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06 10:11:0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礦產資源開發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切實解決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突出問題,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會議精神。規范礦業開發秩序,整頓違法違規行為,有效維護和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縣政府決定對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進行全面整頓和規范。剛才,國土資源局局長陳敬宇同志講了很好的意見,黨組書記趙金山同志宣讀了治理整頓工作方案,請大家抓好貫徹落實。會上,武漢紅海洋等四個礦業公司分別做了表態發言,希望各礦山企業學習借鑒,切實配合做好治理整頓各項工作。下面,再講三點意見:
一、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提高認識。
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近幾年來。各級各部門按照全縣“三大經濟體系建設”總體要求,堅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擴大對外開放;堅持以優勢資源吸引縣外資金和技術,大力開展招商引資;堅持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投資環境,服務于重點項目建設,有力推進了縣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全縣工業經濟總量中,礦產資源開發型工業產值占據了重要位置。礦產資源的開發和轉化是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這一點,肯定的但是礦產資源開發中,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一是礦山布局不合理,小、散、弱、多”尤為突出。2009年底,全縣設置探礦權25個,采礦權87個,最大探采區塊幾十個平方公里,區塊個數很少;最小區塊僅有百分之幾個平方公里,星羅棋布。除水泥灰巖、重晶石、硫鐵礦、鉛鋅礦開發初步形成規模外,其他探明資源或圈占不用,或小打小鬧,或采富棄貧,優勢資源不優,礦山企業不強,資源利用率不高,經濟效益不好。二是資源開發與環境維護矛盾突出。一些礦山企業不執行開發規劃,不落實環保措施,違規作業,亂挖濫采,一些地方因開礦造成地表塌陷、山體滑坡、水源污染、植被破壞等問題日益嚴重,使我面臨加快發展和保護環境的雙重壓力。三是資源開發與平安生產矛盾突出。一些礦山企業單純追求利潤,不重視平安生產管理,輕視人民生命財富平安,礦山平安事故居高不下,群眾案件有增無減,人民群眾正當利益訴求得不到及時地、合理地解決,影響社會穩定。四是資源開發與全縣經濟發展需要矛盾突出。一方面,一些企業和個人以開發資源為名,圈占資源、待價而沽、非法轉讓倒賣牟取暴利;另一方面,縣上通過招商引資,引進的優勢企業,商招來了無法足額配置資源,嚴重影響了企業生產和經濟發展。形成這些矛盾和問題的原因有礦產資源品種多、礦點分布零散等客觀原因,更主要的原因還是缺乏科學統一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革滯后;個別部門執法不嚴,行為不當;礦業權市場化配置制度落實不力。因此,全縣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具有很強的現實性、針對性,對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管理,做大做強工業產業,加強環境維護,促進全縣經濟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全縣各級各部門必需增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務必高度重視,密切配合,扎實推進治理整頓工作。
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第一。實施生態立縣戰略的需要。堅持生態立縣戰略,縣經濟社會發展的久遠目標。通過治理整頓,關停并轉一批礦山規模小、生產設備陳腐、冶煉工藝落后、生產方式粗放的企業,加強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以及其他生物資源的維護,符合我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和陜西最美麗鄉村建設的要求,綠色農業、環保工業和生態旅游發展的需要。
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第二。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需要。土地、礦產都是稀缺資源,都是不可再生資源。為了國家糧食平安和長治久安,嚴格維護耕地資源;為了子孫后代和可持續發展,必需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嚴加管控。通過治理整頓,正確處置好礦產資源儲量減少與加速發展的關系,大力開展和加快推進礦產資源普查、勘查工作,貯藏一批后續資源;下大力氣,依法收回圈而不采、圈而不探的礦業權,依照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需要,切實加以維護,切實合理利用,從而實現礦產的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變,提高礦產經營的質量和效益。
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第三。加快工業經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縣工業的發展主要是依托優勢礦產資源,對外招商引資,進行深度開發利用,屬于資金、技術、人才輸入與自然資源互補型工業經濟,外來加工項目鳳毛麟角。三個工業經濟版塊中,礦產資源精深加工項目占很大比重,如我昊華鋇鹽、康華建材、光大硅業產值過億元;建的工業硅、鉛鋅、粗鋇粉等企業,投產達效后,產值也可超億元,這些規模企業的快速發展壯大帶動了運輸業、餐飲服務業等中小企業的發展。通過治理整頓,進一步推動礦產資源整合,將優勢資源配置給優勢企業,加快建成一批資金技術強、管理效益高、環境維護好的企業,縣工業經濟上規模、上水平、形成強勢競爭力的肯定要求。
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第四。依法打擊礦產資源領域違法行為的需要。礦產資源開發中,違法采礦、違法探礦、違法轉讓礦業權、越界開采、以探代采、占而不用、濫采亂挖、違規生產、誘發地質環境、侵害群眾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引起了當地群眾強烈滿意,因此,通過開展礦產資源治理整頓,采取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切實強化礦產資源管理、平安生產管理、地質災害管理,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
二、著力解決突出問題,明確重點。
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平安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目標:無證勘查開采、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小礦比例明顯降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⒓s化水平明顯提高;儲量動態監測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資源利用進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投資環境改善,實現依法辦礦、依法管礦,礦產開發秩序科學規范。
