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06 10:56:3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經濟糾紛的問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在日常經濟業務中,并非每項合同條款都能順利得到履行,有時會因為各種原因引起爭議,糾紛。從訂立購銷合同起,到商品生產環節,到物流運輸環節,到最后驗貨付款環節都有存在違約的風險,從而產生爭議,糾紛,引發索賠和理賠問題。引發經濟糾紛的原因有很多,常見的情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賣方違約。
賣方生產的商品質量有問題,未按訂立的合同標準嚴格進行把關;或者數量方面缺斤少量;或者不能及時提供財務票據等等;都有可能引發買方的不滿情緒,從而引起經濟糾紛。
(二)買方違約。
買方由于自身的財務問題,資金周轉不靈,不按期開信用證,不按期支付貨款,不按合同規定付款贖單,或因國際大環境的影響無理拒收貨物,不按合同規定如期派船接貨等等,與賣方溝通無果,不能取得對方的諒解,都會引發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三)買賣雙方均有一定的違約責任。
由于合同訂立時,質量標準要求不明確,按國家標準呢還是按行業標準沒有明確;價款不明確,按訂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呢還是按政府指導價格沒有明確;履行地點,期限,方式等等都要在合同中一一言明,這樣才不會造成買賣雙方之間的理解誤差,造成一方當事人違約,而引起雙方的經濟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雙方協商處理
日常生活中,發生經濟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在發生經濟糾紛后,買賣雙方能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是迫不得已。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后達成和解,消除分歧。這種作法可節省費用,而且氣氛和緩,靈活性大,有利于雙方貿易關系的發展。
(二)他人調解處理
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這就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調解人的作用是幫助當事人弄清事實,分清是非,并找到一種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并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最后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例如:美方一家貿易公司在貨到驗貨時發現貨品質量總體沒問題,但個別產品存在瑕疵,據此向中方貿易公司提出全部索賠。中方貿易公司覺得很委屈,只愿承擔有瑕疵部分商品損失的理賠,而拒絕了全部商品損失的賠償。但因為有錯在先,拒賠理由有些理不直氣不壯。中方貿易公司想法找到了雙方都比較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停,第三方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了協調方案:由中方貿易公司賠償有瑕疵商品的損失,并向美方支付一定金額的罰金,以懲戒中方貿易公司以次充好的不良做法。此方案一出,雙方都覺得可以接受。由此避免了一場國際經濟糾紛的發生。
(三)指定機構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今后如有經濟糾紛,自愿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后,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在現實生活中,不是所有的經濟糾紛都適用仲裁,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蚪洕m紛發生后,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地點的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地方進行仲裁,關系著買賣雙方經濟糾紛所適用的法,以及仲裁委員會人員的確定。這些間接關系著仲裁結果的最后走向。例如:江蘇蘇洲一家貿易公司從浙江海寧進購一批貨物,在驗貨時,江蘇蘇洲方發現貨物數量短缺,但金額不是很大,大概在二萬人民幣左右,蘇洲貿易公司據此向浙江海寧方提出索賠。海寧方不同意賠償,雙方根據合同訂立的仲裁協議,向蘇洲市相關機構申請仲裁。很快,蘇洲市仲裁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到工廠庫房現場查驗貨物數量,作出浙江海寧貿易公司賠償蘇洲貿易公司兩萬元人民幣的決定。浙江海寧貿易公司因仲裁地點在蘇洲,考慮到在江浙之間奔波的差旅費與二萬元人民幣賠款哪個成本更高,在蘇洲仲裁委員會下仲裁決定之下很爽快地支付了這筆賠償金。仲裁協議中對仲裁機構的選擇有兩種,一種是常設的仲裁機構,另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所組成的臨時仲裁機構,當爭議處理完畢之后,臨時仲裁機構將自動解散,非常靈活,費用節省,對貿易雙方的爭議也比較了解,更能切實地為買賣雙方解決問題。仲裁協議的作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二重性。主要體現于對仲裁協議的提起具有自愿性,以及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議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讓仲裁機構取得了對雙方當事人經濟糾紛的管轄權,從而排除了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經濟糾紛處置的權利。與此同時,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決議具在強制性。不管雙方愿不愿意都必須遵照執行,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買賣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司法機關就有權介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根據處理經濟糾紛的經驗,在訂立合同之初就達成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來說利大于弊。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后的判決。司法機關審理經濟糾紛所耗費的時間長,支付的費用大不說,關鍵貿易雙方之間的關系進入了僵局,不利于雙方貿易的發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一般不建議使用司法機關審理。
