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2-08 17: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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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規劃 ;土地規劃;統籌發展
一、城市規劃在土地使用中的作用
1、優化空間布局
(1)由城市規劃確立的城市空間布局結構,從總體上規定了城市用地的環境與特征,合理的城市空間布局保證了城市功能活動的高效、經濟運轉與城市環境的優美、衛生與舒適。因此,合理的城市規劃對于城市用地的空間結構的完整和穩定起著重要的作用。
(2)優美和諧的城市空間形態和景觀是每一個城市追求的建設目標。城市用地上每個建筑項目的外部形態及其形成的空間景觀效果,都是一定區域城市整體形象的支撐部分。因用地性質及開發強度的更有可能使該用地的建筑形態發生明顯的變化,導致對所在地域建筑群體空間形態與景觀的損害或破壞,是城市規劃所不容的。這一點對于城市中心及重要地區,更顯得重要。
(3)局部用地性質變化的積累有可能導致城市規劃用地整體空間布局結構的失衡。因此,在城市規劃中,要有全局、整體觀點,要考慮這種改變對優化整體空間布局所產生的作用。
2、優化土地使用分配
(1)城市規劃是牽動經濟、社會、文化、環境諸多因素的系統工程,在優化土地使用方面,通過明確每塊土地使用性質、有償使用制度,達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合理分配土地資源的目的。
(2)如果不嚴格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將造成某些開發商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追求與少數行政領導進行不恰當的干預,有可能迫使規劃管理部門對規劃的土地使用性質與開發強度做出不合理改動,是土地利用脫離了有效控制,甚至使城市用地布局受到損害,例如,一些城市中的公共設施用地,綠化用地被房地產開發所侵占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效的城市規劃對土地使用分配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二、統籌兩種規劃的整體思路。
區域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深化,而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又是區域規劃必不可少的兩個方面。在時間上,兩個規劃要統籌編制,城市規劃的編制要兼顧土地規劃,因為土地規劃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城市總體發展,土地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土地規劃也要兼顧城市規劃,城市的土地規劃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發展的總體標準。在空間上,兩個規劃要互補互利,在城市區域的發展中,必須要堅持城市規劃指導與土地規劃,必須要堅持土地規劃服務于城市規劃,即前者的發展是為后者的發展做鋪墊,后者的發展是為了前者的更進一步發展。為此必須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做到彈性規劃。無論是城市規劃,抑或土地規劃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間。而彈性規劃能夠有效適應變化的市場環境,根據不同地點、不同時期做出適時調整,避免規劃失靈以及出現重復規劃。第二,做到協調規劃。在整個城市區域規劃中,不能片面強調城市規劃,也不能一貫重視城市規劃。兩個規劃不是彼此獨立的,城市規劃必須要做好土地規劃,土地規劃的好壞又取決于城市規劃大局,在城市發展中必須注重二者的協調關系,實現互助發展。第三,做到多元規劃。規劃的目標不是單一的,在兩個規劃的具體編制中,對規劃的目標要明確,不能只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還要注重環境效應和社會效應,最終實現多重效應疊加,實現社會的全面發展。第四,做到效益規劃。沒有價值的規劃是沒有意義的規劃,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效益高低決定市場成敗,為此,在兩個規劃的編制中,一定要注重規劃的效益性,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大一統。第五,做到整體規劃。在兩個規劃的實施中必須從國民經濟發展大局出發,從城市區域經濟發展大局出發,做好整體布局,既要搞好物質方面的規劃,也要搞好非物質方面的規劃,既要做好整體規劃,又要做好局部規劃。第六,做到實用規劃。任何規劃都是用來指導發展實踐的,所以在兩個規劃的編制過程中,要注重規劃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使得制定的規劃能夠落實到城市經濟發展中去,為城市的發展搞好理論鋪墊。
三、統籌兩個規劃的發展途徑
兩個規劃受制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門,這種分離的管理體制使得兩個規劃的側重點、標準、目標往往出現較大差距,兩個主管部門不能及時進行相關信息的交流,以及在規劃過程中相互借鑒、相互吸收、共同發展。這對這一現狀,要統籌兩個規劃,必須將兩個部門進行合并,制定統一的規劃,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規劃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能夠充分體現城市體系規劃是一種基于整體利益的協調規劃的實質,能夠較好地統一行政指令,加強規劃的實施效果;也能夠充分考慮地方區域發展實際,立足于區域發展的具體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廣泛征求各利益主體意見后的綜合協調;也有利于規劃管理體制從上級的集權制轉化為公平合理的民主制。這樣制定出的規劃更能適應城市發展實際,更能為解決規劃問題獻計獻策,這樣的規劃透明度高、可信度強、可滿足全社會的發展愿望。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雙向結合有以下優勢:首先,從國民經濟發展總體出發,統籌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避免在兩個規劃的編制過程中相互脫節、各自為戰的現象。其次,這樣的結合既能夠滿足上級規劃實施的執行力,加快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也能充分發揮地方優勢,利用特色資源。再次,這種結合對于在規劃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可以進行及時糾正和處理,避免出現重復建設造成資源的浪費。最后,這種結合途徑既兼顧了城市經濟發展的大局,有考慮了局部土地的優化利用,提高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
