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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關于碳排放的問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碳排放交易 會計處理 問題 分析
經筆者分析,現階段我國已設置多家碳排放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開始走進尋常企業,對于碳排放交易的會計處理,也越來越引起會計學各界人士的關注。為了加深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的認識,筆者將對其加以研究,以此促進我國會計事業的發展。
一、碳排放交易相關研究
低碳經濟的發展促成了碳排放交易的形成,我國對于碳排放交易的研究相對較晚,此概念最先于日本東京提出。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聯合國在1992年5月通過談判,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后來該公約第一個附加協議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被通過,并形成《京都議定書》。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該文件的清潔發展機制促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的形成。
在碳排放權交易的推動方面,歐盟國家走在世界前面,制定了適應于歐盟國家的交易方案,逐漸實現了節能減排的目標。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碳排放概念引入較晚,但目前我國已經成立了七家碳排放交易所,分別分布在深圳、廣州、北京、上海、湖北、天津、重慶等城市。十三五規劃強制性納入碳排放目標,可見當今我國對全社會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更高,對溫室排放氣體的主體-高排放企業節能減排也就有了更高的要求。企業要想促進自身可持續性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就必須主動降低碳排放量;政府為了實現長遠碳排放目標和對國際社會的減排承諾,有必要推動碳排放交易,以經濟手段促進和激勵企業實現減排目標。
二、會計處理問題分析
會計主要職能是通過確認、計量、記錄等來全面反映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企業無論是從政府無償獲得還是從二級市場交易獲取的碳排放交易權、碳排放權持有期間價值的變化、碳排放配額的出售和到期核銷,都是企業的經濟活動,應該予以完整、準確的反映和批露,以便社會公眾了解企業碳排放交易權的價值和企業節能減排、履行社會責任所作的努力。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本文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
(一)碳放權交易的確認
目前,我國會計學界對碳排放交易權的確認,依然持有兩個不同觀點。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資產的定義為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在碳排放交易下,企業只要獲得了碳排放交易配額,無論是從政府無償獲取還是從二級市場交易取得,都具備了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碳的權利。企業的碳排放配額,一方面可以減少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另一方面企業通過這一措施來促進經營活動的有效開展,如果節能減排措施執行得力,政府無償分配的碳排放交易配額便會形成結余,企業便可以將多余的碳排放交易配額出售給其他需要排放額度的企業而獲取經濟利益。從中,不難看出,碳排放權配額符合會計準則中對資產的定義,實際也形成企業的一種資產。
碳排放配額形成企業的資產已達成共識,但對于其歸類,不同的學者具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碳排放權配額不具備任何物質形態,應歸類于無形資產;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已成立碳排放交易市場,且其價值會隨著市場需求情況不斷變化,碳排放配額可以在交易市場自由交易,具有金融資產的屬性,因此應歸類為金融資產;還有觀點認為碳排放配額是企業的一種存貨。
以上各種觀點均有一定的理論依據,但筆者認為,對碳排放交易配額的會計處理不應該一刀切,而應該根據碳排放配額的性質和管理層的意圖來對碳排放權的會計屬性進行分類。如果因政府無償分配而取得,且用作沖抵企業未來碳排放量的,應作為無形資產處理;如果從政府無償分配而取得且具有公允價值,企業管理層預計因為自身節能減排措施得力會形成碳排放配額的結余以備交易獲利,或者企業從碳排放交易市場出于交易獲利的目的而購買的,企業應將結余部分的配額和從碳排放交易市場購買的配額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核算。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計量
所謂會計計量,旨在對企業碳排放配額進行價值確認、記錄和計量。關于碳排放權價值的計量,主要有兩個屬性,分別為:歷史成本計量與公允價值計量。所謂歷史成本計量,實際上是指購置資產時所實際支出的金額。公允價值也稱之為公允市價,主要指買賣雙方在完全熟悉市場狀況的情況之下,根據平等自愿原則和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的交易價格。為提升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公允性,相關準則指出,會計在實務中需要嚴格引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目前很多學者關于碳排放權交易計量問題均有自己的見解,有學者認為:碳排放權交易應以歷史成本計量為主,而有些學者則認為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就筆者而言,相較于歷史成本計量,公允價值的應用范圍相對更廣,主要是由于其應用的準確性、科學性非常高,同時,公允價值的運用也充分體現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這一觀點。
(三)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記錄
1、碳排放權交易的賬務處理
碳排放權交易賬務處理主要是用于反映企業碳交易經濟活動。關于碳排放交易的會計處理,本文認為應分別如下處理:
當企業無償獲得政府分配的碳交易配額,無法獲取其公允價值,并且管理層意圖用其沖抵未來碳排放量時,應將碳排放配額的價值以名義金額(人民幣1元)計量,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當企業無償獲得政府分配的碳交易配額,但能獲取其公允價值,并且管理層意圖用其沖抵未來碳排放量時,應根據其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借記 “無形資產-碳排放交易配額”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當企業無償獲得政府分配的碳交易配額,能獲取其公允價值,并且管理層預期會形成碳排放配額結余以供交易時,應將結余部分價值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企業預計碳排放配額不足,從碳排放交易市場購買用于彌補碳排放配額的,確認為無形資產,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從碳排放交易市場購買用于交易性目的的,其分錄應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碳排放權持有期間的會計核算
碳排放權持有期間的會計核算也分為兩種。一是以無形資產計量的,在持有期間,應按碳排放配額的受益期進行攤銷,分別借計“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二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理的,期末應根據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其價值變動損益,借記或者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同時,貸記或者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三、結束語
綜上,筆者對碳排放權交易進行了研究,并對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問題進行了綜合歸納和分析,提出了不同交易目的下的計量模式和相應的會計分錄。目前我國碳排放交易才剛剛走上正軌,隨著碳排放交易市場的進一步增大,交易品種越來越復雜,從單一排放配額可能演變為復雜的金融衍生工具,而企業會計準則對此又無明確的規定,會計學各屆人士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目前沒有權威的制度規定和核算方法,這些問題都會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造成阻礙。本文主要對相關學者的觀點進行了引用,并對碳排放權交易的確認、計量、記錄進行一定的總結并提出自己的觀點,企圖通過以上措施來促進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的有效進行,促進碳排放會計核算準則的制訂和出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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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會計(以下簡稱碳會計)是對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計量和信息披露。具體地講,碳會計就是對碳排放權以商品形式在碳交易體系內產生的資金流進行全面地確認和計量,并利用財務報表以及表外披露兩種方式向企業的利益相關方和管理層提供企業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財務信息,為企業的碳排放權預算管理及其創新使用提供決策支撐。隨著我國試點碳排放權市場和全國碳排放權市場建設地進一步深化,我國將建成全球第一大碳市場,碳排放配額總量約30―4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交易額每年或將超過80億元。因此,碳會計成為碳市場參與各方以及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重點關注的問題。有效的碳會計體系有助于政府規范碳交易活動和完善低碳發展策略,有助于企業合理確定環境成本、規范企業碳排放管理和盤活碳資產。盡管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碳會計體系,但是建立碳會計制度是建設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我國亟待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碳會計體系。本文首先比較分析了國際上關于碳會計確認和計量的主要方式方法,闡述與討論了碳會計信息披露的準則與要求,以期為我國碳會計領域相關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鑒,同時為建立健全我國碳會計體系提出建議。
二、碳會計確認
碳排放權(碳排放配額)滿足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下簡稱IASB)關于資產的定義,即碳排放權可以通過免費分配、拍賣、購買獲得,成本可以合理取得;持有的碳排放權可以使企業免受超量排放帶來的罰款,出售碳排放權可以在當期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使用碳排放權。因此,碳排放權可會計確認為無形資產、金融資產、存貨和負債等形式資產。
(一)確認為無形資產
