保險公司在5年過渡期結束時達到外資公司現在的成本水平,5年內,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成本費用率平均每年要下降3%左右,這是一個相當嚴峻的挑戰,需要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對現行的管理體制作出艱苦的改革工作才能達到。
(二)經營機制方面的挑戰分業經營以來,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機制進行了多次重大改革,為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根本好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著眼于中國加入WTO后的國際性、競爭性的保險市場,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現行的經營機制尚需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在公司考核指標體系、成本管理、資金運用等方面,還需要做大量工作。
(三)人才培養和使用方面的挑戰中國保險市場開放后,在不長的一段時期內,外資公司在數量上將會超過中資公司,保險專業人才的競爭將會非常激烈。中資公司在險種設計、精算技術、經營管理手段方面,與先進的外資公司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還缺少大量的專業人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也面臨著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穩住人才、培養人才的新課題。為了迎接加入WTO帶來的挑戰,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必須制定能夠適應未來保險市場發展要求的人才戰略,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
(四)保險技術方面的挑戰20世紀的最后10年,全球經濟發生的一個革命性變化就是網絡經濟的興起。近幾年,西方各大跨國保險公司把電子網絡技術的應用作為保險經營技術升級的主要途徑,并且取得了重大進展。中國保險市場開放后,保險網絡化經營有可能成為外資公司競爭優勢的重要方面,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使用網絡技術改造傳統的經營方式過程中,將面臨著長期的挑戰。
二、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改革和發展的幾個問題
(一)改革現行管理體制,實現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管理體制的轉變
1,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指出,“股權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除少數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企業外,要積極發展多元化投資主體的公司”。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必須以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大膽探索公司組織形式和管理體制改革的新途徑,通過增資、擴股、企業并購、股份制改造等多種形式推進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基礎性的制度創新。多元化、網絡式持股結構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現階段管理體制改革的較好選擇。多元化、網絡式持股,一方面是指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和那些在國民經濟體系中起支柱性作用的大型企業(集團)之間相互持股,激勵這些企業為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創造保源,同時也可以增強公司資本實力,提高承保能力和償付能力;另一方面是指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和那些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發揮主導作用的大型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持股,以此探索“銀保合一”的新型經營模式,充分運用和依托金融機構的優勢挖掘保源。
2,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的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但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尚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規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這種組織制度上的缺陷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內控系統、決策系統、執行系統、信息系統長期低效率運行的主要制度根源。擺脫這種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切實貫徹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盡快建立并完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并按照總、分公司授權經營模式,對現行的管理構架結構進行戰略性改組。
3,全面改革各級公司的部門設置,打破以險種劃分部門的陳舊格局,按照以功能設立部門的原則,形成與新的承保人制度和核保核賠制度相適應的公司組織管理形式,促進保險管理的專業化和保險服務的規范化。
(二)改革經營機制,實現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經營機制的轉變
1,在經營指導思想上,必須堅持以效益為中心,強化效益為先的經營原則,加強成本意識,向管理要效益。當前,從國際保險市場的情況看,許多外資公司的承保利潤率趨于零,甚至是負值,但仍然存在經營利潤,而中資保險公司盡管維持著相當高的承保利潤率,但經營利潤微薄,甚至虧損。入世后,在統一的國際保險市場中,在統一的保險經營規則制約下,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中外資保險公司直接承保利潤的量差將會越來越小。只有通過加強管理,降低經營成本,加大資本經營力度,才有可能降低開放市場條件下承保利潤下降的趨勢。
2,加大資本經營力度,拓寬資金運用渠道,提高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逐步實現由單純的業務經營轉向業務經營和資本經營并重的經營方式轉變。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大量進入,保險資金準入資本市場將是大勢所趨。我國現行的《保險法》也有必要加以修改,逐步放寬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從保險資金加入同業拆借市場到保險資金以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進入股市,直到允許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證券市場。
