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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12-08 17: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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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先從自然經濟說起。
什么是自然經濟,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對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表述。是從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所反映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的關系出發,從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對立出發,來考察自然經濟的。凡生產是直接用于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換的經濟,不論它在人類歷史上以何種形式存在,都可以認為它是自然經濟。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就是這種經濟的本質特征。我國學術界通行的這種理解和表述,體現著自然經濟一般。
自然經濟是一個歷史范疇。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曾經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在這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自然經濟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質變。探討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討這個經濟范疇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個體農民以至個體手者,都經營有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如在,封建國家經營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業,封建地主經營有“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以贍衣食”的自給性生產等等。然而個體農民(包括自耕農和佃農)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農民家庭是社會基本生產單位,小農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變化,都集中通過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表現出來。
當時的社會經濟中,自然經濟已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而存在。從農民來看,由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足以把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結合于家庭內部。農民為了直接取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特別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資料,就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他們既從事農業,又從事手工業,并形成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日益多樣化。由家庭經營和個體勞動所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的這種特點,就迫使他們卷入市場交換,從事商品性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持續自己的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生產使用價值的自給性生產,與生產交換價值的商品性生產,就相輔相成地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也就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
當時,自然經濟又與封建剝削制度相聯系。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通過繳納封建賦稅或封建地租,養活封建主階級。繳納封建租賦,是農民獲得小塊土地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因此,他們必須把封建租賦同自己直接消費的產品一樣,擺在自給性生產范圍之內,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自然經濟成為農民既為自己消費需要,又為封建地主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就體現著自然經濟與封建經濟的本質聯系。
盡管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內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但是,由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極大的廣泛性,整個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和手工業者所經營的自給性生產所不可比擬的巨大規模,自然經濟就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存在于封建社會之中。
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而存在的條件下,自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式,仍然會同其他任何經濟形式一樣,具有體現自己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我曾經在《論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1] 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自然條件和農民自身生產條件的差異,農民啟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程度,是會各不相同的。在整個小農經濟中會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商品生產結構。這個結構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也就是自給性生產的多層次結構,即農民自然經濟保持程度的多層次結構,其具體構成如下。
第一,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絕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產品投入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這里所說的總產品,是指農民所生產的包括農產品、手工業品和其他副業產品在內的全部產品。自用有余的產品,可能是屬于其中的這種或那種產品。
這種農民的生產,不但自給性生產占有顯然的優勢,而且其出售的產品,本來是為了自用而生產的,即不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換,才具有商品的性質。這是一種具有自然經濟痕跡的、在流通領域里形成的商品,還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
這種農民少量產品的出售,只能補償少量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不可能更新生產過程的各種要素,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還是自己生產的,即經濟條件的“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2] 。盡管已經有了商品交換,但生產循環仍然是一種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農民直接消費其產品的絕大部分,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的生產,叫做“真正的自然經濟”[3] 。
第二,半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同時又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前期,這部分商品還會包括一些是自然生產物的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盡管它們的再生產過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實現的,但一經由“任土作貢”的方物,轉化為商人販運貿易的商品,農民的狩獵,采集、捕撈等活動,也就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這種農民出售的產品,都是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這是他們與上廣種農民的區別所在。
這種農民已經有了部分商品性生產,他們的生產也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分工的體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給性生產比重大,商品性生產比重小,其生產要素通過市場實現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的部分,并沒有超過自己生產的部分。因此,從整體來看,這種農民的生產,還基本上不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恩格斯說,這是商品生產“還只是在形成中”[4] 。
第三,交換型生產。這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些農民,其總產品除了繳納封建租賦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費,大部分用于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用品。他們從事商品生產,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以維持一家的溫飽。這是一種在交換價值形式下的使用價值生產,還沒有脫離自給的內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為買而賣”。由于商品性生產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給性生產已退居次要地位。這類農民已成為或基本上成為小商品生產者。
交換型生產的另一類是,農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更大,自給性生產比重更小,甚至已無足輕重。他們從事商品生產,已不僅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潤,即交換價值增值,以發財致富。其商品流通是“為賣而買”。這種農民已屬于從小商品生產者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者的過渡形態。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生產,以具有部分質的差異相區別,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階段。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任何事物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有量的規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著多種運動形態和多種矛盾的統一體,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質。在這種情況下,事物的性質就是由其主要的質所規定的。當其次要的質的量變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量界限,它仍然會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質,而不會轉化為另一事物。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因此,它們就應當屬于或基本屬于自然經濟范疇,成為封建社會中體現自然經濟關系,即自給自足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是自然經濟單位在封建社會中存在的具體形式。
自給自足是對自然經濟本質的一種通俗概括。現象總是以豐富多變的形式表現本質,特別是在事物具有多種質的條件下,現象與本質之間更會出現差別和矛盾。所以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會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對地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在事物質變和量變錯綜復雜的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區分主要的質和次要的質,如果不把握住決定事物性質的數量界限,而是機械地把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作為衡量小農家庭是否是自然經濟的絕對尺度,必將導致對自然經濟過多過早的否定,這無疑是不適當的。
封建社會的農民,已是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并具有自有經濟和一定獨立性的生產者,他們比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生產者,具有更高的生產積極性,具有更優越的生產條件,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封建社會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相比較,生產者產品自給的品種、數量和質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以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的小生產方式為生產條件,這就是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它體現著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二
在封建中,具有強大的地位。但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自然經濟會逐漸削弱,并隨著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會最終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代替。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和封建主都經營有使用徭役勞動、奴婢勞動或雇傭勞動的商品生產,還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商品生產,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農業和手中,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因此,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可以說主要是小商品經濟。列寧指出,“在資本主義的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盵5] 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主要是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過程。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作為一切生產首要條件的糧食生產,還不能在農民滿足自己消費之后,有更多的剩余,從而為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手工業的人,為從事食物生產的農民和從事原料生產的農民,提供實行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給型農戶這時就必然占有大多數,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
這時在市場上,特別是在市場上交換的產品,既有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和手工業者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又有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這時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已不是偶然的、間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斷反復出現的剩余品。廣大自給型農戶把這種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使它在整個市場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經說過,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不是基于社會分工而生產的。生產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因此,這時的商品經濟還不具有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歐洲的封建社會就有過這樣的階段,馬克思說過,“曾經有這樣一個時期,例如中世紀,當時交換的只是剩余品,即生產超過消費的過剩品”[6] ,(馬克思所說的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9-14世紀)在,《孟子》所說的,農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的階段,是否屬于這樣的時期,有待于經濟史學者的考證。
盡管剩余品的生產還不是交換價值的生產,但是,農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種以流通、以設定交換價值為目的的趨勢”[7] ,經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并且促使它們朝著交換價值生產的方向發展,推動自給型農戶逐漸轉化為半自給型農戶和交換型農戶,從而使整個市場逐步從以使用價值生產為基礎,轉向以交換價值生產為基礎。這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長期趨勢。
半自給型農戶由于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它們的生產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之中。在封建社會的某一個階段中,如果半自給型農戶在整個農戶中占有多數,它們投入交換的商品,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時商品經濟的社會分工的基礎,也就是交換價值生產的基礎,就會進一步完備。
在封建社會中,各種生產力因素經過長期積累,會出現一系列發展變化。勞動人口和耕地面積的不斷增加,擴大了農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系列化,提高了農業勞動的效率;水利設施、陸路和水路的發展,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勞動條件;自然資源的開發,豐富了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耕作技術和生產經驗的積累,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到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會加快自己的發展步伐,為商品生產的發展,提供比較充分的農業基礎。