全縣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圍繞上述目標任務。要著力解決以下七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集中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調整礦山企業的空間布局,1全力推進資源整合工作。對大中型礦區內的小型礦山企業進行整治和規范;對礦產開發集中區內的小礦采取收購、合并、兼并、入股、關閉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逐步實現資源開發的規模化、集約化;進一步壓縮礦山企業總量,減少小礦比重,切實扭轉礦山企業多、小、散、亂局面。通過必要的經濟、法律、行政手段,保證按時間和要求完成省市下達的資源整合任務,使有限的礦產資源服從于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并依法處罰,2集中打擊無證勘查和開采等違法行為。對所有無證或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進行勘查、開發資源的要堅決予以打擊。對取得勘查許可證后不按期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銷許可證。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持勘查許可證采礦、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采礦、被責令停止整改期間擅自采礦的要依法嚴厲打擊、從重處分,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按法定順序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對礦產資源監管工作領導不力、管理不嚴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堅決予以關閉,3全面查處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對越界勘查、越界采礦、不按勘查設計施工、不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回采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的要責令整改。注銷、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及相關證照。
嚴肅處置。凡探礦權、采礦權主體發生轉移而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的對非法轉讓方和非法受讓方都要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吊銷相關證照。4嚴厲查處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行為。對非法承包、轉包探礦權、采礦權的要逐個檢查。
整治嚴重污染環境、平安措施達不到要求的礦山企業,5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重點是關閉各類維護區、禁采區內的礦山企業。切實維護生態環境。
對不符合基本平安生產條件、違規采掘的要責令整改,6全面開展平安生產專項檢查。要加強對事故隱患及危險源的綜合治理。整改不到位的要關閉礦山,吊銷、注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堅決糾正違規審批、、失職瀆職行為。嚴肅查處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入股、參股等方式參與辦礦、等各類違法違紀案件。7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對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平安許可、環保審查、企業設定等各項管理行為進行全面清理檢查。
三、確保治理整頓工作取得實效,強化措施。
縣政府決定成立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1加強領導。為切實加強對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h國土局局長任副組長,縣監察局、安監局、經貿局、環保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各鄉鎮鎮長為成員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開展治理整頓工作。各鄉鎮、各部門要周密安排,積極行動,把思想統一到礦產資源合理有序開發與實現全縣經濟社會健康繼續發展大局上來,正確處置好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系,著力解決好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推動縣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責任大,2夯實責任。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工作任務重。涉及多方切身利益,工作稍有不慎,就會引發新的矛盾和問題。因此各鄉鎮、各部門要加強協作,聯合行動,注重順序,嚴明紀律,堅持做到依法行政。要落實專人,深入基層,深入礦山企業認真調查研究,直接面對礦權業主和群眾,聽取困難和意見,做到案件調查要客觀實際,處置問題要公開透明,切實維護好礦業權人和群眾的利益。
實行掛牌督辦,3健全機制。一是建立限期督辦機制。對浪費資源、破壞生態環境較嚴重的礦山企業。限期整改到位,對整改不到位或不聽從督辦要求的企業,依法關停。二是建立有效的聯合打擊機制。充分發揮國土、環保、監察、經貿、公安、安監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形成嚴厲打擊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合力。三是建立“多方會審”機制。今后凡是涉及礦區規劃、礦業權設置、礦業權變卦和礦業權轉讓等重要事項,必需經過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多方會審”后,拿出具體意見,報縣政府審定。四是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機制。國土局要足額收取礦山生產恢復保證金,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礦區,立即進行關停,盡快恢復礦區內的生態環境??h境內的所有礦山開采企業必需在2011年5月底前完成礦山環境維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編制工作。五是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機制。進一步加大治理整頓工作的督促檢查力度,鞏固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效果。六是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結合實際,適當提高礦產資源開發的準入門檻,限制浪費大、污染重、效益低、無精深加工配套項目的礦產開采企業進入。
全方位、多角度、深層次的宣傳治理整頓工作,4輿論引導。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站等新聞媒體。營造濃厚氛圍。通過宣傳教育和社會輿論引導,進一步增強廣大干部群眾對開展礦山資源治理整頓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關鍵詞 礦產資源;開發;環境;影響;保護對策
中圖分類號 X5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19-0216-02
礦產資源是指經過地質成礦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礦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體[1]。礦產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人類社會生產發展和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屬于非可再生資源,儲量非常有限。目前,世界上已知的礦產資源大約有160種,其中超過80種礦產資源應用較為廣泛。我國國土資源部首份《中國礦產資源報告(2011)》顯示,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總體查明率平均為36%,鐵、石油、天然氣等待查明礦產資源潛力巨大,許多礦種勘探尚處于早期階段[2]。