三、選擇最合適的爭議處理方式
1、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存在不確定性,根據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據,就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結算的性質不同,就可以將建筑工程結算分為兩種:計量依據,費率、價格依據;而按照性質來源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合同中確定的依據以及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逐步商議的依據。這種建筑工程結算依據存在不確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沒有比較明確的合同雙方結算依據,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較的含糊,模棱兩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雙方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建筑工程結算的商榷依據也存在不確定性,進而引發合同雙方產生經濟糾紛。
2、建筑工程結算的期限和審核效力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工人進行勞動支付的前提,對工程計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簽訂合同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不同的。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對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進行比較明確的約定,無論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還是設定一個結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沒有,這樣就使得簽訂合同的雙方出現經濟糾紛時,因為這些原因而沒有設定時間權限,在進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夠按實結算,就沒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這樣就會導致建筑工程款的結算變得遙遙無期。建筑工程結算審核效力比較的難,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走上法律程序,這樣就會使得要進行對方的審核,重復的操作就會拖延時間,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并且以工程沒有完工為由而拖欠工資。
3、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缺乏合適的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
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現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
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
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喬紅霞在擔任甘肅兩家公司經理期間,先后以公司名義與青島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和協議書,為其在蘭州、秦安等地區銷售家電產品。
雙方糾紛開始于1999年10月,澳柯瑪公司因喬紅霞公司拖欠貨款不還,向青島市市南區法院起訴,要求喬紅霞償還貨款及利息。之后,由于管轄問題,市南區法院將此案移送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而另一邊,2000年3月,喬紅霞又將澳柯瑪公司告上了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后者返還多付貨款及扣率、返利款。喬紅霞向法院出示了多份雙方購銷合同和協議書,2001年5月,蘭州中院以此判令澳柯瑪公司償還喬紅霞方1500多萬元。之后,澳柯瑪公司不服,上訴至甘肅省高院。當年11月,甘肅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2年1月,蘭州中院執行判決,從澳柯瑪公司賬戶劃走930多萬元還給喬紅霞方,并凍結了澳柯瑪集團總公司持有的國家股196萬股。
不料,幫助喬紅霞勝訴的幾份合同和協議書,卻將她帶上了青島中院的刑事審判庭。
青島市中院在審理澳柯瑪訴喬紅霞公司這一經濟糾紛案的過程中,以涉嫌經濟犯罪為由將案件移交到青島市公安局。公安局立案偵查之后,2003年10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對喬紅霞提起了公訴,稱喬紅霞采用添加的手段變造了3份購銷合同及兩份補充協議書,此外,還偽造了另一份補充協議書與一份返利協議書,而喬紅霞正是以這些合同與協議書為主要證據,贏得了甘肅兩院的經濟糾紛案并獲得1500多萬元的償還款。檢察院認為,應以詐騙罪追究喬紅霞的刑事責任。