3,改革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現行考核指標體系,建立新的考核指標體系,促進業務結構調整。目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基層單位重保費、輕服務,重展業、輕管理,重速度、輕效益的現象相當普遍,這一現象的產生與沿襲過去的帶有計劃色彩的考核指標體系休戚相關。入世后,必須徹底改革這種不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取而代之的是能夠準確評價經營管理勞動的質和量的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同時,引進并建立公司等級考評制度,對各級分公司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
(三)改革人事制度,實現人力資源科學化管理
1.建立科學的人事考核和人才選用機制,將真正的德才兼備的人才選拔到重要崗位上來。人事考核不僅是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礎,也是整個企業管理的基礎。在實際工作中,考核結果不僅與工資晉級、分配系數掛鉤,而且成為員工職務晉升和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而現實的問題在于,現行人事考核制度的某些不足和局限性,使考核工作難當大任。表現在:(1)傳統國有企業常用的“評比式”的考核辦法,在本質上與計劃經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很難適應現代商業性保險公司人事考評工作;(2)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基本上是采用了國家公務員的考核辦法,主要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對員工進行考核,不盡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3)目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通常采用的是定量型考核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正性、客觀性。為使人事考核工作更具有公正性、客觀性,更好地發揮其功能,人事考核應導入一些新的理念,引進一些新的方法。
2.建立競爭、激勵和淘汰機制,調動經營管理者和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對現代企業來說,建立利益激勵機制實屬必要,但引進淘汰機制也不可或缺。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講,引進淘汰機制更有必要?,F階段,要進一步深化三項制度改革,促進公司內部經營機制轉換;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推行競聘制、試聘制和聘任制;開展雙向選擇,優化勞動組合,實行試崗、待崗和下崗制度;加大減員增效的改革力度,積極推行勞動合同制,探索有償辭退等行之有效的新辦法。用工制度改革過程中應把人員精減與機構精減并重。此外,還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徹底破除現行的司員等級工資制,引進并建立能評價員工勞動質和量的分配考核指標體系,真正建立起員工收入與個人工作業績掛鉤的分配機制。在公司經營管理層引進“分類考核、經理年工資、末位淘汰”的績效考核體系。在這些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上,可以先搞試點,逐步推開。
3.加強人員培訓和基礎性的制度研究,培養出一大批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隊伍。目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解決人才需求的途徑主要有兩個:一是企業內部培養;二是從社會上招聘。通過這兩個途徑獲得的人才都需要經過系統的培訓,不僅要培訓保險專業知識,而且要進行外語、法律、計算機等基礎知識的培訓,但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這一方面的工作還比較薄弱。人事管理應以人力資源開發為重點,通過不斷培訓,挖掘員工的潛能,培養出一大批適應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近期和未來發展需要的復合型人才。基礎性的制度研究對一個企業來說非常重要。而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基礎性的制度研究工作,還有待于更進一步的深入開展。
1.從總體上看,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水平較低,風險管理理念不強。
第一,風險管理作為一種管理職能還基本上沒有被融于保險管理中,保險經營基本上還是財務型控制被動經營。第二,保險業總體決策和保險公司決策在相當程度上缺乏風險管理理念,保險的粗放型經營、以保費收入作為經營業績的硬招標的決策思路對的保險發展仍起著決定性作用。第三,保險風險管理技術水平低,風險評估、保險信用等級評定缺乏有效的評定標準,風險控制和風險融資的方式相當有限。許多保險公司根本就沒有防災防損部門,在有防災防損部門的企業中,其人力與財力的配備不足。第四,在保險風險控制過程中,事后控制為主要控制,對風險的事前控制重視不夠。第五,在保險監管方面,主要還處于事后監管階段,監管工作缺乏主動性和前瞻性,監管重點仍在費率等上,對關系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資本比率、再保險安排、資產配置等監管力度不夠。
2.較為注重顯性風險管理,對隱性風險管理重視不夠。
第一,在業務發展導向上,注重規模和速度,強調業務增長量,忽視保險發展的質。由于我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主要是根據保費收入增加額為依據的,保險法規和保儉監管部門對保險費地位的過份強調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商業保險公司把保費的追逐作為主要經營目標。保險公司在實際展業中,重保費,輕理賠;在保險市場競爭中,以保險價格進行惡性競爭,盲目承保、劣質承保并存;在保險險種開發上,以占取市場份額作為主要手段,對保險產品風險的管理控制重視不足。
第二,在保險發展導向上,某些方面還存在著保險決策和保險經營中的短期行為,對保險業發展及保險公司發展戰略長遠性不夠;在公眾對保險的信任度方面,保險業未能充分重視惡性競爭、保險中介制度混亂、保險欺騙對公眾產生不度;在制度建設方面,對保險發展的制度環境和法律基礎建設重視不夠,一方面表現在保險法在某些方面存在著缺陷與不足,另一方面保險法已不能完全適應開放條件下保險業的發展,一個有效的保險法律體系還未基本形成;在保險文化建設方面,保險公司文化建設滯后,保險文化傳播缺乏創新,保險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譽度構建急需加強。
3.較為注重內生風險管理,忽視外生風險管理。
第一,部分保險公司不重視對公眾信任風險的管理。
第二,對保險開放、民族保險安全的風險重視不夠。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對中國保險市場進一步開放中的各種風險進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視中國保險業發展過程中的內在的根本制約。
第三,部分保險公司較為重視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而對保險同業的規范競爭、有序競業的風險管理重視不夠,保險同業組織的作用還相當有限。
第四,對保險中介組織的風險管理力度不夠。部分保險公司無視保險中介的有關法律規定,不顧中介機構經營資格、業務水平、職業道德狀況等條件進行中介展業,表明保險公司對中介組織風險管理與保險公司自身的規范經營都應加強。
