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5 10:15:0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機動地土地管理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村宅基地雖然單戶面積不大,但總面積非常大,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多,很多地方農村個人違法違規建房用地總面積不亞于項目違法建設用地面積。因此,農村宅基地管理比較棘手,存在的問題很多,主要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農村建房布局散亂。近年來大多數農戶建房都不在鄉村的統一規劃下進行,在選址和建筑規模上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見縫插針,哪里地勢好、交通方便、位置優越或者是“風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舊宅斑駁錯雜,房子大小、高矮參差不齊,形狀不規則,巷道不通暢,有的連巷道都沒有,極為混亂。從而在通行、通風、采光、排水等方面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鄰里矛盾糾紛多,衛生條件差,交通不便。村民為了尋找一個舒適的居住環境,就到村莊建新房,有的甚至“開天窗”,把房子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中央,出現“修建一座樓,損壞一片田”的現象。既影響村容村貌,又影響團結和社會穩定,同時還嚴重浪費了土地資源。
(二)違法占地屢禁不止。從調查了解發現,農村個人違法違規占地建房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未批先建。二是少批多占。三是一戶多宅。村民建新房后未拆舊房,也不愿拆舊房,有的鄰居跟他買他都不賣。舊房有的閑置,有的堆放雜物,有的則讓老人“堅守陣地”,“一戶兩宅”、“一戶多宅”現象比較普遍;四是異地建房。就是指不在批準地點建房,批甲地建乙地。
(三)監督管理困難重重。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的困難有以下方面:一是涉及面廣,群眾不配合。。二是監督人員少,經費保障少。三是執法程序復雜,執行難到位。按規定,農村個人建房執法只適用一般程序,辦案程序復雜,調查取證難,時間長,成本高,辦一個違法地占案子少則一兩個月,多則一年半載,一年辦不了幾個案。案子辦完之后執行起來又次不是件容易的事,阻力大、成本高。在拆除非法占地興建的房屋時威脅或毆打執法人員、拆除后全家住到國土局(所)或者是上訪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幾點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結合我所工作實際及經驗,經過認真思索,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全面加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群眾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知曉程度,對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有著很重要的作用。要進一步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向廣大農村普及有關法律知識,增強農民法制觀念,提高群眾對規范宅基管理、節約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認識。加大耕地保護工作的宣傳,使廣大農民常懷“命根”意識,把保護耕地作為自覺行動,努力做保護耕地和抵制破壞耕地行為的帶頭人和主人翁。同時還要加強鄉鎮和村組干部的培訓,要通過他們直接向群眾宣傳和解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增強守土有責意識,最大限度地發揮鄉鎮、村、組干部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中的積極作用。
(二)編制并嚴格執行科學的村莊規劃。結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合理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和舊村改造規劃,從嚴控制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一要村莊建設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二要村莊建設規劃要與當前農民建房實際需求相結合。三要著重解決農村個人建房規劃區內的土地承包經營問題。在土地發包時,各村組都要將宅基地規劃區的土地預留出來,作為機動地,按年發包。
2000年,我在村里我父親的承包地上建了一個大約1334平方米(2畝)地的廠子?,F在廠子已停產,只剩下了廠房。由于我和李某有經濟糾紛,李某現將我訴至法院,法院對此處廠房進行了保全并準備拍賣該廠房。房子是我建的,而土地是我父親的30年不動的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明確記載著該土地是我父親的。請問法院能否拍賣該廠房?如果廠房被拍賣,那么我父親的土地經營權能否獲得補償?
讀者 徐京成
徐京成讀者: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你在你父親的承包地上建廠房,有沒有辦理相關手續?村辦企業和個人使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F在李某把你訴至法院,要求拍賣該土地上的房產,如果法院確認你建設的廠房是無效房屋,可能會責令你拆除;如果法院認定你建設的廠房有效,可以拍賣該廠房,但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李某沒有土地使用權,但可以有房屋所有權,即李某可以拿到房屋產權證,而拿不到土地權證。如果法院判決生效,你父親就失去了承包經營的土地,他可以向村委會要求調整承包土地。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p>
通律師
關鍵詞: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農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協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任務下達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經營關系的事實和文件。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成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給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農村集體的成員,其中包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包括其他村集體的成員,或者是本村與他村集體的成員的聯合。在有些情況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農村集體的成員。
從承包人的組成看,包括個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體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并應當簽訂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承包農村土地,本集體經濟組織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客體的特殊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載體。
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長期性
土地是一種可以永續利用的生產資料。經營者只有擁有長期穩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才有增加投入、用心養護、改善地力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土地生產力。由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為農村土地,而農村土地的生產、開發周期都很長,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較長。短的幾年,長的十幾年,甚至幾十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p>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承包人對承包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圍內的處分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1條第3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沙灘、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薄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1、發包方的義務
⑴、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一項獨立的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包括發包方在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如此發包方還有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解除、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⑵、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實行家庭承包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克服了過去“吃大鍋飯”、“大集體”的弊端,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因此,發包方有義務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承包方依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包方不得干涉。
⑶、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而且,作為發包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承包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費。與此相對應,發包方也有義務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如向承包方提供機械耕作、排灌、植保、良種、生產資料供應、農產品運銷等方面的服務。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服務內容的差別,發包方也可以收取適當的費用,這樣做既為承包方提供了服務,又壯大了集體經濟實力。
⑷、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據,發包方在發包土地、依法調整承包地的過程中,必須認真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違反規劃占用耕地或者開發利用其他土地資源。作為農業基礎設施的鄉村機耕道路、機井和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通常涉及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用,而且依靠個別承包戶的力量又很難完成,必須由發包方統一組織進行。
