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3 16:07:0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調解擔保;誠實信用原則;權利縮水;督告執行
一、設立調解擔保制度的必要性
“空調”現象,檢驗著人們的道德、誠信和法院的調解能力、水平。設立調解擔保制度是解決訴訟義務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調解書的一種可行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價值。
(一)建立社會誠信體系,強化法律信仰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約束著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從古至今,人們一直在研究、提倡道德、誠信,可以說是亙古不變的話題,然而在我國,人民對“誠信”的遵守并不理想,調解案件執行率居高不下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設立調解擔保制度,雖然體現著“強制”色彩,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但從長遠來看,它著實起著“催化劑”的作用,達到“誠以養性”的效果,使人們從被動變為自覺,從而成為一種習慣,這也是建設、完善社會誠信體系的需要。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單靠“軟性化”的輿論宣傳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懲教并重”,逐漸引導人們步履在誠信之路上。
(二)平衡當事人間利益關系的要求。訴訟是確立當事人間權利與義務的常用手段,而調解書的形成是建立在當事人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從司法實踐來看,主要體現在訴訟權利人“權利退讓”的基礎上。當前,人們對調解形成一種錯誤的認識,那就是調解可以達到減免義務的效果。如果義務履行人對自己應承擔的義務有清醒的認識,他往往會選擇以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調解可以使他低于“本金”承擔義務甚至免除義務,但對訴訟權利人而言,就造成了權利的“縮水”。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人拒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又為其減免義務提供了平臺。在此情形下,執行法院一般會做執行權利人的思想疏通工作,讓其退讓,達成執行調解協議,執行權利人基于“訴累”,為早日實現自己的權益,也往往會再度退讓,這就造成了權利的“再度縮水”。所以說,通常情況下,通過調解得利的是履行義務人而非權利人,從而產生了一種調解“病態”,違背了調解存在的現實意義。
美國法學家哈羅德?伯爾曼經常說到:“法律必須被信仰,
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同時他還指出:“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變為狂信。”信仰同于道德,是約束人們行為的自然法則,是增強人們誠信意識的“思想枷鎖”,通過調解擔保制度的設立,不斷強化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維護自然的社會誠信秩序。
(三)維護司法權威,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調解書的“不當”履行,損害的不僅僅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極大的損害了司法權威。調解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動履行確定的法律義務時,其表現的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和對利益的膜拜,其在調解書強制執行階段再度迫使權利人讓渡權利的行為,是對司法權威的蔑視。
二、調解擔保制度的運行模式
訴前保全、訴中保全制度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較好的實現訴訟權利人的權益。調解擔保制度的設立主要基于訴訟權利人沒有申請保全或保全不能滿足權益實現之時。
(一)調解擔保的設立條件。訴訟義務人主動提出或同意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時,由法院承辦法官告知訴訟權利人是否要求設立調解擔保,體現了充分尊重訴訟權利人“自愿”的原則。若訴訟義務人以種種理由不同意設立調解擔保的,承辦法官應當告知訴訟權利人案件調解后可能產生的系列執行問題,并在征得訴訟權利人同意的基礎上啟動審判程序,以裁判的形式解決糾紛。
若設立調解擔保后,訴訟義務人在庭前或庭中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在充分征得訴訟權利人同意的基礎上,及時轉為審判程序,以裁判的方式解決糾紛。調解擔保不解除。
(二)調解擔保的形式。調解擔保的形式多樣,重點列舉幾種常用的擔保形式:
1.保證人保證。在訴訟義務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限于對金錢或物的履行。
2.提供擔保物。由雙方當事人基于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約定,在訴訟義務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時,將擔保物拍賣、變賣、折價抵償等方式實現訴訟權利人的權益。
3.違約金。由雙方當事人基于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約定,在訴訟義務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時,在強制執行中,訴訟義務人除履行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外,還應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具體金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能超出“本金”的一定比例,暫定35%以下。
4.懲罰性補償金。由雙方當事人基于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約定,在訴訟義務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時,在強制執行中,訴訟義務人除履行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外,還應支付一定金額的補償金,具體金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能超出“本金”,以體現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懲罰性作用。
