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5 21:06:5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學碩士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根據我國教育部的分類,法科類研究生主要有兩類: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其中法律碩士又有法學與非法學之分。兩者在培養理念上存在差異,法學碩士被定位為“學術型”或者“理論型”教育,重點是培養高等學術研究人才,為高校、科研機構等儲備人才,而法律碩士則是為了更好地應對實務發展之需要。前者強調知識的學習、理論研究和創新,是一種為了知識而知識的理念;而后者則更多是為了服務政治經濟等社會實踐,強調職業教育,是一種為了實踐而知識的理念。兩者的矛盾是知識本體與其社會價值的沖突或對立。然而,一味強調兩種培養定位的區分,沒有對培養主體、培養過程和方式以及社會需求等一系列因素進行科學考量,一方面使得兩者更多地是走向同質化,沒有定位上明顯區分;另一方面又造成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培養與實踐之間存在明顯脫節。為全面了解法科類碩士研究生培養現狀,我們針對重慶高校法學碩士生及相關授課導師、重慶法檢機關、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以及銀行等單位做了大量的問卷調查,嘗試從法學碩士的教育培養到最終社會實踐效果這一整個流程中去反觀法學碩士的培養問題,以便發現“真問題”,從而更好地推動法學碩士的教育發展。
調查發現:第一,“理論型”法學碩士“弱理論”化現象明顯。按照培養目標的要求,法學碩士應該是注重理論人才的培養,其培養的過程重點放在學生的科研創新能力上面,主要的去向也應是各大高?;蛘呖蒲性核?。但當前法學碩士教育,從其個人意愿到培養方式過程,再到最后的就業去向都與“理論型”人才定位相矛盾。一方面,很多法學碩士生從法學本科升至法學碩士,并沒有致力于法學理論研究的心理準備,僅僅是因為本科是法學專業而選擇法學碩士,在法學碩士學習過程中,大多數也并沒有選擇走學術路線,更多人職業規劃傾向于社會實踐;另一方面,從最終人才走向看,法學碩士去向沒有像培養目標設想的那樣繼續攻讀博士學位或者走向高校、科研單位等,相反大部分是走向公務員機關、銀行、律師事務所和公司等實踐機構。反映了師生對法學碩士“理論型”定位的看法。此外,從培養方案來看,法學碩士的教學方式與課程設置也并沒有很好地體現“理論型”人才定位的要求。大班填鴨式教學、對學生學術要求的低質化以及課程設置上諸多弊端使得法學碩士強調“理論型”人才的培養定位失去意義。如:課程安排方面,就存在課程設置太少、課程設置與本科相同而沒有體現研究生課程的理論深度、課程設置沒有反映理論前沿和缺乏實踐性課程等問題。特別是課程設置與本科課程并沒有太大區分、課程設置不能反映理論前沿及熱點問題,會導致授課范圍非常廣泛,但理論深度和創新度不夠,從而使得法學碩士“理論型”定位大打折扣。
第二,“實踐型”法律碩士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實踐要求。法律碩士的設置,原本是為了解決我國法律實踐人才的稀缺,但從近些年的實際情況來看,法律碩士并沒有很好地解決我國社會實踐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問題。眾多單位和行業反映,法律碩士盡管有其一定的交叉學科的優勢,然而在向社會輸送專業“法律知識”產品時尚顯稚嫩。從法檢系統、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等實踐單位對于法律碩士的反饋來看,法律碩士普遍存在法學理論功底不深、法律思維方式欠缺以及法律信仰不堅定等缺陷。而實踐中出現的這些問題一方面說明了法律碩士并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實踐需求,另一方面也凸顯了對法學碩士的需求。在現代社會中,法律是一種專業化程度高且實踐性、獨立性強的職業,需要在大學教育基礎上進行系統的專門職業培訓后,才能進入其職業,擔負起職業所要求的職責。法律碩士此等困境也正是說明法律學科是一門需要長時間專門訓練的學科,沒有長年累月的法律理論熏陶,僅僅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是不可能形成縝密的法律思維和具備堅定的法律信仰的,也不可能成為優秀的法律專業人才。此外,法律碩士的實務性訓練也沒有達到預想效果,大多數實踐性的教學僅僅停留在表面形式之上,很難幫助學生取得先機。
第三,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過?!爆F象嚴重。一方面,法科類研究生招生規模一直在擴大,就業形勢卻十分嚴峻,《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就業藍皮書)顯示法學本科就業率連續3年墊底,法科人才供過于求,造成形式上的“人才過?!爆F象;而問題的另一面卻是過度擴張培養的法科研究生并不能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對創新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從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存在諸如缺乏現代法治精神,法學教育與社會實踐脫節、學生的實踐能力不強等問題。