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例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3條的規定,發包方在承包過程中不得違反規定預留機動地或者增加機動地的面積,預留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又如,按照《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三提五統”的收取和管理,應當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不得通過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費用等。
2、承包方的義務
⑴、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我國是一個土地資源匱乏的國家,人多地少是我們的基本國情,必須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為此,國家建立了嚴格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對耕地實行特種保護,以確保國家的糧食安全。承包地是用于農業的土地,承包方必須維持承包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擅自將承包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⑵、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該項義務要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的過程中,應當保護承包地的土地生態及其環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同時,注意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土地的質量和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鹽漬化等,保護和提高地力。
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7條第3項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承包方承擔其他義務。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無權給承包方設定新的義務。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違約責任
1、發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
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的基本內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農民生產經營自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有的發包方為了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建樣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顧承包農民的意愿,強迫他們種植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為了發展農業產業化、實行規模經營等,強迫承包方統一耕種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假借統一管理等名目,強迫承包方購買指定或代銷的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發包方即采取不正當手段強制推行,甚至砍毀承包方已經耕種的作物。當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強制要求耕種,產品出現賣難、減產等問題時,發包方又不予解決或者無力解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農民意見很大,有的還造成了社會問題。因此,本文特別強調,發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在推行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讓農民真正看到實惠,決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對上述違約行為,發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⑵、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同時發包方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當前,有的鄉村干部不注意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習慣用計劃經濟的思想和行政干預的手段指導農業生產,強制收回承包地。農民如不接受,發包方便通過不正當手段操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達到少數服從多數產生有關決議,強迫農民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放棄或者變更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此外,發包方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也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⑶、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在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條件下,以市場的方式配置農用地資源,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一個好辦法。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是在尊重農民的意愿的基礎上,由承包方自愿進行?!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承包方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除以轉讓方式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轉的方式,發包方一律無權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發展過程中,發包方以結構調整和發展農業產業化為借口,以各種手段強迫承包方將承包地進行流轉,集中土地搞所謂“規模經營”和“產業化”。這些行為都是嚴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違法行為。
男女平等,是憲法的原則?!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钡?0條又對婦女結婚、離婚、喪偶時處理承包地問題的原則作了規定。但是,實踐中,剝奪、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也經常發生,其表現形式很多,有的是婦女出嫁時,不論何種情況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時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剝奪婦女的繼承權等。
對上述侵權行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⑷、發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標的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條件將標的物交付給承包方經營使用,否則,即構成違約。如發包方逾期交付、拒絕交付等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承包合同轉包后,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轉包后的承包方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發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根據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2、承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⑴、承包方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用于非農建設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定,承包方又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于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準程序。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手續,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將承包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其行為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此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出現上述行為,即是嚴重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⑵、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是指由于對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奪式經營、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取土、采礦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破壞耕作層等嚴重破壞耕種條件的情況,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的損害。發包方一旦發現承包方有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情況的行為時,有權制止承包方的行為,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度舾梢幎ā返?8條規定:“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⑶、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的義務。承包方應當依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數額交納承包費,不得無故逾期交納、拒絕交納或少交納,否則,即構成違約。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因承包費或交納承包費等方面產生爭議的,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農業承包合同中,對承包金額或交納承包金的比例或者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依照本規定第8條的規定處理”。即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時,對承包合同中所約定的承包方應當承擔的義務中,超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超過的部分不予保護。但是,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參考文獻:
﹙一﹚農業女性化的社會現狀