在上述條件之下,商品生產就會得到較快的發展。通過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逐漸向交換型農戶轉化,會出現大量主要生產糧食和其他食物的農民,主要生產原料作物的農民,和“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8] 的農民。通過農民家庭手工業以一定規模與農業分離,會使許多農民轉化為手工業者,并逐漸形成從事各種原料加工的獨立手工業部門。
這種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不同,他們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產品,必須在市場上補償他們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產要素,甚至包括種子和口糧。他們的生產已經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礎之上,成為“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也就是,以產品的出售,以產品轉化為貨幣和再由貨幣轉化為產品的生產要素為媒介的再生產?!盵9] 他們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就具有質的差異。
封建社會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賦之外,還能“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10] ,也就是在封建租賦以外的剩余產品。這是一個變量,在封建租賦既定的條件下,就決定于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成果的大小。交換型農戶和獨立手工業者是最有能力生產這種剩余產品的個體生產者。這種剩余產品都是要投入交換的,因此,這種農民和手工業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個體生產者。
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如果不從事自給性生產,“生產專業化即社會分工的完成”[11] ,他們就已經成為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列寧在討論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時候,就是以這種小商品生產者為準繩的。他說,“單獨的個別的生產者專門從事一種生產部門的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必備條件”[12] 。這種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確實是存在的,如城市獨立手工業者。列寧在此加以強調,是徹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現象的統一是一個本質上無止境的過程”[13] ,在封建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剛在發展的時候,大量出現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而是不完全脫離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即具有一定程度專業分工的小商品生產者。
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在封建社會中,最大量的是生產糧食的農民。他們的商品性生產不論如何發展,也不會脫離糧食的自給性生產,這是毫無疑義的。
農民的商品性生產從一開始出現,就“已經包含著社會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萌芽”[14] 。在交換型農戶中,商品性生產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場條件發生變動,它的產品的價值不能實現,其生產和生活就會出現危機。保留一定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的自給性生產,就可以緩解危機,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論是生產原料的交換型農戶,還是生產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糧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給性生產。
特別值得提出的農村手工業者。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廣大農民的需求增多,會引起農村手工業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學者把西歐各國出現的這種發展叫做前工業化階段。這種農村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主要不是封建剝削者,而主要是廣大勞動群眾,就必然要求成本低,價格廉,生產就必須接近原料產地。這種大眾化的產品,質量不必精細,生產技術容易掌握,因之這種手工業必然首先從農村中發展起來。農民從農業轉向手工業只能是逐步進行的,在這個轉軌過程中,必然有許多農民保持著一定的糧食和原料作物的生產。就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后,基于上述應付市場變動的原因,農村手工業者也會自然地保有一定糧食或者原料的自給性生產。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農業生產力的不夠發展,沒有充足的穩定的糧食供應,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也無法切斷自己的自然經濟臍帶。
這種保留有一定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戶,同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一樣,都已屬于商品經濟范疇,都同樣是封建社會中體現商品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與屬于自然經濟范疇的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是不相同的。所以馬克思把“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的農民,叫做“新的小農階級”[15] 。根據這一原則,那些生產糧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也同樣可以視為新的小農階級。
自然經濟既是歷史范疇,又是地域范疇。在封建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自然經濟不會在全國各個地區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經濟也不會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發展。它們的發展變化,同任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一樣,總是在不平衡的運動中實現的。各個地區由于氣候、交通、土壤和資源等自然條件的差異,經過人們長期開發,又會出現社會分工發展程度的差異,即出現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從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經濟強大、比較強大和比較薄弱的各類地區,也就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比較發達和發達的各類地區。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還會形成具有不同專業分工的地區,有的是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自給性生產,成為糧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專業性生產地區;或者是手工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成為手工業品專業生產地區。因此,在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由于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的大量出現,由于各種專業分工地區的形成,商品經濟就會具有更為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總之,任何封建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都會通過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通過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著不同的自然經濟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經濟水平。在任何一個封建國家中,我們都不可能獲得各種類型農戶比例配置的數據,也不可能獲得自給性生產產值和商品性生產產值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在封建社會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具有強大的地位,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的產值則可能大于自給性生產的產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以至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無論多么發展,也不會導致自然經濟的消失。這種歷史連續性甚至可以延至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的。在十九世紀后半期,德國的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許多雇傭工人或者是自己擁有土地和菜園,或者是通過租佃擁有土地和菜園,以從事自給性生產。他們的這種“園藝業和耕作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曾經是保證工人階級物質狀況可以過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過得相當不錯的基礎”[16] 。
為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終封建社會之世,自然經濟還會始終存在,商品經濟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發展。這都有待于資本主義,特別是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把一切以生產者本人勞動為基礎或只把多余產品當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產形式盡行破壞。它首先使商品生產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產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7] 。因為“只有當雇傭勞動成為商品生產的基礎時,商品生產才強加于整個社會?!盵18] 這是馬克思西歐歷史發展所得到的結論。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相對純粹的自然經濟,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在對立統一中消長,然后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純粹的商品經濟,這正是歷史辯證法的生動體現。三
商品同經濟一樣,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以至社會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其性質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在總的量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階斷性的部分質變。
在封建社會的各個階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由各種類型農戶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經濟,既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分工發展水平,又會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經濟痕跡,因而呈現出部分質的差異。試以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作點粗略比較。
首先,從市場看。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農民生產的自給性水平還很高,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者之間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種生產者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劑的交換,那種生產者必要產品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劑的交換,會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這兩種交換都具有使用價值生產的自然經濟痕跡。因之,農村市場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直接交換,假手于商人的情況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場交易量要分散在廣大農村,市場因之是狹小的,一般不能擺脫小范圍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廣大農村形成以墟集貿易為主體,以市鎮貿易為補充的“地方小市場的網”。[19] 這種農村市場一般只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能滿足他們購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的需要。
通過商品交換,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不但是個體農民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一定地區,如一縣一州,必需有自己的產品,能與其他地區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定的地區間的販運貿易。因此,某些農村市鎮,特別是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市鎮,除了具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之外,又會具有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使它成為農村外銷商品販運貿易的起點,農村輸入商品販運貿易的終點。在這種農村市場上,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互通有無的直接交換就會縮小,而以商人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會擴大。
到封建社會后期,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體還會保持封建社會前期農村市場的那種狀況。但在其他地區,由于糧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市場就會發生變化。如果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商業資本主要是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發展為商品;在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卻是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無法自己在當地銷售全部產品,也無法互相提供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要求商業資本為他們的產品實現價值,并為他們的再生產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補償。因之,這里的農村市場已由主要是生產者之間的直接交換,轉變為主要以商人為媒介的交換。并且會突破地方小市場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業市鎮和手工業市鎮,建立起長途運轉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區以至跨越國界的市場。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還會在生活資料市場之外,形成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在生產分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雇工市場;在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借貸增多的基礎上,從傳統的高利貸資本中出現市場,從而構成以商品市場為主體的農村市場體系[20] 。這種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證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的、以市鎮貿易為主體、以墟集貿易為補充的農村市場,就為農民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生產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但是,生產者之間余缺調劑、品種調劑的交換仍然會存在,甚至會有一個較大的絕對值。只是在商品成交總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縮小了。
其次,從販運貿易看。在封建社會中,通常存在著從農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剝削階級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費的,以農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為主要的販運貿易。同時,由于農民和手工業者需求的多樣性,他們也必需與外地區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互通有無,也會形成一定規模的販運貿易。因此,販運貿易就成為當時的重要商業活動。
在封建社會前期,販運貿易的商品,除了手工業者的產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所提供的。它們每家每戶投入交換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萬戶的投入,也會成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可以形成繁榮的販運貿易。它們出售一些農產品或者家庭手工業品,雖然標志著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開始分解,但它們還主要從事農業,它們的手工業和其他副業還從屬于農業,基本上沒有專業分工。沒有生產的專業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區分工。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和由它所帶來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是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這種地區的販運貿易,更多地是建立在這種具有自然分工性質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比如糧食這種重要的販運貿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豐歉,或糴之使來,或糶之使去”的地區間豐歉調劑市場。這種地區間糴來糶出的市場,就不是由地區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經濟正是這樣的販運貿易中保留著自己的痕跡。