5.其他有效形式。
(三)調解擔保的實現方式。訴訟義務人在生效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的,由訴訟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當對調解設立的擔保和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同時執行。
提供保證人的,法院既可執行保證人,又可執行訴訟義務人,也可對二者同時執行,直至執行完畢。
對于其他形式的調解擔保的實現,法院應當本著充分保護訴訟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執行原則,窮盡執行手段,最大限度的滿足訴訟權利人的需要。
1、權利,簡單地講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行為和享有的權益,這種行為和權益是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公民有權依法自己去實施某種行為,也有權去要求其他公民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去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從而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實現某種愿望。公民的權利是否行使,取決于公民個人的意愿,公民即可以自由行使權利,也可以選擇放棄權利。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他人不得妨礙。
2、義務有三種含義:一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二是道德上應盡的制作,如扶危濟貧 、幫助弱者和差者等;三是不要任何報酬的義舉,如義務勞動、義務咨詢、義務演出等。 法定義務是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具體來說,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由于法律的規定所應承受的行為約束。 即法律規定你所必須履行的義務。
3、作用: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履行法律義務。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價值 法的價值 法的基本價值
價值既是一個哲學范疇,也是哲學之外的其他人文學科、社會科學以及日常生活中廣泛使用的一個概念。它既可以指稱各種有價值的事物,也被用來指稱人們用以評價各種事物的價值標準和價值觀。
法的價值具有三層含義:一是指法的運用能夠保護和促進哪些價值,這是法的目標價值;二是指法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三是指法自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即法在形式上具備哪些應有的好的品質,這是法的形式價值。一般認為法的價值具有以下六種屬性:①屬人性,指任何法的價值都是相對于人而產生、而存在。②社會性,指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③客觀性,指人的需要是客觀的,法律現象也是客觀的,同時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過程是客觀的。④主觀性,指法具有主觀性,人的需要及其滿足途徑具有主觀性,同時法的價值選擇和評價具有主觀性。⑤層次性,指法的價值內容豐富,客體對主體的滿足具有層次性。⑥潛在性,指法律規范本身所包含的價值觀念是潛在的,社會普遍的法的價值觀作為社會觀念之一也具有潛在性,同時法的價值實現具有潛在性。在法的所有價值中,法的基本價值具有基石性作用。就普遍性來說,一般認為法的基本價值表現在正義、秩序、自由、平等四大方面。
一、法的正義價值
正義是人們的崇高理想、堅定信念和永恒追求,是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和最高價值目標。
法的正義價值在法律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正義對法律有積極的評價和推動作用。第二,正義對法律的進化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法律進化是在一定的社會中實現的,是社會進化的表現。社會對法律的推進主要是通過正義得以實現的。
正義不只是法的工具性價值,從根本上說,或者更重要的是法自身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法之所以能維護促進正義,是因為發自身具有正義的屬性和素質,否則無法實現正義的目的與目標。
二、法的秩序價值
秩序的任務在于通過調整各種互相沖突的利益,減少人們之間相互磨擦和無謂的犧牲,以使社會成員在最小障礙和浪費的情況下享用資源。沒有秩序,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會發生失衡和失控狀態。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價值,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或者說法律是實現秩序的必要不可或缺工具。它通過對各種主體和社會力量安排在一種被認為是合理、有效的相互關系中,以形成有規律的系統化格局,從而產生出政治秩序、經濟秩序、社會秩序和文化秩序,是社會安全的保障。具體說來,法律對秩序的建構首先是建立和維護階級統治的秩序其次是建立和維護社會生活的秩序,這是通過憲法和法律為社會成員規定明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權利的界限和義務的邊緣,并用文明的、公正的和理性的方式制止沖突,解決矛盾再次是建立和維護社會生產和交換秩序。
三、法的自由價值
從哲學上理解,自由就是在沒有外在強制的情況下,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一方面,法律以自由為目的,表現在:①從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來看,法律權利是為自由而設定,法律義務也是為自由而設定;②從法律的授權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來看,法律上的授權固然是對自由的確認,法律上的禁止和義務也應是為確保自由而設定;③從法律制定和法律實施來看,立法要以自由為出發點和歸宿,法的實施也要以自由為宗旨和依歸。另一方面,自由離不開法律的保障,這表現在:①法律確定自由的范圍。法律對公權的明確的授權是對自由范圍的肯定方式。②法律確定自由的量度。法律的使命是使各行為主體能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同時擁有和實現自己的自由。③法律確定自由的邊際。法律就在事前對某些自由作出邊際規定, 對各種自由的沖突設定解決的原則和平衡的方式,使各種自由并行不悖,各得其所。④法律保證自由的實現。沒有法律的強制性保障,自由就會失去依托。人類法制史表明,對法律的踐踏必然伴隨著對自由的侵犯。