農業女性化是指在農村勞動力非農轉移中,由于性別選擇男性率先從農業中轉移出來,農村傳統產業勞動量主要由婦女承擔的現象。農業女性化是我國已經存在的客觀現實。形成農業女性化有主客觀原因。主觀動因表象為農民家庭為獲取更大經濟利益的理性選擇,實質上是傳統文化中男女分工的性別刻板印象和男性中心的傳統社會認知;客觀動因表象為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轉變過程中的農村勞動力大規模非農轉移,實質上是高度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造成的。農業女性化加劇了男女地位不平等。與男性相比,改革之后的農村婦女社會地位與收入水平并沒有隨著勞動強度的增強和家庭貢獻加大而同比上升。農業女性化現象已經引起了理論上的關注和探討。毫無疑問,農業的發展離不開農村女性,農村女性的發展是農業現代化的必要條件。從本質上來看,農業女性化是農村婦女在現代城市化變遷中一種權利的失落,在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市場觀念和性別歧視的社會分工模式的同時作用下,農村婦女個體的發展被犧牲掉,以換取男性社會價值最大程度的實現和社會最大程度的進步。農業的發展離不開人,更離不開作為主要勞動力的農村女性。因此,農業的發展要立足于農村女性,著眼于農村女性的基本權利。
﹙二﹚自由發展觀的視角:農村婦女土地權益
作為印度學者,同時也是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阿馬蒂亞•森長期的自由發展觀,改變了傳統發展觀的思維范式,將研究中心轉向了對人的自由的專注。自由發展觀的獨特之處在于其深厚的人本主義色彩,這種發展觀是以人為主體、以自由為核心、以制度為載體的觀念[1]。從阿馬蒂亞•森的自由發展觀來看,農村女性發展就是農村女性拓展她們所享有的真實自由的過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最具化的表現是個體的社會成員的發展和進步,只有個體的社會成員的整體發展和進步才能實質性地推動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人本理念之中,最高的價值標準就是自由,而自由的建構性作用,在于賦利。在英文中“權利”一詞有多種含義,阿馬蒂亞•森則是以entitlement為內涵的,含義是“應得的權利”,即指人的無差別的應得的經濟、社會、文化上的基本的、無條件的、天賦的權利?!碧貏e是人們對糧食的支配和控制能力正體現了社會中的權利關系,而權利關系又決定于法律、經濟、政治等的社會特性。而影響糧食生產的諸多因素中,土地制度是影響糧食安全最為核心的要素。一個完善的土地產權制度是農業良性發展的必要條件,而缺乏保障的土地產權制度則成為阻礙農業發展的重要根源。就我國而言,農民對糧食的支配和控制直接地體現在土地權利上,土地為農民提供了糧食、職業和生活保障。雖然家庭成員外出打工的工資性收入在農村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增加,土地仍然作為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和生產資料。對于農民,享有了應得的土地權利就獲得了發展的權利,而勞動力﹙人﹚的發展必將推動農業的長足進步。所以,在農業女性化的背景之下,農業的現代化需要賦予農業女性發展的自由,而這種自由構建在以糧食安全權為基礎的一系列權利之上,如果想在糧食的市場交換中取得主動地位,則以享有產出糧食的唯一生產資料———土地的權利為前提。在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下,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消除現有法律法規中對農業主要勞力女性的性別排擠,最大限度地保護其作為土地使用者的各項權利。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受侵害的表現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的表現
《婦女權益保障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對保障婦女土地權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蔽覈姆梢呀涃x予了婦女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權益,但由于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本身設計的缺陷,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情形較為明顯。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初次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初次分配中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的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黑戶女童無法獲得承包經營權。在養兒防老的傳統性別觀念下,農村地方超生了大量沒有戶籍的女童,其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無法參與土地承包經營的分配。二是試婚女性預先被剝奪承包經營權。某些地方實行測婚測嫁,在村集體調整承包地前,適齡未婚女子預先被剝奪土地承包權,而未婚男子卻預先獲得未來妻和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2]。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再次分配。土地承包再次分配中農村女性權益流失的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出嫁婦女,其結婚后戶口一旦遷出,承包地份額即被收回,而新居住地不是無地再分就是機動地或退出地;戶口如不遷出,新居住地即以原居住地尚有承包地為由拒絕再次分配,如果兩地相隔較遠,出嫁婦女自己經營使用相當不便,又難以向其父母家庭主張分割。二是離婚婦女,其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不能隨戶口遷走,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果戶口移回娘家,娘家所在地也不再分配承包土地,而男方將土地另行發包,導致離婚婦女無地可種,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實際上已經遭到了剝奪[3]。
﹙二﹚宅基地使用權受侵害的表現
《物權法》確立了農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為農民在集體土地上享有的特別物權。宅基地是農民重要的財產權利?!锻恋毓芾矸ā返?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也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宅基地使用權人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并且貫徹“一戶一宅”制,由于宅基地使用權制度本身設計的缺陷,農村婦女宅基地使用權受侵害情形較為明顯。1.從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實質要件看,“一戶一宅”的分配模式不利于婦女權益的保護。對于未婚和已婚的婦女,其在以男性家長為中心家庭組織形式中居于依附地位。男方在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后,可以自己的名義或父母的名義申請宅基地,而婦女的宅基地使用權一直被忽視。女方如果招婿上門,或另繳費,以戶名義申請,或原房翻蓋;女方如果出嫁他處,則登記在男方名下。對于離婚的婦女,在農村傳統習慣中離婚婦女并不視為“一戶”,她們既無法對宅基地進行分割,也不能申請新的宅基地。2.從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形式要件看,“地隨房走”的登記模式不利于婦女權益的保護。在申請環節,由于農村中大部分宅基地是男方因婚前建房而取得,取得的程序或者是以男方個人名義申請,或者是以男方父母名義申請。所以婦女在離婚時,因宅基證是男方在婚前取得,從而無權分割該房產。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農村的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尚不完善,宅基地使用證既是住宅用地享有使用權的合法證據,也是該地塊上所建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明。而宅基地使用證的登記制度一直沿用“有父從父,無父從子”的傳統習慣,農村婦女很少能在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為權利人。在此背景下,雙方一旦離婚,女方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請求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三﹚土地流轉獲益權受侵害的表現
農村土地的流轉可分為宅基地的流轉和承包地的流轉。出于保護耕地,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完善、農民是無償取得宅基地等諸多原因的考慮,我國對宅基地的流轉采取嚴格限制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客觀存在的土地需求讓宅基地流轉的隱形操作在各地頻頻試水,理論上的爭議尚不能達成統一,由于篇幅關系,本文僅對承包地的流轉問題進行分析。1.土地的內向型流轉。《繼承法》第9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钡谖覈r村社會保障體制不甚健全的情況下,加之“養兒防老”的傳統意識的影響,在農戶的家長無力耕種或者不愿耕種自己的責任地、口糧地的時,通常都以分家的形式將其在兒子中平均分配[4]。對于那些“農嫁非”的婦女而言,土地的繼承權更是理所當然地被剝奪。男娶女嫁的婚俗所帶來的流動性使得婦女脫離了以原住所地為中心的權利界域,由此也導致其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獲益權因地方習慣的否決而缺失。2.土地的外向型流轉。《物權法》第1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蓖恋爻邪洜I權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土地增值是農村社會成員生存與發展的經濟依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利于實現農業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實現農業的規?;洜I,也給農民增加了收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基本都是以“戶”為單位簽訂的,作為戶主的男性家長成為登記的權利人,婦女的隱形土地權利極易被忽視。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承擔農業生產主要勞動量的農村婦女失去了決策的權利,而且一旦在土地外向流轉登記的權利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同意擅自處分土地權利時,變更登記后善意第三人即可以公示公信力對抗其他成員的請求。雖然農村婦女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賠償,但基于彼此的家庭成員身份和婦女依附性的家庭地位,很難實現其權利主張。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受侵害的原因
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受侵害的原因較為復雜,既有男娶女嫁、婦從夫居的傳統婚俗因素,又有男尊女卑、父權家長制的封建思想作祟,既有鄉土社會、村規民約的監管盲區,也有土地政策、戶籍管理等方面的漏洞等,本文不再贅述。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律規定缺乏性別視角
中性模式是立法和政策中缺乏社會性別視角最為常見的表現形式。由于立法層面缺乏足夠的性別敏感度,把法律規范調整下的人當作無性人或中性人。其忽視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和社會文化造成的差別,對不同情形下的男女同等對待,會導致對某一性別特別是女性持續性的不利后果和事實上的歧視[5]。以《土地管理法》為例,《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依照該規定,目前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只限于村民小組內部進行,超出此范圍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尚不在法律認可的空間之內。由于立法缺乏性別視角,忽視了男女兩性因為婚姻問題所帶來的權利差別待遇[6]。如果農村婦女嫁在本地,其宅基地使用權湮沒在以戶為單位的名義之中,或者支付較高的代價,如果嫁到外地,其在原家庭中宅基地使用份額又無法分割和流轉;一旦離婚,則房地盡失。