這種現象凸顯了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與實踐的錯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培養定位存在問題。具體就法學碩士來說,其主觀上“理論型”培養的定位,必然會導致法學碩士人才的過剩。法學碩士理論型定位,是為高校、科研單位儲備優秀的教學科研人員,但對于此種需求的具體情況(如人才需求的容量、結構、層次等)沒有深入了解,使得培養教育與社會實踐之間存在脫節。從當前我國法學碩士的培養情況來看,每年法學碩士的招生規模與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基本相當,而社會對實踐型人才的需求與對理論型人才的需求則不成比例,實踐型人才的需求遠遠大于理論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法學碩士堅持單一“理論型”培養定位,就必然會導致大量法學碩士與社會需求脫節,法學碩士“人才過?!薄?/p>
二、反思:法學碩士打破單一“理論型”培養定位之必然性
法科研究生教育定位上的“理論型”與“實踐型”區分,反映了人們對于事物認知的傳統觀念,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認知理念。然而正如美國學者伯爾曼所說,“新的時代將是一個‘綜合的時代’,在這個時代里面,‘非此即彼’讓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體反對客體,而是主體與客體交互作用,……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克服滲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對立思維模式,才能在更高水準上達到辯證的綜合?!狈▽W高等教育也應有此精神,要辯證地看待職業性與學術性、理論型與實踐型,不能過分強調兩者之區別。當前我國法學教育存在諸多的困境,不僅從法學培養過程中可以發現,也可從社會實踐中得到證實。針對這些問題,考慮到當前我國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長期并存的現狀,以及社會對實踐人才與理論人才的需求結構的不同,我們認為有必要打破單一的“理論型”定位,在注重理論的同時注重實踐性教育,強調法學碩士的培養定位多元化,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礎上開展多元培養定位。
第一,符合法學碩士教育實際情況。注重法學碩士培養多元化,符合當前我國法學碩士的教育實情。首先,從法學碩士生的意愿來看,學生們對自己的職業規劃有著不同打算,許多法學碩士生都是朝著實踐部門進發。對于這些法學碩士生,應該鼓勵他們多元化發展,加強實踐學習以便更好地走向實踐崗位,追求自我價值最大化。其次,從法學碩士的培養過程看,鼓勵法學碩士多元化定位培養也是符合實情的,法學碩士一方面會去進行深層次理論上的學習,在導師的帶領下進行科研活動,另一方面大多數法學碩士生也要參加社會實踐活動,而且實踐時間并不短。最后,這也符合法學碩士就業需求。單一的理論型定位,并不利于法學碩士的就業,因為社會對于理論型人才的需求是有限的;現實情況是大多數法學碩士最終都會走向實踐崗位,如果僅僅強調“理論型”人才培養定位,大多數法學碩士將很難適應社會需求。
第二,能更好地滿足社會實踐要求。作為一種社會活動,研究生教育產生于社會對專業知識和專門人才的需求。專門人才與社會需求之間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發生的動力源泉。法學碩士教育也應該回應社會實踐的需求,而今天的社會對于法律實踐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遠遠大于對理論型人才的需求。當前,法律碩士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實踐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凸顯了社會對于法學碩士的需求,法學碩士教育應該正視這個需求。相對于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在許多方面都具有優勢。法學碩士學習法律一般都超過六年,其法學理論功底較法律碩士更為深厚,且經歷長期的法律氛圍的熏陶,具備縝密的法律思維以及堅定的法律信仰,這些優勢都使得法學碩士在實踐中具有天然的優勢反映了相關用人單位對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選擇意向)。法學碩士的教育,應該打破單一的“理論型”定位模式,強調多元化培養,加強法學碩士的實踐性培養,以符合社會實踐要求。
第三,符合法學學科應用性和理論性雙重本質屬性。法學學科是一門理論性很強的學科,但同時也具有實踐性的本質屬性,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從來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從某種程度上也說明實踐性是法學本質屬性之一。法律從其起源、發展到最終的目的,都與實踐有莫大的關系,可以說法律本質是實踐性的。學習法律知識,固然要重視理論學習,但也要具有實踐性的屬性和使命,我們不能脫離社會實踐去研究純法學理論,更不能用脫離實踐的法學理論來指導實踐?!胺ㄖ碓诜ㄍ狻?,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學習法學理論是為了滿足社會實踐的要求,其最終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法學碩士是掌握法律知識的專業人才,強調其多元化培養符合法學應用性和理論性的雙重本質屬性。