在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和農村手工業品流向城市的販運貿易,在繼續發展的同時,地區間特別是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與手工業品產區之間的販運貿易,會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前者是地區間的一種縱向聯系,后者則是地區間的一種橫向聯系。前者主要是體現農民、手工業者和封建剝削階級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資料,后者則主要體現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說明它已大體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和手工業品產區之間出現大規模、長距離的販運貿易,正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的重要發展。
再次,從城市市場看,在封建社會中,城市市場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從、軍隊等以自己的收入,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他們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賦的轉化形態,即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數量巨大的剩余產品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換,就會出現繁榮的城市市場。封建賦稅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實物形式。它們是由農民和手工業者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只是因為投入交換才成為商品。這種商品可以說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沒有商品的生產方式。這就使城市市場既建立在交換價值生產之上,又建立在使用價值生產之上。因之城市市場并不具備完全的商品生產的基礎,也就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經濟。盡管實物租賦會逐漸向貨幣租賦轉化,使城市市場的商品生產的基礎有所發展,但這種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商品生產基礎的不夠完全,是封建社會城市市場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城鄉商品生產不夠發展,城鄉生產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就不夠發達。盡管城市中有比較發達的手工業,但其產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費,并不流向農村,與農民的產品相交換。因此,城市市場規模的大小,主要決定于投入市場的封建租賦價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場保有較多的自然經濟痕跡。
到封建社會后期,由于地區間販運貿易的發展,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具有販運貿易的中轉市場,或者形成新的中轉貿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業在發展中逐漸向城市轉移,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手工業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業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隨著城市經濟功能的發展,在這些城市市場的商品成交總量中,封建剝削者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會縮小。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商品交換所形成交易量(包括體現在販運貿易中中轉的部分),其比重必然會擴大,后者甚至可以超過前者。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無疑已大大下降。當然,封建租賦投入這種城市市場還會有一定的數量,加以還會有許多消費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視的??傊?,在城市市場,以至在整個國內市場上,封建租賦所形成的市場交易量,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是會各不相同的。它在整個市場交易中所占比重較大,市場促進生產和分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各個時期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許多經濟現象總是交錯地存在,難以劃一。上述只是一種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相比較,已具有不同的生產基礎,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流通規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結構),不同的社會作用。特別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形成,不但會為本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而且會通過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擴大和深化社會分工,推動其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生發展提供歷史前提。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正是通過這種不同層次的發展,即部分質的變化,逐步排除自然經濟的制約和痕跡,逐步趨向完善。
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表明,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以怎樣的廣度和深度相結合,會反映出自然經濟歷史地位變化的階段性,會反映出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性,也會反映出封建經濟的成熟和發展。生產對于任何社會經濟都具有基礎的作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都是基于其生產基礎的具體變動而來,考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歷史地位,考察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發展水平,首先應當對它們生產基礎的發展變化,作出正確的估量。不論在什么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商品,一經在市場上出現,都不會改變它作為商品的性質,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忽視對它們不同的生產基礎作具體的分析。否則,就容易夸大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同等起來,把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與不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等同起來,從而模糊對自然經濟歷史地位的認識。這就不能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中,更好地貫徹辯證唯物主義的論。四
商品所以能適應生產力的不同水平,在各種經濟形態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在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總是在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既是封建經濟(包括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封建經濟又可以容納小商品經濟有較高程度的發展,甚至可以容納以工場手為代表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因之,在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領主制下,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國家中,還會得到更多的發展。
廣大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把市場機制引入千家萬戶的生產領域,擴大價值發生作用的范圍,推動他們改善工具,提高技術,較好地發揮人力、物力和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這對于發揮各個地區條件的優勢,擴大農業基礎,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社會積累,都會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不但農民商品經濟的個體比自然經濟的個體,具有較高的發展生產的活力和能量,也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含有市場機制,可以較靈活地較有效率地進行,從而有利于滿足消費,促進生產,加強地區間、民族間的經濟聯系,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封建大國說來,也會為封建國家處理集中的與分散的經濟的矛盾,為征收賦稅、加強國民經濟管理,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封建社會中,只要有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有社會生活水平的相對提高??傊饨ㄉa方式如果能允許商品經濟發展,就說明它還具有生命力,還沒有達到它的終點。這是判斷封建生產方式價值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封建社會中,對立統一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互相制約、互相排斥的。自然經濟天然地排斥社會分工,排斥商品經濟,從而限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不管自然經濟多么強大,商品經濟卻具有導向性,具有主導作用,它總是通過不斷分解自然經濟,引導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無庸贅述。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它們又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對立物相互補充的這種深刻的辯證關系,充分地體現在社會經濟過程之中。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既與商品經濟相聯系,又與自然經濟相聯系。他們總是通過二者的相互補充,使自己的生產得以完全。在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中,是商品交換對于自給性生產起補充作用;在交換型農戶中,是自給性生產對于商品性生產起補充作用。二者相互補充,就使小農家庭的再生產得以順利地運行,使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得以順利地實現。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既都是互相分離、互相獨立的,各自通過自身的循環持續自己的生產。但是,他們又是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的,因為他們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供給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購買他們的產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產單位,而更多的是消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它必須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是作為消費單位,也必須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消費品。因此,在封建社會中,就必須以商品交換為紐帶,把農民、手工業者和地主家庭聯系起來,才能形成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使整個封建經濟成為一種一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
要使這種復雜的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實現,社會生產兩大部類和各個生產部門之間就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在封建社會,社會生產的技術構成低,不論是進行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主要是靠投入勞動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產資料。而且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不經過交換無償地養活封建剝削者,因此,第二部類生活資料的生產必然要大于第一部類生產資料的生產,而擴大再生產更需要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優先增長。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這種比例關系,主要是由農民的自然經濟來保證的。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如前所述,是農民既要為自己的消費需要,又要為封建地主的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因而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擺在優先的地位,以安排好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的關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種植各種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災害時,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謂“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在糧食總供給不足與總需求發生矛盾時,農民就會去開墾荒地,開發山區,以至圍湖圍海造田,以解決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會中,糧食盡管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商品,卻又總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農作物。
農民的這種遵循自給自足目標運行的經濟活動,就會使全社會勞動力與土地這兩種最重要的資源的分配,首先保證了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保證了封建經濟順利運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關系。如果說,封建經濟因為有了商品經濟,可以更靈活地運轉,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為有了自然經濟,才能保證它順利進行,保證它可以穩定地發展。
自然經濟這種基于人類生存本能需要的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保證了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繁衍,保證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從而促進了封建國家、和文化的發展。盡管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封建租賦之外,還可以生產出另外的剩余產品,擴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藝術發展的物質基礎,但是,從整個封建社會來看,強大的封建國家和繁榮的文化藝術,始終主要是建立在作為使用價值生產的封建租賦基礎之上的。
但是,自然經濟的這種基本歷史作用,又必須依靠商品經濟才能得以充分實現。在封建社會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獲取大量實物封建租賦之后,除了直接消費一部分之外,他們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賴于出售這種剩余產品。同時,他們又必須把大量的封建租賦,通過商業渠道轉化為商品,轉化為各級官吏,文人學士、仆役和軍隊的收入,并且進一步轉化為多種多樣的消費品和奢侈品,通過市場以實現社會總產品的最終分配,從而保證封建政治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總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補充。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片面性;如果只強調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商品經濟,就會是另一種片面性。這都是不可取的。
[1] 《經濟史》1986年,第1期。
[2] 《資本論》第3卷,第896頁。
[3] 《資本論》第3卷,第886頁。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3頁。
[5] 《列寧全集》第1卷,第77頁。
[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頁。
[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頁。
[8] 《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9] 《資本論》第2卷,第226頁。
[10] 《資本論》第3卷,第893頁。
[11] 《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2] 《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17頁。
[1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1頁。
[15] 《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16]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64頁。
[17] 《資本論》第2卷,第43-44頁。
[18] 《資本論》第1卷,第644頁。
任何學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對象及其特殊矛盾,關于財務管理學的研究對象已有所研究,但有關學科對象的特殊矛盾問題似乎是一個尚未開墾的領地。科學地認識財務管理學的研究對象及其特殊矛盾,無論是對財務管理理論的開拓,還是對財務管理實踐的開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關于財務管理學研究對象的思考
關于財務管理學的研究對象,我國財務學界一般將其歸結為企業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其具體內容就是企業的籌資、投資、用資和收益分配活動。按照同樣的思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國家的財務管理學的研究對象,則是企業再生產過程中的資本運動。采用歸納法可將商品經濟社會企業財務管理學的研究對象歸結為企業再生產過程中的價值運動。限定在商品經濟社會,這種認識無疑是正確的。由這一認識又可以得出另一個結論:財務管理是商品經濟、貨幣經濟的產物,企業再生產過程中的價值運動也就是財務管理學的一般對象。進而可以認為:在商品經濟社會產生之前,是不存在財務與財務管理活動的。對財務管理活動及其財務管理對象的這種認識,可以說是我國財務學界的主流觀點。
那么,這種認識是否正確、人類的財務活動是否是商品經濟的產物?筆者認為這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歷史事實表明,在自然經濟、實物經濟的社會中,經濟組織之間就存在著借貸活動。對這種債權債務的管理顯然是不能納入物資管理或實物管理范圍的,它同現代財務管理中債權債務的管理相比,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無本質上的區別。如果認為自然經濟社會不存在財務活動,那么,自然經濟社會中的借貸活動、稅賦交納活動等又應稱為什么經濟活動呢?