將碳排放配額會計確認為無形資產是目前國際上較為普遍的做法,如德國、法國、比利時、葡萄牙、西班牙等國均將碳排放配額作為無形資產。另外,IFRIC3中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并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IAS38)進行計量。就歐盟碳市場而言,超過60%的歐盟碳市場納入企業選擇將碳排放權以無形資產的方式進行計量。但是,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不利于準確計量用作交易或投資的碳排放權。
(二)確認為金融資產
英國2002年了《英國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排放權確認為金融資產。如果將碳排放權確認為金融資產,可以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進行計量。然而,IASB解釋委員會曾明確指出,碳排放權不符合金融資產的定義,主要是碳排放權本身并不代表具有現金收益或者可以獲得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益,不是金融衍生品,既不要求初始投資,也不要求在未來的某個約定時點交割。
(三)確認為存貨
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認為碳排放權符合存貨的定義,因為企業在日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必然產生排放行為進而需要相應的碳排放權。此外,碳排放權是在企業的生產過程中隨著排放行為而逐步抵消的,其價值逐漸轉移到了產品中。奧地利等國也曾將碳排放權會計確認為存貨。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對存貨的定義,碳排放權的本質屬性并不符合存貨的定義,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因為碳排放權的信用本質與存貨的有形資產要求不符;二是是多數企業持有碳排放權的主要目的是實施碳排放權履約,而不是出售獲利。
(四)確認為負債
碳排放權交易是基于“總量控制―交易”的市場機制。納入碳交易體系的企業獲得碳排放權以及通過交易碳排放權獲得相應收益都必須以在一定的履約期內履行碳減排義務為前提,因此,納入碳交易體系的企業持有和交易碳排放權具有現時義務;并且為了完成履約,可能會造成資金流出。由此可見,碳排放權符合會計確認為負債的條件。將碳排放權會計確認為負債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獲得碳排放權時即會計確認為負債,也就是說,納入碳交易體系的企業在獲得相應碳排放權利的同時,也承擔了按照該項權利履行控制排放的義務;會計期內碳排放權資產的賬面金額與碳排放權負債的金額相等;二是碳交易體系納入企業即便在期初獲得了碳排放權,但只有在實際碳排放行為發生時才將碳排放權會計確認為負債,沒有實際的碳排放行為發生就沒有進行碳排放權履約的義務。在會計期內,碳排放權資產的賬面金額大于碳排放權負債的賬面金額。IASB和FASB曾采用第二種方式將碳排放權會計確認為負債。
三、碳會計計量
國際上主要采用兩種方式計量碳排放權,即基于歷史成本的凈額法和基于市場公允價值的總額法。下面將分別闡述與討論兩種會計計量方法的特點和差異。
(一)基于歷史成本的凈額法
采用凈額法計量碳排放權時,購買的碳排放權即被確認為存?,以歷史成本入賬。歷史成本即取得或制造某項財產物資時所實際支付的現金或其他等價物,其在碳排放權領域主要是用于企業購置或形成碳排放權時的初始計量。免費分配的碳排放權因沒有取得成本,無需在財務報表中體現;對于到期能夠滿足碳排放量的碳排放權,不用記賬;若獲得的碳排放權超過實際碳排放量,富余的碳排放權可用于出售,增加企業收益;若獲得的碳排放權少于實際碳排放量則需購買差額,增加企業支出。由此可見,以歷史成本作為企業購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權的成本入賬是合理可靠的。
但采用凈額法進行碳跨級計量存在一定缺陷。一是無償獲得的碳排放權不在財務報表上列報或劑量為零,有償獲得的碳排放權將在財務報表上列報并按歷史成本計量,這一行為違背了會計信息一致性原則。另外,免費獲得的碳排放權可以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符合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具有市場價值,將其會計計量為“零值”會錯誤計量企業的資產總額,使碳資產負債表產生扭曲。二是有償取得的碳排放權已按照購買時價格確認為成本,無償取獲得的碳排放權成本為零,但是出售的碳排放權(包括無償獲得的碳排放權)均按照出售價格確認為收入,如此會計計量違背了收入費用的配比原則,同時為企業通過出售無償獲得的碳排放權“制造”利潤提供了較大空間。三是在碳市場價格頻繁波動的情況下,相同的碳排放權在不同的時間點獲得的成本會有較大差異,若仍用歷史成本記錄,那么資產負債表上的匯總加計將失去可比的基礎,難以反映減排量的真實價值,即違反了可比性原則。
(二)基于市場公允價值的總額法
IASB下屬的IFRIC在歐盟碳市場啟動前了《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3號――排放權》(IFRIC 3),公布了基于市場公允價值計量碳排放權的總額法采用總額法計量碳排放權時,在碳排放權的初始確認階段,碳排放權確認并記入無形資產,有償獲得的碳排放權按實際購買成本入賬,無償獲得的碳排放權按取得成本(即為零)與市場公允價值的差額入賬,確認并記入政府補助;后續會計處理時需考慮測試減值,按照市場公允價值調整碳排放權價值,同時在碳排放權的使用期限內對政府補助遞延攤銷。在負債的初始確認階段,企業產生碳排放時即確認形成負債,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計量;后會計續處理時,在每個報告期末需按與實際排放量相當的碳排放權的市場公允價值計量,同時按照市價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公允價值屬性下,碳排放權資產和排放負債隨公允價值變化而波動。
四、碳會計信息披露
碳會計信息披露不僅可以滿足各方對企業碳會計信息的需求,而且可以直觀地反映企業碳排放情況和控排成效,有助于提升企業碳排放管理水平以及改善企業形象。由于碳排放權不僅影響企業自身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還涉及企業的社會責任等,因此應采用財務報表表內和表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碳會計信息披露。關于會計確認、計量、處置的結果應在財務報告中披露,對于無法計量的相關碳排放信息應在表外進行解釋說明,例如企業獲得碳排放權的方式、時間、數量、持有目的以及企業的減排策略等。從上世紀末開始,多國陸續出臺了碳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政策。
美國是最早披露包括碳會計信息在內的企業環境信息的國家之一。1996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了《關于環境負債補償責任狀況報告》,提出了企業在報告環境補償責任和確認補償費用時的基本原則,保障了披露信息的質量。2010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頒布《與氣候變化相關的信息披露委員會指南》,要求上市企業在財務報告中定量地披露氣候風險成本和負債,使企業管理者更合理地制定決策,同時滿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FASB)針對環境會計與報告的問題了第5號準則公告《或有負債會計》、第14號解釋公告《損失的合理估計》。由于碳排放屬于環境問題的范疇,因此在碳排放能夠可靠計量的前提下,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可以參考上述準則進行披露。另外,美國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年度財務報告、新聞媒體、會等披露有關碳排放的信息。SEC和美國環境管理署(EPA)負責美國上市公司的環境監督,其中SEC負責監督和處罰, EPA負責向SEC提供相關公司的信息。美國環保局 EPA于2009年了《溫室氣體強制報告規則》,要求排放量超過25000噸的公司或設備向EPA提交其碳排放數據。美國保險委員會國際聯合會(NAIC)于2009年規定,強制要求公司披露氣候風險信息。
英國政府1997年頒布了《環境報告與財務部門:走向良好實務》,鼓勵英國350家大型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溫室氣體排放情況。英國議會于2005年要求所有的英國上市公司提供《經營和財務評論》并規定企業在報告中使用關鍵績效指標披露碳排放和環境管理情況。
日本政府于1998年了《關于地球溫暖化的對策》,要求企業向社會公開披露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控制方法。1999年以來,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等一系列與碳會計信息披露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企業進行碳會計信息披露提供指南。日本企業碳會計信息主要通過企業環境報告書披露,獨立于企業財務報告,能較完整、直觀的反應企業的環境信息。
法國政府2001年通過了《新經濟法規》,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將特定的社會和環境指標列入公司的年報內容,其中就包括碳排放、溫室氣體減排量等指標。德國環境部不斷強調環境會計的重要性,要求上市企業披露包括碳會計信息在內的環境信息。此外,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協會(CICA)于2005年了《關于氣候變化和其他環境問題影響的披露》的解釋草案,要求企業在《管理者討論與分析》(MD&A)中報告碳排放信息。
五、關于我國碳會計體系的建議
一是建立以持有目的為基礎的碳排放權會計確認體系。就我國七省市碳交易試點碳排放配額和全國碳市場碳排放而言,它們均具有資產屬性,可以會計確認為碳資產。我國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核心目標是為企業提供低成本的減排途徑并完成碳排放總量控制,而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手段是開展活躍的碳排放權交易和確保納入企業完成碳排放權履約任務。因此,可基于碳排放權的不同持有目的分別進行會計確認。對于以交易為目的的碳排放權可以會計確認為金融資產,對于用于履約為目的的碳排放權可以會計確認為資產或存貨。另外,隨著我國碳市場逐漸成熟,將會有越來越多的投資機構參與其中,把碳排放權會計確認為金融資產將有助于提升碳市場活躍度,撬動更多資金流向綠色低碳發展領域。因此,根據持有目的不同將碳排放權會計確認為不同類型的碳資產,既有利于提高企業碳排放權管理的意識,也有助于提高企業碳排放權管理的能力。日本會計準則委員會(ASBJ)為規范碳排放權交易會計的處理,曾在2004年了ASBJ15――《排放權交易會計指南》,將碳排放權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而以交易為目的持有的碳排放配額則視為金融商品。值得注意的是,鑒于企業在獲得碳排放權之初無法立即決定它們的具體用途,加之隨著經營環境的變化企業持有碳排放權的目的也會改變,碳排放權確認可能會發生變化,因此,上述碳排放權在不同科目間的轉換與計量必須規范處理。
二是建立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相結合的碳排放權會計計量體系。我國碳市場還處于建設初期,由于企業獲得碳排放權的來源不同、用途各異,采用同一?N計量模式將難以滿足碳排放權的購買、持有、使用以及出售這一系列過程的會計處理,同時為會計核算和審計帶來障礙,采用兼顧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模式可以很好地解決上述問題。對于購買所得的碳排放權采用歷史成本模式計量,這是因為成本可以及時確定,入賬價值即購買時實際支付的金額,而且通常有合法的票據作為交易憑
證,保證了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于無償分配所得的碳排放權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入賬價值即
配額下發日的市場價值,這是由于如果免費配額按歷史成本計量(歷史成本為零),企業出售配額時會發生收入與成本不匹配,從而高估了企業利潤。
【關鍵詞】 碳稅 節能減排 稅收制度