近年來,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與人類社會密不可分,尤其是煤礦、鐵礦、石油等資源已成為人類最為重要的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建設的發展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是一把雙刃劍,在滿足社會需求和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對周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和污染。例如:對煤炭、石油及天然氣的開采,會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和酸雨;對金屬礦藏的開采利用,會造成水資源和土地資源的破壞和污染;特別是在對地下礦產資源挖掘時,很容易造成滑坡與塌陷。如我國的煤炭大省山西省,煤炭分布面積占全省總面積的36.5%,范圍遍及85個縣。每年因采煤而引起的裂縫變形、突瓦斯、地面坍塌、突水等地質災害,經濟損失非常慘重[3-4]。因此,在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同時,應加強對周圍環境的保護,達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1 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的影響
1.1 嚴重污染水資源
隨著人類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用水量越來越大,水資源短缺已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共同存在的問題。我國也是世界上干旱缺水較嚴重的國家之一。目前,由于人類活動的不合理影響,對水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帶來了更大的經濟損失。這些都對水資源的取用、防災減災及區域可持續發展提出了挑戰,在這種背景下開展水資源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5]。特別是在礦產資源大量開采的今天,水資源保護更加重要。在礦產資源開采時,需對處于地下水位之上的礦體進行開采,在開采前需將礦坑進行疏干排水,因此導致地下水下降數十米乃至幾百米,嚴重破壞了礦區周圍地下水資源的平衡,進而影響周圍居民用水。據相關資料報道,黑龍江省的雙鴨山、七臺河、雞西、鶴崗4個煤城已形成676 km2的疏干區,嚴重影響了城市供水[6],而我國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個縣26萬人飲水困難[6]。
1.2 破壞土地資源
我國土地總面積約9.6億hm2,耕地面積僅占全國土地總面積的1/10,人均耕地只有0.1 hm2,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近年來,隨著我國工礦業的發展,土地資源的破壞相當嚴重,礦產資源開采占用了大量土地,而土地復耕率只有10%,比發達國家低50%[6]。有關資料顯示,我國因采礦,直接破壞和占用的土地達到140萬~200萬hm2,并以每年2萬hm2的速度增加[7]。
1.3 破壞植被
礦產資源的開發對其周邊的植被也同樣具有較大的破壞性,有關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我國有大中型國有礦山逾8 800座,集體、個體礦山約28萬座,大中型礦山每個礦占地18~20 hm2,小型礦山約占地10 hm2 [8]。特別是在露天開采過程中,礦山占用了大面積的森林、草地、農田等,破壞了大量天然植被[9]。當植被遭到破壞后,由于未及時對破壞的植被區域進行恢復保護、復墾還田等措施,或復墾還田等恢復措施程度較低,使得植被破壞面積進一步擴大,在具有一定坡度的地區,開礦后由于未及時采取保護措施,還會導致水土流失,嚴重威脅著生態系統的平衡。
1.4 “三廢”污染
除上述環境問題外,在礦山開發過程中還會產生較為嚴重的“三廢”問題。所謂礦山“三廢”,主要是指在礦山開采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廢渣。礦山“三廢”給礦山開采后周圍生態環境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破壞。
在礦山開采和選礦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廢水,雖然我國一些大中型礦山企業對礦山廢水做了一定的處理工作,但是真正做到達標和零排放的礦山企業卻屈指可數,而對于一些小型礦山企業而言,由于廢水處理技術水平較低等原因,廢水得不到較高質量的處理,導致廢水隨意排放,對周邊的水源、土壤、大氣等造成嚴重污染,進而威脅著人畜的飲水安全。資料顯示,在有色金屬選礦中排放的廢水因含有重金屬離子、硫、磷等有機物,對周圍水資源等生態環境及人畜飲水安全帶來更大危害[10]。還有資料顯示,我國礦山廢渣排放量大得驚人。以礦山排放的廢石為例,每生產1 t金屬或煤,需要消耗和排放數十成百噸的礦石和廢石[11]??上攵陙?,隨著礦產資源的大量開發,礦山廢渣的大量排放將會對生態環境造成越來越大的危害。
在礦山開采過程中,除產生大量廢水、廢渣外,還會產生大量的廢氣,如硫化物、氮化物和碳化物等某些毒氣,以及在礦山采掘和粉碎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對環境造成的污染[12]。礦產資源開發中產生的毒氣和粉塵,由于未能得到較高質量的處理,對周圍環境、水資源、人畜生存安全等均造成了嚴重危害。
2 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保護對策
2.1 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
借鑒發達國家礦山保護的先進經驗,如德國、美國等發達國家均建立有《礦山保護法》,而我國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具有相關的礦山保護的管理法規[3],但是并未對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具體化,故至今沒有更為詳細和成文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因此,根據我國目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盡快制訂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法。
2.2 實施土地復墾措施
礦區土地復墾是指在礦山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有計劃地整治因挖損、塌陷和壓占等被破壞的土地,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的活動[13]。目前,我國礦區土地復墾工作仍存在很多問題,比如: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礦區土地復墾方面的立法,只是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有關于土地復墾的一些規定和相關條款[13];我國土地復墾主要是在基本途徑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某單一用途的復墾,尚未按照區域、礦業開發規劃、土地破壞情況、當地自然環境條件和復墾條件等進行復墾工作,導致復墾地區的生態環境條件改善和恢復不明顯,復墾的整體經濟和環境效益較差[13];沒有詳細的礦區技術標準,而且復墾積極性不高,復墾意識有待于提高[13]。
鑒于以上存在的各種礦區土地復墾方面的問題,實施綜合性的土地復墾措施勢在必行。一是國家應專門出臺礦區土地復墾的法律,使得在開展礦區土地復墾工作時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開展土地復墾工作時,不能只從單一的復墾途徑開展工作,應從多方面出發,綜合進行礦區土地復墾工作;三是制定詳盡的礦區技術標準,并提高復墾積極性。只有積極全面地實施礦區土地復墾工作,才能從根本上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帶來的環境保護問題。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后的土地復墾工作,做到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