四、統籌兩個規劃,做到制度創新。
從法律制度上講,就目前的法律體系而言,城市規劃已有相關領域的法規――《城市規劃法》作保障,而我國到現在都還沒有為土地規劃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就導致在規劃的實施進程中城市規劃比土地規劃更加嚴肅、更加科學、更有可操作性。而從管理角度看,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分別由兩個行政級別對等的管理部門加以編制,這必然導致兩個部門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溝通,行政指令措施無法進行統一,效率低下、浪費資源。
綜上所述,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雖然在概念上各不相同,但是,站在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局上,而這卻是可以統籌的,它們是相互彌補、相互促進的,城市規劃離不開土地規劃,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地規劃也離不開城市規劃,前者需要以后者作為坐標,為其前進明確方向。在今后的實際工作中,為了更好地統籌兩個規劃,不論是在發展思路上,還是在發展途徑、制度創新上,都要進行行之有效的改革,將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共同納入城市經濟的發展中,城市規劃兼顧土地規劃,土地規劃參照城市規劃。統籌兩種規劃才能提高經濟效益,才能提高社會效益,才能提高環境效益。
參考文獻:
[1]王萬茂.士地利用規劃學[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0.
[2]蕭昌東.“兩規”關系探討[J].城市規劃會刊,1998,(1):29-33.
關鍵詞:土地規劃;城市規劃;協同發展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一、兩種規劃的關系
1.1 土地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是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整治、保護土地采取經濟、技術、工程等綜合措施而進行長期土地組織的布局與配置。它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任務是從國家全局和長遠利用出發,在保護耕地的前提下,協調各類用地需求,統籌安排各類用地規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開發和整理,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2 城市規劃
城市規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所作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城市規劃的任務是:根據國家城市發展和建設方針、經濟技術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計劃、區域規劃,以及城市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和建設條件,布置城市體系;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布局;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綜合部署城市經濟、文化、基礎設施等各項建設,保證城市有秩序地、協調地發展,使城市的發展建設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城市規劃的根本作用是作為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保證城市合理地進行建設和城市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及正常經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綜合手段。
1.3 兩者的關系
由規劃范圍來看,兩者的關系是整體與局部,面與點的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整個區域的規劃,城市規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兩種規劃協調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兩種規劃的規劃思路不同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時, 沒有自上下達的規劃控制指標,重在從需要出發,著眼于發展,在對城市的社會、經濟、歷史、地理、資源、產業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發展的客觀規律,提出城市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的設想,很少考慮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問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有控制規劃,而城市規劃屬無控制規劃。由此導致,地方政府熱衷于城市總體規劃,都期望把自己城市做強做大,而任意擴大城市規模的傾向,規劃部門為迎合政府意圖,加上自身利益觀念的驅使,也喜好大規劃,對與土地規劃的銜接造成很大的困難。