﹙二﹚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高
對于婦女權益的立法保護,我國的立法特點總體的表現就是原則性、宣示性條款較多,可操作性不高,處于形式保護向實質保護的過渡階段。關于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立法規定也是如此。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钡?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钡?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钡?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鄙鲜鲆幎ù_立了農村家庭承包制的確立方式,但由于法律規定過于簡單化、原則化,在實踐中容易造成操作層面的誤區。按照該法第5、6條的理解,參加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的主體應當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即包括婦女在內的每一個個體成員都享有獨立的承包經營權;而按照該法第3、15條的理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應當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戶,也就是全部家庭成員視為一個整體,由“戶主”以人的身份行使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實踐中各地基本以第二種方案操作,在部分家庭成員“農轉非”、死亡時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的長期穩定不發生影響,有力地貫徹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7]。但在農村人口流動最為主要的體現是農村婦女的結婚和離異,她們卻要為自己的婚姻變動承受土地權益喪失的風險。
﹙三﹚法律規定體系化程度差
我國涉及土地權益的法律規范總體上數量較少,質量不高,突出的表現在于已有立法滯后且缺乏體系性。由于法律規范處于不同的立法機構,其在法的制定中出于不同的考慮,對于同一問題所作的規定不盡相同,這就導致了在實踐中協調性差的局面。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而《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經濟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即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方式,在《土地管理法》中具體地賦予了農村自治組織。但在目前的村民自治組織中,女性處于失語狀態,“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即被執行為只有婦女主任一名成員,性別分布不均等的權力結構必然帶來權利分配的不公平。在農村,兩委會決定為不給離婚婦女和離婚后隨母生活的子女安置宅基地的案件時有發生。
四、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對策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的對策
1.明確婦女在承包合同中的地位我國目前土地承包合同上載明的主體的發包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但合同中極少會注明是該農戶全體家庭成員,而只是登記為“戶主”個人。實質上,真正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為村民個人,形式上,村民承包經營權的形式是通過“戶”這一家庭單位來實現的。即農戶家庭成員對內是共有的準用益物權法律關系①,對外由戶主代表全體家庭成員共同行使權利。所以,當農戶家庭解體時,個體家庭成員享有分割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規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系時,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義務未達成協議,且雙方均有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其離婚案件時,應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贍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等具體情況,對其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笨梢姡恋爻邪贤忻鞔_載明包括婦女在內的全體家庭成員合同當事人地位,能夠更好地與司法解釋銜接,在實踐中有利于女方離婚時主張分割承包地的權利。2.明確婦女在承包合同中的份額農村土地是在以“戶”為單位的基礎上進行了承包分配,但農戶家庭承包土地的數量實際是按人口來確定的。法律上所認可的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承包方﹚是包括合同簽署當時全部家庭成員在內的農戶,也就是說,隨著承包合同的簽署,包括婦女在內的每個家庭成員的該項權利就已產生[8]。同時,《物權法》又賦予了承包經營權以物權屬性,那么在農戶家庭內部成員各自的份額,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確立,將這種物權細化到家庭成員。應當規定農戶家庭的承包經營權,在保留未成年子女的適當份額的基礎之上,夫妻應當享有均等份額。特別是農業女性化背景下,農村婦女在農業生產主要勞力的重要作用,以及她們在家庭中的貢獻和地位,應當有條件地給予適當照顧。通過此規定,也能夠解決婦女因婚姻流動產生的與承包經營權分離的情況,確定了家庭成員各自的份額,就為個體家庭成員處分其承包經營權創造了條件[9]。婦女如果外嫁他地,也可以選擇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份額留在家庭中,或者對外進行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這樣,既保證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又能有效地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合法權益。3.明確婦女對承包經營權有權繼承我國《物權法》雖然賦予了承包經營權以物權屬性,但對于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卻未進行深入規定,僅在第131條默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薄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的收益可以繼承是沒有疑問的,而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學界的觀點并不一致。從法條的表述來看,“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并不等同于“享有承包權”的內涵,更似乎是承包合同主體的變動。且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上下文規定來看,因承包主體和承包客體的不同,對是否能夠“繼續承包”的規定也有所不同。對于集體經濟組織內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有“繼續承包”林地承包經營權,無“繼續承包”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經營權;對于集體經濟組織外的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獲得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有“繼續承包”林地、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經營權。這種以承包方式的差異和承包土地用途的不同來界定繼承人不同的繼續承包的權利,造成了理解和應用的混亂。如果將這種“繼續承包”理解為享有繼承承包經營權的權利,那么一般的承包主體尚不能平等對待,又何談繼承權上的男女平等問題呢?如果將這種“繼續承包”不能理解為享有繼承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則應當盡快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法律制度,避免農戶家庭成員因出生、婚嫁、收養、死亡等原因引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不確定的狀況。尤其是要說明的是,在未來立法明確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的情況下,依照《繼承法》繼承順序的規定,其一般也僅在配偶、父母、子女中繼承,并未在家庭成員的范圍中有較大突破,不會產生立法者所擔心的因承包經營權的分割產生的土地細碎化,效率低的問題。
﹙二﹚宅基地使用權保護的對策
1.明確“一戶一宅”不等于“一子一宅”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申請,由申請人家庭成員共同使用的。依照規定,宅基地的申請主要有兩種情況,其一是村民戶無宅基地;其二是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依照第一種情況,申請人為該農戶家庭的“戶主”,該家庭當屬于核心家庭模式﹙父母+未婚子女﹚時,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女性均應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依照第二種情況,申請人是成年需另立門戶的未來“戶主”,宅基地的劃撥是以申請人結婚為條件的,所以應當規定配偶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無論哪種情況,申請人基本都是家庭成員中的男性,女性宅基地使用權很難得到有效保護。故應當明確規定農村婦女的宅基地使用權,其婚前以家庭成員身份分得宅基地份額可以繼承;其夫無論婚前還是婚后申請的宅基地使用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離異的婦女,如果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因其原家庭成員身份獲得的宅基地份額繼續存在,仍可回歸原家庭,與未嫁女享有同等宅基地使用權,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則該單親家庭應當視為特殊的“戶”,予以保護。2.改變“兩證一體”為房地分別登記目前我國除了極少部分地區的試點外,絕大部分農村實行的是“兩證一體”的登記制度。在這種情況下,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并無城市房屋所有權人持有的房屋產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人能用來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證書一般是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書,即通常所理解的“兩證一體”。從農村宅基地登記要求及程序來看,宅基地使用及房屋所有實行的是“房隨地走”的政策。宅基地使用證基本上就是農村村民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以及對宅基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正如前面所述,婦女在宅基地使用權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直接影響了其對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權的行使。農村婦女以從夫居的婚俗出嫁,男方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婚姻可能進行翻建、改建、擴建,但由于宅基地使用證仍然記載為原來的權利人,婦女不會因為婚姻被增加登記為權利人,則雙方一旦離婚,很難主張自己對房屋的財產權利。故應當完善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將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與房屋產權證分離登記,在吸取試點地區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細化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的原則、條件、內容、登記、程序等,維護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
