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3 16:07:1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 金融創新風險 管理 風險防范
一、金融創新風險
1、金融創新風險概述
金融創新風險是金融創新過程中,創新供給主體的創新措施不能順利實施,或者是創新收益遭到損失的可能性。它由兩部分構成,一是金融創新設計過程中的各種風險;二是金融創新實施過程中的風險。
金融創新風險不同于產業創新風險。首先,產業創新風險主要存在于新成果的市場認可度及潛在收益的獲得程度上,而金融業不僅具有產業創新的風險,還具有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特殊的行業風險,金融創新在追逐利潤時也制造出了新的風險。其次,金融創新無法申請專利,具有廣泛的可模仿性和可推廣性。只有通過被模仿和推廣的活動,創新才能真正被社會所接受,否則將會由于市場規模不經濟、接受程度低等原因導致創新成果的市場需求量過小、創新成本過高,從而發生市場缺損、作用缺損以及價值缺損,使得創新者很難獲得全部潛在的收益,實現利潤最大化。最后,金融業涉及到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因此金融創新風險要比產業創新風險具有更廣的影響面和更大的影響力。
2、金融創新風險的構成
(1)設計風險。設計風險是由于金融創新設計過程中各種不確定因素而使金融創新措施未能如期出臺的可能性。
(2)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是指市場價格變動導致金融衍生產品價格變動而產生的風險。這里的市場價格,主要是指基礎資產的價格。不同的衍生產品所涉及的市場風險是不同的。
(3)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履約風險,是衍生交易中的一方不按合同條款履約而導致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找不到適當的對手時,只能以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將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風險。
(5)操作風險。操作風險又稱運作風險,是由于內部控制系統或清算系統失靈而導致的風險。
(6)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是金融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由于金融產品的復雜性而出現的判斷錯誤、記賬錯誤、結算錯誤、交割錯誤以及和約錯誤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7)投機風險。投機風險是由于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利用金融創新進行投機而導致的風險。
(8)伙伴風險?;锇轱L險是由于金融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伙伴關系而導致的風險。
(9)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由于交易合約內容不合法律規范,交易合約不具備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給交易主體帶來的風險。
(10)聲譽風險。聲譽風險是由于操作失誤,不按時履約,違反相關法律和法規或其他原因,而給組織金融創新的機構或交易中一方的聲譽帶來的不良影響。
2、金融創新風險的成因
(1)金融創新使通貨膨脹成為可能。首先,金融創新擴大了貨幣供應的主體。傳統的金融體系中貨幣供應的職責主要由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擔負。中央銀行控制基礎貨幣的供應,商業銀行則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創造和收縮貨幣。金融創新以后,這一格局被打破。商業銀行在金融創新中出現的諸多與活期存款類似的新型負債賬戶就具有較強的存款派生能力。而且非銀行的金融機構也利用電子資金轉撥系統開辦支票賬戶、可轉讓存單、電話付款、證券化貸款等業務來創造貨幣,雖然其創造貨幣的能力不及商業銀行,但它擴大了貨幣供給主體,增加了銀行控制信貸的難度。在利益驅動下,銀行與非銀行機構還會不加限制地擴大信貸,使貨幣供應量增多。
其次,金融創新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金融電子化是金融創新的特征之一,金融機構應用電子技術使其業務由傳統的人工操作轉變成自動化、機械化操作。多功能信用卡、自動轉賬服務、銀行電話付款等新工具的普及明顯縮減了交易時間,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
(2)金融創新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20世紀90年代以來連續發生了數次震驚世界的金融事件:墨西哥金融危機、美國奧蘭治事件、巴林銀行倒閉、東南亞金融危機、香港股災等等,都是金融風險過大,使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遭到破壞所致。因此,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金融當局,都普遍推行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把風險防范和保持穩定性放在首要位置。
(3)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的領域擴大,對象增多。在金融創新的背景下,金融機構的種類明顯增多,各式各樣的準金融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出來。由于生產國際化迅速發展,跨國公司大量涌現,對全球性金融服務的需求增加,加之持續不斷的各個金融領域的創新,促進了跨國銀行這種金融機構的發展。而且在金融機構業務和組織創新的基礎上,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傳統的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分工的界限日益模糊。因此,金融監管不但要監管傳統的金融機構,還要監管各種新型的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不僅要監管國內的金融機構,還要監管跨國性金融機構;不但要監管傳統的金融業務,還要監管新興業務。這樣就增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從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相互關系來看,金融監管制度總是針對現有的金融業務及經營范圍制定的。然而,金融機構為了擺脫或逃避金融當局的管制,便通過創新來增強競爭力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反過來,當這些金融創新對貨幣政策或金融當局的目標構成威脅時,政府或金融當局又會采取新的管制和干預措施,于是又引發新一輪有針對性的金融創新。在這一過程中,金融監管的創新滯后于金融業務或工具創新,從而使得現實的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有所下降。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
1、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體系
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體系是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主體,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國內外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運用相關的方法和手段,對金融創新風險進行識別、測量和控制的行為體系。該體系由金融創新風險防范目標、防范主體、防范客體和防范方法這四個要素組成。
第一,金融創新風險防范體系的目標。金融創新風險防范體系的目標也就是構建金融創新風險防范體系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即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內外金融創新風險所帶來的和可能帶來收益減少的損失和成本增加的損失。
第二,金融創新風險防范體系的主體。金融創新風險防范體系的主體是金融創新風險防范行為的承擔者,包括行為的決策者和執行者,也就是金融市場的監管者和創新者。在風險防范的實踐中,這兩個層次的主體是難以分開的。
第三,金融創新風險防范體系的客體。金融風險防范體系的客體是指金融創新風險防范行為的作用對象,也就是金融創新風險,它包括設計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經營風險、投機風險、伙伴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
第四,金融創新風險防范的方法。金融創新風險防范的方法是指對金融創新風險客體實施控制的技術措施,這是金融創新風險防范體系的關鍵所在。防范金融創新風險的主要方法是風險的回避、風險的分散、風險的分攤與轉移、風險的預警預控管理。
金融創新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是在金融創新中運用系統的方法,對不同的金融創新風險進行系統管理和防范,以減少風險發生的概率或損失。
(1)金融創新風險的回避。風險回避是指考慮到影響預定目標達成的諸多風險因素,結合決策者自身的風險偏好性和風險承受能力,從而做出的中止、放棄某種決策方案或調整、改變某種決策方案的風險處理方式。風險回避的前提在于金融創新主體能夠準確對自身條件和外部形勢,以及對客觀存在風險的屬性和大小有準確的認識。
