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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固定資產納稅籌劃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在企業日常的納稅行為中,有些稅負是企業無法避免的,必須按照稅法及相關法律依法納稅;而有一些稅負是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去尋求合理避稅的,或者可以根據自己經營實際、對資金的需求狀況、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延遲納稅及對不同時期的稅負合理調節。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就是會計主體合理避稅的一個方面,有利于企業領會我國稅法及相關法律的實質精神,適當地減輕自身負擔,謀求企業綜合效益最大化。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概述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含義。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十四條對固定資產折舊作了完整的定義,它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攤銷。固定資產可以說是絕大多數企業都擁有或使用的一項常規資產,對于其折舊的計提、攤銷是多數企業財務人員所必須面對的實務。對于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額,一般與固定資產的取得原值、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方法、殘值等要素相關,也就是說,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需要考慮其相關因素,這樣最終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才能很好地落實。
(二)原值對納稅籌劃影響。一般情況下(方法調整除外),固定資產原值越大,各期計提的折舊額就會相應越多。到期末,企業稅前利潤所扣除的折舊費用就會越多。所以,對納稅的影響就是企業或會計主體所應交的所得稅費用相應減少,有助于改善企業財務狀況。但是,一般固定資產原值較大的項目,企業在取得時的投入及其他的相關耗費也會相應較多,可能對當期的財務壓力也會加大,可能也會抵消納稅籌劃給企業帶來的正面效應。
(三)使用年限對納稅籌劃影響。使用年限對納稅的影響,其實就是折舊年限對納稅的影響,因為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決定著折舊年限,除非發生固定資產在使用年限之前就對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或報廢等其他處理。折舊年限較長的,其每期所計提的折舊費用就會較少,稅前扣除的費用就會較少,稅收抵銷額也會較少。相反,折舊年限較短的,其每期所計提的折舊費用就會較多,稅前扣除的費用就會較多,稅收抵銷額也會較多。但是,對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固定資產的最低使用年限,企業不得隨意更改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的行業或企業除外。
(四)殘值對納稅籌劃的影響。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是按照一定的殘值率計算而來,這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無疑也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條例說明,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狀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這一規定似乎可以給企業納稅籌劃提供很多空間,因為企業可以自行確定。但是,預計凈殘值對折舊的影響是間接的,它對折舊的影響要通過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的選擇才能有效。所以,預計凈殘值對納稅籌劃提供的空間可能并不是財務人員所期待的效果。
(五)折舊方法對納稅籌劃的影響。不同的折舊方法選擇會對各個不同會計期間折舊額計提多少會有不同影響,但是對整個會計期間來說沒有影響。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所以,折舊方法、納稅籌劃策略還是要適合于企業的經營實際,不得隨意破壞準則以及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另外,《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的才準予扣除。換句話說,對于其他計提折舊方法所引起的各個會計期間折舊額的差異,必須要通過直線法調整折舊額之后才準予扣除。所以,對于操作折舊方法的納稅籌劃策略只可以調節不同時期的納稅額,起到延遲納稅的作用,總的納稅額是不會改變的。
二、比較不同折舊方法對納稅籌劃的期間影響
(一)直線法。也稱作年限平均法,顧名思義,就是固定資產在使用年限內等額計提折舊的方法,每年的折舊額就是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除以使用年限。由于每年的折舊額相等,所以納稅籌劃的發揮空間并不大。
(二)工作量法。它是指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用工作量進行估計,然后確定每單位工作量應計提的折舊額。由此我們可知,各會計期間計提的折舊額與實際的工作量息息相關。若各期的工作量差異比較大,工作量法可以很好地反映各期折舊額的變動。所以,這種方法可以更好地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損耗情況。對于這種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主要在于根據不同季節性的經營差異而對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確定各期的折舊額。因此,這種折舊計提方法要根據企業的經營實際,財務人員不得私自歪曲實際經營狀況,以利用工作量法隨意夸大折舊額來達到少納稅的目的。
(三)雙倍余額遞減法。這是一種加速計提折舊的方法,它要求把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劃分為N期,從第1期至N-2期,折舊率為直線法下折舊率的雙倍,最后兩期采用直線法,折舊率為1/2,這種折舊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就是,前期折舊額較多,納稅較少;后期折舊額較少,納稅也相應較多。
(四)年數總和法。這也是一種加速計提折舊的方法,其折舊率依據當期尚可使用年限占使用年限之和的比例而確定。所以,其折舊額是逐年遞減的。對納稅籌劃的影響也是前期納稅較少,后期較多。