2.2 兩種規劃參數的統計口徑不一致
2.2.1 人口。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規劃)建成區內的非農業戶籍人口、農業戶籍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暫住人口。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城鎮人口僅為城市和建制鎮建成區范圍內常住人口的總和(含常住的非農業戶人口、農業戶人口和集體戶人口),不包括流動人口。不難看出,前者所稱人口的范疇顯然要比后者大。
2.2.2 用地指標。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的選取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 一90) 的規定, 不考慮規劃期年耕地水平和規劃目標年耕地保有量。
土地利用規劃中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為城鎮居民點用地指標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指標,編制過程中為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建設用地總量與均量都要受到耕地保有指標的限制。
2.3 兩種規劃采用的土地分類體系各異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1 號)中最新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土地現狀分類,其用地類型為3 個一級類、10 個二級類和33 個三級類。
城市總體規劃中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l37―90), 其用地類型分別為10 個大類,46 個中類,73 個小類。
兩種規劃對地類存在名稱一致而內涵不相一致的問題,兩者既有交叉,又有重復,另外還有內涵一致而土地利用類型名稱不一致的問題。如《城市用地分類》中城市建設用地包括采礦用地,而國土資廳發〔2009〕51 號文的規定為:城鎮附近的采礦用地并入城市、建制鎮用地,城鎮范圍以外的區分為獨立建設用地和采礦用地。
三、加強兩種規劃協調的對策
3.1 以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兩種規劃的根本指導理論
既要尋求發展,又要保護環境和資源。在城市規劃中應綜合考慮城市發展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預測在不同決策方案下城市系統的潛在發展水平在土地資源承載力的約束下,提出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規劃建議。拓寬城市規劃的內涵和領域,形成可持續觀指導下的城市規劃的新思路。
3.2 建立完善的規劃體系
區域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深化,是二者在空間布局和物質基礎上的落實,為城市規劃和其它規劃提供了宏觀和區域范圍的經濟技術依據。城市規劃必須以區域規劃為依據。
國土規劃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總的戰略方向和目標以及規劃區的自然、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條件,對國土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進行全面的規劃。土地規劃的編制是以國土規劃為依據。
因此要加強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協調,就要盡快地開展區域規劃或國土規劃的編制工作,以便在區域層次上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規模,城鎮體系規劃,尤其是城鎮規模與布局,土地利用與經濟發展,土地利用與工業化、城市化之間相互關系進行協調和安排。建議開展城市用地合理規模問題的科學研究。
3.3 統一各項參數
城市用地統計應當以城鎮地籍調查數據為準。城市用地分類、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的調查等方面應當考慮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的需求。城市總體規劃要充分利用城鎮地籍調查資料和城市土地定級估價資料。各級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精確確定城鎮數量、規模和布局,為編制相應土地利用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3.4 統一用地分類標準
建議城市規劃區內仍然可以采用城市用地分類,為了適應土地資源管理工作,可對其做適當的調整與修正,而在規劃區外可采用全國土地利用分類,這樣既可以避免用地分類標準上的相互沖突, 也為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銜接提供了有利條件。
3.5 從法律角度加強良種規劃的協調
目前,我國還沒有真正的一部針對土地規劃的法律,導致土地規劃缺乏法律依據,這也是造成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脫節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應盡快籌備起草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土地規劃法》,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城鄉土地和各部門、各產業用地統一管理,規范城鄉土地利用規劃行為,對城鄉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協調土地利用規劃與相關規劃之間的關系,在土地利用層次上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規劃體系。
參考文獻:
[1]王萬茂,土地利用規劃學[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0.
一、城市綜合環境應用之下的土地規劃
(一)城市建筑過程中的綜合環境的利用
環境的變化對人們的生活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環境變化的過程是比較復雜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中,它綜合了各種因素,比如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這些社會進步的一種必然融合趨勢。為了研究土地規劃與城市環境之間的影響力,我們需要進行土地規劃下的環境影響力的剖析,并且進行環境對于城市土地利用的反作用力的剖析。通過對下述幾個環節的分析,可以實現人們城市土地規劃建設過程中,自然資源的有效利用,按照環境利用的規則,進行城市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結合,從而保證社會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通過對土地規劃利用對于環境的影響力,我們可以得知,人類的經濟活動應該符合環境利用的規律,要遵守環境利用的規范,從而確保人類經濟活動的可持續性。
城市規劃的利用必然會對城市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特別是現代城市工業建設的蓬勃開展,對于城市環境產生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力。在城市土地規劃過程中,雖然對各個空間城市區域進行功能劃分,但是由于工業建設的本身性質,不可避免的對城市環境造成一些影響,這影響了人與自然的協調性,影響了人類社會的整體發展。在此應用模式下,綠色城市應運而生,這是一種基于環境利用的城市規劃理念的興起[3]。從字面意思上,我們就可以看出綠色城市的其中一個含義就是土地利用與城市環境兩者的融合,從實現自然界與社會界的綜合效益的實現。
(二)城市土地規劃模式的影響因素
為了更好的進行城市土地規劃對于環境影響力的剖析,我們要展開土地規劃模式的剖析,展開影響城市土地規劃因素的分析。在城市建設中,影響城市土地規劃的因素是非常多的,比如城市環境利用的影響,傳統的土地規劃模式的影響,城市環境利用具備一定的影響作用,這對于當代的城市土地規劃有一定影響力,城市環境的利用更加傾向于人的生理的滿足。為什么要進行城市環境的影響分析,這與其生態環境容量具備一定的關系,一般來說,當代社會追求的是生態環境容量的合適性,主要體現在城市環境利用、土地規劃等的協調性上,實現城市建設綜合效益的提升。我們對于合適的生態環境容量的判定基于一個標志指標,這就是城市生態環境適宜性與城市建設適宜性的結合,從而滿足當下城市土地規劃的需要。從本質上來分析,城市經濟建設模式要與城市生態環境相結合,這是一種匹配問題,通過對土地規劃的各個原則的應用,實現生態系統內部各個環節的協調。比如土地規劃對于城市資源的開發利用不超過自然環境的分解能力,就不會造成對人類建設的損害,也是城市土地規劃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應用問題,我們土地規劃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人類城市的文明化發展,更重要的是保障人類生活的適宜程度,這就務必要考慮到生態環境的承載力。
要分析城市規劃對于環境的影響力,我們必須要進行傳統的土地規劃策略的分析,在傳統的土地規劃過程中,比如工業革命時代,更加注重是對城市經濟效益的追求,在這一階段的,土地規劃制度、土地分配制度就體現了這一目的,最大程度的滿足人類的城市經濟化的需要,在此應用模式之下,土地有償制度得到發展,實現了土地整體利用程度的提升,進行土地的經濟配置。當然,由于這一環境對于環境建設的疏忽,導致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的產生。
二、城市綜合環境應用下的土地規劃模式的深化
(一)城市環境的建設規劃
當代土地規劃模式相對于傳統的土地規劃模式,更加貼近于城市環境的利用,這根源于自然環境對于城市經濟建設的反作用利用的影響,在此應用模式下,展開城市生態環境的規劃,確保城市的各個自然環境信息的利用,除此之外,還有城市建設的人口信息、社會文化信息等,這都是城市土地規劃利用的重要參考環節,當然了,基于城市規劃對于自然環境的影響下,進行生態環境適宜度原則的應用是非常必要的。這需要展開相關的生態環境應用理論,實現城市生態學理論及其城市生態經濟學理論的應用,實現城市生態建設與環境建設的需要,確保土地規劃之下的環境環節的協調[1]。通過對該原則的應用,進行城市土地規劃結構的分配,進行產業布局的協調,從而避免因土地不合理規劃而導致的生態環境問題。
(二)城市經濟與生態規劃模式的協調
從上文可知,城市土地規劃對于城市環境具備一系列的影響力,生態環境對于土地規劃也具備反作用力,這需要我們做好城市綠化系統設計的相關環節,在城市生態規劃建設中,展開綠化功能區面積的分配,進行品種配置,群落類型配置等模式的優化。通過對生態功能區的建設進行自然環境與土地規劃的協調。我們通過對生態經濟學模式的探究,可以將城市空間分為中心城區、遠郊結合區、工業經濟區等,展開各個模式的生態環境的保護利用,進行土地生態規劃與土地經濟規劃的協調,從而降低城市土地規劃對于自然環境的負作用力。
在城市土地規劃利用過程中,要展開土地生態規劃體系的健全,當然了,在城市規劃管理環節中,我們要根據實際情況,展開綠化率的追求,在土地規劃管理過程中,可以進行大片綠地的集中建設,確保城市文明與生態環境的結合,進行城市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確保空間配置模式的優化,以滿足當下的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及其生態環境的保護需要,比如展開土地利用制度的規范,城市結構的優化。
三、結語
關鍵詞:城市土地規劃;可持續發展;對策
在我國經濟水平不斷提升,城市發展進程不斷加快的過程中,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社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課題。在城市的現代化發展過程中,隨著人口的聚集以及經濟水平的提升,土地資源并大量的用于建造商業中心以及住宅區,造成土地資源的嚴重短缺,如今,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城市建設面臨的首要問題。