四、法的平等價值
平等作為特權的對立物,它反對歧視,反對偏見,對平等的確認、維護、實現始終是法律的重要任務??梢哉f,法律構成了平等的重要依據,同時法律也是平等的重要保障。
平等在法律的價值體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堅持這一原則實際上就是在確定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機會均等,它在精神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政治權利等基本人權的保障上具有絕對意義。法律形式平等旨在反對不合理的差別,禁止差別對待, 而實質的平等旨在承認和允許“合理差別”。法律實質上的平等在法律制度設計上允許合理差別的情形包括:①因年齡差異所采取的責任、權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別;②因人的生理差異、年齡條件所采取的合理差別;③因民族人口基數的不同在選舉代表人數上所采取的合理差別;④依據保護弱者原則所采取的合理差別;⑤對從事特定職業的權利主體的特殊義務的加重及其對特定權利的限制。如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申報制度、領導干部離任前的審計制度等??傊?平等一直是人們追求的理念價值, 也是法律價值體系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價值。
法的價值是法理學中十分重要的問題,因為法理學關于法的本質、形式、要素、結構等問題的研究,關于法的制定和實施的研究,關于法和社會的研究,在某種意義上說,都是為了準確地揭示并有效地發揮法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實現法的價值。進一步研究法的基本價值,有助于促進人們更加重視法的價值及其實現,促進法的價值體系結構的完善和法的價值的全面實現。
參考文獻: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先準備如下材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準備公正的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購房合同、付款發票。公證協議書(包括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所公證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然后,雙方一起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當事人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也就是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簽字確認。 雙方在公證員公證下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雙方還要比照這一規定考慮公證的相關問題。
再補充一句:費用問題,一般只收辦理手續費及工本費,在200到400元左右,各地具體情況不同可到當公證部門咨詢。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或妻個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上述財產,使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榍柏敭a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具有積極意義,收到明顯的社會效果。那婚前財產如何公證?
一、高中生需要樹立的三種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指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知識和心理態度的總稱,法律意識是一種觀念的法律文化。相對于完整的社會人來說,高中生最需要的是關注自己和外界,首要的就是要樹立公民意識、責任意識和權利義務意識,這三種意識是法律社會中人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意識。
公民意識是指個人對自己在國家、社會中的地位的自我認知,以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為依據,把自身的責任感、使命感融合在一起的自我認知。高中生在學習中基本都能夠認識到自己是一個人,作為社會中的一個人,但是這個角色可以使子女,也可以是兄弟姐妹,但是就“公民”一詞,很多高中生還感到陌生,因為這種稱謂在一般生活學習中不會存在和運用,它是法律社會和政治社會的特有名詞,而在當前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中,高中生需要知道自己的公民身份的意識已經為法律所期待。因為社會主義建設接班人角色,要求高中生必須要樹立起國家主人的地位意識,把自己和國家聯系起來,不論是建設經濟還是體現民主,高中生都需要把“公民”身份強硬地表現出來。
責任意識不僅僅是公民的法律責任意識,也是高中生必須具備的建設社會主義國家責任人意識,這和政治學習中的“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是相通的?,F階段的中學教育往往對責任意識進行道德層面的教化,卻忽視了法律層面的引導,對高中生應當灌輸責任不僅僅在于道德的可遵守,也要進行法律責任的應遵守。法律責任不僅僅是承擔犯罪刑事責任,還可能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樣在下一代的立法中,法案才可能為我們下一代的法律人所理解和接受。當我們的未成年人懂得了法律并理解了法律,那么法律權威自然而生,責任意識促使他們進行社會公正的自覺維護。
權利義務意識是高中生樹立法律意識的關鍵問題,高中生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如果沒有權利和義務的意識,就很難理解自己的權利是他人履行義務的結果,而他人的權利也需要自己作出相應的利益犧牲來維護的。這點上,可以加強學生的法制歷史學習,從著名的法律著述和法制故事學習權利義務文化,最終讓學生能夠正確的享受自己的法律權利,也要嚴肅對待自己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這樣才能在未成年人心目中形成和諧的權義觀念。
二、高中法治教育應培養的價值追求
法律意識的樹立是法律被認識的重要表現,但是認識法律和理解法律并不是一個相等的關系,知道法律形式和理解法律所代表的深層次含義,是法律學習和法治教育的重要目標。無論是公民意識還是權利義務意識,都在遵循一個合理的法律價值,這就是公平正義價值觀。法治的公平正義,主要涉及到四個價值觀的樹立,即秩序、自由、公平和正義。