對于不同折舊方法作用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企業也應該把時間價值考慮進來,即企業利用各期少納稅而留存于企業,為企業日常經營所用的一部分資金具有時間價值。從現值的角度來看,當納稅額被遞延至以后各期,意味著現金流量會增加,企業的稅收成本會下降。留存于企業的這部分資金,往往會給企業經營或者其他方面做出貢獻。所以,在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選擇時,時間價值也應作為一個重要因素。一般來說,企業會依據自身實際自覺傾向于使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此外,對于不同方法所作出的納稅籌劃策略,經營者及財務人員也應當考慮固定資產折舊納稅籌劃方案的收益與成本的權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則該方案可行;如果收益小于成本,則該方案不可行。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策略和其他管理決策一樣,都要求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三、新增值稅制對固定資產折舊納稅籌劃的影響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按征收率征收)購進(包括接收捐贈、實物投資)或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而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運費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由于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就使得固定資產的成本降低,進而各期固定資產折舊額減少,對企業納稅籌劃產生了一定影響。雖然折舊費用的減少使得應納所得稅額增加,但是進項稅額的抵扣卻使得應納增值稅額相應減少,而且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稅額也會相應減少。值得注意的是,后者對于稅負的減少遠遠超過前者。詳見分析如下:假定固定資產不含稅價為M,增值稅率為17%,城建稅率為7%,教育稅附加3%,所得稅率為25%。(1)進項稅額減少:M*17%。(2)由于進項稅減少而引起的城建稅和教育稅附加減少:M*17%*(7%+3%)。(3)進項稅額下稅負減少:M*17%*[1+(3%+7%)]。(4)固定資產折舊不包括進項稅額使所得稅負增加:M*17%*25%。(5)不包括進項稅額下,城建稅和教育稅附加增加,進而所得稅額增加M*17%*(3%+7%)*25%。(6)稅負增加:M*17%*[1+(3%+7%)]*25%。(7)綜合稅負減少:M*17%*[1+(3%+7%)]*(1-25%)。
四、綜合分析
綜上所述,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要充分考慮原值、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不同折舊方法對折舊額進而對納稅的影響,同時也要兼顧企業經營實際、企業性質、以及新的稅收政策對納稅的影響。另外,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虧損彌補以及稅收優惠期對企業考慮納稅籌劃策略也有一定影響,例如,當企業處于高速發展時期,企業利潤豐厚,往往傾向于把固定資產的金額標準定得適當高一些,可以使較多的項目在稅前列支,抵減較多的應納稅所得額,延期交納所得稅;反之,當企業處于企業成熟期后,企業利潤趨于穩定并逐漸減少,往往傾向于把固定資產的金額標準定得適當低一些;當企業處于初創期時,往往有一段時間的稅收優惠期,在此期間,企業計提的折舊也會較少一點,以便以后年度多提折舊可以少納稅。如果企業前期發生了一定數額的虧損,在稅法規定的補虧期限內,企業也會傾向于少提折舊,進而將以前年度的利潤補平;待虧損彌補完畢或者稅法規定的補虧期限已過,企業就會多提折舊,發揮折舊的抵稅效應。由此可見,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策略要在綜合平衡各項要素后,依據企業實際、稅法以及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合理規劃。
最后,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應該與其他類型納稅籌劃一樣,需要企業的經營決策者能夠從整體著眼,不僅關注財務部門,也要其他相關部門與財務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協同配合。同時,也應意識到納稅籌劃的目標不只是要實現哪一類稅負的降低,它最終是要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或者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因此,企業的最佳納稅籌劃方案應該是圍繞企業綜合收益最大化而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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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不斷發生損耗,其價值隨之逐漸轉移到有關產品的成本費用中去,并從產品的銷售收入(營業收入)中得到補償,固定資產損耗的價值轉移,就成為折舊。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常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以下幾種:
1.直線法
直線法是按照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或工作時數和工作量)平均計算折舊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均是等額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雖然簡單,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資產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經濟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沒有考慮這一事實。因此,只有當固定資產各期的負荷程度相同,各期應分攤相同的折舊費時,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舊法
加速折舊法也稱為快速折舊法或遞減折舊法,其特點是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從而相對加快折舊的速度,以使固定資產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補償。
常用的加速折舊法有兩種:
(1)雙倍余額遞減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一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和雙倍直線法折舊額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在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時,只要固定資產在使用,則其起初賬面凈值就會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沖銷,為此,應在固定資產折舊到期以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差額平均攤銷,使最后一年的賬面凈值與預計殘值相等。
(2)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也稱為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凈殘值后的凈額和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
二、不同影響因素下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
(一)基于不同稅制的納稅籌劃
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則提取的折舊較少,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開始年份內取得了一筆國家無息貸款。