隨著丹麥哥本哈根全球氣候峰會的召開,節能減排與發展低碳經濟再次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為促成全球達成氣候減排協議,中國政府決定到2020年,二氧化碳的排放強度比2005年下降40%―50%,并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盡管由于各方的爭議最終未能達成有約束性的減排協議,但發展新能源技術和低碳經濟卻成為各國的共識。美國政府推出了“美國復蘇和再投資計劃”和《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英國于2009年了《英國低碳轉換計劃》國家戰略白皮書。在我國,發展低碳經濟也已得到政府與學術領域的普遍認同,認為發展低碳經濟是在氣候變化背景下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并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別頒布了《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可再生能源法》。
作為促進節能減低和發展低碳經濟的一項重要舉措,碳稅已開始在部分國家開征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那么,什么是碳稅?國外碳稅是如何實施的?開征碳稅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什么樣的影響?如何從我國實際出發設計有效的碳稅制度?我國在開征碳稅過程應注意什么樣的問題?這些都是值得探討的重要課題?;诖?本文擬對此進行分析。
一、碳稅基本問題概述
碳稅是二氧化碳排放稅的簡稱,是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為目的,對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種稅,其最初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庇古的《福利經濟學》,它與能源稅以及硫稅、氮稅、污水稅等一起構成環境稅體系。碳稅的開征是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日益增長和全球氣候不斷惡化的現實聯系在一起,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碳稅開征的目的主要是通過對二氧化碳征稅使二氧化碳的生產與消費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以減少碳的排放,從而減緩全球氣候變暖的現實。第二,碳稅是一種間接稅。由于碳稅是在生產或消費過程中征收,具有固定的稅率,因此并不改變分配結構,對經濟發展的負面作用較小。第三,碳稅具有調節作用。碳稅作為一種調節稅,能夠發揮激勵作用,促進節能,促使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推廣使用,以實現經濟可持續的發展,通過碳稅征收所獲得的收入還可以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從而使更多的人享受到氣候變化帶來的補償。第四,碳稅機制具有管理的方便性。由于稅收有嚴格的征管制度與經驗,只需做較少的工作就可以實現。第五,碳稅機制具有價格可預測性。碳稅直接影響價格,是可以預測的。而“限額―交易”計劃則通過限定排放量來推動價格,而配額又會加強能源價格的波動,從而影響商業投資和家庭消費決定。
二、國外的碳稅實踐
碳稅作為一種新型稅種,已在國外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中得到有效的運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碳稅最早于1990年由芬蘭開征,隨后丹麥、瑞典、荷蘭、挪威等國相繼開征了碳稅,美國、日本等國家也正在醞釀有關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相關稅收制度。
全球最早開征碳稅的國家是芬蘭,1990年芬蘭開征碳稅,并相應降低了所得稅和勞務稅的稅率,以減少碳的排放和鼓勵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碳稅的稅率也不斷提高,到1995年時碳稅稅率達到38.30芬蘭馬克/CO2。通過開征碳稅有利地促進了芬蘭的節能減排工作,據估計,1990―1998年間,芬蘭因為征收碳稅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減少了約7%。挪威政府自1991年起開始對家庭和部分企業征收碳稅,但為了保證企業的競爭力,碳稅的部分收益將返還給企業,一部分用于獎勵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的企業,一部分用于獎勵用于解決就業的企業。挪威的碳稅制度也取得良好的效果,據估計,碳稅的開征使挪威工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20%左右,家庭機動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約3%左右。瑞典于1991年對能源稅體系進行了改革,改革后的能源稅體系以二氧化碳稅和對燃料征收的能源稅為基礎,而且對燃料征收的能源稅不與燃料的含碳成分掛鉤。開征二氧化碳稅的同時,一般能源稅的稅率下降了50%。為避免對于瑞典工業的國際競爭力產生影響,工業部門的稅率低于私人家庭,對于一些能源密集型的產業則給予進一步的減免。通過開征碳稅,瑞典在1990―2006年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了9%,大大超過《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發達國家減排目標,而瑞典經濟也保持了持續高速增長。
總的來看,通過合理的碳稅制度設計,以上國家在不減弱企業競爭力的同時,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控制,取得了生態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三、碳稅的影響
關于碳稅開征的影響,國內外學者進行了分析與探討。Goto(2005)通過一個簡化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了碳稅對宏觀經濟和工業部門的影響。Floros和Vlachou(2005)研究了碳稅對希臘制造業以及能源相關行業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結果顯示碳稅能夠有效地減緩氣候變暖。Lee(2008)分析了碳稅和排污權交易對不同工業部門的影響,結果顯示僅征收碳稅對GDP有負面影響,若同時實施排污權交易則會拉動GDP增長。
從國內的研究來看,高鵬飛和陳文穎(2002)通過建立一個MARKAL-MACRO模型研究了碳稅對我國碳排放和宏觀經濟的影響,發現碳稅的開征將導致較大的國外生產損失,但存在減排效果最佳的碳稅。張明文等(2009)利用1995―2005年我國GDP、能源消費和資源稅樣本數據,通過構建基于面板數據的計量模型,分析了開征碳稅對我國28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的經濟增長、能源消費與收入分配的影響,結果發現征收碳稅能夠提高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經濟規模,同時對東部地區的能源消費具有抑制作用,但會擴大大部分地區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的收入分配差距。
總的來說,碳稅的開征會在短期內會加重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但從長遠的角度來說必將促進環境狀況的好轉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通過設計良好的碳稅制度可以將其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四、我國開展碳稅的制度設計
碳稅的開征不僅會影響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會對企業和家庭產生重要的影響,對企業的競爭力和居民的負擔有重要的影響,因此,要使碳稅的開征達到理想的效果,就必須在借鑒國外碳稅先進經驗的基礎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設計合理的碳稅制度,要綜合考慮碳稅的課稅對象、征稅環節與納稅人、稅率、稅收優惠等要素。
就碳稅的課稅對象來說,由于碳稅的開征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為目標,其課稅對象自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由于現階段測量技術的不發達與成本問題,可以考慮將產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的含碳量作為課稅對象,等測量手段提升后再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為課稅對象。此外,為鼓勵清潔能源的發展應用,對二氧化碳排放量明顯減少的替代能源應免征碳稅。
關于碳稅的征收環節與納稅人,可以選擇在生產環節上征收,即就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生產向生產企業征收碳稅,生產企業再通過提高經石燃料價格的方式轉嫁給消費者。也可以選擇在消費環節征收,即以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消費向消費都征收。兩個環節的征收各有利弊,在生產環節征收可以實現稅款的源頭扣繳,減少偷逃稅的機會,從而保證稅款的及時、足額征繳;在消費環節征收有利于強化消費者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的意識,但該模型也存在化石燃料消耗量難以掌握的難題。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開始階段在生產環節征收可能更具操作性,可以降低制度運行的成本。
關于碳稅的稅率,顯然需要從量征收并采取定額稅率,并根據不同化石燃料的含碳量實施差別稅率。就碳稅的具體稅率,需根據環保部門對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測算結果確定,并考慮其對環境的危害程度及減少其危害的成本以及我國現行稅制中對該種化石燃料征收的具體情況。此外,為不影響企業的競爭力,在碳稅開征初期,稅率不宜更高,對企業和個人應分別采取不同的對策。
關于碳稅的優惠制度,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照顧能源密集型基礎產業,盡可能減少碳稅的開征對其產生的負面影響。對一些高能源的企業,如鋼鐵企業和傳統電力企業,由于其自身的規律和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在實施碳稅過程中應對其提供適當的優惠政策。國外在這方面也有此規定,如芬蘭對電力行業免稅;瑞典對工業企業的碳稅的征收優惠一半等。二是為鼓勵清潔能源的消費和技術進步,對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低于政府規定的標準甚至能實現逐年減排的能源消耗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此外,為減輕個人和企業負擔,對低收入人群和困難企業應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
五、我國開展碳稅應注意的問題
由于碳稅的征收會涉及到很多方面,如企業和家庭的負擔、企業的競爭力、產業結構的導向等,因此,開征碳稅必然審慎考慮各方面的因素,注意各方面的問題,爭取在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同時,將其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應注意從我國國情出發設計碳稅。我國目前關于節能減排的約束主要是通過收費的方式征收,關于稅收的規定較少且零星分布于資源稅、消費稅與增值稅等規定中。因此,通過開征碳稅將顯著降低我國溫室氣體的排放。但由于我國工業技術基礎還較薄弱,創新能力不強,因此,碳稅的開征也會對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產生顯著的影響。此外,我國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發展很不平衡。因此,如果需要開征碳稅,就必須考慮這些因素,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應采取差別稅率,且初始稅率也設定較低。而且通過碳稅獲得的稅收收入應納入一般財政收入,并實行??顚S?主要用于清潔能源的開發與利用,以降低我國溫室氣體的排放。