2.3 開發與保護并行
礦業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是我國經濟建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同時也導致了嚴重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例如對水資源、土地資源、植被等的破壞,以及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三廢”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等。因此,在進行礦產資源開發時,應本著開發與保護協調發展,即在開發前、開發中和開發后,同時進行環境保護。在開發前,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區及其周圍環境認真進行勘查,特別是地質條件的勘查工作;在開發過程中,應盡可能較少地占用和不占用已有的耕地、農田、植被區等,對開發中產生的廢棄物應遵照排污標準進行處理。在開發后,應及時采取措施對礦區周圍的環境,尤其是對已被破壞的土地資源、植被進行恢復,如土地復墾措施,可將采剝與復墾同時進行,既降低成本,又能使破壞區域及時恢復綠化。
3 結語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礦業經濟的迅速發展,礦山開發所帶來的環境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導致礦山環境的治理難度也越來越大,若今后不及時對礦山環境采取保護措施,將會帶來不可逆轉的生態與環境問題,也會嚴重阻礙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步伐。因此,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應對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的礦山環境問題及時進行分析研究,提出科學有效、適當可行的保護與治理對策,達到礦山開發與環境治理同時進行,從真正意義上做到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達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目的,實現“綠色礦業”的發展模式[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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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
牧區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企業之間形成各種分配關系。主要渠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業之間通過各種政策框架下(如稅、費等)用行政手段資源開發企業的利潤進行利益分配。接下來通過案例進一步說明企業和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情況。圖1是“世界銀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項目課題組”根據鄂爾多斯伊金霍洛旗納林溝煤礦價值鏈計算得出的。
圖1 納林溝煤礦企業、政府、社區和社區農牧民的利益分配情況圖
以上分配情況看,資源開發所帶來的大部分利益企業獲得,其次就是政府;而資源所在地農牧民,僅僅取得了極少部分的利益。在政府間的分配關系中,又形成了中央政府拿大頭、地方政府取得部分利益的分配關系。資源開發企業在資源開發過程中獲得了一半以上的受益,但是企業是否更多地承擔了資源開發過程中形成的外部性問題呢? 現實中顯然相反,因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導致資源開發所形成的外部性問題轉由地方政府來承擔,因此企業 “理所當然”地對環境與資源進行了利益最大化的開發。
(二) 社區農牧民參與利益分配的渠道及存在問題
入股的方式分配企業利潤。一些小的資源開發型企業為了得到當地農牧民的支持,吸收一部分當地群眾作為股東。這些股東通過利潤分成,獲得一定的受益。同時,企業在稅后利潤中拿出一部分給當地村委會用于公共事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資源開發企業是中、大型國有企業的話,當地社區和農牧民很難參與到這種利潤分配中。
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主要由兩種方式獲得:一是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向社區及社區居民征用,租賃土地而支付的補償;二是因礦產資源開發所造成的地質災害(如土地塌陷、水資源下降等)影響土地生產力,礦產開發企業對當地社區居民的賠償。企業對地質災害和環境污染等居民的賠償起初是通過企業和社區農牧民之間協商來完成的。隨著資源開發的不斷成熟,這種賠償機制也越來越完善,各地都形成了不同的標準,也專門成立了補償辦和煤炭協會等。然而征用土地和租賃土地而獲得的補償費,僅僅解決了這一代人失地后的生活問題;農牧民還有普遍關心的問題是下一代人靠什么生存的問題。
生態移民費。由于資源開發,資源所在地的生產、生活環境受到了極大地影響,一些土地被淹、塌陷、環境污染,已經不適宜人類居住。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生態移民,把原來居住的居民搬出去。費用是企業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當地居民在生態移民后,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生態移民破壞了原來的生產生活方式和社會發展環境,對其可持續發展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勞務收入。資源所在地農牧民,一般都可能在資源開發形成的產業鏈相關環節中工作。由于資源型企業用工的習慣,當地農牧民很難參與到企業的基本工種中(如采掘、加工、管理層等),只能從事和當地較為密切關聯的保安、保管等工種。隨著資源開發工業化和現代化的不斷成熟,從事資源開發型企業里工作的人不斷減少的趨勢。如圖2 ,以采礦業從事職工人數的變化來看,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帶動就業率的機會不那么高。除了山西省的從事采礦業職工人員一直在增加以外,其它省的職工人數的增加不那么明顯,內蒙古2002年開始采礦業職工人數明顯減少,從2000年27.2萬人減少到2009年時17.9萬人。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未來采礦業更加現代化 ,從事采礦行業的人員可能會不斷地減少。
資料來源:根據歷年《中國統計年鑒》和《內蒙古統計年鑒》整理得出。
對企業周圍的生態環境進行簡單的資源補償。為了改善企業周圍的生態環境,企業直接的做法就是投入一定的財力,對企業周邊的生態環境進行治理。如園林規劃、種草、種樹等。還有整理土地、恢復植被、水土治理等需要很大一部分資金,因此生態環境破壞的面積不斷地向外擴張,最后導致生態移民的下場。
二、牧區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生態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 牧區資源開發企業生態補償的相關法律支撐不足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一些關于生態補償和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但是從企業的角度進行立法的相關法律還不完善。通過以上牧區資源開發企業和政府以及資源所在地農牧民之間利益分配的分析,可以看出當地農民在資源開發企業那里獲得的各種補償往往是“一次性”、“臨時性”的,缺乏強有力的制度保障,面臨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問題。缺乏科學的草原征用、占用補償標準;牧區農牧民的土地被征用后,殘留地和相鄰土地受損極易被人忽視。另外,牧區資源型企業運輸資源過程中占用草原、破壞草原時,當地農牧民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有時這些矛盾尖銳到重大社會問題。