一、城市規劃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
(一)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沒有統一的指導以及規范
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都是在空間范圍內進行規劃的一種方式,但是這兩種規劃的側重點是不同的,城市規劃側重于對城市內各種用地類型進行合理的組合與布局,更加注重實現其功能性;而土地利用則側重于對現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安排,使土地資源可以被最大化的利用,從而達到節約保護土地資源的目的。此外,這兩種規劃所依據的規范也各不相同,雖然它們在編制與實施的過程中都在各自的規范中注明應相互銜接、協調,但是由于這兩種規劃編制的部門不同,編制的依據、目的以及實施的任務也就沒有一個統一點,這就導致這兩種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很難達到協調統一。
(二)土地規劃工作整體性不足
土地規劃的整體性要求十分嚴格,不同層次的管理部門在規劃的制定辦法和內容上都有所不同。同時這些規劃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體現了國家對于土地規劃的整體性考慮。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也有相關的要求。但在具體操作的過程中,業務部門往往缺乏整體性考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規劃、村鎮規劃等內容的專項規劃之間協調性差,主次不分,給土地規劃工作帶來巨大的困擾,甚至有的出現相互矛盾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發生都暴露出土地規劃工作還缺乏一個整體的領導和設計,對土地使用的長遠計劃缺乏必要的科學性和監管體系。
二、實現城市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對策
(一)樹立正確的城市發展觀
城市的發展過程也就是土地的集約利用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城市的建設人員應以國情、省情、市情以及區域發展情況為依據,對城市的發展作用進行正確的定位,確定正確的城市發展觀。在對城市土地進行規劃的過程中,不能脫離實際情況,好高騖遠,而應結合城市的整體布局與發展情況,對土地進行科學的利用,充分挖掘土地的潛能,實現土地利用綜合效益的最大化。此外,在城市的建設過程中,還應合理地選擇和布置空間布局,盡可能的以原有的市區為依托,將城市建設與鄉鎮企業發展以及農村居民點改造進行有機的結合,實現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城市規劃的協調統一。
(二)編制全面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
1、空間規劃
一個全面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必須是一個在確定空間內合理組織土地利用,優化利用結構的空間規劃。在規劃編制時,必須認真研究城市人動的動態和城市空間擴散的過程及規律,合理推測城市發展的規模和確定城市蔓延速度與方向,進而給城市發展留足必要的開闊空間。同時,還應認真研究城市原有的組織結構,在此基礎上進行合理的城市規劃和設計創新,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結構模式。按照組團布局模式,在中心城形成布局合理、交通便利的城市體系;按照等級擴散的城市發展理論,在市域內建立起“主城-輔城-二級市-中心城鎮”構成的完整城鎮體系,合理調整產業空間布局。此外,還應根據城市自身的特點和性質進行地上地下統籌規劃,以空間垂直利用代替平面利用,以城市土地的全面開發來緩解城市土地供需矛盾,進而達到土地的合理利用、資源的優化配置的目的。
2、時間規劃
在對城市土地進行合理規劃的過程中,必須要保證其具有一個科學的時間跨度的規劃。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過程中,大量的人口源源不斷的涌入城市,城市的規模也在不斷的擴大。但是城市中的土地資源畢竟是有限的,如何合理的運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滿足無限增長的城市人口的需求,是如今城市建設者亟需解決的一個問題。這也就要求城市的建設者在對城市化進程充分掌握的基礎上,精心努力編制一個具有一個適當時間跨度的規劃。只有如此,方可在城市發展與有限的城市土地資源中找到一個穩定的平衡點,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我國必須延長對城市土地資源利用規劃的期限,城市的建設者應具有較高的城市規劃前瞻性。
(三)政策和制度的規劃
一個好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必須確保有利于城市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和制度得到延續。眾所周知,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人均耕地僅為0.106公頃,僅占世界人均耕地的45%。即使現有耕地一分不減,但隨著人口增加,人均耕地將進一步減少,那時我國耕地形勢和糧食問題將會更加嚴峻。這就需要我們必須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到實處,時刻不能放松。城市土地利用規劃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詳細規劃,也必須以此為核心,并將之貫穿始終;同時還要兼顧其它合理有效的用地制度和政策,避免因行政因素造成的間斷。
三、結語
綜上所述,城市可持續土地規劃在城市的發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其可以有效的保證城市建設的健康穩定發展,另一方面,其可以有效的避免盲目的建設開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的重復建設以及資源浪費的現象。
參考文獻:
[1]吳正紅,馮長春,楊子江.緊湊城市發展中的土地利用理念[J].城市問題,2012,01:9-14.