﹙三﹚土地流轉獲益權保護的對策
由于以戶為單位的土地承包分配模式的弊端,農村婦女無法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份額,進而導致其土地流轉中獲益的權利難以保障。因此立法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明確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這樣,無論在土地的內向型流轉中還是外向型流轉中,婦女都可以其確定的份額主張流轉獲益權。除此之外,還應在以下方面采取對策,保障農村婦女在土地流轉中獲益權的實現。1.關于農村婦女決策地位的問題“戶”即家庭,本質上屬于一個經濟生產單位,以其作為法律概念來調整承包經營中產生的權利義務,必然會導致邏輯上的混亂和適用中的難題?!皯簟钡母拍钅:藡D女獨立的財產權利,也影響了其在行使承包經營權中決策地位的獨立性。在農業女性化的現實背景下,雖然農村婦女成為農業生產的主要勞動力,但在農業生產中決策的依賴性很強,決策比率不高。這種情況,不利于農業技術的推廣傳播,也不利于農業勞動者素質的提升,更不利于農業生產率的提高。對已婚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將夫妻二人全部登記為權利人并各執一份,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須經夫妻一致書面同意,否則該土地流轉合同無效。通過此種方式,防止配偶一方私自流轉土地獲取利益的行為,保障婦女對其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轉讓的權利。對于出嫁或離婚的農村婦女,在明確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份額的基礎上允許其主張分割,并對分割的部分自主地決定以轉讓或出租等方式進行流轉。2.關于農村婦女經營方式的問題農村土地需求的多樣化,推動了農村土地流轉政策的施行。土地進入市場,為農村婦女處分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創造了條件。對于工資性收入成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村家庭,可以選擇將限制或富裕的土地流轉出去,增加土地收益;對于無地或少地的農村婦女可以通過土地流轉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多種土地流轉的方式,但轉讓受到“承包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穩定的收入來源,同時需經發包方同意”的限制,互換則必須“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實際上留給農村婦女的只有不夠穩定、收益較低的出租或轉包兩種流轉方式。同時,土地市場的開放帶來了多元的利益需求,婦女在土地交易市場中的弱勢地位使其往往受到歧視,遭遇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公。因此在規范土地交易市場秩序的同時,必須建立婦女土地交易的保障制度和維權機制。3.關于農村婦女失地就業的問題農業女性化使得務農成為農村婦女的主要職業,土地流轉后女性又與土地發生脫離。在從職業農民向職業工人的轉變之前,農村婦女基本沒有接受過第二、三產業的職業技能培訓。單一的勞動技能,使得他們缺乏城鎮就業競爭力,只能被動地在勞動密集型產業從事高勞動強度、低科技含量、低勞動收益的工作。所以,應當將失地的農村婦女的就業問題納入國家就業計劃,發展勞務中介組織,培育勞務中介人,加大就業指導以及相關的就業技能的培訓。
關鍵詞:土地承包金制度 農村 農民
我國當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專門調整規范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規定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在承包合同的條款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僅在第45條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確定、議定問題;現行的《物權法(草案)》雖然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可在整個條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問題。這不是說在我國法律上沒有確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國現階段,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有效實施
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尤其對于廣大農民來說,其重要性自不必說。但是在各行各業急需大量用工、人員可以自由流動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無償”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員資格的農民也會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來,我國農村許多地方棄耕、拋荒或毀田、濫占農地建房等破壞地力、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的出現固然是農地經濟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約定不明,承包人責任不清顯然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規定適當的土地承包金對土地承包人起著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著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積極行使土地權利獲得較大收益的話,將會無利可圖甚至得不償失,從而刺激農民要么積極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從事其他工作或放棄土地承包,或將土地流轉出去交給有能力有條件能使土地較大增值的人使用。這樣土地承包金的確立,既使得無能力或不愿意種地的人打消了白白獲得土地的念頭,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種地的人通過自愿承擔相應數額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獲得適合自己需要的土地,從而保證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實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顧了效率。
有助于促進農民增收
我國政府近年來一系列的農村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包括取消城鄉統籌、農民的各種集資收費、農民的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調整農業特產稅,就是要減輕農民負擔,積極促進農民增收。那么怎樣做到減和增呢?
我們都知道,過去我國鄉村一級的運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與農業稅相關的各種地方附加,現在這些沒有了,那他們的收入從何而來,或者說會不會產生新的隱性的債務問題?他們會不會因為土地承包金法律沒有作規定而在上面做文章?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土地承包金可避免在土地承包金問題上導致農民新的隱性的債務的產生。另外一方面,黨和國家改革措施是要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土地承包金的確立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這點前文已有分析。而當不種田的農民下決心把承包地流轉出去去從事其他工作時,他不僅在土地流轉中獲得收益,而且在從事其他工作中還能增收,當然土地經營者也可以更好地進行規?;?、產業化經營,取得更多收益。
有助于促進農村的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币虼丝梢哉f,在法律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實際上,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并明確規定,在長達30年的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應當用于調整的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只能是機動地、新墾地、退包地等。這也就是說發包方若沒有機動地、新墾地、退包地,將無法調整土地,在承包期內新加入的成員(如因出生或入籍)也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在那些切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之間,也會因為自身情況的差異及各種原因而獲得數量不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此,近些年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問題糾紛時有發生,甚至演化為嚴重的社會后果,這是當前我國農村不穩定重要因素。
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實際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將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農民的集體福利、公益事業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棄、少包或無地可包土地的農民可以從中受益,使因婚姻關系變動客觀上在新的承包期到來前無法再分得土地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得到土地承包保障金。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問題而發生的糾紛,又增強集體在農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密切相關。
有助于解決農村公共事業等投入匱乏問題
2005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加快推進農村道路、飲水、電網、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繼續增加農村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投入。我們欣喜地看到,我國財政正在逐步向公共財政轉變,財政投入已經涉及到了農村的各個領域,但我們應清楚由于農村地域的廣闊、人口的眾多,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的問題主要還要靠自己,單靠國家投入是不行的。那么經費何來?有人主張采取“一事一議”,筆者認為此法其結果只能是耗時、費力、無果無錢、無事能成,從長遠和農村實際考慮主要還要靠基于土地所有權而收取土地承包金,這是土地承包金作用使然。
有助于農村集體所有權的體現
我國消滅了土地私有制,我國的土地是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我們知道,集體都是由成員構成的,那么集體的權利應怎樣行使?怎樣更好實現集體土地的價值?“”的失敗已經表明由全體成員作為整體共同行使集體財產權利的做法是違背客觀經濟規律、不足取的,而農村的成功卻表明以成員個體或家庭分別行使部分集體財產的權利更為積極有效,而且集體與土地越脫離、使用者與土地越緊密,越有利于生產力的提高。因此,我們要實行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更為徹底的分離,明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內涵,這一點在我國《物權法(草案)》中已體現。