應注意完善相關的碳稅優惠減免政策。由于碳稅的征收會加重企業的負擔,因此會影響其在市場的競爭力。國外實施碳稅的國家為此都制定了相應的減免返還等措施。不加重微觀經濟主體的稅負也是其他在實施環境稅過程中所奉行的原則。因此,在開征碳稅的同時,必須有相應配套的碳稅優惠制度,以免對我國經濟發展造成過大的負面影響。通過實施優惠政策,使企業和個人等建立節能減排和有效利用環境的意識,鼓勵企業發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盡管可以采取相應的替代措施,但碳稅的準確實施涉及到二氧化碳排放的測量,因此必須加強污染源的監測和相關的專業人員的培養和先進的監測設施的構建。通過培養大量的專業技術人和研發新型的監測設施,并在相關企業中進行推廣,有助于對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監測,從而保證碳稅的準確有效實施。
最后,為保證碳稅的開征達到預期的結果,還需要加大宣傳力度,建立公眾基礎,相關的政府部門也應起到應用的推動作用。通過積極宣傳,使公眾明確碳稅的概念、目的和主要內容,以獲取群眾的支持和理解。政府相關部門也應加強與企業以及非政府部門的合作,以喚醒公眾的環保意識并與其建立良好的互動,潛移默化地改變企業和個人對節能減排的態度,從而推動碳稅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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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碳排放權; 商品屬性; 貨幣屬性; 初始會計確認; 其他貨幣資金
一、引言
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議定書》拉開了全球共同實施溫室氣體(簡稱碳)減排的序幕。從2005年至今,歐盟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EU ETS)已成為全球最大的區域性碳交易市場。一些國家級和次國家級的碳交易市場也相繼建立,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的溫室氣體交易市場(NSW GGAS)、新西蘭碳交易市場(NZ ETS),美國區域性溫室氣體組織(RGGI)等等。碳排放權目前已成國際市場的重要交易商品,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然而,隨著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平臺的廣泛建立和碳交易市場的深入發展,影響碳排放權交易發展的一些制約因素也逐漸顯現,碳排放權交易會計制度的缺失就是其中的制約因素之一。這是因為離開會計的價值核算,利益相關者就無法獲得企業碳減排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財務信息,碳減排財務信息的缺乏將增大企業碳減排決策的風險,影響碳減排行動和碳交易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因此,碳排放權會計制度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構建碳排放權會計制度,碳排放權的初始確認是基礎。本文主要研究碳排放權的初始會計確認問題。
二、碳排放權初始確認的有關觀點
關于碳排放權的初始確認,基本的共識是“碳排放權是企業的資產,即是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預期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目前的主要分歧在于確認的資產類別不同。代表性的觀點有:
(一)確認為“存貨”
2003年,FASB下的緊急任務小組(EITF)對參與總量-交易機制下的排污權會計基準草案(EITF03-14)進行討論,集中討論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總量-交易機制的參與者是否應將排污權確認為一項資產?第二,如果是資產,該資產的性質是什么?討論的結果是將期初獲得初始分配的排污許可證時,按取得的歷史成本確認“排污許可證存貨”;免費取得時計價為0;不同年度的許可證應分別核算。由于無法解決排放權免費分配情況下的計量問題以及無法解決不同方式取得排污權的確認問題而最終未將其列入議事日程。
(二)確認為“無形資產”
這是IFRIC的主要觀點。針對歐盟通過的排污權交易制度(EU-ETS)項目,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下的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IFRIC)啟動了總量-交易模式(Cap and Trading Schemes)下排放權會計處理的研究。2003年5月,IFRIC了排放權項目討論稿,最終于EU ETS實施的最后期限,即2004 年12 月公布了“IFRIC 3:排污權”解釋公告,試圖規范碳配額(Carbon Allowance)市場的排污權及其交易的會計處理。IFRIC3重點研究了三個問題,其中第一個結論指出,碳排放權符合資產的定義,而且是屬于資產的無形資產類別,因為碳排放權是“沒有實物形態的長期資產”。然而,由于IFRIC3存在計量基礎和報告的不一致,使得IFRIC3不能“真實而公允”的反映企業的經濟實質,遭到了歐盟能源財務報告咨詢組織(EFRAG)的抵制。最終,IASB考慮到碳交易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對其會計處理的緊迫性趨緩,于2005年6月撤銷了IFRIC3,由此產生了碳排放權會計處理方法的多樣化。IFRIC3撤銷后,IASB仍致力于碳排放權會計的研究,試圖通過修訂《無形資產》準則,更貼切的反映排放權的本質。
(三)確認為“金融工具”
碳排放權作為一種稀缺的有價經濟資源在資本市場流通,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場,擁有具體產品的定價機制,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價值變動直接增減資產價格。Fiona Gadd et al.(2002)就指出,排放配額具有與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碳排放權既可以現貨交易,也可以進行遠期、期貨和期權交易。很多企業就是利用這些工具來對沖碳信用的價格風險。根據英國的FRS13的規定,碳交易合同也符合其定義。碳排放權本身是一種金融衍生產品,但其價格隨企業自身權益主體的市場價格以外的因素而變動,與普通的金融衍生產品不同,屬于嵌入衍生工具。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的規定,如果混合工具沒有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則應根據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四)確認為“捐贈資產”
自從美國1990年頒布了《清潔空氣法修正案》并實施了SO2排放權交易制度后,許多專家就開始致力于排放權會計的研究。1996年,Jacob R. Wambsganss et al在其論文《報告污染配額相關問題研究》中就對碳排放權的初始確認進行了比較系統的研究,在分析了將碳排放權確認為存貨、無形資產、金融工具(證券)存在的不足后,提出應將排放權確認為捐贈資產,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這樣能克服不同配額分配方式采用不同計量屬性的弊端。
會計理論界關于排放權的確認之所以會出現諸多觀點,是將排放權的個別特征等同于其本質,以偏概全。為了實現總量限制下的減排,排放權交易制度設置了若干條件,其中包括:①確定排放總量(Cap),通常根據歷史排放量,通常稱為“祖父”原則(grandfather principal)確定;②配額分配方式,主要有無償分配、競價拍賣和固定價格出售三種方式;③配額的有效期限,配額的有效時間因各國排放權交易制度而異,在EU ETS 的第一階段(2005-2007),配額的有效期限通常為三年。2008-2012年第二階段有效期限為5年。但是配額的交付必須按年交付,即頭一年的2月28日發放,下一年的4月1日必須要交付與排放量相當的配額,超排必須要接受懲罰,每噸高達100美元,節約額則可以出售。
根據以上特征,會計理論界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不同的確認。美國FERC根據碳排放配額的年度交付性質將碳排放權確認為流動資產――存貨;IFRIC 3則根據碳排放權的無實物形態特征將之分類為無形資產,Fiona Gadd 根據排放權可以進行遠期、期貨、期權的特征將之確認為金融工具。Jacob R. Wambsganss認為政府無償分配的配額類似于對企業的無償捐贈,應該確認為捐贈資產。本文認為,僅僅根據排放權的某一個特征來進行會計確認,不免產生“盲人摸象”、“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結果。
三、碳排放權貨幣化的初始確認
本文的觀點是碳排放權交易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因此其本質必須綜合考慮經濟學、法學的含義后才能確定。根據碳排放權商品屬性和貨幣屬性的分析可知,相比于碳排放權商品化,貨幣化是更綜合的本質體現。
我國財政部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其中其他貨幣資金,如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主要是指有特定用途的貨幣資金。碳排放權貨幣(以下簡稱碳貨幣)具有類似特征,可以在其他貨幣資金下設置碳貨幣明細科目,即“其他貨幣資金――碳貨幣”。理由如下:
(1)碳貨幣的發放主要是為了履行排放義務或遵約義務。盡管碳信用在交付期之前可以進行交易,但到了履約期間必須用來履行交付義務,因此也是一種具有特定用途的貨幣。
(2)碳貨幣流動性不如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碳交易市場由能源交易市場衍生而來,并與之高度相關。可以預計,即使將來碳貨幣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碳貨幣的交易范圍可能更多的是用于能源消費。還有在個人碳貨幣體系設計中,大衛?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也只設想用碳貨幣來進行能源消費,如煤炭、天然氣和石油等等。目前英國在建立個人碳貨幣系統方面已經邁出了實質性的腳步,在英國,碳貨幣作為一種非常重要的補充貨幣或代幣(Complementary Currency),很容易被公眾所接受,而且英國《氣候變遷法案》授予了政府建立個人碳貨幣交易體系的權利。
四、結論
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財務會計越來越擔負起重要的責任。當前,跨國企業成為經濟全球化發展的主要表現形式,財務會計已成為聯系世界經濟的一個特色鮮明的重要紐帶。企業在節能減排、綠色發展等方面的決策,始終離不開財務成本決算。財務工作更能從企業利潤最大化兼顧社會責任角度為企業應對氣候危機提供關鍵的決策支持。明確碳排放權的本質是研究碳排放權交易會計的起點,直接影響碳排放權會計體系的構建。本文對碳排放權的初始會計確認進行了研究。碳信用貨幣化是更科學的本質反映。碳排放權貨幣化的支付功能體現了排放權滿足減排義務的要求,其流動性體現了年度交付碳信用的特點,碳貨幣之間的匯率可以進行遠期、期貨和期權交易,碳貨幣的價值可以從活躍的碳交易市場中獲得。因此,碳排放權貨幣化不僅是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實現其預期目標的客觀要求,而且是促進其縱深發展的助推劑。明確了碳排放權的貨幣本質,本文認為其應該確認為企業的其他貨幣資金――碳貨幣。在其他貨幣資金下設置碳貨幣明細科目,即“其他貨幣資金――碳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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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排放權 會計核算 思考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低碳經濟正朝著新常態的方向發展。“低碳”的出現,無論是對人們的生活,還是對國家的經濟發展,低碳會計都將是機遇和挑戰。大力發展低碳會計,最大限度地考慮企業與環境資源的密切聯系,能夠促進經濟結構和工業結構優化升級。