【關鍵詞】中小城市;規劃管理;問題;解決方案
所謂城市規劃管理,就是對城市的規劃和建設進行編制和審批的管理活動。由此看出,政府最基本的職能就是將城市的土地進行合理的規劃與建設。目前城市化進程的速度越來越快,就需要政府對城市的規劃和建設進行重新調整,以適應各項結構體系的調整和變化。在城市化進程不斷深入的情況下,中小城市的規劃管理問題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來解決中小城市規劃管理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加快城市的建設與穩定發展。
一、中小城市規劃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城市規劃執法體系還不完善
我國在對中小城市規劃管理的監管力度不夠強,主要是相關主管部門的權力越來越小,對城市違法建設的案例沒有進行嚴厲的處罰。在城市規劃管理上的政策制度還不完善,造成很多相關負責的機構對管理工作審批不嚴格,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城市規劃建設的整體進程。雖然有些地區已經開始形成了城鄉一體化的模式,但城鄉一體化管理的相關問題還沒有得到有效地解決。在制度上不夠完善,執法上不夠嚴格,造成城市規劃執法和城市規劃發展不協調。
(二) 城市規劃管理缺乏有效的決策機制
目前,我國的城市規劃管理相關部門的權力相對較大,他們掌握著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同時還有規劃的決定權和執行權。政府和規劃管理部門分工不明確,使政府和規劃部門之間信息不對稱。另外,政府在社會中的宣傳力度不夠,人民群眾對于城市的規劃建設又很少的了解,造成城市居民無法參與參與規劃管理的建議。城市的規劃不能和實際的城市規劃與建設相協調,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方案往往受資金和環境的影響不能在現實中得到全面的實現。因此,很難使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得到系統完善。
(三) 文物古跡保護力度不夠
在我國大部分中小城市中,有很多歷史遺留的文物和古建筑等,這都是城市文化發展的象征。但是,很多中小城市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沒有將歷史所遺留的文物和古建筑進行保護,反而為了城市新的規劃建設不斷破壞,造成中小城市的歷史文化和古跡受到很大的破壞。當城市規劃建設的地方有文物或者古跡時,政府為了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往往對文物管理部門的意見不予理睬,對遺留文物古跡進行拆遷破壞,來完成所謂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工作。
(四) 土地規劃和環境保護問題嚴重
在城市規劃建設的管理工作中,還要做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環境的保護等問題。首先,中小城市的繁華地區房屋建筑集中,工作和居住的民眾密度高,造成環境質量越來越差,交通秩序難以維持,城市發展受到嚴重的限制和影響。其次,中小城市對土地的利用不合理,大量的浪費土地資源。在城市規劃建設中縮小綠化面積和公路綠化帶,導致城市環境質量越來越差,嚴重破壞了生態平衡。第三,很多中小城市為了促進城市的經濟發展速度,在城市規劃中加入大量的工業項目,造成城市的空氣、水質的排污越來越嚴重,給城市居民的生活帶來了危害。
二、中小城市規劃管理問題的解決辦法
(一) 全面實施執法責任制
建立并完善相關的城市規劃建設的制度體系,并得到有效地貫徹和實施。讓有關政府和城市規劃部門有法可依,根據一定的法律程序執行城市規劃建設的相關手續,增強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加大執法力度。使城市的規劃建設健康發展。對于城市存在的違規建設和影響規劃建設的問題要根據相關的法律體系進行懲罰。對城市的規劃建內容設不得輕易更改,另外還要增強政府和桂規劃部門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
(二) 提高規劃編制水平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規劃的編制也需要適應城市化進程的要求。城市規劃必須要根據城市當前的經濟發展和生活環境進行編制,以適應城市的健康發展。對于城市規劃管理必須依照相應的法律制度體系進行編制、審批,不得隨意更改或者打亂流程。對于城市規劃建設的強制性指標要有可實施性和目的性;同時對非強制性的指標保證具有一定的引導作用。另外,對城市規劃的編制不要局限在政府內部,應該充分的利用市場資源,使城市規劃的編制水平得到全面的提升。在編制工作中要有創新意識,避免老一套的觀念規劃,充分合理的利用資源。
(三) 保護城市規劃建設中的歷史遺留文化
首先,城市化進程的規劃建設不得影響城市的歷史文化和遺留古跡。政府應該制定相應的政策保護城市的歷史文化,以城市的歷史文化為特征進行城市規劃建設;其次,城市規劃的主管部門必須將現代化城市規劃和歷史文化相互融合進行規劃編制,使規劃后的城市既能體現現代化的風格,又能保留歷史文化特色;再次,在城市化進程建設中,提升城市建筑物的空間規劃和外部顏色,從整體上提升城市的建設品味,充分展現城市的歷史文化特色和現代化風格。
(四) 重視土地規劃和環境建設
城市規劃建設必須建立在土地規劃之上,只有科學、合理的利用開發土地資源,才能保證城市規劃建設的健康穩定發展,將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相融合,從根本上避免城市規劃建設的違規和存在的問題。在國家標準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的用地規劃,避免在土地利用上的浪費。在工業用地和城市規劃建設中,保證滿足綠化率的標準,禁止綠化用地被隨意占用。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好城市環境,使城市規劃和環境建設健康發展。
三、結論
綜上所述,政府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必須看到目前中小城市規劃建設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根據不足有針對性的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并認真貫徹落實,從而使城市規劃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在城市化進程中,保證城市規劃建設與經濟發展、歷史文化和生態環境等相融合,充分體現城市的現代化和歷史特色。使城鄉一體化建設管理工作更加協調,從而促進城市經濟和文化快速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段其明.淺談城市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J].管理與財富,2011,24(8):44-45.