(二)牧區資源開發企業生態補償和環境治理資金投入不足
從發達國家的生態補償經驗來看,環境方面的投入占到GDP比重的2%―3%左右時,才能對環境起到較好的保護作用。2010年中國的GDP總量超過了397983(億元),2010年對環境保護方面的財政總支出為2441.98(億元),占GDP比重的0.614%。資源稅收在財政體系中發揮的作用無足重輕,導致影響著財政支出對環境方面的投入不足。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資源稅,1991―2010年之間從未到過財政總收入的1%。2011年9月21日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但是與國外相比稅率還是較低。如煤炭為例,中國煤炭的稅率是1%的從價稅再加上每噸0.3―5元,而在澳大利亞煤的稅率是5%―7%,加拿大西北領地是5%―14%,密歇根州是7%。
(三)牧區資源開發企業生態補償缺乏科學的補償標準
通過上述政府、企業和當地農牧民之間利益分配的分析可以看出,企業無論是對生態補償和其它(征用、占用)性補償都缺乏科學依據,隨意性很強,基本上是和當定牧民之間博弈的結果。補償標準基本上采取“一刀切”的政策。這樣的補償方式容易出現“過補償”和“低補償”的現象,忽視補償的空間差異。補償標準的制定缺乏科學依據,補償標準細化度不夠,又不能因地制宜,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許多問題和矛盾。
(四) 牧區資源開發企業生態補償過程中監管評估機制不健全
牧區資源開發和生態補償過程中實行的是本部門上級部門監管和評估下級部門的工作,不僅缺乏獨立的第三方監管,而且缺乏獨立的評估機構。各種經濟利益驅使下“低門監”準入的現象時而發生。評估標準不科學、監管手段落后,缺乏統一規劃和政策指導,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的意識淡薄,現行政績考核模式的影響下,只追求GDP增長的思想沒有徹底改變。由于生態補償資金未納入財政預算體系,部分地方在資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方面較為混亂,被截留、挪用的現象時而發生。
三、牧區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生態補償的對策建議
(一)制定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牧區農牧民在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過程的參與程度
明確制定自然資源的產權制度。中國對很多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的所有權制定了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要依法取得勘探權與開采權,也就是說只有國家才有權對資源進行開采。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規定,草原是以嘎查為單位的集體所有;顯然這和草原上的礦藏是國家所有之間有矛盾的,也就是說容易發生法律和法律之間相互抵御的現象。資源開發過程中往往把集體經濟組織和當地農牧民排除在資源開發主體之外。還有在現實實踐中,代表國家對資源進行《依法開采》的經濟組織和個人是非地方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資源開發企業和地方牧區農牧民之間利益矛盾非常尖銳。確保社區農牧民在生態保護和利益分配過程中的參與程度,真正做到社區農牧民增收的可持續性。
(二)建立多元化、社會化的生態保護融資渠道,改變政府對生態保護投資主體的局面
改變“環境保護就是政府行為,應該由政府投資,不可能建立社會化投資機制,走市場化產業化發展道路”的認識。改變“政府是環境保護主要的投資主體,企業不可能在環保市場唱主角,只能當配角”的認識,承認政府只是環保市場的投資主體之一。建立社會公益事業有社會辦理的原則,國家、集體和個人一起投資的多元化融資渠道,制定符合實際的優惠政策和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拓寬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建設的投資渠道。重新科學地核定環保投入占GDP的合理比例,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提供足夠的資金來源。
(三)科學確定補償標準
牧區礦產資源開發是一個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過程的統一,不僅需要經濟補償,更應該關注生態補償。研究制定科學的補償標準,防止“一刀切”的政策措施,合理確定補償范圍。應該草原生態補償的區域分得更細一些,使補償標準更能體現區域的差異性,增強將科學性。
(四)加強或建立健全生態補償和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管力度
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工業化、城市(鎮)化進程加快,各類基礎設施建設規模不斷擴大,開山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動大量增加,對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觀的破壞加劇,造成了嚴重水土流失,直接加劇了洪澇災害和生態退化,嚴重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影響了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為深入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落實《水土保持法》“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方針,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保護水土資源的認識。要從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度重視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獲取一時的經濟利益。要堅定不移地堅持保護環境和保護資源的基本國策,遵循“十六大”提出的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保護水土資源和生態系統,以資源的有序和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人居環境改善,支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基礎支撐和保障。
二、依法行政,嚴把項目審批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進一步落實《關于加強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1989國土[規]字第88號)、《關于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通知》(地發[1993]227號)文件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配合,從源頭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態環境的破壞。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制度和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時”制度,督促開發建設單位依法編報水土保持方案,落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征用和采礦登記、許可時,要嚴格把關,切實落實水土保持的有關規定。
乙方:王小軍