11月4日,喬紅霞被逮捕。而青島市公安局也在“案發后”追回“贓款”人民幣39萬多元及美元30萬元。11月1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喬紅霞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庭審中,喬紅霞是否“添加變造、偽造7份合同、協議書”理所當然成了雙方爭辯的焦點,但是對照甘肅省兩級法院的判決書與青島中院的刑事判決書,卻不難發現,甘肅兩院所依據的合同和協議書卻并不完全是青島市檢察院指控的這7份。而另一個庭上辯論的焦點是:如果喬紅霞變造、偽造合同和協議書情況屬實,是否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喬紅霞民事勝訴并執行完畢的情況下,就同一案件事實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是違反刑法精神的?!眴碳t霞的辯護律師、北京君澤君律師事務所許蘭亭律師說,“本案純粹是一起民事糾紛案,不是刑事詐騙犯罪?!痹S律師認為,喬紅霞是通過甘肅兩級法院審判和執行以合法程序取得1500多萬元的,如果已經生效的民事裁判不公,應當通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再審來糾正,“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強行追究刑事責任,把法院執行款當作贓款追回去”。
值得注意的是,喬紅霞于2002年9月3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經青島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在此期間的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曾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就“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作出答復([2002]高檢研發第18號),《答復》中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p>
對此,青島市檢察院有關人士稱,盡管在決定是否立案起訴喬紅霞之前見到過這一答復,但由于這一答復只是由高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并不是司法解釋,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記者為此電話采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關人士稱,既然該答復是針對地方檢察院有關請示而作出,有關方面應當照辦。對于青島市檢察院未按《答復》中的指示辦案,該人士稱:“我們以前沒遇到過類似情況”。
據悉,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曾分別就一些地方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越權非法干預經濟糾紛案件的情況下達過相關通知。1989年公安部曾針對“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的情況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當處理……”
【關鍵詞】刑民交叉案件 先刑后民 先民后刑 刑民并行
德國法學家克勞斯.羅克辛所說,“刑法與民法在概念上的明確區別,是19世紀法學的重大成就,但在今日,我們認為此項嚴格的區別是一個錯誤的概念,刑法與民法的再接近實有必要”。[1]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過分講究物質的經濟社會,涉及民事權益的紛爭和經濟利益的沖突大量出現,民事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越來越多,有些民事經濟糾紛涉嫌經濟犯罪,有些則與經濟犯罪案件互相交織,有些則刑民難辯。對此,我國現行立法上還存在著諸多的缺陷,法律規定與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之間沒有達到協調統一,甚至出現互相沖突的現象。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解析
要深入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機制,首先要理清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
江偉教授認為,刑民交叉案件即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在此基礎上,依案件的具體表現形式,將刑民交叉案件劃分為三類:第一類,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例如同一行為主體實施了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為主體,法律事實牽連,刑民案件交叉。第二類,因同一法律事實涉及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三類,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從而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事實作了相應的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2]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現行訴訟機制的不足