秩序價值是合理社會生存環境的基本保障,沒有秩序,即使再民主再自由的國家,也可能變得混亂不堪,因為每個人的權利都需要得到保障和彰顯,如果沒有界限的張揚權利就可能使權利和義務突破平衡的臨界。我們通過不同的法律調整和權利義務規制,就是為了給人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秩序環境,因此高中政治常常講習的和諧與穩定,就體現在這個秩序價值之上。因此,在高中生法治意識培養中,應當教育他們樹立起社會秩序為首要的價值追求。
自由價值是法律的終極目標。從生理學和社會學來看,中學生又特別是高中生因為校園學習和社會生活的雙重影響,最渴望得到社會自由,往往就會選擇脫離學校學習的正常軌道,那么高中法治教育就需要讓學生樹立一個正確的自由觀,大到一個國家,小到一個校園,要讓學生明白自由是有限度地,學生的自由在于學習的邊緣,那么社會的自由邊緣就在于他人的權利。筆者認為這樣的灌輸可能更加形象地表示了自由價值的高中化展示。高中生在認識法律自由價值時,對于勤學和逃學之間可能會更加明白自由的真諦。
公平正義價值觀是法律的核心追去,宣揚的是人類社會一切真善美的標準。通過對歷史和政治題材的學習,讓高中生去理解公平觀念的發展歷史,比如男女平等歷史、奴隸等級歷史和貴賤差異歷史,結合到當前經濟社會的不平等現象,更好地比較公平與非公平的優劣,形成內心自主的公平意識。對于正義,不能簡單地看對與錯,這個需要教育學生從同的角度和立場來看待,讓學生認知正義價值的相對性理論。比如,我們打擊犯罪是在傷害犯罪嫌疑人,但是我們卻保護了無辜的人,那么從懲惡揚善這個角度和人民主權的立場來看,這樣的正義才是絕大多數支持和維護的正義。
三、高中生法治意識培養教育的相關建議
大力推行實用性法律教育。高中生法治意識提高的前提就是要知道法律,學習法律,對于實用性較強的法律,在高中學習階段可以進行普及。對在校高中生開展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教育,從而具備法治意識,具備運用法律處理基本法律事務的能力和意識。
【關鍵詞】自由;現象;法律干預
一、自由
近現代以來各國都在自己的憲法中對自由加以宣布,自由已經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馬克思說,法典是保護人民自由意志的圣經。作為法律權利,自由指權利主體的行動與法律規范的一致以及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界限。自由在法學和法律上指人的權利,即自由權。自由從內容上看,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其一,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干預和限制,即所謂“免于……的自由”;其二,自由就是“自己依賴自己,自己決定自己”,即所謂“從事……的自由”。某些西方學者把前一種意義的自由稱作是“消極自由”,把后一種自由稱作是“積極自由”,表現為人們可以自主地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
二、法律保證自由的實現
首先,法律以自由為目的。具體而言,法律規范體系為確認和保障自由而設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系為實現自由而設定;法律的的制定和實施應以自由為出發點和歸宿。其次,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證自由免受侵犯和不被濫用的需要;也是憲法的使命和其他法律、法規的重要要求。再次,法律確定自由的范圍。法律在事前對某些自由作出邊際規定,使各種自由在各自的范圍內行使或發生作用。法律保證自由的實現。自由不是社會唯一的價值,法律為解決自由與其價值的張力和沖突提供準則;法律也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實現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自由本質上應是“為善的自由”,但卻經常被用來“作惡”,從事形形的不良行為。所以法律把責任與自由聯接,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護機制。
三、的“自由”
“網絡”,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利用即時通訊技術,借助網絡視頻設備及聊天工具,在各自網絡終端的攝像頭下展示或者玩弄相關身體部位,并將其視頻圖像即時傳輸給他方,從而進行流的行為。“網絡”本質上是人們表達和性觀念的一種交流方式,從公法層面看,屬于公民的言論自由;從私法層面看,屬于公民的一項隱私權,應界定為人們的性表達自由和權利,受法律保護。在不傷害他人和社會的前提下,個人有通過網絡視頻展示自己身體給人看的自由。即“網絡”本質上屬于個人自治的范圍,是人們的私生活領域,國家公權力并不能隨意介入,它排斥法律的任意干涉。但任何權利和自由都是有邊界的,性表達自由與權利也不例外。
四、法律對自由干預的必要性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力”。當“網絡”因行為方式或目的的不正當公開進入公眾視線后,將侵害法律保護的其他法益,主要是社會良好的性道德和善良性風尚以及社會公共安寧。法律為了保護其它合法權益,必然對其進行規制?!熬W絡”因行為目的與性有關,一般認為其涉嫌物品犯罪。“網絡”過程中形成的即時視頻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物品。因滿足“聚眾”、“”、“組織”、“表演”、“傳播”和“物品”等要求,互動型網絡可以構成聚眾罪,表演型網絡可以構成組織表演罪;以是否牟利為目的,滿足傳播物品數量要求的“網絡”,可分別構成傳播物品罪和傳播物品牟利罪。法律保障自由的重要機制,是把自由法律化為權利,使之成為“從事一切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權利”。法律對自由干預的正當性集中體現在干預的目的上:干預自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權利。當事人通過視頻向多人傳送或有償服務,很難想象她們的目的具有正當性。這時已經不再是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網絡”,而是已經侵犯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良好的社會教化,是一種藐視社會公德、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背道而馳的行為,其結果是敗壞社會倫理觀念,腐蝕社會風氣。法律這時必須對這種自由嚴加禁止。
自由是法律追求之善、之終極目標。自由雖然不是絕對無限制的,但同樣法律也不能絕對無限制地剝奪或取消人們的自由,這里的限制應當有一個適度的平衡。公民之間點對點的“”的治理中,應平衡公權與私權,實現公民自由與網絡安全的價值共贏。
參 考 文 獻