一個牌坊、一座祠堂、一小塊菜地,這是現時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羅村街道辦街邊村北邊村民小組作為“村莊”最后遺留的景象。這個戶籍人口不足兩百的小村莊,東臨桂城工業大道,西臨佛山機場,北臨廣茂鐵路,前后左右包圍著的,則是鱗次櫛比的工廠廠房。
距北邊村不過10公里的桂城街道辦,便是南海區政府所在地,那里新樓盤林立,儼然一派CBD(中央商務區)景象。
10月12日,在已成樓群的村莊旁邊,有上了年紀的老人在給菜地澆水施肥,“給自己吃的,不賣?!崩先苏f。
這是龐大的珠三角工業重鎮中已經完成城鎮化進程的一個村莊縮影。自從1994年南海全面推行被稱之為第三次的“南海模式”之后,村莊和農民,便逐漸消失了。
明澗暗涌,歷經14年,南海曾曲折迂回,至今也并未完全明朗化。
新時期的農民
在27歲的葉銘恩印象里,小時候上學,是踩著田埂去的。那個時候,每戶家里要向上繳納兩擔稻谷的公糧。但自打他上了初中之后,農田就消失了。
1994年,南海全面推行土地股份制改革,即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將集體財產及集體土地折成股份集中起來組建股份合作組織,然后由股份合作組織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廠房再出租,村里的農民以自己承包的土地作為出資入股,憑股權每年享受分紅,分享土地非農化的增值收益。
南海的背景,是珠三角地區逐漸成為中國“制造工廠”之后所面臨的工業用地緊張問題,向農村要地,向農民要地,成為經濟發展的突圍之舉。
1995年3月,南海1574個農村股份合作組織成立,拉開了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大幕。
葉銘恩所在的北邊村亦將全村70多畝的耕地歸由原街邊鄉(后改街邊村)經濟聯合社進行出租和發包,按照以年齡劃分股份的方法,葉銘恩家一共4口人,共分得37股。
自此之后,北邊村的村民就告別了種田的日子,僅留了10畝菜地種菜自供。之后,免交公糧。
北邊村的土地出租價格從1994年的每畝2000元左右,到2002年漲到6000元/畝,由于村里的土地太少,村民每年分得的股紅并不算豐厚,僅為幾百塊錢。但葉銘恩的父親葉炳紅告訴本刊記者,總比以前種田要好,以前村里每人5分地不到,“種的都不夠吃”。
沒了地之后,葉炳紅用初期入股分紅的錢買了一個小貨車專門幫別人拉貨,他妻子則在租用村里土地的一家電器設備廠的食堂打工。雖說生活并不算富裕,但也比以前好了許多。后來,村里又對預留的宅基地進行劃分,葉一家在新的宅基地上蓋起了兩層小樓。老房子他則粉飾一番租給附近工廠的外來打工者,這亦是一筆收入。
日轉星移,隨著珠三角經濟的發展,南海又被并入佛山市,皮革和燈飾成為羅村的支柱產業,城鎮化程度越來越高,土地也在不斷增值,2008年北邊的土地出租價格,已升至1.5萬元/畝。
2006年,村民小組從街邊村要回了原由街邊村經濟聯合社擁有的集體土地出租權,重新調整價格發包。北邊村民的土地出租分紅也從原來每人每年幾百元提高到了2007年的每人一年接近2000元。
去年,葉銘恩用他家分得的股紅買了一臺電腦。技校畢業之后,他成了家里的打工一員,先后干過超市打單員,推銷員等。2007年,他娶了一個湛江媳婦,經過艱苦的努力,將媳婦的戶口轉到了北邊村民小組,進了村旁一家衛浴用具廠打工,另外還花了1000多塊錢,購買了村民小組的8股股權,這樣一來,媳婦也能夠參與土地出租的分紅。
對于葉炳紅而言,雖說日子比過去好了許多,但由于今年以來,拉貨的生意越來越淡,他大部分的時間都在家里閑著,有些落寞。今年經濟蕭條,工廠的效益也不好,有一些廠倒閉搬走,有些拖著租金遲遲未交。年底的分紅看來并不很樂觀。從農業化到工業化的轉變,一樣有天災人禍,沒有什么是旱澇保收的。
在羅村,分紅多的村民小組一個人一年能分到1萬多塊錢。特別是今年年初,他聽說鄰近的蘆塘村旁邊村民小組因為把一塊撂荒地賣給了房地產開發商,每個人一次性分得了近30萬元紅利,他更覺得落差很大。“只怪我們村的土地太少了。”他閑坐在家門口,抱著一條大黃狗,有些愁眉不展地說。
股份公司的名存實亡
土地的多寡、位置的好壞,成了當地村民小組富裕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內,這個指標,不是屬于村民小組,而是屬于村委會和股份合作組織。
在街邊村委會辦公樓的門口,仍然掛著街邊村經濟聯合社的牌子,呂耀波仍然掛著經濟聯合社社長的職務,但這僅僅是一個空殼,經濟聯合社已無人員。
聯合村與街邊村毗鄰,與街邊村相比,擁有5000多人、3000多畝土地的聯合村村委會辦公樓要氣派得多,辦公樓的頂上架著巨大的招牌:聯合股份集團公司。
在1994年那一輪風生水起的改革中,在把土地股份制之后,各村都建立了股份合作組織,雖然土地的承包權轉化為股權后仍然屬于村民,但土地的經營權已被劃入股份合作組織。這些股份合作組織大一點叫股份集團公司,小A的叫經濟聯合社。
實際上,這些股份合作組織與村委會是兩塊牌子,同一班人馬,同一個辦公樓。這也意味著,股份合作組織實際上是入股土地的所有者與經營者。這樣的權屬,導致后來發生了矛盾。
“股份集團公司早已名存實亡了?!?0月14日,現任聯合村村委會副主任吳均南對本刊記者說,“股份公司的階段,實際上就是大鍋飯,利益均沾,股份公司集中對外出租土地,然后利益再大家分配,但村民小組對分紅不滿意?!眳蔷辖忉?,不滿意的焦點在于,村民覺得分紅太少了,而大部分的收入被提留為公益金和公積金?!按謇镆闳ㄒ黄?,要建醫院、建學校、建幼兒園,要買醫療保險,要發老人金,要維修舊廠房,當然需要截留土地出租的利潤。但這樣一來村民手里拿不到現錢,就不高興了?!?/p>
同屬羅村轄下的蘆塘股份集團公司也遇到了這種情況。由于蘆塘村在劃分股份的時候是以土地推平后再以平均每人1股的方式進行股權化分配,而在出租的時候,有些地方租金高,有些地方租金低,有些是作為商業用地出租,有些是作為工業用地出租,結果在分紅的時候,位處租金高地段的村民便為拿到的股紅與位處租金低地段村民的股紅相等而忿忿不平?!按蠹覍Τ鲎鈨r格的意見也不統一,利益沒有辦法平衡,麻煩的事情一大堆。”現任蘆塘村村委會主任張均幫對記者說。
在此之外,吳均南和張均幫沒有挑明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隨著一些腐敗現象
的出現,村民不信任股份公司,由于股份公司的董事、理事、監事基本由村委會干部兼任,村民認為土地出租的財務不夠公開,監督不到位,村民沒有話語權,土地在升值,而出租價格卻低廉,公益金和公積金的提取與村民感受到的服務不成比例。
聯合村后來發生的一起腐敗案件最終導致了股份集團公司的解散,一個村委主任將土地違規賣給開發商后,卷款逃到了國外。為此,村民們拉著橫幅在桂城工業大道上游行示威。
“上級要來檢查的時候,他們就把財務報表在公告欄里張貼一下,平時見不到?!币晃淮迕裾f。
類似的矛盾并非聯合村獨有,甚至有一些村民小組和村民提出來分田退股。當村民們對股份公司的做法越來越不滿之后,沖突此起彼伏,股份公司也就走到了窮途末路。2000年之后,在村民的要求之下,村一級的股份公司將原先人股的集體土地退回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向外出租,仍然保留股份制。
在現時由村民小組負責出租的運作過程中,成立了村民理財民主小組、財務監督小組以及引進第三方審計單位,每個月公布一次賬務。在北邊村,這樣的監督工作看起來似乎簡單一些,村民小組有一位村長,兩位副村長,而村民們對這三位村長的信任更多的來自于其族群關系,葉炳紅的大哥就是副村長,“村里人口少,基本上都是沾親帶故的,有什么事一說就知道了”。
土地重新發回村民小組之后,原先的股份集團公司的干部不無失落感?!霸瓉沓鲎馇暗娜ㄒ黄劫M用、辦土地證的費用都由股份集團公司墊資,把土地退回給村民小組,這些錢都拿不回來了?!睆埦鶐驼f。而這部分費用,實際已變成股份公司的債務。但是,隨著股份公司的解散,“所有的賬本都沒了,不知道到哪兒去了”。
就在各村紛紛解散股份公司之后,聯合村則采取了另一種運作方式:村民小組仍將集體用地交由村委會去出租,只不過,村民小組與村委會簽訂固定收益的合同,即無論最終的出租收益如何,每年村委會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收益支付給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是旱澇保收,村委會如果收益不好,就是貸款也要把分紅的錢給到村民小組。”吳均南說。當然,實際上事不至此,“最多是租金少的時候把公益金和公積金等公共開支壓縮一下?!?/p>
吳認為,由村民小組自己出租不但因為三通一平等配套措施不齊全而導致租金低,而且廠房亂蓋,不利于整體統一規劃。
更有利的是,村委會可以通過地租的級差收益獲得公共資金,比如與村民小組簽訂的租金為1萬元/畝,而村委會出租的時候則可以將租金提高到1.5萬元/畝,中間差價5000元作為村委會的公共資金。同時,村委會還可以收取工廠管理費。此外,村委會還收回了30%的土地作為村集體機動用地,這部分土地的租金也作為村公共基金。
呂耀波則對聯合村的做法羨慕不已,因為整個羅村街道辦,只有聯合村這么做。村委會少了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和處置權,“現在搞‘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居)改造阻礙重重,搞不動?!彼麑τ浾哒f。
而張均幫則表示,當初將土地重新發回給村民小組的時候,蘆塘村委并沒有留機動地,現在只能根據上級要求靠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規劃的方式,獲取公共資金。模糊地帶
在過去的十多年中,南海摸索的這一套農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模式對緩解工業用地緊張,推進城鎮化進程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宏觀政策遲遲沒有出臺,這一模式與現時政策的抵觸之處也頗多,這都為南海的未來走向添加了一份不明朗的色彩。
在整個南海區所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改革之中,模式雖然都類似,但實際情況相當復雜。在改革之初,名義上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但實際上,在這些使用權流轉的土地中,不僅僅是山崗地、撂荒地,還有大量的土地屬于農用耕地。以北邊村和聯合村為例,便是100%的屬于農耕地。
而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要用于非農建設,都必須先征為國有。而在有關的土地使用權流轉之中,農用地的使用權流轉更是被嚴格禁止轉為非農用地。
“我們這種做法其實嚴格起來也不能叫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流轉是指承租方可以利用土地進行抵押貸款,但我們村的地現在都沒有辦理土地證。”吳均南說,聯合村的耕地性質,更是敏感之處。“沒有人去管這個,反正耕地、山崗地、荒地,混在一塊弄。”張均幫則說。
這也為南海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模式埋下了隱患,而且,這種隱患已經開始顯現。2001年,南海市共同集團有限公司孔村北社公司曾訴南海市共同五金塑料廠違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按照雙方當初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給付1998年到2001年租金276012元,同時終止合同,收回土地。但被告反稱,原告將其集體所有的土地租給自己建廠房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土地法》第63條和《民法通則》第83條明確規定,集體土地不能出租、轉讓或出讓。最終判決結果為原告與被告于1994年6月30日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原告返還被告以前收的租金。
根據南海相關方面的統計,類似案件正呈現急劇上升的態勢。由于大量的土地都沒有辦理農轉非的手續,一旦依照現行法律,受損的極有可能是農民。
2005年,廣東省曾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草案)》,該《辦法》草案提出,農民手中的農村集體土地,將以國有土地同樣的身份――同地、同價、同權,進入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這被認為是國內第一份對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入市具有實操性的文件。
據悉,廣東省有關部門也在探索和研究給農民發土地產權使用證的試點,有了產權使用證,便可以進行土地確權,然后依法在產權期限內進行土地流轉。但這一試點目前僅在個別地區展開,而且,對于已經城鎮化的珠三角地區,農用耕地的非農流轉,更是一個沒有觸及的問題。
與此同時,雖然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從原來的村集體股份制轉變為村民小組股份制,但土地出租收益的分配合理性仍是一大問題。根據南海區統計數據顯示,2007年該區農村經濟總收入比最早開始試點改革時的1992年增長了26.7倍,而農民人均純收入卻只增長4.17倍,股紅分配額也僅增長9.91倍。