筆者認為,為與歷史事實相吻合,應將財務管理對象歸結為經濟組織(生產流通組織)的社會財富運動。
就一般意義而言,人類的生產過程是使用價值或物質財富的生產過程。而人類的生產活動又總是在一定的生產關系下進行的,必須取得特定的社會屬性和社會形式。也就是說,人類的生產不僅具有物質屬性和社會屬性,還形成生產的物質方式與社會方式。生產既是物質屬性與社會屬性、物質內容與社會形式的統一,又是物質財富生產與社會財富生產的統一。
生產的物質方式是指物質生產過程中生產的主客觀要素的技術結合方式,它是由生產的技術基礎決定,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生產技術基礎的變革而變化的。科學技術的發展階段不同,生產的物質方式的表現形態也就不同。馬克思曾對人類物質生產過程的變革做過詳細的考察,他以勞動資料的發展為標志,把這個過程劃分為三個大的歷史發展階段:手工工具階段、大機器階段和自動化控制系統階段??傊?,物質生產方式作為一個動態系統,會隨著人類認識與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而不斷向前發展。盡管生產的物質方式決定著生產的社會方式,但它并不直接構成財務管理的內容,構成財務管理內容的是生產的社會方式,確切地說是特定的社會財富的生產過程。
生產的物質方式是現實生產力的運動方式,生產的社會方式則是與生產力相適應的特定生產關系的運動方式。生產的物質方式的變革必然會引起生產的社會方式的變化,已存在過的生產的社會方式有氏族公有制生產方式、小生產者私有制生產方式、資本生產方式和社會公有制生產方式等。在自然經濟社會,財富同樣具有其特定的社會屬性和社會形式。債權、債務的發生和債權的收回以及債務的清償等都是財富的社會運動形式。這類經濟活動同現代同類財務活動相比,顯然是無本質區別的。
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資本成為社會的特定財富,生產過程表現為資本的運動過程,資本運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資本的增值。在這一生產方式下,財務管理就是對企業資本的運動過程即資本的增值過程進行的管理。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資料同樣轉化為商品,具有價值,企業生產的目的同樣是為了價值增值。但為了同資本主義私有制下的生產目的相區別,我國學術界把公有制條件下的生產資料稱為資金而不稱為資本。這樣在我國,財務管理便是指對企業的資金運動進行的管理。資金運動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資金的形態、結構、數量的變化;二是指資金運動中產權結構和收益分配等經濟關系的形成與變化,即財務關系的形成與變化。這些構成了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內容。企業的資金運動是有規律的,在一定的程度上是由市場機制調節的。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就是作為一種自覺的力量融合到企業資金運動之中管理與調節資金運動過程,使之按比例、協調、順暢、高效率地運行,實現企業價值增值目的的。
一般來說,財務管理就是經濟組織(生產、流通組織)對其所擁有或控制的財富及其財富運動過程進行的管理。在商品經濟社會,財務管理則是企業對其資金或資本運動過程進行的管理。經濟組織的社會財富的運動過程構成財務管理學的一般研究對象,企業的價值運動過程則成為商品經濟社會財務管理學的特殊研究對象。
二、關于財務管理學研究的特殊矛盾的思考
曾經指出:“科學研究的區分,就是根據科學對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對于某一現象的領域所特有的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構成某一門科學的對象?!必攧展芾韺W研究的是什么特殊矛盾呢?按照我國經濟學界對財務管理學的認識,財務管理學是研究企業如何進行資金管理的一門學科。在商品經濟社會,人們若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不僅要投入人力、物力,還必須投入一定的財力,即資金或資本。沒有財力的投入,也就不會形成人力、物力的投入。資金或資本是企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經濟資源。人們投入資金或資本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或剩余價值,是為了資金或資本的增值。馬克思指出,資本就是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資金或資本作為體現著特定生產關系的社會財富,是一種稀缺的經濟資源,而人們對利潤或剩余價值的追求卻是無限的,這樣便產生了資金或資本投入與資金或資本產出之間的矛盾。
企業資金的投入與產出的矛盾,實際上就是資金使用的效率問題,即資金的投放、占用、耗用的效率問題。只有解決了資金的效率問題,做到低投放、低占用、低消耗,實現高產出與適度積累,企業才能做到順利經營和持續發展,否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就可能萎縮,甚至破產。財務管理學中有關投資決策、籌資決策和流動資產管理等內容均屬于或涉及企業資金的效率問題。
企業的資金或資本是特定的生產關系的物質載體,資金或資本運動必然體現著現實的經濟關系。如資金的投入體現著產權或債務關系,稅金、股利、工資的處理體現著分配關系等等。這些經濟關系在財務管理學中被稱為財務關系,具體包括企業同投資人的財務關系、企業同國家稅收人的財務關系、企業同債權人的財務關系、企業同債務人的財務關系、企業同員工的財務關系以及企業投資人之間的財務關系等等。這些經濟利益關系,既有相互統一、相互協調的一面,又有相互對立、相互矛盾的一面。這些關系處理得好,則有利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否則,便不利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或有害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財務管理學中的有關資本結構與財務風險的管理、債權的管理、債務的管理、利潤分配的管理等內容基本屬于企業財務關系的處理問題。
總之,在商品經濟社會,財務管理學的研究對象是企業資金或資本運動中的基本矛盾,即資金的投入與產出的矛盾、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矛盾。前者主要是如何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的問題,后者主要是如何維護各利益主體的經濟權益的問題。這就是財務管理學所要研究的特殊矛盾,財務管理學所研究的全部內容都是圍繞著這兩個基本矛盾展開的。
關鍵詞:民法;法治建設;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權利觀念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依法治國是實現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坝嘘P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梢姡忻裆鐣桥c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边@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笆忻裆鐣腥说膬r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泵穹ㄊ鞘忻裆鐣幕痉?,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梢?,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總之,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在這種體制尚未完全確立和不盡完善的情況下,經濟犯罪總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本文著重從四個方面論述經濟犯罪與市場經濟的關系。
一、經濟犯罪及其特征。1、經濟犯罪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經濟和犯罪這兩個概念的相加與組合。經濟犯罪指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讓利法規定為犯罪,并且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2、特征:(1)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2)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3)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或者違反了刑法規定的行為。(4)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市場經濟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權利經濟。(2)市場經濟是自主經濟。(3)是契約經濟。(4)是競爭經濟。(5)是法制經濟。三、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的危害。1、侵犯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2、擾亂市場競爭的有序、正常運行。3、妨礙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措施的落實。4、破壞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外部環境。四、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途徑。1、嚴格執法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根本保證。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強公民法律意識,養活經濟犯罪,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經濟犯罪、市場經濟、法制、刑罰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空前活躍。但與此同時,由于歷史的現實的各種原因,也由于商品經濟本身的各種負面效應,經濟領域的犯罪現象也不斷出現,這極大的阻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并直接或間接的引發了很多經濟犯罪,嚴重的妨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如何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經濟犯罪也因此成為當前的突出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在這種經濟體制尚未完全確立或不完善的情況下,經濟犯罪總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思考探索經濟犯罪,市場經濟二者之間的關系,作為一名法學本科生,對于正確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關規定,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經濟犯罪及其特征和特點