第四,符合高等教育“理論型”與“實踐型”相融合的趨勢。19世紀至今,人類經歷了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以及知識社會的巨變,高等教育從關注人的理智發展、滿足學者“閑暇的好奇”到適應社會特別是經濟發展的需求,從遠離社會的“象牙塔”到游離于經濟社會的邊沿再到走入社會的中心,其適應性在逐步增強。具體從理論型與實踐型教育的發展趨勢看,以二戰為分水嶺,二戰前的研究生教育,強調兩者截然區分,理論型研究生“只進行純知識、純學理的探求”,而實踐型研究生則主要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然而,二戰后的研究生教育,在經歷單一的學術性獨霸天下的時代和職業性逐漸顯現直至居于主流的時代后,進入理論性與職業性的共生融合時代。從兩者最初的矛盾沖突到后來的和諧共處,是研究生教育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表現。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也應該順應此趨勢,加強兩者的融合,在理論扎實的基礎上注重實踐性培養。
三、出路:法學碩士應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礎上實行多元化定位
高等法學教育非常重要。法治的完善、社會的進步、法治國家的理想等一切都根植于社會生活中的現實需要,都是法學研究生教育發生的邏輯前提?!耙驗檫@一切的實現不僅需要完備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實現該制度的主體,……法治的實現有賴于法律家群體的才能?!睆倪@個意義上說,法學院對于法學人才的培養定位很重要。對此,我們認為法學碩士培養定位要辯證地看待,既要認識到培養定位的確定,有利于幫助學生進行自我定位,學生質量的提高,能對社會需求起到結構化調整的作用,也應看到定位的開放性與多元性,不能僅僅依據公權力、學校單方面的主觀定位,還要兼顧學生的主體意愿、社會現實需求等因素。對于法學碩士的培養定位,應在保證具備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礎上,鼓勵個體差異化發展,實現自我價值最大化。
(一)培養定位:健全法律人格基礎上的多元化定位首先,法學碩士應該具備健全的法律人格。我們認為一個優秀的法律人才首先要具備健全的法律人格,不管其今后從事什么樣的工作,都必須以此為基礎。健全的人格教育,是法學院履行社會責任、成為“令人尊重的法學院”的前提。無論是學術型還是職業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質是具備法律人的職業倫理與道德。健全的法律人格,應該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學問、法律思維和法律信仰。關于法律學問,孫曉樓先生曾說過“我以為法律人才,第一要有法律學問;其次是法律道德;其三是社會常識。”法律知識是法學碩士生所必須具備的前提素質,也是區分法學碩士與其他專業乃至法律碩士的重要標準,其本身的特點決定法學碩士應該具備較為深厚的法學理論;說到法律思維,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法律是一門專業性非常強的學科,沒有經過專門的訓練是不可能應對好法律問題的,因此,“像法律人一樣思考”是非常重要的;至于法律信仰,需要強調的是,擁有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應該是擁有法律信仰的。當然,法律信仰不僅僅是一種理念、一句口號,更重要的是要落實到行動上。這就要求我們培養的學生,未來在成為政府公務員以后,要學會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作為一名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應當恪盡法律職守,認真辦理每一件案件;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應當依法理性表達法律訴求,依法解決面臨的矛盾糾紛。此外,法學碩士生還應該承擔起傳播法治,讓更多人認識法治意義的任務。其次,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礎上定位多元化。法學碩士的培養定位,一定程度上也在考驗法學院究竟應該具備什么樣的作用和功能,是培養學術型人才,還是社會實踐型人才?從現代社會來看,法學院的功能應該是多元化的,任何單一的定位都可能既不符合社會實踐也不足以引導社會向前發展。正如國際法律中心(ILC)在《時代變遷中的法學教育》中強調的“法學院,被視為多功能的中心,他們可以開發鞏固法律體系所需的人力資源及其理念;他們可以確定研究及智力成果開發的方向;他們可以解決從到刑事司法領域的各類問題;他們可以將土著語言作為法律執行的工具以促進其發展;他們可以幫助其他機構培訓法律助手;他們可以為公民在學校的普法教育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支持以及幫助媒體更為智慧地對待法律;他們還可以為需要取得特許技能的法律職業者組織或者幫助其組織高級的專業法律培訓。”對于法學碩士的培養定位也應該多元化,一方面,現代社會對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既需要學術型人才,也需要實踐型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需要理論型人才,公司、律所等單位對于實踐型人才十分渴求。