但是,折舊的納稅籌劃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舊方法。一般情況是認為在比例稅率下,采用加速折舊方法較為有利,這可以使納稅人在早期計入更多的折舊額,可以取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由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使用比例稅率,那么我國企業進行折舊的稅收籌劃就是盡可能地使用加速折舊;而在累進稅制下,過高的利潤額,會引起過高部分所對應的稅率偏高,從而會使企業稅負也偏高。在這種情況下,則適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
(二)基于資金時間價值的納稅籌劃
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企業采用不同折舊方法和不同折舊年限,提取的折舊總額是一致的。但是,資金受時間價值的影響,折舊方法不同,企業獲得的資金時間價值和稅負水平也不相同。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企業在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時,需要采用動態的分析方法,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折現后,計算出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再將二者進行比較,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折舊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從應納稅額的現值來看,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舊法比直線法能獲得更大的時間價值。
(三)基于折舊年限的納稅籌劃
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此來達到節稅及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四)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進行的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資收回速度,將收回的價值補償用于再投資,減少物價水平上升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稅收擋板”效應減緩稅收支付現金流出量,從而使企業在物價上漲前期擁有較多的現金流量進行投資??梢?,通貨膨脹的存在對企業并非總是不利的,企業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選擇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節稅”效應。相反,如果預計物價將持續下降,則應采用直線法折舊,這時候可以保證緊縮時期企業稅收負擔的平均,相對于加速折舊,折舊年限在緊縮后期的稅收負擔較低,稅后利益較大,可以利用其貨幣價值較高的購買力進行投資更新。
(五)巧用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與改良支出進行納稅籌劃
目前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因此,從納稅待遇上來看,修理支出更能節稅,不僅能節約所得稅,而且能節約增值稅。因為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用于固定資產的支出不能抵扣其進項稅,因而用于固定資產改良的外購商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資產修理的則可以抵扣。企業在這種稅制下應盡量考慮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慮企業各年收益分布情況進行納稅籌劃
在比例稅制環境下,如果未來稅率不變且企業各年的收益較均衡,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對企業節稅較有利:如果是在累進稅制環境下,企業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趨勢的話,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給企業帶來的籌劃收益額會更大,這是因為加速折舊方法早期提取的折舊額大,晚期提取的折舊額小,剛好與企業早期利潤高、晚期利潤低成比例配合;使企業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業某一期收益過高給企業帶來的高稅賦。
三、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納稅籌劃的注意事項
(一)我國稅法限定政策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我國稅法對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有嚴格的限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為直線法,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須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方可實行。
所以,企業應在合乎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自身帶來最大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對一些特定地區、特定行業和企業給予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所以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利用折舊進行納稅籌劃時,還要充分結合這些優惠政策。
1.稅收減免期不宜加速折舊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舊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1年、2002年為免稅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舊額為400萬元;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各年折舊額分別為800萬元、480萬元、288萬元、216萬元、216萬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實際稅負總額=(6000-400×3)×33%=1584(萬元),平均每年負擔1584/5=316.8萬元;
采取加速折舊法,5年的實際稅負總額=(6000-288-216-216)×33%=1742.4(萬元),平均每年負擔1742.4/5=348.48萬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舊比平均年限法折舊平均每年增加稅負31.68萬元,增加稅負總額158.4萬元。所以,在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固定資產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這種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遞延繳納稅款。但若企業處于稅收減免優惠期間,加速折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負的,不僅不能少繳稅,反而會多繳稅。
2.加速折舊需考慮5年補虧期
關鍵詞:固定資產;所得稅;納稅籌劃