【關鍵詞】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管理;
1.引言
城鄉規劃建設是政府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的一個發展型戰略,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載體,只有將其合理的規劃、建設,才能保證城鄉規劃建設的順利實施。在整個發展過程中,我們應該充分的吸收先進的科學經驗,并不斷的進行改革,對于土地管理模式等進行創新,才能更好的使土地發揮應有的價值,提升其整體的利用情況,改善人民生活的環境。使我國經濟建設整體邁向新的臺階。
2.城鄉規劃管理的發展
政府為促進城鄉社會、經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通過制定城鄉規劃管理制度來保證區域內各項建設活動、土地使用可以進行控制、組織、協調、引導、監測等行政管理。制定的城鄉規劃管理體制需要以我國基本法律為依據,根據城鄉趨勢實際發展情況與發展規律進行制定。我國的城鄉規劃管理體制是從改革開放之后逐漸建立的,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鄉規劃管理制度主要是以規劃編制方法、規劃編制層次兩個方面進行的??茖W的管理理論不再局限性的從編制方法以及編制層次來制定,主要從行政法規、城鄉規劃法規、地方法規來制定。
3.城鄉規劃建設中開展土地管理的重要性
土地問題,是一個具有全局性與戰略性的重大社會問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問題,不僅與每一個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而且與土地利用的合理、有效性關系密切,同時也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與可持續發展。隨著我國人口的不斷增加,土地需求的日益增長,特別是在近幾年的城鄉規劃建設過程中,土地資源成為影響城市、鄉鎮發展的關鍵主體之一,許多城市規劃建設項目都離不開土地資源的支持,因此在城市和鄉村的規劃建設中對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土地管理工作能夠幫助城鄉規劃建設提供更好的資源和空間,優化城鄉規劃設的方案,有助于為人們的日常生活建設提供更好的環境,使城鄉規建設向著可持續發展的方向進行。
4.土地規劃管理與城鄉規劃實施之間的關系
在城鄉建設進程中土地規劃管理同城鄉規劃二者雖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然而其實質二者是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只有兩者科學、合理地結合應用,才能科學、合理、有效地管理土地。土地規劃的合理性、科學性需要以城鄉建設為基礎,是城市化建設的主要保障;然而城鄉規劃的前提便是土地規劃管理,合理、科學的土地規劃管理能夠確保土地資源充分利用。
4.1引導資金與資源的合理利用
調整各級干部的政績考核指標,使得經濟發展的規劃與建設逐漸轉向有利于實現城市高密度與高效率規劃和建設,促進自然資源條件與環境承載力能夠統一協調。反應公眾利益,以社區尺度的居住環境之等作為考核政績的關鍵因素,將節能建筑與綠色建筑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改造資源浪費與環境破壞的不良習慣,盡可能的保留當地文化,自然遺產。
4.2土地儲備工作與城市規劃的空間布局導向
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增加了土地建設用地規模。但是,由于土地規劃中存在的弊端,導致土地規劃還不能對土地儲備工作進行科學化指導,因而需要對土地規劃工作進行深入研究。對空間布局做出合理規劃,并以此為向導。要充分發揮土地儲備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房地產市場和城市規劃方面。對于土地規劃工作而言,土地儲備規劃是一項具有創新性的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并無過多可以參考的資料。因而在開展土地儲備規劃工作時,要充分結合廣西的實際土地資源與城鄉布局情況,對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工作做出嚴格控制,并要完善儲備土地規劃的工作體系,促進空間布局的科學性。
4.3以土地管理為核心,推動城鄉規劃的科學發展
增減掛鉤政策是城鎮化建設項目中用地規劃的一種科學合理的方式,能夠進一步優化城鄉結構,促使城鄉經濟共同發展。在城鄉建設過程中,增減掛鉤充分應用到擁堵中,從而提供了農村土地利用率,使得分散的農戶集中起來了,進一步優化了城鄉布局,在確保耕地常應用的情況下緩解城鄉發展之間的矛盾。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增減掛鉤政策的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同有的農民意見相違背,為了有效解決這一現象就必須制定土地規劃管理政策,明確增減掛鉤政策的效力,使得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更加科學、合理、規范的開展。立足于當前實際情況,需要適當調整產業發展定位和土地用途定位,保護耕地不被破壞,導農村勞動力科學轉移,增強城鄉規劃的可操作性。
4.4新增建設用地計劃與城鎮建設用地有序擴張
當前土地規劃包括舊城改造和新區擴張兩種方式。有效控制新區擴張,提高土地利用率。例如小城鎮、開發區建設便能夠采用擴張的方式進行城鄉規劃,對于土地資源有限的大中城市必須嚴格控制,科學協調舊城改造同新區擴張,調查分析該地區城鄉發展情況,控制建設用地量,重點研究規劃方案中的土地用途和經濟結構,在執行規劃前準確區分用地的類型與展的重點,評價集中居中和集中產業等方面執行情況。傳統用地管理方法無法對城市規劃產生導向性作用,而是偏重數量上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新區建設用地不足狀況,也使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出現滯后。針對以上實際反饋出來的主要問題,將新增建設用地管理作為近期改革的重點內容。以控制用地總量為基礎,結合我省各市縣建設土地規劃要求,不斷對土地用地布局和結構進行統籌管理,鼓勵農村向城鎮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
4.5拓展土地規劃的深度
在規劃與實施之間搭建橋梁如果土地規劃方案不合理、不完善將會阻礙城鄉規劃的實施,使得土地資源儲備和城鄉建設不規范,情況嚴重將會造成基礎設施缺乏,城市功能不足,嚴重破壞了城市生態環境。為了全面提高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的總體質量和實施效果,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規劃管理,使得土地資源充分發揮其調控和引導的作用,深化土地調控在宏觀層次的作用。被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之間的聯系為核心,把功能當做根據促使城鄉規劃的有序開展。詳細的內容、確定的用途、完善的政治構成了合理的土地規劃,從而確保了城鄉規劃順利開展。除了合理的土地規劃外,還需要現代化的信息管理方式,增強土地規劃的使用效果,降低了成本投入,節約了資源。政府同社會需要科學評估土地規劃方案,采用更為縣民警的理念把土地規劃和城鄉規劃之間的關系進行有效協調。