為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能夠正確、合理的適用法律,我國先后出臺了五個規范性文件來規定和細化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機制。現行有效的1997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97年規定》),1998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98年規定》)和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大多數規定從開始施行至今已經十多年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變遷,或多或少的出現了問題,為我國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機制的運行帶來了各種各樣的難題與挑戰。
第一,程序銜接規定不完善,未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及時性。刑民交叉案件之所復雜,因為其不僅涉及了民事法律關系,還涉及了刑事法律關系,甚至部分案件需要接受兩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的分別評價和處理,這就必然涉及到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交接、協調問題。依據《98年規定》的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钡谑l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比嗣穹ㄔ焊鶕嚓P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駁回或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將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偵查機關移送,由于沒有相關程序法的規定和約束,以及相關救濟監督程序的缺失,常常發生偵查機關對被移送的案件長期未做答復,或者公安、司法機關之間互相推諉等,導致案件長期懸而未決。都說“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在上述情況下,于當事人而言,也許這遲來的正義都成了奢望。故刑民交叉案件訴訟程序銜接規定不完善,嚴重影響了保障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及時性。
關鍵詞:林業站;承包;林場;利弊;鄉村集體林場
中圖分類號: X501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5.24.091
“林業建設是事產經濟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根本性問題”。這一重要論斷,深刻揭示了林業與經濟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內在聯系。林業經濟不僅具有生態功能和社會功能,也具有巨大的經濟功能,因此,為了發展林業經濟,村都相繼建立起了林場。林場的運作形式屬于集體式,集體林場數量眾多,經營的面積也在不斷擴大。大力發展林業,可為其他產業的發展提供重要原料和資源,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導致林場經營不善,經濟效益不高。為轉變當前現狀,林業站決定承包鄉村的林場,實現對林場的集體式管理,使其管理更具專業性與系統性。
1 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概述
近幾年,我國綜合國力得到了全面的提升,旨在縮小城鄉差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重視農村經濟發展模式的不斷創新,大力發展鄉村集體林場,是提升農業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因素?,F如今,為了促進鄉村林場經濟的全面發展,林業站以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形式,對鄉村林場進行綜合性的管理,并提供最為先進的種植技術與多元化的品種。我國就鄉村集體林場的發展做出了相關的規范,建立了集體林權制度,對林地具有占有、收益與處分的權利,可對林地進行綜合的調配,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進行集體林場的管理,充分發揮林業站的重要價值,進而提高林業經濟發展水平。大力發展林業經濟,能夠為制造業、加工業提供所需的木質資源,進而促進國家整體經濟水平的提升[1]。通過林業站的承包與經營,代替了村民進行樹種的培養,且培養樹種的質量更高,提高經濟效益,但也會衍生出林權糾紛、經濟糾紛等問題,可見,林業站承包經營在具備優點的同時,也具備相應的缺點,應正確對待集體林場管理形式,并對林業站的承包與經營工作進行完善與優化。
2 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利與弊
2.1 優勢
通過對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分析,得知其具有很大的優勢,相較于傳統的林場經營模式效益更高。傳統的林場運營,由于村民的專業性不強,技術不先進,運用傳統的種植方法且林地的管理工作不夠全面,導致林場經濟發展緩慢。通過林業站的承包與經營,能夠對集體林場進行綜合性的管理,解決人員專業性、技術先進性和管理及時性等問題。林業站通過承包,能夠對林場進行集體性的安排,加大在林場建設上的投資力度,強化對專業性人才的選拔與培養,建立更為專業化的團隊,為林場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與人員支持,保證林場建設的專業性。同時安排專業人員對林地進行全面化的管理,提升林地管理質量。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集體林場,相對于村民自身而言,林業站具有資金與技術上的優勢,且部分地區的林業站設置了農機服務中心,針對林業經濟的發展情況進行深入地分析,能夠運用最高效、實用的種植技術來培育最新的品種,對地區經濟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2.2 劣勢