自2006年財政部出臺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后,固定資產涉及的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立即被大家廣泛關注。固定資產的取得方式、折舊、減值、改良與修理等環節都可以有納稅籌劃,而在企業實際工作中,通過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這一簡便、有效的方式,已被企業廣泛采用。本文意通過另外一種方法即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時機入手,探索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
技術改造是指企業固定資產使用一段時間后,為改善其工作性能,而在技術和工藝上的革新改造。從理論上講,技術改造的選擇權在企業自身,在固定資產使用的任一階段內都可進行;也正因為選擇權在企業手中,所以可以選擇有利于企業自身的技術改造時間。從納稅角度來講,企業選擇不同的時間進行改造、更新,也會對納稅產生不同的影響。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如何選擇技術改造時間,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稅后利潤,是一項技術要求很高的籌劃項目。技術改造時間選擇得好,會使企業應納稅額相對減少。
一、舉例說明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時機的選擇對企業所得稅的不同影響
例如:甲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價值100萬元,使用期限10年,該企業實行平均使用年限法提取折舊。當機器正常運轉且是滿負荷工作時,該機器設備10年內生產產品的收入和利潤見表(表1)(假設成本僅由折舊組成),適用稅率見表(表2)。
企業10年內納稅稅額及稅負如下:
第一年納稅稅額為:(10-5)×25%+(5-2)×15%+(2-0.5)×10%+0.5×5%=1.875(萬元);稅負為:(1.875÷10)×100%=18.75%。
第二年納稅稅額為:(9-5)×25%+(5-2)×15%+(2-0.5)×10%+0.5×5%=1.625(萬元);稅負為:(1.625÷9)×100%=18.06%。
第三年納稅稅額為:(8-5)×25%+(5-2)×15%+(2-0.5)×10%+0.5×5%=1.375(萬元);稅負為:(1.375÷8)×100%=17.19%。
第四年納稅稅額為:(7-5)×25%+(5-2)×15%+(2-0.5)×10%+0.5×5%=1.125(萬元);稅負為:(1.125÷7)×100%=16.07%。
第五年納稅稅額為:(6-5)×25%+(5-2)×15%+(2-0.5)×10%+0.5×5%=0.875(萬元);稅負為:(0.875÷6)×100%=14.58%。
第六年納稅稅額為: (5-2) ×15%+(2-0.5)×10%+0.5×5%=0.625(萬元);稅負為:(0.625÷5)×100%=12.5%。
第七年納稅稅額為: (4-2) ×15%+(2-0.5)×10%+0.5×5%=0.475(萬元);稅負為:(0.475÷4)×100%=11.88%。
第八年納稅稅額為: (3-2) ×15%+(2-0.5)×10%+0.5×5%=0.325(萬元);稅負為:(0.325÷3)×100%=10.83%。
第九年納稅稅額為:(2-0.5)×10%+0.5×5%=0.175(萬元);稅負為:(0.175÷2)×100%=8.75%。
第十年不用納稅。十年總稅額為8.475萬元,總稅負為15.69%。
1.第3年進行技術改造
如果第3年進行技術改造,即用前兩年的折舊20萬元對所用設備進行性能改良,那么從第3年到第10年這8年,年折舊、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及稅負就會發生如表(表3)所示的變化。
年折舊額的計算是把技術改造后固定資產設備的價值總額100萬元均攤到后8年中,即100萬元/8年=12.5萬元/年。此外,稅金及稅負的計算方法與以前采用的方法相同。前兩年和后8年納稅額相加得到總納稅額為24.8萬元,10年內總稅負為21.75%。
2.第5年進行技術改造
如果第5年進行技術改造,即用前4年已提折舊40萬元對所用設備進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經濟效益,那么從第5年到第10年這6年每年折舊、銷售收入、利潤、稅負的變化見表(表4)。前4年和后6年納稅額相加得到的總納稅額為29.24萬元,10年內總稅負為23.59%。
3.第7年進行技術改造
如果第7年進行技術改造,即用前6年已提折60萬元對所用設備進行性能改良,那么從第7年到第10年這4年,每年折舊、銷售收入、利潤、稅金、稅負的變化見表(表5)。前6年和后4年納稅額相加得到的總納稅額為50.2萬元,10年內總稅負為29.02%。
4.第9年進行技術改造
如果第9年進行技術改造,即用前8年已提折舊60萬元對所用機器設備進行改良,以增加經濟效益,那么從第9年到第10年這兩年中的折舊、銷售收入、利潤稅金、稅負的變化見表(表6)。前8年和后兩年納稅額相加得到的納稅總額為22.85萬元,總稅負為23.08%。
二、不同年限進行技術改造的效果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不同時期進行技術改造實現的利潤、稅收、稅負的增長幅度。以企業最初投資所用的固定資產平均使用年限折舊法預期實現的利潤為基數。
第3年實行技術改造時,企業的利潤增長率=(114-54)÷54×100%=111.11%,納稅額增長率=(24.8-8.475)÷8.475×100%=192.63%,稅負增長率=(21.75%-15.69%)÷15.69%×100%=38.62%。
第5年實行技術改造時,企業的利潤增長率=(123.98-54)÷54×100%=129.59%,納稅額增長率=(29.242-8.475)÷8.475×100%=245.04%,稅負增長率=(23.59%-15.69%)÷15.69%×100%=50.35%。
第7年實行技術改造時,企業的利潤增長率=(173-54)÷54×100%=220.37%,納稅額增長率=(50.2-8.475)÷8.475×100%=492.33%,稅負增長率=(29.02%-15.69%)÷15.69%×100%=84.96%。
第9年實行技術改造時,企業的利潤增長率=(99-54)÷54×100%=84.33%,納稅額增長率=(22.85-8.475)÷8.475×100%=169.62%,稅負增長率=(23.08%-15.69%)÷15.69%×100%=47.1%。
為了充分發現哪一年進行技術改造對企業造成的稅負增長最小,我們對第3年、第5年、第7年、第9年進行技術改造后的利潤增長造成的納稅額的增長和稅負的增長做一比較,從中就會發現在哪一年進行技術改造使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利潤最高、稅負最少。進行這種比較的具體方法是:用技術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稅負增長率除以技術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納稅額增長率,公式為:
“技術改造完成后10年的稅負增長額÷技術改造完成后10年的納稅額增長率×100%”
根據這一公式,第3年進行技術改造后,公式值為(38.62%÷192.63%)×100% =20.05%;第5年進行技術改造后,公式值為(50.35%÷245.04%)×100%=20.55%,第7年進行技術改造后,公式值為(84.96%÷492.33%)×100%=17.26%,第9年進行技術改造后,公式值為(47.1%÷169.62%)×100%=27.77%。
通過以上的分析、計算表明該企業在第7年進行技術改造稅負最輕。也就是說正確選擇固定資產的技術改造時間可以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綜上所述,企業的財會人員可以幫助企業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通過對固定資產最佳技術改造時間的選擇,達到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節,對損益進行調整,進而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為企業增加收入合法避稅服務。
參考文獻:
[1]賈莉莉主編:高級財務會計學[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6.62-63.