第五,缺乏對保險欺騙進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險欺騙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日趨加大,在中國保險理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的國度里對保險欺騙的風險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術創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決策缺乏依據。
保險經營是在大量可保風險前提下運用大數法則對可保風險進行分散,各類風險數據、損失數據是保險經營的數理基礎,在相當程度上也可以說,風險數據、損失數據是保險經營的保險資源。保險經營依據這些保險資源從事保險展業,通過展業擴充豐富這類資源提高保險經營水平和展業范圍。因此,在和實踐中都要求保險公司(包括社會)建立一個完整的信息系統對這類保險資源進行保護、開發和利用。我國相當部分保險公司有效的風險信息系統都未能建立,這將可能導致保險經營決策缺乏合理依據,使保險經營缺乏合理的數理基礎。從某種程度上,這將可能導致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增加。
5.風險管理理論滯后,風險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國,風險管理理論發展滯后,風險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保險風險管理既包括風險投資、保險購買和管理、安全、賠償金管理、索賠管理,又包括公共關系、市場服務、培訓員工、提供法律咨詢等內容;既包括對保險公司的硬件失誤風險和軟件失誤風險的管理,又包括組織性失誤風險和人的失誤風險的管理;既包括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又包括保險業風險管理;既包括保險經營顯性風險的管理,又包括保險經營隱性風險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風險管理觀,才能推動和實現保險業有效的風險管理。
二、目前風險管理狀況對中國保險業發展的影響
1.保險業風險管理及保險經營風險管理弱化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基礎;
近年來40%的保費增長率是在粗放型經營模式下,在風險管理未能有效實施的情況下實現的,在這種經營模式下,重視保費增長速度與資產負債管理重視不夠并存,保險公司總資產增加與凈資產減少同在,保險市場規模擴大與保險業務的利潤水平逐步降低并舉,增加保費的快速增長與較多風險的累積相隨,這不僅有悖于保險業風險承擔、風險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響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2.保險經營風險管理功能弱化將不利于深化社會公眾對保險的信任,保險信任和保險信心是各國保險業發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保險發展的共同基礎是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和信任,這是決定保險需求的根本因素,因為信心和信任是保險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險公司必須建立真正地為社會公眾分散風險、為社會公眾提供各種風險管理服務的經營理念,真正地實現保險經營與保險風險管理的融合,以增強和鞏固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特別是在目前風險分散途徑多樣化的情形下,增強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信任和信心對現代保險業發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3.保險經營風險管理的弱化將使保險業在國際保險市場中缺乏競爭力,導致中國保險業在對外開放和加入WTO中處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從中國民族保險可以看到,中國民族保險業是在中國本身缺乏商業保險理念和商業保險技術機制、在國外保險公司對中國保險市場進行掠奪和控制的不利條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這種特定的歷史路徑制約了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因此,在中國民族保險實力不足、現代民族保險發展缺乏一定制度環境和制度基礎的條件下,民族保險業更應注重自身的穩健發展,大力加強保險發展的制度建設,培植保險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實現民族保險發展從量的增加到質的升華,增強民族保險業自身在國際保險市場的競爭力,逐步有序地實現保險的國際化。
三、對策
1.實現保險經營方式的根本轉變,制定穩健的保險產業發展政策,為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構建良好的宏觀環境。
保險業發展要實現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須實現從粗放型經營方式到集約型經營方式的根本轉變,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輕質量的惡性循環,把保險發展引上穩健、健康的軌道,進而逐步增強民族保險業的綜合實力。也只有在經營方式根本轉變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穩健的保險產業發展政策。
穩健的保險產業發展政策是中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基本戰略前提。首先保險產業政策必須建立在中國特定的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這種根基上培植公眾的保險意識,構造保險制度環境,完善保險制度,開發保險資源潛力,滿足公眾的保險需求,才能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保險業發展道路。其次,保險產業政策必須體現可持續發展性,堅持可持續發展性,才能有效地開發中國潛在的保險資源,才能實現重速度、輕質量的粗放型經營方式到集約型經營方式的根本轉變;只有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才能真正實現保險業本身的宗旨;只有堅持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才能逐步樹立和增強公眾對保險的信任感。再次,中國的保險產業發展政策,必須把戰略管理、經營管理和風險管理融于一體,政府應以較高的戰略眼光來發展保險業,保險業在政治經濟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對保險業實行低稅政策,改變中國保險業稅負較重的局面,對一些投資型產品的開發可考慮稅收優惠或遞延稅收政策,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稅收政策應考慮到有利于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和中外保險的公平競爭;保險業應堅持經營管理和風險管理相結合,實現保險真正地為社會經濟、社會公眾服務宗旨;保險產業政策還必須考慮到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可考慮建立區域性的保險產業政策與統一的保險產業政策相結合的保險產業政策體系。
2.培植健全的保險意識,完善保險法律制度基礎,為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保險風險管理不僅僅是一種風險識別、衡量、控制、融資的技術,還在于風險管理制度是一種保險制度安排,提供對風險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險意識是構建中國保險制度基礎的一個永恒主題,保險意識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險公司規范的經營作風、良好的社會形象的凝聚力和輻射力來實現,另一方面,社會各界對保險意識的傳播也有利于保險意識的培植和增強。