為認真總結和推廣++市++縣榆樹鄉土地流轉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根據市委主要領導的要求,近日,市委政研室、農辦通過座談、走訪等形式,對++縣榆樹鄉土地流轉工作進行了實地調研?,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榆樹鄉土地流轉基本情況
榆樹鄉轄9個行政村,1個直屬林場,52個村民小組?,F有集體耕地6.3萬畝,農業人口9447戶19675人,人均占有耕地1.2畝。農作物主要以花卉、蔬菜、小麥、瓜菜等各類經濟作物為主。20__年,全鄉農村經濟總收入25572萬元,較上年增長13.94%;農民人均純收入9132元,較上年增加644元,增長15.36%。農民人均純收入中,來自種植業的收入占70.23%,二、三產業占19.77%。
榆樹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主要經歷了從農戶之間自發流轉到政府引導、規范和扶持流轉兩個階段。
農民自發流轉動因:一是農村稅費改革之前,由于農民稅費負擔較重,農產品和農資受市場波動影響價格不穩定,經營土地成本增加,單純依靠種植業增收困難較大,農民種田積極性不高。在這一時期,榆樹鄉部分有一技之長的農民外出務工或從事二、三產業,其承包土地委托親朋好友代耕,土地收益甚微;二是上世紀90年代后期,受土地開發熱影響,榆樹鄉農民為增加收入,不斷開發承包地周邊土地,擴大花卉種植面積,有的農戶因受勞動力限制,將部分開發地或承包地,以轉包、出租的形式流轉給其他農戶耕種,土地流轉價格一般較低、不統一,隨意性很大,且流轉面積較小。三是1998年實行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榆樹鄉按照土地分配原則,將承包地分成好、中、差均衡搭配,農戶少則3、5塊,多則8、9塊分布在各個條田,一家一戶分散承包經營、不集中的現象非常普遍。部分農民為便于耕作,避免多頭勞作,采取土地互換的辦法流轉土地。部分農民為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將愿意流轉的農戶承包地,以轉包、租賃的形式流轉過來從事農業生產,但大多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向農村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四是20__年以來,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省、市扶持農業生產的優惠、補貼政策相繼出臺,農村基礎設施進一步夯實,農民負擔日益減輕,農產品價格不斷提升,該鄉農民種田的積極性大大提高。此外,該鄉涌現出一大批種田能手和致富帶頭人,農民對農村土地依法、自愿、合理流轉的法律法規及重要性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這些都有力地推動了該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截止到20__年,榆樹鄉農戶之間自發流轉的土地約20__畝。
農戶之間自發流轉土地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自發流轉多發生在親朋好友和本村村民之間,基本上是“口頭協議”,容易產生糾紛;二是流轉面積小、流轉形式單一,流轉費用較低;三是由于得不到法律保護,就流出方而言,不愿對土地再進行投入;就流入方而言,由于得不到規范合法的流轉權益保障,他們也不愿且不敢對土地進行長期投入,僅僅單純追求近期利益最大化,對土地進行掠奪式經營,導致耕地質量下降,生產能力逐年減弱。
自20__年以來,榆樹鄉農作物主要以花卉為主(20__年占36.7%,20__年占79.6%,20__年占57.1%),農民依賴單一大田作物難以實現持續穩步增收。此外,該鄉農業發展面臨的“一小四低”(土地經營規模小,比較效益低,科技含量低,機械化程度低,農民組織化程度低)問題尤為突出,加之農民承包土地零散,農民個體間的單打獨斗使當地豐富的光熱和土地資源難以形成產業優勢。針對農民要求依法、規范土地流轉行為的愿望,結合本鄉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從20__年下半年開始,榆樹鄉按照土地流轉要求,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礎上,從制度創新、規范管理入手,積極探索,開展了以園林場和榆樹村為試點的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希望以此為突破口,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調整種植業產業結構,實現土地規?;洜I,發展高效節水農業,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達到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目的。截至目前,榆樹鄉通過采取轉包、互換、租賃、股份合作等形式(以轉包為主),共流轉集體土地4120畝,涉及農戶624戶,其中集中連片種植土地100畝以上的農戶有14戶,50畝以上的農戶有25戶,流轉土地全部用于設施農業、林果業等高效農業生產。
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一是轉包、租賃。在適宜設施農業發展的集中連片區域,對涉及有耕地的農戶,以不低于當前最高效大田作物的畝凈收益為參照價格,經大戶和分散農戶協商確定轉包費或租金及流轉期限,將農戶零散土地集中流轉給種植大戶統一連片經營高效農業。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有利于充分挖掘土地增收潛力,保障被流轉土地農民在不投入經營的情況下,土地的基本收益不減,便于他們擺脫土地束縛轉產就業,拓寬自我發展空間。但缺點是,經營大戶兌現租賃費的一次性投入較大,造成生產發展資金緊張,生產資料和技術投入短缺。二是土地互換。在推行設施農業過程中,為便于連片種植,發展專業性生產,在農戶自愿的情況下,將村集體“機動地”或經營大戶其它地塊的承包地與連片實施區塊的農戶承包地進行互換,最大程度保障被互換土地農民的經營權利和經濟利益。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流轉過程簡便,利于操作,符合當前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但從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長遠發展看,不利于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和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對今后農村合作經濟和產業化發展有一定制約影響。三是股份合作。采取土地入股,保底分紅和效益分紅相結合的分配形式,以每畝每年600元保底分紅,年底再按經營效益按股進行分配。該方式不僅集中了上述兩種流轉形式的所有優點,而且緩解了經營大戶的一次性土地流轉成本投入,可充分將手頭資金用于生產性投入。特別是讓流轉土地的農民共同分享發展高效農業帶來的增值收益,有效化解了農民失地后的憂慮,使他們安心從事其他產業經營。但由于股份合作流轉形式尚屬首例,缺少成熟經驗的指導,加之與其相配套的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未成型,該方式在榆樹鄉推行一年后(20__年)終止,還需在技術操作和實施運作中進一步探索和推進。
總之,榆樹鄉農村土地流轉是一個邊實踐、邊摸索、邊總結、邊規范的過程,但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始終堅持了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實現土地規模化經營,提高農業生產效益,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保障農民權益的基本方向,極大的調動了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推
進了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快了農民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步伐,有效提高了農村勞動生產率和農民收入水平。
二、榆樹鄉土地流轉主要做法
(一)堅持政策,尊重民意,穩步推進
由于土地流轉涉及農民較廣,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在農民自發進行土地流轉且積極性較高的條件下,針對自發流轉出現的較多糾紛和問題,該鄉遵照黨的農村土地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農民所需為出發點,結合各村組實際,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引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流轉試點工作。一是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在不變的前提下,把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作為先決條件,切實保障農戶30年承包期內土地權益;二是按照“穩制活田”和“自愿、依法、規范、有償”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護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不下硬性指標,不搞強迫命令,不違背群眾意愿,不強行推進;三是嚴格遵循政策規定,充分保障流轉雙方的主體地位,大力規范土地流轉申請、登記、備案、公證各項程序,依法合理有序進行土地流轉。四是把農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保障農民土地流轉收益權,杜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和占用,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害。
(二)加大宣傳,轉變觀念,形成共識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命根子”。進行土地流轉,關鍵要轉變干部群眾對土地的傳統耕作管理觀念。為此,榆樹鄉政府首先組織部分鄉村干部和種植大戶赴外地實地參觀,在認真學習外地大量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多次召開黨員干部、群眾和種植大戶會議,開展土地流轉利弊分析大討論,分析研究本鄉土地流轉的可行性及具體操作辦法。通過參觀和開展討論,干部群眾普遍認識到:榆樹鄉農戶所承包土地,因地力條件不同,每戶的耕地大都條塊較多,零散種植,加之種植結構單一,產業規模小,“三高”作物少,在現代市場面前缺乏競爭力。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一部分人急需擺脫土地束縛從事其它產業,但所耕種土地又無法放棄;一部分人需要一定數量的土地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但所需耕地又分散在一家一戶,這就決定了只有走出傳統農村經營模式,把有限的耕地向種田能手、現代農業經營者手中流轉,才能有效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和規模效益,也才能在保證土地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使流轉土地的農民獲得穩定的土地收益,并可擺脫土地的束縛,走出農村通過其它途徑獲得更多的收益,實現“轉出一戶富兩戶”和“雙增收、共盈利”的目標。
(三)加強力量,因地制宜,積極引導
由于受上世紀九十年代土地開發熱和土地二輪承包平均分配原則的影響,榆樹鄉農民實際持有耕地面積差別較大,耕地散亂、不集中的現象非常普遍,土地流轉工作開展難度較大。為切實做好指導、引導工作,該鄉進一步加強人員力量,提供組織保障。一是針對村干部力量薄弱的實際,采取交流、掛任方式為榆樹村選配了思想觀念新、種植經驗豐富且群眾威信較高的農民經紀人擔任村干部,并實行村干部交叉任職,有效解決了有人辦事、有能人辦事、讓群眾放心的問題;二是該鄉黨委、政府派出兩個工作組進村入戶,幫助農民解決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消除了部分農民等待、觀望、有意抬高轉包費的現象,提高了農民通過土地流轉發展高效特色農業的積極性;三是在村組中挑選思想觀念新、敢說話、能辦事的農民組成“生產管理小組”,積極協助政府做好農民宣傳動員工作,鼓勵和引導他們為農民辦好事,解決好農戶之間產生的土地流轉糾紛;四是在選擇示范點上緊密結合各村實際,根據不同情況引導農民采取不同土地流轉形式,不搞一刀切。針對該鄉林場耕地平整、農田林網化建設較好、人均占有耕地面積少的特點,在鄉村干部和“生產管理小組”的幫助下,采取先互換后連片轉包形式,完成了全場800畝耕地的互換和240畝土地向大戶的轉包工作;針對榆樹村農民種植觀念新、容易接受新事物、群眾易于組織的特點,采取轉包和入股分紅等形式,對部分集體土地進行了合理流轉。