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歸根到底都與經濟有關,但是人們通常并不把這些犯罪都稱之為經濟犯罪。一般情況下,人們只是把某些與經濟活動有關聯和具有財產內容的犯罪行為稱之為經濟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經濟犯罪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經濟和犯罪這兩個概念的相加與組合,是在犯罪這一整體范疇中從經濟這一角度或者層面對犯罪中部分范圍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認為是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違反刑法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中的“經濟”一詞本身是一個多義詞,在這里應該理解為,經濟活動或者財產。因此經濟犯罪就應該定義為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被刑法規定為犯罪、并且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梢娍闯鼋洕缸锏倪@一定義,3、具有以下四個層面的涵義:一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行為。只有這樣的行為才可能是經濟犯罪,沒有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經濟犯罪直接危害著社會經濟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這種危害性達到了一定程度,否則不是經濟犯罪;三是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或者違反了刑法規定的行為。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所決定了的,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為犯罪,只有被規定為犯罪的才可能是經濟犯罪;四是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當然要受到刑罰的處罰。這四層涵義密切相聯,共成一體,構成經濟犯罪的一般特征。經濟犯罪與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區別是經濟犯罪的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這一區別也是經濟犯罪的獨有特征。另外,我們從經濟犯罪的這一特征入手,可以將經濟犯罪分為兩個類別,一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有關的經濟犯罪,它直接破壞著經濟秩序,可稱之為經濟活動犯罪;另一類是具有財產內容的犯罪,它破壞著經濟秩序,同時也破壞著其它秩序,比如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可稱之為財產犯罪。
經濟犯罪嚴重的擾亂了市場經濟的秩序,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過程中,經濟犯罪浮動呈現上升趨勢,有其以下特點:1、經濟犯罪發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額越來越大。近年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大案要案不斷出現,犯罪金額在幾十萬元以上,甚至數百、上千萬元的大案時有發生。2、職務經濟犯罪以及非職務人員與經濟領域工作人員相勾結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犯罪分子利用從事政府的公務或在經濟領域工作的職務之便實施經濟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當隱藏性,社會危害也較其他犯罪更為嚴重。3、單位犯罪已成為當前經濟犯罪的顯著特征。這類犯罪后果嚴重,查處十分困難,經濟犯法案范圍的加大,犯罪主體身份的復雜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隱藏性等特點,導致了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的查處阻礙重重,十分艱難。
對于經濟法的產生的研究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此處的經濟法是指什么,經濟法可以指經濟立法,經濟法律,經濟法部門,但是現行的通行的說法經濟法的產生是指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本文僅以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產生做簡要分析。僅僅就經濟法產生的原因來講目前學術界流行的一種觀點是一漆多俊教授為代表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說”,這種觀點表明:由于在19世紀末西方各個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都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導致了社會市場的大變革,國家的調節機制和國家的經濟職能發展起來,同時也使經濟法這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發展起來。
人類社會經歷了漫長的進化和發展,自然經濟時期以自給自足為主要特征,雖然當時也存在商品交換,但是這種交換仍然是為了當時人們自身的生活發展需要,與現在的商品經濟有著本質的區別。在資本主義社會初期國家介入市場很少,一般都是依靠市場自身調節并且維持自身的平衡關系。由于在無形之手自身調節的初期并沒有出現大的經濟危機,因此人們認為市場自身調節是萬能的,亞當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正是形成于此背景之下。但是如上所說,工業革命的完成使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生產方式發生了很大改變,商品交換日益發達社會生產的規模也迅速擴大,新的生產部門也不斷涌現;社會的分工和協作也變得更加分明。隨之而來的市場經濟的自身的弊端也顯露出來,例如壟斷機構的出現,由于市場競爭本身就是優勝劣汰所以在競爭中占優勢的市場主體為了自身的利益依靠自身的優勢會越來越強大,這種結果就是大企業逐漸控制整個行業。另外,市場主體存在的營利性使得這些主體很少涉足盈利較少的行業,但是它們的發展滯后甚至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展。市場的本身也具有滯后性和盲目性這些導致了許多企業無法對信息做出正確的判斷以至于影響了許多市場主體的發展,甚至影響了國家經濟的運行。這些弊端慢慢顯露,最終在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徹底擊敗市場萬能的神話。
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怎樣才能正常?國家作為全社會利益的代表,作為最高權威的代表,作為最有力量的代表自然由國家出面對經濟進行調節和維護。①資本主義國家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了國家干預,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并且自然神作為經濟主體對那些很少有人涉足的行業開始經營,并站在全社會的的角度進行宏觀調控。這也是凱恩斯的主張,但是和市場一樣國家調控也存在著許弊端,并由此給西方的經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導致了20世紀70年代的滯漲和經濟危機。當時許多經濟學家都對政府干預失靈原因做了分析具體有以下:(1)國家干預人為因素較多,并非單純的是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資本主義國家政府的官員、政治家們一般是國家干預政策的制定者,他們多數是為了自己在政治上的利益,這種追求政治利益的做法有事甚至對市場經濟起到相反的作用。(2)國家干預易產生尋租行為?,F政府干預市場經濟之后資本家就多了一獲取利益的道路,這種尋租行為通過尋求政府保護來牟取不正當利益。(3)國家調節成本較大,國家調節要成立職能不同的政府部門,難免會有官員冗雜的現象。(4)政策的執行和制定都是由人進行的,難免會有一些滯后性或者是受人的技能和思想觀點的局限。綜上,資本主義國家又有重法的傳統所以自然會尋求這樣一條法制定法律的道路來規范國家對市場的調控,因此經濟法的誕生也成為必然。此處的經濟法指經濟法律部門的產生而不是經濟法律的頒布,且此處僅從經濟動因或者說市場原因對經濟法產生做了分析。
除了漆多俊等法學學者們所認同的經濟法的產生的經濟動因在法學界還存在其他學說,例如以史際春教授為代表的法學家們所主張的“戰爭需要說”②該學說認為經濟法發端于戰爭,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國家為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制定了許多以經濟法命名的法律規范,因此他們認為經濟法是戰爭的產物。用現在的觀點來看此種學說只是為當時的經濟服務的,但是制定的時考慮的其他社會因素極少。在學界還存在著危機對策③說,此處不再具體分析。但是需要明確的是經濟法的產生還有其社會基礎及其他因素,而本文僅就經濟原因簡單分析。
關鍵詞:價值取向;公平;效益;民商合一
民法和商法作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之所以能夠為絕大多數大陸法國家所確認,其主要的原因不但在于民法和商法在調整對象和調整內容上具有明顯的差異性,除此之外,民法和商法在價值向上具有顯著不同以及在產生基礎上具有較大差異性,也是區分民商法分屬不同法律部門的重要原因。因為調整對象的差異固然可以直接界定不同部門法的獨立調整范圍,而價值取向的不同則會決定不同法律立法的最終追求目的,從而使性質各異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成為必要。民法和商法在立法價值取向上的主要差異性表現在:在民法的諸項價值目標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即當公平原則與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發生沖突與矛盾時民法首先會選擇公平,在處理公平與其他民法原則的關系時采取的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益與其他。現代民法也在不斷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情況調整自己的作用內容,也會不斷融入一些效益的規定,但這并不能因此而動搖公平原則的統治地位,離開了公平就沒有民法和民事法律制度。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價值取向則是效益,在處理效益與其他法律原則的關系時其基本原則和要求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與其他。