正確的金融創新風險回避策略并不是盲目地、一味地回避風險,而應該在恰當的時候,以合適的方式回避風險。金融創新風險回避應該是一種策略性、藝術性、技巧性的回避。當金融創新主體的自身實力無力承擔可能的損失,而且確實無法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時;當金融創新主體有多種項目、領域可供選擇,而不同的選擇可能具有不同的風險;當金融創新主體沒有必要去涉足某領域或是冒險時,均可采取風險回避策略。
(2)金融創新風險的分散。風險分散是同一投資主體投資于不同的項目,從而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多數企業通常采取投資組合、項目組合、多元化經營這三種方式來分散風險,而用于金融創新風險的分散則可采取投資組合以及多元化經營這兩種方式來分散風險。
首先,投資組合。金融創新由于自身存在著許多不確定性,使得非系統性風險遠遠大于普通的金融業務,因而可能的投資收益也大于普通業務,創新者正是看中這部分超常收益而寧愿承擔較大風險。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創新投資者必須慎重考慮投資失敗造成的損失。
其次,多元化經營。多元化經營的一個優點在于減少了利潤的波動,因此金融創新主體應力爭作到風險最小、收益最大的組合。創新主體應選擇在價格上是負相關的創新組合,這樣就有利于分散風險,而高度相關的創新組合不利于分散風險。但是,也不能高估了多元化經營分散風險的作用。多元化經營不僅分散了用于金融創新的資源,而且它對創新者的素質要求較高,如果沒有前瞻性的戰略眼光和對風險的靈敏嗅覺,就會提高創新成本,導致金融創新的失敗。
(3)金融創新風險的分攤與轉移。風險的分攤不同于風險的分散,風險的分攤是多個投資主體參與同一個項目的投資,使風險在多個投資主體中分攤。顯然,隨著投資參與人數的增加,各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是遞減的。不僅如此,隨著投資參與人數的增加,總體風險也是遞減的。
風險的轉移是指風險由一個承擔主體向另一個承擔主體轉移,風險的轉移可分為風險的財務轉移和非財務轉移。風險的財務轉移是風險活動的承擔者不變,只是財務損失主體發生了轉移,譬如采取投保或擔保的方式來轉移風險。風險的非財務轉移即實體轉移,是風險活動連同其財務責任全部由一個承擔主體轉移到另一個承擔主體,譬如采取委托、發包、招標或出售的方式來轉移風險。然而,金融創新風險的轉移并不同于一般的項目風險轉移,金融創新風險的轉移多數是通過金融衍生物來實現的。
(4)金融創新風險的預警預控管理。有效的風險預警預控管理是確保金融創新安全的第一道屏障,通過監測可能產生金融創新風險的動向與征候,可以及時為金融創新提供決策依據,阻止金融創新風險向金融危機轉化。金融創新風險預警預控管理主要是預警預控指標的選取和預警預控系統的操作。
金融業是一個技術性強、利潤豐厚、競爭激烈的高風險領域,無任何風險的金融運行體系是不存在的,因此如果我們能事先預測出風險的等級,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防范并及時化解風險,就能避免金融危機的發生。借鑒世界各國金融風險防范的經驗,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可以采取宏觀、中觀、微觀三個預警子系統相結合的垂直風險預警預控管理。其中,宏觀金融預警系統主要是監測宏觀金融風險,即監測國際金融風險走勢和一個國家整個金融體系面臨的風險;中觀金融預警系統主要是監測國內各經濟區域內金融體系面臨的金融風險;微觀金融預警系統主要是監測一定金融環境下微觀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金融風險。這三個預警子系統要協調動作,自上而下地實行監控。
2、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策略
(1)金融監管部門的風險防范。首先,完善立法。對金融創新活動設立一整套完備的法律程序,制定關于金融交易管理的統一標準,以消除交易過程中不必要的風險,使金融交易從合約的簽訂到最后執行完畢的整個過程都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來規范。同時建立關于風險管理和交易咨詢的有效機制,使各金融機構都有防范金融風險的舉措,確保投資的安全性。
其次,參與金融創新的研究和開發。金融監管機構要派專人參與金融創新的研究和開發,全面了解金融創新的過程,準確掌握其產品的風險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和教授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全面論證并審定能否進行金融創新。
再次,嚴格監管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活動。除了按照《巴塞爾協議》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作出規定外,還要根據其資本量、信用狀況、經營能力、對風險的應變能力及當前的市場波動狀況給出一系列的風險監控指標,將風險控制在所能接受的范圍內。
最后,加強各國金融政策的相互協調。傳統的監管機構基本是國家化的,各國政府一般都是從本國的利益出發,制定金融政策,由于政策之間缺乏有效協調,大規模投機資本為了尋求套利套匯,頻繁出入各國的金融市場,放大了金融風險。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現有的國際金融體系必須進行相應的改革,加強國際合作,協調貨幣政策,從而把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2)金融創新主體的風險防范。第一,確立風險管理意識。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風險日益增大,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金融企業面對金融環境變化、風險增大的現實,要想取得良好的經營效益,必須確立風險管理的意識與觀念。必須在員工中樹立風險意識,使他們明白,在充滿風險的經營環境中,一味地回避風險是不可能的,只有面對風險,制定有效的措施才能防范和化解風險。
第二,明確風險管理原則。金融機構在創新產品、推出新業務時首先要遵循謹慎決策的原則,切勿盲目從事,急于求成。金融機構還要遵循分散風險的原則,擴大經營范圍,實行多元化經營,以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此外,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還要遵循規避風險的原則,避開高風險業務,以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
第三,建立風險管理體系。金融機構要統一制定有效的、切實可行的風險防范制度,并結合自身的特點,在實踐的基礎上建立一套科學的風險預測評估指標體系,以便作出正確的風險預測。此外,金融機構還要保證本系統內信息的上下暢通,不斷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修補和完善金融風險預警預控系統存在的漏洞。
第四,加強內部監管。加強金融創新主體內部的監管,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要加強表外業務的管理。金融創新主體應根據自身的規模、資金、能力等確定表外業務占全部資產額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頭寸。同時,表外業務與表內業務要分開管理,建立完善的表外業務報表制度,加強表外業務的統計和核算。二還要加強對表外業務定期與不定期的內部稽核。及時發現表外業務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并制定出應付突發事件的措施。要加強對海外分支機構的管理,總部對海外分支機構要有集中、統一的調節和控制,要對其規定業務范圍及各類業務的規模和審批權限,加大總部對海外分支機構資金流動的管理力度。三要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對金融機構內部重要的和高風險的部門進行分工并明確責任,使各部門在互相制約的基礎上既保持協調合作,又能職能分離、風險分擔。
三、結論
金融創新的風險體系是一個由多種風險交織在一起的彼此制約的復雜鏈條,它們共同影響和作用于金融創新的整個過程。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僅從通貨膨脹、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三個方面分析了金融創新風險的成因。除此之外,國際金融市場的風險傳導也是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之一。因此,對金融創新風險的成因還有待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我國在進行金融創新時要充分考慮當前的國情,以服務于經濟發展為基本的立足點,以市場為金融創新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創新時要充分考慮我國金融體制的特點及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有選擇地進行金融產品的開發或引進國外的創新成果,避免一刀切。金融創新的目的在于規避風險,獲取利潤,因此在金融創新之前,要運用各種方法對其進行風險分析,為創新成功奠定理論基礎。
參考文獻
[1] 向虹:金融創新與風險防范[J].金融會計,2008(8).
[2] 陳子季:金融創新的宏觀效應分析[J].金融研究,2006(5).
[3] 王麗、楊斌:淺談中國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J].經濟與管理,2008(11).
[4] 樓文龍:開放條件下商業銀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J].經濟管理,2007(2).
[5] 陳小平:國際金融衍生市場[M].中國金融出版杜,2007.