林業站承包經營集體林場具有諸多的優勢,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林權糾紛與經濟糾紛問題。在林權糾紛方面,有些村民并不想將林地承包出去,但是為響應國家政策或林業站的相關規定,不得不將林權轉讓,由林業站進行經營,一旦林地種植產量大,經濟效益有所提高時,這些村民就會想將林地要回去,進而產生一系列的林權問題,這種現象主要是村民法律與經營意識薄弱所致,是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集體林場中一個常見問題。在經濟糾紛方面,當林地產生經濟收益時,會進行利潤的分配,若林業站未按照先前合同中規定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會讓村民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很難使村民信服,進而與林業站產生經濟糾紛,或是村民只是關注表面的現象,認為經濟收益好,當利潤發到自己手中時覺得不合算,就會與林業站產生糾紛,影響林業站的正常運營。林權、經濟糾紛的發生,主要是由于經濟效益分配不均,林權過度集中而產生的,是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集體林地中面臨的現實性問題。
3 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發展策略
3.1 完善集體林場承包法律制度
林業站是對林業管理的重要站點,具備足夠的林地發展與拓展資金,滿足林地發展的基本條件。實現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集體林場,是林業經濟一種發展模式。但就以往林業站承包集體林場的經驗來看,林權與經濟糾紛問題很是突出,成為制約林業經濟的重要因素,村民與林業站間的關系日益緊張。為應對此項問題,應加強法律建設,針對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問題,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雙方的各項行為進行嚴格的法律約束,并將重要的法律條文擬定到合同中去,合理分配雙方的利潤,并對林權進行明確的劃分,林地權歸村民所有,林業站具備承包權與經營權,但是不具備林地的所有權,禁止出現村民失地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林地糾紛問題的發生,營造和諧的林地發展氛圍,促進當地農業經濟的全面發展。
3.2 建立專業的管理團隊
為了發展林業經濟,林業站應加大在林地建設上的投入,構建專業化的團隊,對集體林地進行綜合性管理,根據現代社會各類產業的發展情況以及市場需求,進行樹木品種的選擇,同時結合當地的氣候特點,選擇合適的樹種進行大面積的種植。林業站可以引進多種樹種,實現多種樹種的穿插與層次種植,既能滿足來自社會不同方面的需求,也能降低病蟲害的傳播速率,能夠保證樹種的生長質量,促進林地經濟的發展。同時林業站設置珍貴樹種培育區,打造林地產業品牌。對管理人員進行及時的培訓,并傳其病蟲害防范知識,及時做好林地的除草工作,保持林地內部環境的清潔,解決林地發展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實現對林地的精細化管理。
3.3 引進先進的林地種植技術
技術決定著林地的發展水平,決定樹木的生長質量,技術的規范性與先進性是林地發展水平的關鍵。技術的選擇,可以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的技術形態,選擇合適的種植監督與列陣方式,應將林地建設作為一個綠色企業來進行經營與管理,選擇優良的樹苗品種,制定合理的種植與栽培計劃,并對荒山荒地進行大面積的開發,避免資源的浪費,同時也能積極發展當地經濟產業,封山造林,圈出不同模塊的林地進行經營,大力發展當地林業種植產業,提高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鄉村集體林地的重要價值,促進林業經濟整體水平的提升[2]。
4 結語
綜上所述,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方式是一把雙刃劍,既有優勢又有劣勢。優勢體現在能夠為林業經濟提供專業化的管理,保證林業品種的多元化,對林場種植基地進行合理的分配,提高在林場上的資金投入與技術投入,進而提高林場的經濟效益,但是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林權和經濟糾紛日益突出,林業制度不健全是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完善制度與優化團隊,促進林業經濟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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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法基本行為差異;經濟法界定性互補;法律原則差異;問題研究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法律原則差異
在經濟的發展趨勢下經濟法與民法在法律原則的相互作用下,有著基本的行為敘事差異,其一表現在社會經濟糾紛的行為判定,通過在不同主體下對經濟行為的原則判定分析來審視法律責任主動方和被動方,以基本的法律前提為假設,在民事或者經濟糾紛中來劃定基本的主體責任。當然,只是單純的依據法律條約來限定責任主體雙方顯得是不一而足的,還需要結合經濟法和民法的基本概念對法律事實來進行限定,通過對已發生的既定事實來雙方相互選取有力證據來支持彼此的法律立場和觀點。但是在既定事實的定性方面民法趨向于主被動雙方的基本民事權利的看重,而經濟法更加注重是經濟權利的界定和經濟責任的判定,雖然在既定的法律事實當中,二者有著不同的立場和出發點,但是二者在法律的責任和權利判定的過程當中是相互依據的,是通過彼此的法律條款為相互依據,從不同的立場角度來全方位的判定已發生的法律事實,保障法律原則公平公正。但是經濟法和民法在基本的原則表現上還是有著極為突出的沖突的,一方面是法律原則出發點的不同,對于已發生的法律事實的責任判定二者相互沖突,另一方面是在法律取證和經濟責任的劃分上有著差異,一方面重視基本權利,一方面重視經濟事實的法律依據,導致二者很難再某些細小的法律方面進行配合,嚴重限制了經濟法與民法的界定性互補,導致二者有所一寸,又有所差異。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法律行為性