一、民法公平優先原則的產生基礎
(一)經濟基礎――商品經濟
民法是和商品經濟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經濟就應當有法律,就應當有調整商品經濟的基本法律――民法。商品經濟的存在必須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由于社會分工使每一個社會主體都不能生產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從而使商品交換成為必要。“互相對立的僅僅是權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別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讓渡自己的商品。”二是由于財產分屬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個人都能無償地占有他人的勞動產品,而必須承認對方的財產所有權,并進行等價勞動相交換。與此適應,就產生了作為民法核心內容的所有權制度和合同制度。合同不過是將每天重復著的產品交換活動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懊恳环街挥型ㄟ^雙方共同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梢?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這種具有契約形式的(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法權關系,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這種法的關系或意志關系的內容是由這種經濟關系本身決定的?!倍唐方洕质恰疤焐钠降扰伞?它不承認任何特權,只承認一個權威即競爭,它要求一切經濟關系的參加者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這種平等的法律地位既是商品經營者進行公平行為的前提條件,也是實現經營者自由意志的必要保障。
(二)公平優先的理論基礎――私權神圣和意思自治
民法屬于典型的私法范疇,私法不同于公法的最基本的一點在于私法特別注重對私人權利的保護。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按照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觀點,市民社會是社會的一部分,不同于國家且獨立于國家。市民社會以政治權力和民事權利的完全分離,以充分尊重個人的自由意志為主要內容。市民社會觀念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力界限,強調應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各國民法典中強調的個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約自由,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均是以避免國家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在私法范圍內,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認私權并保障私權之實現,所以應在國家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竭力排除政府參與?!?/p>
(三)公平優先的主體基礎――適用主體上的廣泛性
與商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民法的適用主體具有廣泛性,可以適用于一切社會大眾,是所有市民主體的基本權利保障法。因此,民法就其基本屬性而言,應當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主體的最基本生存要求。而社會大眾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生命、財產、個人尊嚴和公平對待,也就是說只有滿足了社會主體的公平要求之后社會才能夠和諧發展?!安换脊讯疾痪薄ⅰ暗荣F賤、均貧富”等思想或口號的提出,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種社會大眾對公平的需要。
(四)公平優先的規范基礎――強烈的倫理性
從社會學角度觀察,法律條款無非包括倫理性條款和技術性條款兩大類。與商法比較側重于技術性規范不同,民法規范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其原因在于,民法規范為市場經濟提供了一般規則,這些一般規則是對整個市民社會及其經濟基礎的抽象和概括,是人們理性思維的果,一般較為穩定。換而言之,民事活動本身就社會倫理生活的一部分,具有強烈的社會趨同性,而倫理規則是很難用精確的法律語言加以描述的。正是由于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及本身的性質所決定,因此民法條款絕大多數屬于倫理性條款,即憑社會主體的簡單倫理判斷就可確定其行為性質,并不需要當事人必須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專業判斷能力。而公平原則無疑是最具有倫理性的法律價值判斷之一。正是基于民法規范的高度概括性和極強的倫理性,由此才決定法律的適用必須以公平性的倫理原則和能夠為所普遍接受的民事習慣為指導,并依據各種事實關系與法律規定的內容進行對照,然后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相應的價值判斷。
二、商法效益優先原則的產生原因和產生基礎
商法的效益優先不但有其具體表現,而且還有其復雜的社會經濟原因,具體說來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效益優先的經濟原因――市場經濟
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固定場所,它既是商品生產的必然產物和實現商品價值的必要條件,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伴生結果。對此,列寧曾指出:“哪里有社會分工和商品生產,哪里就有市場。”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市場機制調節社會資源的配置和調節市場行為的一種經濟運行方式或經濟運行模式。市場必須有一定的構成要素,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為要素幾個方面。其中,人的要素即市場主體是純粹的經濟人。市場中的物的要素是貨幣資本,貨幣資本不同于單純的貨幣,它具有強烈的逐利性趨向。馬克思曾引用登寧勛爵的話形象地形容資本:“一旦有適當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睂Y本的擁有者資本家來說,“他們活著就是為了賺錢,除了快快發財,他們不知道還有別的幸福,除了金錢的損失,也不知道還有別的痛苦。”值得注意的是,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不同,商品經濟是與自然經濟相對應的形態,強調的是產品的交換屬性,要求生產者必須依賴于其他生產者而生存,任何生產者都只能通過交換而獲得他人的產品。商品經濟的法律調整就產生了最初的民法,產生了作為民法基本制度的所有權制度和合同制度。因此,可以說有商品經濟就應當有民法。與市場經濟相對應的是計劃經濟,主要強調的是一種社會資源的分配方式,即以市場機制調節社會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的配置。主要是從經濟運行方式或經濟模式的層面上來進行定義的。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有重合的一面,市場經濟必須依賴于商品經濟而存在。但市場經濟并不是隨商品經濟而同時產生,它必須在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才能產生。兩者在作用的內容上也是不一樣的,和商品經濟相比,市場經濟更具有現代性,而商法的產生和作用內容都與市場經濟有十分密切的聯系。
(二)效益優先的法律規范原因――大量的技術性規范
商法最早起源于“商人法”,從它產生伊始就具有專門性及職業性,而后雖經多次進化,“商人法”發展成為“商行為法”,但商法的基本特質并沒有變化,商法始終是對市場經濟的直接調整,可以說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基本規則及基本運作方式翻譯成法律語言就構成了商法規則。正是由于商法規范為市場經濟主體的營利性活動提供了具體的規則,而這些具體規則又是對市場經濟活動及其實踐方式的直接表現,因此市場經濟的一些基本要求和基本內容都和商法規范具有直接的聯系。有什么樣的市場交易方式和市場交易內容,就相應有什么樣的商法規范進行調整。由此決定了商法規范必然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技術性,即商法規范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技術性規范,這些技術性規范的設計大多是出于對主體營利的保護,并且對這些技術性規范并不能簡單地憑倫理道德意識就能判斷其行為效果。商事法律的這種技術性規范特點,使其與民法中比較偏重于倫理性規范的特點迥然不同。商法的技術性既體現在其組織法上,也體現在其行為法中。商法規范中通常不僅有定性規定,更多地是定量規定,例如,公司法中公司形式的設計,權利、利益的配置,資本的運動,股票市場的操作,責任的追究,票據法中關于票據之文義性、要式性、無因性規定,關于發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兌行為、票據抗辯、追索權之行使等規范條款,均具有強烈的技術性色彩。另外,商法的技術性原則不僅體現于其規范的具體方面,也表現于整體上不同規則之間的協調,若沒有大量技術性規范的間接調整作用,商法的營利性和商法宗旨均難以實現。
(三)效益優先的適用對象基礎――特定的商人
從一般意義上說,商法是調整商人及其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商事主體,商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他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亞里士多德曾經說過:“人就其本質而言,都是政治動物?!钡送瑫r又是經濟動物即經濟人。政治人和經濟人雖然具有不同的功能,但無論是經濟人還是政治人,都無時不在既定約束條件下以最小代價去獲取最大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中的主體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為其唯一存在目的的經濟人――商人按照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家穆勒的觀點,所謂經濟人就是會計算、有創造性、能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并且要求必須人是具有理性的人。所謂人的理性是指每個人都能通過成本―收益或趨利避害原則來對其面臨的一切機會和目標及實現目標的手段進行優化選擇。人是趨利避害的動物,《管子》說:“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里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之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源之下,無所不處焉?!比嗽谛袨橹斜拘院突緝r值取向是――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墨子?大取篇》說:“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比藗冊诙嘀匦袨檫x擇時的基本行為特征是具有排列和擇優的傾向和能力。這種多中取優的價值取向可以導致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實現。