關鍵詞: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金融風險
安全是現今全球金融服務行業所要求的健全而靈活的信息風險管理原則的核心。在業務具有特定速度和互聯性的情況下,進行風險管理以確保安全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核心競爭力形成的重中之重。為嚴密防范和有效化解金融信息風險,確保金融信息系統安全、穩定、持續有效地運行,必須充分認清金融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科學建立跟進高效的信息風險管控體系。
一、充分認識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20世紀70年代,銀行的儲蓄、對公業務逐漸以計算機代替手工操作,標志著銀行信息化的開始;80年代,我國開始大規模引進計算機技術,銀行業率先廣泛使用計算機系統,極大提高了業務處理效率;90年代后,銀行業建立網絡系統,實現了全國范圍的計算機聯網。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于銀行業,使得信息系統已經發展成為銀行業的一項重要戰略資產,高效的銀行信息系統不僅可以提升銀行交易的便利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而且,還能增強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競爭力。
信息化不僅是銀行業金融創新的有力推手,而且是有效應對風險,確保金融穩定的得力手段。同時,其自身也不可避免地潛藏著較大風險。我國銀行業投入大量資金建立了比較先進的系統,但目前風險管理系統建設還比較薄弱,信息安全事件頻發,如2014年1月28日,酒鬼酒自曝1億資金離奇被盜。針對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屢現的信息安全問題,積極將銀行業務風險,尤其是操作風險等各項預防控制關口前伸,不斷完善健全風險管控系統,才能有效識別并高效的控制風險,保護好自身和客戶的合法權益。信息支持程度和安全防范能力決定了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高度信息化的銀行體系堅持依托信息科技進行風險管控,綜合運用各類信息技術建立預測、發現、度量和規避風險的監測、決策體系,形成有效的風險管理控制、高效率的信息系統支持,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推進金融創新、增強競爭實力。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信息化發展水平相對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信息化建設較西方發達國家還有較大差距,尚處在綜合業務服務發展的初級階段,風險管控信息化的水平較低,金融信息安全建設與信息化發展不平衡,大大滯后于信息化發展水平,遠遠不能滿足金融業務快速發展的需求,尚不適應防范金融風險監管的要求。
(二)金融信息安全防御體系不完善
當前,我國銀行業應對突發事件、信息系統漏洞、攻擊和信用風險等方面的能力還較為薄弱,在對信息監控、分析和故障處理等方面時效性不高,應對力不強,一體化、高效化、安全化的穩定運轉預警管控系統仍在摸索建設階段,全部數據處理集中引發技術風險集中。
(三)金融機構信息管理人員職責超限
多數銀行信息安全職能部門人員經常被要求去負責或參與管理超越其傳統技術范圍的活動。因此,許多以技術為中心的信息安全職能部門現在需要關注更廣泛的業務挑戰。然而,這種更高的業務水平對以信息技術為中心的安全職能部門而言,是一個恐慌的新領域,暴露了新的職責、組織架構和領導力要求方面的差距,這就要求銀行必須重新審視現存組織架構和匯報關系的有效性,并要適時轉型。
三、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風險管理的啟示
(一)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風險管理審計
銀行業信息化程度越高,人力的使用和人工操控的環節就越少,運營速度便愈加高效,服務速度更加實時化,以致人工操作環節產生的失誤大大降低,但是,信息系統潛在的漏洞危險不容低估,其危險性和破壞性遠遠超過傳統人工環節造成的影響。因此,必須積極適應信息化建設發展需求,依據信息系統特點,找準薄弱環節,跟進完善技防措施。同時,特別要對出現的管理方面漏洞和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及時查缺補漏,調整優化。針對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自身信息化建設規模和現有水平,著眼發展,堅持適用、適度、安全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制定業務長期性保障規劃,全面分析風險潛在因素、事發概率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周密制定響應方案,認真進行測試評估,及時做好維護更新。對于發生頻率高并且影響范圍大的風險,必須通過加強內部管理的方式進行防范;對于發生概率低但危害程度較高的風險,可以嘗試通過商業保險的形式進行補償。
(二)加強銀行業信息風險監管
銀行業必須要落實安全責任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層管理者都要對信息風險各負其責,出問題,必須按職問責。董事會主要負責制定風險管控規劃和工作目標、任務,并負責分析相關的審計結果,督導整改落實;監事會主要負責監督對本行審計和評價的過程是否科學合理,并對銀行重要人員履職情況做出評判,有權追究問責;高層管理者主要負責根據董事會的部署抓好工作落實,并及時向其反饋工作進度和調整建議。銀監會主要負責對銀行業信息科技運營中的風險進行實時監督和跟蹤管理,科學預測并及時查找不安全因素,徹底調查不安全產生的根源,指導并督促銀行業對風險認真整改。對信息科技不安全因素較多、危害大、管控措施無力、發生問題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嚴重影響的機構,應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進行高強度、高頻次督導檢查,快速提高其風險應對水平;對于管理水平高,信息科技不安全因素少、危害低、發生問題影響小的機構,應適當降低監督管理力度,使其有更多的發展空間。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風險管理
(1)增強信息風險管控能力。綜合運用風險部門風險監控、技術部門安全檢查、IT審計部門審計監督“三管齊下”的監管作用,建立完善的風險監測、糾錯體系,形成高效的保障機制。跟進完善信息科技風險監測系統建設,提高不安全因素識別的時效性、準確性,最大可能的將風險控制端口前移,堅持從各業務部門需求著手,將風險預測、預防和應對措施置于整個信息鏈中,進行全鏈評估、全鏈預警、全鏈防范和全鏈控制。要針對信息科技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緊密結合業務經營、客戶利益的相關環節,從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等多個層面,多方跟進完善各類信息科技風險的應對措施,形成閉合完整回路,杜絕死角、漏洞。銀行高管層、業務職能部門、信息科技部門和監管機構相互要定期進行信息科技風險匯商,不斷完善應對風險措施,提高應對能力。
(2)提高信息風險防范標準。加大軟件安全和系統安全的管理。將風險管理的思想貫穿于軟件開發的全過程,銀行應用軟件設計功能和系統測試方面要特別強調業務人員參與測試的力度,購置正版軟件,及時堵住系統軟件帶來的安全隱患,積極提高網絡安全防控能力。參考文獻:
[1] 閻慶民.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風險監管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13.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變,我國金融行業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我國金融機構不僅要同國內的金融行業進行競爭,而且還要和國外的金融機構展開競爭。面對當前經濟全球化的局勢,我國金融行業的壓力也明顯增加。國內外金融機構形成的沖擊力,使得我國金融行業不得不轉變傳統風險管理方案。我國金融機構要能積極的創新風險管理方案研究科學的競爭體系和風險管理手段,在金融創新條件系啊,提高金融風險管理的效率,我國金融機構要能有效的做到風險規避,這樣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健康的發展。為了做好風險管理,因此,本文將在深入分析金融創新的概念,確定金融風險管理和金融創新之間關系,進行提出科學的金融風險管理策略。
關鍵詞:
金融創新;風險管理;規避風險