1.直線法
直線法是按照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或工作時數和工作量)平均計算折舊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均是等額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雖然簡單,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資產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經濟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沒有考慮這一事實。因此,只有當固定資產各期的負荷程度相同,各期應分攤相同的折舊費時,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舊法
加速折舊法也稱為快速折舊法或遞減折舊法,其特點是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從而相對加快折舊的速度,以使固定資產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補償。
常用的加速折舊法有兩種:
(1)雙倍余額遞減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一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和雙倍直線法折舊額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在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時,只要固定資產在使用,則其起初賬面凈值就會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沖銷,為此,應在固定資產折舊到期以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差額平均攤銷,使最后一年的賬面凈值與預計殘值相等。
(2)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也稱為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凈殘值后的凈額和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
二、不同影響因素下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
(一)基于不同稅制的納稅籌劃
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則提取的折舊較少,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開始年份內取得了一筆國家無息貸款。
但是,折舊的納稅籌劃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舊方法。一般情況是認為在比例稅率下,采用加速折舊方法較為有利,這可以使納稅人在早期計入更多的折舊額,可以取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由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使用比例稅率,那么我國企業進行折舊的稅收籌劃就是盡可能地使用加速折舊;而在累進稅制下,過高的利潤額,會引起過高部分所對應的稅率偏高,從而會使企業稅負也偏高。在這種情況下,則適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
(二)基于資金時間價值的納稅籌劃
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企業采用不同折舊方法和不同折舊年限,提取的折舊總額是一致的。但是,資金受時間價值的影響,折舊方法不同,企業獲得的資金時間價值和稅負水平也不相同。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企業在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時,需要采用動態的分析方法,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折現后,計算出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再將二者進行比較,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折舊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從應納稅額的現值來看,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舊法比直線法能獲得更大的時間價值。
(三)基于折舊年限的納稅籌劃
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此來達到節稅及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四)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進行的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資收回速度,將收回的價值補償用于再投資,減少物價水平上升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稅收擋板”效應減緩稅收支付現金流出量,從而使企業在物價上漲前期擁有較多的現金流量進行投資。可見,通貨膨脹的存在對企業并非總是不利的,企業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選擇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節稅”效應。相反,如果預計物價將持續下降,則應采用直線法折舊,這時候可以保證緊縮時期企業稅收負擔的平均,相對于加速折舊,折舊年限在緊縮后期的稅收負擔較低,稅后利益較大,可以利用其貨幣價值較高的購買力進行投資更新。
(五)巧用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與改良支出進行納稅籌劃
目前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因此,從納稅待遇上來看,修理支出更能節稅,不僅能節約所得稅,而且能節約增值稅。因為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用于固定資產的支出不能抵扣其進項稅,因而用于固定資產改良的外購商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資產修理的則可以抵扣。企業在這種稅制下應盡量考慮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慮企業各年收益分布情況進行納稅籌劃
在比例稅制環境下,如果未來稅率不變且企業各年的收益較均衡,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對企業節稅較有利:如果是在累進稅制環境下,企業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趨勢的話,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給企業帶來的籌劃收益額會更大,這是因為加速折舊方法早期提取的折舊額大,晚期提取的折舊額小,剛好與企業早期利潤高、晚期利潤低成比例配合;使企業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業某一期收益過高給企業帶來的高稅賦。
三、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納稅籌劃的注意事項
(一)我國稅法限定政策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我國稅法對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有嚴格的限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為直線法,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須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方可實行。所以,企業應在合乎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自身帶來最大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對一些特定地區、特定行業和企業給予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所以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利用折舊進行納稅籌劃時,還要充分結合這些優惠政策。
1.稅收減免期不宜加速折舊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舊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1年、2002年為免稅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舊額為400萬元;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各年折舊額分別為800萬元、480萬元、288萬元、216萬元、216萬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實際稅負總額=(6000-400×3)×33%=1584(萬元),平均每年負擔1584/5=316.8萬元;
采取加速折舊法,5年的實際稅負總額=(6000-288-216-216)×33%=1742.4(萬元),平均每年負擔1742.4/5=348.48萬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舊比平均年限法折舊平均每年增加稅負31.68萬元,增加稅負總額158.4萬元。所以,在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固定資產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這種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遞延繳納稅款。但若企業處于稅收減免優惠期間,加速折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負的,不僅不能少繳稅,反而會多繳稅。