[1]張文顯主編.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法界在責任的含義及其種類上存在巨大分歧。搞清楚這個問題,對于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地位,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種類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筆者在研究經濟法責任的過程中,發現法理學界在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種類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搞清楚這個問題,對于研究經濟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
法律責任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責任包括了法律義務,狹義的法律責任僅僅指違反了法律義務的后果。關于狹義的法律責任的含義,法理學界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幾種:(1)義務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1]該說缺陷是不能形象地突出法律責任的本質,不能有效地將責任和義務區別開來。
(2)后果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2]該說缺陷是在界定責任產生原因時存在交叉。違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按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要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違反了合同法。該說認為“法律規定成為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是指從表面上看,責任人并沒有從事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違反任何契約。僅僅由于出現了法律所規定的法律事實,就要承擔某種賠償責任,如產品致人損害。它可以導致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的產生。”[3]其實,法律規定導致責任的產生還是違法行為導致的。產品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承擔責任,是由于生產者或銷售者違反了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義務,即生產和銷售的產品不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3)責任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違法者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應該由違法者依法承擔的責任。[4]該說缺陷是沒有突出責任是違反義務的結果,也沒有明確地指出責任是不利的后果。
(4)手段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對違反法律上的義務關系或侵犯法定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依法強制違法者承擔的不利后果,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關系和社會秩序的手段。[5]該說缺陷是用語上存在交叉和重復。違反法律上的義務關系包括了侵犯法定權利,否定性評價就是譴責,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相同的,都是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描述。
(5)狀態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了法定義務及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權利(力),法律迫使行為人或其關系人所處的受制裁、強制和給他人以補救的必為狀態。[6]該說的缺陷是在界定責任產生原因時存在交叉。不當行使權利(權力)在有約定的情況下是違反了契約義務,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是違反了法定義務。
(6)負擔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有責主體因法律義務違反之事實而應當承受的由專門國家相關依法確認并強制或承受的合理的負擔。[7] 該說缺陷是認為法律責任只能由專門國家機關確認是不符合實踐的,在義務人違反義務后就產生了責任,如果是私法責任,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來協商確認。
(7)責任能力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乃是一種對自己行為負責、辨認自己的行為、認識自己行為的意義、把它看作是自己的義務的能力。[8]該說缺陷是將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割裂開來了。法律責任不僅是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和社會對其進行的價值評斷,而且包括違反義務的客觀要素,是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的統一。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雖然都存在缺陷,但都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責任的本質。我們可以法律責任的本質為:第一,產生法律責任的前提是存在法律義務;第二,行為人沒有按法律義務的規定進行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第三,行為人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第四,行為人承擔不利后果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權利。據此,可以將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五種。
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對法律責任分成不同的種類。根據責任承擔的是否涉及有財產賠償為標準,可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這種責任劃分無法明確地給義務違反人提供一個結果預期,不知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會遇到什么結果,從而給義務違反人的行為提供一個運行軌道。根據承擔責任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這種責任劃分只在違反民法和商法等私法的時候才有價值。根據行為主體的身份和名義不同,可以分為職務責任與個人責任。這種責任劃分只在分析因人的行為而產生的責任的時候才有價值。