簽訂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月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終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以及單位各項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要求,
第三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條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按照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單位駕駛員待遇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520元(其中420元財政撥付,單位補貼100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520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證》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說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鑒證日期年月
關鍵詞: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促進經濟建設的重要手段之一?!笆眻蟾鎸⑸鷳B文明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明確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福建省是國家生態文明實驗區,且礦產資源較為豐富,一方面對礦產資源的開發能夠促進福建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文明帶來了負面影響。通過對礦產資源開發征收一定的生態補償費用,以此促進開發技術的提高以及對所造成負面影響的消除、治理和恢復。目前,學界對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沒有明確的界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生態補償不僅包括對生態功能的補償,還包括對開發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補償。狹義的生態補償僅指對生態破壞的補償。文章從狹義的角度研究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
1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現狀
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有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
1.1國家層面
1.1.1憲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該規定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論基礎。1.1.2法律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都有涉及自然資源、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的相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第5條和第32條的規定。1.1.3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相關規定《土地復墾條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對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有相關的規定?!兜V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對礦產環境的保護治理制定方案提出了要求,對土地復墾的驗收、監管也都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以上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在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有相關的規定,但大都不夠詳細、具體。比如對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資金來源、補償依據的標準以及具體如何實施等環節缺乏權威的依據。
1.2地方層面
《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福建省礦產資源規劃管理辦法》以及《福建省礦產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給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提供了相關的依據,尤其是《福建省礦產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該辦法總共分為六章,對保證金的定義、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原則、保證金的繳存與返還、礦產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治理方案的編制與備案、監督管理等都做了相應的規定。該辦法對規范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繳存、管理和返還,今后采礦人開采礦產必須邊開采邊恢復,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礦山周邊生態環境的破壞。
2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1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范圍過窄
閩國土資綜【2012】127號文—《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引發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從該辦法第四條款可以推定這里指的引發環境問題和破壞環境指的是采礦權人或采礦權申請人,在礦產資源開發中,引發生態環境問題和對環境造成破壞的主要是礦產資源的開采者和經營者,按照該原則規定開采者和經營者應當承擔起生態破壞和生態恢復治理的責任。而在現實中,企業開采或者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往往冒著一定的風險,開采或者經營還不知道能否獲利的情況下就需要有大量資金的投入,還需要交納保證金,倘若開采結果理想,那么他們有足夠的費用可以支持企業的進一步運作,倘若開采結果不理想,他們冒著很大的風險,最終還要承擔起開采所帶來破壞的恢復的責任,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困境。相對其他礦產資源開發的受益者,對企業這個準受益人身份略顯不公平。因此,應該把其他的受益者也列入生態補償的主體范圍,按照所受益的比例承擔一定的生態補償責任。
2.2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有限
通過對《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的解讀和對第三條規定省國土資源廳相關人員的調研,當前我省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資金主要來自采礦權人所繳納的保證金。該辦法第二章對保證金的繳存有相應的規定,同時以附件2《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經繳存數額計算說明》規定了保證金繳存依據單位礦區面積和礦山開采方式的影響系數決定保證金的數額。盡管有保證金的繳存規定,作為破壞的補償、恢復,但是現實中依據所繳納的保證金數額企業能夠繳納得起,或者及時繳納得起,最終企業能夠依據該筆保證金就能夠真正承擔生態破壞、恢復治理的責任,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困難。