一、低碳經濟的內涵
(一)“碳”與“低碳”
碳是一種非金屬元素,位于元素周期表的第二周期IVA族。拉丁語為意為“煤,木炭”。 “碳”和“低碳”與鋼鐵和治金聯系在一起,在詞典里只能查到“低碳鋼”和“碳素鋼”,并且只是化學和物理術語。碳是一種很常見的元素,它以多種形式廣泛存在于大氣、地殼和生物之中。碳單質很早就已被認識和利用,碳的一系列化合物――有機物更是生命的根本。碳是熟鐵和鋼的成分之一。 碳能在化學上自我結合而形成大量化合物,在生物上和商業上是重要的分子。生物體內絕大多數分子都含有碳元素?!暗吞肌敝械摹疤肌敝饕付趸細怏w。“低碳”就是“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的簡稱。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劇增、人類欲望的無限上升和生產生活方式的無節制,氣候面臨越來越嚴重的問題,二氧化碳排放量越來越大,地球臭氧層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危機,全球災難性氣候變化屢屢出現,已經嚴重危害到人類的生存環境和健康安全。因此,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發展低碳經濟是當務之急。
(二)低碳經濟
低碳經濟就是在可持續發展理念和綠色發展理念的指導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新技術能源開發等多種手段,盡可能地減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一種經濟形態。
(三)發展低碳經濟的原因
1.能源安全的需要。能源安全涉及對外戰略、國家安全、戰略經濟利益以及分配格局等多層次的戰略性問題。經濟增長和氣候變化之間的矛盾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發展低碳經濟是能源安全的需要,也是國家安全、實現現代化建設戰略目標的需要。
2.經濟可持續增長和保護環境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雖然實現了跨越式增長,但以資源的空前消耗和生態環境破壞為代價。因此發展低碳經濟是經濟可持續增長和保護環境的需要。
3.國際戰略的需要。國際社會普遍存在這樣的共識:“碳排放”將成為今后重要的國際戰略資源。二氧化碳排放有可能是繼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交易品種,歐美國家已經形成了碳交易貨幣和碳金融體系。
我國對溫室氣體的排放高度重視,更加關注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自 2003 年以來,國家先后了《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關于做好建設節能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關于節能工作的決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政策性文件。政策要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例要從目前的7%大幅增加到2020年的15% ;優先開發水力和風力作為可再生能源;為達到此目標,到2020年共需投資2萬億元;國家將出臺各種稅收和財政激勵措施,包括補貼和稅收減免,還將出臺市場導向的優惠政策,包括設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較高售價。
“十三五”期間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結構將進一步優化,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是未來一個階段的主要任務。“十三五”環保規劃明確提出堅持綠色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環境質量。到2020年,PM2.5超標30%以內城市有望率先實現PM2.5年均濃度達標。
二、低碳會計
企業的低碳活動主要是與生產過程中的碳素燃料燃燒有關,而碳排放的根源是它的外部性。解決碳排放外部性的有效方法是將其外部效應內部化,即將成本包括在企業成本中,這就需要對碳排放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因此低碳會計應運而生。StewartJones教授等于2008年提出碳排放會計的體系概念,將與碳排放、交易及簽證等的會計問題稱之為碳排放與碳固會計,即低碳會計,并提出了構建碳會計規范的思路。筆者認為,低碳會計是以貨幣為計量單位,對企業的低碳資金運動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提供決策相關的低碳會計信息的經濟管理活動。
三、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
(一)碳排放權的實質
碳排放權是具有價值的資產,可以作為商品在市場上進行交換――減排困難的企業可以向減排容易的企業購買碳排放權,后者替前者完成減排任務,同時也獲得收益。碳交易源于上世紀90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碳排放權是指碳排放配額以及溫室氣體的核證減排量。碳排放配額是參與者為履行由碳排放引起的義務而提供的工具。核證減排量是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經過第三方獨立機構審定和核證,并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CDM執行理事會批準的溫室氣體的減排量。碳排放權源自政府授予的法定權利,并且可用于出售、轉移等交易,又稱碳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的本質是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總量變成一種有價資產進行交易。通過碳交易和清潔發展機制,既可以將碳減排量以碳排放權的形式銷售給發達國家以獲得額外資金收入,同時也可以引M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碳排放權的實質是國家為了鼓勵企業參與節能減排,將企業碳排放納入管理體系,無償分配給企業一定的碳排放配額,鼓勵企業在配額內進行碳排放。
(二)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
在低碳經濟環境下,碳排放權是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和交易商品。如何對碳排放權進行科學合理的確認與計量,是目前會計學界應解決的首要問題。碳排放權確認為何種類別的資產,目前有以下幾種認識:馬曉軍(2009)認為碳排放權可以作為環境會計組成部分核算,在環境會計中反映。企業為購進碳排放權限而發生的環境支出應分兩部分加以確認,購進用于本企業碳排放權限的確認為“遞延資產”,只有持有留待以后出售的碳排放權限才確認為“環境資產”,并指出了相關的賬務處理過程。張鵬(2014)認為碳排放權應作為一項流動資產核算,其符合存貨的定義,應該作為存貨核算,是基于碳排放權配額可以在市場上進行公開交易的特點。
筆者認為,碳排放權是企業可以向外進行碳排放的一項許可權利,沒有實物形態,并且碳排放權可以單獨出售或轉讓。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從定義上講,碳排放權符合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的規定,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三)碳排放權的會計計量
會計計量是指為了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并列報于財務報表而確定其金額的過程。會計的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計價、重置成本計價、可變現凈值計價、現值計價和公允價值計價五種。筆者認為碳排放權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由于碳排放權存在交易市場,交易雙方在同意的基礎上都能自愿接受的交易價格進行交易,并以該價格作為企業購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權的成本入賬。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對碳排放權的價值進行再確認,用公允價值對碳排放權進行后續計量比較可行合理。因為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碳排放權交易所,可以從碳交易所持續可靠地獲取其公允價值。
(四)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
1.賬戶設置。設置“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賬戶,核算碳排放權的增減情況。
2.賬務處理。(1)引進或研發低碳技術,按公允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2)企業購買低碳材料、低碳能源時,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3)發生與碳排放權相關的成本費用時,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4)將發生與碳排放權相關的成本費用確認為碳排放權時,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開發支出――碳排放權”科目。(5)實際支付排污指標有償使用費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6)企業使用碳排放權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7)碳排放權以碳排放的交易方式出售時:按取得的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計算應交碳稅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碳稅”科目。結轉碳排放權的成本時,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8)向相關機構上交管理費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國家相關機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9)資產負債表日,碳排放權發生減值時應計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跌價準備”科目。(10)對于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的排污權,企業應當參照同類或類似排放權的市場價格估計其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認入賬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政府無償分配利得”科目。(11)企業取得政府無償分配的碳排放權時用于企業實際經營的,在初始取得時不予確認,年末,根據無償分配額與企業實際碳排放量的差額再進行確認,如果差額大于零時,按公允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政府無償分配利得”科目。如果差額小于零時,按購置成本,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12)企業對于碳排放量超出無償分配額、政府征收碳稅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碳稅”科目。
(五)碳排放權的信息披露