(四)發揮政府監督服務職能,規范土地流轉行為
為穩步開展土地流轉試點工作,榆樹鄉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合法介入土地流轉各個環節,統一制定了全鄉土地流轉操作規程,進一步規范了農戶的土地流轉行為,保證了流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是規范流轉土地登記手續。對流轉土地由所在村委會進行嚴格登記、造冊,加強對土地流轉合同和檔案的規范管理,并將此作為保障農民土地權利、義務和調解土地流轉雙方糾紛的重要依據,使土地流轉管理規范化。二是有效監督雙方草擬協議書或轉包租賃合同,明確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形式、土地的位置和面積,指導流轉雙方合理制定土地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流轉年限和雙方責權關系等。通過規范土地流轉行為,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流轉雙方的權益,保護耕地可持續生產能力,有效改變了以往自發、無序粗放型土地流轉狀況,既保證了流出土地農民的承包權和收益權,避免了土地荒蕪,又使得流入方敢于加大對土地進行長期合理投入,實現了有序生產,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實現了流轉雙方互利共贏。三是積極為流轉土地的經營者提前、產中、產后服務。該鄉專門從河南省聘請了一名技術員長年指導設施農業生產。為確保農產品順暢銷售,該鄉組建了由鄉領導參與的兩個銷售小組,配合農民專業合作社,分別與河南、河北、陜西等地瓜菜市場進行對接,為農產品的銷售和農民增收創造了有利條件。
(五)圍繞結構調整,突出高效特色,加大扶持力度
土地流轉后,新的經營主體、經營方向必須符合“三高”農業和高效節水農業的要求,切實起到以“土地流轉促結構調整,以結構調整加速土地流轉”的良好效果。20__年,該鄉以土地流轉為契機,流轉土地向種植能手集中,把土地流轉與發展設施農業相結合,引導農民將規模流轉土地全部用于以大拱棚為主的設施農業生產,實行統一種植、統一管理、統一病蟲害防治、統一價格、統一銷售的“五統一”經營管理,確保流轉土地高產出、高收益,實現適度規模經營。同時,嚴把生產質量關,組織全鄉機關、站所干部職工學技術,分片包戶包地塊,指導農民嚴格按照栽培技術規程逐戶逐地塊落實。截至目前,該鄉共建設以大小拱棚為主的設施農業近5000畝,并力爭在5年內以林場、榆樹村、王溝村為主,將榆樹鄉建成我市最大的的設施農業生產基地。
為保證土地流轉后農民的利益不受損失,推進土地流轉工作順利開展,20__年,++市為榆樹鄉合法流轉的集體土地每畝補助了300元,為種植大戶發展設施農業借支啟動資金80萬元。同時,借支15萬元資金,解決了當時部分種植大戶土地轉包費不足等問題。這些服務性舉措都對做好土地流轉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六
)把土地流轉同發展勞務經濟和農村二、三產業緊密結合起來
土地流轉促使更多農村勞動力離開土地,尋求新的增收方式,為解放農村生產力,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創造了有利條件。開展土地流轉工作,首先要解決的是流轉土地農民的增收問題。對此,該鄉黨委、政府根據流出土地農民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的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一是加大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力度。凡愿意外出務工的人員,為其提供就業信息及法律服務,聯系務工場所,積極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引導和組織流轉土地農民進行再就業。對年歲較大,已不適宜外出務工的勞動力,鼓勵流轉土地的經營者進行反聘勞作,確保他們既有流轉土地的租金,又有再次務工的收入。二是對有一定經濟能力的農民提供優惠政策,積極鼓勵和扶持自主創業,從工從商。該鄉采取集體、農民集資入股的方式,結合產業發展優惠政策,引進和興辦投資少、見效快、符合當地實際發展的村辦企業,并選拔有責任心、有經營頭腦、有辦事能力的人員作為企業經營管理者,減少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拓寬農民增收渠道,確保他們在土地流轉后,既有活干,又能保證有穩定的收入。
(七)充分發揮農村專業協會作用,不斷提高土地流轉效果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榆樹鄉各類農民經紀人不斷增多。這些人既是發展高效特色農業的宣傳者、示范者、推廣者,也是農產品的組織者和銷售者,對做好土地流轉工作、發展現代農業起著積極的推進作用。目前,該鄉西林場、榆樹村80%的規模化流轉土地分別由25名農民經紀人和種植大戶承包、租賃。為更好地發展高效特色產業,在政府的引導下,該鄉農民經紀人和種植大戶在“榆樹鄉農產品專業協會”的基礎上組建成立了“榆樹鄉農民專業合作社”,進一步規范種植模式和技術,統一種植品種、病蟲害防治和市場銷售,為下一步土地流轉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今后,該鄉土地流轉工作將主要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實施,不斷擴大土地流轉的效果和范圍。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土地規模經營水平顯著提高。流轉土地規模化種植極大地利用了土地資源,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從土地利用上來看,土地流轉后每畝增地7%左右,節省人工30%以上;從土地產出效益來看,全鄉3670畝土地流轉前每畝純收益600元左右,總收入220余萬元。土地流轉后有3320畝土地春季種植拱棚西瓜、秋季種植蔬菜,兩茬作物平均每畝純收益3500元,可獲得1162萬元的收入;有350畝種植紅棗,每畝純收益4000元,可獲得140萬元收入。兩項合計純收入可達1300萬元,效益是土地流轉前的6倍多。從農民個體來看,該鄉榆樹村農民李湘前在土地流轉前家庭承包土地12 畝,分散在4處,為解決土地分散種植問題,20__年王猛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轉出去后,又重新轉入土地102畝,集中連片種植小拱棚西瓜等作物,通過規模經營,當年獲利20萬元,除去流轉費、大棚建設費、雇工費等各項成本后純收入達到7萬元,比過去分散種植棉花的收入增加4萬元左右。20__年他又連片轉入土地20畝,種植小拱棚西瓜和油葵,獲得純收入10余萬元。
(二)促進了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前幾年,大泉灣鄉農業種植結構單一,主要以種植蔬菜、花卉為主,設施農業發展緩慢,而且由于受土地分散經營、產品不統一、種植技術不規范、銷售零亂等因素影響,設施農業規模效益一直不高。兩年多來,該鄉通過土地互換、大戶轉包租賃等形式流轉土地3670畝,其中3320畝土地春季種植拱棚西瓜、秋季種植蔬菜,兩茬作物純收益比土地流轉前種植棉花等作物畝均增收2900元左右,僅此一項全鄉人均增收995余元。集中連片規模化經營所產生的高效益也極大地影響和帶動了周邊農戶發展設施農業的積極性,榆樹村二組就有52戶農民在種植大戶的帶動下發展連片大拱棚74座。通過土地流轉和鼓勵農民自建,已在林場和榆樹村建成了以大小拱棚為主的設施農業示范區。
(三)進一步解放了生產力,農村勞動力轉移步伐明顯加快。目前,該鄉216戶流轉土地的農戶中有76人離開土地,從農業領域轉向了非農領域就業,其中16人入股村辦企業,33人從事運輸業、服務業,27人有組織的外出務工。通過土地流轉,全鄉外出務工人數和務工收入都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正如榆樹村支書張貴和所說的:“過去我們被死死地拴在一畝半土地上,出又出不去,撂掉又舍不得,現在通過土地流轉,我們從土地中解脫出來了,掙錢的渠道更多了”。20__年,全鄉轉移勞動力1756人,實現勞務收入482萬元,比20__年增加314萬元,增長86.9%;人均勞務增收259元,比20__年增加153元,增長44.34%。
(四)促進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通過土地流轉,一方面有效增加了農業生產的規模效益,另一方面農民既可以得到土地租金收入,也可以通過外出務工或尋找新的致富門路增加收入。該鄉農民張開民,土地流轉前家庭純收入1.3萬元,20__年將8畝承包地轉包出去后外出務工,當年獲得勞務收入1萬余元,加上土地流轉費5220元,全年家庭純收入達到1.7萬余元,較流轉前增加4000元左右。農民王永剛把自己的9.6畝家庭承包地轉出后獲得流轉費5760元,流轉后他購置拖拉機從事機耕服務,兩項合計比流轉前增加收入2萬元左右。
(五)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顯著增強。土地的合理流轉,為各類專業合作組織和經營大戶集中了土地、技術、市場等大量資源,促進了家庭經營同社會化大市場的有效對接。為達到流轉土地規模生產效益,在政府的引導下,20__年8月,該鄉組建成立了榆樹鄉農產品專業合作社,對外以獨立法人的身份購買農資用具、聘請技術人員、聯絡市場;對內實行“五統一”,即統一品種、統一種植、統一田間管理、統一病蟲害防治、統一市場銷售。同時,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和技術指導,穩定農產品銷售價格,維護會員利益,并借助“利民”商標,發揮品牌效益,拓寬瓜菜銷售渠道,增加農民收入。目前該鄉生產的瓜菜已銷往河南、河北等地,并與一些超市、賣場簽訂了長期的購銷合同,為鞏固土地流轉成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六)農業科技應用和機械化水平顯著提升。榆樹鄉流轉土地集中在種植大戶手里,不僅有利于推廣良種良法,提高種植新技術的推廣應用;而且土地的規模經營也為提高機械化水平提供了便利條件, 大大提升了當地農業生產的產出效益,促進了農民收入的持續快速穩定增長。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部分農民觀念較為滯后,流轉愿望不強;二是土地流轉方式單一,土地流轉面積偏??;三是種植大戶偏少,帶動作用有限;四是社會中介服務組織不健全,流轉機制不活;五是農村專業合作社覆蓋面不廣;六是投融資渠道狹窄,土地流轉投入不足。
五、幾點體會
(一)堅持黨在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土地流轉的基本準則。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在推行土地流轉過程中,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在切實保障農戶承包期內土地權益的基礎上,把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作為先決條件,積極穩妥地推進土地流轉。
(二)解放農村生產力,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實現規?;a經營和農民增收是土地流轉的根本目的。實踐證明,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打破農民對土地的依賴和束縛,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實現了農業規模集約經營,有效提高了農村勞動生產率和農民收入水平。著力優化各類生產要素的配置和組合,著力調整農業產業結構,著力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資源的規模生產效益,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三)切實保護農民的生產經營自是土地流轉的關鍵。農民是土地承包的責任主體,農民享有充分的經營自,只有通過加大宣傳教育、分析比較效益、規范流轉
行為等方法,引導農民積極支持、參與和配合,才能使土地在“自愿、依法、規范、有償”的原則下有序流轉,保障農民權益不受侵害。在推進土地流轉工作中,方式方法應多種多樣,堅持公開透明,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防止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四)政府引導、機構健全是土地流轉的保證。榆樹鄉土地流轉實踐證明,市、縣、鄉、村四級對土地流轉工作不僅開展了廣泛深入的宣傳和積極引導,而且在成立領導機構、制定工作方案等諸多方面都做了大量細致的工作。特別是各級黨委、政府在全程搞好服務和管理的同時,切實做到了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使土地流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