5.結束語
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我國城鎮化建設建設不斷加快,在這一進程中土地資源利用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怎樣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成為了社會各界重點思考的問題。土地規劃管理同城鄉規劃管理兩者在實施過程中不僅具有密切的聯系,又相互區別,但是怎樣協調者之間的關系,促使土地資源充分被利用,同時確保耕地等資源便成為了我們重點研究的課題。所以,針對土地規劃管理和城鄉規劃管理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深入探究,希望能夠對今后的研究工作有所指導。
參考文獻
關鍵詞:城鄉規劃法;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關系;銜接
1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BT)]
1.1 首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相同編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樣,在《城鄉劃法》第一章五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因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是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性文件。城市總體規劃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有關內容合理確定城市發展的規模、速度和內容,同時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對生產力布局和居民生活等框架安排落實到城市的土地資源配置和空間布局中,并通過城市規劃的實施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終得以貫徹和實現。城市總體規劃還要根據城市發展的長期性和連續性特點,作更長遠的考慮,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尚無法涉及但卻會影響到城市長期發展的有關內容,作出更長遠的預測。
1.2 規劃內容和重點有所不同。城市總體規劃側重于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安排,相對于而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更注重總量的控制與平衡。
1.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城市總體規劃提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得確定提供依據和約束。
2 存在的主要分歧
2.1 土地規劃的范圍與城市規劃的范圍不統一
一直以來有一種觀點,認為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是點與面的關系,土地規劃的范圍大于城市規劃的范圍。各級土地規劃的范圍是本級行政區域的范圍,而城市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區,一般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
2.2 用地分類存在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類用地面積采用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面積,用地分類標準采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及含義》(見于《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中的附件一)。城市總體規劃用地面積采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的量算結果,用地分類標準采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這兩個規劃在同一地類上卻出現了面積不一致的現象,其原因除去基礎圖紙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誤差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兩個用地分類標準有相互矛盾之處,即同一名稱或相似名稱的地類,其含義卻大不相同,這就直接造成了兩個規劃在用地上的難以比較。
2.3 兩個規劃在宏觀控制和約束力不同
《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都簡單地講各級政府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規劃應對哪些土地利用進行宏觀控制,如何保證規劃的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無法律約束力,違反了規劃如何處置等均未能明確。
2.4 兩個規劃在的審批權限上的表述不同
根據最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第二十六條,“評審合格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綜合平衡和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這種規定不及城市總體規劃的明確。關于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根據《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是國務院,其余城市的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是上級人民政府。因此,對于其他城市或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來說,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不同。
3 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設想
3.1 建立統一規劃范圍、用地分類、數據統計標準,實現規劃技術體系的無縫鏈接,促進規劃在更深層次的協調統一。
3.2 注重兩個規劃內容的彼此滲透和延伸。城市總體規劃加強對空間領域上的傾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在考慮城市規模增長的基礎上,加強城市用地發展方向的研究,保證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