目前,W術界對碳排放權的信息披露主要有兩種建議:一是在會計報表中增列與碳排放權有關的項目,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碳排放權有關的信息;另一種是單獨報告,提供單獨與碳排放權有關的報表和附注,即將碳排放權單獨報告。筆者認為,碳排放權作為無形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將碳排放權并入“無形資產”項目的內容,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有關碳排放權的確認、計量、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節能減排的情況等信息。
總之,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人類經濟社會發展歷史中的任何一次變革都會引發會計的變革。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方式,將在不同程度上對會計產生影響,包括會計思想、會計目標、會計管理體制、會計技術方法和會計政策規范等。隨著低碳經濟的發展,低碳的意識不斷增強,各行各業都在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節能減排。這就要求建立健全低碳會計的相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使低碳會計更好地服務于低碳經濟的發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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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的必然選擇
低碳經濟的發展有利于緩解我國面臨溫室氣體減排壓力和保護資源環境壓力,有利于實現氣候變化背景下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必然產生重要的影響,具體可體現為以下方面:
(一)低碳經濟是我國現實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2009年6月,我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和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共同了《中國生態足跡報告》指出,中國消耗了全球生物承載力的15%,中國消耗的資源已超過其自身生態系統所能提供資源的兩倍以上。我國為國際市場提供物美價廉的消費品,同時也產生了環境污染和大量的能源消耗,目前我國處于人均GDP在2000美元至4000美元的工業化中期的爬坡階段,在環境污染、資源消耗和碳排放量都處于上升階段。其快速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使碳排放量快速增長。低碳經濟是將“低碳”和“經濟”相結合,在能源有效利用的基礎上,保證經濟可持續性和長期穩定性。低碳經濟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二)低碳經濟促進我國經濟結構優化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我國經濟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結合不合理、產業層次低、生產方式落后、能源消耗高,倘若不從根本上改變資源密集和污染嚴重的粗放型發展方式,中國經濟不可能有持續穩定的發展。因此,從科學發展觀出發,發展低碳經濟,可以將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產能淘汰,并增加對節能減排和環保技術的投入,可以促使我國企業優化經濟結構,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從而改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
(三)低碳經濟是環境保護的有效途徑我國是世界人口大國,人均占有資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但日消耗量巨大,即使不包括工業用的能源,維持十幾億人口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大量的資源,同時會產生巨大的碳排放量。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能源消耗處于“高碳”狀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居世界第二位,甲烷等溫室氣體排放量位居世界前列。同時,我國生態環境整體功能下降,森林覆蓋率低、草地退化、土地沙漠化嚴重,生態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發展低碳經濟是不容忽視的必然選擇,我國可以在優化能源結構,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的基礎上,盡快推進經濟發展模式從“高碳”向“低碳”發展,建立起低耗能、高能率社會經濟生產和消費環境。
(四)低碳經濟是我國經濟實現發展的有利保障低碳經濟是未來經濟發展最優希望的一種形式,具有經濟增長、勞動就業、節能減排三重效益,是經濟可持續發展中的增長點。在低碳經濟發展較快的歐洲,可再生能源技術已有200億歐元的產值,提供30萬人就業。同時,在金融危機下,對一些新型能源項目、環境保護項目,以及一些綠色節能環保產業的開發和利用,可以緩解氣候變化帶來一些不利影響,并創造提供就業崗位,推動綠色就業,緩解就業壓力。我國應該有效利用低碳經濟,實現經濟發展模式的凋整和產業結構的轉型。通過對低碳技術研發與應用,實現生產力跨越發展,從而保證實現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二、我國發展碳排放權會計核算的可行性
我國在低碳經濟環境下對碳排放權的核算已經具備相應的條件:
(一)碳排放權成本具有一定差異性CO2的減排成本具有差異性是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的內在動力,1997年開始接受簽署的《京都議定書》是碳排放全球交易的政策驅動力。在我國,由于每個排污企業減排技術存在較大差異,因此CO2的減排成本電具有差異性。碳排放資源的使用權在不同國家或者使用企業之間具有不同的邊際價值,從邊際價值低的國家或者使用企業流向邊際價值高的國家或者使用企業可以促使碳排放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也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內在動力。因此,在我國實行碳排放權會汁核算具有基本條件和動力保證。
(二)我國碳排放權相關制度的建立一是我國初步建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偭靠刂屁D―簡稱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是相對于濃度控制而言,將某一控制區域或環境單元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采取有關措施將排人這一區域內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在一定數量之內,以滿足該區域環境質量要求。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在國家對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將市場機制引入到環境保護的現實工作中。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其體現的是一種“總量控制”的污染控制策略。無論碳排放權在排污企業之間如何交易,區域內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不會增加,環境質量不會有惡化的危險。二是我國初步建立碳排放權會計核算的法律?!吨腥A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于200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以推行清潔生產為目的的法律,它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新的污染預防和控制戰略走上了法制的軌道,將會對我國經濟、環境、社會的協調發展產生積極的作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4年8月16 El聯合頒布《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我國批準的UNFCCC和核準的《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以及締約方會議的有關決定,為加強中國政府對CDM項目活動的有效管理,維護中國的權益,保證CDM項目的有序進行,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外交部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為促進CDM項目在中國有序開展,中國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經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審議通過,于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開展CDM項目進人有章可循的新階段。
(三)監測技術的發展保障碳排放權的交易社會經濟日益發展,碳排放資源控制和使用效率日益增大,可核證的減排量大大增加,對我國的環境監測事業是一個新的挑戰。我國的環境監測事業起步于二十世紀70年代初期,目前我國環保系統有2300多個環境監測站,45800多名環境監測人員,在“十一五”期間乃至未來更長的一段時期內,環境監測工作將再上新臺階,實現跨越式發展。由國務院頒布的《全國環境監測條例》是使得環境監測工作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監測技術的現代化建設是將環境監測技術與信息獲取、儲存、傳輸、處理和能力統一規劃考慮,保證環境監測技術和信息統一性、完整性。監測技術的發展將為碳排放權交易提供強有力的信息保障。
(四)我國實施碳排放具有一定社會基礎根據國際清潔發展機制,發達國家企業本土減排的成本很高,而我國企業減排的實際
成本較低,因此我國企業的碳減排信用在國際市場出售可以獲取高利。由于我國目前沒有減排義務,這就給企業帶來了一個很好的發展機會。在國家發改委核定的CDM項目中,已有37個項目獲得世界認證,可以正式向國際市場銷售經核實的控排額度。
三、低碳經濟環境下排放權核算的會計困擾
在低碳經濟環境下,主要關注的碳排放量的問題,而二氧化碳排放的卡亞公式為:二氧化碳排放=人口×人均GDP×單位GDP能源消耗量×單位能耗排放量。要降低排放,須限制人口的增長,降低單位GDP能源消耗量,降低單位能耗排放量。
(一)具體分析從我國的國情分析,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加速發展的階段,仍是高碳的能源結構,化石能源占我國整體能源結構92.7%,其高碳排放的煤炭占了68.7%,石油占21.2%,我國經濟在工業化發展過程仍然靠高碳能源所驅動,而且我國的能源使用效率較低,僅達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因此,如何對碳排放量進行科學、合理的確認與計量是目前會計學術界應解決的首要問題。國際上通過《京都議定書》中“清潔發展機制”對碳排放權進行規定,所謂清潔發展機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在《京都議定書》第12條中所確定的,由發展中國家參與的一種新的國際合作機制。CDM的核心內容是,發達國家出資金和先進技術設備,在發展中國家境內共同實施有助于緩解氣候變化的減排項目,由此獲得經過公證的減排量,作為其遵守《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定量化限控和減排承諾的一部分貢獻。
(二)碳排放權問題分析針對清潔發展機制中的具體規定,會計界關于碳排放權的主要問題如下:排放權是否屬于資產要素,應該劃分為資產要素中那種資產;排放權如何進行確認,如何進行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政府對無償獲得排放權和外購買排放權如何進行入賬;排放權在會計處理中具體是如何進行操作。
四、碳排放權會計確認與計量的相關規范