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一直以來都處于市場監管庇護下,因為長期的庇護,使得我國金融機構自身的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金融危機和金融風險產生的概率較小。無論是1997年席卷亞洲的金融危機,還是1994年開始的墨西哥、巴西和阿根廷動都先后經歷了金融危機。尤其是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幾乎使得一些國家幾乎破產,可見金融危機對國家產生的影響較大。而這也說明。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進行金融創新的過程中,稍有不慎,都會給一個國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目前,我國正處于金融創新活躍的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國面臨的問題困難持續增加,我國在迎接新的挑戰,但金融創新成功,我國的經濟必然會顯著提高。對于金融創新,我國需要提出相關的要求,讓風險管理成為金融創新的“護身符”。
一、關于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管理之間存在的關系分析
(一)金融創新的概念
金融創新主要是指金融內部通過各種要素的重組和創造性變革創造和引進的新事物?,F如今,金融創新已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金融機構要能了解金融創新發展的主要方面。產品同質化是金融創新一個主要的方面。我國在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效益顯著增長,這不僅改善了我國人們的生活水平,同時,也使得我國證券交易和銀行受到人們的廣泛關。但是從另一角度分想,產品同質化在金融創新中屬于較為普遍的現象,實際上,并沒有起到金融創新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國過于重視理財創新。當人們的生質量得到改善時,人們就開始利用手中閑置的資金進行理財,而金融行業就開始抓住這一機會,不斷的創新理財產品,并向人們推進。理財產品形式多樣,導致金融市場出現非平衡狀態,如不加以管理,金融機構的發展趨勢則會下降。所以,我國金融機構要能對傳統的風險管理模式進行調整,進而促使金融機構正常運行。
(二)金融創新和金風險管理主要的關系
實際上,風險管理和風險創新這兩者存在著密切的聯系,金融創新要想長久的發展,金融創新就要依賴金融管理。如果缺乏金融管理的支持,金融創新則會出現嚴重的問題。這也就是說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根本。金融機構在發展的過程中,要能保證金融創新和金融管理相互促進和影響。尤其是在信息時代背景下,在對于金融機構分析的管理,我國要能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金融機構要充分的利用金融創新降低金融風險,維持經濟效益的平衡,這樣就可以實現實現了宏觀風險的有效轉移,為金融機構發展提供支持。
二、正確認識和評價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
對于金融創新所帶來風險,我國金融機構要做到正確面對,金融創新的形成促進了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使得金融產品逐漸具有標準化,而這也為金融投資者創建一個較為有效的投資方法。但是,盡管如此,在進行證券交易的過程仍然會產生大量的問題。首先,站在銀行的角度分析,在進行證券交易時,金融機構要確保所引資產具有質量的保證,否則,資產所無法產生經濟效益,與此同時,投資人所投放的資產,也應符合相關的要求,這樣就可以避產生不良資產的問題。其次,金融機構應對貨幣當局展開深入的和研究,貨幣當局使得金融機構面對的風險增加,證券交易要迎接更多的挑戰。例如:貨幣當局會導致銀行出現負債的情況,這樣就會降低銀行的控制負債的能力,從而影響貨幣政策的執行力。此外,證券化交易的資金具較強的流動性,通常情況下會,證券會代替貨幣,形成貨幣的壟斷,這樣一來,貨幣在市場中的競爭則會越來越激烈。金融市場存在的風險并不是人們想象的那么簡單,一旦金融機構創新金融失敗,整個國家都面臨著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導致這個國家朝負面發展。為了必然金融創新對國際經濟發展產生不良影響,在進行金融創新時,金融機構需要選擇強有力的金融工具,為金融創新提供一份保障。與此同時,金融機構的發展需要投資者的支持,否則,金融機構則無法將存在的風險轉印。金融市場形成的沖擊力和破壞性是普通金融業務無法比擬的,因此,金融機構必須要具備足夠的能力和勇氣,面對金融風險,勇于挑戰。金融創新之所以會產生風險,其主要的原因和市場機制有著較為重要的聯系,市場經濟制度和市場發展機制缺乏完善性,都會對金融機構的發展產生不良的影響。只要經濟體制發生改變,金融市場的價格就會波動的現象。一系列的國際金融危機和金融風險充分的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在發展金融行業的過程中,進行金融創新時,我國要能不斷的完善經濟體制和市場發展繼續,做好市場的宏觀調控,對于問題較為嚴重的金融機構,要及時的進行調整。
三、針對金融創新條件下的金融風險管理提出的應對措施
(一)強化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為金融行業的創建一個良好的金融創新環境
通過分析國內國外金融行業發展的情況,可以發現,金融創新對金融機構的發展具有較強的影響力。金融創新可以促進金融機構和諧穩定的發展。因此,我國對于金融創新的態度應是鼓勵推進,而不是限制金融創新。為了促使金融創新在金融行業中產生良好的作用,我國對金融創新可以適當的放松監管,但并不可以完全放棄監管。對于一些違反法律法規,影響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創新,政府要增強監管力度,讓金融機構掌握好金融創新的尺度,這樣金融機構才會遵循相關的規章制度,規范的進行金融創新。政府在監管的過程中,也要找準切入點,完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我國政府才能金融行業創建一個良好的金融創新環境。與此同時,金融機構也要制定相關的發展制度,完善金融創新的體制,進而為金融創新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做好金融機構內部風險管理工作
在展開金融風險管理工作的過程中,首先,金融機構要能清楚的認識到金融創新存在的弊端,進而提前做好思想準備工作。我國金融機構在進行金融創新的過程中,要能深入分析美國次貸危機,從此次危機中探究影響金融創新的因素,這樣就可以制定科學的風險管理方案。其次,面對日益增加的金融風險和形式多樣的金融產品,金融機構要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念,制定合理的防范風險制度,加強金融機構內部風險管理,并結合金融機構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套科學的風險評估預測體系。金融機構切勿盲目從事金融創新和風險管理工作,否則,只會導致問題加劇。
(三)完善國內外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方針
現如今,金融行業發展較為自由,這主要是因為一個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不能只依靠本國的宏觀經濟管理,同時,還要與金融機構做好溝通協調,這樣才能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但與此同時,金融機構的發展也需要支持。因此,國內的金融機構要同國外的金融機構進行合作,為了維護雙方的利益,國內外金融機構在合作時要能為完善合作方針,這樣才能形成良好的國際合作的局面。
(四)為金融創新提供有力的保障
研究顯示,金融創新的途徑主要有以下三條,一是金融產品的創新;二是金融機構的建立;三是金融制度的改革。如果在選擇創新金融產品,就要充分的考慮金融危機對資產的影響,我國正處金融創新初級階段,如果想要衍生出新的金融產品,就要利用先進的金融技術,但是金融技術又較為復雜,所以,我國金融機構切勿好高騖遠,在進行金融創新時要能面對現實情況。其次,則是建立新的金融機構,當前,我國金融機構在市場的發展形式屬于混業經營,我國在推進混業經營時需要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要能到混業經營模式完善成熟后,才可以建立新的金融機構。針對上述分析,我國如果想要為金融創新提供有力的保障,則應從金融制度入手,全方位的對金融制度進行改革,落實改革后的金融制度,加強金融制度的實施力度,進而有秩序的進行金融創新。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金融創新條件下進行金融風險管理,我國金融機構就要制定完善的金融創新機制,并且要在實際的工作中落實金融機制,讓其制度起到良好的監管組員和約束力。其次,政府要不斷創新激勵約束制度,對金融機構加強管理,這樣就可以及時的掌握經濟周期性風險。我國要能采用合理的方法,促進金融產品的創新,這樣我國金融機構才能形成良好發展趨勢。我國金融機構要能根據市場的流動性,不斷的推出新的金融工具,這樣我國金融機構才可以做好風險管理工作,規避金融風險。
作者:荊典 張海韻 單位:大連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1]淺析我國金融制度創新[J].王煒,謝丹.北方經濟,2012,(20):12-34.