從發展趨勢來看,傳統上對人才類型需求單一的單位,現在對人才的要求也逐漸豐富起來,律所、公司等單位在青睞實踐型人才的同時,也注重理論人才的儲備,高校、科研單位等對實踐型人才也十分感興趣。另一方面,這也是對個體差異性的尊重。個體對于事物的看法、喜好是不同的,我們不能按照一個預先統一不變的標準去要求具有差異性的個體。法學碩士在進入碩士階段學習后,其將來的方向應與其興趣能力掛鉤,而不是預先設定。實現法學碩士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礎上的定位多元化,是尊重個體差異性的表現,這樣才能夠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各展其長,實現個體才能最大化、價值最大化。圖1給出了法學碩士的1+N定位模式。
(二)培養方式:以健全人格為基礎的多元化培養
1.課程設置:法律倫理教育與專業課并重如前所述,法學院應強調人才多元化培養,但前提是保證人才輸出質量,首要的是健全法律人格的培養。法學碩士健全法律人格的培養至關重要,包括法學知識、法律思維和法律信仰。首先,在法學知識方面,社會對于法學碩士首要的期望就是具備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在法學碩士的培養過程中,也一定要加強法學理論的學習,設置必修的專業課就是幫助學生加強法學理論學習。同時,開設大量的選修課,讓學生有大量的選課空間,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選擇適合自己的課程。我國高校對于法學碩士生的專業課程設置并不是十分合理,應該參照其他國家、地區高校先進經驗加以改進。其次,在法律思維方面,法律思維就是要求學生“像法律人一樣思考”,從法律人的角度去認知世界,這是對法學知識的更深層次的要求,法學碩士的培養應該開設一些法律思維培養的課程,重點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最后,在法律信仰的培育上,法律信仰不能抽象化,而應該落實到具體的社會實踐之中,將抽象的法律信仰轉為具體的行為規則。如課堂上的角色模擬,讓學生體驗法官、律師、檢察官等不同法律人角色,從而更好地把握法律信仰的深意。
2.教學方式多樣化法學碩士的課程教學應該多樣化,不應局限于課堂老師講課。研究生的培養說到底還是要落實到具體的教學之中,而教學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教學的效果,進而影響培養目標的實現程度。當前,許多老師迫于評職稱、評優等現實壓力,都偏重于科研而輕視教學,對于授課沒有很多興趣。教學的方式非常單一,基本上是以老師的講授為主,還停留在本科教學的套路上。對于能夠調動學生積極性的一些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分組討論、角色模擬等方式,都視而不見或全然不會;教學過于以自己為中心,授課的內容多半是根據自己最近研究內容來定,方式更多的是個人演繹,很難保證學生聽課效果。為此,有必要創新教學方式,在教學過程中以學生為中心,突出學生的聽課效果,廣泛地運用討論式教學和案例教學等新型教學方式。在這一方面,澳大利亞的法學教育非常有借鑒意義。當代澳大利亞法學教育方式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從以教師為中心轉向以學生為中心。他們強調教學應該以學生為中心,教學的方法應該是學生能夠感興趣的、能激發學生學習的動力的方法,注重傳授學習的技巧和能力,認為這個遠遠重要于學習知識本身。通過學生積極參與學習的方式,學習的效果得到保證,老師只是起到輔助作用。這種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方案,不僅僅應體現在課堂之上,還應體現在教材的設計、教學課程的安排、教學場地的布置等各方面,真正做到一切為了學生。
3.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相結合法學具有很強的應用性,法學教育不應該局限于學校,還應擴張到學校之外,加強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的聯系。這樣既能讓學校教育有更加堅實的實踐基礎,也有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法學碩士中選擇從事實踐性事業或者對此有興趣的學生,可以利用社會實踐的機會,進一步加強對實踐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走向崗位,或者通過實踐來判明自己是否適合實踐之路。理論指向與實踐指向的研究性教學在教育過程中交融在一起,互相影響彼此促進,理論研究有利于實際問題的準確發現和合理解決,為學生的未來孕育發展潛力;而實踐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論研究的深入,為理論難題的破解尋找對策。實踐與理論相互補充,彼此呼應。此外,我們在強調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同時,也要體現在對于法學碩士的評估上。當前我國高校對于法學碩士的評估存在形式化、單一化和片面化的問題,大多數評估手段還停留在所修課程的期末成績上,沒有發揮評估的激勵作用和讓學生發現自我的目的,相反很多學生為了評估刻意迎合。一個優秀的評估系統應該更多地激勵學生反思未來職業道路、優缺點,指導學生獲得相關的學習機會;激勵并引導學生在整個法學院學習期間逐漸進行復雜的工作,積極承擔更多的責任。為此,我們應該從多方面對學生進行評估,以促進學生自我發現、自我激勵為目的。