法律是風險管理的制度基礎,保險法律制度完善程度決定風險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績效大小。目前應著手解決保險發展與保險立法滯后的矛盾,彌補《保險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時抓緊時間構建完整有效的中國保險法體系(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外資保險公司市場進入與監管條例》等)。
3.實施全方位風險管理制度,強化社會風險管理理念,是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的重點。
保險經營方式的轉變、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國的特殊體制背景下,保險經營方式轉變、保險法律制度構建應與保險業全主位風險管理實施同步進行。中國保險業全方位風險管理包括對物的風險、行為風險與心理風險管理、制度風險與人的風險的管理、顯性風險與隱性風險的管理、內生風險與外生風險的管理、風險信息管理系統與風險預警系統的管理等。
在強調風險核保管理的同時,須強調逆選擇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控制;在注重保險產業發展風險管理時,應特別注重決策風險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險發展的短視心理和短期行為;在制度風險的控制上應堅持內控制度、同業制度與監管制度三管齊下,在人的風險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內部人風險,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再保險人和保險投資機構投資者的風險;在內生風險與外生風險管理上,要積極探索怎樣對保險開放中出現的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對中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的稅收風險加以重視??傊?,在整個保險產業發展、保險制度構建過程中都必須把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理念融于這一過程中。
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制度,強化資本約束,保證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負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層對本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負責。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監管機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章償付能力評估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定期進行償付能力評估,計算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保險公司應當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償付能力。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第八條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認可資產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資產。認可資產適用列舉法。
認可負債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負債。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對未來規定時間內不同情形下的償付能力趨勢進行預測和評價。
第十條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合并評估境內所有分支機構的整體償付能力。
第三章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及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償付能力報告,確保報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償付能力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董事會批準的經審計的年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
(二)外部機構獨立意見;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層的討論與分析;
(五)內部風險管理說明;
(六)最低資本;
(七)實際資本;
(八)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季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在定期報告日之外的任何時點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償付能力。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發生下列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的,應當自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重大投資損失;
(二)重大賠付、大規模退?;蛘咴庥鲋卮笤V訟;
(三)子公司和合營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四)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由于償付能力問題受到行政處罰、被實施強制監管措施或者申請破產保護;
(五)母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六)重大資產遭司法機關凍結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處罰;
(七)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在中國境內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家在華分公司作為主報告機構,負責履行本規定的報告責任。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投資設立的境外保險公司向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報送按當地監管規則編制的償付能力報告的,應當同時將該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報送頻率。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公開披露償付能力狀況。
第四章償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綜合風險管理,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都應當納入公司的內部償付能力管理體系。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體系包括:
(一)資產管理;
(二)負債管理;
(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四)資本管理。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資產管理制度和機制,重點從以下方面識別、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資產風險:
(一)加強對承保、再保、賠付、投資、融資等環節的資金流動的監控;
(二)建立有效的資金運用管理機制,根據自身投資業務性質和內部組織架構,建立決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離和相互牽制的投資管理體制;
(三)加強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股權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關聯交易管理,監測集團內部風險轉移和傳遞情況;
(四)加強對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資產隔離和授權制度;
(五)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加強對債權投資、應收分保準備金等信用風險較集中的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識別、防范和化解承保風險、擔保風險、融資風險等各類負債風險:
(一)明確定價、銷售、核保、核賠、再保等關鍵控制環節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風險;
(二)建立和完善準備金負債評估制度,確保準備金負債評估的準確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資管理制度和機制,明確融資環節的風險控制程序;
(四)嚴格保險業務以外的擔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對象的資信及償債能力,采取謹慎的風險控制措施,及時跟蹤監督。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建立資產負債管理制度和機制,及時識別、防范和化解資產負債在期限、利率、幣種等方面的不匹配風險及其他風險。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本管理制度,持續完善公司治理,及時識別、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本約束機制,在制定發展戰略、經營規劃、設計產品、資金運用等時考慮對償付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相適應的資本補充機制,通過融資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險公司,應當以下述兩者的低者作為利潤分配的基礎: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可分配利潤;
(二)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確定的剩余綜合收益。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董事會和管理層負責的償付能力管理機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在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資產負債管理、資本管理中的職責、權限以及償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體措施。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培訓制度,對公司償付能力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定期進行償付能力管理及合規培訓。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管理層應當定期對償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和改進,并向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章償付能力監督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督檢查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審查。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托中介機構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及相關信息實施審查。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在每季度結束后,根據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和其他資料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分析。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內容實施現場檢查:
(一)償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二)償付能力評估的合規性和真實性;
(三)對中國保監會監管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下列三類,實施分類監管:
(一)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
(二)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
(三)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險公司。
中國保監會不將保險公司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結果作為實施監管措施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對于不足類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區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
(二)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三)限制商業性廣告;
(四)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五)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六)限制資金運用渠道;
(七)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八)接管;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充足I類公司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第四十條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存在重大償付能力風險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對于未按本規定建立和執行償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中國保監會對外國保險公司在境內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實施合并評估,償付能力監管措施適用境內所有分支機構。