2.加速折舊需考慮5年補虧期
假設某公司采用加速折舊,當年虧損總額1000萬元,此后連續5年的稅前收益總額為700萬元,則此700萬元可全額彌補虧損,無需納稅,余下的300萬元虧損須用稅后利潤彌補;而該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當年虧損總額700萬元,此后連續5年的稅前收益總額為700萬元,則700萬元虧損可全額用稅前收益彌補,實際稅負為零。同樣的收益,因為折舊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舊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稅負300×33%=99(萬元)。
由于稅法對補虧期作了嚴格限定,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對以后年度的獲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計,使同樣的生產經營收益獲得更大的實際收益。特別對一些風險大、收益率高且不穩定的高科技企業更要合理籌劃,避免加速折舊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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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允價值;企業合并;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6-0008-02
公允價值的引入在于充分利用市場信息,考慮經濟業務給企業未來的經營能力、風險等所造成的實質性影響,對其予以計量。但稅收與財務會計由于服務的目的不同,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財務會計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原則出發,側重于經濟業務的實質性。而稅法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企業經營活動社會價值的實現,不考慮納稅人潛在的風險或負債的可能性。
一、公允價值的引入對納稅的影響
公允價值的引入使得稅法和會計在對經濟業務的計量上產生的差異,增加了企業納稅調整的內容。而且公允價值的引入也導致一些新的會計業務出現(如,投資性房地產、石油天然氣開采等),此類業務在目前稅法體系中尚未規范,這也勢必引發稅務征管的完善。
(一)公允價值在投資性房地產中應用對納稅的影響
投資性房地產是本次頒布新會計準則確認的一項新的資產,稅法中沒有相對應的資產,企業所得稅對該項資產按照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進行。新準則中規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此會計處理在企業所得稅上不予確認。以公允價值記錄投資性房地產,雖然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但卻因采用公允價值計價引起利潤上升,可能增加企業的所得稅。
(二)公允價值對企業合并的納稅影響
新準則按照參與合并的企業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同一控制情況下,合并方一般采用權益結合法進行會計處理。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即將被合并方的資產和負債吸收進來時,是按賬面價值進行計量的,這樣處理不易被控制方操縱利潤;支付的合并對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進利潤表,直接增加或減少資本公積,也不能調節利潤。在非同一控制情況下,合并方一般采用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合并方以資產或承擔債務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為對價獲取被合并方的股權,按付出對價和因合并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兩者之和確認初始投資成本。付出對價公允價值大于付出對價賬面價值時,增加當期會計利潤,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小于付出對價賬面價值時,減少當期會計利潤,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公允價值在長期股權投資中的應用對納稅的影響
公允價值在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中的應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12條規定,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確認。這實際上是采用了權益法。在權益法下,企業的當期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和投資收益都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公允價值的確認,其期末的財務狀況和當期損益受公允價值應用的影響較大。而權益法中關于這些資產的后續計量都是采用歷史成本原則與實現原則,對投資收益按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來處理。在收到持有收益時應確認為一項應納稅所得,在并入企業收入總額時應按照投資企業使用的稅率先進行還原;處置收益在對投資進行處置時直接并入收入總額。因此,在新準則中公允價值應用將使得會計和稅務對投資收益確認的時間和金額產生更大的偏離,這一偏離使會計與稅務計量所得稅費用時會產生差異。
(四)公允價值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計量中的應用對納稅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對于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初始和后續計量都是用了公允價值的做法,對于固定資產根據其性質和使用情況確定對于固定資產根據其性質和使用情況確定使用壽命和凈殘值,根據其經濟利益與其實現形式選用合理的折舊方法,對于無形資產,根據其預期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進行攤銷。而稅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等方面都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給予企業較少的選擇自由。這些都與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有較大差異,會產生新的納稅調整內容。
二、企業納稅籌劃
(一)納稅籌劃概述
所謂納稅籌劃是指通過對涉稅業務進行策劃,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具體而言,納稅籌劃是關于對各種納稅事務的籌劃,是一個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納稅人納稅事務的各方面,但納稅籌劃不能違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納稅籌劃是企業的一種理財活動,是指納稅人為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納稅事項進行系統安排,以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納稅籌劃既是一種經濟現象,又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還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納稅籌劃不是以稅務最輕為出發點,而是以投資者的權益最大化為目標;二是納稅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其特點是強調預見性,而目前的稅收政策、經濟環境等隨時可能發生變化,所以納稅籌劃與其他財務政策一樣,收益和風險并存;三是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從整體出發,以維護投資者權益并使其不斷增長為目的。
(二)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建議
鑒于會計與稅法的導向目標與規范原則不同,根據以上分析,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 投資性房地產中的納稅籌劃。根據以前的會計準則,投資性房地產以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人賬,每年提取折舊,隨著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壯大,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凈值往往低于公允價值,企業一旦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對于當期利潤將產生巨大影響,可能增加企業的所得稅費用,因此,企業采用成本計價模式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2 企業合并中的納稅籌劃。對合并企業來說,(1)新準則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統一采用購買法核算,而稅法未作出相應調整,免稅合并條款仍然存在,所以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免稅合并避稅。(2)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采用購買法,合并方因合并留存收益減少,未來稅前利潤補虧的可能性增大,從而增大潛在的節稅作用;合并方企業資產價值總和提高,通過合并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計價,提高了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也就提高了未來的折舊額,