關鍵詞:區域金融;金融風險;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7-002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7.06
一、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內涵界定
從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內容來看,區域金融風險作為中觀尺度的金融風險有著不同于宏觀金融風險和微觀金融風險的管理內容[1]。雖然相對于世界范圍的金融風險,區域金融風險可以包括國家金融風險,甚至超國家范圍的地區金融風險,但在一般的理論研究中,區域金融風險所研究的區域范圍更多地指國家范圍內的區域。因此,一般意義上的區域金融風險不具備由宏觀尺度的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購買力風險、政治風險等所引發的整體金融風險的特征。當然,中觀尺度的區域金融風險也不完全等同于以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經營風險為主要特征的微觀金融風險,它有明顯的區域特性。
從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對象來看,區域金融風險雖然是中觀尺度的金融風險,但是其發生的現實形態最終也表現為區域內金融機構的微觀金融風險。因此,為了有效地管理區域金融風險,必須從影響區域金融風險發生的總體性因素和影響區域內具體金融活動主體的個體性因素兩個層面加強管理。
從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主體來看,區域金融的發展要受國家和地方兩級政府所定的經濟政策影響,因此中觀尺度的區域金融風險管理主體包括中央和區域兩級金融監管部門。在區域層面的金融管理既包括國家對各區域內金融風險的管理,也包括區域政府對本區域內金融風險的管理。因此,區域金融風險管理應包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區域金融風險管理和區域金融監管部門的區域金融風險管理。
二、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
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應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對影響區域內金融安全的總體性因素進行管理的目標稱為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而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微觀目標則是指以區域內金融的微觀運行活動為管理對象的風險管理目標。全國范圍的金融安全需要以各區域的金融安全為前提,因此在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上,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區域金融監管部門還是有一致性的,區別主要在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微觀目標上。
(一)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
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是有相對性的,是在區域內相對于影響具體金融活動主體風險因素管理而言的目標,并非國家層面的宏觀目標。但總體而言,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區域金融監管部門在區域層面的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是有一致性的,即維護區域金融穩定,并促進區域金融和區域經濟的發展。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點。
1.促進區域金融的平穩發展。任何金融風險管理的首要目標都應是實現金融的平穩發展。一個國家的金融平穩發展要以各個區域的金融平穩發展為基礎,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要實現國家的金融穩定與發展,必須首先保證各區域金融穩定與發展。區域內的金融平穩發展自然也是區域金融監管部門的首要目標。
2.保障區域經濟健康運行。由于金融業是一個以經營貨幣為主的特殊高風險行業,并且金融業在服務于經濟的過程中要與社會上各種經濟主體發生金融關系,因而其經營活動具有社會性,且與經濟風險存在較高的關聯度,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因此,在中觀區域層面防范區域金融風險是區域經濟穩定發展的基本保障,各項區域金融政策應將促進和保障區域經濟的健康運行作為主要目標之一。
3.規范和完善區域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是實現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和信譽,保護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的運行,維護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環境的重要途徑。一個獨立、高效的金融監管體系和一套完整且健全的金融監管制度,對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業穩健運行和實現金融政策目標都有重要的意義[2]。由于區域層面相對于國家層面往往更加具有金融監管不規范、不健全的特點,因此在區域層面的金融風險管理更應注意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規,確保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引導和督促企業健全風險管理與防范制度,從而建立安全高效的區域金融監管體系,保證區域金融活動的穩定與安全。
4.促進區域金融市場的發展。完備的金融市場體系是有效化解和降低金融風險的必要條件,區域金融風險的管理應有利于促進區域金融市場的發展。具體而言,要注意推動金融產品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協調發展;在推動金融產品、金融工具創新的同時,不斷加強監管制度建設,建立和健全協調一致而又全面嚴謹的金融市場法律體系;加強市場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以防止出現監管重疊、監管遺漏或監管空缺;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場監管的長效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解決帶有綜合性與全局性的問題,確保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二)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微觀目標
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需要區域層面的金融管理機構和國家層面的金融管理機構共同實現,但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微觀目標則是區域層面金融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區域金融風險防管理的微觀目標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維護區域內信用體系的良好運行。區域金融安全需要金融機構與居民、金融機構與企業、金融機構與政府等方面建立起誠實、可信、可靠的信用關系。只有每個信用主體都遵守基本的信用規則,嚴格依法辦事,才能為防范區域金融風險打下堅實的基礎,從而有效避免區域的內生金融風險。
2.區域內金融機構布局合理。一個區域內的經濟與金融要想做到密切的相互配合與相互促進,就需要金融機構及其網點的總量、分布與區域經濟、金融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區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相適應。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金融機構有其不同的市場位置,在功能、業務內容、服務手段、服務對象等方面有各自的特點。因此,合理布局各類金融機構,使各金融機構之間保持適度競爭,從而建立和完善功能良好的金融市場體系,將有利于區域金融風險的管理。
3.區域內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健全,經營穩健。要想有效防范和化解區域金融風險,需要通過各種管理措施促使區域內各金融機構都能做到穩健經營,確保資本的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符合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并達到資產負債比例的規模對稱、結構對稱、償還期對稱等。要制定完善合理的區域金融機構管理制度和采取相應措施,促使區域內的金融機構切實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明確法人經營管理責任制,完善管理與經營體制,建立起科學的決策程序和制度,完善內部監督機制。
4.區域內金融市場秩序相對穩定。金融市場秩序穩定是金融安全的重要標志,因此,對區域金融風險微觀管理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維護金融市場相對穩定。具體而言,要通過強化金融監管,確保區域內各金融機構規范經營,杜絕超范圍經營、帳外經營、變相提高存貸款利率等現象,創造一個公平、合理、有效的競爭環境,及時有效地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區域金融秩序穩定。同時,規范和強化區域內金融機構的審批與監管,杜絕亂批、亂設金融機構亂集資和社會亂辦金融等現象。
總結來看,雖然在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上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區域金融監管部門有其一致性,但在完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的目標并不完全統一,這將導致兩級金融監管部門的利益訴求出現不一致,因此其各自最終的主要監管目標還是不同的。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主要目標是保持全國范圍的金融安全,而區域金融監管部門要以區域金融利益最大化和區域內的金融安全為主要目標。
三、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策略
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不同,加上中央和地方兩級金融監管部門可運用的管理資源不同,使得兩級金融管理部門對區域金融風險的管理策略有所區別。
(一)以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為主體的區域金融風險管理
1.實行差異化區域金融管理政策。各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階段不一致,其相適應的區域經濟金融政策也應有差別。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應在整體經濟戰略部署不變的前提下,從國民經濟整體發展戰略和金融有序化出發,根據各地區條件、經濟基礎、增長方式、產業結構和金融生態環境等特點,在堅持金融總體目標不變的前提下,通過有差別的經濟金融政策安排,充分發揮各區域間自然、經濟和社會等諸多方面的優勢,逐漸降低區域金融風險。
2.構建和諧區域金融生態環境。降低區域金融風險是一個系統工程,構建和諧區域金融生態環境是降低區域金融風險發生的一個重要途徑。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首先應針對區域金融風險特點,有效整合區域金融生態構成要素,推進區域經濟平衡協調發展,推進區域誠信文化建設,保障司法公正,縮小區域金融風險差異,減少地區間對金融資源不注重效率的過度競爭。其次要注意加強區域金融市場化,提高金融部門的獨立性,減少和盡可能杜絕地方政府對金融資源分配與利用的隱性干預。另外,應建立以政府、媒體和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的區域經濟金融信息公開共享體系,通過信息的及時披露有效降低區域金融風險[3]。
3.引導資金流向,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是避免區域金融風險發生的重要基礎。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途徑很多,最重要的是通過區域發展政策和相應的有差別的財政金融政策引導資金向落后和欠發達地區流動,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均衡化。比如通過產業政策區域化改善欠發達地區的投資環境;支持欠發達地區發行建設債券;通過補貼、貼息、稅收優惠和投資財政擔保等手段引導資金流向欠發達地區。
4.引導和探索設置區域差別化的金融結構體系,以規避、分散風險。合理的金融結構體系能夠有效地實現規避、分散風險的目的。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應在統一的金融體系下,根據各區域經濟特征,通過對不同地區、不同種類金融機構的審批與設置,構建多樣化的金融結構體系,使金融體系結構特征更好地適應區域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避免實體經濟風險在金融體系中積累放大。比如對于經濟發展較快、社會信用體系比較脆弱的市場化先行地區,可以大力發展信用擔保、風險評級等金融中介機構,緩沖實體經濟風險向金融機構過度集中;對實體經濟產權形式規范、金融資源相對稀缺的地區,可以引導、規范反映市場需求的非正規金融;對于欠發達的貧困地區,為更有效地貫徹實施國家的發展戰略,可以探索性地發展區域開發性金融機構,逐步形成與地區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金融資源配置機制,降低區域金融風險。
5.加強對區域金融監管的重視。在非區域金融視角下,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一般會放在全局性金融風險的防范與監控上。但從現實而言,區域金融監管是全局性金融監管的基礎,因此必須加強對區域金融風險的監管力度。除此之外,中央金融監管即便注意到了區域金融風險問題,但往往容易將監管的重點放在對發達地區的金融監管上,然而在一定條件下欠發達地區金融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比發達地區還高。因此,加強區域金融監管不但要關注一般區域的金融風險,還要注意不能忽視欠發達地區的金融風險。