經濟法與民法不僅在法律原則上有著極大的差異,在法律行為性的判定方面也是有著極大的差異的,其不僅體現在法律行為主體上的判定不同,同時也體現在法律精神的體現原則上面,通過在對既定法律事實的作用行為上判定來理清法律的集體差異,以法律雙方彼此的相互作用來看待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當然在不同的主體行為上,民法與經濟法在行為的審視條款上也是有著不同行為原則的體現的,是根據在不同的法律發生情態下對法律的集中進行約束,滿足法律責任劃分的需要。當然其法律約束適用的范圍是非常之多的,其理論情態對于社會經濟的道德性制約一般是強力而附帶影響的。經濟法的理論價值相對于社會實際來說只是具有理論假設情景下的參考價值,對于市場經濟發展中的諸多經濟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并沒有明顯的作用,在證據不足的前提下其經濟法的主導形式完全是在理論假設的背景下實現的,與實際出入甚大,無明顯的法律顯現作用。
因此,提倡符合于市場經濟發展趨勢的叫經濟法草案是極為重要的,經濟立法必須是在經濟改革或者是經濟結構性調整前提下的做出的未來經濟背景框架,它必須將市場經濟的一切自然行為因素都集中性包括進去,為實際做出的經濟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意志支撐,以此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平穩,保障市場經濟的有效的運行。當然在市場經濟體系下的經濟法是寬泛而言的,其立法主體在做出法律出臺之前,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市場經濟發展現狀的調查,將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一切因素都要集中的考慮進去,匯總各個方向的匯報結果將制定經濟法草案,這里要注意的一點就是經濟法的立法出臺最主要考慮的就是如何讓經濟法發揮實際的作用將市場經濟的各個方面都有效的覆蓋進去,而民法更多的體現在集中的社會行為約束和法律道德方面,更多關注于社會糾紛的合理化調解,法律的確權保障和對社會道德的關心,只有在社會糾紛當中合理的引進民法章程依據經濟法對經濟責任進行責任劃分,才能有效促進兩者的相互聯系,提升二者的相互輔助關系。
三、經濟法與民法的確權影響差異
經濟法與民法在社會經濟糾紛當中雖然有著一定的適用范圍但是在集體性的糾紛確權方面表現的又有些不足,不僅體現在法律的集中影響力方面還體現在二者對于法律責任的行為約束上有著較大的迥異,在形成基本的法律化背景差異方面,二者法律權利共享會相互影響,沒有集中的法律顯現性,導致在事件的基本問題有著原則立場的矛盾,形成了基本的確權影響差異。當然,只要在法律的集中顯性方面,協調好二者的相互適用范圍,協調好二者的法律影響關系,就能避免二者矛盾的顯現,確立基本的法律原則主體。
[參考文獻]
我做了20多年人民調解工作,積累了一些經驗。
運用良好的方法化解矛盾糾紛。一是對婚姻糾紛,采用冷卻待機調解法,即先冷卻處置,待雙方氣消趨于理智后,再選擇時機調解。二是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采用調解法。此類糾紛核心問題在于賠償,調解時要著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糾纏細枝末節,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積極調解,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議。三是對贍養、撫養等家庭糾紛,采用親情感化調解法。針對家庭成員間的糾紛,調解時要側重于傳統美德教育,使當事人認識親情的可貴,樹立尊老愛幼的觀念,以便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四是對經濟糾紛,采用判例參照調解法。調解經濟糾紛前,可將類似的調解或判決案例提供給當事人,供其參考,使當事人了解該類案件的處理原則及處理結果。五是對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鄰關系糾紛,采用現場聽證調解法。這類糾紛往往當事人各執一詞,調解時應到現場勘察了解,并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和村干部、鄰居和親朋好友參加,由當事人陳述理由,出示證據,大家共同評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結論,最后再說服有過錯的一方,促成糾紛的調解。六是對重大復雜矛盾糾紛,采用部門聯動調解法。重大復雜的矛盾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單憑調委會或某一部門,往往難以奏效,可以協調所涉及到的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分工協作,共同解決問題。
運用良好的話語化解糾紛。一是定心話。就是安定情緒的話,它是促成糾紛得以解決的前提。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糾紛,情緒一般都不太穩定,有的粗暴蠻橫,有的急躁不安,有的甚至萌發輕生的念頭。這些異常的心理狀態,都不利于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定心話必不可少。只有當事人能理智清醒地面對糾紛,才能真心接受調解。二是風趣話。采用幽默而不滑稽、通俗而不失雅的語言,是調解矛盾糾紛的一個絕招。三是圓場話。這是一種避開矛盾沖突,故意轉移話題的說話技巧。人民調解員恰到好處的圓場話,能使僵局變得緩和,使隔閡得以解除。四是含蓄話。委婉含蓄的語言給人一種溫暖友善之感,能使當事人體會到調解員的溫情和善意,容易接受調解員的觀點,有助于融洽人民調解員和各方當事人的關系,增強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員的信任感和親切感。五是希望話。調解糾紛接近尾聲,人民調解員不可因勝利在望而掉以輕心,必須趁熱打鐵,講好結束語,說好希望話。幾句誠懇的希望話,往往能給當事人留下深刻印象。
運用感彩化解糾紛。具有濃重感彩的語言,能夠增強勸說的力度,提高勸說的效率。人民調解員要努力使自己的語言新鮮、形象且有起伏,力戒平淡和陳舊,同時,還可以用自己的感情感染當事人,達到與當事人感情上的融合,從而產生強烈的共振效應。
(后附本文作者參與成功調處的一起上訪案例――編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