四、余論
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公司與金融法方向(同等學力)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費直撥】 4000,716,617
關鍵詞:PBL模式 倉儲作業管理 實驗課程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1578(2016)11-0065-01
在高校擴招、社會對創新性型人才的巨大需求的時代背景下,高職院校人才培養模式以及教學改革顯得必要且緊急。培養實踐能力強并具有創新精神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成為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PBL教學模式(全稱problem-based learning,意思是“基于問題的學習”)正是符合這一教學改革目標的教學組織形式,它是西方國家在高等教育從精英化向大眾化轉型過程中探索出來的一種大型教學理念和教學組織模式。PBL提倡在教師的指導和促進下,以學習者為中心,主張從實踐和經驗中學習,掌握知識和培養技能同步并進,同時尊重學生自我發展并鼓勵團隊合作精神[1]。
1 PBL模式的教學思路
PBL模式在上世紀50年底起源于美國,于1969年由美國教授在加拿大的麥克馬斯大學首創[2]。PBL最早是在醫學教育領域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在醫學教學中開展PBL,實施的是導師制,問題由導師指定,學生在導師指導下分組活動。在短期內PBL 在醫學領域的應用便獲得了豐碩成果,同時也得到了其它領域教育實踐工作者的廣泛認同。
PBL的理論基礎主要是合作學習理論、情境學習理論。在PBL模式的教學過程中,學生始終是主導,而教師的地位由主導變為輔助型,教師是整個教學活動的策劃者、組織者、引導者,同時也是監督者。教師不再是傳統教學模式下那個傳道者后者解惑者,而是以引導者的身份,激發學生的高層次思維能力,向學生提出問題,創設問題情境,然后以學生為中心,由學生通過團隊合作的方式,相互交流討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3]。
以高職物流管理專業的必修課程之《倉儲作業管理》為例,因該門課程實踐操作性比較強,在課時設計上是分為兩個環節,即理論課環節和實驗課環節,在PBL教學模式下,教師將實驗課程的所有實驗內容分解為多個任務模塊,每個模塊下陳列出需要解決的問題清單,創設問題情境,然后將班上同學分為若干小組,讓學生通過小組合作的方式解決這些問題,最終實現知識的鞏固和技能的掌握。
2 以商品堆碼苫墊作業為例實施PBL模式
筆者在《倉儲作業管理》實驗課程的“商品堆碼苫墊作業”教學中運用PBL教學模式,并與未采取PBL教學模式前作一個對比。
2.1 傳統教學模式下的商品堆碼苫墊作業教學
傳統教學方式始終是以教師為主體,以講課為中心,學生處于被灌輸的消極被動地位。在傳統實驗課程教學中,教師首先結合理論內容,說明本次實驗課程的任務即貨物的堆碼苫墊作業,講解堆碼苫墊的基本要求、操作技能、作業操作的細節要點及注意事項。然后布置實驗任務后讓學生去完成。
2.2 PBL模式下的商品堆碼苫墊作業教學
問題情境設計為某倉庫要制訂倉庫的儲存規劃,當前倉庫來了兩批貨物(康師傅方便面100箱、立白洗衣液200箱),需將貨物在倉庫內選擇合適的位置和方式堆碼存放。以這個較常見的企業實例作為出發點,引導學生運用所學倉儲作業管理的知識來解決問題。學生分為6人一組,選定組長,設定實訓時間。接下來就把任務交給學生去討論、交流、實踐。教師在跟蹤學生分析問題的過程中,發現學生細分問題的能力,是否按照貨物的種類、數量、養護條件等選擇合適的存放區域?是否根據倉庫的高度、貨箱的承重、存放要求等設計合理的堆碼層數、垛底、堆碼方式?商品堆碼是否符合“五距”要求、排列整齊、貨垛穩固、操作方便?是否選擇合適的苫墊材料?作業現場有沒有做“6S”管理,等等。每個小組在討論的過程中組員們的思想火花會發生碰撞,這樣就化“被動地跟著老師學”為“主動地自主思考學習”。每個組設計完貨物的倉儲規劃后,畫出存儲示意圖、再按照示意圖去完成貨物堆碼的模擬操作。教師在整個實驗過程完成后,讓學生組別之間進行互評、自評,并完成評價報告,教師就學生操作錯誤之處做糾正示范,最后點評、總結。
2.3 PBL模式采取前后教學效果的對比
實驗證明,PBL模式下學生分組完成實驗內容的用時更短,每個學生都有參與到實驗中來,且每個組在課堂的最后能以PPT或其他文字形式對當次實驗作出成果匯報,歸納實驗操作中出現的問題、解決的方案、日后需注意的事項等等,這樣就更好地加深了學生對實驗課程知識和技能的掌握。
3 結語
在高職專業課程,尤其是實踐性較強的實驗課程上是比較適宜采取PBL模式的,一是它較符合高職學生理論水平較低、但動手能力較強的學習特點,二是高職學生相對本科生而言,創造性、自我表現的特征更強,思維較活躍、想象力豐富,PBL模式能更好地引導學生發揮他們這些優勢及長處,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培養積極的學習態度,改善他們的學習習慣,三是通過小組的團隊協作完成以問題為導向的學習過程,培養了學生的團隊合作意識,提高學生處理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是適宜在高職實驗教學中推廣的一種教學模式。
參考文獻:
[1] 崔彩霞.PBL在《現代教育技術》公共課中的應用研究[D].山西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14.