6.完善區域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健全的組織體系是金融監管的基礎,而監管組織體系的建設職責在中央監管部門。因此中央監管部門應根據本國金融體系的現狀,制定與本國區域金融特點相適應的區域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通過完善區域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理順監管當局各級分支機構、區域轄內各金融機構、各級地方政府、各社會中介機構及社會公眾的責權利,更好地將區域金融風險予以避免、轉移和化解。
(二)以區域金融監管部門為主體的區域金融風險管理
籠統而言,區域金融監管部門包括區域內的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分支機構承擔的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央監管部門下達和規定的金融監管任務,一般沒有太多的自。因此,在這種體制下分支機構往往不能承擔好區域金融監管的職責。為了更好地對區域金融風險進行管理,一方面,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應注意加強其地方分支機構的管理職能,給地方分支機構在金融風險管理方面更多的靈活自;另一方面,地方分支機構也應加強自身建設,加強對區域內金融活動的監控,加強金融風險的監測與防控。
地方政府在區域金融的發展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力,而且地方政府在對區域金融風險的監管上具有更大的靈活自主性。因此,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相關部門在區域金融風險管理上應發揮最主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對區域金融風險的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地方政府對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職能。地方政府在區域金融風險管理上雖然發揮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但地方政府對區域金融風險的管理在職責和權利上往往存在著嚴重的不對稱,即地方政府承擔了維護地方金融安全的極大責任,但它被賦予的對金融事務的權利及可動用的金融手段卻極為有限[4]。因此,中央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應賦予地方政府在處理金融風險問題上較大的自和區域金融事務處理權。地方政府也要加強自身金融風險管理能力的建設,除了思想上重視外,還應有獨立的區域金融管理協調機構,以加強與區域內金融機構的溝通,推進地方金融資源整合,配合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同時,協助中央和地方監管機構整頓與規范金融秩序,協調區域內各金融監管機構處理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5]。
2.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加強政府金融活動的市場化。區域金融的發展受地方政府所定經濟政策的影響,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時會通過非市場手段對區域金融活動進行直接干預。這種干預在金融風險爆發后分散、化解風險時有其益處,但在正常的金融運行狀態下則往往容易加重區域金融運行風險。比如我國有些地方政府將銀行視為當地政府的職能部門,強行增加政府在銀行的債務等,這將大大加重區域金融風險的積累[6]。因此地方政府要盡可能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加強政府金融活動的市場化。
3.提高區域經濟運行質量,保持區域經濟平穩運行。從根本上講,區域經濟運行質量高低與平穩與否是制約區域金融安全運行的最主要因素。區域經濟運行質量高,區域金融機構自然效益好,區域金融風險自然小。區域經濟運行平穩,經濟運行風險小,相應的區域金融風險自然也小。因此,從根本上看,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還是發展經濟、提高經濟運行質量、確保經濟平穩運行。
4.指導和促進地方性金融企業的發展。地方性金融企業的發展是完善地方金融市場體系,保持地方金融市場活力的基礎。而且地方性金融企業的發展也有利于地方金融資源的涵養、保持,有利于為地方經濟的發展奠定堅實的資金來源渠道。而區域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和地方金融活動的健康都是地方金融安全運行的重要保證,因此,地方政府在區域金融管理方面應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地指導和促進地方性金融企業的發展。在這一過程中,地方政府一定要擺正自身的位置,處理好市場和政府的關系,避免對企業給予不恰當的、過多的直接干預。
5.加強對區域內金融活動的監管。地方政府比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更加接近、熟悉區域內的金融活動運行,因此,地方政府在區域內的金融活動監管方面應發揮更加直接的作用。加強對區域內金融機構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促進區域內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并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
6.在面臨區域金融危機時,幫助區域金融機構,實施市場救助。一旦區域金融風險暴露,出現區域金融危機,地方政府應及時采取措施,實施市場救助,保持或恢復區域金融市場信用流動。比如對面臨風險或者破產的金融機構和銀行的重組或退出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在地方金融機構關閉后由地方財政償還債務,支付自然人存款債務等。
參考文獻:
[1]裴志杰.對我國區域金融風險及防范的研究[D].長春:東北師范大學,2004.
[2]欒景明.論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與創新[J].財經問題研究,1998(8):15-17.
[3]黎和貴.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差異與經濟增長效率[J]. 金融論壇,2007(3):45-52.
[4]耿寶民,韓忠奎,安國濤.地方政府對區域金融風險防范及監管的有效職能分析[J].科技與管理,2008(3):74-76.
(一)監管層面
目前,傳統意義上的金融監管體系已難以對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實行監管行為。以余額寶為例,天弘基金在注冊支付寶賬戶時所產生的余額被歸為備付金,由央行監管,而天弘基金在支付寶出售基金等活動,則直接由證監會監管。另外,依照央行對第三方網絡支付軟件的規定,支付寶享有購置協議存款的權限,然而,并未規定是否可以購買基金。不難發現,余額寶暴露出被禁止的監管風險。
(二)糾紛風險
金融理財產品作為一類投資性理財產品,在網站宣傳方面卻偏重于收益率,明顯忽略了產品的規模、風險提醒以及運作形式。以余額寶為代表的理財產品在獲取較高收益的過程中,也同樣有可能使收益率直線下滑,乃至虧損,極易誘發金融領域的消費糾紛,使消費者權益受損。
(三)貨幣市場風險
理財產品屬于貨幣基金的范疇,電子商務網站與基金企業搭建合作關系,利用理財產品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其收益受貨幣市場預期及利率政策的影響較為顯著,而我國貨幣市場的波動又對產品收益構成直接影響,高收益率往往伴隨高風險。理財產品的收益大都波動劇烈,若貨幣市場預期欠佳,則貨幣型基金收益率會出現大幅下降或虧損的風險。
(四)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由于金融理財產品的準入條件較低,各金融網絡企業紛紛推出標榜“高收益”的理財產品,并在居民儲蓄率中占有小部分比重,其規模是可以預見的。而基金不必繳納存準金,超大規模的資金因疏于監管,一旦發生市場浮動強烈或投資決策失誤等突發性風險時,便會大幅虧損資金,最終演變為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二、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創新風險管理的對比
(一)風險管理的技術
西方國家的金融機構特別注重市場、操作風險和誠信度的建模與度量,積極發揮定量分析服務于風險管理的能力,注重對產品信息的收集和匯總,高度重視理財產品風險評級信息的完善,運用內部評級的辦法對產品風險加以度量,以壓力測試的方法描述市場風險,進而降低了理財產品經營中的風險。
(二)激勵機制的確立
西方國家的金融機構為防范金融理財產品的短期行為的發生,使金融理財業務得到永續發展,往往會引進風險績效評估體系,對風險跳線的各環節要素推行單獨考核,不受任何市場層面的制約,使大眾提早掌握理財產品的風險運營狀況。
(三)風險管理原則
西方國家為更好地掌控理財產品的金融風險,十分注重風險文化建設和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例如,匯豐銀行將自身所提供的金融理財產品的風險盡量分散,適度維持杠桿比率,凸顯經營的穩定性,力求少干預投放到市場上不夠成熟的理財產品。
三、構建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創新風險評級體系的有效方法
(一)優化理財產品的風險管理流程
通過總結國外大型金融機構推行風險管理的實踐和效果,發現金融機構要推出經得住市場檢驗的理財產品,就要優化風險管理的流程,推動金融機構開發各類產品的風險計量模型,著力增強風險定量水平,優化各項風險管理政策和流程,尤其要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二)健全金融產品的監管機制
金融理財產品的監管是其真正走向市場應用并為大眾接受的關鍵一環。產品監管機制的健全,有賴于由外部推動銀行形成濃厚的監管環境,并同風險管理原則相融合,形成聯動合力,共同促進理財產品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當然,風險管理策略的創新尤為關鍵,銀行要依照所形成的風險管理文化,立足于風險管理實際,結合自身風險管理的優良經驗,適時形成自身的風險管理策略。把握正確的風險管理方向。
(三)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文化理念提高了產品的風險管理水平
就當前而言,風險管理文化中所形成的道德價值、行為準則想要不被時空所限,就應在更長時期內凸顯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方式和水平。若缺乏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僅追求眼前一時的利益是難以維持金融創新成果的,也給金融機構的平穩、健康運營留下一層陰霾。為此,必須積極培育規范的、健康的風險管理文化。
(四)建立概念模型
根據以上描述,金融理財產品創新風險管理評級體系的影響因素主要有理財產品的創新監管、風險管理意識、風險管理機構、產品創新信息和風險管理文化等。其中,創新監管及風險管理文化已成為創新風險評級體系的重要動力,不但能直接影響風險管理意識的塑造和形成,還直接關乎產品創新風險管理的能力,并最終通過金融管理機構和產品創新信息,影響理財產品的風險管理和風險評級成果。
四、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創新風險評級體系的應用和完善
目前,就金融理財產品已經進行了大量科學化的研究,在鼓勵創新風險管理的過程中,更加注重金融產品的完善,以此降低消費者所承受的產品風險。
(一)加大金融理財常識的宣講力度,做好對金融消費者的保障工作
首先,金融領域消費者保障部門要有意識地強化對消費者經濟權益的保護,采取有效政策,加強防范風險等方面的宣傳,并拓寬消費者舉報渠道,使消費者能真正解決糾紛風險等問題。其次,互聯網金融行業要自覺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增強自我約束、制約和規范能力。再次,金融機構必須對消費者公示風險,特別要向消費者講明理財產品的貨幣市場價值及其基金屬性,對可能預見的金融風險也不能回避。
(二)防范系統性全局性金融風險
系統性全局性的金融風險是易發生的現象,同時也是可以有效防范的。要自覺理順信用貸款市場、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保險市場之間的內在關聯,把金融體系的秩序維持看作是首要任務,對產品展開細致周密地檢測,提高預防和破解產品潛在風險的能力。監管部門可將金融理財產品添加到信息檢測系統之中,通過每日上報數據表,搞好對產品各項風險辨識、檢測和防控工作,確保不出差錯。
(三)金融監管的主體要得到明確
首先,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同司法機構的協商合作,嚴厲制止各類不良的金融行為,與司法機構分享信息資源。其次,由央行作為理財產品金融監管的責任主體,并制定切合實際的法規,與證監會等“三會”形成監管的聯動機制。
五、結束語
針對目前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創新風險問題,要理清創新的內涵、過程和特點,加強產品創新風險和影響因素方面的探討,并對比國內外創新風險管理模型,促進我國金融理財產品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金融混業經營的組織模式,在經營管理上具有一定的優越性,但其結構與經營也比一般金融機構復雜,發生風險的可能性也比一般金融機構要大,發生風險后化解的難度與成本也比一般金融機構要大。同時,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巨大規模和對經濟的巨大影響,一旦金融控股公司發生問題,必將引起整個經濟體系的巨大波動。
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是金融風險防范的重要內容,有效的內部控制也是金融機構自身管理的基礎和重要內容。對于單個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社會聲譽,以及對于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來說,內部控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對完善我國現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結構,提高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都有很大的應用價值,不僅如此,還可以為潛在的控股公司或者集團建立內部控制系統提供一些思路。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風險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性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母公司,控制著眾多的專業化金融子公司,與一般金融機構相比,它所引發的風險更為復雜。主要表現在資本金重復計算、系統性風險和內部控制風險三個方面。