民法和商法在對待公平與效益的關系與地位上所采取的不同的價值取向,既反映了民法和商法在立法上的不同的價值追求,也反映了民法和商法在調整市場經濟關系時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和各自獨特的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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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制度是我國財政改革的長遠目標,對于怎樣恰當地對公共財政進行定位,理論界在某些方面還存在不同的意見,甚至不愿意使用“公共財政”這個名稱。但是,無論從政府的財政規劃方面,還是諸多財政雜志來看,“公共財政”這一稱謂事實上已經越來越普遍化,被越來越多的人認可。因此,對于公共財政的界定,需要形成一個明確的意見,以適應現實的需要。
一、公共財政的一般界定
從本質上來看,公共財政與財政、國家財政并沒有差別,都是特指國家進行的分配活動,都涉及財政收支、財政平衡、財政管理等內容。它們在中文名稱上的不同,主要是翻譯的問題,英文中的財政概念用“public finance”來表示,如果對其直譯就成了“公共財政”。然而“finance”一詞具有多種意思,可翻譯為“財政”、“財務”、“金融”等,只有在其前面加一個“public”進行限定,才能明確地表示“財政”這一概念??梢?,“公共財政”和“財政”都對應于“public finance”,二者并無本質區別。財政是國家進行的分配活動,本來就是公共性的,因此,在“財政”一詞加上“公共”二字似乎有同義反復之嫌。
雖然從本質上看,公共財政與財政具有共性,但是,由于歷史上認識偏差的原因,使二者出現了一定的差異。在改革開放很長一段時間,“人們習慣上把資本主義社會的財政稱為‘公共財政’,而把社會主義財政稱為國家財政,是生產建設性財政。這樣一來,約定成俗,公共財政就成為資本主義財政的代名詞,自然兩者之間就有了根本的區別?!雹倭硗猓瑥南嚓P的理論研究來看,公共財政的討論多是西方財政學上的一些內容,由此可見,我國的公共財政研究在若干方面是與西方財政理論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筆者認為,公共財政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財政模式”。其主要原因可以從現實經濟和財政理論兩方面來認識。
政府的財政活動屬于經濟范疇,資本主義國家的基礎經濟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按照的觀點來看,經濟決定財政,因此有必要對西方國家的財政進行重新認識,不能把公共財政等同于資本主義財政。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政府和理論界都認同了要構建適應我國特色的公共財政制度,那么,公共財政也就不可能是獨立于國家財政之外的財政,而只能是國家財政的一種;是與我國原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實行的財政模式不同,與市場經濟體制相聯系的財政模式。
之所以認為公共財政是國家財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財政模式,還因為公共財政理論中的市場失靈論。無論從古典的自由主義理論,還是近代的政府干預主義,政府財政活動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古典經濟學的財政思想,來源于亞當。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一書中。其學派反對國家干預主義,主張實行“廉價政府”,一般都認為國家的財政支出不具有生產性,應該盡量控制,而讓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認為市場機制可以實現經濟發展的各種目標。因而財政支出的范圍僅限于市場機制無法作用到的國防、司法、公共工程、公共機關等方面。這一觀點在西方持續了一百多年,財政一直也都限制在特定的范圍內。
但是,20世紀初資本主義國家在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發生的多次經濟危機,導致了嚴重的社會蕭條和動蕩。許多經濟學家開始認識到古典的自由市場經濟并不能自動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經濟穩定發展、充分就業等宏觀經濟目標。經濟發展中存在許多市場自身不能解決的問題,即所謂的“市場失靈”。為了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建立了全新的政府干預主義理論。主張通過政府的財政支出來影響社會總需求,從而保障經濟的平穩運行和發展。在20世紀中期,資本主義進入了一個“滯脹”時期,一些經濟學派如供給主義、貨幣主義等派別又開始重視自由市場主義,他們認為政府的大量干預并沒有帶來比市場更多的效率,從而反對過多的政府干預,讓市場自身去解決問題。
縱觀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財政,其基本要點有:第一、政府財政的支出范圍主要著眼于社會公共需要方面,不去干涉市場經濟能夠處理好的私人需要方面,不直接介入社會生產性領域,把社會資源配置的主要任務都交由市場去完成;第二、財政支出十分注重效益的提高,并采取各種數量方法如成本效益法、最低成本法等來進行財政支出決策,只有具有較大效益的項目財政才會介入;第三、預算管理制度化,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逐漸復雜化,財政本質上作為一種利益分配的關系,必須建立相應的法治制度,才可能保障財政分配達到預期目的;第四、在財政體制上堅持分權制下的制衡,社會公共需要是有區域性的,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也具有地域性,地方政府在處理地方事務上比較有效率,所以,適當的分權有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但是,各地之間又有很大差別,財力也各不相同,所以,權力也不能下放過多,還要保持一定的制衡力量;第五、堅持稅收負擔的最小化來設計稅制,在設計稅制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盡量做到“稅收中性”,在征稅的過程中努力降低征管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
二、公共財政(public finance)的內涵與特征辨析
關于財政(public finance)的定義,早期的西方學者認為,財政是政府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或者稱之為政府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我國傳統財政學關于財政的定義,盡管表述各異,大體上還是概括為國家的收入和支出活動,甚或將收支活動等同于分配活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public finance,日本岸田俊輔在1978年的《圖說日本財政》將其定義為“政府所進行的經濟活動”②,美國馬斯格雷夫在其1973年初版的《財政學理論與實踐》一書中的序言中說:“財政這一名詞,傳統地應用于包含稅收和支出措施的那套政策問題。這不是一個好名詞,因為根本問題不是資金方面的,而是涉及資源利用、收入分配和就業水平的,不過這個名詞已為人們所熟知,而且稱之為公共部門經濟所引起的誤解將不會更少些?!彼谠摃?980年第三版中說:“本書論述公共部門經濟,不僅包括其資金,而且包括它對資源利用的水平和配置,以及它在消費者之間的收入分配的全部關系。雖然我們的主題是歸屬于財政學的,但它涉及到問題的資金方面,也涉及到實物方面。而且,它不單純是個公共經濟問題。因為公基部門是在和私有部門相互作用之中運行的,所以兩個部門都進入分析,不僅支出和稅收政策的效果有賴于私人部門的反應,而且對財政措施的需要也取決于財政措施不存在時私人部門如何行動?!雹鄱袊柏斦块L項懷誠主編的《領導干部財政知識讀本》一書認為,財政,也叫“國家財政”,是以國家為主體;通過政府的收支活動,集中一部分社會資源,用于履行政府職能和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經濟活動④。廈門大學張馨教授在《公共財政論綱》中的定義是:公共財政(public finance)指的是國家或政府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分配活動或經濟活動,它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一種財政類型和模式⑤。
總之,中外傳統財政學基于時代的背景和條件,把財政定義為收入和支出,如以現代市場經濟的觀點考察,實在是太偏狹了,有的學" 者將收支活動等同于分配活動更不足取。將財政定義為“政府所進行的經濟活動”,表明public finance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已不限于財政收支及其管理,更不能限于貨幣資金管理,而要從政府與市場的相互作用,結合到資源的配置、收入的分配、經濟的穩定,從宏觀和微觀的角度分析,強調財政是經濟的一個范疇,甚至于用中文的“公共財政”來替代“財政”。但是,將財政定義為“政府所進行的經濟活動”又失之過寬,因為無論中外,除政府的財稅部門之外,央行、計經委、通產省、商務部等之類的政府所屬機構,其經濟活動斷然不屬財政。反觀項懷誠和張馨的public finance定義,將財政定義為政府所進行的某種(類)經濟活動,則有其合理之處。所以,公共財政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已為大家所公認,盡管理論界的描述尚不盡統一,問題的關鍵在于對分配活動或經濟活動的進一步界定,它既是對財政活動的高度概括,又涉及財政活動的范圍,關系到以公共財政為基點的公共經濟及其財務管理等諸項活動的范圍、目標與方式。
筆者認為,public finance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國家的權力,參與一部分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分配所進行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1.public finance的理財主體是國家,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其理財專職機關,其理財主體具有層級性。這里的各級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政府又設置具體的理財機關,專司相應的理財職能,如中國目前的財政、海關、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系統等。