[2] 陳文欣.淺談PBL教學模式在高職教學中的應用和探究[J].湖北科技學院學報.2013,(1):23-25.
【關鍵詞】金融消費 金融消費者 法律保護
一、金融消費的法律特征
(一)相對于一般消費,金融消費是個人資產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會產生的社會現象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迅猛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觀念也逐步升級,就傳統生活消費(衣、食、住、行)的支出比例越來越少,而金融、旅游等新興領域則逐步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尤其金融消費已日漸成為人們重要的消費領域之一。自然人作為社會個體,其在金融市場的消費方式主要表現為金融投資――放棄現在的消費,旨在獲得未來可能但不確定的收益。消費者投資的最終目的在于滿足以后的消費。因此,相比較對于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消費需求而言,個人的金融需求只有當個人資產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會產生,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現象。
(二)相對于一般消費,金融消費具有特殊性
1.金融消費客體(金融產品)具有特殊性。第一,客體無形性。金融消費客體即金融產品,其本質內容是金融服務,因此,無形性是金融消費客體的固有屬性。金融產品沒有可感官的外在形態,金融消費者難以形成直觀判斷,其交易判斷主要依賴于金融機構提供的相關信息。
第二,內容專業性。金融產品的本質決定了其在費用構成、利潤結構、稅費負擔、風險形式、懲罰機制等方面都有較高的行業壁壘。金融產品的特殊性使金融消費的全部內容均為信息的組合,高度的專業性與技術性使得這些信息即便寫在紙上,較之其他商品交易,普通消費者真正理解金融產品就更為困難。
2.金融消費行為具有特殊性。第一,行為的風險性。金融產品相較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以金錢為標的,以在未來獲得收益為最終目的,但這一消費過程具有不確定性,可能獲得收益的同時還伴隨一定的風險性。收益率通常被用來作為衡量金融產品的收益性大小。金融產品定價是金融市場運行機制中重要的環節,是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和規避金融風險的重要工具,然而,現有法律制度對金融創新產品定價缺乏恰當的限制和約束。難以定價的金融創新產品在市場中被肆意提高價格,直接導致金融產品價格與其本身的價值背離,虛擬的財富不斷被放大,金融不斷脫離實體經濟,因此,金融產品總是伴隨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而相對于一般消費,金融產品的不透明性和各種因素的不確定性也導致金融消費者更易遭受損失。第二,方式的誘導性。金融產品的銷售,一般表現為金融機構的誘導、推銷。誘導性推銷中,基于信息的劣勢、反應的被動性以及人性的弱點,金融消費者很容易進行非理易判斷。
3.金融消費主體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都具有相對壟斷性,金融業相對于其他競爭充分的行業,其行業準入門檻較高,這導致金融消費者對金融行業過分依賴。另一方面,與一般消費者相比,金融消費者交易弱勢特征更為突出。金融消費的特點,決定了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的特殊地位,即交易弱勢地位更加突出、對交易信息更加依賴,在金融消費市場中的交易風險更加突出,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相對較大。
(三)相對于一般消費,金融消費過程信息不對稱更為突出
經濟學理論認為,由于交易中的各種因素的不確定性,交易信息的稀缺性,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契約中對剩余控制權的配置影響事后雙方重新談判的能力,進而影響了當事人事前的激勵,市場交易是信息不對稱的交易。在傳統消費過程中也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導致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的情形,但因傳統消費中消費者所購買和接受的服務是基本的生活用品,其對于所購買的商品與服務有完全認知。但在金融消費領域,金融消費者購買的金融產品,主要體現為信息的匯集,其產品質量是否良好取決于匯集為金融產品的信息本身質量是否良好。產品質量良好是消費者進行消費的最基本目的,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礎。在金融消費過程中,信息之于金融消費者的重要性與傳統消費過程中產品質量之于普通消費者的重要性等同。金融消費者所獲得的產品信息缺乏真實性,其所面臨的風險就會顯著增大。金融消費關系雙方交易的本質為信息的傳遞與運用。金融市場因金融產品以及金融運行的特殊性,其信息不對稱更為突出。在金融消費過程中,要彌補這種信息不對稱的不足,保障處于弱勢的金融消費者實現預期收益,首先就必須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利。然而,由于金融產品所具有的無形性和專業性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在金融交易過程中,金融消費者面對著金融精英群體――金融服務者,其弱勢地位更加凸顯。
金融消費相對于傳統消費,具有明顯的特殊性。在此情勢中,將金融消費者作為一個法學概念確認下來,對于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很有必要。在綜合金融背景下,各金融機構紛紛推出金融創新產品。當新型金融商品進入金融市場交易領域并進行流通時,新的法律關系――金融消費法律關系產生了。傳統金融市場中的主體界定已經不能滿足各金融主體利益保護的需求,金融混業經營導致金融市場主體身份越來越難以界定,如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替代不同金融市場中的交易者,則可以詮釋金融法律關系之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價值