碳會計最早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環境及生態領域的相關學者對國家、地域以及全球范圍的碳存量和流量進行核算,主要是采用物質流分析手段。2002年以后,京都協議書以及排污權交易制度等發展,使企業C02等的排放、交易及節能減排等特定環境問題的會計處理規范探討日益加劇。最初以碳排放及交易為核心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會計問題被納入排污權會計框架內進行探討IASB和FASB均出臺排污權交易會計的相關處理草案或準則,試圖對包括CO2等排放氣體的會計問題進行一攬子的規范。
(一)碳排放權會計確認規范2004年IASBIFRIC3《排污權》,其中要求為排放污染進行的支付而持有的排污權會計在計量時采用復合計量模式和報告模式。2007年12月,IASB再次啟動排污權交易項目,提出三種會計處理方法。同時與FASB通力合作,其旨在提出包括碳排放在內的排污權交易會計處理模式(FASB,2008)。不過,由于碳排放的特殊性和復雜性,除一些政府(cOAG,2006;DEFRA,2007;EC,2007;IPCC,2007)或非政府組織(CCE,2007;ISO,2006;RGGI,2007;WBC,2007)的報告外,現有學術文獻還極少提及碳交易或碳信用等碳財務報告和鑒證問題。如ICAEW在報告可持續性和會計責任時,雖認可了非政府組織的工作成果,但回避了在資產負債表內確認碳信用的問題。隨著碳排放、交易及披露的日益關注,有學者開始指出,基于碳排放或交易的溫室氣體排放引起的會計事項不應僅僅局限在傳統的排污權框架內,而應同時設置類似于社會會計中的碳賬戶對其不確定性和風險進行處理;同時也有學者將碳固及鑒證也納入其中,認為企業的碳賬戶在排放市場中進行交易前須勝任的第三方進行獨立鑒證。2008年,StewartJones教授等將與碳排放、交易及鑒證等的會計問題稱之為碳排放與碳固會計,即碳會計,并提出了構建碳會計規范的兩種主要思路:其一是在京都協定框架下,所有機構或組織對產生于碳匯的碳信用的會計規范與IPCC的原則相協調;其二是在溫室氣體協定書內(GHG Protoc01)分別計量和報告C02排放的相關會計問題。從國外文獻的最新研究進程來看,碳會計主要涉及:碳排放配額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碳排放的相關風險核算與報告、與碳排放相關的不確定性核算與報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在傳統財務會計框架內,碳會計主要涉及的是碳匯(Carbon sink)的資產確認問題和碳源(carbonsourcc)的負債確認問題。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特征是其風險和不確定性(stern,2006),因此,碳會計有必要針對其潛在風險和不確定性引致的收益和損失作出反應,即核算和報告,這利或有或不確定事項,需要會計人員在概率估算的基礎上進行風險評估,以負債或其他方式在報告內客觀及時反映。在企業報告框架內,與環境風險等相關的披露方式主要有三種:完全集成法(fullvintegrated approach)、補充法(supplementary approach)和混合法(hybrid approach)
(二)碳排放權會計計量規范隨著碳排放及交易事項的擴展,使得碳會計與其他相關事項會計基準的關聯度也愈加緊密。其一是碳減排認證和碳權交易的會計處理問題;其二是與再生能源相關的碳會計處理規范。即可再生能源信用資產會計處理問題(RECAA)(Janek Ratnatunga et a1,2008),依據Ratnatungn.et.al(2004)、Ratnatunga andEwing(2005)等人的觀點,再生能源信用資產的價值(RECA,Renewable Energy Credit Asset)計算公式為(以森林中的樹木培育和保持為例):
ds/dt=rE(M-S/M)-as
上式表明,能力提升資產(樹木)在時間t上的經濟價值變化(dSdt)是以下5個因子的函數:ESLjRECA發生的成本或費用;r為價值增量――碳固常數(當S=0時,每單位費用產生的RECA價值蜷);M為RECA碳固能力的最大價值(如樹木在成熟之后即不再固碳);s為RECA碳固能力的當前價值;8為價值衰變―碳排放常數(當E=0時,每單位時間內RECA價值的損失量)。由上公式可知,當r、E及未使用的RECA價值潛量越高、價值衰變系數越低時,RECA價值的變化量(增加量)就越大。京都協定后,日本綠色電力認證制度和RPS法案制度、歐美再生能源制度等規范推廣進一步加快。在英國,2002年4月天然氣/電力市場監管局(Ofgem)推行再生能源義務證書(Renewable Obligation Certificate,ROC)并在排污權交易市場中流通買賣。計劃至2010年,綠色電力在交易市場中的比例目標值為10.4%。因此,企業新能源制度的導人,對碳會計理論規范和實際處理的影響也日漸增大,以英國RPS制度為例,
新能源的每年度交易價格不斷變動,導致RPS所對應的削減成本也不斷變動。由于RPS證書與碳交易之間關系較為緊密,但由于RPS證書流動性較低,與碳權交易在賬戶開設、信用額轉移及賬戶信息披露等方面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RPS證書所涉及的會計問題已開始受到歐美及日本等國的重視,但目前尚未有明確的規范出臺。碳會計準則或規范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一是企業的碳排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其碳管理如何披露,目前雖有較多國際大公司對CDP作出積極反應,但在信息披露上仍存在較多問題,特別是在認知度和價值維度方面;二是市場對公司碳披露與碳管理的反應如何,Johnston et al,等研究者發現美國SO2排放交易機制下,市場對公司的排放配額具有價值正相關性,表明對投資者而言,其更多地是將排放配額視為一項資產。
五、碳排放權確認與計量的學術理論
關于碳排放權的確認問題,學術界的主要觀點有確認為金融資產、確認為存貨、確認為無形資產和作為環境成本核算四種。Saurav Durra RaefLawson兩位作者分別為紐約州立大學副教授與美國管理會計師協會研究部主任兼常駐教授。英文原文在美國發表于《成本管理(Cnst Management)》中認為隨著碳排放量成為一種可供買賣的商品,需要對這種商品進行妥當的計量、記賬、審計,并將其價值通過一種適用于各行各業的統一方法在報表上加以披露,一如其他物質商品和財務工具一樣。會計專業人士應能運用其在核算和對各非貨幣項目計量的專長,解決這一需求。并提出了碳會計和價值鏈分析,將碳蹤跡與價值鏈聯系起來,將碳蹤跡納入決策分析的基本框架的觀點。得出觀點:減少一個企業的碳蹤跡,涉及到計算其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盡可能在其價值鏈的各個環節降低排放量并盡力減少排放量凈額(通常的做法是通過貿易向外購人,以抵銷本身一部分的排放量)。管理會計師可以幫助設計用于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各種核算方法;管理會計師們對于盈利/顧客價值方面的分析,游刃有余,生產消費品的企業可以把它們的產品貼上標簽,注明其碳蹤跡的數量,促使在這方面所作的努力得以持久;管理會計師的另一專長,是發展和設計標準化的報表,這要建立一套計算、分析、核實和編制報表的程序;管理會計師需要提出各種新的、把環保成本直接納入為分析因素的決策模式。將節能降耗、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納人為戰略決策的內容之一,會對管理會計師的職責范圍產生直接的影響。
張鵬指出碳排放權應該作為一項流動資產核算,其符合存貨的定義,應該作為存貨核算,并分別指出了碳排放權的確認條件,初始計量、期末計量和出售等問題。其中作為存貨期末計量時,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鑒于碳減排量成本與其可變現凈值的同質性,作為為執行銷售合同而持有的碳減排量,其期末的賬面價值也可以用公式:碳減排量賬面價值=(合同規定的當年的)購買單價×(當年的)CERs來計算。
王學俐、姜洋將碳排放權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在確認方面指出綜合費用法、期望現金流量法和政府指導價格法三種方法。并指出了無形資產的后續計量問題,同時提出碳匯產品的定價模型。
馬曉軍指出碳排放權可以作為環境會計組成部分核算,在環境會計中反映,企業為購進排放許可權而發生的環境支出應分兩部分加以確認。購進用于本企業排放許可權確認為“遞延資產”,只有持有留待以后出售的排放許可權確認為“環境資產”,并提出了相關的賬務處理過程。
關于作為金融資產核算方面,王艷/李亞培指出“碳排放權是一種特殊的經濟資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場,擁有具體產品的定價機制,并始終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價值變動直接增減資產價格。它是金融衍生產品,但是其價值隨企業自身權益主體的市場價格以外的因素變動而變動,與普通的金融衍生產品不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金融資產的定義,為在會計系統中完整反映碳排放權價值的變動,應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并進行會計處理?!痹谖闹刑岢隽颂寂欧艡嗟拇_認與計量的問題,并列舉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但筆者認為,以上關于碳排放權的確認與計量并不十分準確,應該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確認。
(一)碳排放權的確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定義為“初始確認時即被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外的金融資產:(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至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是一個國家排放C02的權利,應該組為資產核算。但是它不是考慮近期出售而持有的短期資產,因此不能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應該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
(二)碳排放權的計量一是初始計量。根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具體準則中相關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貸記“有關資產科目”。
[例1]歐洲碳基金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與新世界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合同,合同約定五年內新世界公司實施小水電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將向歐洲碳基金轉讓,轉讓總量約為1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轉讓價格每噸不低于8美元,實際指數價格高出合同價格部分由雙方平均分享,按年結算。
2006年11月1日,取得碳排放權時;
應確認資本公積=100×8=800萬美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USD8000000
貸:銀行存款 USD8000000
二是持有期間損益確認:碳排放權在持有期間會產生一部分收益,作為“投資收益”核算。
三是期末計量:目前,我國要求以公允價值作為金融資產的計量屬性,由風險與收益決定其市場價格,以體現會計計量屬性的配比原則。盡管由于次貸危機的爆發使得大家對金融創新產生質疑,但是從能訓=公眾及時準確地掌握資產變動價值來考慮,公允價值仍然是一種值得應用的會計計量方式。碳排放權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在期末應該以公允價值進行反映。同時由于碳交易所排放權的價格指數受其所承擔減排義務難易程度影響,應該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反映。
綜述所述,碳排放權應在獲取時或報告期末按不同時點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即應按照碳交易所的價格指數確定排放權的人賬價值,并于報告期末按該價格指數的實時數據進行后續計量。具體核算如下:若當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時,應按照二者之間的差額,調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余額,同時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若當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小于其賬面余額時,應按照二者之間的差額,調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余額,同時按照公允價值變動減記所有者權益: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