從而加大了未來的“稅收擋板”作用。(3)如果存在合并商譽,新準則要求商譽不再逐年攤銷,而是每年做減值測試,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以后年度不能轉回。這樣的規定給企業以很大的空間,企業可以通過商譽的減值,加大合并企業未來經營成本,減少企業未來利潤,從而實現節稅目的,即通過大幅減值以獲取所得稅遞延的收益。(4)在企業合并過程中如果會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換入固定資產時,根據新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如果界定此次交易為具有商業實質且換人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則:換人固定資產的人賬成本=換人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如果界定此次交易為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換人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換人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一般來講,應選擇換入固定資產人賬成本較高的方式進行企業合并,以便于在后續會計期間多提折舊縮小應納稅所得額。
對被并企業來說,被并方在收取貨幣出讓股權時需確認利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獲取權益性證券出讓股權,暫不構成實質性利得,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納稅籌劃來說,屬于一類科學有效的增值活動,酒店進行納稅籌劃也是酒店發展的必然趨勢。酒店在納稅籌劃過程中,需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同時結合酒店相關財務制度及稅收準則,進而對酒店經營、投資及籌資及利潤分配中的稅收支出盡最大限度地實現節省。文章在分析酒店納稅籌劃的意義及現狀的基礎上,進一步對酒店財務管理中經營環節的納稅籌劃需完善的關鍵點進行分析,以期為酒店納稅籌劃的完善及優化提供有效憑據。
[關鍵詞]
酒店財務管理;經營環節;納稅籌劃
1酒店納稅籌劃的意義及現狀分析
1.1酒店納稅籌劃的意義從整體層面而言,酒店主體進行納稅籌劃能夠使酒店的稅收支出得到有效節省。但要深入分析酒店納稅籌劃的意義,還需要從宏觀及微觀兩大角度進行分析?;诤暧^視角而言,酒店的合法節稅來說,是依照國家在稅收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的披露而進行,這在立法機構上來講無疑屬于一類信息反饋。立法機構能夠以酒店的各類納稅籌劃方式,對酒店業的稅收法律條款及制度進行完善,進而使酒店納稅籌劃真正符合酒店長期穩健的發展?;谖⒂^視角而言,酒店主體進行納稅籌劃,能夠使酒店在財務管理方面的目標得到有效實現。眾所周知,酒店主要的目標是盈利;酒店之所以會進行財務管理,主要是希望酒店在稅后所獲取的利潤能夠獲得最大限度的提升。基于條件允許的法律范疇以內,酒店主體以誠懇、合理、規范的態度進行納稅籌劃,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使自身稅負得到有效減輕,進而使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成為現實。同時,酒店進行納稅籌劃,還有助于自身在行業中的競爭力的提高。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許多外來酒店企業紛紛至我國進行投資,這樣的情勢對我國酒店造成了發展方面的壓力。[2]對于我國酒店與其他國家酒店來說,要想使自身競爭力得到有效提升,節支的增收是關鍵環節之一,在節支增收得到有效實現的情況下,還能夠進一步使酒店的經營能力及盈利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從整體層面而言,當酒店的納稅籌劃獲得成功,便能夠使酒店的稅收支出得到有效節省,并且當納稅主體實行了納稅方面的責任及義務,也有助于酒店良好品牌形象的打造,在酒店擁有良好的品牌形象的條件下,無疑使酒店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得到有效提升。
1.2酒店納稅籌劃的現狀在上述分析過程中,從多個角度認識到了酒店納稅籌劃的意義及價值。雖然我國酒店主體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意識到酒店納稅籌劃的價值意義。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尚且存在不足,這也是目前我國酒店納稅籌劃的現狀寫照。酒店要想使納稅籌劃工作得到有效開展,便需要具備符合行業準則的納稅籌劃工作人員,且對這部分人員在工作能力水平上也有著較高的要求,包括具備會計、財務方面的管理知識及能力,具備稅法方面的專業知識等,此外還需要具備溝通能力、營銷能力等。[3]當納稅籌劃人員具備以上能力的基礎上,才能夠為酒店納稅籌劃提出科學有效的方案,進而為酒店納稅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有效保障。但是,現狀而言,酒店在這方面尚且較為薄弱,納稅籌劃人員的專業技術顯得不夠好。并且,部分酒店的財務工作人員在對酒店進行財務管理的情況下,尚且采取記賬核算的模式,此類模式較為傳統,難以使計劃管理的價值作用充分展現出來。并且,酒店的財務管理人員在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方面存在認識不充分的情況,顯然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制約酒店納稅籌劃的發展?;谡w層面分析,酒店自身在納稅籌劃專業人才方面比較匱乏,這樣便難以使稅負得到合理、規范的減輕。倘若考慮外聘稅收籌劃技術人才,則無疑增加了酒店的經濟負擔。因此,我國酒店納稅籌劃工作想要得到充分有效的開展,還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強化工作。
2酒店財務管理中經營環節的納稅籌劃需完善的關鍵點分析
2.1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策略對于酒店行業來說,其資金是非常密集的,固定資產在所有資產當中所占比重大概為80%,并且其固定資產在投資回收上的期限比較長。從中可知,酒店的固定資產變現能力較弱,這一特點便使得酒店基于經營管理過程中潛在比較大的風險。所以,便有必要對酒店固定資產進行管理?;诰频戤斨械墓潭ㄙY產折舊額在成本費用總額當中所占的比重較大,其折舊計算方法會對折舊費用產生直接性的影響,進而使整體成本費用受到影響。所以,酒店在納稅籌劃過程中,便有必要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策略,在對成本費用進行合理調整的基礎上,讓其實現最優化成本值。這樣,便能夠最大化地與利潤抵消,最終使稅收負擔獲得有效減輕。此外,酒店在選擇固定資產折舊策略的情況下,可能會采取加速折舊法的方式,此方法可行,但需充分注意幾點要求:其一,必須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相符合;其二,必須與國家及酒店自身財務會計制定規定相符合;其三,需與酒店主體具備的固定資產資金運動特點相結合。這樣才能夠使酒店納稅籌劃顯得更加合理及科學。
2.2規范選擇存貨計價策略我國規模較大、規范程度較好的酒店通常具備商品與餐飲兩大部門。為使生產經營及銷售經營的需求得到有效確保,兩大部門均會采取存儲貨物的行為或手段。在存貨的條件下,便需要相應的資金作支撐,從而產生相應的成本費用。因此,酒店存貨計價是否正確,便對會計核算當中結轉每期小時成本的數額產生直接性的影響,進一步使酒店當期的稅收負擔受到影響。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于酒店來說,規范地選擇存貨計價策略便顯得極為重要。其中,個別計價法基于具體實施中工作負荷較大,并且成本較高,在大多數存貨當中適用性不高。在市場價格發生波動的情況下,酒店便有必要使用加權平均法,以此使利潤的波動受到影響,讓應納稅所得額維持平衡。在物價降低的情況下,便可以使用先進先出法,主要是由于這個時候期末存貨成本比較低,期初銷貨成本比較高,銷貨毛利比較低,便能夠使所得稅實現緩繳??傊?,根據酒店實際存貨情況,規范選擇存貨計價策略非常關鍵。
2.3做好兼營銷售方面的籌劃工作為了規范酒店納稅籌劃工作,還需要努力做好兼營銷售方面的籌劃工作。一方面,對不同稅目應稅項目的籌劃進行兼營。對于酒店來說,所經營的項目比較多,不同的經營項目適合不同的稅率。酒店主體需以經營項目為依據,采取分開核算方法,以此使低稅率經營項目收入應用高稅率征稅狀況的發生。另一方面,對銷售的籌劃進行兼營。根據相關準則,服務型企業兼營貨物銷售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需分開來核算貨物與非應稅勞務與應稅勞務銷售額,并對增值稅及營業稅進行分開來征收。對于無法進行核算或者難以精準核算的稅收,應稅勞務和貨物以及非應稅勞務需同時征收增值稅,但營業稅則不進行征收。此外,基于兼營銷售籌劃過程中,需避免和混合銷售行為搞混淆,兩者需清晰地劃分開來??傊?,做好兼營銷售方面的籌劃工作非常重要,酒店在納稅籌劃過程中需對此給予充分重視。3結論通過文章的探究,認識到酒店進行納稅籌劃有助于減輕酒店自身稅負,同時有助于酒店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但我國大多數酒店在按納稅籌劃方面存在阻礙,比如受到傳統財務管理模式的影響以及缺乏專業的納稅籌劃人員等。鑒于此,便有必要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策略、規范選擇存貨計價策略以及做好兼營銷售方面的籌劃工作等。相信從以上方面加以完善,在兼顧國家在酒店納稅籌劃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基礎上,酒店的納稅籌劃工作將能夠得到順利開展,進一步為我國酒店行業的良性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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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方法;納稅籌劃;節稅