1.資本金重復計算
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金的重復計算有兩種情況:一是母公司撥付子公司資本金。這樣,一筆從集團外注入的資本金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同時反映,造成資本金的重復計算。如果子公司又用該筆資本金在集團內繼續投資,則該筆資本將被多次計算;二是子公司之間相互持有股份,造成股權結構混亂及資本金多次計算。由于只有來自集團外部的資本金才能抵補集團的整體風險,因此,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同一筆資本金被用來抵御多家公司的風險,顯然是不適當的。
2.系統性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涉及多種金融領域的金融混合體,其所引發的風險會因為這種特殊的組織結構而在系統內逐漸聚集,并迅速蔓延開來。金融控股公司所追求的協同效應在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風險聚集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為集團建立的統一信息平臺、統一客戶服務中心、統一銷售渠道,雖然降低了整體運營成本,但是,子公司存在的風險也可能借此通道向母公司不斷聚集,在一個機構內發生的失誤和可能發生的危機或破產,其危害和影響原本僅限于自身的業務范圍或行業范圍,但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構下,就會向母公司集中風險并蔓延危害。同時,金融控股公司在總體經營上傾向于建立統一的發展戰略和業務規劃,一旦決策失誤,就會影響到全部子公司,錯誤迅速覆蓋整個系統。
3.內部控制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風險主要表現在其經營和組織方面難于被監察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內控風險有諸多方面,但與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形式、經營方式最為密切的風險是內部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交易和利益沖突的風險。由于金融集團內部復雜的控股關系和資金往來,彼此關系緊密,相互往來交易勢所難免,其種類主要有:交叉持股、集團內公司間之相互交易行為、集團內公司自同屬集團內公司取得保證、貸款或其他擔保承諾、集團成員間之資產買賣行為、以再保險的方式所為之風險轉移、集團成員間就第三人關系風險之轉移交易等。這類交易常伴隨風險的傳遞與聚集,最終形成集團的整體經營風險,危及集團的經營安全與穩健運行。
(二)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風險
在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當前所面臨的風險不盡止于一般意義上的市場金融風險,還有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特殊制度性金融風險,這些特殊性風險大多是政府、企業和銀行延續舊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的產物,是舊體制下金融抑制所產生的風險的延伸,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風險承擔主體不明確
任何有效的風險管理都應該是以風險承擔主體明確,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為根本前提。在歐美發達的銀行制度下,代表全體股東利益的董事會明確地承擔起銀行在其全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所有風險,并以銀行的全部資本金作為承擔風險的最終責任界限。董事會因此負責制定有關風險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銀行內部建立起有效的風險內控體系。
然而,在中國目前現行的金融體制下,許多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風險承擔的最終主體和邊界并不明確。在現行的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下,中國國有商業銀行并沒有有效地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商業化程度并不高,政策性業務和行政干預仍很多,這都使得銀行的最高管理層(董事會)沒有也不能最終承擔起全部金融風險的責任。
2.內控體制不健全
在現代的金融風險管理中,完善的內控體制是金融機構得以有效進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內部制度保障。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1998年提出的《銀行機構內控指引》,完善的現代銀行內控體制應該以運作合法、有效和信息暢通為目標,涵蓋銀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風險的有效識別和評估、控制活動和責任分離、信息和交流以及監控和缺陷修正等五個方面的內容。
中國的銀行內控體制經過改革開放以來多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然而,相對于國際上對現代銀行內控體制的要求,中國銀行內控體制還顯得相當落后,一個突出的表現就是在風險管理的組織制度上。由銀行董事會及其高級經理直接領導的,以獨立風險管理部門為中心,與各個業務部門緊密聯系的風險內部管理系統是現代金融風險管理的組織保障,但是,由于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中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明顯缺乏這種有效運作機制和組織制度的保障。
3.管理工具缺乏
在歐美先進國家的金融市場體系中,管理風險的工具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在不斷創新。相比之下,由于中國金融體系建立較晚,現行的金融市場還不能向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提供足夠的風險管理工具,市場工具的匱乏是中國金融風險管理落后的重要表現之一。衍生金融產品市場是目前西方金融體系中向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的市場;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直接對沖風險的性質,被認為是管理市場風險最有效的市場工具,使得金融體系能更加有效地在風險承擔能力不同的金融主體之間配置風險。
目前,除了一些地方性的商品期貨交易所,中國并沒有真正的衍生金融產品市場。衍生金融產品的缺乏不僅是金融體系不完整的表現,也是風險管理市場工具匱乏的表現,它明顯地制約了中國金融風險管理現代化的進程。
三、中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內外部環境,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是一個非常復雜和艱難的系統工程,同時也是一個分階段逐步建設和完善的過程。
(一)明確風險管理的目標定位
金融機構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中,必須通過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適時地調整自身機制,防范和化解風險,其中,準確地目標定位是風險管理有效運轉的關鍵和前提,筆者認為,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目標應當定位于:
(1)發揮金融控股公司的協同效應,防范、控制和化解控股公司及所屬金融子公司所面臨的各類金融風險,保證控股公司及其所屬金融子公司的各項業務經營活動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監管部門的各項要求,符合公司制定的各項經營政策和規章制度,有效推動所屬金融子公司各項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
(2)提高控股公司及所屬金融子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透明度,保證對內對外信息傳遞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及時性,為公司管理層提供有效的決策信息。
(3)實現在風險—收益均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價值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系統的運作必須貫穿于公司經營管理的整個業務流程中,通過建立風險的識別、評估與預警機制、風險的轉移和補償機制,使得公司運營在風險環境中實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三者之間的均衡與協同。
(二)樹立金融控股公司統一的風險管理理念
1.平衡風險和收益,實現集團利益最大化
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同樣并不是要消除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風險因素、風險來源,而是在于經營風險和管理風險。是通過合理的安排和實施一系列的決策、管理、操作政策和程序,保證在風險—收益平衡下實現整個集團價值的最大化,同時避免和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保證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連續性和有效性。
2.全面、全員、全過程的風險管理意識
為了有效地識別、防范和控制風險,金融機構一般都設有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專司風險控制之職。但是,風險控制又決不單單僅是風險控制部門的事情,每個崗位、每個人在做每項業務時都要考慮風險因素,一定是要在風險能夠控制的情況下才去操作和經營業務。
3.風險管理獨立和透明
獨立和透明是一套好的風險管理體制能夠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保證條件。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的獨立性主要在三個方面:即風險管理職責的獨立性、風險管理部門的獨立性以及對風險管理進行監督評估職責的獨立性。獨立運作的風險管理部門意味著高度權威性,盡可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擾,以保持其客觀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架構
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架構可以分為三個層級:
第一層級: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層面的風險管理體制,明確各風險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責。金融控股公司應成立隸屬于董事會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并在同事會領導下指揮控股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控股公司董事會:是控股公司風險管理的最高決策層,確定控股公司整體的風險與回報要求;控股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制定整個集團的風險管理目標、制定控股公司整體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監控重大風險,審批子公司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政策、程序、方法等;控股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落實控股公司整體的風險管理政策,指導子公司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指導子公司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方法和程序;規劃控股公司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對主要風險進行監控;對控股公司的整體風險進行管理。
第二層級:各子公司建立風險管理委員、建立風險管理部門,集中、全面的管理子公司的風險;實行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設計監督三項主要職能相互分離和相互制約的機制。
子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子公司層面風險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控股公司統一風險管理政策下,規劃子公司風險管理體系、制定子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審批資本分配和風險限額。
子公司風險管理部:子公司風險管理的執行機構,受自公司董事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全面管理子公司各類風險:根據集團戰略擬定子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及標準;對子公司日常的各類風險進行動態的測量和監督,并及時向集團風險管理部門和子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提出針對風險來源的具體控制辦法;建立子公司有效的事后補救機制;管理分支機構的風險管理工作和人員。
第三層級:子公司內部建立垂直的風險管理架構。各子公司分支機構也應建立風險管理部門,由子公司直接管理并委派風險主管。子公司業務部門的風險經理以及下屬分支機構的風險主管雖然是集團風險管理系統組織架構的基層單位,但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他們具有相當自主的、對各部門及分支機構業務風險和資金風險進行管理的權力,其職責主要有:督促子公司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正確實施風險管理戰略、政策和措施;向子公司風險管理分部提供精確、及時的風險信息等。
四、結論
第一條為對金融機構衍生產交易進行規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化金融工具。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分為兩大類:
(一)金融機構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風險或為獲利進行衍生產品交易。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
(二)金融機構向客戶(包括金融機構)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夠對其他交易商和客戶提供衍生產品報價和交易服務的交易商被視為衍生產品的造市商。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監管機構。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與檢查。
非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
第六條金融機構從事與外匯、股票和商品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以及場內衍生產品交易,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市場準入管理
第七條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應具有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l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五)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不具備上述(一)至(五)所列條件的,應具備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條件:
1、應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
2、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八條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資金融機構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業務計劃書或交易展業計劃;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三)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
(四)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
(五)風險敞口量化或限額的授權管理制度;
(六)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此外,不具備第七條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還應向其所在地銀監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其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其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交易系統實時進行,其總行(地區總部)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
第十條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指導原則、業務操作規程(業務操作規程應體現交易前臺、與后臺分離的原則)和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計劃;
(二)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模型指標及量化管理指標;
(三)交易品種及其風險控制制度;
(四)風險報告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五)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研究與開發的管理制度及后評價制度;
(六)交易員守則;
(七)交易主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對各級主管人員與交易員的問責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八)對前、中、后臺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提交的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0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境內的金融機構法人授權其分支機構辦理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須對其風險管理能力進行嚴格審核,并出具有關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分支機構辦理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須統一通過其總行(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總行(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上述分支機構應在收到其總行(部)授權和其授權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持其總行(部)的授權文件向所在地銀監局報告。
第三章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機構的經營目標、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衍生產品的風險特征,否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及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規模。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第四條所列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類,建立與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了解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審核批準和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營及其風險管理的原則、程序、組織、權限的綜合管理框架.并能通過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和完善的檢查報告系統,隨時獲取有關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狀況的信息,在此基礎上進行相應的監督與指導。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要決定與本機構業務相適應的測算衍生產品交易風險敞口的指標和方法,要根據本機構的整體實力、自有資本、盈利能力、業務經營方針及對市場風險的預測,制定并定期審查和更新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敞口限額、止損限額和應急計劃,并對限額情況制定監控和處理程序。金融機構分管衍生產品交易與分管風險控制的高級管理人員應適當分離。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制定明確的交易員、分析員等從業人員資格認定標淮,根據衍生產品交易及風險管理的復雜性對業務銷售人員及其他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其具備必要的技能和資格。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制定評估交易對手適當性的相關政策,包括評估交易對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約的條款以及履行合約的責任,識別擬進行的衍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對手本身從事衍生交易的目的,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等。
對于高風險的衍生產品交易種類,金融機構應對交易對手的資格和條件做出專門規定。
在履行本條要求時,金融機構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地依賴交易對手提供的正式書面文件。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為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該機構或個人充分揭示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并取得該機構或個人的確認函,確認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擔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
金融機構對該機構或個人披露的信息應至少包括:
(一)衍生產品合約的內容及內在風險概要;
(二)影響衍生產品潛在損失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適當合理地運用擔保等各種信用風險緩解措施來減少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選擇適當的方法和模型對信用風險進行評估,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運用適當的風險評估方法或模型對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風險進行評估,按市價原則管理市場風險,調整交易規模、類別及風險敞口的水平。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根據衍生產品交易的規模與類別,作好充分的流動性安排,確保在市場交易異常情況下,具備足夠的履約能力。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風險的機制和制度,嚴格控制操作風險。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控制法律風險的機制和制度,嚴格審查交易對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資格。金融機構與交易對手簽訂衍生產品交易合約時應參照國際公認的法律文件,充分考慮發生違約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約起草、談判和簽訂等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與衍生產品交易有關的會計、統計報表及其他報告。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對外披露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狀況、損失狀況、利潤變化及異常情況。
第二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隨時檢查金融機構有關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料和報表,定期檢查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是否與其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種類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出現重大業務風險或重大業務損失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并提交應對措施。
金融機構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運行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等發生重大變動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具體情況。
以上事項涉及外匯管理和對外支付事項的,應同時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其衍生產品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和與交易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電話錄音等資料。電話錄音應當保存半年以h,其他資料在交易合約到期后保存3年,以備核查,會計制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的衍生產品交易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進行違規操作,造成本機構或者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該金融機構應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負責該項業務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非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向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取締,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資料以及披露衍生產品交易情況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機構的性質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金融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衍生產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現金融機構未能有效執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所需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可暫停或終止其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資格。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