(一)微觀上,金融消費者關乎個體公平正義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社會群體可以分為消費者和經營者兩大類。經營者通過生產、銷售活動掌握著各種商品的信息,消費者則被動的通過經營者獲取商品與信息,現代科技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這種不對稱性。由于現代商品和服務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含量逐漸增高,擁有強大經濟實力的經營者逐漸控制了商品服務的生產,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越來越明顯,這使得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風險也越來越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消費已深入社會的各個領域,成為大眾日常生活乃至整個社會體系正常運作的基礎條件。金融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金融機構往往憑借其優勢地位和專業人才,通過格式條款、免責條款、轉嫁風險,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侵害風險。傳統上,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被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法關系”,強調的是私法自治和契約的由,排除國家公權力的干預。但在金融領域,金融監管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目標的追求則應著眼于矯正金融消費者與經營者實質交易地位“不平等”,即通過公權力弱抑強,達到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因此,通過適當的外部約束力量,推進金融消費過程及產品特性的透明化,以利于金融消費者綜合各種信息選擇合適的金融產品,從而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宏觀上,金融消費者關系金融系統穩定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本質是通過交易活動實現價值流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金融消費者則是金融行業的出發點和歸宿點。與傳統經營者和消費者在市場經濟中的關系相一致,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是供求關系,是矛盾對立統一體,沒有金融消費者金融業就無法生存,更談不上發展。美國次債危機引發的本次全球性金融危機得到的教訓之一就是忽視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傳統單一的純粹的對金融機構的外部管制對于金融風險防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金融消費者對于金融交易活動中存在的潛在風險最為關注,因此,通過法律途徑賦予金融消費者相應的權利,充分調動他們參與金融活動的積極性,從而更多、更深的介入金融消費活動全過程,以提高其自身的參與動力和參與能力,實現金融消費者內部“自治”,有利于避免外部管制的弊端。金融調控目標不應僅僅局限于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局限于增進金融體系的整體效率和效益;而應更多的關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目標,通過金融消費者“自治”,防止和減少因金融消費欺詐等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危及金融安全的行為發生。市場經濟條件下,單個金融機構德目標為謀求利潤最大化,但如果單個機構的理不受到任何約束,則易導致市場調節機 制的失效,甚至引發金融乃至整個經濟系統的危機。金融機構在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兼顧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從長期看,是確保自身乃至整個行業健康、理性發展的一個重要約束條件。只有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才能更好地降低金融業系統風險;只有維護好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才能不斷提升金融效率,維護好金融安全,提高我國金融綜合競爭力。
綜上,在金融領域,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強化金融監管、提高金融效率是個對立統一體。金融立法應該反映金融實踐并通過法律推動金融實踐的開展,尤其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體――金融消費者的特別保護,賦予金融消費者在金融生態系統中應有的位置,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實現金融權利、義務在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間的均衡配置,從而實現金融穩定、金融效率與金融權益之間的穩定平衡。(如下圖)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選擇
(一)法律保護原則
1.專門保護原則。金融消費者與傳統消費者相比有著明顯區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關公平正義和金融安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金融體系中具有系統性意義,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從維護消費者個體角度對金融消費者進行立法保護,不能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系統宏觀性價值目標。因此,將金融消費者從一般消費者中分離出來,進行專門立法保護,應是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應然選擇。
2.傾斜保護原則。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以及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要求金融立法給予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賦予金融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不平等。法律對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履行的告知義務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機構應履行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傾斜保護原則還要求金融機構承擔更多的程序性義務,如簡化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減輕金融消費者舉證責任等。
3.區別保護原則。政府與社會的公共資源是有限的,應該集中有限的資源去保護一般的金融消費者,而對于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和專業知識經驗的“金融消費者”,對其的保護力度可以相對減弱,專業投資者不應納入金融消費者范疇進行傾斜保護。因此,將專業投資主體排除在特別保護之外,才能真正保護弱者即個人中小投資者。區別保護可以為一般金融消費者劃定投資,避免進入高風險領域而遭受意外損失。