另外一種劃分,就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等。這一種劃分是最重要的。它是從整個法律體系角度進行劃分,能夠適用所有的情況,能夠從宏觀上給義務違反人提供一個明確的后果預期。令人遺憾的是,這種劃分是爭議最多的。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其一,這種劃分的標準是什么?其二,劃分出來的責任有哪些?第一種觀點認為是按照違反法律的性質不同進行的劃分。[9]劃分為六種,它們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訴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違憲責任五種公法責任和民事責任一種私法責任。[10]第二種觀點認為是按照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不同進行的劃分。[11]劃分為四種,它們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12]第三種觀點認為是按照法律責任的類型不同進行的劃分。[13]第四種觀點認為是按照法律部門不同進行的劃分。[14]劃分為三種,它們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15]第五種觀點認為是按照違法的性質和危害的程度不同進行的劃分。[16]劃分為五種,它們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經濟責任(是經濟法律責任的簡稱)和違憲責任。[17]
筆者認為這些標準都存在缺陷,不能清晰地反映責任之間的關系,對責任進行周延地劃分。
第一種觀點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將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分成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和民法六種是不的,人大常委會認定的經濟法和社會法難道不會被違反嗎?其二,不同的責任可以是違反同樣法律的行為而引起的。例如,某公安局刑警王某在執行公務中違法使用槍械導致公民李某死亡,王某的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將引發導致李某死亡的國家賠償責任和自己違法使用槍械的行政責任。其三,同樣的責任可以是違反不同的法律而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并不是違反國家賠償法而引起的責任,在我國現階段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檢查機關和審判機關違反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而引起的。其四,訴訟責任并沒有自己獨特的責任形式。有學者認為“民事訴訟原告不提交證據被審判機關推定為撤訴,承擔撤訴責任;被告無故不到庭,則承擔缺席判決的不利后果?!盵18] 就是獨特的訴訟責任的例子。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責任雖然是不利的后果,但并不是不利的后果都是責任。原告被推定為撤訴和被告被缺席判決,即使對原告或被告不利,那只是對原告或被告自己造成了損害,而沒有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利,這時原告或被告承擔的不利后果并不是責任。另有學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法律責任形式”[19] 是獨特的訴訟責任的例子。筆者認為這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章的規定是一樣的,但民事訴訟法將其定性為“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而沒有將其規定為法律責任。退一步講,即使像有學者認為的那樣,這些強制措施其實就是法律責任[20],它們應當是什么性質的法律責任呢?筆者認為應當是行政責任。因為法院是審判機關,掌握的是裁判權,不能主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F行訴訟法中的規定是有缺陷的,違背了權力相互制約的原則,法院可以自己追究、自己決定和自己執行,不受其它機關制約。其五,刑事責任并不是違反刑法而應承擔的責任?!靶谭ú⒉粍撛O新的義務,不存在不履行刑法規定的法律義務的問題,從而也就根本不存在違反刑法的問題。在我國的一切法律、法規條文中,人們不可能看到諸如‘違反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文,看到的均是因為違反其它法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刑法并不創立新的義務,義務規范不是刑法規范,而是其它法律的規范。”[21] 因此,人們習慣上所講的“違反刑法”是不符合刑法科學的說法。刑法上的違法性評價“是以整體的法的精神和規范為基礎的,不是僅僅以刑法規范為根據的。” [22]日本學者也認為,刑法是對不服從第一次規范如民法規范、行政法規范所保護的利益進行強有力的第二次保護的規范,并且把刑法的這種特征稱為刑法的第二次性質或刑法的第二次原則。[23]
第二種觀點存在以下缺陷:其一,一個行為從不同的角度看,構成不同的違法行為。例如,張三故意殺害李四的行為,從民法角度看是民事違法行為,而從刑法角度看是刑事違法行為(應當是稱為犯罪行為)。其二,即使是一個違法行為也可以引發多種責任。例如,某公安局的局長濫用權力,將一個指責其工作不負責任的婦女拘留了15天。該行為是一個典型的行政違法行為,該行為引發的責任是行政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濫用權力的公安局的局長,追究行政責任的主體是有權對其進行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而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追究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受害的婦女。其三,違法行為的種類還是一個無法確定的。同樣是持這個標準,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結論。沈宗靈教授認為有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違憲行為四種[24],而徐顯明教授認為有違憲行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五種。[25]
第三種觀點的缺陷是劃分標準沒有明確含義,需要作進一步地解釋。