2.3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監管主體不明確
《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五章對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做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采礦權人實行“邊開采,邊恢復”。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等條款大都是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等字眼,主管部門主要是各地的國土資源局,但是國土資源局下設又有很多部門,具體該由哪個部門來落實監管沒有明確規定,往往會導致要嘛幾個部門同時管,要嘛沒人管的局面,最終導致管理混亂。
3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
3.1.1礦產資源開發體現利民、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礦產資源開發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同時礦產資源的開發也帶來了一系列影響,如生態衰退、環境污染,這對人民、特別是礦產資源開發地的人民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在礦產資源開發中需要權衡利弊,做到既能滿足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能保護人民的利益。礦產資源開發主管部門對礦產的開發申請要經過科學的監測,在開發前進行科學評估,權衡利弊后,同意申請的,對礦產資源開發采用有償取得的原則。3.1.2新舊賬分別對待原則礦產資源開發所帶來的破壞需要進行恢復、治理,以保證可持續發展,減少對生態的破壞。具體有誰來恢復、治理,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待。以立法為準線,對于立法前歷史遺留下的問題,我們稱為“舊賬”;對于立法后出現或者即將出現的問題,我們稱為“新賬”,對新舊賬分別對待原則:舊賬由政府負責治理,通過政府公共支付解決;新賬由礦產資源開發的企業負責100%治理和恢復。3.1.3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目前針對福建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主要就是實行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在《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及其附件中對保證的繳納、提交標準有相應的規定,但需要再進一步規范,嚴格落實補償的標準,做到所有對所有的征收對象標準一致;在補償的過程中應認真做好利益權衡,做到補償公正合理;對于補償的規則應當向社會公開,即做到公平、公正、公開。3.1.4“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要切實落實企業在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中的責任,堅持“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機制。
3.2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標準和資金來源
3.2.1明確主體我國《環境法》確定“利用者補償”原則,《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確定“誰引發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補償原則,對于“利用者”、“誰引發”及“誰破壞”主要是礦山開發企業,所以應當在相應的法律法規里明確規定,正在開采的或者即將開采的生態補償由開采的企業承擔生態治理和恢復的責任。3.2.2提高標準和拓寬資金來源目前,福建省的生態補償標準主要依據《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附件2的規定,該文件中主要根據采礦學科證登記的礦區面積、單位面積確定保存保證金的標準。具體在實際中僅僅依靠采礦企業所繳的保證金是很有限的,特別是現如今經濟發展出現不景氣現象,部分礦業老板面臨著資金的短缺,甚至資金鏈斷裂無法繳存,或者即使繳存了最終也無法承擔起治理、恢復責任。給現實生態治理恢復帶來了困境。福建省委書記尤權曾經說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共識,靠政府花錢解決不了生態效益的問題,發動企業一起參與。他建議以我省森林覆蓋率60%為標準,低于標準的地區向高于標準的地區進行補償。福建省是較早開展上下游生態補償試點的省份,但未形成標準,只是象征性的額度,調動不了上游地區保護生態的積極性。因此可考慮書記建議以此為標準,同時也拓寬了生態補償的資金的來源。
3.3完善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實施
3.3.1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費的實施對于生態補償費的征收全省應當制定統一的范圍標準,不僅如此在落實收繳任務時也必須統一力度,不能有些地區、有些人多收,有些人少收。3.3.2現有礦區和新礦區生態修復保證金實施針對當前《礦產資源法》為涉及生態補償,有涉及的生態補償形式也只是直接的經濟損失,沒有對污染和生成破壞的補償,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以及統一的政策引導,應從國家層面、地方層面上確立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落實福建的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3.3.3老礦區與廢舊礦區生態修復基金的實施與“新舊賬分別對待原則”保持一致,對于老礦區與廢舊礦區由國家承擔治理責任,可以借鑒德國的做法,由政府成立專門的礦山復墾公司,由中央支付75%,地方支付25%的恢復治理費用無償投入使用。至于費用的來源,首先國家應當把該項投入列入財政預算,其次可以建立生態恢復治理基金制度,基金主要通過地方環境或國土部門征收的資源稅、接受的捐贈、捐款途徑完成。3.3.4建立礦區生態修復的激勵制度福建省是重要的生態示范省,做好生態修復尤為重要。省相關主管部門一方面應該鼓勵有能力的礦山企業積極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積極承接面臨困難的礦山企業的轉讓,并出臺相應的政策給予支持,如在以后的公開招標中,對于做得好的礦山企業給予減收恢復治理保證金或者給予榮譽稱號、獎勵等。另一方面鼓勵社區干部及公眾積極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生態恢復治理活動中來,鼓勵他們邊學邊做,敢于同違法、犯罪的礦山開發行為做斗爭,給予實物或者經濟的補償,并制定相應的政策保證實施。對于做得比較好的給予福利政策,也可以給予家人安排工作或者其他事情優先考慮考慮的待遇。
3.4完善福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監管制度