納稅籌劃(taxplanning)主要是指在國家政策的許可下,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立法導向,通過對籌資、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前籌劃和安排,取得“節稅”(taxsaving)效益,最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經濟活動。
納稅籌劃在國外已是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在國際企業中也得到廣泛地應用,而在我國,納稅籌劃還是個新事物,雖然已有很多學者專家寫了許多這方面的文章、專著等,但大多是從企業外部的角度出發,如納稅地點的選擇、稅收優惠條件的利用等方面來研究,下面筆者將主要從企業內部著手,就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來談其在納稅籌劃中的影響。
我國的各種稅種的籌劃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有著密切的聯系,尤其在對所得稅進行籌劃時,受其影響最為明顯。納稅籌劃的途徑有多種,如縮小稅基、采用低稅率、延期納稅、稅收優惠以及涉稅零風險等,在縮小稅基中又可以分為縮小絕對額和縮小相對額。其中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相關的納稅籌劃主要是縮小稅基和延期納稅,下面通過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幾個有代表性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來討論企業如何籌劃納稅,以期取得“節稅”的效益。
一、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數總合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于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這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須考慮不同稅制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則提取的折舊較少,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開始年份內取得了一筆國家無息貸款。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應選擇平均年限法較為有利。由于延緩納稅收益與稅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往往會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大于延緩納稅的收益。當然也會出現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小于延緩納稅的利益。這主要看市場資金的折現率高低。所以,在未來稅率越來越高時,企業就需要進行比較分析,才能對企業的折舊方法做出最佳選擇。而在累進稅制下,過高的利潤額,會引起過高部分所對應的稅率偏高,從而會使企業稅負也偏高。在這種情況下,則適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當然,由于企業自身的條件、稅率累進的急劇程度以及銀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會對折舊的“稅收擋板”效果產生影響。因此,在累進稅制下,企業到底采用何種折舊方法較為有利,仍需企業經過比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終決定。
2.須考慮折舊年限因素的影響。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對企業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以此來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3.須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按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所收回的資金的實際購買力將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簡單再生產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既可以使企業縮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取得更多的稅收抵稅額,從而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從而相對增加企業的投資收益(延緩納稅額與延緩期間企業投資收益率的乘積)。可見,通貨膨脹的存在對企業并非總是不利的,企業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選擇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節稅”效應。
4.須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的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一來,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規定,存貨是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計價方式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期末存貨價值和銷貨成本,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及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按實際成本價計算,計算方法可以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后進先出法等五種方法中任選一種。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以及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一般應當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存貨的發出成本。而且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要經董事會或經理層(廠長)會議等機構批準,并上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同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要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來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使企業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基數相對的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而采用先進先出法勢必會增加企業所得稅負擔,減少稅后利潤。反之,當材料價格不斷下降,采用先進先出法來計價,同樣會導致期末存貨價值較低,銷貨成本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達到“節稅”目的;而采用后進先出法必將導致相反的結論。而當物價上下波動時,企業則應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進而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特別是,當應納所得稅額較大,企業未有足夠的現金時,可能會影響企業的其他經濟活動,有的甚至會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
2.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各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的價格比較均衡,不會時高時低,使企業產品成本不致發生較大變化,使各期利潤比較均衡。不至于因為利潤忽高忽低而使利潤較高的會計期間套用過高稅率,加重企業稅收負擔,影響企業稅后收益。
3.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意味著企業在該期間內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也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先出法,將加大當期的材料費用攤入,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減輕企業稅負。
最后來討論債券溢折價的攤銷方法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對長期債券投資溢折價的攤銷方法,企業可以選擇直線法或是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線法,每期的溢折價攤銷額和確認的投資收益是相等的;而實際利率法,每期按債券期初的賬面價值和實際利率的乘積來確認應計利息收入,且其金額會因溢折價的攤銷而逐期減少或增加。債券攤銷方法不同,并不影響利息費用總和,但要影響各年度的利息費用攤銷額。因此,當企業在折價購入債券的情況下,選擇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前幾年的折價攤銷額少于直線法的攤銷額,前幾年的投資收益也就小于直線法的投資收益,公司前期繳納的稅款也就相應的較直線法少,后期繳納的相對較多,從而取得延緩納稅收益。相反,當企業在溢價購入債券的情況下,應選擇直線法來攤銷,對企業則更為有利。
綜上所述,企業在納稅籌劃中,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考慮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存貨的折舊方法、債券溢折價的攤銷方法,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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