2.public finance活動的目的是實現國家的職能,過去理論界對國家職能的概括一般指政治職能和經濟職能,這沒有錯,目前理論界關于公共財政的核心演化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是有其道理的。如果說前者的關系鏈為:國家或政府的職能——社會公共需要——財政的職能——……;后者的關系鏈是:社會公共需要——國家或政府的職能——財政的職能——……。
那么,問題的癥結之處在于國家職能和社會公共需要的關系。就國家職能而言,“橫看成嶺側成峰”,其既可分為政治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可分為階級性方面的職能(對外進行戰爭或防御、對內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等)和社會性方面的職能(提供公共福利、優化資源配置、公平收入分配、穩定經濟并有適度的經濟增長等)。再就社會公共需要來看,社會的即公共的,社會的職能亦即社會公共需要的職能,在傳統財政學描述的實現國家政治、經濟職能中,是包含著社會公共需要的,只不過公共需要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如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和當代資本主義時期、我國計劃經濟時期和市場經濟階段等),其內容、范圍、方式有所差異,并反映著不同的生產關系。以此觀,前述關系鏈誠可為:國家或政府的職能——社會公共需要的職能——財政的職能——……。
3.public finance活動的根據(或依據)是憑借國家的政治權力、財產權力、行政管理權力和信用權力。政治權力即國家作為主權者的權力。馬克思指出:“在我們面前有兩種權力:一種是財產權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權力,另一種是政治權力,即國家的權力”⑥。政治權力為國家所獨有,其主體就是國家,所以,政治權力即是國家作為主權者的權力。國家政治權力所涉及的對象范圍,從地域的角度看,就是政治權力所能達的全部空間,如領土、領空、領海;從人員的角度看,就是該國所判定的公民或居民。政治權力在經濟上實現的形式就是稅收。
財產權力就是所有者的權力,所有者的權力不僅包括生產資料(含土地)的所有者權力,而且包括勞動力所有者的權力,其借以在經濟上實現自己的形式,進一步分割為產業利潤、商業利潤、借貸利息、地租及工資等。由此可見,所有者的權力主體具有多樣性,不僅包括國家,而且包括企業、單位和個人。就財政而言,這里的所有者權力主體就是國家,國家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權力或出資者的權力主體,以上繳利潤形式參與國有資本及相關的資本組織形式的利潤分配,在我國目前階段,依國有經濟的實現形式即經營形式的不同,進一步界定為直接上繳利潤、國有股紅息、承包費和租賃費等。(特殊的)行政管理權力,是就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而言,若把政府也看作市場經濟主體的一員,(特殊的)行政管理權力就是特殊的經濟主體的權力,之所以特殊,在于其對象范圍限于特定的對象、實施特定的管理所收取的規費和特許權使用費,其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即是政府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至于國家的信用權力,不獨體現在財政范圍,央行行使的也是國家的信用權力。就財政而言,國家的信用權力在經濟上實現的形式就是國庫券或國債,或財政性貸款。就四種權力來看,政治權力和財產權力是財政依據的一般權力,行政管理權力和信用權力是財政依據的特殊權力。
4.public finance參與“分配”是過程而不是結果。如果把財政的結果歸之于分配活動,這是正確的,但需明確的是,這是指社會再生產四個環節即生產、分配、交換、消費中的“分配”,亦即財政分配制約生產,生產又決定財政分配;財政分配與交換、消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財政分配與其他社會產品分配‘(如工資分配、價格分配、信貸分配、財務分配等)相互影響、相互制約。所以,從社會再生產的角度,立體的、多維的把握財政分配活動,是理解財政是一種分配活動的關鍵,但如果把財政分配活動僅僅歸之于組織收支活動,則是有所偏頗的,是與現實經濟情況不相符的。
5.public finance活動的結果是其一系列經濟活動,具體包括組織收支活動、調節控制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等。這些經濟活動的貨幣表現則為財政資金,具體包括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
三、對公共財政模式的再認識
廈門大學張馨教授認為,公共財政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政模式”⑦,中國人民大學安體富教授認為,公共財政實質是市場經濟財政⑧,我們認為,只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的公共性才真正取得獨立、成熟、規范、完全的存在形式——公共財政,亦即市場經濟財政⑨。所以,我們主張和贊同公共財政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模式這一觀點,但公共財政這一財政模式和經濟條件、國家財政是什么關系,顯然有必要進一步研究。
理論界有一種流行觀點認為,人類歷史所存在的經濟體制有三種類型,與此相適應,財政類型或模式也分為三種:自然經濟——家計財政、計劃經濟——國家財政、市場經濟——公共財政,應當說,這種分類有一定新意,但我們認為,既然財政就是國家財政、政府財政,公共財政就是國家財政的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同理,國家財政中尚包括計劃經濟條件下的財政。
財政=國家財政 計劃經濟條件下的財政(生產建設財政或統收統支財政)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公共財政)
順便指出,理論界有人認為,國家分配論強調,財政本質也是“國家分配”,因而“財政”就是“國家財政”。還有同志認為,國家分配論是財政本質的理論,公共財政論是財政現象理論或財政模式理論⑩。筆者認為,國家分配論不應僅僅是關于財政本質的理論,國家分配論除本質論外,尚包括運行論、調控論、政策論等,當然,這些理論必然且必須隨著條件的變化而發展變化,而發展了的國家分配論與公共財政論并不矛盾,所以,核心是要強化對市場經濟這一條件的研究。
既然公共財政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那么,與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則拓寬和規范了財政關系涉及的經濟主體和分配范圍,財政關系的主體涉及到國內外市場的參與者,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層面,財政分配范圍不僅擴展到社會再生產的各個環節,而且擴展到國內外市場及市場作" 用不到的范圍。正因為如此,商品經濟乃至市場經濟,要求用法制規范財政關系的主體和分配范圍,正確劃分市場和財政各自作用的范圍,凡是由市場能夠解決好的,就讓市場解決;財政轉向市場作用不到或市場失效的領域或產品,凡市場管不好或管不了的,就由財政通過各種手段來管。與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則改變了財政的運行過程,使財政關系的運行過程由經費供給變為經營管理,財政再分配也相應變為市場性的再分配和非市場性再分配相結合。這種變化,使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關系運行不僅與自然經濟中的財政關系運行有了原則區別,而且與計劃經濟中的財政關系運行也有了很大的區別,如果人們仍然用原有的某些理財思想來看待市場經濟中的財政關系,必然要產生嚴重失誤,造成財政運行過程的紊亂。所以,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把財政關系納入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軌道,是財政體制改革需要妥善解決的問題,諸如國庫集中統一收付、部門預算、收支兩條線、政府采購等應運而生。與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則拓展了財政的職能,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財政的職能有了明顯的擴大和調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穩定經濟發展等方面起著基礎性的作用,而財政分配正是立足于這種基礎,成為資源配置、收入分配、穩定和發展經濟最有效的調節機制,可以加速或抑制經濟發展的速度,引導生產經營方向,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技術結構,公平分配收入,平衡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等。如果沒有財政的“第二次”調節,那就只能任憑經濟的盲目發展,使社會經濟處于波動或混亂狀態。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僅為財政關系的發展創造了物質條件,而且擴大并強化了財政的職能,使財政關系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
①安體富:《論我國公共財政的構建》;高培勇:《公共財政:經濟學界如是說》,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②③王國清、程謙:《財政學》,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④項懷誠:《領導干部財政知識讀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
⑤張馨:《公共財政論綱》,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
⑦ 張馨:《公共財政論綱》,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
⑧安體富:《論我國公共財政的構建》,高培勇:《公共財政:經濟學界如是說》,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⑨ 王國清:《公共財政:財政的公共性及其發展》,《經濟學家》。1999年第6期。
⑩轉引自樊麗明等:《探討財政改革,完善財政政策》,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主要參考文獻:
[1]許廷星。關于財政學的對象問題[M].重慶:重慶人民出版社,1957.
[2]許廷星,譚本源,劉邦馳。財政學原論[M].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1986.
[3]劉邦馳,汪叔九。財政學[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