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
[例2]歐洲碳基金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與新世界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合同,合同約定五年內新世界公司實施小水電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將向歐洲碳基金轉讓,轉讓總量約為1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轉讓價格每噸不低于8美元,實際指數價格高出合同價格部分由雙方平均分享,按年結算。
2006年12月31日,歐盟市場價格指數為每噸lO美元,應確認資本公積增加;
應確認資本公積=100×(10-8)=200(萬美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 USD20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USD2000000
四是期末處置。當對碳排放權進行處置時,可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置規定,將取得的處置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將原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計人投資收益。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金額加上或減去資產負債表日累計公允價值變動后的金額。如果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已計人應收項目的金額尚未收回,還應從處置價款中扣除該部分,確認處置損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或借記“投資收益”,同時,借或貸記“投資收益”,貸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五是關于減值處置。當可共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該確認該碳排放權的減值損失,計人當期損益。同時將原計人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也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把碳排放權作為一項權益性工具核算,因此,當已確認的減值損失轉回時,應當計人所有者權益。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例3]歐洲碳基金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與新世界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合同,合同約定五年內新世界公司實施小水電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將向歐洲碳基金轉讓,轉讓總量約為1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轉讓價格每噸不低于8美元,實際指數價格高出合同價格部分由雙方平均分享,按年結算。(單位:美元)
(1)2006年12月31日,歐盟市場價格指數為每噸10美元,應確認資本公積增加:
應確認資本公積=100×(10-8)=200(萬美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 USD20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USD2000000
(2)2007年12月31日,歐盟市場價格指數為每噸6美元,應確認資本公積減少:
應確認資本公積=100×(10-6)=400(萬美元)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USD 4000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 USD4000000
(3)2008年12月31日,歐盟市場價格指數嚴重下降為每噸2美元,應確認發生減值:
共發生減值損失=100×(8―2)=600(萬美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USD60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USD2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 USD4000000
(4)2009年12月31日,歐盟市場價格指數嚴重回升為每噸4美元,應轉回已確認減值損失:
應轉回的減值損失=100×(4―2)=200(萬美元)
關鍵詞:碳排放權;會計確認;對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24-000-01
引言
企業碳排放權作為企業內部的一項無形資產,在企業的發展和運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體系尚不成熟,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企業和社會的進步,因此,加快解決企業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問題勢在必行。本文將主要研究提高碳排放權會計確認的有效措施,為企業碳排放權問題提供方向。
一、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的相關概念
關于碳排放權的實質與定義,不同的學者以不同的視角對其進行了規定和解讀。王小龍在對碳排放權的本質進行深入研究與分析之后,提出排放權屬于“環境容量使用權”。排放權最初被劃分為經濟學領域,是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對排放量高的企業進行經濟懲治,從而達到環境管理的目的。而且,這項制度最初是由美國經濟學家由經濟學觀點導出,并經科學系統的數學方法進行驗證,在大量的實踐案例中發現其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特點。由于學科本質與內容的差異,目前對排放權的劃分與界定仍不明朗,但經過法學學者的努力,排放權已經被列入法律學范疇,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會計確認工作是會計信息核算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是財務會計理論的基礎,其具體是指將相關會計信息進行科學記錄并納入會計信息報表的過程。
二、企業碳排放權使用的會計確認內容
1.碳排放權的普通使用
企業應對企業的碳排放量進行會計確認,從而客觀反映碳排放權的權利流失過程。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將無形的碳排放資產轉化成產品開發和銷售,因此,可以根據無形資產的流失情況確認資產或價值轉移的多少。在實際運營中,可將企業的實際排放量和成本進行綜合比對與分析,真實體現價值轉移的具體情況,對于成本為零的碳排放權,可不將其對應的碳排放量計入考慮范圍。
2.碳排放權的節約使用
在對碳排放量總量的宏觀調控下,企業在年底時的排放量仍小于分配額度時,屬于碳排放權的節約使用。由于在碳排放權交易開始,政府強制介入,根據市場行情與經濟發展狀況,對排放權的價格范圍作出明確規定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碳排放權使用制度,因此,一般情況下,碳排放權不會出現大幅貶值的現象,會計在進行財務信息處理時,不必對此資產做減值預算。
3.碳排放權的過度使用
碳排放權雖然具有一定的經濟屬性,可以采用資金購買的方式獲得,但是這種購買權利要保證在一定的限度內進行,一旦企業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圍,就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和義務,政府將按照排放標準和會計準則強制對企業進行罰款,或者強制企業在市場上購買一定的碳排放權。
三、提高碳排放權會計確認的措施與對策
1.以產權保護為導向建立健全會計確認制度體系。
黨的第十八屆三中三中全會中明確指出要建立并推廣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以企業的利益保護為基本準則,以可持續發展為長期目標,嚴格參照碳產權和碳財權之間的內在系統聯系,建立科學、合理的會計確認準則,有效推進碳排放產權的有序進行。同時,企業在制作信息報表時,應將環境信息列表中的相關信息或款項按照一定標準加入其中,綜合反映當月的收益情況與財產分配。例如,成本開發、增值收益等。這有利于為企業管理者對碳排放權的利用和投資提供方向,對企業的長期發展大有裨益。因此,要盡快制定科學系統的碳排放權會計確認制度體系,促使碳排放權的財務信息趨于清晰化、透明化,增強會計信息決策的高效性。此外,要加強碳排放產權的監督力度和執行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促進碳排放產權制度的順利施行。
2.增強碳排放權會計準則的穩定性、大眾性,建立實用的會計模式
碳排放權交易是全世界正在面臨的難題與挑戰,由于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差異,不同國家或地區在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確認方面發展進程各不相同。我國現屬于發展中國家,碳交易市場剛剛建立,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制度與計量制度發展比較緩慢,相應制度體系仍不完善,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過程仍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所以,我國可以與發達國家聯合或采用碳排放投資的方式,既保證了雙方減少溫室氣體的義務的完成,又增加了雙方經濟流動性的增強,對推進我國碳排放權會計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具有指導意義。此外,可以將會計確認過程分為消費方和投資方,采用原理機制相同的會計科目,為碳排放權會計確認制度提供理論支持。
3.與其他環境資產會計保持一致性
為了有效促進全面發展和社會進步,不應僅僅考慮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問題,還應嚴格考慮與之相關的其他環境資產的會計處理。例如,對碳排放權的資產會計確認可以借鑒排污權、棄置權等環境資產的處理機制,按照資產分類的標準,排污權與碳排放權的資產性質相似,同屬于環境資產,且國內排污權的起步較早,歷史久遠,相關制度與體系較為完善,因此,碳排放權的相關核算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鑒排污權的會計科目計算,根據環境資產――排污權的機制,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體系。
四、結語
綜上所述,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問題在推動經濟發展與社會運營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跨國企業成為聯系世界各國關系的橋梁,因此,企業要積極實現綠色環保,大力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實現企業利益的同時,為控制全球氣候變暖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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