4.適度保護原則。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物質經濟條件還相對薄弱,對消費者保護應當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因此,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不能過度,否則不僅不能促進金融市場運行,反而會抑制金融業發展,影響社會資源要素配置的高效,最終損害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二)推進中國特色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轉型的關鍵時期,金融業快速發展,金融管理體制改革仍需不斷調整,必須不斷創新和優化金融業務品種、金融服務流程等,以保證我國經濟尤其是金融業穩步發展從而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發生變化,金融消費者的消費環境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因此,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就成為我國金融法制立法的第一要務,也是立法原則和指導思想之一。第一,在相關金融法律基礎上增補完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有關條款,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體制,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管部門,設計具體可行的保護制度和保護措施。第二,積極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工作,擴大消費者的外延,明確金融消費的特殊性,獲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立法的立法授權。第三,根據我國金融業發展進程,及時推進更高層級金融消費者權益立法,其最終目標是整合現有法律的有關條款,制定一部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逐步形成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基礎,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政法規、規章為主體,其他諸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補充的有機統一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
(三)構建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體系
1.行政機制。目前我國金融監督管理體制為“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監管機構主要為“一行三會”。“一行”即我國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區別于其他金融機構,是我國重要的宏觀管理部門,負有“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重任,承擔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防范系統性風險的法定職責,在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職權和較大的影響力,兼具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綜合保障的專業能力和協調能力。“三會”即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各金融專門監管部門由于受到分業監管和實質混業經營的局限,其金融糾紛的解決能力必然會受到自身職權和專業能力的局限,且如由單一監管部門負責解決相關爭議,也容易導致三個監管部門間的推諉。因此,由中央銀行作為糾紛行政解決途徑的主管牽頭部門更為合理,也更有利于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
2.司法機制。司法機制指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訟的形式,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從而維護自身權利的一系列規范的總和。糾紛司法解決機制處于現代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體系的核心地位,其最大特點在于糾紛解決程序的規范性和結果的權威性。訴訟的對抗性和公開性是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證,而訴訟的結果由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保證了訴訟結果的權威性。此外,訴訟價值還體現在效率上,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因此,我國糾紛司法機制設計應充分體現其公正、效率等價值取向。
3.民間(NGO)機制。民間(NGO)解決機制正是由于其民間第三方的特殊地位,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過程中,可以簡化糾紛解決過程,縮短糾紛解決時間,從而節約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民間(NGO)解決機制,糾紛解決是迅速的,并且最終裁決結果就當事人來看是合理的,該機制最大限度地控制了國家公權力介入糾紛解決過程中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構建糾紛民間(NGO)解決機制,首要的是修改有關民間(NGO)管理規定,掃除民間(NGO)發展的法律障礙;其次,大力培育民間(NGO)發展環境,大力發展金融消費者第三方NGO組織;最后,樹立不同類型運行機制民間(NGO)典型,逐步推廣民間(NGO)管理運行機制,更好發揮民間(NGO)的獨特功能。
參考文獻
[1]韓漢君.金融監管[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
[2]王全興.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3]葉林,郭丹.中國證券法的未來走向――關于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J].法學學刊,2008(06):159-161.
[4]孔令學.論公私權視角下的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與限制――從《反洗錢法》頒行談起[J].濟南金融,2007(04):20-24.
[5]馬洪雨,康耀坤.危機背景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研究[J].證券市場導報,2010(02).
[6]黃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研究[D].復旦大學碩士論文,2008.
[7]何穎.論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原則[J].法學,2010(02):50.
[8]巴曙松.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監管改革重點[J].西部論叢,2010(04):52.
[9]管斌.金融消費者保護散論[N].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1):56.