第四種觀點的缺陷是:其一,法律部門的種類還是一個無法確定的問題。對于我國主義法律體系由幾個法律部門組成,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周永坤教授認為我國法律體系由憲法、民商法、行政法、資源環保法、刑法和訴訟法6個法律部門組成。[26]而李龍教授認為由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刑法、訴訟法、軍事法9個法律部門組成。[27] 其二,法律部門的劃分本身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因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胺刹块T劃分的標準也是基本穩定,而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社會關系領域的日益廣泛和復雜,隨著人們認識的不斷提高,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也會有某些變化?!盵28] 其三,法律部門的種類和法律責任的種類并不對稱。周永坤教授將法律部門劃分為6個,而法律責任只有3個。李龍教授將法律部門劃分為9個,而法律責任只有4個。
第五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基本一致,只是另外加了一個標準:危害的程度。筆者認為危害的程度這個標準應該廢棄。因為很難判斷哪種違法行為對社會危害大。我們一般認為刑事違法行為是最嚴重的違法,行政違法行為次之,民事違法再次之。其實,我們不能簡單地作
出這樣的判斷?!拔覀冋l也不能說一個違背法治原則的法律的頒行,一個專橫的行政命令的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會小于一個殺人犯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雖然前者造成的危害往往不是直接的、血淋淋的。”[29]
筆者認為應按照責任關系的不同,將法律責任分成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責任和個體與國家之間的責任。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責任就是民事責任。[30]個體與國家之間的責任可以分為個體對國家承擔的責任和國家對個體承擔的責任。個體對國家承擔的責任按照確定責任的主體不同,可以分成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行政責任[31]是由行政主體確定,刑事責任是由司法機關法院確定,違憲責任由特設的機關來確定。國家對個體承擔的責任是國家賠償責任。以上關于法律責任的劃分是周延的。這樣,可以將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五種。
【注釋】
[1]、[13] 張文顯.法[M].北京:高等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22,126.
[2]、[3] 、[24] 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58,462,466-474.
[4] 孫國華.法理學教程[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509.
[5]、[19] 趙震江、付子堂.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1,485.
[6]、[15]、[26] 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4,270-271,88.
[7]、[8] 劉作翔、龔向和.法律責任的概念[J].法學,1997,10.
[9]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趙震江、付子堂.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5.葛洪義.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86.
[10]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趙震江、付子堂.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5.
[11]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66.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78.
[12]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66.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26.孫國華、朱景文.法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388.李龍.法理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381.葛洪義.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86.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出版社,2003.270.
[14]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70.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270.
[16]孫國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17.孫國華、朱景文.法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388.李龍.法理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381.
[17]孫國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17—418.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4.278.
[18]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
[20]李頌銀.論訴訟法上的法律責任[J].法商,1998.1.
[21]李頌銀.從法律責任角度重新認識法學基本問題八議[J].現代法學,1999.5.
[22]張智輝.刑事責任通論[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139.
[23]陳興良.刑事法評論(l)[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139.
[25]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78.
[27]、[28] 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372.
[29]葛洪義.法理學教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