3.4.1明確生態補償具體監督機構現行《環保法》和《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環境保護的機構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都有權對環境行使監督職能,這樣容易造成實際中無人管或者管得部門太多,所以要在相應法律制度里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行使礦產資源開發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監督職能。3.4.2確立生態補償費用監管制度目前,福建省生態補償費用實行財政代管專戶存儲、??顚S玫脑瓌t。建議相關立法確立生態費用監管制度,在費用收起、存儲、發放的各個環節里應當允許相關的公眾有參與到各個環節中,保證公正、公開、公平的基本原則。公開信息以便其他公眾的查詢、有足夠的知情權;設立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途徑,同時保障相關人的安全。3.4.3地方各級政府嚴格落實巡察制度2016年3月福建省確定23名國家級礦產督察員負責重點督察對我省125個礦山進行巡察,顯示出福建省對巡察工作的重視程度,各級督察員應當分工巡察,把各個地區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賬進一步細化,真正落實督察職責。對于巡察中發現違法行為,除了相關部分責令限期改正的不改,國土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許可證年檢外,應當強制其停止開發行為,并給予相應的處罰。3.5完善福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社會監督制度當前一些地區生態環境執法管理部門受制于地方,有時難于作為,建議改革生態執法體制,同時設立公眾網絡平臺,可以學習德國的做法,專門設立環境保護專線電話,由專門的部門接受投訴,由專業隊伍負責及處理投訴的問題。當然也需要廣泛宣傳,組織公眾學習,提高環保意識,正確有效的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必要時設立聽證程序,讓公眾平等的參與各項環保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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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產開發 保護環境 立法 市場化
一、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步伐顯著加快,為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注入強勁動力。然而,在礦產資源的開發中,環境問題始終制約礦產資源的高效利用。
(一)“三廢”污染。尾礦。我國鐵礦尾礦一般含鐵在6~13%,個別高達20%以上,平均含量為11%。全國積存的26億噸鐵礦尾礦含有鐵金屬2186億噸。若以每年排放115億噸尾礦、尾礦含全鐵11%計,如果僅回收鐵含量為61%的鐵精礦,產率以2~3%計,全國每年就可從新產生的尾礦中回收300萬~400 萬噸鐵精礦,相當于投資建設一個大型采選聯合企業。此外,有些礦山的鐵礦尾礦還含有銅、鈷、硫等有用元素,都可回收利用。煤矸石。煤矸石主要應用領域一是發電,二是做新型墻體材料。煤矸石發電發展迅速,到2012年底,全國煤礦有煤矸石、煤泥等低熱值燃料電廠200座,年發電1000×109KW?h。煤矸石新型墻體材料發展也方興未艾。到2012年底,全國煤矸石磚廠已達340余座。煤矸石綜合利用是煤炭行業結構調整、發展非煤產業的重點,也是實現煤礦扭虧增盈的有效途徑,成為煤炭行業新的經濟增長點。廢水。我國是水資源貧乏國家,人均水資源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水資源短缺己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而在礦山開采過程中產生大量的礦山廢水,其中包括礦坑水、露采場廢水、選廠廢水、尾礦庫和廢石場的淋濾水,這些水不僅白白浪費,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們的排放嚴重地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危害環境。
(二)地質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礦山在開采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引起地表下沉、塌陷、巖體開裂、山體滑坡等地質環境問題。凡煤礦采用壁式采礦法,金屬、非金屬礦采用崩落采礦法均會引起大面積的采空區地面塌陷,使房屋開裂,道路下沉,鐵路、水利等工程設施遭到破壞,莊稼無法耕種,電力、通訊線路故障時有發生。在建材礦山和金屬礦山等露天采礦場,采場剝離地表造成邊坡不穩,地壓失去平衡,導致危巖崩落,山體滑坡。由于地下水開采和礦山疏干排水的影響,采空區地表發生巖溶塌陷,形成許多塌坑,甚至是塌陷群,嚴重的會形成長百余米、寬數十米的不連續的塌陷帶;由礦山開采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已日趨嚴重,極大地危及到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環境保護的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環境保護與治理立法。目前,我國沒有一個完整的礦山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礦山環境的監督、管理分散于各個部門。法律分散于各個部門,執法監管自然而然難以有效執行。加之礦山開采對環境的影響既有開發時的近期影響,也有閉坑以后的長期影響,礦山既有自身尾礦、固體廢棄物中的有害、有毒物質對環境的危害,也有選礦、冶煉生產過程中添加的藥劑或氰化物等對周圍環境的危害。同時,礦山開發既有破壞生態環境明顯可見的一面,也有潛伏、誘發地質災害和促使土地砂化、酸化而當時不可見的一面。因此,在現有的《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復墾規定》中,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保護與治理均提出了嚴格要求。對此,建議出臺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對礦產開發中的環境保護和治理進行明確立法,尤其對監管、懲罰等就高不就低,嚴管重罰,確保法律法規得到有效落實,確保開發利用依法依規。
(二)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環保意識。我國《憲法》明確提出“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兜V產資源法》也有明確的規定,“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使用人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必須樹立礦產資源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意識,全面認識、理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要切實加大礦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等,采取家喻戶曉的方式,深入宣傳、講解。尤其是對相關行業、從業人員,更要采取定期培訓、輪訓,定期考核的機制,進行深入宣傳,確保入心入腦,自覺落實。
(三)探索建立礦山復墾保證金制度。對于開采礦產資源,如果不加以限制和約束,就會造成難以挽回的自然生態環境破壞的后果。因此,應盡快設立礦山復墾保證金制度。明確規定所有礦山開采企業要按照所占土地面積以及礦山規模繳納一定的復墾保證金或提供相應的資金擔保,用于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在資源開采結束后,用于恢復到原有自然狀態或者更加有利于該地區人民的生存和發展。礦山復墾保證金的繳納,必須作為前置條件進行硬性約束,在采礦權授予采礦權人以前,采礦權人必須按照評估的標準繳納復墾保證金后,才能向其頒發采礦權。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單獨的復墾保證金保管賬戶,??顚S?,不得將其挪作他用,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
三、結論
我國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為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也必須看到,我們的礦業生產,特別是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水平,與先進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尤其是礦產資源開發所產生和遺留的環境問題很多,礦山環境形勢還相當嚴峻。因此,要采取多管齊下的方法,從宣傳、立法監督、市場化運作等多個方面齊抓共管,切實解決好礦產開發中的保護和利用的關系,促進礦產資源的規范、高效、依法使用,從而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