第四十三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保監會授權,在償付能力監管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財務信息等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實施監督檢查;
(三)防范和化解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市場行為風險,防止重大的市場行為風險轉化為償付能力風險;
(四)執行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確保監管措施在分支機構層面得到嚴格執行;
(五)識別、監測、防范和化解轄區內的重大償付能力風險;
(六)中國保監會授予的其他償付能力監管職責。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的償付能力監管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關于費用計提的會計核算。保險公司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保險間接費用、保險營銷與傭金,以及保險賠款等。當前,我國保險公司對會計期間內的各項費用支出,通常是進行“費用化”處理,于費用發生時將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建立科學而統一的計量方法與標準,以使保險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更具有可比性。
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財務風險點分析
(一)資金運用風險。當前,我國保險公司對保險資金的運用存在不當和不合理之處,保險資金也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增值。資金運用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核保核賠制度”不夠詳細,制度執行不嚴。致使保險公司經常出現通融賠款、逆向承保等現象;其次,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較為單一,渠道偏窄。基本用在證券買賣和銀行存款等方面;再者,保險公司通常對資金管理采取集中管理的形式,但是其分公司存在多頭開戶的現象,造成保險公司銀行存款較為分散,并影響貸款力度。直接導致保險公司資金集中管理和分公司資金分散占用的并存矛盾。同時保險公司又與銀行存在業務關系,資金成本和財務費用因此而大量增加。這一現象已成為保險公司資金管理最突出的問題和風險點。
(二)準備金提存風險。保險公司另一個風險點是準備金提存不足或不實。保險公司在日常經營中,通常是提前收取保費,事故發生后根據保險合同對保險人或受益人履行保險金責任。保險合同簽訂先于保險責任的履行,因此,保險公司在收取保費的同時通常會計提一定的“責任準備金”,以備保險事故的突然發生。但是保險公司對此經常會發生計提不當或不足,從而影響保險公司的未來償付能力,甚至將因此而直接面對保戶的解約要求。同時,保險公司也無法展現公司真實的財務情況。
(三)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缺乏風險管控意識。在保險公司內,從業人員常常具有一定的任務考核壓力。為了應對這些壓力,從業人員常會把年度內的保費任務指標擺在第一位。甚至為了適應市場變化和完成任務,常會采取一些不恰當或違規手段,致使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面臨很多財務風險,諸如稅務風險、監管風險、法律風險、違規風險等。在我國保監會網站上,常會發現很多對保險公司以及公司高管人員的處罰通告。進一步說明了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缺乏風險管理意識的普遍性。
(四)財務報告風險。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是其分析財務狀況的基礎,同時也是保險公司評估其償債能力的一項重要依據。保險公司對其日常經營中潛在的重大事項(如虧損等),應如實披露在其財務報告之中,以供保戶、監管機關等保險公司相關者及時了解。但是很多保險公司常會對此采取一定手段進行粉飾。但是,一旦日后出現無法繼續掩飾的局面,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將是巨大的,對其財務穩定性將產生重大影響。
強化會計核算,加強保險公司風險管理
(一)強化資金核算與控制。為了更好地防范風險,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資金的核算與控制。具體方式有以下兩方面:首先,保險公司應采取兩條線的形式進行資金管理,即現金控制系統和銀行存款控制系統。具體控制點主要有,現金的收支是否合法、正確;現金與銀行存款的結算是否適當、及時;資金存儲是否安全,記錄是否完整;對資金業務的核算是否合規、真實;銀行存款的收付是否合法、正確;銀行賬的記錄是否明確、真實和可靠。其次,保險公司應做好資金的預算結算工作。事前做好預算的基礎上,事后要做結算工作。
(二)加強預算控制。預算控制,實際是立足于公司的資源配置規劃和其決策目標,以財務手段加以量化,成為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和運營的一種指導性標準。全面預算管理是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一種重要形式,主要包括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考核、調控等。保險公司在具體的預算控制中,可以參照各分公司的經營規模、組織結構、成本控制的特性等。整體的預算控制要立足于保險公司總公司的發展規劃,根據其長遠發展目標定立年度預算目標,并將其落實于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同時明確其責權關系,以便于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進行自我評價、控制、調整。另外,保險公司的預算管理要以人為本,在預算的制定中,要圍繞調動人員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從而確保決策目標得以高效而有秩序的被實現。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在面對總預算目標時,可以在參照總公司預算目標和指導性原則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自身經營特點和業務范圍,向總公司提交可完成的任務指標或不能完成理由。
(三)加強對會計核算工作的內部審計工作,有效防治財務風險。保險公司應加強對會計核算工作的內部審計工作,有效防治財務風險。內部審計是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和財務監督的一項主要措施。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運用,以對會計核算進行有效控制,保障各種經營數據可信、真實。保險公司在內審部門的設置和人員的選定時,應賦予其充分獨立性,以保證內部審計結果的真實有效。同時,內部審計工作應根據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模式選擇或制定相應的審計控制模式。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合規性審計。審查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機制是否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保險公司的相關政策相符;已上市的保險公司是否符合證監局等證券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